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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民檢察院 內部審計 年審制 健全 建議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應代表人民行使檢察職能,以實現司法腐敗的有效防治。但是,如果檢察院本身未能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就有可能出現內部腐化的問題,進而無法對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健全年審制,則能夠使人民檢察院的內部審計制度得到完善,從而為內審工作的開展提供保障。因此,相關人員還應加強有關問題的分析,以便更好的加強檢察隊伍的建設。
一、人民檢察院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的必要性
(一)滿足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需要
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度,才能使人民檢察院內部監督工作得到加強,從而確保檢察院能夠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并避免有人員出現濫用檢察權的問題。所以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實際上是為滿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檢察事業發展要求,能夠使預防腐敗體系的建設工作得到落實,并完成從嚴治檢的檢察隊伍建設。在此基礎上,人民檢察院才能夠進一步實現自我約束和監督,確保能夠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利為人民服務。作為整個國家司法活動的監督機構,人民檢察院是確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時刻處在各種關系和利益的博弈中。健全年審制,則能夠使檢察院的內部監督機制得到完善,所以能夠確保檢察院進行檢察權的正確行使,進而使檢察院獲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二)滿足人民檢察院職能增強需要
在經濟體制和世界形勢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化時,犯罪領域中也將不斷出現新型犯罪。從國家近幾年查處的貪污受賄案件來看,該領域出現了隱秘化和高智商化的發展趨勢。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了有關文件對10種新類型受賄刑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提出了具體的意見,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建設工作能夠保持與時俱進。在這一背景下,人民檢察院還應該致力于提高自身監督能力,才能夠更好的開展檢察工作。健全年審制,則能夠使過去人民檢察院在內部審計中存在的漏洞得到彌補,能夠形成對檢察院年度檢察工作進行有效制約的良性機制,所以能夠使檢察院的職能得到增強。在此基礎上,人民檢察院才能夠根據時代和格局變化實現自我調整,進而通過增強自身法律監督能力更好的為人民提供服務。
(三)滿足審計監督程序正當性需要
在開展檢察工作的過程中,需實現監督權、決策權和執行權的相互約束和協調,才能夠確保權、事、人都能夠利用制度進行管理,從而確保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作為刑事訴訟主體,人民檢察院需要遵循程序正當原理開展檢察工作,才能夠實現權力之間相互監督制約,進而避免內部有人員濫用權力。而在開展年度檢察工作的過程中,同樣需要構建完成的內部年審制度,以體現程序在年度檢察工作中的力量,并使內部各權力進行相互制約和配合。因此,健全年審制,才能使檢察院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得到完善,并確保內部各部門在年審工作中相互配合,進而使檢察院系統能夠維持高效運行。
(四)滿足內部審計隊伍建設需要
健全年審制,可以通過完善人民檢察院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從而使檢察院內部審計隊伍可以更好的開展審計工作,進而使檢察院人員能夠堅守拒腐防變思想防線,以實現外來侵蝕的有效抵御。目前,很多貪贓枉法的檢察官原本都是因為思想變化而在經濟和政治上出現蛻變。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則能夠做到在檢察院內部敲響警鐘,從而幫助檢察干警完成正確利益觀和權力觀的樹立。在檢察官的日常工作中,將涉及較多涉案款項和庫存現金,而這些款項和現金往往處在長期掛賬狀態。未能做好年審工作,則將給檢察人員包括領導干部留下貪贓枉法和索賄受賄的機會。健全年審制,則能夠通過加強內部監督管理避免檢察人員出現違紀違法案件,并使檢察人員形成自律意識,因此有利于加強檢察隊伍的建設。
二、人民檢察院健全內部審計年審制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固定資產年度清查
人民檢察院在固定資產管理方面,一直存在著輕管理重建設、臺賬登記不全、重使用輕維護的問題。在年審工作中,還應該從強化責任、清產核資等方面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首先,檢察院在年審工作中應建立以分管檢察長為組長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并要求該小組負責進行交通工具、院內基礎設施、辦案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清查上報。在這一過程中,負責人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固定資產添置情況報告,并提交固定資產報銷處理申請。而將固定資產管理納入到部門年度考核中,則能確保相關工作能夠得到落實。另一方面,在年審工作中,應對全省各級檢察院的人、財、物進行同一清查,并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簿,確保固定資產能夠在年底得到統一移交。而通過加強固定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賬務相符和進出有據,則能夠確保所有資產有明確來源和清楚的去向。
