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區塊鏈技術定義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區塊鏈與比特幣相伴而生,而后超越比特幣備受關注。2009年比特幣問世,2016年區塊鏈大熱,被認為將成為互聯網金融甚至整個金融行業關鍵底層基礎設施,對未來金融和信息產業乃至社會將產生變革性影響,各方普遍對區塊鏈的未來發展寄予厚望。
業內專家在接受《通信產業報》(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國內外,區塊鏈正在經歷從虛向實的快速轉變。金融行業,已經成為區塊鏈布局的前沿陣地。”
進擊雖猛,說爆發尚早
實際上,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斷言“區塊鏈具有改變金融的潛力”,當有人暢想區塊鏈技術將像復式記賬法和股份制一樣深刻改變人類社會,當美聯儲成立工作組將對區塊鏈技術的使用進行“全方位分析”,這一場從金融行業開始的顛覆性的改變正逐漸成為現實。
如此來勢洶洶進擊金融行業的區塊鏈到底是什么?對區塊鏈,通俗的解釋就是分布式賬本數據庫,以去中心化和去權威化的方式多方維護一個可靠數據庫的技術方案。
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通信標準所副所長、數據中心聯盟常務副理事長何寶宏此前對區塊鏈的概念給出定義:在典型的區塊鏈系統中,數據以區塊為單位產生和存儲,并按照時間順序連成鏈式數據結構。其中,所有節點共同參與區塊鏈系統的數據驗證、存儲和維護。新區塊的創建需得到全網超過半數節點的確認,并向各節點廣播實現全網同步,之后就不能更改或刪除。
為什么區塊鏈吸引關注?何寶宏表示,區塊鏈的價值在于三個方面:開放性,參與方只要接受標準協議就可以連接入網;去中心化,數據擁有方和數據使用方之間不再存在第三方中介機構;公共賬薄,便于數據擁有方掌握了解下游使用方是誰。
正是“去中心化”、“防篡改”等特點,令區塊鏈這一新事物的潛在價值被關注,讓很多產業期盼它給金融、銀行、保險、物流等行業帶來便利,同時也有人擔憂區塊鏈本身就是一個假命題。一方在探討價值所在,另一方在質疑區塊鏈落地的案例并不具備規模應用的可能。
對此,何寶宏表示:“區塊鏈能夠代表未來趨勢,因為區塊鏈符合所有以前成功技術的所有特征。對區塊鏈所存在的一些質疑是能夠通過時間和技術來解決的。”
“區塊鏈所說的很多事情過于理想化,目前仍處于炒作的前期階段,高峰期大概要到2020年前后,這幾年區塊鏈企業應該受益不明顯。”何寶宏表示,“所以,理想很豐滿,現實仍非常骨感。”
政策、標準加速規范
但是必須看到,在多重力量和因素的催化下,區塊鏈技術已經開啟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時期。中國電信湖南公司總經理廖仁斌在今年全國兩會提交的《關于加快推進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的建議》中指出:我們必須認識到區塊鏈技術是從比特幣這一應用衍生出來的技術,還需要應對存在的安全風險和挑戰,需要投入新的技術研發和實踐促進其成熟應用,目前促進區塊鏈的大發展是機遇與風險并存。
盡管已有的應用實踐在不同方面證明了區塊鏈的價值,但區塊鏈技術仍然存在可擴展性、隱私和安全、開源項目不夠成熟等問題。技術尚未成熟,區塊鏈前進之中的問題仍需要大數據與區塊鏈行業的專家共同探討,技術、規則與管理都在考驗業界應用這一新技術的智慧。
在國內,頂層設計上的引領已經開始。
2016年10月,在工信部信息化和軟件服務業司指導下,中國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論壇編寫的《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正式,區塊鏈具備了第一個官方指導文件。
2016年12月,《“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中提出到2020年“數字中國”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信息化能力躋身國際前列。其中區塊鏈技術首次被列入其中,并且強調了需加強區塊鏈等新技術的創新、試驗和應用,以實現搶占新一代信息技術主導權。
與此同時,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以及相關應用的出現,其核心能力和技術的標準化工作正逐漸提上日程。
2015年,國際金融創新公司R3發起成立了由巴克萊、瑞士信貸、摩根士丹利、高盛、匯豐、ING等40多家國際知名銀行組成的聯盟,致力于研究和發現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業中的應用,中國平安和招商銀行S后也宣布加入該組織。
2016年初,中國區塊鏈研究聯盟在京成立,萬向控股、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包商銀行等機構共同致力于研發區塊鏈基礎技術和協議。
在今年2月召開的ITU-T SG16會議上,ITU-T正式啟動F.DLS(分布式賬本服務需求)標準研究。該項目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電信、電子科技大學聯合提出,以加快對區塊鏈技術和服務需求的研究及相關標準的制定,后續將逐步拓展為相關的系列標準。
對于現階段推動區塊鏈發展規范化的要點,工信部中國電子標準化研究院軟件工程與評估中心主任、中國區塊鏈技術標準制定組負責人周平表示,現階段標準制定的首要目標是要統一大家對區塊鏈的認識,包括區塊鏈是什么、它可以做什么。業內普遍認為,區塊鏈的技術水平目前還處在很初期的階段,主要還是對整個體系進行優化。
以技術布局關鍵點
結合信息通信技術的發展,廖仁斌也提出了有效推動我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培育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區塊鏈產業的四項建議,包括:政府出臺區塊鏈技術和產業發展扶持政策,建立完善適應區塊鏈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區塊鏈技術平臺建設,健全區塊鏈技術標準;組織區塊鏈技術創新的推廣應用;推動區塊鏈產業和人才培養同步蓬勃發展。
資產價格決定“風口”來臨
在資產價格變動加快尤其是快速上漲時期,金融機構可以“短平快”方式獲得較高收益,特別是在科技跨越式發展下,幾乎所有類型機構都在努力尋找并試圖搶得站在下一個“風口”的先機,如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科技類企業。過去多年,中國資產價格的持續上漲,幫助包括金融在內的多個行業獲得了豐厚收益。資產價格上漲應主要得益于經濟的持續、大幅增長,此外,信用(主要是貨幣)因素對資產價格上漲也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而正是資產價格的上漲為中國銀行業“黃金十年”創造了“風口”,銀行信貸投向實體經濟、投向優質資產,在投向的資產價格大幅上漲(如房地產)中,銀行獲得了較好的投入產出,體現在過去十年中規模、利潤和壞賬等指標的持續優化。
而隨著全球經濟增長普遍低迷、新興市場光環基本消失,以及各類被認為經濟增速較快的代表性國家(如各種“某某幾國”)失去期待,資產價格或普遍將面臨較大下降風險。當然,在貨幣超發、匯率體系變動異常(如英國“脫歐”對全球匯率的 急速沖擊)等因素影響下,國際市場資產價格變動也將呈現分化態勢,在創造短期套利機會的同時,對銀行業的風險沖擊也將增多。一方面,分化和波動的價格走勢將對銀行體量巨大的存量資產收益帶來負面效應;另一方面,銀行業從資產價格震蕩中獲得的“投機”收益,遠不如更為靈活的其他類型金融機構所獲,如對沖基金。實際上,資本金比例極少的銀行業,長遠發展之路是從穩定的資產價格走勢中獲得風險系數低的收益,而維持穩定的資產價格走勢需要穩定的宏觀經濟運行和貨幣價值信心等諸多因素。
在“經濟增長――資產價格――銀行收益”這一鏈條外,目前還沒有對銀行盈利增長的較好系統性解釋。最近兩年,全球市場資產價格變動加劇,原油、大宗商品等主要資產價格經歷暴跌;國內市場,房地產價格上漲波動強烈,而作為重要價格體現的股市則暴漲暴跌,當前仍停留低位。綜合來看,目前影響資產價格變化的因素更為復雜,資金、增長、信心與價格的關系更不明朗,因而不會出現新的銀行業增長“風口”,更何況國內普遍態勢是“資產荒”。
區塊鏈對資產價格幾無影響
影響資產價格的因素很多,經濟、政治、社會因素(如貨幣、匯率、人口等)都與資產價格變動緊密相關,資產價格變動要素也是經濟金融研究的重點和市場努力找尋之所在。在諸多影響資產價格變動要素中,科技或技術對資產價格的影響幾乎不存在有效邏輯,實踐中也很少見到相關案例。實際上,科技和技術進步帶來的更多是對資產交易或資產價值實現的便利性,而非創造或過多增加資產價值及價格。當然,技術進步增加“無形資產”是另一問題,如在會計層面;而最近幾年興起的“互聯網+”對經濟金融體系中“資產”價值也無太多影響,大浪淘沙后依然更多體現為增加交易行為的便利。
區塊鏈作為科技進步的重要最新成果之一,在技術層面的穩定性已經通過運行近七年的比特幣得到體現。作為理念先進的技術,區塊鏈的深入、完善及轉化落地,必然對未來科技尤其在互聯網技術層面產生重大影響甚至“顛覆”效應,借助技術進步,也必然影響到經濟、金融體系等宏觀層面,進而對實體經濟參與者、金融機構等微觀主體帶來變革,這也是區塊鏈被認為“顛覆”包括貨幣金融體系在內的現有經濟運行系統的邏輯。一方面,區塊鏈被認為將對貨幣體系、金融監管、宏觀經濟運行產生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區塊鏈被認為對微觀銀行業運行帶來十分可觀的正面效應,如創造新的金融產品、大幅提升運行效率、有效防控風險、提升資產交易質量等。對于前者,比特幣基于區塊鏈技術已產生并運行七年,這被視為區塊鏈可應用于未來虛擬貨幣研發的技術成熟性之證據,換句話說,區塊鏈可以提供“數字貨幣”以替代現有實物貨幣。同時,借助區塊鏈及數字貨幣,金融監管將更加精準,例如對特定資金劃撥的編碼將使資金只能被投向規定主體。對于后者,是區塊鏈在銀行微觀層面的具體應用設想。例如,第一,點對點交易,類似基于P2P的跨境支付和匯款、貿易結算以及證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合約的買賣等;第二,安全記錄交易信息,區塊鏈可信、可追溯特征使其能被作為可靠的數據庫來記錄各種信息,如存儲反洗錢資料及交易記錄;第三,驗證并確認各項權利,如土地所有權、股權等合約或財產的真實性驗證與轉移;第四,自動智能管理,如自動檢測下一交易節點是否具備生效的各種環境,若滿足預先設定的程序,交易會被自動處理,如自動付息、分紅等。
區塊鏈包括最近兩年火熱的“互聯網+”本質都是去中心化。如上,區塊鏈被認為將“顛覆”包括貨幣金融體系在內的現有經濟運行系統的兩個層面中,宏觀層面的數字貨幣依然遙遠,金融中介進而金融監管去中心化不僅目前進展不暢,甚至金融監管中心化加強的趨勢“若隱若現”,如國內市場所揣測的“一行三會”將改革且方向是合并,則我國的金融監管將在適應市場變動形勢下更加集中和中心化。全球層面,各國央行對可能削弱監管的區塊鏈在宏觀經濟金融的運用都實為謹慎。微觀操作層面,在諸多設想場景中,銀行短期內還無法替代對資產、資金轉移和交割的傳統式審查及監控,更何況交易運行系統的研發投入巨大,區塊鏈技術全面改造銀行業系統還十分遙遠。而最關鍵的原因有二:一是區塊鏈作為一項技術,本質上是去中心化的數據庫,也可以被理解為一種互聯網應用協議,離不開互聯網技術基礎,雖然創造了比特幣等“新型貨幣創造”實驗,但新型貨幣長期內不會取代現有貨幣,因為這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涉及社會、政治等綜合方面;二是區塊鏈技術還處于非常早期的階段,不僅尚未形成統一技術標準,而且各種技術方案還在快速發展中,對區塊鏈技術的可擴展性,還沒有經過大規模的實踐考驗,現在還主要停留在原型設計階段。從微觀主體角度,對技術進步最敏感的銀行業也只將區塊鏈作為信息傳輸工具而研究,并不傳輸金融資產的價值,金融資產仍要在線下結算。綜上,區塊鏈從屬性和對宏微觀經濟的影響層面,都幾乎不對資產價格產生影響。
金融與科技難以實質融合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金融是經濟的核心,理論上科技與金融“高大上”主體的結合將產生“1+1>2”的良好效果,這也是國內理論與實務屆一直致力推進的重大課題。在2013年“互聯網+”概念盛行前,“科技金融”的概念在中國已經被重視和實踐推進了多年,從國家部委到科研院所和金融機構等都大力推進科技金融在我國的發展,如政府科技金融發展規劃、銀行科技金融分支機構、高校科技金融研究雜志及成果等。在多年的研究和實踐中,科技金融被認定屬于產業金融范疇,主要是科技產業與金融產業的融合,落腳點是強調科技產業的發展需要金融強力助推,因而科技產業與金融產業的融合更多是科技企業尋求融資的過程。在“互聯網+”出來后,金融領域“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被迅速提出并成為熱點,大量機構聲稱自身具備“互利網金融”屬性。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也努力拓展在此領域的研究和實踐,如各類網上商城等,但仍然被市場認為在此領域的進展緩慢,不符合“互利網+”時代的快速發展精神。從“科技金融”到“互聯網+”的演進時間軸上,“金融科技”的概念隨后出現并炙手可熱,被稱之為“金融圈的科技革命”,體現出市場對金融與科技已然緊密結合的某種肯定性判斷。
