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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可再生能源意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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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再生能源意義

        第1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關鍵詞: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發展動力

        1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基本狀況

        在電力營銷中能夠進行發電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風能、太陽能、潮汐能、沼氣等,將其轉變成電能的過程無需使用煤、油和天然氣等化石用料,減小了環境污染,與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綠色城市的目標相一致,同時,運用可再生能源將有效幫助目前電力企業的市場營銷發展,并且還能夠提高相關電力企業在該領域中的競爭優勢,那么將非常有助于緩解目前在電力營銷中的各種障礙。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電力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大力支持,資助相關科學技術手段的研究和開發工作,為電力營銷市場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工程提供必要的資全補助,并制定不同階段的優惠政策等,以此保障電力市場的快速穩定發展。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與市場的繁榮,電力企業依舊缺乏一整套電力營銷市場化的機制,加之電力價格中定位的不夠科學、合理,導致了比較突出的可再生能源缺乏問題,以及與常規的電力競爭優勢問題,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帶來障礙。但是,隨著電力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化,用戶也開始能夠獲得選擇各類供電商或者是其他電力產品的權利,而我國消費者已經可以充分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優勢與重要意義,又為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提供了有力條件。

        2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障礙

        通過閱讀大量資料,結合筆者實踐經驗,本文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影響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障礙進行分析與總結。

        2.1電力營銷領域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在生產過程中沒有或很少排放對環境有害的廢物,是對環境友好的二次能源,但是由于我國用于發電的可再生能源地區分布不均,直接影響了其開發利用及市場營銷。從全國整體情況來看,我國擁有相當豐富的可再生電力能源,能夠進行開發的風電裝機容量達到10億KW,圖1為2011年國際新能源網的我國風電裝機容量超過百萬千瓦的省份柱狀圖。從圖1中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十分豐富,但是明顯的分布不均,這些豐富的可再生電力能源基本上都分布在經濟不發達,交通較為落后的西部地區,如內蒙古、甘肅等地,其中,內蒙古裝機容量1275萬千瓦,居全國首位。但是這些地區由于市場需求能力小、開發能力也不足、開發商的經濟實力薄弱,嚴重限制了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導致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率較低,在整個電力營銷中所占比重小。

        2.2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價格存在劣勢

        從我國電力價格整體來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價格相對較高,因此在電力市場營銷中存在較嚴重的劣勢。電力市場是相對壟斷性的市場,其競爭機制的建立并不到位。我國雖已經制定了一些保護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因其本身就不完善而未得徹底實施,比如太陽能發電的價格要比煤高出許多,而煤電優惠政策更多,執行效果也更明顯,非常不利于太陽能等可再生電能的推廣與使用。在發達國家,針對煤電等礦物發電要征收能源生態稅,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而我國到目前為止并未制定此方面的政策。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營銷起步晚,規模效益尚未形成。一些規模較小的可再生能源電廠,成本高,技術設備多是進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網、購網和銷售三種電價偏高,制約了可再生電力能源市場的發展。

        2.3政府對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支持不夠

        國外可再生電力能源市場迅速發展,究其原因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雖然各國扶植政策不同,但都以明確發展可再生電力能源為目標。我國雖然也開始重視發展可再生電力能源,但是對其開發和利用投入的力度依然不足,并未建立較為完善的相關政策法規,也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制度進行扶持,同時對于推動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的各項優惠政策未得到較好的落實,尚未形成可再生電力能源產業,阻礙了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的發展。

        3推動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市場發展的動力

        針對以上影響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市場發展的障礙,筆者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以推動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市場發展。

        3.1完善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制度與法規

        針對我國對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制度與法規的不完善,政府應加大力度給予支持,充分運用政府職能,促進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有效發展。在推動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的過程中,政府的主要職能為規劃、協調、監督及服務,制定出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發展規劃,并以此為依據對我國電源結構進行優化,提高可再生電力能源在整個行中所占比重,同時利用其他與之相關行業的優勢推動可再生電力能源發展。

        3.2合理開發與利用可再生電力能源

        我國有關管理部門要調整可再生電力能源發展思路,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可再生電力能源發展戰略,不斷優化電力工業結構,推動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國電力生產中的應用。各省各地區應在充分了解我國全國范圍內可再生電力能源分布的基礎上,分析與研究當今社會不同電力資源的社會需求,積極制定并落實推動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的策略。通過多種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可再生電力能源的資金籌措,力開發并合理利用可再生電力能源。

        3.3拓展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

        拓展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保障可再生電力能源能夠得到合理利用和輸送。針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分布情況,將可再生電力能源開發與利用工作同時展開,保障其開發效率及利用率,拓展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為其更好的發展提供動力。

        參考文獻:

        [1]黃夢華.中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D].青島大學.2011-06

        [2]王博.基于市場機制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均衡分析[D].西北大學.2010-06

        第2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為重點,全面推進建筑節能工作,大力發展省地節能環保型住宅與公共建筑,監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技術標準,強化監督管理,充分發揮科技的先導和支撐保障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相協調。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資源條件,在保護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二)堅持政策激勵與市場機制相結合。通過激勵政策吸引企業加大投資,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科技含量和競爭力。

        (三)堅持推廣與監管相結合。加強對規劃、設計、施工、監理和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開展。

        三、工作目標

        (一)設計單位在進行規劃和建筑設計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范和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具體特點,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與建筑一體化設計。

        (二)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施工資質,并按照設計圖紙和有關規定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三)監理單位應做好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安裝施工的監理工作,認真履行職責,杜絕不按設計圖紙施工和應用不合格產品現象。

        (四)建設單位應向建筑使用方提供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的使用方法、維修及后期管理的有關要求,提品供應商出具的產品合格證并簽訂維修服務協議,明確后期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各方責任。四、保障措施

        (一)舟曲縣可再生能源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專家委員會及時對進入我縣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進行考察論證,保證技術先進、質量可靠。

        (二)住建、財政等相關部門要及時制訂經濟扶持政策,采取減免相關規費,設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地方配套專項資金,爭取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鼓勵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大規模應用。

        (三)住建部門對按規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建設項目,要審查應用后的建筑外觀效果。

        第3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每一次大規模經濟危機的爆發都會帶來產業結構調整和全球分工格局的變化。同樣,本次金融危機的爆發不僅使人們意識到發達國家金融體系及監管機構亟待改革,也從深層次上意識到生產結構調整的重要意義。傳統的以GDP為核心的經濟增長模式已不合時宜,唯有綠色經濟發展模式才是維持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正確道路。

        可再生能源產業是綠色經濟模式中的重點投資領域,可謂是靈魂產業;它不僅可以在短期內刺激經濟的增長、增加就業機會,同時也可在長期內對減輕石化能源的依賴程度以及由此所帶來的環境及氣候問題,是維持全球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重要支撐。目前,包括美國、英國及歐盟在內的多個國家都了有關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規劃,

