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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無論在城市還是農村,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它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現狀和原因,尋找解決該問題的對策,在參考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自制家庭暴力情況調查問卷,并將調查收集的數據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分析。結果顯示: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這主要是由于重男輕女的觀念、城市與農村聯系緊密、人們對精神虐待的忽視和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等造成的。因此,為了在潮汕地區消除家庭暴力,我們可以從觀念和法律兩方面著手,從根本上消除這種現象。
1.引言
“不論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家庭暴力都是一個嚴重問題,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現象”【1】。我國有關法律文獻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它不利社會的穩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區位于廣東省的東部。由于其獨特的經濟、歷史和文化環境,該地區的家庭暴力情況會呈現自己的特點。但是,綜觀各種文獻,研究家庭暴力資料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研究的對象放在全國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情況的資料基本沒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現狀和原因,并提出解決該問題的對策。這既有利于豐富家庭暴力的相關研究理論,也有利于為人們解決該問題提供參考,具有理論和實踐雙重意義。
2.研究方法
2.1問卷
根據刑法、婚姻法關于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以及相關的研究文獻,自編家庭暴力調查問卷。
在潮汕地區發放問卷,問卷在市區發放300張,在農村發放300張,一共600張?;厥諉柧?70張,回收率為95%。
2.2統計分析
收集調查數據,運用SPSS12.0進行統計分析。在分析的過程中,運用因素分析和獨立樣本T檢驗。
3.結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根據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將因子1命名為“精神虐待”;將因子2命名為“軀體虐待”;將因子3命名為“經濟侵犯”。從表1,我們可以看出“精神虐待”這個因子在旋轉后的方差貢獻率為31.266%??梢?,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3.2男女雙方所承受暴力差異很大。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軀體虐待(P=0.001)和經濟侵犯(P=0.018)這三個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異性顯著??梢?,潮汕地區男女雙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顯著性的差異。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在表3中,三個因子精神虐待(P=0.974)、軀體虐待(P=0.261)和經濟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與農村二者的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與農村的家庭暴力現象的差別不大。
綜述所述,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現狀呈現一下幾個特點:1.精神虐待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4.討論
筆者認為潮汕地區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現以上幾個特點,主要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
4.1對精神虐待的忽視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普遍認為家庭暴力只是表現為對軀體的傷害。因此,人們會比較注意家庭中的軀體傷害事件,而對精神傷害的關注會表較少。這是因為“由于精神暴力很難被外人直接發現,當事人自己也難以表達所遭受的精神傷害,所以這種形式的家庭暴力對家人的傷害更加隱蔽?!薄?】另外,中國的傳統文化在潮汕地區有很好的保存。傳統文化中愛護身體的觀念也深深影響了潮汕人,使他們在侵犯時更多選擇了精神,而不是軀體。這些導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夠的制約機制,成為潮汕地區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
4.2重男輕女的觀念
“潮汕地區自古封閉,三面環山,一面向海?!薄?】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闖蕩海外謀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這些高危性勞作自然難以由女人勝任,而只有由男人來承擔。因此,自古以來男人便成為了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除此之外,他們深受傳統觀念,特別是三綱五常的的影響。這就導致了潮汕地區的男權主義極為嚴重。而女性在面對不公平時又選擇了逆來順受。所以,重男輕女的現在在潮汕地區較為普遍。這就造成了男女雙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異很大。
4.3城鄉聯系緊密
三面環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與粵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區廣府人聯系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間聯系較多。在潮汕地區,城市與農村在文化和生活習慣上相互影響,相互聯系。他們在家庭觀念上也極為相近,差異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現象與農村的差別不大。
5.對策
5.1改變觀念
為了保護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現象,需要改變人們一些錯誤的觀念。
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對家庭暴力的傳統觀念。在上文中,我們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現形式。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們一般只是關注軀體虐待,而忽視精神虐待。因此,人們應該全面認識家庭暴力,全面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一方面,我們需要改變人們重男輕女的觀點,提倡男女平等。不僅男性要認識到這一點,女性更要意識到這點的重要性。面對家庭暴力,女性不應該選擇逆來順受,而是要善于保護自己的權益。
5.2完善相關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條文大多只是與軀體虐待相關,對精神虐待和經濟侵犯的限制較少。因此,相關部門可以完善相關的法律,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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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家庭暴力是現代家庭生活的一顆“毒瘤”,不斷地侵蝕著這些不幸的家庭,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為深入了解竹溪縣目前家庭暴力現狀,探索家庭暴力的主要動因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徑,竹溪縣婦聯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一次家庭暴力情況調查。通過對市民進行問卷調查、家庭暴力來訪情況統計分析、召開基層婦聯干部和群眾代表參加的小型座談會、個案深入訪談等方式,了解家庭暴力的現狀、家庭暴力的特點、家庭暴力發生的誘因及公安機關在處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尋求制止家庭暴力發生的有效途徑。
一、家庭暴力問題的現狀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共向社會不同人群發放《家庭暴力調查問卷》400份,回收有效問卷390份,回收率為98%。在調查中,40%的人認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發生在夫妻間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對家庭暴力的認識
在調研中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市民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存在誤區。
1、對家庭暴力的范圍認識不全。受傳統觀念影響,大部分市民認為只有“毆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認為“辱罵家庭成員”也是家庭暴力。
2、對家庭暴力的定性認識不足。在被調查的市民中,3.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不違法,10%的人說不清是違法還是不違法,有2.5%的人甚至認為家庭暴力是正常現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1、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丑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2、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青壯年時期,它的表現形式一般為毆打、捆綁、禁閉或其他殘忍手段。在調查中,施暴者年齡30歲以下40人,30歲以上的15人,多為青壯年夫妻,毆打占52%,捆綁占30.8%,禁閉占10%,其他殘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為處理家庭矛盾的途徑之一。在調查中有3%的人明確表示會采用暴力方式解決家庭矛盾。而問到對解決家庭暴力的具體建議時,甚至有0.1%的人建議“夫妻對打”。
