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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司法制度的改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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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制度的改革

        第1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庭前證據展示,又稱庭前證據開示,其基本涵義是庭審調查前在控辯雙方之間相互獲取有關案件的信息,著重解決訴訟雙方之間的信息互給,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從而為審判作準備。

        公元16世紀,證據展示程序隨著英國衡平法的司法實踐開始出現。1938年,美國將證據展示制度規定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英美等國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又有了各自的發展。受英美法系的影響,不少國家也將證據展示制度納入本國的立法中。我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尚未系統規定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但刑事訴訟法對起訴程序的改革、案卷移送方式的轉變以及律師閱卷范圍的規定,引起了我國許多法學者對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關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成為了刑事訴訟證據立法研討和刑事司法改革的熱點問題之一。江蘇、山東等地還在司法實踐中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試點工作。

        筆者贊同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設立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并將其與我國目前實行的普通程序簡化審和刑事簡易程序相結合,作出了構想。根據外國經驗的學習和我國的具體司法實踐,筆者將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作如下的定義: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又稱庭前證據開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件之前,檢察人員和辯護方人員相互向對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證據,使雙方之間對對方的證據在開庭審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審前未經展示的證據一般不得在庭審中出示并被采用為有效證據的制度。

        二、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具體設想

        遵循維護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行使的原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筆者將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作如下設想:

        1、庭前證據展示的階段。庭前證據展示的階段為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至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之前。之所以如此設想是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這一階段中,辯護律師享有了全部的辯護權,可以查閱指控犯罪的證據并應當向公訴人員提供意見。在此階段進行證據展示,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辯護方所取得的證據則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即可以向公訴人員展示,這樣有利于起訴決定的公正作出。當然也可以對等,辯護方人員也在作出起訴決定后,法院開庭審判前向公訴人員展示。至于在庭審中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首次開庭后新取得的證據,則可以在當庭或再次開庭前進行展示。因為前一種在庭審中新發現的證據一般數量較少。如果較大,則應當中止審理,對新的證據進行展示后再進行開庭審理。

        2、庭前證據展示的地點。庭前證據展示的地點應在人民檢察院。我國刑事訴訟法改變了起訴方式,案件的證據和材料在開庭審理終結前由人民檢察院掌握,在人民檢察院進行庭前證據展示是適宜的。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簡便易行。不宜在人民法院進行。

        3、庭前證據展示的方式和范圍。在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辯護律師可以閱覽全部案卷和證據,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但是與被告人定罪量刑無關的一些工作材料和鑒于其他案件的偵查需要以及其他合理的根據,采用利益權衡原則,在不損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需要保密的部分證據除外。辯護律師應復制全部需要向被告人出示的證據,并負責將這些證據向被告人出示。記明被告人對這些所有證據的意見后,辯護律師應將被告人對證據的意見和辯護律師本人對證據的意見和建議提交給公訴人員,由公訴人員將這些意見在開庭審理時提交給法庭,并將庭前證據展示的內容和雙方的意見向法庭予以綜合說明。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原因,對需要保密的一些證人的基本情況,辯護律師應根據公訴人員的要求不向被告人及其親友揭示。辯護方所取得的證據在記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見后應向公訴人員展示。公訴人員對這類證據的意見也應向辯護律師說明。

        4、庭前證據展示后的庭審。庭前證據展示后的庭審一般實行簡化審理。對經過庭前展示并取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可的證據無須在庭審中進行舉證、質證,只需要綜合說明即可,法庭在征詢被告人意見后可以直接予以確認。被告人對庭前展示的部分或者全部證據提出異議后,當庭又表示沒有異議的,法庭也可直接予以確認。反之,被告人對庭前展示的證據表示沒有異議,但當庭又提出否認意見的,則應對此有異議的證據仍按一般的舉證、質證規則進行。這樣,庭審的重點將集中于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從而突出庭審的抗辯色彩和提高庭審的效率。

        5、違反庭前證據展示的制約措施。公訴人員和辯護方人員應遵守誠信原則,按規定向對方展示所收集的證據。對于違反庭前證據展示,進行庭上證據突襲的,在國外,法官可以采用命令展示、批準延期審理、禁止提出未經展示的證據以及法律懲戒、相應的經濟處罰等制約措施。在我國,可以采用法庭暫緩開庭,建議雙方進行證據展示,或者應一方要求批準延期審理等措施。最有效的措施應屬,規定除非有合理的根據并獲得法庭允許,未經庭前展示的證據,不得在庭審中出示,即使出示也不得被采用為有效證據。至于辯護律師違反公訴人員的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訴人員可向律協提出對該律師的懲戒建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重要意義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上述構想,有人認為可能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例如,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向被告人出示證據的主體是承擔公訴任務的公訴人員,控訴職能的承擔應由公訴人員負責,上述構想將向被告人出證的義務由辯護律師負責,這似乎是矛盾的。實際上,上述構想并沒有超越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作如此構想并沒有減輕或損害公訴人員的控訴職能。在上述構想中,控訴職能仍由公訴人員承擔,對控訴證據的確實性、充分性,達到提起公訴的要求和標準等,這些責任仍是由公訴人員負責的。即使是具體的出證操作雖然由辯護律師承擔一部分任務,但在庭審中,公訴人員仍有概括、總結說明的義務,向被告人出證的主體仍然是出庭公訴人員。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上述構想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進行的,實行后將有如下重要意義:

        1、有利于發現案件真實,加強審判的客觀性。

        設立證據展示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助于發現案件真實。“突襲不利于質詢”,證據展示就是為了讓事實本身,而不是突襲或訴訟、辯論技巧來決定審判的命運。證據展示制度可以讓訴訟各方都能在審判前對證據作仔細的調查和認真的審查思考,作充分的訴訟準備,在庭審中有針對性地對證據進行集中質詢和檢驗,從而有利于獲得案件的真實,加強審判的客觀性,較好地避免法官對控辯雙方某方庭審技巧的過分青睞,從而用事實和證據,而不是庭審技巧來影響審判結果。

        2、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上述構想使證據在庭前得到全面展示,控辯雙方對庭前取得一致認識的事實和證據無需在庭審中進行重復的程式化的舉證、質證。同時,雙方在庭前充分知曉了對方所掌握的證據以后,使控辯的針對性增強,可以突出爭論焦點。這樣就使庭審繁簡得當,提高了訴訟效率,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

        3、有利于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于律師的閱卷權引起了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學界倡導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最初目的也在于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使被告人獲得充分的辯護。上述構想徹底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使辯護律師享有了充分的閱卷權,并且由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出示證據使被告人能夠充分知悉和審思證據,有利于其辯護權的充分行使。出證提前,有助于辯護方更好地進行辯護防御,也有利于提高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其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也得到增強。

        4、有利于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體現司法公正。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上述構想,使庭前對等地互相地公開了全部證據。公訴人員可以在庭前能夠了解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改變了公訴人在“明處”,辯護律師在“暗處”的被動局面,使公訴人員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有利于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體現公正原則。同時,由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出示證據,容易得到被告人的信任,使被告人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關懷。

        第2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關鍵詞]新股發行制度 破發 新股定價

        我國的新股發行制度雖經歷過多次變革,但在市場運行中仍舊存在很多弊端,特別是2007年中國最大規模的IPO―中國石油A股的發行以及其上市后的市場表現,使得新股發行制度中的矛盾集中爆發。2009年6月,管理層結束了歷時九個月的暫停首次公開發行,重啟IPO;創業版也于12月正式啟動,滬深兩市新股頻發。2010年1月份的新股發行數量、發行股份總數量和募集資金規模,更是創下歷年1月份新股發行的新紀錄,幾乎是之前八年同期發行的總和。而與之對應的卻是市場的“破發潮”,不論是藍籌公司,還是中小板、創業板公司,相繼破發。而“中國西電”更是在上市首日就跌破發行價,成為5年多來首只上市當天破發的股票。頻繁發生的破發現象,使新股發行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又被重新聚焦。

        一、現有新股發行制度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首先,一級市場高溢價發行成為二級市場泡沫的制造機制。股權分設置改革完成以后,市場雖然進入了全流通時代,新股卻仍然按照股權分置時的高溢價發行,從源頭上為二級市場輸入了泡沫。同時,巨額資金囤集一級市場獲取無風險收益,致使新股發行市盈率越定越高,第六批發行的創業板市盈率更是高達88.66倍。然而,在新股發行的火熱外表下,深藏著的是新股上市后股價爆炒后又大跌的風險。引發2007年股市暴跌的中國石油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而近期上市的拓邦電子、宏達經編、中核鈦白也分別上演新股發行的悲喜劇,上市首日分別暴漲577%、538%、500%,然后就陷入漫漫跌途。巨額機構資金囤集一級市場,瘋狂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級市場的溢價,貪婪吸食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使得證券市場的投資功能喪失殆盡,這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之所在。

