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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

        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

        第1篇: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

        關鍵詞:上市銀行;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

        中圖分類號:F8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9-0-01

        一、實質性漏洞的概念

        PCAOB將實質性漏洞(Material Weakness)定義為會導致上市公司年度或中期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風險,并且這個風險難以被發覺及有效預防的一個或多個缺陷。Ge和McVay(2005)將實質性漏洞分為九類:賬戶式、人員培訓,期末報告與會計政策,收入確認,職責劃分與授權,對賬,子公司式,高管層和技術方面。以下中信銀行的案例分析參照此分類標準。

        二、中信銀行內部控制實質性漏洞披露狀況

        中信銀行于1987年建立,2007年實現A+H同步上市,已成長為一家具強大增長勢頭和競爭力的全國性商業銀行。

        (一)中信銀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狀況

        1.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分布

        通過對中信銀行上市以來的5份年報、內控自我評估報告和內控審核報告進行整理分析,我們發現其公開披露的內控信息主要集中于年報中的監事會報告,公司治理報告、年終審計報告以及內控自評報告和內控審核報告里。監事會報告對內控的披露較簡單,主要是對內控自評報告的審閱意見,上市五年均無異議。公司治理報告主要是對本年度內控的建立健全情況和內控的自評情況進行披露,內容較詳盡。內控自評報告逐年有統一格式,包括本年度內控的基本情況,內控存在的不足、下年度的改善措施及內控自評。董事會報告和重要事項未對內控進行披露。

        2.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連續性

        中信銀行2007-2011年內控披露的位置是一致的,并且沒有間斷,這得益于我國在上市公司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制度逐漸完善,2006年頒布了有“中國薩班斯法案”之稱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下稱《指引》),2007年頒布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下稱《辦法》)。2007年上市的中信銀行,對相關監管制度的把握是較充分的。

        (二)中信銀行實質性漏洞披露狀況

        1.實質性漏洞披露的數量

        2007年未披露實質性漏洞可能因為上市首年想給各利益相關者一個好印象,同時《指引》和《辦法》剛頒布不久,中信銀行可能還沒能力馬上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如下表所示,中信銀行于2008和2009年各披露了4項和3項實質性漏洞,均披露于內控自評報告。2010和2011年未披露,這體現了其通過對實質性漏洞的識別、分析和彌補,建立起較完善的內控體系,相對有效的預防了風險。

        中信銀行2007-2011年間披露的實質性漏洞

        2.實質性漏洞披露的類別

        中信銀行披露的實質性漏洞類別各異,說明其面對的內控問題是復雜和嚴峻的。其中出現較多的是高管層和職責劃分與授權兩類,也表明其管理層的風險控制能力還存在不足,同時操作不規范的情況還難以杜絕。

        三、結論及建議

        分析表明,中信銀行實質性漏洞的披露主要集中于內控自評報告,內控審核報告流于形式,未涉及公司內控的具體內容。對于實質性漏洞的披露,管理層不夠重視,沒有逐年披露也沒有分類別披露。

        據此,本文對我國上市銀行完善其內控實質性漏洞的披露提出建議:第一,上市銀行董事會提高對實質性漏洞披露的重視。實質性漏洞的識別和披露不僅涉及上市銀行自身的持續發展,也涉及各利益相關者是否能取得可靠信息作出有效決策;第二,建立統一的實質性漏洞評價標準體系。目前我國對實質性漏洞的評價還缺乏一致的標準,使實質性漏洞的識別較難,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建立統一的評價標準體系。另外董事會在利用評價標準體系時,要與本行的具體控制環境結合,更準確的識別本行的實質性漏洞;第三,完善內控相關監管制度,加強處罰力度。對于內控的相關監管制度應增加與實質性漏洞披露相關的要求,對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強制性要求,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不遵循公司的處罰力度,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2篇: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

        關鍵詞:支付體系 監督管理 政策建議

        一、我國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現狀

        近幾年,我國在推進支付體系建設發展的同時積極開展監督管理并取得階段性成果。一是明確了監督管理目標和范圍。中國人民銀行在推進我國支付體系建設的進程中,確立了安全和高效并重的監管目標,堅持在確保支付體系安全穩定運行的同時,提高支付體系運行的效率。根據監管目標,監督管理范圍應當包括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的穩定運行、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安全使用、支付服務市場和支付服務組織的規范運作。二是建立了監督管理的法律基礎。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的法律基礎日趨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等法律為基礎,《票據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及支付清算系統業務管理辦法等為支撐的支付體系法規制度體系。三是確立了監督管理體制框架。支付體系建設發展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實施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的主要力量,一直積極履行支付體系監督管理職責。隨著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成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公司治理、自我約束”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更加清晰完整。四是形成了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定期支付體系季報、年報以及《中國支付體系發展報告》,公開披露支付體系運行情況及監管政策信息,促進了支付體系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有關金融基礎設施的評估要求,人民銀行采用《重要支付系統核心原則》,積極開展支付體系自評估工作,推動支付系統不斷完善。組織開展支付結算執法檢查,規范支付結算業務行為,排查業務風險,督促支付體系法規制度貫徹落實。總體來看,中國人民銀行依法調整定位,更新監管理念,明確監管目標,創新監管手段,健全工作機制,支付體系監督管理體制基本確立。