4、遭遇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抗爭和自救意識不強。遭遇家庭暴力時,32%的受害者選擇“忍受”和“逃離”的來應對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會“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傷害時會選擇報警。而據婦聯家庭暴力來訪情況統計分析,因被丈夫毆打向婦聯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來訪總數的99%,反映受到丈夫經濟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種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經濟、感情、不良生活習慣甚至一些雞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調查的市民中,5%的人認為雞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本文來源:文秘站 40%的人認為經濟支配問題會引發家庭暴力;2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習慣觸發的, 25%的人認為感情問題也是家庭暴力的誘因之一,還有5%的人選擇“其他原因”。發生在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遺留太深,傳統觀念落后。一方面,“三綱五?!?、“三從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徹底根除,導致家庭間角色錯位,一些人法律意識淡薄,認為打罵妻子兒女是自己家的事,別人管不著。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揚”,甚至錯誤地認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寧可忍辱負重也不向基層組織和司法部門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輕女、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等封建觀念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導致家庭暴力的產生。袁某,由于為生了個女兒,丈夫周某非常不高興,在女兒四個月時將母女趕出家門,當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將袁某打的遍體鱗傷。
(二)社會對家庭暴力比較寬容。一是當發生家庭暴力時,普通民眾往往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簡單地把它歸為家庭糾紛,客觀上助長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而調解工作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無法保護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調解后,遭受更嚴重的暴力傷害。所以社區居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很少主動過問。三是公安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公安機關沒有針對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體的程序設計,內部運行機制中沒有把家庭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各類案件的統計。雖然我縣設有“110反家暴報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對家庭暴力現象重視不夠等原因,這些投訴點無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發揮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審理缺乏有效的取證途徑。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當中,具有隱蔽性,當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沒有第三者在場,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鑒定傷情,這就給取證造成了困難。而沒有確鑿的證據,便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也難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三)受害者對施暴者的忍讓和依賴。在家里處于弱勢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顧慮重重,屈尊忍讓,遮掩,妥協,一味遷就,自身的軟弱和無知、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如劉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與其離婚,離婚后,曾某還時常跑到劉某單位、家里對其暴打,手段極其惡劣,致使女方多處受傷,劉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燒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頭破血流,才在其母親的陪同下找到相關單位請求幫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致使其過分依賴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丈夫,經濟地位的不平等,也內在地決定了家庭暴力的實施。
(四)受害者處理婚姻關系不夠慎重,婚姻基礎不牢固或者發生婚外情。部分發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質量較差,婚姻基礎不穩固,夫妻之間的關系處于一種松散或仇視狀態,這為家庭暴力埋下隱患,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這種缺乏感情 基礎的婚姻呈上升趨勢。另外,婚外戀、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現象,嚴重影響著一些家庭的穩定,為了滿足個人私欲或達到離婚目的,施暴者不擇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如惠某與妻子鄒某一向感情不錯,后來,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厭舊,惠與鄒的夫妻關系發生了巨變?;萁洺Ec情人湯某糾纏在一起,偶爾回家見到妻子就拳打腳踢,企圖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與他離婚。
三、家庭暴力的嚴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僅嚴重危害了婦女兒童身心健康,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了很大影響。主要體現在:
(一)直接危害社會的穩定。家庭暴力雖然發生在家中,可是卻給社會穩定埋下了深深的隱患。家庭暴力的發生經常攪得四鄰不安,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鄰居報警的;一些家庭因為發生暴力,夫妻雙方的父母乃至親屬由此結怨,甚至造成糾紛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婦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嚇、忍無可忍情況下,為不連累親人,使她們采取極端手段,以暴抗暴,這就是所謂“受虐婦女綜合癥”。有關法律人士認為,受虐婦女在這種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隨時都可以受到威脅,“受虐婦女綜合癥”的存在,已嚴重地影響著家庭和睦和社會安定。
(二)給婚姻家庭帶來極大沖擊。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婚姻破裂,據本次調查統計,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體或將要解體,20%的婚姻雖然沒有破裂,家庭還在維持,但多數婦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險中。因為施暴者雖經過調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們口是心非,惡習難改,一旦回到家中,又會舊病復發。因此,這類家庭也飄搖不定,時刻面臨著破裂的危險。
(三)嚴重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嚴重地損害了孩子的身體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給孩子心理帶來嚴重影響。長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驚恐而變得膽小、孤僻、自卑,學習成績也受到嚴重影響,他們會吃睡沒規律,性情憂郁,變得懦弱或殘暴,成績下降等。這些影響在成年后仍會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長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為,違法犯罪的比例也較高。
總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論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極大的危害,預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勢在必行。
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幾點建議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一般性的家庭問題,而應把它看作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深入宣傳。做好反對家庭暴力的宣傳工作,營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廣泛宣傳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縣民眾知曉家庭暴力并不是個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種侵犯人權、違道德的行為,廣泛形成必須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圍,使施暴者受到懲罰。從而在家庭中營造一種“平等、文明、和睦、關愛、進步”的良好生活環境。
(二)加強公安部門對家庭暴力的打擊力度。公安部門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鑒于此,縣婦聯將聯合縣公安局出臺了正式的指導性文件“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對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偵案件的具體調查處理實務做出要求,指導全縣公安系統的實務工作,明確家庭暴力處理的具體法律原則,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給予受害婦女更多的支持。強化公安干警的社會性別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過培訓,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權意識、平等意識、社會性別意識,使其充分認識到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對婦女人權的侵犯,在接警處理過程中,依法給予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護。各鄉鎮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員在接警后要確保迅速出警,及時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對施暴者要嚴肅查處教育,并認真做好記錄。對家庭暴力情節較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要立案查處;對構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的,公安機關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訴,確保家庭暴力的行為及時得到制止。
