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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發展情況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不一而足。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定義的法律解釋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從法律解釋來看,非化石能源都稱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歸屬可再生能源。在無限長的時間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過足夠長的時間和一定的地質作用下得以補充,但是相對于人類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遠遠大于補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本文將可再生能源界定為源于自然過程的、補充速度遠遠高于人類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體的研究對象則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舉的能源,即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從能源結構來看,可再生能源生產占比逐步提高。隨著能源生產和消費的不斷增加,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費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我國整體能源結構來看,以水能、核能、風能為主的新能源生產占比從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圖1)。
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世界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中占據一定規模,尤其是風電、太陽能、水電在全球總量占據一定份額(表1)。在2012年全球發電總量放緩的情況下,中國超越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國,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水電)達到1 410億千瓦時①。
總體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個別領域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但從整個產業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梳理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稅種領域,具體的優惠政策梳理見表2。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出臺了多項稅收激勵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稅收激勵措施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從法律層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頂層統籌設計
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激勵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級別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層級不一,變動頻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的全面協調和有力執行,影響執行效果。
(二)從支持環節來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和消費的稅收政策有待提升
從研發環節來看,研究開發投入高、研發人員比重大、研發風險高等問題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明顯特征,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整體能力較弱。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技術,只是憑借國家財政補貼以低價競爭方式占據市場份額,一旦財政補貼不到位或退出,這些企業就瀕臨破產。從前文分析可知,我國對于研發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稅中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中高新技術研發支出的50%加計扣除兩項規定,支持力度不大,成為可再生能源研發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從消費環節來看,稅收激勵措施多集中在生產側,對消費側的支持力度匱乏。國家于2013年開始大力培育國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項目,側重從用戶側按電量補貼,并對用戶側上網的多余電量銷售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但是該項優惠設置了較短的實施期限,不具有長期性。
(三)從支持領域來看,對可再生能源不同領域的支持冷熱不均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范圍狹窄,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冷熱不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從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來看,稅收政策側重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展,對水電、地熱能鮮有優惠政策,導致風電產業部分產能過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等發展不足。第二,從單種可再生能源發展來看,稅收優惠多限于某類產品,導致產業內部產品發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領域,稅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光電應用,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光熱應用產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國和消費國,但是從國家層面并未對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消費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一些財政補貼政策。基于節能補貼的優勢,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是節能補貼退出之后,太陽能熱水器銷量便迅速下降。
(四)從執行力度來看,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
為鼓勵小水電行業發展,對縣及縣以下小水電可以選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3%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優惠措施。這是因為2001年農村電網改造以后實現了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力也需要從電力公司購買上網電力。大多數小水電無法直接對農戶和其他用電企業供電,只能將電力銷售給電力公司,再由電力公司統一銷售給用戶,而電力公司多屬于一般納稅人,對銷售電力需要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基于進項稅抵扣的目的,電力公司要求小水電企業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予購買上網。如此,盡管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但為了客戶需求和銷量需要,不得不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小水電企業來說,水電站發電幾乎不耗用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部分很少,而銷售電力卻不得不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導致小水電企業增值稅稅負很重。
四、優化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給付性補貼為主,其他優惠措施,如稅費減免、信貸優惠、鼓勵出口等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單從稅收政策來看,針對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政策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直接性,相關稅收政策既沒有貫穿各稅種,也沒有貫穿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導致可再生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稅收負擔不同,不利于整體產業發展。多樣化、豐富的補貼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層面激發市場活力。
(一)增值稅政策
從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分析來看,我國目前僅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優惠,如風電、大型水電、光伏發電和餐廚垃圾發電等,從范圍上看對新能源產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對地熱能、小型水電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議對所有新能源產品給予統一的稅收優惠規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協調發展。
1.利用增值稅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具體來說,對利用淺層地熱生產的熱力、冷氣、電力等產品給予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
2.針對前文分析小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重的情況,建議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對小水電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費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建議從逆向限制角度出發,對消費稅進行調整,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對價格,從而相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發展。具體包括:
1.擴大征稅范圍。將傳統能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氣生產的電力、熱力等納入征稅范圍。
2.適當提高稅率。我國已對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開征消費稅,在條件允許時適當提高稅率,間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擴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適用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企業購置可再生能源利用專用設備,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鼓勵企業購置光電設備等專用設備,做到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3.擴大研發費用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取得收入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調試時間長、生產投入大,前三年基本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基本無法享受,激勵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議改為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獲利年度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這樣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真正獲利。
5.參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后轉讓所得納入技術轉讓適用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對居民企業研發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舉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的動力。
(四)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了更好地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使用,建議從以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
1.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考慮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個人按照投資額度一定比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特別扣除。
2.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優惠。
3.對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作出重大突破的個人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三新”項目形成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稅種
1.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用地,適當給予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減免優惠。
2.調整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稅目、稅率,盡快開征環境稅,對傳統能源、具有污染性的產品征稅,稅款專款專用,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補貼。
【參考文獻】
[1] 常世旺.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財稅政策的探討[J].涉外稅務,2009(12):19-21.
[2]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M].中國環境出版社,2014:14-18.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民族地區;能源結構;和諧發展
【作 者】史錦華,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副教授。北京,100036;劉成杰,重慶工商大學經濟貿易學院教授,經濟學博士。重慶,40 0067
【中圖分類號】D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1004-454X(2008)04-0149-006