        二、支付體系監督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監督管理法規制度有待完善

        在立法形式方面,目前的法規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層級偏低、內容分散等問題,亟待梳理整合。在法規內容方面,現有支付體系法規制度主要規范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統相關業務行為,并集中體現為業務流程、業務操作等內容的具體規定,而關于新型支付業務、結算最終性的確定、指定重要支付系統等可能引發各類風險的關鍵問題尚無明確法律界定。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我國的FSAP評估報告中已經明確指出我國支付體系法律基礎不完善。此外,關于強化中央銀行支付體系監督管理職責的法律制度存在缺失,現有法律法規關于監管職責的界定比較籠統,并沒有對監管范疇、監管程序和監管要求進行詳細規定,實際工作中監管主體交叉或重復監管的問題也比較突出,導致中央銀行實際履行的支付體系監管職責與法律賦予的監管權力嚴重不對等,不利于中央銀行主動、準確、全面地履行職能。

        (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有待明確

        盡管我國已將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非現金支付工具、支付服務市場和支付服務組織四個重要方面納入中央銀行監管范圍,但目前僅對銀行結算賬戶、部分非現金支付工具和人民銀行運行管理的支付系統等幾個方面實施了相對有效的監管,而對新興支付工具、支付機構特別是其他可能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支付系統的監管體系尚不成熟。面對多項監管任務,如何有重點、高效率組織實施監管范圍內的各項監管活動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監督管理方式有待改進

        總的來看,現場檢查方法有待優化,非現場監管方式運用不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結合互動欠缺?,F場檢查方面,一是檢查實施仍然停留在一事一查階段,制度化常規化工作機制亟待建立;二是檢查前對有關支付體系和風險事件數據信息的分析、篩選和運用不夠,檢查中對業務合規性與合理性的把握和判斷不夠靈活,缺乏系統科學的檢查方法;三是檢查主要以國內法規制度為依據,對國際監管原則和標準的運用不夠。

        非現場監管方面,一是有關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主體的非現場監管主要依靠案件線索報送,并通過事后調查研究的方式實現,非現場監管信息化建設滯后,非現場監管的事前控制功能缺失。二是以市場為導向(如收費政策)的非現場監管手段運用不夠。

        (四)監管工作機制有待優化

        目前的支付體系監督管理主要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具體實施,人員不足、資源緊張的情況突出。與此同時,人民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部門合作監管的工作格局尚未形成。隨著支付清算協會成立、銀行機構協助監管支付機構備付金工作思路的確定以及跨部門合作監管工作機制的完善,行業自律組織、銀行機構以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也將成為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的重要力量,各方面監管資源需要有效整合配置,監管職責邊界需要盡快確定,監管合作機制亟待建立和完善。

        三、強化監督管理的政策建議

        國際金融危機后,世界主要經濟體對金融體系實施了更加嚴格的監管,并特別注重加強支付體系監管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國應按照法規制度與監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思路,以監管型服務向服務型監管轉變為方向,通過完善監督管理制度,確定監督管理重點,提升監管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有利于規范管理和風險防范、促進市場競爭和金融創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支付清算結算法律法規與監督管理體系。

        (一)完善支付體系監管的法律基礎

        支付體系監管法規制度是中央銀行履行監管職責的法律基礎。目前來看,實現途徑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正在制定和計劃修訂的法規制度明確中央銀行監管要求、監管職責和監管權力。人民銀行正在制定的《銀行卡條例》作為規范銀行卡業務活動的法規,可以賦予中央銀行監管銀行卡清算市場職責;正在制定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和《支付機構互聯網業務管理辦法》在規范支付機構業務行為的同時,應明確和細化中央銀行具體監管職責和權力;擬制定出臺的《支付系統監管條例》應重點解決零點法則、結算最終性以及中央銀行指定支付系統并納入監管的權力;計劃修訂的《票據法》、《票據實施管理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可以根據業務發展和監管工作目標,對不適用的業務制度和中央銀行履行監管職責的內容進行調整。二是通過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確認中央銀行對支付體系的監督管理職責。目前,人民銀行已經啟動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強化支付體系監管職責是此次修訂的重要內容。人民銀行將根據多年支付體系履職實踐,結合中央銀行強化支付體系監管,確保金融穩定的發展趨勢,重新確立中央銀行在支付體系發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確統籌支付體系發展、實施支付體系監管的職責,賦予實現監管職責所必需的監管手段。