(三)提高婦女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增強婦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須通過自身努力,不斷提高綜合素質,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婦女只有在經濟與精神上獨立,才能擺脫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待的狀況,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提高廣大婦女的自身素質,現代社會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積極參加社會勞動,體現自己的價值,取得經濟獨立地位。在夫妻相處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雙方解決沖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絕家庭暴力的發展和升級。在受到家庭暴力時,要注意收集證據,以備在追究對方責任時獲取有利地位。如對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識收集證據,其實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跡的,如謾罵的語言,冷淡的時間,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為證據。另外婦女要改變性別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過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對暴行的姑息和縱容,施暴者得逞后還會進行下一次。面對暴力婦女要勇敢的站起來,破除“家丑不可外傳”、“委曲求全”的陳腐觀念,一旦與對方和好無望,實在無法維持,要勇敢地作出決定,與其維持一個沒有親情沒有愛的家庭空殼,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來,重新組織家庭,再揚生活的風帆。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90%為女性。
據國務院《中國婦女狀況的白皮書》統計,我國每年解體的40萬個家庭中,四分之一緣于家庭暴力。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占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國農村,家庭暴力可謂司空見慣,丈夫虐待、毆打妻子的事情時有發生,一些人對其可謂近乎麻木。有關調查統計: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舉辦了遵循概率抽樣原則,采取整體抽樣方法的大型婚姻質量調查。樣本范圍界定在北京市內8個區,發放2400份問卷,回收合格問卷2118份,有效率達88.25%。資料顯示:夫打過妻的占21.3%;妻打過夫的占15.2%;吵架現象占81.8%。值得說明的是男女動武的質量有著量級不同的很大差異。妻給夫一耳光(或一拳)和夫給妻一耳光(或一拳)有質的區別。對這項調查的雙變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認被妻子打過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認自己被夫打過的概率。這說明女性中有些人隱瞞了被丈夫打的事實。
二、我國制約家庭暴力的立法缺陷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不明確,過于狹窄
關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人們的知識程序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還沒有做出全國性的權威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這一解釋顯然與國外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偏重于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對冷暴力一類隱性并未定義,而近幾年來冷暴力一類的隱性暴力正不斷地,大量地,迅速地增加,大有對毆打這一類的顯性暴力取而代之之勢。
(二)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適用解釋中存在的缺陷
新婚姻法第一次將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寫入其中,其宗旨體現為維護廣大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權利和利益。但是,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丈夫對妻子或者說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有相當一部分是性暴力。婚內是一種嚴重的性暴力現象,一權威調查資料顯示,被調查城市女性中,承認有被丈夫強迫過性生活的占被調查人數的2.8%;農村女性中,被實施過“夫妻內的”的占被調查人數的7.9%,專家認為,由于調查中的各種因素,婚內的絕對比例要比上述數字大很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中卻沒有將性暴力明確地列出來加以確認,有悖于婚姻法保護婦女的立法和原則。
(三)刑法中關于規范、制裁家庭暴力問題存在的不足
現行的刑事法律中對有關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諸如虐待,遺棄等多以“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為條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將其列為自訴案件,這勢必會把相當一部分家庭暴力行為不當地排斥在刑事干預之外。按刑法的規定,受害人的受傷程序只有達到輕傷和重傷時,加害人才觸犯刑律;同時也只有達到重傷時,檢察院才必須提起公訴。如果只是輕傷,那么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也可以不提起公訴。根據相關資料,在婦保機構受理的投訴家庭暴力事件中,輕微傷者占54%,輕傷者占38%,重傷者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達不到刑法規定的提起公訴的條件。
(四)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民法法規對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濟制度,但此救濟手段較為單一,即損害賠償。但是,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中的侵權行為,眾所周知,家庭中的財產一般來說是共同共有的。發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給予受害一方經濟補償,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應有的補償,但實質上,當婚姻關系依舊存在的情況下,一方賠償另一方的錢物仍舊兩人共同共有,補償對受害人來說毫無意義。加害方也沒有任何損失,可以更加無顧忌地加害對方。
(五)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
行政法規對于受害人的保護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也缺乏具體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憲法等全國通用法律沒有對家庭暴力行為做詳細的規范。在程序法方面,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舉證方面也存在較大的缺陷,從而導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舉證負擔過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實難以認定,使一些加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制裁等。
三、對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建議
(一)明確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
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堅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針,以建設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為宗旨,充分體現關懷弱者、保護人權的精神;以憲法為根據,整合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要求,將現有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使之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特別要注意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確立預防和制裁相結合、制裁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對施暴者應堅持教育、矯治、制裁相結合;對受害者應堅持保護、補償、幫助相結合。
(二)明確規定對施暴者的制裁
在對施暴者懲罰性規定的基礎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為的反復性、隱蔽性的等特點,要對現行民事、刑事法律規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不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慮適當追究對婦女的精神暴力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以加害受害人或其親屬朋友的生命、身體健康、人身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由相脅迫,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刑事追究。這類脅迫行為應當是足以引起脅迫對象(受暴婦女)的恐懼心理,進而達到壓制其反抗的目的?;诩彝ケ┝κ侄蔚奶厥庑院蜁r間的持續性,應當對家庭中男性對女性配偶的持續的非嚴重性傷害行為施以制裁。針對婚內傷害案件賠償難的問題,應增加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終止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這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的傷害賠償問題便可迎刃而解。
(三)對受害人的法律保護和救助措施
現行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對保護受暴者仍顯不夠。因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會導致這些處罰的適用,即使達到了適用的標準,受暴婦女也可能對施暴者將會承擔的法律責任顧慮重重。如何加強對受暴人的保護,保護受暴婦女在受暴過程中和受暴后及時得到救助,保證受暴婦女在家中不會再次受到侵犯,這是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必須著重考慮的問題。
(四)明確司法機關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的措施
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這一方面有立法不夠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在完善司法干預措施、改革司法體制方面有所創新: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對于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許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參加;增設保安處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可能實施家庭暴力的人或雖實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適用保安處分;設立專門機構以增強司法干預的力度。
(五)完善相應的訴訟機制
在訴訟機制上,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針對家庭暴力案件隱蔽性和反復性的特點,專門對家庭暴力案件進行審理,強調法官對證據調查介入的主動性,而且要加強對家事法官的培訓,消除對家庭暴力錯誤的主觀認識,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法院審理家庭暴力案件,亦應注重調解的適用,從這類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調解結案或許更具積極意義。
