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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豐富,是大熊貓、羚牛等珍稀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為進一步加強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促
進生態文明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野生動植物是維持陸地生態系統整體穩定的基本因素,在維護自然生態平衡中發揮著基礎作用。保護野生動植物是建設生態 文明的重要內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
我縣建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個,保護著大熊貓、紅豆杉等國家Ⅰ級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健全的自然保護區體系和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具有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生態功能,是國家生態安全體系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對于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牢固樹立和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的關系,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切實抓好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保障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強宣傳,形成強大的保護態勢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充分利用“愛鳥周”、“濕地日”、“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等法定活動,加強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四下鄉”、村務公開欄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要在醒目地段和入山要道刷寫標語、設立警示標牌、走村入戶開展宣傳活動,積極營造保護氛圍,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森林公安、保護區要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對非法獵殺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查處,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分子;要選擇一些典型案件公開曝光,擴大社會影響,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力爭將保護野生動植物變成群眾的自覺行動。
三、采取措施,堅決打擊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強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堅決打擊各種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行為。
(一)加強巡山管護,確保轄區野生動植物資源安全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根據轄區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巡山管護,涉及水庫的鄉(鎮)要在候鳥遷飛季節開展庫區周邊重點巡護,集中力量打擊獵殺鳥類的行為;涉及大熊貓等珍稀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鄉(鎮)要不定期的組織轄區巡護,重點開展清理“獵夾、獵套,搗毀陷阱、收繳非法獵捕工具”的專項活動,確保轄區野生動物資源安全。涉及轄區野生植物較多的,鄉(鎮)要落實專人加強巡護;林區森林管護站及保護區要認真履行巡山管護職責,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確保轄區野生動植物安全。
(二)開展清理整頓,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行為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在重要集鎮、賓館飯店、農家樂、旅游景點以及重點林區,開展盜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養殖、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專項檢查。森林公安、資源林政、野保要加強配合,嚴厲打擊盜伐林木、亂戰林地和非法獵捕(捕捉)、出售、收購、運輸、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
(三)規范馴養繁殖,嚴控疫源疫病
各鄉(鎮)林業站要加強轄區內野生動物養殖管理,養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依法申領馴養繁殖許可證,自覺接受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無證馴養野生動物,無證經營、加工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森林公安、野保要依法予以查處。
各鄉(鎮)林業站、保護區要加強疫源疫病的監測,發現異常死亡野生動物及時報告,并按程序進行處理,嚴禁私自處理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動物。
四、工作要求
各鄉(鎮)林業站、森林管護站、保護區要高度重視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鄉(鎮)林業站要及時向鄉黨委、政府匯報,積極開展保護巡護工作;森林管護站、保護區要結合日常巡護,開展重點區域、重點時段巡護,加大保護力度。
各鄉(鎮)林業站、森林管護站、保護區在5月25日前將保護工作落實情況報縣林業局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在科爾沁左翼后旗,有一支愛鳥護鳥的隊伍,他們來自不同的工作崗位,有著不一樣的身份,又不在同一個年齡段,但卻有著相同的愛好,共同的追求,那就是熱愛大自然,關注生態環境,熱心于野生動植物保護,并且熱愛攝影。為了更好地利用攝影的藝術手段喚醒人們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宣傳保護自然環境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意義,吸引更多的人自愿加入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隊伍中來,開展保護野生動植物活動,他們成立了內蒙古科左后旗生態攝影協會。
鳥類是人類的朋友,也是生態攝影協會會員們拍攝的重要題材,更是他們用心保護的對象。這些攝影愛好者為野生鳥類和其他野生動物的保護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成為了科爾沁沙地野生鳥類保護的一支重要隊伍,被人們譽為“野生動物的保護使者”。
本期,我們帶大家走近內蒙古科左后旗生態攝影協會,走近這支愛鳥護鳥的隊伍,與協會的名譽主席包秀奇和主席單宏宇面對面交流。以下為采訪摘錄。
Q 旅游縱覽:您好!包主席。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在我國還是放眼全球,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人類首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各種環境保護隊伍也像雨后春筍般涌現。您最初是出于什么樣的心態組建內蒙古科左后旗生態攝影協會呢?又是何時與鳥類生態攝影結下不解之緣的?
A 包秀奇(生態攝影協會名譽主席):我的行政職務是內蒙古通遼市科左后旗文化館的館長,開展文化藝術創作,繁榮群眾文化生活是我份內的工作。同時我又是個多年的攝影藝術愛好者,和許多攝影藝術愛好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他們熱愛攝影藝術,題材取向廣泛,絕大多數人喜歡生態攝影,在我們地區以野生鳥類為題材的首位攝影人就產生在科左后旗,我當然也被吸引進來。2011年在我的策劃下舉辦了《科左后旗首屆野生鳥類攝影展》,6名作者的50余幅野生鳥類作品深深地震撼了觀眾的心靈,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得到了當地領導的贊揚和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的鼎力支持。許多攝影愛好者紛紛購置設備,加入到了拍鳥的行列中來。隊伍壯大了,我想就需要有個交流、展示的平臺。為了提高大家的拍攝水平,繁榮攝影藝術的創作,規范拍攝野生動植物的道德行為,輻射生態攝影的影響力,為當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出力、獻策,這是我們成立生態攝影協會的初衷。
Q 旅游縱覽:您好!單主席,在一般人看來,攝影和生態環境保護可能是兩件事,但是您和您的攝影團隊卻被譽為“野生動物保護使者”,那么作為生態攝影人在拍攝過程中應該怎么做,或者應該注意些什么呢?
A 單宏宇(生態攝影協會主席):我們是生態攝影協會,大自然的迤邐風光,人類生存的生態環境,野生動植物的靈光麗影都是我們的鏡頭所向。當然,野生鳥類攝影更是我們生態攝影的一個重要題材。我們主張拍鳥人首先應該是愛鳥人、護鳥人,應該是良好生態環境的守護者。在拍攝創作過程中要尊重你的“模特”,做到不傷害、不驚擾、不追逐,不進行影響鳥類正常行為的誘拍,不進行影響鳥類孵化、育雛的拍攝,做到隱蔽接近或守候,拍出鳥類的自然行為、動作、姿態、場面、故事。還有,不破壞鳥類棲息、繁殖的環境,不在拍攝現場制造垃圾,污染環境,一是把野餐垃圾就地掩埋,二是帶回家來處理。這些行為規范在我們生態攝影協會的章程里專門設有《野生鳥類攝影道德準則》《野生植物攝影道德準則》和《野生動物攝影道德準則》。
Q 旅游縱覽:內蒙古科左后旗生態攝影協會一路走來,在愛鳥、護鳥、拍鳥的過程中有沒有發人深思或者讓人欣慰的故事,能不能和我們的讀者分享一二?
