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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對家庭暴力的看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對家庭暴力的看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家庭暴力;心理治療干預;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來,被稱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問題,漸為國內外學者所關注。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對方身體、精神和性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侮辱人格、殘害身體、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經濟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的危害大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問題,也是最為廣泛的并且得到公認的對人權踐踏的社會問題。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歐洲、亞洲、非洲、澳大利亞,家庭暴力發生率都很高。盡管家庭暴力可能發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間、妻子對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數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擬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療干預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家庭暴力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會導致女性受害者在醫學、行為和心理三方面出現不良后果。

        醫學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體創傷(如淤血、撕傷、咬傷、燒傷、刺傷、骨折、牙、頭,眼等部位受傷)。犯可導致性疾病的傳播、非計劃懷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創傷以及長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還會引發受害者許多行為障礙,如藥物濫用、侵犯行為、行為上被動依賴、自殺企圖、障礙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現一系列與壓力有關的心理癥狀,如:背痛、頭痛、高警覺(hyper-alertness)、睡眠障礙等等。[2,3]

        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會隨家庭暴力的類型、持續時間、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處在家庭暴力過程的各個階段、女性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會支持系統等不同而有所差異。[4]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的最初反應是震驚、否認、麻木、退縮。女性受害者可能會為她們的安全受到威脅而感到恐懼,為將來可能的傷害事件感到擔憂或者試圖對家庭暴力進行反擊。在家庭暴力發生的最初階段,受害者經常會回想起被施暴的場面,會做噩夢,而這些癥狀要在以后的幾個星期才可能消失。長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廣泛的精神癥狀,比如:創傷后的壓力障礙、長期抑郁等。這些受害者將會在人際信任和建立親密人際關系方面存在障礙。受害者經常會感到憤怒、無助、絕望,還會經常表現出與具體情境無關的焦慮,包括恐怖性焦慮和回避性焦慮。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懼、恥辱、內疚而經常將自己進行社會性隔離,這樣以來又會進一步引發她們的抑郁情緒,會產生一種廣泛范圍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譴責。[2]有關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的調查表明:18%的患者報告有被虐待的歷史[5],這些病人的自殺行為、藥物濫用、臨界性個(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療的時間更長,他們更可能以自毀的方式進行自我攻擊。[6]創傷后壓力障礙或許是對許多被虐待者最準確的心理診斷,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創傷后壓力障礙的心理診斷標準。[7]一些受害者表現出以下癥狀:精神麻木、反復體驗所遭受的創傷、強烈的精神壓力、持續的高喚醒狀態以及對有關創傷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經常會產生無助、絕望以及彌散性的不適感等不良心理癥狀。[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標準可能引發對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婦女一直被認為是她們丈夫的財產并且家庭暴力經常得到社會認可。例如,19世紀的英格蘭法律規定丈夫可以拿直徑不超過大拇指粗的棍子毆打妻子,這項規定導致了一種常見的英文表達:“拇指統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別所有權以及有關統治和控制的論點是許多家庭暴力的基礎。[11]一項對14個不同社會研究的綜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體罰在這些社會里都能得到許可,并且其中有些社會甚至認為對妻子的體罰是必須的,家庭暴力的實際發生率以及嚴重程度在這些社會里是極不相同的。[12]那些較少發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規定男性不允許超過某種所允許的界限對待婦女,在這些社會里,政府為試圖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避難所,人們有一種體面對待婦女的名譽感。[13]

        在中國,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權統治貫穿數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治之下,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禮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中國21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與女性自身心理有關

        過去的心理學理論通常指責家庭暴力受害者,這些理論認為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行為是激惹性的,他們嘲弄自己的丈夫,過于爭辯、懶惰或者潛意識里渴望做一個受虐者。這一看法使得人們忽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對這些受害婦女產生誤解。[13]

        也有學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無恐。有些婦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的束縛,從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對外人說,只是默默地祈禱丈夫能回心轉意,結果往往事與愿違。有些婦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懼施暴者事后報復,在執法機關對施暴者依法論處時不愿或不敢指證,甚至為丈夫“說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15]

        (三)與施暴者個性特征、行為和早期經歷有關

        臨床資料表明許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為:較強的占有欲、心理不獨立、有不安全感、沖動以及低自尊。藥物濫用與家庭暴力有關[16],濫用藥物會降低施暴者對其攻擊行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對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從而使得他們對自己的施暴行為不負完全的責任。雖然家庭暴力與濫用藥物有關,但是藥物濫用并不能充分解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模式理論(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經常對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時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場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對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項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沒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親暴力行為的男性學會了用暴力解決與配偶之間的沖突,而女性則傾向于在成年之后變的更加被動。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研究的綜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過父母之間所發生的家庭暴力。[17]幾乎40%的女性受害者報告說他們的孩子曾目睹過她們遭受家庭暴力的場面,因此減少這種可能會引發跨代遺傳的對女性所實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還有研究者認為,攻擊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時多數曾是受虐兒童。研究發現,家庭暴力男性軀體施暴者較對照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煙者,且每天抽煙量大;且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對、偏執分值顯著高于對照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預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

        許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療對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這些治療方法包括:心理動力學治療方法[19]、認知行為療法[20]催眠療法[21]、藥物療法[22]以及自助組織療法。盡管這些療法的理論傾向或技術不同,但是它們都遵循以下原則:

        1.治療者應當常規性地、主動地、全面地詢問家庭暴力受害者過去曾遭受的暴力傷害以及解決方法。

        2.治療者應當知道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創傷后壓力障礙的表現。

        3.治療者必須能夠理解和解釋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且他們還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療者應當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環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為止。

        5.治療者不應當只讓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對受害人的防御機制和內心沖突進行探索和解釋。

        6.治療者應當探究受害人對家庭暴力中所出現的創傷性人際關系的個人看法。

        7.在診斷、治療中必須謹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時,在治療過程中,治療者會出現強烈的反移情現象,比如,治療者感到很氣憤、出現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療者或許會強迫受害人報道她們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與施暴者對抗。我們必須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則我們不能隨意報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會讓受害人對心理治療這個職業失去信任。頻繁地報道家庭暴力會將受害婦女置于更危險的境地,使她們遭受更多傷害。有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者仍然維持著自己的婚姻關系就會變的不耐煩,但是治療者應當明白擺脫這樣的婚姻關系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擔憂,于是他們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決定,比如對這些受害人進行抗抑郁藥物治療或住院治療。盡管在治療過程中這些治療措施有時是需要的,但治療者擅自決定治療方案實際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治療者和受害人共同決定治療方案。[23]如果將家庭暴力事件報告給警察,在司法訴訟中,治療者的角色會變的復雜起來,治療者不僅僅要作為專家證人而且還要以一個精神病醫生的角度提供證據,一定要避免將治療者職業角色弄混亂,以免使這個職業出現信任危機。

        (二)家庭暴力的預防

        因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會對婦女的歧視態度,因此社會學者應當首先認清這些社會問題并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政策的制訂和教育當中,通過個人的努力減少社會對婦女的歧視。在治療中,心理治療者要尊重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社會工作者提出引發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對歧視婦女,虐待婦女是不允許的等觀點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發現家庭暴力事件,鑒于許多精神疾病都與家庭暴力有關,因此在治療精神病患者的時候,詢問患者是否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應當是常規診斷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培訓精神病醫生識別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現的醫療和情緒方面的癥狀是十分必要的。及時、有效、安全、支持、接納的家庭暴力干預措施將會得到受害人的認可。在社區機構內設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預中心將有利于對家庭暴力進行及時的干預。精神病醫生也可憑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專業知識而作為社區心理健康顧問,以此作為社區的一種重要的資源來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

        最后通過使用個人、家庭和團體心理治療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長期不良影響。精神病醫生在家庭暴力的預防、識別、治療方面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過個人或者團體心理治療方法,治療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的特殊治療計劃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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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當我們談及婦女進步與婦女問題時,總是無法回避一個相當嚴重的問題即家庭暴力。對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仍是學術界爭議的問題。學者們普遍傾向于從主體、內容、對象等角度對其作概括性解釋:將家庭暴力的主體限定在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在家庭暴力的內容及對象上,包括了身體、性及精神三方面。而國外學者從家庭暴力的適用角度出發,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界定與國內學者不同,他們重共同生活之實,不以有親屬關系為必要條件。使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更像是場所,指發生于"家"這一特定場所的暴力事件。所以婚姻關系與同居關系,異性婚與同性婚,現有的兩性關系與曾與曾經有過的兩性關系等都包括于其中。但我國通用的定義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辭或其他方式對他方進行身體和精神方面的傷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中西方學者認識上的差別主要在于對"家庭"的理解上,中國采取的是狹義的或傳統的理解解釋,而西方的理解是廣義的、較為"前衛"的。評判如何理解更恰當、更適合我國情況,筆者認為應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1,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與維護家庭和睦的平衡。家庭暴力屬于侵犯人身權的范疇,只是該暴力行為發生于家庭內部。一方面,它是對與自己有法定關系的人進行的人身傷害,而且受侵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員中的"弱者",如婦女、老人、兒童等,他們與施暴者間往往有扶養、贍養、互相照顧等法定關系。這樣看來,施暴者既實施了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其他法定義務,是一種"數罪"行為。應該說比一般人身傷害行為危害性大。但另一方面,若對施暴者施以較重的懲罰,往往會使家庭陷入困境,這也是一部分受害者不愿看到的。因此從維護家庭穩定的目的出發,司法部門普遍傾向于將對施暴者的權交給受害都,由其決定是否追究施暴者的責任。如《刑法》中,虐待才為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保護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與維護家庭和睦二進的平衡成了自理家庭暴力問題的"瓶頸"。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特征。

        為了家庭和睦,將追究權交予受害者,喪失的將可能性是受害者的人身權。因為受害者往往是家庭成員中的"弱者",他們在經濟上、生活上受制于施暴者,只好忍受或不敢反抗侵害者的侵害。再加上我國對規范家庭成員行為的法律并無可操作的懲治條款,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庭暴力行為,無視公民人身權這一憲法基本權利。為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將追權和懲罰權分離,進行懲罰時,考慮到其行為的特殊性,可以在充分聽取受害人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靈活決定對施暴者的懲罰。這樣處理既能對施暴者產生威懾力,而且一旦其受到法律追究也不會再將怨氣發到受害者身上。

        2,婚姻關系與非婚姻關系的平衡。,現在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因此討論家庭暴力時,學者們把范圍僅限于合法的婚姻關系內部。但實際情況是,同居關系已越來越普遍,"試婚"甚至是青年人中的.時尚,未婚先孕先育已是嚴重的問題,這些是否應該全部或部分被納入討論的范疇?

