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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節能 土木工程 可再生能源 意義
中圖分類號:TS958 文獻標識碼: A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們今后建筑中的應用度,科學促進建筑的節能減排,不僅是實現我國在“十二五”期間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目標的必走之路,也是緩解我國現在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因此,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現在建筑行業能源應用現狀和造成的環境問題
1.建筑能源利用現狀
我國建筑目前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這些能源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究要枯竭。人類應未雨綢繆,早做準備,既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節約能源,又要積極研究開發利用資源無限、可以再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源道路。因此,在建筑中積極推廣應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和少用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一次化石能源和由其轉換成的二次能源,以減少我國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和優化我國的能源結構。
2.環境污染問題
伴隨著建筑行業迅速發展,化石能源進行大量開發與利用,化石能源是造成大氣和其它類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主要因素。據有關資料分析,世界各國房屋建筑能源使用中排放的CO2約占全球CO2排放總量的l/3,其中:居住建筑占2/3,公共建筑占1/3。因此。如何在開發和使用能源的同時,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環境與生態,就成為一個關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沒有或很少有損害大氣和生態環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是與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加以推廣應用,可以減少CO2、SO2、NOx以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對減輕我國的大氣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發揮很大的作用。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現狀
1.太陽能。由于我國太陽能現代技術設備的應用起步較晚,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差距較大。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還不算高,每千人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僅為22O。目前太陽能利用主要是供熱(熱水、采暖)、建筑照明和家用電器,太陽能供熱空調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太陽能光伏利用還基本以太陽能路燈、小區燈等為主。
2.淺層地熱能資源。我國淺層地熱能利用時間相對較晚,最近幾年發展比較快。目前我國地源熱泵主要應用形式和應用技術有土壤源熱泵技術、地下淺層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淡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污水源熱泵技術及淺層海水源熱泵技術。近十幾年來,尤其是近五年來,地源熱泵空調系統在北美及中、北歐國家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中國的地源熱泵市場也日趨活躍,可以預計,該項技術將會成為21世紀最有效的供熱和供冷空調技術。
3.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中的一種能量形式,在各種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能是一種唯一可再生碳源,可轉化成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在水資源、風資源較豐富的地區,水能、風能發電用于建筑供電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又一途徑。
三、 進行建筑節能建設的重要意義
1.新能源替代傳統能源,推廣建筑節能革新。
我國現在建筑應用的常規的化石燃料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將會枯竭。合理的綜合節能革新和開發新能源具有很大的節能減排潛力。例如,北京某社區開展的試點工程實際評估,經過革新的樓房,一個三口之家每年可通過新能源的利用和節源措施,節儉用電300度以上,如果將這一效果在全市推廣,其成效不可小視。
2.減少環境污染。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會排放任何污染大氣和其他類型環境的有害物,是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應用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因好用化石燃料而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對于減輕我國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倡低碳生活新理念,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在建筑中安排可再生能源,省電省氣,使用簡單,安全可靠,是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源的好途徑。另外,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冬季采暖問題,節省能耗,清潔干凈,居住舒適健康,也使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大為提高。
在節約能源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術得以短期內在我國快速蓬勃發展起來,如何科學的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引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應該是我們建筑工作者今后可再生能源研究的主要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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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們、先生們:
上午好!今天,來自世界各地的賓朋匯聚一堂,舉行**國際可再生能源大會,共同探討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大計。這是繼去年波恩會議之后,國際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又一次盛會,對于加強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推進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此,我謹代表中國政府,并以我個人的名義,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對各位來賓表示誠摯的歡迎!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幾百年前,人類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質能等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工業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快速發展,逐漸成為生產生活的主導能源,對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產和消費的能源總量已經超過100億噸標準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規模的開發利用,迅速消耗著地球億萬年積存下的寶貴資源,同時也帶來了氣候變化、生態破壞等嚴重的環境問題,直接威脅著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對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認識不斷深化。這些能源資源分布廣,開發潛力大,環境影響小,可以永續利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日益受到重視,產業規模持續擴大,技術水平逐步提高,成為世界能源領域的一大亮點,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改革開放27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能源建設和節約取得顯著成就。上個世紀最后二十年,我們以能源產量翻一番,支撐了國內生產總值翻兩番。目前,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費總量為19.7億噸標準煤。隨著能源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煤炭消費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消費比重相應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長較快,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沼氣、水電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發展。*年,中國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左右,其規模和技術水平在發展中國家處于比較領先的地位。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中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續增長,資源與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面對新的形勢,我們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切實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軌道;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資源節約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顯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們將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的能源發展方針,全面構筑安全、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我們將建設大型煤炭基地,推進煤的清潔利用,加強國內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積極發展核電,擴大能源領域的國際合作,全面增強能源保障能力。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把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作為“十一五”時期能源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我們將采取一系列舉措,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在能源供應結構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開發西部地區水能資源,建設一批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加強太陽能開發利用,普及農村沼氣,積極發展生物能源產業,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設備制造的研究開發。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實施優先上網、價格保護、稅收優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勵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們、先生們!
推進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增加能源供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紀世界發展的共同議題。當前,世界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國際社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機會,我愿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世界各國應進一步提高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認識,把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完善法律和政策體系,健全標準、認證體系,加強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和支持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動世界可再生能源事業加快發展。
第二、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能力建設。發展中國家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處于劣勢,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強,單靠自己力量難以克服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困難和障礙。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應當積極兌現*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會的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經濟技術合作。各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擴大國與國之間可再生能源投資、技術和貿易合作。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市場潛力巨大。中國政府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鼓勵國外企業投資于高效清潔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領域;鼓勵國外企業在生物質能發電、生物液體和固體成型燃料、大容量風力發電、光伏電池、地源熱泵供熱與制冷、太陽能利用與建筑一體化、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等方面,與中國企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資與技術合作。中國在水能、太陽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們愿與其他國家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
女士們、先生們!
