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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可再生能源特征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可再生能源特征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可再生能源特征

        第1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 財稅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業化階段理論; 政策框架

        中圖分類號:F416.2;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類活動的物質基礎,人類的活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應用。伴隨著發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世界各國愈加重視能源供應對于經濟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空氣污染加劇,使得以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產和消費國以及第二石油消費國、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進口國(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的比重長期保持在70%以上(中國統計年鑒,2014),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國CO2氣體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國政府已經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要占到全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但是要實現此目標,任務艱巨(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

        世界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與政策的引導和激勵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明確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包括水能、生物質能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的研究文獻主要從政策工具的應用、政策工具效果評價方面提出。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政策應該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發階段需要針對技術研發進行支持;在生產階段主要通過減免稅收和適當補償(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場化階段Suani(1999)認為生物質能政策需要將外部性引入市場價格中。同時,可再生能源在市場化階段配額標準需要保持相對穩定(Ryan et al.,2006)。國內學者王革華(2010)對我國新能源產業政策進行了梳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和非經濟激勵政策,促進新能源的發展。王璽等(2011)針對新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環節設計了稅收優惠政策。劉葉志(2008)則從外部性理論的角度提出使用財政政策來優化資源的配置。

        本文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的發展狀況,從基礎理論入手,通過科學判斷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階段,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提出相應的產業財稅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發展意義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能源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是否再生,將能源劃分為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稱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在內羅畢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上確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規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續性,幾乎不會枯竭,有利于生態良性循環,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所產生的二次能源氫能等(張博,2007;姜南,2007)。我國將可再生能源分為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這種能源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

        1.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能源長期存在資源有限、優質能源儲量嚴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儲量低的狀況,其中石油、天然氣資源僅占世界人均儲量的11%和4%。目前,中國石油進口年均增長率達到了35%,石油對外依存度在30%以上,這一數據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將持續增加。

        2.調整能源結構、增加能源可持續供應的需要

        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長期以煤炭為主,隨著降低煤炭消費的壓力增加,必然需要相應提高水電、核電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費結構。

        3.保護環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需要

        對于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使得我國環境污染嚴重,嚴重影響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幾乎不會對大氣環境造成破壞。這也是為什么世界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一)商業化階段理論的內涵

        根據美國總統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研究報告(PSCAST,1999),可以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過程分為研究發展階段、示范階段、規模化降低成本階段和大面積推廣階段。

        在研究發展階段,也是商業化準備階段,投資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擔的風險高,因而在此階段政府是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政府等公共部門應該在技術研發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同時為了促進新技術的商業應用轉化,政府應該引導企業積極參與。

        在示范階段,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是本環節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此階段可以分為技術示范和商業化示范兩個階段。技術示范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研發出的新技術進行生產能力的可行性驗證、示范,并發現問題,進一步完善新技術;而商業化示范階段是在上一個階段可行的基礎上對商業服務的能力和推廣前景進行驗證。本階段資金投入較大、回收期長、風險高,資金獲取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到了規模化階段需要降低生產成本。在本階段技術特征表現為單位生產成本受累計產出規模增加的驅動而進一步下降,整體呈現“學習曲線”的特征(見圖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術擁有與傳統能源相同的競爭力。成本下降受規模效應的驅動,而累計規模效應需要穩定的大量的資金投入,本階段需要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確定性、保證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合理的政策設計將會達到成本驅動下降的作用,否則可能出現接受補貼的企業依賴補貼生存,不想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增強盈利能力。

        大面積推廣階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經歷了研發、示范和規模化階段之后。在前幾個階段的發展之后,由于成本經濟性已與常規能源技術相當,此時就可以進行大面積推廣了。此時政策上主要解決市場交易和信息傳播方面的障礙。

        (二)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業化的不同階段,都不同程度伴隨著研發、示范、規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場推廣等環節的運行。在技術研發環節政策支持應該是政府公共部門主導、企業等參與,主要使用科技推動政策,由國家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一起實施科技攻關計劃,并對研究示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以生物質能為例,美國在燃料乙醇產業發展的各個階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發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債券貼息補貼以及保險貸款優惠等補貼手段。首先將每加侖乙醇補貼從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稅收法案》中要求對E10乙醇汽油每加侖減免征收4美分消費稅。通過《原油暴利所得稅法》將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稅時間進行延長;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對生產規模低于100萬加侖的乙醇生產廠商提供擔保,聯邦政府與乙醇生產廠商簽訂購買協議,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規定對外國(主要針對巴西)生產的乙醇征收每加侖50美分的進口關稅,還規定乙醇生產設施可以進入免稅工業發展債券。關于行業競爭,《乙醇燃油競爭法》禁止對乙醇企業進行任何惡意報復,實施的效果是企業投資積極性提高。到1985年美國生物乙醇的產量接近5億加侖,生產廠商達到163家。(2)在商業化過渡階段,需要不斷擴大項目規模和項目數量。在這個階段,為了促使新產業的成熟,政府需要通過補貼稅收、優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進新技術盡快擴大規模。(3)在規模化階段,往往需要從產銷兩個方面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美國在此階段除了對生產環節提供支持,還對消費環節提供信貸幫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規定對生產替代燃料汽車的企業提供信貸優惠,滿足公司平均燃料經濟(CAF)的標準,如E85標準;2)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產企業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沒有發展起來,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繼續對研發領域實施支持。(4)在商業化運作階段,即大面積推廣階段,美國實施多環節支持生物燃料產業,通過制定明確的生產計劃,補貼逐漸減少。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扶持政策見圖2。

        四、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與政策框架設計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

        1.趨勢判斷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的判斷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礎上的。根據PSCAST的商業化階段理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產業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環境、產業利潤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對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進行實際判斷時我國數據統計不全,企業數據僅能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取(寧冰,2012)。根據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關于我國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統計,依據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產值的變化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進行了趨勢估計。

        通過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產值的趨勢變化(如圖3)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處在規模化階段。但這屬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整體進行的判斷,具體到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階段還會有差別。為了提高判斷的科學性,還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過計算進行判定。

        2.Gompertz曲線擬合法

        由于擬合精度好,產業發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線法已經被廣泛應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結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產值,t表示時間,公式中三個參數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根據統計學的計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進行計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筆者選取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產值數據,將數據按照時間等分成三個階段,即1993―1999年為第一個階段,2000―2006年為第二個階段,2007―2013年為第三個階段,這里n=7。根據21年的產值數據,通過計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線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計,并經過分析,模型的可決系數為0.984279,調整的可決系數為0.981926,擬合優度高,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程度強。F-statistic為640.7726,Prob為0.0000,判定模型總體顯著,最后經過P值判定回歸計算出的lnK、lna、lnb是顯著的。經過計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據對照表(如表1),可知我國可再生能源處于成長期,這與趨勢判斷一致。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激勵政策框架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理論,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可再生能源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選擇需要根據產業發展階段設計。在技術研發階段,應該以財政資助為基礎,進行共性技術研發活動;在商業化示范階段應該適當增加財政投資;進入成長階段應該采取市場保護、政府采購等措施;進入大面積推廣階段,可以采取稅收優惠、金融扶持、創業投資等為主的財稅政策。由此,本文參考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分析構建了我國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工具選擇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整體處在規模化階段,根據表2,在此階段稅收政策和財政激勵政策都需要加強。由于本階段需要企業擴大投資,促使產業形成規模優勢,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學習曲線進一步降低,重點需要通過在稅收政策上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增加投資,另外可以在財政投資上從財政投資、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企業進行支持。同時,消費終端稅收政策與補貼政策支持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胥力偉和丁蕓,2015),提升消費的拉動作用。但是,在此階段不應該進一步減免企業所得稅,以迫使企業進一步增強自己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產業自身的競爭優勢,形成產業競爭力。

        五、結論與探討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還存在高成本、高價格的制約,更為重要的是在商業發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還存在風險大、成本高、預期回報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僅需要國家加大支持,還需要分別對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不同的發展階段進一步進行針對性的判斷,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和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模式有區別地應用差異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財稅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時候應用政策工具組合。

        本文沒有對政策工具的特點、不同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和評價,這也構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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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本文根據2015年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發電裝機規模和國家確定的2020年發展目標及最新的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預測2016~2020年三種發電規模年增長率和電價附加收入與電價補貼支出的差額,揭示政策變化給銀行貸款帶來的風險,并提出化解風險的辦法。

        【關鍵詞】能源發展 信貸風險 投資重點

        一、引言

        可再生能源發電是指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我國的風力發電始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2008年后進入大規模發展階段;太陽能發電(以下簡稱光伏發電)始于1998年,2013年國家將全國分為三類太陽能資源區,制定了相應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生物質能發電起步較晚,2006年以后我國的生物質能發電行業才開始壯大。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較高,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行補貼政策。

        二、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以下簡稱“電價補貼”)資金與銀行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貸款安全性的關系

        近幾年來,銀行在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貸款規模原來越大。比如某銀行省分行,2014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新增貸款占當年公司類年度新增貸款的19.2%,2015年則占36.4%,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貸款余額占到全部貸款余額的9.3%。