金融科技英文為“FinTech”,即Finance加Technology的縮寫,FinTech是目前金融圈、互聯網圈最為風靡的概念,被認為核心是用技術驅動金融創新,維基百科(Wikipedia)對其的描述是:一種運用高科技來促使金融服務更加富有效率的商業模式。無論從字面還是具體定義來看,金融科技強調科技對金融服務的幫助,且落腳點是成為一種商業模式,而此前的“科技金融”更多強調金融對科技企業提供融資。金融科技被認為通過利用云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等新興技術對傳統金融進行改造、革新乃至顛覆,從而提供更為普惠的金融服務,可被應用于金融領域各方面:借貸、財富管理、支付、保險、眾籌、征信,甚至零售銀行和房屋中介。“互聯網金融”及歸屬于其的P2P都可被劃定到金融科技概念之下,而目前區塊鏈正是金融科技話題中“熱度最高”的一個。在金融科技尤其區塊鏈應用上,包括:美國證監會(SEC)批準在線零售商通過區塊鏈技術在互聯網發行股票計劃、納斯達克在個股交易上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發型與管理、商業銀行內部成立區塊鏈實驗室(花旗銀行、瑞銀、紐約梅隆銀行等相繼成立研發實驗室,重點圍繞支付、數字貨幣和結算模式等方面測試區塊鏈應用);在中國,平安銀行加入成立于2015年9月的全球區塊鏈聯盟R3,2016年4月、5月,國內分別成立了中國分布式總賬基礎協議聯盟和金融區塊鏈合作聯盟(深圳),合作開展區塊鏈在金融中可能的應用研究,但距離形成有效盈利模式仍為時尚早。
實際上,從“互聯網金融”火熱開始,都帶有市場對科技與金融實質融合、進而產生新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深刻期許,就像科技與制造業的實質融合將帶來新的“產業革命”一樣,但效果不達預期。從金融本質屬性來看,是資金融通以便利交易達成與價值實現,而金融創造的價值廣義上永遠無法成為社會價值創造的主流。從“科技金融”到“金融科技”,雖然側重的主體不同,但并不能代表科技與金融的實質融合,如果前提是定義“實質融合”的核心是創造全新、持續和不斷增長的商業模式。因而科技進步對金融業發展的“革命性影響”缺乏依據且言之過早,區塊鏈同樣不會帶來銀行業營運模式的徹底性變革。
仍要保持對區塊鏈“憧憬”
在科技與金融尋找實質融合的過程中,區塊鏈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技術屬性,其“顛覆”意義的社會屬性拓展,還需要在社會認知層面和自我技術層面的不斷調整和突破后,要在理念與實踐皆切實達到被很多觀點期許的那種“革命性”轉變基礎上。拋開“數字貨幣”等依然長遠的話題,從微觀層面的現實運用來看,區塊鏈作為一項很好的中心化數據庫和互聯網協議,在銀行業目前運營中是具有較好應用前景的,如在區塊鏈技術成熟下對客戶信用信息的確認將更為便利和準確,銀行間業務合作的清算、對賬可以實時并顯著提升效率,由此一些因技術手段受限于T+1類規則的交易可以做到實時交易,高效率帶來的將是交易收益的增長。作為對科技最為敏感的行業,銀行業研究和試驗區塊鏈技術也是自然,更何況區塊鏈概念自流行伊始就更多與金融業聯系在一起。
但也如上文所述,銀行業運行的基本邏輯,如風控理念與成熟業務模式,具有很強穩定性,這也是長期積累和投入布局的結果,雖然銀行業應對市場變化作出應對的速度越來越快,如最近幾年迅速布局和拓展“投資銀行業務”、開展區塊鏈合作研究,但其運行體系及邏輯并未有重大乃至根本性改變,銀行業傳統業務內核依然穩固。如果區塊鏈僅是從“技術屬性”角度為銀行業運行提供更好的技術服務,而不是從“顛覆貨幣金融體系”的宏大愿景出發,則區塊鏈將不會帶來銀行運行模式的變革及收益模式或商業模式的重大革新,但卻有助于獲取效率收益。或許,作為一項互聯網協議,區塊鏈目前首要的任務也正是從技術角度提升銀行現有業務模式的效率與安全系數,而在此過程中衍生出的“商業模式”也更多是由第三方技術服務商作為主體,由其承擔銀行業區塊鏈應用的“技術升級外包”工作。當然,效率和安全層面的優化也會為銀行帶來收益,只不過相較銀行從“資金融通”的核心商業模式中獲得的收益,區塊鏈目前帶來的更多是一種“”收益。
本文論述了從“代碼即法律”,即產生法律效果的代碼的傳統概念到“法律即代碼”,即將法律轉換為代碼的新興概念的轉變。“代碼即法律”是指隨著數字技術的出現,代碼逐漸成為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的主要方式。
代碼與法律相比可以更為有效地執行規則,然而因為法律規則具有模糊性和靈活性,有時很難將其轉化為代碼形式,代碼也有其局限性。不過長遠來看,隨著區塊鏈技術以及智能合約的發展,在規范互聯網用戶行為問題上代碼將會比法律發揮出更大作用。
楔子: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耦合關系
法律與技術通過各種方式,相互產生影響。他們通過復雜的、彼此獨立又相互依賴的制度體系相互產生作用,因為兩者都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規范個體的行為。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初,法律與技術之間的關系不斷演變經歷了4個不同階段。
第一階段,信息數字化過程,即將紙張和墨水變為計算機可讀信息,這一階段正在火熱進行中。
第二階段,決策自動化過程。世界各地政府機構和企業日益頻繁地將特定知識領域的規則轉化為計算機表達形式,以自動化或半自動化的方式實現決策程序。
第三階段,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則逐漸代碼化,二是代碼監管的出現。軟件規定了特定的在線環境中的可為和不可為,相比法律,這樣的方式規定得更為具體細膩,而且通常也執行得更為高效。
第四階段,法律的代碼化。在這一階段中,代碼不僅廣泛應用于執行法律規則,而且還用于起草和闡述法律規則。
本文重點論述技術與法律關系發展的第三與第四階段。其中第一部分主要論述技術與法律關系的第三發展階段,包括代碼的特殊性,法律管制的利弊以及當前法律規范管理代碼的方式。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技術與法律關系的第四發展階段,包括區塊鏈范式,區塊鏈代碼的特性以及區塊鏈作為一種互聯網監管技術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代碼即法律
早在現代信息技術出現之前,技術作為執行的工具作用就存在了。技術并不是中立的,往往帶有政治色彩。即使它們通常被定義為通用技術,其設計思路還是會決定應用的領域。
根據萊斯格的觀點,存在四種不同的力量或多或少地有助于規范個體的行為,而這些力量往往不受任何一個獨立個體的控制(Lessig,1999)。
法律通過法律規則和條例規范和限制個人的行為;社會規范通過朋輩壓力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市場則通過供求機制鼓勵或阻礙特定的市場行為;科學規范則通過限制個體的行為類型實現對行為的約束。
信息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為規則的發展創造了空間,即便不是全部,也有大部分行為可以通過軟件得到調節。正如萊斯格在《代碼即法律》中明確指出的那樣,代碼是互聯網體系的基石,它有能力通過技術手段規范個人行為(Lessig,1999)。
就像任何技術一樣,這些代碼可能反映了某種政治利益,其設計方式可能對許多網民的在線體驗產生重要影響。無論這些影響是不是有意為之的結果,數字環境為私營企業開辟了新的管理方式,它們試圖通過將價值嵌入技術的方式彰顯自己的價值取向。
如果這些技術最終被人們所接受(Woolgar, Cooper,1999),它們將會對普羅大眾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
(一)人工智能是一種特殊的代碼
代碼,特別是互聯網代碼所具有的特定功能與其他監管形式有著本質區別。
首先,兩者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物理產品需要原材料和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生產,代碼僅僅通過計算機產生,并通過各種形式的儲存設備和網絡連接進行傳播。
其次,軟件制造商的準入門檻比很多傳統制造業都低得多。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成本接近于零。特別是在互聯網這種跨國網絡環境之下,代碼可以跨國傳播,在世界各地迅速地被復制或被篡改,即便是國家也難以阻止代碼的復制與傳播。
最后,代碼規則可以事先對個人行為加以限制,即代碼可以有效預防人們違反規則,預防作用甚至開始于在他們采取行動之前,這與傳統法律規則的事后救濟與執行恰恰相反。
(二)代碼可以規范和管理社會——以版權保護為例
法律與技術之間的聯系可謂錯綜復雜。一方面,國家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規范使用代碼的用戶行為,實現對互聯網的管理。另一方面,代碼逐漸廣泛地用于規范各行各業,與法律一起發揮出越來越大的作用。
其中,版權保護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代碼成為整合和執行現有法律條款的重要手段。在版權領域,互聯網的出現改變了版權保護協議發生作用的條件。
首先,在數字世界中,維護版權變得極其困難,因為數字作品極易被復制和傳播。其次,數字技術促使自由文化運動出現(Morell,2012),這一運動主張自由復制、傳播和重新合成作品的權利,但這些權利與著作權人的商業利益產生了沖突。
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許多發行平臺開始使用數字版權管理(DRM)系統和技術保護措施(TPM),希望通過一系列控制訪問和限制復制等機制,限制終端用戶對數字內容的使用(Samuelson,2003)。
數字版權管理系統的優勢在于,讓著作權人通過技術手段指定用戶訪問或消費作品的方式,從而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但這種做法也有弊端。事實上,許多法律條文因無法和技術結合而被技術系統所忽略,這往往對終端用戶不利。
例如,除防止侵權以外,許多DRM系統還會阻止用戶合法訪問或復制作品副本,因為代碼很難區分出用戶的不同類型和不同目的,例如用戶到底是終端用戶還是圖書館或者公司,他們是用于教學、非商業還是研究用途。無論是不是有意為之,這些技術手段都會極大地損害在線訪問和傳播信息權。
當然,人們也可以通過代碼規避DRM系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許多國家頒布了反規避規則,禁止人們在沒有得到相關著作權人授權時,利用技術手段規避技術保護措施,這些規定已經被納入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Besek,2003)。
作為一種解決數字領域中版權執法復雜性更有效的手段,代碼可以用來強化法律,法律可以用來確保代碼無法規避或篡改,達到保護代碼的作用。
最后,代碼可能會引入新的規則,這些規則與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直接聯系。例如,許多P2P文檔在代碼中嵌入了共享規則:用戶只有共享了文件才能下載更多內容,從而強化了用戶之間某種形式的合作。其實代碼對在線行為的規范作用要比這個大很多,例如在線服務提供商經常通過代碼或算法來改變或影響用戶的群體行為。
(三)法律可以規范和管理代碼
與早期網絡獨立的支持者所持觀點相反(Barlow,1996),完全獨立的互聯網空間其實并不存在。
在法律特定管轄范圍之內,在線運營商是合法的經營實體,無論是否愿意,軟件開發商和設備制造商都要受轄區法律的約束。而在線運營商的法律責任則是一套內容廣泛的法律責任制度,在該制度中,在線運營商不會因在其基礎設備上通過或存儲的內容而承擔任何形式的民事責任。
不過《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1998)》、《歐盟電子商務指令(2000)》以及《歐盟信息社會版權指令(2001)》激發了一種趨勢,而且影響至今——在線運營商中間責任的限制越來越基于權利人主觀意愿的判斷。
二、法律即代碼——以區塊鏈為例的說明
代碼即法律,如今這種說法變得很時尚(Wu,2003)。這些年隨著互聯網日益普及,我們對數字技術的依賴日益加深,通過技術規則取代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趨勢開始慢慢形成。
因為,法律法規只能通過國家干預進行事后救濟,而技術規則可以通過代碼進行事先預防。法律與代碼在互聯網社會下的功能和作用可謂高下立判。
然而,將法律規則轉化為技術規則的做法并非易事。法律規范是一種本質上模棱兩可、用語言書寫的一般規則;技術規范與法律規范相反,它只能通過代碼表達,也必然依賴算法形式和數字模型。
所以,代碼規范比其包含的法律條款更為具體,也比較“刻板”。
將法律規則納入技術規則是一個復雜而微妙的過程,不僅可能會對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可能實際影響到我們對法律的看法。
雖然在數字世界中,代碼越來越多地模擬甚至取代法律某些傳統職能,但是在過去的幾年里,特別自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出現以來,法律也逐漸顯示出代碼的一些特征。
(一)區塊鏈的興起與智能合約的發明
眾所周知,區塊鏈的興起源于比特幣的發明與引入。
區塊鏈是一個分散的數據庫,依賴于一組加密數據來確保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存儲在區塊鏈中的數據不能被追溯修改,因此區塊鏈的狀態只能以用戶協商的方式進行,即得到超過50%網絡節點的許可才能更新。
從這個意義上說,區塊鏈是密碼性安全的附加數據庫,不需要任何中間商或清算組即可運行。與專門用于分散支付系統的比特幣區塊鏈相比,現代區塊鏈架構,如2014年以太坊(Ethereum)開發的新型區塊鏈平臺,引入了其他功能,它允許將小的代碼片段直接部署到區塊鏈上,由網絡中的每個節點分散執行。
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尼克·薩博(Nick Szabo)首先提出了智能合約概念。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 簡稱SC)是一種計算機協議,它可以幫助人們通過區塊鏈上的簡單交易與其他人或機器建立合同關系。