A 單宏宇:我們生態攝影協會的朋友們,除自己遵守生態攝影的道德準則外,還在各種場合宣傳愛鳥、護鳥的重要意義,并在拍鳥過程中還做了大量的保護、救助野生鳥類工作。凡遇到偷獵者下的鐵夾子、撒布的毒餌都加以清除;對發現的偷獵者進行規勸、教育,和他們交朋友,有的偷獵者已成為我們拍鳥、護鳥的“信息員”。幾年來我們從偷獵者的鐵夾子里救出來鳥類有天鵝、鴻雁、赤麻鴨、麥雞、銀鷗、大杓等數十只。2011年,我們有個影友在拍攝時發現一只灰頭綠啄木鳥幼雛從樹洞里掉了下來,在地上撲棱,樹洞很高無法送回去。考慮當地環境里有黃鼬和雕梟的存在,有可能會成為他們的口中食,便帶回家中,買來面包蟲等食物精心喂養。半個月后雛鳥有了飛行能力,他約了幾個影友將它帶回原地,見到了已經初飛的幼鳥群后將其放飛,看著它漸漸地融入兄弟姐妹中,看到了它敢于與伯勞鳥抗衡的場面才高興地離開,我本身就是親歷者。
Q 旅游縱覽:有幸見過一組你們的野生鳥類攝影作品,從攝影的角度講,靜態的鳥可能好拍一些,拍攝動態的鳥隨機性和難度可能就比較大了,不知是怎樣把握的呢?
A 單宏宇:這可有點不好說,首先我們的野生鳥類的攝影水平并不是很高,可以說參差不齊。野生鳥類攝影所涉及到的領域太多,比如,個人對相機使用的技術、技巧掌握、熟練程度,個人的審美取向和追求,拍攝的動機和最終目的,相機、鏡頭等設備的選擇,天時地利的機遇和現場光線的運用,片子的后期調整等都會影響鳥類攝影作品最終形成。我們還在摸索、學習當中。
Q 旅游縱覽:都說“良禽擇木而棲”沒有好的自然環境,鳥兒們也就“無枝可依”,那就內蒙古生態環境及氣候的特殊性而言,您在拍鳥過程中有什么感受呢?哪些問題或矛盾是亟待解決的?
A 包秀奇:內蒙古地域遼闊,橫向跨度很大,生態和氣候類型紛繁復雜。就我們科爾沁域內的生態系統來說也是多樣性的,有山地草原、坨甸草原、丘陵草原、平原草原、黃土溝谷草原。大自然給我們留下的山林、建國以來的綠化造林的成果,加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濕地保護的初見成效,為林鳥的遷徙、繁殖提供了優越的條件,來草原繁殖的、遷徙路過的林鳥種類和數量逐年增多。草原上的湖泊和季節性濕地為長途遷徙的水禽、水鳥提供了落腳地和補充能量的食物,就我們的觀察,從數量和品種上看比前幾年有所增加。
目前我感覺到人們對“鳥類是人類的朋友”,對人類生存環境到底有多么重要這一點認識不足,可以說是沒有切身體驗,短期內沒有感受。需要科學界加以科學的論述,用典型案例在各種媒體上進行深刻地教育方能見效。像我們這里蒙古族歷來有狩獵的習慣,要改變人們的意識,也需要做很多宣傳工作和耐心的教育工作。再有,隨著拍鳥人越來越多,流動能力增強,一批又一批地涌入某地,自覺或不自覺地干擾和破壞了鳥類的平靜生活,干擾了他們的繁殖、哺育幼雛時對環境的要求,這一點應該引起拍鳥人的反省和加強自律。
摘要: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歸屬對于野生動物資源的開發保護和利用具有重大意義。然而對于其權利歸屬,目前大致存在兩種對立的制度,即野生動物國家所有權制度和私人所有權制度。二者引起了很大的爭議,是學術界探討的熱點問題。筆者將分別對這兩種制度的利弊進行分析,并結合現行法律的規定,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野生動物資源,野生動物所有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139(2011)-20-0217-01
一、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資源的概念
野生動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狀態下,非人工馴養的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軟體動物、昆蟲動物及其他動物。或者雖然已經短期馴養但尚未產生進化變異的各種動物,包括但不限于獸類,鳥類,爬行類,兩棲類,魚類等,無論活體或死體,包括其任何身體部位和衍生物。可以分為四類:
1、珍貴的、稀有的、瀕于絕滅的野生動物,如大熊獵、虎等;
2、有益野生動物,指那些有益于農、林、牧業及衛生、保健事業的野生動物,如食肉鳥類蛙類、益蟲、益獸等;
3、野生動物,指那些較多經濟價值較高,可作為漁業,狩獵業的動物;
4、有害野生動物,如害鼠及各種帶菌動物等。
而野生動物資源,之所以為資源,是強調其“可用性”,所以野生動物資源應該是指以上所說的前三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資源是指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即珍貴和瀕危的野生動物。
二、我國關于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方面的相關立法規定及分析
在我國,相關法律承認的均為野生動物資源歸國家所有的法律制度,在相關法律中也有明確規定,如《憲法》第6(2)條礦藏、水流,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野生動物資源是非常重要的資源,具有很大的利用價值,應屬于上述法條中的其他資源一項。
在《物權法》第49條中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此條爭議很大,如梁慧星教授認為在法律許可的限度內, 野生動植物可依先占制度取得。
在動物園、牧場、承包的池塘等有管理人的土地上的動植物以及家養的動植物, 不得依先占取得。捕獲的動物或馴養的動物恢復自然狀態后, 可依先占取得。即可以看出梁教授不贊成野生動植物資源歸屬國家所有,主張以先占為主的多重所有權制度。
另外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條中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這種所有權不依野生動物所依存的土地或水體的所有權而改變。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明確規定野生動物資源歸國家所有。
三、兩種權利歸屬制度的比較分析
首先,關于野生動物國家所有權制度,我國的經濟基礎是以公有制為基礎,這就決定了我國主要的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所有。正如我國憲法和民法中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專有,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是重要的自然資源,因此,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這就明顯地表明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享有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但是我認為作為野生動物資源組成部分的野生動物并不專屬于國家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享有野生動物的所有權,不應直接將其歸為國家所有。野生動物資源所有權由國家享有的最充分的理由在于保護好野生動物資源,對生態環境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再者,國家所有權可以有效地防止生物海盜,并且有力地阻止生物資源的流失。并且對于改變長期以來人們對野生動物所持的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觀念,有很大的幫,從而能夠更有效的保護野生動物。但國家所有制度也有其弊端所在,例如一些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瀕危野生動物便因此受到了威脅,由于沒有具體的某一自然人或法人能從保護野生動物這一共有資源的生存中的得到激勵并獲得直接的好處,其保護責任沒能真正地被調動起來,而偷獵者反而可以不付任何飼養的成本就從中獲利,這便導致了野生動物得不到真正的保護。
然而,其缺點也是存在的,在美國不少持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傾向的經濟學家提出過這樣的方案: 拯救珍稀動物的唯一方法是建立私有的野生動物保護區, 并且規定只有富裕的獵手們付出很高的費用才有可能在保護區內旅行消遣。這樣, 保護區的私有者即便是出于長期維護很高的收益, 也會想盡一切辦法使區內的動物種群維護繁榮的局面。但是在我國,是以公有制為經濟基礎的,只有國家才具有強大的經濟保護能力和資源調動分配能力。美國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提出的方案不是十分的符合我國的現有國情。
四、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動物所有權制度及其保護立法建議
依照我國現有國情以及我國的珍稀野生動物主要分布在偏遠的原生態地區的現狀,筆者認為應實行以國家所有制為主,私人所有制為輔的多元化野生動物所有權制度。