        其次,在新股分配方面,向機構投資者和大資金傾斜,對中小投資者顯失公平。雖然2009年修訂的新股發行辦法規定,凡參與網下發行報價的配售對象,不得再參與網上新股申購。但是,由于資金量大小決定了話語權和最終分配結果,大量“打新”資金,仍舊囤集于一級市場,專門用于申購新股。這不僅是資源浪費,而且使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中小散戶參與網上申購,中簽如同“中獎”般艱難。在英國、美國、香港等成熟的資本市場,新股發行都是首先保證中小散戶的申購,因為中小投資者是資本市場中的弱勢群體,是監管部門的維護重心。比如,香港市場在新股發行上就采用了“一人一手”制―發行人為了照顧中小散戶,不論其資金多少,保證每一有效申購賬戶都獲得一定的新股。同時,由于散戶力量有限,沒有能力暴炒股票,新股更多地分散在他們手中,很難形成泡沫。

        第三,新股定價機制不合理,導致市場過度投機。目前,我國的新股定價是網下詢價方式。在一級市場上,新股發行價主要是根據機構投資者詢價結果而定,虛假出價、操縱出價等問題不可避免。一級市場的定價更多的體現出機構投資者的話語權,卻遠遠背離了理性的市場化定價。在中石油的網下詢價過程中,很多詢價機構的報價完全脫離了中石油的內在價值,利益的驅使得詢價機制形同虛設,演變成拼搶新股的博弈報價游戲。上市交易時,機構投資者通過籌碼的過度集中操縱集合競價,從而使開盤價與發行價大幅背離,引發新股首日股價暴漲,一、二級市場之間的利益分配嚴重失衡。

        二、對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2009年末開始的新股破發潮充分反映了二級市場中投資者對新股定價的不認同,而“中國一重”發行時竟未獲得投資者足額認購,也說明了一級市場的打新熱情銳減。如果說暴炒新股使資本市場的投資功能消失殆盡,那么如今其最重要的融資功能也在減弱,可見,現行的新股發行制度還需完善。

        首先,新股分配必須同時兼顧機構與中小股東的利益,形成良好的利益分配機制和制衡機制。雖然以我們A股市場的實際情況,實行香港的“一人一手制”并無實踐意義,但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出發點正是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必須要考慮的前提。在如今不能取消網下配售的情況下,建議采取靈活的配售和申購制度。可以根據發行情況,適當調節申購比例,并根據網上網下申購是否踴躍的情況進行分配,首先保證中小散戶申購,提高中小投資者的中簽率,甚至可以推出“固定中簽率”,讓新股更多的分散于散戶之手,這也是抑制新股上市后股價暴漲暴跌的有效措施。

        其次,適當調節發行方式,以保證新股定價合理。在新股發行過程中,由于一級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詢價機制中又有時間限制,詢價機構在了解待發行公司時,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賴主承銷商的投價報告。于是,承銷商在確定發行價時具有的無可爭辯的決定權。同時,當前的新股定價是協調了承銷商與發行人利益,綜合制定出來的,而此時雙方利益一致。在一級市場還是賣方市場的大環境下,新股虛高的定價不可避免。所以,管理層可以適當調節發行方式,間接地在需求方面對承銷商加以制約,如延長新股上市與發行之間的時間。如果新股發行后不立即上市,而要延期幾周或更長時間,那么,出于對時間成本的考慮,以及二級市場發展的不確定性,一部分投資者的申購積極性必然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承銷商一定會認真考慮成本與利潤的關系, 給出合理報價。

        第3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關鍵詞集體林權改革;采伐許可證;存在問題;完善措施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大創新和完善,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大戰略舉措,也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偉大實踐[1-3]。采伐許可證相關制度順應林權改革是落實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關鍵。

        1在林權改革背景下,現行采伐許可證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深入,廣大林農對集體林的財產意識開始覺醒,“分山到戶、分林到戶”為林農主張林木財產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集體林不能再由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處置,林農對集體林的處置獲得了直接決策的權利,林權制度的改革由此被引向深入,而現行采伐許可證制度的問題可能會阻礙林權制度進一步深化。現行采伐許可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1僵化的采伐許可證制度,嚴重束縛林農的生產積極性

        林農取得林權后,作為獨立的理性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其主要的目標,林木培育周期長,在經歷造林、營林等一系列生產環節后,等到林木達到工藝成熟時,林農的付出是巨大的。在申請采伐林木時卻可能面臨諸多的不確定因素,能否獲得采伐許可證仍然是個未知數。于是,經營集體林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即培育林木的投入底限是十分明確的,而培育的成果能否最終為自己帶來利益卻處于不確定狀態,投入與收益之間因限額采伐制度的屏蔽而看不出必然的聯系。當林農發現自己的巨大投入可能付諸東流或者換來的僅是水中月、鏡中花時,選擇不作為是最經濟的。即便可以如愿獲得采伐許可證,但由于發證機關普遍存在的權力尋租現象,使申請采伐證需要付出額外的代價。而政府機關之所以能夠在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時進行尋租,根本的原因還在于限額采伐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但林木的采伐也不能矯枉過正,鑒于歷史經驗教訓,完全放開集體林采伐管制、由經營者自行決定處置與否,顯然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

        1.2限額采伐制度并未真正限制森林消耗,制度執行效果不理想

        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出現了嚴重的森林資源危機,林業陷入“兩危”的境地,引起了國家高度重視。超額采伐在計劃經濟時代結束后仍在持續,森林年采伐量不斷擴大。其中“六五”期間(1981—1985年)采伐27 923.63萬m3,“七五”期間(1986—1990年)采伐300 500.68萬m3,“八五”期間(1991—1995年)采伐31 755.1萬m3。據統計,1994—1998年全國年均林木采伐量超采伐限額8 679.4萬m3,超限額比率為33.8%。在對29個省(區、市)的檢查中,有26個省(區、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超限額采伐,林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在意識到資源危機后,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森林法實施條例》,對限額采伐制度作了更細致的規定。同時,2000年國家林業局又進一步加大了木材產量調減力度,由1999年的5 326萬m3調減為4 672萬m3,調減654萬m3,調減幅度12.28%。

        縱觀我國森林限額采伐制度的運行效果,可以看出,這項制度在最初實施階段的確起到了積極保護森林資源的作用,但從總體上看,其所起的限制采伐作用十分有限。絕大多數地方長期處于超限額采伐的高位運行,而更為嚴重的是許多超限額采伐均系政府或單位所為,與林農相比,這些政府或單位在獨占或擠占采伐指標上具有更大的優勢,使限額采伐制度自身的公正性遭受廣泛的質疑。

        2完善采伐許可證的原則設想

        現行采伐許可證制度是1987年制訂的,面對林業可持續發展和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新要求,特別是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認識的加深,林權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新的森林采伐許可證制度。而且,第六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表明我國依然是一個少林國家;森林質量總體偏低,經營水平普遍不高。森林資源的總體狀況與實現遏制生態環境惡化趨勢、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因此,按照“分區施策、分類經營的原則”構建我國森林采伐許可證制度,對確保森林資源持續增長,促進森林科學經營,充分調動各種社會主體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保障森林資源又快又好地增長,鞏固林權改革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按照國家林業可持續發展的宏觀戰略布局,將劃分若干個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區域,依據各區域森林經營主導方向,確定區域森林經營管理原則、方向、重點和策略,以區域為總體制定各類森林資源經營管理規程,以生態治理和資源保護為主的區域應嚴格控制經營強度,以木材生產為經營重點的區域應適當放寬經營強度。重點生態公益林區禁止采伐,該區經營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生態效益,造福于人類。該區由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兩大林種和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14個小林種組成并且都有具體的經營方向,通過分類經營都應逐步達到其最大經營效果。因此,該區的經營方向是以提高各自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為宗旨。禁止商業性采伐和一切破壞森林資源的活動。以加強管護嚴防森林火災及森林病蟲鼠害的發生,控制森林害蟲,恢復生態平衡。一般生態公益林區只準許撫育和更新采伐,在確定采伐限額時,根據森林經營管理需要和有關規程要求,對生態林采伐量的測算,必須把生態效益放在首位。對該經營區只準許進行更新性質的撫育采伐,禁止主伐,確保生態效益不受削弱,生態平衡不遭破壞。更新方式以天然更新、人工促進更新為主,輔以適當的林冠下造林。商品林區用材林的采伐量要低于用材林的生長量,這一經營區是商品材生產基地,定向培育商品材,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

        其次,建立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額流轉使用制度。商品林是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的,對其管理應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作為商品就應由價值規律來調節其供求平衡,逐步使其達到均衡,這是自發的調節過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市場中的供求關系,永遠是動態變化的。當木材市場價格高時,木材生產就會多;當木材價格下跌后,木材生產就會自動減少。商品材的生產計劃和限額的管理應當適應市場變化的規律,商品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應該實行5年總額控制的策略,以適應市場變化和建立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的需要。