中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是一個長遠而又艱巨的過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都對家庭暴力行為有禁止性規定。但隨著社會發展,不足之處也逐步暴露出來。要想更有力、更全面地制約家庭暴力,只有結合國內外立法現狀,不斷地完善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它嚴重傷害和威脅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婦女。我國現行法律對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關的規定,特別是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仍存在定義不明,適用不合理等缺陷,本文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現狀,提出相應的措施。
關鍵詞: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反家庭暴力立法
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現象,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城市還是鄉村,這種現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的制裁條款。從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隨著對家庭暴力問題認識的深入,中國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不斷加強,已實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現行婚姻法中,都明確規定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律。筆者認為應針對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保護令及其執行制度,從而有效維護受暴人的權利并防止暴力行為再次發生。
【注釋】
[1]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譚桂珍,張勝先《婚姻家庭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學生常用手冊》[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點,現狀,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點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從不同的社會性別視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對男權意識形態和思想觀念的影響,他們會認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從身體到精神上對女性實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與反復性
目前,人際關系越來越淡漠,尊重個人隱私越來越受到重視,因為暴力事件發生在內部,其行為更具有隱蔽性極不容易被發現。在家庭暴力當中受害人經常持掩蓋的態度,從而減少第三個證人。因為丈夫和妻子之間的關系是最密切的,婚姻當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復性。
第三,經濟狀況與家庭暴力有一定關系
家庭經濟條件很差或特別優越的家庭極易發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發生率就會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較低極易引發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為許多人喜歡包二奶,賭博等不良行為也容易引發家庭暴力。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在我國,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廢除后,實現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會觀念。在政治、經濟、文化等許多方面婦女獲得了與男子同等的權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當中,它不僅侵犯了個人的自由和權利,而且還會導致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受到嚴重的影響。我國約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認為對方對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員稱另一方有使用兇器毆打等暴力為。特別是在離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達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國是常見的現象。此外,根據調查顯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階級次層、社會地位比較低的家庭中時常發生,但根據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每10個被實施家庭暴力的人當中,就有一個人接受過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國家庭暴力有從農村到城市、從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發展的趨向。家庭暴力不僅發生在農村、鄉下家庭,在教師和干部以及有法學教育背景家庭當中也時常發生。他們的行為更具有隱蔽性,時間上更具有持續性的特點。
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強執法力度
盡管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均有反對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條文,但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規未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設立更有效的處罰措施,法律沒有規定受害者的特殊保護,從而無法阻止家庭暴力的發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預防和避免家庭暴力發生的相關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會支持網絡
第一,建立多機構合作體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過適當的法律救濟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個復雜而又重大的社會問題,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發生,必須建立一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從國外的經驗及我國反家庭暴力的實踐來看,可分為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和正式社會支持網絡。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由家庭成員,朋友,親戚,宗教,社團組成,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尋求的是家庭,親友或鄰居的支持,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易取得受虐婦女的信任并且尋求支持的重要資源。因此,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是對婦女受暴力侵犯社會介入不可忽視的策略。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應該包括醫療、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療、住房和社會服務等全方位、多層次的機制。這些機構之間能夠相互協作,當家庭暴力發生后,醫院可以提供及時的治療并提供第一手證據:法律援助機構為受暴婦女提供法律咨詢與法律援助可以使之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詢使將暴力正?;氖鼙D女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強其走出暴力關系的信心。在這樣的正式社會支持網絡的救助下,受暴婦女不僅可以及時獲得醫療的幫助,減少暴力造成的傷害,而且可以幫助受暴婦女解決長期受暴造成的心理問題及經濟問題,使其愿意并可能訴諸法律解決的途徑。
第二,建立社區救助站與婦女庇護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決,他們可以尋求朋友,親戚,鄰居,單位和婦聯的幫助。通常當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將會減少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當事人應有勇氣沖破一些掩飾家庭暴力的迂腐觀念。當上述措施仍無法制止施暴者的行為,受害者可以請求單位或婦聯組織的支持。但現實是婦聯組織只能向當事人提出建議或向有關司法部門反映有關情況。但這種幫助通常是間接的。建立社區救助站和婦女庇護所只能是對受害者應急救助,或許并不能從根本上組織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從世界范圍來看,為反對家庭暴力的發生,英國、法國、加拿大、德國和其他國家都建立了“一個婦女避難所”或“婦女之家”。中國香港在政府的幫助下成立的“和諧家庭”是特意為那些被受虐待婦女提供保護服務的機構。這些機構提供保護服務可以幫助更多的受害者,協助受害者構建社會支持網絡的目的是幫助他們獲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會資源,從而使他們不再遭受暴力恐嚇。這些社會工作的成功經驗,為中國創建庇護所提供了經驗與啟示。在中國形成反暴力的社會支持網絡極為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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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國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對策探析.政法論叢.2004(1).
論文摘要 兒童本應在父母呵護下健康快樂的成長,但近年來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卻頻頻發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顯涉及兒童家庭暴力的案件。雖然兒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會大眾普遍關注,但“餓死女童”、“父親打死抄作業的女兒”等慘劇卻還在上演。本文從多角度分析頻繁出現家長虐待兒童的案件的原因,并為今后預防和制止兒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議和參考。
論文關鍵詞 兒童家庭暴力 監護權轉移 監督
一、兒童家庭暴力的現狀
家庭暴力問題一直是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但對于家庭暴力的解決,過去往往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對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兒童的特別重視,即在解決兒童遭受家庭暴力問題上缺乏“兒童視角”。隨著近年來,媒體不斷報道出“餓死女童”、“父親打死抄作業的女兒”、“繼子遭繼母虐打”等一系列慘劇,使人們不得不正視兒童家庭暴力問題。
