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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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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

        第1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本省列入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所稱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產品,是指國家和本省列入保護名錄實行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建立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制定本省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規劃及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應當劃定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破壞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場所。

        第八條  禁止捕捉、殺害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資源調查、教學、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捕捉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向捕捉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

        動物園、公園申請捕捉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捕捉證前,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  取得特許捕捉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特許捕捉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捕捉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向捕捉地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驗。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捕捉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批準捕捉的機關報告結果。

        第十條  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和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十一條  禁止出售、收購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需要出售、收購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飲食服務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和出售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不得用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作菜名招徠顧客。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縣境或者運輸、攜帶本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出省境的,應當憑特許捕捉證或者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動物園、公園因繁殖動物,需要運輸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從省外向我省調入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持有調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準運證明。

        第十四條  進出口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十六條  非法捕捉、殺害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捕獲物、捕捉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捕捉證,并處以相當于捕獲物價值一倍至十倍的罰款;沒有捕獲物的,處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破壞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馴養繁殖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元至3000元的罰款,并可以沒收馴養繁殖的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十九條  非法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當于實物價值1倍至10倍的罰款。其中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偽造、倒賣、轉讓特許捕捉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二)偽造、倒賣、轉讓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捕捉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

        河北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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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名  |  俗      名  |     學          名                                 |

        |------------------------------------------------------------------------------|

        |               爬      行      鋼  REPTILIA                                   |

        |------------------------------------------------------------------------------|

        |龜鱉目    |              |TESTUDINATA                                         |

        |  龜科    |              |Emydidae                                            |

        |    中華鱉|  甲魚、元魚、|Triongx  siensis                                    |

        |    烏  龜|    團魚      |Chine  mys  veevesii                                |

        |  海龜科  |              |Cheionii  dae                                       |

        |    海  龜|              |Chelonia  mydas                                     |

        |------------------------------------------------------------------------------|

        |              腸       鰓      綱  ENTEROPNEUSTA                              |

        |------------------------------------------------------------------------------|

        |殖翼柱頭蟲科|            |Ptycho  deridae                                     |

        |  柱頭蟲    |            |Balanoglossus  misakicnsis                          |

        |------------------------------------------------------------------------------|

        |              無       鉸      綱   ECARDINES                                 |

        |------------------------------------------------------------------------------|

        | 無穴目   |              | ATREMATA                                           |

        |   舌殼科 |              |   Linguli  dae                                     |

        第2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野生動物資源;刑法

        一、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法條規定

        野生動物指在自然狀態下,非人工飼養的動物。野生動物是生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重要的意義。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從更寬廣的視角看屬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后者被我國確定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建設生態文明之時,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并為了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斗爭,就有發揮刑法這一“最終手段”的必要性。刑法中間接或直接保護著的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文并不少,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為核心展開討論。

