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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研發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體現擇優扶強、效益優先、統籌兼顧的政策導向。
通過出口研發資金無償資助政策,促進企業加大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力度,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出口比重,增強出口后勁。
在發揮政策引導和示范作用的同時,促進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使用本地財政資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條件及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必須是以生產、出口和盈利為目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3、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1、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具有競爭力、出口市場前景好的研究開發項目;
2、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升出口產品檔次和附加值的項目;
3、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特別是具有我國傳統優勢,能帶來更多市場機遇的項目;
4、符合支持條件,已經啟動的項目
不支持的項目: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的項目;
3、低水平重復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4、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5、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技術購買的項目不得申請無償資助支持。
(二)承擔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備必要的項目研發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
3、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0%;
4、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
5、應從事機電產品出口;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企業:
1、海關統計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
2、通過ISO9*質量管理體系、ISO1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等體系認證的企業;
3、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出口企業;
4、在研發技術領域已取得相關科研成果的企業;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
(三)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產品重點
在符合項目范圍的前提下,2*年重點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設備、發電及輸變電設備、數控機床及加工中心、高檔家用電器、汽車及零部件、飛機及航空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及網絡產品、集成電路與新型元器件和相關新材料及技術。
二、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方式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燃料動力費、租賃費、試驗費、材料費、委托開發費、鑒定驗收費等。
2、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3、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出口研發資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4、為了達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則上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出口研發資金支持數額50%的支持資金(西部地區可以酌情考慮)。
5、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為保證項目資金的落實,對申請數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當申請額與擬支持數額差距大于50萬元時,企業需重新提供資金籌措方案及相應的證明,審核合格后才確定是否支持。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
7、資金分兩步下撥,項目立項后,先預撥6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下撥40%。
三、出口研發資金的申請
(一)申請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與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初審和匯總申報等工作。中央管理企業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由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企業司)負責。
符合出口研發資金申請條件的企業將申請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按有關文件及本指南要求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推薦,并填寫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申請匯總表,連同企業裝訂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商務部機電司。
(二)申請材料
地方企業向地方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中央管理部門申報研發資金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
3、《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樣本)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專家評審和項目驗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據。申報企業需注意以下幾點: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撰寫要求明確、翔實。
(2)應突出寫明項目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寫明每一點的主要內容(如技術要點、主要指標等)。
(3)要求有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產品的比較,可用文字敘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發產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申請企業組織編寫,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
(6)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必須進行專家論證。企業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由項目推薦單位組織,論證專家不得少于三名,專家名單附在論證意見后。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須將主要內容摘要錄制在申請軟磁盤中。錄入軟盤的數據及主要內容必須與書面材料一致。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復印件);
6、與出口研發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關證明材料、出口的證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將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供)。
(4)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技術合同等)。
(5)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或地方計劃的有關批準文件、環保證明、認證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產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向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研發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匯總表》
3、企業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項:
1、在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2、已獲得研發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三)申請材料的裝訂
申請材料按A4紙張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裝訂順序為:《出口研發資金申請報告》、《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申請材料附件目錄、申請材料附件等。軟磁盤一張,軟盤標簽上要注明申請企業名稱和申請項目名稱。
四、出口研發資金的立項及驗收
(一)立項審批
1、對申報的出口研發資金項目,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共同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或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答辯。
2、商務部和財政部依據中介機構的評估或專家的評審意見,審核確定出口研發資金的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并負責向省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批復下達出口研發項目。對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再發出書面通知。財政部門憑項目批準文件及出口研發資金使用承諾書預撥60%的資助資金。
3.為能準確反映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并有利于對其進行監督檢查,無償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對項目的無償資助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管理驗收
1、商務部、財政部對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中央總公司作為研發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單位,并根據項目申報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2、出口機電產品研發資金項目執行期終止后六個月內,項目實施企業應當向本企業工商注冊地所屬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驗收,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驗收。
3、項目執行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驗收的,項目實施企業需提前三個月向地方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或者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延遲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