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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家庭暴力的特征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家庭暴力的特征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家庭暴力的特征

        第1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對策

        我國的家庭暴力問題引起全國范圍的關注是源于一部名為《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電視劇。隨著我國法制的不斷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家庭暴力的問題日益減少,但是家庭暴力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還存在,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我希望社會能更了解家庭暴力在我國產生的原因,并能找出好的辦法來遏制家庭暴力對于他們的傷害。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涵義、特征以及分類

        關于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涵義,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的行為做出了較為完善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1]。

        對于家庭暴力的研究發現其作為一種特殊的違法犯罪,它具有其他違法犯罪所不具備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體和對象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因此家庭暴力的實施主體和實施對象都是家庭成員。“家丑不可外揚”的舊思想使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2.家庭暴力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等手段給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后果。

        3.家庭暴力的故意性。實施家庭暴力的主體在犯罪過程中不存在過失,實施暴力是具有主觀故意性。

        學者為了更全面的研究家庭暴力問題,根據不同的標準把家庭暴力分為了不同的類型。

        1.根據施暴者的性別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施暴者為男性和施暴者為女性。據中國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2]。

        2.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的主體和對象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和家庭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既包括丈夫對妻子的也包括妻子對丈夫的。其他成員的家庭暴力則包括父母對子女的和子女對父母的。

        3.根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不同,家庭暴力可分為身體暴力、言語暴力和性暴力。身體暴力是采取各種手段對受害者進行身體攻擊的傷害。言語暴力是使用言語對受害者進行侮辱誹謗的傷害。性暴力是施暴者對受害者的性器官進行攻擊或強迫受害者與其發生。近些年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有了新的變化,“家庭冷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種。“冷暴力”是指夫妻在產生矛盾時,對對方表現得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漠不關心、敷衍或停止性生活,是隱性暴力中比較隱敝的做法。

        二、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我國的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夫妻之間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我國家庭暴力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以及教育原因等等,下面我就一一進行分析。

        (一)歷史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根源

        家庭暴力的長期的存在與我國封建制度有極大的關系。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歷史文化根源[3]。在封建社會里婦女的地位非常低,尤其是在結婚后婦女就是丈夫的附屬甚至是丈夫的私有財產。時至今日在許多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施暴者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有不對之處,更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

        (二)社會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條件

        1.社會的寬容態度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中國有句古話:“清官難斷家務事”意思是說家庭內部的糾紛就是好的官員都很難解決。家庭暴力發生了,連司法機關也對家庭內部矛盾無法插手解決,只有構成傷害罪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這種態度是對施暴者的放縱。

        2.經濟收入的差別是產生的最重要的社會原因。我國現階段經濟的發展還不是很全面,通常是丈夫的收入比較高,妻子則是全心全意的照顧家庭支持丈夫的事業。一些男性因為社會地位打漲,有所謂的“優越感”,要求全家都要服從他的意志。[5]

        (三)法律原因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作為一種保護人民受傷害的工具,如果這個工具有所不足,那么對于人民的保護就起不到好的作用。首先,對于家庭保護沒有專門立法。在我國《婚姻法》、《民法》、《刑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做出了規定。其次,對于我國的司法部門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

        (四)教育水平低是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條件

        農村有好多地方教育水平還不高,因此家庭暴力在那些地方仍被當成“家務事”看待。

        對于我國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還有很多,例如:因怕“家丑外揚”的心理原因、因施暴者有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原因等。

        三、我國家庭暴力對策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機構

        首先,要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我國的家庭暴力專門法律應當是一部綜合的法律,它應該是實體法、程序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相結合的。其次,要建立專門的家庭暴力的援助機構。

        (二)加強對婦女的法制素質教育工作

        法律部門或居委會、村委會要經常開展教育工作和法律宣傳,讓婦女提高自身素質,增強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

        (三)建立和完善社區監測系統

        要把每個家庭都處于一個完善的監督系統之中,把醫院和社區成員的工作單位也要納入社區監測系統之中,使家庭暴力完全處在社區監測系統中。

        (四)執法部門要嚴格及時的解決

        各個部門要相互配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及時履行職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相互聯系緊密協作。

        總之,對于家庭暴力的最終的解決不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全社會的成員的共同努力。要徹底的解決一個問題我們必須知道它的根源,因此只要我們能夠正確的認識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減少家庭暴力的產生和解決它。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

        [2]譚榮光.淺談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對策.北大法律信息網,2008-10-23

        [3]王永鳴,曾流,曾國良.我國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對策分析.今日南國,2009年01月,第145期。

        第2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婦女;家庭暴力;特征;對策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我國,對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已有數十年歷史,法學、社會學領域的眾多學者多家庭暴力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致使其肉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另一種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是通過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及其危害后果來表現并作為客觀認定尺度的,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研究家庭暴力行為及其后果,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如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

        2.家庭暴力施暴方法的多樣性。實施家庭暴力的方法各種各樣,家庭暴力侵害的具體對象應包括身體、性、心理或情感的傷害。對身體的傷害常見的由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殘害的手段又有火燙、刀劃、砍肢、損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及具有身體傷害與精神傷害雙重性的性暴力。

        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三、家庭暴力現狀

        “社會文化形成的男女有別的期望、特點,以及行為方式的綜合體現”。社會性別是一種體現權利/權力關系的社會結構,這種結構強化了社會性別中男女身份權力及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女性受到的基于性別的暴力侵犯是整個社會性別機制贊成的性別不平等狀況的反應,是歷史與現實中男女不平等的權力關系相對應的。正如1995世婦會《行動綱領》所指出的:“婦女的社會和經濟地位低下是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起因,也是其后果。它是歷史上男女不平等關系的反映,這種關系導致了男子對婦女的控制和歧視,阻礙了婦女的充分發展”。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國普通存在的社會現象。“從全球來看,基于性別的暴力是一個廣泛存在的問題,20%的婦女經歷過或者未遂,1/3的婦女經歷過暴力,許多女孩的第一次性經歷是違反她們的意愿的,……”在中國“據全國婦聯2004年的一項調查表明,中國2.7億個家庭中大約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配偶的暴力。”婦女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她們在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所享有的法律權利的行使水平,是人權狀態的明顯標志。家庭暴力的廣泛存在,嚴重地侵犯了婦女的人權。在社會日益尊重和護保人權的當今,探討婦女人權保護與家庭暴力問題,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危害

        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中有表述: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發展權也是婦女一項非常重要的人權,因為對婦女來說,不會簡單地滿足于生存和穩定,更重要的是還要追求民主、自由和發展。因此,對婦女來說,生存權是前提和基礎,發展權是人權的深層次要求。而家庭暴力對這兩方面的人權都構成了極大的侵害。

        1.家庭暴力嚴重侵犯了婦女的生存權

        家庭暴力的常見手段主要有毆打、捆綁、殘害身體、待、殺害等。而每一種手段的表現形式又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就“毆打”來說,有拳打腳踢的;有用煙頭燒灼手臂、腿的等等。由此說明,家庭暴力并不是象人們想當然認為的是小打小鬧的事情,而是輕則眼青鼻腫,重則傷及性命,嚴重地侵犯了受害婦女的生存權。

        2.家庭暴力侵害了婦女的發展權

        家庭暴力的出現,打破了家庭的安寧、和諧,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不僅身體受到極大的傷害,精神也受到極大的摧殘,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引起人們的關注,而精神上的傷害卻是內在的,容易被忽視的。精神的創傷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1布、緊張的氣氛中,心中充滿了恐懼與悲哀,使得婦女根本無心去尋求自身的發展。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婦女的發展權利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五、建 議

        “社會文化形成的男女有別的期望、特點,以及行為方式的綜合體現”。社會性別是一種體現權利/權力關系的社會結構,這種結構強化了社會性別中男女身份權力及支配與服從的關系。女性受到暴力侵犯是整個社會性別不平等狀況的反應,是歷史與現實中男女不平等的權力關系相對應的。正如95世婦會《行動綱領》所指出的:“婦女的社會和經濟地位低下是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的起因,也是其后果。它是歷史上男女不平等關系的反映,這種關系導致了男子對婦女的控制和歧視,阻礙了婦女的充分發展”。

        1.制定對策,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個十分突出的社會問題,極大地危害社會治安、家庭穩定以及婦女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嚴重的,而且是多方面的。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與加害人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他們之間既有矛盾,又存在共同的利益關系。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發生,遏止家庭暴力的蔓延,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

        2.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酷、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重大暴力,觸犯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與尊嚴,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當前,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可以采取制定全國性反家庭暴力法的長遠規劃與近期地方立法先行的策略,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對婚姻法、刑法、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采取適當增加、修改相結合的立法思路。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部分省市出臺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規,這些法規把過去比較零散的法律條文加以集中,并細則化、具體化,加強了可操作性,但在家庭暴力方面全國性更加統一、完善的立法應是迫切的任務。

        3.轉變觀念,提高思想認識

        第3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理論分析;預防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9-0131-02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及特征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的行為。我國婦聯的一項調查報告顯示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主要為男性實施暴力。中國第三次婦女社會地位調查報告也顯示,認同“男人應該以社會為主,女人應該以家庭為主”的男女比例分別為61.6%和54.8%。在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時期內曾遭受過男性言語攻擊、身體傷害等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1]。它的主要特征有:行為的隱蔽性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受害女性的外傷很容易引起人們的關注,而精神上的折磨卻較為隱蔽且不易被發現和關注;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有:拳打腳踢、器械攻擊、言語攻擊、情感折磨等。

        當前,家庭暴力的主要危害有:家庭暴力侵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如果不及時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女性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在保持沉默、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采取了不理智的手段――故意殺人,釀成惡性事件;家庭暴力給子女造成不利影響,子女成長過程中,父母是他們學習和模仿的對象,夫妻雙方的吵架、謾罵和暴力行為都會對子女的社會化過程產生消極作用,子女更容易產生恐懼、自卑、焦慮和厭世的情緒,有的子女甚至會選擇離家出走、荒廢學業、走上犯罪的歧途;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單位,家庭暴力會使家庭逐漸走向破碎,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