(二)細化檢察經費支出核算
在平時的檢察工作中,檢察業務種類較多,將產生較多檢察經費。在年審工作中,還應該細化檢察經費支出核算,結合檢察業務特點完成經費支出明細科目的科學設置,以免檢察官出現鋪張浪費的思想腐化情況。在年度核算中,應將檢察經費劃分為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和項目經費進行分別核算,并加強對重大經費開支、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經費支出的核算統計。而通過細化檢察經費支出核算工作,則能夠確保凍結款物、收支脫鉤等管理規定能夠得到嚴格執行,并且確保檢察機關的財務管理行為能夠得到規范。針對違法違紀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需進行嚴肅查處,以便從源頭上實現腐敗的防治。
摘 要 從快易網球的來源、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觀點出發,分析了“快易網球”的教學特點,其特點表現在以游戲教學策略為主導,硬件設備要求較低,場地受影響小,從而有利于在全民健身過程中開展快易網球教學。探討了推廣“快易網球”教學理念不僅可以提高全民健身人口數量,而且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要性。
關鍵詞 全民健身 快易網球 教學理念
一、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
“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強調網球教學的趣味性與實用性,強調更好地與初學者溝通交流。同時,通過對器材和場地的改進,采用合適的球、球拍以及球場來展開教學,使初學者快速入門,以快速、有效、容易接受的方法掌握網球運動技能;更容易掌握基本技術,為日后與網球結下不解之緣打下良好的心理和技術基礎。
二、快易網球的特點
(一)以游戲教學策略為基礎
在全民健身過程中推廣“快易網球”主要以游戲教學策略為向導。直接通過游戲,讓初學者體會到網球運動的樂趣。全民健身的對象大部分是一些上班族、退休的中老年人,由于網球既是體力活動,又是腦力活動,二者在比賽中需要達到一個平衡,因此擔心他們對網球運動的熱情持續時間短,從而采用游戲的方式模仿比賽實景,讓初學者在第一次課就能找到對打回合的樂趣,從而保持對網球運動的熱情,減少初學者網球人口流失現象的發生。
(二)改善原有的設備
快易網球根據兒童的手臂力量薄弱這一特點,制造出一種兒童球拍。這種球拍拍柄較短,質量較輕,重量在270克左右,拍頭大小基本與正常球拍一致。這樣就可以使力量小的初學者得以應手。有研究表明,初學者難以掌握網球的主要原因之一與網球本身的物理性質有關。因此快易網球根據孩子各年齡段身體條件和適應程度的差異,設計了兩種初學者網球:海綿網球和低壓網球。海綿球適合在室內使用,低壓球適合在室外使用。海綿球質量較輕,落地彈跳比較慢,初學者利用這種球可以很好的訓練其球感和球性,培養打回合的基本能力。
(三)打破傳統的教學方法
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與傳統的教師主導式教學方式不同,這種方法可能會暫時偏離技術動作的標準,但是初學者在第一次課就能體會到對打回合的樂趣,能夠產生持續參與網球運動的動力。在快易網球教學中,始終以學習者為中心,教練員根據初學者的需求進行技術傳授。通過一系列的輔助練習,讓初學者很快就能體會到對打的樂趣,而不是僅僅讓學生進行機械的模仿、枯燥的揮拍,這就是快易網球的獨到之處。
(四)受場地影響小
網球運動對場地的要求非常高,由于場地的限制許多網球愛好者只能對網球望而卻步。在全民健身過程中推廣快易網球就能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快易網球教學對場地的要求比較低,在小區內、廣場上等人員稀少的場所都可以進行快易網球教學。
A B C D
A B C D
圖1 圖2
更好的辦法是在正規網球場地的基礎上稍加改造,在球場中央橫向拉一條與場地同寬的球網,然后根據需要撒上白灰,把原來的場地分為A、B、C、D四個等大的場地(如圖1、圖2),這樣就能加大對網球場地的利用,進行快易網球教學。
三、全民健身過程中推廣快易網球的必要性
(一)可以提高全民健身人口的數量
快易網球的推廣可以讓更多的人去了解網球,對于推動我國網球運動的普及,貫徹全民健身有著很大的鼓舞。傳統的網球教學方法,學員的流失約在二分之一以上,那么通過快易網球這種教學方法,秉著“由易到難、由淺入深”的思想,可以使初學者對網球運動產生興趣,把學員的流失率降低在三分之一以下。
(二)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網球運動不僅可以增強體質、增進健康,而也可以滿足人們身心需求與情感愉悅,同時也能夠增進社會交往,給人們營造一個輕松、和諧、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從而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對促進精神文明的健康發展、對維護社會安定團結,構建和諧社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網球運動的發展和普及勢在必得。
四、結論
快易網球的教學理念其實在我們周圍已經開始慢慢成形,這種理念強調網球教學的趣味性與實用性,強調更好地與初學者溝通交流,能夠很容易的被初學者所接受。快易網球對應硬件設施要求很簡單,它最注重的還是網球教學理念的轉變。網球運動的發展決定著全民健身的開展,不僅僅影響到全民健身的人口問題,更重要的能夠影響到人們的生活水平、生命質量問題。快易網球的推廣無疑將成為全民健身開展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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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等價有償確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活動的原則之一, 但不能因此將該原則理解為一切民事活動的必要準則。