        (二)明確支付體系監督管理的重點

        由于監管對象與監管目標關聯程度不一,各國中央銀行監督管理范圍不盡一致,但將重要支付系統納入監管范圍并作為監管重點已達成普遍共識。金融危機后,世界主要經濟體對金融體系實施了更加嚴格的監管,并特別注重加強支付體系監管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支付體系發展處于基礎設施基本健全、非現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務主體迅速發展不斷豐富的特定階段??傮w來說,保障系統穩健和規范市場發展是安全高效監管目標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方面,但從重要性、可替代性以及風險關聯性等方面看,支付體系內的重要基礎設施應該作為中央銀行監督管理的重點。依據國際經驗來看,一個支付系統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就被認為是重要支付系統:第一,是該國唯一的支付系統,或者就支付總額來說,是該國的主要系統;第二,該系統主要處理的單筆支付金額很大;第三,該系統為金融市場交易或為其他支付系統提供資金結算。此外,系統的不可替代性也應成為重要支付系統的判斷標準之一。

        (三)強化支付體系監督管理措施

        為適應監管規模不斷擴大對監管工作提出的要求,應分開設置支付體系監管部門和政策部門,不斷充實業務、管理等方面的人員,保證監管資源充足有效。加快研究PFMI(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原則)等國際監管新標準,制訂實施策略和推廣計劃,適時組織開展系統自評估工作。靈活高效應用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等監管手段,形成制度建設與監督管理相互支撐的良性機制。

        第3篇:金融機構自評估報告范文

        上海網貸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最新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xx]221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xx年第1號)及相關政策法規、監管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注冊的公司法人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客戶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安全、客戶保護等方面制度。

        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強資本實力;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任具有豐富金融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加強員工培訓教育,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專業水平及職業道德水準。

        第五條 在上海市金融綜合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框架下,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共同牽頭,會同人民銀行上??偛?、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網信辦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引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推進各區政府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規范發展與行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金融辦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上海銀監局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行為監管;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市公安局負責對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市網信辦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本市各區政府是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在市聯席會議統一領導下,接受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等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具體承擔對注冊在本轄區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風險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及各區政府應當配備專門力量,切實履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職責。

        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及各區政府明確承擔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區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外部中介機構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輔助開展部分專業性工作,并應當將相應費用支出納入年度預算安排。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八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向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

        (二)區監管部門通過多方數據比對、信用核查、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部門會商等方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后,認為提出申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初步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的,應當在指定的媒體(網站)上就有關事項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接受社會監督及投訴舉報;

        (三)公示期滿后,如未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形,由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注冊地所在區政府出具明確意見,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函送市金融辦;

        (四)市金融辦收到有關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并經征詢上海銀監局等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認為提出申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符合備案登記相關規定,予以辦理備案登記的,應將備案登記情況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監管部門同意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的行為,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十條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備案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繳資本、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官方網站網址及ICP備案號、相關APP等移動端平臺名稱、服務器所在地等;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以及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信息安全、客戶保護、財務管理等相關制度;

        (四)經營發展戰略規劃;

        (五)股東資料。包括各股東(股東名冊內的股東不得為他人代持股份)名稱(姓名)、出資金額、出資比例等情況,以及企業股東及個人股東的信用報告,個人股東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風控、法律合規、稽核審計部門負責人,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下同)資料。包括基本信息、個人簡歷、學歷及相關專業資質證明、信用報告、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租賃合同等(公司實際經營地應當與住所相同);

        (八)全部分支機構及其所在地、負責人;

        (九)合規經營承諾書;

        (十)本市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審核回執(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機關網絡安全部門提交符合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的證明材料);

        (十一)與第三方電子數據存證平臺簽訂的委托合同存證的協議復印件;

        (十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

        (十三)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根據相關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區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在本辦法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各區監管部門應當依據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和尚未納入分類處置范圍的機構,在其完成對照整改并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在本辦法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備案登記申請書中說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總體情況及產品信息、客戶數量、業務規模、待償還金額,平臺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處置情況,以及原有不規范經營行為的整改情況等;

        (二)公司信用報告:

        (三)律師事務所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經營情況的法律意見(可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合并出具);

        (四)公司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在財務會計報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信息,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情況專項審計報告;

        (六)市金融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取得備案登記前自行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按照本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對新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市金融辦應當自受理有關區政府出具的書面意見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做出辦理備案登記或不予辦理備案登記的決定。

        對在本辦法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區監管部門、市金融辦應當分別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做出相關決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辦理時限內。

        第十三條合規經營承諾書需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申請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持股5%以上的股東,以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簽章確認: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依法合規經營;