但是,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嚴重后果并經媒體報道之后才被關注, 一般的暴力還沒有引起重視。根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對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間媒體報道的300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調研發現,在300個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過了案件總數的一半。
談起暴力,總是被理解為對身體的虐待、毆打等傷害行為。但是,近年來,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還存在另一種與暴力同一性質的傷害行為,如遺棄、家庭拐賣、等,這種傷害行為雖然不是直接造成兒童的身體傷害,但造成的后果卻更惡劣。
二、兒童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兒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層出不窮,并不是某一單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種因素相互交織的結果。針對造成兒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一)法律層面的原因
1.未明確監護人的職責
《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涉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問題。但這一條文在表述上卻很模糊的?!氨O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對監護人承擔何種責任以及履行職責不當是否應承擔責任卻沒有清晰的界定。
2.沒有設定專門的監督保護機構
依據《民法通則》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法律只是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控告。這是一種模糊的規定,對未成年看似進行了全面的保護,其實因沒有明確規定監護的監督主體而缺乏可操作性。在通常情況下,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盡管家庭暴力性質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
3.缺乏明確的救助機制
目前特別嚴重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已經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但一般性家暴行為和尚未出現嚴重后果的案件則比較隱蔽,仍未引起公眾的足夠重視和公開討論。實踐中,只有當兒童被虐待至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后果被外界知道時,司法機關才會介入調查和追究;而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構不成犯罪或者因為是自訴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救助。對于公權力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介入兒童家庭暴力案件,應由誰來接替失職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以及受虐兒童的后續治療和心理輔導等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4.制裁手段單一
針對案件和施暴人的處理方式大多簡單,除后果特別嚴重的實施刑罰外,對一般性案件缺少有效處理方式。在一些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對家長只是進行簡單的批評教育。目前我國對父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非刑罰處置方式簡單,導致很多施暴者得不到有效教育和處。不予介入,懲治過輕,實際上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5.受法定人制度和自訴限制,兒童家暴案件往往很難進入司法程序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這條規定存在明顯的缺陷,它忽視了兒童被監護人侵權的現實情況。倘若兒童遭受父母一方虐待,而另一方不敢或不愿孩子起訴,或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施暴,兒童自己起訴就會因為訴權難以被法院受理。而且,法律規定虐待案件只有出現嚴重后果,才能從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因此,在一般兒童家暴案件中,司法機關也很難介入。
(二)社會層面的原因
第一,受傳統思想的影響,父母將法律法規的撫養義務當成人身依附關系,將子女視為私有財產,并不認為兒童也有人權。在暴力發生家庭中,“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恨鐵不成鋼”等就成了教育子女的信條,認為父母有權力打罵,甚至認為打罵、體罰等如沒造成嚴重傷害都應屬于合理范圍。
第二,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社會大眾往往采取包容或習以為常的態度,認為管教孩子是家庭內部事務,清官難斷家務事,外人不便干預,通常不會主動報案。根據廣州婦聯調研,多數人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認識不足,僅37.5%的受訪者認為家長打孩子屬家暴行為。
(三)個人層面的原因
父母對孩子施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家庭關系不和諧或家庭矛盾而拿孩子發泄或報復,錯誤的管教觀念,生活困難、生活壓力大或未婚先育沒有條件撫養,孩子身體智力有缺陷、殘疾,父母有惡習、品行不良和精神心理異常等。
受虐兒童由于年齡小,根據北京青少年援助與研究中心的調查,受虐兒童多數在十周歲以下,相對于成年人而言,兒童在體力和智力上都處于明顯的弱勢,根本無法反抗。在感情上,兒童又對父母所具有的那種親密依賴又在某種程度上縱容了父母的施暴行為。而且,有些年齡雖大的兒童,由于依法維權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的淡薄或缺失,以及親情的影響,在家庭暴力發生后,也極少報案。
三、解決兒童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
(一)加強普法宣傳
加強普法教育,尤其是關于兒童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使社會大眾普遍意識到兒童也有人權,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為的觀念。學校應積極普及防范兒童家庭暴力教育,提高兒童的法律意識,教育兒童面對家庭暴力應如何保護自己。同時,社區應向通過分發宣傳單、開展各種講座等形式,向家長宣傳有關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矯正家長“因為愛你,所以打你”的錯誤教育思想,樹立正確教育孩子的觀念。
(二)設立專門的反兒童家庭暴力的監督保護機構
實踐中,一個兒童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會涉及公安、民政、衛生、教育、社區、婦聯等多個部門,協調難度很大,無法及時發揮公權力對兒童家庭暴力行為的積極干預的救濟功能和約束、監督監護人的行為。因而,需要建立起專業化的兒童保護機構,賦予其負責兒童監護問題的管理、監督、執行的公共職責和權力,代表國家承擔監護的實體職責,對于兒童的監護進行動態監督。當發生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后,可以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兒童,可以提供臨時安置場所。在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兒童保護機構可以進行事前干預。
(三)建立監護權轉移制度
受虐兒童倘若仍由父母擔任監護人,呆在原來的生活環境,存在繼續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建立監護權轉移制度。對于家庭監護失當的,可先送到相關兒童保護中心,通過專業評估機構對其家庭監護狀況進行評估,不符合兒童健康成長條件的,啟動監護權轉移的程序。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后,關鍵應由誰擔任受虐兒童的監護人呢?撤銷其監護權,由國家進行代為監護。
此外,監護權轉移之后,父母確有悔改的,還能否有重新取得監護權呢?誠然,監護權轉移制度,只是法律在監護缺失時設立的底線,它的目的并非剝奪親權。當父母在孩子被轉移監護權后,如果確有悔改表現,在經濟條件上也能有所保證,法律應該提供監護權回歸的渠道。監護權回歸后,必須由專門監督機構進行跟蹤監督。
(四)完善對失職監護人的追責制度
目前對于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法規多數仍停留在原則性規定層面上,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應完善法律法規對兒童家庭暴力的干預和救助措施,健全兒童家庭暴力責任追究制度和非刑罰處置方式,而不再僅僅局限于批評教育的非刑罰處置方式。兒童家庭暴力案件因受法定人制度和自訴限制很難進入司法程序,追究監護人的責任,對于這種情形,可以由法院在審判時為其制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訴訟人,保障受虐兒童訴權的行使。此外,應明確規定不履行監護職責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情形,界定監護人不當行使監護權的情形,使監護人明確自己的職責,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
(五)建立強制報告兒童家庭暴力制度
面對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時發現的渠道的現象,國家應建立強制報告兒童家庭暴力制度,要求學校、醫院、社區等與兒童密切相關的單位和人員,在發現童遭受家庭暴力時,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強制報告制度應對義務報告人的范圍、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的部門、不報告的法律責任等進行規定。強制報告制度的推行,可以逐漸讓社會公眾和相關責任人員形成家庭暴力即犯罪行為的觀念和對任何虐待兒童的行為零度容忍的思想,主動報告。同時,設置相應的獎懲措施配合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促使強制報告制度在預防和解決兒童家庭暴力的行為中能發揮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對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眾和學者近年來最為關注的問題。盡管有法律保護婦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傷或出現致死人命的情況。許多受虐婦女因此喪失了的勇氣,不得不繼續維持暴力的婚姻關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極端,主張只有用暴力和謀殺的手段才能結束這種關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會在年主辦的一次婚姻質量調查表明,不論程度頻率如何,丈夫打過妻子的占.%;妻子打過丈夫的占.%。中國目前正在展開關于家庭暴力對策的討論,從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確認這一針對婦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類行為的對策。
我國年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