        我國自2005年頒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全社會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加深,對于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熱情也不斷提高。隨后,國家又于2007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于2008年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制定了明確的發展目標;同時,在《風力發電設備產業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財政扶持政策的鼓勵下,產業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其中,風能和太陽能產業的生產技術已相對成熟且資源含量豐富,是未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中最具有潛力的行業。近日,國家正在組織研究制定《新能源發展規劃》,這將會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起到進一步的提振作用。

        一、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意義

        石化能源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但石化能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價格必將因儲量的減少和開采量的下降而上漲。中國為能源消費大國,對石化能源的高度依賴所帶來的環境、氣候變化問題以及能源供給矛盾長期制約著中國經濟的發展。2008年,中國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近70%。根據海關總署的統計數據,2008年中國石油凈進口量已超過2億噸,占石油消費總量的52%。據專家預測,未來中國的石油和天然氣供應將出現更大的供需缺口。此外,中國的電力行業高度依賴煤炭資源,是造成威脅著電力供應的“煤炭矛盾”長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可再生能源在中國具有長遠的發展潛力和廣闊的市場前景,其使用不僅可為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成為中國經濟的新的增長點。

        根據國家信息中心最新的研究報告,到2020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總投資將超過3萬億元。隨著可再生能源產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其產品的生產成本將會降低,在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及價格補貼下,可再生能源產品價格將具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這將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生產和國內居民的消費。國內市場對于可再生能源投資和消費的增加是我國擴大內需的新動力。此外,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必然對相關產業的發展起到帶動作用,這將使我國的國民經濟結構更加合理。

        由此看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將會對中國政府為應對金融危機所提出的“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發展目標發揮積極意義。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現狀

        (一)風電

        截至2008年,我國風電裝機規模連續3年實現翻番增長,裝機容量達到1220萬千瓦,居世界第四位。今年年初的能源工作會議提出,要按照“融入大電網,建設大基地”的要求,在甘肅、內蒙、河北、江蘇等地形成幾個上千萬千瓦級的風電基地,預計到2010年裝機容量將突破2000萬千瓦。

        (二)太陽能

        太陽能光伏電池年產量超過200萬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和年產量均占世界產量一半以上。不過,與世界第一太陽能電池生產國的地位相比,我國的光伏發電使用情況卻與其形成了明顯的反差,2007年,中國光伏發電安裝量還不到世界份額的1%。我國太陽能電池的生產原料和市場都在國外,國內光伏發電的使用主要集中于邊遠無電地區和大城市的一些示范工程,光伏發電產業已成為一個典型的出口導向型產業。

        (三)生物質能

        我國的生物質發電屬于剛起步階段,主要是消費一些多余的農作物秸桿,但近幾年發展得很快,截至2007年底、國家已核準項目87個、總裝機規模達220萬千瓦。作為世界農業和林業大國,我國擁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不過,目前我國生物質發電項目造價高,運行成本較高,仍缺乏上網競爭能力。

        由于我國的生物質能源主要集中在農村,生物質資源的開發利用,不僅可以緩解農村及邊遠地區的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用能方式,同時,生物質能的產業化發展還可為農村經濟的發展開辟新路,有利于提高農民收入,增加農民就業機會。目前,中小沼氣在農村已成為重要的生活能源。

        (四)節能與可再生能源電動汽車

        經過“十一五”以來的技術攻關,我國節能與可再生能源電動汽車技術逐步走向成熟,自主開發的各類電動汽車已小規模進入市場進行示范運行,但在市場推廣方面一直面臨很多困難。為進一步加強對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研發、規模化、產業化的支持,近日,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啟動了“十城千輛”電動汽車示范應用工程,并陸續出臺系列措施,通過在北京等13個城市開展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示范推廣試點工作,對試點城市購置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對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保養等相關支出給予適當補助等措施。這些措施將推動我國節能與可再生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預計2010年前后中國將迎來以混合動力為主的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汽車。

        三、國際經驗

        (一)德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保護價收購”政策

        德國1991年通過《購電法》,明確了風電“強制入網”、“全部收購”、“規定電價”三個原則,規定電力運營商必須無條件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其中既包括商業發電者也包括家庭太陽能發電者輸入電網的多余電力;并有義務以一定價格向用戶提供可再生能源電力,政府根據運營成本的不同對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

        (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美國有著較為完備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規定了購買太陽能、風能設備所付金額在當年須交納所得稅中的抵扣額度,同時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規定風力能源生產稅抵減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產補助。今

        年奧巴馬可再生能源政策計劃中規定,到2012年美國電量的10%來自于可再生能源,對可再生能源實施五年的產品優惠政策;此外,對于購買可再生能源汽車的消費者,政府給予每年7000美元的稅收抵免。

        四、可再生能源產業未來發展方向

        (一)技術升級作為重點

        未來的能源格局將由資源主導轉向科技主導,設備和技術是決定能源利用狀況的關鍵因素。也就是說,在不久的將來,占有油氣、煤炭等常規石化能源并不意味著占據了能源的制高點。隨著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規能源歷史進程的推進,誰掌握了先進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和技術,誰才能擁有可再生能源領域的話語權。

        目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在呈現出的產能快速上漲的局面下,卻隱藏著某些產品生產環節技術含量不高、核心技術依然要依靠國外、低水平重復建設以及制造成本偏高等問題。因此,如何引進國外成熟技術并在消化吸收的同時,加強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攻關,快速將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當務之急。目前,大型風機的生產,以及作為太陽能電池源頭的多晶硅的生產尤為重要。同時,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應避免單一的產能規模擴大化,而應注重整個產業的技術升級;不走粗放型的增長模式,而注重科學的規劃和合理的發展模式。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入網速度

        電網建設速度緩慢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力入網難是造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與生產規模形成反差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風電、太陽能大多位于偏遠地區,電網建設相對落后,消耗電網資源比傳統能源要多,增加了電網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力發電具有不可持續性,可調配性較差,增加了入網的技術難度。以風電為例,2008年我國風電裝機容量就已經突破1200萬千瓦,但僅有800萬千瓦的裝機容量入網發電。目前,風機制造業正在朝著大型化的產業趨勢發展,這對于未來的電網建設是一個挑戰。

        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科學、健康發展必須以電力配套設施的合理建設和并網問題的盡快解決為前提。近日,國家電網公司公布了“智能電網”的發展計劃及建設方案,根據該計劃,到2020年,我國可全面建成統一的“堅強智能電網”。智能電網體系的建立可實現電網公司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電、輸電、配電和用電體系的優化管理,及可再生能源的跨區平衡。這將使目前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難的問題得以緩解,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使用,這也將是未來電網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科學制定上網價格及價格補貼

        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價的確定對能源產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中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價格機制正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近日,發改委表示,未來陸上風電的招標定價將改為項目核定價,即根據各地區的資源情況核定價格,一個地區一個基準價格,這樣的定價方式有利于風電市場的良性循環。除風電外,我國其它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上網電價的定價機制和補貼政策還處于起步階段,仍需進一步完善。