        (二)同意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接入有關監管信息系統,及時報送、上傳相關數據;同意并授權合作的電子數據存證服務機構將相關存證數據按要求報送、上傳監管部門;同意并授權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將資金流數據按要求報送、上傳監管部門;同意并授權合作的征信機構將交易數據按要求報送、上傳監管部門;

        (三)同意監管部門將備案登記、日常監管中報送的相關材料向社會公示;

        (四)確保及時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真實、準確、完整的數據、資料;

        (五)接受監管部門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措施,并確保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應當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其工商登記信息、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基本運營設施、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業務模式合法合規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為在本辦法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還應當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經營行為是否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以及原有不規范經營行為是否整改到位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為在本辦法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的業務經營情況專項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客戶資金存管、業務經營數據、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重點環節的審計情況、審計意見。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法律意見書的出具時間,專項審計報告的報告期截止時間,均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備案登記申請的前3個月之內。

        第十五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備案登記后,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

        (一)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業務資質;

        (二)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上述每一事項辦理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向市金融辦書面報備。

        第十六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向市金融辦申請備案信息變更登記:

        (一) 變更名稱;

        (二) 變更住所;

        (三)變更組織形式;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分立、合并、重組,或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

        (八)設立或者撤并分支機構;

        (九)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變更;

        (十)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

        (十一)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取得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相關合同、協議等證明材料;涉及第(六)、(七)項變更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七條取得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計劃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書面告知市金融辦,并注銷備案登記。

        取得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提請市金融辦注銷其備案登記。

        第三章風險管理與客戶保護

        第十八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接入本市網絡金融征信系統(接入時間應當在取得備案登記后3個月內,條件成熟時應當及時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互聯網平臺及相關文件、協議中以醒目方式向出借人提示網絡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明示出借人風險自擔,并應經出借人確認。

        第二十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借款人的年齡、身份、借款用途、還款能力、資信情況等進行必要審查,避免為不適當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客戶信息安全保護及投訴處理制度,不得不當使用、泄露客戶信息,對客戶投訴應當依法、及時答復處理。

        第二十二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行業監管制度、自律準則開展信息披露;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更加全面、及時地向社會公眾、平臺客戶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金融辦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上海銀監局協助、配合市金融辦開展相關工作,包括辦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及變更、注銷登記,組織、指導各區監管部門、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做好相關風險防范處置等。

        上海銀監局負責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市金融辦協助、配合上海銀監局組織開展合規認定、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投資者保護等行為監管工作。

        各區監管部門接受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的業務指導,具體承擔對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職責。

        國家有關部門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接受相關監管部門的指導、監督,開展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信息披露、產品登記、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的自律規則,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會員糾紛;

        (三)接受有關投訴、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法律法規、有關行業監管規定及監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行業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通過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向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報告情況: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各區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市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其處置情況報送市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向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監管部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每年度結束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公司業務合規情況進行評估,聘請具有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本公司信息系統安全等級情況進行測評,并應在上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報送相關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及信息安全等級測評報告。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報送上月經營情況統計表、財務會計報表;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報送合規經營情況自評報告。

        各區監管部門應當在每月10日前,向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報送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上月經營情況匯總統計表、相關財務會計報表;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報送轄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經營情況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市金融辦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行業監管規定,指導各區監管部門對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可將分類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各區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各有關方面,加強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社會信用聯合激勵和懲戒,在行業內促進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誠信氛圍。

        第三十一條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建設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信息系統,逐步將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業務信息、信用信息、監管信息、風險預警信息等納入系統進行動態管理,促進建立健全監管信息共享與工作協同機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相關信息按規定報送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或欺詐活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機制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取得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銀監局、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市金融辦注銷其備案登記,市金融辦也可以直接注銷其備案登記:

        (一)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

        (三)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系及其他監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一般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悉企業運營情況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

        (四)取得備案登記后6個月內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或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6個月的;

        (五)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

        市金融辦應將注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函告上海銀監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網信辦等相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設立及經營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損害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合法權益的,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及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可將相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報送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日常監管過程中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測評報告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相關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相應文件,并應對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及各區監管部門發現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可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并移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自律組織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規則、風險管理、信息披露,以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等相關事宜,按照《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各區監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情況,及時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市(區、縣)監管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在本辦法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應當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或有關監管部門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的監管要求及時進行整改;在規定或要求的整改時限內無法完成整改的,應向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及后續整改計劃,經注冊地所在區監管部門同意后,應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及時遞交申請材料。

        第四十條 未取得備案登記或被注消備案登記,但實際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根據違法違規實際情況和情節輕重,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網貸監管細則征求意見稿解讀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征求意見稿,網貸信息中介機構取得備案登記后,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以下事項:

        (一)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業務資質;

        (二)選擇在本市設有經營實體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商業銀行進行客戶資金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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