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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相結合”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中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關閉破產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三)進一步完善目標責任和考評體系。把增加就業崗位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將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幫助困難群體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作為主要責任目標,列入考評體系,各鄉鎮及有關單位要繼續完善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考核體系,將各項指標層層分解到基層,落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保完成工作任務。
(四)千方百計拓寬就業渠道。
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
2、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容量。進一步制定鼓勵和扶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為民營經濟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推動第三產業,勞動密集型等各類所有制經濟發展,廣開就業門路,增加就業崗位。
3、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就業政策保障。
4、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引導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開展有特色品牌的勞務輸出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并為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一)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并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以內,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銀行要按不低于擔保基金3倍的規模及時發放貸款。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享受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和《退役軍人證》的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全額貼息;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其他城鎮失業人員給予*0%貼息。
(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三)實施對就業困難對象的就業援助。
1、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0”人員和年齡未到“40*0”但就業確有特殊困難的人員(市級以上勞模、企業干部、單親家庭、夫妻雙下崗人員,現役軍人配偶、烈士直系親屬、工傷致殘人員、以及需就業家庭中“3*4*”下崗失業人員),作為就業困難對象,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公益性崗位和其他用人單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崗位補貼為300元/月,對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原則上不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200*年底前核準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0”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按其實際繳納額的2∕3計算,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促進城鄉統籌就業,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1、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
2、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總體規劃,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建設統一的數據庫,保證就業服務信息與失業保險信息的相互銜接。
3、大力開展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持《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一般采取個人報銷補貼方式。培訓人員合格后可向當地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申領*0%培訓補貼,另一半培訓補貼待培訓者在半年內實現就業后,憑本人提供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再行申領。要積極主動地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將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擴大到下崗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的,給予一次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建立健全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把實現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納入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內容,把減少長期失業人數和城市貧困人數作為考核就業再就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不斷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和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申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將本人是否積極主動參加職業培訓、努力求職尋找工作作為重要條件。探索建立鼓勵上述人員積極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扶持其穩定就業。引導和幫助困難人員轉變觀念,消除單純依賴救濟的思想,通過就業再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
五、各部門要各司其職,落實促進就業的責任制
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政策;加強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和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同時,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費、職業技能鑒定費、高中級技師評審費、技師職業資格工本費、公共就業培訓費、職業介紹費。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同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附本)、個體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工本費、家電行業管理費。
稅務部門要積極貫徹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并在規定范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衛生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監督防疫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預防性接種勞務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機動車駕駛員衛生救護訓練費。
民政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社區服務單位證書費。
技術監督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代碼證書費、產品質量鑒定費、計量器具維修服務費。
交通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公路運輸單證工本費。
公安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流動人口管理費,戶口轉移手續費按*0%收取。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不落實政策和違反法律、法規及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城建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并免收經營場地費,搭棚攤點場地費。
國土資源和房管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自有房屋土地出讓金、租賃房屋土地使用金、土地登記管理費、房屋產權證書費。
環保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飲食業排污費。
煙草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煙草專賣許可證費(含臨時許可證)。
商務部門為下崗失業人員免收飲食服務技術等級考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