        二、家庭暴力的理論分析

        (一)功能主義

        功能主義把家庭看作是完成社會所需功能的組織,著重強調家庭為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所發揮的積極功能[2]。帕森斯認為:由于社會的變遷,主干家庭、聯合家庭的分解以及核心家庭的產生,家庭在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功能日漸衰弱,以前家庭生產的功能由工廠接管,家庭的教育功能也隨著學校、監獄、警察的出現減弱等。同時,隨著社會組織的不斷出現以及保障制度的完善等打破了家庭的和諧,家庭傳統的教育功能被學校取代;家庭的保護和懲罰功能被警察、監獄取代;家庭的贍養功能也被療養院、敬老院所取代,現代化進程加快,使家庭的社會功能正在悄無聲息地減弱。家庭所承擔的功能越來越少,家庭成員的集體歸屬感也在逐漸地減弱。功能主義認為,現代社會的自由平等觀念與婦女操持家務和養兒育女的地位之間存在著矛盾,即女性的家務勞動者的身份與現代男女平等和個人主義價值觀念之間存在著沖突,而這無疑是現代家庭解體的重要原因。傳統家庭功能正在逐漸喪失,這使得家庭也在逐漸地演變成一個異常脆弱的組織。家庭暴力及其消極后果便是家庭功能衰落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家庭的脆弱使得家庭的凝聚力不斷地減弱,這種凝聚力的減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家庭有了暴力傾向。

        (二)沖突理論

        沖突論認為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在社會中沖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沖突的根源起源于權利、財富等,沖突論者認為家庭組織總是與其他社會組織爭斗和沖突[3]193-207。例如,經濟組織要實現利潤的不斷增加,必然要求越來越多的婦女走出家庭,參加工作。這就使得家庭中夫妻兩個都處于工作的重壓之下,同時又要滿足家庭教育和娛樂功能的要求。家庭的功能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沖突,夫妻角色上的沖突也在家庭內部不斷顯現。最終,家庭成為了產生家庭沖突和家庭暴力的溫床。沖突論認為家庭暴力往往是男性面臨的社會沖突和家庭沖突的宣泄方式,家庭內部受害女性則成為了男性宣泄的出口,在關系越親密,感情投入得越多的家庭內部,沖突情緒一旦爆發出來,就可能是非常激烈的家庭暴力行為。當前,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節奏不斷加快,隨之而來的沖突也不斷增多,家庭外部的沖突復雜多樣,男性在工作、社交中承受著巨大的社會沖突,工作壓力增大、市場競爭激烈、社交復雜等等。家庭內部的沖突主要是內部因素引發的,家庭經濟困難、突發變故、代際差異、家庭矛盾等等。這些內外沖突共同作用于男性,使很多男性不堪重負,在這樣的壓力下就容易產生挫折、焦慮和壓抑等心理問題。這種負面情緒如果得不到正常的疏導,就要尋找一個發泄的機會,而作為弱勢群體的女性便成了其“攻擊對象”。

        (三)交換理論

        交換理論認為,人們在社會互動的過程中,總會理性地權衡其行為付出的代價和得到的收益。霍布斯在其“攻擊――贊同命題”中寫道:“當一個人的行動實際所獲得的期望報酬比他所預期的大,或者說沒有遭受到他所預料到的懲罰時,他采取這種贊同行為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這種贊同行為的結果對他而言就變得越有價值。當一個人的行為得到了他預料之外的懲罰或者沒有得到他預期的報酬,他采取攻擊行為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一行為的結果對他而言才更有價值。”[3]219-230該命題認為當施暴者的行為未遭受到他預料中的懲罰時,他就有可能采取對女性實施家庭暴力的贊同行為。運用這一理論來分析,正是由于男性在對受害女性實施了家庭暴力后幾乎不受社會干預制約和道德譴責,實施暴力的男性所受到的懲罰也是微乎其微,既沒有法律的制裁,也沒有公眾的譴責,即男性對受害女性實施暴力行為后幾乎不用付出什么代價,如此,這種較小的懲罰結果無形中就助長了家庭暴力高頻率的發生,也必然會使家庭暴力的發生愈演愈烈。

        (四)符號暴力理論

        布迪厄認為,隱藏的符號暴力具有合法性且不易被識別,因此最符合社會系統的經濟學,也是施加于人的最經濟的支配方式[3]247-255。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男權文化和暴力文化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文化根源。作為封建文化的指導思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早就成為人們頭腦里根深蒂固的觀念,在日常生活里,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的思想還留有很大的殘余。特別是在封建觀念較深的農村,父權和夫權觀念還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的產生大都與這些因素有很大聯系。同時,這一落后觀念使受害人對于家庭暴力一忍再忍和產生麻木,從而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1949年,波伏娃出版的《第二性》中就寫道:“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塑造成的。”[4]女人作為妻子和母親的命運,是男性強迫地標簽在她們頭上,用來限制她們的自由,女人永遠生活在男人為她們編制的牢籠之中。在家庭層面中,男女的家庭地位不平等。在經濟上,女性依附男性,男性因為經濟地位的優越,在家庭中掌握著主動權、支配權,夫妻之間一旦產生不同意見或矛盾,男性掌握著主動權,女性則處于被動地位,當矛盾沖突到一定程度,男性的支配便表現為對女性實施暴力。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對策

        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單位,對家庭和睦、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不僅需要個人的改變,更需要社會方面的努力。

        (一)構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2001年4月我國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才第一次將“禁止家庭暴力”明確地寫入到了草案總則和法律責任中[5]。所以,沒有做到對有家暴的男性實施應有的懲罰,導致他們在實施家暴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要遠遠小于他們的預期。同時,受害女性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提高自身的社會地位

        在家庭中,夫妻雙方經濟能力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由于我國女性長期被賦予“相夫教子”的角色,基本上沒有工作的機會,經濟上無法獨立,在精神和生活上依賴著男性,即男性在家庭中處于支配地位,女性處于被支配地位。所以,要預防家庭暴力就必須從社會層面上實現社會性別平等,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實現在家庭中夫妻雙方的平等主體地位,加強對家庭暴力的輿論和道德譴責,使得家庭暴力的男性在實施過程中付出更大的成本。

        (三)組建社會支持網絡

        在實施家庭暴力后,女性往往選擇忍氣吞聲,因此,為預防家庭暴力應該組建一個預防家庭暴力的社會支持網絡。充分利用親朋好友、社區、鄰居、民間組織和相關政府機構,建立精神支持、家暴援助、心理咨詢、法律咨詢等方面的支持系統,為夫妻雙方提供解決沖突的有效方式和良好的溝通技巧,在社區中為廣大家庭開展家庭暴力的社區教育,宣傳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反對家庭暴力的意識,促進家庭的和睦和社區的穩定和諧。

        綜上所述,家庭暴力作為影響家庭和社會的一個重要社會問題,正在愈演愈烈,要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必須正確認識,理性思考,盡快建立反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公眾樹立性別平等的正確輿論導向,建立強大的社會支持網絡,充分保障受害女性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健康和睦,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課題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數據報告[J].婦女研究論叢,2011,(6).

        [2]賈春增.外國社會學史[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213―237.

        [3]侯鈞生.西方社會學理論教程[M].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2006.

        第4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 民事保護令 權利侵害阻斷機制 公平與效率

        作者簡介:楊軍,廈門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一、引言

        現行立法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憲法》、《婚姻法》、《刑法》當中,尚未形成關于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統一立法,并且此些法律,均以事后規制作為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手段,未有事前規制措施。而通觀國外立法例,早已有民事保護令作為家庭暴力事前規制手段的法律規定。民事保護令作為事前規制措施,有許多事后規制手段所無法達到的特點,包括其及時性特征,可以及時處理家庭暴力問題;綜合性執行特征,通過綜合的反家庭暴力網絡對家庭暴力進行事前干預;維護秩序特征,可以維護家庭秩序,從而保障社會秩序等等。因此,立法實有必要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進行規定。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于2008年3月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及2014年1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部文件將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了統一,并開創性地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制度,使得國家公權力能在事前介入家庭活動的私領域,突破了“法不入家門”的傳統理念。然而,二部文件對民事保護令制度的規定,還略顯粗糙,并未反映民事保護令的應有特征。因此,本文將以民事保護令作為主要研究對象,對其實體及程序性構造做簡要論述,以期對民事保護令制度的應有之義進行一個初步的探討。

        二、民事保護令的實體要件

        (一)民事保護令的內涵

        保護令是指法院頒發法庭命令或裁判用來保護特定人不受非法的侵擾或者傳喚 。廣義的保護令適用在家庭暴力、秘密偵查等領域,而狹義的保護令則通常指家庭暴力中的保護令,又可分為刑事保護令和民事保護令。刑事保護令和民事保護令在諸多方面存在差異:首先,刑事保護令中檢察官立足于公共利益提起申請并決定保護令之內容;而民事保護令則會給受害人更多自治權,由其提起具體申請;其次是證明標準不同,前者采“排除合理懷疑標準”,后者只需“蓋然性占優”即可;最后是內容不同,刑事保護令主要包括隔離令、禁止跟蹤令等,不涉及民事保護令中常見的照管、撫養以及探望未成年人方案,撫養費、醫療費賠償等內容 。鑒于刑事保護令在實踐中的適用率遠低于民事保護令,且我國關于人生保護裁定的指導意見、立法草案,臺灣地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均為民事程序中的保護令制度,故而筆者于本文中,僅考察民事保護令制度。對于民事保護令的內涵,根據學界對其界定的共性,筆者認為,民事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據受害人及相關法定主體的申請,經審理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作出的具有強制力的命令,該命令能夠阻斷施暴人對受害人的權利侵害。

        (二)民事保護令的適用主體

        1.受害人、施暴人。民事保護令的主要保護對象即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其自然享有民事保護令的程序啟動權,獲得民事保護令的保護,并成為民事保護令的適用主體之一。當受害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人(除施暴人外),有權申請民事保護令,并參與民事保護令程序,此時受害人的法定人雖然非民事保護令程序中的實體當事人,但其系作為程序當事人,故亦應認可其作為民事保護令制度的適用主體地位。