        我們將家庭暴力區別于一般的侵犯人身權行為是基于這一行為的特殊性,從而給予受害者特殊保護。而同居或試婚雖然缺少法律上的程序,但事實上已經具有婚姻關系的本質內涵,如共同生活、撫養、性生活甚至撫育后代等等。應該說,行為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他們不選擇婚姻方式而共同生活時,就應承擔A,4497能由此產生的后果。但行為人決定同居時,往往不曾有諸如懷孕等的打算。因此,若發生暴力這樣的情況,是按雙方間無婚姻家庭關系的一般人身權侵害事件處罰,還是作為具有婚姻容許關系的"家庭暴力"事件來處置,便取決于立法者的選擇。筆者認為選擇后者更好些,因為這些只有婚姻關系才會產生的后果不是一時可以解決的,如孩子一出生,雙方便始終是其父母,對其肯定共同的撫育、監護職責,需要雙方長期地互相配合才能解決。不將這些行為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對于受害者的保護明顯不利。

        (二)家庭暴力的范圍。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謾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有親密關系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系、戀人關系等,也都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

        3,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

        1;身體虐待: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配偶。精神虐待: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如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

        2,待:違背配偶意愿強迫進行,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照片或錄像;

        3,經濟虐待: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二、家庭暴力中的幾個特殊問題

        盡管中西方在關于"家庭暴力"的界定方面分歧很大,但丈夫對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問題中最嚴重、最引人矚目的現象這一點的看法上,中西方是一致的。如聯合國2000年紐約婦女特別大會的文件指出,家庭暴力,尤其是對妻子的攻擊,可能是針對婦女的最普遍的暴力行為。通過對許多國家普通暴力事件的大范圍的、可信賴的研究結盟表明:有20%的婦女受到過與其共同居住的男性的傷害。''''可以說無論是何種社會、經濟、文化、種族及宗教背景,妻子均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就像潛藏在婦女身邊隨時可能引爆的炸彈,對婦女權益構成巨大的威脅。在我們關注家庭暴力的普遍現象時,有幾個特殊問題值得引起我們的思考。

        (一)受虐婦女是否為"弱勢群體"。

        1,施虐者與受虐者的文化程度問題。從暴力沖突的特定因素中,婦女表現為弱勢群體,比如生理上決定了力量的差異,家庭中的資源配置以及經濟地位等等。但從嚴格意義上講,受虐婦女不是弱勢群體,因為"弱勢群體"就一般意義上來講,是指社會中的弱者,在我國現階段,一部分勞動者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權益維護、競爭能力等方面處于某種困難與不利的境地,成為社會所關注的弱勢群體。但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分年齡、職業、知識層次,高收入、高學歷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呈上升趨勢。2003年,在北京市延慶縣紅楓熱線的咨詢統計中,受暴者40%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有10人研究生學歷。她們中有59%在職,其中包括公務員、職員、醫護人員、教育研究和文化工作者、商業和服務人員,她們有經濟實力,并不依賴于丈夫,但仍然避免不了挨打的命運。陜西省婦女天空會的田茁對此表示:"經濟的獨立并不能代表感情的獨立,外界的和自己的傳統壓力也許在一些婦女看來比暴力更可怕,只能說提高婦女素質是消除家庭暴力的可能因素之一。"同時施暴者也與學歷關系不大。據北京高婚姻家庭研究會在1994年4月對該市已婚人中口的抽樣調查(共抽取2118人)表明,家庭暴力現象并不限于文化程度低的夫妻,在文化程度高的家庭中也時有發生。廣州市婦聯的問卷調查結盟顯示:施暴丈夫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1.7%,其中有大學生、博士,甚至還有大學教授。

        2;受虐婦女的庇護問題。如果家庭矛盾激化,雙方決裂、一方提出上訴,而法院的判決還沒下達的兩三個月,受虐婦女的庇護就成問題。因為這段時間,婦女的權益最容易遭受侵害,集中體現在缺乏人身安全感和精神上的受虐。特別是經濟能力低下的農村婦女更是如此。兩人已經撕破臉皮,而女方又沒有地方可搬,不得不依然和男方居住在一起.,這就有可能給受虐婦女精神帶來巨大的摧殘。因此,有必要呼吁社會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婦女庇護所,使受虐婦女們有

        一個安全的避風港。

        (二)值得關注的"冷暴力"現象。

        所謂"冷暴力"主要指精神施暴。從來自各方面的調查看,在家庭暴力,"冷暴力"所占的比例并不在少數。據北京紅楓婦女忙于心理咨詢服務中心統計,在100名撥打紅楓婦女熱線求助的婦女中,經常遭受語言暴力的就有19人次;36人次同時遭受語言與肢體暴力的雙重傷害,還有一些人忍受著不許進屋、不許吃飯和限制人身自由等折磨。.對于受害一方來說,在受到"冷暴力"侵犯時所承受的痛苦,決不亞于人體虐待。這種"冷暴力"包括對家庭不投入感情,對另一方不聞不問或進行,"心靈施暴",經常在家里威脅、恫嚇、辱罵,當眾或私下惡意貶低、挖苦、奚落、嘲笑;經常刁難、干涉、猜疑、阻止、限制行動自由,阻止與他人來往.以此發泄情緒等。這些精神傷害往往使受害者正常的工作生活難以進行。

        "冷暴力"案件在家庭暴力的投訴中有逐漸上升的趨勢。隨著近年來反家暴的宣傳,明目張膽地毆打妻子會受到指責和管制,因此許多人采用了精神傷害這種更加隱蔽的手段,如侮辱、冷落、言語刺激等。

        目前社會上對家庭"冷暴力".的認識存在極大的偏差。很多人信為,限制妻子社會交往、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虐待并不算是家庭暴力。關于這方面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三)家庭暴力損害及影響的社會性。

        從魯滌、張鳳芹的《丈夫施暴致傷婦女101例鑒定分析一兼論家庭暴力的法醫學鑒定》一文中,我們得到自古以來986年至1997年7月共有1658名女性到北京市法院做法醫學臨床鑒定,因家庭暴力致傷者170例(占10.25%),其中101例為丈夫施暴致傷。對這101個案例的統計分析表明,其中重傷7例(6%),輕傷50例(42%),輕微傷44例(37%)。損傷致殘者13例(11%),致容貌受損或損傷程度偏重,輕傷以上的損害占63%。可見,家庭暴力對婦女造成的身體與心理上的傷害已不是單純個人的事情,它嚴重侵犯了婦女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基本權利。這僅是容許暴力的社會性結盟的一個方面。在其他方面家庭暴力還導致家庭破裂,婚姻解體,經濟糾紛,孩子無人撫養、教育,老人無人贍養等許多的社會問題。

        三、透析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經濟因素。

        自從人類社會進入商品經濟時代以后,特別是近代工業革命的迅猛發展,人們為獲得"效益最大化"提高勞動生產率,在生產領域出現了分工協作,而這種分工協作方式也潛移默化地影響了家庭,在家、庭成員也有分工協作的最佳配合方式。在我國的一般家庭中,表現為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內"、"男耕女織"的生產生活方式。特別是當今社會,男權主義仍然盛行,在大多數家庭中丈夫的收入往往是主要的經濟來源,當男性自身經濟狀況不佳,難以支付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時,他們很容易煩燥,并以毆打妻子作為發泄方式。此外,當庭這種經濟來源模式改變時,即當女方的收入大于男方、在家庭中占主導地位時,許多丈夫難以接受這種"錯位",也很容易發生家庭暴力。這種情況在既古老而又日新月異的今日中國很常見。因此,經濟因素是導致家庭暴力的最直接原因。

        (二)傳統心理因素。

        在男女兩性的差異中,最大的和最不可改變的事實是女性的人口再生產能力。生兒育女是女性的本能,女性生育子女并撫養后代,由此導致了性別上的勞動分工。婦女被束縛于家庭之中,當社會低估家庭領域的時候,4自然也就忽視婦女家務勞動的社會意義,進而在家庭中強化了丈夫的支配與妻子的依附關系,逐漸使男女在政治和經濟上分別處在統治和從屬的地位。

        我國受封建傳統觀念的影響很深,男尊女卑思想更是源遠流長。"三從四德"、"夫為妻綱"的夫權思想,是統治者的首選和對婦女基本的倫理要求。雖然社會不支持暴力,但作為管教妻子的手段和形式,社會和法律卻給予了極大的容忍。傳統的文化和思想在人們心里根深蒂固,使如今大多數婦女在面對暴力時,不得不更多地選擇忍辱負重和委曲求全。所以盡管婦女解放已提出多年,但男女平等在許多地方仍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

        即使在近代歐洲啟蒙思想家提出"人生而平等"的口號時,婦女;被排除在外的。自由平等只適用于具有"理性沙人之間,而不適用于男女之間,只適用于公共生活領域,而不適用于家庭私人領域。如1840年的《法國民法典》,一方面確立了天賦人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婦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樣的平等權利,規定"夫應保護妻,妻應順從其夫"的條文。婦女享有人身權有質的發展那是現代的事了。

        (三)行為學因素。

        以行為學觀點看,家庭生活本身便能產生導致家庭暴力的緊張狀態。核心家庭內部夫妻彼此花費著大量時間,形成密切的聯系,其結結果是由于彼此的熟知,而使得雙方間不再像陌生朋友那樣克制、禮讓,常為一些小事爭執不休,引發暴力。而且,雙方彼此花費越多,興趣和活動的重疊部分就越大。這反過來會成為產生利益沖突的主導因素而引起爭論。家庭內部的緊張狀態再與家庭外部的壓力相結合,相互攻擊的可能性就更大。當然,造成家庭暴力的生物學、生態學的因素,也值得研究這一問題的學者們關注。家庭猶如一個生態系統,家庭成員是棲息其中相互作用的群體。當一方習慣上的空間或常用的資源常.常被無所顧忌的其他成員占用時,經常會導致緊張,家庭暴力很容易出現。

        四、司法中的困惑

        家庭是把"雙刃劍",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當我們選擇"家庭"這種模式來組織社會時,我們也就同時選擇了它所固有的諸多負面因素。從上述因素分析中,我們看到了解決家庭暴力的難度。解決家庭暴力問題要有全社會廣泛的參與,如婦聯調解、執法部門、社區干預、民間組織、媒體輿論等途徑。雖然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制不失為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一定的困惑。

        法律作為人類理性認識的結晶,是調整人們固有行為的一種有效強制手段。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治安處罰條例》等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絲規定,但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使得此類案件在現實生活中難以操作。具體表現如下:-

        〔一〕受虐婦,女的因素。

        我國《刑法》和《治安處罰條例》,對家庭成員之間的輕微與輕傷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訴才處理"的規定,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擔心,或是有懼怕施暴者報復的顧慮,不愿"告訴",使對婦女的維權成為難題。

        (二)執法者的認識因素。

        《刑法》規定只有達到輕傷、重傷或致死才夠得上暴力犯罪,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條例》第2條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的損傷。從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問題中難有作為的個案中看,雖然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一些執法人員的觀念還沒有發生變化,他們還是認為這是家庭私事,不屬于社會治安問題,或者干脆信為不該管。