道理很簡單, 民法通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換關系(比如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身分關系在本質上不是商品關系)。即使民法通則所調整的商品關系也未必一定必須是實行等價有償原則的關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贈與關系和無息借貸關系, 基于公法干預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費的醫療服務關系)。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基于國際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筆者承認, 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無論是直接和還是間接的)社會性財富的分配問題的法制度的設計一樣,應當考慮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個相對性的觀念, 利害關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觀,并且可能互相對立,既定的對利害關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觀標準并不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國家投資利益的官方)都不應當把自己認為的公正說成是利害關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筆者之見, 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 與其說是實體問題還不如說是程序問題。法定的分配標準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過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公開并且民主的協商、交涉、表決的方式作出的為判斷標準。
1 研究方法
1.1 文獻資料分析
閱讀與全民健身相關的政策文件、書籍和部分期刊,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了“互聯網+”“全民健身”等關鍵詞。
1.2 互聯網瀏覽調查
瀏覽了國家體育總局以及各省市體育局全民健身相關網站;主要媒體網站及產品:新華網、人民網、新浪網、騰訊網及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綜合體育網站:中國體育在線、新浪體育、華奧星空等。
2 全民健身發展面臨的瓶頸
2014年國家體育總局對我國6~69歲城鄉居民體育健身活動狀況進行抽樣調查顯示:達到“經常參加體育鍛煉人”的比例僅為31.2%。《第六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公報》顯示,我國平均每萬人擁有體育場地12.45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1.46 m2。在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平均每萬人擁有200多個體育場地,美國人均體育場地面積為16 m2、日本為19 m2。在我國平均每個場館開展的體育項目不足三項,體育活動場地黃金時段“摩肩接踵”,而非黃金時段“門庭冷落”。
以上事實說明,全民健身的社會效果還未充分展現,全民健身一方面面臨著參與人數不多、場地不足等問題;另一方面,存在著機制不靈活、服務不足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3 “互聯網+全民健身”發展的現狀
2011年8月,全國首創的百姓健身類互聯網服務平臺“上海市全民健身電子地圖”正式開通以來,與健身相關的“互聯網+”項目近3年得到較快發展,功能涵蓋健身數據采集、場館查詢與預訂、賽事信息、健身指導等。
目前有互聯網服務平臺:如北京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平臺;有基于移動互聯網平臺技術的應用:如湖北的“去運動”;臺網聯動的軟、硬件系統:如愛動健身云服務平臺產品;針對不同人群的產品:如“泰山老年云健康服務平臺”系列產品,青少年足球培訓O2O產品“動吧足球”等。利用微信公眾號、在線視頻播放、智能健身設備、健身O2O類產品和微博社交運動的影響力也逐漸顯現。此外,還有可穿戴設備、健身的相關APP等各型各類,互聯網相關的健身應用也日益受到人們的歡迎。但是,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體育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員李祥晨也表示,隨著科技的進步,設備穿戴在身上成為可能,對于人體連續的監控、信息采集具有非常好的效果和意義,可以使鍛煉更科學、更有價值。同時,這些可穿戴式設備或者App存在著“不準確、不可靠、缺乏服務”等問題。
4 “互聯網+”對全民健身的推動力
2014年湖北省推出的“去運動”App僅上線4天就有4 000多注冊用戶,全省90多個體育館,每天至少發放免費門票5 000張,以后可以達到2萬張。該“產品”的推廣將進一步解決百姓健身服務機制不靈活、信息不對稱等問題,使健身愛好者能夠及時、快捷、有效地獲取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務資源,促進了健身資源的有效利用。
“互聯網+”對全民健身的輻射和帶動作用是顯而易見。微博運動中心“奔跑2015”僅開通1個月,用戶數達到120萬,微博與浙江衛視、中國扶貧基金會聯合推出的“陽光跑道公益健行計劃”,實現了從電視到網絡再到線下參與,真正推動了全民健身跑步。微博網友在節目開播后39小時內,就完成了原計劃的20公里公益運動目標。而活動上線僅僅29小時,就已經有50萬微博用戶參與其中。2015年1月的廈門馬拉松聯合微博開啟賽網聯動模式,帶動了廈門馬拉松的傳播數據呈現井噴態勢。光是廈門馬拉松一項賽事的提及量與提及人數就是去年最高數據北京馬拉松的3倍。
5 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目前全民健身面臨發展瓶頸,體育資源不能有效利用;“互聯網+”能夠促進體育資源的優化配置,引導全民健身、科學健身,發展空間廣闊;“互聯網+”和全民健身的融合正處于起步階段,相關信息資源還處于分散狀態,有待科學的規劃和完善。