本文試就家庭暴力內涵、現狀、危害、成因、預防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內涵
在國外關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較我國進行得早并經歷了多年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如英國學者認為“家庭暴力是指男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們關系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后對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為”不論這種行為是肉體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語言上的或經濟上的等等從英國學者觀點看出“家庭”不僅指有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生活共同體而且還包括同居關系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出現的暴力行為。行為方式不僅有直觀性還有非直觀性的??梢娂彝ケ┝κ窃S多不同行為所體現的一種共同性這些行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為了實現對受害人的控制。
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為重大暴力與一般暴力兩類。按照表現形式,家庭暴力可分為以下三類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二、家庭暴力現狀
近年來,婦女運動越來越多地關注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對男性針對女性的暴力行為作出解釋。
自由主義女權主義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數人的變態;社會結構論的解釋則認為,暴力行為是社會的階級差別所帶來的挫折感和壓抑感導致的;由于社會上有些人不能實現自己心中的目標,由于相對貧困和絕對貧困,由于惡劣的住房,惡劣的工作環境,由于缺少工作機會,一些人才會變得有暴力傾向,因此,對婦女施暴的現象較多發生在社會的下層。有許多女權主義者對暴力現象持有這樣的看法:如果像統計數字所表明的那樣,犯大多數對于被害婦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這種暴力行為就應當說是由不平等的權力關系造成的。有學者提出,家內的男女不平等與家庭暴力有直接的關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會大大下降。
自內羅畢戰略提出與針對婦女的暴力作斗爭以來,各國婦女作出了積極的努力,從婦女教育和受虐婦女庇護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隊的成立,一場全球性的反對對婦女施加暴力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不少人提出建議,應當建立一個全球性的網絡,把針對婦女的暴力這一問題擺進世界人權問題的議事日程當中去。這個專門對付針對婦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網絡將把社會工作、法律、教育、衛生及受虐婦女庇護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幫助受虐婦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是影響家庭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為例,年以來,婦聯系統接訪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訴案件件次,占總數的。打進熱線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總數的。家暴致傷鑒定中心先后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了傷痕鑒定。對名公眾抽樣調查顯示,夫妻吵架后動手的占,的人認為存在家庭暴力現象。家庭暴力給婦女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同時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輕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離子散,違法犯罪。
(二)輕微傷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占一定的比例
調查顯示,以輕微傷為主的輕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現形式。北京市家暴致傷鑒定中心鑒定的名受害婦女中,輕微傷占。婦聯系統接訪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輕微傷占。輕微傷中以拳打腳踢為主要表現形式,精神傷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實施精神傷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齡、文化和職業呈多元化,低學歷、工人、農民占多數
對北京婦聯系統案件的統計分析顯示,市區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節,農村比城市高了近個百分點。施暴者年齡在歲以 下的占,歲的占,歲的占,歲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農民占,個體經營者占,下崗失業人員占,干部(包括公務員、職員、軍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專的占,大專以上的占。由此可見,年齡在歲、文化素質低、工人農民的施暴者占多數,公務員、職員、軍人等較高文化素質和高層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農村與城市相比,農村歲以下和城區歲以上的施暴者,農村初中以下和城區大專以上學歷的施暴者分別高于對方。
(四)公眾求助意識增強,婦聯、村居委會成為求助的首選單位
對婦女熱線情況統計顯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過派出所、指揮中心、街道、居委會等途徑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個百分點。對問卷調查的統計顯示,遇到家庭暴力時,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決。在選擇求助單位時,的人選擇婦聯、村居委會,的人選擇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選擇親戚朋友,的人選擇雙方單位。婦聯、居委會成為公眾解決家庭暴力的首選單位。
(五)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較高
調查顯示,%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認為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認為家庭暴力不僅是肉體的傷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認識中,毆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綁、拘禁分別占、、、。恐嚇、咒罵、威脅、人格、譏諷分別占、、、、。由此可見,隨著婚姻法的宣傳普及,公眾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度較高,對家庭暴力內涵及行為的認識與婚姻法的定義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當的解脫途徑的情況下她們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殺等消極反抗方式。當虐待超過了她們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社會發展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參與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應當是社會生存、發展的創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嚴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長。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在這樣的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響其生理、心靈上必然會受到較大的傷害也會給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傷的陰影在這種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子女大多數患有恐懼、焦慮、孤獨、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礙。在他們長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時診治很可能會成為新的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會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結果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一點已為社會上發生的許多案例所證實。
四、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權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幾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從”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為私有財產,認為“娶來的媳婦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特別是一些先富起來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視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腳踢。有的婦女把丈夫作為自己的生活支柱,經濟上、心理上依賴丈夫,面對丈夫的暴力行為不敢反抗。
(二)生存壓力是導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會競爭給人們帶來了較大的生存壓力,當夫妻一方或雙方失業,家庭生活來源短缺時,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隨之產生。特別是作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業或者工作不景氣,面對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壓力,常會通過酗酒宣泄,因為酗酒引發的家庭暴力不斷發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國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懲罰性規定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過錯賠償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難。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暴力索賠問題,法律上沒有依據。對占家庭暴力絕大多數的輕微暴力行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四)寬容態度縱容了家庭暴力的產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預,清官難斷家務事”等意識在社會上有很大的市場。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外人最好別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數人選擇自己解決甚至選擇離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響了家庭暴力的解決
