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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再生能源與低碳經濟概述
在能源領域中,人們往往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在技術層面已得到明確,即以新技術和新材料為基礎,使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現代化的開發與利用,用取之不盡、周而復始的可再生能源來取代資源有限、對環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點在于開發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氫能等。
“低碳經濟”作為一種新型經濟模式,旨在通過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導和市場調節雙向機制,不斷促進節能減排技術的創新和應用,提高傳統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動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廣泛應用,逐步減少單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環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經濟”具有如下特點。①全球性。低碳經濟的概念是在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獨立地完成低碳經濟的發展。②主動性。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導為前提,以主動地干預為保障,而不可能僅僅依靠市場這一看不見的手。③技術性。低碳經濟實質是通過各種節能減排高新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重目標。
2 低碳背景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機遇和挑戰。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進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到2020年我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國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從提出發展低碳經濟到確定GDP增長的碳排放指標,我國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經濟時代。發展低碳經濟必將帶來我國能源結構的調整――傳統能源的使用比例縮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蘇州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將迎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
2.2 蘇州本身的發展屬性決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向。蘇州地處東南沿海,能源資源貧乏,3/4以上靠外調。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蘇南地區不僅面臨著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時也面臨著環境的壓力。蘇州地區經濟增長的支撐力主要靠資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礦物能源的日益耗盡以及礦物能源無節制使用所引起的環境問題,使人們迫切要尋找清潔能源。
3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圍廣泛,且隨著新能源的發現呈逐步擴大趨勢。從能源的大類來看,蘇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領域從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職能,到現在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從各類別的再生源利用的廣度和深度來看也在不斷的擴大和深化。以生物質能的利用為例,起初我們只是將秸稈、薪材等剩余農作物直接燃燒來取得傳統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僅應用新技術提高了剩余農作物的燃燒能力,而且還可以將其轉化為優質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產業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20世紀70年代末,可再生經濟與制度研究能以相對節約的方式消費,而不是選擇對環境有影響的產品和服務。把低碳經濟表述為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經濟,實質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為基本特征的經濟。它的核心是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發展觀的轉變,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實現經濟社會的清潔發展與可持續發展。
3.3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方面,自主研發能力不斷加強。近年來,蘇州依托政策、地域、經濟、產業優勢,已成為江蘇省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的試點城市之一。在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的技術發展較快,并在某些領域已處于先進水平。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應用技術已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建筑業、制造業等產業非常發達,節能應用產品與技術迅猛發展,涌現出大批技術含量高、規模化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和新技術。
4 蘇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4.1 相對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使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嚴重受阻,這是蘇州可再生能源成本過高和市場發育滯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仍沿用一些傳統技術、設備與工藝,明顯落后于國際發達國家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較快的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表現出企業生產規模小,產品生產成本高,價格與常規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場競爭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勵政策體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執行效果不好,主要應歸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應的機制。蘇州由于缺少目標機制,使政府機構難以制訂長期穩定的發展計劃,從而制約了項目開發商的投資信心。由于缺乏競爭機制,目前可再生能源價格的降低缺少壓力,開發商與電網之間難于就電力的供應達成協議。由于缺少融資機制,導致該行業投資渠道單一,政府成了投資主體,財政投入難以滿足行業發展對投資的渴望。因此,必須建立新的運行機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屬不同行業,缺乏統一歸口與管理。政出多門,部門間協調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亂,即所謂的“有機構無管理”問題。長期以來,江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個部門。科技廳、發改委、建設廳、農林廳、經貿委等多頭管理,資金分散,重復建設。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復雜,許多不同的機構都被包含在內。這些程序為項目的開發設置了過多的障礙,限制了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 對策和建議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本地化和商業化進程。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無疑將會成為推動當地經濟發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實現可以為當地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當地可以通過銷售可再生能源設備獲得利潤:當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場;可降低當地可再生能源廠商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成本,進而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提高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等。蘇州應加快可再生能源設備本地化、商業化的進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商業化的初期,由于新技術、新產品的價格承受力與政府推廣目標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政府往往會通過一系列政策來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勵以及鼓勵民間投資是加速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蘇州再生能源政策應該是一個政策體系,該體系圍繞一個核心目標建立起來一系列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機制。目前蘇州應著力建構包括目標機制、定價機制、選擇機制和補償機制在內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
5.3 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宏觀管理,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并清楚界定管理機構的職責。另外,在發展可再生能源事業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適當簡化,便于開發商和投資人進入市場。
5.4 通過政府積極干預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導產業地位。對新能源與可再生資源產業出臺有足夠吸引力的稅收、投資和產出補貼政策,將閑置的民間資本引向可再生能源產業,將有效解決主導產業建立所需的資本積累和投資問題。通過宣傳和消費補貼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消費引導,逐漸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場。采取電視、廣播、報紙、宣傳材料、現場培訓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同時通過消費補貼使其在選擇可再生能源時不至于承受比傳統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價。
5.5 立足蘇州市情,積極吸收借鑒國外的先進發展經驗。今后,進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互利共贏為立足點,更多地調動全球資源,我國在開發和產業化方面的差距。
參考文獻:
[1]牛麗賢,張壽庭.低碳經濟背景下中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對策研究[J]. 改革與戰略.2010,(9).
[2]葉瑛瑩.江蘇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研究.2006.