        在可再生能源的起步階段,過高的成本往往成為其規模化發展的最大阻力,這時,就需要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補貼政策,綜合考慮電網公司利益、終端用戶承受能力以及長遠的電價體系等,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成本具有一定的競爭力,大規模的應用才能成為現實。為此,我國可借鑒國際有效經驗,權衡各方利益,切實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4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關鍵詞:不可再生能源;制約因素;企業意識和能力;財務績效;市場因素;政策法規

        中圖分類號:F124.5 文獻標志碼:A

        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導致人口激增、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社會發展以過度消耗不可再生資源為代價,使兩者處于此長彼消的關系,這種不可持續的發展模式陷入梅多斯“增長的極限”的困境。工信部(2011)的研究報告顯示到2011年上半年我國原油對外依存度(55.2%)首次超越美國(53.5%),權威數據表明自1993年我國成為原油凈進口國以來10年之間對外原油依存度增長了9倍。隨著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為主體的不可再生能源儲量的日趨匱乏,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成為制約我國企業發展的重要瓶頸,因此,識別出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關鍵影響因素,會對企業提升能源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指導意義。

        1.相關研究綜述

        Birol等運用價格理論說明提高能源價格能夠改善能源效率并降低能源強度,Cornillie等認為能源價格及企業重組是影響中、東歐地區經濟轉型國家能源效率的關鍵因素,Cho等的研究發現韓國工業行業的能源結構與要素間替代關系之間存在反饋效應,Fisher等對我國2500家高能耗大中型企業的研究結果發現能源價格、研發支出、所有者形式和產業結構是企業能源效率的主要影響因素,魏楚等認為省域能源效率不同程度地受到第三產業、財政支出、進出口等因素的影響,葛世龍等在儲量不確定條件下理論上驗證了當前提高回采率政策的有效性對能源耗竭路徑的影響,熊妍婷等認為我國外貿易依存度和外資參與水平與工業能源技術效率正相關,滕玉華研究發現工業行業的R&D資本投入對提高工業部門的能源效率有顯著促進作用,武春友等采用DEA模型以能源投入、社會固定資產投入、人力成本投入、GDP指標、廢物處理、環境負荷等為指標從投入產出角度建立了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評價模型,曹明等認為技術進步是提升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

        綜上所述,以往國內外學者對能源效率的研究方法以計量模型回歸分析為主,研究角度主要是集中在國家、區域、行業、產業等宏觀層面,而從企業微觀角度的研究比較少;數據來源主要是時間序列的面板數據,而針對企業問卷量表的研究幾乎沒有。鑒于以上情況,本研究借助武春友等學者對不可再生能源效率評價的工具從微觀角度利用量表工具實證檢驗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制約因素,為企業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提供參考,并以期完善Fisher等的研究成果。

        2.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識別

        2.1問卷設計與樣本

        問卷基于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提升不可再生能源的效率須能夠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其次,若企業有效地提升不可再生能源效率,需要一定的外部環境,比如:政策法規環境、市場環境、技術創新、企業文化環境等。因此,本文設計21個影響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素,具體包括企業意識和能力、財務績效、市場環境以及政策法規等4個方面。對于每個因素,按照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法,依次設定根本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非常重要5個等級。考慮到有的企業對問卷題項相對陌生的情況,在問卷前面部分設計了提高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實踐題項,涉及能源采購、節能減排、技術工藝、市場環境和內部控制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2)的規定,高耗能行業具體包括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等6個行業。結合問卷發放和收集的可行性,在遼寧、甘肅、湖南、浙江和福建選定這些行業中代表性的企業對問卷的可靠性進行了預測試,在每個行業中選出1家企業進行訪談調研,訪談時間為3-4小時,訪談對象為經理、生產主管、財會人員和營銷人員,主要是檢驗問卷題項的內容是否易懂、合理、不足和重疊,根據測試結果,調整了少數有問題的題項。

        問卷發放的途徑有3種:①通過管理咨詢公司向企業客戶發放問卷;②對電力、熱能、冶金、MBA、化工、建材專業學位的學生發放問卷;③對項目洽談會的參會企業代表發放問卷。答卷對象以企業中、高層管理者或者攻讀碩士學位的學生為主,并填寫了企業自然信息,對于一個企業獲得的多份問卷。通過比較分析的出現偏差,進行了進一步的核實,因此問卷獲取的結果比較可靠。從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一共發出問卷370份,收回有效問卷227份,有效率為61.4%,其中化工/石化行業39份、建材行業47份、冶煉行業51份、電力熱力行業54份、其他行業36份。

        2.2因子分析

        使用SPSS17.0軟件做因子分析,識別影響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素,題項的Kaiser-Meyer-Olkin檢驗統計值為0.891,接近于1,意味著變量間的相關性強,適合作因子分析。采用最大似然法提取因子,通過方差最大法做正交旋轉,按照Kaiser標準進行特征根測試,提取了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因素的4個因子,提取的信息分別為18.0%、21.8%、19.5%和9.7%,累積解釋率達到69%,這與預測試的結果基本相符。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旋轉因子負荷矩陣,如表1所示。

        對企業意識和能力、財務績效、市場因素、政策法規等4個因子信度分析的結果顯示,4個因子的克朗巴哈(Cronbach)α系數分別為0.84、0.92、0.77和0.82,分別大于0.70的標準,結果說明以上因子都具有相當的信度。

        3.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貢獻率分析

        3.1描述性統計分析與相關分析

        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及各個題項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

        以上描述性統計分析的顯示,影響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子值處在3.50~4.00區間內,說明企業對這些因子缺少足夠的重視。政策法規方面的因子均值最大(3.86),其中“環境排放法規執法不嚴”均值達到了3.93,說明執法不嚴是影響企業不重視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最大因素。

        關聯分析顯示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制約因素之間相關性很強,再生能源的生產技術不成熟導致新能源的供給價格高企,進而會提高企業的制造成本和降低企業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執法不嚴降低了企業的違約成本,而政策激勵的不足則不能刺激企業的積極性,這些都會影響到企業的意識。

        3.2貢獻率分析

        利用層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約因素的貢獻率進行分析,如表3所示。

        對表3中的指標權重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發現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采購成本高、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穩定性不足、節能減排政策的激勵不足的權重最大;其次是生產工藝的改造成本高、環境排放物的處置成本高和環境排放法規執法不嚴,以上因素對企業提高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綜合影響力比較大。

        對4個一階因子的累積貢獻率做標準化處理,結果分別為18.0%、21.8%、19.5%和9.7%,標準化后的系數分別為:0.226、0.313、0.284和0.177。其中二階因子最終的權重系數等于其對應于一階因子標準化的系數與一階標準化系數的乘積。假設所分析4個因子分別為X1、X2、X3、和X4,則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Y與因子之間存在如下關系:Y=λ+0.226X1+0.313X2+0.284X3+0.177X4+ε。其中:λ為常數項,ε為殘值。