        二、條文的分析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界定。第一款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明文的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本罪第一款所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并不要求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二)本罪的保護法益。刑法規范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法益的保護。因此,在解釋分則條文時要立足于法益保護立場,比照案件事實得出妥當的結論。以本條在刑法分則中的位置來看,能得出本條旨在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的結論。野生動物資源無疑是屬于國有的,在這個角度上來說,也可以認為本條保護的是國家對于野生動物占有或所有。但是,還可以提出這么一種理解的思路。考慮到本條在刑法中的位置,本文認為本條首先是以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為出發點的,但在第一款的場合,完全可以認為,僅僅抽象違反這種管理秩序并不足以提供充足的違法性,必須把第一款也保護著野生動物資源這種新的“生態法益”納入考慮之中。我國有學者提出了“生態法益”的概念用來解釋和指導司法和立法實踐,按照其理解,生態法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法益,雖然暫時還不能與國家法益、個人法益等一樣建立起強大的刑事保護機制,但作為傳統法律主體的國家與公民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正當需求已經得到法律的逐步承認,以人之利益為主要考量的人的生態法益與人的財產法益、人身法益等傳統法益一樣也開始逐步得到刑法的關照。①可以說,生態法益站在了以保護人的法益為核心的刑法法益保護原則的延長線上。(三)未遂與預備。將生態法益引入解釋中對認定本條未遂與預備有重要影響。通說認為第一款屬于行為犯。②這樣的理解把本罪作為抽象的危險犯,但本罪卻不屬于抽象危險犯。原因在于本罪并沒有值得法律擬制危險的必要性,而行為如果沒有確實造成危險,僅違反規定或作出準備工具的行為不能說是有著類型化的危險。盡管能夠理解本罪保護著國家的野生動物管理秩序,但在具體認定上必須將其與對野生動物造成了實質緊迫的危險結合起來考慮。當行為人為了實施本罪前往野生動物保護區時被抓捕,應考慮的是行為人盡管本著違反“禁獵”這一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秩序的動機而行為,但并不能說這種違反達到了值得處罰的程度。在實行本罪的路上被查獲的場合,不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實質而緊迫的危險,這種僅有違反了抽象規范并無對法益的實質危險的情況不能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應按照犯罪預備處理。但當行為人已經進入了保護區,或者并計劃著路上隨時獵捕且客觀上也是可能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未遂的成立。對第二款而言,盡管有著“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描述,但本罪要達到“情節嚴重”。如認為該條文只是對成立犯罪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的描述,那么盡管行為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不能認定本罪的既遂。情節嚴重指的是對野生動物的緊迫的危險。與之相對,行為人盡管準備了禁用工具,在前往禁獵區的途中被公安抓獲,由于其對野生動物傷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認定為預備。(四)“錯誤”的分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行為人可能出現違法性認識錯誤或事實認識錯誤。第一,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獵動物,或者認識到自己捕獵、殺害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行為人認為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是被允許的;第二,行為人對自己是否在禁獵區、禁獵期及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并不清楚,覺得自己殺害和捕獵的并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第一種情況下,行為人業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性質,但由于行為人對法規范沒有認識,存在著是否予以處罰的問題。應當肯定,這種情況下對于行為人應當處罰。法規范并非是只對于能夠理解的人發生效力,可以肯定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法規范的存在并理解其中的意義。第一種情況下違法性認識錯誤并不阻卻責任。第二種情況下,需要具體考察行為人對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是什么樣的。禁獵區、禁獵期的具體標準確實并非每個公民都應當掌握的信息,在狩獵前行為人有義務去查閱相關的資料,確定自己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至少可以認定過失的存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阻卻故意的成立,這是將過失理解為結果避免義務的結論。如認為過失的本質在于結果預見義務,也可以得出在這樣的情況下最多成立過失的結論。

        三、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

        (一)對于本罪的認定。前文分析了長期以來將本罪看作是行為犯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第一款中“捕獵、殺害瀕危、珍稀野生動物”僅僅以未遂而處罰的案例是很少的。大多是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未遂進行處罰。對于本罪保護的法益仍有部分判決存在基本認識問題。在【(2015)連刑初字第339號】判決書中,被告人(多人)駕船“開了兩天兩夜到附近,繼續向北至沖繩海域,下網后撈到了紅珊瑚(被鑒定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被告人出發前有去“外海”捕撈的故意,最終在日本沖繩島海域進行捕撈。法院指出“(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共同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珊瑚,侵害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盡管屬于我國固有領土,但沖繩附近可能屬于公海或者日本領海,判決書全文沒有對該要素作出任何分析說明。按照判決書來理解,本罪規制公民的行為。然而該案完全有可能屬于捕獵了非我國的野生動物的情況,如果認為這種行為也構成此罪的話,那么此罪的界限和保護對象就會非常模糊。(二)對非法狩獵罪構成要件要素的處理。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中,“禁獵區”和“禁獵期”的定義經常發生濫用。與第一款罪不同,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狩獵罪要求“情節嚴重”。此外,本罪與第一款要求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陸生動物。③但是此罪要求著特殊的行為方式“狩獵”。【(2015)郴蘇刑初字第73號】判決書里將郴州市民政局后山、鎖石橋郊區的荒山、蘇仙嶺后山認定為禁獵區,判決書指出:“郴州市蘇仙嶺風景區和后山以及郴州市城區均屬禁獵區,且被告人去獵捕時亦是禁獵期。”這里存在疑問的是,“城區”屬于禁獵區的依據在哪里,最為吊詭的是,行為人在民政局后山的獵捕行為成為了蘇仙嶺風景區的后山。此罪在實務中可能存在著為了入罪而擴大“禁獵區”范圍的做法。這種做法實際上表現了此罪不能合理的處罰實際生活中一切對野生動物侵害的現狀,而由于法條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并不多,因此此罪容易變成類似口袋罪的情況。就非法狩獵罪來說,這里的“三禁”到底承擔著何種任務呢?應當認為,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三禁”之間的關系是選擇性的,因此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都可以該當本罪。但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這一種描述必須在具體的環境下予以考慮,例如行為人準備了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前往狩獵的途中被抓獲的,就不能認定為既遂,甚至是否構成未遂也要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