根據薩博將代碼植入合同之中的設想,智能合約無需建立在交易雙方的信用基礎之上,從而實現一種自我執行,這樣就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并消除傳統合同關系的不穩定性。
除了可以提高交易的速度和效率之外,智能合約用機器理解的計算機語言編寫,所以其內容比傳統合約更為準確。智能合約旨在模擬合約條款的邏輯,它能夠自動執行特定的協議條款,通過集成的執行機制提供無需相互信任的交易。
因此,智能合約可以支持合同履行,通過將法律義務變為自動執行的交易,從而減少談判、核實、執行成本。
(二)區塊鏈代碼即法律
與其他技術一樣,區塊鏈也不是完全中立的,作為一種具有特定架構的技術手段,不可避免地具有社會意義和政治意義。
此外,盡管區塊鏈技術呈現出一系列區別于其他代碼的獨特特征,但它仍具有相通的代碼屬性。智能合約制造商的進入門檻較低,這為在未開發領域廣泛進行實驗奠定了基礎條件。就像任何其他軟件一樣,智能合約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適應性,使人們能夠進行廣泛的版本測試和同一智能合約的改編。
區塊鏈跨越了國界,因為它們避開了對中央服務器的依賴與需求。智能合約在分布式節點網絡上分布和執行,這顯著降低了訴訟風險。
最后,智能合約能夠事先執行技術規則,從而加強了代碼監管的有效性,并可能帶來的相應法律影響。
然而,目前區塊鏈社區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這些影響。
目前討論主要集中在配置智能合約的技術方面以及如何讓其在特定框架內實施等問題之上。許多智能合約支持者聲稱,合同條款可以通過區塊鏈部分或全部自動執行,既具有自我強制力,也有外部強制力。
區塊鏈的主要重點放在效率和優化問題上,以提供優于傳統合同法的安全水平,并降低其他與合同相關的交易成本。
我們仍以版權保護為例。
版權法規定,在信息領域中,只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才能對作品進行復制,這也被稱為 “人為稀缺”原則。
多年以來,內容提供商一直依靠技術手段,如DRM系統或其他技術保護措施來限制可以訪問的內容,還通過反復引用新的技術規則,以作為版權法的補充。
然而,大部分技術手段因為無法將兩個數字文件區分而受到限制。通過利用區塊鏈技術的透明度和不變性,我們可以把每個數字副本和區塊鏈上的特定標記連接起來,這不僅保持了數字作品的唯一性質而且也便于作品的傳播。
作者還可以將這些指令與其數字作品的特定權利相關聯,并與所持數字指令相同的對象進行交易。
區塊鏈技術借此可以在每個文件層面運行,并自動執行“人為稀缺”原則,這些功能都為數字領域中應用首次銷售原則(First Sale Doctrine)奠定了基礎,而且區塊鏈技術不需要依賴法律合同或手段就能自動實現。
(三)法律轉換成代碼存在的問題
在過去的幾年里,代碼監管的發展勢如破竹,因為越來越多的互動行為通過技術進行調節,代碼也表現出比法律更高效的規則執行力。我們正逐步將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與技術結合起來,并以此作為基本任務。
但是,正如我們在DRM系統中看到的那樣,將法律規則(Wet code)轉換為技術規則(Dry code)并不是那么容易。
前者語言表達模棱兩可,因而可以根據具體情形適用于無數可能無法準確預見的情況。后者具有嚴格的形式化語言特征,需要明確的類別,并且需要事先明確規定適用的方法和條件方可運行。
盡管這兩種規則類型之間存在明顯的差異,但將法律規則轉化為技術規則的現象變得越來越普遍,將法律寫入技術、硬件或軟件設備的做法也日益頻繁。
然而,隨著我們越來越依賴技術手段來執行法律規則,我們面臨著法律逐漸代碼化的風險,規則變得越來越格式化,因為這樣才能更好地與技術結合以便實施。
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出現,這種風險已經成為現實,至少在合同領域已是如此。
長期以來,代碼中直接植入了合同條款,以促進其自動執行,如傳統DRM系統。 隨著時間的推移,技術作為執行合同條款的一種手段變得越來越有吸引力,同時交易也越來越不需要實際的法律合同予以支持。
此外,隨著智能合約的出現,代碼不僅可用于執行現有法律規定,而且還可以用于對適用對象進行初步判斷。
當智能合約與建立在區塊鏈基礎上的支付系統結合使用時,任何人都可以向相關權利人發送微交易,以便自動獲得許可,獲得關乎某項作品的相關權利。
集體管理組織也可以利用智能合約,以便作品在公共場所表演,演奏或展示時,自動收取版權人所應得的版權許可費。
因此版權許可費的分配可以通過更加透明和高效的方式實現,并向作者實時分發版權許可費。
更重要的是,法律甚至可以要求某些從業者通過智能合約完成他們所應盡到的關于物流或會計方面的義務,使法律要求的執行過程實現自動化。
鑒于此,如果在網絡空間中“代碼即法律”(Lessig,1999),那么隨著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法律正在逐漸變成代碼。區塊鏈與其他技術不同的地方在于,智能合約實際上意味著取代法律合同。
它們不再被視為對現有法律規則的單純輔助或執行機制,相反,智能合約的代碼旨在將法律效果作為其主要功能。
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合同條款以智能合約的形式實施,區塊鏈逐步發揮了“監管技術”的效用——即可用于定義法律或合同條款并將他們納入代碼,予以強制執行,而不管是否存在優先的法律規則。
在通過技術視角重新反思法律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許多重要問題。
首先,科技手段不能完全定義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也不能只通過科技這一種方式來定義,因為科技無法代替立法部門在立法程序中的民主討論過程。
其次,法律制度需要確保該規則具有公開性、透明性、明確性以及普遍適用性,否則其合法性就會很容易受到質疑。
然而,代碼的編程行為以私有性為主要特征,即由程序員通過代碼形式實現對規則的表達。在智能合約之下,執法通過技術框架完成,因此經營方可能繞過這些法律保障,就像DRM系統通常繞過版權合理使用條款一樣。技術合理的智能合約都將得到執行,無論它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再次,雖然智能合約具有處理復雜交易邏輯的潛力,但許多交易最終必須與存在于物理世界中的人員或組織對接才能完成。正是在這些難以突破的問題上,法律體系對違約問題最具有解決力。
所以,在現實社會中智能合約也必須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才能達到與傳統法律合同比肩的效果。
最后,我們應當理解用代碼形式起草和詳細闡釋法律和合同條款的結果是什么,而非簡單地將兩者結合,這對我們來說十分重要。
許多法律規則的制定希望更具廣泛性與通用性以適應不同情況,因為許多現實情形在起草時無法預見。這就是法律規則需要由法官解釋和運用的原因,然后才能根據具體情況適用案件事實的原因。
鑒于法律規則所固有的含糊性和靈活性,如果不將這些規則正式化為更加規范的語言,以便機器處理和理解,那么就無法實現法律和合同條款的自動執行。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近年來法律條文的起草工作發生了重大轉變。 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都在逐步明確化,措辭表達逐步精確化,法律解釋也比過去更加中立。這樣一來,法條就會更加容易地并入代碼中,通過技術手段自動執行。
然而,這種日益形式化的發展趨勢卻違背了法律本應天生具有靈活性和模糊性的傳統法律理念。雖然司法制度必須以中立和公正為前提,但追求客觀的法治制度往往受到批評,因為法律的真諦必須要通過案件事實和法官解釋才能得到真正理解。
三、結論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通過代碼進行互聯網監督和管理已經蔚然成風。
不斷發展的數字技術已經改變了我們的日常生活,代碼如今已經以各種方式調節和約束我們的行為。特別是在互聯網上,代碼應用于不同權利和義務的實現(Benkler,2006),以及價值觀輸出,對我們產生了深遠影響。
而區塊鏈技術的出現是向更加廣泛應用的技術監管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許多人認為區塊鏈只是一種曇花一現的“假大空炒作”,但是不可否認區塊鏈呈現出的新的可能性為實驗和創新提供了一個全新領域(Reber ,Feuerstein,2014)。
在金融領域,區塊鏈被許多金融從業者視為優化現有金融應用和支持新型金融技術服務,金融科技的理想技術;在物聯網領域,區塊鏈同樣也是一項非常實用的技術,因為它可以讓聯網設備在同一競爭環境下相互輕松地進行交流以及交易(Hajdarbegovic,2014)。
不得不說,探索區塊鏈技術的潛力令人非常興奮,但也存在著一些我們細思極恐的情形。
就目前而言,鑒于這種管理方式具有執行規則的能力,加上其技術規則缺乏靈活性,區塊鏈支持的設備還無法區分普通情形和可能需要特殊對待的例外情形。
法律本質上具有模糊性,這樣才能使其應用于各種不同的個案之中。各種法律縱橫交錯,如同一張法律之網,構建出一個堅實的框架體系。這個體系還設計了各種限制和例外情形,用以適應社會的復雜性、不可預測性。
與法律不同的是,代碼的執行非常嚴格,代碼也具有很強的侵入性。因此,如果設計不合理,那么通過代碼進行監管可能會事與愿違,損害個體權益。
迄今為止,法律已經找到了管理代碼的方法,從而可以限制其潛在的破壞力。然而,區塊鏈的分散性以及智能合約代碼屬性導致在法律責任和可規范性方面產生了新的難題。正如法律無法阻止生物病毒傳播一樣,法律也無法簡單地通過一紙法令就阻止軟件開發商的自主研發。
至少,我們應當謹慎審視自動化法律治理的前景,雖然它可能會開辟新的天地,但是我們還是無法完全預見它可能會帶來的惡果。更為重要的是,雖然通過自動化執行法律我們可能獲得更高的效率和提高公開透明度,但是也許我們最終可能會犧牲掉人類的自由和民主(Wright,De Filippi,2015)。
區塊鏈的長期影響將給文創產業帶來顛覆性的革命
火爆的比特幣把沉寂多年的區塊鏈技術推到了普通大眾的面前,不管是否加入挖礦或炒幣大軍,亦或是對這種虛擬代幣價值艷羨不已的吃瓜群眾,或是持冷眼旁觀的專業人士,大家關注的主要焦點還是比特幣。
顯然金融是區塊鏈技術最早,也是應用得相對成熟的領域。這與區塊鏈技術天然就是賬本的特性直接相關。然而這遠遠未挖掘出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平臺技術、數據庫技術的優勢以及充分利用此種技術優勢在各個領域和場景下應用的可能性。也即區塊鏈的短期價值被高估,而長期影響卻被低估(何寶宏博士語)。
如今,互聯網已經改變了整個世界,而互聯網技術當中還在不斷涌現出各種讓人應接不暇的新技術。在這些新技術當中,作為底層技術的區塊鏈將發揮最長遠最廣泛的影響。
技術篇:
認識區塊鏈技術
(一)區塊鏈技術是什么
區塊鏈最早由密碼學家“中本聰”(Satoshi nakamoto)于2008年提出,目前行業公認的區塊鏈定義是:
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鏈條的方式組合成特定數據結構,并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去中心化共享賬本,能夠安全存儲簡單的、有先后關系的、能在系統內驗證的數據。
區塊鏈本質上就是一個賬本,可以讓互不信任的人,在沒有權威中間機構的介入下,充分信任對方來進行信息與價值互換。
區塊鏈是分布式數據儲存、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在互聯網時代的創新應用模式。
(二)區塊鏈技術為什么會有如此長遠而廣泛的影響
區塊鏈技術具有以下六大特征,正是這六大技術特征使得區塊鏈具備了革命性顛覆性技術的特質:
去中心化:由于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儲技術,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機構,任意節點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任一節點停止工作都不會影響系統整體的運作。
開放性:系統是開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公開,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接口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
自治性:區塊鏈采用基于協商一致的規范和協議,使得整個系統中的所有節點能夠在去信任的環境里自由安全地交換數據,使得對“人”的信任改成了對機器和技術的信任。
匿名性:由于節點之間的交換遵循固定的算法,其數據交互無需以信任為背書,因此交易對手無須公開身份。
可編程:分布式賬本的數字性質意味著區塊鏈交易可以關聯到計算邏輯,并且本質上是可編程的。因此,用戶可以設置自動觸發節點之間交易的算法和規則。
可追溯:區塊鏈通過區塊數據結構存儲了創世區塊后的所有歷史數據,區塊鏈上的任一一條數據皆可通過鏈式結構追溯其本源。
區塊鏈的信息通過共識并添加至區塊鏈后,就被所有節點共同記錄,并通過密碼學保證前后互相關聯,篡改的難度與成本非常高。
深刻地理解區塊鏈技術這六大特征,可以更好地在文創產業中挖掘區塊鏈技術應用的價值。
價值篇:
區塊鏈技術在文創產業發展中的價值
技術是解決法律問題的重要路徑。
互聯網領域中,技術可以高效解決某些傳統法律問題;對于法律無法及時作出回應的新業態,技術就是產業規范,是法律的重要補充。
(一)盜版是文創產業的致命傷
文創產業包括了影視、文學、動漫、音樂、視頻、游戲等以及其相關的數字形式,涉及內容的生產、復制、流通和傳播等主要環節。
在“互聯網+”時代,文創產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但也遇到了不少挑戰。互聯網的網絡效應、快速傳輸、低成本性,加上各種盜版技術的層出不窮,使文創產業面臨著盜版猖獗的挑戰。
網絡盜版給文創產業帶來了的巨大經濟損失是有目共睹的。