        對于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在通常保護令而非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情況下(下文論及),基于保護令可能帶來的對施暴人權利行使的較長時間限制,根據法理應賦予施暴人得以對席辯論的權利,并且保護令的直接被申請人即為施暴人,故施暴人為民事保護令的適用主體之一。

        2.經受害人同意的其他主體。民事保護令的適用主體是否僅局限于受害人本人,是否存在受害人以外的主體作為民事保護令的申請者,理論界存在爭議。有論者認為,民事保護令的申請人應擴大,除了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外,經受害人同意的其他知情的自然人(如受害人的近親屬、鄰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庇護機構、救助機構、社會福利院、婦聯、受害人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中小學、幼兒園學前教育機構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反家庭暴力委員會(專員) 可申請民事保護令。亦有論者認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為具體個案中的受害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等不得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當事人提起訴訟,否則構成對當事人訴權的侵犯 。筆者認為,家庭暴力的發生,往往不僅牽涉家庭內部秩序,頻發的家庭暴力事實上損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國家公權力介入私人領域存在可行性,況且受害人往往怯于施暴者的壓迫,或者缺乏應有法律知識,由其自行申請民事保護令,往往困難重重,故由相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作為申請人,實有必要;唯需注意,仍應最大限度地尊重受害人的訴權,畢竟民事保護令仍不同于刑事保護令。故綜合考量,經受害人同意的相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主體,亦可成為民事保護令的申請人,從而成為民事保護令的程序當事人、民事保護令的適用主體之一。

        當然,以受害人同意的其他主體作為民事保護令適用主體之一,還需有一個重要前提:民事保護令程序的獨立適用性,也就是只有在民事保護令程序獨立于相關糾紛(如離婚糾紛等)的審理,才能使相關糾紛主體外的主體作為申請人而獨立申請民事保護令。否則,受制于相關糾紛系屬,申請民事保護令的主體必然也僅局限于該相關糾紛的當事人。 (三)民事保護令的適用客體――救濟范圍

        通觀我國現行關于保護令的規定(《審理指南》、《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其用詞均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然而關于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審理指南》第28條規定,其附帶內容包括生活費、撫養費、必要費用等的支付;《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32條規定,其內容包括加害人禁止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的處分。很顯然,這些均為財產性內容,單憑“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足以涵蓋。可見,保護令并非局限于人身安全的保護,而是更具實際情況,賦予受害人人身權利乃至財產權利的救濟,甚至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對施暴者進行暴力矯正。這些,都非“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概念所能簡單涵蓋。

        因此,筆者采用民事保護令的概念而非人身保護令概念,其適用客體綜合人身安全、財產權利等內容。其涵蓋了禁制令(包括命令禁止施暴及禁止接觸)、遷出令(命令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場所)、決定令(定動產暫時占有權、子女暫時監護權、探望權等)和給付令(如命令施暴人給付租金、撫養費等) 、加害人處遇計劃(強制矯正)等。民事保護令的適用客體,也是民事保護令適用的優勢所在:利用一次申請受害人可同時實現保護人身安全、確保家庭穩定、獲得必要的財產補償等法律目的,回避了并存多項請求權時的選擇難題,節約了訴訟成本,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

        (四)民事保護令的主要表現形式

        通觀國外立法,通常認為,民事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指由法院通知相對人、經過完整的審理程序后以終局裁定所核發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指法院為保護受害人之必要,得于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終結前依申請合法的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生效后暫時保護令當然失效;緊急保護令,又稱臨時保護令,指法院為保護處于緊急危險中的受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依受害人的到庭或電話陳述之事實,就在規定時間內書面核發的保護令 。

        三、民事保護令獨立適用的正當性考察

        (一)民事保護令的本質――權利侵害阻斷機制

        民事保護令并非單純的程序性機制,其實體法基礎在于受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損所致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通常,受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家庭暴力施暴人的侵害,則受害人可通過離婚訴訟、監護人變更訴訟乃至刑事告訴等途徑加以解決。然而,這些方式均為事后救濟方式,受害人亦僅能對已經完成或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申請救濟,而對于尚未發生但又極可能發生的危險行為,卻難有強有力的預防措施。然而任憑危險行為的發生,即便受害人通過事后救濟途徑獲得了相應的救濟,但訴訟過程中新發生的損失卻無法在該事后所獲的救濟中得以體現;況且,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可能并未付諸離婚訴訟、監護人變更訴訟等情形,在此種情況下,缺乏事前的預防救濟措施,任由受害人損失的擴大,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民事保護令正是作為一種事前預防性的權利侵害阻斷機制而有效發揮作用,其基本原理在于:申請人為了避免自身權利因受到侵害而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申請法院在判決前(筆者注:無論受害人是否付諸訴訟途徑)責令被申請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停止對權利的侵害以維持雙方法律關系現狀 。從這里可以看出,民事保護令作為權利侵害阻斷機制,本身的意義并不在于保障訴訟生效后的順利執行,這也是其與民事保全的重要區別之一。

        當然,民事保護令作為權利侵害阻礙機制,其內容除傳統的不作為義務以外,還包括了一系列豐富的舉措,包括了施暴人處遇計劃、給付撫養費義務等等,這些從根本上強化了對施暴人不作為義務的保障。民事保護令的出現,使得關于受害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保護不再局限于私法的形式理性,更多地融入了公法因素,并使得權利的實現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民事保全的本質――訴訟保障制度

        民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或使將來的生效判決得以順利執行,依申請或依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性措施、責令有關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很顯然,民事保全系作為訴訟保障制度,從而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或生效判決的有效執行。因而,民事保全天生地具有依附性特征:一是對訴訟的依附,表現在民事保全需以訴訟的存在作為其適用前提;二是對生效判決的依附,即保全結果在生效判決確認的范圍內繼續有效,與生效判決矛盾的部分自動失效。

        (三)民事保護令獨立適用的正當性來源

        1.民事保護令與民事保全存在本質的不同。民事保護令與民事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分交叉與類似,但是二者實為完全不同的制度。根本便在于二者的本質不同。前者的本質在于對權利侵害的阻斷,而非訴訟保障(雖然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民事保護令,可能附帶產生訴訟保障的效果);后者的本質在于訴訟保障,而非權利侵害阻斷(雖然采取民事保全,亦可防止權利侵害的繼續發生)。雖然二者在適用效果上存在相似的外觀,但是究其本質,則完全不同。既然二者的根基不同,將民事保護令作為民事保全的特殊形式,顯然不適合。民事保護令的本質,表明其既可在訴訟中予以適用,亦可在訴訟外予以適用,而不依附于訴訟本身,故民事保護令獨立適用,存在其正當性基礎。

        2.民事保護令有其獨立的價值所在。除民事保護令與民事保全存在本質的不同以外,民事保護令亦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所在。民事保護令的適用,在于通過綜合性手段,保護受害者、制止暴力、矯正暴力,這種綜合性的事前防治暴力手段,相較于事后追究手段,更具有其及時性、有效性特征,通過多部門聯合介入解決家庭暴力問題,更加符合家庭暴力產生條件的復雜性特征,從而有助于緩和家庭矛盾。并且,民事保護令獨立適用而非依附于訴訟,將進一步擴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維權途徑(已經離婚的,但仍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不依附于訴訟而申請民事保護令),也解決了與生效判決既判力相矛盾的缺陷(例如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在6個月期限內,當事人無法再提起離婚訴訟,那么在6個月的時間內,受害者再次受到家庭暴力卻無法申請民事保護令),同時使得一些不想離婚、不想解除監護關系的受害者有了對家庭暴力侵權的阻斷措施。以上種種,均體現了民事保護令有其自身獨立的價值所在。實踐中,民事保護令單獨立案帶來的效果良好,例如,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以單獨案由共同受理2份申請,并及時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經對這兩份獨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人進行跟蹤回訪,發現效果良好 。 綜上所述,民事保護令的獨立適用,有其正當性基礎。目前我國關于民事保護令的兩項規定:《審理指南》、《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其均將民事保護令依附于訴訟中,雖然可以減輕法院的工作強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訟累,但是這樣的作法與民事保護令本身的理念、獨立適用的正當性相矛盾,故筆者認為,未來的立法,應將民事保護令作為一項獨立適用的制度,而不以訴訟的存在作為其適用的前提。

        四、民事保護令適用的程序模式――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交融

        通常,民事訴訟可分為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訴訟程序適用于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中,而非訟程序適用于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中。訴訟程序以公正為主要價值追求,貫徹當事人主義原則,以平等主體間進行充分辯論和舉證,判決也會產生既判力;非訟程序以效率為主要價值追求,無對立兩造當事人,也不必建立完整的庭審,堅持職權主義原則,以快速、便捷地確定實施,裁定不產生既判力而只會依據確定的事實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動 。如前所述,民事保護令應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而加以適用。那么,它適用的程序模式應為何?筆者認為,民事保護令作為權利侵害的阻斷措施,必然帶來對施暴人一定權利的限制,故民事保護令的適用應考慮公平價值,但其本身亦以效率作為其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特征。因此,對于民事保護令,兼顧公平與效率,將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的理念交融適用,便成為不二法門。具體而言:

        在受害人申請通常保護令的情形下,由于保護令可能帶來的對施暴人較長時間的權利行使限制,故應賦予施暴人對席辯論的權利,因而適用訴訟程序,顯得更為公平。對于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則應傾向于保護其效率價值,以非訟程序作為其程序模式。例如臺灣地區,對于民事保護令的合法程序,因保護令的不同而不同:首先,通常保護令需要通知被申請人到庭,并經法庭審理后才可核發;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可以不經審理程序 。但是在強調訴訟程序的同時,必須認知到,民事保護令不同于平常的訴訟案件,其帶有的對效率的追求,注定要求在訴訟程序中,同時準用非訟程序,這就是既承認保護令堅持訴訟程序的必要性,又借用非訟程序的職權主義強和效率高等優勢實現特定法律目的 。