        (一)需要電價補貼的原因及情況分析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設備制造技術水平低、價格高,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投資大、需要銀行貸款量大、電力成本高。例如,一個5萬千瓦的發電廠,風電需投資4億元,銀行貸款3億元,經營期前三年平均成本0.60元/kwh;光伏發電需投資4.8億元,銀行貸款3.6億元,經營期前三年平均成本0.71元/kwh。發電成本不僅遠高于目前燃煤發電平均標桿上網電價(0.3614元/千瓦時),甚至高于同區域內居民生活用電價格。與燃煤發電相比,可再生能源發電在成本上沒有競爭優勢。從經濟性上講,沒有必要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

        但是,能源安全問題和氣候變化問題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面臨兩大難題,也是中國面臨的重大問題。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是解決上述兩大難題的必要措施,這也正是我國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原因。

        面對這種事關能源戰略全局、必須發展且前景很好,成本較高但逐步降低的行業,國家實行財政補貼政策予以扶持,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定價及補償機制”。其主要內容:一是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定價機制。陸上風電實行分資源區標桿上網電價,海上風電實行招標電價,太陽能光伏發電實行分區域標桿上網電價(其中分布式光伏發電實行全電量補貼政策),生物質能發電實行標桿上網電價和招標電價并存;二是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通過向電力用戶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下簡稱“電價附加”)加以解決;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補償政策,包括稅收政策和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等。其中稅收政策主要有“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稅收優惠政策”,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補貼資金來源是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來源則是電價附加。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規定“電價補貼”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國家投資或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高于當地省級電網平均銷售電價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等。并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計入電網企業銷售電價,由電網企業收取,單獨記賬,專款專用。

        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補貼項目需要申請納入補貼目錄。納入補貼目錄需具備以下條件: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核準,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2)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3)按屬地原則向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提出補貼申請,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聯合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收入來源分兩部分:一是按照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0.3614元/千瓦時)從電網企業取得的收入;二是國家財政提供的電價補貼。

        (二)電價補貼對銀行信貸決策帶來的影響

        銀行經營的原則是安全性,流動性和和效益性。銀行信貸管理的原則是安全性,即按照貸款合同規定的時間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

        從銀行信貸投向的選擇方法來看,一看行業發展方向,二看國家政策是否支持,三看企業經營狀況。從行業看,2015年風電、光伏和生物質能發電裝機規模僅占全部并網裝機的13%,與《中國風電發展路線圖2050(2014版)》確定的2030年達到17%的目標相比還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從政策看,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是國家能源結構調整、解決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徑,也是經濟新常態下國家支持的重點發展領域,受到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補貼資金的變化對銀行信貸決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銀行從補貼資金量的多少判斷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支持力度,從而決定銀行貸款策略;二是補貼資金到位的及時性決定了銀行對該行業貸款的管理方式。

        三、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對銀行貸款風險的影響

        (一)目前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存在的問題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除了存在棄風、棄光現象之外,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這幾年來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發展過快、建設項目過多;二是可再生能源發電投資大、發電成本高,需要國家財政提供的電價補貼資金量大;三是電價補貼由于部分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在某些省份已經造成了一些不良貸款,降低了銀行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積極性。

        (二)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量和補貼時間對銀行貸款質量帶來的影響

        一是對銀行貸款質量的影響。發電項目收入中25%~40%來自于電價補貼。如果電價補貼資金充足,補貼資金能及時到位,企業就能按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如果沒有電價補貼或電價補貼資金長期有缺口,企業僅僅能支付人員工資和銀行貸款利息,歸還本金的可能很小,此時銀行將會出現大量的不良貸款,這樣銀行將不會向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貸款,反過來又會影響國家調整能源結構的戰略構想。

        二是對銀行貸款期限的影響。企業要想獲得電價補貼,必須先進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名錄》,但是國家電價附加資金補貼名錄的時間是不確定的,它視電價附加資金量而定。如果資金充足,資金補貼名錄就很及時,否則就滯后,現在最新的資金補貼名錄還是2014年8月2日的第五批,第六批尚在征集過程當中。目前從項目建成到拿到財政補貼要2年以上,對銀行來說,企業建成后前兩年無法還款,原定的貸款期限無法執行。

        (三)電價附加收入資金預測

        1.電價附加征收范圍。根據財綜(2011)15號《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電價附加在除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征收范圍的銷售電量包括:1)省級電網企業(含各級子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2)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后的躉售電量;3)省級電網企業對境外銷售電量;4)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5)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的電量);6)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量。即:除農業用電和居民用電以外,其他用電都需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2.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發改價格[2015]310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和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通知》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提高到0.019元/千瓦時。

        3.預測依據。2015年我國全社會用電量55500億kwh,征收電價附加的電量(即第二產業用電量+第三產業用電量)為47204億kwh,同比下降0.2%。電力消費增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增長方式轉變,這種變化是經濟新常態的基本特征,本文預計這種趨勢將會持續。因此,電量增長率按年下降0.2%計算。預計2016年~2020年,電價附加收入分別為895億元,893億元,892億元,890億元和888億元。

        (四)電價補貼資金支出預測

        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補貼對象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主要包含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能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接網工程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

        1.補貼標準。第一,發電項目。2015年全國燃煤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平均為0.3614元/千瓦時,根據發改價格(2015)3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和國家能源局對2016年-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價格的預測,以此計算出風電、光伏、生物質能發電補貼最新標準。

        ①風力發電:2016年~2020年,風電平均補貼標準分別為0.16元/kwh,0.16元/kwh,0.13元/kwh,0.10元/kwh和0.08元/kwh;

        ②光伏發電

        A、光伏并網發電補貼標準:2016年~2020年補貼標準分別為0.55元/kwh,0.53元/kwh,0.51元/kwh,0.49元/kwh和0.47元/kwh;

        B、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0.42元/kwh;

        ③生物質能:平均補貼0.1元/kWh;

        第二,接網工程。補貼標準為50公里以內0.01元/kwh,50~100公里0.02元/kwh,100公里及以上0.03元/kwh,全國平均補貼資金約為0.01元/千瓦時。

        第三,獨立電力系統。補貼標準平均為4000元/kw年。

        2.2016~2020年各年度可再生能源發電或建設規模預測。第一,風電:2015年末我國風電項目累計核準容量21600萬千瓦,累計并網容量12900萬千瓦,全國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1728小時。風電項目的建設周期大約為1年,因此,2016年底的累計并網容量將達到17250萬千瓦,2017年將達到21600萬千瓦,超過了《中國風電發展路線圖2050(2014版)》所預測的基本情景(最低目標),極有可能在2020年達到積極情景的預測目標,即風電裝機容量達到30000萬千瓦。以此估算,2018~2020年風電年增長率11.57%。全國風電發電小時按1700小時計算。

        第二,光伏。2015年末光伏發電累計裝機4318萬千瓦,其中光伏電站3712萬千瓦,分布式光伏606萬千瓦,全國平均利用小時數為1133小時。依據《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光伏裝機在2020年將達到10000萬千瓦(其中光伏電站8335萬千瓦,分布式光伏1665萬千瓦),預計2016~2020年光伏電站裝機規模年均增長17.56%,分布式光伏年均增長22.40%。全國年均利用小時數按1130小時計算。

        第三,生物質能。2015年末生物質能裝機規模1300萬千瓦,年均發電小時3000小時。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20年生物質能裝機達到3000萬千瓦,2016~2020年年均增長18.21%。

        第四,接網工程和電力系統。假設建設電接網工程的上網電量占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合計(風電+光伏+生物質能)的50%,補貼價格0.01元/kwh;2015年獨立電力系統裝機0.53萬千瓦,年均增長20%,補貼標準4000元/千瓦。

        經計算,2016~2020年,電價補貼支出合計分別為848億元,1024億元,1032億元,1028億元和1061億元;2015年~2020年,(電價附加收入-電價補貼支出)累計分別為-330億元,-282億元,-413億元,-554億元,-692億元和-865億元。

        計算結果說明: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存在缺口將是長期的,而且資金缺口是在逐年加大的,這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銀行都有潛在的風險。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來說,拿到補貼資金的時間將會推遲,至于要推遲多久還難以預料;對銀行貸款來說,建成后2~3年出現不良的可能性急劇提高。

        四、銀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行業的信貸風險防范措施

        (一)客戶選擇方面

        選擇母公司實力強或股東實力強的客戶,要求母公司或股東有代償能力。主要原因是補貼資金到位有可能滯后2~3年,這期間企業將無法按時歸還銀行貸款,需要母公司或股東代為償還。

        (二)貸款期限安排方面

        如果母公司或股東拒絕代償,就需要提前做好貸款期限的安排。在貸款項目評估階段,不考慮項目經營期前2~3年應該償還的貸款額,這實際是預先設計了2~3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內,企業只付息不還本。此后有兩個選擇:一是在貸款合同中約定,收到前2~3年電價補貼后,一次歸還前幾年應償還貸款,這樣原貸款償還期不變;二是從第3~4年開始,按照貸款評估的還款金額還款,實際是將項目的貸款期限延長了2~3年。

        (三)擔保方式方面

        一是對于五大電力集團下屬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可采用信用擔保方式或電力收費權質押方式;二是對其他集團成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優先選擇母公司或股東作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三是在母公司或股東保證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政府成立的擔保公司提供一部分補充擔保;四是在以上方案都無法實施時,可以選擇抵押擔保方式。在抵押物選擇上,優先選擇商業用地,不足時再增加部分建筑物或其他資產。

        參考資料

        [1]《可再生能源法》.