        4.結論與啟示

        將上述結論與Fisher等的研究結論進行比較可以發現:除了能源價格,環境排放物的處置成本、生產工藝的改造成本等財務指標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也具有重要的影響力;其次,市場因素和政策法規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另外,研究結果顯示企業的技術能力對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力并不夠大。這些結論從某種意義上修正和完善了Fisher等人的研究成果。

        總體來看,財務績效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力最大,實踐中新能源的成本不低于傳統能源,加上生產工藝改造升級成本,在經營壓力客觀存在和環境壓力軟約束的情況下,企業提升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短期收益不明顯。因此,雖然企業從意識層面感知到了能源及環境的問題,但多數企業在還處于追求經濟效益目標的行為層面上。

        能源市場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開發技術的不成熟和制造成本高企都是企業擺脫傳統粗放式增長模式的阻力,這些因素對企業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響力比較大。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能源供給方的技術能力還不足以適應市場的需求,超前的能源使用模式會給企業帶來了成本的增加,而不是成本的節約,如減少能耗投入、環境排放的罰款等。未來隨著進一步的技術發明和工藝創新,新能源最終會突破壁壘,帶來企業的能耗模式的改變。

        第5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深刻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戰略意義,以服務服從經濟社會發展為中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發展,加大城鄉建設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斷提高城鄉建設水平,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與進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

        二、目標任務

        鄉鎮農村全面推進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能的應用。市區全面推進利用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術;

        (一)城市規劃區內推廣應用太陽能和淺層地熱能。市區內電廠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滿足不了要盡可能利用淺層地熱能應用水源熱泵技術采暖。

        (二)市區重點推廣太陽能和淺層地熱。鄉鎮農村重點推廣太陽能、風能和生物能的應用。

        (三)對新建項目要積極引導和鼓勵應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公共項目(體育館、圖書館、商場、學校、醫院、車站、文化館、影劇院、大會場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均需應用可再生能源。

        (四)采用燃煤小型鍋爐房采暖及熱水供應的建筑,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重點是機關辦公場所、醫院、學校、商場、賓館、洗浴場所、酒店、寫字樓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進行節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地熱能及太陽能采暖及熱水供應,力爭市區內無煙化。

        (五)將開發利用電廠冷水塔的余熱,對于集中供熱不能滿足供熱的情況。利用地源熱泵技術補充集中供熱采暖。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煤層氣等清潔能源用于發電及城市供熱。

        三、保障措施

        (一)系統用電電費按民用電價收取,降低運營成本。對應用“可再生能源”項目。免收水資源費。

        (二)減免相關收費。政府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采用地源熱泵和污水源熱泵技術的項目,對采用太陽能與建筑一體化的建筑工程項目。政府減收工程項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同時減免供熱建設配套設施費;對在鄉鎮建設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項目,市、鄉鎮兩級政府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小城鎮建設專項資金中按一定比例給予扶持獎勵。

        (三)今后凡應用“可再生能源”供熱區域,資金支持。國家財政給予專項支持資金的同時。均享受市政府給予應用燃煤供熱區域的全部優惠政策。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鍋爐房采暖及熱水供應的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進行節能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地熱能及太陽能采暖及熱水供應。享受國家財政給予專項支持資金的同時市政府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四)切實為應用“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技術保證。成立專家機構。市政府將成立“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專家咨詢機構。

        (五)簡化辦事程序,加強政務服務。市和鄉鎮兩級政府要加強對從事“可再生能源”經營企業的服務。實行特事特辦,一站式服務”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六)積極吸引和鼓勵國內外“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在市投資建廠,培育產業發展。市政府將按照省建設廳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統設備及配套材料的行業標準和市場準入制度。強力推動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組織領導

        成立市建筑領域應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為加快推進全市建筑領域應用可再生能源工作。

        組長:略;副組長:略;成員:略

        辦公室設在市建筑節能與墻材管理辦公室,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建筑領域應用可再生能源日常工作。

        主任:建設局建筑節能與墻材管理辦公室主任

        五、相關要求

        (一)進一步提高公眾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認識,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保護環境、保護資源、促進經濟發展重要意義。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第6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關鍵詞】綠色建筑 可再生能源利用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Requirements in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s

        ――Case study of one office building project in Tianjin

        Li Bao-xin1,Yu Ying-yu2,Liu Xiao-fang1

        (1.Tianjin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Tianjin300074;

        2.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YantaiShandong264005)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requirements exist in LEED, Green Mark, and China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as essential part for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n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in these standards. Finally, the sugges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in green non-residential building is proposed and one office building project in Tianjin is studied as study case.

        【Key words】Green Building;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1. 前言

        (1)綠色建筑作為最大限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降低污染的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綠色設計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內外綠色建筑評價體系均有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同時根據不同的綠色建筑評估等級規定了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策略。

        (2)目前的綠色建筑設計中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缺少完整詳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分析過程;往往是在現有設計方案基礎上驗證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是否達標;在現有設計方案基礎上疊加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以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初投資較常規系統高,上述問題可能會降低可再生能源系統的技術適用性和經濟合理性,同時盲目堆砌技術違反綠色建筑設計的理念。

        (3)本文主要關注國內外綠色建筑評估體系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規定、不同可再生能源系統的技術特點等方面進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的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國LEED標準、新加坡Green Mark標準、天津市綠色建筑標準對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關要求,然后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對比分析與研究,對我國綠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利用進行思考,并結合天津市某辦公樓項目進行了案例分析。

        2. LEED評價標準中可再生能源利用

        美國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 Design)標準是美國綠建協會(U.S. Green Building Council)提出的以商業運作為主要運行模式的國際化的認證體系,包含街坊(LEED for Neighborhood Development)和建筑(LEED for New Construction, Core and Shell Development, Schools, etc)兩個層面的標準[1][2]。LEED標準鼓勵和認可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分為兩種形式:場地內可再生能源和異地綠色能源。鼓勵采用項目現場可再生能源的自給來減少應用化石能源帶來的環境與經濟負擔,其評價是基于場地內可再生能源提供的量占建筑能耗費用的比例,不同評分對應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求如圖1所示。異地綠色能源在于鼓勵建筑應用電網資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通過至少為期2年的可再生能源合同來從異地可再生能源產生的電力來滿足建筑35%的電耗。

        圖1LEED NC標準中不同評分對應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求

        表1新加坡Green Mark標準中可再生能源比例與評分

        3. Green Mark評價標準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Green Mark標準是由新加坡建設局制定并主導實施的、實踐比較成功并在亞洲國家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一套評價標準。該標準鼓勵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評分根據建筑的預測能源效率指標和可再生能源替代電耗的比例來進行(表1),最高得分為20分[3]。