        3完善采伐許可證的具體措施

        根據當前采伐許可證存在的問題以及對完善采伐許可證制度的設想,應當對完善采伐許可制度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第4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關鍵詞: 高職體育教學 終身體育思想 改革與發展

        終身體育的產生和發展,不僅對改革現行的學校體育制度、內容和方法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且對充實人生和提高勞動者的素質起著重大的推動作用。高職體育的任務是增強學生體質,培養學生自我健身的能力,養成自我鍛煉的習慣,使之終身受益。然而,多年來體育教育體系的不夠完善,致使一些工作者在四五十歲年紀,就由于長年累月的辛勤工作,積勞成疾,乃至英年早逝,給國家的進一步發展造成了重大的人才損失。因此,以終身體育思想來審視高職體育教學,探索高職體育教學的改革與發展就顯得尤為重要。

        1.對高職體育遠期效果的反思

        長期以來,高職體育因受傳統學校體育的影響,比較重視學校體育的近期效果――“三基”傳授、“達標”人數,而忽視了體育的長期效果;教學大綱與中學大綱的內容重復較多,教學模式陳舊;偏重教學的強制性,過分注重學生的現實鍛煉,盲目追求體育的近期效益,片面地將增強學生體質的教育目標歸結于增強在校學生的體質,忽視了對學生鍛煉身體習慣的培養,忽視了學生對體育功能認識的提高,忽視了學生體育素質教育的強化,偏離了體育教育任務的一個重要目標――使學生樹立終身體育觀,從而導致一些學生對體育課抱“無可奈何兩為之”的態度,對體育缺乏深刻的了解和認識,終身意識淡薄,因此,出現了一批接受體育教育十幾年卻依然不會進行體育鍛煉的高級知識分子。據一項對我國體育人口的調查表明,16歲至25歲以下的體育人口占總體育人口的30.49%,約為0.43億,說明多數人在學校里都接受了體育教育,在離開學校后的幾年里還保持了在學校留下的體育能力和習慣,但到26歲后驟然下降,下降幅度接近10個百分點,41歲至45歲降至最低。這些數據說明,當今大學體育課程近期效益不高,長期效益更差,高校體育與終身體育在教育的銜接上存在著薄弱環節;也與作為體育教育最后階段的高職體育未充分發揮其特有的高等教育功能,未能面對社會、面對未來,忽視對學生從事體育活動的興趣愛好、意識和習慣以及獨立進行鍛煉能力的培養是分不開的,同時也充分說明我國現行高職體育教育體系的遠期效益是不理想的。

        2.對現行高職體育教學的剖析

        2.1忽視體育理論知識的傳授。

        高職體育教學主要局限于運動技術的傳授,沒有必要的理論知識做支撐,許多受教育者對體育僅限于體育鍛煉活動的低層次認識。據有關資料顯示,80%的學校只有10%以下的理論課比例,有50%以上的學生認為體育理論課可有可無,近30%的學生表示不愛聽。這表明改革體育理論教學已刻不容緩。

        2.2忽視學生主體作用的發揮。

        一直以來,體育教育都是以教師、課堂、教材為教學主體,過分強調課堂結構,強調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學生真正的練習受到影響,從開始到準備、從整隊到編隊、從講解到示范、從學習到復習,整個過程束縛了體育教師的思維方式,使教師本身陷入規定的教學模式中,對課的幾個部分限制過死,形式單一,課堂教學忽視學生的參與,學生只能被動地接受教育,教學內容上也過分地突出基本部分的作用,而忽視了其它部分的教育和培養,雖然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這一點,并提出了教師與學生間角色互動,提倡雙邊教學,希望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但現實中又總是被統一、規范和舊觀念所限制,體育教學顯得程序化,毫無生氣,限制了學生的思維和想象力,失去對體育課的興趣,又怎么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

        2.3忽視終身體育思想的傳授。

        我們也強調學校體育要培養學生鍛煉身體的習慣,但由于人們的認識水平有限,加上長期應試教育的影響,在理論上認識不深刻、不全面、不系統,忽視終身體育思想的傳授,在實踐上仍以傳授“三基”為主要內容,學生在校期間只是階段性地學會了一些體育技能而沒有掌握練習某項技能的方法,離校后就會生疏,加上缺乏自我實踐能力,最終導致對體育失去興趣,甚至就此和體育說“再見”了,體育教學只教會了學生機械地模仿,缺乏自學、自練、自我評價的辦法,因而也就無法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獨立從事鍛煉。

        2.4體育教育目標缺乏長遠性。

        長期以來,學校體育與社會體育相脫離,孤立地談學校體育目標,只看到體育的生物功能,過分強調學生短期鍛煉的價值,盲目追求體育教育的近期效益,將學生在校期間體質的片面增強理解成唯一和最終的目標,而沒有看到體育與教育、社會、心理、文化、競技、娛樂、健康和現代生活的聯系,缺乏從事體育活動的興趣、愛好、意識和習慣及獨立進行身體鍛煉能力的培養,造成學生離開學校的同時也就離開了體育,沒有為終身體育打下良好的基礎。

        2.5教材內容設置缺乏科學性、健身性和實效性。

        現行高職體育基礎課教材仍集中在競技體育項目上,其教材學時數達65%,健身、娛樂等教材學時數僅占15%,身體素質教材學時數占20%,盲目地將運動技術傳授提高到至高無上的地位,把許多難度高、技術復雜、缺乏終身鍛煉的競技項目原封不動地搬到高職體育教學中,作為教學的主要內容,并學要求與考核標準,所采用的教法步驟也是專業院校專項教學方法的濃縮,要使學生在較短的學時內掌握較復雜的運動技術,又怎能不使學生望而生畏呢?

        因而,改革現行高職體育教學體系,對實現終身體育有著深遠的意義。

        3.終身體育思想下高職體育教學改革與發展的對策

        3.1改革與發展的主導思想。

        終身體育的指導思想,是指以培養學生終身參與體育活動的能力和習慣為主導。這種思想認為:學校體育是終身體育最重要的,帶有決定性意義的中間環節,主張培養學生終身從事體育學習和鍛煉的觀念和習慣,并使學生掌握終身體育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從指導思想上看,終身體育體現了“健康第一”的宗旨,而且較“健康第一”更加注重強調階段效應與長遠效應有機結合,強調實現終身體育,保證終身健康必備的興趣、習慣和能力的培養。所以,以終身體育思想為高職體育改革與發展的主導思想,更具有理論深度和實踐價值,學校體育的目的不僅是重視學生在校期間的身體鍛煉及效果,而更應發揮學校體育的長遠效益;不僅著眼于當前課堂、單元、學期的教學任務,而且要放眼于學生的未來以至終身的體育學習效應。

        3.2改革與發展的根本目標。

        學校體育的根本目的是增進學生身心健康,但如何促進健康呢?我們得教會學生通過體育增進健康的這種能力,形成體育增進健康的意識和習慣,所以,我們把培養學生形成終身體育意識、習慣和能力當作學校體育的根本目標是符合教育學原理的。培養學生形成終身體育意識、習慣和能力本身就是為了“健康第一”目的的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而且,只有學生具有了體育增進健康的意識、習慣和能力,“健康第一”的目的才能實現,這種教育過程才更加體現個性化培養的特色。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學校體育的總目標應該是: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身心全面發展,培養學生從事體育運動的意識、興趣、習慣和能力,提高體育素養,為終身體育奠定良好的基礎。由此可見,培養學生的體育興趣、習慣和能力是高職體育的根本目標。

        3.3建立高職體育新的教學模式,拓寬教學目標。

        突破傳統教學模式進行體育教學改革并不是完全否定傳統教學模式,而是在其原有的基礎上繼承和發展。要以終身體育思想為指導,制定出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能面向21世紀的新型的教學模式,該模式的培養目標必須是通過高職體育教育,增強學生體質,掌握體育與衛生保健的基本知識、技術、技能,促進學生身心全面發展;培養學生自學、自練的良好習慣和能力,促進個性發展,養成競爭、進取、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高職體育教學改革要結合現代教學論的觀點,用發展的觀點指導高職體育教學。

        體育教學既要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又要發展學生的能力,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掌握知識并不等于發展了能力,能力提高了,不一定知識就掌握了。例如,記住了很多知識,但方法機械,能力低下;動手能力很強,但不記憶、不努力發揮知識,也發揮不了作用。體育教學應從傳統的單一傳授運動知識、技術、技能轉向全面發展學生的身體、心理和社會適應能力,轉向培養學生的體育情感、意識、習慣和自我鍛煉能力的目標上,通過體育課程教學,不但要完成學生在校期間的體育能力培養,傳授知識的任務,而且要強調學生的個性和創造力的培養。要樹立新型的師生關系,改變以往那種以教師為中心,學生圍著教師轉的做法,組織學生圍繞課堂提出問題,引導學生依據教科書和教師提供的資料,積極進行獨立的思考和探索,在教師的指導下學會自我學習、自我探索和發現,在大量的身體練習中去加深對知識、原理、技術的理解和感受,培養其獨立自我鍛煉的能力,自我設計與評價的能力,自主學習與調控的能力。教師要善于發現學生的體育愛好和技術特長,并加以引導,激發學生對體育學習的興趣。要結合教學內容的特點,把道德教育和合作精神培養融會在體育教學過程中,強調懂得合作和競爭的意義。通過教學既使學生掌握知識,又提高他們的能力;通過體育運動表現自我,發展社交能力;通過教師的傳授知識,反反復復的練習,聯系實際引導學生分析判斷,主動獲取知識并創造性地運用知識,建立起從生理、心理、社會三維評價的現代教學觀。