        也正是基于民事保護令以訴訟程序為基準,準用非訟程序的特征,其在整體上表現為審限短、不得調解和解,在通常情況下尊重當事人對席辯論的權利,但同時法院并非消極中立,而是更加突出其依職權積極干預的司法能動性。

        五、民事保護令適用的具體程序

        (一)申請

        對于民事保護令的申請,《審理指南》、《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均以提起訴訟作為申請的前提條件。然而,如前所述,民事保護令的獨立適用有其正當性基礎,故今后立法,應認可民事保護令作為一項獨立制度,可以由家庭暴力受害人直接申請,而非依托于特定的訴訟的啟動。

        (二)管轄

        《審理指南》第30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此規定符合我國目前人口流動現狀,方便受害人及時有效地尋求法律幫助,同時亦有利于法院對家庭暴力所涉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因此,該規定在今后立法中應予延續。

        (三)審查

        《審理指南》對于民事保護令的審查不夠細致,但至少規定了,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然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直接規定,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加害人有加害行為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筆者認為,在保護令的審查方面《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相較于《審理指南》更不合理。如前已述,民事保護令應是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的交融,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統一,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直接否定了施暴人在法院審查過程中享有的對席辯論權,一味追求民事保護令的效率價值,顯然不可采。因此,筆者以為,今后立法應對審查的方式進行細化,對于通常保護令,法院應通知被申請人出庭,并經對席辯論后作出裁定;對于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則可不經對席辯論直接由法院審查作出。

        (四)核發期限

        《審理指南》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對于保護令的核發期限,均為固定的48小時。但相較于國外立法例,我國如此規定,并未區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的核發期限,事實上無法及時為最需要保護的受害人提供法律幫助。故今后立法,應根據保護令的作出形式,對核發期限加以區分:通常保護令的核發期限最長(24小時或48小時),暫時保護令次之、緊急保護令核發期限最短。

        (五)裁判內容與救濟

        對于裁判內容,《審理指南》規定的內容相較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更為豐富,涵蓋了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決定令和給付令、加害人處遇計劃等等,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規定的民事保護令內容,則過于單薄,僅列舉了四項,亦未有概況性條款(兜底性條款)。而從前文的論述,民事保護令正是以其綜合性救濟措施而充分有效地保護受害人權利、制止施暴人的侵權行為。故今后立法應延續《審理指南》對于民事保護令內容的規定。

        對于不服民事保護令的救濟措施。《審理指南》規定了復議及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撤銷聽證程序。筆者認為,兩種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當事人救濟權利,但既然民事保護令作為一項獨立的裁定已由法院作出,再由原作出民事保護令的法院自行審查復核,就難以保障其審查復核的公正性,故應賦予被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上訴權。《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相較于《審理指南》,規定的救濟措施僅為復議,顯然更不合理了。因此,今后立法應賦予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就民事保護令的上訴權。

        (六)執行

        《審理指南》規定保護令的執行機關為法院和公安機關,而《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規定保護令的執行機關包括法院、公安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相較而言,《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規定更為合理,因為新增的幾類機構均有豐富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經驗,將其納入民事保護令的執行主體,顯然有利于民事保護令的順利執行。

        當然,對于各機構的分工,二規定均未有所體現,筆者以為,應根據民事保護令內容的差別,分工執行。例如禁制令、遷出令、遠離令由公安機關加以執行;決定令、給付令由法院加以執行;加害人處遇計劃由社會組織加以執行等。只有充分發揮各部門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職能特色,才能使民事保護令的執行更為順暢地進行下去。

        第5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大眾傳播 家庭暴力 女性刻板印象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上面的規定同時對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做了規定,對虐待的定義進行了擴張,有利于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二、大眾傳播對婦女家庭暴力防治的影響

        1、正面影響。一方面,隨著近幾年社會各界對婦女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越來越多的立法被納入到法律體系當中。相關媒體對于這些事情也是進行了相關跟蹤報道,這無異于對施暴者有一定的威懾作用,通過對一些家庭暴力案例的及時報道,很好了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勢頭,有利于營造出社會“反家暴”的良好風氣。此外,傳媒通過對家庭倫理美德觀念和社會意識進行廣泛宣傳,也讓人們逐漸摒棄一些不正確的腐朽的思想道德觀念,從而營造一種家庭和諧的氛圍。

        2、負面影響。一方面,大眾傳播中對女性刻板印象分析,男性的角色主要是職業角色,其職業范圍是高層次的、廣闊的,而女性在媒介中的形象,多為類似秘書或護士這樣的傳統職業形象。此外,在許多媒體形象中滲透著女人禍水的傳統偏見。另一方面,筆者通過查閱相關文獻,發現媒體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關注程度有差別;以報刊為例,家庭暴力的報道以案例和紀實故事為主,分析報道尚缺乏深度;有的報道題目含混,反映著媒體對家庭暴力還存在模糊認識;對國內外反暴力的理論研究和行動干預介紹較少。這些都為婦女家庭暴力防治帶來了負面的影響。

        三、建議

        1、傳媒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廣泛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法、守法。家庭暴力的影響不只涉及受害者個人,還會給社會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為此要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尤其是人權宣傳,教育公民樹立人人平等的法律觀念,使大家學會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在家庭領域的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同時通過人權宣傳易于政府在反對家庭暴力方面做出努力,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共同為維護良好的法制環境作貢獻。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進行相關的宣傳,加強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和關注。網站、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都是十分有感染力的傳播媒介,要進一步提高大眾傳媒對家庭暴力問題報道的重視程度,同時以社會性別觀念影響其報道視角,改善其報道質量。促動傳媒向大眾傳播反家庭暴力意識,喚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會能量。具體來說,媒體在報道家庭暴力時,需要把受害婦女作為有尊嚴的人,體會她們的處境,深入分析她們被困在暴力中的背后原因,如教育因素、社區文化,分析社會的兩性標準、對受害女性的評價和對受害者的社會支持系統等。家庭暴力的報道要使公眾了解怎樣有助于家庭暴力的預防和制止,在尋求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時,不應只給婦女提要求,應更多地向社會輿論和有關社會機構、組織提出改進建議和要求。

        2、摒棄大眾傳播中對女性的刻板印象,重新定位女性形象,借此推動女性群體自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徑。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須通過自身努力,不斷提高綜合素質,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

        首先要大力宣傳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在現代社會,教育越來越成為人們參與社會生活,擔任社會公職,從事社會勞動的必要條件,文化素質偏低,不僅限制了婦女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的能力和擔任社會公職的廣泛性,也使許多女性對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持冷淡和消極的態度。她們往往不敢也不愿意同男性競爭,在家族中也往往處在被支配地位。

        其次,要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由于文化素質低,婦女缺乏享有和行使權利的能力,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淡薄,以致有的婦女在家族中遭到歧視、虐待或殘害時,也不懂得、不敢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應當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使婦女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要培養女性的“四自”精神。幾千年封建社會對婦女的壓迫和歧視,造成了婦女的弱者意識,依賴性大,自卑感強,缺乏“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相當多的婦女沒有意識到歧視是對她們的限制和人權的侵犯,反而認同傳統觀念,這在農村婦女和文化水平低的婦女別明顯。這種精神上的束縛和困惑,壓抑了婦女的才能和潛能的發揮。因此要大力培養婦女的“四自”精神,使她們充分認識到女性的優勢,進行正確的自我評價,敢于在競爭中發揮出自己的聰明才智。

        3、媒體應通過一些相關方面的報道強化婦聯、立法部門等職能部門對婦女家庭暴力的認識,強調執法機關及時介入,有效制止的職責;反家庭暴力工作必須有法律的強制力作后盾,隨著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和家庭暴力問題的日益嚴重,單靠婦聯的說服、教育、調解等非強制手段已很難奏效,充分發揮公、檢、法、司的機關職能,是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保障。此外,還應該加大對一些非職能部門、社會工作者的宣傳,推動非職能部門、社會工作者更好地介入隨著國內社會工作的發展,社會工作對家庭暴力方面的干預和介入將成為一種趨勢和必然。家庭暴力受虐婦女作為弱勢群體,也是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對象。幫助受虐婦女脫離暴力的環境,重拾生活的信心,重新擁有幸福的生活應該是社會工作者受過一定的科學訓練,掌握科學而有效的工作方法,可對受虐者和施虐者提供多方面的協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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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吳飛.《大眾傳媒的女性形象模式化》.新聞與寫作.2007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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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婦女權益;行為模式;心理干預

        中圖分類號:C91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3(C)-0232-01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受害人的心理和行為模式。

        一、受害人心理及行為模式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控制手段,隨著周期性循環,越來越嚴重,越來越頻繁。無法逃脫的受暴處境,使受害人“學會了無助”。受害人習得無助后,悲觀隨之而來,而悲觀是造成抑郁的主要因素。長期處于抑郁狀態的人中,不少人會自殺或嘗試自殺或產生殺人的念頭。他們希望通過自殺或殺死加害人,來終止讓他們感到如此不堪的生活。整天提心吊膽,神經高度緊張,是家庭暴力受害群體中最普遍的特征之一。暴力控制關系建立后,受害人會無限放大加害人的能力和權力,以為加害人無所不能。其恐懼和焦慮,甚至草木皆兵的心理,非一般人所能想象。如果受害人想要通過分手擺脫暴力控制,在社會和法律救濟手段不到位的情況下,加害人的軟硬兼施往往奏效。走投無路之時,受害人很可能被迫回到暴力關系中。