5.2 建議
需要進一步整合資源、科學規劃建立統一的“大數據”互聯網服務平臺;通過信息資源共享、數據挖掘,提高健身服務的科學化水平;通過模式應用,實現體育資源的有效利用。
摘 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不斷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提升,因此人們對高質量的生活有了很大的要求,全民健身提高體質也逐漸被國家和人民重視。全民健身計劃對進一步增強全民體質,完善體育設施建設,豐富全民生活以及提高生活質量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全民健身計劃一被提出就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響應,調動了全民參與體育健身的積極性,從而也提高了全民的健康水平。現如今,大眾健美操以能增進身體健康,塑造完美形體,改善氣質,愉悅心情,豐富生活為主要目的,已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青睞,因此大眾健美操已大范圍的普及了。
關鍵詞 健美操 運動 全民 健身 作用
全民健身計劃是一項極具重要意義的計劃,它的實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身體素質,推動體育事業的發展,完善體育設施的建設,提高生活質量,更有利于維系和諧社會的發展,從而推動整個國家的進步。大眾健美操作為深受人們青睞的一項健身運動項目[1],其主要功能在于有效推動全民健身計劃進行實施,從而增強人民體質,提高生活質量,構建和諧社會。
大眾健美操能增進身體健康,塑造健美的形體,改善氣質,愉悅心情,豐富生活。不僅如此它還有終身受益的功效,能提高人體的各項身體機能,讓人們有更好的身體素質。當然還能提高社會適應能力,讓自己擁有好的生活心態。本文就是通過問卷調查等方法以襄陽的市民為調查對象,分析大眾健美操在全民健身中的重要作用,最后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一些建議和意見。
一、研究對象和方法
(一)研究對象:湖北省襄陽市社區居民。
(二)研究方法
1.文獻資料法:通過中國知網、萬方等數據庫搜索關于健美操運動在全民健身方面的文章 25篇,作為理論研究基礎。
2.問卷調查法:襄陽市人民廣場、諸葛亮廣場、南湖廣場、鼓樓商場門前針對不同年齡、不同職業的發群發放問卷500份,回收485份,有效問卷420份,無效問卷65份。
3.數理統計法:運用 SPSS12.0 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對調查數據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研究、分析,找出問題所在,為定量分析提供依據。
4.邏輯分析法:根據統計提供的數據進行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二、結果分析
(一)民眾選擇健美操的原因分析
健美操作為一項簡單易學,種類繁多,場地不受限制的運動,是人們健身的不二選擇。通過調查發現,選擇健美操的大多數為女性,但是男性比例也不是很低。可見健美操在大眾人民的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他們選擇健美操的原因大多相同,是因為可以強身健體,塑造美麗的形體,豐富自己的生活,聽聽音樂放松心情,減輕生活壓力[2]。但是通過問卷調查可以發現,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選擇健身的方式卻有很大的差別,農村居民大多時間都要忙于農活,閑暇時間較少,并且由于經濟相對落后,他們健身的意識還不強。但是綜合來說,在眾多的健身項目中,選擇健美操做為健身項目的還是占大部分。因此對于具有動感,難度系數較低,種類多,易學的健美操來說收到了廣大市民的青睞。
(二)大眾健美操對全民鍛煉的意義
1.增強體質
大眾健美操的動作以"健"、"力"、"美"為主要表現形式。通過長時間練習健美操,可以使肌肉的彈性提高,還可以消除多余的脂肪,使自己的身體曲線更加優美,其次還能促進骨骼的正常發育,提高穩定性和靈活性。對人體的發育具有十分有利[3]。并且跳健美操還能提高和改善心血管功能,提高心臟的收縮力和血管的舒張功能,使得心搏有力,身體更加健康。與此同時,還能讓心情變好,增加食欲,還能消除人們緊張的情緒,從而達到最佳的心理狀態,培養堅強的意志。
2.塑造形體
長時間進行健美操運動,可以幫助自己塑造健美的身體形態,使其自己的身體曲線更加完美。不僅如此,還能培養自己的高雅氣質,讓自己的整個身體始終保持端莊,挺拔的姿態。
3.提高自身素質
通過健美操的練習,可以培養人對各種美好事物的感知能力以及好的創造力。提高音樂,舞蹈等好的藝術素養。同時,身體健壯后還能更好的適應惡劣的社會壞境,當然通過跳健美操還能擴大自己的交友范圍,增強自己在社會中的交際能力,讓自己更好的適應社會,提高社會適應能力。
4.訓練身體能力
健美操的身體能力訓練是對身體的速度、柔韌、耐力、平衡性以及協調性等等運動能力的訓練。它對改善身體的形態,提高各器官系統的功能水平和身體能力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幫助人們更好的適應快速的生活節奏,能夠在學習,工作以及生活中保持穩定和良好的心理狀態,培養勇敢頑強的意志品質,促進身體健康。
5.歷練頑強的意志
健美操是一門具有藝術性的項目,如果想要把一套完整的健美操跳好,無疑是需要下功夫,多練習,只有長時間堅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健美操動作達到一個新高度,跳的更加完美。因此,長期鍛煉可以磨練頑強的意志,鍛煉自己的專注度和不服輸的精神。
三、大眾健美操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
大眾健美操的動作以“健”、“力”、“美”為主要表現形式。能夠消耗過多的脂肪,使其自己的身體曲線更加完美,塑造健美的身體形態。還能提高身體的各項機能。讓人們的速度,耐力,柔韌平衡性以及協調性都能得到很好的訓練。并且健美操的種類繁多,練習方式更是多種多樣。隨著時代的進步,健美操也在不斷的推陳出新,是一項老少皆宜的運動項目。適合各個年齡階段,不同的職業。因此有很廣泛的適用性。在健美操的舞蹈中,還有優美的音樂,讓人聽后身心愉悅,緩解生活壓力。大眾健美操正在以獨特的魅力風靡全國[5],讓全民健身可以更好的開展,人們的身體更加健康!