首先,網絡盜版直接帶來的是諸如工作流失、版權價值縮水、損失大量優秀作品的負面影響;其次,由于網絡盜版內容的低俗,加上虛假廣告、木馬病毒、作品質量低下等特點,劣質內容也給用戶體驗帶來極壞的體驗,影響消費者對正版作品的感受,造成版權市場的惡性循環。
原本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IP本應成為文創產業的核心競爭力要素。但當下互聯網產業生態圈里知識產權侵權現象依然嚴重,網絡著作權官司糾紛頻發,原創盜版遍地、舉證困難、維權成本過高等問題成為文創產業的尖銳痛點。
此外,對速發展的互聯網產業,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滯后性,一些新型業態無法獲得著作權法權利體系下的保護,在轉而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同時,卻存在評價標準不一的不確定性。
網絡盜版如同潰堤之蟻,可以撼動整個文創產業賴以生存的根基,因此,在傳統的法律法規政策、司法保護、行政執法、行業自律以及企業內部規制之外,前沿技術特別是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給文創產業的痛點帶來了新的解決思路。
(二)區塊鏈提供的解決思路和價值
規范和技術是解決法律問題的兩種進路,當法律事后規制的成本較高時,區塊鏈技術提供了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進路。
對于目前文創產業存在的各種法律問題,例如新型的盜版模式使得盜版行為更加分散化、隱蔽化,打擊難度更大;網絡盜版各環節更加細分,責任認定難度更大;用戶的正版化意識未能與正版化進程一起提高等問題,區塊鏈技術也許可以提供一種更低成本更有效率的解決思路。
使用區塊鏈技術,可以通過時間戳、哈希算法對作品進行確權,證明一段文字、視頻、音頻等存在性、真實性和唯一性。
一旦在區塊鏈上被確權,作品的后續交易都會被實時記錄,文創產業的全生命周期可追溯、可追蹤,這為IP權利證明、司法取證等提供了一種強大的技術保障和可信度很強的證據。
具體而言,首先,IP是文化娛樂創意的核心,利用區塊鏈技術,能將文創產業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整合、加速流通,縮短價值創造周期,實現IP的價值轉移,并保證轉移過程的可審計、可信度和透明度。
其次,基于區塊鏈的政策監管、行業自律和民間個人等多層次的信任共識與激勵機制,同時通過安全驗證節點、平行傳播節點、交易市場節點、消費終端制造等基礎設施建設,不斷提升文創行業的存儲與計算能力,有助于文創產業全面進入數字化內容生產及傳播時代。
另外,文創產業的盜版問題也可以通過基于區塊鏈技術的供應鏈途徑來解決。可以不斷加強權利持有人與標準組織和安全解決方案提供商等主要行為者之間的合作,以促進可追蹤性技術的傳播,并支持區塊鏈等新追溯和認證系統的出現。
通過記錄資產、交易和參與者,這種共享數字分類賬本提供了關于IP來源和歷史流轉的信息,使IP更容易地被追蹤和認證。
因此如何使用區塊鏈技術來加強供應鏈的透明度并更好地保護IP是文創產業可以重點考慮的問題。
區塊鏈技術不僅在抑制盜版方面有突出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可以貫穿文創產業的全產業鏈。
應用篇:
區塊鏈在文創產業的應用及落地場景
(一)區塊鏈技術貫穿文創產業的全產業鏈
區塊鏈在文創產業的應用主要圍繞著四個領域展開的:區塊鏈+內容生產,區塊鏈+內容流通,區塊鏈+內容交易,區塊鏈+內容維權。
區塊鏈+內容生產:利用區塊鏈技術對共同創作作品數據的追蹤、確認和審計,有效地減少共享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實現基于區塊鏈的創意產業的生產、交易、投資平臺。創造一個人人可以創作、交易、傳播、消費、眾籌的信息共享和價值交換的平臺。
區塊鏈+內容流通:基于區塊鏈特性和虛擬市場規則,使得消費者能夠參與內容創作、生產、傳播、眾籌和消費的全流程,而不需要依靠第三方平臺的信用背書。
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傳輸特點,內容產業可以在版權交易和游戲道具場景交易平臺上發行、交易數字資產(類似于token)。基于不可篡改、分布式的特點,建立在區塊鏈技術之上的版權和游戲道具交易不僅能促進交易的安全、透明,融合現實和虛擬之間的界限,能對游戲和版權市場帶來顛覆性的影響。
區塊鏈+內容交易:利用區塊鏈技術,使音樂、電影、文字作品等內容產業數據的生產、傳播、許可、交易等過程公開化和透明化,跨過出版商和發行商,創作者可以直接在區塊鏈平臺上發表、推廣或交易作品,直接獲得報酬。
利用區塊鏈技術,添加信任的確權節點,進行IP及其相關權利的交易,以及權益分配等功能,可解決交易不透明、內容不公開等問題。
區塊鏈+內容維權:利用區塊鏈分布式數據存儲、加密算法等技術對交易數據共識簽名后上鏈,不僅可以進行一般的文件存儲,而且可以通過實時保全的數據通過智能合約形成證據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促進證據及審判的標準化。
(二)區塊鏈技術在文創產業的落地場景
1、內容生產—共創平臺語戲app
語戲app是基于亞流行文化社群“語言 Cos”而創建的基于區塊鏈技術的app,主要解決的是許多作者共同創作的文字 Cosplay 一段情節、故事的知識產權問題。
創作模式是在語戲這個app中,創作者共同創建、整理、cosplay、存放、沉淀、考核某個劇本或故事,最后匯總成為一個令人滿意的作品。
最后這些作品獨家授權給平臺,語戲平臺賣給影視、文化公司后將收益按區塊鏈記錄中每個人的貢獻分配給各個共同創作者。
區塊鏈技術解決的問題是:取代了依托于舊的QQ群及貼吧的生產過程中所需要的人為處理成本,區塊鏈平臺基于算法直接統計每個人在每部戲中貢獻的內容占全作品的比例,而且平臺的不可更改性更能保護共同創作者的利益。
2、內容流通—版權流通平臺Primas項目
Primas項目致力于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在數字版權領域,打造國內首個在版權領域商業化落地的區塊鏈產品。希望從根本上顛覆洗稿的游戲規則,重新書寫媒體傳播的法則。
Primas的運行模式是建立完整的DNA體系和溯源機制,其核心是內容數字指紋識別,通過密碼學與區塊鏈技術,將創作者認證的作品及認證時間、作者信息、可信時間戳共同加密,生成一段唯一的八位碼,這樣不管之后內容“流竄”到哪個地方,都有根源可以追尋。
區塊鏈技術解決的主要是類似于版權登記和公示的問題,不再需要中心化數據庫下的檢索比對,只需直接溯源就能確定權利人的最終版權,但是可能會涉及到盜版確權的問題。
3、內容交易—版權交易平臺Cfun項目
Cfun平臺是基于全球公有鏈量子鏈開發的一個去中心化的應用(DApp),用來記錄作者的作品,同時獲取用戶行為數據,意在建立一個全球的協同創作生態,同時促進IP的全球實時交易。
運行模式主要是通過區塊鏈技術,第一層是多個內容創作者共同創作作品,將內容賣給最終的IP買家。第二層是將包括作者信息和粉絲行為數據等所有的創作日志記錄在區塊鏈上,以便對數據進行追蹤、確認和審計。
最后通過使用準確的用戶行為數據,CFun計劃利用算法將IP和買家相匹配,通過智能合約計算每個內容創作者在每筆IP交易中的貢獻,以實現IP的自動交易。
區塊鏈技術解決的問題是保障版權交易過程中的確權、共創版權人的版權收益分配等問題,并保證版權交易和游戲道具場景交易更安全。
4、內容維權—電子存證平臺“仲裁鏈”項目
“仲裁鏈”是由微眾銀行聯合廣州仲裁委、杭州亦筆科技三方基于區塊鏈技術搭建,是基于FISCO BCOS的區塊鏈底層平臺,在司法領域的真正落地,并于2018年2月制作了首份區塊鏈裁決書而完成價值驗證。
運行模式是當某項業務發生時,用戶的身份驗證結果和業務操作證據的HASH均記錄到區塊鏈。當需要仲裁時,后臺人員只需點擊一個按鍵,相應的證據便會傳輸至仲裁機構的仲裁平臺上。
仲裁機構收到數據后與區塊鏈節點存儲數據進行校驗,確認證據真實、合法有效后,依據網絡仲裁規則依法裁決并出具仲裁裁決書。
區塊鏈解決的問題是基于區塊鏈多中心化、防篡改、可信任特征,利用分布式數據存儲、加密算法等技術對交易數據共識簽名后上鏈,實時保全的數據通過智能合約形成證據鏈,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實現證據及審判的標準化,讓“仲裁鏈”充當“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
從以上四個具體項目來考察,我們可以看到區塊鏈技術的應用是貫穿到文創產業的全產業鏈中,在落地時并不會有明顯的環節割裂開來。
事實上,在具體落地項目中,業界一直在源源不斷地創新和嘗試。如騰訊已經推出首款區塊鏈游戲化應用《一起來捉妖》,真正將區塊鏈技術運用到游戲中的功能落地,炫酷又好玩,取得了較好的反響。
監管篇:
區塊鏈文創產業的監管模式
對區塊鏈的監管將因公有鏈、聯盟鏈、私有鏈而有所不同
文創產業涉及到內容的生產及傳播,因此一直是政府監管的重點。雖然區塊鏈技術并未廣泛應用到文創產業當中,但監管也是日后政府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
根據實際應用場景和需求,區塊鏈技術演化出了三種應用模式,即公有鏈(Public blockchain)、聯盟鏈 (Consortium blockchain) 和私有鏈 (Private blockchain)。因此對區塊鏈的監管也圍繞著這三個應用模式來實行。
公有鏈是完全去中心化的區塊鏈,分布式系統的任何節點均可參與鏈上數據的讀寫、驗證和共識過程,并根據其相應的共識機制獲得相應的經濟激勵。
由于公有鏈的各個節點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網絡,并參加鏈上數據的讀寫,運行時以扁平的拓撲結構互聯互通,網絡中不存在任何中心化的服務端節點。
因此,公有鏈的特點是保護用戶免受開發者的影響、所有數據默認公開,交易速度較低。比特幣是公共鏈的典型代表。考慮到完全開放性和去中心化帶來的傳銷或者其他犯罪的風險,目前對該應用模式的嚴格監管有其必要性。
聯盟鏈是部分去中心化(或稱多中心化)的區塊鏈,適用于多個實體構成的組織或聯盟,其共識過程受到一定規則的控制。
系統內交易確認的節點一般也是事先所設定,并通過共識機制確認。取決于聯盟鏈內部的信任程度和相關需求程度,虛擬數字貨幣可以選擇匿名或非匿名。
聯盟鏈的各個節點通常有與之對應的實體機構組織,通過授權后才能加入或退出。各機構組織組成利益相關的聯盟,共同維護區塊鏈的運轉。聯盟鏈的特點是低成本運行和維護、高交易速度及良好的擴展性、可更好地保護隱私。對于文創產業的流通、交易和維權也有很大應用。
在監管方面,由于聯盟鏈容易進行控制權限設定,擁有更高的應用可擴展性,可以考慮目前對于行業協會的監管模式,根據涉及領域的不同,可以采取事先許可或事后備案的監管模式。
私有鏈是完全中心化的區塊鏈,但具有分布式特點。中心控制者指定可以參與和進行交易驗證成員的范圍。
對于私有鏈內的成員,系統不需虛擬貨幣提供獎勵。私有鏈適用于特定機構的內部數據管理與審計等,如版權局的版權登記數據等,其寫入權限由中心機構控制,而讀取權限可視需求有選擇性地對外開放。
私有鏈的特點是交易速度非常快、給隱私更好的保障、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甚至為零。由于私有鏈的各個節點的寫入權限收歸內部控制,而讀取權限可視需求有選擇性地對外開放。
因此,對于私有鏈的監管或許可以考慮接入API接口,考慮到私有鏈的封閉性,政府對這塊的監管壓力會很大。
結論
區塊鏈技術可實現文創產業全生命周期管理
利用區塊鏈技術,將文創產業鏈條中的各環節加以整合、加速流通,可以有效縮短價值創造周期。通過區塊鏈技術,對作品進行確權,保證了知識產權等權屬的真實、唯一。
小本聰最近在觀察一個非常有前景的項目,什么項目?先賣個關子。但在觀察過程中,小本聰順便補習了一波共享經濟的關鍵知識點,所以在此和大家分享。
首先,“共享經濟”是指擁有閑置資源的機構或個人,有償將資源使用權讓給有需求的他人,并獲取回報,或者分享自己的閑置資源以創造價值的過程。
這句話有點冗長,但它強調了“共享經濟”的核心,就在于:
最大程度利用閑置資源。
世界上的閑置資源是很多的,所以接著這個詞匯大火,一堆共享項目雨后春筍般冒出,共享充電寶、共享雨傘、共享籃球都名噪一時。但是,就跟你不能什么行業都套個“區塊鏈”名頭一樣,共享經濟也不是跟所有生意適配的。
觀察那些做得好早早成了獨角獸的,再看看做的不好只算是噱頭的,我們能總結出:成功的共享經濟項目,應該至少滿足三點要求:
一,資源閑置數量充足
二,資源相對容易標準化和規范化
三,有統一方便的渠道將資源提供給需求端
以共享單車為例,摩拜和 OFO 在國內的鋪設力度大家都看到了,這也是為了滿足第一點要求:資源閑置數量充足(公司自己生產單車是否還屬于“共享”我們先不討論);其次,普通用戶對自行車的要求很一致,就是能騎行,然后騎著輕便就成,所以產品就容易標準化和規范化;最后,自行車擺在街頭巷尾和居民區出入口,就是為了讓有需求的人能統一方便地使用。
那么綜合以上三點,小本聰想到:是不是完全能在線上完成的交易,反而更容易走共享經濟模式?因為互聯網世界的資源,比如圖書影音資料和電腦存儲空間等,數量都很充足,并且這些東西都有統一的標準,然后用戶也能很容易接入和使用。
以前沒人做這種共享,可能是因為技術門檻和安全考慮——我的電腦有 1 TB 的硬盤空間,我只用了 200 G,剩下 800 G 雖然閑置,但我又能租給誰?怎么租?能不能放心讓別人使用?算了好麻煩,閑置就閑置吧。
但是現在,有了區塊鏈這種能取得共識、能寫智能合約、去中心化的技術,這個構想就不難實現了。記得小本聰開頭提到的項目嗎?它就是做這個事情的,項目名字叫做——Genaro Eden,由 Genaro Network 推出。
我們接下來就以 Genaro Eden 為例,討論一下它要如何做成區塊鏈領域的共享先驅。
首先,Genaro Eden 的產品邏輯是:讓用戶能分享自己的閑置硬盤空間并接入網絡,為其他人提供數據存儲的空間。通過分享閑置資源本身這一行為,用戶還能從中獲得收益。加入該網絡的人越多,可以使網絡的運行成本進一步降低。
就好像 Airbnb 上的房主,把空余臥室讓給游客使用;Genaro Eden 把空余硬盤用來存儲別人加密過的信息碎片。
那么,Genaro Eden 滿足我們前面提出的,共享經濟的三個要求嗎?