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很少,對于急于擺脫暴力環境的婦女,無法提供緊急援助,使處在暴力中的婦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對策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家庭和社會的穩定,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得到廣泛關注。為此,提出以下對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納入政府行為
政府重視和干預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徑。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應發揮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目標責任,納入社區精神文明建設和安全文明社區、文明家庭創建活動考核體系,納入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目標,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從政策和經濟上對反家暴工作給予支持。同時,要對立法和司法人員、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進行反家暴意識的教育和培訓,提高決策層和執法者的性別意識和反家暴意識。
(二)加大執法力度
依法打擊家庭暴力行為是反家暴的關鍵環節。執法部門應加大執法力度,做到預防為主,違法必究。將家庭暴力干預納入 指揮中心和社區警察的工作范疇,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點”,探討實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預防,事中干預,延伸服務”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機關成為反家暴的首要環節。還要進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識和技巧,加大干預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時,檢察機關和司法審判機關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反家暴意識
提高公眾的法律素質、道德水準、反家暴意識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是反家暴的基礎。要通過宣傳欄、婚姻家庭學校、家庭對話會、法律進家活動、廣場咨詢、法庭進社區等面對面的形式,向公眾傳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識,在全社會形成家庭暴力是社會公害,人人反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圍。要借助媒體的力量,通過對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說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為。要把有無家庭暴力作為評選“五好文明家庭”的條件,倡導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關系。要加強對婦女的法制教育,轉變“家丑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引導婦女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幫助廣大婦女樹立證據觀念和證據意識,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要教育婦女樹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質,增強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強社區防范,健全社會防控機制
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區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第一道防線,要強化社區反家暴意識,把反家暴納入基層居民自治組織管理的視野,成立社區反家暴工作領導小組,建立由街道綜治辦、婦聯、派出所、法庭、社區醫院等部門參加的社會支持網絡,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聯動的工作機制。設立家庭暴力致傷鑒定中心,“家庭糾紛調解站”,“社區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訴熱線,或開展“零家庭暴力社區”、“優秀婦女維權崗”創建活動等,制止家庭暴力行為。
(五)暢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會保護機制
救助、保護婦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環節。國外建立解除受害婦女身體痛苦和心理壓力的救助機關的做法值得借鑒。要設立“受害婦女心理指導站”、“心理醫療診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區救助服務機構,建立為受虐婦女兒童提供緊急、臨時居住的婦女避難所,暢通家庭暴力的解決渠道,從生活和心理上幫助受害者渡過難關,樹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強國際交流與項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婦會《行動綱領》把“對婦女的暴力”列為個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國都開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討和實踐。我們應加強國際交流和項目合作,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做法和經驗,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對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議
救助應該應以預防為先,調解為主,訴訟為輔。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稱其為主動救助)
早期救助的實施主體應該是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主要的手段還是以教育為重,宣傳法律法規,提倡良好社會風尚。居委會和村委會可以設立定期的法律咨詢服務,就有關家庭經濟財產糾紛,離婚事宜,婚內雙方權益,繼子女、繼父母的法律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贍養、撫養、扶養等的問題給居民、村民提供意見。盡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會獲得哪些幫助,將家庭暴力發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組織轄區內的婦女學習防暴技巧,相關法律措施。加強對男性家庭成員的法制教育,畢竟半數以上還是男性為施暴者。
作好鄰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發生的家庭的鄰居作為知情人有義務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對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損害嚴重,有可以預見的生命危險的受害者應施予援手,避免悲劇發生。
居委會和村委會還可以與幾家主要的醫療機構掛鉤,有轄區內的因家庭暴力受傷到該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負責人,保存重要驗傷報告、診斷結果。
各級婦聯還應有效保障婦女權益,指導和監督基層組織開展工作,必要時提前介入家庭危機。
民政部門應加強對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個案警示他們。要對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訪。
教育部門要對在校學生結合實際進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們了解自身權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婦聯及各基層組織也應兼顧對于他們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總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為受害者就重視,男性成為受害者就不顧,對于施暴之婦的教育也應重視。
二、被動救助
()受害者未成為加害者
因為家庭暴力案件還是屬于自訴案件,當事人不報或未至嚴重地步法律無法介入,所以各基層組織,婦聯及民政部還是以調解為主要手段,緩解家庭暴力對于受害者的影響。提倡推廣社區調解員制度。在調解無效,暴力行為仍存在的情況下,可建議受害當事人向法院提訟。對符合離婚條件的雙方,法院應盡快作出判決準予離婚。避免在此過程中,施暴者變本加厲。
()受害者成為加害者
我所說的受害者成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長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無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傷亡的行為,從而成為加害者。這里,受害者顯然觸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還應酌情考慮。實現對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婦女綜合癥就是在這種情況下被提出用來證明受害者行為的合法性,即屬于正當防衛。這在法律界有爭論。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解釋受虐婦女由于長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產生了一種無法擺脫施暴者的無助感,以及她們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作出過激反應的合理性[],而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傷害行為所采取的致使行為人傷亡的行為。我認為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婦女綜合癥可以作為法官判案的一個有力依據。
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是受害者對顯性的,外在的,肉體上的一種侵害的反擊,受虐婦女綜合癥則是受害者對隱性的,內在的,精神上的一種侵害的過激反應;法律保護的不僅僅是公民的肉體安全,還包括精神安全。正當防衛強調了要在侵害行為進行過程中施實,其實,家庭暴力,虐待行為,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經常性的行為,這種侵 害行為對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續從不停頓的,這就符合了侵害行為進行中的條件。
【關鍵詞】家庭暴力;人權保障;親密關系;經濟控制;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政府或社會是否保障人權的常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范性價值標準。然而,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嚴重侵犯受害人基本人權的行為卻因親密關系的存在而被道德和法律所容忍。
一、我國反對家庭暴力立法的不足