        [2]《國家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

        [3]發改價格(2013)16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4]財綜(2011)15號《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5]《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

        [6]財建[2012]102號《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7]《中國風電發展路線圖2050(2014版)》.

        [8]發改價格(2015)30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上網標桿電價政策的通知》.

        [9]國能新能(2016)54號《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3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中美;可再生能源;補貼;反補貼;WTO

        中圖分類號:F7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U SW)向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提交了一份長達5800頁的申訴書,指控中國政府對新能源企業給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場性”補貼,據此提請政府對中國展開反補貼調查。10月15日,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宣布接受調查請求。雖然這不是美國針對我國的首起反補貼調查,但卻是首次在新能源領域發起的反補貼調查,而且讓我們陷入“雙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國通過氣候變化談判和“碳關稅”逼迫中國承擔與發展階段不相符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又通過反補貼調查打壓有利于減排的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空間。

        面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大國和先行國――美國的調查指控,根據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系統梳理分析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和補貼制度,對比分析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資助和補貼機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們采取合理措施從容應對其反補貼調查的基本要義。

        一、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補貼規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以下簡稱ASCM)第l條對補貼的定義作出了規定:補貼是由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提供的、使接受者獲益的財政資助。凡出現以下情況或形式應當視為存在補貼:一是涉及資金的直接轉移(如贈款、貸款和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的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棄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況下應當征收的政府稅收(如稅收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外的貨物或者服務,或者購買貨物;四是政府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營機構履行以上的一種或者多種通常應當屬于政府的職能,且此種做法與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無實質差別;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價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協議并不對各國采取的補貼一概進行管制,只約束“專向性”補貼。“專向性”補貼,是指專門提供給某一特定企業、產業或者某幾個特定產業的補貼。

        ASCM第3條還明確規定,“除《農業協定》的規定外,下列補貼應予禁止:(a)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包括附件1列舉的補貼;(b)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顯然,上述規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補貼主要是直接針對出口,或者直接針對進口替代,都屬于對國際貿易產生嚴重扭曲的補貼行為。

        除禁止性補貼外,ASCM還定義了另外兩類補貼:可訴性補貼和不可訴補貼。可訴性補貼,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允許實施,但如果其實施對其他成員的經濟貿易利益造成了損害,受到損害的成員可就此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不可訴補貼,是指任何成員在實施這類補貼的過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員的反對或申訴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包括非專向性補貼和3類特殊專向性補貼。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訴補貼在失效后,3種專向性不可訴補貼歸入可訴性補貼。

        上述ASCM關于補貼的基本規則框架,是我們隨后分析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和美國反補貼調查的基本法理依據。

        二、中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政策分析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國于2005年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對有關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較完整的規定,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體系。隨后,包括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電監會、住建部(原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以及湖南、山東、黑龍江、湖北等省份,陸續出臺了40多個相關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體系。

        (一)中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激勵政策體系

        基于這些配套政策,我國已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主要包括:強制電網接納制度、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財政投入政策體系和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頒布《可再生能源產業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節暫行辦法》和《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等實施細則,一方面建立了強制要求電網企業接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同時還根據不同可再生發電技術特點和產業化進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分類電價體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準人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擴大。

        我國通過公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糧引導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光電以及新能源汽車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和市場推廣的財政投入政策體系。

        我國通過制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等稅收制度和細則,對參與生物質能綜合利用、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及裝備生產制造企業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初步建立起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

        總體來看,可以說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框架和激勵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產品補貼機制方面面臨著不小的挑戰,需要進一步完善。

        (二)對USW申訴書中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補貼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快速發展,不僅對我國的節能減排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也有重大貢獻和重要意義。USW趁美國中期選舉的特殊時機,挑起針對中國的301反補貼調查,儼然是給全球減排之路設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國通過對中國反補貼制裁,未來對美出口貿易必將受影響,還有可能引起歐洲國家的連鎖反應,而歐洲恰恰是中國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場。我們將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礎上,對USW的相關指拄進行條分縷析,逐一解讀。

        1.“乘風計劃”與國產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訴書中提到了中國原國家計委

        “九五”期間通過的“乘風計劃”,指出該計劃給予使用國產風電裝置的風力發電項目貸款補貼以及接入電網的優先權。經營風電場的中外合資企業,如購買本地裝置也可以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享受優惠待遇。基于此,USW認為“由于該項計劃中明確要求工程和企業使用國產而非進口商品以取得貸款和稅收抵免的資格”,因此,“乘風計劃”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

        另外,USW還注意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風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

        (發改能源(2005) 1204號),規定“風電設備國產化率要達到70%以上,不滿足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風電場不允許建設。”但是,USw在申訴書中本身也了解到,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被發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訴書中仍然堅持認為中國僅僅取消了一項與“乘風計劃”相分離的計劃對上述國產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斷“乘風計劃”仍舊有效。

        正如USW在申訴書中所說,該項關于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的要求已經在2009年底《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風電工程項目采購設備國產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發改委取消。國家發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過的一項規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紀90年代“乘風計劃”當中類似的規定?USW的該條指控明顯站不住腳。

        2.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8]476號)中相關規定違背了ASCM第3條第1款(b)項下的規定。其中所涉及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四條 產業化資金支持對象為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設備(包括整機和葉片、齒輪箱、發電機、變流器及軸承等零部件)生產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

        第六條 申請產業化資金的風力發電設備制造企業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四)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由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鼓勵采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變流器和軸承。

        第七條 對滿足支持條件企業的首50臺風電機組,按600元/千瓦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中整機制造企業和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各占50%,各關鍵零部件制造企業補助金額原則上按照成本比例確定,重點向變流器和軸承企業傾斜。

        根據ASCM第2條第1款,“為確定按第1條第1款規定的補貼是否屬對授予機關管轄范圍內的企業或產業、或一組企業或產業(本協定中稱“某些企業”)的專向性補貼,應適用下列原則:(a)如授予機關或其運作所根據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某些企業,則此種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如若盡管因為適用規定的原則而表現為非專向性補貼,但是有理由認為補貼可能事實上屬專向性補貼,則可考慮其他因素。此類因素為:有限數量的某些企業使用補貼計劃、某些企業主要使用補貼、給予某些企業不成比例的大量補貼以及授予機關在作出給予補貼的決定時行使決定權的方式。

        據此分析,上述《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由于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于“中國境內從事風力發電生產設備制造的中資及中資控股企業”,按照ASCM第2條第1款(a)項的規定,該補貼應屬專向性補貼。

        其次,根據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條第1款(b)項,《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由于視使用“中資或中資控股企業制造”的“風電機組配套的葉片、齒輪箱、發電機”為申請產業化資金的條件之一,因此該項規定涉嫌構成ASCM第3條第1款(b)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3.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控中國政府對高科技出口產品給予研究開發資金資助,其中包括綠色技術產品,如風電設備、水電輪機、光伏能源系統和高級電池。該指控主要涉及《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外經貿計財發[2002]527號)和《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

        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中有下述規定:

        第七條 申請出口研發資金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產品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條 出口研發資金資助以下企業或項目:

        (四)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7Y美元的企業。

        《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中國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的研發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2006)》,以及關于《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技術領域代碼的說明,編碼07的為新能源和節能產品。

        財政部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九批)的決定》與《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批)的決定》,《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該管理辦法仍然有效。

        根據ASCM第3條第1款(a)項“法律上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構成ASCM項下的禁止性補貼。因此,在《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管理辦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該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明確提出“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海關統計的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在法律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補貼,因此涉嫌構成AS 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4.出口信貸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提到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的出口信貸。USW還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貸機構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償還期限兩個標準,以扭轉全球在出口信貸上的不良競爭。遵守這些標準的出口信貸在ASCM項下會得到保護。不遵守OEcD關于該項“君子協定”所設置的“最低標準”,將構成基于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潛在的禁止性出口補貼。USW進一步指證,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標準,且其還款期限超過了OECD的最高標準。USW認為這類優惠條款使得中國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圍內的綠色技術市場相較美國出口商具備更強的競爭力。USw認為這些優惠條款使得進出口銀行的出口信貸成為ASCM項下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實際上,根據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度報告,中國進出口銀行2009年全年簽約各類貸款不過才4785億元,歷年累計共支持了1742億美元的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資等“走出去”項目。因此,UsW所說2009年中國進出口銀行僅僅在兩個進出口項目當中就提供了1740億美元出口信貸的情況并不屬實。

        更重要的是,中國并未接受OECD所創設的關于出口信貸的標準,作為一個“君子協定”的非參加方,不遵循該協定所設定的標準,并不必然構成違反另一國際協定即ASCM項下的規定。僅僅將出口信貸給予從事出口的企業這一事實本身并不被視為屬ASCM規定含義

        范圍內的出口補貼的原因,必須證明“實質性的優勢”的獲得。如果能夠證明出口信貸的利率在市場上也能獲得,便不構成禁止性補貼,這一點在WTO關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飛機補貼案中得到專家組的認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問題分析 USW在申訴書中指責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清潔技術和產品出口提供優惠保險費率補貼,并聲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到2008年因為優惠保險費率而累積14億元的虧損,構成了ASCM第3條第1款(a)項所指的禁止性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關規則中,具體涉及出口信用保險的是第3條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補貼例示清單》。這份清單列舉了12種禁止性補貼,其中第(j)項規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機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保險計劃、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外匯風險計劃的保險或擔保計劃,保險費率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計劃的虧損的,視為補貼。”USW指控中國政府通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進行補貼的主要證據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計虧損。

