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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呈現(xiàn)的特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fā)展,家庭暴力問題愈發(fā)凸顯出來,筆者根據(jù)遼寧省近幾年對婚姻家庭的調查數(shù)據(jù)及其他相關材料見微知著,分析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問題表現(xiàn)出的特點:
(一)家庭暴力的存在具有普遍性
僅以遼寧省為例就能清晰地看到當前我國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據(jù)全省縣以上婦聯(lián)近3年來接待婦女兒童來訪情況統(tǒng)計顯示,在每年約15000多件來訪總數(shù)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23%以上,在鞍山市城鄉(xiāng)122萬戶家庭中,有33.9%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每年解體的家庭中有1/4緣于家庭暴力。同時家庭暴力也呈逐年增長態(tài)勢。僅鞍山市婦聯(lián)近4年來就接待2000多起因家庭暴力而投訴的案件。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數(shù)是女性
據(jù)省婦聯(lián)統(tǒng)計,2000年全省接待由女性投訴的家庭暴力案件1599件,占上訪總數(shù)的16.8%;2001年2368件,占上訪總數(shù)的18.9%;2002年2922件,占上訪總數(shù)的23.1%。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
(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事實上家庭暴力的發(fā)生率遠比調查數(shù)據(jù)高,由于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家庭內部,暴力的發(fā)生一般不為人所知。據(jù)遼寧省的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xiàn)狀問卷調查顯示:有52%的被調查者認為家庭暴力是個人私事。另有27.5%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本人求救時法院才可以受理,22.6%的被調查者認為只有在發(fā)生嚴重暴力時才應適用法律手段。①因此,暴力發(fā)生時,受害者經常處于無防備狀態(tài),一旦發(fā)生傷害等后果,也常以“家丑不外揚”的陳舊觀念而委曲求全,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tài)度。
(四)家庭暴力的情節(jié)日趨嚴重,手段殘忍,致使“以暴制暴”現(xiàn)象增多
據(jù)調查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已由常見的辱罵、捆綁、拳打腳踢發(fā)展到用棍棒、皮鞭、匕首、潑硫酸及殘忍地傷害器官等殘害女性身體的方法進行施暴,并常致受害人受輕微傷、重傷甚至于死亡。據(jù)統(tǒng)計,長期受到家庭暴力威脅的女性,其身心都受到了嚴重摧殘,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身體、精神、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及情感上的障礙,也使得“以暴抗暴”來解決問題的事件逐年增多。遼寧省司法廳2004年的一項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60%的女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導致的以暴制暴惡性案件。(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家庭暴力出現(xiàn)新的趨勢,形式更具多樣化
1.“冷暴力”、“精神虐待”在家庭暴力中逐漸浮現(xiàn)出來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和省婦聯(lián)在2003年對我省家庭暴力情況的聯(lián)合調查報告顯示,家庭暴力正在由傳統(tǒng)的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等表面形式,發(fā)展到限制妻子與朋友交往、長期不與妻子說話、恥笑妻子的缺陷弱點等精神層面的暴力,而且精神暴力已超過了身體暴力和性暴力的發(fā)生率。
2.一些男性也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來,隨著婦女社會地位的提高,婦女在家庭的主導地位日益顯現(xiàn),雖然女性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占大多數(shù),但也不可否認,確實有許多男性在家庭中“抬不起頭”且有上升趨勢,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多數(shù)遭遇的是“冷暴力”或“精神虐待”及精神上的折磨,例如女性通過威脅,恐嚇,奚落,嘲笑,諷刺,肆意男性人格等方法,造成男性精神痛苦,心理壓抑,神經極度緊張。
(六)施暴者的文化和職業(yè)呈多元化
據(jù)遼寧省婦聯(lián)的統(tǒng)計,家庭暴力不只發(fā)生在文化素質低、工人、農民的家庭中,事實上,家庭暴力在社會各個階層中都有存在。2009年數(shù)據(jù)顯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現(xiàn)象的家庭中,家庭成員為大專以上學歷的占總數(shù)的50%以上,從事個體經濟的為35%以上。據(jù)沈陽市婦聯(lián)權益部部長趙麗華介紹: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和高層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xiàn)象,而知識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為主。而文化程度低、家庭經濟狀況較差的家庭以肉體的直接施暴為主。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家庭暴力的產生涉及諸多原因,包括歷史原因、經濟原因、社會原因、法律原因等等,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tǒng)的封建觀念的影響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
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傳統(tǒng)文化,獨特的文化體系,作為封建文化的指導思想,不僅變成封建階級進行政治統(tǒng)治的工具,而且還成為了人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觀念,“父權至上”和“夫權至上”的封建思想仍然十分濃厚。因此在家庭中,丈夫采取暴力,欺凌、役使自己的妻子便成了很自然的事情。而妻子在這樣的傳統(tǒng)觀念影響下,對丈夫的暴力行為采取容忍甚至放任的態(tài)度,很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選擇逃避或者事后回娘家或自尋清靜的方式,這更加助長了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二)男女雙方經濟收入不平衡是產生家庭暴力的經濟原因
無可否認,在現(xiàn)代經濟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導地位,這種經濟收入的不平衡直接導致了經濟地位的不平等。由于婦女的經濟收入不高,經濟地位較低,因此,這便為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埋下了危險的種子。在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夫妻之間存在著實際的收入差別,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傳統(tǒng)文化的夫權觀念作祟,很容易強化自己在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因此暴力的發(fā)生在所難免。農村婦女,特別是農村貧困婦女大部分沒有獨立的經濟根源和家庭經濟支配權,妻子在經濟上必須依靠丈夫生活,這種依附關系致使丈夫在施暴時更加有恃無恐、理直氣壯,而妻子基于無奈,只能一忍再忍。
(三)現(xiàn)代人社會壓力過大,心理負擔沉重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進步,現(xiàn)代人的生活、工作以及情感壓力也隨之增大。沉重的社會壓力使一部分人產生急躁情緒,甚至人格扭曲,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難以克制,發(fā)生爭吵。尤其是近年來,知識分子所面臨的社會競爭和壓力越來越大,而他們的期待值也比過去高。過高的期望與殘酷的現(xiàn)實對比使很多男性知識分子產生雙重性格或者說分裂的人格。再基于工作壓力大、或女強男弱等原因,他們無法感受生活的幸福,于是用虐待對方的方式來發(fā)泄,而通常情況,知識分子比文化層次較低的人更要面子,在家施暴之后,在外人面前卻還要裝出一副很幸福的樣子,進而導致了他們心理極度壓抑,家庭暴力愈演愈烈。而文化水平較低的人,或者說所謂的“粗人”卻更容易外露,這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四)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根源
“家庭暴力屬個人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等意識,在社會上占據(jù)有很大的市場。因為家庭暴力不但關系到一般的治安問題,還涉及到感情的因素。鄰居不勸,社區(qū)委員會不聞不問,司法機關也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所以堅持“不告不理”。這些因素在某種程度上都等同于對暴力的默許,對施暴者的寬容。
(五)缺乏有效解決家庭暴力的救助渠道
研究發(fā)現(xiàn),當遇到家庭暴力時,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傾訴,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詢服務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夠離開家庭或到社會福利部門短期居住。但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huán)境的婦女,暫不能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
(六)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法律原因
一項有關婦女家庭暴力認知程度及法律干預現(xiàn)狀的調查顯示,在遼寧省,74.9%的司法工作者認為我國目前現(xiàn)有的有關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完善,其中,女性司法工作者(79.2%)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是不完善的比例高于男性(73.2%),兩性相差6個百分點,這足以看出當前關于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程度,當前立法并不能使女性權利得到很好地維護,女性更需成為家庭暴力立法著重保護的對象。
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特點的解決對策
古希臘著名哲學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曾經說過:“要使事物合乎正義(公平)須有毫無偏私的權衡;法律恰恰正是這樣一個中道的權利。”柏拉圖也說:“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但法諺也告訴我們:“權利依賴于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法律對公民權利設計得無論如何全面,如果在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后,公民卻無法獲得有效的法律救助,那么這些法律上的權利將成為一紙空文。因此,通過前文的分析,要想解決我國家庭暴力表現(xiàn)出的問題,首要的就是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控制與司法救助,輔以必要的社會管理,才能進一步防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一)制定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加強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
雖然在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都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過于分散,并存在許多漏洞與缺失,不利于司法及社會實踐的進行。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預防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應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救助機構、求助程序和制裁機構以及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而做到可操作性強,執(zhí)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晰。從世界范圍來看,目前已有44個國家與地區(qū)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立法。我國又是《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條約的締約國,更應履行國際義務,將我國消除家庭暴力的國家承諾充分體現(xiàn)在現(xiàn)行立法中,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全國范圍內起到統(tǒng)一的威懾作用。
(二)完善司法救助,加大司法干預力度