        二、家庭的高教預防

        近年來,在家庭案件中,出現了很多高智商、高知識程度、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士。這些人成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對婦女的侵害中,這些人的出現使得家庭暴力問題更加復雜化。家庭暴力從純對的體力對抗發展成為智力對抗引導下的包含體力施暴的復雜因素。因此,需要在高等教育階段進行婦女問題的教育,進行反對施暴,倡導文明家庭的教育。對于婦聯的工作內容、工作體系都應該納入到教材的范疇。從一個調查來看,很多具有高知識程度的人士幾乎很少接觸婦聯,也甚至不知道婦聯是干什么的。這無疑是我國教育體系的不健全所導致的,也是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成熟的表現。施暴者的心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具有主動的攻擊性的心理,凡是以自我為中心,如有不能解決的問題,則以武力相向。二是施暴者具有軟弱的性情,這主要是施暴者社會角色的表現。一個施暴者在社會上處于弱勢的狀態,則會產生扭曲的心理,從而在家庭矛盾中會扮演一個強勢的人,從而發生暴力事件。這是施暴者心理因素的主要兩個方面。從女方的角度進行,婦女在遭受暴力問題時,往往是家庭瑣事爭執導致的,有部分婦女在與丈夫吵架時會惡語相向,從而導致丈夫一方無法接受語言的攻擊,如果此時的丈夫一方處于語言狀態不占優勢的情形,則很容易發生肢體沖突,從而使得吵架變成暴力事件。

        三、化解家庭矛盾

        化解家庭矛盾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根本,家庭矛盾的引發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社會問題。在一個小家庭中,當夫妻雙方發生矛盾時,如果矛盾的引發是由于家庭瑣事,則這種矛盾的引發如果成為常態,則會導致家庭氣氛緊張。而家庭矛盾的主要引發因素包括了幾個重要的方面:一是經濟問題。實踐中,大部分家庭矛盾的引發由于經濟問題導致。家庭經濟是社會的經濟的細胞,處理好家庭經濟體的問題對于社會的良好發展是極其有利的。正確處理經濟問題是解決家庭矛盾的出路,也是能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良藥。家庭經濟問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微觀表現,在家庭中,處于財政支出掌握的一方需要對整個家庭負責,無論是丈夫或者是妻子,在對財務支出上需要共同協商,以此形成一種公平的性別角色。如果一方想處于絕對的支配狀態,則另一方容易在事件沖突中處于劣勢,從而成為受害人。家庭矛盾的形成還有偶發的大事件,在大事件發生時,由于家庭對于事件沒有預知性,從而導致矛盾的突然出現,使得家庭矛盾頓時升級。這種狀況的發生往往由于平時夫妻的溝通比較少,在大事件作為導火索的情形下,突然爆發,使得家庭氣氛驟然緊張,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平時看起來不是暴徒,然而在這種大事件對家庭的影響關乎到危機的時候,一個溫文爾雅的人有可能成為一個性情暴虐的人。因此,夫妻雙方平時應該多做溝通,在處理家庭危機的時候應該從長遠出發,盡量不使問題復雜化。

        四、應對方式

        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時,女性需要盡量的保護自己:輕微的受傷需要盡快聯系當地社區的婦女組織進行家庭調解,對施暴者進行及時的家庭教育和規勸。如果受到的傷害比較嚴重,需要盡快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及時根據受害者的情形對施暴者進行治安處罰。

        街道和社區的的婦女組織是受害人反映情況的良好途徑,通過婦女組織的幫助,大部分受害人可以得到相應的幫助,包括法律援助,醫療救助以及社會救助等。

        在受傷的情況下,婦女需要盡快到醫院就醫,同時請醫生出具傷情報告,并對傷處留下照片以便。對于受到的嚴重傷害,必須到法院施暴者,通過法院的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如果受到的傷害正在進行中,此時情形非常危急,在無力自我防衛的情形下則需大聲呼救。

        作者單位:廣東省汕尾市水務局

        參考文獻:

        [1]黃娜.淺論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J].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02).

        第7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一方對另一方施暴的行為,包括家庭成員間的身體、精神上的打擊和創傷。家庭暴力在少數民族地區極為常見,這不僅僅是一種社會現象,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一般機構大多是提供法律服務和物質幫助,缺乏對受害者心理慰藉和疏導及適合于少數民族自身文化背景的解決辦法。以下對少數民族家庭暴力現狀、民族家庭暴力工作濁及社會工作介入必要性做了探討,提出了社會工作在介入少數民族家庭暴力方面的介入對策。而且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家庭暴力應引起全社會的共同關注。

        【關鍵詞】

        少數民族 ;家庭暴力 ;解決對策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細胞,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社會的穩定與安寧,然而、少數民族地區的家庭暴力存在的卻是較為普遍的社會問題。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諧。 家庭暴力主要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再者就是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的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等一切問題。還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歷史原因、社會原因、生理原因、經濟原因等等。

        1 少數民族地區存在的家庭暴力之現況

        1.1 男子封建夫權思想嚴重。將妻子視為私有財產,無視妻子的尊嚴與意愿為所欲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絕對服從他們,稍有不從,便武力相加。

        1.2 男女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絕大多數婦女的經濟地位不如男子,特別是是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婦女,一方面,要承受著施暴者的暴力摧殘;另一方面,也害怕離開施暴者后會遭遇更多的困境。

        1.3 重男輕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認為是斷了他家的香火,便對妻子毆打或逼迫妻子與其離婚。

        1.4 道德觀念較差,個人素質低下。.這是導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而來的西方生活方式、價值觀和人生觀對人們的思想觀念產生了巨大沖擊,一些人道德觀念錯位或淪喪,婚外戀蔓延,從而導致家庭暴力。

        2 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2.1 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是在法律、道德、親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發生在家庭內的暴力事件不僅侵犯的是法律的嚴肅性還有對維系家庭的紐帶親情、愛情、道德進行的踐踏,表現其對象的特定性,既為家庭成員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現為妻子。

        2.2 行為的隱蔽性。一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鮮為人知;二是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將其歸為“家務私事”、“個人隱私”,認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揚,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別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時,寧可在家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也不愿聲張,直至忍無可忍時有的便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極端手段,其危害性更強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2.3 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2.4 發作的反復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與受害者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關系,在多數情況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現為一次簡單的暴力傷害,而是表現為長期的、反復的暴力侵犯,在循環中不斷升級的規律,最后導致矛盾雙方惡化出現血案。

        2.5 手段的殘忍性。暴力是指行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等權利時采取的摧殘、強制他人身體的一種兇惡、殘酷的手段,它不單純是故意的傷害行為,具有殘忍性。

        2.6 形式的多樣性。家庭暴力行為人對其家庭成員使用暴力時,使受害人身體、心理、性受到傷害。

        3 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所帶來的后果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類案件中表現最突出的現象,無論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后果嚴重,危害極大,從暴力的形式來看,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3.1 嚴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脅生命。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其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其中婦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身心傷害也最大。通過大量的上訪案件可以看出,多數婦女都是在其丈夫施暴時慘遭傷害。從駭人聽聞的河畔拋妻、到棍棒暴打導致鼻青臉腫、體無完膚,使受害者痛不欲生等暴力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受害者的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3.2 影響家庭的和諧穩定。在任何一個家庭中,只要是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響夫妻感情。受害一方要么顧及面子或孩子,忍氣吞聲、勉強維護家庭,結果更加放縱暴力行為的進一步囂張;要么不堪承受施暴者的行為時,妻子或丈夫就會選擇極端方式,以離婚、離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以牙還牙等途徑擺脫遭受的暴力,使殺夫或戮妻的惡性案件屢屢發生,導致家庭完全破裂或毀滅。

        3.3 嚴重危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長。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對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對其未成年子女的傷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會,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生活、學習質量下降外,有些人還較早地出現暴力傾向。如果是直接對孩子施暴,更容易使孩子產生恐懼、焦慮、厭世的心理,使他們感情上變得脆弱易激動,心理上常常處于自卑、孤獨狀態,不愿與人交流,影響學習和生活,甚至離家出走,荒廢學業,走上犯罪的道路。

        3.4 嚴重危害社會安定、阻礙社會發展。家庭暴力不僅危害家庭團結及其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質量,而且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走向極端,引發人身傷亡、家庭破裂,就會逾越“家庭私事”的界限,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如果不及時有效地遏制,受害者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在忍氣吞聲、長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態下,往往會采取違法手段,主動或被迫走上婚外情、或故意殺人等不道德的甚至違法犯罪道路,釀成惡性事件,使家庭暴力的最初受害者淪為最終的害人者,危及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安全與穩定。

        4 制止少數民族地區家庭暴力的方法和對策

        4.1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訴家庭暴力犯罪,因為調解糾紛僅限于民間糾紛,婦聯組織,居委會和村委會也只是人民群眾自治組織,未賦予國家行政執法權和司法審判權、執行權。請求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請求的對象是婦聯組織,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和所在單位。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于當事人雙方進行斡旋、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有關機構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這類民間糾紛進行調解的重點應該放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對于虐待方予以嚴肅的批評和教育。

        4.2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正在實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為從開始到結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類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輕微家庭暴力和自訴家庭暴力犯罪為限。但性質上不能勸阻、救阻的除外,如既遂殺人。勸阻是指勸施暴者停止實施暴力行為。制止是指采用強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停止,不允許繼續從事家庭暴力行為。

        4.3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可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對婦女進行保護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經過查證屬實,應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員輕傷、重傷、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造成輕傷而受害者有證據證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控告施暴者傷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醫鑒定、受暴證明。如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節較輕,造成輕微傷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無過錯方,施暴者是過錯方。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因受暴付出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應由過錯方賠償,造成無過錯方殘疾的,還應負擔無過錯方殘疾補償金等。此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無過錯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時附帶要求賠償財產損失,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家庭是完整的整體,為何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結果只有妻離子散,家庭暴力帶來了如此嚴重后果,不管是少數民族地區還是各個民族甚至是全社會人類都應當關注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暴力,避免家庭暴力的發生,幸福美滿才是家庭的所需。

        【參考文獻】

        [1]巨東紅; 林榮海, 社區介入:家庭暴力干預的一種途徑, 福建醫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

        [2]高燕秋; Tamara Jacka, 西部農村地區家庭暴力發生情況及對婦女精神健康的影響,北京大學學報(醫學版),2012年第3期.

        [3]吳國平, 遏制家庭暴力之法律對策探究,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10年第3期.