        3.4改革課程設置和教材內容,與終身體育銜接。

        體育課程內容應服從于課程目標,并充分滿足學生身心的需要,課程內容要多樣化、趣味化、健身化,多選擇能有效發展學生身體素質,有利于提高學生基本活動能力,激發學生競爭意識和滿足學生運動興趣的項目,以及富有時代氣息的娛樂性和民族傳統性項目,設置一些難度不大,易于開展,能延續到社會,適合成年人的項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籃球、健美操、體育舞蹈、大眾健身操、太極拳等等,廣泛涉及運動、營養、保健、安全、環境等方面貼近生活,影響深遠的教學內容,使學生在進入社會后能學以致用;體育理論教材應選擇有利于強化學生健身意識,增強體質的知識,運動健身的原理,養護身心的理論和方法等內容,如:人體解剖、生理和衛生知識、保健知識、體育的社會價值、科學鍛煉身體的原理、原則和方法,一些運動的主要競賽規則等等。根據自身在師資、場館等方面的狀況,結合大學生的興趣與愛好設置專項課、選修課、課外體育俱樂部活動課,實施課內課外一體化(即上課學習內容與課外練習相結合),使課上課下組成一個內容豐富的專項提高網絡,從而吸引每一個學生熱身于課上,選修于課下,活動于體育俱樂部,為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創造良好的環境,真正使學生學會兩種及多種體育健身方法。由于所學的項目都是學生的自由選擇,因此在課上或課下往往表現出積極熱烈的情緒和獲得知識、技能的渴望,學習自覺主動,這樣,不僅使學生較好地掌握所學知識、技能,而且能夠鍛煉身體,促進身心全面發展,使學生形成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只有把課內、課外、學校、家庭和社會體育銜接起來,才能使學生在離開學校教育后,仍能根據主客觀條件進行積極有效的體育鍛煉。

        3.5按終身體育的要求逐步修正考核內容與評價標準。

        體育課程的考核與評價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即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技評與達標相結合、期中考查與期終考試相結合。幾十年以來,人們習慣于對體育教學進行終結性評價,重視對體育成績的考核,考核的辦法通常采用一個標準,在統一考核標準的要求下,有的學生毫不費勁就能達到良好,甚至優秀,而有的學生即使再努力也很難取得較好的成績,造成學生平時的努力與獲得的成績不相符合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一些體育能力強的學生的惰性,扼殺了一些體育能力弱的學生的學練興趣和積極性,不利于激發學生自覺鍛煉的興趣。《體育與健康教學大綱》明確指出,體育教學考核的指導思想是“以學生的學習態度和是否積極刻苦鍛煉為主”,因此,體育課程評價不應該只重視評、達標等顯性的、定量的、近期的學習成果,而應該重視學生是否掌握終身從事體育鍛煉的能力以及心理的完善等一些隱性變化,重視對學生鍛煉過程、課堂出勤及參與的評價,根據學生個性發展的需要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不同的考核標準。在實踐課的考核中應盡量減少先天性因素起著作用的競技性考核內容,為了適應畢業后的社會生活和個人健身需要,應在眾多終身體育項目中展開考核,項目也不應定死,可以在所規定的項目中,由學生任選2~3項,以考核促健身,以考核促興趣。考核應從學生身體素質的提高幅度、學生運用所學技術進行身體鍛煉的能力、學生參加鍛煉的次數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這樣,既可以督促學生自覺練習,鞏固一些基礎技能和體育原理,以便今后結合實際指導自己長期從事體育鍛煉,甚至組織帶動周圍的人從事體育鍛煉,又可循序漸進地提高個體的體育能力,使評價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從而建立以增強體質為中心的考核體系。

        高職體育教學在實現終身體育目標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擔負著培養全社會終身體育意識的責任,以終身體育思想審視高職體育教學的改革和發展,建立長遠的教育目標,以及符合學生需求和時代要求的教材內容、教學模式、教學方法和教學評價等,構建適合21世紀的體育新體系,全面培養學生的體育知識和能力,認清教學改革的發展趨勢,積極主動地參與改革,只有這樣,終身體育思想才能得到真正體現。

        參考文獻:

        [1]梁曉東.對高職業學校終身體育教育的研究分析[J].吉林大學學報,2005.4.

        第5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關鍵詞:改革征地制度;城鄉發展一體化;探索與思考

        一、改革征地制度,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的重要意義

        黨的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提出: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全黨工作重中之重,城鄉一體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途徑。要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增強農村發展活力,逐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堅持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著力促進農民增收,保持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新時期探索改革土地征管制度,解決“三農”突出問題,不僅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而且對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

        二、國內外改革征地制度的簡要狀況

        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涉及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和統籌協調發展,推動或影響和諧社會建設及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進程。長期以來,各國專家、學者及相關研究機構始終在研究探索適合本國國情的土地征用改革措施。如何“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實現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依然是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重點研究課題。

        英國、法國、德國等工業化高度發達國家,在土地利用、管理上,采取政府統一領導、法規約束、政策引導、公眾參與的制度。如英國土地征用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經過研究與探索,2004年頒布了《規劃和強制購買法》,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強制購買需要符合下列要求: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明確補償與安置等相關措施;征用矛盾的解決部門包括法律部門、土地裁判所。

        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土地資源緊缺國家,在土地利用、管理上,采取高度指令性和強烈參與性的分工合作、職責分明、高度統一、法規與行政并重的制度。

        我國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不斷探索與實施了土地征用制度的調整與改革。各省、市在實踐中也根據當地實際相應出臺了一些新的舉措,在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上進行了有益的嘗試與探索。例如,浙江省在土地征用中實施了“征地一書三方案”制度,規避了因征地補償標準的異議而引起的工作反復和減少了群體上訪等等。

        三、永清臺灣工業新城改革征地制度的探索與實踐

        永清臺灣工業新城始建于2006年3月,2011年5月省政府批準為河北省首批省級工業聚集區,主導產業為服裝制造、商貿物流和現代農業,發展定位:中國服裝之都,京南宜居名城。園區轄六個村街,規劃面積37.8平方公里。區位優勢明顯:京津兩個國際都市之間,距北京第二機場20公里,京臺高速穿園區而過(京南高速第一站――永清站,建在園區管委會東側200米處),園區內建有北京828路始發站通達北京永定門。

        為破解園區建設用地難題,推動城鎮化、城鄉發展一體化建設進程,永清臺灣工業新城借鑒國內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經驗,探索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進行土地股份制改造。

        一是在城鎮化建設、城鄉一體化發展進程中,積極探索土地征管制度的改革,試行土地托管制度,建立園區寶島土地銀行(土地托管中心)。

        規劃區內農民在依法、自愿、協商、有償的基礎上,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對規劃區內的土地統一經營管理,目前農民簽約1550戶,占擬托管戶的98%;托管土地10679畝,占擬托管土地的98.5%。入股農民按年領取股息,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按永清縣執行的每畝3.2萬元區片價作價入股,農民每年每畝土地可獲得80%的股息1792元;村集體每畝獲得20%的股息448元,用于公益事業和村民福利。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發放托管福利費385萬元;農民股息發放3700萬元。

        二是園區引進建立永清吉銀村鎮銀行,緩解了主導產業及園區的建設資金。2012年5月4日,永清臺灣工業新城引進建立的第一家金融機構――永清吉銀村鎮銀行開業,它是一家經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股份制銀行。永清吉銀村鎮銀行的引進建立,有效地破解了園區建設與發展資金需求的難題。銀行以最適合的金融產品、最便捷的差異化服務,為企業投資提供后盾,極大地推進了園區的快速發展。

        三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16歲以下每人每月享受80元補助;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每人每月享受100元補助;助學獎勵本科錄取每人5000元、專科3000元。

        四是統籌考慮城鎮化,實現城鄉發展一體化。建立園區創業輔導基地,為農民就業免費進行崗前培訓。根據園區主導產業――1000家品牌服裝生產基地需要近10萬技術工人的實際,域內18-40歲農民在創業輔導基地享受免費外地參觀考察、免費用餐、免費初級工技術培訓、培訓發放全國統一技術等級證書、培訓后直接到園區企業就業。