【關鍵詞】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能源站
引言
作為經濟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節能減排正在逐漸成為我國政府和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根據國家建設部的統計和分析,我國建筑能耗的總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建筑能耗在能源總消費量中所占的比例已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僅在2000年末,我國建筑年消耗商品能源共計3.76億噸標準煤,占全社會終端能耗總量的27.6%,建筑能耗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全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中已經達到了25%。建筑耗能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軟肋,因此推進建筑領域的節能減排迫在眉睫。
1.1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節能中推廣應用的需要[3]
我國太陽能和淺層地能[4]等資源非常豐富,在建筑中應用的前景十分廣闊。我國大部地處亞熱帶,雨水豐富、水源充足,大部分地域屬于富水土壤,土壤的含水率極高,且地下水位較高。我國豐富的水資源和太陽能資源為淺層地熱能—太陽能耦合的冷熱聯供系統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我國夏季炎熱,高溫季節電網高峰負荷約有1/3用于空調制冷,導致用電緊張。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冬季采暖需求也在不斷攀升。淺層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屬于低品位能源,最適合滿足生活用能的需要。利用淺層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我國建筑空調和熱水供應需求,對保障能源安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2000年以來,我國建設了一批太陽能建筑一體化示范小區和以地源熱泵技術供應熱水和空調的示范工程。幾年來這些示范工程運行效果很好,既改善了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又節約了大量高品位能源。
2.1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現狀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技術類型是地源熱泵系統和太陽能系統。鼓勵和扶持在建設領域規模化利用地源熱泵系統,包括水源熱泵系統(地表水、污水、工業廢水、地下水等)、土壤源熱泵系統等進行集中供熱制冷,以及太陽能光熱系統等項目建設。
我國很多城市水資源豐富,江河穿城而過,建筑沿江布置,為地表水源熱泵系統應用提供了良好的利用條件。地表水源熱泵系統穩定性好,節能效果顯著,是城市建筑的主要應用技術類型。
3.1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推廣新模式
當前,我國絕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單個項目獨立實施建設的模式”,由于項目較分散,不利于城市集中連片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而采用“能源站推進模式”,通過整合資源、統籌規劃,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的規模化應用水平,形成具有城市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模式和亮點,打造城市品牌,增強城市影響力。
所謂能源站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為周邊多棟建筑提供冷(熱)產品的模塊化集成系統。采取建設能源站的模式,由單個項目應用向區域應用推進。重點考慮沿江采取集中取水、片區共享的方式,以解決項目審批時限過長、初投資高等問題。
“能源站推進模式”是有效解決“單個項目獨立實施建設模式”缺點的重要途徑,不僅解決了資源條件問題,取、排水等關鍵技術難點,還縮短了建設周期,有利于維護沿江兩岸的景觀和防洪堤的安全。
通過統籌規劃沿江取水點位置,建設統一的取、排水設施,并按照片區規劃的建筑總量,為多個建筑統一配送空調和熱水,既集約資源,美化了建筑外觀立面,又解決建筑交付使用后無序的空調、太陽能設備造成建筑立面凌亂的局面,大大提升城市景觀;有利于維護城市水體環境安全。
淺層地能系統的應用需要向水體排熱或冷,能源站整體解決了淺層地能系統的溫升溫降問題,充分提升水資源的應用潛力,保障城市地表水體安全,有利于塑造城市形象。
4.1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今后發展的建議
4.1.1開展基礎研究
鼓勵和支持國內的研發機構與大學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的國外先進城市的合作研究與交流,開展新技術的基礎理論研究,顯著增強基礎科學和前沿技術研究的綜合實力,取得一批在國際具有重大影響的科技理論成果。
4.1.2 建立產業化示范
重點跟蹤、引進和研究國外適宜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先進技術,開展可再生能源資源的系統評價及可再生能源系統的研發工作。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是以現代制造技術為基礎的新型產業,因此要重點合作開發其裝備設計與制造技術,合作建立現代化的檢測中心。
4.1.3 面向規模應用
積極參與制定可再生能源的技術標準與規范,為新產品進入市場提前做好準備。交流和借鑒國內外先進國家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規劃、政策及管理經驗,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規與管理制度。
4.1.4實施“走出去”戰略
鼓勵國內的企業、研發機構和大學走出去,積極參與國外大型可再生能源合作項目,并在國外合作建立研發中心或基地,與有關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同時推動先進示范城市向一般城市之間的技術轉移。
4.1.5 促進國內外城市間的交流和對話
建立與發展可再生能源國家間的科技合作對話機制,交流在能源開發與利用方面的觀點和經驗,共同探討解決發展瓶頸的方法與策略。以論壇、討論會、政策對話等形式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的政府、企業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對話、協商和溝通。
4.1.6培養高層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項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科技合作交流平臺,共同培養從事可再生能源研發的高層次專業人才隊伍。
5.1結語
通過在城市中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長效機制,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發展模式,把可再生能源應用在建筑節能中的貢獻率提高到10%以上。
參考文獻:
[1]《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 2005
[2]《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JGJ26-95
關鍵詞:建筑節能 土木工程 可再生能源 意義
中圖分類號:TS958 文獻標識碼: A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們今后建筑中的應用度,科學促進建筑的節能減排,不僅是實現我國在“十二五”期間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目標的必走之路,也是緩解我國現在環境問題的重要途徑,因此,利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決建筑的采暖空調、熱水供應、照明等,對替代常規能源,促進建筑節能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現在建筑行業能源應用現狀和造成的環境問題
1.建筑能源利用現狀
我國建筑目前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化石能源。這些能源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究要枯竭。人類應未雨綢繆,早做準備,既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節約能源,又要積極研究開發利用資源無限、可以再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能源道路。因此,在建筑中積極推廣應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和少用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一次化石能源和由其轉換成的二次能源,以減少我國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和優化我國的能源結構。
2.環境污染問題
伴隨著建筑行業迅速發展,化石能源進行大量開發與利用,化石能源是造成大氣和其它類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主要因素。據有關資料分析,世界各國房屋建筑能源使用中排放的CO2約占全球CO2排放總量的l/3,其中:居住建筑占2/3,公共建筑占1/3。因此。如何在開發和使用能源的同時,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環境與生態,就成為一個關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沒有或很少有損害大氣和生態環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是與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加以推廣應用,可以減少CO2、SO2、NOx以及顆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對減輕我國的大氣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發揮很大的作用。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現狀
1.太陽能。由于我國太陽能現代技術設備的應用起步較晚,與全國先進地區相比差距較大。太陽能熱水器的普及率還不算高,每千人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僅為22O。目前太陽能利用主要是供熱(熱水、采暖)、建筑照明和家用電器,太陽能供熱空調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太陽能光伏利用還基本以太陽能路燈、小區燈等為主。
2.淺層地熱能資源。我國淺層地熱能利用時間相對較晚,最近幾年發展比較快。目前我國地源熱泵主要應用形式和應用技術有土壤源熱泵技術、地下淺層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淡水源熱泵技術、地表污水源熱泵技術及淺層海水源熱泵技術。近十幾年來,尤其是近五年來,地源熱泵空調系統在北美及中、北歐國家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中國的地源熱泵市場也日趨活躍,可以預計,該項技術將會成為21世紀最有效的供熱和供冷空調技術。
3.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物質能是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中的一種能量形式,在各種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質能是一種唯一可再生碳源,可轉化成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在水資源、風資源較豐富的地區,水能、風能發電用于建筑供電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又一途徑。
三、 進行建筑節能建設的重要意義
1.新能源替代傳統能源,推廣建筑節能革新。