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中寫道:法律必須依靠某種外部手段來推動機器的運轉,因為法律規(guī)則自身是不會自動執(zhí)行的。因此,筆者建議,在司法系統(tǒng)中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機構(如家事法院或專門審理家庭案件的審判庭等)這樣可以大大提高現(xiàn)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我們還要重視和加強司法干預力度,特別是司法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必須轉變執(zhí)法的觀念、及時干預并制止家庭暴力,不能將家庭暴力簡單地當成“家庭內部矛盾”、“家庭生活隱私”和不可避免的社會疾病而不加追究。否則當視為執(zhí)法人員的不作為而追究其行政責任?;诖?,一方面應通過立法將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義務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強化公安機關的法定責任;另一方面應通過擴大公安機關的拘捕裁量權,來確保受害者得到必要的幫助、支持和保護,確保公安人員獲得將施暴者繩之以法所需的權力??梢狼闆r不經檢察機關的捕而先行逮捕,但事后應立即報檢查機關批捕,如察機關不予批捕應立即將當事人釋放。
2011年的9月5日,瘋狂英語創(chuàng)始人李陽的美國妻子Kim曝光了一系列關于丈夫向她施暴的圖片和文字,一下子把這個著名的英語教育專家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2013年初李陽家暴案在朝陽奧運村法庭第四次開庭,法院通過審理查明李陽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內確實存在家庭暴力行為,故依法判決李陽夫妻二人離婚,并且更加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依據(jù)其妻子深情依法發(fā)出人身保護令。此案雖已告終,但婚姻關系中廣泛存在的家庭暴力值得人們深思。
【關鍵詞】
婚姻;家庭暴力;人身保護
1 家庭暴力的概念
對于家庭暴力的概念理解學者分析和定義的角度有所不同,但是通說認為家庭暴力行為通常分為兩種情況,傳統(tǒng)意義上的針對肉體的暴力行為和新生的針對夫妻一方精神摧殘的冷暴力行為。對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大家庭暴力并不難理解和定義,其主要表現(xiàn)形式就是在針對夫妻一方身體的侵害行為。而針對冷暴力的定義,目前學術界尚且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定論,現(xiàn)行法律對冷暴力也沒有相應的規(guī)范,不過人們普遍認為冷暴力是針對家庭成員精神和身心的一種殘害,針對精神的折磨,當是具體什么行為屬于冷暴力范圍,冷暴力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目前尚無定論。
2 產生原因與危害
2.1產生原因
2.1.1歷史原因。 家庭暴力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和我國幾千年來男女地位不平等的歷史背景有著很大的關系,雖然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對男女平等予以規(guī)定和確認但是傳統(tǒng)思想在一些人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許多施暴者認為妻子和家人是其私有財產,理當任由其處置。而一些受害女性竟然對這一愚昧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加以認同,委曲求全。
2.1.2社會原因。社會普遍存在對這一現(xiàn)象的模式,使得家庭暴力這一隱蔽性的家庭暴力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規(guī)制。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救助渠道,這就使家暴受害者更屬于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
2.1.3法律原因。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行為是規(guī)范和制裁手段還是比較多的,但是在具體的執(zhí)行上存在很大的問題,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規(guī)范過于籠統(tǒng),缺乏對家庭暴力具體細化的規(guī)定,另一方面是因為執(zhí)法者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程度不夠,不能積極有效的對家庭暴力施害者予以阻止和制裁。
2.2危害
家庭暴力行為的危害是非常嚴重的。其最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對家庭和睦和社會和諧的危害。我國目前離婚率逐年遞增,在諸多離婚案件的背后,大多數(shù)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家庭暴力的影子。而且在現(xiàn)實深化中由于家庭暴力而引發(fā)的惡性刑事案件也屢見不鮮,有的是施害者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致殘、致死的,同時也有受害者難以忍受長期的家庭暴力而將施害者殺死的,諸如此類問題已經對社會和諧穩(wěn)定產生了極其負面的影響。除此之外家庭暴力對子女成長和子女教育的影響也十分巨大,長期處于家庭暴力之中的子女大多存在性格上的問題,這一點也是十分需要關注的。
3 反思我國對家庭暴力之法律規(guī)制
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已經初具規(guī)模,地方性的反對家庭暴力立法也相繼出臺,初步建立起全國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雙管齊下的法律規(guī)制體系??偟膩碚f,目前中國在預防和懲罰家庭暴力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國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仍有很大不足之處,需要認真反思進而使其日臻完善。對此我認為以下四方面問題值得我們反思:
3.1完善相應立法
就目前我國關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來看,相關規(guī)范并不是很對,且大多是原則性規(guī)定,欠缺可操作性,使得家庭暴力防治面臨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更要命的是,即使是立足現(xiàn)有的原則性立法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的處罰力度明顯過輕,完全沒有體現(xiàn)出法律在制止家庭暴力面前本應具備的權威性。
3.2法律界定不清
我國在2001年新修訂了婚姻法,此次修改最大的亮點無疑在于首次把“禁止家庭暴力”寫入其中,這表明我國已經將家庭暴力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而納入其中。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修訂后的婚姻法仍未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涵義作出說明,只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司法的實踐需要而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僅僅以概念性表述的形式作出解釋是遠遠不夠的,明顯欠缺可操作性。
3.3責任規(guī)范不明確
法理學上要求法律責任是具體明確的,否則必然引起權利義務的不平衡。表現(xiàn)在家庭暴力的規(guī)制方面,即有權對家庭暴力進行規(guī)制的主體面臨不知所措的局面。責任缺失導致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收效甚微,使得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對于法律有恃無恐。
3.4司法保護力度不夠
首先,公安機關的保護措施太過柔和。通常公安機關不愿主動介入家庭暴力案件,采取勸戒的方式是公安機關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的首選,以致部分施暴者對受害者的本人及家人實施報復。部分受害人在這種下被迫撤回案件的事情屢見不鮮。其次,檢察機關并未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在實際情況中,很多受害者因為受到施暴者的恐嚇威脅不能或不敢向有關機關提出告訴,而人民檢察院代為告訴而立案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使得檢察機關的代為告訴權形同虛設。最后,對家庭暴力犯罪的量刑過輕。
4對完善家庭暴力提出建議
4.1傳統(tǒng)男尊女卑意識的轉變。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必須從對傳統(tǒng)男尊女卑的態(tài)度轉變做起,要落實男女平的的法律原則,加強相關方面的法律教育,打破傳統(tǒng)的男尊女卑的守舊思想,讓整個社會對男最女卑的觀念予以抵制。
4.2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爭取最大限度的把家庭暴力解決在初級階段。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或報案時,應該熱情主動,認真詢問并記錄在案,盡快處理。對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當秉持保護人權第一的思想,可以暫且不考慮管轄范圍,應當及時制止,然后在根據(jù)進一步的調查結果依法作出相關責任的認定。除此之外解決家庭暴力問題并不只是公安機關一方的責任,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和相關的社會組織也應當進行方面的協(xié)調合作,共同解決好家庭暴力問題。
4.3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多種形式的會支持。建議設立受害婦女避難所,幫助受害者暫時脫離暴力環(huán)境,為婦女精神和心理恢復提供場所。除此之外,要幫助婦女提高法律意識和加強自身素質,增強婦女抗擊家庭暴力的能力。政府部門要對家庭暴力受害婦女開展技能培訓,提升婦女的就業(yè)能力。在提高婦女謀生技能,增強自身素質的同時,要對婦女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之能夠主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再做家庭暴力陰霾下逆來順受的仆從。
【參考文獻】
[1]王薇.論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蘭州學刊[J],2010(8):119-122。
摘要:解決并預防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是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文從家庭暴力的概念、危害及預防措施幾個方面進行闡述,認識家庭暴力,為構建和諧的家庭婚姻關系提供相關意見。
關鍵詞:家庭暴力;受害方;法律保護
一、家庭暴力的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范圍內的暴力行為,根源于男尊女卑、父權專制的傳統(tǒng)陋俗,它嚴重危害婦女身心健康,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穩(wěn)定和發(fā)展。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規(guī)定了明確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本法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同時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居委會進行勸阻和公安機關援助。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首先,家庭暴力的嚴重性和循環(huán)性。家庭暴力在不同文化傳統(tǒng)、不同職業(yè)的人群中廣泛存在,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隨著暴力手段的不斷升級,導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員傷殘、自殺或者他殺的惡性案件時有發(fā)生。該行為一般呈循環(huán)性,其過程大致為:緊張狀態(tài)階段,即雙方出現(xiàn)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tài);暴力階段,即緊張壓迫爆發(fā)為對受害者的攻擊;親密階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是受害者滿懷希望,但絕大多數(shù)情況是這一循環(huán)再次簡單重復。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將對方親屬作為泄憤對象,將家庭糾紛矛頭指向他人。
其次,受害者的特殊性與長期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其中婦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體,同時家庭暴力往往發(fā)生在特定地點―家里,除當事人外不為人所知,而當事人往往礙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揚”,并且公眾的漠視與司空見慣使得人們對該現(xiàn)象視而不見。致使受害者長期遭受侵害。
最后,家庭暴力形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解決方式的非理性。家庭暴力形式既有對肉體的暴力,又有精神暴力。在產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既有觀念因素,又有經濟、家庭結構等原因。發(fā)生家庭暴力后,絕大多數(shù)家庭成員選擇非理性手段解決,他們要么忍氣吞聲,要么試圖以暴力報復。而有關部門則往往以“家務事”為由,對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以致造成惡性刑事案件。
二、家庭暴力存在和加劇的原因
(一)社會經濟結構變化和婚姻當事人自身素質
首先,思想觀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發(fā)生較多的農村落后地區(qū),不少家庭還受“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認為父母對子女、丈夫對妻子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打罵自然也是天經地義的。