四、結論與建議
健美操是一項具有非常重要鍛煉意義的健身項目。它可以促進人體健康,塑造健美的身體形態,還能增強體質,預防疾病,不僅如此,還可以緩解精神壓力,培養好的心態以及好的社會適應能力。增強自信心。因此,為了響應國家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推進全民健身操的發展勢在必行。建議國家應大力發展經濟,并注重文化產業的發展,讓文化軟實力也有更好的前景。注重城鄉一體化的建設,讓農村的人也可以有健身的機會,促進大眾健美操的全面普及。群眾在選擇健美操鍛煉的時候,要從自身角度出發,選擇適合自己的健美操。以達到更好的健身目的。并還可通過網絡媒體,電視廣播,多進行大眾健美操的宣傳,讓更多的民眾可以了解健美操,并能進行健美操鍛煉。只有人們都擁有了健康的體魄,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和諧,國家才能大步發展。
基金項目:湖北省教育廳人文化社科項目(全民健身視角下中小城市公共體育資源開發與利用研究―以鄂西北地區為例14G341)。
參考文獻:
[1] 碩紅, 張亞峰.現代健美操的基本作用[J].經營管理者.2010(9).
[2] 郭素玲.大眾健美操在全民健身中作用與優勢分析[J].體育文獻報. 2010(6).
[3] 王廣宇,占偉.淺談大眾健美操在全民健身運動中地位和作用[J].景德鎮高專體育系.2006(6).
關鍵詞: 衡水市 《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現狀 對策
1.引言
為了更廣泛地開展群眾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推動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國務院于1995年6月20日制定并頒布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目前我們正處于全民健身計劃工程第二期的結束階段。第二期工程的目標是“經過本期10年的努力,要把全民健身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全民健身體系”。《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第二期到2010年結束,為此我在衡水市市區內對幾個健身俱樂部、大型企事業單位及居民健身集中的幾個場所通過問卷調查法和訪談法進行調查,運用全國全民健身綱要、健身行動的實際受益等相關理論,對衡水市全體常住居民進行比較深入的調查和具體分析,力圖更好地把握衡水市《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實施的現狀,為完成《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以及提高全衡水市常住居民身體素質作出應有的貢獻。
2.調查結果及分析
2.1各年齡段人群對健身方式的選擇情況
通過上表分析,自開展全民健身計劃以來,很多健身器材項目受到大多數人的喜愛,總共有73.3%的市區居民選擇此項目用來健身鍛煉,其中以中老年人與少年兒童居多;散步慢跑這類單獨健身方式也普遍受到大多數市區居民的青睞,而且各年齡段選擇比例幾近相等,占總體選擇的66%;選擇羽毛球、乒乓球這類激烈運動的鍛煉方式的市區居民以中年人為主體;選擇籃球足球這類劇烈并帶有對抗性活動的運動項目以青少年為主體;中國傳統武術項目――太極是老年人的鐘愛;體育舞蹈這類高雅運動則以中年人占主體。
2.2衡水市各俱樂部發展情況
經調查,衡水市綠島健身中心開業一年半,新老注冊會員總共超過3000人,愛特健身中心開業半年多也已經發展會員1500多人。這說明衡水市居民已經有相當數量的人具有科學健身的理念,并且熱衷于在專業的地方進行健身鍛煉。但這相對于整個衡水市區而言,僅僅是數量極小的一部分人群,大多數市區居民仍以公園廣場為健身去向,這主要跟居民消費觀念跟消費能力有關,另外大多數居民希望政府加大公共設施方面建設,并希望衡水市體育局能夠分派專門的健身指導員對群眾健身進行科學指導。
2.3不同職業人員的健身時間情況
通過下表得出,大多數市區居民平日忙于工作學習,只有周末才有時間進行健身鍛煉。學生與教職工每天鍛煉時間大體一致,應該與學校的統一安排有關。公務員跟工人工作時間固定,并且結束一天忙碌的工作,沒有什么精力或動力去參加健身鍛煉,因此只能在晚上或周末參加健身鍛煉。而退休人員及老年人則時間充沛,選擇空氣清新的早晨鍛煉的占大多數,另外也有部分老人喜歡上午或傍晚出來鍛煉,鍛煉方式以散步為主。
2.4衡水市社會指導員現狀
衡水市現擁有社會體育健身指導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總共有350人,但這些人員都為學校教師或專門的健身俱樂部教練員,沒有人員從事大眾性的健身指導。從而可以看出因為衡水社區體育發展并不是十分合理,沒有資金提供社區內健身指導員的酬勞,所以,衡水市社區的全民健身活動基本上沒有專門的健身指導員進行大眾健身指導。這是衡水社區體育發展的一大弊端。
2.5衡水市各類體育比賽情況