        事實上,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創建至今,除開始兩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處于盈利狀態(如下圖2所示)。其中,眾所周知,2008年是極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全球金融市場和貿易環境極度惡化,致使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出現較大虧損。但是,這種狀況很快得到扭轉,2009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便取得了4.58億元的凈利潤。

        在WTO“美國高地棉花案”中,專家組指出(j)項并未對“長期”下定義,也不存在時間上的標準,只是指一段長的時間,既可以是過去的,也可以是未來的。實際上,計算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從2002年到2007年的累積凈利潤為盈利2.43億元。如果以“美國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長期標準來看的話,在中國率先走出金融危機陰影、出口穩定增長的基礎上,到2012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實現累積穩定盈利極有可能。因此,無論從過去還是未來角度來說,USW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補貼的指控都站不住腳。

        按照《2009年復蘇和再投資法》中1603條款的規定,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已經實施了高達26億美元的財政支持計劃,從其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在風能的發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風能(大機組)的總裝機容量達到3891.8Mw,財政補貼金額達到22.26億美元,每千瓦補貼金額平均達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風能項目中高達3448美元/千瓦,遠高于中國的補貼標準。

        從上述關于USW針對中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主要補貼指控的辨析中,我們可以看 出,USW對中國的補貼指控大多是不實和錯誤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為口實之處,對此 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并及時制定對策做出調整。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體系與特征

        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等問題,美國也制定了本國的可再生能源戰略。例如,為 了保證其可再生能源戰略目標的最終實現,美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使用補貼方式來促進本國可 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且已經成為了刺激該產業發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國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與補貼規模

        美國《1978能源稅收法案》首次提出針對燃料乙醇的消費稅減免;到《1979能源稅法 案》首次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者給予投資稅抵扣,并允許可再生能源項目實行加速折舊;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給予生產稅抵扣,對免稅公共事業單 位、地方政府和農村經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按照生產的電量給予經濟補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并首次引入清潔可再生 能源債券機制和貸款擔保機制,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提供資金支持;直到《2009美國 復蘇和再投資法案》,提出一系列綜合性的補貼方式,包括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和聯邦 基金任選其一,以及對生產側和消費側直接補貼,不難看出美國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呈現出方 式多元化、規模擴大化的趨勢。

        2007財政年度,美國在能源領域的補貼總額共166億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補 貼支出達到48.75億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億美元,稅收抵免39.7億美元,研發補貼7.27億美 元,聯邦電力補助1.73億美元。金融危機發生后,美國在新能領域的投資大幅下降,美國 政府為了改變這一現狀,制定了《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從法案的內容可以看出其 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投資金額高達272.13億美元,其中由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 能源”(EERE)辦公室掌握的就有168億美元,是2008財年的十倍,足以見到美國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開發匕的態度和決心。

        (二)美國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補貼方式

        根據美國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特別是《2009美國復蘇和再投資法案》(簡稱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現行主要有5種補貼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術貸款擔保。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條的規定,對于可避免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可以給予貸款擔保,其中包括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擔保,而該技術應該是用于商業市場的商業技術。給予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供貸款擔保不超過全部設備成本80%,貸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機構規定的限度,該利率不應超過在該領域私營貸款的利率水平,還款期限不超過30年或者使用壽命的90%。

        二是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CREBs)。2009ARRA第1111條提供了l6億美元的清潔可再生能源貸款,這些系能源產業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可再生能源領域。這筆貸款中,1/3將給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規項目,1/3給予公共供電供應商,l/3給予電力協作組織。

        三是生產稅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條將生產稅抵免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適用生產稅抵免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能、城市固體廢棄物等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同時,將有效期向后延遲,風能設備延遲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設備延遲到2013年12月31日。稅率也從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時調整為2.1美分/千瓦時。

        四是投資稅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條、第1103條規定,對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設備可以允許納稅人選擇可再生電力生產稅抵免、投資稅抵免以及聯邦基金之間任選其一。對符合條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研發設備安裝、設備重置和產能擴大項目,都可按照設備費用的30%給予投資稅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聯邦基金。根據2009ARRA第1104條的規定,對于2009年、2010年投運的或者2009年、2010年開始安裝且在聯邦政府規定的稅務減免截止日(風能2013年投入運營、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運營)之前投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設備投資給予相當于設備及資產總額的30%的財政補貼。

        (三)美國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主要特點

        (1)一般采取競爭性補貼政策。美國對本國企業發放補貼,一般都會采取競爭性工業補貼的政策。所有合規企業都可以申請被授予補貼,某一企業要取得該補貼就必須通過競爭性程序,符合這一具體補貼的要求和標準。當局在授予能源領域該補貼的過程中,采取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規避了ASCM第2條中對于“專向性”的規定,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法律層面上看,當局并未以法律法規或其他方式將補貼限于某些企業,這樣補貼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專向性”;其二,從事實層面上看,當局也并未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補貼授予某些企業。這樣就排除了企業專向性補貼和地區專向性補貼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視為可再生能源行業專向性補貼。

        (2)盡量使用研究與開發(R&D)補貼政策。如根據((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規定而進行的“創新技術”貸款擔保,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作為整個貸款擔保計劃的重要一步進行補貼。根據ASCM第4章第8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屬于不可訴補貼。雖然從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失效,但是從國際實踐來看,一般國家都不會對該部分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和訴訟,因此使用該類補貼還是比較安全。美國大量運用研究與開發補貼政策既實現了補貼的目的,同時又符合ASCM規則,避免了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補貼。美國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補貼基本上都是針對美國治內所有合規企業進行的補貼,在法律條文上不存在構成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等禁止性補貼的情況。當然,這并不排除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政策可能構成可訴性補貼的情況。按照ASCM第3部分的規定,如果可以證明美國所采取的補貼措施對其他成員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且造成嚴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員就可以提起反補貼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四、結語與啟示

        美國USW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提起反補貼調查,絕非一時的心血來潮,而是處心積慮有備而來,收集的材料非常詳細全面,對此我們絕不可掉以輕心。一方面,我們通過全面梳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尋找自身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與不足,為應對反補貼調查打好基礎;另一方面,通過對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和補貼政策的檢視,洞悉美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規模和特征,從中找到我們可以借鑒的經驗和模式。在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體系時,以下幾點值得借鑒:

        首先,在我國實施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性補貼政策,盡可能地規避掉一些專向性的補貼,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我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目標,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規避可能來自于外部的法律風險。

        其次,在制定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時,應盡量采取不可訴性補貼。雖然不可訴性補貼條款已經失效,但是從2000年后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實施不可訴性補貼仍然被視為合法的國際慣例,基本沒有被訴的案例。采取不可訴性補貼政策,可以較大地降低我國被訴的風險。

        第4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能源互聯網;現狀;發展趨勢

        1、導言

        人類社會經濟想要取得快速的發展,必須要借助能源的支撐,但大量運用化石能源導致的環境和資源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安全生存。全球能源互聯網致力于解決能源環境、資源配置、能源供需等問題,以全球視角審視如何利用世界資源,進而促進各個國家友好和平相處。

        2、能源互聯網定義

        能源互聯網是在現有能源供給系統與配電網的基礎上,通過先進的電力電子技術和信息技術,深入融合了新能源技術與互聯網技術,將大量分布式能量采集裝置和分布式能量儲存裝置互聯起來,具有“橫向多能源體互補,縱向源-網-荷-儲協調”和能量流與信息流雙向流動特性的顯著特點,是實現能量和信息雙向流動的能源對等交換和共享網絡,以可再生能源發電為基礎構建的能源互聯網絡。能源互聯網通過智能能量管理系統實現實時、高速和雙向的電力數據讀取和可再生能源的接入。

        3、國內能源互聯網研究現狀

        中國研究人員在國家電網的支持下,也對能源互聯網這一新興技術進行了研究及探索,紛紛成立了研究院及研究專題,如清華大學、浙江大學等均擬成立能源互聯網研究院,國家電網發起了能源互聯網研究專題等。但總體上我國的能源互聯網研究相比于國外而言,起步稍晚,但勢頭很好。目前相關成果還較少,大多還處于起步、跟蹤及相關概念的討論階段階段。

        開發和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解決能源緊張、環境污染及氣候變暖的重要手段。作者在計及分布式電源的間歇性、隨機性等特點的情境下,建立了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新型電力規劃及生產模擬模型,并針對未來中國實現高比例再生能源的電源結構、跨區電力流動等開展了實證研究。

        我們從不同的視角:政府管理者視角、運行者視角及消費者視角等討論了能源互聯網應具有的特征:可再生、分布式、聯起來、開放式及融進去。進一步討論了能源互聯網的功能結構,同時分析了能源互聯網與其他電力系統相比所具有的關鍵特征。

        此外,從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角度闡述了能源互聯網的內涵、特征等,并設計了基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能源互聯網系統。討論了能源互聯網系統的組成部分未來能源互聯網的主要研究方向:控制策略、電力電子變流技術和儲能技術等;提出利用信息技術對傳統電網加以改造,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網絡、信息通信網絡進行高度融合,構建可再生能源互聯網,實現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跨區域、大范圍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最終實現電網和信息網的變革。可再生能源互聯網是由各種規模不同的分布式局域網組成,局域網間可實現電能流動的雙向性及電能配置的高效性。進一步設計了固態變壓器原理圖、超級電容電池原理圖及射頻充電自供能原理圖等,最后闡述了微電子技術在可再生能源互聯性化和系統安全運行等方面闡述了能源路由器的內涵,同時設計了兩層架構的能源路由器結構.