地球是人類共同的家園。保護地球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們的共同愿望和目標。這次大會有1000多名代表參加,這么多政治家、企業家、科學家和其他各屆人士聚集一堂,為共同探討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也為我們學習和借鑒國際經驗提供了一次重要機會。讓我們廣泛交流,加深了解,擴大共識,加強合作,共同創造一個適宜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美好和諧世界。
從指導方針上看,歐盟和德國認為,為履行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義務,并且要為全球其他經濟體做出榜樣,歐盟和德國有必要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歐盟一直發言高調、姿態積極,并以提議和先鋒者自居。2007年6月,由德國主持的G8峰會原則同意,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相比1990年將下降50%。由于《京都議定書》于2012年到期,歐盟2009年一直在積極呼吁,國際會一定要在哥本哈根會議上達成延續《京都議定書》的實質協議;歐盟愿意適度承擔高于其他發達國家的義務。作為歐盟重要成員國,德國認為,節約能源、提高能效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均能減少室氣體排放,但只有發展可再生能源才是長久之策。另外,歐盟和德國在指導思想上還認為,除減少室氣體排放之外,可再生能源產業還能增加就業、促進關聯高技術產業發展。
歐盟為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設定目標和規劃路線圖,并持續開展各種支持計劃。歐洲議會2007年3月規定,將2020年歐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最終能源消費中的占比目標設定為20%;將所有成員國生物燃料占全部歐盟運輸用汽、柴油消費的最低比率設定為10%。歐盟根據全歐總體目標為各成員國設置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費中占比設定為18%。按照歐委會(2007年10月)《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圖》,在歐盟層面,將從法規建設、工作框架和促進措施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
(一)歐盟法規建設。將主要著眼于協調成員國策,改善可再生能源入網條件;推動公共采購中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一體化。
(二)歐盟工作框架。包括(信息討論平臺)“阿姆斯特丹論壇”、歐盟戰略能源技術規劃(SET- Plan)、生物質規劃(Biomass Action Plan)、歐洲智能能源(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以及多項歐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都能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支持。根據2008年9月歐委會歐洲智能能源工作報告《可再生能源:轉變》(Renewable:Make theswitch),2005年以來,僅在“歐洲智能能源”工作框架下,就有諸如“清潔歐洲能源網(CLEAN-E)”等22個與可再生能源有關的工作項目得到開展,每個工作項目資金投入約100萬歐元,其中來自歐盟預算資金占50%。
(三)歐盟促進措施。歐盟將充分利用歐盟的融資策工具,包括體制與團結基金、農村發展基金和各項歐盟國際合作項目所能提供的融資機會;歐盟還將通過征收能源稅,使傳統化石能源的室氣體排放成本內部化;同時,歐盟還會督促成員國在費率補貼、獎勵制度、綠色證書、稅收減免、公共采購、技術研發等方面拓展政策手段。
二、德國以《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為核心,形成聯邦促進法規體系
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優先法》,在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而優惠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則是所有與能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普遍原則。
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EEG)最早于2000年4月生效,曾經兩次修訂并分別于2004年8月、2009年1月生效。其前身是1991年生效的《強制輸電法案》(StrEG)。2009年新EEG設定,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中的占比目標為30%。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的基本政策方針是可再生能源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即電網運營商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固定費率,收購可再生能源供應商的電力。同時,供電商再根據全部入網的可再生能源、傳統能源成本狀況,厘定電價。這樣,盡管可再生能源目前成本還高于傳統能源,但EEG為可再生能源提供和傳統能源一道“吃大鍋飯”的機會;再加上可再生能源還有其他方面優惠,其發展風險得以大大降低。
2009年EEG所修訂重要內容包括:1、以提升價格為主,調整可再生能源補貼性價格標準。如將最低檔可再生能源入網價格由每千瓦時7 87歐分提高到9.30歐分,其他重要調整包括,陸地風電價從每千瓦時8.03歐分上調至9.2歐分,海洋風電價從每千瓦時8.92歐分上調至13至15歐分,以后每年調低5%;光伏(PV)能電價調降至33~43歐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2、調低對新項目入網價格每年遞減速度。新項目入網價格之所以每年遞減,其原因是隨著生產量增加、技術進步和學習效應取得,可再生能源供應成本會下降。2009年,德國將大部分新項目價格入網每年遞減的速度由原來每年規定的2%降低為1%(做出特別規定的除外)。3、對供電質量和技術要求規定獎懲機制。
2007、2008年,德國依照《可再生能源優先法》補貼電量分別為670、720億度,補貼電銷售總額分別約76億和90億歐元。補貼負擔最終落在消費者身上。
除《可再生能源優先法》之外,德國主要促進和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聯邦法規包括:(1)《生物質發電條例(BiomasseV)》,2001年6月生效,2005年8月修訂。(2)《能源投資補貼清單2009》,該法規于每年初修訂,用于說明在府“能源投資補貼(EIA)”安排下,每年可獲補貼的投資項目清單及其補貼金額。(3)《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StromNZV)》、《能源行業法(EnWG)》,都是2005年7月頒布,2008年10月修訂,前者規范供電市場參與者行為,后者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做出相關補充規定。(4)《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SDE)》(2008年4月生效,2009年3月修訂),《可再生能源分類規則2009(RAC 2009)》(2009年3月生效)。前者規定規范聯邦府對可再生能源生產的補貼;后者提供可再生能源產品分類信息,并規范依SDE法開展府補貼時,金額計算方法。(5)《能源補貼分配總規則no.1313/2007》(2008年1月生效),該法規相關條款規定對可再生能源領域投資和科研項目予以資助,以促進技術提升;《太陽能電池府補貼規則no.2009:689》(2008年7月生效),規定在太陽能光伏系統投資將部分獲得政府補貼。
另外,德國所有和能源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都設立相關優惠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比如,德國早在1999年4月1日開始征收生態稅;稅費標準在2002年曾經調整;征收對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氣等傳統能源產品;這實際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產品競爭力。再如,德國近年修訂和推出《建筑節能法(EnEG)》、《德國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優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
三、聯邦府開展研究課題和工作計劃
(一)研究課題。從1977年至今,德國聯邦府先后出臺5期能源研究計劃,最近一期計劃從2005年開始
實施。據德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BMU,簡稱德國環境部)所《德國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報告2008》,2008年,通過聯邦環境部撥付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總額9740萬歐元;通過聯邦食品、農業和消費者保護部撥付資金總額1940萬歐元;通過聯邦教研部撥款1400萬歐元,通過聯邦教研部和聯邦經濟和技術部聯合撥款3040萬歐元;所有來自德聯邦府部門資金總額為1.612億歐元;當年,德所有(來自政府、科研機構和企業)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支出總額為9.7358億歐元,聯邦政府部門資金占16.6%。
(二)工作計劃和項目。以下是若干項相對典型的政府工作計劃或工作項目。
1、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在歐盟1998年9月推出的歐洲“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戰略框架下,德國政府宣布從1999年1月起實施“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德國經濟部為“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提供總計約4.6億歐元的財政預算。該計劃于2004年結束。此后,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和促進措施漸趨穩定。
2、生物質能計劃。2005年12月,歐委會宣布在全歐盟范圍實施生物質能計劃,并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本國計劃。德國生物質能計劃的基本目標是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持續提高生物質能在能源供應中的比率。所采取具體措施依托現有法規體系和促進措施而展開,具體舉措涵蓋產量、農地、供熱、發電、燃油和其他方面。
3、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可再生能源貸款項目。作為銀行,KfW在貸款項目號270、271、281、272和282下,為光伏產品、生物質能、沼氣、風能、水能、地熱和可再生能源提供優惠貸款。
(三)倡議
1、“可再生能源出口倡議”(Renewalbe Energy Export Initiative)。德國經濟技術部于2002年規劃,2003年發起該倡議,目的在于幫助德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擴大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出口,并對全球氣候保護做出貢獻。該倡議具體促進主要依托現有機構部門、法規框架而展開;德經濟部每年提供約500萬歐元預算資金,通過舉辦專業報告會、組織企業參加專業展會、赴國外商業考察、對口洽談會等活動,幫助企業與國外企業建立聯系。具體執行單位是德海外商會或通過公開招標選定。在實施過程中,往往與對方發展援助項目相結合。
2、國際氣候(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由德國環境部于2008年初發起,基本操作方式是通過德國政府(環境部)出售CO2排放許可權所籌集資金,為全球范圍氣候變化應對項目提供資金,以推動提高能源效率、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碳排放。2008年,該動用資金總額1.12億歐元,在全球范圍發起近百個改善項目,涉及49個合作國家。有些項目的開展,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在配套資金和聯絡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這些項目絕大部分都是由德國公司執行,采用的是德國技術和產品,因此。該實際上促進了德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
四、專門機構和地方政府發揮重要作用
與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促進相關,以下專門機構和各級政府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聯邦政府部門。聯邦環境部(BMU)和聯邦經濟部(BMWi)在推動立法和發起項目方面起到主導作用。
(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包括其子公司德國投資開發公司(DEG)在內,KfW為起步階段的德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KfW大部分面向可再生能源企業發放的利率優惠程度一般在50%左右。據KfW數據,1998年至2002年間,KfW和DEG總共向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總額6.5億歐元,這大致相當于所有德國能源項目融資總額的60%、占KfW融資業務的27%。從2003至2006年,KfW和DEG面向可再生部門融資年均總額約1.3億歐元。2008年,KfW在全球范圍可再生能源部門融資總額3.4億歐元(還不包括對大型水電站融資),遠超過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2.8億美元的融資總額,成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融資機構。