Realist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Chinese Ethnic Regions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Shi Jinhua,Liu Chengjie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distribution is highly accord with the existe nce of e thnic regions in china, which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will have important r e alistic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In contrast with traditional fossil fuel,wh ich has caused more destruction and pressur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long with having been mined and utilized,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in ethnic reg i ons, by the resources advantage and policy mechanism, not only may relieve str es s of energy deficiency and adjust the energy structure, but also efficiently im p rove 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s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nature or t he environment, finally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 Ethnic Regions; Energy Structure ;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民族地區,既是少數民族聚居區、自治區,也是特殊的經濟區。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直接關 系到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小康社會的實現,關系著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穩定。但是, 近年來,在我國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由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發展不 協調所引起的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由于能源不足和短缺而造成的生態壓力巨大,環境破壞 嚴重,自然資源面臨枯竭,這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生態安全,更影響了民族地區的可持續 發展。因此,立足于中國經濟的永續發展和長久和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研究民族 地區能源問題,尤其是研究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問題,解決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困 難,幫助他們走可持續的循環經濟發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分布狀況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資源潛力大,環境污 染低,可永續利用,是有利于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潛力大, 據中國能源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課題組資料顯示,在現有技術水平下,一年可以獲得的可再 生能源資源量即達73億噸標準煤,大約是2003年全國能源消費量的4.3倍。
從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分布來看,全國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都有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即可再 生能源分布與民族地區存在高度一致性。
1.我國水能資源蘊藏量和開發量世界第一,年發電量可達2.47萬億千瓦時。主要分布在我 國少數民族聚集的西部地區,其中約70%分布在西南地區,并主要集中在長江、金沙江、雅 礱江、大渡河、烏江、紅水河、瀾滄江、黃河和怒江等大江大河的干流上。
2.我國風能資源量約為32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約10億千瓦。新疆、內蒙古、寧 夏等地區是我國風能資源豐富區,如阿拉山口、達坂城、輝騰錫勒、錫林浩特的灰騰梁等風 功率密度可達500瓦/平方米以上。
3.我國陸地表面太陽能較豐富的區域占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年接收的太陽輻射能 相當于2.4萬億噸標準煤量,一年可開發利用能量大約為48億噸標準煤。從太陽年輻射總量 的全國分布來看,、青海、新疆、內蒙古南部、云南中部和西南部等廣大地區是太陽輻 射總量都比較大的地區。
4.我國生物質能源可開發潛力巨大,現有農林有機廢棄物資源約合4億噸標準煤,通過農、 林業增產和開發荒地種植小桐子、油桐、木薯、甜高粱等能源植物,可新增生物質能源約5 . 8億噸標準煤。民族地區遍布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林產廢棄物、有機垃圾等,可發展農 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和沼氣發電;內蒙古、寧夏、新疆等北方地區有種植甜高粱等能源 植物的有利條件,而南方的廣西、云南等地可大力發展小桐子、油桐、木薯、油菜籽、甘薯 等種植。另外,民族地區大多數地方地廣人稀,荒地面積比較廣,可因地制宜選擇適宜的生 物質能源植物。目前,我國已啟動了云南、廣西等生物能源基地建設。
5.我國每年可利用地熱資源約占全球的7.9%,主要用高溫地熱發電。2002年,全國地熱裝 機累計容量為3.2萬千瓦,在世界22個地熱發電國家中排名第14位。我國高溫地熱資源地區 主要集中在、云南的橫斷山脈一線,重點開發的有的羊八井和云南的騰沖。目前, 羊八井地熱電廠裝機2.5萬千瓦,已連續十幾年年發電量超過1億千瓦時,約占拉薩電 網電量的30%,被譽為世界屋脊上的一顆明珠。
二、民族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義
我國民族地區集中分布在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生產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的高山區、深山 區、石山區、黃土高原區、偏遠荒漠地區以及自然災害頻發區,共同特點就是生態失衡、災 害頻多、能源需求量大、公共服務需求大,與全國其他地區差距明顯(如表1)。
資料來源:張巨勇、馬林:《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第56 頁。
據有關資料統計,由于生態環境惡化和自然災害引起的生態破壞,我國每年經濟損失高達28 30億元。從長遠發展來看,少數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和貧困狀況會增加人們向自然環境的索取 ,毀壞植被和森林,使原本脆弱的生態環境難以承受,影響其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 形成難以走出貧困的怪圈。從全國的角度看,少數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惡化所導致的大江大河 源頭水減少、水質下降、含沙量增加,眾多草場和農田被沙漠吞噬、沙塵暴肆虐等現象,直 接強烈地影響了全國眾多地區生態、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其帶來的沖擊力、破壞力和造 成的損失不能不引起國人的清醒認識和深切關注。如果任由上述狀況發展下去,不僅直接 影響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而且會造成矛盾積累,甚至會導致地區之間對立情緒的滋生,影 響和諧社會的構建,這是我們每個人都擔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國的許多民族地區,由于環境的特殊性,缺乏電網基礎設施,常規能源無法實施,農、 牧民只能依靠當地可獲取的薪柴、秸稈來解決基本生活用能,長期存在“能源貧困”。國際 上普遍認為,發展中國家能源貧困的特征是電力的缺乏和對傳統生物質能源的高度依賴;正 由于這兩點,既使農村失去了發展工業的可能,也使農民失去了就業的機會。以低效的方式 ,大量地使用傳統的生物質燃料,污染了環境,破壞了生態,嚴重地限制和阻礙了農村經濟 和社會的發展。而實踐證明,可再生能源在偏僻、邊遠地區、海島和廣大農村等電網難以達 到或常規能源嚴重缺乏的地區起著顯著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西部游牧半游牧的廣大 農牧民就有幾百萬戶,僅青、藏兩省區就有800萬戶家庭用不上電。而這些地區太陽輻射、 風力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適宜發展光伏發電、小型離網風力發電等,可以有效緩解資 源環境壓力,保障農、牧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穩定增加農、牧民收入。“能源貧困”問題 的解決,還可以帶動這些地區水、電、廣播、電視、教育等基礎設施的改善,提高教育、健 康、衛生水平,提升人口素質;同時,有助于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問題的解決,維護邊疆地 區的長治久安和民族和諧。
據有關專家分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將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新興行業和一個新的經濟增 長點,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促進地區間的均衡發展,消除貧困和平衡各地區的經濟增長。可 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可帶動相應的生產、制造、技術、安裝、服務等行業的發展,形成一個完 整的產業鏈條,促進當地居民增加收入。民族地區可再生資源豐富,可利用量比重大,在可 滿足廣大農、牧民用能需求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有顯著優勢。根據預測,隨著可再生電 力最終產品的發展,到2020年,包括電力供應及其設備制造、安裝、技術服務的年銷售收入 將達到約339億元,年均增長率為7.5%,基本與GDP年均增長率持平。民族地區可利用資源 優勢和良好機遇,實施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區域統 籌發展。
三、西部化石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沖突
能源是人類社會發展最強大的動力引擎,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 和發達程度越來越明顯地取決于能源系統的供應能力。
2005年,我國一次能源生產總量20.6億噸標準煤,消費總量22.5億噸標準煤,分別占全球 的13.7%和14.8%,成為了世界第二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中國能 源消費彈性系數一直居高,說明中國經濟增長對能源消費增長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如表2)。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7年。
1993年中國開始由石油凈出口國轉變為凈進口國,預計2010年和2020年將分別增長到61%和7 6.9%。目前,石油對外依存度已接近50%①。根據中國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將不斷 加 大能源勘測開發的力度,著重西部能源基地的建設,繼續做好西電東送工程,調整能源結構 和布局,以適應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
從我國自有能源蘊藏量看,能源資源總量的90%以上蘊藏在經濟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聚居的西 部地區,尤其是這一地區的煤炭經濟資源量占到總量的93%以上②。按照我國《西部大開 發 十一五規劃》,21世紀煤炭開發利用的前沿位于西部地區的鄂爾多斯盆地及其周邊地區,陜 西、寧夏、內蒙古、貴州、云南、新疆、甘肅等建成煤炭生產及煤電一體化基地;新疆、川 渝、陜甘寧、青海、內蒙古、廣西沿海等則建成大型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加工基地。
西部地區能源基地的建設和西電東輸工程實施必須依托于當地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完備的基礎 設施。可是眾所周知,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脆弱,缺水、干旱、風沙等成為能源生產和空 間轉移的重要環境制約因素。在西部能源資源富集區的內陸河沙漠、半沙漠地區,年徑流系 數一般為0.01至0.1,水資源極為貧乏;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人口增加和環境破壞,原有 的 河流、湖泊萎縮,水質下降,生態承載能力降低。由于缺水導致干旱增加,沙塵暴頻發,土 地沙漠化嚴重,據統計,西北地區沙漠化面積已達2133萬公頃,而且正以每年10萬公頃的速 度繼續擴大。生態環境的約束勢必與能源大規模開采、加工相沖突,也影響道路、電網、天 然氣管道等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西部地區作為我國21世紀能源開發的戰略基地,其能源系統時空效應及其協調發展對國家能 源生產安全保障、國家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相關分析表明,在1952年至2000年 期間,西部地區能源生產與經濟總量兩者具有很高的相關性(R2=0.9882),西部地區能源 工業建設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要比東部和中部地區顯著。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能源 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實現我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主要前提,同時,我國又是一個 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特別是目前我國正值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許多能源消費增速接近或超 過國民經濟發展速度,能源已成為發展的硬約束條件。因此,如何在西部大開發和能源基地 的建設中,保持并恢復生態環境承載和自凈能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成為擺在人們面 前一件十分棘手的問題。
四、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文明建設
解決一切問題靠發展,民族地區經濟落后,加快發展更是關鍵。但是,民族地區特有的自然 生態環境,決定其發展的道路絕不能走先發展、后治理的老路,必須“在發展中保護,在保 護中發展,以保護為主”,開辟可持續發展之路。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保持民 族地區自然資本存量至少不減少,一些已處于或接近于最低安全標準的自然資源甚至必須增 加,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實現發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也才真正實現和諧發展。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人類文明的每一次重大進步都伴隨著能源的改進和更替,能 源是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基本要素。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中國今后的能 源發展總目標應該確定為建設生態能源體系,促進能源生態文明,以此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 建設。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太陽,是潔凈能源,對防止空氣污染、保護環境、 實現自然生態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可再生能源必將成為繼煤炭、石油、天然氣之 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世界能源發展新的制約因素,也是引起世界石油危機并推動節能和替 代能源發展的主要驅動因素,各國把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低碳和無碳能 源作為今后發展的重點③。從目前世界各國的能源戰略來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已成為 各 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能源署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個國家 制定了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43個國家制定了國家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30多個國 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的財政補貼或其他優惠措施,32個國家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 點強制上網政策。進一步研究表明,在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的條件下,到2020 年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傳統生物質能和大水電)將占全球能源消費的20%④。