        4、能源互聯網的實現手段及發展方向

        4.1清潔能源開發

        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作為清潔能源具有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或可循環利用的特點。結合現有的創新技術,如太陽能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包括陸地發電、海上發電等)、生物質發電等技術可以逐步用于替代化石燃料燃燒發電技術,實現電力生產的清潔化。以太陽能發電為例,隨著互聯網應用的逐步深入,我國分布式光伏電站已經呈現出快速互聯網化的趨勢,全國已經有200多個電站、千萬數量級的電池組件接入網絡,實現大數據實時采集和分析。

        在能源消費環節要鼓勵實施電能替代。相比于煤、石油、天然氣等一次能源,電能更為高效、清潔。提高電能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化石能源污染和溫室氣體排放問題。如鼓勵電動汽車的使用,將減少對石油的消耗,可明顯減少污染物排放。

        4.2廣泛應用智能電網

        智能電網對太陽能發電、風電、海洋能發電等一些間歇式電源具有較強的符合性、適應性,進而能夠確保各種類型資源的有序接入,同時也能保證各類設備直接使用。將智能電網與物聯網、移動終端和互聯網等多種技術相融合,進而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將建設智能電網和能源再生發展、物聯網和互聯網緊密結合,從而推進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和利用。

        4.3特高壓技術

        特高壓輸電技術是實現全球能源互聯網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其具有輸送容量大、輸送距離遠、效率高的特點,并且具有抵制各種嚴重事故的能力,可以滿足大容量、遠距離的跨區輸電要求,能夠實現大型能源基地的集約開發和電力的可靠輸送,為構建全球能源互聯網提供了有力支撐。

        特高壓交直流將輸電距離提升到2000~5000千米,賦予電網更大范圍調配資源的能力,能夠實現各種清潔能源在世界范圍互聯互通、優化配置。目前,我國已建成投運了3條特高壓交流線路和6條特高壓直流線路。我國特高壓工程的成功,不僅解決了中國能源發展難題,而且對于解決世界能源可持續發展問題也具有重大意義。

        4.4突破能源互聯網中的關鍵性技術難題。

        提高我國能源互聯網發展所需要的技術能力,為我國能源互聯網建設提供更為有力的技術支撐和儲備是當前極為重要的事情。能源互聯網由以“大數據”“云計算”為支撐的信息數據交換技術、分布式新能源發電控制技術等一系列尖端技術為依托,其中很多技術還遠未成熟,需要國家集中一切科技力量去解決能源互聯網建設中的技術障礙,這樣才能早日實現能源互聯網的構想。

        結論

        總而言之,各項能源資源在為推進人類發展中帶來了很大的動力,但由于運用不合理、開采方式不科學等問題,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大的問題。在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下,人們逐漸對生態環境加以重視,各個國家都在著手恢復生態環境,力求能夠充分運用能源互聯網,進而解決在能源生產和消費中出現的各項問題,真正推進各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繼業,孟坤,曹軍威,程志華,高靈超,林闖.能源互聯網信息技術研究綜述[J].計算機研究與發展,2015,05:1109-1126.

        第5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可再生能源;資源節約型;保護環境

        所謂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雖經人類大規模開發和長期利用,總的數量不會逐漸減少,相反,可以不斷地得到補充,即不斷“再生”的能源,如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建筑是可再生能源應用的重要領域。我國的太陽能、風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十分豐富,將它們應用到建筑領域中,其前景十分廣闊。現階段我們雖然對太陽能光熱利用、淺層地熱能熱泵技術及其產品發展比較迅速,國內也有許多太陽能、地熱能利用的成功實例,但真正用于建筑領域的還較少,建筑節能優化設計水平還不高,距離大規模推廣應用還有不少差距。

        1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規模化應用的現實意義

        1.1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廣應用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調整能源結構,保證國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舉措,對增加能源供應、保護環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利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應用的重要方面,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1.2 可再生能源應用于建筑領域是實施國家能源戰略的最佳選擇。由于我國太陽能年輻射總量超過4200MJ/m2的地區占國土面積的76%,是世界上太陽能資源最豐富的大國之一;在地表水、淺層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溫熱能也十分豐富,可利用的潛力十分巨大。雖然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都屬于低品位能源,熱值不高,但按照分級用能原則,它們完全可以滿足建筑物生活用能的需要。因此,大力推進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是解決建筑用能最經濟、合理的選擇。

        1.3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刻不容緩。由于非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氣等)儲量有限,用一點就少一點,同時又是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環境惡化和自然災害頻發的罪魁禍首。因此,盡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特別是用于建筑領域,勢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緩。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建筑用能呈現不斷增長的趨勢。依靠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僅能滿足人民群眾改善居住質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緩解我國能源供需矛盾。

        2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應用的具體做法

        我國已成為近14億人口的耗能大國,而建筑能耗已占全國總能耗的30%以上,因此,建筑節能已成為新建建筑和對既有建筑實施節能改造時必須認真考慮的重要課題。在工程設計和施工中,通過采用外墻外保溫等高效圍護結構節能技術,可使建筑物節能目標達到65%以上,同時,如果能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將它們用于建筑物的供熱系統,就能真正實現建筑節能的最終目標。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應用的具體做法有以下幾方面。

        2.1 太陽能利用

        根據建筑結構和構造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太陽能生活熱水供應系統。對高層住宅建筑,采用單戶陽臺分體承壓式太陽能熱水系統,可滿足日常的熱水需求(洗浴、洗衣、洗菜等);對小高層和多層住宅建筑,可采用一幢建筑設置一套集中太陽能生活熱水供應系統,并采用分戶計量方式提供熱水。

        2.1.1 單戶陽臺分體承壓式太陽能熱水系統

        太陽能集熱器安裝在陽臺窗下墻外側,可有效解決高層建筑因屋頂面積不夠、而無法安裝太陽能集熱器的問題;集熱器重量較小,安裝簡便,可實現室外集熱器室內安裝;系統單獨安裝,可滿足用戶的個性化需求,很好地與建筑結構結合在一起。太陽能熱水系統由集熱器、儲水箱和循環管路構成,集熱器的真空管通過內管外壁的吸收膜吸收熱量后,通過真空管內置的導熱翅片和U形管將熱量傳遞給密閉的U形管內的導熱介質。導熱介質在循環泵的作用下,將熱量由集熱器傳輸到儲水箱中內置的“換熱器”,然后再與儲水箱內的冷水發生熱交換,從而加熱儲水箱中的冷水,達到將太陽能轉換為熱能的目的。

        2.1.2 集中太陽能生活熱水供應系統

        利用自動補水裝置對水箱進行補水,保持水箱常滿;系統可實現集熱器與保溫水箱之間進行溫差循環、恒溫恒壓供水。恒溫水箱預留輔助能源接口,可有機結合電能、燃氣、燃油鍋爐等輔助熱源,陰雨天時利用地下低溫水源熱泵系統作為輔助熱源。為了節約用水和方便物業統一管理,還可采用遠程監控系統和集中供水、分戶計量的供熱水方式。

        2.1.3 太陽能光電路燈、庭院燈、地下車庫照明系統

        小區的道路、庭院及地下車庫的照明采用太陽能光電路燈、庭院燈、草坪燈等。太陽能光電路燈的工作原理是:在智能控制器的控制下,白天,太陽能電池組件向蓄電池組充電,晚上蓄電池組提供電能給直流燈供電。直流控制器能確保蓄電池組不因過充或過放而被損壞,同時,還具備光控、時控、溫度補償及防雷、反極性保護等功能,控制器采用先進的無觸點控制技術,先進的光控功能可以實現晚上自動開燈、白天自動關燈;也可實現光控開燈、定時關燈,而且還具有夜間自動切換負載的功能。

        2.1.4 太陽能游泳池池水補熱系統

        小區內游泳池池水加熱所需熱量由太陽能提供,陰雨天由地下水水源熱泵系統輔助提供。該系統不僅負責池水加熱,在夏季,池水不需加熱時,將太陽能系統產生的熱量儲存到地下水井中,以彌補僅以供暖方式運行的地下水水源熱泵系統引起的地下水吸熱和放熱的不均勻。

        2.2 地熱能利用

        地源熱泵技術采用的是潔凈的、可再生的地熱能,是一項以節能和環保為特征的新技術。利用淺層地下低溫熱水源,經換熱器解決采暖、余水余熱供業主洗浴、洗刷。還可以地熱水為熱媒,通過鈦板式換熱器對供暖系統中已作軟化處理的循環水進行熱量置換,用于冬季供用戶取暖。還可以同樣方式將地熱水的熱量置換給洗浴系統中的自來水,用于洗浴。還可以將置換后的地下熱水資源,經除沙、除鐵后作為游泳池的洗浴水。最后,泳池洗浴水報廢后可用于消防或沖廁。

        2.3 節水節電措施

        第6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智能電網;數據挖掘;傳統電力系統;可再生能源

        【Abstract】After the traditional power system gradually enters into the Smart Grid era, with sharply increased of data quantity, the conventional analytical methods had faced many difficulties. Data mining is just a powerful tool for solving this puzzl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resp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Data mining techniques and Smart Grid, reveals the close ties between two of them as well as gives the exampl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Smart Grid with the relevant theory of Data mining. At last, a further generalization of Data mining in the Smart Grid was discussed in the paper.