小本聰調查發現,全部是滿足的。首先看資源充足門檻低——全球所有擁有閑置硬盤的人都可以成為資源提供者。第二要求——是否容易標準化,正如我們所說,互聯網資源往往有統一標準,數據大小就有統一的衡量標準(MB/GB/TB)。第三要求則是方便統一的渠道。 Genaro Eden 的,目標正是成為這樣一個統一、方便的渠道,順利連接供給端和需求端。
通過 Genaro Eden,用戶能放心、方便地出租電腦中的閑置硬盤空間,基本等于“躺著賺錢”,并且閑置資源利用率提高,就避免了浪費和低效率,符合社會發展的主流價值觀。
不過,有人可能會問了:現在云存儲這么發達,我直接買個云網盤不是很簡單?確實,云計算服務市場的規模近幾年有著不錯的增長。據國外市場研究公司 Gartner 的報告稱,2017 年全球云計算服務市場規模為 2602 億美元,到 2020 年時,全球云計算市場的規模將達到 4114 億美元。
但從另一方面觀察,云存儲有諸多不足和弊端。首先說最引人關注的隱私問題。這個問題,換個問法就是:用戶存儲的數據,歸屬權和使用權是誰的?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也很難解決。先不提做云業務企業的內部員工,能輕易接觸用戶數據這個威脅,這些企業本身,往往會光明正大使用用戶數據作加工分析,這種做法是否正當?二次加工的數據還屬于用戶本身嗎?——沒有統一答案。但從 Facebook 的“劍橋”數據泄露事件能看出,用戶對這種做法是深惡痛絕的。
而 Genaro Eden 產品的第一個特點,就是隱私性非常好。這種隱私性不是來自公司的口頭保障,而是由區塊鏈技術決定的。Genaro Eden 把用戶的文件用加密算法分割為若干小份,并進行冗余備份于不同節點之上。想象一下,你的文件被分散且被存儲在全球不同銀行的保險柜里,你是唯一一個有密鑰將它們重新找回并組合在一起的人。 Genaro Eden 的用戶正是唯一有私鑰找回碎片文件的人,連存儲服務提供商自己,都永遠無法讀取用戶存入的信息。
其次,云存儲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小本聰自己的百度云盤被盜過三次就不提了,里面也沒啥重要東西。但 2014 年 9 月,多名美國藝人存在 iCloud 上的私照,由于黑客攻擊而泄露的事件,可是引發了全球熱議。今年 3 月初,更有蘋果的中國用戶報案,表示其個人資料被一名蘋果的技術顧問入侵,并作出敲詐勒索。
那么,Genaro Eden 能否解決安全難題?小本聰發現,它是把文件分割后,進行去中心化加密存儲在隨機地址上,即使有黑客攻擊,將無法準確定位到唯一的地址,因而比中心化存儲更具安全性。結合第一點隱私保護,哪怕黑客攻破防線,也沒法針對性黑某個人,更無法獲得他的信息內容。
最后,就是大家關心的價格問題了。共享模式做不到降低成本和價格,就缺乏吸引力。
首先說,云存儲費用為何會十分昂貴?因為需要花巨資購買足夠存儲所有用戶數據的大型服務器,且維護成本極高。像 Facebook 就斥資十億美元以上建立數據中心。
但是對 Genaro Eden 來說,由于使用的節點和空間大多是用戶自愿貢獻出來的空閑容量,在共享經濟的背景下,就相當于 Airbnb 對于傳統酒店業的沖擊,節點越多,加入網絡的用戶越多,會形成規模效應,使得運營成本越為低廉。
Genaro Network 構建了獨有的 GNX 通證模型,在 Genaro Eden 中用于存儲行為的支付。從下表可以看到目前 Genaro Eden 的個人版數據存儲花費折合成美金,與 Google Drive 和 Dropbox 相差無幾。并且,隨著節點數目的進一步增加, 平均費用還將可能進一步降低。
此外,應用區塊鏈技術做存儲,Genaro Eden 還有“高效”和“永久”兩個特征。這都和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多節點特征有關,所以 Genaro Eden 能幫用戶選擇距離最近帶寬最高評級優秀的節點,從而做到高效;又因為節點眾多,避免了云存儲中數據中心一旦出故障,數據可能全部丟失這樣的重大事故發生。
就共享經濟而言,現在是分享存儲空間,未來Genaro Network的規劃是基于存儲網絡,在個人允許的情況下分享數據,其釋放的價值將會更大。數據是Genaro網絡中最有價值的東西,因而Genaro也稱之為“數據治理”。
怎么樣,聽完以上分析,是不是覺得這個項目優勢非常明顯?上述內容都是從用戶角度闡述的。應該說,Genaro Eden 是一個簡單易上手的區塊鏈應用,不僅能滿足存儲數據這個剛需,還能作為學習區塊鏈技術的入門工具。就好像美圖秀秀讓人人都學會了 PS, Genaro Eden 也屬于區塊鏈項目中非常“用戶友好”的——通過簡簡單單的幾個步驟,讓體驗和感知新技術變的輕松簡單。
然而小本聰經過調研發現:其實 Genaro 公司的技術,也有很多獨到之處。
首先,Genaro Network 所使用的 SPoR+PoS的共識機制是一個綠色可持續的共識機制, 一來能夠解決 PoW 能源浪費問題, 二來能夠解決純 PoS 的安全問題。然后,Genaro Network 是首個結合點對點存儲網絡的可編程公鏈,能夠為開發者提供一站式、整合的解決方案。
這讓小本聰備感期待,因為 Genaro Network 的雄心,就是希望和存儲網絡相結合起來,打造一條高效可編程的公有鏈,并且改善和解決現有區塊鏈公有鏈普遍存在的老大難問題。
“什么問題呢?首先是共識機制的不可持續。主流共識機制算法 PoW(Proof of Work, 工作量證明),會隨著區塊鏈做大而耗費越來越多的算力和能源,并且 PoW 是解決一些隨機的數學問題,對現實生活是沒有任何幫助的。第二個問題如何增加每秒的區塊鏈交易,即提高 TPS。最后一個問題,是公有鏈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跟現實世界沒有辦法進行交互。
那么,Genaro 如何嘗試解決這些難題呢?
對于共識機制,為了避免PoW的能耗,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支持PoS(Proof of Stake,權益證明。它允許礦工通過stake來擴展區塊鏈而無需任何算力。然而,單純的PoS會引來安全問題,例如“遠程攻擊”和“無利害關系”; 這是因為任何人只要有足夠的通證都可以擴展區塊鏈,因此鏈條更容易分叉。
因而,Genaro獨創了一個可持續的共識機制:SPoR+PoS。SPoR是“Sentinel Proof of Retrievability”(數據的可檢索性證明)的縮寫。 Sentinel(哨兵)是你的數據隨機一部分的哈希,并且存儲在區塊鏈中。這是低能耗的,更不會像比特幣一樣隨著時間的增加使能耗增加。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種有用的計算,已經多年被用于云存儲。
總之,Genaro網絡使用SPoR來確保PoS以防止攻擊 - 沒有人可以輕松地分叉和擴展分叉鏈,因為沒有運行過SPoR算法就沒有之前的哨兵。在完成PoS之后,你只有擁有了非常多的哨兵數量,才能證明你在網絡中的貢獻足夠大,并且又不斷地做著計算,你才有資格做共識,因此也就是確保了系統的安全性。
關于第二個問題,這是過去一年中最熱門的話題之一,現在依然如此。這就涉及到一個著名的區塊鏈不可能三角理論:Security(安全性)、Decentralization (去中心化) 和 Efficiency(效率),是不能兼得的。現在的很多項目都是通過犧牲安全性或者去中心化來實現增加效率的,然而Genaro的選擇則在保證了安全性和去中心化的基礎上,適當地提高了效率。
舉個例子,如果你想成為分享者,你要先用通證進行stake,stake完之后,才有一定的權利來分享存儲空間。在Genaro網絡里,所有節點都需要進行通證stake并獲得共享存儲的權利。然后,Genaro網絡會根據存儲節點,在存儲網絡中的表現、貢獻來進行排名,用SPoR從存儲節點中篩選出治理節點。也就是說,少于200個對存儲網絡貢獻最大的、最值得被信任有實力的可信節點達成共識,這比達成所有節點的共識要快,因而這個設計能大大提高 TPS(每秒交易量)。
踐行大健康
會議以“智慧互聯大健康、融合創新見未來”為主題,從智慧醫療、移動醫療、醫療健康大數據、互聯網醫療、分級診療等方向,全面解析了信息技術在未來醫療健康領域的融合與發展趨勢,體現了大會搭建產學研用交流平臺作用,以及持續推進云大物移、人工智能等相關應用、技術與醫療健康產業融合創新發展的宗旨。
健康報社副社長肖景丹及北京大學信息科學院副院長謝冰代表主辦方致辭,國家衛計委統計信息中心原副主任王才有和北京大學教授、IEEEVTS北京分會主席焦秉立主持了開幕式全體大會。
據了解,目前我國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設存在資源統籌和整合利用不足、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亟待加強、政策法規和相關標準滯后、專業機構不健全及人才總量不足等問題。國家衛計委統計信息中心有關負責人在會上介紹,“十三五”期間,我國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設將著眼加快建成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程、基層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智慧醫療便民惠民工程和健康扶貧信息支撐工程五大重點工程。
國家衛計委統計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恭偉、中國工程院院士鄔賀銓分別就全民健康信息化“十三五”規劃和大智移云時代的智慧醫療為主題做了大會主旨報告。
周恭偉在報告中說,國家衛生計生委圍繞13大重點工作任務,制定了加快建成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工程、建設基層信息化能力提升工程、建設智慧醫療便民惠民工程、建設健康扶貧信息支撐工程等五大工程,來著力推進信息技術的應用。
“踐行大健康理念,核心就是要樹立大健康理念,要以治病為中心,變為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的教育體系,提升全民健康素質,推動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也就是沒有全民的健康就沒有全民的小康。”周恭偉說。
區塊鏈護航醫療數據安全
鄔賀銓院士則從技術應用方面分析了未來醫療健康領域創新技術的應用。他講到,“現在是一個計算無處不在的時代,軟件定義一切,軟件包容萬物,連接隨手可及,寬帶永無止境,智慧點亮未來,服務以人為本,助力智慧及精準醫療。”從大數據、人工智能、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寬帶互聯網、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展現智慧醫療未來的場景。當前,數據安全和患者隱私,是醫療領域永遠無法回避的關鍵問題。隨著互聯網移動醫療時代的到來,醫療行業面臨嚴重的數據安全問題,也許來源于醫師的失誤,黑客的攻擊,或者實時編輯過程中沒有及時更新電子記錄,患者可能遭遇各種健康、精神和經濟損失。
鄔賀銓介紹說,區塊是包含時間戳的數字資產交易信息數據塊,區塊鏈是由密碼關聯的區塊串組成的分布式數據庫,也可稱為分布式賬本。區塊鏈(Block Chain)是比特幣技術中的核心部分,能夠實時核實和記錄所有交易,維護數據的可靠性,有助于避免醫療行業誤診或惡意修改數據的行為。
“目前的醫療網絡,所有數據都匯總到一個中心控制系統,中心服務器管理者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可能使用其存儲的涉及用戶隱私的數據。由于區塊鏈去中心化的特點,其所有傳輸的數據都經過嚴格加密,用戶的數據和隱私更加安全。區塊鏈能夠收集和整合醫療過程中的所有數據,所記錄的每一次診斷治療和其他醫療行為都有時間戳,事后不可改變,確保了數據來源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完整性,有助于在醫患之間建立起信任。”
國家衛計委規劃與信息司相關負責人透露,目前他們正在制定“醫院信息化建設指引”,預計下半年能夠出臺。
多點發力 各方協作
北京市衛計委信息中心主任琚文勝則從電子健康記錄共享的實踐與思考方面,分享了電子健康記錄共享在未來分級診療、醫聯體建設與國家規劃制定中的重要作用,希望移動醫療的出現,能在下一步電子健康記錄分享帶來新的突破。
湖北省衛計委信息中心主任肖樹發從服務醫改、惠及民生的高度,講解了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設在推進醫改實踐中的助力。河南省衛計委統計信息中心主任王永峰從區域醫療協同平臺的實踐,展現了未來發展的前景與期望。
大會得到了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七樂康、藍卡健康集團、IBM、健客網的支持,也帶來了最新的技術應用演示。中國移動以服務健康中國發展的戰略愿景,依托技術資源的優勢,展示了在醫療健康領域遠程醫療、智慧醫院、分級診療、健康管理4大業務領域的應用案例;中國聯通建立了醫療云基地,著力于醫療信息化云化之路的推進與服務;七樂康以全新的醫療生態平臺打造的互聯網醫院,通過融合與創新,實現醫療的無界限;藍卡健康集團則通過互聯網平臺強基層、扶基層,以支撐家庭醫生簽約及分級診療的實現;藍色巨人IBM是全球領先的ICT公司,一直在引領全球信息技術的發展趨勢,本次會議IBM帶來了認知醫療的最新實踐,為醫療與健康構建有效的連接;健客網則從醫藥電商的角度發力互聯網醫院,向與會觀眾分析了互聯網醫院的贏利模式、醫藥電商的助力和健康網的互聯網醫療探索。
關鍵詞:數字貨幣;支付結算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1)-0058-04