首先,以國家所有制為主,在我國現狀下,具有很大的優勢所在,符合我們的公有制國情,利于國家通過行政方式來統一保管和保護野生動物,并從立法司法上確定保護方式和對損害野生動物保護的行為如何通過法律制裁。另外,如今自然環境受人類影響很大,并不完全符合地理地域特征,原本適合某種野生動物的生長環境或許隨著人類的開發等因素變化很大,所有權歸國家,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調動,使此種野生動物遷移到最適合繁衍生長的地區去,這樣更加有利于保護野生動物。
其次,建立多元化的野生動物所有權體系,可以加入一些私人承包的輔助制度,對于一些保護要求相應過低的野生動物群體,可以由其生長環境附近的居民進行區域承包保護,但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國家給付保護費用,這樣可以使當地部分有能力有條件實施保護的居民從中獲得一定的收入,也能使保護野生動物的責任具體分配到個人,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同時也減輕國家的壓力。
再者,可以按照野生動物的物種來劃分應更科學些,將同種或者在生活習性方面相關的物種放在一起保護,從而更加有利于野生動物的繁殖,保護。或者按區域劃分自然保護區,按野生動物的生活習性,地理特征自然環境劃分,統一保護規劃,并且由國務院統一規劃部署,下達到各地方政府,從而形成一個有效的保護體系;
最后,在立法司法方面應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細致立法,明確損害野生動物的責任制裁方式及法律責任的承擔。在司法方面,加強司法,防止地方政府為了減輕自身保護不到位的責任,而采取保護隱藏案件的行為,明示化司法,在辦理此案的同時,對其他人也形成警示作用。同時,可以加強對社會公眾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教育,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植被保護;問題;對策;孟達自然保護區
中圖分類號 X3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17-0208-01
青海孟達自然保護區地處黃土高原向青藏高原的過渡地帶,地理位置獨特,地形復雜,氣候溫和,雨量充沛,景色秀麗,構成了青藏高原上少有的優越生境,是青藏高原植物群落最復雜的次生林區之一。孟達保護區植物種類繁多,分布著逾1 005種野生植物(約占全省野生植物種的2/5),其中近百種植物是它們在國內水平分布的西界邊緣,對于物種稀少、植物景觀單一的青藏高原,堪稱為一座天然植物園,被譽為“青藏高原的西雙版納”。保護區以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和豐富的物種資源,成為西北地區少有的植物地理、植物分類、生物學及森林生態學等方面理想的教學和科研基地。同時在生物種源保護、學術研究上也具有很高的價值,尤其在生態系統和環境演變規律、青藏高原物種資源等領域的科研價值十分顯著。對于補充和豐富青藏高原脆弱的生態系統,保護黃河上游生態環境,涵養水源,減少水土流失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
1 孟達自然保護區植被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自然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當地群眾對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需求不斷加大,社區經濟發展的壓力對保護區的生存威脅越來越大。
目前,薪柴采集、林火隱患、偷獵和非法捕撈、非法采伐林木、非法采集等危害保護區自然生態系統的人為活動仍然存在,其中森林火災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構成了最直接的威脅。一方面,人為干擾活動直接導致森林資源減少,破壞了森林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完整性,并對野生動植物的生存和繁衍造成嚴重危害,特別是歷史上形成的采礦活動和開墾活動對生境造成的破壞亟待恢復;另一方面,由于人為干擾活動與社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處置不當會影響到保護區與社區居民之間的合作關系。
同時保護區又處于兩省四縣交界地帶,周圍分布有16萬貧困群眾,文化教育比較落后,靠山吃山的傳統觀念嚴重,使得保護區保護難度加大,尤其是一些周邊社區群眾越境界毀林,對保護區的森林資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致使植物資源發生變化,如一些林相整齊、質量好的林分已不復存在;林線上移,部分珍稀動植物瀕臨滅絕,如保護區原有成片的遼東櫟,現已幾乎被破壞殆盡;細葉云杉林、冷杉林、圓柏林以及其他林木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而巴山冷杉、小葉樸則已完全失去更新能力。如不盡快有效制止毀林行為,則保護區內珍稀的野生動植物將不復存在,保護區也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這不僅會給植被稀少的青藏高原雪上加霜,而且會對黃河上游的生態環境產生長期的、后果嚴重的不利影響[1-2]。
1.2 生態定位監測能力較差
孟達自然保護區由于缺乏補充調查,現有的資源信息不能正確反映保護區內主要保護對象的動態變化,限制了保護區有針對性地開展保護活動;缺少完整的氣象、水文、土壤資料,以及管理所需的地質地貌圖和野外工作用圖;大型貓科動物種群數量動態、棲息地質量、生態系統、旅游環境狀況和容納量、社區經濟變化狀況、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等專題性的監測活動未開展;科研監測活動與保護區的保護管理沒有實現有機結合;資料信息管理方面缺乏相應的管理人員、管理技術,完整的生物資源數據庫尚未建立,無法及時對數據進行更新和分析[3-4]。
1.3 科普及宣教能力亟待加強
由于資金缺乏,缺少必要的裝備與設施,導致科學普及和宣傳工作力度受到限制,使外來威脅因素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和消除,影響資源的合理保護、利用;保護區及周邊群眾對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的認識不夠深入,尚未形成人們共同的自覺保護行為,社區居民的法制意識也亟待提高。
2 對策
2.1 森林生態系統保護
孟達保護區是我國西部罕見的北亞熱帶、亞溫帶和亞寒帶南緣植物的匯集生長區,匯集生長了唐古特地區、華北地區、橫斷山脈地區三大植物區系的植物種類。因此,森林生態系統工作重點是保護天然林,保護內容包括森林群落的多樣性、完整性、原生性。禁止亂砍亂伐、盜砍盜伐的破壞行為。逐步把實驗區內的天然林分納入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的范疇,按重點生態公益林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建立封山封溝區,設置封山標志,公布公告禁令,禁獵禁采。加強防火巡護和病蟲害監測,配備必要的防治設備,防止對森林的破壞。
2.2 野生植物保護
保護重點區內珍貴、稀有、瀕危、特有和具保護價值的野生植物資源。堅持“就地保存為主,異地保存為輔”的原則。絕對禁止在核心區采集植物營養體,嚴格控制在緩沖區中采集植物營養體,加強保護實驗區中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建設珍稀植物擴育基地,收集區內珍稀、瀕危、獨有的植
物物種基因,建立異地保存資源庫,并實現科學研究、生態教育、旅游觀光等用途,珍稀植物擴育基地規模控制在10 hm2以內。嚴禁引入外來有害物種。
2.3 生態恢復
2.3.1 退耕退牧。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內共有坡耕地、牧地300 hm2以上,規劃在1~3年內,對核心區、緩沖區內的100 hm2坡耕地、牧地進行退耕退牧。
2.3.2 珍稀物種擴育基地建設。孟達保護區由于諸多原因一直未開展育苗工作,影響了造林綠化工作的正常進行。為了保證荒山造林、植樹綠化工作的正常進行,規劃在異地建苗圃1處,面積20.0 hm2,主要培育適合于保護區內和周邊社區的造林綠化用苗。育苗樹種包括楊樹、巴山冷杉、太白紅杉、側柏、華山松、小葉樸、羽葉丁香、欒樹等。
2.3.3 種質資源保護基地建設。為保證育苗工作的順利進行,達到良種育苗的目的,規劃在華山松谷建種質資源保護基地10 hm2。
2.4 宣傳與教育
孟達自然保護區地處偏遠山區,當地群眾思想觀念比較陳舊,生產方式落后,生產力低,對自然資源的依賴程度高,而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地居民的活動范圍和經營方式,影響了他們的生產生活,對建立保護區在思想和行動上有抵觸情緒和行為。只有通過宣傳教育,才能消除對立。因此,宣傳教育是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重要內容。
3 參考文獻
[1] 王文浩.甘南水源補給區森林植被保護與修復[J].中國林業,2010(16):69.