        (三)法院支持因素。

        第3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如果一定要用一個詞來形容李陽的話,最貼切的恐怕還是“瘋狂”二字。這是因為其所開創的“瘋狂英語”,而且“瘋狂”的印記確已烙上了他的身心。這些推斷,源于他事后接受記者的采訪過程――他仍然沉浸在鼓動說教的當中,并把自身的墮落也當做打破神話的例證而自得,全然不察其實自己是最需要檢討的人。

        李陽家暴事件的成因或許是復雜的。這可能與他的成長環境有關,包括從小打架的經歷,也與其父母長期失和的家庭氛圍有關。李陽是中外組合家庭,妻子是美國人,兩人之前也都有過婚姻經歷,這中間難免夾雜了中美的文化差異,與之前不幸婚姻留下的不良投射。此外,還有更直接的原因,比如個性之間的差異,加之李陽一心撲在事業上,對家庭不夠重視。

        這些都是李陽家暴事件的成因,其中的任何一項都是誘因,假如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緒,長期積累下來就有可能導致家庭暴力事件的出現。這些原因都是李陽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為何發生家暴時的自我剖析。從這個角度來說,李陽其實也是一個受害者,因為其承受了來自多方面的壓力與波折,選擇了錯誤的發泄方式。

        但是家庭暴力事件首先是應該被譴責的,不管有著怎樣看似合理的理由和借口,都無法改變家暴本身的惡劣性質。尤其對李陽來說,作為全國知名的英語教師,其示范作用就更為明顯了。當然,這也是李陽家暴事件能迅速引發媒體關注的原因所在。之前娛樂圈也曾發生過知名藝人的家暴事件,但關注度遠不如此次高,一個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后者是被視作私事來看待的。

        李陽的家暴事件顯然超出了個人私事的范疇,尤其是在其剛開始避而不談而后又放出驚人之語,家暴事件似乎已經只是聲討李陽的一個觸發點。李陽在家暴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本就已經不夠光彩了,可根據李陽與記者的幾次訪談記錄來看,他似乎并未真正看到這點,反而認為是妻子破壞了自己的形象,而且不難察覺其道歉也欠缺誠意。

        這還是一個全國知名的英語教師應對家暴事件的態度,中間多少也摻雜了愛惜自身羽毛的因素。如果這事發生在普通人身上,少了媒體的聚焦與網友的圍觀,拋卻了聚焦的壓力之后會表現得怎樣,實在讓人不容樂觀。或許這也正是家暴問題在中國遭遇的最大尷尬,外人不知該以怎樣的身份看待,當事人又多半覺得與外人無關。

        第4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制必要性現實意義構成要件適用范圍賠償方式賠償情形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必要性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修改前的婚姻法并無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而國外或其它地區立法卻甚至早在幾百年前就確立了這項制度。如《法國民法典》第266條規定:“在因一方配偶單方過錯而宣告離婚的情況下,該一方對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質上與精神上的損失,得受判處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地區《民法典》第1056條也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紀即登上人類的立法舞臺,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保護與補償的功效。我國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一章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我國確立這項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婚姻法》修正(以下簡稱《婚姻法》)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即第46條之規定。該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中就如何適用損害賠償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是在充分考慮我上婚姻家庭現狀,為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物質、精神權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義。

        二、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現實意義

        我國新的《婚姻法》修正中新增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又于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離婚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制度。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所以引起人們關注,是因為該制度體現了懲罰有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功效,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合同關系,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違反合同要受到懲罰的實質

        合同,又名契約或協議。我國對合同的傳統定義,是從法理關系的角度進行闡述,如表示為設立、變更、終止某種關系的表述,并最終定位為“一種協議”。婚姻實質上是男女雙方的一種民事約定,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它是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同。這項特殊的合同由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嚴格依照婚姻法締結、體現了夫妻雙方的自愿,它保證夫妻雙方享有各自所應該享有的婚姻權利,同時要求各自履行應盡的婚姻義務。婚姻合同所包涵的婚姻權利與婚姻義務也主要由婚姻法所賦予的,它是婚姻的核心之所在。

        合同強調權利與義務對等,我們因此可以認為,一方面婚姻意味著權利;另一方面婚姻權利是靠婚姻義務的履行來實現的,所以婚姻也意味著義務,或者說意味著責任。從這個方面說,配偶雙方在享受婚姻這個特殊的合同形式所帶來的權利時,必須履行相互忠誠、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如重婚、虐待、遺棄、同居等,必然會導致對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害,而這種損害即使當事人雙方離婚也無法得到平息和補救,但若是不對過錯方進行適度的懲罰、對無過錯方進行適度的補償,就會助長過錯方侵害的氣焰,對無過錯方造成更大的不公平。所以只有通過賠償的方式才能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補償和精神慰藉。這也從另一方面充分說明了婚姻的本質就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或者說,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其實是在履行一種合同違約責任,是合同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婚姻義務而致使對方婚姻權利受損失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體現了法律支持婚姻中的過錯方必須履行法定賠償義務的精神

        婚姻中的男女雙方不論是因為何種目的而走到一起,一旦確立了婚姻關系,就是確立了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結成的以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行為,這種行為是嚴格依照婚姻法規定相關規定進行的,并經國家行政機關明確予以確認。例如:現行的《婚姻法》第3條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的義務;第4條規定了配偶雙方必須履行相互忠誠,相互扶助等義務。當一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時,如虐待、遺棄、重婚、實施家庭暴力等,必然會導致無過錯方人身或精神損害,而這種損害已經不能通過離婚得到補救,或者說即使是離婚也會在無過錯一方的身心留下難以抹去的傷痛。所以,只有通過經濟賠償的方式,才能使無過錯方得到財產補償和精神慰藉。顯然,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體現了法律中支持無過錯方得到補償、過錯方要受到懲罰的精神。

        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效彌補了道德手段的不足,是對現有法律的有益補充

        千百年來,這樣一個儒家思想根深蒂固的國家,將道德教化和王法典刑作為治理國家的兩種利器,它們互為表里,互相補充。因此,對婚姻中出現的問題,要么運用道德手段說服,要么運用刑法制裁。即使在社會中,在城市中由于接收外來事物較多,相對較多的人比較能夠接受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但不能否認的是仍有一部分人在無過錯而又受到傷害時選擇忍氣吞聲;在廣大,這個現象更加嚴重,絕大部分農民認為家庭的糾紛只能依靠德高望重的長者出面訓斥教育、家庭成員自身的道德約束、公眾輿論對過錯方進行譴責來控制,認為是家務事,家丑不可外揚,不宜驚動官府;部分農村基層干部也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樂得不插手這種處理起來往往較為棘手事情,這反映出道德在約束婚姻過錯方時的蒼白無力。

        從現實來看,道德在約束婚姻過錯方時的蒼白無力,因為它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有時候可以說是收效甚微。有些損害婚姻家庭關系的現象,如:家庭暴力、家庭成員間的虐待、遺棄,婚外戀,包二奶、或、一方不顧另一方基本生活需求揮霍家庭共有財產、一方隱瞞另一方吸毒等呈愈來愈多的趨勢。單靠刑事制裁也不行。首先是現行刑法只設有虐待罪、遺棄罪,而沒有規定家庭暴力罪;其次多數家庭暴力由于損害輕微,達不到傷害罪的量刑標準,甚至有時當司法介入時,無過錯的受害方抱著“反正還要一起過日子”的心理,反而多方為過錯方開脫;三是刑法對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有嚴格的界定,且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大局,不宜放寬重婚罪構成條件,任意擴大重婚罪的適用范圍,使得較輕微的侵害行為受到較嚴厲的制裁,從而使法律有失公允。但現實生活中,許多包二奶的行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那么,對尚未達到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沒有構成刑事責任的家庭暴力、虐待、婚外戀、包二奶等行為,從法律上強制過錯方的對自己的侵害對象無過錯方予以經濟賠償,能彌補現行刑法失之過重及其道德功能失之過輕之不足,達到了過錯方受到制裁,無過錯方得到撫慰的目的。

        4、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賦予了婚姻審判的法律依據。

        婚姻審判實踐中,在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之前,遇到的無過錯方的損害,由于沒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據,通常無過錯方得到了同情、過錯方受到了譴責,而無法得到實質的經濟賠償。而受侵害的無過錯方的損害不但有精神上的,還有物質上的。例如:過錯方虐待、遺棄無過錯方,對其實施打罵等家庭暴力,會造成無過錯方的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過錯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包二奶、、等不忠誠行為也會使無過錯方受到精神打擊,心靈留下難以愈合的傷痛。這些侵害因為于法無據而無法得到經濟賠償。另外,修改前的婚姻法僅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因此一些當事人就會想要鉆法律的空子,故意夸大對方的過錯或極力掩飾自己的過錯,實現多得財產的目的,這也會使離婚訴訟充滿了指責、敵對和怨恨的氣氛。特別惡劣的是,有的過錯方在離婚訴訟之前或過程中擅自變賣、轉移和隱匿本應是夫妻共有的財產,有時使用銷毀證據的手段導致無過錯方受到財產和人身的雙重損害。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這都給審判實踐帶來了不少困惑與麻煩。許多離婚案件雖然以婚姻關系終止結束,仍然會留下的一系列無法通過審判手段消除的問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賦予了婚姻審判的法律依據,使得這些問題得到迎刃而解。

        5、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給了弱勢一方擺脫不幸婚姻的動力和保障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同”。這說明了幸福的婚姻是雙方盡力履行各自義務,以使對方享受到對等的權利,從而使雙方都能夠感到滿意。這就是說,不論結婚雙方地位、財富、知識差別多大,一旦締結了婚姻這個特殊形式的“契約”,雙方就要忠實地履行各自的義務,從而使婚姻關系得到鞏固。但是,如果這個“契約”不能夠使雙方得到想要的東西,甚至使得一方受到婚姻外衣掩蓋下的欺凌,無過錯方就能夠行使解除這個婚姻的并取得賠償以彌補自己受到的傷害的權利。因為婚姻中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不僅強調權利,更強調義務;又因為婚姻是一種合約形式,在對方嚴重違約的情形下,守約方有解除合約的自由。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新的《婚姻法》生效之前,相當多遭遇婚姻不幸的人不愿離婚,即使已經身心俱疲,依然要繼續忍受,為什么他們不選擇離婚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覺得離婚后生活將更加沒有保障,甚至將會陷于困頓。由此,離開不幸婚姻受到了無形的手的干預,婚姻自由原則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也違反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后,就可以使無過錯方根據受侵害的程度得到相應的經濟賠償,這樣就消除了當事人為解除婚姻這個特殊形式“契約”帶來的許多顧慮,從而給了弱勢一方擺脫不幸婚姻的動力和保障,使他們沖出無形的牢籠,去尋找想要的幸福。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離婚在形式上范圍上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新的《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的規定,適用于主要是針對導致離婚、發生于婚姻中的侵害行為而言,在實質上它涵蓋了所有因侵害而導致離婚的范圍,不會因為離婚的方式不同而不同。所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既可適用于協議離婚,也可適用于訴訟離婚,其效力不因形式而改變。