2006年1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2007年,國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力爭 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目前,環境問題 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難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必然會有力緩解環境壓力,促進生態 環境的改善和修復,推動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生活富裕、文明提高、社會進步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經測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達到2010年發展目標時,可以減少二 氧化硫年排放量約4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約150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200萬 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6億噸,年節約用水約15億立方米,使約1.5億畝林地免遭破 壞 ;達到2020年發展目標時,可以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約8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 約300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40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12億噸,年節約用水約 20億立方米,可使約3億畝林地免遭破壞⑤。
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第一煤炭生產與消費國,第二能源生產與消費國,第二石油消費 國。到2020年,要實現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兩番的發展目標,達到4萬億美元,人均國 內生產總值達到3000美元左右,我國對能源的需求壓力將繼續擴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不僅可以有效緩解能源不足的壓力,改善能源結構,更可以有效改善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 之間的矛盾或沖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生態效益巨大。
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 能源消費中的比例,解決農村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發展循環經濟, 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發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 落后,要想在保護中發展,就必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循環的、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之路。 要想實現這種轉變,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最好的途徑。
五、民族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選擇
(一)完善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目前為止,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剛 剛實施了兩年多時間,一些配套的、操作性更強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還沒 有出臺,一些可參照的法規制度還缺乏系統性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因此,應盡快制定出完備 的法規體系,推出針對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的法規制度,從法制上保證和推動民族地區可再 生能源發展。
(二)加快科技創新,提高技術支持力度。影響可再生能源大規模使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 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無法和常規能源相競爭。而解決的關鍵在于提高發電技術科技含量 ,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不斷降低發電成本。可以說,在目前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的 高度重視下,誰掌握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技術,誰就擁有了主動權。因此,國家 應定期、及時地確定和具有指導性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綱要,集中組織人力對可再生 能源技術中的關鍵技術、戰略性技術實施超常規的自主開發,盡快掌握前沿技術并推廣應用 ;盡量整合各方面的資源,注重技術進步和設備的升級換代,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水平 。另外,注重人才培養,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三)運用財政、金融和稅收優惠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國 家財政將建立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開發、標準制定、資源勘察、投 資補助和價格補貼等。另外,可適當增加中央政府公共預算投入、國債投入、財政貼息、財 政補貼、政府采購和財政擔保等多種財政手段,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對于經濟發展緩慢, 地方財政相對困難的民族地區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另外,通過優惠利率和信貸支持等金 融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者進入可再生能源生產領域;通過凈化融資環境和投融資支持 機制,引導資本市場關注可再生能源領域,擴大可再生能源融資市場。對于資金投入、技術 研發、設備制造等企業和個人,國家應給予適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企業和個人用戶, 政府應設計稅收優惠機制,引導他們消費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綠色”核算、考核體系。在衡量地方經濟發展,尤其是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時, 應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通過環境成本會計系統真實地反映資源與環境的價值成本, 鼓勵發展清潔的可再生能源。建立資源損耗補償的合理機制,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 明晰全要素產權,使可再生能源開發主體可以通過產品的市場交換獲得保護生態環境的合理 補償收入。另外,可建立東、中、西部地區間能源貿易協同關系,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發展 可持續的綠色能源消費方式。
注釋:
①:《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
②靳小釗:《未來20年中國能源發展與西部大開發》,《經濟問題》2000年第6期。
③:《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
④王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國際經濟合作》2007年第6期。
⑤數據來源:我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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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靳小釗:《未來20年中國能源發展與西部大開發》[J],《經濟問題》,2000(6)。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一次能源;電價政策
中圖分類號:F29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0)10-0066-06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實行優惠的財稅、投資政策和強制性市場份額政策,鼓勵生產與消費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起施行。①江蘇地區有著豐富的可再生資源,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已成為江蘇省緩解能源供需矛盾、減輕環境污染、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促進地區平衡發展的重要途徑。
一、江蘇省供用電情況
(一)項目建設情況
江蘇是能源消耗大省,又是資源小省,能源需求增長壓力大。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發電裝機容量5 711萬千瓦,其中火力發電裝機容量超過90%,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供應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十分突出。為增加能源供應、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江蘇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開發,特別是《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后,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速度加快。截至2008年8月,江蘇電網已投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主要形式有垃圾焚燒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風力發電和秸稈直燃發電。截至2006年12月全省共投產14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裝機容量38.719萬千瓦;截至2007年12月增至23家,裝機容量達到75.149萬千瓦,比上年增長94.09%;截至2008年8月,全省已建成投產可再生能源企業28家,裝機容量達到95.034萬千瓦,比2007年底增長26.46%,其中風力發電為58.175萬千瓦,占61.21%;秸稈發電為20.3萬千瓦,占21.36%;垃圾焚燒發電為15.6萬千瓦,占16.42%;垃圾填埋氣發電為0.929萬千瓦,占0.98%;太陽能發電為0.03萬千瓦,占0.03%(見表1)。②
(二)電量優先調度及全額收購情況③
風力發電方面,江蘇省調度管轄電廠的風力發電企業的年度、月度發電計劃由省經貿委統一安排,日發電計劃由省調安排,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保證機組全額上網,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發電行為。風力發電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日發電計劃由各電廠在前一工作日根據天氣預報,預測次日發電曲線,省調全額安排發電日計劃,實施發電由各風力電廠根據風源情況安排。生物質發電企業一般由所在地市調、縣調管轄。在現場調研中發現,相關調度機構能夠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電網安全穩定的情形而未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
(三)電量電價政策執行情況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國家出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按有關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在銷售電價中附加1厘/千瓦時作為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價格補貼。④從2008年7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提高到2厘/千瓦時。⑤據統計,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江蘇省共收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42 187.95萬元(稅后),其中由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監會用于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江蘇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支出4 971.6萬元(不含稅,下同)、接網工程補貼32.92萬元,用于期間的配額交易為7 385.48萬元。因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國家補貼數額尚未下達,由省電力公司暫按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支付的電價補貼為29 475.41萬元、接網工程補貼為1 505.13萬元,收支相抵,超支1 182.59萬元(見表2)。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2006年后立項核準的生物質能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為0.646元/千瓦時,由基本電價0.386元/千瓦時、補貼電價0.25元/千瓦時、接網費用0.01元/千瓦時組成;2006年前立項核準的生物質能發電項目上網電價仍按原規定執行,不享受補貼電價政策。風力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按招標形成價格確定。⑥
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江蘇電網共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30.859億千瓦時,實際結算電費174 619.68萬元,平均結算電價565.86元/千瓦時(其中,基本電價0.386元/千瓦時,平均補貼電價0.17元/千瓦時,接網工程補貼電價0.01元/千瓦時),補貼金額為61 490.3萬元,補貼電價為199.26元/千瓦時(見表3)。
(四)發電企業經營情況
江蘇省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由于類型不同、規模不同、是否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等差異性因素,經營狀況也有所不同。從總體情況看,由于成本上升、優惠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營十分困難,處于虧損狀態,不利于企業的發展。據統計,2007年全省23家可再生能源企業中,盈利、虧損各占一半,盈虧相抵后實現利潤2 183.12萬元;由于成本上升等因素,2008年1-8月份全省28家可再生能源企業中,盈利企業只有7家,虧損面達到75%,盈虧相抵后實際虧損達到12 677.5萬元(見表1)。
二、江蘇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存在的問題
(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總體虧損
1. 成本支出增加導致經營性虧損
經營成本是企業的生命線,2007年以來,由于受市場因素影響,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煤炭、秸稈等燃料成本增加、加之人工、運費等費用增加使經營成本大幅上升,許多企業不堪重負,導致虧損。
(1)秸稈直燃發電企業
截至2008年8月,江蘇省秸稈直燃發電企業共8家,普遍虧損嚴重。經統計,2007年全省秸稈電廠盈虧相抵后盈利2 014.87萬元,處于微利。2008年1-8月份全省秸稈電廠盈虧相抵后虧損達10 807.5萬元。⑦主要原因是秸稈等燃料成本大幅度上升。據統計,秸稈收購價格已由2006年的200元/噸左右、2007年275元/噸左右升至2008年的350元/噸左右。
(2)垃圾焚燒發電企業