我國現在建筑應用的常規的化石燃料資源有限,不可再生,終將會枯竭。合理的綜合節能革新和開發新能源具有很大的節能減排潛力。例如,北京某社區開展的試點工程實際評估,經過革新的樓房,一個三口之家每年可通過新能源的利用和節源措施,節儉用電300度以上,如果將這一效果在全市推廣,其成效不可小視。
2.減少環境污染。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會排放任何污染大氣和其他類型環境的有害物,是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清潔能源、綠色能源。在建筑中積極應用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因好用化石燃料而產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對于減輕我國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都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倡低碳生活新理念,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在建筑中安排可再生能源,省電省氣,使用簡單,安全可靠,是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生活用能源的好途徑。另外,利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冬季采暖問題,節省能耗,清潔干凈,居住舒適健康,也使城鄉居民的生活質量大為提高。
在節約能源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術得以短期內在我國快速蓬勃發展起來,如何科學的實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引導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應該是我們建筑工作者今后可再生能源研究的主要方向。
參考文獻
[1]孫小燕.淺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節能中的應用[J].山西建筑.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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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消耗強度;IPAT方程;費雪指數分解
中圖分類號 F1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11-006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11.011
隨著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掠奪式開采的日益嚴重,全球不可再生能源的可開采年限在急劇減少,對于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而言,GDP的增長離不開碳經濟體系的支撐,一方面,來自于經濟增長和消耗強度的沖擊使得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逐年增大,對中國經濟發展的束縛日益突顯;另一方面,在消耗利用階段,單位經濟產出所消耗的不可再生能源量即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國內外學者對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還相對較少,國內學者陳軍、成金華曾嘗試運用DEA方法對中國2001-2005年間30個省市不可再生能源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氣的生產效率進行評價研究[1],除此之外,大多數學者的研究對象基本是基于廣義概念下的能源或者資源,研究內容基本以效率評價或者能耗強度分解為主,很少涉及能源或者資源消耗壓力分析,研究方法也較為單一。Satoshi Honma和Hu使用DEA方法對日本1993-2003年的區域能源效率和不同地區幾種主要能源投入效率進行測度和比較[2];王霄、屈小娥運用DEA Malmquist生產率指數法測算了2001-2007年間中國制造業28個行業全要素能源效率[3];陳凱、鄭暢利用數據包絡分析DEA法和隨機前沿生產函數SFA法測算出長江流域七省二市及六部門1997-2006年間GDP能耗、能源技術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4]。Huang利用乘法代數平均迪氏指數分解了1980-1988年間我國第二產業中的造紙、化學、建筑、鋼鐵、機械、電力、電子等部門的能源強度變化[5];Zhang利用改進的拉氏指數計算了中國工業部門1990-1997年的能源使用情況,將工業能源消費分解為規模效應、強度效應和結構效應,研究表明強度效應是主導因素[6];李國璋、王雙基于廣義費雪指數(GFI)法對1995-2005年間中國30個省市的區域能源強度變動進行了因素分解分析[7];吳巧生利用費雪指數分解模型從產業層面考察了我國能源強度指數的變化及影響因素,研究表明在能源消耗強度下降的諸因素中效率份額的貢獻占絕對主導 [8]。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外關于能源消耗強度的研究雖已得到極大關注,但針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分析以及消耗強度分解研究還尚屬空白,究竟是何種因素致使中國對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需求如此之大?致使中國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壓力逐年攀升?能否從深層次剖析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居高不下”的原由癥結?鑒于此,本文將對以上問題進行一一剖析,以期進一步認識和挖掘中國不可再生能源節能潛力,提高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1 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現狀分析
1.1 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分析
國家統計局能源統計司統計數據表明,自1980年以來,中國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量急速增加,其中2009年原煤生產量是1980年生產量的4.8倍,2009年天然氣生產量是1980年生產量的5.98倍。然而,急速增加的不可再生能源生產量并不能滿足中國經濟高速發展需要,原煤和原油從1980年改革開放以來就開始需要依靠進口來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特別是近些年來,原油、石油的進口依存度在持續上升,2009年中國原油、石油進口依存度已經達到53.4%和66.7%,在考慮國家能源戰略安全的背景下,高依存度的原油、石油供給狀況實屬堪憂。以石油資源為例(如圖1所示),自1980年以來,中國一次原油生產量增幅幾乎呈現零增長趨勢,供需缺口日漸放大。鑒于以上數據分析,本文認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的存在和放大主要源于以下幾點原因:其一,原煤、原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掠奪性低效開采導致不可再生能源日益枯竭;其二,過度追求GDP的高速增長導致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需求的高速增加,周而復始,高經濟增長需要高強度消耗,高強度消耗又會刺激經濟增長;其三,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利用效率低下,單位GDP消耗的一次能源數量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較高。
圖1 中國不可再生能源(石油)供需缺口分析圖(1980-2009)
Fig.1 Indentation between demand and supply of China’s oil (1980-2009)
1.2 不可再生能源區域消耗構成分析
在區域層面上,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構成按照三大經濟地帶劃分分別計算出煤炭、石油、天然氣消耗構成比重,以煤炭資源為例(如圖2所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區域消耗構成呈現出東部沿海地區比重較高、西部地區和中部地區比重相當的態勢。具體來看,對于東部沿海地區而言,不可再生能源生產量幾乎為零,但消耗比重卻達到40%以上,相比之下,中部地區的山西、吉林、黑龍江,西部地區的內蒙古、云南都是煤炭、石油輸出大省,卻只占據28%和22%的消耗份額,這一現象是經濟學中的典型“資源詛咒”理論,不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的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并沒有帶來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而能源相對貧乏但消耗比重較大的東部地區卻享受著不可再生能源對區域經濟飛速發展的支持和福祉。因此,由東部地區高速GDP增長速度帶來的能源需求沖擊會反作用于中部、西部地區資源富裕省市的不可再生能源生產量,長此以往,過度開采和生產會進一步加速不可再生能源枯竭危機的來臨。
1.3 不可再生能源產業消耗構成分析
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經過加工轉換或直接被應用于農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產業部門,發揮原料、動力、傳動、照明和采暖作用,不可再生能源在終端消耗領域多是指向工業部門。本文通過查閱相關統計年鑒分行業煤炭消耗、石油消耗以及天然氣消耗數據,分別計算出1995-2009年間不可再生能源的產業消耗構成比重,以煤炭資源為例(如表1所示),工業部門是煤炭資源的消耗大戶,占據近95%的消耗份額,除此之外,農業、建筑業、服務業及其它行業的消耗份額則相對較少。煤炭資源作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的關鍵資源,在產業消耗構成上具有一定代表性,與此同時,高比重的煤炭消耗也對中國三產比重以及工業內部行業比重提出了思考:一方面表現為中國產業結構比重不合理,低能耗的服務業比重始終落后于國外發達國家;另一方面表現為工業內部高耗能行業比重過高,特別是采掘業下屬高耗能行業部門。
2 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驅動分析
2.1 驅動力模型――IPAT方程
IPAT方程是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人口學家Ehrlich教授于1970年提出的一個關于環境沖擊(Impact)與人口(Population)、富裕度(Affluence)和技術(Technology)因素之間的恒等式,后來以數學模型的形式應用于資源利用及環境污染分析[9]。IPAT方程將人類經濟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沖擊和壓力分解為人口增長、財富增長和技術能力三個部分,可用公式簡單表示為:
I=P×A×T (1)
I為資源壓力指標,表示為資源消耗量,例如能源消耗量、水資源消耗量等;
P為人口數量,用以表示人口數量對資源消耗的影響;
A為社會富裕和國民福利程度,通常表示為人均GDP即GDP/P,實證研究多體現在經濟增長對資源消耗的驅動作用;
T為單位GDP所形成的壓力指標即單位GDP的資源消耗負荷,通常用I/GDP表示,實證研究中多體現在技術創新導致的利用效率提高而帶來的資源節約。
本文將不可再生能源消耗量nENG作為資源壓力指標時,原有IPAT方程可以轉化為:
nENG=P×(GDP/P)×(nENG/GDP)(2)
2.2 驅動因素分解分析
目前,核能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還相對較少,并且相關數據獲取較困難,因此,本文界定的不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不包括核能、水能以及其它能源轉化的電力能源消耗。此外,由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在二次加工轉化過程中會產生中間能源產品,但考慮到統計數據獲取口徑以及中間轉化過程的損失消耗,故本研究只選取一次不可再生能源源頭端消耗數據,其他中間環節以及附屬能源產品一概不計。本文采用Ang B.W.提出的一種能夠消除殘差項的對數平均迪氏分解法(LMDI)[10]對IPAT方程中的人口增長驅動、經濟增長驅動及消耗強度驅動進行驅動效應分解分析,設ΔnENG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在變化時間段內的消耗變化總量,Pdf、A