        改革征地制度推動了永清臺灣工業新城的科學發展、快速發展。實施土地托管制度,實現了互惠共贏,推進了城鄉發展一體化。在永清臺灣工業新城農民都是園區的股東,農民和園區都在一艘發展的“航船”上,園區、企業、農民結成了一個新的利益共同體、發展共同體,使農民真正享受到永清臺灣工業新城的發展成果。實施土地托管制度以來,解決了工農矛盾,未發生一起因土地矛盾引發的上訪案件,真正實現了永清臺灣工業新城科學發展、和諧發展。

        第6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市場經濟;背景分析;解決措施;未來發展

        一、社會保障制定理論概述分析介紹

        社會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國家為主體,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托,對公民在暫時或者永久性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集體投保、個人投保、國家資助、強制儲蓄的辦法籌集資金,國家對生活水平達不到最低標準者實行救助,對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物質和文化福利,保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群體缺乏社會保障

        農民工大多來自經濟落后的農村,且收入較低,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但龐大的農民工群體卻為城市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一個城市沒有農民工,很多基礎建設和社會生活都無法完成。在城市化發展進程中,農民工紛紛涌入城市,謀求新的生路,但他們始終都沒有被城市接納,并且處在似農非農,似工非工的尷尬境地,同時也是社會保障的邊緣體。

        2.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目前只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職工規定了專門的社會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以及農村居民還仍以家庭保障為主,還不能完全享受到社會福利。從橫向環境看,地區之間的社會保障水平也有明顯的差距。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社會統籌、企業負擔與個人儲蓄相結合的保障制度,國家提供給社會成員的保障還有一定的限制。東部沿海城市的經濟比內陸城市的經濟發達,這也決定了兩地的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國家只在經濟發達的地區實行社會保障制度,且發達城市之間的保障制度又有所不同,總體上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3.管理理念不夠明確

        我國的社會保障表面上是以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但在實際上還是保持現金支付的模式,存在著養老責任后移的情況。目前,我國社會已經提前進入老齡化,直接影響到當代和后代人的繳費和受益水平。

        三、當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現狀分析

        1.社會保障覆蓋面狹窄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項目主要限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不能滿足更多的社會成員對社會保障的需要。失業保險制度僅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四種具體情況適用。即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辭退的職工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經營虧損而暫停發放工資的職工則不能享受失業保障。其他經濟性質企業的職工則更享受不到失業保險待遇。

        2.基金收繳困難影響社會保障工作的正常運轉

        近年來,由于企業效益下降資金緊張等原因,社會保障基金收繳難度越來越大。基金收繳困難給社會保障工作帶來許多問題。一些地方違背國家政策競相提高社會養老統籌的比例,擴大了地方部門的利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3.社會保障尚未納入法制化運行的軌道

        法制不健全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帶來了嚴重影響。一是基金收繳沒有法律做后盾,拖欠基金現象日益嚴重,基金收繳困難。企業不為職工繳納保險金,職工的基本社會保障權利得不到法律保護。二是從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上看,也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特別是結余基金的使用存在挪用浪費現象,不僅降低了使用效益,而且危及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

        四、加快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對策

        1.適當擴展社會保障覆蓋面

        我國生產力水平不高,經濟實力也不強,面對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失業增多的問題,只能在保證基本需求的基礎上適度發展。最低生活保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權利。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低收入,高就業”政策,最低生活保障是對那些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贍養、撫養人的對象實施社會救濟。在目前失業嚴重,貧困人口增加的情況下,我國應對凡家庭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實行全社會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社會捐助、對口扶貧等形式多方籌集資金,同時政府也可以通過制定各種政策支持鼓勵貧困者通過自身努力擺脫貧困。

        2.完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在合理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中,各種機構與組織之間相互影響,能夠產生出激勵、約束監督相結合的旗幟,從而推動社會保障項目的運轉。針對我國目前多頭管理、地區分割、標準各異的管理局面,我國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應該成為集中協調與分工管理相結合的新型管理體制。

        3.推動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與運營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長期以來主要依靠國家財政和企業,市場投資由于競爭機制的作用,在獲取高收益的同時,必須伴隨著高風險。因此,我們在追求社會保障基金快速增值的同時,也要注意照顧到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與流動性。基金投資渠道的選擇與組合,只能視不同國家資本市場發育程度以及對基金投資風險的管理能力而定。目前,我國可實施兩方面的措施:一方面對社會統籌基金實施分散投資,由國家基金運營部門在市場收益、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分別用于國債、有價證券的購買、銀行存款,企業貸款及海外市場投資;另一方面對于個人帳戶可實行企業化經營,由投資公司按市場原則投資于股票、房地產等,以獲取高額收益。

        4.大力發展社會保障產業

        由于我國經濟實力的限制及財政困難,我國的社會保障能力還很有限,不能適應日益增長的社會保障需求,同時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社會保障的內容及形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社會保障不僅能夠提供現金保障,還能夠提供諸如生活娛樂、醫療康復、就業服務等項目。積極發展社會保障服務產業,完善社會保障功能。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社會化的逐步實現,社會保障服務作為一種產業正悄然興起,專門為社會保障服務的療養院、信息咨詢公司、各種俱樂部成為一種發展的潛流。目前,發展社會保障服務產業的重點應放在老人服務產業和失業人員服務產業上。對于社會保障產業的發展,政府應盡可能的提供各種優惠政策及便利條件為其發展鋪平道路,但不宜過多介入,而應讓社會保障產業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尋求生存和發展的道路。

        總結:中國的改革是包括社會保障在內的全面改革。社會保障制度能否經得起考驗,更是關系到改革開放的成敗與否。加強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目標,也是建立健全社會經濟的重要保證,認真解決社會保障中出現的問題,不僅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條件,可見,完善社會保障改革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思源.我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J].炎黃春秋,2009,2

        [2]李志紅.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J].現代會計,2007,5

        第7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從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免今已冇百余年的歷史。在這百余年歷史中世界各國根據n己本國的國情建立各h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文化和經濟與社會制度的不同,所以很難給現代少年司法制度一個統一的定義。納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主耍冇以下幾種具冇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刑亊訴訟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總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少年司法制度是指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教育與保護青少年健康成以及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制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為依據規定的,以少年犯罪為主的少年案件的審理、處置和矯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第四種觀點認為,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概念是指處理少年案件的偵杏、起訴、審判、懲罰與矯正的法律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還包括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侵權案件的處理制度。

         

        上述四種觀點是學術觀點中比較主要的觀點。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卜的定義,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從預防與保護少年為目的,以少年生理、心串.特征為依據,在市理、處理與矯治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上區別與普通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筆者認為,對少年法制度從廣義角度考慮比較適應目前國際上對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趨勢。因為n前從我國某些地區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少年案件管轄范圍來吞,不僅冇違法犯罪的案件,而且越來越正視對少年侵權案件管轄。

         

        二、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少年司法制度理論是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它貫穿整個少年司法制度中。無論在偵杏、起訴、審理、處罰少年案件,還是在矯治犯罪少年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或者在保護少年權益的案件里、或者在少年立法中都應遵循這些理念。

         

        (一)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少年司法制度產生于19世紀,發展于20世紀。綜觀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會發現由于各國社會制度、經濟、文化發展不均衡,所以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也不盡相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的交流日趨擴大,各國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論也隨之而發展和逐漸完善。

         

        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于美國利諾斯州,可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淵源于古代羅馬法的國王親權學說。該學說強調國家和政府應對全體的少年兒童承擔起保護與教育的職責。所謂的“國王親權”學說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國王則是一國之君,他是他的國家和全體臣民的家長。因此,他有責任也有權利保護他的臣民,特別是要保護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其財產的兒童。這是當時英國法庭大法官管轄的重要內容之一,為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財產的未成年人的貴族聘請監護人,以便對少年貴族及其財產予以監護,在公元12、13世紀以后,英國監護法部分地繼承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國王親權”學說。在15世紀該學說逐漸演變成英國衡平法中關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的法律理論。依據該理論,國家在家長虐待或遺棄孩子時,有權依據法律處罰家長,剝奪家長對孩子的照管權。在少年司法中就是依據這個理論建立少年監護制度,強化國家對少年兒童監護和保護職責。

         

        美國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時繼承了英國監護人制度的理念,基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理論,需要將監護權委托給父母及家庭進行護理與照管。從社會和國家利益考慮,少年兒童不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家長只是依據國家委托履行自己義務。如果監護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監護權,國家有權收回監護權自行處理。這一理論的建立,從法律制度上確立未成年人的地位。

         

        (二)兒童不能預謀犯罪

         

        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審理、處置與矯治制度也是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兒童不可預謀犯罪”的理念。依據該學說,7歲以下的兒童不可能由預謀犯罪的意圖。因此,在各國的刑法或少年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都基于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狀況做出了特殊的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即使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中規定,少年實施與成年人同樣的犯罪行為,但在審理上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如圓桌會議或者商談會議、訊問口氣比較溫和;在處置上也區別于成年人,如對少年的處罰要從輕、減輕。總之該理論精神在世界各國的少年立法之中均有所體現。