[2] 袁軍.無量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及保護對策研究[J].福建林業科技,2010(3):138-142 .
【關鍵詞】 概念 特點 危害 屬性
1.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①是一種比較新的社會現象,理論上的研究較少,即使國外的刑法理論也很少有關于森林資源犯罪概念的探討。②而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刑法具體規定,則比較常見并且條文規定較為詳細、豐富。因此國內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尚未達成共識,故有必要對其作專門研究。
國內關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幾種做法:其一、將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作為危害環境罪的一個部分,從大的危害環境資源角度進行研究,涵蓋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施行的《環境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生態環境,體現“大環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動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環境的概念之中。破壞森林也是對環境的破壞,環境破壞包括對生活環境和對生態環境破壞,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將環境破壞稱為生態破壞。其二,從自然資源保護的角度來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理由是所謂的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資財的來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為人類帶來財富的自然條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陽光空氣等。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的破壞即是對自然資源的破壞。
將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置于危害環境犯罪內研究,還是置于破壞自然資源犯罪之中探討,其產生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資源與環境的關系認識不同。第一種觀點認為,環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資源應該包含其中,這種觀點可以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找到明確的依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從資源與環境的整體性出發,將自然資源作為環境結構和要素,有利于從宏觀上準確理解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但從現行各國的決策上看,資源對策與環境對策尚未形成統一的行動,特別是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同一規范機理尚待研究,這種觀點在決策上的應用價值還需驗證,而且從資源問題與環境問題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將二者并入自然資源,或者并入環境都可能帶來形而上學的思考,不利于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理解。
我們認為,將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放入環境保護中研究,還是置于自然資源保護中研究,都是現階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環境與自然資源之間諸多的爭議對于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并無實際意義。正如有觀點指出,無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環境,其不同稱謂的共同指向只有一個,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們往往從不同的用途出發對其作出不同的稱謂。就目前人們的認識水平和思維定勢而言,就同一種自然要素,如果是從經濟和實用的角度考慮,會將其稱為自然資源,但如果從生態效用的角度出發,則會稱其為環境。就森林來說,如果考慮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時,一般將其作為森林資源;但如果是從涵養水源、保持水土、凈化空氣的角度出發,就會稱其為森林環境。因此,自然資源或者環境僅是人們從不同角度出發對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稱謂,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對立,且隨著社會發展模式的生態化轉向,自然要素的經濟和生態效用結合的程度也越來越緊密,環境與自然資源的融合趨勢越來越明顯,正如學者指出,“環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可再生資源。”
目前為止,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國內尚無統一的規定。我們認為,確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概念,必須明確:(1)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包括數種犯罪,不是單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下定義時,應從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的總體去闡述其本質與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體,否則有失全面。(2)應從刑法關于犯罪研究的整體框架下去研究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資源犯罪包括行為犯、危險犯和結果犯。(3)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客觀行為包括直接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植物資源,也包括間接的破壞森林資源相關的職務犯罪。(4)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罪過形態上應包括故意和過失。
綜合所述,我們認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可作如下定義,行為人違反相關行政法律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了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造成了資源損害嚴重后果的行為。
2.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特點及其危害
近年來,從森林公安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司法實踐來看,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呈現以下特點:
(1)復雜性,即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犯罪型判斷上的復雜性。傳統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眾接受的道德價值基礎,對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結果明顯直接,易為察覺。在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犯罪性的判斷上,涉及到林業行政法規及其野生動植物法規對危害行為所作的價值取舍,并且與林業部門及其野生動植物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密切相關,某一危害森林資源的行為也可能因林業工作人員的許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即使斷定某危害森林資源行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圍,還要涉及到因果關系的復雜判斷。
(2)抽象性,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形成的依附性決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為主體基于一定的不法動機為實現特定的目的實施的,大多數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在這方面的表征極不明顯,從發生的內在機制看,行為主體對該類行為的實施往往不是為了對森林資源施加影響,更不是有意對環境加以破壞,實施該類行為的原始的真正的動機和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這種抽象性也決定了社會公眾及政府對環境破壞的容忍與讓步。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對森林資源直接破壞、對人類環境的損害、對人身的危害。
(1)對森林、野生動物等自然資源的危害。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節內,主要是破壞林木資源的犯罪和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犯罪。從這幾種犯罪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無論是對林木的盜伐、無證采伐、故意毀壞還是非法運輸、收購、出售;無論是放火還是失火造成的火災,都會導致林木的損毀和死亡。無論是對野生動物的非法獵捕、殺害,還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還是非法經營及其加工成野生動物制品,都會對野生動物造成直接的損害。1992年第3次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召開以來,全球森林資源破壞嚴重,100年來,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毀壞。目前,每年還以26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如果這樣繼續下去,人類可能會在50年內失去天然森林。一項歷時40年的科學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經發生過五次物種大滅絕;近年來,由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地球物種的消失速度在不斷加快,幾乎達到了與前五次地球物種大滅絕相當的程度。
(2)對環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壞森林資源犯罪首先是對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直接的損害,與此同時,也造成對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毀林開荒、亂砍濫伐,使我國本來就不多的森林資源破壞非常嚴重。火災、蟲災等也加劇了對森林的破壞。如沙塵暴是一種風與沙相互作用的災害性天氣現象,它的形成與森林銳減、物種滅絕、氣候異常等因素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其中,人口膨脹導致的過度開發自然資源、過量砍伐森林、過度開墾土地是沙塵暴頻發的主要原因。沙塵暴作為一種高強度風沙災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風的的地方都能發生,只有那些氣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區,才有可能發生沙塵暴。在我國西北地區,森林覆蓋率本來就不高,但還有部分不法分子還是不斷地進行資源非法開發,這些掠奪性的破壞行為更加劇了這一地區的沙塵暴災害。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風卷起形成沙塵暴甚至強沙塵暴。其實沙塵暴就是因為人類過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亂砍樹木也不只會造成沙塵暴,還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變暖、動物滅絕等嚴重后果。
另外,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日益嚴重,也對生態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間接的或潛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資源在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它不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氣體,釋放氧氣,儲存水分,還能阻擋、過濾粉塵等,對于維護生態平衡起著重大作用。而在實踐中,各種盜伐、濫伐林木的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會產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氣候異常等結果,漸漸地會使生態系統中進行著的物質和能量轉換過程中的某一環節被破壞,最終導致生態失衡。其二,野生動植物是整個生態系統中的重要成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會使野生動植物數量不斷減少,而一旦生態系統中某些野生動植物滅絕時,就會導致生態系統失衡。