一、數字貨幣的概念及現狀
(一)數字貨幣的概念
自2016年初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討會召開以來,央行數字貨幣引起了國內學術界和有關業界的廣泛關注。目前,數字貨幣并沒有統一的學術定義。根據維基百科的網絡定義來看,數字貨幣是依靠校驗和密碼技術來創建、發行和流通的電子貨幣。數字貨幣技術徹底擺脫了傳統貨幣使用的技術,完全使用基于互聯網的一系列技術手段,包括區塊鏈技術、密碼算法技術等,以確保數字貨幣在網絡上可以暢通無阻地使用。這個定義顯然更側重于互聯網技術上的定義,在法學上對數字貨幣進行界定還存在一些障礙。在法學定義中,貨幣是一種動產,由國家發行,貨幣單位依基準定值的一種普遍的交易手段,具有法定唯一性、國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點。央行調查統計司司長盛松成在2016年6月24日召開的首屆大數據金融論壇上公開表示,從貨幣的本質看,在現代信用貨幣體系中,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真正的貨幣。同時,盛松成認為,與現有電子形式的本位幣不同,未來的央行數字貨幣將可能是基于區塊鏈技術、具有分散式賬簿特點的本位幣,并涉及包括移動支付、可信可控云計算、密碼算法、安全芯片等在內的其他相關技術。此外,周小川也表示,中國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交易,應當遵循傳統貨幣與數字貨幣一體化的思路,實施同樣原則的管理。因此,本文討論的數字貨幣是狹義的數字貨幣,特指由國家發行的數字化的貨幣形式。
(二)數字貨幣的現狀
就目前來看,大多數數字貨幣的體量較小,現今的數字貨幣市場仍以Bitcoin為主,但Ethereum、Ripple、Litecoin、Ethereum Classic等也占據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尤其是被譽為Bitcoin 2.0的Ethereum,其作為新型數字貨幣,現已超越Ripple和Litecoin成為全球第二大數字貨幣。在眾多的數字貨幣中,市值超過一億美元的數字貨幣有四家,市值超過一千萬美元的數字貨幣有24家。以市值排名前五的數字貨幣為例,截至2016年10月份相關數據如下:
由上述數據可知,Bitcoin始終是數字貨幣的主流,其交易數據等信息也相對容易獲得,而其他體量較小的數字貨幣則很難獲得相關交易數據。值得注意的是,Bitcoin僅在2016年10月16日單日的過去24小時交易量就已高達3789.78萬美元。另外,根據coinbase的數據,2015年Bitcoin日均交易量高達20萬筆,較2014年上漲了136%。可見,數字貨幣正在逐步替代紙幣的支付功能。然而,考慮到數字貨幣作為新生事物仍存在很多不成熟之處,很可能會給我國的支付體系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在全面廣泛推行數字貨幣之前對其與支付的關系進行梳理研究。
二、數字貨幣與支付的正向關系
(一)數字貨幣可促成更為經濟、高效的支付體系
與傳統紙幣相比,發行數字貨幣能有效降低貨幣發行、流通成本,提高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同時數字貨幣也會改造傳統的支付清算流程。數字貨幣運用區塊鏈技術,進行自動化、智能化處理,實現實時驗證和審批,將極大減少投入,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技術的公正性和不可篡改性,能大大減少人為操作的失誤和事務處理的糾紛。其一,在發行環節,數字貨幣不需要支付實體貨幣發行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二,在交易環節,數字貨幣完全使用電子方式記賬,不需要建立和維護個人賬戶;其三,數字貨幣交易賬簿唯一且不需要貨幣清算,減少了實體貨幣交易中的環節,從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如果銀行或其他實體同意使用一個不需要中央銀行記錄的公共賬戶,并允許每家銀行持有一份分布式總賬副本,國內和跨境轉賬匯款都通過區塊鏈技術使用數字貨幣點對點進行,則結算可能不再需要中央銀行經營的賬戶,一方面將減少央行的成本和維護費用,另一方也將改變監管形態。中央銀行將由支付服務的直接提供者,轉變為支付行為、支付安全的監管者、保障者,監管對象從有限的大型的分中心(商業銀行)轉向無數個體交易者,監管技術和手段的要求更高,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更加重大。也就是說,未來的央行數字貨幣可實現“點對點”支付結算,不需要借助第三方中心化機構,這將有助于我國建設全新的金融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我國支付體系,提升支付結算效率。
(二)數字貨幣有利于支付活動的全球化
數字貨幣是在全球化超級數據庫系統中產生、流通的,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各節點和參與者共同認證,不受國域、地域限制,具備天然的國際貨幣屬性。隨著跨境電子商趙諶球的發展,國與國之間大宗商品的支付,極有可能由主流的數字貨幣完成。眾所周知,跨境電商面臨的難題之一就是“跨境支付”問題,其涉及到外匯管制、跨境物流配送、出入境海關查驗、網上交易的監管條件等。目前,跨境支付渠道都掌握在國外金融大鱷Visa、Master手中,中國銀聯雖然已經在海外開拓,但基于傳統的金融協議跨境支付手續費高昂,同時由于國際間的匯款一般至少在3天之內,各種不可預測因素一直令外貿商家頭痛不已。而數字貨幣則可利用P2P網絡的跨國界性,實現轉賬的瞬間到達,而且費用低廉。數字貨幣可充當各國貨幣的媒介,其最終將起到“國際物聯網、貿易間的結算、結匯”的作用。數字貨幣有利于制造全球化的快流通,并且流通領域愈大、范圍愈廣其適用價值愈高。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全球貿易加速發展,交易的規模和頻繁程度使得數字貨幣的應用具有較強的經濟價值。
(三)數字貨幣支付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
數字貨幣在技術上記錄了貨幣整個生命周期的關鍵信息,其基于分布式記賬,資金流向可追溯、交易信息可永久保留,每個交易行為的來龍去脈都得到清晰記載,監管人員可能無需到現場檢查,在后臺就能跟組監督資金的流向,提高反洗錢、反恐等監管工作的效率和精確度。也就是說,數字貨幣可以記錄包括貨幣產生、支付原因、支付路徑等交易信息,數據的完整和開放,解決了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幫助企業和機構從中找到具有價值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會交易的公平和效率,調節資源配置,節約社會資源。
(四)數字貨幣支付有利于推動共享金融發展
無論是技術還是制度層面,數字貨幣都契合了共享金融的核心理念。首先,數字貨幣無需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就能進行遠程交易,還能和互聯網、物聯網等各類現代技術對接,配合日新月異的移動技術,顯著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便利性。其次,基于數字貨幣的金融服務具有“海量交易筆數、小微單筆金額”的小額、便捷等特征,在便民服務領域具有突出的優勢,填補了傳統金融服務的空白,滿足大眾對業務融合、安全便捷、標準規范的高質量金融服務的要求。此外,數字貨幣還可有效解決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信息不對等、暗箱交易和難于監管等問題,有助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簡化了數據處理的流程,更降低了保持數據一致性和交易可追溯性的成本,使得普通民眾能夠享受到金融發展帶來的紅利。
(五)數字貨幣支付有利于創造新興金融業態
數字貨幣的發行,可能會弱化銀行的部分傳統功能,將助力其開拓新業務領域。比如區塊鏈技術的使用,使大量人力資源從瑣碎的、操作性的工作中解放出來,從事智力密集、附加值高的工作。銀行由資本運作的大中心,轉變為服務導向型、產品特色型的新型金融機構。可以細分銀行業務的各個傳統領域,建立以客戶體驗為導向、以互聯網低成本擴張為手段的業務模式,抓取被銀行忽視或未能享受銀行基礎服務的客戶群體。
三、數字貨幣與支付的反向關系
(一)數字貨幣可能會構成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競爭壓力
如果允許個人和企業持有數字貨幣錢包,通過區塊鏈技術進行點對點的實時交易,那么將大量壓縮銀行的支付業務生存空間和利潤空間,并導致資金大幅流出銀行系統。如果數字貨幣只是取代現金,沒有利息,也不具備商業銀行賬戶的任何功能,人們還是會把大部分錢存在商業銀行。如果數字貨幣只是減少了對實物現金的需求,可能會令小額支付系統運行更高效;數字貨幣若僅局限于模仿現金的職能,它對紙鈔需求量的影響可能要大于對商業銀行存款的影響,其對宏觀經濟的影響就微乎其微了。但即便如此,現有銀行存款仍會部分流失,數字貨幣與銀行賬戶越相似,存款流失就越明顯。這種存款流失呈逆周期變化,即市場融資承壓時資金會流出銀行,風險厭惡情緒低落時資金回流銀行。存款從負債經營的商業銀行移至中央銀行會產生兩個重要影響:一是存款會更安全;二是會削弱銀行的信貸供給能力。當前,零售存款主要用于銀行發放流動性貸款,而貸款無法在公開市場出售。如果此類賬戶大量同時關閉,銀行將失去滿足需求的流動性資金來源,從而更多依賴于資金批發市場,而危機時這一融資渠道被證明是相當不穩定的,其結果將是商業銀行減少對實體經濟的信貸供給。而央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只有流動資產,現金不可能枯竭,因此不會遭遇擠提,這是問題的關鍵。
(二)數字貨幣支付將衍生較大的支付風險
相對于現在的貨幣支付系統,數字貨幣系統有可能會面臨更多的風險,特別是來自互聯網的危險,例如黑客的入侵,數據混淆等。傳統的貨幣系統是一個封閉系統,可通過一些安全手段隔離了外界威脅,然而數字貨幣系統有可能是一個開放系統,其將直接面對外部的安全威脅。通常情況下,數字貨幣會存儲在具有保護數字現金安全功能的數字錢包中,而數字錢包則一般會利用加密工具來保護數字現金。但問題是,一旦密碼被盜,數字貨幣就很可能會被盜走。再者,大多數的數字貨幣模仿現金交易,具有相對匿名性的特點,而且支付一旦確認其操作一般是不可撤銷的,從而導致如若丟失則很難追回的窘境。而且,目前我國對數字貨幣交易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沒有法律約束和明確規定,故而數字貨幣在欺詐、偽造、丟失或被盜的情況下,很可能無法清楚闡明責任問題。因此,在現有科技水平和機制下,相較紙幣或以法幣作為基準的電子貨幣,數字貨幣的支付風險會更大些。
(三)數字貨幣將產生一定程度的結算風險
一方面,大多數數字貨幣支付機制表面上并不存在流動性或信用風險,但支付數字貨幣使用的第三方機構則需要管理數字貨幣和其他貨幣的流動性,這很可能將結算風險引入到支付系統中。也就是說,與數字貨幣相關的制度安排將帶來一定程度的結算風險。另一方面,數字貨幣交易系統存在明顯漏洞,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一,數字貨幣資產無法與所有人建立強大的映射關系,錢包數據可被竊取或遺忘;其二,部分數字貨幣并非真正的開源,比如有的數字貨幣源代碼掌握在數字貨幣運營商手中,這存在極大的道德風險,數字貨幣運營商有可能通過屏蔽部分 IP 地址的方式竊取投資者的數字貨幣。
(四)數字貨幣的穩定性直接影響其支付功能規模化的實現
數字貨幣匯率不穩定、幣值波動大,是數字貨幣支付功能規模化實現的最大障礙。幣值的不穩定既會影響消費者持有數字貨幣的信心,也容易造成交易中的某方出現“隱性”損失,而這些都最終影響數字貨幣支付功能的實現及推廣。
(五)數字貨幣將導致支付機制風險的轉移
在傳統的零售支付系統中,支付機制的風險通常是由金融機構承擔的;而在數字貨幣機制下,支付機制的風險則由終端用戶直接承擔。值得一提的是,數字貨幣機制的操作風險程度絕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機制的設計。
(六)數字貨幣的成本優勢較難延續
數字貨幣支付的突出優勢之一在于支付成本較低,但伴隨監管的強化、經營的推進以及外界的競爭,數字貨幣的成本優勢能否延續值得關注。一是監管的強化會增加數字貨幣的經營成本,這部分成本將會被分攤到用戶身上;二是數字貨幣與傳統支付的成本累積過程與階段不同,未來可能會面臨網絡管理成本和經營成本的增加,增長的成本也將會分攤到商家或者用戶身上;三是傳統支付面臨競爭壓力,也可能會降低收費或者吸收數字貨幣的技術,數字貨幣成本優勢會被縮小。
全球經濟帶動了數字貨幣的形成和發展,而如何有效地促進數字貨幣的誕生以及更好的促使數字貨幣的長足發展將是今后研究的重點問題。作為支付系統與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的監管者,以及支付系統研發和創新的催化劑,中央銀行有責任提高支付系統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央行推出并流通數字貨幣很可能會對線下傳統支付清算和金融體系構成較大沖擊。因此,數字貨幣的設計應立足經濟、便民和安全原則,切實保證數字貨幣應用的低成本、廣覆蓋,實現數字貨幣與其他支付工具的無縫銜接,提升數字貨幣的適用性和生命力。
參考文獻
[1]蔡制宏.數字貨幣發展狀況、可能影響及監管進展[J].金融發展評論,2015(3):133-138。