近年來,衡水市各行政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舉辦體育活動比賽的次數和規模逐年增加。衡水市桃城區農信社組織參加全民健身活動,以秧歌舞及團體操展現衡水市居民健身熱情。衡水供電系統職工運動會在衡水學院體育場隆重舉行,其規模有很大擴大:來自衡水供電公司機關、基層各單位、各縣公司的27支代表隊、887名運動員參加了田徑和趣味兩大類別、89個項目的比賽。另外,衡水市還組織了乒乓球、羽毛球和象棋等單項比賽,在比賽的規模、次數及規格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不論是大型還是小型,單項還是多項比賽,衡水市各類比賽都有相關體育人員對比賽進行合理籌劃,編制賽制賽程,以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以上活動的順利開展對促進衡水市體育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3.結論與建議
3.1衡水市居民初步建立了健身意識,健身目標很明確,就是以健身娛樂為主。但局限于衡水經濟發展與俱樂部規模,真正在健身俱樂部進行科學健身的市區居民并不是很多。衡水市居民健身喜好以健身器材跟散步慢跑為主,衡水市社區體育發展應以這兩方面為重點,并要想辦法盡快解決社區體育的整體建設,積極響應《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3.2衡水市居民健身時間以周末跟晚上為主,這主要跟工作時間有關。因此,衡水市居民能堅持每周鍛煉3次,每次持續半小時以上,并擁有中度活動量的人不多,也就代表衡水市標準的體育人口數量不多。
3.3為了推動衡水市全民健身的進程,衡水市政府跟衡水體育局應盡快完善社區健身設備建設,提供基礎設施,讓其有自行運營的功能,盡量在運營之后不再需要政府部門的財政撥款或減少撥款,有了資金保障,就可以分配健身指導員進入社區進行健身指導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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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相如,張建業.中國全民健身工程發展的現狀與特征研究[J].山東體育學院學報,2005,21(2):18-20.
“希望專家舉辦科學健身講座,或者到全民健身大課堂、各晨晚練點現場指導”、“建議公園、小區的室外體育設施加裝雨篷”、“古城區健身設施少,街道、社區應該協調周邊的企事業單位開放體育設施”……在“金點子”中,蘇州市民主要圍繞場地設施、活動組織、健身指導等方面,提出了不少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針對市民提出的“金點子”,蘇州市體育局2014年推出了一系列惠民新舉措,包括創辦首屆市民健身運動會,在報名人數、參與范圍、賽事規模、社會影響等方面創新思路和方法,降低運動會門檻。同時,運動會以參與活動人數排名次,不設立金牌榜。今年,蘇州還將派遣更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運動員、教練員深入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傳授技能,開設健身講座,提供體質監測,并擴大全民健身小分隊服務范圍,按項目成立分隊。
對于市民提出豐富“全民健身系列大課堂”活動的建議,今年,蘇州繼續豐富活動內容,增加教學點,引進新的健身項目,同時選拔更多健身帶頭人,安排更多社會體育指導員走進一線,常年免費指導市民健身。從4月起,蘇州除了在古城區繼續保留10個教學點,還將開進工業園區,新增獨墅湖體育中心、湖東鄰里中心2個教學點。每個周六9時30分至10時30分,將安排高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準時前往,免費傳授太極拳、廣場舞等健身項目。
摘 要 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數理統計法等研究方法,選擇周口、鞏義、商丘、新鄉等地區全民健身現狀及影響因素為研究對象,研究表明:河南省全民健身情況較好,體育鍛煉項目程多元化趨勢。“場地器材缺少”、“無人指導”、等是影響全民健身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 全民健身 現狀 影響因素
“全民健身,構建和諧社會”,對全面貫徹和實施《全民健身條例》具有重要意義,全民健身現狀不僅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為社區體育的順利開展、增強全民體質,及提高全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的穩定與繁榮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分析研究河南省全民健身現狀及影響因素,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以河南省全民健身現狀與影響因素為研究對象。根據研究需要,以“全民健身”、“體育鍛煉影響因素”等為關鍵詞,運用文獻資料法通過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查閱相關文獻資料;采用問卷調查法對周口、鞏義、商丘、新鄉等地區發放問卷1000份,回收836份,有效問卷826份,有效率為98.8%。對所得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法進行統計分析。