(三)德國能源署(dena)。是聯邦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安聯股份公司、德意志銀行和德國聯邦銀行共同控股的一家公司,公司在操作上通過公共私人伙伴關系,為項目提供咨詢和資金。在組織架構上分為通訊和服務兩個板塊,業務活動是圍繞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策劃和組織宣傳活動;為能源項目提供咨詢和支持;通過創新、明智的理念,前瞻性地推動企業項目規劃。德國能源署網站還提供歐盟和德國可再生能源政府信息。
(四)地方政府。德國州政府可能出臺在本州范圍使用的優惠性法規或政策,同時也會根據需要,發起某一領域可再生能源促進。如圖林根州政府2007年4月頒布《2007年出租房屋現代化和維修補貼條例》;北威州2008年9月開始對住房使用太陽能實施補貼,并在2008年以法規形式頒布《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計劃》;巴符州于2008年9月發起“環境保護和節能促進計劃”。
五、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顯著成就
(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斷提升。如表1所示,2008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生產總量在全部能源消費總量的占比9.5%;其中,來源于水電、風電、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別占0.9%、1.6%、6.6%、0.4%。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當于2020年目標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最終熱能、最終燃料消費中占比情況類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二)近年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和設施總量高速增長。如表2選取若干近年產量增長速度較快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列舉其產量在2000~2008年的變化情況,2000~2008年,風能、生物質、(太陽能)光伏發電總量的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23.3%、33.2%、67.7%,地熱發電則在2004年之后,實現從無到有、迅速發展的飛躍。同時,生物質、太陽能供熱總量也分別實現7.7%、16.1%的高速增長。當然,支持產量高速增長的是可再生能源設施數量的高速增長。比如,(德環境部數據)1990年年末已安裝風電裝機容量為56兆瓦,到2000年末增加到6112兆瓦,截至2008年末達到了23895兆瓦;而德國(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則從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達5311兆瓦。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形成強勢國際競爭力。在風電和光伏太陽能領域,德國不論在產量還是在技術水平上,都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從風電裝機總容量上看,據《全球風能協會》所《全球風能報告2008》,到2008年底,全球總計風電裝機容量120798兆瓦,德國為23903兆瓦,占19.8%,居全球第二位,
稍低于美國(占20.8%);在2008年新裝容量中,德國以1665兆瓦位居第四,占6.2%;排在美國、中國、印度之后。再看2008年全球光伏太陽能新裝機總容量,據歐洲光伏太陽能行業協會(EPIA)數據,德國以1500兆瓦排名第二,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遠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國(342兆瓦),占當年全球光伏太陽能裝機總容量的27.4%。德國光伏產業和光伏技術的優勢競爭力還體現在單個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國際化發展上。比如,德國SMA太陽能公司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太陽能逆變器生產商;公司逆變器全球市場份額達到40%;年銷售收入約12億美元;2009年,該公司已開始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
(四)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實現室氣體減排。據德國環境部計算,2008年,德國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7160萬噸,通過可再生能源取暖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2910萬噸,通過可再生能源燃料實現減排總量830萬噸,總計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1.09億噸,相當于德當年室氣體排放總量的11.5%。如果按可再生能源方式分類減排總量,則生物質、風能、水電、生物燃油、光伏太陽能、太陽能供熱、地熱分別占到44.6%、27.9%、16.6%、7.6%、2.2%、0.8%、0.2%。2008年,德國室氣體排放總量9.45億噸,已提前實現《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對此做出重要貢獻。
(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新經濟增長點,促進了內需和就業。據計算,2008年德國各類可再生能源設施建設工程實際投資總額131億歐元,相當于德國GDP的0.54%;其中光伏、風電、生物質取暖、太陽能取暖、地熱、生物質發電、水電分別在工程總量中分別占47.3%、17.5%、11.4%、11.1%、8.4%、3.8%、0.5%。而各類可再生能源設施營業(能源銷售)總額為157億歐元,相當于德GDP的0.65%。其中,生物燃油、生物質發電、風電、光伏太陽能、生物固體燃料取暖、水電分別占到營業總額的22.3%、22.2%、20.4%、13.4%、13.4%、8.3%。所有由可再生能源部門運營和投資產生的營業總額為288億歐元,相當于當年德國GDP的1.2%。2004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部門雇員總數為16.05萬人,2008年上升到27.80萬人。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刻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戰略意義,以服務服從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發展,加大城鄉建設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斷提高城鄉建設水平,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與進步。
二、目標任務
在市區全面推進利用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術;在鄉鎮農村全面推進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能的應用。
(一)城市規劃區內推廣應用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市區內電廠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滿足不了的要盡可能利用淺層地熱能應用水源熱泵技術采暖。
(二)市區重點推廣太陽能和淺層地熱,鄉鎮農村重點推廣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能的應用。
(三)對新建項目要積極引導和鼓勵應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公共項目(體育館、圖書館、商場、學校、醫院、車站、文化館、影劇院、大會場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均需應用可再生能源。
(四)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鍋爐房采暖及熱水供應的建筑,重點是機關辦公場所、醫院、學校、商場、賓館、洗浴場所、酒店、寫字樓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進行節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地熱能及太陽能采暖及熱水供應,力爭市區內無煙化。
(五)對于集中供熱不能滿足供熱的情況,將開發利用電廠冷水塔的余熱,利用地源熱泵技術補充集中供熱采暖。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煤層氣等清潔能源用于發電及城市供熱。
三、保障措施
(一)降低運營成本。對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系統用電電費按民用電價收取,免收水資源費。
(二)減免相關收費。對采用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的建筑工程項目,政府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采用地源熱泵和污水源熱泵技術的項目,政府減收工程項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減免供熱建設配套設施費;對在鄉鎮建設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項目,市、鄉鎮兩級政府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小城鎮建設專項資金中按一定比例給予扶持獎勵。
(三)資金支持。在國家財政給予專項支持資金的同時,今后凡應用“可再生能源”的供熱區域,均享受市政府給予應用燃煤供熱區域的全部優惠政策。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鍋爐房采暖及熱水供應的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進行節能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地熱能及太陽能采暖及熱水供應。在享受國家財政給予專項支持資金的同時市政府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四)成立專家機構。市政府將成立“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專家咨詢機構,切實為應用“可再生能源”的項目提供技術保證。
(五)加強政務服務。市和鄉鎮兩級政府要加強對從事“可再生能源”經營企業的服務,簡化辦事程序,實行特事特辦,“一站式服務”,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六)培育產業發展。市政府將按照省建設廳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統設備及配套材料的行業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積極吸引和鼓勵國內外“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在我市投資建廠,強力推動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組織領導
為加快推進全市建筑領域應用可再生能源工作,成立市建筑領域應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五、相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保護環境、保護資源、促進經濟發展重要意義。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公眾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認識,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能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質保障,是現代社會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措施。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是解決建筑用能最經濟合理的選擇,對滿足日益增長的建筑用能需求,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促進建筑節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建設部《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節能減排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現狀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等自然界可以不斷再生,能夠永續利用的資源。近年來,全市上下認真貫徹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方針,積極推進節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特別是省政府出臺了《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編制實施了《山西省建筑節能“十一五”規劃》之后,我市采取積極指施,加大落實力度,形成了重視節能,加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良好氛圍,全社會認知度明顯提高。