截至2008年8月,江蘇省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共10家,且常規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均是摻燒煤炭,由于燃料成本大幅上升,企業普遍出現虧損且虧損額逐年增大。以江蘇大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預計2008年煤炭支出增加3 000萬元。該公司2006年虧損244.98萬元,2007年虧損303.72萬元,2008年1-8月份虧損已高達2 146.82萬元。⑧
(3)垃圾填埋氣發電企業
截至2008年8月,江蘇省垃圾填埋氣發電企業共有4家。垃圾填埋氣發電項目投資成本較小,同等裝機容量約為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投資成本的1/10,設備運行維護成本也相對較少,因而4家填埋氣發電企業均未出現虧損現象。但由于井管、油等原材料價格和打井成本不斷上升,造成了填埋氣發電企業收益大幅下滑。2007年全省4家填埋氣發電企業實現利潤1 156.55萬元,2008年1-8月份合計虧損卻達138.28萬元。
(4)風力發電企業
截至2008年8月,江蘇省風力發電企業共5家,經營狀況喜憂參半。2007年全省3家風力發電企業1家盈利2家虧損,盈虧相抵后虧損553.53萬元;2008年1-8月份,全省5家風力發電2家盈利3家虧損,企業盈虧相抵后虧損158.27萬元。除了由于受臺風等不確定性因素影響發電量以外,大部分企業采用進口設備,增加了投資成本,且長期來看設備維修費用較大,運行成本過高,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
2. 政策不完善導致政策性虧損
目前支持性政策包括稅收優惠,提供科技和產業化專項資金等,但力度還不夠,體系還不完善,政策的穩定性和協調性差,還沒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1)上網電價政策亟待完善
江蘇省2006年以后立項核準的生物質發電電價標準為2005年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0.386元/千瓦時加0.25元/千瓦時、0.01元/千瓦時接網工程補貼組成。為緩解煤炭價格上漲給發電企業帶來的經營壓力,國家已多次上調燃煤電廠的上網電價,江蘇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已達到0.4358元/千瓦時,但對于秸稈價格上漲的發電企業卻沒有實行價格聯動,江蘇省秸稈發電企業普遍虧損嚴重。
(2)電價補貼范圍有待擴大
目前已經出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價格政策僅適用于2006年以后批準或核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對于2005年12月31日前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或核準建設的項目仍執行以前電價規定,不能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一方面對電網企業造成了經營的壓力,如江蘇省2006年以前核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不含風電,不含已享受補貼的常熟浦發、太倉協鑫、光大環保垃圾焚燒3家企業),2008年1-8月份上網電量約2.8507億千瓦時,平均結算電價為0.5504元/千瓦時,比江蘇省現行脫硫燃煤的標桿電價高0.1146元/千瓦時;另一方面對發電企業的經營造成了壓力,2006年以后核準的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含電價補貼、接網工程補貼)一般為0.646元/千瓦時,遠高于2006年前核準項目的上網電價,使同樣性質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卻享受不同的電價標準,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經營環境。
(3)稅收優惠政策覆蓋不夠全面
在發電企業繳納的眾多稅種中,增值稅占比重較大,是發電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營成本。目前,國家對于不同能源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增值稅征收與優惠政策有所不同。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垃圾焚燒和填埋氣發電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風力發電企業享受增值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而對于秸稈發電企業、太陽能發電企業卻全額征收增值稅,沒有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因能源性質不同,稅收政策卻存在著如此大的差異,這樣不利于建立公平競爭的環境,也不利于調動發電企業的積極性。
(4)垃圾處理費補貼標準尚需規范
垃圾發電的收入主要來源于上網電費收入和政府返還的垃圾處理費。總體上看,江蘇省垃圾電廠的垃圾處理費補貼標準在全國處于中等水平且垃圾處理費標準低且不統一,如:上海垃圾焚燒電廠垃圾處理費補貼標準為240元/噸,蘇錫常地區每噸垃圾處理費補貼標準一般在70元~98元,但混燒煤炭的無錫惠聯垃圾熱電有限公司、無錫益多環保熱電有限公司垃圾處理費均為25元/噸,江蘇鹽城大吉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垃圾處理費為29元/噸,上述三家公司近幾年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不高
1. 垃圾分類和處理措施不到位
大部分城市未做到生活垃圾分類,垃圾混合收集不僅增大了垃圾資源化、無害化的難度,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和能源浪費,還給垃圾發電企業生產運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由于垃圾電廠處理的生活垃圾中混雜建筑垃圾、工業垃圾,一方面對設備造成損傷,增加了設備運行維護成本;另一方面垃圾熱值過低,影響焚燒效果和鍋爐效率。
2. 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不高
目前全省垃圾焚燒和秸稈直燃發電企業中熱電聯產企業過少,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不高。可再生能源發電是在上網電價方面給予補貼,其上網電量是根據純凝機組的發電量核定,企業售電收入也成為其主要甚至唯一收益,因此企業最關心的是機組發電量。有些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發電項目,由于投資方擔心供熱會減少機組發電量,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對是否采用熱電聯產并不感興趣,也不太關注如何提高電廠熱效率,這與利用開發可再生能源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三)技術開發能力和人才培養體系薄弱
總體上看,江蘇省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水平較低,與國外先進水平差距較大,缺乏自主技術研發能力,設備制造能力弱,技術和設備主要依賴進口,造成部分項目前期投資成本和后續維護成本過高,直接影響企業盈利水平。同時,相關方面的人才培養不能滿足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無法提供足夠的智力支持。現有的大專院校培養的專業方面的人才大多從事火力發電行業,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業務骨干和技術人員來源于火力發電企業,工作中處于邊學邊干邊總結的摸索階段,缺少有針對性的理論指導和實踐經驗。
三、有關建議
江蘇省作為能源消耗大省,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經濟激勵力度,抓緊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加大技術開發與交流,完善人才培養體系,采用多種手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開發利用和發展。
(一)加快相關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目前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均已出臺,但江蘇省可再生能源中長期規劃尚未。由于缺少項目規劃,江蘇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存在布局不合理現象,比如:部分秸稈電廠距離較近,秸稈收集半徑交叉,造成秸稈收集惡性競爭,抬高了收集成本。又如:少數垃圾焚燒電廠由于布點不合理,垃圾量來源不足,影響發電效率。其次,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屬于電力規劃的一部分,為政府職能范疇。只有在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劃明確的條件下,電網公司方能開展相應的配套電網設施規劃。由于缺乏相應規劃,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建設滯后。因此,應結合江蘇省情,盡快明確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中長期目標,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以避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無序競爭,保證可再生資源的充分利用和投資者應有的經濟利益,同時確保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機組電力送出的必要網絡條件,避免配套電網設施建設滯后現象發生。
(二)加快相關政策的完善和出臺
1. 強化財稅扶持力度
根據可再生能源發電開發利用需要,安排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開發利用、發電技術研發、試點項目建設和設備國產化等工作,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設備制造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適當考慮給予秸稈發電企業和太陽能發電企業增值稅減免優惠政策。合理減免企業排污費、水資源利用費等相關費用,減輕企業負擔。同時,合理提高垃圾處理費補貼標準。
2. 完善上網電價政策
截至2008年8月,江蘇省所有生物質能電廠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虧損,建議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電價標準明確為在各地當年燃煤機組脫硫標桿電價的基礎上加0.25元/千瓦時,以緩解生物質能電廠虧損的狀況。
3. 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范圍
鑒于目前已出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政策僅對2006年以后批準或核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才能享受,建議對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相關規定的2006年以前核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現行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執行同質同價政策,減輕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的經營壓力。
(三)采用多種手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1. 推廣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應從源頭抓起,城市居民、單位必須按照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積極配合有關單位進行分類收集。鼓勵采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減少垃圾滲濾液,減輕垃圾發電企業處理負擔。
2. 鼓勵熱電聯產
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實行熱電聯產。目前,全省垃圾焚燒和秸稈發電企業中熱電聯產企業過少,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不高。建議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發電項目,鼓勵垃圾焚燒和秸稈直燃發電企業選擇供熱機組增加對外供熱。一方面可以根據秸稈的實際處理量給予一定補貼,另一方面可以對供熱量給予一定補貼。
3. 推廣分布式發電
由于江蘇省部分生物質能和風能分布較為分散,可在部分地區推廣分布式發電,以便充分開發本地可方便獲取的和分散存在的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快技術開發、鼓勵技術交流、完善人才培養體系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產業基礎仍很薄弱,直接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較弱。提高技術水平、鼓勵技術交流和完善人才培養體系是當前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開發的重要任務。
1. 加快技術開發
加快以自我創新為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開發,將可再生能源發電開發利用技術作為江蘇省科學和技術發展攻關的重要內容,支持風電、生物質發電和太陽能發電的技術攻關和技術產業化工作。提高設備制造能力,支持國內可再生能源技術集成和裝備能力建設,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基礎上,加強消化吸收和再創造,為加快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供技術支撐。
2. 鼓勵技術交流
省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技術參差不齊,部分企業由于技術先進,因而效益較好。需加大企業之間技術交流力度,鼓勵企業在關鍵技術上開展合作研究,進一步消除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給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開發形成的障礙,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成本。
3. 完善人才培養體系
要大力支持產學研合作,鼓勵科研院校與企業開展交流,加快可再生能源基礎教育建設和人才培養,提高技術研發水平,全面提高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
注釋:
①《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第二條: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②2006年、2007年統計數據中含中科興化生物質發電有限公司,容量1.9MW,截止2008年調研時,該公司已停產,故不包含在2008年統計數據中。
③有關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四章第十四條。
④江蘇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工[2006]223號)
⑤江蘇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工[2008]221號)
⑥有關規定參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六條、第七條。
⑦⑧根據附表1計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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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網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激勵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勵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激勵制度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其中某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占有率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以確保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的制定,具體授給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2、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相應的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以此來激勵相關開發可再生能源主體的積極性.