        訴訟離婚是經過司法程序裁決的,其侵害的性質、侵害的程度、造成的后果、適用的法律、賠償的多少都要由法庭做出裁決,其執行也是具有強制性的,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體現了國家干預的基本理念。協議離婚主要強調雙方協商達成共識,只要雙方認為能夠接受這個結果就行了,損害賠償的方式、賠償的數額均可由雙方商定,達成一致,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訴訟離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所以,如果雙方不能通過調解達成一致意見,則法院要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裁判。

        離婚損害賠償盡管是一個離婚的法律后果,它與離婚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但我國《婚姻法》在“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內容中設置的這項制度,說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這就是說不一定所有的離婚案件都會遇到損害賠償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在離婚時并未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侵害方則可以對無過錯方不予賠償。這一點在司法解釋第39條第3款有明確的意思體現。

        所以,離婚賠償制度不僅包含訴訟離婚,也包含協議離婚;不僅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賠償訴求是可以實施,也可以在離婚時無過錯方未提出賠償訴求而不實施。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賠償方式

        我國規定的對傷害的賠償情形包括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種,在司法實踐中,同樣依據司法解釋第28條規定的離婚賠償方式包括兩種:一是物質損害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在婚姻存續過程中,可以認為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指未經合法配偶的同意,一方由于重婚、同居等行為使另一方遭受的物質損失。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雙方共有,也明確規定了夫妻可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依據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訂立協議: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為適應、、家庭關系的需要,在第十三條的第1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系夫妻雙方共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使約定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在新得以正式確立(從上看,我國的首次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則是始自1930年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而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處理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使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制有了較為明確的表述和較高的法律地位。

        在2001年通過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構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作為已經生效的法律規范,我們可以從這一條文中參悟我國現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具體適用。由于這樣的原因,在有該財產協議的情況下,重婚方或同居方將其自身的財產贈給與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的行為應該是有效的,無過錯方當然無權對該部分贈與財產主張權利。但是,如果該贈與行為到《婚姻法》第20條所規定的“夫妻間互相撫養義務”的履行時,無過錯方仍可以要求過錯配偶方賠償因其不履行撫養義務而給無過錯方帶來的物質損失。

        過去因為沒有精神賠償這方面的直接法律規定,遭遇精神損害的無過錯方沒有要求過錯方對自己賠償的法律依據,賠償就無從談起。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陸續出現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判例。根據這一解釋的有關規定,無過錯方因其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可以根據侵權人過錯程度、分割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來確定對重婚、包二奶、同居等情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五、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特性,離婚損害賠償屬于侵權責任范疇,其構成要件也應當符合侵權責任的特點,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點:

        1、夫妻一方對離婚有主觀上、行為上的過錯。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主觀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不僅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行為上也有過錯的事實;而且該過錯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過錯,因為如果不離婚,就無法依據離婚損害賠償制主張賠償。如果對于導致離婚雙方均無過錯,則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無過錯。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要件,即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沒有主觀過錯。如果受害人對導致離婚也有過錯,甚至是雙方婚姻走向終結的始作俑者,那么,該方當事人就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3、一方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行為要件,即過錯方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已經是違法行為了。如《婚姻法》第4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第20條規定了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等,如果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則明顯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義務,已經具備了違法的性質。

        4、請求權人有損害事實。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客觀后果要件,即享有請求權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包括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的事實,否則就是于法無據了。《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離婚是這一結果的表現,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侵害方的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另一方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

        5、過錯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這是離婚損害賠償的因果關系要件,即過錯一方的違法行為與無過錯一方的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是指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離婚的根本原因。如果過錯方對另一方的損害不至于導致離婚,則不屬于本文探討的范疇;如果過錯一方的過錯與婚姻破裂無關,也不能構成此要件。

        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同時以上五個構成要件才能依法判決離婚損害賠償。

        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賠償情形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以下4種:

        1、重婚。何謂重婚?我國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款第258條已做出了如下規定:“有配偶而再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以重婚罪論處。”此處的結婚既包括登記結婚也包括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雖然現行《婚姻法》已放棄了“事實婚姻”的提法,但司法解釋第5條對此仍作了具體認定。即:在1994年2月1日前,有配偶而與他人發生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發生事實婚姻的,也應構成重婚。因此第46條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再結婚,而并不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因為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的情況下,若該明知方原本未婚,那么由于重婚的一說本身就是無效的,無效婚姻不為國家法律認可,當然不會涉及離婚問題,從而也不會有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發生;或明知對方有合法配偶,那么該無過錯的合法配偶只能依據“有配偶而再結婚”的重婚情節要求明知方根據第46條的規定給予離婚損害賠償。因而第46條所指的重婚應僅限于有配偶而再結婚這一情況。由于重婚將一方有法定配偶的事實成為虛設,使原來法定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這本身就是對法律規定的踐踏。同時,它又使無過錯一方陷入精神痛苦。因此,因一方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司法解釋第2條中將同居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充分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故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系”、“艷遇”、“”、等都不應屬于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范疇。而且從現實來看,“情人關系”、“艷遇”、“”、等對婚姻關系的損害也往往是致命的,它導致另一方陷入極大的精神苦惱,破壞了婚姻的穩固性。

        3、實施家庭暴力。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近年來,家庭暴力事件升級以至于產生嚴重后果的報道經常見諸于報端,是影響婚姻穩定的一大突出問題。婚姻法從完善立法以懲治家庭暴力著手,多層次、多角度對家庭暴力作了限制,但家庭暴力事件在許多導致離婚的原因中仍然是重要原因之一。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凡是夫妻一方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為什么法律不僅僅規定為“夫妻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呢?因為家庭關系是復雜的,夫妻各自都有自己的血緣親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違背了另一方的意志,也嚴重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因而這種行為導致離婚的,則無過錯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七、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法律對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有嚴格的規定:

        1、只能在離婚時行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下兩種賠償請求:一是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離婚而單獨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的;二是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離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做出選擇行使賠償請求權,或者選擇放棄行使賠償請求權,人民法院不會在當事人未提出訴求的情況下判決某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賠償。

        八、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仍待完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施以來,對進一步保護公民特別是婦女的權益起了積極作用,但還有以下一些地方等待完善。

        1、關于賠償的權利主體。有的人認為,離婚案件中配偶雙方均可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因為離婚當事人可以自由行使訴求權。同樣,離婚案件中很少存在絕對過錯,如果配偶雙方均有過錯,可按過失相抵原則處理。也有人認為,只有無過錯配偶方才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事實上,在婚姻關系中絕對的無過錯幾乎沒有,無非是過錯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有別而已,而且也不是所有的過錯都能導致離婚。對“過錯”的理解應該是這樣的:首先,它不僅僅是一種主觀過錯,在非主觀情況下,由于過失造成嚴重影響婚姻關系的行為也算是“過錯”,亦即是一種行為過錯;其次,它是直接導致離婚這一結果的過錯。也就是只有行為人實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才能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那么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系”、“艷遇”、“”、等行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定過錯”行為,受侵害方能不能成為請求賠償的主體?

        2、賠償的義務主體。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有“過錯”的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為承擔賠償義務主體,實踐中沒有爭議,但第三人是否可以成為賠償義務主體?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不是婚姻的主體,但是在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中又占據了重要的位置,能不能成為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3、關于請求賠償的途徑和時效

        請求賠償的途徑,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沒有明確的規定,“解釋”也未做出解釋。關于時效問題,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在司法實踐中會給判案的把握帶來難度。

        1、《十三屆四中全會匯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法國民法典》

        5、地區《民法典》

        第5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工作;國內研究;綜述

        2011-2012年國內關于社會工作的相關研究十分豐富。為了提高綜述研究的科學性,筆者對這些文獻進行了遴選,以2011-2012年度人大復印資料數據庫“社會工作”專題中收錄的文章為主,適當補充其他有代表性的文獻,共篩選出230余篇有一定代表性的社會工作研究文獻,在此基礎上進行文獻綜述研究。

        一、社會福利理論與政策研究

        發展型社會政策方面,主要是政策理念的介紹和對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借鑒意義。錢寧、陳立周介紹了當展型社會政策研究的新進展。[1]關信平探討了中國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發展的路徑選擇。[2]包容性社會政策方面‘向德平探討了包容性理念對中國社會政策體系的借鑒意義提出未來中國社會政策的建構要追求公平正義、注重協調發展、強調權利保障、重視能力建設。

        對貧困救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會救助的制度安排與發展方向、貧困救助制度實施的效果與問題等方面。在制度安排上,唐鈞提出建立低保標準與物價水平的聯動機制。[3]在救助實踐方面,王增文、鄧大松對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效應進行了經驗分析。[4]對災害救助的研究,主要對近年來災害救助政策和社會工作介入實踐進行了反思。花菊香運用社會質量理論檢驗救災行動、評估汶川災后救助政策,[5]張和清提出了持守社區為本的災害社會工作實踐等三種災害社會工作的發展策略。[6]

        二、社會管理與社會工作研究

        近年來,社會管理領域中社會工作的相關研究主要是關于社會工作服務于社會管理創新的理論和實踐探討,也關注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體制創新問題。

        (一)社會管理創新與社會工作

        王思斌分析了社會工作的制度性協同和功能性協同兩種協同作用,闡明了整體性協同的視角以及社會工作發揮協同作用的條件。王克強分析了社會工作在預防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功能,論證了社會工作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專業優勢與積極作用;楊海清、陳木森的研究則在分析廣州社會管理服務,對社會管理服務改革進行了反思。[7]

        (二)社會福利體制與社會工作

        社會福利體制構建研究側重討論社會福利指導思想、社會福利改革方向等問題。潘屹認為目前中國社會福利體系處于一個再結構的階段;李迎生、張志遠則從農村社會政策發展的角度對當前社會福利體制進行了反思。

        關于社會工作在福利體制中的地位與作用發揮的研究,主要關注如何更好地發揮社會工作的作用、社會工作如何有效嵌入現有體制等問題。柳拯結合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對現代社會工作理論與制度建設進行了深入思考,從理論層面進一步回答了社會工作在現代性社會制度中的地位與作用問題。

        三、社會工作理論與方法研究

        學術界關于社會工作理論的研究,大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通過對西方相關社會工作理論的解讀和詮釋,以期為本土的社會工作發展提供參考和借鑒;二是通過社會工作的實踐探索檢驗相關理論的適用性,進行本土化理論和實踐模式的建構。姚進忠從社會建構論的角度對對社會工作發展轉向進行了探討[8]。郭偉和等關于“青紅社工”的行動研究,對證據為本的社會工作實踐模式進行了反思,提出要把理論研究嵌入反思行動的實踐過程,實現理論和實踐的反思對話。[9]