        第8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家庭暴力是當前破壞婚姻家庭、侵害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的待遇制的違法行為,新婚姻法的施行及其他法律規定,對防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促進社會安定有著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從以下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各國對家庭暴力的主體有很強的民族性,外國法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的界定符合西方國家民族的觀點和文化,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為科學。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一)立法不完善,法律規定的太籠統,缺乏具體損傷措施,致使在現實生活中真正構成家庭暴力的罪名很少;(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權至上,對婦女要求“三從四德”不平等的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男子大部分在經濟上都是家里的頂梁柱,而女子在經濟上往往沒有來源,或不如男子,誰掙錢多誰當家的思想致使許多婦女在家中沒有地位導致暴力;(三)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位。中國有句古話“清官難斷家務事”至執法者總以這句話為借口一推了之,對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四)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識淡泊,法律知識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適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及建議。(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針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缺陷,應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框架。(二)嚴格執法和司法。執法和司法監督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三)證據制度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在證據制度上,審理過程中應多借鑒發達國家;(四)樹立法律觀念,增強人們維權意識及女性防暴抗暴能力,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是消除家庭暴力現象的重要舉措,女性須通過自身努力,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綜上所述,增強對法律的認知樹立法律觀念,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加強對家庭暴力認識,對受害者給予協助和保護,才能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鍵詞:  家庭暴力        立法缺陷     原因      法律對策    

        【正文】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婚姻制度的演變,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嚴重地侵害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家庭暴力引發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員利益,損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礎,加劇了婚姻的動蕩危害了社會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發的重傷,殺害等刑事案件時有發生,隨著我國新婚姻法的出臺,“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寫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條文中,這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僅僅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而且將作為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產生原因,完善法律對策,開展多機構協作,預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見的一種帶有普遍性的丑陋現象,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如何認定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為一個國際性術語,由于各國國情不同 ,國內、外學者對家庭暴力的理解不盡一致。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包括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美國學者將家庭暴力定義為當一方親密伴侶使用身體暴力、脅迫、威脅、恐嚇、隔絕孤立以及情感。綜上所述, 家庭暴力是許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想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通過上述各國學者的觀點,我國學者也有不同觀點,有的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對婦女的暴力,既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性并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有的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分為重大暴力,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國法律文中出現,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一條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由此可見,外國法與我國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體范圍不同,我國學者認為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與被施暴者之間具有親屬關系為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成員,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中配偶之間的暴力居多,且女性多為受害者,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的一個顯著特征是由共同生活之實而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即不僅僅局限依據婚姻、血緣和法律關系的家庭。這樣,情人,同居者,前配偶或者前男友共同包括在施暴的范圍內。

        筆者認為,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有很強的民族性,外國法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界定符合西方國家民族的觀點和文化,但按照中國人的作理道德和文化傳統則難以將同性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調整對象,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法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更為科學。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經濟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觀念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筆者認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視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中的故意殺人、傷害和虐待等條款,但在執行過程中面臨許多問題,主要是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具體操作措施,導致現實生活中真正能構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極少,絕大多數家庭暴力因達不到《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規定的最低標準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現行法律法規對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規定過于簡單,操作性不強,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權利,一般都屬于自訴案件,而大多數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訴了也得不到處理,還會召來施暴者變本加厲的報復性毆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長期以來在社會觀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的事情,執法機關難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無恐。

        (二)封建傳統觀念是產生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

        在中國“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歷史,要求婦女“三從四德”、“從一而終”,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統治之下。對子女則實行懲戒之術,“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 推行“君為臣納,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封建禮教。掌握家庭經濟權力的家長,對家屬當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權,從而使干涉與侵害婦女、子女的人身權利的行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國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

        (三)家庭經濟不平等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權”這種觀念一直難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經濟支柱,使得打罵老婆成為許多男子心中天經地義的事情。這是一種男強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為沒有經濟來源往往在“生命的尊嚴和生活的壓力,哪一個更重要”?的苦楚中選擇了沉默。另一種是男弱女強的暴力形式。在改革開放的今天,競爭日益公平,這使得女子可以獲得與男子一樣的機遇,而某些本身競爭力不夠強,造成失業,“權威”和“價值”,甚至以保護自己的不勞而獲。

        (四)執法機關對家庭暴力認識不到來

        由于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對家庭暴力存在觀念上的誤區,正如紐約司法大學法律與警察學家羅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潛意識中,家庭暴力并不違法,“長期以來,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為“家務事”。執法者和司法者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借口一推了之,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常持消極態度。公

        安機關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擔負著重要職責。 然而在實踐中,有的公安干警對家庭暴力案件不夠重視處理態度不積極,接到報警后或不予處理或僅作為家務糾紛對待,勸說幾句作罷、不作記錄,不出具損傷法醫鑒定委托書,更不要說對施暴者實行必要的強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致使受害者無法得到及時的幫助,甚至也失去了取得證據的機會,有些法官也認為家庭暴力就是家務糾紛,對施暴處罰較輕對受害者的傷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由檢察院提起訴訟,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人死亡的情況。執法人員往往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保護。即使有處理,最多也只是批準教育,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懲戒,這樣的結果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怨。

        (五)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識淡泊、法律知識缺乏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循環性、隱蔽性、不易查證性等特點以及中國傳統思想的作用,很多公民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識淡泊,法律知識缺乏。她們往往不懂得、不敢、不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在被逼無奈時,她們往往使用最原始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復仇形式,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被害人變成被告人,依然逃脫不了法律制裁。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及建議

        家庭暴力的原因錯綜復雜,且多種因素相互作用,需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為了進一步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鏟除危及社會的隱患需進一步明確相關組織的責任,完善立法,制定相關政策和法規。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針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缺陷,應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框架,在立法具體規范方面,筆者有以下幾點粗略的意見:

        家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應該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在立法方面,要明確家庭暴力的具體操作規定,明確規定施暴人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的義務。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由于是認定構成《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準予離婚的理由和依據,而涉及到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是不允許家庭暴力婚內損害賠償的,筆者認為,婚姻法的此項規定不但不利于打擊家庭暴力,反而會助長家庭暴力的蔓延之勢。設立婚內損害賠償制度是可行的,新婚姻法設立了婚前個人財產,約定財產,法定財產的財產制度,也為家庭暴力婚內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條件。法院可根據受害者的請求判令施暴者以其個人財產或部分的共同財產應得份額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如果家庭暴力是對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作為法定人的身份替成年人向施暴人索賠,賠償所得作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由其專用。家庭暴力婚內賠償制度的設立,不僅會起到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作用, 而且通過減少施暴者個人財產份額也能對其起到懲罰、威懾作用。

        2、在刑法中確立“家庭暴力”的單獨罪名,在法律上對該行為進行界定,立法方面應在調查家庭暴力各種形式的基礎上,歸納、分析各種家庭暴力的行為程度,根據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措施。偶發性的打罵行為,以說服教育為主,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經常打罵,造成受害人在法醫鑒定中認定為輕微傷的家庭暴力行為,應采取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實行刑事拘留或罰款,責令施暴者接受輔導,學習對自身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認清暴力傾向的危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嚴重家庭暴力行為應依法嚴懲。

        3、家庭暴力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傷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傷害、傷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輕微傷害的得不到應有的處罰。例如拳打、腳踢等,這樣的暴力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打人就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只要有人告訴就應給予一定的處罰。如果這種輕微的違法行為總是游離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以外,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將是很難完成的。

        4、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中增加對暴力的取證,訴訟程序等方面的措施,對家庭暴力犯罪確立檢察機關的公訴制度,公訴制度將施暴者推上法庭。

        5、借鑒國外的經驗,設立和加強各種民事求助,在英國,根據各地家庭暴力法出臺新的禁止令和限制令的意圖,是為婦女提供較及時的救濟和保護,將施暴和侵犯他人的男性排除在家庭之外,以及在施暴者違反民事禁令時提供逮捕的制裁。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將保護令寫進民事法律力,以提供給受害者較及時的保護,如果受害者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警察限定施暴者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受害者,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且在審判過程中,受害者只是作為證人參加,無需提供任何證據。受害者以此獲得充分的救濟。

        7、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居民村民委員會、婦聯、工委等群眾組織在家庭暴力事件處理過程中起配合執法機關的作用,應積極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并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對一般的家庭暴力糾紛及時調解,化解矛盾,預防更嚴重行為的發生,并存檔案,以備防作為證據使用。

        8、有法律規定義務制止和處理家庭暴力行為而不予以制止和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9、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家庭暴力法庭”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面極時懲治施暴者,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顯得十分必要。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其主要內容至少應包括:明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個人和組織都負有反家庭暴力的義務,重點明確公、檢、法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轄職責,處理程序和方法,明確規定施暴人的法律責任,明確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的義務違反民事保護全的刑事責任。通過立法、解決家庭暴力受害告狀難,對施暴人懲治難,司法機關推諉多,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得不到處理的問題,實現人權保障的全面法制化。

        (二)嚴格執法和司法

        對正在發生的暴力侵害案件,公安機關在接到控告或舉報后第一時間積極介入,特別是做好調查取證,形成筆錄,對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應當備案,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事后應要求受害者到傷情檢測中心進行鑒定并對施暴者現場拘留,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施暴者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審查。若證據確鑿,應依法提起公訴,不得以家庭糾紛為由不起訴。光有執法機關的積極參與還不夠,作為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對因犯罪行為造成物質損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一并依法判決;對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起訴離婚案件,依法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依法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司法機關要重視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在反家庭暴力中, 行使好監督權。為了保護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除重視立法工作外,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打擊力度,使受害者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直接擔負著保護受害者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從提高認識度入手,突破“這是家庭內部矛盾,應以和解為主”的主導思想和“寧拆千家廟,不破一家婚”的傳統觀念,借鑒加拿大政府出臺的家庭暴力不分輕重必須立案的規定,司法人員要像處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樣詳細勘查現場

        ,訊問當事人詢問證人并制作筆錄,避免使家庭暴力作為“家務事”躲在不受控制的空間。公、檢、法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網絡。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要,違法必究,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此同時,政府,執法機構、社區和婦女組織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勢群體提供各種幫助,形成一套比較完備的社會支持系統,以此向社會公開發出強有力的,即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執法和監督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執行,否則,無論多么完善的立法也將是一紙空文,對婦女權益保護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三)證據制度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