其次,腐敗現(xiàn)象誘發(fā)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引發(fā)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由以前的夫權思想作怪,轉化為家庭婚姻“腐敗”現(xiàn)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而失去道德倫理,貪圖享樂,追求金錢和美色,在外包“二奶”、養(yǎng)情人,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家庭暴力即是婚變的原因,又成為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再次,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因素。根據(jù)暴力發(fā)生的“壓抑―誘發(fā)”模式,種種因素造成了個體需要的壓抑,從而產生嚴重的心理沖突,當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為攻擊性的行為。中國的社會變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們的生活競爭壓力。當壓力積聚到一定程度,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為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與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著直接的聯(lián)系?!吨袊鴭D女報》對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調查,55%的調查對象歸因于男性的素質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二)立法、執(zhí)法方面不盡完善
首先,立法層面上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多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法律條款,缺乏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也沒有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證據(jù)法規(guī)則,存在法律條款規(guī)定比較籠統(tǒng),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且法律規(guī)定主要適用于對施暴人的事后制裁,而對暴力行為持續(xù)發(fā)生過程的干預較少,缺乏有效的預防措施。
其次,執(zhí)法層面上存在缺陷。在我國執(zhí)法機構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預常常持消極態(tài)度。許多執(zhí)法人員認為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不同于發(fā)生在非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公權不適于介入家務私事,將維護婚姻關系及家庭的穩(wěn)定置于維護受暴婦女個人基本權利之上。這種觀念和行為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一定程度的縱容,助長了施暴人的氣焰。
三、加強法律運用,切實制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消除家庭暴力需要法律的堅強保障,設立完備的反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制度。我們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多管齊下來預防家庭暴力的發(fā)生:
第一、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我國應抓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不僅可以使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規(guī)范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對我國的現(xiàn)行法制是一種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關國際義務,體現(xiàn)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對此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就為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jù)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論研究和許多成功的國外立法經驗亦可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應的指導和借鑒。此外,一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或政策措施的出臺和實施,也為制定全國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礎,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能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方面發(fā)揮重要的作用。
第二、依靠司法力量,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與施暴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生活關系,彼此有著感情的聯(lián)絡。很多受害人尋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現(xiàn)實的嚴厲刑罰處罰。對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進行定罪量刑,特別是對因生活壓力而產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進行定罪量刑,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反而為被害人帶來了更多的現(xiàn)實生活問題。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對被害人的幫助,而是給被害人帶來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對于家庭暴力的處理,要注重調解勸阻與懲罰制裁相結合,除了極為惡劣的暴力行為,應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礎之上,由公安機關作為進行家庭暴力處理的主要機關。
第三,借鑒國外的夫妻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保護令制度、“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受暴婦女臨時庇護機構、社會性別理論,結合我國的國情,完善我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以切實維護婦女的權益。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xié)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云南;昆明;650031)
參考文獻
[1] 馬燕,王妍.農村婚姻家庭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律知識問答. 2010.8.中國人事出版社
關鍵詞:家庭暴力;心理治療干預;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來,被稱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問題,漸為國內外學者所關注。所謂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對方身體、精神和性的行為。其手段有毆打、侮辱人格、殘害身體、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經濟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圍內的重要的危害大眾心理健康的社會問題,也是最為廣泛的并且得到公認的對人權踐踏的社會問題。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歐洲、亞洲、非洲、澳大利亞,家庭暴力發(fā)生率都很高。盡管家庭暴力可能發(fā)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間、妻子對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對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數(shù)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擬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療干預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家庭暴力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會導致女性受害者在醫(yī)學、行為和心理三方面出現(xiàn)不良后果。
醫(yī)學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體創(chuàng)傷(如淤血、撕傷、咬傷、燒傷、刺傷、骨折、牙、頭,眼等部位受傷)。犯可導致性疾病的傳播、非計劃懷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創(chuàng)傷以及長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還會引發(fā)受害者許多行為障礙,如藥物濫用、侵犯行為、行為上被動依賴、自殺企圖、性功能障礙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現(xiàn)一系列與壓力有關的心理癥狀,如:背痛、頭痛、高警覺(hyper-alertness)、睡眠障礙等等。[2,3]
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會隨家庭暴力的類型、持續(xù)時間、家庭暴力的嚴重性以及受害者處在家庭暴力過程的各個階段、女性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等不同而有所差異。[4]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的最初反應是震驚、否認、麻木、退縮。女性受害者可能會為她們的安全受到威脅而感到恐懼,為將來可能的傷害事件感到擔憂或者試圖對家庭暴力進行反擊。在家庭暴力發(fā)生的最初階段,受害者經常會回想起被施暴的場面,會做噩夢,而這些癥狀要在以后的幾個星期才可能消失。長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廣泛的精神癥狀,比如:創(chuàng)傷后的壓力障礙、長期抑郁等。這些受害者將會在人際信任和建立親密人際關系方面存在障礙。受害者經常會感到憤怒、無助、絕望,還會經常表現(xiàn)出與具體情境無關的焦慮,包括恐怖性焦慮和回避性焦慮。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懼、恥辱、內疚而經常將自己進行社會性隔離,這樣以來又會進一步引發(fā)她們的抑郁情緒,會產生一種廣泛范圍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譴責。[2]有關對住院治療的精神病患者的調查表明:18%的患者報告有被虐待的歷史[5],這些病人的自殺行為、藥物濫用、臨界性個性障礙(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的比例比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療的時間更長,他們更可能以自毀的方式進行自我攻擊。[6]創(chuàng)傷后壓力障礙或許是對許多被虐待者最準確的心理診斷,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創(chuàng)傷后壓力障礙的心理診斷標準。[7]一些受害者表現(xiàn)出以下癥狀:精神麻木、反復體驗所遭受的創(chuàng)傷、強烈的精神壓力、持續(xù)的高喚醒狀態(tài)以及對有關創(chuàng)傷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經常會產生無助、絕望以及彌散性的不適感等不良心理癥狀。[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標準可能引發(fā)對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婦女一直被認為是她們丈夫的財產并且家庭暴力經常得到社會認可。例如,19世紀的英格蘭法律規(guī)定丈夫可以拿直徑不超過大拇指粗的棍子毆打妻子,這項規(guī)定導致了一種常見的英文表達:“拇指統(tǒng)治(rule of thumb)”。男性的性別所有權以及有關統(tǒng)治和控制的論點是許多家庭暴力的基礎。[11]一項對14個不同社會研究的綜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體罰在這些社會里都能得到許可,并且其中有些社會甚至認為對妻子的體罰是必須的,家庭暴力的實際發(fā)生率以及嚴重程度在這些社會里是極不相同的。[12]那些較少發(fā)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規(guī)定男性不允許超過某種所允許的界限對待婦女,在這些社會里,政府為試圖逃避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避難所,人們有一種體面對待婦女的名譽感。[13]
在中國,男權文化和夫權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澳凶鹋啊薄⒎驒嘟y(tǒng)治貫穿數(shù)千年中國歷史:“三從四德”將女性置于男性統(tǒng)治之下,推行“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禮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對女性暴力、父母對子女懲戒的歷史傳統(tǒng),依然深刻地影響當代中國家庭。全國婦聯(lián)2002 年的一項調查表明, 在中國217 億個家庭中, 約30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與女性自身心理有關
過去的心理學理論通常指責家庭暴力受害者,這些理論認為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行為是激惹性的,他們嘲弄自己的丈夫,過于爭辯、懶惰或者潛意識里渴望做一個受虐者。這一看法使得人們忽視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對這些受害婦女產生誤解。[13]