        4. 綠色建筑評估體系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規定

        目前,我國綠色建筑申報中最常使用的綠色建筑評估體系主要有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 50378-2006,在此標準基礎上衍生出許多地方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其中《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以下簡稱天津市綠建標準)是結合天津市的地域特點和發展情況而制定的,天津地區的所有綠色建筑項目均應依此標準進行評價。天津市綠建標準中規定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總能耗的比例大于5%(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熱水量滿足建筑生活熱水消耗量的25%,或可再生能源提供采暖(制冷)滿足建筑熱(冷)負荷的10%或者地熱供暖滿足建筑熱負荷的20%),得分20分,并設有優選項鼓勵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總能耗的比例大于10%,對應的評分如圖2所示[4]。

        圖2公共建筑中優選項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

        圖3天津市某三星級辦公樓方案示意圖

        圖4建筑屋頂的太陽輻射模擬分析

        5. LEED、Green Mark與天津市綠建標準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內容對比

        5.1LEED標準、Green Mark標準、天津市綠建標準在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都具有相關的要求,綜合比較各標準中相關內容,其相同點主要體現在:

        (1)各標準都將建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作為評價建筑綠色與否的重要內容,鼓勵建筑對場地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與利用;

        (2)對應條款的評分都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例,以此鼓勵可再生能源盡可能多的采用。

        圖5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確定思路

        表2三星級綠色建筑的優選項達標分析(公共建筑+設計標識)

        5.2其不同點為:

        (1)LEED標準除了鼓勵采用場地內可再生能源外還對異地綠色能源的應用進行鼓勵,對智能電網、可再生能源發電等技術的應用具有促進作用,并對合同能源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2)關于可再生能源比例的計算,LEED標準基于建筑的能源賬單,Green Mark標準基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建筑總電耗的比例,天津市綠建標準基于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轉為一次能源后占轉為一次能源后建筑總能耗的比例;

        (3)LEED標準中對可再生能源的界定與天津市綠建標準不同,其中LEED標準認為地源熱泵等利用淺層地熱能的形式不為可再生能源利用;

        (4)對于天津市綠建標準中三星級綠色建筑的評定可再生能源利用具有必要性,而LEED、Green Mark標準的較高等級評定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相對較低。對于根據天津市綠建標準申報三星級設計標識的公共建筑而言,在所有優選項(12條)參評的條件下,至少需要滿足9條,得分不低于14分。設計標識階段優選項達標分析如表2所示。對于一般公共建筑項目而言,透水地面面積比通常會成為制約因素;空氣質量監控系統一般不具備實時報警功能;外遮陽以固定式外遮陽為主;利用舊建筑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在不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條件下,優選項得分無法滿足要求,公共建筑的項數也不滿足要求。因此,對于綠色建筑目標為三星級的建筑項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必不可少的。

        6. 綠色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議及案例分析

        6.1項目概況

        本文以天津市某辦公樓為例進行分析,該建筑面積為20000m2,綠色建筑目標為三星級(圖3)。場地位于淺層地熱能較適宜區,并具有地源熱泵埋管區域。天津市太陽能資源屬較豐富的二類地區,總輻射接近6000MJ/m2,可利用天數近200天,并且建筑屋頂遮擋較少(圖4)。

        6.2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的確定思路

        根據項目功能及定位,進行綠色建筑預評估,確定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項目所在地的資源條件;同時注重技術適用性和經濟合理性,以較低的成本投入實現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最終滿足綠色建筑評價要求(圖5)。

        6.3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的技術與經濟適用性比較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地熱水供暖系統和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是通過設置太陽能集熱器、水箱等設備將太陽能轉換成生活熱水的熱能。地源熱泵系統利用淺層地熱能進行供冷供熱,充分利用了土壤的跨季節蓄熱。地熱水供暖系統以地熱水及其尾水梯級利用作為供暖熱源。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將太陽輻射能轉換為電能。經過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比較(表3),本項目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為太陽能空調系統耦合地源熱泵系統,其中生活熱水作為空調系統的一個用戶末端對太陽能進行利用,最總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約為30%,遠大于天津市綠建標準中要求的10%,為項目達到三星級提供有利條件。

        表3本項目適宜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比較 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表1新加坡Green Mark標準中可再生能源比例與評分

        7. 結論與展望

        LEED、Green Mark標準中關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關內容對國家綠色建筑標準的相關內容具有啟示作用,應完善天津市綠建標準中對異地綠色能源的要求,以此促進合同能源、智能電網等技術的應用。同時在設計過程中應關注以下方面:

        (1)在規劃和方案設計階段,將可再生能源利用考慮在內,不同的項目有一定的差異性,應結合項目的定位和功能,通過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比較,從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運營管理便利性等方面進行對比分析,綜合確定適宜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

        (2)三星級公共建筑應優先采用地源熱泵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光伏發電系統作為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

        (3)對于地熱水供暖系統,在有資源條件的項目中可采用,但是地熱井對地下地質結構的影響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和評估。

        參考文獻

        [1]LEED 2009 for Neighborhood Development.

        [2]LEED 2009 for New Construction.

        [3]BCA Singapore, BCA Green Mark for New Non-Residential Buildings Version NRB/4.1, 2013.01.

        [4]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Tianjin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DB/T29-204-2010.

        第7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從指導方針上看,歐盟和德國認為,為履行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義務,并且要為全球其他經濟體做出榜樣,歐盟和德國有必要大力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歐盟一直發言高調、姿態積極,并以提議和先鋒者自居。2007年6月,由德國主持的G8峰會原則同意,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相比1990年將下降50%。由于《京都議定書》于2012年到期,歐盟2009年一直在積極呼吁,國際會一定要在哥本哈根會議上達成延續《京都議定書》的實質協議;歐盟愿意適度承擔高于其他發達國家的義務。作為歐盟重要成員國,德國認為,節約能源、提高能效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均能減少室氣體排放,但只有發展可再生能源才是長久之策。另外,歐盟和德國在指導思想上還認為,除減少室氣體排放之外,可再生能源產業還能增加就業、促進關聯高技術產業發展。

        歐盟為各成員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設定目標和規劃路線圖,并持續開展各種支持計劃。歐洲議會2007年3月規定,將2020年歐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最終能源消費中的占比目標設定為20%;將所有成員國生物燃料占全部歐盟運輸用汽、柴油消費的最低比率設定為10%。歐盟根據全歐總體目標為各成員國設置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標,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在最終能源消費中占比設定為18%。按照歐委會(2007年10月)《歐盟可再生能源發展路線圖》,在歐盟層面,將從法規建設、工作框架和促進措施等方面積極開展工作。

        (一)歐盟法規建設。將主要著眼于協調成員國策,改善可再生能源入網條件;推動公共采購中優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一體化。

        (二)歐盟工作框架。包括(信息討論平臺)“阿姆斯特丹論壇”、歐盟戰略能源技術規劃(SET- Plan)、生物質規劃(Biomass Action Plan)、歐洲智能能源(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以及多項歐盟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都能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支持。根據2008年9月歐委會歐洲智能能源工作報告《可再生能源:轉變》(Renewable:Make theswitch),2005年以來,僅在“歐洲智能能源”工作框架下,就有諸如“清潔歐洲能源網(CLEAN-E)”等22個與可再生能源有關的工作項目得到開展,每個工作項目資金投入約100萬歐元,其中來自歐盟預算資金占50%。