2005年間消耗壓力最大。1985-1990年間,在經歷后第一個經濟復蘇規劃――“六五”規劃后,中國固定資產投資出現過熱局面,年均GDP增長速度達到17.32%,經濟因素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的驅動比重達到120.2%,而消耗強度的降低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的減弱效應則相對較弱,無法抵消由高速經濟增長帶來的消耗沖擊。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因素仍舊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增加的關鍵驅動所在,但消耗強度對消耗壓力的抑制作用在逐漸上升。其中,1995-2000年間,經濟因素的驅動效應與消耗強度因素的驅動效應基本抵消,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壓力也隨之減弱。進入到21世紀后,特別在2000-2005年間,我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達到峰值,壓力水平是1985-1990年間的3.98倍,造成這一壓力峰值的關鍵原因在于消耗強度對消耗壓力的抑制增加作用轉為促進增加作用,在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下的產業結構畸形和產業內部耗能強度的居高不下,是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驅動方向發生轉變的關鍵所在。2005-2009年間,消耗壓力雖有所下降,但與上世紀80、90年代相比仍舊較高,在經歷國家產業結構優化調整以及生態文明型社會建設以來,高耗能行業部門比重降低,第三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技術創新成果被應用于工業行業部門,由工藝技術和管理水平提高而帶來的消耗強度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的增加。綜上所述,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的增加主要源于經濟因素的驅動;消耗壓力的減弱主要源于消耗強度的抑制性驅動作用;得益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執行,人口增長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的驅動作用在減弱。
3 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分解分析
3.1 費雪指數分解法
經過IPAT壓力方程的分解,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的降低主要是來自于消耗強度的抑制性驅動影響,而消耗強度的高低一方面取決于GDP的分母拉動效應,另一方面則體現在產業部門耗能水平。因此,本研究在消耗壓力測算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對消耗強度進行二次分解,其中,能源消耗強度可以進一步分解為產業內部消耗強度與產業結構調整,即效率效應與結構效應。設nEIt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nENGi,t/Yi,t表示第i個產業的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即總的能源消耗強度的變化隨著產業部門能源強度的變化而變化,Yi,t/Yt表示第i個產業的產業比重即總的能源消耗強度的變化隨著產業結構而變化,具體公式推導如下:
目前,能源強度分解以指數分解模型為主要研究工具,例如拉氏指數、帕氏指數、迪氏指數等,但拉氏指數和帕氏指數在處理結果上存在殘差,往往無法解釋,迪氏指數特別是對數平均迪氏指數能夠實現無殘差分解,但在處理結果上往往出現負值。因此,本文在對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驅動因素――消耗強度的二次分解時,引入費雪指數分解法,滿足因子逆轉和其它三個弱性指標公理,即積極性、時間互換性和數量對稱性,剔除效率效應和結構效應測算結果的負數現象[11],更為直觀地探析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變動的主要因素,為實現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下降、減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提供實證數理分析支撐。
首先,基于拉氏指數分解公式進行結構效應和效率效應分解:
拉氏結構效應指數
3.2 結構效應、效率效應分解結果及解析
中國不可再生能源的終端利用部門是農業部門、工業部門、建筑業部門以及其它服務業部門,鑒于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分解的需要,故本文按照三次產業劃分規則,分別收集整理1985-2009年間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部門的煤炭、石油、天然氣消耗量,按照折標系數統一換算成萬噸標準煤計量單位,三次產業產值分別換算成以
1980年為基期的不變價格,剔除通貨膨脹影響,根據費雪指數計算公式,計算得到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變動的費雪結構指數和費雪效率指數。分解結果如表3所示。
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整體呈現下降態勢,只在2002-2005年間出現少量浮動上升,但上升比例基本控制在5%左右;經過費雪指數分解,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可以分解為結構效應指數和效率效應指數,其中,結構效應指數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的變動發揮主要影響作用。具體而言,1985-2009年間,能耗強度變動比率基本都小于1,而相應的費雪結構指數卻基本都大于1,由此說明:中國產業結構比重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的增加,即消耗效率的降低,特別是工業部門中高耗能行業部門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不可再生能源消耗量,例如采掘行業部門、冶金行業部門等;相比之下,費雪效率指數基本都小于1,特別是農業部門、服務業部門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單位工業產值能耗強度對不可再生能源整體消耗強度的拉動沖擊。綜上所述,目前,中國在產業結構調整方面仍舊存在比例不協調的問題,以“高碳性”、“高耗性”為特點,未來結構調整之路應該按照低碳經濟發展要求,擴大第三產業即服務業比重,降低工業特別是重化工等高耗能行業比重,以此來降低整體產業結構對不可再生能源特別是煤炭資源的依賴程度,而不是僅僅單純依靠產業部門內的強度拉動即效率效應來降低整體消耗強度;此外,產業內部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的下降仍舊留有一定空間,一方面產業結構的低碳化調整會進一步促進工業部門內部消耗強度的降低,另一方面產業部門內部生產工藝技術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會降低單位產出所需的不可再生能源量,從而拉動不可再生能源整體消耗強度的降低。
4 結論及研究展望
本文在對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以及消耗構成進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運用IPAT方程、LMDI分解法測算出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以及促成消耗壓力逐年增大的驅動因素的作用機制與作用水平,并就主要驅動因素――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運用科學的費雪指數分解法進行結構效應與效率效應分解。研究結論如下:
(1)中國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日漸放大,煤炭、石油、天然氣年開采量難以滿足經濟增長需要,供需現狀對經濟增長的瓶頸制約明顯;
(2)由東部地區高速GDP增長速度帶來的能源需求沖擊會反作用于中部、西部地區資源富裕省市的不可再生能源生產量,長此以往,過度開采和生產會進一步加速不可再生能源枯竭危機的來臨;
(3)煤炭、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能源經過加工轉換或直接被應用于農業、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等產業部門,其中,工業部門消耗比重最高;
(4)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壓力呈現“谷峰交替”型變動趨勢,消耗壓力的增加主要源于經濟因素的驅動,消耗壓力的減弱主要源于消耗強度的抑制性驅動作用;
(5)中國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可以分解為結構效應指數和效率效應指數,其中,結構效應指數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強度的變動發揮主要影響作用。
與此同時,本文也存在一定研究局限和不足:一方面體現在消耗壓力的驅動因素界定方面是否可以擴展至更多的驅動因素有待于日后進行補充與完善;另一方面體現在消耗強度的分解角度是否可以添加新的視角。鑒于以上兩點不足,本文日后需要在此基礎上進行改進,并且要進一步嘗試對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效率進行評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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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iving Forces of Consumption Pressure and Intensity
Decomposition of Non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of China
WU Chun you ZHAO Ao LU Xiao li WU Di
(Faculty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116024,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消納 限電原因 對策建議
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呼喚綠色、低碳、可持續的能源,能源獲取使用方式醞釀著變革,當下,可再生能源已成為業界關注重點和生產生活方式變革的主要方向。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因其對人類社會生產生活影響的基礎性、廣泛性和持久性,被譽為是繼蒸汽機化、電氣化、信息化之后的第四次產業革命。在本次可再生能源革命的歷史機遇中,能否跟跑甚至領跑,將影響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發展以及在世界政治經濟新格局中的地位。我國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發展,2014年6月,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強調,面對能源供需格局新變化、國際能源發展新趨勢,必須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一、我國風電光電發展及“棄風棄光”限電問題現狀
我國人均能源資源比較短缺,常規化石能源可持續供應能力不足。世界已探明煤炭儲量可供開采113年,中國只有33年,自1985年以后,中國超過美國成為世界上煤炭產量最高的國家,快速的開采,讓煤炭儲量急速減少;油氣人均剩余可采儲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6%,石油年產量僅能維持在2億噸左右,常規天然氣新增產量僅能滿足新增需求的30%左右;受制于成本和技術因素,目前大部分國家非常規油氣尚未實現大規模開發利用。與此同時,我國清潔能源的天然稟賦好,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基礎非常好。我國“三北”地區(西北、東北、華北)、東南沿海及附近島嶼風能資源豐富,陸上理論技術可開發量約為6―10億千瓦,大陸沿岸0―20公里內海上理論技術可開發量約為1―2億千瓦。我國太陽能能源資源豐富,全國2/3的土地面積年日照小時超過2200小時,太陽輻射總量在5000兆焦/平方米/年以上①。“十二五”以來,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和各項扶持政策的有效實行下,我國可再生能源取得長足發展,特別是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增長迅速。風電裝機高速發展,2012年6月超過美國成為世界第一風電裝機大國。我國2015年底光伏發電累計裝機容量4318萬千瓦,超越德國成為全球光伏發電裝機容量最大的國家②。