也有學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無恐。有些婦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tǒng)觀念的束縛,從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對外人說,只是默默地祈禱丈夫能回心轉意,結果往往事與愿違。有些婦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懼施暴者事后報復,在執(zhí)法機關對施暴者依法論處時不愿或不敢指證,甚至為丈夫“說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15]
(三)與施暴者個性特征、行為和早期經歷有關
臨床資料表明許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為:較強的占有欲、心理不獨立、有不安全感、沖動以及低自尊。藥物濫用與家庭暴力有關[16], 濫用藥物會降低施暴者對其攻擊行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對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從而使得他們對自己的施暴行為不負完全的責任。雖然家庭暴力與濫用藥物有關,但是藥物濫用并不能充分解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模式理論(the modelling theory)假定男性經常對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時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場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對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項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沒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婦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親暴力行為的男性學會了用暴力解決與配偶之間的沖突,而女性則傾向于在成年之后變的更加被動。許多有關家庭暴力研究的綜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過父母之間所發(fā)生的家庭暴力。[17]幾乎40%的女性受害者報告說他們的孩子曾目睹過她們遭受家庭暴力的場面,因此減少這種可能會引發(fā)跨代遺傳的對女性所實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還有研究者認為,攻擊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時多數(shù)曾是受虐兒童。研究發(fā)現(xiàn), 家庭暴力男性軀體施暴者較對照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 更多的嗜煙者, 且每天抽煙量大; 且他們的軀體化、人際關系敏感、抑郁、敵對、偏執(zhí)分值顯著高于對照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預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療
許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療對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這些治療方法包括:心理動力學治療方法[19]、認知行為療法[20]催眠療法[21]、藥物療法[22]以及自助組織療法。盡管這些療法的理論傾向或技術不同,但是它們都遵循以下原則:
1.治療者應當常規(guī)性地、主動地、全面地詢問家庭暴力受害者過去曾遭受的暴力傷害以及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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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療者應當知道家庭暴力對受害者所造成的影響以及創(chuàng)傷后壓力障礙的表現(xiàn)。
3.治療者必須能夠理解和解釋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并且他們還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認知能力和應對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療者應當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環(huán)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為止。
5.治療者不應當只讓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對受害人的防御機制和內心沖突進行探索和解釋。
6.治療者應當探究受害人對家庭暴力中所出現(xiàn)的創(chuàng)傷性人際關系的個人看法。
7.在診斷、治療中必須謹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權。[4]
有時,在治療過程中,治療者會出現(xiàn)強烈的反移情現(xiàn)象,比如,治療者感到很氣憤、出現(xiàn)侵入性好奇(intrusive 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療者或許會強迫受害人報道她們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與施暴者對抗。我們必須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則我們不能隨意報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會讓受害人對心理治療這個職業(yè)失去信任。頻繁地報道家庭暴力會將受害婦女置于更危險的境地,使她們遭受更多傷害。有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者仍然維持著自己的婚姻關系就會變的不耐煩,但是治療者應當明白擺脫這樣的婚姻關系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療者看到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擔憂,于是他們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決定,比如對這些受害人進行抗抑郁藥物治療或住院治療。盡管在治療過程中這些治療措施有時是需要的,但治療者擅自決定治療方案實際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權,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治療者和受害人共同決定治療方案。[23]如果將家庭暴力事件報告給警察,在司法訴訟中,治療者的角色會變的復雜起來,治療者不僅僅要作為專家證人而且還要以一個精神病醫(yī)生的角度提供證據(jù),一定要避免將治療者職業(yè)角色弄混亂,以免使這個職業(yè)出現(xiàn)信任危機。
(二)家庭暴力的預防
因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會對婦女的歧視態(tài)度,因此社會學者應當首先認清這些社會問題并積極地參與到社會政策的制訂和教育當中,通過個人的努力減少社會對婦女的歧視。在治療中,心理治療者要尊重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都是不允許的。社會工作者提出引發(fā)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對歧視婦女,虐待婦女是不允許的等觀點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事件,鑒于許多精神疾病都與家庭暴力有關,因此在治療精神病患者的時候,詢問患者是否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應當是常規(guī)診斷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huán)節(jié)。培訓精神病醫(yī)生識別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現(xiàn)的醫(yī)療和情緒方面的癥狀是十分必要的。及時、有效、安全、支持、接納的家庭暴力干預措施將會得到受害人的認可。在社區(qū)機構內設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預中心將有利于對家庭暴力進行及時的干預。精神病醫(yī)生也可憑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專業(yè)知識而作為社區(qū)心理健康顧問,以此作為社區(qū)的一種重要的資源來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
最后通過使用個人、家庭和團體心理治療可以有效地緩解家庭暴力對受害人所造成的長期不良影響。精神病醫(yī)生在家庭暴力的預防、識別、治療方面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過個人或者團體心理治療方法,治療家庭暴力的實施者的特殊治療計劃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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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xiàn)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shù)?,還明確規(guī)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本文試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shù)膮f(xié)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
進行攻擊等。
2)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
人難受。
3)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fā)生、性接觸。
2、發(fā)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
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shù)為婦女、兒童或老人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wèi)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tài)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shù)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其目的主要表現(xiàn)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qū)“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xiàn),該法第2條明文規(guī)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guī)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xiàn)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fā)現(xiàn)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
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guī)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guī)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jù)。
2、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shù)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tǒng)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shù)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橐霰┝χ?,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3、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fā)泄,便只能發(fā)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tài),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5、社會的寬容態(tài)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qū)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預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1、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長遠目標是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zhí)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xiàn)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3、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國,根據(jù)全國婦聯(lián)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xié)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wǎng)。
4、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guī)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xiāng)、送法進社區(qū),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yǎng)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fā)揮“半邊天”作用。