(3)對人身的危害。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對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方式:一是直接對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發生都有生存環境變得很糟,從另一方面也會影響人體的健康發展。可能對火災發生區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脅;二是間接地影響人體的健康。過度地亂砍濫伐和破壞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雖然不會直接對人體構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會改變整個生存環境的條件,如氣候變得惡劣,資源供給不足等,會使人類的生存環境更加惡化。
3.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屬性
3.1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與行政犯
根據刑法理論,犯罪可以分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羅馬法時代就出現的自體惡與禁止惡觀念,可以說是現代刑法中相對應的自然犯與法定犯抑或刑事犯與行政犯觀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學派的代表人物加羅法洛是最早正式闡述這對范疇的學者。他認為所謂自然犯是以缺乏人類本來就具有的愛他感情中最本質的憐憫之情和誠實的行為為內容的犯罪,而所謂法定犯則只是由立法所規定的犯罪,所以犯罪應該以自然犯為中心。憐憫之情和誠實具有直接與倫理、道德相聯系的性質,他所謂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說存在著社會倫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漸形成,并成為刑法學中一對基本研究范疇,后來又演變成刑事犯與行政犯之分。學說上一般是將自然犯與刑事犯、法定犯與行政犯的觀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學者小野清一郎認為,刑法法規在理論上可以分為兩種,即固有的刑罰法規與行政刑罰法規。與他們的區別相對應犯罪可以分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別也幾乎完全一致。因而,我們為方便起見,統一使用行政犯與刑事犯這對概念。對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從與刑事犯相比較的角度去進行討論和展開的。概而論之,主要有“質的區別說”、“量的區別說”和“質量區別說”三種觀點。
3.1.1質的區別說。該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兩者并非僅是程度上的差別,而是概念上的差別,二者屬于不同類屬的不法行為。換言之,兩者的差別非在“較少對較多”的關系上,而是在“此物對彼物”的關系上。即行政犯與刑事犯之間存在本質的不同,兩者無交叉的可能。由于對“質”理解和理論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幾種學說:自體惡與禁止惡,行為實質區別說,具體危險與抽象危險區別說,法益保護與公共福祉促進區別說,侵害規范性質區別說,社會倫理判斷說,構成要件區別說。
3.1.2量的區別說。該說認為行政犯與刑事犯之間并無本質區別,兩者之間只有量的差別。該說強調刑法體系的一體性,從根本上否認二者之間存有質的差異,認為行政犯也屬犯罪的一種,當其與刑事犯同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時,即應受到刑罰的科處,二者之間在質的方面并無不同,若兩者存有差異,則必定是在行為、違法性與責任大小輕重程度標準上具有量的差異。該說具體又表現為嚴重事犯與輕微事犯差別說、違法性本質逐漸減弱說及危險性與非難性程度差異說三種不同觀點。
3.1.3質量區別說。該說認為刑事犯與行政犯兩者不但在行為的量上,而且在行為的質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質上顯然具有較深度的倫理非價內容與社會倫理的非難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較高度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相對地,行政犯在質上僅具有較低的倫理可責性,或者不具有社會倫理的非價內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損害性與社會危險性。
目前,處罰破壞森林資源及其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多數屬于違反行政規范,其中對于和保護規范抵觸的行為大部分課以行政罰,只有少數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否構成全部或者部分取決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構成通常以違反森林資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許可為前提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基本上屬于行政犯,其存在與國家的社會制度和森林資源管理政策目的緊密關聯,其具體內容、表現形式和構成要件,往往因為社會的發展或者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政策的轉換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顯的變動性,立法上因而經常出現行政違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輕罪化的改變。
3.2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行政從屬性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是破壞森林資源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而轉化為行政犯罪的。盡管此種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具備刑事違法性和刑事懲罰的必要性時才能稱之為行政犯罪,但是它畢竟是行政違法向犯罪轉化的結果。其存在是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具有很強的行政從屬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從屬性。即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中某一構成要件的概念,從屬于行政法規范來確定。刑法上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用語中,“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濫伐”等必須以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行政法上的解釋為依據。
3.2.2空白構成要件之行政從屬性。刑法中沒有具體明確規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依賴相關的行政法規的規定來補充。在條文上通常表述為“違反某某法規”、“違法某某管理法規”,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規。如第345條第2款濫伐林木罪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342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2.3阻卻違法之行政從屬性。即在行政許可和行政義務上而阻卻行政犯罪構成要件。質言之,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許可,或以違背特定的行政規定為前提,行政許可的獲得或者行政義務的履行,則稱為阻卻構成要件的要素。如濫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審批核準,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許可和核準。
結語:
目前,關于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行政犯還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還存在爭議。我們認為,破壞森林資源犯罪違反了國家相關的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影響了國家對森林資源保護的法益,對于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認定,必須依附于相關的行政法規,這一特征明顯的說明,破壞森林資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與行政犯之間并不是絕對排斥的關系,“行政犯與行政罰則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產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隨著這種感情的成長就經常會轉化為刑事犯。”③自然犯是基于違倫理道德的屬性來認定的,但倫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它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一定時期的行政犯隨著社會的發展可能變成自然犯,當然也可能出現一定時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實際上,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自然犯與行政犯根本對立的關系,已經發生變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現象呈增多趨勢。當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認同接受和價值取向的認同。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已經不是局限于傳統意義上的森林資源的經濟價值角度,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也具有較強的倫理非難性,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也是危害社會、危害生態安全、危害個人法益的性和反倫理,它破壞人類生存的基本環境,也破壞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對基本的環境道德的違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不單純是違反秩序,而且是與傷害、盜竊、欺詐行為同樣可以非難,”因此,破壞森林資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屬性。
主釋: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是指破壞林木、林地資源犯罪以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筆者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統一進行說明。
②國內的論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將破壞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放入環境犯罪或者自然資源犯罪進行研究。參見《環境犯罪比較研究》趙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環境犯罪的理論與實務》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著;《環境犯罪與環境刑法》郭建安、張桂榮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學的課題》,日本評論社1942年版,第293頁。
作者簡介: 張治平(1959-),男,江蘇南京人,高級工程師,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常務副院長,從事公安教學、公安執法研究。
關鍵詞:林學類課程;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銜接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2)12-0193-03
Thinking on conjunctions between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
Zhang Minxia
(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Jiangsu Nanjing 210000)
Abstract:As the continuous advancement of course reform,conjunction of different courses has become a noteworthy subject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Based on the course on forestry and course on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conjunctions among related courses,clearly expresses the supporting effect of the courses on forestry on the course of site investigation of forestry cases.Besides,it raises some detailed measures for conjunction on aspects as building the cultivation plan,confirming the teaching content and course design,as well as teaching practice,which provide reference for building refined course and special course.