3、分類電價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即有關主體根據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上網電價,并向社會公布,以期確保合理競爭.
4、費用補償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依照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若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我國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的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其中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5、專項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及相關措施完善的建議1、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針對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系統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激勵制度,結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過《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勵措施仍然有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成本、技術相對傳統能源無明顯優勢,需要資金、研發、技術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資機制,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裝備制造技術.雖然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但從實際投入量上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量仍偏少,穩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機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場尚未初步形成沒有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公眾目前更偏好傳統能源,傳統能源的供應體系、銷售體系、服務體系已經完善,這樣傳統能源的規模效益將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競爭力,可再生能源供應不得不依賴傳統能源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法》雖有規定說,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但實際上國家電網及供熱、供氣系統不能覆蓋的區域僅是偏遠地區,這樣的市場需求太小,遠無法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如何具體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從法律綜合體系上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和法規及相關規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在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完善建議(1)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新的融資機制政府部門應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開發和技術創新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高技術領域,加強與高校的合作,重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加大研發投入,制定更加優惠的財稅政策,促進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核心技術,防止國外技術的壟斷.
在融資機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現有的國內融資機制:完善相應的稅收、貸款、補貼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資機制:比如政府購進一批風能發電設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賃給風能開發企業.另一方面要,在國際融資方面應該由政府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引導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洲銀行、全球環境基金會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支持;作為政府還應該建立相關專門部門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利用《京都議定書》機制(排污權交易、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它的市場,政府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指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以引導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政府要制定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觀調控及全國性的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引導其發展,明確企業的相關產權.具體而言:政府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事前事后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各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必須符合全國性的產業規劃方針,如西部應以風能、太陽能為特色產業,東部以潮汐能為特色產業;政府必要時應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簽訂行政合同,采購它們的產品,指導其投資、研發,以避免外國企業壟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出口;積極制定相關標準體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標識,鼓勵公眾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
(3)細化、補充、協調配套法規,落實、評估法規實施情況鑒于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應在考慮了全國,地方實際情況,仔細研讀《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制定相應的規劃、計劃,來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許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規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標協調性差,相關規定缺失等不少問題,而且許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缺乏溝通性,導致彼此之間矛盾或沖突的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法律原則和規定,及時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等相關法律做出調整,同時必須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指標要求,在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目標要求.此外,稅法,金融法、經濟法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體系形成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關鍵詞】 財稅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業化階段理論; 政策框架
中圖分類號:F416.2;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類活動的物質基礎,人類的活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應用。伴隨著發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世界各國愈加重視能源供應對于經濟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空氣污染加劇,使得以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產和消費國以及第二石油消費國、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進口國(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的比重長期保持在70%以上(中國統計年鑒,2014),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國CO2氣體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國政府已經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要占到全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但是要實現此目標,任務艱巨(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
世界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與政策的引導和激勵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明確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包括水能、生物質能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的研究文獻主要從政策工具的應用、政策工具效果評價方面提出。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政策應該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發階段需要針對技術研發進行支持;在生產階段主要通過減免稅收和適當補償(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場化階段Suani(1999)認為生物質能政策需要將外部性引入市場價格中。同時,可再生能源在市場化階段配額標準需要保持相對穩定(Ryan et al.,2006)。國內學者王革華(2010)對我國新能源產業政策進行了梳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和非經濟激勵政策,促進新能源的發展。王璽等(2011)針對新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環節設計了稅收優惠政策。劉葉志(2008)則從外部性理論的角度提出使用財政政策來優化資源的配置。
本文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的發展狀況,從基礎理論入手,通過科學判斷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階段,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提出相應的產業財稅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發展意義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能源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是否再生,將能源劃分為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稱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在內羅畢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上確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規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續性,幾乎不會枯竭,有利于生態良性循環,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所產生的二次能源氫能等(張博,2007;姜南,2007)。我國將可再生能源分為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這種能源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
1.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能源長期存在資源有限、優質能源儲量嚴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儲量低的狀況,其中石油、天然氣資源僅占世界人均儲量的11%和4%。目前,中國石油進口年均增長率達到了35%,石油對外依存度在30%以上,這一數據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將持續增加。
2.調整能源結構、增加能源可持續供應的需要
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長期以煤炭為主,隨著降低煤炭消費的壓力增加,必然需要相應提高水電、核電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費結構。
3.保護環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需要