        社會工作的方法與技巧研究注重探討在實務應用領域如何運用不同的工作方法為服務對象解決實際問題。趙一紅從社會系統論的視角討論了社區工作中三大傳統方法的整合運用問題;[10]陳紅莉討論了敘事治療在團體工作中運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實踐建議。

        四、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研究

        在教育理念方面,當前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本土社會工作教育理念創新的探索。翁雪、鄭廣懷對臺灣社會工作教育發展進行了解讀;[12]楊敏認為要從根本上確立起專業化職業化的體面意志和尊嚴意識。[13]

        古學斌從社會工作教育三重能力建設的目標出發,主張讓學生在鮮活的實踐中內化價值;[14]馬良提出建立“實習、教學和研究”三位一體的社會工作實習基地;[15]張敏杰則針對國內實習督導力量不足的現狀,闡釋了學校和機構聯合督導的實習教育方法。[16]

        為社工隊伍的建設創造良好的體制環境亦是關注重點,王峰針對當前社工建設的外部環境,對社會工作體制建設提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探索社會工作管理體制的有效形式的幾點建議[17];李博指出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隊伍建設,必須要做好組織協調、抓好宣傳、完善政策以及督促落實這幾方面工作。[18]

        五、社會工作專業實務研究

        當前學術界關于社會工作專業實務的研究,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群體出發,針對不同群體的具體特點和問題,提出不同的見解和看法。

        當前我國關于老人服務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居家養老模式及體系建設方面,也有很多學者將研究重心落腳于農村養老問題。陳友華對居家養老與機構養老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討論;[19]滕珊珊對農村養老中的“合作主義模式”進行了探討;[20]徐小霞對于在農村養老服務中,社會工作介入的可行性與介入策略展開了討論。[21]

        婦女社會工作實務研究的熱點,主要集中在對家庭暴力問題的干預和介入。張廣良、武婉嫻從專業社工的角度出發,指出社工在引導人們反對家庭暴力中要注重增進反暴力系統意識、對于暴力“零容忍”和歸因、解決的宏觀結構三方面意識。[22]

        在建設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方面,談志林在借鑒西方發展經驗與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又存在區域不平衡的國情和社會福利價值取向的新趨勢下,討論了我國殘疾人社會福利當前的發展模式與路徑選擇。[23]

        社會工作實務研究在關注不同群體的同時,在服務平臺上也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這些平臺包括城市社區、農村社區和企業等。

        馬良以浙江省某區為例考察了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于基層政府治理的相關實踐經驗;[24]在農村社區社會工作實務研究上,主要是社會工作如何介入農村社區發展實踐經驗的總結。錢寧、田金娜對社會工作介入農村社區自組織問題的探討;[25]陳濤等關于震后社區生計項目實踐與發展性社會工作的探索等。[26]何輝分析了當前流行的企業社會工作的現狀和問題,提出社工機構要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和計劃;[27]鄭廣懷、劉焱對新員工社會工作干預策略進行了研究。

        參考文獻:

        [1]錢寧、陳立周:《當展型社會政策研究的新進展及其理論貢獻》,《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1年第4期

        [2]關信平:《發展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中國的對策》,《中國社會工作》2011年第11期

        [3]唐鈞:《“十一五”以來社會救助發展的回顧及展望》,《社會科學》2012年第6期

        [4]王增文、鄧大松:《傾向度匹配、救助依賴與瞄準機制――基于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效應的經驗分析》,《公共管理學報》2012年第2期

        [5]花菊香:《災害社會救助中保障、凝聚、包容與增能之整合路徑》,《社會科學》2010年第12期

        [6]張和清:《災難的社會根源與災害社會工作》,《開放時代》2011年第10期

        [7]楊海清、陳木森《廣州:社會工作創新社會管理服務改革》,《中國社會工作》2011年第19期

        [8]姚進忠:《以人為本:社會工作的社會建構轉向》,《北京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期

        [9]郭偉和、徐明心、陳濤:《社會工作實踐模式:從“證據為本”到反思性對話實踐――基于“青紅社工”案例的行動研究》,《思想戰線》2012年第3期

        [10]趙一紅:《基于社會系統論的視角:社會工作三大方法的整合運用――以社區工作模式為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12年第3期

        [11]陳紅莉:《敘事治療在團體工作中的運用與思考》,《社會科學家》2011年第1期

        [12]翁雪、鄭廣懷:《批判、自主與多元――臺灣社會工作教育的發展及其對大陸的啟示》,《開放時代》2011年第6期

        [13]楊敏:《社會工作發展與我國高等教育的理念轉變和制度創新――專業化職業化大背景下中國社會工作發展的一點思考》,《學習與實踐》2010年第10期

        [14]古學斌《三重能力建設與社會工作教育》,《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1年第7期

        [15]馬良:《構建“實習、教學、研究”三位一體的社會工作實習基地研究》,《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1年第7期

        [16]張敏杰:《聯合督導在社會工作實習中的應用》,《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1年第7期

        [17]王峰:《為社工隊伍建設創造更好的體制環境》,《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2年第6期

        [18]李博:《充分發揮只能作用,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中國社會工作》,2012年第7期

        [19]陳友華:《居家養老及其相關的幾個問題》,《中國社會工作》,2012年第10期

        [20]滕珊珊:《農村養老“合作主義模式”的探討――基于“孝在遠方”情境下的分析》,《人民論壇》2011年第11期

        [21]徐小霞:《介入與嵌入:社會工作在農村養老中的現實困境和策略研究》,《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6期

        [22]張廣良、武婉嫻:《反家庭暴力:如何走出困境》,《中國社會工作》,2012年第4期

        [23]談志林:《我國殘疾人社會福利的發展模式與路徑選擇》,《殘疾人研究》2011年第1期

        [24]馬良:《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于基層政府治理――以浙江省N H區的實證研究》,《江蘇社會科學》2011年第1期

        [25]錢寧、田金娜:《農村社區建設中的自組織與社會工作的介入》,《山東社會科學》2011年第10期

        第6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摘要:作者認為,要建設和諧家庭,首先要從理性上認識家庭與社會的關系,要明確家庭和諧的根本在于家庭關系和諧。本文針對建設和諧家庭所面對的新問題、新挑戰,著重闡釋如何在個人行為和社會行為的統一中建設和諧家庭。

        中圖分類號:D669.1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4-2563(2007)02-0009-05

        要建設和諧家庭,首先要從理性上認識家庭與社會的關系,要明確家庭和諧的根本在于家庭關系和諧。本文針對建設和諧家庭所面對的新問題、新挑戰,著重闡釋如何在個人行為和社會行為的統一中建設和諧家庭。

        一、建設平等和諧家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恩格斯說:“個體婚制是文明社會的細胞形態,根據這種形態,我們可以研究文明社會內部充分發展著的對立和矛盾的本來性質。”[1](p78)恩格斯所說的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對家庭與社會關系的確切生動的比喻。從這個意義上說,建設和諧社會離不開建設和諧家庭,建設和諧家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寧曾經指出,家庭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統一。換句話說,家庭是社會的窗口,家庭是個小社會。在這點上,也許文學家比社會學家還敏感犀利,許多文學家都是通過寫一個家庭來反映社會。通過家庭關系和結構的變化反映社會關系和社會結構的變化,特別是通過家庭中性別關系、權力結構的變化反映社會性別規范的變化和社會性別關系結構的變化。曹雪芹的《紅樓夢》寫的是“榮國府”、“寧國府”兩個家庭的興衰,其實是在寫社會,是通過對清朝末年兩個家庭興衰榮辱的描寫,反映了封建社會的衰敗。巴金寫的《家、春、秋》、的《雷雨》也都是通過家庭審視社會。老舍先生的《四世同堂》則是通過描寫祁老太爺一家四代人的命運,反映了1937年到1945年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給中國人民帶來的深重苦難和中中國社會不同階層人們的命運與分化。改革開放初期中國有一部電視連續劇《渴望》,不僅影響了整個中國,而且轟動了整個北美華人社會。它也是通過對婚姻和家庭的描寫,反映了中國人在社會轉型初期,告別過去走向未來時的興奮、彷徨的復雜心情。

        法國人類學家C?利瓦伊?斯特勞在談到家庭與社會的關系時說:家庭是個體與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網絡連接的紐帶,它通過契約性的婚姻關系對社會關系加以規定和限制;禁忌似乎確立了在每個家庭之間而不是在家庭內部進行婚姻交換的模式;夫妻之間的勞動分工是相互依賴的基礎,正如男女間的婚姻促進了家庭群體之間的相互連結一樣,相互間的義務是連接兩性之間、家庭之間以及血緣群體和更廣泛的社會系統之間的橋梁,在一個特定社會中,這恰恰是社會結構的基本因素。[2]美國社會學家古德認為:在絕大多數部落社會,親屬關系模式是整個社會結構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此相反,在現代工業社會中,家庭只是整個社會結構的一小部分。不過,家庭在這種社會中也仍處于關鍵地位,因為它可以有效地將個人與其他社會機構如教會、國家或經濟機構聯系起來。假如沒有這個看來原始的社會結構所做出的貢獻,現代社會就會崩潰,盡管它有復雜而先進的技術和訓練有素的科層組織、階級制度。古德說,家庭在社會上處于中心地位。表明這種地位最重要的是,在家庭內部,兒童就開始社會化以適應社會的需要,而不是僅僅為了自身的需要。一個社會的需要,例如,公平公正地生產和分配商品,保護弱勢群體等等,如果得不到滿足,這個社會就無法生存下去。只有動員個人來滿足這些需要,社會才能繼續運轉,而家庭正是進行這種動員的基地。而且,家庭成員還要參加非正式的社會控制的過程。早期的社會化,一般發生在家庭之中,在社會控制體系中,家庭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作為個人和社會的聯系紐帶,和諧家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建設和諧家庭的關鍵是促使家庭關系平等和諧