        (三)歐盟促進措施。歐盟將充分利用歐盟的融資策工具,包括體制與團結基金、農村發展基金和各項歐盟國際合作項目所能提供的融資機會;歐盟還將通過征收能源稅,使傳統化石能源的室氣體排放成本內部化;同時,歐盟還會督促成員國在費率補貼、獎勵制度、綠色證書、稅收減免、公共采購、技術研發等方面拓展政策手段。

        二、德國以《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為核心,形成聯邦促進法規體系

        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優先法》,在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而優惠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則是所有與能源使用相關法律法規的普遍原則。

        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EEG)最早于2000年4月生效,曾經兩次修訂并分別于2004年8月、2009年1月生效。其前身是1991年生效的《強制輸電法案》(StrEG)。2009年新EEG設定,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中的占比目標為30%。德國《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的基本政策方針是可再生能源優先以固定費率入網,即電網運營商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固定費率,收購可再生能源供應商的電力。同時,供電商再根據全部入網的可再生能源、傳統能源成本狀況,厘定電價。這樣,盡管可再生能源目前成本還高于傳統能源,但EEG為可再生能源提供和傳統能源一道“吃大鍋飯”的機會;再加上可再生能源還有其他方面優惠,其發展風險得以大大降低。

        2009年EEG所修訂重要內容包括:1、以提升價格為主,調整可再生能源補貼性價格標準。如將最低檔可再生能源入網價格由每千瓦時7 87歐分提高到9.30歐分,其他重要調整包括,陸地風電價從每千瓦時8.03歐分上調至9.2歐分,海洋風電價從每千瓦時8.92歐分上調至13至15歐分,以后每年調低5%;光伏(PV)能電價調降至33~43歐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2、調低對新項目入網價格每年遞減速度。新項目入網價格之所以每年遞減,其原因是隨著生產量增加、技術進步和學習效應取得,可再生能源供應成本會下降。2009年,德國將大部分新項目價格入網每年遞減的速度由原來每年規定的2%降低為1%(做出特別規定的除外)。3、對供電質量和技術要求規定獎懲機制。

        2007、2008年,德國依照《可再生能源優先法》補貼電量分別為670、720億度,補貼電銷售總額分別約76億和90億歐元。補貼負擔最終落在消費者身上。

        除《可再生能源優先法》之外,德國主要促進和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聯邦法規包括:(1)《生物質發電條例(BiomasseV)》,2001年6月生效,2005年8月修訂。(2)《能源投資補貼清單2009》,該法規于每年初修訂,用于說明在府“能源投資補貼(EIA)”安排下,每年可獲補貼的投資項目清單及其補貼金額。(3)《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StromNZV)》、《能源行業法(EnWG)》,都是2005年7月頒布,2008年10月修訂,前者規范供電市場參與者行為,后者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做出相關補充規定。(4)《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SDE)》(2008年4月生效,2009年3月修訂),《可再生能源分類規則2009(RAC 2009)》(2009年3月生效)。前者規定規范聯邦府對可再生能源生產的補貼;后者提供可再生能源產品分類信息,并規范依SDE法開展府補貼時,金額計算方法。(5)《能源補貼分配總規則no.1313/2007》(2008年1月生效),該法規相關條款規定對可再生能源領域投資和科研項目予以資助,以促進技術提升;《太陽能電池府補貼規則no.2009:689》(2008年7月生效),規定在太陽能光伏系統投資將部分獲得政府補貼。

        另外,德國所有和能源使用相關的法律法規,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訂中,都設立相關優惠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比如,德國早在1999年4月1日開始征收生態稅;稅費標準在2002年曾經調整;征收對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氣等傳統能源產品;這實際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產品競爭力。再如,德國近年修訂和推出《建筑節能法(EnEG)》、《德國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優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條款。

        三、聯邦府開展研究課題和工作計劃

        (一)研究課題。從1977年至今,德國聯邦府先后出臺5期能源研究計劃,最近一期計劃從2005年開始

        實施。據德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BMU,簡稱德國環境部)所《德國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報告2008》,2008年,通過聯邦環境部撥付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總額9740萬歐元;通過聯邦食品、農業和消費者保護部撥付資金總額1940萬歐元;通過聯邦教研部撥款1400萬歐元,通過聯邦教研部和聯邦經濟和技術部聯合撥款3040萬歐元;所有來自德聯邦府部門資金總額為1.612億歐元;當年,德所有(來自政府、科研機構和企業)可再生能源研究資金支出總額為9.7358億歐元,聯邦政府部門資金占16.6%。

        (二)工作計劃和項目。以下是若干項相對典型的政府工作計劃或工作項目。

        1、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在歐盟1998年9月推出的歐洲“百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戰略框架下,德國政府宣布從1999年1月起實施“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德國經濟部為“10萬太陽能屋頂計劃”提供總計約4.6億歐元的財政預算。該計劃于2004年結束。此后,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規體系和促進措施漸趨穩定。

        2、生物質能計劃。2005年12月,歐委會宣布在全歐盟范圍實施生物質能計劃,并要求各成員國制定本國計劃。德國生物質能計劃的基本目標是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持續提高生物質能在能源供應中的比率。所采取具體措施依托現有法規體系和促進措施而展開,具體舉措涵蓋產量、農地、供熱、發電、燃油和其他方面。

        3、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可再生能源貸款項目。作為銀行,KfW在貸款項目號270、271、281、272和282下,為光伏產品、生物質能、沼氣、風能、水能、地熱和可再生能源提供優惠貸款。

        (三)倡議

        1、“可再生能源出口倡議”(Renewalbe Energy Export Initiative)。德國經濟技術部于2002年規劃,2003年發起該倡議,目的在于幫助德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擴大可再生能源技術和產品出口,并對全球氣候保護做出貢獻。該倡議具體促進主要依托現有機構部門、法規框架而展開;德經濟部每年提供約500萬歐元預算資金,通過舉辦專業報告會、組織企業參加專業展會、赴國外商業考察、對口洽談會等活動,幫助企業與國外企業建立聯系。具體執行單位是德海外商會或通過公開招標選定。在實施過程中,往往與對方發展援助項目相結合。

        2、國際氣候(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由德國環境部于2008年初發起,基本操作方式是通過德國政府(環境部)出售CO2排放許可權所籌集資金,為全球范圍氣候變化應對項目提供資金,以推動提高能源效率、擴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碳排放。2008年,該動用資金總額1.12億歐元,在全球范圍發起近百個改善項目,涉及49個合作國家。有些項目的開展,德國技術合作公司(GTZ)、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在配套資金和聯絡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這些項目絕大部分都是由德國公司執行,采用的是德國技術和產品,因此。該實際上促進了德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

        四、專門機構和地方政府發揮重要作用

        與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促進相關,以下專門機構和各級政府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聯邦政府部門。聯邦環境部(BMU)和聯邦經濟部(BMWi)在推動立法和發起項目方面起到主導作用。