我國缺乏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全國性專門立法,現行全國性法律法規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難以在實踐中被切實遵從,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位階較低,且各地具體規定并不統一,司法實踐中對同一案情,在不同地方可能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具體而言:
(一)家庭暴力的主體范圍界定不清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進行了較為明確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其他相關文件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也是大同小異。筆者認為戀愛關系、同居關系、前配偶關系中發生的暴力行為應該也包括在家庭暴力的范圍之內:
1. 在社會一般觀念中,戀愛關系的雙方、同居雙方、前配偶關系的雙方較之普通主體,其關系更為親密,并且就暴力發生率并不比慣常理解的家庭成員間的暴力發生的幾率低,就暴力發生的隱秘性、持久性、反復性來說與具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是同等的。
2. 從國際立法上看是共識,例如:《聯合國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無論在家庭內部還是其他的人際關系中針對婦女施加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包括對妻子,同居伙伴,前妻或者以前的伴侶,女朋友,女性親屬以及其他女性家務工作者;英國對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間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濟。
3. 有利于對各種受害人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也有利于對各種形式、各種范圍的家庭暴力進行全方位的打擊和防控。
對于上述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有做出相應的回應,該法第十條規定:“具有戀愛、同居等特定關系或者曾經擁有過配偶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暴力行,適用本法”。即為了照顧社會大眾的倫理思想,沒有將戀愛、同居關系和前配偶歸入家庭成員的概念,而是規定了準用性條款,以期達到對家庭暴力的全面防治。
(二)現有規范側重事后懲治
現有法規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續發生的暴力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事先干預和防范。《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審理指南》中關于人生安全保護令的規定被認為是對家庭暴力事先防范的有效措施,但是指南不是司法解釋,不能作為裁判的法律依據。此外,在司法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還存在以下問題:
1. 不適用于戀愛、同居關系中的家庭暴力。由于指南中對于家庭成員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各地適用情況不一,但大多數地區同居關系中的暴力并不適用。
2. 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具有獨立性,無法滿足“制止暴力,不離婚”的要求。受暴力的婦女并不都想離婚,畢竟離婚還要考慮到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
3. 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分類模糊。指南中對于人身安全保護令做了分類,分為臨時保護令和普通保護令,但是兩種保護令除了期限至外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根據國外司法實踐和相應理論臨時保護令與普通保護令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是有很大差別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中對兩種不同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在證據標準、救濟范圍、審查期限、審理方式和效力等方面都做了詳細的區分
(三)缺乏有效配套措施
已有的相關規定相互之間缺乏銜接。例如,在“董珊珊案”中董珊珊及其家人先后報警8次,公安機關都有出警,但是沒有后續配套措施,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提供庇護場所、對施暴人采取強行矯治措施等,無法保證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二、反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的可行性
第一、現有的立法及司法實踐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以及本土經驗。
第二、學術研究及學術活動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論支撐。
第三、公的理解與認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社會基礎。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也發生著變化。從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本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想不予干預,到正視家庭暴力的危害、強調對受害者及時有效救濟,這種轉變為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提供了社會基礎。
第四、國際公約及國外立法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國際經驗和參考。我國簽署和參與制定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等國際公約均表示消除對婦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是國家責任,從這方面說制定專門的反對家庭暴力法律也是我國的義務。
參考文獻
[1] 陳葦,倪丹.我國農村家庭暴力調查實證研究[J].婚姻法學專題研究(2007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
關鍵詞:家庭暴力;婦女權益;行為模式;心理干預
中圖分類號:C91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3(C)-0232-01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1993)第一條規定,“對婦女的暴力行為”系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進行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而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受害人的心理和行為模式。
一、受害人心理及行為模式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控制手段,隨著周期性循環,越來越嚴重,越來越頻繁。無法逃脫的受暴處境,使受害人“學會了無助”。受害人習得無助后,悲觀隨之而來,而悲觀是造成抑郁的主要因素。長期處于抑郁狀態的人中,不少人會自殺或嘗試自殺或產生殺人的念頭。他們希望通過自殺或殺死加害人,來終止讓他們感到如此不堪的生活。整天提心吊膽,神經高度緊張,是家庭暴力受害群體中最普遍的特征之一。暴力控制關系建立后,受害人會無限放大加害人的能力和權力,以為加害人無所不能。其恐懼和焦慮,甚至草木皆兵的心理,非一般人所能想象。如果受害人想要通過分手擺脫暴力控制,在社會和法律救濟手段不到位的情況下,加害人的軟硬兼施往往奏效。走投無路之時,受害人很可能被迫回到暴力關系中。
二、家庭的高教預防
近年來,在家庭案件中,出現了很多高智商、高知識程度、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士。這些人成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對婦女的侵害中,這些人的出現使得家庭暴力問題更加復雜化。家庭暴力從純對的體力對抗發展成為智力對抗引導下的包含體力施暴的復雜因素。因此,需要在高等教育階段進行婦女問題的教育,進行反對施暴,倡導文明家庭的教育。對于婦聯的工作內容、工作體系都應該納入到教材的范疇。從一個調查來看,很多具有高知識程度的人士幾乎很少接觸婦聯,也甚至不知道婦聯是干什么的。這無疑是我國教育體系的不健全所導致的,也是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成熟的表現。施暴者的心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具有主動的攻擊性的心理,凡是以自我為中心,如有不能解決的問題,則以武力相向。二是施暴者具有軟弱的性情,這主要是施暴者社會角色的表現。一個施暴者在社會上處于弱勢的狀態,則會產生扭曲的心理,從而在家庭矛盾中會扮演一個強勢的人,從而發生暴力事件。這是施暴者心理因素的主要兩個方面。從女方的角度進行,婦女在遭受暴力問題時,往往是家庭瑣事爭執導致的,有部分婦女在與丈夫吵架時會惡語相向,從而導致丈夫一方無法接受語言的攻擊,如果此時的丈夫一方處于語言狀態不占優勢的情形,則很容易發生肢體沖突,從而使得吵架變成暴力事件。
三、化解家庭矛盾
化解家庭矛盾是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根本,家庭矛盾的引發是一個極其復雜的社會問題。在一個小家庭中,當夫妻雙方發生矛盾時,如果矛盾的引發是由于家庭瑣事,則這種矛盾的引發如果成為常態,則會導致家庭氣氛緊張。而家庭矛盾的主要引發因素包括了幾個重要的方面:一是經濟問題。實踐中,大部分家庭矛盾的引發由于經濟問題導致。家庭經濟是社會的經濟的細胞,處理好家庭經濟體的問題對于社會的良好發展是極其有利的。正確處理經濟問題是解決家庭矛盾的出路,也是能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的良藥。家庭經濟問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微觀表現,在家庭中,處于財政支出掌握的一方需要對整個家庭負責,無論是丈夫或者是妻子,在對財務支出上需要共同協商,以此形成一種公平的性別角色。如果一方想處于絕對的支配狀態,則另一方容易在事件沖突中處于劣勢,從而成為受害人。家庭矛盾的形成還有偶發的大事件,在大事件發生時,由于家庭對于事件沒有預知性,從而導致矛盾的突然出現,使得家庭矛盾頓時升級。這種狀況的發生往往由于平時夫妻的溝通比較少,在大事件作為導火索的情形下,突然爆發,使得家庭氣氛驟然緊張,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平時看起來不是暴徒,然而在這種大事件對家庭的影響關乎到危機的時候,一個溫文爾雅的人有可能成為一個性情暴虐的人。因此,夫妻雙方平時應該多做溝通,在處理家庭危機的時候應該從長遠出發,盡量不使問題復雜化。
四、應對方式
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時,女性需要盡量的保護自己:輕微的受傷需要盡快聯系當地社區的婦女組織進行家庭調解,對施暴者進行及時的家庭教育和規勸。如果受到的傷害比較嚴重,需要盡快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及時根據受害者的情形對施暴者進行治安處罰。
街道和社區的的婦女組織是受害人反映情況的良好途徑,通過婦女組織的幫助,大部分受害人可以得到相應的幫助,包括法律援助,醫療救助以及社會救助等。
在受傷的情況下,婦女需要盡快到醫院就醫,同時請醫生出具傷情報告,并對傷處留下照片以便。對于受到的嚴重傷害,必須到法院施暴者,通過法院的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如果受到的傷害正在進行中,此時情形非常危急,在無力自我防衛的情形下則需大聲呼救。
作者單位:廣東省汕尾市水務局
參考文獻:
[1]黃娜.淺論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對策[J].廣東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