[2]樊云慧,栗耀鑫.以比特盼例探討數字貨幣的法律監管[J].法律適用,2014,(7):48-52。
[3]蒲成毅.數字現金對貨幣供應與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J].金融研究,2002,(5):81-89。
[4]謝平,石午光.數字加密貨幣研究:一個文獻綜述[J].金融研究,2015(1):1-15。
[5]俞佳佳.數字貨幣功能探索及思考[J].海南金融,2016,(3):79-83。
[6]張正鑫,趙岳.央行探索法定數字貨幣的國際經驗[J].中國金融,2016,(17):28-30。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gital Currency and Payment
GUO Xiaomei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nnxi 714000)
關鍵詞:倉單質押;電子倉單;質押登記
一、倉單質押的法律風險
倉單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其基本的交易模式是由保管人開具倉單給存貨人,存貨人背書轉讓倉單,或將倉單出質。隨著倉單交易的專業化規范化進程的推進,逐漸產生了大型的交易所對倉單交易進行更加規范、專業的管理,形成了一種流通性更強、信用程度更高、內容與格式更加規范的倉單,并在發展中逐步被行業所認可,形成了現在所謂的“標準倉單”。由于交易所及其服務對象十分有限,并不是所有的倉單都可以納入標準倉單的范圍,故而實踐中還有一大部分發生法律爭議的倉單被稱為“非標準倉單”。而之所以作這一區分,是因為標準倉單質押的法律風險與非標準倉單質押的法律風險是截然不同的,有必要分而述之。
(一)標準倉單質押的法律風險
標準倉單,是特指由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連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鄭州交易所”)或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上海交易所”)制定的,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合格后簽發給貨主并在交易所注冊,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實物提貨憑證。①而標準倉單又可以依倉儲物的不同分為倉庫標準倉單與廠庫標準倉單,廠庫標準倉單的適用范圍十分有限,在實踐中還沒有針對廠庫標準倉單的專門規定。因此在本部分的討論中,標準倉單僅指倉庫標準倉單。電子倉單的出現給倉單制度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其不僅僅是倉單的表現形式從紙質化到電子化的變更,更代表了有關于倉單的生成、轉移、變更、注銷、鎖定、凍結和設立擔保等一系列運作,皆于電子倉單管理系統上進行。也就是說,這一系統要承擔著數據儲存、更新與監控等工作。電子倉單的工作流程十分清晰:首先輸入倉單的詳細信息(倉單編號、貨物名稱、貨物種類、貨物數量等),平臺即生成電子倉單,并同時向電子倉單持有人(存貨人,即出質人)核對信息,倉單持有人確認信息之后,平臺發送電子倉單至倉庫(保管人)與電子倉單持有人(存貨人),電子倉單即完成。而電子倉單質押的實現流程中,電子倉單的持有人(質權人銀行)具有對倉單一切交易的決定權,即有關電子倉單的一切修改和變更都必須經過倉單持有人的同意,所以出質人如欲出售倉儲物,則需在平臺提交申請,平臺將其發送至倉單持有人處,由倉單持有人表示接受或拒絕,如果倉單持有人接受,則平臺向出質人、質權人、倉庫保管人發送確認通知,經確認后,倉庫保管人放貨,由此完成電子倉單質權的實現。在這種電子倉單系統的運作下,我們則可以即從法律的角度,也從技術的每一環節的角度對標準倉單質押的法律風險進行審視:
1.質押登記效力存疑
標準倉單質押的一個主要特點是以電子形式存在。不同于傳統概念中的轉移紙質倉單的質押方式,標準倉單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生成以后即以電子形式存在,這也就使得標準倉單質押不能歸屬于《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59條第1款中所述的“交付即設立”的倉單質押,而屬于后一分句中的“沒有權利憑證的倉單”之質押。雖然電子倉單在操作過程中也存在“電子交付”,例如在《欒川縣豫廣金屬冶煉有限責任公司等訴上海平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西雙版納A股份有限公司將備注為“質押”的電子注冊倉單的系統截屏發送至深圳XX有限公司指定郵箱,自該截屏文件到達被上訴人指定郵箱之時,即完成了權利憑證的交付。那么,現行法規是否承認此種“交付”呢?筆者認為,司法解釋中顯然沒有采取這個意義的“交付”,否則就不會存在第59條第1款后半句的規定,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應當解釋成,電子倉單不僅需要交付,還需要在交易平臺進行登記。這種解釋方法明顯不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故不應予以采納。對于沒有權利憑證的倉單之質權,于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而目前我國的倉單質押登記機構只有大連交易所、鄭州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在此三大交易所辦理的質押登記是否具有質權發生的效力呢?換言之,這三大交易所是否具有辦理質押登記,并使得倉單質押設立并產生公示效力的資質呢?通過分析其他擔保物權的登記機構,我們發現,作為擔保物權的登記機構起碼需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登記機構的法定性。這是登記機構需要具備的最基本條件,如果法律法規沒有授權給機構以登記的權力,那么即便這一登記在商事交易中已經十分普遍,其在法理上仍然具有不法性。例如,《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動產的法定登記機關,而卻沒有任何一個《辦法》給予三大交易所以倉單質押登記之授權;(2)登記機構的統一性。在現有法律規定的登記機構中,一般都會采取統一登記機構的表述,如《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等,這種規定不僅是為了管理的方便,更重要的是管理的規范與信息的統一。而我國現有的倉單質押的登記機構有三家,這三家交易所各自有自己的登記管理系統、管理辦法,例如上海交易所以電子倉單管理系統進行倉單質押的管理,鄭州交易所以凍結模式進行倉單質押的管理,這種不統一會導致倉單質押的設立處于混亂狀態,容易發生重復登記等各種問題;(3)登記內容的公開性。登記在沒有權利憑證的倉單質押設立中起到了公示的重要作用,登記內容必須為公眾所能知悉,如果公眾不能獲知倉單質押的登記信息,那么登記就形同虛設,沒有起到登記制度設立之初設想的維護交易安全與穩定的作用。如前所述,三大交易所的服務范圍非常窄,且僅有上海交易所允許會員查詢登記信息,其余兩家的登記信息十分私密。這樣一來,可見三大交易所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倉單質押登記機構,其辦理的質押登記是否有效也是存疑的。但自2021年1月1日開始生效實施的《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確定了將倉單質押納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范圍,由當事人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自主辦理登記,似乎引入了征信中心這樣一個國家指定的登記中心。又但是,在筆者看來,《決定》并未說明這一登記的效力,我們也無法從條文中確定地解釋出征信中心登記的效力,更未指明不登記的后果。《決定》第四條規定,征信中心不得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這說明征信中心對倉單質押的登記至少并不會發生“未經登記的質押不發生效力”的情形,征信中心的登記只是事后的備案。如果這一結論成立,那么前述有關現存登記機構的資質導致質押登記效力存疑的問題,仍舊沒有得到解決。如果我們回歸到法律規定,是否可以解釋出三大交易所辦理的登記的效力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3條第2句規定,當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登記,主張該擔保具有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大交易所進行的質押登記并無法律授權,如此看來這一條似乎也可以否定三大交易所登記的效力。
2.標準倉單質押的規范不統一
三大交易所都有關于標準倉單的管理辦法。其中,大連交易所對倉單交易沒有專門的規范,倉單規范僅散見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之中,僅對標準倉單的定義和分類進行了闡述;鄭州交易所對倉單交易有更為全面的規定,但沒有對倉單質押的規定。目前只有上海交易所對倉單質押有專章規定。如前所述,不同的交易所對于標準倉單質押的規范相差甚遠。例如,上海交易所以電子倉單管理系統進行倉單質押管理,其質押登記流程為:首先,由出質人提出質押登記申請;其次,由指定的交割倉庫審查該申請;再次,由質權人確認質押登記申請;最后,由指定交割倉庫進行倉單質押登記。至此,銀行的質權設立。但依據鄭州交易所的規則,倉單質押并不采取登記制,而是凍結制,即標準倉單所代表的倉儲物被鄭州交易所凍結,以此限制存貨人對倉儲物的移轉。此種方式是否是真正意義上的倉單質押,頗有爭議。
3.銀行質權的實現依賴于受讓人
“禁止流質”的規定使得銀行與貸款申請人之間不能約定在申請人不償還債務時,銀行即獲得倉單的所有權,故目前實踐中銀行質權通常是由銀行、借款人以及標準倉單的受讓人之間簽訂協議,由受讓人支付受讓款,以此替借款人償還銀行貸款的方式實現。在這個過程中,銀行與受讓人之間建立了倉單買賣關系,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擔保關系消滅,申請人償還貸款的義務轉移給了受讓人,故而銀行債權實現的風險也取決于受讓人———銀行無法實時監控倉單的流轉情況,而只能依賴于交易所的監管,一旦受讓人拒不履行償還貸款的義務,則銀行質權難以實現。
(二)非標準倉單質押的法律風險
非標準倉單是實踐中更為常見的倉單形式,是指倉儲機構出具的,表明持有人對一定數量的倉儲物享有提取貨物的權利的憑證。與標準倉單相比,非標準倉單所依托的是倉儲機構的信用,因而與標準倉單相比,其信用度低、流動性差、規范性差,但正因非標準倉單低門檻,導致實踐中的倉單質押糾紛以非標準倉單居多,且非標準倉單并不是只被小型倉儲機構所采用,許多大宗貨物的倉單質押也依賴于非標準倉單(如青島港事件)。
1.倉單格式標準不明導致的法律風險
雖然國家標準委的《倉單要素與格式規范國家標準》于2014年開始實施,但實踐中格式不標準的倉單仍然存在。在倉單融資模式中,倉儲物首先要進入交割倉庫,由倉庫保管人向存貨人(出質人)開具入庫單,以作為對實際入庫數量的確認,并不具有提取倉儲物的功能。但實踐中還存在的情況是,個別物流公司在收取貨物后以入庫單代替有效的倉單,將其直接交付給存貨人。嚴格來講,入庫單持有人并不能向保管人主張提貨的權利,這就給質權的設立和實現帶來了法律風險。例如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也從事倉單質押融資的業務,但只有關于交收倉庫管理的文件,沒有關于倉單質押的規范文件,且其他可查閱信息相對三大交易所來說較少,倉單業務開展并不規范。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四川省川威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可以發現渤交所既開具了《倉庫存貨憑證》,又開具了《倉庫提貨單》,前者為權屬憑證,后者為提貨憑證,這種權屬憑證與提貨憑證相分離的設計使得二者中的任何一份都不是一份標準的倉單,同時也使得這一融資過程面臨了巨大的風險。非標準倉單也不僅僅局限于紙質形式,除前述提到的三大交易所出具的是標準的電子倉單外,實踐中還存在各互聯網公司、倉儲公司、銀行等推出的非標準的電子倉單(系統),造成了倉單融資的混亂。例如,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中儲與京東、阿里巴巴、平安銀行等都開發了電子倉單質押融資服務的系統,顯然這些公司是希望模仿三大交易所的倉單交易模式,這種運用了區塊鏈及物聯網技術追蹤大宗商品倉單的物流信息、庫存信息、交易信息和融資信息等全周期數據的方式,相較于紙質倉單無疑能夠使得各方對倉儲物的事實狀態和權屬狀態有更好的了解,但由于這些公司之間信息不互通、沒有形成公信力、信息不公開,故而在這些公司的電子平臺上進行倉單質押的效力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2.倉單內容不真實導致的法律風險
實務操作中,以銀行作為質權人為例,銀行往往只審查倉單的形式要件,而不去核查倉單上所記載的貨物數量、種類、品質等與實際的貨物數量、種類、品質等是否一致,這樣一來,如果銀行主張實現質權,應當以倉單為準還是倉儲物的實際情況為準則引發爭議。尤其當保管人與出質人實際為同一人,或出質人是倉庫的實際控制人,又或出質人與保管人有密切關聯時,質權人很難掌握倉儲物的實際情況、流轉及其設立擔保的情況。