Key words:Course on forestry;forestry case;site investigation;conjunction on different courses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作為全國唯一一所為森林公安機關培養人民警察和培訓在職森林公安民警的院校,不僅要求學生掌握辦理森林案件所必需的公安的知識,還需要掌握相關的林業知識。《森林案件現場勘查》是學院的一門特色課程,其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主要講授森林公安在辦理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有林地、森林火災等森林刑事案件的勘查方法。本課程教學內容的完成要緊密結合我國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犯罪的新情況和新特點,吸收犯罪現場勘查實踐的新技術、新方法、新經驗和新成果,根據森林案件的現場特點、勘驗對象的特點以及勘驗技術的特點對案件進行現場勘查,綜合運用刑事技術、林業技術和動植物識別的基礎知識來勘查。
通過對已學習過該課程的偵查學2010級兩個區隊68名學生的隨機調查,學生一致認為本課程是森林警察學院的一門特色課程,是學校“立足林業,面向公安,服務社會”的辦學定位的具體體現。該課程應以《森林資源管理概論》、《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森林防火》等林學類課程為基礎,輔助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課程的知識。在調查的68名學生中,有32名學生特別提到該課程的學習要以林學類課程為基礎,才能真正學好。因此各門課程在制訂計劃時,要不斷關注課程的實施過程[1]。如何做好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銜接,最大程度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是擔任這幾門課程的每位教師應該思考的問題。筆者結合學生的建議,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和森林公安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一、確定林學類課程的知識點
“銜接”一般指的是事物相互聯系[2]。不同學者對課程銜接的理解不同。Oliva認為銜接性是指課程的不同層級之間的連續性;Ornstein&Hunkins認為銜接是指課程的不同部分之間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可以是垂直的組織,也可以是水平的組織[3]。筆者認為課程銜接首先要做好課程內容的銜接。林學類課程作為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基礎,在課程內容的講授上應按照森林公安執法工作的需要,確定知識點。林學類課程應包括六大知識群,即我國森林資源概況及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森林基本知識;野生動物保護;森林植物保護;森林資源管理;森林防火。六大知識群由四門課程組成,即《森林資源管理概論》、《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森林防火》。其中《森林資源管理概論》主要介紹我國森林資源概況及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森林的基本知識,涉案林地面積測算、涉案材積的測算、木材材積測算,森林區劃與森林資源調查成果的應用,林地管理、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與木材管理的相關內容。《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主要介紹野生動物形態識別(國家重點保護、省級和三有動物),生活習性和地理分布,現場物證提取的主要技術要領,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的運用。《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主要介紹森林植物的基本概念及其保護意義,植物分類基本知識,中國植物資源概況及其分布特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識別,防火樹種,植物案件偵查及物證收集和樣本保存。《森林防火》主要介紹森林防火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我國森林火災的特點,林火基礎理論,森林火災的撲救及撲火安全,森林火災損失的調查與評估,城鎮消防基礎知識等。通過以上知識點的介紹,為森林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提供幫助,提高現場勘查工作的質量。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在內容組織上,要注重對林學類知識的應用。
二、明確各知識點對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支撐作用
課程銜接指的是不同學段或某一學科在課程內容、課程標準、教學目標、教科書編制等宏觀與微觀體系化上的最優組合[4]。從課程內容方面來考慮,在林學類課程涉及的六大知識群中,我國森林資源概況、發展林業的方針政策及森林的基本知識應作為學習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背景知識,使學生明白自己所在行業的發展狀況及方針政策,明白保護森林資源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對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中涉及到的有些名詞術語有真正的理解,如森林的概念、森林特征的描述、我國森林采伐的方式及各方式的實施要點、森林更新、森林區劃的概念等。通過這些知識的學習,學生能更容易讀懂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在制作卷宗時,能用專業術語來描述案件,提高專業能力和水平。
掌握涉案林木材積、木材材積的測算、林地面積測量等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可以使學生了解有關森林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據,區分刑事案件和林業行政案件,對案件進行準確定性。掌握基本的測算技能,可以在進行現場勘查時,準確判定物證提取的要點、記錄涉案面積與材積相關數據更加準確到位,防止調查數據的遺漏,為技術人員進行下一步的詳細鑒定提供更加全面翔實的資料。
學習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的識別與鑒定技術,使學生牢固樹立野生動植物作為物證的意識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意識,培養學生在實際工作中識別野生動物的能力,使學生掌握野生動植物的識別與鑒定的基本技術。在現場勘查過程中,可以明確涉案的野生動植物的種類及保護級別,對一些物種和樹種的認定提供了方法和依據,以對案件進行正確定性。在現場勘查中確定物證提取的技術要點,以正確獲得涉案野生動植物物證,如何很好地保存物證材料,為下一步送檢做好準備,對快速破案具有積極的作用。
學習森林防火的相關知識,使學生明確森林防火的重要性,了解森林防火的基本知識,熟悉森林火災的撲救、撲火安全和森林火案的偵查等相關內容,掌握森林防火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在進行現場勘查中,能進行森林火災現場特點分析,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根據植被的燃燒痕跡,確定是地表火、樹冠火還是地下火,過火范圍及火場總體態勢,依據不同森林火災種類特點,結合風向、風力、坡向、坡位、坡度、海拔、植被等對火勢趨向的影響,分析研究現場急進火或穩進火的蔓延規律,結合現場訪問情況和災前現場基礎資料初步判斷森林火災案件起火點,以準確判定案件性質。
三、認真研究,通過各種途徑做好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銜接
明確了各門課程介紹的主要內容及支撐作用后,就應該尋找切合實際的方法,做好兩類課程的銜接。課程銜接應包括縱向與橫向兩方面。美國課程學者泰勒認為,要使學習經驗的組織富有成效,課程編制必須符合3條標準,即繼續性、程序性和統合性[5]。“繼續性”是指在課程設計上應使學生對于所學知識技能有不斷重復練習和繼續發展的機會。“程序性”或“階段性”則強調后一經驗需在前一經驗基礎上更加廣泛和深化。“統合性”是指“橫”的聯系。它考慮各種學習經驗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學生行為與所學內容的統一和連貫,即把學生某一學科的能力,作為學生全部能力的重要一環來加以促進,而不是把它作為孤立的能力。林學類課程作為《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基礎,后者應是前者的不斷重復練習和繼續發展,在前者的基礎上更加廣泛和深化,把兩者的學習進行綜合而不是孤立起來,為此,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將林學類知識與法律知識、公安執法知識進行綜合,使兩者相輔相成。但應注意的是要提倡兩者結合,決不是學點林學類知識,學點法律知識或執法程序就可以,不是簡單地林學類知識與公安類知識的相加,而應該將兩者有機地結合,并合理利用。這就要求擔任相關課程的教師均應熟悉林學類知識和公安類知識,講授林學類知識的教師在介紹相關知識時,重點要講清每一個知識點的內涵,著重從合理、合法的角度進行介紹,并講清每一個知識點在辦理森林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講授《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教師重點要講清森林公安人員進行現場勘查的依據、原則、程序、人員組成、勘查工作的各個環節等,而且要注意對相關林學知識的后續應用(不需再詳細展開),如涉案森林特征描述的專用詞語、徑階、材積與蓄積量、出材率、主伐、撫育伐等,不能講外行話和非專業用語。
2.在制訂各年級人才培養方案時,要注意各門課程的時間安排,《野生動物識別與鑒定》與《森林植物識別與鑒定》課程安排在大一下學期或大二上學期來學習,《森林資源管理概論》與《森林防火》課程要安排在前兩門課程之后,前面的課程為后面的課程做準備,在學完以上幾門課程后,即安排《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不能相隔太遠,做好各門課程的合理銜接,確保學習效果和質量。
3.收集大量案例,為學生提供樣本,使學生盡快了解現場勘查的項目和內容,熟悉現場勘查筆錄在森林案卷中所起的作用,掌握盜伐濫伐、野生動物、森林植物等不同案件中林學類知識在現場勘查中的操作技能和勘查要點,掌握現場筆錄的制作方法。通過具體案例讓學生了解林學類知識和法律、公安等知識在偵破森林案件中的具體應用。收集辦理森林案件的圖像資料,使學生形象、具體地掌握森林案件的偵查過程。
4.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均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每門課程實踐教學的比重都比較大,可以利用實踐教學的機會,將幾門課程結合,各任課教師相互配合,為學生設計出各種類型的模擬現場,從接報案開始到現場勘查、調查測算涉案現場的面積或林木材積、認定涉案的物種或植物種類,對案件進行定性,讓學生確定處罰的方法和額度。通過綜合實習和訓練,使知識體系更完善,讓學生系統掌握所學的知識,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5.讓學生自己設計案例。在案例中應用到林學類知識,如描述發案地點,要用到森林區劃系統;描述涉案森林特征,要用到森林結構特征,并能根據林分調查方法進行某些特征因子的調查;會對涉案面積或材積進行測算,學會對案件進行定性。設計野生動物、森林植物案件,應用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中所學到的知識,確定現場的程序、步驟等。