對于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使得我國環境污染嚴重,嚴重影響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幾乎不會對大氣環境造成破壞。這也是為什么世界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一)商業化階段理論的內涵
根據美國總統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研究報告(PSCAST,1999),可以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過程分為研究發展階段、示范階段、規模化降低成本階段和大面積推廣階段。
在研究發展階段,也是商業化準備階段,投資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擔的風險高,因而在此階段政府是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政府等公共部門應該在技術研發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同時為了促進新技術的商業應用轉化,政府應該引導企業積極參與。
在示范階段,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是本環節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此階段可以分為技術示范和商業化示范兩個階段。技術示范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研發出的新技術進行生產能力的可行性驗證、示范,并發現問題,進一步完善新技術;而商業化示范階段是在上一個階段可行的基礎上對商業服務的能力和推廣前景進行驗證。本階段資金投入較大、回收期長、風險高,資金獲取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到了規模化階段需要降低生產成本。在本階段技術特征表現為單位生產成本受累計產出規模增加的驅動而進一步下降,整體呈現“學習曲線”的特征(見圖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術擁有與傳統能源相同的競爭力。成本下降受規模效應的驅動,而累計規模效應需要穩定的大量的資金投入,本階段需要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確定性、保證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合理的政策設計將會達到成本驅動下降的作用,否則可能出現接受補貼的企業依賴補貼生存,不想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增強盈利能力。
大面積推廣階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經歷了研發、示范和規模化階段之后。在前幾個階段的發展之后,由于成本經濟性已與常規能源技術相當,此時就可以進行大面積推廣了。此時政策上主要解決市場交易和信息傳播方面的障礙。
(二)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業化的不同階段,都不同程度伴隨著研發、示范、規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場推廣等環節的運行。在技術研發環節政策支持應該是政府公共部門主導、企業等參與,主要使用科技推動政策,由國家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一起實施科技攻關計劃,并對研究示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以生物質能為例,美國在燃料乙醇產業發展的各個階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發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債券貼息補貼以及保險貸款優惠等補貼手段。首先將每加侖乙醇補貼從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稅收法案》中要求對E10乙醇汽油每加侖減免征收4美分消費稅。通過《原油暴利所得稅法》將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稅時間進行延長;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對生產規模低于100萬加侖的乙醇生產廠商提供擔保,聯邦政府與乙醇生產廠商簽訂購買協議,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規定對外國(主要針對巴西)生產的乙醇征收每加侖50美分的進口關稅,還規定乙醇生產設施可以進入免稅工業發展債券。關于行業競爭,《乙醇燃油競爭法》禁止對乙醇企業進行任何惡意報復,實施的效果是企業投資積極性提高。到1985年美國生物乙醇的產量接近5億加侖,生產廠商達到163家。(2)在商業化過渡階段,需要不斷擴大項目規模和項目數量。在這個階段,為了促使新產業的成熟,政府需要通過補貼稅收、優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進新技術盡快擴大規模。(3)在規模化階段,往往需要從產銷兩個方面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美國在此階段除了對生產環節提供支持,還對消費環節提供信貸幫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規定對生產替代燃料汽車的企業提供信貸優惠,滿足公司平均燃料經濟(CAF)的標準,如E85標準;2)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產企業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沒有發展起來,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繼續對研發領域實施支持。(4)在商業化運作階段,即大面積推廣階段,美國實施多環節支持生物燃料產業,通過制定明確的生產計劃,補貼逐漸減少。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扶持政策見圖2。
四、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與政策框架設計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
1.趨勢判斷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的判斷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礎上的。根據PSCAST的商業化階段理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產業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環境、產業利潤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對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進行實際判斷時我國數據統計不全,企業數據僅能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取(寧冰,2012)。根據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關于我國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統計,依據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產值的變化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進行了趨勢估計。
通過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產值的趨勢變化(如圖3)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處在規模化階段。但這屬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整體進行的判斷,具體到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階段還會有差別。為了提高判斷的科學性,還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過計算進行判定。
2.Gompertz曲線擬合法
由于擬合精度好,產業發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線法已經被廣泛應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結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產值,t表示時間,公式中三個參數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根據統計學的計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進行計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筆者選取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產值數據,將數據按照時間等分成三個階段,即1993―1999年為第一個階段,2000―2006年為第二個階段,2007―2013年為第三個階段,這里n=7。根據21年的產值數據,通過計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線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計,并經過分析,模型的可決系數為0.984279,調整的可決系數為0.981926,擬合優度高,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程度強。F-statistic為640.7726,Prob為0.0000,判定模型總體顯著,最后經過P值判定回歸計算出的lnK、lna、lnb是顯著的。經過計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據對照表(如表1),可知我國可再生能源處于成長期,這與趨勢判斷一致。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激勵政策框架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理論,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可再生能源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選擇需要根據產業發展階段設計。在技術研發階段,應該以財政資助為基礎,進行共性技術研發活動;在商業化示范階段應該適當增加財政投資;進入成長階段應該采取市場保護、政府采購等措施;進入大面積推廣階段,可以采取稅收優惠、金融扶持、創業投資等為主的財稅政策。由此,本文參考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分析構建了我國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工具選擇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整體處在規模化階段,根據表2,在此階段稅收政策和財政激勵政策都需要加強。由于本階段需要企業擴大投資,促使產業形成規模優勢,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學習曲線進一步降低,重點需要通過在稅收政策上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增加投資,另外可以在財政投資上從財政投資、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企業進行支持。同時,消費終端稅收政策與補貼政策支持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胥力偉和丁蕓,2015),提升消費的拉動作用。但是,在此階段不應該進一步減免企業所得稅,以迫使企業進一步增強自己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產業自身的競爭優勢,形成產業競爭力。
五、結論與探討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還存在高成本、高價格的制約,更為重要的是在商業發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還存在風險大、成本高、預期回報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僅需要國家加大支持,還需要分別對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不同的發展階段進一步進行針對性的判斷,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和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模式有區別地應用差異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財稅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時候應用政策工具組合。
本文沒有對政策工具的特點、不同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和評價,這也構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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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再生,可更新能源,命名
中圖分類號:N04;P5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578(2011)02-0045-03
地球上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能源,根據其成因、性質和使用狀況可以分成很多類。其中按照能源更新時間的長短,可以把能源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兩大類;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氣等。如此分類是否正確?這里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真的可以再生嗎?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義