但從全市建筑市場整體情況來看,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建筑用能的比例還較低,在全市城鎮建筑用能中,太陽能熱水建筑應用只是較少的一部分,而且大多為住戶自行安裝,沒有形成規模;而水源地源熱泵在我市剛開始在項目中應用。究其原因:一是政策措施不配套,缺乏有力的法規政策支持和有效的經濟激勵政策。二是用戶對技術還不了解,增加了推廣應用難度。三是宣傳力度不夠,全社會節能環保意識還不強,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的市場拉動機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市工業化和城鎮化進入快速發展階段,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建筑項目是能源消耗較大的領域,隨著城鎮化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使用能耗將會快速增長,建筑節能形勢嚴峻。*市現有民用建筑面積1400萬平方米,預計今后五年平均每年新增約70萬平方米,而目前全市城鎮太陽能熱水系統和淺層地能建筑應用面積都比較少,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潛力巨大,因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步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對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城市品位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面臨的形勢
國家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務院印發的《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要求,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推進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水電、沼氣、生物質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與建筑一體化的科研、開發和建設”。2006年,建設部、財政部印發《關于推進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實施意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成果不斷涌現,技術成熟度日趨提高。近年來,太陽能熱水器、地源熱泵技術得到大面積推廣應用。太陽能由光熱利用發展到太陽能光熱、光伏綜合利用。《民用建筑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范》(GB50364—2005)、《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0366—2005)等一批技術標準規范頒布實施,為可生能源建筑應用提供了良好技術保障。
我市可再生能源資源十分豐富。山西母親河——汾河橫貫全境,淺層水資源豐富,地質條件對水資源回灌非常有利,對水源熱泵技術利用條件優越。年日照時數在2500小時左右,年太陽輻射總量大于每平方米5600兆焦(相當于190千克標準煤),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屬于太陽能利用條件較好的地區。我市巖土體初始溫度在14℃左右,適合使用地埋管地源熱泵空調系統。
三、指導思想與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工作思路,全力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節能減排要求,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調整建筑用能結構為目的,以太陽能、水源地源熱泵應用為重點,以示范項目為載體,以可再生能源技術單位為支撐,強化政策支持,加大科技創新,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著力提升產可再生能源推廣和應用技術水平,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比例,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諧型建設,努力實現城鄉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二)規劃目標
未來五年內,全市城鎮累計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170萬平方米。五年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50%。其中推廣太陽能熱水器50萬平方米,推廣淺層地能建筑應用面積120萬平方米。建設10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規模化應用示范工程。
四、發展原則與重點
為實現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發展目標,應當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則和工作重點。
1、堅持因地制宜的原則。農村地區重點是發展太陽能、沼氣、秸桿焚燒等技術;市城區重點是利用污水源,地源熱泵技術,同時要針對推廣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分類指導。
2、堅持市場主導的原則。要充分發揮項目單位的主體作用,政府要積極制定優惠政策,加大資金扶持,建立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和市場拉動機制;引導項目實施單位,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選擇。
3、堅持科技領先原則。以科技創新為先導,積極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單位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成果在我市的推廣應用,為全市建筑節能項目提供強有力的技術保障,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可持續發展。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規劃
2009年—2013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170萬平方米,分三個階段實施,其中2009年-2010年應用面積45萬平方米;2011年—2012年60萬平米,2013年65萬平米。
1、以市城區為主體,建設水源地源熱泵技術開發項目,重點是城區中小學校,公用基礎設施、商貿區、住宅小區的供熱工程。
2、以十個鄉鎮所在地為重點,建設太陽能、水源熱泵技術開發項目,重點解決鄉鎮中小學校、鄉鎮衛生院、農村住宅小區的供熱。其中:2009年—2010年應用面積達105萬平方米。
關鍵詞: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
面對目前社會資源能源匱乏的環境,可再生能源作為關鍵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開發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應對全球變暖以及能源匱乏等問題,實現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商業化開發和廣泛應用的關鍵環節是科學發電的技術手段,現階段上網電價工作系統是制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盡快改進該系統不僅有助于提高電力企業的競爭優勢,還有利于完善電力企業的市場營銷模式。
一、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概況
在電力營銷模式中用于發電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陽能、風能、沼氣及潮汐能等,在將其轉變為電能的過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氣的使用,從而也就減輕了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實現城市的綠色化。我國政府對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進資金制定優惠政策,引進及補助科研技術人才,以此促進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穩定快速發展。但是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電力企業尚未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市場化的電力營銷機制,另外制定的電力價格也不夠合理,以及由此帶來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與傳統電力競爭各具優劣,難分勝負等問題都阻礙了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的發展。
二、阻礙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問題
(一)電力營銷市場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風能、太陽能等發電的過程中明顯減少了有害物質的排放,這些可再生能源是環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響對其進行開發利用并直接阻礙了其市場營銷。通過研究發現,我國蘊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豐富,但分布卻相當不均,尤其在經濟相對不發達的例如、甘肅及內蒙古等地區蘊藏豐富,但是這些地區因市場需求小,開發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發達等問題,致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價格存在劣勢
目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價格與傳統電力能源的價格相比相對較高,因而其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不足。同時電力市場作為一個壟斷性市場,它的競爭機制并不完善,針對這一問題,國家政府雖已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來保護可再生發電能源的市場營銷,但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質上解決不完善的競爭市場問題。例如,利用太陽能發電比利用煤發電的價格高很多,但是煤電的優惠政策卻更多,其執行效果也就更好,這嚴重阻礙了太陽能發電的開發與利用。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對于煤電等非再生能源發電礦物需征收相應的能源生態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不可再生能源的過度使用,但我國尚未建立該項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營銷起步較晚,尚未形成規模效應,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規模的可再生能源的電廠,其成本較高,技術及設備也都是進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費用,使得購網、上網及銷售的用電價格較高,從而制約了電力營銷市場的發展。
(三)政府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市場營銷的支持力度不足
國外可再生電力能源之所以能夠迅速發展并取得較好效果,與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國家倡導是分不開的,我國政府雖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減少環境污染,但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足同時又缺乏可行性,實際操作能力不強,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機制,因此未能從本質上推動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其市場化營銷。
三、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力研究
(一)合理開發與利用可再生電力能源
我國政府尤其是相關電力部門要根據可再生電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體分布,結合市場需求,積極調整對可再生電力能源開發發展的工作思路,改進并規范市場營銷策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不斷優化電力產業結構,使風能、太陽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使其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
1、固價電價系統