         

        (三)突出以教育、感化為主的教育刑

         

        隨著對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的科學化的深入發展,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興起,主張對待犯罪人應排斥傳統的報應主義,從預防犯罪人角度把報應論演變成為社會預防理論,強調對待犯罪人的刑罰處罰不再是報應而是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與感化,其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人再犯。實證學派的興起,使許多學者從各種不同學科角度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并在處罰少年犯方面提出各種矯治措施,如心理矯治、社會矯正。但是無任采取什么措施都重在教育、感化,從有利于少年犯回歸社會考慮對其進行洵罰個別化處遇,以利于其再社會化教育。

         

        上述三點是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主要基本理念,在對少年權益保護案件與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偵査、起訴、審理、處罰與矯治全過程司法機構都以這些理念作為指導思想,建立一套適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則。少年司法是普通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其重要的職能就是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因此,少年司法機制在運轉過程中既要顧及社會保護、社會防衛,又要考慮到少年司法主體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對少年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在少年司法中,將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融合到一起,這是少年司法的重要課題。少年司法是從普通司法分離出來的一個部分。它即是普通司法組成一部分,又是獨立的司法。因此,它具有普通司法的一般維護社會、保障社會利益的功能,但是又有保護其特殊主體的功能。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本是統一任務,但由于犯罪少年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了社會利益,社會要保護自己,展開自衛,這種犯罪行為必然會遭到社會打擊,所以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又成為發展中少年司法一對矛盾。[611985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的聯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大會通過的《北京規則》,將雙向保護原則確立下來。其基本精神是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的各國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雙向保護還要求會員國總的社會政策應努力促進少年福利、盡量減少司法干預,對觸法少年給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護青少年成長,又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達到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的統一。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是指割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罰。該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根據被告人個人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對癥下藥,選用最適合罪犯特點的刑罰,以期達到最好的刑罰效果。少年由于其生理與心理發育的特殊性,對少年犯的量刑應慎重,一般應針對少年的身心特點,促成他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每個少年成長的生活環境是不盡相同,因此要從實際出發,全面地考慮各客觀因素,如家庭、學校、社區環境等,然后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處遇方式,以求獲得最佳效果。

         

        (三)最大利益原則(兒童優先原則)

         

        聯合國《兒童公約》第3條規定的“最大利益”詞源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1959年在《兒童宣言》中將其確認為保護兒童的指導原則。根據公約第3條規定,最大利益原則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最大利益原則應作為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二是如何把握這個準則,為各國的國內法適用該條規定留出了足夠的空間。最大利益標準的特點是綱領性、原則性和平衡性。最大利益標準在中國少年立法中具體體現是兒童優先原則。在中國兒童優先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處理兒童的事務時要優先考慮兒童利益。但是要真正做到最大利益就是要接受兒童也是一個主體的觀念。承認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且該主體利益比任何其他群體利益具有優先權。兒童優先原則與最大利益原則標準是有些區別的,盡管中國長期以來有尊老撫幼的傳統,但也要盡快樹立兒童是權利主體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與國際兒童公約中最大利益原則相一致。盡管少年司法制度中還有許多其他的原則,但筆者認為上述三項原則在少年司法中處于重要地位,所以不僅在少年審判中,還是在保護少年權益方面以及在少年立法和執行刑罰方面都處于重要位子。因此,筆者以為這三項原則是最重要原則。

         

        四、中、徳.日少年司法制度比較與分析

         

        從1984年上海長寧區少年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起,宣告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經過近20年的探索與發展,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和處罰以及矯治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方面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國際少年司法領域中的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這套少年司法制度還有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借鑒與比較其他國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先進的做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早在1908年在科隆就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從國際范圍看,德國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較早的和比較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是我國鄰邦,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其少年司法制度建立與發展都比較悠久。特別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日本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日本政府對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少年司法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無任從社會、經濟、文化和法律各方面都需要學習與借鑒他國經驗。吸取他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精華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目的,所以通過比較、分析與研究將國外那些對我國有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或有利于我國少年司法健康發展的精華部分來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下面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對這三國進行比較分析:

         

        (一)少年案件管轄范圍

         

        1.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德國少年法院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年滿18歲以下的少年實施犯罪行為案件。少年與成年人共同實施的違法案件,如根據普通法律規定,成年人應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轄(《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3條第1款第3項)。《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5條的規定了對年滿18歲以上21歲以下的青年,如其的智力、心理和身體的發育看起來還類似未成年人的青年人或根據其行為的方式、情節或動機,認為屬于少年犯罪行為的由少年法院管轄,判處少年刑。德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主要由其他法院管轄。如果是父母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例如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問題,過去是由監護法院管轄。現在德國成立了家庭法院,所以這類案件由家庭法院負責。

         

        2.日本少年法對少年案件的法院管轄權無任在對人的管轄,還是地域的管轄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日本少年法》第3條規定,交付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有三類:(1)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實施刑法所規定犯罪行為的少年;(2)未滿14歲的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3)從品行或環境來看,被認為將來有可能犯罪或觸犯法令的少年。這三類少年不僅有犯罪少年、觸法少年,還有具有不良品行可能犯罪的少年。另外,日本少年法規定,家庭裁判所還審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涉及到成年人的少年案件。

         

        3.在中國,少年法庭目前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關于少年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轄。少年法庭審理案件主要依據是我國現行的刑法第17條規定以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最高入民法院關f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少年法庭管轄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案件。

         

        4.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圍實際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象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實際是一種大司法概念,相反中國和德國少年司法管轄的范圍較狹窄,不管從人的管轄(從年齡上看)或者從地域的管轄(案件范圍)基本上少年司法還未從傳統的刑法的影子下走出來。筆者認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管轄的范圍與德國和中國相比較為廣泛。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不僅關注犯罪少年,還負責對觸法少年和有可能犯罪少年提前給予預防犯罪措施。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事件,從預防犯罪角度考慮提前采取保護措施。日本少年司法機關所以這樣做,主要出十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護,達到預防犯罪目的。當然,德國把未成年人權益侵害的案件交給少年福利局處理,而不是由少年法庭來受理,其目的將這類案件在處理上有別于少年犯罪案件。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德國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還是傳統的、狹義的審判制度。他們將少年權益保護制度,如監護人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放到民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中,或者制定單行法律來規范,例如,在公共場所少年保護法等。德國司法部門這樣做,雖然與日本有所區別,但是N樣達到對少年保護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吸取這兩國中的適合中國國情部分完善我國少年司法體系,真正目標是預防少年犯罪。

         

        (二)少年司法組織機構與司法工作人員

         

        1.德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少年福利局、檢察院、少年法院和少年監獄組織機構。德國各州、地區的警察局都分別設置了專職承辦少年案件,負責偵查的警察人員。在檢察院也冇專門負責進行偵查警察移送少年案件檢察人員。根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少年法院組織冇3種:(1)少年法庭。設1名少年法官,負責處理輕微少年案件(2)少年刑事合議庭,有1名少年專職法官,2名陪審員,其中1名為女性;(3)少年刑事法庭。有3名專職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其中1名法官任審判長,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該法庭設在地區法院,具有上訴審法院的職能。另外,德國還設少年法官助理,由社會工作者承擔,其的主要任務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教A'和社會方面意見。德國對少年法官和少年檢察官的聘任也是有特殊的要求。德國少年福利局是一個保護、幫助失足少年的福利機構。它是一個處理少年福利事物的執法機構,有權參與少年刑審案件的審理。在訴訟中,該組織工作人員承擔少年法官訴訟助理,為法庭提供少年犯罪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的背景資料,最后向法官提出對犯罪少年的處理意見。

         

        2.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檢察廳、家庭裁判所、少年鑒別所、少年監獄以及自愿者參與更生保護組織。在日本警察署設有專門少年案件的承辦人,專門處理少年訴訟案件。檢察廳對鍔察移送的少年案件進行偵查。日本家庭裁判所是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機構,設有3個庭,即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在少年庭工作的人員是經過專門培訓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與地方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同等資格。少年鑒別所是依據少年法設立的,由醫生、生理、心理、社會學家和社會工作者組成。該機構主要幫助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負責進行調查執行保護處分,N時也接受一般家庭、學校的委托進行鑒定,以便及早發現和教育問題少年,預防其犯罪。口本少年院是收容由家庭裁判所做出保護處分少年的矯正機構。少年監獄是判處少年刑的少年刑罰執行場所。

         

        3.中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公安、檢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會幫教機構。在中國目前除法院有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還未有專門人承擔少年案件,即沒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檢察官。雖然我們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未做到真正落實。在中國由公安機關負責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杏起訴。目前,全國少年刑事案件基本在少年法庭審理。大多數法院有專門少年法官。

         

        目前中國少年審判法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專門的少年刑事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即由專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即審理少年違法案件,還受理侵害少年合法權益的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

         

        根據監獄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對年滿18周歲,余刑不超過2年的青年犯仍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定,對年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

         