在《辭海》中,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生態循環中能不斷再生、并有規律地得到補充、不會枯竭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在《中國學生百科全書》中,可再生能源指較短的時間內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在《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凡是可以不斷得到補充或能在較短周期內再產生的能源稱為再生能源,反之稱為非再生能源。從以上定義中可以得出,可再生能源是指不斷得到補充或補充周期較短的,如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這樣的能源。
如果僅從字面理解,可再生能源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再長出來,不用白不用。那么,真的是可以違反能量守恒定律,憑空產生能量嗎?在地面上,前面的建筑擋住了后面的建筑,后面的建筑采光條件就變差了;在河流上游修了水電站,就影響了下游;因而能源的收集是有代價的。那么,太陽能可再生嗎?人們知道,太陽也會有不發光的一天。
那么不斷得到補充或補充周期較短的能源到底可不可以“再生”呢?用“再生”來命名這類能源到底合不合理呢?再生的哪個含義可以用來定義這類能源呢?
二 再生的含義
“再生”在《辭海》中有兩個含義:1.重生,蘇軾《跋庾怔西帖》:“庾伍西(庾亮)初不服逸少(王羲之),有‘家雞野鶩’之論,后乃以謂伯英(張芝)再生”;2.機體的一部分在損壞、脫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過程。再生現象分兩類:在正常生命活動中進行的再生,如羽毛的脫落、紅血細胞的新舊交替等,稱生理性再生;損傷引起的再生,稱為病理性再生、創傷后再生或補償再生。通常的傷口愈合或骨折后的重新接合都包括再生過程。再生能力在植物和低等動物別顯著。
在網絡上“再生”還有三種其他含義:1.再造;2.來生;3.對某些廢品加工,使恢復原有性能,成為新的產品。
三 可“再生”能源的含義不匹配
那么以上這些“再生”的含義,是否有可以用來命名“可再生能源”的呢?
1.《辭海》中“再生”的含義
(1)重生,即死而復活。這些能源都是客觀存在的無生命體,如空氣,土地一樣沒有生命,所以沒有死與活。即使把這些能源沒消耗之前稱為“活”,消耗之后稱為“死”,那么這些能源中有沒有一種能源被消耗掉然后又重新恢復到消耗之前的狀態?根據常識是沒有的。所以可再生能源中的再生不能是重生的意思。
(2)機體的一部分在損壞、脫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過程。能源不是有機體,不是具有能動性的生命體,它們只是客觀存在的一種事物,所以這個意思不適用可再生能源。其次,這里重新生成的條件是在機體的一部分損壞、脫落或截除之后發生的,而像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這樣的能源不論消不消耗都會有新的能源出現補充。所以用這個意思來命名“可再生能源”并不完全正確。
2.網絡上的含義
(1)再造。比較熟悉的語句有“蒙恩人抬舉,此乃再生之恩。”“多虧大家救了我,真是再生的爹和娘。”這里再生的意思是重新給予生命,多用于表示對重大恩惠的感激。顯然這個含義不可以用來命名“可再生能源”。
(2)來生。柳青《創業史》第一部第十七章:“在他半死不活的那些災難的年頭,老伴待承他太好哩。他再生也得記牢這一點。”這里的意思是來生的意思,顯然這個解釋也不能用來命名“可再生資源”。
(3)對某些廢品加工,使恢復原有性能,成為新的產品。如:再生紙,再生橡膠,再生金屬。按這個含義,“可再生能源”應該是把從這些能源得到的能量重新轉換成這種能量之前的形式。我們可以把太陽能轉化成電能,再把電能轉化成光用來照明;把風能轉化成電能,再把電能轉化成風用來驅熱;把水能轉化成電能,再把電能轉化成推動水流動機械能等。但是這些光、風和機械能等不能再被稱作能源。所以這個含義也不能用來命名可再生能源。
通過以上對“再生”含義的一一分析,可以得出結論,用可“再生”來命名太陽能、風能、水能、地熱能等這一類能源是不正確的。
四 用“更新”取代“再生”
那怎么來命名這類能源比較合適呢?筆者認為可以用“更新”一詞。“更新”在《辭海》中是這樣定義的:猶言革新,除舊布新,如萬象更新。《新唐書?孫伏伽傳》:“陛下制詔曰‘常赦不免,皆原之’,此非直赦有罪,是亦與天下更新辭也。”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這類能源不是再生的,而是不斷更新的,即除舊布新,它們都是以新的能量不斷更替著舊的能量,新的能量的出現不是舊能量的再生。就像人類的代代繁衍,每一代新人的出現不是上一代人的重生,而是新一代人更替了上一代人。所以這類能源應取名為“可更新能源”。按照能源更新的周期長短,分為“可更新能源”和“不可更新能源”。
在英語中這類能源取名為renewable energy,而不是regenerate energy。renewable在詞典中的意思是:可更新的,可恢復的,可繼續的。而regenerate在詞典中的意思是再生。
現在許多人已習慣稱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這類能源為“可再生能源”,要改起來會很麻煩,但還是很有改的必要性。
首先,給事物命名要遵循嚴謹性。給事物取一個科學的名字,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認識和了解此事物;反之會給人們在認識事物過程中造成很多的誤解和障礙。
其次,在做為國際交流語言的英語中,renew―able energy就是可更新能源的意思,而我國把這類能源稱為“可再生能源”,實際上是一錯再錯,既沒有準確理解原文的含義,又相當于生造了一個新的名詞regenerate energy。
五 結論
(1)通過分析“再生”的每一層含義可以得出,用“再生”來命名不斷得到補充或補充周期較短的能源是不正確的。“可再生能源”改為“可更新能源”更合適。
1 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與新農村建設的意義
開發農村可再生能源,實現新農村建設能夠對我國農村資源充分利用,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性,實現較高的經濟發展。并且,可再生能源的積極開發還能為農民增加更多收入,特別在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下,在農村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夠促進養殖、生產、加工等工作的積極經營,為農民增加更多的就業機會。并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還能滿足現代化農村的發展需要,降低能源緊張問題,因為在社會經濟水平不斷提升下,農民的生產與生活對能源需求量不斷增加,所以,為了緩解能源緊張問題,可以將各種農作物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勵開發還能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促進農村的可持續發展,能源利用過程中,能夠在較大程度上減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氣體的排放,實現農村資源的循環利用,促進農村的社會經濟發展。發展農村的可再生資源,還能推進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改變農村的發展容貌,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也能促進農業科技技術的有力研發,實現科學文化知識的積極宣傳,保證為我國農村形成文明社會建設局勢,在該趨勢下,不僅能促進新農村的積極建設,為我國經濟發展也提供有利依據。
2 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與新農村建設對策
2.1 實現科學規劃與管理
農村可再生能源與新農村建設是相互存在的,所以,在對農村的可再生能源進行開發利用期間,需要將其應用到農村建設規劃中去,保證能夠為新農村建設提供良好的實施條件,突進新農村的建設與發展。不僅如此,在新農村建設與發展過程中,政府還要根據我國的相關規范,明確其發展目標和實施任務,將可再生能源了開發與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保證目標建立的科學性。并且,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還需要多個方式有效執行,執行期間,不僅處理與各個方面之間的關系,還為其建立技術質量標準體系,保證農村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期間,能夠規范、有序實施。
2.2 堅持原則,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應當堅持因地制宜、農民自愿,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實現能源環保、節約、安全、清潔、方便,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可再生能源在開發與利用過程中,有所規范,并根據相關實施準則,建立一套完善的執行法規,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保證。
2.3 提供財政與稅收支持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工作為初步發展階段,技術發展水平與市場化發展程度都比較低,投入的資金也比較少。并且,“三農”問題的逐漸產生,使農村面臨嚴峻的資金短缺現象。所以,政府需要加大資金和稅收制度,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積極開發,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條件。在具體實施期間,政府可以直接擴大資金,支持農村開發的大型項目。中央還可以給予專項資金,促進農村小水電的發展,實現能源的積極轉化。政府也需要給予稅收與政策上的優惠,對一些開發新能源的地區,可以減免,保證技術開發力度與生產能力的不斷擴大。
2.4 提供有利的技術支撐
加大技術研發工作,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成本與市場的有力推廣。期間,政府可以加大資金與設備的投入,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積極研究。如:根據我國“十一五”計劃的相關要求,重點發展太陽能發電與生物質能,解決大型風力發電設備的關鍵問題,這樣不僅能提升可再生能源生產技術的實施水平,還能降低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成本。并且,在政策支持下,還需要擴大試點,保證在實踐中,能夠促進技術執行的可靠性與經濟性,在該執行條件下,不僅能為農村大規模發展創造有利條件,還能為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化發展提供堅實基礎。
2.5 實現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發展
可再生能源在積極開發過程中,利用的生產技術與設備比較多,使用的經濟成本也較高。如: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等。在對其積極開發過程中,國家不僅要給予相關政策,還需要為其創建合理的執行機制。為了實現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發展,可以將政府與市場相互結合,并在政府的積極引導下,將市場主體充分發揮,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積極發展和形成。同時,還要利用相關的實施對策,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較大的市場空間,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能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積極選擇,將政府作為支撐,還能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提供有利的實施方向。
2.6 建立農村能源信息系統
在對農村可再生能源進行開發過程中,需要為其提供大量的信息,所以,建立農村能源信息系統,將其與我國的能源系統有效銜接,以保證為我國提供有利決策。在具體工作中,主要為國家提供可行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保證農村能源開發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性。國家還需要在能源可再生開發工作中做好調查、開發工作,并將信息及時利用,促進農村能源開發工作的合理執行。
(杭州市統計局能源統計處,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動經濟綠色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創建“美麗杭州”、建設低碳城市的重要內容。本文以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為切入點,分析了杭州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現狀,指出其在企業自主利用意愿、利用結構上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進一步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工業;可再生能源;余熱余壓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5-0034-02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簡介:汪璐(1982-),女,浙江臺州人,杭州市統計局能源統計處主任。研究方向:能源統計。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環境為人類持續不斷提供有用能量的物質,其產生和使用具有持續不斷或循環往復的自然特征,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海洋能、生物質能等。杭州市能源資源匾乏,自供率約為3%,而規模以上工業又是第一大耗能主體,加強對規上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研究,對了解杭州市工業可再生能源發展情況,進一步做好能源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義。
一、杭州市規上工業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基本情況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斷推廣,但總體利用水平仍較低
2013年,全市規上工業企業中,共有近百家企業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涵蓋余熱余壓、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生物質廢料燃燒、其他工業廢料和其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五大利用方式,企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為48萬噸標準煤,同比增長2.1%,占規上工業能源消費的2.3%。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豐富,余熱余壓利用量最大