固定電價系統應明確規定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電價格,是由政府根據相應的發電成本,而不考慮其他傳統電力能源發電的價格而直接制定市場中各種發電能源的市場價格的,同時相應的電網企業應該依據既定價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企業必要的費用。
2、溢價電價系統
構建溢價電價系統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工程的基本電價,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決電力市場轉型過程中的關鍵性問題。采用溢價電價系統的優勢是既能考慮到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運轉的實際成本,又與電力市場中的電力競價過程相接軌,其運轉的原則主要是以傳統電力的銷售價格為電力市場的參考系,從而制定相對科學合理的電價比例,通常會出現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價格會受傳統電力市場波動的影響,另一種主要原則是依據不穩定且相互競爭的電價市場結合政府制定的固定電價獎勵機制共同作為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參考系。通過對國外的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市場營銷模式及國家政策的比較分析,可發現固定電價及溢價體系的操作流程比較簡單,并且效果顯著,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并結合我國具體能源分布及市場需求完善并實施這兩套發電價格定制體系,以健全我國電力市場營銷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競爭體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電力市場競爭體系是電力市場營銷及企業發展的優先成本戰略的總核心,針對我國電力市場不完善的競爭機制,首先應制定標歧立異的發展戰略,其次需電力企業內部管理層集聚力量制定發展目標戰略方案。其中在發展戰略上標歧立異是指旨在將電力企業所提出的電力產品或電力相關服務做到標歧立異,這樣有利于確保在一定的產業區域內企業能夠提出獨特的電力產品;目標集聚是主攻該企業中的某個產品的顧客群體。總之這兩種方式有助于滿足相應產品的對應顧客群體的具體需求或者達到降低成本的市場期待,最終有助于電力市場營銷機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營銷的制度與法規
目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資源豐富但開發現狀并不理想,并且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機制尚不完善,基于現狀,我國政府應在政策上給予可持續電力企業大力支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運用多種手段為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籌集資金,并引進技術人才,以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電力市場營銷的長效發展。在推動其市場營銷的過程中,政府必須盡到其規劃協調及后期監督服務等具體職能,制定開發能源及電力發展的戰略規劃,優化電力產業結構,為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運用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調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格,提高其在電力市場的比重。
四、結束語
面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狀況及市場營銷比例的現狀,我國政府及新型電力企業積極制定市場營銷機制,規劃發展戰略,盡快實現電力營銷市場的轉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其核心力量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舉措。從我國現階段的電力能源發展來看,溢價機制和固價系統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顯,對于政府和可再生電力能源企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者:陳澍 單位:北京華電北燃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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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機爆發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引起各國政府的極大重視,也開創了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紀元。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和熱利用,生物質利用等項技術日臻成熟,有的已進入大規模產業化發展階段,在總能耗中的比重不斷增加。經過20年的發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初步奠定了太陽能、風能利用的產業基礎。縱觀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過程,分析我區的能源產業現狀,探討新疆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的發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國21世紀的能源基地,促進國民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 新疆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發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任重道遠
新疆能源結構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為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和促進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廣泛應用,構筑多元的能源產業結構。
新疆有豐富的能源資源,煤炭、石油、天然氣儲量位居全國首位。預測煤炭儲量為2.2萬億噸,占全國煤炭資源總量的43.4%;石油儲量209.2億噸,占全國儲量的30.1%;天然氣儲量10.8萬億立方米,占全國儲量的34%;水能理論蘊藏量4054.7萬千瓦,占全國可開發量5.0%;風能蘊藏年總量為9100億千瓦時,約占全國風能總量的41.5%;太陽能年輻射總量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國第二;生物質能總量3000萬噸標準煤,由此可見,新疆是我國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能源資源基地,為建設我區多元化的能源結構提供了充足的資源,為發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規模的利用,資源日趨枯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這對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尋找和利用潔凈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結構,是重要的能源發展戰略。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和較發達的常規能源產業,在能源暫時并不十分緊缺的新疆,如何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結構,逐步取代以煤炭為主的常規能源格局,確保自治區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解決農村能源短缺問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建設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結構夠認識的不足,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還未形成,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任重而道遠。
2. 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是關鍵
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為了解決我區農村能源問題,以各種不同形式給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適當的經濟補貼,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得以生存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調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裝置不超過40%,其中60%的裝置因各種原因,已經廢棄,不能發揮作用。“十五”期間國內外各類資金的支持大約6~8億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企業,但產業化的水平不高,規模普遍偏小,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維護成本高。從2000年至今,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這極大推進了新疆光伏產業的發展,緩解了農村能源的緊缺狀況。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集成、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始動力。離開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現在剛剛發展起來的產業隊伍將難以發展、壯大。
認真總結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自治區在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解決農村能源問題,這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是,欠缺系統規劃,缺少客觀指導,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確,建設布局不統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不能及時推出,相關的技術標準,規定和行政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比較緩慢。
3、 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運行機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規范的市場是保證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基礎條件。但是,縱觀我區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歷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極不規范,新技術、新成果的市場轉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遠未能形成規范的招標投標機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體系尚未建立,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4、 可再生能源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從新疆的能源資源狀況來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小水電)。地熱、氫能和燃料電池等可再生能源還處在研究階段。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種類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數量太少,企業規模不大,多數企業實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沒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新疆可再生能源年產值在新疆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個新興的弱小產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不平衡,二頭小,中間大。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服務行業非常弱小,這種不完整的產業結構,影響和阻礙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推廣,從可再生能源的行業分類來看,太陽能和風能產業發展較快,生物質能和小水電等產業隊伍并沒有形成,沒有基本的研發力量,又沒有相關的企業,但是,生物質和水能的利用,技術比較成熟,經濟性較好,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應該得到重視.