        從德、日和中國三國少年司法機構設施及其人員比較,可以看出德國與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不僅專業性很強,各部門之間關系協調,而且工作人員素質很好。尤其是日本少年司法機構設罝叱較合理。中國少年司法機構還處在發展之中。面對少年法庭要不要發展成為綜合審判庭一直冇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綜合審判庭受案范圍的知道思想是要對少年實行全面司法保護,以提下國家對少年的特殊保護的憲法原則。這樣做,既能教育挽救犯罪少年,冇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綜合少年審判庭的建立與發展,要慎重,因為少年審判制度是刑事性的,是為預防、審理少年違法犯罪案件,擴大管轄范圍要注意。所以有些學者認為,建立綜合型審判庭不符合中國審判制度,缺乏主客觀條件。因此,要建立專門少年司法機構冇待于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專業人員素質還需進一步培訓。雖然我國從事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尜質迫切盂要加強,但是這些工作人員熱心自己事業、責任性強。

         

        (三)少年審判程序與處罰

         

        1.德國少年犯罪行為被發現后,一般先向警察報告,也可向檢察官或法官報告。然后绔察受理,并通知當地少年福利局,有少年法官助理開始對少年犯罪情況進行調査。調杏結果向檢察官報告。如果需要可以請有關方面專家對少年身心進行檢查。檢察官接到報告和調査后,可視情況做出提起訴訟、撤除案件等處理的決定。德國檢察官處理案件權限比較大。在下述情節下,可撤消少年案件:(1)已采取其他管教措施;(2)少年法庭同意少年先接受其他指令,如參加社會公益勞動、交付一定數額罰款給慈善機構以此來彌補自己造成損失。少年法庭在接到檢察官提起訴訟申請書時,如果不同意,可將案件退回給檢察官,也可采取非訴訟程序處理案件。少年案件如果提起訴訟,審理氣氛也是很溫和。法庭審理是不公開進行。

         

        德國對少年處置措施是多元化,有非懲罰措施,目的在于改變少年的生活作風和生活環境。如指令、監管和教養。懲罰性措施包括警告、懲戒、拘留。少年刑是最嚴厲措施。對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少年刑期一般6個月到5年以內,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法官也可宣告緩刑,考驗期由法官視情況而定,一般2年至3年。在考驗期內法官可下達有關指令,并將少年置于緩刑官的監督之下。如果少年在緩刑期間表現好,刑期不再執行。根據少年法院法97條規定,如果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行為已無可非議,且已具備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據少年監護人或其他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點。

         

        日本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是以健康地培養少年為宗旨。在審理過程中,關注少年成長社會、家庭和學校背景調查;審理氣氛是在溫和不公開中進行。對少年處置措施有:(1)保護處分,即交付少年鑒別所保護觀察;解送教養院或少年院或委托其他機構教養;(2)福利措施,即移送兒童商談所。日本法律規定,對未滿16歲的少年禁止刑罰。依據少年法規定可對少年判不定期刑,刑期最高為3年;如果刑期最高是5年以上,可縮短到5年,但最高刑不超過10年。少年犯在專門少年監獄執行。

         

        3.中國對少年犯罪的案件有警察負責立案與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審理。在審理中,法院為少年被告指定辯護人,以便確保少年被告辯護權利,審理不公開進行;審理氣氛溫和關注法律教育。在審理中和審理后都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如審理認為未成年人有罪,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擴大緩刑適用。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對少年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近年來,未成年人管教所對監獄執行進行改革。刑事執行社會化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加強監獄與社會溝通,在執行中根據少年生理、心理的特征進行各種矯正措施。

         

        比較德、日、中三國對少年犯罪行為審理程序和處置,可以看出德、日兩國在少年法庭審理程序和處置方面比較靈活適合少年心理、生理的特征。處置的方法更注重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與感化。對未成年犯的矯治,重點是預防再犯的可能性。矯治的方法比較科學。我國少年法庭這幾年一直在進行改革,在審理方面已有不少地方發生變化,如堅持審理中法律教育、少年法庭審理氣氛溫和、進行圓桌會議等。在對少年犯處罰上也進行不少嘗試,如擴大緩刑、社區服務令、暫不起訴等。在對少年犯的矯治方面更加科學化,但是與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五、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與發達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感到,世界各國都在根據本國的情況改革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更加處于整體社會的關愛之下健康成長。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這與我國社會發展分不開。盡管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起步晚,許多地方還有待完善和建立。在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加快少年司法方面立法

         

        通過對外國少年司法制度考察使我們感到,我國少年司法方面立法顯得滯后。由于立法問題,在實踐中出現司法超越立法非常規做法,如暫不起訴、社區矯正,目前這些措施在我國還未冇法律依據,影響實施的實際效果。所以要加強對實體法的修改,要制定適合少年的實體法。另外,通過近幾年少年司法改革實踐,有些成功方面可以通過法律形式鞏固下來,并進一步地發展。再有,我們在少年立法上不僅要有相應的全國性的法律,還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制定必要的單行專門法規,如少年法院法或少年刑罰執行法。

         

        (二)建立與完善少年司法配套體系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筆者認為,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刑罰執行機構要建立或完善相應少年司法機構,形成配套的少年司法體制。此外,要加強警察、檢察官、少年法官的綜合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有條件的少年機構,應制定人員輪流培訓制度,這樣做有利于司法人員知識結構更新,如德國就有這樣的培訓制度。

         

        (三)采取多元化的措施

         

        對犯罪少年處罰上從輕,重在教育與矯治,這是世界各國對犯罪少年的處理的原則。對少年犯的處遇區別于成年人,不僅表現在使用刑罰時要從輕減輕,而且更重要的是應該在處罰具體措施上與成年人有區別,所以應當在少年刑罰的種類上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矯治措施,尤其是更多的規定保護措施。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用經驗值得借鑒。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我們應加強對刑罰結構改革,特別是少年刑罰改革,多使用非監禁刑,把監禁刑作為最后刑罰手段,擴大緩刑、假釋比例適用范圍,真正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四)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中國正在進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改革。許多改革迫切需要司法理論指導,因此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們通過研究比較能夠了解國外先進經驗和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這對當前所進行的改革直接有指導意義。因此,要經常組織專家、學者研究一些司法改革中的熱點題目、疑難題目,同時加強與國外學者間的學術交流,邊學邊改,真正建立起適合中國本土化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是可幸的是,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這方面比我國發展要早和快,我們可以借鑒他們成功的經驗,選擇適合中國國情做法,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可是在學習和參照外國經驗和做法時,一定要結合本土的情況進行探索。只冇這樣才能建立屬于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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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徐建主編.青少年法學新視野[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社。

        第8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的評判

        公正、高效、權威三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價值,高效是公正的基本要求,權威是公正的有力保障。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對公正高效權威有一個明確的評判標準,進而為制度的確立與完善提供目標性的指引和,可操作的依據。評價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權威,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標準,但以下 4 點至關重要:

        人民群眾普遍認可。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夠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認可,一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真正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切身利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制度確實能夠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從而信任這一制度;二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堅持以人為本,體現司法為民、親民、便民、利民的要求,真正做到公正、便捷、高效、節省,讓人民群眾在發生矛盾糾紛、權益受到侵害時愿意選擇利用司法渠道來解決問題;三要看這一制度是否能夠真正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使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制度是實現、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好制度, 進而從感情、心理上認同、擁護、尊重、支持司法機關的工作。

        符合中國實際情況。司法制度是否科學、先進,關鍵在于它是否符合社會實際情況的需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實際情況,一是看司法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文化傳統,體現少訟、謙讓、崇禮、寬嚴相濟、尊重道德習慣、追求和諧等特點;二是看是否適應人民群眾的現實法律水平,適應人民群眾法制意識、訴訟知識、舉證能力普遍不強的實際情況,并能正確體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三是看是否符合中國特色的政治發展方向,堅持了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當家作主的有機統一。

        體現法治發展方向。司法的內在特點和規律既有個性,又有共性。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體現法治發展方向, 從共性方面,就是必須體現世界先進法律文化和價值觀念的發展趨勢。如當今世界各國在審判方式改革上強調簡化訴訟程序,降低訴訟成木,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 推行和解制度,追求妥協與接近的正義;強調司法透明化,延伸和強化司法服務,提倡人性化訴訟,體現親民的司法形象;強調司法的政治性,司法不等同于政治但要體現和服務于政治;倡導糾紛解決方式多元化,倡導司法的專業化與民主化等。對于共性的并且大家普遍認同的先進理念和做法,我們要很好地學習,更好地體現。

        有效履行職責使命。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就是為了更好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地履行職責使命,一看是否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發揮遏制違法犯罪、維護治安秩序的職能,確保國家安全和政治安全;二看是否能通過司法的引導、規范、調節、保障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平臺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三看是否能有效地維護人民群眾在經濟、社會、政治方面的正當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四看是否能夠真正化解社會轉型期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標,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平正義。