5、注重調解勸阻與懲罰制裁相結合的措施。《婚姻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正在發(fā)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請求,經過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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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家庭暴力;受害人;婚姻法;權益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現(xiàn)狀及原因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范圍較大。全國婦聯(lián)2002年作過一次調查,結果表明:在2.7億中國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約有10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已遠遠超出了家庭范圍,仍然是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問題。
受害人以女性居多。由于女性和男性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區(qū)別,經調查,有九成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男性都為施暴者,女性因此在身體和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
種類較多,影響較深。近年來,一些新的暴力出現(xiàn),例如“冷暴力”、“精神虐待”、“性暴力”等,這些新興的暴力種類顯示出家庭暴力范圍的不斷蔓延。在這樣的不斷增長的趨勢下,一些人仍然抱著 “清官難斷家務事”、“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不懂得去維權,采取忍氣吞聲的方式。從而發(fā)生一些更為嚴重的暴力事件。例如,由于丈夫施暴,妻子不堪忍受后失手將其殺害的惡性案件頻發(fā),這充分顯示出家暴的影響深重。
(二)我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在中國的文化中,三綱五常、父權夫權等男權思想有著深刻的歷史影響,并成為了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文化根源。男權思想中習慣將女性及子女置于男權統(tǒng)治之下,以及對于婦女的三從四德的要求都從一定程度上滋生和助長了家庭暴力現(xiàn)象的持續(xù)。同時,男女在社會的經濟收入不平衡,對于男人有著嚴重的經濟依賴,以及傳統(tǒng)的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很多受害女性一再選擇忍氣吞聲。加之國家的法律政策保護措施存在一定的漏洞,家庭暴力的現(xiàn)象一再惡性蔓延,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
二、我國為應對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針對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斷發(fā)生,我國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且出臺了相關政策,以維護受暴力者的權益,從而使這樣的現(xiàn)象得到了有效的抑制。
目前,我國為有效抑制家庭暴力,已經建立起了相關的法律體系。《民法通則》中的九十八、一百零一、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了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權等權利,并且規(guī)定了相應的侵權責任形式;《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規(guī)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刑法》通過對殺人罪、傷害罪、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罪名和刑罰的規(guī)定,對家庭暴力行為予以懲處;《行政法》通過規(guī)定行政處罰和行政拘留禁止暴力行為;同時,訴訟法也規(guī)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尋求司法救濟的途徑;《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單行性法律也對此有相關規(guī)定,一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也先后出臺了確保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同時,我國為有效抑制家庭暴力,也出臺了相關的政策。例如,有些家庭發(fā)生了家庭暴力之后,一些社區(qū)委員會主動為當事人調解,以維護家庭和諧。
三、現(xiàn)有措施存在的不足
目前,在國家層面,反對家庭暴力是以婚姻法為主導,橫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法律部門的原則性規(guī)定以及一些相關政策的制定。這些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雖然取得了一定得效果,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具體表現(xiàn)如下:
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在當今現(xiàn)實生活中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待以及“冷暴力”,對此,婚姻法并未給予相關規(guī)定,不利于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在民事法律方面,救濟手段較為單一,且針對民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guī)范又使其與一般法律規(guī)則不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的一個技術難題;對精神或情感的暴力,法律上認定更是困難;現(xiàn)有法律在程序上沒有明確規(guī)定,導致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可能會出現(xiàn)不予處理或敷衍塞責等行為,抑或由于沒有明確的勘查現(xiàn)場、提取證據(jù)、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制作筆錄文書等程序要求,造成事后的定性難、取證難。
四、進一步反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現(xiàn)狀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很長的一段時間內不會消失。鑒于建設文明社會的要求,應該通過各種途徑抑制其發(fā)生,以保護人民的人身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和社會的和諧發(fā)展。
(一)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加強司法救濟力度。法律及政策具有強制力,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最終救濟方式。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對婚姻存續(xù)期間引入民事責任制度,從而使不離婚也可以得到民事賠償,從而由于于那些無法離婚的受害者維護自身權益;不僅對于一些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行為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對于一些輕微傷害,也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防止暴力行為的進一步擴大化;制定相關政策加強社會服務,例如建立法律扶助專線,抑或對施暴者提供教育等。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及政策與社會服務配合的體制,對于解決家庭暴力的問題至關重要。
(二)綜合運用社會多種手段加以調整。除此之外,應綜合運用社會多種手段加以調整。例如,加大社會幫助體系建設,充分發(fā)揮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作用;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意識;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各類宣傳媒介加強輿論的宣傳作用,對實施家庭暴力的人予以曝光,使其受到社會的指責,以倡導良好的道德風尚;同時,提高和加強婦女自身素質具有基礎性和戰(zhàn)略性意義,通過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意識,抑制傷害,依法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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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涉及家庭暴力的38個家庭中,城鎮(zhèn)家庭2個,占5%,農村家庭36個,占95%。施暴者中年齡在35歲以下有2人占5%,36-50歲的34人占90%,51歲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專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實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對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癥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無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戀行為的26起占68%。
在這些家庭暴力中,結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動愿意離婚的婦女(包括解除同居關系的)的15人,占40%,可離可不離的12人,占31%,不愿意離婚的有11人,占29%。
婦女掌握家庭主要經濟權力的5人,占13%,妻子無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閑,主要靠妻子養(yǎng)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認為家庭暴力違法,25%的人認為不違法,8%的人認為正?,F(xiàn)象,13%的人說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爾(3次—5次)占50%,經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覺得丟臉的占35%,感到恐懼的占57%,想自殺的占8%。
二、家庭暴力產生原因
調查顯示,家庭暴力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戀是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響,一些男性滋生了“飽暖思欲”的思想,熱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產生對妻子、家庭的不滿甚至厭惡,導致家庭暴力不斷,有的把實施家庭暴力作為逼迫妻子離婚的主要手段。
2、男權主義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幾千年封建文化傳統(tǒng)的影響,“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意識在廣大農村和部分城市家庭還很強。一些男性將妻子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稍不如意,就將妻子作為攻擊的對象,有的因妻子沒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毆打。
3、社會的寬容是家庭暴力產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數(shù)人認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經地義,只要不打成重傷,是沒有人會去遺責施暴者。甚至連受害人也認為家丑不可外揚,偶爾打一兩次都可以忍氣吞聲。其結果是家庭暴力不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4、婦女經濟不能獨立是導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農村婦女成家后依賴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識,缺少自強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厭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確實沒有感情了,作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離婚,導致家庭暴力。另外還有一些因婆媳之間、與婆家親戚之間的關系處理得不好導致家庭矛盾,進而引發(fā)丈夫的暴力行為。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侵犯婦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發(fā)生,輕則表皮紅腫發(fā)青,重則致殘、重傷,甚至是鬧出人命,嚴重損傷婦女的身體健康。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家庭暴力還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精神的創(chuàng)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在一定程度上喪失自信和自尊,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shù)慕饷撏緩降那闆r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以暴制暴等消極反抗方式。