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風電、光電消納難、“棄風棄光”電量逐年增加的問題日益凸顯。2016年一季度全國風電上網電量552億千瓦時,平均利用小時數422小時,同比下降61小時,棄風電量192億千瓦時,同比增加85億千瓦時;平均棄風率26%,同比上升7個百分點。其中,“三北”地區平均棄風率逼近40%,內蒙古棄風率為35%,甘肅為48%,吉林為53%,寧夏為35%,新疆為49%。全國棄光限電約19億千瓦時,主要發生在甘肅、新疆和寧夏,其中,甘肅棄光限電8.4億千瓦時,棄光率39%;新疆(含兵團)棄光限電7.6億千瓦時,棄光率52%;寧夏棄光限電2.1億千瓦時,棄光率20%③。如果這種勢頭不能盡快遏制,今年全年棄風、棄光電量很可能分別突破400億千瓦時和100億千瓦時。這種情況給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帶來嚴重經濟損失,打擊了投資者們繼續投資可再生能源基礎建設項目的積極性,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形勢堪憂。從202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占15%的目標來看,屆時光伏和風力發電的裝機需達1億千瓦和2億千瓦之上。消納和并網問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或者緩解,將成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絆腳石。
二、可再生能源棄風棄光限電的原因分析
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基礎設施和技術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體制的因素,還有發展戰略、經濟激勵、運行管理、電力體制、價格機制、利益分配等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可再生能源與傳統常規能源的發展規劃不配套、不銜接,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納
從近階段的形勢可知,可再生能源與其他常規能源發展規劃的數量控制,以及國家建設布局與電網規劃銜接方面存在問題,可再生能源的飛速發展與電網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矛盾是棄風棄光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雖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增長迅速,但是還沒有做好適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快速度發展的機制。在戰略、規劃統籌方面,沒有根據能源發展遠景做好各種能源發電規模及設施建設的速度及時序,仍按照傳統能源為核心、火電為基點的套路進行安排和設計,造成與可再生能源電力專項規劃的發展思路脫節,導致各跑各的道、各唱各的調。伴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裝機及發電量在電力市場的比例不斷增加,電網與電源之間的沖突日益明顯,變成了不同能源發電爭相并網的通路之爭。一些地方變相降低風電上網電價,風電、光伏企業要報零電價才可獲得上網電量,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風電企業拿出收入補償當地火電企業,侵害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合法利益。
(二)電網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風光電輸配通道不夠順暢
由于太陽能、風能發電具有間歇性和波動性,在油、水、氣電力資源比較少的區域,調峰調頻能力整體較差,加上目前儲能材料及技術跟不上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僅僅依靠火電機組的有功調節速度較慢,很難適應風電、光電出力的瞬間變化,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大規模消納需求給電網功率預測、運行調配、并網控制等帶來巨大壓力。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功率預測難、發電的計劃性能較差,也給電網實時監控和計劃安排帶來不利影響。當前的電網運行控制技術遠不能滿足風電、光電大量連接入電網的條件,隨著近年風電、光電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且大規模發展,電網安全運行的穩定性問題已逐漸顯露。
一、韓國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基本政策
世界經濟仍在快速發展,人口不斷增加,環境逐步惡化,能源問題面臨著多重壓力。面對嚴酷的現實,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提出來了,并且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圍的研究、開發與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熱潮。為了保證能源供應,韓國政府在70年代末開始尋找可替代能源。20世紀80年代,韓國政府開始重視新能源開發利用,著手建立一個穩定的能源供求系統,包括能源供應來源多樣化和擴建能源供應的基礎實施。1987年韓國國會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法》,接著又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基本綱要》,提出了未來10年技術發展的重點。1992年韓國政府提出了與發達國家競爭的G.7高技術發展計劃,G.7指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7個發達國家,在G-7計劃的先導技術開發項目中,有21項屬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
1997年,韓國政府制定了為期10年(1997-2006年)的《第一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一期計劃的重點是跟隨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進行本國的基礎研究。隨著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2003年韓國提前制定了為期10年(2003―2012年)的《第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二期基本計劃的目標是提升能源自給率以及構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基礎設施,第二期基本計劃還提出了2011年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韓國能源供應5%的具體指標(2003年開始實施計劃時只占2.06%)。第二期基本計劃的投資約為118億美元。考慮到未來的巨大市場潛力,第二期基本計劃將太陽能電池、氫燃料電池、風能等列為優先發展領域。太陽能電池的重點是發展3千瓦的民用系統,氫燃料電池的重點是發展250千瓦商用燃料電池系統和3千瓦民用燃料電池系統,風能的重點是發展750千瓦和1兆瓦的風力發電系統。
第二期基本計劃實施以來,國際石油價格的飛漲使全球能源環境產生了重大變化,原計劃設定的目標和實際出現了較大的差距,于是韓國政府又開始擬定《第三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三期基本計劃將把某些領域的工業化作為重點,同時,拓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市場。第三期基本計劃將于2009年推出,延續到2008年或2030年。除了基本計劃外,韓國還制定了專項計劃。如10萬戶太陽能屋頂計劃,這計劃提出了2012年前安裝10萬套3千瓦民用太陽能電池發電系統。另外,韓國《國家能源技術發展規劃(2006―2015年)》也提出了4項指標:2013年使石油自給率達到18%;減少1700萬噸碳的CO2排放;減少5%的能耗;2011年前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全國能源供應的5%。
二、韓國開發利用新能源所面臨的挑戰
新能源在世界范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尤其是近些年來,隨著國際石油價格大幅波動以及《京都議定書》的生效,新能源發展得到世界許多國家的廣泛關注,成為國際能源領域的熱點。據了解,近年來,韓國經濟快速發展,但能源消費也在逐年增長。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方面的問題與弊端也開始在韓國經濟社會中埋下伏筆,并在韓國經濟起飛階段的后期日漸暴露出來,同時也阻礙著韓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1 新能源市場有待進一步擴大。市場問題因韓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工作起步較晚,因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尚不能與其它常規能源競爭。為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商品化,而且在經濟上具有競爭能力,政府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當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產品處于初級階段。成本高,抑制了市場的健康發展。如果沒有市場保證,也就不能批量生產,成本也難以降下來。
2 新能源的推廣資金有待加強。影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政支持減少,特別是推廣基金減少。1988年韓國政府基金為3500萬美元,1991年為1700萬美元。相反,研究基金有所增加。很明顯,這是根據長遠計劃確定的。加之現在的經濟環境不利于韓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發展。不像在80年代初期那樣。現在礦物燃料價格很低,私營部門不愿去開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發展還受到市場的影響。大多數人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熟悉,更談不上什么興趣。因此,企業也很難從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中得到資金。
3 新能源的研發技術有待提高。新能源作為一種“綠色”新技術,在減少環境污染,緩解環境壓力的同時,也可以緩解能源危機,充分體現“科學發展”、“可持續發展”、“和諧發展”的發展理念,發展潛力巨大。發展新能源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需要企業和大學、科研院所的積極配合,需要“產、學、研”一體化,實現校企結合、產學結合。歸納到一點,就是需要加大研發技術力度,推進新能源發展。韓國在這方面有許多成功的經驗,但也有因研發技術乏力而放緩了新能源開發利用的腳步。其原因在于韓國缺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術,不可避免地要引進先進技術。但是過分依賴引進技術,影響了韓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導致國內技術力量不能充分利用。
Abstrac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aw”started in January 1, 2006 to implement its executive regulation officially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but how the present can cause 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aw to carry out the tangible? How to cause 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aw to become truly occupies world population 1/4 China to move towar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weights? This article will carry on to this law discusses shallowly.