        和諧家庭有深刻的內涵,其測量指標也有很多方面。一個家庭是否是和諧家庭,關鍵是家庭關系是否平等和諧。

        社會的本質是社會關系。建設和諧社會,最重要的是使社會關系和諧。按照的觀點,社會是人們相互交往的產物,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總和。馬克思說:“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3](p320)馬克思認為,沒有人們的交往,便沒有社會,而人們的交往首先是在生產中開始的。他說:“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合的生產關系。這些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過程。”[4](p82)“生產關系總和起來就構成所謂社會關系,構成所謂社會,并且是構成一個處于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的社會,具有獨特特征的社會。”[5](p363)在馬克思看來,社會的本質就是社會關系,是社會關系中的生產關系和以生產關系為中心擴展開來的其他關系,是各種形式人際關系的總和。社會的本質是社會關系,和諧社會也就是要有平等和諧社會關系的社會。有沒有平等和諧的社會關系是衡量是否是和諧社會的根本標志。社會關系是具體的,也是抽象的,既包含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狀態,也包含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準則。2005年5月20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員文章指出,要“準確把握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該文認為,“我們黨所要構建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其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在這6個基本特征中,除第六個特征是指人與自然的關系外,其余的5個都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社會關系,是和諧社會中人際關系的準則和理想狀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發生了快速和巨大的變遷,出現了許多社會問題,特別是社會關系失調問題。同樣在婚姻家庭領域,也出現了許多家庭問題,也有家庭關系的緊張與失調。比如近年來中國社會的家庭關系變得不穩定了,離婚率大大升高了。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本世紀初二十多年時間里,中國的離婚率在不同地區都大幅度上升,大約在5―10倍。在上海、天津等發達地區,城市市區的離婚率已經接近前蘇聯的水平(3:1),有的已經超美國(2:1)。[4](p154)和離婚率升高相關的現象,如“第三者插足”、“婚外情”、“婚外戀”、“未婚同居”、“婚外”等也大量出現,“重婚”、“包二奶”、“納妾”、“拐賣婦女兒童”等與家庭關系不平等、不和諧相關的現象屢見不鮮。以至在我們編著新的《新華詞典》時,不得不把“包二奶”等詞匯收入其中,因為它已經是需要人們知道的不能回避的社會現象。家庭與婚姻關系的不

        平等、不和諧現象還有很多,諸如家庭暴力、遺棄、虐待等,在一些家庭中還有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不扶養配偶等,特別是女性老年人、女嬰、女童等弱勢女性群體生存狀況令人擔憂。2001年我們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的第三部《婚姻法》。該《婚姻法》在以前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一章(第5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在談到家庭暴力等行為時,規定受到攻擊和迫害的一方可以向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向其所在工作單位報告,這些機構有參與調解和救援的法律責任。這說明目前在中國的家庭中,家庭暴力已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或者說已經到達一定程度,以致我們不能不用法律手段來解決。

        自古以來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生活中已經體會到,家庭關系和諧是家庭生活幸福的主要指標和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在一個家庭中既有物質生活,也有精神生活,它們都是和諧家庭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精神生活比物質生活更為重要。而家庭關系是家庭精神生活的組成部分。《紅樓夢》中賈府的物質生活可謂優越,可說是榮華富貴,然而,在大觀園中到處都是封建剝削階級的空虛、腐朽、荒、墮落,人與人之間勾心斗角,爾虞我詐。正如林黛玉哀嘆的那樣,“一年三百六十日,風刀霜劍嚴相逼”。生活在這樣的家庭中的賈寶玉、林黛玉雖然有優越的物質生活條件,但沒有真正的幸福,就連他們純真的愛情也被封建主義殘酷扼殺了。相反的,家庭雖然貧困,但精神高尚,關系和諧,卻能給人以幸福。

        協調家庭關系和協調社會關系有共同的規律,但家庭關系有其特殊性,認識這種特殊性對于搞好和諧家庭建設是十分重要的。家庭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在協調家庭關系時,一些非正式制度或社會規范常常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說明家庭雖小,關系復雜,這是因為家庭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發生的根據不同。任何一種社會關系都有其內在的根據,根據不同,聯系的方式不同,構成了不同的關系。比如鄰里關系,以居住地臨近為根據,而同學關系以在一起共同學習為根據,同事關系以共同的職業為根據,都是外在的聯系,而家庭關系是以婚姻血緣關系為根據,是內在的聯系,這種內在的聯系決定了家庭成員間有不同于其他社會關系的全面的合作與互動,如物質生產、分配、消費、日常生活、生育子女、贍養老人、交往、情感交流、休閑娛樂,以及宗教、政治等功能,是十分全面的。家庭成員的交往和聯系方式在很多方面與其他社會關系不同,是社會關系中最深刻、最隱蔽的關系。由于家庭關系的特殊性,更由于家庭承擔著其他社會組織和團體所沒有的社會功能,因此社會對家庭關系的規范化要求很高,對家庭關系實行嚴格的社會控制。以中國2001年頒布的新《婚姻法》為例,該法共6章51條,對家庭中的主要關系的行為和準則都做了嚴格的規定,這在其他社會關系中是沒有的。家庭關系中表現了日常生活中的個人行為,卻被要求有很高的社會化標準和程度,這本身就是矛盾,再加上家庭成員中的一些行為和互動是其他社會關系中沒有的,協調好家庭關系并不容易,特別是在社會劇烈變化和轉型的今天,協調家庭關系面臨諸多新的問題和困難。

        三、建設平等和諧家庭面對的問題和挑戰

        從家庭的本質出發,在家庭關系中,家庭成員之間不僅有物質關系,還有更多的情感關系。特別是現代社會,情感問題被越來越多的家庭所注重,家庭正在由義務型向情感型轉變。另外,在家庭生活中,不僅包含個人的利益和需求,還有個人與他人、個人與家庭、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今天由于人們更講求個性,講求個人的利益和選擇,家庭正在受更多的個人因素困擾。協調家庭關系,建設和諧家庭也面臨著新的問題和新的挑戰。

        1.現代家庭正在由義務型向情感型轉變

        傳統家庭是義務型的,現代家庭是情感型的。家庭正在由義務型向情感型轉變。

        家庭的這種變化,使得夫妻關系成為家庭關系的中心,夫妻之間的情感(愛情)成為家庭中的最為敏感的問題。著名社會學家在談到這個關系和轉變時說:“夫婦關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時可以有不同。最主要的是兩種:一是把事務上的合作減少,使夫婦偏重感情的協調;一是把情感方面的要求撇開一下,偏重于經濟上的,事業上的合作。這種偏重的方向,初無高下之別;重要的是要看生活的環境如何。”“若比較這兩種偏重的方向,似乎又有前后之別。……換一句話說,若是一個生產技術很簡單,生活程度很低,男女在經濟上所費的勞力和時間若需要很多的話,這種社會里時常是走上偏重夫婦間事務上的合作,而壓低夫婦間感情上的滿足,再換一句話說,夫婦之間可以偏重感情生活的發揮,必須在一個生活程度較高的社會,其中各種設施可以減輕他們撫育的責任以及經濟上的勞作。我們比較中國傳統的夫婦生活和現代西洋都市里的夫婦生活就可以明白上面所說的話了。”[7](p52-53)中國傳統的夫婦和家庭是把柴米油鹽放在首位,偏重于事務上的合作,是因為生活程度很低。今天不同了,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人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了,整個社會的溫飽問題基本解決了,很多家庭進入了小康。家庭中的“各種設施可以減輕他們撫育的責任以及經濟上的勞作”。在這種情境中,自然許多家庭都會把情感放到首位,夫妻之間有無愛情,家庭成員間有無感情,是否情投意合,有無共同語言,心理上能否交融等,成為家庭中頭等重要的事情。現代家庭把愛情和情感放在判斷家庭是否幸福的首位,是社會的進步,是家庭生活質量提高的表現。然而相對于義務型家庭而言,在情感型家庭中協調家庭關系更難。對夫婦而言,在家務中合作,比較具體,看得見,摸得著,有可操作性,容易形成合力。可要協調感情,產生和保持愛情,就比較困難了。愛情(感情)的不確定性、不穩定性、虛有虛無性,為協調家庭關系出了新難題。

        2.在個人行為和社會行為的矛盾統一中協調家庭關系

        今天強調婚姻中的個性,強調個人對婚姻的感受與選擇,是困擾婚姻家庭的又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和強調情感問題是互相關聯的。 婚姻是個人行為。任何一樁婚姻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個人行為的具體表現。一個人要不要結婚,和誰結婚,什么時間結婚,都是和當事人相關的,沒有當事人的參與,婚姻關系不能產生,婚姻行為不能實現。在傳統的婚姻模式中,由于強調個人服從他人,服從社會,婚姻的社會性表現得很明顯,比如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說,個人的婚姻由父母決定,由媒妁撮合,父母媒妁代表社會干預和監督婚姻,本人沒有決定權。即便如此,在任何一樁婚姻成為事實時,沒有本人的到場與配合,婚姻也是不能實現的。現代社會更是如此,強調婚姻的自主性、自由性,當事人決定自己的婚姻,別人不得干預和代包。這個基本準則已經被法律所確定。以來,前后制定和頒布了三部《婚姻法》,都強調了“婚

        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即當事人有結婚自由,還有離婚自由。特別要指出的是,由于現代人對婚姻中感情因素的注重,強調婚姻要以愛情為基礎,現達國家都將離婚的理由確定為“感情破裂”,這是對個人權力和愿望的充分尊重,也是婚姻是個人行為的集中體現。因為感情是否破裂只有當事人才能判斷,才能決定,社會是難以干預的。

        婚姻是個人行為,也是社會行為。美國社會學家布利茲坦說:“所有的家庭組織,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出現,它們的重要意義在于:家庭,對于絕大多數成員來講,是包羅萬象,提供各類便利的社會組織;家庭,無論大小,是成員社交與私人生活的穩定的中心。家庭成員常常聚會,這是其他群體成員所不及的。個體最為關心的福利與財富的分配,信息的交流,只有在家庭中才有可能。人們總是以家庭為出發點,隨即向其他組織靠攏。家庭組織為成員的這一步驟準備了一切”。“所有的家庭組織對社會的貢獻具體表現為:向社會輸送人口,傳播社會習俗,向從屬社會單位輸送青年,分配商品與調節公共設施,在重要領域調解青年和老人、男子和婦女間的關系。為了達到上述目標,家庭組織必須保持同非家庭組織的聯系。”[8](p165-166)從社會學家對家庭功能的各種議論中,我們可以充分理解婚姻是社會行為,認識婚姻家庭的社會性。先生從婚姻家庭功能的最根本處道出了婚姻的社會性。他說:“婚姻是社會關系上發生的。從婚姻里結成的夫婦關系是從親子關系上發生的。這種說法也許和我們通常的看法不同,因為在我們的文化里,時常會使人覺得夫婦關系是兩性關系,婚姻是確定兩性關系和個人開始性生活的儀式。可是在很多民族中,兩性關系并不以婚姻始也并不限于夫婦之間,而同時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夫婦之外的性生活無論如何自由,并不會引起婚姻關系的混亂。這使我們覺得婚姻關系和兩性關系并沒有絕對的聯系,因之,我們似乎不應把限制兩性關系視作婚姻的基本意義。婚姻之外的兩性關系之所以受限制還是因為要維持和保證對兒女的長期撫育作用,有必要防止發生破壞婚姻穩定性的因素。”[7](p29)費先生這段經典的話深刻地闡述了婚姻的社會性。從簡單的邏輯上說,先有夫婦關系,后有親子關系,即先結婚,后生育,前者是因,后者是果。然而,社會學家的觀點是相反的,說夫婦關系(婚姻關系)是從親子關系上發生的,是因為生育的需要,才有婚姻,才有婚姻的根據和婚姻的基本意義。換句話說,在婚姻中,是社會行為引發了個人行為,而不是相反,婚姻的本質在于婚姻的社會性。古德也從另一個角度闡述了這個問題,他說:社會對私生子看得比婚前還要嚴重,即使后者也被看作是不合適的。任何社會對于誰同誰結婚都是有所控制的,也有一些規定用來反對隨心所欲的生育態度。換句話說,社會對婚姻所采取的控制主要不是由于擔心人們的,而是由于擔心人們生孩子。”[9](p1)行為是個人行為,生孩子是社會行為,后者重于前者,社會性是婚姻的本質。馬克思、恩格斯從人類社會兩種社會生產角度闡述了婚姻家庭功能的社會性。“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歷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產和再生產。但是生產的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活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須的工具的生產;另一方面是人類自身的生產,即種的繁衍。一定歷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內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著兩種生產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10](p2)婚姻家庭承擔著人類社會第二大部類生產的任務,這是婚姻家庭功能社會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婚姻社會性的集中體現。