3.實踐中倉儲物流轉給質權帶來的法律風險
出質人以倉單為銀行設立質權,是為了給銀行的債權提供擔保,從而獲得銀行的貸款以用于運營。通常來講,如果不允許倉儲物的流轉,那么出質人(債務人)無法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也就無法獲得利潤,更無法按時向銀行還款。故而實踐中的倉單質押往往采用一種類似于“浮動質押”的方式———只要倉儲物以市值總量不低于倉單上記載的市值總量的75%為限即可以自由流轉。這種方式雖然能夠給出質人的生產運營提供便利,但卻對現有的質押制度提出了挑戰。在我國的擔保制度下,無論是動產質權還是權利質權,質物必須是確定的———因為通常而言,質物在轉移了占有之后,出質人無法在擔保期間利用質物,而實務中倉單質押的做法顯然突破了這一限制,而更類似于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則,可我國目前還沒有關于“浮動質押”的規定。那么,這種情況下,質權是否有效設立,甚至于這種擔保方式是否還能成為質押,也是存在爭議的。如果認為此時不成立倉單質押,則只能認定為倉儲物的抵押。
4.重復質押的法律風險
由于非標準倉單沒有統一的管理系統,其生成僅由保管人開具倉單交給出質人(存貨人)即可,倉庫內部管理規范的缺失使得倉單的出具不受控制,其質押成立的要件為交付,這種公示方式的公開性不強,常常會出現重復開單導致的重復質押的情形———即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或保管人就同一批倉儲物向出質人開具多個倉單,出質人憑多份倉單設立質權的情況。
二、對倉單質押法律風險防范的前瞻性思考
面對倉單質押的亂象,有學者建議建議審慎開展倉單質押業務,僅接受期貨交易所、全國性倉儲機構、大型港口碼頭開具的倉單。③但筆者認為此種做法多有不妥:第一,非標準倉單質押在商事交易中已經廣泛應用,不能一刀切地禁止中小型倉儲機構開具倉單,否則既不利于商事交易的順利進行,也會將正在進行的非標準倉單質押陷入尷尬境地,故而我們的治理方向應當是引導和規范,而不是一味地禁止;第二,即便只承認期貨交易所、全國性倉儲機構與大型港口碼頭開具的倉單,還是無法解決我們前述分析過的,機構資質存在問題、機構系統之間信息不互通、機構間規范不一致的問題,因此我們要做的是將倉單質押在立法上予以完善,引入監管,并根據倉單融資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設置統一、規范的管理機制。
(一)通過立法明確倉單質押登記機構及登記效力
為了解決倉單質押登記機構沒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機構之間信息不互通、信息不公開的問題,應當首先在立法上賦予三大交易所做倉單質押登記的合法性,或在全國范圍內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某一機構作為倉單質押的合法登記部門,以解決登記機構的資質問題。如前所述,征信中心已經被確定為倉單質押的登記機構,但登記的效力尚未明確,筆者認為,考慮到以倉單質押進行融資的必然是大宗商品的交易,故而風險也更大,立法應當進一步規定征信中心進行登記的效力,明確其法律效果為“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倉單管理系統,制定統一的倉單質押規范,禁止自行開發倉單質押融資平臺
如果上述設想成立,那么另一個問題是,對于現存的三大交易所的倉單質押業務以及其他電子倉單質押交易平臺應當如何處理?此處需要對征信中心的職能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征信中心作為國家登記機構,只能助力于物權變動的公示,必然無法承擔三大交易所或非標準電子倉單的運營公司在倉單質押設立中的功能:首先,三大交易所具有較為完備的管理規范和運行系統,交易所與制定的交易倉庫之間簽署合作協議,倉庫作為倉儲物的監管人,要接受交易所對倉庫的監管,這種監管大大降低了倉單質押的風險;其次,各公司自行建立的非標準電子倉單系統運用了區塊鏈與物聯網的技術,雖然在法律上存在較大風險,但其對物流動態信息的掌握在實務操作中確實給電子倉單融資提供了便利。因此,應當保留三大交易所在倉單質押中的地位和功能,但需要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整合和規范,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倉單管理系統,制定統一的倉單質押規范。改變只有期貨交易所會員可以查詢登記信息的現狀,讓倉單質押設立登記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同時,加強征信中心對三大交易所的監管,保證征信中心與三大交易所登記信息交流通暢。此外,還應當考慮引入非標準倉單公司的區塊鏈技術和物聯網數據,以提高電子倉單融資效率。那么,在保留標準倉單交易所的情況下,是否要對非標準電子倉單質押機構進行保留呢?筆者持否定態度。保留非標準電子倉單有以下弊端:第一,允許自行設立電子倉單系統會導致電子倉單融資平臺泛濫,導致倉單質押業務愈發混亂;第二,如果要將標準電子倉單的管理模式應用于非標準電子倉單,那么就需要電子倉單融資平臺、指定倉庫的資質合格、運作系統完善以及管理規范完善,否則電子倉單的引入就沒有降低紙質倉單的風險,但現實中,很難讓每一個非標準電子倉單融資平臺都有如此完備的機制,這也是一個浩大的工程。故而,考慮到倉單質押必然涉及的是大宗商品,其風險更應予以控制,以防再次出現青島港、上海鋼貿案等類似案件,筆者以為應當對非標準電子倉單質押平臺進行取締,統一于國家認定的三大交易所等機構進行倉單質押業務辦理,并在征信中心進行登記。但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采取何種立法取向才能達到維持秩序與促進交易的平衡與共同發展。如何解決登記機構的資質問題,取決于我們如何抉擇公示法定與公示自由的立法取向。如果我們堅持公示法定主義,那么三大交易所進行的登記是必然無效的,這種嚴格的公示法定主義有利于秩序的維持,但是否也會給交易的發展帶來阻礙?再退一步講,我們前述討論的都是希望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倉單系統,確定全國統一的倉單質押登記機構,以達到維持秩序的目的,但或許有一種折中的辦法是,確立地方的交易秩序而非全國統一的交易秩序,雖然這在我國的擔保物權登記機構的設置中沒有先例,但這也不失為一個可以達到維持秩序與促進交易的雙贏的辦法。
(三)金融機構加強對倉單內容的審查
傳統上,金融機構對倉單的審查僅限于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倉單項下的貨物情況,這給倉單虛開提供了可乘之機,這一問題在紙質倉單為質押的情況下尤為突出,相信在電子倉單興起之后,作為質權人的金融機構能夠更方便地掌握更全面的信息,有效避免倉單內容的不真實。
(四)加強區塊鏈技術的應用
關鍵詞:智能監控系統;產品制造;工業物聯網;數據采集;嵌入式Linux;數碼點陣筆
既有工業系統在制造目標產品過程中,伴隨產品制造產生了大量過程數據和狀態數據,各種數據以不同的形式展現在操作人員、檢驗人員和監管人員面前,數據完整性、關聯性和真實性在監管檢查過程中較難保證。原有監管下的質量檢驗監督、飛行檢查等手段僅能作為事后發現并彌補的手段,不能在質量問題發生的第一時間將質量數據呈現出來,為保證所有工序過程數據均在第一時間被無差別地記錄并呈現,本文基于物聯網技術設計了一種能夠適應傳統工序記錄表單數據采集和先進工序自動表單數據采集的產品制造全過程智能云監控系統。
1系統設計
1.1自動、智能設備數據采集
自動或智能設備硬件常配有數據接口,如USB、網絡控制器、WiFi模塊、RS232、RS-422/485等,工作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可通過數據接口提供給外設設備。據此,設計通過多協議網關[1]作為采集設備的智能數據采集系統(圖1)。系統中各設備(A—D……)均為具備數據接口能力的檢驗、檢測設備,通過協定的數據協議與嵌入式Linux多協議網關完成數據交互工作。多協議網關將各種設備數據采集后通過MQTT協議傳輸至服務器和數據處理中心。1.1.1多協議網關根據工業現場設備種類多、通信協議多的要求,網關需要具有多種接口硬件,適應多協議、多通信標準具備良好的網絡管理能力、強大的可擴展能力和較高的安全性。據此設計的嵌入式Linux多協議網關由層結構完成,分別是硬件層、驅動層、系統層和應用層硬件層主要提供運行系統所必須的存儲器和處理器以及各通信硬件接口。驅動層負責對接應用層的標準API與底層硬件外設,嵌入式Linux中將硬件驅動統一為字符設備、塊設備、網絡接口[2]3種,并可實現驅動的模塊化動態編譯與靜態編譯,使網關具有較高的可擴展性。系統層即為剪裁后的嵌入式Linux操作系統,以U-Boot作為啟動引導程序BootLoader[3],以yaffs[4]格式作為根文件系統。應用層軟件系統為網關功能實現的核心層,主要功能有:(1)集成嵌入式web服務器,可通過web端對網關實現遠程配置與狀態監測;(2)可配置網關對接設備種類,調用集成的相關設備驅動,進行工業設備的數據讀取,如將設備對接PLC設備,網關即可根據配置的參數進行PLC相關寄存器的讀取;(3)將讀取的工業數據按照MQTT協議進行打包后,以WiFi或4G等方式發送到云平臺,為云平臺提供數據基礎。1.1.2物聯網MQTT協議網關數據與云平臺之間采用MQTT協議進行數據傳輸,MQTT協議[5],即遙信消息隊列傳輸,是一種輕量級的基于TCP的訂閱式協議。該協議可在占用網絡及硬件資源非常少的情況下實現可靠通信,是目前物聯網中應用非常廣泛的協議,其具有以下幾種特點:(1)基于/訂閱模式,可實現一對多與程序模塊間的解耦,/訂閱模式如圖2所示;(2)可實現SSL/TLS單向認證或雙向認證;(3)開銷級別小,固定包頭只有2字節;(4)為不同的應用場景提供了3種傳輸方式,用戶可根據需求的不同進行級別的設置。QoSLevel0:至多一次,確保數據最多傳輸一次,適用于工控網絡中實時監測系統。QoSLevel1:至少一次,消息傳遞有可能重復,需要客戶端返回ACK包進行返回消息確認。QoSLevel2:只有一次,確保消息只到達一次,需要進行4個數據包的交換,適用于工控網絡中對數據完整度要求更高的場合。在制動部件試驗臺試驗數據監控系統中采納了QoSLevel1模式,確保數據傳輸準確安全。1.1.3數據處理數據終端采用MQTT服務器[6]用于數據處理,關系型數據庫用于存儲數據[7],能夠提供獨立的數據檢索查詢功能。RestAPI可以將數據庫中數據提供給任何需要數據的第三方,供數據分析和檢索使用。
1.2傳統工序人工測量填寫數據采集
傳統工序主要采用非智能測量檢驗設備進行檢查的項點,由操作人員將實際測量操作數據手寫填入質量記錄中,該過程通常要求實時填寫,準確記錄。但在實際操作中,不能排除集中填寫、填寫數據非測得數據的情況,甚至出現在某些關鍵領域補填記錄的嚴重違規行為。為防范違規填寫行為,本系統中利用數碼點陣筆作為現場采集設備,將質量記錄的填寫行為和數據實時記錄并存儲。傳統數據采集總體架構見圖3。1.2.1數碼點陣筆數碼點陣筆是一種基于光學識別捕捉筆尖運動軌跡,并利用壓力傳感器判斷筆跡記錄時段,最終將有效記錄信息上傳至接收設備的新型書寫工具[8]。本系統中,在原有質量記錄單上進行鋪碼操作,而后利用數碼點陣筆在質量記錄上無差別書寫后,數碼點陣筆即記錄填寫人、填寫時間、填寫內容等信息,并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向更高一級處理系統傳遞數據。1.2.2同步終端及同步服務器同步終端可以是手持機、PC機、PAD等具備藍牙或USB通信功能的產品,本系統中采用PAD為同步終端,便于數據采集復核員按工位進行數據收集和復核工作。同步服務器主要進行數據再現、復核、存儲和同步工作,可以單獨運行,也可以作為區塊鏈節點服務器使用[9];當其單獨運行時,與普通局域網服務器基本一致,可以提供數據遠程客戶端的數據統計、查詢、分析和導出功能;當其作為區塊鏈節點服務器使用時,除了具備普通服務器功能外,還具備同步其它服務器數據和將自身數據向其它節點服務器和核心同步服務器同步數據功能,確保數據不被篡改。1.2.3數據處理所有服務器均連接于局域內網,在內網穩定運行并提供服務。多種協議的支持可以快速打通各種系統的數據孤島。物聯網MQTT以及數碼點陣筆實現結構化數據的采集,在不同工業現場設備或者不同的質量記錄中,數據存在異構性的問題。為解決數據異構性問題,本系統采取模型數據反向映射功能,通過定義預估模型并利用Map-Reduce技術對異構數據進行模型轉化[10]。根據數據業務場景需求,本系統實現了數據化業務引擎。通過可視化的配置即可實現任務流程、工序監控、流程卡控、電子檔案等多種符合工業生產檢修現場的數據業務模塊。為應對工業現場的數據運用靈活性的要求,本系統采取模塊化方案,可以快速響應現場業務變化和對數據分析需求。利用模塊化編程技術實現對數據的快速加工和處理數據業務邏輯靈活變化。
2系統應用效果及推廣
本系統當前已經在制動檢修車間實施,遠程端顯示數據包括4組主要數據,分別是“數據中心”、“工藝布局、“人員技能矩陣”和“標準作業視頻”;數據中心(圖4)提供“生產日歷”、“試驗數據分析”、“生產進度”、“檢修成功率”、“生產周期統計”、“完成工序統計”等數據查詢使用分析功能;工藝布局主要介紹制動車間整體工藝規劃,3條生產線7個作業工區的劃分和簡介;標準作業視頻(圖5)提供6種主要產品的視頻教學服務,供員工自主學習。本系統中自動、智能設備數據采集系統已經在電氣車間空調試驗臺、總裝車間車輛聯網試驗臺、轉向架車間扭緊機等多部位多臺設備上實現數據實時采集功能;傳統工序采集已經在轉向架車間制動配件檢修工序全面鋪開,未來將繼續推進數碼點陣采集技術,實現傳統工序的智能采集,完成智能數據的全覆蓋。
3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