2、破壞婚姻家庭穩(wěn)定。美滿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是建立在溝通協(xié)調基礎上。家庭矛盾一旦演變成家庭暴力,這種和諧也就失去了平衡,雙方關系轉變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關系,夫妻感情必然會出現(xiàn)裂痕,即使受害婦女可能還愛著丈夫,但是她們最容易想到和選擇的方式就是通過離婚來擺脫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3、制約社會和諧發(fā)展。建設和諧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系統(tǒng)工程,包括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和諧家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領域,是平安社會的堅固防線,唯有家庭的和諧,才能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保障。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婦女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也是物質生活的創(chuàng)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在其人身權利、生命、人格、尊嚴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fā)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婦女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她們參與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fā)展。
4、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成長的子女,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大多數(shù)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對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對父母失去尊敬,影響其學習生活。長大后有暴力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會有厭世心理,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四、存在的問題
1、法律宣傳不到位。雖然已進入“五五”普法階段,但農村及偏遠貧困地區(qū)法律宣傳普及和法律培訓仍存在死角,農民法律知識匱乏,維權意識和能力差。
2、家庭暴力制裁難。家庭暴力是個社會問題,涉及社會的各個方面,目前適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可操作性不強,處罰的尺度和依據(jù)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真正達到《刑法》規(guī)定的輕傷和重傷程度的不多,往往難以對施暴者進行依法處理。即使受害者向有關部門反映了,也只能是進行說服教育和司法調解,解決不了根本矛盾。
3、維權工作經費緊張。婦聯(lián)組織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沒有足夠的經費。有些受害婦女被丈夫打出家門,身無分文,無處安身、沒有路費,婦聯(lián)沒有辦法幫她們出資。有的婦女特別希望婦聯(lián)能夠出面去教育批評丈夫或去進行調解,但婦聯(lián)沒有經費去進行調查,調解,開展維權工作難度很大。各級政府應從財政撥付一定經費,為婦聯(lián)組織開展維權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五、對策和建議
第一,建立有效預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體系。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zhí)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大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制裁力度。要利用現(xiàn)有法律的有關內容,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顧忌。同時積極鼓勵受到傷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司法機關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們得到相應的賠償。
第三,將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范圍。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tǒng)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wǎng)。村和社區(qū)要關心每一個可能發(fā)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發(fā)生即妥善處理。執(zhí)法機構要重視家庭暴力的處理,完善執(zhí)法監(jiān)督系統(tǒng),把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視為自己份內事。報刊、電視、廣播等傳播媒體要加強宣傳教育,將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眾監(jiān)督作用。充分發(fā)揮婦聯(lián)等社會團體的作用,使這些組織成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個各部門協(xié)作、齊抓共管的社會網(wǎng)絡。
第四,援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fā)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lián)等要重視給受暴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站等機構來達到這一目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fā)生在由婚姻、血緣、收養(yǎng)、或法律關系而聯(lián)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以壓制對方或以發(fā)泄敵對情緒為目的的直接或間接的暴力行為。狹義的家庭暴力僅指夫妻間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沖突激化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行為。從內容上看,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家庭成員之間身體接觸的暴力行為,還包括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行為即精神暴力。從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以及各項研究來看,它具有以下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早在1999年,廣東省婦聯(lián)在廣州等11個市進行了一次入戶抽樣調查后,就得出結論說,有近三成(部分媒體報道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現(xiàn)象,其中丈夫對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婦聯(lián)也在全省做了一次問卷調查,得出的數(shù)據(jù)說,自1995年以來經歷過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據(jù)全國婦聯(lián)最近調查顯示,我國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隨著暴力手段的不斷升級,導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員傷殘、自殺或他殺的惡性案件時有發(fā)生;同時,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來家庭暴力有不斷蔓延的趨勢。
2、主體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其中婦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體,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的暴力占絕大多數(shù),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權思想、經濟地位、生育觀念等原因,致使他們在家庭生活中無端對妻子施以拳腳和蹂躪,在他們的暴力之下,許多婦女被剝奪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嚴,承受著屈辱,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摧殘,有的甚至命歸黃泉。另一方面,從總體上看,文化程度較低的群體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體,占家庭暴力73%,由于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為粗野,當家庭發(fā)生矛盾時,總是以武力解決。
3、隱蔽性和長期性。家庭暴力往往發(fā)生在特定的地點——家里,除了當事人外,常常不為人所知,而當事人又大多礙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揚”,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眾的很少,僅占實際數(shù)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yī)鑒定依據(jù),致使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同時,施暴者對家庭成員往往連續(xù)加害,受害者多長期遭受侵害,有的則長達十幾年,甚至幾十年。
4、多樣性和復雜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樣,既有對家庭成員肉體的暴力,包括毆打、腳踢、燒燙等傷害身體的攻擊行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語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強烈不滿的言語等等;還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擊他人的性器官,以脅迫或暴力方式強迫發(fā)生性接觸、等行為。同時,家庭暴力在產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現(xiàn)出空前的復雜性,其產生既有觀念因素,又有經濟、家庭結構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環(huán)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一般呈循環(huán)性,其過程大致為:緊張狀態(tài)階段,即雙方出現(xiàn)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tài);暴力階段,即緊張壓抑爆發(fā)為對受害者的攻擊;親密階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滿懷希望,但絕大多數(shù)情況是這一循環(huán)再次簡單重復。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將對方的親屬作為泄憤對象,有的將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為報復目標,把家庭糾紛的矛頭指向他人。
6、解決手段的非理性。從掌握的情況看,發(fā)生家庭暴力后,絕大多數(shù)家庭成員選擇非理性手段解決,他們要么忍氣吞聲、“家丑不外揚”,要么試圖以暴力相報復。而有關部門則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為由,對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長期得不到解決,有的甚至發(fā)展為惡性刑事案件。
從以上家庭暴力的特點可以推斷出其危害性是相當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員尤其是受暴者心靈的扭曲、人格的變態(tài)。心理學研究表明,長期受家庭暴力影響的家庭成員大多都性格內向、孤僻、軟弱、心理壓抑、缺少合作精神等,這對他們的健康發(fā)展是極為不利的。其次,會導致家庭成員的逃避、恐懼感,使家庭對社會的調節(jié)作用和家庭的社會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為家庭是個體最早接受教育的場所,它是社會化的最先執(zhí)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觀念、語言習慣、興趣愛好等都直接影響著每一位成員。已經有研究表明,在長期家庭暴力氛圍中成長的孩子的暴力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們的情緒不穩(wěn)、冷淡、缺乏同情心還有的傾向。最后,對社會暴力起著加劇、惡化的影響。家庭暴力是社會暴力的一種,與其他社會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響,會連帶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會暴力的產生。例如,在一些調查中顯示出女性所犯的殺人重傷案件中,她們的丈夫是主要對象,這就說明犯有殺人或重傷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與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關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會對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國,因此在許多方面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個人為取向的理論,如個人病理模式論,認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癥等,這導致他背離非暴力的行為規(guī)范①;以家庭為取向的理論,如暴力循環(huán)理論(亦稱為“代際間的暴力傳遞”),認為生長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過習得的行為,可將暴力直接傳遞給下一代,由此形成一個暴力不斷再生的循環(huán)②。此外,一些社會學者在采納以家庭為取向的理論時,還指出暴力循環(huán)理論的一個變量,即一方面暴力行為是兒童時期在發(fā)生暴力的家庭里習得的,另一方面,社會上還存在一種“亞文化模式”,在這種環(huán)境下,訴諸暴力是作為更廣泛的生活方式而習得的,如從鄰里之間、從犯罪亞文化或團伙中或從諸如警察和軍隊這樣的特定職業(yè)中習得的③;文化與社會結構論,如文化認可暴力論,即在許多層面,暴力是為文化所認可和鼓勵的,甚至是一種深感榮耀的文化表述形式。這種文化就是大男子主義文化。持此理論者闡述說,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是社會以及家庭的傳統(tǒng)父權模式的表現(xiàn)?!皩D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個方面所認可和允準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對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個人——家庭——社會文化三個層面的解釋范疇。同樣,在我國,導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層次、多方面的,有微觀方面的個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觀方面的社會因素,而且兩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復雜化。