6.改革考試考核方式,進行不同課程間的綜合考核,在考核森林案件現場勘查相關知識時,增加對林學類知識的考核,具體考核林學類知識在森林案件現場勘查中的應用,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能使所學的知識更加系統化。
7.擔任相關課程的教師應經常進行交流和溝通,探討教學中遇到的問題,就如何做好課程的銜接進行研究,做到相互學習、相互補充教學中所需的知識,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和教學水平,注重應用性。通過課程間的滲透、聯系使學生的知識和能力不會產生重復和某些漏洞,防止造成學生單向的、機械的、復現性的思考習慣,這樣不利于發展他們多維的、靈活的、創造性的思維能力。
8.充分發揮實驗室的功能。在實驗室建設中,打破系部、教研室的界限,做到資源共享,為學校節約場地和經費。開放實驗室,滿足學生課外學習和訓練的需要。如在《森林資源管理概論》課程和《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中都用到的GPS、羅盤儀、全站儀、測樹儀、繪圖軟件等,可由一個實驗室購置,其他老師在教學和科研用到時,可以使用,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率。
9.編寫合適的教材,進行課程內容的銜接。教材是實現教學目標、實施教學的重要資源,也是教師教學或學生自學的依據[6]。根據以上對林學類課程與《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教學內容的分析,建議結合教學內容和森林公安工作的實際,編寫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教學,將現場勘查相關知識與林學類知識有機整合,編寫出版教材。
課程橫的銜接應發揮聯結性與功能性。《森林案件現場勘查》課程的編排不僅要考慮與林學類課程的銜接,還應顧及其他課程間的聯結,如痕跡檢驗、刑事圖像、林業法與森林公安執法等。美國學者拉姆利曾經說過,人類知識具有完整性,即使在自然科學,其部分內容有時亦與社會科學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這說明學科本身的知識不但具有統整性,且在不同學科或領域間彼此亦有橫的聯結關系。所以,編制課程時應多顧及不同課程間的呼應與聯絡。內容的選擇要注意其功能性,重視其應用性,如不同案件的具體勘查方法的介紹是學生最受歡迎的。只有重視了課程的銜接,才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品牌課程,體現辦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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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完整版第一條 為加強濕地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狀況,維護生態平衡,實現人與自然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濕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暫時的沼澤地、泥炭地、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者流動、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水區。
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及依附濕地棲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和紅樹林等植物資源。
第四條 濕地保護管理堅持全面保護,突出重點,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管理體制。
各級林業、農業、水、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并納入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制定本地區濕地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濕地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相銜接,確保濕地資源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恢復;做到水資源利用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充分兼顧濕地保護等生態用水的需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護濕地資源。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點濕地評審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對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濕地資源變化情況,建立濕地管理檔案制度和濕地保護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濕地登記、確權、發證等工作,為濕地保護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健全檢查、考核、通報和獎懲制度。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宣傳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濕地日開展系列宣傳活動,提高公民保護濕地的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濕地資源保護的科學研究、社區教育和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侵占或者非法轉讓濕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破壞、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有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保護濕地。
第十三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代表不同類型的典型天然濕地生態系統的濕地;
(二)具有生物多樣性豐富特征或者珍稀、瀕危野生生物物種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水禽的主要繁殖地、棲息地,以及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水棲動物的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其他具有特殊保護意義、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濕地。
對不具備條件建立自然保護區的,應當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多用途管理區或者劃定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和原生地等多種形式加強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濕地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傳教育意義明顯的區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建立濕地公園。
第十五條 涉及區域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濕地生態系統,屬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點濕地:
(一)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
(二)列為自然保護區的;
(三)依法建立的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或者野生動植物主要棲息地和原生地;
(四)國家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濕地。
列入重點濕地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炸魚、毒魚等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破壞野生動植物的重要繁殖區、棲息地和原生地;
(三)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及濕生生物的化學物品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
(四)其他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非法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圍(開)墾、填埋濕地;
(二)挖塘、采砂、取土、燒荒;
(三)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四)采伐林木,采集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五)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撿拾鳥蛋。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或者征收重點濕地范圍內的濕地。
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重點濕地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在濕地保護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濕地。
凡是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禁止開墾、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九條 沿海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和恢復紅樹林,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紅樹林、紅樹林地的確權發證工作。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禁止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紅樹林和其他毀壞紅樹林的行為。因科研、醫藥或者更新、改造、撫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紅樹林的,應當報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因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或者征收紅樹林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實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因濕地保護需要使濕地資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并對其生產、生活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濕地保護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破壞濕地的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圍(開)墾、填埋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二)擅自在濕地范圍內挖塘、采砂、取土、燒荒的,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非法占用、征收重點濕地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五)開墾、占用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以及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天然濕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六)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紅樹林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非法占用、征收紅樹林地的,處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