二、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全民健身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在當今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健康成為全民的需要,“營養”、“健康”、“運動”是全民的需求,當今“花錢買健康”、“花錢買流汗”已成為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據統計,現代城市人口中,心血管系統的疾病已高居各病之首,并且出現年輕化,其病因多與緊張、焦慮、運動不足、肥胖等有密切關系[1]。這主要與現代社會生活水平提高和經濟發達關系密切,“汽車”、“電梯”“電動”等現代化的發展使人們多坐少動,熱能積累有很大的關系。因此,運動、健身娛樂等體育運動項目成為社會的主要需求,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
(二)居民經濟收入情況的分析
河南省是人口多,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情況是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和體育消費的基礎。從居民經濟收入的調查數據來看,在10000元以下年收入的居民最少,占調查總體的2.37%,其次是10001-15000元的居民,占調查總體的15.6%,參加體育鍛煉最多的是30000元以上的居民,占調查總體的30.4%。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收入情況對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所以,在經濟發展的條件下,社區居民參與體育健身的消費和投資,也促進派了體育產業的發展,經濟的高速增長也為人們的體育鍛煉提供了充足的物質基礎。
(三)居民主要參與體育鍛煉的項目分析
從調查統計數據得知:隨站河南省全民健身器材的重視和投資,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項目有所增加,在不需要器材的跑步、散步的基礎上,籃球、乒乓球等也成為大多居民體育鍛煉的需要,而且在空閑時間還會舉行籃球比賽。但在體育鍛煉項目的選擇上存在年齡與性別差異,中年和老人較喜歡廣場舞和健身走等;年輕男性較喜歡籃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運動量較大的體育活動,年輕女性多選擇乒乓球、羽毛球、健身操等隔網運動或健身運動的體育項目。
(四)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頻度、時間及強度分析
單位時間內參與體育鍛煉的次數稱為鍛煉頻度。從調查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頻度情況可以得知,參加體育鍛煉的頻度也存在著年齡差異,21-40歲的居民參與體育鍛煉情況明顯低于50歲左右的居民,分析原因可能是50歲以上的居民的自由支配時間要多于年齡較小居民的自由支配時間,這個年齡段一方面是由于健康意識的增強,另一方面是由于經濟基礎相對穩定,生活壓力小等原因。
(五)影響河南省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因素分析
從影響河南省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因素分析得知,“沒時間”、“沒興趣”、“缺乏場地器材”、“無人指導”等是影響河南省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主要因素。其中主觀上認為“沒有時間”“沒有興趣”各占56.3%和63.1%,成為影響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主要原因,客觀上認為“缺乏場地器”“無人指導”成為影響居民參與體育健身的另一重要因素,各占61.4%、58.1%。這說明河南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居民參與體育鍛煉認識的培訓和體育器材的投入力度。
三、小結
河南省全民健身情況較好,體育鍛煉項目程多元化趨勢。“場地器材缺少”、“無人指導”、等是影響全民健身的重要因素。建議:政府加強全民健身意識的宣傳,提高城市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意識;加大體育設施、器材方面的投入,增加各種休閑、健身、娛樂保健設施的建設和開放。
參與文獻:
[1] 邱建國等.山東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構建現狀與發展策略研究[J].中國體育科技.2014(4):136-44.
[2] 劉飛平,龔秋玲.基于全民健身的大學生體育健身服務平臺構建[J].體育科技文獻通報.2014,11:17-19.