        第7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一、關注亞文化,走近學生心靈

        語文教材蘊含著體現當今社會的思想觀念、政治準則和道德規范的因子,必然要以一種特殊的手段傳播社會主流文化,有著不可避免的滯后性和服務于主流文化的性質。處理好學生亞文化與主流文化的任務就落在了我們身上。

        我便開始轉變角色,站在學生的角度來關注亞文化。聽學生偶像們的歌,看偶像劇、讀偶像書,在這過程中,我不得不承認,隨著社會傳播媒介的發展,教師作為唯一文化傳播者的地位被動搖了,學生在感受時代精神、吸納信息文化方面的嗅覺更為靈敏,視野更為開闊。

        課后,我與學生一起探討、交流,一起哼唱歌曲,一起奉獻出他們關注的書目,我自己就帶著《我與女巫有個約會》《今夜無人入睡》《魔鬼媽媽》《五三班的壞小子》之類的書放在班級圖書角里。很快,他們就來跟我談論了,我真切地感受到我們之間的話題變多了,他們非常愿意親近我,亞文化成為我們交流的紐帶,讓我一步步走近了學生。

        二、欣賞亞文化,引導學生辨析

        學生亞文化的出現有其固有的社會背景、文化基礎,不能因為亞文化與主流文化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就拒絕、貶低亞文化,甚至認為學生的素質低下。這樣看待亞文化,無形之中就降低了學生對主流文化的興趣,增強了學生對亞文化的過度關注。因此,在這一過程中,教師的引導作用不可忽視。

        于是我就抓住學生的興趣所在,組織大家搜集周杰倫的資料,進行了綜合實踐活動“走近周杰倫”,學生交流起對他的了解來滔滔不絕,我們唱他的歌,談他的為人,而我則重點引導學生關注他歌里的健康積極的東西,像反對家庭暴力的《爸,我回來了》《不要再這樣打我媽媽》,反對吸毒的《懦夫》,主張環保的《梯田》。并且在一次演唱會上他還翻唱了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很有意義的《蝸牛》,這些都是體現著周杰倫內在的健康向上,學生對此個個興趣盎然。

        接著我又出示了《南京晨報》的一則報道,因為有人說沒聽過他的歌,“小天王”周杰倫居然氣得脫下襪子,并在襪子上簽名寫著:“這個襪子有點臭,配你的嘴剛好。”我組織大家就這件事對周杰倫發表看法,很明顯,大家并沒有因為一味的迷戀而忘卻為人之本,客觀地進行評價,目光也由懷疑、失望,變成一種譴責。

        通過這節課,孩子們懂得了理智地、客觀地、一分為二地看待人與事,對周杰倫的看法自然由崇拜變成了欣賞與批判。亞文化也成了培養學生正確、科學的價值觀的一種媒介,成為主流文化的另一個人海口。

        三、分析亞文化,鼓勵學生自主

        引導學生客觀地對待亞文化,并不意味著我們要試圖輕易地改變學生的亞文化,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學生的亞文化是可以改變的。畢竟學生的亞文化本身就不是系統的,它能占據學生的思想,說明它其中所包括的新事物、新思維、新理念對學生的發展存在著一定的積極意義。我們要取其精華,棄其糟粕,為學生所用,為主流文化的滲透開發資源。

        蘇教版第八冊的習作三是引導學生發現生活中的內容,于是,我們就教材中的提示“為什么現在的動畫片變得胡編亂造”,生成了許多有關亞文化的話題:“我們為什么愛追星”“動畫片原來有模式”“明星是否‘星光燦爛’”等,學生自主地調查、分析,懂得了如何分析亞文化,有理有據地站在更高的角度審視亞文化,這對學生有效地接納亞文化起到了很好的啟發和指導作用。

        四、開發亞文化,指導學生運用

        教師應樹立大語文觀,在了解學生亞文化,并初步分析、審視亞文化后,應集合學校、家長的力量,給學生創造語文實踐活動的條件,因為主流文化的傳播,單純依靠課堂是完成不了的,要充分開發亞文化資源,利用其中的有利因素,就能促進語文教育目的的實現。

        因此,我們有效地開發了學生的亞文化,這些文化出現在學生的摘抄本上。出現在簡報上,出現在個人文集上,這些文化中有了理智的分析,有了語文應用能力的體現,有了新的眼光、新的思維。

        第8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情緒障礙繪畫心理 治療綜述

        【中圖分類號】R395.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9682(2010)08-0030-02

        二十世紀四十年代起,繪畫被作為內部心理狀態的視覺表征來研究。人們逐漸接受了這種觀點,繪畫不但反映內部心理現實,而且表現繪畫者的主體經驗。隨之“投射性繪畫”的術語開始出現,繪畫投射測驗也應運而生。中外著名的心理學家及藝術家將繪畫應用在心理治療中,在繪畫過程中,人們可以進一步理清自己的思路,把無形的東西有形的表現出來,它是一種新興的繪畫藝術治療方式。鑒于中國在繪畫心理治療方面的研究與應用尚屬起步階段,本文通過國內外繪畫治療應用的案例,說明繪畫心理治療在處理情緒障礙等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為繪畫治療在我國臨床工作的應用提供線索和依據。

        一、繪畫心理治療在“情緒沖突”方面的應用

        1.1996年Reese對16 例年齡5~12歲具有情緒和行為困擾的兒童進行繪畫心理治療,報告了繪畫心理治療在情緒沖突的表達方面所做的研究,探討了繪畫治療作為情緒表達方式的特點與機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Carolan研究了5名有情緒困擾的青春期少年使用繪畫表達自我形象,結果發現繪畫有助于揭示青少年的情感和價值判斷。

        3.陳侃對初、高中生共285名作為進行繪畫測驗的被試。在“情緒狀態”模式中,可見抑郁的情緒可以通過筆觸來表現,房子、樹、人繪畫測驗用于抑郁傾向的心理診斷具有應用的可操作性的科學性,繪畫心理測驗可見已達到較高水平。

        4.Buck巴克1948年對一個不回答任何問題的9歲女孩面談時,利用繪畫的方式他才可以與女孩交流,并輕松的回答了問題。

        二、繪畫治療在“處置創傷性情感”及“家庭困惑”方面的應用

        1.Sing通過繪畫讓經歷家庭暴力的兒童表達和溝通他們的情感和創傷,達到了治愈的目的,從而研究了繪畫在創傷治療方面的作用。

        2.Logies則應用繪畫鼓勵兒童對父母離婚所導致的創傷性情感加以釋放,引導兒童更好地集中在認知和社會發展上,從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3.Backos應用繪畫心理治療較好地處理了被女性的創傷體驗,使她們對身體自我意象和自我滿意度得到了提高。

        4.Wiliams和Taylor曾對遭受身害的監獄女犯人實施繪畫心理干預,結果發現干預提升了她們的自尊和自信,改變了她們對生活的態度,并提高了創造力。

        5.Mcintyre對9~12歲家庭中親人喪失的兒童實施繪畫干預。他發現,如果不進行干預,罪惡感和孤獨感對兒童的一生是毀滅性的,繪畫心理治療提供了親人喪失后的一種平衡繪畫,對喪親的心理干預具有重要作用。

        6.Cameron和Gaiiaghe分別對老年人由于老齡所致的喪失進行了研究和繪畫心理干預,處理因頑疾和即將死亡所帶來的無法回避的絕望感,使得他們能夠平靜地接受生活中的喪失。

        三、繪畫心理干預在“促進自我的完善與社交技能”中的應用

        1.Conn對1例20歲具有抑郁、自殺和貪食行為癥狀的青年應用自發性繪畫和投射繪畫的治療方法,鼓勵患者審視自我,通過自我探索促進其情感的成長和應對方式由消極向積極轉變,使其自我形象得到改變。

        2.Aagon應用繪畫療法幫助住院青少年處理他們內心的沖突,修正內心扭曲的自我感,促進同一性形成可以使他們安心住院并配合醫生治愈疾病。

        3.Rabin對3例有食欲缺乏障礙和3例肥胖癥的婦女實施繪畫心理干預,結果5例的自我概念有明顯的提高。

        4.Strazisar對有學習障礙的兒童實施個體和團體的繪畫干預,發現干預中兒童與同伴通過互動,發展社交技巧,最終提高自尊。

        5.Conway對無家可歸的婦女實施繪畫干預,結果發現繪畫可以促進她們自尊、自我意識的提升。

        6.Kanareff進行了共38期兩周一次的團體繪畫心理干預,提高了4例孤獨癥兒童的社交技能。

        7.Hammond則對兩名具有情緒管理問題的學生進行個體和團體的繪畫心理治療,發現繪畫有助于增強他們的自我意識,改善情緒管理技巧和社會化技能,從而導致他們獲得持久的友誼和社會支持。

        8.Larew通過18次團體繪畫干預老年人的社交技巧,結果發現藝術材料和方案刺激了老年人的社會化過程。

        9.尚曉麗和周穎萍是人際交往團體輔導小組的志愿者。對存在人際交往障礙的學生進行繪畫游戲,加強討論和交流構建一種全新的人際關系,最終有效緩解成員的不良情緒,改善不良行為和促進人格發展。利用了藝術和團體的力量,對于有發展危機、性格問題和人際交往問題的大學生來說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四、繪畫治療對“精神障礙病人”的應用

        1.繪畫心理治療師賈明在1989年對17例住院精神病人開展治療,經20次繪畫技能訓練,作業明顯得到提高,并用BPRS 量表前后對照,反映精神癥狀有所緩解。

        2.我國在1990年9月~1991年7月對38例精神分裂癥在藥物治療的同時配合繪畫療法,結果表明:實驗組患者較之對照組在改善意志缺乏,愉缺乏方面有很好的療效。

        3.李仁鴻等人對2001年3月~2002年10月的283名TC之家康復者的333幅作品,從心理治療的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繪畫治療過程中交流順暢,了解戒毒者心理狀況,促進心理治療的作用。繪畫治療是一種整合的心理治療方式,可作為海洛因依賴者戒毒康復綜合治療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為治療師提供一種了解戒毒者內心世界的新途徑,也是心理康復治療中一個值得關注和具有實際意義的治療方式。