        側重于司法實踐的反思

        改革開放 30 年來,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司法制度也日益完善。特別是十五大以來,黨和國家對法制建設、司法工作的重視前所未有,社會和人民群眾對法制建設、司法工作的關注前所未有,各級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制度做出的努力、投人的精力也前所未有。但現在的問題是,有成效、有進步,但不夠理想。社會對司法的不滿并沒有得到徹底的平息,人民法院承受了許多責難、非議和委屈,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機關的自我評價與社會評價形成較大的反差,付出與收效不成正比。司法公信力不高,有歷史的、社會的諸多原因, 但從司法機關自身工作剖析,表面上與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少數法官違法違紀,少數法院搞利益驅動等有關,而從更深層次原因分析,以下幾點需要我們反思:

        司法制度設置及其運作與群眾的司法需求存在矛盾。首先是一些制度規定滯后于社會發展,不能有效調整利益關系,使實踐中的司法與人民群眾的需求存在著差距,如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司法賠償標準偏低,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也存在城鄉差別,同人不同命、同命不同價等,降低 r 法律的威信。其次,這些年司法機關內部的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規定不能滿足甚至違背了人民群眾的意愿。如前些年強調“一步到庭”,過分強調居中裁判,過多地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舉證時限的嚴格限制,使法律知識欠缺、訴訟能力不強的當事人實體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糾紛難以真正解決。三是有些法院為提高年度結案率而往往在年底停止收案;法院內部為提高執結率而推出的債權憑證制度以及中止執行算結案等做法,并沒有從實質上解決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問題;有的法院對調判關系定位不當,忽左忽右,為追求結案率而忽視調解輕率下判,為追求調解率而違背當事人的意愿久調不決,損害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等。

        司法機關的工作著力點與社會的關注點產生錯位。前些年,司法機關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強調更多的是如何建立所謂符合現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訴訟模式,加強司法保障,解決人員編制、經費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等,而社會普遍關注的是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潔等,使司法機關與社會在一些問題上難以引起共鳴,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結果事與愿違。如前些年對法官法的修改,司法機關注重的是法官人員編制、職業保障等,而立法機關、社會關注的是對法官的規范管理。司法機關前些年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主要涉及司法體制方面的問題,內部搞得轟轟烈烈,但國家的定位是解決在工作機制方面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再如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如何解決無限再審、維護裁判既判力的問題, 而國家的定位是如何解決申訴難問題。

        法官的司法理念、技能與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相適應。這些年法官的文化知識、學歷層次、法律水平大大提高了,但我們有不少的法官對社情民意的把握、對待群眾的感情、做群眾工作的本領、解決問題的能力并沒有相應提高,對司法中立、程序正義、獨立審判等司法理念的片面理解使一些法官機械司法、消極執法、就案辦案的問題有所發展。如果說以前的法官機械執法主要是機械地照搬法律條文,實體處理上不

        注重效果的話,那么當前機械司法主要是片面追求審判的程式和技巧,注重了糾紛的形式解決,忽視了糾紛的實質解決及其效果。比如,強調中立地審理案件的同時,往往忽視對弱者的保護,使當事人實質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使法庭變成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一味強調坐堂問案、片面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對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不予審查,通過司法技巧回避矛盾,使一些本應通過法官依職權調取的證據難以收集,通過法官釋明權能夠予以彌補的案件也簡單地駁回,從而引起上訴、申訴案件增多等。

        內部規范化建設與方便當事人訴訟之間不夠和諧。

        這些年,司法機關內部管理越來越規范,制度越來越健全,然而有些管理和改革措施使訴訟環節趨于繁瑣,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這一點與近年來行政機關推行的以提高效率為主要目標的行政制度改革形成鮮明對比, “法院管理規范了,當事人麻煩了”。如執行“兩便”原則過程中側重了方便法院審判,忽視了方便群眾訴訟;基于分權與制衡為目標的三個分立,執行中的裁決權與實施權分開,各個部門內部精細化分工,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當事人負擔,甚至使當事人無所適從;基層法院取消或限制法庭的立案權、執行權,增加了訴訟的環節和成本,給當事人帶來了不便。在法院基本建設上,一些地方投入過大,欠賬過多,特別是管理不善、利用率低等,不僅沒有提升法院形象,反而疏遠了與老百姓的距離,產生了負面影響。

        司法服務承諾落實不到位,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值存有差距。這些年,我們在司法為民方面確實制定了一些扎實有效的制度,并且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使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期望值越來越高,然而一些措施并沒有很好地落實,宣傳力度大,落實力度小。如許多地方巡回立案、預約上門立案、巡回審判、假日法庭的適用率并不高;一些針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范圍不廣,在救助對象的選擇上存在人情關系,真正適用減、緩、免訴訟費以及獲得執行救助的比例不高,與群眾過高的期望值產生落差,與國家近年來實施的一系列減負增收政策形成對比,給人以‘舊惠而實不致”的感覺;在對司法公正的評價上,客觀的社會評價沒有形成,而有關審限內結案率、案件執行率、服判息訴率的數據有的存有水份,有的因為是自定標準、自己打分而缺乏說服力;公開審判制度很大程度上只是做到了形式上的公開,大多數情況下只是敞開了法庭的門,并沒有引進旁聽的群眾;有效的民意表達機制和社會評價機制還沒有有效地建立,使一些群眾對司法由不了解到不理解,由誤解到不信任。

        司法職能的發揮與為大局服務之間存在沖突。這些年,人民法院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在服務職能發揮上還存在差距。一方面,人民法院在為大局服務方面在一些情況下確實存在著緊跟大局不夠緊密的問題,存在著法院領導與一般法官、宏觀部署與具體落實、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對司法服務認識不端正, 要求法院違背職責、違背法律搞“服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采取了順則大力支持,逆則橫加指責的態度,名為重視法治,實際上仍然是人治。而我們有不少同志甚至法院領導則宣傳解釋不夠,據理力爭不夠。

        立足自身推動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權威

        育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十分復雜,有些問題僅從司法機關內部難以有效地解決,有些問題的存在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有些問題也可以說是轉型期的司法所難以避免的。但解決這些問題又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就司法機關而言,推動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以下幾方面的努力必不可少:

        在制度的設計上必須充分考慮國情。要堅持從國情出發,充分考慮社會轉型期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對司法正義的實際需求,研究吸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華,發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正視我國與其他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本質不同,對現有法律制度和審判工作機制進行深化和完善,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要充分尊重當前法治發展的實際水平,考慮人民群眾的接受能力,采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完善能夠滿足人民群眾現實司法需求的制度;要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方向的基礎上,吸收、借鑒人類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訴訟模式。

        自身建設的著力點要與社會的關注點保持一致。司法機關要把自身建設的重點置于國家政治制度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的全局中來謀劃,要與有關方面加強溝通, 以與社會形成共識、產生共鳴。要以更加開放的心態和寬闊的視野,真誠地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著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著力解決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執行不力、司法不廉、訴訟難、執行難等問題,積極打造回應型司法和服務型司法,使司法工作的著力點與社會的關注點保持基本一致。

        按照高快好省審理案件的要求來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高快好省既是審判工作的目標,也是審理案件的方法要求。要在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基礎上,著力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加強辦案方法的研究,總結推廣事半功倍、高快好省的司法方法, 把辦案方法研究作為提高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重要工作抓實抓好;結合辦案方法研究,自覺地培養符合職業特點的思維方式,善于從政治、法律、社會的角度綜合考慮案件裁判的合理性.把法律規定、政治智慧、生活經驗、社情民意融匯貫通,使裁判合法、合情、合理,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要把司法為民的理念貫徹到規范化管理的各個環節。在加強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要堅持以當事人為中心,在注重其實體權利保護的同時,注重保護其程序性權利。要處理好方便法院審理與方便當事人訴訟的關系,注重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在立案、審判、執行等環節認真落實各種方便當事人訴訟的措施。要注重發揮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積極性和能動作用,充分體諒當事人的難處,給當事人創造一個寬松的訴訟氛圍。對法院自身要求一定要從嚴,對待當事人要寬松一些,如嚴格遵守開庭時間、法定審限等。要對現有的規范化管理制度中增加當事人訴累、不利于保障民生的規定加以改進,切實讓當事人感受到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正、便捷、高效、節省。

        在工作制度和目標制定落實、對外宣傳上要實事求是。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制定各類工作制度,達不到的目標不要制定的太高。在對外宣傳上要定準基調,弘揚理性的、符合司法規律的公正司法評價標準,有些事情要大力宣傳,有些事情要多做少說,縮小司法效果與社會期望值之間的差距。同時,對于已經制定的制度,如公開審判、案件審限、司法救助、程序簡化、便民訴訟等, 要認真負責地抓好落實,履行承諾,以真誠的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使司法機關能夠成為當事人值得信賴、愿意接近、能夠認可的 法律服務場所。

        第9篇:司法制度的改革范文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1]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但第1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基于此,筆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專刊》,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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