關鍵詞:全民健身 健身操(舞) 比賽 對比
一、研究目的
為進一步增強人民體質,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1995年國務院頒發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提出“每天鍛煉一小時,健康工作一整天,幸福生活一輩子”的口號。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全民健身條例》,發揮健身健美操在全民健身運動中的優勢,2011年年底國家體育總局體操運動管理中心提出“全民健身操”。健身操(舞)是在音樂的伴奏下進行的徒手、手持輕器械或專門器械的操化身體練習,大部分動作是在氧氣充足的情況下完成,可以有效提高人們的有氧代謝能力,提高身體素質。健身操(舞)對于年齡、性別、職業、社會層沒有更多的要求,對場地、器材也要求不高,是一項易于開展和學習的時尚型健身方法。本研究通過對兩屆“全國全民健身操(舞)大賽總決賽”的不分數據進行整理統計,分析健身操(舞)比賽發展的現狀及趨勢,更好為全民健身事業服務。[1]
二、研究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2012、2013兩屆全國全民健身操(舞)大賽總決賽
2.研究方法
2.1文獻資料法
查閱健身健美操(舞)等相關資料和書籍。通過中國知網、萬方中文數據庫及互聯網檢索工具,大量查閱近幾年健身健美操(舞)比賽的相關文獻資料,為本研究奠定相關的理論基礎。
2.2數據統計法
將兩屆比賽的數據進行整理、統計。
2.3邏輯分析法
運用歸納、演繹、類比、綜合等邏輯分析法,對統計的資料和數據進行對比分析研究。
3.結果與分析
國家體育總局體操中心將“2012全國全民健身操大賽總決賽”改為“2013全國全民健身操舞大賽總決賽”,由比賽的名稱看,將比賽的“門檻”再次擴大,以便讓更多的人參與其中,更加響應了國務院頒布的《全民健身條例》的號召。“2013全國全民健身操舞大賽總決賽”比“2012全國全民健身操大賽總決賽”無論從推廣地域上還是比賽項目上都有了明顯的變化,地域上增加了西部地區的推廣,比賽項目上由50多個小項增加到79個小項,組別上除了原有的組別之外,還設置其他組別,如:部隊、行業體協、健身俱樂部及特邀農業銀行的比賽。
3.1參賽運動員人數對比分析
“2013年全國全民健身操舞大賽總決賽”參賽總人數為4642,其中運動員人數為3879。“2012全國全民健身操大賽總決賽”參賽總人數為2268,其中運動員人數為1938。2013年比2012年參賽人數翻倍增長。僅從人數的增加幅度分析,全國全民健身操舞比賽以其自身的魅力得到全國各個地域的青睞和重視。為全民健身運動的開展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
3.2比賽內容對比
比賽內容從大項上看基本沒有較大變化,2012年將“全國健美操大眾鍛煉標準1-6級”列為一個大項參與比賽,2013年只將此項目則列為“有氧健身操(舞)”中的一項參與比賽,但在2013年增加了“廣場健身操(舞)”這一深受社區健身活動喜愛的健身形式,更好地推動了社區健身活動開展的積極性。(表二)
兩屆全國全民健身操舞比賽內容統計
3.3參賽組別及各組別參賽組數對比
2012年總共有9個組別的比賽,2013年有11個組別的比賽。其中2013年不設立少兒組比賽,將大學組劃分的更加細致,分為普通院校組和體院組,還增設了精英組的比賽。從參賽組數看,相同組別的參賽組數都有所提高,2013年還增設了農行組的比賽,共有57個組參加了規定動作和青年徒手操的比賽。(表三)
兩屆全國全民健身操舞比賽組別及參賽組數統計
3.4獎勵辦法對比
為了全面推動全民健身運動的發展,激勵更多的地域和社會人員參與比賽。“2013全國全民健身操舞大賽總決賽”的獎勵辦法在“2012全國全民健身操大賽總決賽”獎勵辦法的基礎上有所調整,2012年設立一、二、三等獎,2013年取消了三等獎的設置而增加了特等獎的設立。(表四)目的是為更多的人參與比賽,為參加比賽的運動員給予更高的獎勵,以便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全民健身運動。
兩屆全國全民健身操舞獎勵辦法統計
四、結論與建議
1.有氧健身操(舞)是比賽的主要部分,由于有氧健身操(舞)是體育運動與舞蹈的結合,內容豐富、形式多樣;不受年齡、社會層次、職業、性別等的限制。對于各個層次的人群都可以選擇適合自身的鍛煉內容。而且不像街舞和民族健身操(舞)要有一定的動作特色,它可以根據練習者的身體情況選擇不同強度、不同難度的動作,是全民參與運動的最佳項目。
2.民族健身操(舞)在兩屆的比賽中參賽隊伍較少,比賽內容比較單一。中國是有著56個少數民族的國家,要想使全民健身運動真正普及到全國各個地方,民族健身操(舞)是不可忽視的項目。編排具有中國特色的健身操(舞),讓民族健身操像啦啦操一樣引領世界特色健身項目。
4.3兩屆比賽的參賽組別都以青年、學校為主,中老年的參賽組別相對較少。全民健身計劃是以全國人民為實施對象,以青少年和兒童為重點。2013年雖然增加了廣場健身操(舞)的3個小項目的比賽,但參賽廣場健身操(舞)的總共才有12支隊伍,而且大部分是由學校組織。所以應該在保持學校普及的基礎上加強社區健身操(舞)的發展。[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