        【Key words】Smart Grid;Data mining ;Traditional power system;Renewable energy

        1 數據挖掘理論

        數據挖掘就是從海量的數據中提取隱含在其中,人們事先未知的但又是潛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識,并將其表示成最終能被人理解的模式的高級過程 [1-2]。數據挖掘技術從一開始就是面向應用的,不僅是面向特定數據庫的簡單檢索查詢調用,還要對這些數據進行微觀、中觀乃至宏觀的統計、分析、綜合和推理,來指導實際問題的求解。同時還可以通過發現事件間的相互關聯,對未來的活動進行預測。比如通過對空間負荷的預測,可以了解待研究地區未來的電力負荷增長走向, 及其連帶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城市電網規劃、各類建筑用地及居民安置規劃等[3]。數據挖掘的數據包括數據倉庫、數據庫或其它數據源。所有的數據都需要再次進行選擇。

        1.1 數據挖掘的分類

        (1)根據挖掘的數據庫類型分類:每一類數據庫系統可能需要自己的數據挖掘技術。

        (2)根據挖掘的知識類型分類:即根據數據挖掘的功能分類,如特征化、區分、關聯和相關分析、分類、預測、聚類、離群點分析和演變分析。一個綜合的數據挖掘系統通常提供多種 和/或集成的數據挖掘功能。

        (3)根據所用的技術類型分類:這些技術可以根據用戶交互程度,或所用的數據分析方法描述。

        (4)根據應用分類:不同的應用通常需要集成對于該應用特別有效的方法 [1]。

        1.2 數據挖掘的步驟

        (1)數據收集。從數據庫中獲取基本分析所需的數據。指標數量越多,歸納研究越易發現存在的潛在規律。但若過多,符合條件的樣本就會減少,從而影響預測效果。

        (2)數據預處理。包括消除噪聲、推導計算缺值數據、消除重復記錄等。可通過專用軟件的頻率分析來實現。如果同一個變量的缺失值很多,可以丟掉這個變量。

        (3)數據轉換。主要目的是削減數據維數或降維,即從初始特征中找出真正有用的特征以減少數據挖掘時要考慮的特征或變量個數。主要有零維特征法和全維特征法。

        (4)數據挖掘。先確定挖掘的任務或目的,如數據分類、聚類、關聯規則發現或序列模式發現等。再決定使用什么樣的挖掘算法。算法的選擇有兩個考慮因素:一是數據的特點;二是要根據用戶或實際運行系統的要求。最后實施數據挖掘操作,獲取有用的模式。

        (5)結果的解釋和評估。目的是剔除冗余或無關的模式;根據需要轉換成可視模式;若不滿足用戶要求,則退回到發現過程的前面階段重來。

        2 智能電網數據的特點

        (1)實時性高。電力系統每時每刻都在產生大量的數據,包括反映一次運行狀態的各種數據。

        (2)數據量大。除實時數據外,各種在線離線分析計算程序也會產生大量的數據。

        (3)數據格式多樣。數據可能存儲于各種關系型數據庫、文本文件和二進制文件中,這些數據源往往彼此獨立,難以實現數據共享,導致大量數據冗余和不一致。

        (4)歷史數據極具價值。電力系統是個連續系統,它在某時刻的運行狀態將會影響隨后的狀態或者趨勢。對歷史數據的妥善保存和深入分析勢在必行。

        3 可再生能源消費預測建模

        智能電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各種可再生能源。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潮汐能發電、地熱能發電等等,且各類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電能質量及在電網中占的比重都不同。為了深入研究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情況,對2001~2010年連續十年內某地區電力用戶消費的可再生能源類型進行統計,對各種可再生能源類型進行編碼:A=太陽能,B=風能,C=其他清潔能源。將電力用戶從原始數據庫中抽取出來,并編上號(1-N)。按年份進行升序排列,組成表1。

        由相對年份來標識交易,用戶號來標識用戶屬性,則R[X][Y]唯一標識了X號用戶在Y+2009年主要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類型。這里提出的N階轉移矩陣的數學基礎是馬爾科夫鏈。算法的前提是:交易是歷史相關的,其考慮程度由N決定,N階矩陣意味著考慮前N年的交易歷史。對于具有相同的前N年歷史記錄的用戶群G1和具有相同前N-1年和今年的歷史記錄的用戶群G2,若G1的前N年歷史記錄與G2的前N-1年和今年的歷史記錄相匹配,則G1在今年對能源類型的選擇分布成為G2在明年對能源類型的選擇的概率分布。

        定義S(n, STRING)函數為以第n年結尾的R[X]的子串與STRING相匹配的用戶數。如S(8, AAA)是指第6、7、8年的消費的主要可再生能源類型為風能的用戶總數。為了方便起見,假定采用3階的轉移算法,并假定當前年份為N。生成數據項集I的3階全排列集合PI{AAA, BAA, CAA, AAB, BAB, CAB, AAC, BAC, …, CCC}。遍歷R數據庫,對PI的每一項STRING生成S(N, STRING)。也就是,考慮歷史記錄(考慮的深度取決于階數),對用戶的偏好性按其序列不同而分類。根據已生成的S(N, XYZ)計算得S(N-1, XY)。這也就是將上一年的用戶對消費類型的選擇作為標準。將S(N, XYZ)/S(N-1, XY)上一年份的序列XY向今年Z的轉移率作為今年序列XY向明年Z轉移的概率,即Pxyz= S(N, XYZ)/S(N-1, XY)。從而建立預測模型的轉移矩陣P。

        4 結論與展望

        對于在智能電網龐雜的數據體系里開展信息分析處理工作而言,數據挖掘技術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技術。它可以輔助決策者發現數據里面潛藏著的不易發現的知識和信息,也可以基于現有數據對未來進行預測。它值得電力和信息領域的研究者們攜手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必須指出的是,構建智能電網時有必要站在更高的高度考慮問題,從信息系統的全局來看待數據挖掘與其他構件的相互關系。因為智能電網不同的參與者對信息系統有不同的需求,各個構件都有擅長的范圍。同時還應當看到,數據挖掘并不是萬能的。它是一個循環往復的過程,需要分析人員理解現有業務系統,進行細致的準備,建立模型并分析結論和預期的差別。分析人員還需要靈活設計并進行數據分析和挖掘的過程,以避免靈感的丟失。

        【參考文獻】

        [1]Jiawei Han, Micheline Kamber. Data Mining Concepts and Techniques[M]. Morgan Kaufmann publishers, 2000.

        [2]W.H.Inmon, Claudia Imhoff, Ryan Sousa. Corporate Information Factory[M]. Second Edition Wiley Computer Publishing, 2002.

        第7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葡萄牙 再生能源 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 K552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1-166-2

        1葡環保管理機構

        目前,葡政府環保管理部門是葡環境署(APA),隸屬于農業部。APA由之前數個分管環保的政府部門合并而成。環保署管理涉及的范圍包括大氣、水、廢棄物、氣候、化學費料、噪音、臭氧層、轉基因食品安全等。其職能涵蓋了制定和執行環保政策、分析和評估環境、提交專業報告、參與國際合作、推動國民環保理念和環保意識的宣貫。該署設署長一名,副署長三名。另設環境戰略和政策、氣候變化和大氣(噪音)、環境許可證、廢棄物管理、國民環境教育推廣及環境實驗室部門主管各一名,該署共有850多人,可以說,機構設置簡單,人員配備精干。

        2葡環保法律框架

        葡議會于1987年4月通過了環保框架法律(EFL)。九十年代起,葡開始修訂法律,并將一些歐盟環保法律法規陸續轉換成國內法。目前,涉及水、大氣和廢棄物處理的法律適用,直接采用歐盟的法律。土地利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則還沿用葡本地的。如兩者發生沖突,則以歐盟法律為準。1995年,葡出臺全國環境規劃,內容包括全國海岸保護、自然生態保護、城鎮土地以及水、水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方面。

        葡環保法律規定的一個鮮明特征是環保許可證制度。即涉及噪音污染、用水、水源地土地、空氣污染、溫室氣體排放、廢棄物處理及工業設施的活動必須申領環保許可。目前環保許可不僅是項目申報的條件,更是項目啟動和運作的前提。

        另外,葡2008年5月制定法律,規范全國環保統計體系,對環保信息的作了明確分工。即環境報告和評估由環境署負責,環境統計由統計局按年公布。政府在每年10月向議會提交環境狀況報告,提出來年環保預算及計劃。

        3葡環保方面取得的成績

        3.1與歐盟接軌,環保駛上快車道

        葡萄牙于1986年加入歐盟。作為成員國,為與歐盟接軌,葡自上世紀90年代起,建立了現代環保法律架構,并將大部分歐盟法規轉換為葡本國法規。2006年,葡開展法律服務便民計劃,推廣法律法規電子化服務及減少各種繁雜手續。利用歐盟的財政支持,投資建設飲用水,廢水和廢棄物處理等環保基礎設施。近年來還引進清潔能源技術。有效利用歐盟資金建立了相應環保機構。可以說,借助歐盟成員國的身份,葡萄牙駛入了環保的快車道。