5、 技術研究薄弱,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潔凈的,無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但是,多數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較低,受環境氣候的影響顯著,收集,轉換,儲存的技術難度較大,開發利用成本較高.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因此,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新產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但是,我區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應用技術研究涉及的領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陽能和風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領域,而且處在較低水平的研發階段.生物質能,小水電的開發應用,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大功率光伏發電控制技術、并網逆變技術等項研究尚待開發,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地熱、氫能、燃料電池的應用技術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數產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復開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很少,產品的穩定性,可靠性和經濟性較差,直接影響可再生能源產業參與市場競爭,阻礙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二、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思路
1、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發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
堅持建設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政策引導、技術創新”發展與市場開發相結合原則,總體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滾動發展,構建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體系,使可再生能源成為新疆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20多年來,我區在太陽能、風能等方面,開展了大量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風機的研制,戶用光伏電源、太陽能光伏電站設備、太陽能水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等取得一些實用的技術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風科技開發公司、新疆太陽能科技開發公司、新疆風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開發和利用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然而,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適應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蓬勃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為了加快發展具有我區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必須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
1)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開發大型風電機組,努力降低風電成本,利用風力資源,建造大規模的風力發電場,促進新疆風電產業的發展。
2)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應用十分廣泛,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較高,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引進新的光電材料,提高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是降低光伏發電成本的重要途徑。研究大功率光伏電站監控系統、逆變、并網裝置。是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必須在新產品的技術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三方面加大開發力度,推進太陽光伏產業的發展。
3)為建筑物提供潔凈的能源,將極大的推動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的發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這是一個正在形成的新興產業。加強研究和開發與建筑物結合的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并網光伏發電技術,太陽能空調技術,太陽能熱泵技術,建立熱-電-冷聯供太陽能建筑示范基地,促進太陽能建筑產業的快速發展。
4)新疆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主要包括薪柴資源、作物秸桿和人畜糞便等,全疆生物能資源可利用量達到3000萬噸標準煤,是廣大農牧區的重要能源資源。
2.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服務業
隨著自治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項目啟動與實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管理和服務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快速發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術水平低,企業規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務質量差,而且以往的農村小水電、太陽能光伏電站以及戶用光伏電源的推廣應用,因為沒有建立具有維護、管理、服務能力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沒有建立適合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的運行機制,導致一些電力系統經幾年的運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維護不力,沒有服務而被迫廢棄,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給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和服務業,采用市場運行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開發,按行業分類,應成立風電公司、太陽能電力公司、農村能源公司、太陽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氣公司等,這些企業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生產各類高品位的清潔能源,并向最終用戶提供完整的服務,為企業創造利潤,用于促進本企業的再發展。我們總結以往的失敗和教訓,正是因為背離了市場運行規律,盲目推廣,導致一些扶貧項目失敗。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正處在發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沒有一支專業的技術服務隊伍,完善的管理運行機制,就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長期穩定運行。所以,按照市場規則,發展可再生能源系統集成、管理、服務業,調整現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確保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
3. 建立面向國內和國際市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儲量和開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氣分別在40年、60年內基本枯竭,煤炭經濟開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廣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重要課題。
1) 建立風電技術創新基地
風力發電是可再生能源中技術最成熟、經濟性較好、最具規模開發條件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國際風電市場繼續高速增長,平均增長率達31%;國內風電市場快速發展,年裝機容量平均增長率達18%。面對廣泛的國內、國際和新疆風電市場,建立具有新疆風電技術特點的創新基地,是應對風電技術市場快速發展的舉措。風電機組的技術沿著增加單機容量,研究變速恒頻并網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系數,開發新一代的風電技術產品,積極參與國際、國內風電市場競爭。
2) 建立新疆太陽能光電光熱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太陽能光伏發電和熱發電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很高,幾乎是煤電成本的8-10倍。盡管如此,光伏發電仍以30%的年增長率高速發展。這是因為最具可持續發展理想特征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將成為人類能源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太陽能利用技術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斷下降。據專家估計,到本世紀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30%,太陽能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15%。由此證明太陽能在世界能源市場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太陽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研制太陽光伏發電系統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究太陽能熱氣流、太陽能熱電發電技術,開發太陽能建筑技術和產品,保證我區的太陽能產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健康發展。
3) 建立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生物質能資源包括農作物秸桿、薪柴、禽畜糞便、工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固體有機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為生物質能源產業化提供可靠的資源保障。
生物質能是一種易于轉化、儲存、運輸、經濟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國農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發了生物質氣化供氣、氣化發電、沼氣發電、甜高粱莖桿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現代生物質能技術,為我國生物質能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發展新疆生物質能源產業,必須加強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的引進、開發。結合新疆生物質能的特點、重點研究生物質能的固化成型技術、生物質氣化技術,生物質液體燃料轉化技術,生物質發電技術,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轉化培育技術。加快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 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對策和保障措施
1、構筑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我區能源工業發展很快,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增長的需求,主要城鎮能源短缺現象有所緩解,無電區域逐步減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電力為中心,石油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開發和節能并舉的能源結構體系。由于常規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因此,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解決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新疆具有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嚴重,盡管在短時期內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應改變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潔凈化利用,延長化石能源的開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從我區的能源資源分布狀況和需求預測結果分析,總的來講,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應逐步增加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間將上升到5%,2020年將達到15%,2050年將達到總能耗的50%。首先在常規能源短缺和污染嚴重的地區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構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隨著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提高和經濟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領域盡量利用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并舉發展的多元化能源結構。