        四、結論

        第3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野生動物;資源狀況;保護措施;浙江景寧

        中圖分類號:S815.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1232070

        1 基本情況

        1.1 縣域概括

        景寧畬族自治縣屬浙南中山區,地形復雜,海拔高低懸殊,地勢呈西南向東北斜,境內谷深坡陡,源短流急;氣候溫和濕潤,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屬于亞熱帶季風氣候。全縣土地總面積194665.40hm2,其中林業用的面積161598.67 hm2,竹林面積16210.87 hm2,森林覆蓋率78.2%。現設4個鎮2個街道辦事處15個鄉,2個自然保護區,2個國營林場,1個省級森林公園,254個行政村。全縣總人口為17.5萬人,其中農業人口15.8萬人,非農業人口1.7萬人。縣域出境水一類、二類水質的占比達100%,境內沒有不可游泳的河流,縣域空氣質量穩居全省前列。景寧縣是華東地區唯一的少數民族自治縣,是浙江省9個重點產材縣之一,也是全國重要的集體林區。

        1.2 野生動物概括

        據《浙江動物志》、《浙江林業自然資源?野生動物卷》、《麗水市志》、《景寧畬族自治縣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成果報告》等文獻資料檢索整理,境內有陸生野生動物274種,隸屬26目84科。其中獸類8目18科43種;鳥類13目47科162種;爬行類3目11科40種;兩棲類2目8科29種,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有61種。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有:黑麂、云豹、金錢豹、金雕、黃腹角雉、白頸長尾雉、白鸛、中華秋沙鴨;二級保護動物有:獼猴、短尾猴 、穿山甲 、黑熊、水獺、金貓 、鬣羚、天鵝、白鷴、鴛鴦、勺雞、錦雞、大鯢;省級重點保護動物有:毛冠鹿 、 豪豬、豹貓、狐、大白鷺、中白鷺、白鷺、戴勝、斑啄木鳥、鳳頭Gf、喜鵲、眼鏡蛇、眼鏡王蛇、五步蛇、大樹蛙等。

        2 有些野生動物數量逐步減少的原因分析

        2.1 環境的惡化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垃圾、工業垃圾也越來越多,所以人們只能把垃圾傾倒在野外。久而久之,動物們賴以生存的那片青山綠水,就變成了臭氣熏天的垃圾場;從而導致了動物們失去食物、失去家園。還有,人們不太注重植樹造林,肆意亂砍亂伐,導致綠地沙漠化,使動物沒有了棲身之地。

        2.2 人類的貪夢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為了美食,對各方面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商家為了利益,而大量四處捕殺野生動物,供人們食用、制作皮具、裝飾品,毫無憐憫之心,用極其殘忍的方法捕殺,然后再將其殺害。

        2.3 人類無節的殺戮

        如果我們殺盡了兔子、雞、牛、羊等等這些食物鏈最底層的動物們,那么,可以想像一個這種連鎖反應――它們滅絕,吃它們的鷹、老虎這些動物怎么活?最終還是因為沒有食物供它們食用而滅絕。