        在證據制度上,可以借鑒由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博士提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在審理過程中,應借鑒發達國家的司法實踐經驗,視情節依法減輕或免除她們的刑事責任。對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防衛案件在適用《刑法》有關正當防衛規定時應當放寬條件,作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解釋。首先, 家庭暴力受害人與施暴者之間力量對比懸殊,受害人在體力上不是施暴人的對手,且受害人長期被毆打,在心理人形成無助感,使其往往無法也無能力在暴力侵害正在進行時與施暴者抗衡。其見,絕大多被告都是因為長期狀告無門在嚴重的暴力面前無力自救而被迫殺人的。讓這樣的受害婦女承擔因執部門的防控不力而導致惡性案件的全部責任,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則。因此對長期被虐待而不得不私立救助的殺夫婦女,要充分考慮家庭暴力的性質和特點,對正當防衛做有利“以暴抗暴”受虐婦女的解釋,在我國真正實現刑法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四)樹立法律觀念,增強人們維權意識及女性防暴抗暴的能力

        我們處在一個經濟、文化及社會各方面均迅猛發展的時代,由于各方面的發展,世界交流的頻繁,民族文化沖突多種原因,人們的思想觀念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家庭暴力的誘發因素十分復雜,但法制觀念的淡薄,維權意識的缺乏,是家庭暴力惡性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別是由于傳統觀念的束縛,女性自我認識能力較弱地位較低,為家庭暴力埋下了隱患。因此,加強普法宣傳教育,特別是現代法律觀念的系統教育,幫助人們樹立現代婚姻家庭法律觀念,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是消除家庭暴力現象的一項重要舉措。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須通過自身努力,不斷提高綜合素質,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對暴行的姑息和縱容,施暴者得逞后還會進行下一次,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待施暴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時要注意收集證據,以備在追究對方責任時獲取有利地位。面對暴力,婦女要勇敢地站起來,破除“家丑不可外傳”委曲求全的陳舊觀念,一旦與對方和好無望,實在無法維持,要勇敢的作出決定,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組織家庭,在揚生活風帆。當前人們應牢固樹立男女平等觀念和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要堅持男女雙方締結和解除婚姻關系平等,夫妻雙方家庭地位平等,父母子女關系平等,塑造家庭弱勢群體積極的守法、用法和護法的精神乃至確立他們對法律內在信念,增強他們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信心。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經濟、歷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圍廣、危害程度深、隱蔽性強的特點,消除整個家庭暴力是一個繁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僅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徹底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需要整個國家和全社會共同努力,呼吁整個社會重視親情和道義,讓國家、社會和個人結合起來,拒絕家庭暴力。  

         

        主要參考書目

        1、《重新審視家庭暴力》、《前沿》郝艷梅,2001年

        2、關于《美國家庭暴力問題研究》,社會科學及2002年第二期。

        3、《家庭暴力從國際到國內的應付》,環球法律評論,2002年。

        第9篇: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關鍵詞:  家庭女性    暴力    犯罪

         

        引  言: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穩定首先需要家庭的穩定。而親情是維系家庭穩定的紐帶,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員之間缺乏應有的相互尊重、相互關愛,而是相互猜忌、懷疑,甚至發生暴力沖突,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劇, 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大局。

        一、  家庭女性暴力及犯罪

        在現實中,如果提到家庭犯罪,人們頭腦中馬上會出現男人打女人的鏡頭,這是千百年來的定勢思維。隨著社會經濟生活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改變,在家庭中女性犯罪已不是聳人聽聞,有時男人也是受害者,且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趨勢。據全國婦聯2002年底統計,家庭暴力90%為男性施暴[1],也就是說家庭暴力犯罪10%為女性施暴。我國《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而家庭女性暴力即為家庭女性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定義及特征

            目前, 在我國理論界和法律上都沒有家庭女性犯罪的定論,大部分學者認為家庭女性犯罪即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筆者認為家庭女性犯罪是指家庭女性的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和精神權利,即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暴力犯罪和冷暴力犯罪。     家庭女性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體特定:家庭女性成員。    (2)犯罪客體特定:指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精神權利,其他權利。    (3)犯罪主觀方面:一般為故意犯罪。    (4)犯罪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粗暴行為和冷暴力。

        三、家庭女性一般意義上的暴力犯罪

        (一)家庭女性一般意義暴力犯罪的定義     家庭女性暴力犯罪即家庭女性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二)家庭女性一般意義暴力案件的主要表現:     1、夫妻間的暴力。即妻子對丈夫的暴力行為,這種暴力絕大部分為丈夫施,暴在先,妻子以暴抗暴,這類家庭暴力占80%。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崗又無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數是丈夫掌握經濟大權,在外面酗酒、亂等情況容易產生家庭矛盾,從而引發家庭暴力;二是由于農民大量遷居在城市,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的改變引發這些人思想上的變化,無論是留守的一方還是外出務工的一方,都容易發生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一則案例,丈夫長期在外務工,妻子在家與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發現,將妻子打成重傷。三是大男子主義。丈夫好吃懶做,動不動就打老婆。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長期暴力行為,且其它救濟方法不力的情況下,無奈以暴抗暴。25歲的黃某的丈夫家里很有錢,為此而看不起黃某,動輒對黃某進行毆打,黃某對其丈夫非常怨恨。一天,黃某睡覺時讓其丈夫把電視聲音開小點,其丈夫說“你管得著嗎,去死吧你,”說著,抬手就往黃某臉上打去,在打斗中,黃某想與其成天受氣挨打還不如把他打死,便抄起沙發上的一把錘子,向其丈夫頭部砸去,直至將其丈夫砸死。在審判實踐中,妻子殺丈夫的比率遠遠大于丈夫殺妻子。     2、母親與子女之間的暴力:這類家庭暴力占5%,主要表現為父母關系不和,母親拿子女做出氣筒。如:在某縣,一夫妻關系不和,妻子把對丈夫的怨氣撒在女兒身上,稍不順心就對其毒打,17歲的女兒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用老鼠藥將其母親毒死在家中,然后揚長而去。在后來檢察官的審訊中,女兒無一點悔意,她認為母親罪有應得。另外母親對子女要求過高,子女達不到要求時,對其毒打。前幾年轟動一時的案件,就是一個母親對上小學二年級的兒子因為達不到每次都考班級第一名的要求,就把只有9歲的兒子打死在家中。     3、親屬之間的暴力。這類家庭暴力占8%。主要是兄弟之間、叔伯之間、妯娌之間的家庭暴力。如財產分配問題、贍養老人的問題、屋基占地問題等都容易引發的。女性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員,但由于某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點,極易成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對象。長期受壓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會促使她們沖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縛,從而引發犯罪。這類犯罪在女性殺人犯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寡居多年的康某與兒子相依為命,日子十分困苦。而小叔子郭某及弟媳李某不僅不出手相助,反而常常無端地對他們任加欺凌。 2002年4月29日,康某發現郭某正在破壞其地里的蒜苗時,往日的積怨便使其怒火中燒,失去自控,和兒子一起用镢頭和二尺鉤將郭某砸死,之后,康某又帶兒子闖入郭某家中將其妻李某活活打死,殘忍程度令人發指。[2]      4、婆媳之間的家庭暴力,這類案件占家庭暴力的7%。表現一:婆婆對媳婦的暴力,這種暴力一般是間接性的暴力,在兒子面前說妻子的壞話唆使兒子去打兒媳,或者是婆婆用封建的思想來對待兒媳,稍有不適,便對兒媳指桑罵槐。表現二:兒媳婦對婆婆的暴力:覺得婆婆人老不中用,就采用各種方法來虐待她,如不給飯吃,或者掃地出門,或者拳腳相加等等。 (三)家庭暴力一般意義犯罪的特點

            1、犯罪手段殘忍,不計后果。女性因在體力和資源上處于相對劣勢,她們動手所付出的代價往往大于“報償”,很少與男人死拼硬打,多數女性用投毒,殺害其憎恨的家庭成員,一心將其殺死。在個別案件中,嫌疑人殺害親屬后拋尸于荒野,令人發指。

            2、從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看,發生在夫妻之間和父母子女之間及兒媳與公婆之間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丈夫經常對妻子施暴或者丈夫有外遇妻子苦勸無果,父母拿孩子出氣,及兒媳暴打虐待公婆。

        3、從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和案發原因看,嫌疑人多是因家庭生活瑣事、感情糾葛而產生矛盾,形成積怨。當沖突爆發時,喪失理智,報復犯罪或激情犯罪。

        四、家庭冷暴力犯罪。

        冷暴力的危害:目前冷暴力對家庭成員的傷害,在家庭傷害中已排在第一位,被人們稱為無形殺手。冷暴力比暴力對人的傷害更嚴重,對人的心理健康產生巨大的負面作用,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特定事件恐懼癥……冷暴力是還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導火索,從而上升為惡性暴力犯罪。     法律上無“冷暴力”明確界定據婦聯權益工作人員介紹,精神暴力,被喻為“冷暴力”,“冷暴力”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指家庭成員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對對方采取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的態度而最明顯的特征就是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懶于做一切家務活,是隱性暴力中比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家庭婚姻問題專家指出,這種隱性暴力對雙方的傷害比顯性暴力更大,甚至會造成精神隱疾。     對感情和精神要求更加細致和更高,因而“冷暴力”造成的精神傷害也更突出,當雙方出現矛盾而又找不到其他發家庭“冷暴力”大都出現在知識分子家庭或社會地位較高的家庭。通常知識分子發方式時,就采取“冷落”、“挑刺”、“找茬”刺激對方,由于都比較注重“臉面”,多將委屈深埋心里,沒有硝煙勝似硝煙,久而久之,在給對方帶來巨大精神折磨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極大傷害,往