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還應該制定出相關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可再生能源市發展規劃、引進可再生能源的資源評價和利用規劃、設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補償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建設的保障體系,才能夠使可再生能源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2. 以優惠的政策,寬松的市場環境,強化內引外聯,全方位開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需要先進技術,專業人才和雄厚資金,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現有的基礎,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很難取得突破性的發展。我們應該積極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優惠的政策,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借助外力,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其實,國外許多大企業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投石問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蘭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國援建的“再生能源供電工程”、法國支持的“農村電氣化工程”、丹麥參與的“大型風電工程”等,總共以數億元的規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設,期望進一步開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這些援助的都是國際上大型的企業,他們有先進的技術,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資金, 他們進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和市場,將推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要引進國內外的技術、人才、資金,吸引他們到新疆來投資、開發、建設。必須有優惠的政策,開放市場,豐富的資源和良好的環境。企業的行為都是以獲取最大利益為目標,在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出臺更優惠的政策,吸引國內外的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新疆投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以及常規能源的潔凈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優惠入網,獨立電站供電優質優價,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應該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過各種優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規,吸引全社會各種力量和內引外聯國內外企業集團積極參與投入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中去。這是多、快、好、省發展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有效措施。
3. 加強研究開發,大力培養人才,穩定技術隊伍。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非常豐富,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屬于幼稚產業,大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我國處在研究開發階段,市場相對狹小,生產規模小,初始投資高,產品開發利用周期較長,見效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組織的財稅政策是實現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客觀要求。
一、現行的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
為了推動部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技術的應用和商業化進程方面,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財政、稅收政策措施。
(一)財政政策
1.補貼政策
(1)中央政府補貼
實施中央政府補貼政策是直接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實施的中央政府補貼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研究與發展補貼。國家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對關鍵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產業化給予補助,支持新技術的示范項目建設和設備的國產化;二是投資貼息補貼。通過相關部門由中央財政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項目提供貼息。例如,國家發改委每年擁有1. 2億元人民幣的貼息貸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水利部有3億左右的貼息貸款用于小水電的發展。三是項目補貼。中央政府通過不同的渠道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補貼,如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推廣,小水電、小風電機和光伏發電示范和推廣工作等。四是電力上網補貼。對于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如果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25元。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比上一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項目的補貼電價遞減2%。
(2)地方政府補貼
地方政府的補貼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于資源條件和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認識的差異,各地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政策有較大差異。但各地都對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的推廣應用采取了補貼措施,部分地區對小型風電機和小型光伏發電系統的推廣給予了較大的補貼扶持,如內蒙古牧民購買一套100瓦風力機或16瓦光伏系統補貼200元,新疆每套補貼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統補貼300元,甘肅每套光伏系統由地方財政和光電基金補貼300元。
2.國債投入
利用國債資金是臨時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針對具體幾個項目而言的。例如,原國家經貿委的國債風電項目利用2000年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第四批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建設8萬千瓦國產風力發電機組示范風電場。
(二)稅收政策
1.增值稅
目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增值稅政策,只是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給予了增值稅優惠:一是人工沼氣的增值稅按13%計征;二是規定風力發電的增值稅按8.5%計征。
2.關稅
自1998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這兩個項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設備,主要是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
3.所得稅
對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如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的內資企業,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涵蓋于《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4年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等規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內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其他的地方性稅種
一些地方考慮以加快設備折舊的方式來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部分地區對風電機占地采取了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現行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側重政策的宏觀性,比較零散,而且缺少與之相配合的實施細則,具體表現為:
1.缺乏政策的系統性
我國的財政政策結構比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統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資方面的支持為主,對促進可再生能源設備國產化、增加可再生能源產品的供給以及加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政府采購等系統的政策措施考慮不夠;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單一,主要集中于風力和小水電。
2.市場開拓政策力度小
我國現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側重于技術研發,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力度明顯不足。而對于在生產補貼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在2006年開始實施了一部分生產補貼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還沒有,使得許多企業出現了“有產量、無市場”的現象。
3.邊遠地區的政策扶持不夠
我國現有的財政補貼政策雖然直接推動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和農牧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但是對于鼓勵和支持貧困地區、偏遠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4. 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激勵不夠
發展可再生能源存在著體制,缺乏上級對下級政府有效的激勵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財政方面的考慮,不愿意對可再生能源進行財政支持。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系統性,優惠水平不夠以及缺乏其他相關政策的搭配,具體表現為:
1.增值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給予增值稅優惠的統一規定,其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氣13%的增值稅率和風力發電8.5%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
2.關稅
一方面進口關稅的優惠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設備上,并且是有限范圍內的設備,例如對外資企業可再生能源項目進口關稅的減免僅僅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對國家重點鼓勵的項目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重點項目根據不同的進口產品和技術目錄免稅,實行不同的進口稅收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可再生能源進口設備范圍大于內資企業,顯然這會使該行業內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競爭待遇不平等。
3.企業所得稅
我國一直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優惠辦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據當地情況,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出臺了一些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區之間不統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對于可再生能源在研發、再投資方面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優惠措施。
4.其他稅種
我國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都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實際上,在這些稅種中采取優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營成本,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消費。
三、國外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可再生能源對未來能源供給的重要作用,紛紛采取立法和各種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和推廣應用,使得可再生能源產業得到快速發展,其中一些國家的財稅政策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
美國政府自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以來不斷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圍,從財政補貼、政府采購到直接減稅、加速折舊、稅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僅有聯邦政府的扶持還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過公開招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實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對項目經費進行控制,并吸引社會資金加入;二是提出補貼,如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補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規定政府的綠色產品采購;四是直接減稅,如對太陽能和地熱的非電力項目永久性減稅10%,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每發l千瓦時減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過的新《國家能源政策法》明確規定,美國將在未來10年內,向全美能源企業提供146億美元的減稅額度,鼓勵能源行業采取節能、潔能措施;五是加速折舊,根據《能源稅收法》,可再生能源企業可獲得5年的加速折舊;六是采取技術開發抵稅和生產抵稅的方式抵免企業所得稅;七是個人所得稅方面,2005年美國推出的新能源法決定將拿出13億美元鼓勵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陽能等。除了這些聯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華盛頓州、俄勒岡州等為了發展風電,也采取了對風電產業的減稅或免稅等很多辦法。
(二)德國
德國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財政政策方面,其財政扶持涵蓋了整個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在研發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萬歐元,用于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動太陽能、風能和地熱的開發;在投資補貼方面,德國政府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并且根據《電力供應法案》,風力發電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的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在產出補貼方面,德國政府根據2000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不同運營成本的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如對風電給予每千瓦時9.1歐分的補貼,至少持續5年;在市場推廣方面則通過給予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
(三)印度
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較快的國家,其風力發電發展最快。印度鼓勵國內投資和獨立發電商的發展,吸引國外投資者向電力部門投資。因此,風力發電被列為印度能源工業的重要項目,并得到迅速發展。這主要歸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力發電方面給予了強有力的財稅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風力發電的具體財稅政策如下:
在財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資公司,專門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開發提供低息貸款,幫助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融資;非常規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財政優惠政策;可再生能源開發署還設立了專項周轉基金,通過軟貸款形式資助風電項目;另外,印度政府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行成本,特別提供10%-15%的裝備投資補貼。
在稅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額免除風電設備制造業和風電業增值稅;對風電整機設備進口提供25%的優惠關稅稅率,免除散件進口關稅;對風力發電設備實行100%的加速折舊政策;風力發電企業5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利潤用于投資風電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稅;減免風電項目的貨物稅、銷售稅及附加稅。
四、對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發展的建議
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同時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政策
1.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
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以及科技推廣的長遠規劃,具體操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融資渠道多樣化。
專項發展基金的資金融資渠道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一是財政撥款,既可以是財政直接劃撥一般性稅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項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充實。二是電力附加費,即在零售電價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費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三是排污費或污染稅,即向發電廠或電力公司征收污染稅或污染費,并將其中一部分資金作為基金。
明確基金的使用范圍。
我國財政收入有限,需要補貼支援的事業很多,因此只能有選擇地進行財政支持。總體上,我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將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列入國家規劃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點工程和項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點產業項目;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但商業性資金尚不具備進入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里的中小企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特別是西部地區、偏遠地區的電力設施建設。
加強基金的專項管理。
財政管理部門要把好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的準入關,同時建立專項資金流動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監測系統,多部門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2.采用多樣化的財政支持方式
(1)財政補貼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補貼政策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為更多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礎研究項目提供補貼,擴大研究的范圍;二要為可再生能源應用性研究項目提供補貼,促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從而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發揮財政桿杠效應;三要對產品產量進行補貼,這有利于增加產品產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四要對消費者進行補貼,這可以鼓勵消費,擴大市場,反過來促進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五要解決貧困邊遠地區的用能問題,保障他們的最低能源需求。
(2)財政貼息
首先要適當增加貼息額度,擴大貼息范圍;其次要適當延長貼息期限,可再生能源這一新興產業本身就有投資期限長,見效慢的弱點,財政貼息若要有效發揮作用,必須要延長貼息期限;最后還要豐富提供貼息的機構,如允許商業銀行進入,從而拓寬融資渠道。
(3)價格支持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開始實行“競價上網”,由于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單位成本遠高于常規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綠色電力肯定難以上網。但是發展綠色電力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對社會具有很明顯的正外部性。因而從福利經濟學中“庇古稅”的角度看,政府有義務給予綠色電力價格補助或允許綠色電力以固定價格全部上網,超出均價部分由政府承擔。
(4)政府采購
對于綠色電力這種大宗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通過政府補貼保證其上網從而拉動需求。對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如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照明產品,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及其他機構的采購主題的引導保證他們對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優先購買,從而拉動需求。
(二)稅收政策
我國目前正在簡化稅制,并決定在“十一五”時期及此后一段時間內實行“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因此不宜設立專門的可再生能源稅收制度,而應當結合我國今后一段時期的稅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個稅種。
1.增值稅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投資結構的特殊性決定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過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來源于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進項稅少,單位能源供應成本中增值稅的比例要比常規能源生產企業大,這不利于與常規能源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所以建議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不含稅電價,也可以降低含稅的上網電價,對發電企業和電網都有利。
(2)推行消費型增值稅。現在全球只有中國和印尼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按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率推算,稅率水平遠高于西方國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已是必然趨勢。并且可再生能源企業有特殊性,因此應該盡快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從產品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
2.關稅
(1)調整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優惠關稅適用范疇。首先應該保證內資可再生能源企業和同類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相同的關稅優惠政策,從而保證內外資企業可以公平競爭,保證國內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其次,擴大優惠對象,不僅電力設備、零部件可以享受進口關稅優惠,其他用途的國內不能生產的可再生能源轉化利用設備也應該享受適當的進口關稅政策;另外,除有免稅規定的特定項目,對國內能夠生產并且設備技術已經成熟的整機進口應該適度征收關稅。
(2)實施對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電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電池。我國生產這些產品的技術、產量相對其他可再生能源產品具有比較優勢,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和關稅優惠,以擴大國內產業的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所得稅
關鍵在于制定一個國家和地方政府協調一致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關注。
(1)擴大優惠對象,拓展優惠區域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初級階段,規模很小,即使對整個產業實行所得稅優惠也不會對全國稅收平衡造成大的影響,因此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應該只局限于蔗渣發電、沼氣發電等幾個領域內,而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及非電利用技術都實行相應期限的優惠。另外,我國現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減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開發區,但可再生能源企業大多分布于自然條件惡劣的地區而并非在開發區內,所以應當將區域優惠轉化成產業優惠。
(2)實行再投資退稅
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滾動發展,鼓勵發電企業把經營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項目的投資,實行再投資所得稅抵扣優惠;對其他可再生能源企業經營所得再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相應給予所得稅的部分退還。
(3)提供更優惠的扣除項目
對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進行全額稅收抵扣,并且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對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生產設備,經稅務部門審核認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對于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需要的儀器、實驗設備,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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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暖通 節能未來方向 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TU831 文獻標識碼:A
1暖通向節能方向發展的意義
首先,暖通向節能方向發展是必然趨勢。綠色節能環保是當今世界的主題。節能的同時必然會為社會的綠色環保服務。另外,節能有利于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能源是社會發展的必須品,沒有能源,不要說社會發展,人類的基本生存都會存在問題。因此,在能源枯竭之前,作為暖通人,我們必須針對實際情況找到暖通節能的方向及方法。
2暖通節能的未來發展方向
暖通節能的未來發展可大致分為兩大方向,一是提高設備的能源利用率,二是尋求更高效率的可再生能源為暖通服務。另外,利用低品位能為暖通服務也會起到一定的節能作用。找準暖通節能的未來發展方向,是整個世界節能的福音,也是暖通行業前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1提高設備的能源利用率
好的設備無論是在使用前期,還是在后期,或是在維修期間,從某種程度上會或多或少優于較差的設備。一些暖通設備的好壞會極大地影響能源利用率的大小,能源利用率的大小是評判這些設備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提高設備能源利用率是我們未來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之一。
2.1.1推進研究更高能源利用率的設備
無論什么行業,要想在社會上長期立足,靠的一定是優良的產品質量以及優秀的產品技術或理念,其中產品質量最為重要。因此,為了節能這個優秀理念的普遍實現,暖通人必須用較多時間及智慧推進研究出更高能源利用率的設備。
目前我們用的都是機械設備。一個暖通機械設備由很多構件組成,每個構件又由很多零部件構成。以壓縮式制冷機為例,壓縮式制冷機由四大部件組成,分別是蒸發器,壓縮機,冷凝器,膨脹閥。要想研究更高能源利用率的制冷機,我們最主要的是提高制冷機制冷效率,使制冷效率越來越接近于逆卡諾循環的制冷效率。從理論上講,制冷效率最主要的兩個影響因素是蒸發溫度和冷凝溫度。這兩個溫度主要跟制冷劑各部件有關,而不是單純的只跟蒸發器和冷凝器有關。從各個構件入手,改進更構件的性能,再進行合理的組合安裝,一臺更佳能源利用率的設備在不斷的創新和實踐中就誕生了。
當然,暖通設備的發展離不開新構件和新設備的產生,我們需要從實際入手,找到設備的缺陷,在無法用舊構件甚至是整個舊設備滿足人類日益增長的需求時,我們需要在前輩們的基礎上創新和發明。
2.1.2推動暖通服務到其他可節能領域
當暖通運用到其他領域能夠達到節能效果時,我們有義務將暖通推廣到這些領域。試想,如果空調冷凝器散出的熱量可以大部分收集并且實現生活用水的初加熱,我們一旦將這一技術不斷優化并廣泛應用,我們將節約大量電能。
2.2尋求更高效率的可再生能源為暖通服務
現如今很多暖通設備都是利用不可再生能源為生活交通環境服務,最終大多能源轉化成不會被再次利用的低品位能,沒有達到節能目的。為了節約能耗,并且推動社會發展,我們必須利用可再生能源為暖通行業服務。可再生能源有很多種,常見的有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能等。我們需要根據地域分析及實際開采獲取可再生能源技術得到豐富且可以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2.1太陽能豐富地區的暖通設備選擇及利用
對于太陽能豐富地區,我們需要選擇利用太陽能工作的設備,在進行暖通設計安裝時需要從長遠的節能考慮,爭取實現太陽能設備區域化。
2.2.2尋求其他高效率可再生能源為暖通服務
實現已有可再生能源的轉化,找到新的可豐富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任務。另外,每個地區的可再生能源不同,每個地區可以使用的
暖通設備不同,我們必須從大局考慮,逐一排除,為每個地區找到最佳的可再生能源為暖通設備節能服務。
2.3利用低品位能為暖通服務
中國目前能夠回收利用的低品位能來自于高溫煙氣中的顯熱和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可燃氣,中低溫余熱(即低品位余熱)基本上還沒有回收。但低品位余熱作為產能和用能的關鍵環節,它的利用對于節能來說意義非凡。
溴化鋰吸收式熱泵在工廠余熱回收中的應用已經越來越廣泛,它利用工廠低溫余熱熱源的熱量,將低品位能轉變為高品味能。因此在熱電冷三聯供等大型系統中,可以推廣吸收式系統實現對各種低溫余熱的高效利用,從而實現節能環保。
熱管是一種由管殼和工質組成的高效導熱元件,以相變(蒸發和凝結)換熱作為傳熱的主要方式,具有傳熱能力大、溫度控制能力強、傳熱效率高等特點。熱管廢熱發生器可以直接利用煙氣余熱,有別于通過換熱器和余熱鍋爐轉化為蒸汽或者熱水進行熱利用的方式。因此,我們可以考慮用熱管廢熱發生器代替換熱器等構件來實現低品位能的利用。
2.4推動可再生能源與新設備結合的區域化創新發展
有些地區某種可再生能源非常豐富,但是并沒有這樣的暖通設備可以將其較好的利用,當地居民也在繼續消耗著不可再生能源進行需求的實現。為此,我們需要改良舊設備,發明新設備,實現該地區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實現該地區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