1.微觀分析
盡管每一起具體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體原因,但細細分析,還是可以歸納出一些共同特點,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觀方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可以是有直接緣由的(應該說,多數(shù)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緣由的),也可以是無直接緣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種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無直接緣由的情況多與精神、心理疾病有關,因此不予贅述。
在有直接緣由的家庭暴力中,這個緣由從發(fā)生的主體上說,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還可以是雙方的原因。從受害者方面的緣由說,受害者可能有過錯(比如對配偶不忠誠,對上輩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沒有履行自己的角色、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對方,甚至先動手打了對方,等等),也可能是無過錯但有缺點,比如心眼小、脾氣不好、愛嘮叨等,從而刺激了對方,觸發(fā)暴力發(fā)生;也可能根本就是無過錯,莫名其妙、無來由地便遭受對方的暴力侵害;從“雙方共有”方面的緣由說,是指沖突雙方都有責任。也就是說,雙方都有過錯、缺點,又不能相互原諒、包容和妥協(xié),于是,摩擦變矛盾,矛盾不斷激化,以致沖突升級,釀成暴力;再從施暴者方面的緣由說,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無緣由的,比如純粹就是恃強凌弱,或是上面說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緣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緣由指向的對象可劃分為三類:一是為謀求物質利益或以謀求物質利益為主(比如爭房子、爭財產等);二是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為主(比如喜新厭舊、見異思遷等);三是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利益兼而顧之(比如既要財產也要離婚)。具體性的緣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養(yǎng)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觀分析
(1)男女在社會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國女權主義運動家、著名的文學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說過:“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皨D女們總是依附于男人,雖然不是他的奴隸。兩種性別從未平等地分享這個世界。甚至今天,婦女的處境已經發(fā)生了改變,她們仍被嚴重地束縛著。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遠,常常對她們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權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認之后,長期持續(xù)的習俗也阻礙這些權利得到更多的實現(xiàn)”⑥。在這個意義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說法,認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則是從屬于男人的,她們在社會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邊的。攻擊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權支配女性;在中男性總是扮演著侵犯者的角色,而溫良、賢淑、嫵媚則成為女性的象征。傳統(tǒng)女性角色就是賢妻良母,其行為特征就是順從,女孩從小就得養(yǎng)成順從的習慣。現(xiàn)在,雖然強調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獨立,但是在深層文化上人們仍然鼓勵女性對傳統(tǒng)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無論是在社會中還是在家庭中,都處于從屬地位,相對男性而言,她們屬于社會和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因而容易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則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這是傳統(tǒng)的夫權思想及男女社會地位不平等在現(xiàn)實中的具體表現(xiàn)之一。
(2)公力救濟的軟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無法訴諸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助長了施暴者的行為。
公安機關和其他司法機關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務事”為由進行調解而不是處理。有的受害婦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離婚訴訟。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離婚的案件,若對方不同意離婚,法官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則判決不準離婚,并且在半年之內無新的理由不準再行。這一方面使受害人對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有恃無恐,客觀上助長了其暴力行為。
(3)社會冷漠、寬容與否的態(tài)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適宜土壤。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簡單地看成是“家務事”,“兩口子床頭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圓”等觀念和心態(tài),也影響著社會對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認識,導致了施暴者的為所欲為與膽大妄為。不少單位、居委會、鄰里以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很少認真過問。同時,雖然我國頒布了《婚姻法》以及有關的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規(guī)定并不等于實際的貫徹執(zhí)行。如果沒有強有力的保障機制,法律仍會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會關懷意識,解決家庭暴力
正因為家庭暴力的產生是多層次、多方面的,我們解決家庭暴力也應該多管齊下,有體系、有步驟地加以解決。目前,多數(shù)學者提出的解決措施主要有3個方面: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婦女人身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并嚴厲懲罰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應急機制和救助機制;加強宣傳,提高家庭成員的維權意識。筆者認為以上三個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個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會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決。不過,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會培育出社會關懷的意識,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整套社會關懷的體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義代表人物格林認為:“未來理想的社會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會,每個人都有思想和行動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義務的指導和約束?!奔彝ケ┝Φ慕鉀Q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證,但更有賴于社會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種精神的支持,這便是一種關懷。是社會包容的心態(tài)與思維方式,換句話說,就是對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選擇給予承認和尊重。它是自由社會的精神土壤。有了這樣一種意識,每個社會公民、家庭成員的處世方式和思維習慣都會發(fā)生根本的改變,從利己到利他、從強權到理性、從暴力到尊重,社會因之能夠良性運行,家庭也能夠和諧美滿。
首先,關懷表現(xiàn)為對生命存在的仁厚慈愛態(tài)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社會是由不同生命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別;既有有權有勢者,也有無財無權者。在有無數(shù)差別的社會里,每一個人的生命權與尊嚴都是一樣的,理應受到保護與尊重,因此不應侍強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態(tài)去對待每一個人,是社會良好的品質。
其次,關懷的社會表現(xiàn)為對他人價值選擇的尊重,不以自己的價值觀強加于他人,從而使每個人擁有選擇的自由。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有其選擇為何種角色的權力,不可強求一致。只許高尚不許平凡,只許完滿不許缺憾是非現(xiàn)實的思維方式與心態(tài),只能扼殺生命的真實與自由。
再次,關懷的社會還表現(xiàn)在對不同思想觀點的容忍與尊重。這便是思想自由。社會不因他人思想與其自身相佐而剝奪他人思想的權力,也不應以自己的思想強加于他人。人們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關懷的社會還表現(xiàn)在對犯錯誤者采取的寬容態(tài)度。一個寬容的社會,應允許別人犯錯誤,允許別人改正錯誤。每個人不應生活在害怕犯錯誤的恐懼中和無法改正錯誤的絕望中。人犯錯誤的權力,也與其他權力一樣,不可剝奪,因此不應把犯錯誤視為大逆不道,更不應阻塞犯錯誤者改正錯誤的道路。
要培育社會的關懷意識,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
1.構建統(tǒng)一的社會價值體系和道德規(guī)范。社會的一定文化價值背景對其成員和行為的認同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強調個人的使用價值和市場價值的社會顯然會比一個注重身份或出身價值的社會寬容度更大。因此應承認人的尊嚴和價值,人的人格、尊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來就是平等且具有價值的。另外,將傳統(tǒng)道德中尊老愛幼、相敬如賓等美德與現(xiàn)代意識諸如民主、平等有機結合起來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廣泛宣傳。
2.建立補償性的社會規(guī)范,代替約束性的社會規(guī)范。因為約束性社會規(guī)范的性質偏重于對個人行為偏差的懲罰上,把任何威脅或違反集體良心的行為都視為違法、犯罪,這不利于人們的心理發(fā)展和關懷意識的培養(yǎng)。在現(xiàn)代社會中,由于個人意識代替了集體意識,社會規(guī)范的性質就應轉變?yōu)槠赜趯ζ钚袨樗鸬暮蠊馁r償上,幫助人們認識并改正錯誤,增強社會理解。
3.加強人們尤其是對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歷紅曾將情感教育歸納為:愛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義務感、責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個方面⑦。通過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們富有愛心、責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積極、有效地面對各種問題,從而增強社會關懷感。
注釋: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誠.200對夫婦家庭暴力調查[J].中國心理衛(wèi)生雜志.1996.4
⑥曹秀謙.關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學刊.2000.4.