        往是兩敗俱傷也最容易讓家庭成員關系僵化破裂,甚至最終引起家庭暴力   (一)夫妻間的冷暴力:即妻子對丈夫的冷暴力。一般為妻子懷疑丈夫有外遇,浙江晚報報道一新聞,江某的妻子懷疑其有外遇,經常半夜對其審問,不讓其睡覺,還讓其發毒誓,對其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無奈之下,江某走進了當地婦聯投訴。由于女性心細,而丈夫一般大大咧咧總認為丈夫對自己不夠好,而又礙于面子不愿意說,心里有氣自然對丈夫橫眉冷對,于是,家庭冷戰就開始了分居,在外人面前夫唱婦隨,在家則形同陌路    (二)婆媳間的冷暴力:婆媳間的冷暴力中身兼丈夫和兒子應該也是受害者,婆婆覺的兒媳好吃懶做,只懂享受,對兒子照顧幫助不周,或者懷疑兒媳對兒子不忠,兒媳覺得婆婆,人老嘴碎,愛挑撥是非,對婆婆不管不問嚴重的還構成遺棄罪;或者婆媳互相之間不說話甚至互相指桑罵槐。    (三)親屬間的冷暴力:大部分因為一些財產繼承,贍養老人等糾紛而搞的大家互不說話甚至不在來往。

        (四)父母子女間冷暴力:一般表現為成年子女在父母不能答應其擇偶對象或其他要求時,與父母慪氣或對父母的不管不問。

        五、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暴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長期得不到解決,當這種侵害積累到一定程度,忍無可忍時,便采取傷害或殺人的方式進行反抗。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崗又無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數是丈夫掌握經濟大權,在外面酗酒、亂等情況容易產生家庭矛盾,從而引發家庭暴力;二是由于農民大量遷居在城市,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的改變引發這些人思想上的變化,無論是留守的一方還是外出務工的一方,都容易發生婚外情,導致家庭暴力。一則案例,丈夫長期在外務工,妻子在家與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發現,將妻子打成重傷。三是大男子主義。丈夫好吃懶做,動不動就打老婆。大男子主義思想嚴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長期暴力行為,且其它救濟方法不力的情況下,無奈以暴抗暴。20世紀80年代美國一刑法學者研究婦女犯罪時提出了“婦女受虐綜合癥”:即婦女如經常遭受暴力,在一段時間內害怕或麻木不知道反抗,一旦反抗表現將比較極端目前,多數法治發達已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對于這類婦女酌定減刑。[4]

        2、婚姻危機。婚姻關系不穩定,因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一方無端猜疑對方,導致情感受挫,婚姻的危機很容易誘發案件。由于女性對感情過于看重,當遇到婚外戀情況時,首先覺得受傷害,然后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當得不到相應的回應后,性格偏激的人將愛轉化為憤怒和復仇心理,孤注一擲地選擇毀滅對方來表達憤恨之情。

        3、市場經濟對家庭觀念產生了巨大的沖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的變革將引起觀念的變革,在宏大的社會變革中,舊的道德觀念受到嚴重沖擊,新的道德觀念尚沒有確立,引起社會道德失范,道德標準呈多元化態勢。這同樣反映到家庭中,過去,維系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是傳統的倫理道德,如今,人們在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中,開始注重個人權利、利益的追求,有的家庭成員之間則過分強調個人利益,缺乏關愛、真誠和溝通,缺少平等和諧的氣氛,夫妻關系穩定性下降,代際關系中“尊老不足愛幼有余”現象明顯等等,家庭中道德失范,使個人私欲膨脹,一些家庭賴以存在的基礎動搖,當家庭出現各種矛盾時,容易產生報復心理,甚至發生暴力沖突,挫傷的不僅是各人的心靈,而且會導致嚴重的后果,就可能使家庭問題演化為社會問題。

        4、家庭女性社會地位的提升以和經濟地位的增長,研究表明,如果女性能像男性那樣全心對事業,那么女性會更成功。社會上成功的那些女強人干的并不比男性差。然而“男外女內”的傳統社會性別分工和文化觀念對女性的角色要求,造成了女性在家庭的主體意識較弱,男女兩性家庭權利的總體水平比較,男性高于女性。[5]男人也不希望自己的妻子事業太成功,他會覺得自尊受到挑戰;一個女人可以不在乎外人的評價,但家人一點的變化都會影響她的情緒,女性自身也更看重自己的家庭價值,并對為家庭成員忽視、看輕更為敏感和懊惱。在家庭中女性容易受傷害,也會輕易產生報復心理。

        5、家庭不睦。和諧的家庭環境是家庭成員關系的油,增強家庭成員間的了解,在特殊的日子一家人相互送禮物問候一聲,看似平常的小事營造出溫馨的氣氛,如果因瑣事發生矛盾糾紛,長期不能化解,積怨日深,一些家庭女性暴力犯罪者存在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礙。表現為性格上敏感、脆弱,自尊、自信水平較低。情感膚淺而冷酷,以自我為中心,偏激、狹隘、自私,脾氣暴躁,對親人及周圍人有泛化的敵意和沖動行為,行為受本能欲望或偶然動機、情感驅使,自控能力差,對挫折的耐受力低下,受到刺激時容易產生攻擊性反應,誰使他受到挫折就攻擊誰,包括家庭成員,當再次發生沖突時,就會促使她們沖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縛,陷入犯罪的深淵。                                      

        6、幾千年“男尊女卑”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在我國,尤其是農村,受長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的影響,男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不平等,女性的受教育狀況較差,文化素質低,造成部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常常處于被侵害的地位。而許多女性受虐待者大多具有惡逆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轉為加害人。因此,當其出于某種原因渴望改變自身境況而又因種種限制無法改變時,就可能采取極端手段。

            7、基層組織對家庭矛盾糾紛調解不力。有些農村基層組織和干部總以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對待家庭矛盾繞著走,不敢處理或不善于處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對家庭冷暴力的認識,更是狹隘,很少認為是暴力。

        當矛盾日積月累得不到解決,陷入糾紛的當事人在走投無路時往往會走極端,發生刑事案件。 六、減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幾點措施

            家庭關系的穩定直接牽涉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增多,無疑是一個危險的信號,我們應采取切實措施,讓家庭遠離暴力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1、加強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觀念。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向群眾廣泛宣傳法律。鑒于農村地區是家庭暴力犯罪高發區,許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關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施暴者及受害人認為這是家庭內部矛盾,司法機關不會處理。因此要加大對農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要注重普法的實際效果,保證普法的時間,讓廣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義,懂得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在遭受暴力時 ,要用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問題,而不能以暴抗暴,這樣不但不能救自己,反而觸犯刑律。[6]

            2、女性自身素質的提高及自我保護意識:首先女性要調整自己的心態,不要無端猜測家人,不把自己的火氣亂撒,自己受到傷害時,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并采取相應措施注意保護自己。當你遭受家庭暴力時,頭腦一定要保持冷靜,要注意保護自己,并盡可能大聲呼救,請家人、鄰居幫忙。日后你的家人和鄰居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證人。遭受暴力侵害后,必須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平時注意保留物證如驗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要有離開家庭暴力環境的心理預期。如果你經過自身所有努力,仍然難以擺脫家庭暴力的環境,你就要做好躲避的準備。要備好一個隨身包,盡可能把現金、身份證、圖章、房契、結婚證書、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電話號碼簿放進去,一旦發生暴力的危險情況,可以隨時攜帶離開,以求自保。

            3、正確對待家庭成員間沖突對家庭生活的影響,通過恰當方式增加家庭成員

        的相互了解。如果沖突不涉及家庭關系的基礎,那么這種沖突就有它的積極性,它可以促進家庭成員間情感調適,促進家庭改革,使新的行為給家庭成員更安全的價值,有助于家庭的維持和穩定。[7]家庭沖突可以充當發泄敵意的出口,及時宣泄家庭成員間的積怨,而不應該刻意壓抑自己的怨氣,“不在沉默中爆發,就在沉默中死亡。”那樣后果更嚴重,如果還想破鏡重圓,惟一的辦法是及時溝通,越快越好。不要等到裂縫化成大洋,再去精衛填海。

        4、制訂一部有關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規及有效的輔助措施 、加大基層組織調解的力度。在正確思想指導下建立健全法律規范,還只是第一步,任何法律,都只有通過司法實踐才能顯示其威力,發揮其效果,需要我們的司法部門、法律工作者和整個社會在實踐做出堅持不懈的努力。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當地的街道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婦聯、治保組織,要善于作家庭矛盾的調解工作,破除“清官難斷家務事,不告不理”的舊觀念,對待問題家庭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喻教以法,及時化解家庭矛盾,消弭仇恨,控制誘發犯罪的因素,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同時教育受害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后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防止矛盾升級,引發悲劇。     5、社會對女性犯罪的容忍度。用公正的心態和客觀的評價分析女性犯罪的社會環境;用人本主義的原則透視女性犯罪的“合理性”,許多家庭女性長期受害,最后忍無可忍而怒起報復,殺人害己;有健康的心態和正面的切入看待家庭女性犯罪,隨著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和女性社會經濟地位的增長,女性犯罪也會水漲船高,人性的劣根性同樣也會在女性身上顯示出來;用平常的心態看待女性犯罪;用人本的視角分析女性犯罪的特點;[8]特別是一些媒體在報道女性犯罪是不要用惡毒的言語,不做細節的炒賣,獵奇的渲染,用客觀的公正的心態去報道家庭女性犯罪。

        后記-------

        家庭女性犯罪,女性固然是施暴者,然而多數情況下女性同時也是受害者,為了家庭的幸福以及社會的穩定,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愛護,要經常溝通,增進彼此的親和力,這樣家庭才真正成為我們每個人避風的港灣,祝愿我們的每個家庭都幸福快樂相伴。

         

        參考文獻:

        [1]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視——現代化城市的一顆毒瘤,[N]人民日報,

        2003-4-3.

        [2]張小華.家庭暴力手段極其殘忍 [N]河南商報 2000-9-26.

        [3]夏呤蘭. 家庭暴力:法律干預現狀調查結果分析 [J],法律與生活2003,(3).

        [4]韓湘景主編.法律為女性說話[M],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2002,312-315.

        [5]沙吉才主編.當代中國婦女地位[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234.

        [6]韓湘景主編.法律為女性說話[M],廣州:南方日報出版社,2002,315.

        [7]馮覺新、邵伏先、趙運清著.家庭社會學[M],北京: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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