        4.孟沛欣對86名精神分裂癥住院患者被隨機分配到干預組或對照組。干預組被試接受團體繪畫藝術干預活動,對照組從事其他康復活動。結果發現,干預組被試陽性與陰性癥狀量表總分低于對照組被試,大體評定量表分數高于對照組被試,自我概念總分高于對照組被試,生活質量問卷的軀體功能、心理功能和社會功能維度高于對照組被試。團體繪畫藝術干預可以緩解精神分裂癥患者的精神癥狀,促進患者自我概念和生活質量的提高。

        5.閆俊、崔玉華于2002年10月在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的集體心理治療小組中進行,入組條件為病情處于穩定狀態,存在心理問題,個人有心理治療要求。成員組為男性4例,女1例,治療。強迫3例,惡劣心境1例,精神分裂癥1例。文化程度范圍為大專以上。患者在治療后都談到它的新穎,易理解。作為心理治療的一種輔助形式,繪畫治療具有其獨特之處。

        五、結 論

        通過上述大量中外心理繪畫治療的案例可以說明繪畫治療是一種可行的心理治療方式。它有很多優勢,主要是以分析心理及心理學中的心理投射為基礎,它是一種心理防御機制,它起到的作用是減輕焦銳的壓力及保衛自我以維持內在的人格結構,所使用的繪畫形式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自由繪畫。在這種技術中,患者有很大的自由度表現其最渴望表現的內心世界,治療師可考察出患者最主要的情結、被壓抑最深的情緒、最迫切需要解決的事情。第二類是規定了內容的繪畫。最著名的是Buck 創造的HTP,即用A4紙畫出家、樹、人,以此來判定患者的智能、人格整合程度、對家庭、親情的態度和看法及對待自我成長的看法,并通過繪畫后的自由聯想了解患者的心理,是以語言聯想完成為契機。第三類介于二者之間。給出一定的刺激,但并不規定以什么內容作畫,主要是對未完成的繪畫進行添補,治療師最終的分析也不是根據患者的繪畫內容,而是根據患者在給定的圖畫上做了什么性質的改動。繪畫投射出的信息是豐富的、開放的,這是其他治療技術望塵莫及的。此外,對繪畫作品的解釋應該謹慎。一是要由專業人員來解釋;二是患者本人的解讀很重要,繪畫療法的優勢除了其展示信息的豐富外,它還不受患者年齡、繪畫水平的限制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單個患者治療,也可以進行集體治療。

        參考文獻

        1 魏 源.國外繪畫心理治療的應用性研究回顧.中國臨床康復,2004(27)

        2 陳 侃、徐光興.抑郁傾向的繪畫診斷研究.[J]心理科學,2008(3):722~724

        3 吉沅洪編著.樹木――人格投射測試(實用臨床心理學書系)[M].重慶:重慶出版集團,2007

        4 尚曉麗、周穎萍.繪畫療法在大學生人際交往團體輔導中的應用與思考.[J]濟南職業學院學報,2008.6

        5 李仁鴻、羅俊明、呂明春.繪畫治療在海洛因依賴者心理康復中的臨床應用.[J]中國藥物依賴性雜志,2004(2):124~126

        6 閆 俊、崔玉華.一次集體繪畫治療嘗試.[J].中國臨床康復,2003(30)

        第9篇:對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

        【關鍵詞】命教育;生物課堂;生命價值

        近年來, 我們經常可以見到有關青少年自殺或殺死他人的報道,這種對自己生命的輕視和對他人生命的漠視與殘忍不能不引起我們教育工作者的深思。作為生物教師應該努力創設情境,幫助學生去感悟、體味生命之真的教育。下面我就談一談在生物教學中進行生命教育的一些實踐與感悟。

        一、做熱愛生命的教師,用自身魅力感染學生

        實施生命教育的前提是教師自身應具有正確的生命觀和生命教育的理念。畢業多年,一直牢記溫師院的校訓“學高為師,身正為范”,在教學工作中充分尊重每一位學生,擁有積極向上的人生觀、價值觀與生死觀,不斷充實與生命教育相關的理論知識,多層次提高自己的各項技能。努力通過自身的人格魅力使學生充分地感受生命的活力和生命的喜悅。而且應本著赤子之心,甘愿與學生一起分享自己對生命的情感和體會,實踐證明,一個愿意跟學生分享自己對生命的感悟和生活情懷的老師能充分的感染學生,受到學生的喜愛。盡可能的去熱愛學生、關懷學生、欣賞學生,挖掘每一位學生的長處,幫助每一位學生張揚個性,耐心引導學生走向生物的殿堂,體驗生命的美妙。

        二、幫助學生正確地認識自己, 引導學生尊嚴地、負責地生活

        受到中國傳統教育的影響,特別是生于農村的高中生,缺乏自主性和想法,對這樣的群體而言生命教育更為重要和迫切。生命教育不是對學生的消極約束, 而是人的自主實現, 是人格的形成和完善。創設寬松的思想氛圍, 讓學生自己為未來的人生進行設計、讓學生擁有充分的飛翔空間。生命教育中要引導學生接納自己, 就是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定位, 認識自己生命的獨一無二性,拒絕和自己對立;有做人的尊嚴、做人的驕傲、做人的樂趣。

        生命的價值在于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一個學生如果做事不負責任, 不認真學習, 就無法對未來負責, 不珍愛生命, 就無法對家庭和社負責, 生命的價值也必將失去。在校期間,不僅僅要教會學生知識,知識是會遺忘的;培養學生形成良好的習慣,培養學生的規則常識,擁有健全的人格,這些將會是伴隨和影響學生一生。加強學生的日常行為的規則意識教育, 讓學生明確哪些行為是對的, 哪些行為是錯的, 強化行為的動機沖突。反復訓練日常行為, 養成自覺自控行為的習慣。

        三、充分利用生物教材構建和諧融洽的生物課堂

        生物知識是跟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用好生物教材,充分跟我們的生活相聯系,不僅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生物知識的興趣,還能通過對生物知識的學習體會生命的價值。

        比如在學習完綠色植物光合作用的意義時,植物通過光合作用制造的有機物,是動物和人類的食物來源,釋放的氧氣供人類呼吸利用。學生就會明白,沒有植物就沒有人類,從而進行熱愛大自然的教育。在學習“人的生殖”時,通過受精作用、胚胎發育過程的學習,讓學生明白特定的卵細胞跟特定的相遇都是一個奇跡,一個受精卵還要經過細胞分裂、分化、組織器官系統的形成,從一個小小的受精卵到一個可愛嬰兒的娩出要經過280 天左右的時間。在這近10 個月的胚胎發育中母親和胎兒之間通過胎盤進行物質交換,懷孕中的母親負擔著母子二人的營養供應,還負擔著二人代謝廢物的排出。所以,一個生命的誕生是個奇跡,每個生命都是獨一無二的存在。

        在學習傳染病知識的時候,比如較為熟悉的乙肝,艾滋病,通過一些傳染病傳播途徑的學習,教育學生在生活中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避免傳染病的發生;還要積極鍛煉身體,增強抗病能力,只有擁有健康的身體才能更好的實現自我生命的價值。

        生物課堂應是和諧融洽的,富有生命力的、和諧融洽的生物課堂才是生命價值的所在。對于學生而言,生物課堂是其探究知識、開發智慧與養育人性的殿堂;就教師而言,生物課堂是其生命價值、人生意義得以充分體現的場所。教師不是居高臨下的權威,不是課堂的主宰,而是課堂的指導者、組織者。在課堂上,師生之間雖有角色的分工,但他們人格上平等,彼此尊重;雖有組織紀律,但沒有等級界限的約束,學生可以充分表達自己對學習的意見、對教師的看法;教師公平、公正、平等對待、評價和激勵每一個學生。課堂是師生互動、心靈對話的舞臺,“大家有不同意見嗎?”“你的回答很有啟發性”……用這種平等的語氣,尊重學生的語言拉近師生的距離,激發學生主動參與、積極思考的熱情,從而使師生的生命價值在課堂中生輝。

        四、重視生物實驗, 領悟生命教育

        在生物教學中, 我盡可能地創造各種條件, 組織學生去研究活的生物以及它的生存環境。盡可能的利用學生現有的生態資源,比如引導學生觀察學校池塘中的荷花的開放與關閉、白玉蘭的開花特點等。在實驗研究中要教育學生愛護生物、珍惜生物材料、保護生物的生存環境。讓學生明白自然界中的生物是平等的, 由此領悟到生命的神圣,懂得善待一切生靈。

        開展探究實驗, 體驗生命教育在生物教學中, 我經常從學生熟悉和感興趣的事情出發, 引導學生對周圍的環境現象及各種環境問題展開探究。植樹節, 我組織學生參加植樹活動, 要求學生每人栽好管好一棵樹, 經常去給這棵樹澆水, 每周觀察一次它的生長變化, 并將生長變化情況記錄下來。生命教育溢于其中。

        五、加強學科之間滲透,開展各種活動,使生命教育更加豐富、培養正確的生死觀和生命觀

        用正確的生命觀和價值觀,正確對待輕視生命的自殘、自虐、自殺行為等心理障礙現象。現代社會節奏快、壓力大,一些身心方面的疾患,如抑郁癥、精神分裂癥等疾癥威脅著人類的健康。身邊的校園自殺、家庭暴力等現象時有發生,要充分利用這些素材,從生物學角度加以分析,提出珍視生命的重要性。要樹立正確的生命觀,對生死現象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尤如一粒種子撒入地下后,在適宜的條件下,經過發芽、長株、開花到成熟結果的發展過程,逐漸由生變死。這粒種子雖死了,卻換來了一大批種子的新生。人的生命歷程也是如此,從童年、少年、壯年到老年,最后到死亡。“落花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生物是代代相傳,可以從學校池塘的荷花出發,讓學生體會生命時刻都處在由生變死,由死變生的矛盾運動之中,所以要用正確的態度看待生命,正確地認識生與死,使生命存在的價值真正得到體現。

        總之,在生物教學中,恰當地利用教學資源引導學生自覺地進行自我心靈的養育,激發生命活力,養成寬廣的人文胸懷,并以此潤澤人際關系及人與自然的關系,生命才能和諧共生,這才是教育教學所追求的真正價值。生物教學是與生命教育理念最接近的中學基礎學科,因此在生物教學中滲透生命理念是理所當然,也是十分具有可行性因素的。因此,每一位生物教師都要不斷充實與生命教育相關的理論知識,結合自己的教學實際,將生命教育融入于教學中。

        參考文獻:

        [1]高琪,張銳.生命教育的途徑[J].貴州教育,2005.4

        [2]潘靈犀.生物教學中滲透生命教育的實踐和思考[J]. 吉林教育,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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