關鍵詞:可再生資源法 現狀 深思 不足 見解
key words: The renewable resources law present situation thinks deeply insufficient opinion
一、 概念及我國能源現狀
2005年初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所謂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我國常規能源的儲備和使用情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浪費極其嚴重,單位產品能源消耗巨大
在能源極度緊缺的情況下,我國卻存在著能源利用的低效率和能源資源的高浪費。我國單位產出的能耗和資源消耗水平明顯高于國際先進水平,火電供電煤耗高達22.5%,大中型鋼鐵企業噸鋼能耗高達21%,水泥生產綜合能耗高達45%,乙烯生產綜合能耗高達31%,建筑物能耗是同緯度國家的3-4倍。初步統計,我國能源利用總效率約為32%,比發達國家低10個百分點以上,資源產出效率大大低于國際先進水平,每噸標準煤的產出效率相當于美國的28.6%,歐盟的16.8%,日本的10.3%。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費嚴重是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也是必須認真研究解決的關鍵問題。
(二) 能源匱乏、污染嚴重
1、 環境污染嚴重,能源結構失衡。我國目前的能源消耗中,仍以煤炭為主,煤炭消費占我國能源消費的67%,煤炭開采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燃煤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煤炭資源的嚴重浪費,特別是大量以終端直接燃燒方式消費煤炭,是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 資源嚴重缺乏,人均水平偏低。我們現在除了煤炭資源相對豐富以外,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人均量都非常少,分別只占世界人均量的10%和5%,即使煤炭也僅占60%~70%。從長遠來看,能源資源不足是中國能源發展面臨的最大問題,據估算,中國的煤和油可供開采和使用的年限已不足50年
因此,可在省能源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首要之選。
二、深思和不足
在整個中國,甚至整個人類,面對資源、面對能源,都面臨著那個熱水鍋中的青娃的危險!全人類的發展進步都建立在消耗子孫后代的不可再生資源基礎之上,一旦我們耗竭完不可再生資源而可再生資源我們又沒有把握,那么人類可能加速走向滅亡。因此我們如何面對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形勢刻不容緩。
可再生能源法在實施過程中,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如何強制制裁,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具體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但再生能源法本身尚存在著“法不責重”等細節問題,這就可能導致再生能源法成為第二部節能法,對現時并沒有起到太大的促進作用。如此導致的結果將是嚴重的,因此,必須對再生能源法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的關注,急切期盼具體使用的實施細則的出臺。
三、見解和對策
(一) 觀念和認識要跟上,可以多多借鑒國外經驗
我國常規能源探明總資源量約8200億噸標準煤,探明剩余可采總儲量1500億噸標準煤,約占世界探明剩余可采總儲量的10%。我國水能資源較為豐富,理論蘊藏量和經濟可開發量均居世界首位,經濟可開發裝機容量約3.9億kW,年發電量約1.7萬億kwh,但水能資源的開發也受到環境、淹沒、移民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從長遠來看,能源資源不足是中國能源發展面臨的最大問題。因此,我們從觀念上認識到循環能源的重要性,要做到為子孫后代考慮,提前進入可再生能源時代。在這方面我們自身存在不足,但是國外走在我們前面,我們可以借鑒:
我們來看看世界上在這方面走在前列的國家是怎么處理這個問題的,首先以瑞典為例,該國計劃2020年完全不再用石油。該國正計劃用15年時間成為世界第一個不依靠石油的國家,而且還不需要增建核電廠。拋棄石油將使瑞典在世界“綠色聯盟”中名列榜首。在其他國家中,巴西則計劃于5年內依靠主要從甘蔗中產生的乙醇驅動其80%的運輸船只。冰島計劃于2050年前使其全部汽車和船只用氫驅動,這種氫產生于可恢復能源所發的電。
(二) 政府一定要帶頭,宣傳示范一個不能少
1、 在輿論宣傳方面,給予強力推廣:呼吁國民可再生能源要與常規能源和其他產業同等對待。
2、 政府示范,采取行政措施重點支持:
(a) 國家要大金額大力度支持技改、支持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產業化、支持國家標準制定。
(b)國家要大金額大力度支持新技術開發應用。
(c)稅收金融的優惠:在稅收和資金方面給予大力扶持。
3、加快具體實施細則的出臺,給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
四、結論
從最初的議案提出到具體實施,伴隨這個從立法角度來看并不長甚至還可以說有點快的法律來說,隱藏在它背后的不僅僅是中國常規能源的日益匱乏無法支撐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的無奈局面,更是中國保證自身能源戰略安全、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雖然在《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后,新能源的發展還是可能面臨很多的問題,如配套的行政法規、相關的技術標準和發展規劃需要盡快研究制定,各項有關的經濟優惠政策也要盡快落實,但毋庸諱言,隨著中國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啟動,官方和民間的共同發力,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將迎來自己的春天。因此,我們期盼一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細則》,在內容、目標、措施等方面對可再生資源產業予以“關照”,加速實現能源更替的夢想!
參考文獻:
內容摘要:世界各國在風電產業發展方面都有各自的優勢,本文分析了美國、德國等國的風電發展現狀,就法律法規和政策發展方面等進行了綜述,為我國風能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風電產業 風力發電 可再生能源
1973年發生石油危機后,美國、西歐等發達國家為尋求替代化石燃料的能源投入大量經費,動員高科技產業,利用計算機、空氣動力學、結構力學和材料科學等領域的新技術研制現代風力發電機組,開創了風能利用的新時期。當前,全球約有80個國家和地區都在大力發展風電產業,世界風電發展的趨勢是:產業重組、風機的單機規模不斷增大。比較典型的發達國家風能發展情況概況如下。
發達國家風能相關法律規定
美國:1978年的《能源稅收法》:該法為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和5年的加速折舊方案。例如規定:“風力發電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1990年的《清潔空氣法案修正案》:該法案是鼓勵美國在經濟和工業增長過程中提高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質量。規定為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分配建立一個激勵的返還費用,該費用承擔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潛在風險。允許十年到二十年的分期償還期來回收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資本成本。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EPACT):該法對風能等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優惠扶持政策,例如:生產抵稅、生產補助、開放電網等。《2005年國家能源政策法》:該法通過減稅等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機制,鼓勵開發利用風能等來促進可再生能源,也采取了多種經濟激勵手段。《2007年能源促進和投資法案》:該法對風能的生產稅抵減期延長至2013年。
丹麥:《21世紀的能源》:該法是以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為目標進行制定的,對此,丹麥政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時,提高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比例。《電力改革方案》:該法目前要求電力公司有義務以固定的價格,向小規模的熱電廠或可再生能源發電商購電。1996年《電力供應法》修訂后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引入富有競爭性的電力市場,并在電力供應方面給予可再生能源和其他無害環境的能源優先權,使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能夠在所有用戶之間平等分配。
西班牙:《54號電力法》:該法是第一個政府法律,要求所有電力公司在5年期間保證為綠色環保電力按補貼價格支付,其基本宗旨是建立一個自由競爭的電力市場,并通過電力體制改革使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向電力庫系統售電,所有供電企業向電力庫系統購電,售電和購電價格根據電力需求情況競爭確定。1998年的法律中訂立了到2010年最少有12%的能源來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對于風電的生產者來說,生產每千瓦時電,可以得到相當于零售電價80%-90%的電價。
發達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一)價格激勵政策
美國的一些州采用相對常規能源確定的可避免成本的計算方式,確定風能的銷售電價;還有一些州制定了按凈用電量收費的方法,相當于按照銷售電價確定風能電價,美國的部分州實施了風能發電價格為平均上網電價與綠色交易證書的價格之和。德國通過法律的形式,根據可再生能源技術類型和項目資源條件,制定固定價格,規定風力發電的價格是9-10歐分/(千瓦•時),十分有利于中小企業的投資項目融資。西班牙政府規定風能在常規電力銷售電價的80%-90%范圍內的浮動價格,但每年具體的價格水平由發電企業和輸電企業在浮動范圍協商確定。
(二)財政補貼
美國政府加大科技投入,1999年度財政年預算2億美元,用于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開發,2003-2006年間,美國年預算投入都在300億美元以上,并逐年遞增;在運作方式上,美國能源部通過公開招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試行私有化管理模式,管理公司負責項目經費的管理和控制,并吸引社會資金加入,加快研究開發周期。德國的風力發電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同時,政府還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通過其經濟部對單機450千瓦到2兆瓦的風力發電裝機提供120美元/(千瓦•時)的補貼,還規定電力公司必須無條件地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丹麥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利用法從一開始就含有對安裝供給建筑物電力或熱量的許多可再生能源設施和可再生能源實驗站提供補貼的條款。