        3.2實施可再生能源政策,經濟增長和環境保護實現良性循環

        環境和能源消費息息相關。葡政府高度重視發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了國家可再生能源行動計劃,并將其作為執政旗幟,予以宣傳、推進,為產業快速發展營造有利氛圍。實施產業培育政策,對企業形成有效激勵作用。例如,要求國家電網公司承諾以競爭力的價格向企業購買全部可再生能源。

        由于政策和措施有力,2006年至2010年,葡萄牙可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消費比例一直在20%以上,2010年的占比為24.6%,遠高于歐盟平均12.4%的水平。2011年,由于少雨,水利發電減少,再生能源消費仍占22.8%,同年,葡可再生能源發電256億千瓦時,其中,水電占總發電量的49%。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消費比例目標值將達到31%。

        由于使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2000年至2008年間,葡經濟增長的同時,大氣中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卻降低了64%,而同期,OECD國家的平均排放量只減少了28%。可以看出,從使用傳統的能源轉向一部分使用清潔能源,這一戰略舉措對葡環境保護功不可沒。葡得天獨厚的自然環境帶動了旅游業的發展。清新的空氣、燦爛的陽光、無盡的海灘以及多元的地質風貌成為葡旅游環境的亮點。

        3.3加大環保投入力度,排污者須為排污買單

        2001年到2008年,葡加大了對環保的投入,占比為GDP的1%。2009年,環保投入比上年增加6.8%,達到13.94億歐元,金額占GDP的1.6%。其中,40%的資金投到廢棄物處理,金額為5.57億歐元。28%資金投向污水處理,22%資金投入生態多樣性和風景保護。撥給地方的經費占四分之三,中央政府的經費占19%,其余小部分投向非贏利性機構。2009年,有將近半數的企業投資環保或在環保措施上投入了資金。化工和制藥業及橡膠塑料廠家采取的環保措施力度最大,分別有73%和68%的企業參與。

        2000年至2006年,葡投入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達79億歐元,占GDP的0.8%,其中,23億歐元為來自歐盟的援助。2010年,歐盟環保基金的9%投向葡萄牙,可以說,葡萄牙是歐盟環保基金的最大受益國之一。

        另外,葡制定了由納稅人負擔轉向由排污者買單的政策。稅收方面,擴大了諸如廢棄物、耗能燈泡、排放二氧化碳車輛的相關稅種。2011年,葡環保相關的稅收達55.5億歐元,占總稅收的9.8%,環保稅收占比明顯高于歐盟其他國家。

        3.4積極參與環保國際合作

        葡積極參與環保國際合作,不僅簽署了多項多邊和雙邊國際環保協議,而且在推動歐盟環保政策制定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2007年,葡在任歐盟輪值主席期間,為歐盟水資源缺乏和干旱以及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化的政策推動和制定奠定了基礎。在海洋環境事務方面,葡也表現活躍。先后參與修訂保護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公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文件于1998年在葡辛德拉市通過。目前,制定歐盟統一的漁業政策仍面臨挑戰。

        中葡環保合作尚處在起步階段。1993年中葡簽訂了科技合作協議。2012年6月,科技部萬鋼部長訪葡時,與葡科技和教育部長NUNO CRATO 簽署了諒解備忘錄,雙方表示要加強在清潔能源、環境保護、生物科技及海洋開發等方面的科技合作。同年3月,葡參加了澳門國際環保合作論壇,表達了深化葡澳環保合作的意向。

        4葡環保面臨的挑戰

        葡環保方面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仍面臨不少的挑戰,主要表現在:

        4.1環境污染壓力仍然不斷增加

        可再生清潔能源使用,降低了大氣中污染物排放。近年來,葡經濟負增長也減緩了對環保的壓力。但自2002年起,葡城鎮垃圾和汽車尾氣排放量卻與日俱增。以垃圾為例,據統計,從2002年到2010年,城鎮居民人均垃圾每年從443公斤增加到514公斤,與歐盟平均水平持平。五分之三垃圾用于填埋,要實現2020年歐盟提出的50%垃圾須循環回收的目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根據葡與歐盟簽訂的共同負擔減排的協議,一旦經濟好轉,葡恐難以完成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指標。

        4.2能源利用的效能亟待提高,能源價格政策需要調整

        據統計,葡能源浪費比例在20%到30%之間,節約能源大有潛力可挖。能源價格調整需考慮弱勢群體,民眾基本需要及超出部分高額收費等因素。

        4.3環保研發投入占GDP 比例較低,環保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及行業國際競爭力需進一步提高

        歐盟一份調研報告指出,目前包括葡在內的歐盟國家,由于緊縮政策的實施,對環保及研發投入帶來了負面影響。葡萄牙從歐盟環保基金得到的資助從2000年到2006年的人均300歐元,降到了2007年至2013年的260歐元。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和行業國際競爭力在歐盟也處于較弱水平,需進一步提高。

        此外,葡環保面臨的挑戰還包括一些基礎設施供過于求,如全國40%高速公路交通沒有達到預期流量。環保人士指出,這是對自然的破壞,是另一種形式的資源浪費。環保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日常生活中,我們很容易發現,超市過多使用塑料袋,車輛停車不熄火等忽視環保現象。

        5葡環保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問題包括全球性和區域性的環境污染、大面積的生態破壞以及突發性的嚴重污染事件。國際經驗告訴我們,工業化快速發展時期也是環境污染最嚴重的時期。

        我國在環保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嚴重的大氣污染、生態環境惡化、水域污染及城市周邊垃圾圍城的現象。溫總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就今后環保問題做出了精辟論述。他指出,要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環境的期待,大力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生態環境關系人民福祉,關乎子孫后代和民族未來。要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大力推進能源節約和循環利用,重點抓好工業、交通、建筑、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控制能源消費總量,降低能耗、物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強度。

        經過對葡環保領域的調研,經分析,我認為對我國至少有以下啟示:

        (1)積極發展清潔的可再生能源

        與葡萄牙相比,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占比較低。2006年到201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占能源總消費比例為9.6%,2020年,該比例目標值達到15%。我國十二五期間,將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可再生能源產業。

        (2)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NGO)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葡登記在冊的環保NGO有114個,成員有19萬人,每個機構平均有1633人。NGO按照一般社團注冊和運作,NGO工作人員絕大多數是志愿者,利用自己業余時間無償工作。據對一家NGO實地了解,該組織有成員2600人,開展的活動主要有:對公眾進行環保及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培訓、舉辦研討班、進行政策和法律事務咨詢、實地考察和測量以及組織公眾參與環保活動。該組織主席由一位大學環保系教授擔任,他同樣是利用業余時間無償工作。其組織成員75%為30歲以下的年輕人,其中,許多人受過大學教育。經費來源是葡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小部分撥款、個人捐款和會員會費。

        (3)強化公民環保意識和理念的宣貫

        環保意識是人們在認知環境狀況和了解環保規則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基本價值觀念而產生的參與環境保護的自覺性,它最終體現在環境保護的行為上。我國公眾的環保意識和知識水平還處在較低水平,環境道德較弱,公眾環境意識中具有較強的依賴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對于強化公眾環境意識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可以借鑒葡方,以政府宣傳為主,非政府組織宣傳為輔的做法。在學校和社區大力開展環保宣傳,培育公民的社會責任和環保意識。

        第8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低碳經濟 技術創新 可持續發展

        低碳經濟的特征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這種經濟發展模式給中國經濟帶來巨大的挑戰。中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工業化進程滯后、低碳技術創新不足、對外引資的戰略等決定了高碳經濟的現狀短期內難以改變。

        一、低碳經濟模式的特點

        世界各國盡管對低碳經濟模式的特點認識不一,但歸結起來有這樣幾個特點:降低能耗和減少污染物排放,即經濟發展過程中要實現“三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因此,所謂的低碳經濟,是與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為特征的高碳經濟相對應,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或是含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顯著降低的經濟。低碳經濟實質是保持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實現資源高效利用,實現能源低碳或無碳開發。

        二、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挑戰

        低碳經濟的提出,預示著一場國際新工業革命來臨。將來的經濟必然是低碳經濟,將來各國經濟體的競爭必然是低碳技術、低碳產業、低碳規則的競爭,甚至在國際經濟貿易中將可能形成“低碳壁壘”。因此,中國發展低碳經濟刻不容緩,意義重大。

        但是,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面臨社會經濟發展與節能、氣候變化的多重任務,這種低碳經濟新模式的提出給中國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多方面的挑戰。

        首先,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是中國向低碳發展模式轉變的一個長期制約因素。中國的能源結構一直呈現高碳結構。長期以來,中國以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為基礎的技術系統,以及由此基礎上粗放的能源利用系統,決定了隨后的技術系統與利用系統,是一種路徑依賴過程。它在不斷追隨的技術創新與相應的制度創新中獲得遞增的規模收益,路徑依賴過程不斷得以強化,形成了“碳鎖定”狀態。因此,中國能源結構的高碳鎖定的路徑,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難以根本改變,中國經濟短期內難以走上低碳經濟發展之路。

        其次,中國正處在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之中,高碳氣體排放的大量增加難以避免。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遠未實現,21世紀上半葉我們仍然以發展為主,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化、城市化、人民生活小康化等社會經濟發展態勢不可避免,都會對能源提出巨大的需求。