⑦歷紅.情感教育探悉[J].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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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士英.道德冷漠感與制度性道德關懷[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1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不限于婦女,男性和兒童也有可能成為受害人。由于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最為嚴重普遍,所以相關國際公約和其他國際文件通常將家庭暴力表述為針對婦女的暴力?!堵?lián)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第一條規(guī)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fā)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
根據(jù)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隨著社會的進步,家庭成員的法治意識的強化,這種有形的暴力漸次退居次席,家庭成員發(fā)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等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xiàn)的較為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這種現(xiàn)象,以一個新概念取代,稱之為家庭冷暴力。
二、家庭冷暴力的認定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作為首部反家暴法,其中明確將精神傷害視為家庭暴力。“冷暴力”傷人于無形,它可以讓個體或者家庭表面毫發(fā)無損,內在可能已千瘡百孔。精神上的傷害在家庭“冷暴力”中,又以夫妻間的“冷暴力”問題最為突出。
中國社會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轉型這一特點使得中國家庭成員之間的相處模式,尤其是夫妻間的相處方式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成員間,有的是傳統(tǒng)的中國文化、有的是在社會發(fā)展中衍生出的現(xiàn)代文化,以及由于全球化而帶來的外來文化。這些文化相互碰撞,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家庭文化的建構模式。可以說,中國家庭關系在傳統(tǒng)文化、現(xiàn)代文化和外來文化中的精華和糟粕中相互交融、緩慢地建構。家庭“冷暴力”便是多元文化折沖樽俎中形成的一種新的沖突模式。這種沖突模式表現(xiàn)為一種惡化的家庭關系。
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不同于可見的肉體摧殘的家庭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更多的是通過暗示威脅、語言攻擊、經濟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達到用精神折磨摧殘對方。這種方式產生的巨大心理壓力會使對方接近崩潰,同時伴隨著的是婚姻的隔閡與不信任,最終導致婚姻的結束。男女雙方都有可能成為實施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尤其在男方事業(yè)失落,壓力大的時候,女方對其的冷暴力行為,危害程度遠遠要大于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實施家庭暴力時候,多是男性針對女性。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壓制等,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處在不正常的婚姻狀態(tài)中的女性更容易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孤獨感,被遺棄感,變得或者脆弱易激動,或者抑郁消沉,或者狂躁不安,嚴重的還可發(fā)展成為精神病。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無論在社會上或家庭中,公民的人身權利均不得因任何原因而遭受人為侵害。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不是受害人的過錯,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基于環(huán)境潛移默化的影響。其發(fā)生的原因主要包括:
1.加害人通過兒童期的模仿或親身經歷而習得暴力的溝通方式;
2.家庭暴力行為通過社會和家庭文化的代際傳遞實現(xiàn)。傳統(tǒng)文化默許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在這種文化影響下長大的男人允許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許自己打子女。身處于這種生活環(huán)境中,無論是加害人還是受害人都更容易接納家庭暴力行為。在這樣的家庭和社會中長大的子女,也不知不覺接受了這種觀念。3.獲益不受罰。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社會給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有效支持很少,因此家庭暴力發(fā)生時一般得不到干預。由于在家里打人能達到目的而不受懲罰,不管加害人事后多么后悔,又多么真誠地道歉,并保證決不再犯,都必然因缺乏真正改變自己行為的動機而一再使用暴力;
4.加害人往往有體力上的優(yōu)勢。無論男打女還是女打男,加害人的體力,往往居于優(yōu)勢。90%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是體力處于弱勢的婦女、兒童和老人。
家庭暴力不僅使受害人身體受傷,還會導致受害人抑郁、焦慮、沮喪、恐懼、無助、自責、憤怒、絕望和厭世等不良情緒。長期處于這種狀態(tài)中,受害人會出現(xiàn)興趣減弱、膽小怕事、缺乏自信和安全感、注意力難以集中、學習和工作能力下降等癥狀,并且出現(xiàn)心理問題軀體化傾向。而根據(jù)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的習慣和危害又會在家庭暴力環(huán)境潛移默化的影響下一代又一代傳了下來。
表面看來,施暴人似乎是家庭暴力關系中獲益的一方,其實不盡然。大多數(shù)施暴人施暴是希望能控制對方。但是,通過施暴得到的結果,只能是越來越多的恐懼和冷漠。這使施暴人越來越不滿,越來越受挫。隨著施暴人的挫敗感越來越強烈,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也就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家庭暴力越來越嚴重,受害人就越來越恐懼。當暴力的嚴重程度超過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時,受害人就可能轉為加害人,殺死原加害人。
中國法學會對全國家庭暴力現(xiàn)狀的一項社會調查表明,在發(fā)生矛盾的家庭中88%會出現(xiàn)夫妻雙方互不理睬的現(xiàn)象,且家庭冷暴力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是受過良好教育且有一定社會地位的知識分子家庭。這是由于一些現(xiàn)代家庭中,夫妻雙方文化、知識水平都比較高,對傳統(tǒng)的暴力行為都比較克制,當矛盾產生時他們礙于面子輕易不會廝打怒罵,而“理智”地采取家庭冷暴力這種消極應對的方式,常為“三不政策”不說話、不理睬、不關心,即使說話也常是嘲笑、語言折磨。
有專家指出,精神暴力對人的傷害不亞于身體暴力,長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現(xiàn)情緒表達障礙和性格扭曲。精神虐待等家庭冷暴力比顯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家庭冷暴力的極限會使很多受傷害的人產生報復心理,如果嚴重了,還會產生極端的報復做法。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和未來,是家庭的希望。,生活在冷暴力家庭的孩子會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重者可能產生自殺傾向。身為父母,要對孩子抱有一份責任,孩子的健康成長是每對父母的心愿。但家庭冷暴力傷害的不僅是夫妻雙方,對孩子的心理也會產生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