(三)稅收政策
美國對風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少稅收,即每千瓦•時減少1.5美分;政府規定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可以獲得發電設施5年的加速折舊方案;技術開發抵稅是開發利用風能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同時其形成的固定資產免交財產稅;生產抵稅是風能發電企業自投產之日起10年內,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可享受從當年的個人或企業所得稅中免交1.8美分的待遇。征收生態稅是德國實施可持續發展風能的發電的重要措施,提供額外的6馬克/千瓦時到16.52馬克/千瓦時“稅收返還”政策的100及250兆瓦項目,使風力機制造商受益于其它的競爭者,2/3以上的總項目基金使用了德國制造的風力機,個人可以通過投資免稅風電場來抵消投資成本。丹麥政府對使用化石燃料的用戶征收空氣污染稅,而風能使用者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同時,設有電力節約基金,政府對提高能源效率的技術和設備進行補貼,對能源相關污染行業征收環境稅。
(四)國家產業化政策
美國提出了逐步提高綠色電力的發展計劃,制定了風力發電的技術發展路線圖;在一些沒有政府贈款或混合貸款的條件下,利用對抗性貸款機制(提出與對手相同的優惠貸款條件)扶持其風能設備企業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丹麥政府要求風力設備制造業發展初期的電力公司必須安裝一定數量的風力發電,支持設備制造企業迅速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通過國家贈款和政府貸款,來推動并加大風機產品的出口規模。
(五)配額制政策
即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份額制,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份額作出的強制性的規定,是政府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一個由最低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強制性手段。即要求能源企業在生產或銷售常規電力的同時,必須生產或銷售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它是一種框架性的政策,易于與其他制度相配套實施。1981-1999年丹麥固定電價廢止后,推出交易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即配額制度。美國雖然沒有國家級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但是已有大約16個州實行了較為成功的配額制,管理模式是州議會立法,公用事業委員會監管,電力可靠性委員會執行綠色證書交易和跟蹤;配額目標是不同的年份數額逐漸增長,差價處理的結果是可再生能源的電價高于市場價格,這高出的部分由聯邦政府規定的生產稅抵扣18美分/(兆瓦•時)來解決另外一部分強制電力零售商購買綠色證書來解決;義務承擔者是由參加競爭的45個電力零售商,按其售電量的比例承擔配額義務,建立跟蹤系統,對未完成配額制指標以嚴厲處罰(罰金為50美元/兆瓦•時)。
(六)科技研發政策
美國1974年成立的可再生能源實驗室是美國首要的可再生能源研究發展中心,也是美國能源部直屬的國家級實驗室,重要職能是將其開發的先進技術轉換為可再生能源市場,它下設美國國家生物質能源中心,專門負責落實美國能源部能源效率與可再生能源辦公室的生物量項目計劃,支持和促進以能源為基礎的燃料和電力等的生產技術的發展。丹麥政府積極支持風電的研究和開發,為占領風力發電制造技術的制高點,累計投入了大約20多億歐元的研發經費,支持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風力發電設備與零部件的研發和產業化。西班牙在風力發電設備制造業發展的初期,均要求電力公司每年必須安裝一定數量的風力發電機,支持設備制造業迅速形成規模化生產能力;政府還通過資助公共風能研發中心組織西班牙能源及技術研究中心,為風電技術提供研發支持。
發達國家其它優惠措施
凈計量政策。凈計量是一種有效的資源使用和支出安排,在這個過程中客戶自己產生能源以在他們的財政上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如果用戶使用的電能要比他們產生的電能小,電力公司允許用戶的電表往回轉。在付款的時候用戶只需要支付其中的凈差額就可以了。美國已有39個州適用此政策。
綠色交易證書制度。綠色證書是表示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已被生產出來的憑證,但它是可以交易的。此證書政策強制規定不可再生電力生產商必須承擔的可再生能源生產義務,該義務以可再生電力占不可再生電力產量的比例表示,進而以電廠必須持有的綠色證書表示。政府對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核發綠色交易證書,此證書可以在能源企業間買賣,價格由市場決定。
制定發展風電目標。丹麥2004年制定了目標:即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20%,能源長期的目標是到2050年一次能源的總消費量中可再生能源至少要供應50%。西班牙在規定了不同條件下上網電價的計算方式;西班牙也制定目標:將風能和太陽能利用作為重點,并規定2010年其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達到29%以上;西班牙有專門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機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來負責電力市場的監管。
宣傳、教育和培訓因素。在德國公民中,風能具有很高的環境公信力,是其他能源的替代選擇,風能對農民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他們把它看作是通過出租土地和出售電力獲得額外收入的機會;許多風電場是由地方團體的捐獻部分資助的。西班牙風能開發商主動促進風能發展,包括EHN,在建設新項目前,積極與廣泛的利益主體進行協商;被協商者各式各樣,包括市政議員、保護行政論者和登山組織;目前,私人開發商和市政當局正在采取行動,向公眾宣傳風能的益處,風能在地區能源計劃中的地位,保證持續的公眾知情權和公眾支持。
結論
綜上,發達國家為了發展風能產業,都有相似的政策和措施作為支持。現概括如下:
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能夠極大地促進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在短期內效果較為明顯,是最為常見的經濟激勵措施。不同國家實施財政補貼的經驗表明:補貼政策作用明顯,可以減輕初期投資較大項目的資金壓力,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增加生產能力,擴大產業規模。
研發資助政策。大多數國家都對本國的風電研發給予強有力的扶持,發達國家在研發上的投入更大,如建立國家實驗室和研究中心,為企業提供技術指導和研發資金支持等。美國、丹麥、德國、西班牙等國都有專門的國家可再生能源機構,統一組織和協調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進。
認證制度及政府目標規劃。發達國家通常采用風機認證制度,以保證風電設備質量。風機設備認證基于產品類型認證和質量認證體系,包括風機的生產和安裝以及基本動力曲線檢測和噪聲檢測。一些國家為了使目前尚不具備經濟性優勢的風電,在電力市場上盡快占有一定的份額,對風機裝機容量和風電所占份額作出最低限定。
強制購買政策及國產化生產政策。西班牙等大多數歐洲國家在進出口信貸中均要求以購買其設備為前提,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部分歐洲國家先后出臺了鼓勵風電設備國產化的相關政策,促使本國的風電設備制造業及風電市場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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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鳳遠.丹麥的風能開發經驗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啟示[D],2008
3.穆獻中,劉炳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與產業化研究[M]第一版.石油工業出版社,2009
關鍵詞:印度 風電 立法 政策
一、印度風能開發概況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風能開發利用國之一,擁有世界領先的風能市場規模。目前,印度全國發電裝機總量的8.5%來自于風能,2011年度,印度吸引了折合103億美元的清潔能源投資,約占全球清潔能源總投資的4%。在該年度,印度風電新裝機總量為3019MW。
二、印度風能開發各個階段及相關立法與政策內容
印度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推動力源于上世紀七十年生的兩次“石油危機”后提出的能源自給要求。1981年,印度科學技術部設立了專門的可替代能源委員會(CASE),開始統領全國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正式拉開了印度風能開發的歷史大幕。從這一時期開始至今,印度的風能發展可概括為如下幾個階段:
(一)機構設立和技術示范研發階段(1981―1990)
1、成立相關機構
最初,印度可替代能源委員會(CASE)主要負責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項目規劃工作,同時也負責進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和統籌工作。1982年,在印度能源部之下又設立了一個獨立的機構――非傳統能源局(DNES),該局委托印度熱帶氣象研究所出版了印度第一部風能資源評估件。
此外,一個隸屬于DNES被稱作印度可再生能源開發機構(IREDA)的國有有限責任公司在1987年建立起來,該機構專門從事融資協助工作,為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項目提供有期限的“軟貸款”(soft loans)。
1984年在DNES支持下,第一個私人所有的直接接入電網的風力發電機組開工建設,該機組位于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區,1986年DNES又在四個邦啟動了5個裝機容量550KW的示范性風電場項目。
印度政府十分重視與其他風電先進國家的合作以更快的發展其風電行業。1988年,丹麥援助機構(DANIDA)在印度援助建設了兩個分別在古吉拉特邦和泰米爾納德邦的10MW的商業項目,這是印度最早的一批大容量接入電網的風電示范項目。這些示范項目和鼓勵政策一起為印度風電大發展奠定了基礎。
2、制定相應規劃目標
印度政府在第七個“五年計劃”(1985―1990)中開始啟動旨在探索在市場引導策略下開發包括風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級規劃,該規劃設定的預期目標是20GW(后來調整為到1990年達到45GW,2010年達到49GW,2012年達到102GW)。