        三、中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對策

        中國低碳經濟的發展尚處于起步時期。如何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繼續履行溫室氣體減排的國際責任,是中國政府面臨的較大挑戰。但無論是從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角度,還是從履行減排溫室氣體的國際責任角度考慮,中國都必須抓住這一場低碳工業革命的新契機,處理好能源、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加快發展低碳經濟。

        (1)實施低碳經濟發展戰略,建立低碳型社會。結合中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節能減排的工作需求,盡快開始研究制定國家低碳經濟發展戰略的近、中、長期規劃。當前,要大力開展低碳宣傳,引導低碳社會生活方式,倡導公眾節能減排、低碳消費、低碳經營的理念,引導公眾選擇低碳生活方式。對于企業,則要推行低碳經營的理念,建立清潔生產機制和精益生產方式;提倡消費小型汽車、小排量汽車。健全發展各種環保組織與協會、低碳經濟協會。

        (2)調整產業結構與能源結構。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低碳經濟引領經濟發展正成為世界潮流。中國應以此為契機,調整產業結構與能源結構,加快建立以低碳農業、低碳工業、低碳服務業為核心的新型經濟體系。關于能源結構的調整,中國要逐步改變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發展核能、風能、太陽能。通過結構調整,強化能源節約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導向,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率。

        (3)加強低碳技術創新與產品創新。低碳技術的創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是否能順利實現低碳經濟發展。需要研發的低碳技術包括節能和清潔源、煤的清潔高效利用、油氣資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清潔汽車技術、農業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溫室氣體排放的新技術。通過把替換燃料、高效使用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封存二氧化碳等措施聯合起來,可以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4)推進低碳制度創新與法律體系建設。對于中國來說,當前,應該大力加強能源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法律體系,促進能源發展戰略的實施,確立能源中長期規劃的法律地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快制定和修改有利于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能源法等相關法規,進一步強化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和利用的鼓勵政策;制定與可再生能源法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通過經濟、法律等途徑引導和激勵國內外各類經濟主體參與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促進能源的清潔發展;加快推進中國能源體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實現能源結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的價格體系;推動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制建設,培育持續穩定增長的可再生能源市場,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市場環境與制度創新。

        第9篇:可再生能源特征范文

        關鍵詞:智能電網;現狀;環境;管理

        中圖分類號:U665.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

        當前,生態環境不斷惡化, 氣候日趨變暖, 人類生存環境日趨惡劣 ,不可再生能源急劇減少、環境污染嚴重等的壓力下,提高能源利用率、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綠色發電、節能減排,構建低碳社會,形成經濟、能源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各國能源技術研究、發展的核心戰略。智能電網技術的應用能夠最大限度利用清潔能源、降低電力消耗,實現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的目標,成為公認的下一代電網發展趨勢。

        由于各國國情及資源分布不同,智能電網發展的方向和側重點也不盡相同。當前,國際上對智能電網尚未達成統一而明確的定義,但核心內容和目標是一致的:智能電網是建立在集成的、高速雙向通信網絡的基礎上,充分融合信息、數字等技術,通過先進的傳感和測量技術、先進的設備技術、先進的控制方法以及先進的決策支持系統技術的應用,與現有的電網基礎設施高度集成而形成的一種新型現代化電網。普遍的認識是:智能電網不僅服務于大電網,而且服務于電力終端用戶,其建設的最終目標是節能減排、利用新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大大改變人們未來的生活。

        1、國外智能電網的發展現狀

        1. 1 美國智能電網研發現狀

        2008年4月,美國科羅拉多州的波爾得(Boulder)建成全美第一個完整的智能電網系統。波爾得市的用電家庭可通過智能電表了解即時電價,據此及個人生活習慣

        安排日常用電,并能優先選擇使用個人安裝的風電或太陽能等清潔能源;電力供應商則可通過系統收集并統計城市家庭的用電情況和需求,實現電力供應的統一安排。2009 年1 月,美國總統奧巴馬宣布了《TheAmericanReinvestmentandRecoveryPlan》,計劃改造超過3000英里電網線路,為4000萬戶美國家庭安裝智能電表,同時啟動清潔能源融資計劃,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發展提供資金。

        1.2 日本智能電網研發現狀

        日本的電網基礎設施條件較為完善,自動化水平較高,但能源資源短缺,故其智能電網發展核心在于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及電網聯動研究。在“智能電網是國家戰略核心”的思想指導下,日本政府提出,到2020年,全國能源消耗中的10%需來自可再生能源。

        1.3 澳大利亞建造智能電網

        澳大利亞的智能電網主要由政府主導,發展重點在于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及能量利用效率的提高。2009年8月,澳大利亞議會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案,規定到2020年,全國20%的電力消耗需來自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超過其目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2倍。2010年6月,澳大利亞政府選擇EnergyAustralia公司在新南威爾士州開始“智能電網,智能城市”的驗證試點項目,建設內容包括智能電表、智能家庭、配網傳感器、儲能裝置、電動汽車充放電站等,并投入了1億澳元的扶持資金。

        2010年,以英法德為代表的歐洲北海國家正式擬定了聯手打造可再生能源超級電網計劃:在未來10年內建立一套橫貫歐洲大陸的高壓直流電網,將蘇格蘭、比利時和丹麥的風力發電、德國的太陽能電池板與挪威的水電站連成一片,以充分發揮不同特性電源間的互補優勢;還可接入北非的太陽能電場,加強歐洲大陸的電力供給,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國內智能電網研發和建設現狀

        我國雖然尚未出臺智能電網的研發具體實施規劃, 但國內兩大電網公司已大力推行智能電網研發和建設工作。

        2.1 智能電網也是中國電網實現現代化的必經之路和發展核心。與歐美等國家“分散開發、就地消納”的發展模式不同,由于我國地區能源分布和使用情況極不平衡,在進行大規模清潔能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需要依托高電壓等級輸電網,實行大規模遠距離輸送,將多種清潔能源進行優化配置和協調發展,提高清潔能源消納能力,促進能源消費結構的優化。因此,除了發展城市區域型智能電網外,我國迫切需要進行大規模智能電網技術研究和建設,以實現全國范圍的能源配置。在2009年5月召開的“2009特高壓輸電技術國際會議”上,中國國家電網公司提出“堅強智能電網”的概念,并計劃于2020年基本建成,正式拉開了中國堅強智能電網的研究與建設序幕。堅強智能電網是以特高壓電網為骨干網架、各級電網協調發展的堅強網架為基礎,以通信信息平臺為支撐,具有信息化、自動化、互動化特征,包含電力系統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用電和調度各個環節,覆蓋所有電壓等級,實現“電力流、信息流、業務流”高度一體化融合的現代電網。在開展堅強智能電網基礎建設的同時,綠色電力、清潔能源的并網工作也在不斷前進中。根據國家能源局《太陽能發電發展“十二五”規劃》發展指標,到2015年年底,太陽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100萬kW 以上,年發電量達到250億kW·h。

        3 智能電網發展中的環境管理

        智能電網雖已成為公認的下一代電網的發展趨勢,但其利用新能源環節可能存在和發生的環境問題卻不容忽視。

        3.1水電是目前最為重要的、應用最廣的可再生能源,一直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且處于優先發展的地位。水電站建成后,對當地其周圍區域的氣候、水文、水體、地質、土壤以及魚類生物等都可能造成一定的影響。對此,必需在規劃和建設水電項目前,進行長期的生態調查、地質調查以及相關的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水利、地質、環保、生態、衛生、經濟等學科的技術人員進行客觀、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評價,優化設計并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消除或減輕水電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問題,實現環境友好發展。

        3.2 風電是目前除水電外,最成熟、最經濟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我國政府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引導風電產業的發展。但是在利用風力進行發電的過程中,其可能造成的噪聲污染需要進行嚴格的控制,尤其在上海等人口密集地區建設風電場項目時,應盡可能將風機布置在遠離居民住宅的地方,通過距離衰減,以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對于生態影響方面,雖然從國內外現有的研究結果來看,風機的架設和運行對其臨近區域棲息、覓食的鳥類影響不大,但仍建議加強風電類項目的設計管理,防止風電場項目中建(構)筑物對鳥類的棲息地造成侵占;通過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合理開發,確保風電場區域生態環境的穩定和發展,并堅持開展長期的生態影響觀察和研究。

        3.3 太陽能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發電過程不消耗資源,不排放溫室氣體,是一種非常典型的綠色能源。但是,光伏發電太陽能電池重要原料多晶硅的生產過程中,卻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多晶硅生產的主要副產物四氯化硅不僅是一種對人體有害的高毒物質,而且由于四氯化硅不能自然降解,如果隨意傾倒或掩埋,周圍一定區域的水土及生態環境將會受到嚴重污染。對此,應適當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并要求多晶硅生產企業必須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僅如此,企業所在地的環境主管部門還應

        在其生產期間堅持監督性的日常檢查,確保其不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結語

        當前,智能電網的概念已逐漸擴展到智能城市,乃至整個國家的層面上。值得重視的是,在發展智能電網過程中,必需對其各個環節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問題進行關注,完善項目規劃和設計前期的調查與評價工作、加強項目運行期的監督管理,真正實現智能電網技術的綠色節能減排特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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