        (二)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包括其子公司德國投資開發公司(DEG)在內,KfW為起步階段的德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KfW大部分面向可再生能源企業發放的利率優惠程度一般在50%左右。據KfW數據,1998年至2002年間,KfW和DEG總共向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總額6.5億歐元,這大致相當于所有德國能源項目融資總額的60%、占KfW融資業務的27%。從2003至2006年,KfW和DEG面向可再生部門融資年均總額約1.3億歐元。2008年,KfW在全球范圍可再生能源部門融資總額3.4億歐元(還不包括對大型水電站融資),遠超過世界銀行對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2.8億美元的融資總額,成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融資機構。

        (三)德國能源署(dena)。是聯邦政府、德國復興信貸銀行(KfW)、安聯股份公司、德意志銀行和德國聯邦銀行共同控股的一家公司,公司在操作上通過公共私人伙伴關系,為項目提供咨詢和資金。在組織架構上分為通訊和服務兩個板塊,業務活動是圍繞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策劃和組織宣傳活動;為能源項目提供咨詢和支持;通過創新、明智的理念,前瞻性地推動企業項目規劃。德國能源署網站還提供歐盟和德國可再生能源政府信息。

        (四)地方政府。德國州政府可能出臺在本州范圍使用的優惠性法規或政策,同時也會根據需要,發起某一領域可再生能源促進。如圖林根州政府2007年4月頒布《2007年出租房屋現代化和維修補貼條例》;北威州2008年9月開始對住房使用太陽能實施補貼,并在2008年以法規形式頒布《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計劃》;巴符州于2008年9月發起“環境保護和節能促進計劃”。

        五、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顯著成就

        (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斷提升。如表1所示,2008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生產總量在全部能源消費總量的占比9.5%;其中,來源于水電、風電、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別占0.9%、1.6%、6.6%、0.4%。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當于2020年目標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電力消費、最終熱能、最終燃料消費中占比情況類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二)近年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和設施總量高速增長。如表2選取若干近年產量增長速度較快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列舉其產量在2000~2008年的變化情況,2000~2008年,風能、生物質、(太陽能)光伏發電總量的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23.3%、33.2%、67.7%,地熱發電則在2004年之后,實現從無到有、迅速發展的飛躍。同時,生物質、太陽能供熱總量也分別實現7.7%、16.1%的高速增長。當然,支持產量高速增長的是可再生能源設施數量的高速增長。比如,(德環境部數據)1990年年末已安裝風電裝機容量為56兆瓦,到2000年末增加到6112兆瓦,截至2008年末達到了23895兆瓦;而德國(太陽能)光伏發電裝機容量則從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達5311兆瓦。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形成強勢國際競爭力。在風電和光伏太陽能領域,德國不論在產量還是在技術水平上,都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從風電裝機總容量上看,據《全球風能協會》所《全球風能報告2008》,到2008年底,全球總計風電裝機容量120798兆瓦,德國為23903兆瓦,占19.8%,居全球第二位,

        稍低于美國(占20.8%);在2008年新裝容量中,德國以1665兆瓦位居第四,占6.2%;排在美國、中國、印度之后。再看2008年全球光伏太陽能新裝機總容量,據歐洲光伏太陽能行業協會(EPIA)數據,德國以1500兆瓦排名第二,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遠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國(342兆瓦),占當年全球光伏太陽能裝機總容量的27.4%。德國光伏產業和光伏技術的優勢競爭力還體現在單個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國際化發展上。比如,德國SMA太陽能公司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太陽能逆變器生產商;公司逆變器全球市場份額達到40%;年銷售收入約12億美元;2009年,該公司已開始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

        (四)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實現室氣體減排。據德國環境部計算,2008年,德國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7160萬噸,通過可再生能源取暖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2910萬噸,通過可再生能源燃料實現減排總量830萬噸,總計實現二氧化碳減排總量1.09億噸,相當于德當年室氣體排放總量的11.5%。如果按可再生能源方式分類減排總量,則生物質、風能、水電、生物燃油、光伏太陽能、太陽能供熱、地熱分別占到44.6%、27.9%、16.6%、7.6%、2.2%、0.8%、0.2%。2008年,德國室氣體排放總量9.45億噸,已提前實現《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可再生能源發展對此做出重要貢獻。

        (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新經濟增長點,促進了內需和就業。據計算,2008年德國各類可再生能源設施建設工程實際投資總額131億歐元,相當于德國GDP的0.54%;其中光伏、風電、生物質取暖、太陽能取暖、地熱、生物質發電、水電分別在工程總量中分別占47.3%、17.5%、11.4%、11.1%、8.4%、3.8%、0.5%。而各類可再生能源設施營業(能源銷售)總額為157億歐元,相當于德GDP的0.65%。其中,生物燃油、生物質發電、風電、光伏太陽能、生物固體燃料取暖、水電分別占到營業總額的22.3%、22.2%、20.4%、13.4%、13.4%、8.3%。所有由可再生能源部門運營和投資產生的營業總額為288億歐元,相當于當年德國GDP的1.2%。2004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部門雇員總數為16.05萬人,2008年上升到27.80萬人。

        第8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配額制;比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夠提供某種類型能量的資源或能量運動。按其成因可分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從能源的形成時間和是否可重復利用的視角對能源資源所做的劃分可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夠重復利用的資源,在短時期內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環使用的自然資源。主要包括生物資源(可再生)、土地資源、水能、氣候資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潔、安全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可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是指風能、水能等資源由于受季節、氣壓、溫差、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國家能源政策有著密切聯系。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其所實施的能源安全戰略很大程度上反應了世界未來能源發展的新動向。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問題一直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中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能源領域都會面臨能源需求增大、對外依存度偏高、結構不盡合理、生態環境惡化等挑戰,這將對我國的能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美兩國國土面積相似,地形多種多樣,能源資源分布廣泛,而且兩國均為世界能源消耗大國,均面臨著促進經濟發展、確保能源安全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巨大壓力,因此中美兩國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較強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和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 1的基本含義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礎之上,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即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負責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是有效促進政府強制推動和市場自主調節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總量目標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戰略性,該制度規定了國家未來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2)強制性,總量目標制度是基于強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3)計劃性,總量目標制度具有明確的目標限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絕對量或相對量)和規定的實現手段2 。