1.余熱余壓利用量占比超六成
余熱余壓是企業生產過程中釋放出的多余副產熱能、壓差能,主要來自高溫氣體、液體、固體的熱能和化學反應產生的熱能。余熱余壓回收技術在全市鋼鐵、水泥、造紙等行業已得到推廣運用,如杭州鋼鐵集團采用高爐爐頂余壓發電(TRT)、干熄焦、爐窯煙氣余熱資源回收利用等技術,現年余熱利用量已超過5萬噸標煤。2013年,全市有16家工業企業回收利用余熱余壓,回收利用量達868.54萬吉焦,折成標煤29.62萬噸,占全部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2.3%。
2.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規模擴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杭州綠能環保、杭州錦江綠色能源、杭州余杭錦江環保、杭州蕭山錦江綠色能源、浙江富春江環保熱電等5家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量41.2萬噸,折成標煤 9.26萬噸,同比增長 5.4%,占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19.5%。
3.生物質廢料能源化利用發展較快
生物質是指通過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種有機體,包括固體燃料(木柴、木炭、農林廢棄物及牲畜糞便)、氣體燃料(沼氣、垃圾填埋氣等)、液體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劑等)。在全市規上工業中,生物質廢料作燃料主要來源于竹粉、竹頭、薪柴、木屑等農林廢棄物和生物質顆粒。2013年生物質廢料利用量達6萬多噸,折成標煤3萬多噸,同比增長14.3%,占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4.工業廢料綜合利用加快推進
工業廢料是工業企業在生產活動過程中排放出來的各種廢渣、粉塵及其他廢物等,在全市規上工業中,主要來源于有色冶煉、鑄造、電鍍等行業的廢渣、廢泥等固體廢物。如富陽申能固廢環保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鋁廠電解鋁過程中消耗的殘極作為冶煉燃料,用于冶煉銅、鋁等高融點金屬,年可處理各類有色金屬固體廢物20萬噸。2013年工業廢料作燃料利用量達4萬噸,折成標煤近3萬噸,占全部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5.5%。
5.其他廢物資源可開發空間巨大
造紙是杭州富陽的傳統支柱產業,造紙產生大量的衍生副產品——造紙污泥和紙渣。近年來,富陽建成投運浙江清園生態熱電有限公司污泥焚燒資源綜合利用一二期工程,采用污泥脫水干化、焚燒發電、余熱造紙無害化處理技術,其利用能力合計每天可焚燒處置污泥3900噸,紙渣600噸,每年可向國家電網供電4.44億千瓦時,向周邊企業供熱318萬噸,折算節約標煤40多萬噸。2013年,其他廢棄物作燃料利用量為3.04萬噸,折成標煤3.04萬噸,增長60.2%,占全部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二、杭州市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面臨的難題
(一)可再生能源技術規范尚處于起步階段,給統計帶來較大難度
作為新興領域,可再生能源涉及的數據量大,覆蓋面廣,內容多樣。從資源角度看,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等;從能源利用角度看,又包括發電、供熱等不同的應用;從專業技術角度而言,每種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術參數信息,在技術標準、產品檢測認證、設備安裝使用等方面的行業標準仍不完善。目前在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還沒有被完整納入正常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現有制度對太陽能、風能發電量是否計入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沒有明確規定,開展系統的可再生能源統計面臨的難度較大。
(二)總體利用規模小,企業自主利用意愿不強
根據現行統計制度,2013年規上工業企業消費原煤占全部能源消費的32.1%;消費電力、熱力、天然氣分別占36.9%、10.5%和6.8%;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僅占全市規上工業能源消費總量的2.3%,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業僅為規上工業企業總數的2%。據調研,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目前主要依賴政府政策和資金扶持,項目又多為新技術,投入成本較大,很多工業企業認為其使用會給運營帶來更多負擔,這些都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利用。
(三)利用結構發展不均衡,有待進一步改善
分品種看,全市規上工業中,余熱余壓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燒發電占比高達81.8%,生物質廢料燃燒發電、生物質固化產業、工業廢料等其他固廢綜合利用產業基礎薄弱,產業鏈還不盡完善。杭州市生物質能理論上可能源化開發利用的包括沼氣、秸稈、畜禽糞便、次小薪材、生活污水等,各種固廢品種可開發利用的包括粉煤灰、石煤渣、爐渣、冶金廢渣、化工廢渣、廢舊瀝青等。從環保和資源潛力綜合考慮,生物質能、其他固廢綜合利用的前景空間巨大。
三、進一步推動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發展對策建議
根據《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開發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4%。按照目前的增速,杭州規上工業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還遠低于該預期水平。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建設,仍任重而道遠。
(一)加強宣傳,普及相關知識,提高公眾認知和接受程度
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多種方式,加強可再生能源規劃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同時,增強企業及個人的自主創新能力,變被動接受為主動尋求,為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與應用提供恒久的動力。
(二)因地制宜,加強優勢資源利用,拓寬發展方向
杭州地區全年日照時數為 1400~2200 小時,年太陽輻射能為1280 千瓦時/平方米,針對這一特點,應進一步通過資金補貼、稅收、價格、貸款、配額、技術援助等方式,大力加強太陽能的推廣利用,推動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太陽能集熱系統在工業領域的應用。利用兩區、五縣(市)可再生資源豐富的優勢,因地制宜加強優勢資源開發利用,逐步形成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特色。
(三)依托現狀,推廣循環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一是提高余熱余壓的利用率。加大余熱余壓在紡織、印染、造紙、化工行業的綜合回收利用。二是推進城市垃圾的資源利用。高效利用垃圾焚燒發電,提高垃圾焚燒發電水平。三是合理構建可再生能源產業鏈,形成各具特色、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生態產業網絡,推動污染集中處理和廢棄物循環利用。
(四)學習借鑒,積極研究探索,夯實可再生能源統計基礎
北京從2009年就探索開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調查,構建了《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杭州要學習借鑒北京的先進經驗,探索研究建立符合自身發展特征的可再生能源統計評價指標體系,在具體指標的確定上,盡量選擇能夠實現準確計量的指標,如無法實現直接計量,應利用相關的折算系數,確定科學合理的推算方法。同時,指標體系應具有可維護性和可擴展性。此外要規范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匯總,形成可再生能源統計工作的規范化、系統化和制度化,為我市可再生能源政策、規劃、計劃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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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經濟持續增長 GHG排放 可再生能源 替代率 動態優化策略
引言
在現代經濟系統中,能源是經濟發展中不容忽視的物質基礎之一,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當前人們對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致使化石能源問題已成為當前各個生產領域的主要問題。化石能源在當前社會發展中促進了世界各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但是其在利用的過程中所帶來的各種環境問題和生態問題卻成為世界經濟發展中呈現出負效應的關鍵。
化石能源使用對經濟發展的負效應,主要是隨著人類社會發展中對石油資源的不斷開采,各個國家的石油儲存量不斷的縮小和減少。作為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組成成分之一,其隨著儲存量的不斷減少而價格要求日益增加。使得經濟系統產生重大的影響而變得脆弱。因此通過科學方式對不可再生能源問題進行改革和探究成為當前人類發展中最值得探究的重點形式。建立有關能源資源約束、環境污染的內生經濟增長數學模型,已成為經濟發展中人們探究的重點,更是針對化石能源的使用和經濟持續發展結合分析而使其能夠穩定合理發展的基礎。
化石能源資源的有限性和耗竭性是對經濟持續發展的重大威脅之一,所謂凡是有利必有弊,這種趨勢之下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興起帶來了發展機遇。作為新興綠色產業,其市場化發展的驅動力就是通過不可再生能源的日益匱乏和價格的提高而造成對新型能源的認識和利用的不斷提高。可再生清潔能源必將最終替代化石能源,使得能源產業出現合理有效的發展前景和模式,并且能夠對生態環境系統實現良好的發展前景和應用措施。由于受到市場價格、技術水平和開發成本的限制,可再生能源在發展和應用的過程中是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其發展道路更是充滿艱辛和奮斗的。
1. 模型的建立
1.1含能源投入的生產函數
鑒于能源是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完全替代的限制性要素,本文將能源作為宏觀經濟生產函數中一個單獨的投入要素;考慮到我國勞動投入對生產函數幾乎沒有影響,為討論方便,這里假定勞動力總數為常數并標準化為1;假設生產函數為Cobb-Douglas型且規模報酬不變,其中,Y為國民經濟系統的產出、K為資本存量、層為能源投入總量,它們均為時間t的函數,A是綜合技術進步系數,a、p是彈性系數。
1.2可再生替代能源及開發投資
f為第t年年投入市場的可再生清潔能源總量;y(f)為每年島(t)在社會總的年度能源消費中所占的比例,簡稱替代率,滿足為第t年度對替代可再生能源產業研發和生產的總投資,g為單位投資的可再生能源產出率。
1.3考慮化石能源污染的國民經濟系統實際產出式(1)中未計算化石能源使用產生污染給經濟系統造成的負面影響,鑒于全球GHG排放80%以上來自于化石能源利用,這里引入能源污染損失函數D(y),其定義為由于能源的開發和使用過程中排放GHG等污染物而造成實際國民經濟產出減少的影響系數,滿足0
1.4資本的積累、消費和投資設c為社會消費總量,q是消費系數,假設用于可再生替代能源的開發和投資經費來源于社會總消費,如部分地將原本付給外國石油商的資金投資到生物燃料產業開發,k為可再生能源產業年總投資占社會全年總消費的比例。
1.5動態優化模型其意義在于滿足經濟持續發展對能源總需求的同時,化石能源的使用量最小,其中,D為貼現率,T為社會計劃者根據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路線圖,預計實現某個替代率目標y(T)的年限。
2. 期望替代路徑下的優化發展策略
為經濟系統所消耗能源全部為化石能源時,所產生的GHG等污染造成社會總產出損失的損失率,I即為在考慮經濟持續增長及GHG排放控制的情況下,期望替代路徑y(T)所對應的優化動態投資策略.
3. 我國實際數據的案例分析
3.1參數的選取
根據2005年國家統計公報數據,并參考張明慧文的估算方法,我們回歸分析了我國1985.2006年數據,求出q=0.541,p=0.510,A=0.742(標準誤差為0.108、0.368和0.015).其中,Y、K的單位為億元,E的單位為萬噸標煤;綜合燃料酒精和水電的投資產出參數,取平均投資產能比為g=0.02萬噸標煤,億元;另取P=0.03。
3.2結果分析和政策建議
上述結果表明,如果社會按動態投資策略投資并實現產能,年度可再生能源總產出就可優化路徑增長.最終,實現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在2020年將可再生能源占總能源消費的比例從2005年的7.5%提高到15%;并在最大限度地減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和GHG排放的同時,確保我國整體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假設存在理性的社會計劃者,以行政和財政的手段,引導國民經濟系統按上述的最優動態投資軌跡,每年遞增地投資進行可再生清潔能源的開發和生產,就能確保可再生能源對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按指定的路徑上升;在保證整體經濟長期持續發展的同時,控制源于化石能源開采和使用造成的GHG排放等環境退化問題,運用各種行政和財政手段的基本目的,就是將化石能源的市場價格維持在適當的高位,使替代能源產業有利可圖并穩定發展,比如,可以通過控制開采和進口化石能源許可證的發放、提高污染排放標準、增加資源開采稅和燃油稅等措施影響化石能源價格;與此同時,對替代能源產業予以減免稅、補貼等財政支持。
總之,政府和社會計劃者如果運用自己對市場能源價格的影響力,引導和控制可再生能源產業按上述的優化策略進行發展,就可以在0一T期內,使經濟系統中發展、能源和源于能源的GHG排放諸關系系統動態最優化,并實現《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能源經濟目標。
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入、產出延時和折舊問題、能源污染損失的閥值和函數的不連續等問題,我們擬作進一步研究并另文討論。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