3、出臺相關鼓勵政策
為了實現上述新能源規劃,印度政府為私有投資者提供了許多鼓勵性政策,其中主要的財政鼓勵措施有:一是在項目建成第一年固定資產100%加速折舊。二是對所售風電電力收入5年內免征所得稅。三是強制性要求各邦電力委員會按指定價格收購電力。四是向大型和中小型風電設備制造商提業現狀報告,使得這些企業能夠從稅收優惠期中受益,減少關稅和消費稅,放寬外國投資限制。五是一些邦允許風力發電的第三方直接銷售。六是“儲蓄”(banking)和“過網”(Wheeling)的便利優惠。①
(二)市場開放和自由化階段(1991―2003)
1991年開始,印度政府實施鼓勵私人投資進入風能開發領域的政策,電力市場開始向國內和國外私人投資者開放。
1、非傳統能源部的設立
1992年,建立10年的非傳統能源局(DNES)升格為非傳統能源部(MNES)。在這一階段,更為細致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指導得以制定,同時,MNES制定了在第八個“五年計劃”(1992―1997)中通過鼓勵私人投資者參與將風電容量提升到500MW的發展目標。
2、財政激勵措施的實施和修訂
MNES實施了很多實際的財政激勵措施和政策以鼓勵私人投資者進入可再生能源領域,包括對各邦如何設計各自市場導向激勵措施的指導細則等,并于1993年了相關件,對加速折舊、與“儲蓄”、“過網”和第三方銷售相關的優惠措施等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修訂。1995年印度政府還正式公布了第一個技術標準及證書和項目程序指南。但在這一階段,印度仍然還沒有一個全局性的長遠風電發展戰略,技術上的研發也只停留在風速數據的采集等方面。
3、發揮世界銀行等國際機構在風電發展中的作用
從1993年到1999年,世界銀行在通過IREDA在印度實施了總數為1.95億美元的可再生資源開發項目(RPD),該項目旨在支持商業規模的可再生能源開發。
(三)通過電力立法促進發展階段(2003―2008)
2003年,印度國會通過了《電力法》(Electricity Act 2003),該法針對風能等可再生能源規定了相應的鼓勵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并網和離網風電業的發展。②《電力法》還對中央和各邦政府提出了有時間要求的政策措施,要求各邦電力管理委員會(SERC)逐步提升總電力消費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份額。③
在《電力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2005年《國家電力方針》(National Electricity Policy 2005)、《國家電費方針》(National Tariff Policy 2006)和《農村電氣化方針》(Rural Electrification Policy 2006),這些更為具體的政策件進一步強調了可再生能源份額和優惠費率的重要性,設定了提高和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具體要求。
也是在這一時期,2006年非傳統能源部(MNES)更名為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為世界唯一的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部級國家機構。
(四)制定新的鼓勵措施和實施階段(2009―2012)
1、實施GBI補貼
2009年,印度政府開始對并網風電項目實施基于實際發電量的激勵措施(GBI),一項GBI相當于0.50盧比(0.01美元)/kWh,上限是29000美元/MW/年,總量以一個風電項目10年“生命期”計算為116000美元/MW。④
2、廣泛實施RPS義務
各州電力監管委員會(SERCs)均要求其管理的配電公司承擔相應的RPS義務。由于各邦自然條件不同,在2010年,中央電力監管委員會提出了一個補充機制,以幫助可再生能源稟賦較差的邦實現其RPS義務,該機制的核心就是建立可再生能源證書(REC)交易制度。⑤該機制的設計出發點是以市場機制來調動發電企業使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但目前該機制的運行效果還有待于進一步評估。
3、普遍推行保護性電價(feed-in tariffs)
截止到2013年3月,25個SERC中的13個已經推出了針對風電的保護性電價收購制度,所有實行該制度的邦均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確定該保護性電價,各邦根據各自資源情況、項目成本和其他影響因素確定本邦的具體價格。
三、成功的經驗及尚存的問題
(一)印度風電開發立法及政策經驗
1、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工作
印度在1981年設立了專門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機構――可替代能源委員會(CASE),之后又在能源部之下設立了非傳統能源局(DNES),1992年后者升格為非傳統能源部(MNES),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從事可再生能源開發管理的部級機構。2006年,MNES又更名為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為世界唯一的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部級國家機構。
2、示范性工程和政府規劃政策的導引
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紀80年代時起就開始關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問題,從建立在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區的第一個風電示范電場開始,在風電先進國家的幫助下先后在全國設立多處風電示范項目,為之后的風電大發展打下了經驗和人才上的基礎。
同時,印度政府也很早就在國家能源發展規劃中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地位,1985年開始的第七個“五年計劃”中就設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預期目標,經過若干次修訂,該目標最終調整為到2012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占到總發電量的10%。⑥
3、保護性收購等制度性支持措施的推動
在發展初期,印度政府在風電入網方面實施強制性入網要求和長期保護性電價政策(FIT),保證了風電能夠順利入網。但這些措施是以犧牲電網利益為代價,在風電規模日益擴大的情況下難以繼續全面維系。在這樣的背景下,2003年后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電力管理委員會(SERCs)開始實施RPO要求,該機制事實上就是嘗試引入市場機制以促進風電業發展,這一政策和RECs交易機制的合并實施對印度風電發展也起到了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4、各類財稅優惠措施的激勵
印度政府早期采用了各種財稅優惠措施,如加速折舊、減免風電企業所得稅和風機購買消費稅等,對風電企業進行直接補貼,降低風電企業運行成本。2009年后,印度政府開始實施GBI補貼,從傳統的增量補貼向存量補貼轉變。GBI補貼與以往補貼主要的區別在于不再對投資者擴大裝機容量進行補貼而是根據已裝機風機的實際發電量進行補貼,這更有利于激勵投資者在整個風電產業鏈上的積極性。⑦
(二)印度風電立法及政策尚存的問題
1、尚缺乏專門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目前,印度風電開發的法律依據散見于《電力法》、《可再生能源電價令》、《電網法》等立法中,相關政策措施也是分散于電力電價政策中,如2005年《國家電力方針》、《國家電費方針》和《農村電氣化方針》等,適用時較為散亂。同時,由于印度為聯邦制國家,印度國內的風電開發立法和政策還區分為中央和地方各邦兩個層級,這樣一來印度的風電開發立法存在門類較多,層級也較為復雜的現象。
因此,如果能有一部綜合性、專門性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其統領下對包括風能在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進行統一規制和安排,則印度的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法律依據更為明確,效果也更好。
2、部分政策和規劃之間還存在矛盾
如印度國家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NAPCC)和統一能源政策(IEP)間就存在不一致的問題。NAPCC是在2008年提出的,該計劃要求在2009―2010年度印度電力消費總量中須有5%的比例來自可再生能源,同時規定在此后的10年間每年遞增1%,這就意味著到2020年,印度電力消費總量中15%的應來自可再生能源。而在2006年印度計劃委員會提出的IEP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到2032年才不過5%。
3、電力技術上存在障礙
和很多發展中國家一樣,印度還存在不少對發展包括風電在內的可再生能源而言在電力技術等方面的不足,比較突出的有并網技術、電力預測技術和電網調度技術等方面,這些技術障礙會導致電網結構性低效和不穩定從而影響風電健康發展。因此,印度政府亟需對國內電網進行現代化改造,提高電網吸納各種不同能源電力的能力,為風電發展創造更好的硬件環境。
4、部分政策措施實施效果還有待檢驗
由于印度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國情,印度在風電發展中早期采用的政策措施較多都是在供應一側以保證投資者參與的積極性,對市場機制關注還不足,在完成了風電業的商業化的基本任務后,印度政府也開始逐步實施適應市場要求的鼓勵性政策措施,如RECs交易制度、GBI補貼等,但由于目前還存在多種其他支持措施的“競爭”,這些市場化措施的實際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檢驗。
四、結語
風電業的發展最終目標是商業化,但在實現商業化之前,國家的財政補貼是必要的。補貼的目的是維持風力發電發展的規模和連續性,從而使得風力發電的成本持續下降,最終實現商業化。在商業化任務基本完成后,風電發展的政策機制還是要回歸到市場競爭的基本要求上去,印度風電立法及政策的發展也是遵循了這一規律。同為發展中國家,印度風電立法和政策的內容和演進變化趨勢對我國風電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也有著非常重要的參考意義。
注:
①施鵬飛. 印度發展風電的現狀和政策[J]. 上海電力2007(1):94
②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9
③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0
④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3
⑤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7
⑥IRENA, 30 Years of Policies for Wind Energy,P92
⑦IGES,Market Mechanisms Co-
untry Fact Sheets:India http://pu-
b.iges.or.jp/modules/envirolib/upl-
oad/984/attach/india_fin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