        美國聯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臺《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該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規模到2012年時占有美國社會整體電力消費的10%的比例,并將該比例在2025年時提高到25%。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6月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該法案是美國國家層面首個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性方案。該法案規定通過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時滿足全美社會整體電力需求的20%。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應用最廣泛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個制度安排,雖然目前聯邦層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尚未出臺,但是許多州都通過相關立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社會整體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問題進行了規定3 。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學家聯盟和美國風能協會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該政策隨后被以各種方式被引入到美國州一級電力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美國大多數州逐步推廣4 。相較于美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按制度層級來說處于較高層級,起著總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強制上網制度等只是總量目標制度的實現手段,處于較低一級的層級。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與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5 的基本含義是由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并由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并網服務。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是一種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定價機制,是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的一種實現方式,即由政府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電價,并強制要求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予以全額保障性收購。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規模大多數情況下由市場調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利潤回報的多少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中來。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以保障性電價和強制上網保證,給可再生能源發電擴大了生存空間,解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銷售問題。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的主要特點在于:(1)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全額保障性收購和強制并網服務。即由法律明確規定相關電網企業有義務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并有義務按政府定價全額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量。(2)固定電價。該制度在國外也稱為固定電價制度,即由政府依據可再生能源的不同類別和相應的技術利用水平及總的發電量等因素確定公平合理的上網電價,并由相關電網企業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支付固定的買入價格。(3)對相關電力企業沒有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求。即對相關電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沒有具體的硬性指標,而是通過相關企業自主的市場化行為選擇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6 。而配額制則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承擔者在其開發利用的總的電量中必須完成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主要目的在于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個強制性的市場需求,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夠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供應7 ,主要解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實際生產供應問題。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與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較分析

        我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于2006年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活動。同年5月30日我國財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圍、分類標準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范。相較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美國許多州則確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將其作為一項便捷有效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融資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電力銷售價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關企業及個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均是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金扶持制度。同時,二者也有著明顯的區別,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支持,而美國的公共效益基金則主要來源于相關電力銷售收入按規定比例的提取和社會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資的優勢,二者的資金來源渠道不同,具體的運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經濟刺激制度的比較分析

        美國聯邦或州一級的相關可再生能源立法, 經濟激勵制度是其眾多制度選擇中應用最普遍的, 同時也是最有效的。美國《1978年能源法》確立了適用于太陽能和風能設備的稅收減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則顯著擴大了可再生能源稅收減免的額度、適用范圍與手段類型,確定了五項新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減免激勵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稅減免,主要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電力設施的生產商,且其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出售給與其無關的人;(2)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即屬于政府鼓勵發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資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待遇;(3)住宅能效設施稅收減免,即在規定時限內采購民用能效設施的家庭可以獲得相應數額的稅收減免優惠;(4)商業太陽能投資稅收減免,主要適用于那些利用太陽能發電、供熱或制冷或者用于生產、分配或利用地熱能的新設備的費用;(5)商業燃料電池購置稅收優惠,即購買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商業機構購置可再生能源電池可獲得10%的稅收減免8 。

        相比較而言,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一般比較宏觀、粗略,而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則顯得比較具體,一般會有相應的技術指標支持或計算標準,各項工作相對來說比較細致具體,成效也比較顯著。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制度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設計各有亮點,在科學考量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公平合理的規定費用分攤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發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貢獻。

        五、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體系

        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更好開展,必須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以我國《能源法》為基礎,完善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監督管理體制、信息共享機制和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等內容。其次是有針對性的根據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關可再生能源單行法,及時對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科學的專門化的立法規制,例如,制定專門化的《太陽能法》、《地熱能法》、《風能法》等等,規定相應的開發利用制度、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等。最后是要不斷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的完善和具體落實。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

        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在市場準入、規范監管、引導扶持的同時關注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利益關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讓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企業在響應國家號召的同時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合理利潤,以確保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長遠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購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在我國來說是一個戰略新興產業,由于處于發展初期,市場發展不成熟,資金壓力大、運營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購機制,通過相應市場準入資格的合理規制,讓具備相應開發技術和投資能力的市場主體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和開發利用中來,既可以確保合格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又可以將其巨大的社會資金吸引到國家鼓勵和扶持的投資領域和開發項目,實現兩者的雙贏。在市場經濟發展繁榮的大背景下,應注重運用政府采購機制來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立法目標的實現。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過多的關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環節,而對可再生能源的消費環節的激勵卻略顯不足,其實可再生能源的終端消費群體的接受程度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政府采購行為的示范效應可以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消費,政府源源不斷的訂貨有利于維持企業長久穩定的經濟利潤,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潔、安全、無污染,有利于整個生態環境的改善,從而擁有一個共贏的結果。

        注釋:

        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2. 張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21頁,2007.5.28.

        3. 桑東莉,《氣候變化與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頁。

        5. 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6. 付姍璐,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和強制上網的互補發展模式研究,浙江工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8頁,2008.12.29。

        7.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頁。

        8. 桑東莉,美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發展新動向,載于《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頁。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桑東莉,《氣候變化與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蔡守秋,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現狀與發展[J],中州學刊,2012,(5)。

        4.孫佑海,依法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J],中國科技投資,2006,(9)。

        5.何金祥,美國能源效率與可再生能源局及其戰略規劃[J],國土資源情報,2005,(12)。

        6.李艷芳、岳小花,論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J],甘肅社會科學,2010,(2)。

        7.于文軒,美國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6)。

        作者簡介:

        第9篇: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關鍵詞:中國,生物質能政策,政策效果

         

        生物質能是指直接或間接地通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后蘊藏在生物質內部的能量,是以生物質為載體的能量,是可再生的綠色能源[1]。中國是能源消耗大國,開發利用可再生清潔能源可以改善能源生產和消費方式,對我國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論文格式。本文參考國內相關學者對我國生物質能政策及其問題的研究,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述。

        1生物質能的利用情況1.1 生物質能分類按來源,生物質能可分為五類:(1)林業資源,是指森林生長和林業生產過程提供的生物質能源;(2)農業資源,是指農業作物、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和農業加工業的廢棄物;(3)生活污水和工業有機廢水,生活污水主要由城鎮居民生活、商業和服務業的各種排水組成。論文格式。工業有機廢水主要是釀酒、制糖等行業生產過程中排出的廢水等,其中都富含有機物;(4)城市固體廢物,主要是由城鎮居民生活垃圾,商業、服務業垃圾和少量建筑業垃圾等固體廢物構成。(5)畜禽糞便,是畜禽排泄物的總稱,它是其他形態生物質的轉化形式[2]。

        1.2 生物質能在我國利用情況我國是農業大國,生物質能豐富,主要有農作物秸稈、樹木枝椏、畜禽糞便、能源作物、工業有機廢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7]。目前,我國生物質資源可轉換為能源的潛力約5億t標準煤,今后隨著造林面積的擴大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生物質資源轉換為能源的潛力可達10億t標準煤[3]。

        但是,我國生物質利用效率低,浪費嚴重。每年有2 億t秸稈露地燃燒,25 億t畜禽糞便污染環境,2 億多萬t林地廢棄物白白遺棄,1 億多hm2土地被拋荒,如能利用現有資源的一半,生物質產業年產值就可達2萬億元,這將為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開辟出一個新的途徑[4]。

        2我國生物質能政策 由于生物質能在我國的巨大產量和重要意義,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以促進其發展,表1匯總了2005年至2008國家頒布的涉及促進生物質能發展的政策法規。

        表1我國主要生物質能政策一覽表2005-200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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