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當事人拒不恢復濕地或者恢復濕地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濕地保護有關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所需的濕地恢復費由當事人承擔。
林業、農業、水、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等濕地保護有關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濕地保護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濕地公園管理、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重點濕地評審制度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濕地保護的生態效益維持生物多樣性。濕地的生物多樣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依賴濕地生存、繁衍的野生動植物極為豐富,其中有許多是珍稀特有的物種,是生物多樣性豐富的重要地區和瀕危鳥類、遷徙候鳥以及其它野生動物的棲息繁殖地。在40多種國家一級保護的鳥類中,約有1/2生活在濕地中。中國是濕地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亞洲有57種處于瀕危狀態的鳥,在中國濕地已發現有31種;全世界有鶴類15種,中國濕地鶴類占9種。中國許多濕地是具有國際意義的珍稀水禽、魚類的棲息地,天然的濕地環境為鳥類、魚類提供豐富的食物和良好的生存繁衍空間,對物種保存和保護物種多樣性發揮著重要作用。濕地是重要的遺傳基因庫,對維持野生物種種群的存續,篩選和改良具有商品意義的物種,均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利用野生稻雜交培養的水稻新品種,使其具備高產、優質、抗病等特性,在提高糧食生產方面產生了巨大效益。
關鍵詞珍稀植物;保護;開發利用
中圖分類號:Q949.9 文獻標志碼:B 文章編號:1673-890X(2016)09-233-02
珍稀植物不僅在維護生態平衡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在植物科學研究及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如果這些中國特有的種質資源消失了,對植物多樣性的研究和生態平衡的維護將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從近年來對國內外物種保護的經驗來看,一個物種消失往往會造成多個以其為生物種的滅絕,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因此必須及時搶救這些瀕危的植物。
1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
植物是生物多樣性中的核心組成部分,對于維持地球生態系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人類生存各項資源的基本來源,是人類與其他生物繁衍生息的基本資源。但當前,我國珍稀植物的數量越來越少,很多珍稀植物面臨滅絕的危險,這種情況下加強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很有必要。下面主要總結當前我國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1經費投入不足
實際上很多地區的的預算中并沒有專門設置珍稀植物的保護專項基金,這方面的經費投入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形成正規的資金渠道。這種情況下,直接造成了珍稀植物保護經費開始方面的困難,當前珍稀植物保護正面臨著投入嚴重不足的問題。因為珍稀植物保護的經費緊張,面臨著開支困難的現狀,因此很多這方面的科研及保護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這不僅對珍稀植物的保護工作造成了嚴重影響,同時相關科研及宣傳工作也只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大大制約了珍稀植物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的發揮。
1.2缺乏專業的人員與管理機構
當前,我國野生動植物保護與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管理機構不完善,專業人員缺乏,總體專業水平不高。很多鄉鎮林業站將野生動植物保護的牌子掛出來,多數人員均為兼職,加上珍稀植物保護地區均處于偏遠的山區,面臨著生活條件艱苦、交通不便以及福利待遇不高等問題,因此,我國珍稀植物保護隊伍并不穩定,現有的條件無法留住專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1.3珍稀植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
當前,我國珍稀植物正逐漸減少,珍稀植物資源遭到了十分嚴重的破壞,實際上出現當前這種現狀,其原因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展開分析。第一,經過過去幾十年的過度采伐,很多天然闊葉林破壞十分嚴重,尤其是南方紅豆杉、楠木等珍稀植物已經瀕臨采伐殆盡。第二,大量違法犯罪現象出現,如近年來亂砍濫伐現象猖獗。改革開放以后,一些人受到珍稀植物市場好、經濟效益高等因素的影響,不惜以經營珍稀植物為手段謀取暴利,通過一些不正當手段進行采伐,因此野生珍稀植物越來越少。第三,當前人工造林的數量相對比較少,廣大林農對珍稀植物苗木的營造積極性不高,林政相關部門也沒有針對人工珍稀植物營造提供更多的優惠措施,嚴重影響了林農對珍稀植物造林的積極性。
2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途徑
地球上所有生命都是從原始生命進化來的,人類作為自然中的一分子,要想生存下去必然需要和自然發生關系。人類不能為了從自然界中獲取資源就肆無忌憚的開發自然,應該對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途徑進行積極探索。為此,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實現對這些瀕危植物的可持續利用。
2.1加大宣傳力度,提升保護意識
政府部門應該積極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珍稀植物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進行宣傳,在各種場合向廣發人民群眾介紹珍稀植物,尤其是讓大家了解珍稀植物保護的重要現實意義,使民眾樹立對珍稀植物進行保護的責任,通過一系列措施使各級領導對珍稀植物保護引起重視,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對珍稀植物保護工作的理解與支持,營造出一種全民保護珍稀植物的良好氛圍。
2.2完善珍稀植物保護機構,提升專業人員綜合素質
政府應該將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看成一項重要工作,監督相關部門將這項工作貫徹落實到具體地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加大執法力度,針對亂砍濫伐等不法行為應嚴厲懲處。同時,進一步加快自然保護區建設,建立健全珍稀動植物保護與管理機構,并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提高相關人員的工資待遇水平,為技術骨干人員技術水平的提升創造有利條件,組織相關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到專業院校培訓和深造,有效提升他們的業務水平,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專業人員不夠的問題。
2.3增加資金投入,加強培育研究
由于受到多種條件的制約,當前珍稀植物數量越來越少,加上保護方面的經費投入不足,這方面的科研明顯滯后。如果可以在珍稀植物培育上增加科研經費,就可以有步驟的開發瀕危物種,加強對關鍵種基因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增進經濟、社會及生態方面的效益。
2.4保證開發利用的合理性
在珍稀植物保護與開發利用工作中,應該將合理培育資源作為基礎,不僅要防治出現過量采集的問題,還要積極挖掘新品種,積極引進野生植物類型,加大力度培育優良品種。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將發展加工業為主體,使植物資源利用從粗加工向深加工發展,建立起集生產、經營及科研等一體化的載體,對視頻、藥品及香料等進行有計劃的開發,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充分利用野生植物的各部分進行加工,促進野生植物綜合效益的提高。
2.5重視植物的繁殖馴化,使園林綠化樹種得到增加
通常情況下城市園林綠化樹種會采用一些花色各異、樹形優美的野生植物,這樣不僅可以有效節約成本,還能使綠化樹種的種類得到增加,一改當前我國市場上綠化樹種較為單一的局面,將野生樹種馴化成城市園林綠化樹種,這樣可以使廣大城市居民充分了解和認識野生植物,這對增強大家對環境進行保護的意識非常重要,起到了無形的宣傳效果與作用。
3結語
珍稀植物是非常重要的社會財富,應該對這些珍稀植物進行較好的保護與開發利用,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證資源得到持續利用,在有限的資源下創造出最多財富,為城市園林綠化及家具美化提供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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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里山保護區面積20多萬公頃,阿波里山保護區是我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優美,令人神往,但又有誰曾想到美如仙境,最讓人陶醉的山水被造物深藏在岷山峻嶺中。
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自然保護區是一個泛稱,實際上,由于建立的目的、要求和本身所具備的條件不同,而有多種類型。按照保護的主要對象來劃分,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生態系統類型保護區、生物物種保護區和自然遺跡保護區3類,按照保護區的性質來劃分,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科研保護區、國家公園、管理區和資源管理保護區4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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