        3 保護措施

        3.1 宣傳教育

        3.1.1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群眾對野生動物保護意識

        充分發揮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的作用,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規,加強林業宣傳,提高農民的保護意識,增強農民愛林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意識,調動農民發展林業產業的積極性。

        3.1.2 加強環保意識

        廣泛的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樹立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同時要加強環保意識,為野生動物提供適宜的繁殖和生存條件。

        3.1.3 開展科學研究工作

        景寧畬族自治縣引進工商資本,有多處人工繁殖和養殖野生動物基地,若大均鄉伏葉村和梅歧鄉鶴崇村人工養殖娃娃魚,東坑鎮白鶴村人工養殖梅花鹿,東坑鎮深洋村人工養殖竹雞,鶴溪街道三枝樹村人工養殖石蛙,澄照鄉張山村人工養殖野豬等等。積極開展生物多樣性研究與監測,建立長期定位監測點,并進一步抓好野生動物馴養繁育工作。在自然保護區安裝了攝像頭全天360°無死角監控保護區動態,以更好地自然保護區內生態安全。給自然保護區的工作人員配備了先進的林管通系統,隨時定位工作人員的地理位置,配備巡護車輛,方便工作人員在區內的巡護工作。給工作人員配備數碼相機,以便他們拍攝區內隨時出現的野生動物,同時,在景寧中學建立生物館,加強學生專業課實踐教學、普及生物學知識以及在育人方面的作用,使人們在學生時代接受保護野生動物知識。

        3.1.4 抵擊不規范行為

        抵擊不規范行為,若亂砍伐林木,穿珍惜動物毛皮做的服裝,濫捕濫殺野生動物,保護濕地資源和水質,參與非法買賣野生動物,見隨意堆放垃圾,濫用農藥和殺蟲劑,購買野生動物寵物,比如野生的鳥類,去野外游玩時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巢穴,迷信那些昂貴的動物類中藥補品等等。

        3.1.5 開展愛護野生動物活動

        自從1984年10月成立景寧畬族自治縣, 該縣經常性開展保護野生動物活動,每年均在縣城石印山廣場、府前橋橋頭、林業局辦公大樓門口等繁華地段,開展以“關注保護野生動物、守護綠色家園”為主題的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活動。展示野生鳥類動物標本19種,國家級、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圖片38張,并發放介紹野生動物的文字資料手冊21700余冊,現場解答市民提出的各類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問題數千個。

        3.2 森林資源保護

        3.2.1 實行“封、管、造、改”四措并舉

        景寧畬族自治縣重視生態林業的建設,緊緊圍繞“生態立縣”的建設目標,強化領導,合理規劃,實行“封、管、造、改”四措并舉,擴大綠化造林面積,大力改善生態環境,以采伐管理為重點,完善源頭管理的工作機制,以防控、消防和保護、開發為重點,保護了森林資源;同時,切實抓好“五水共治”、“六邊三化三美”等重點工作,該縣正在踐行“兩山理論”即“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被浙江省列為重點生態功能區示范區建設,浙江省也不再考核景寧縣的工業經濟和地區生產總值指標,而實行以生態為先、民生為重的單列考核。使得景寧畬族自治縣的森林資源得到不斷豐富,給野生動物創造了一片生存樂土。

        3.2.2 生態移民

        景寧畬族自治縣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間,實施生態移民工程,若紅星街道新華村,2009年整村移民下山到雙坑口,涉及81戶、238人口、林地面積417.27hm2,將這些森林成為野生動物繁殖、活動、棲息好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野生動物生長繁殖。

        3.2.3 嚴懲處罰力度

        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偷獵行為,堅決查處和打擊各種偷獵、走私和販運國家保護動物的犯罪分子,實行對野生動物動物的重點保護。縣森林公安局每年積極開展“亮劍一號”等專項行動,還實施“固本強基”和“高壓態勢”工作,從嚴從快從重,若縣森林公安接班群眾舉報,有人在黃水坑地帶捕殺野生動物,立刻組織警力,快速偵破了陳某某、吳某某等4人在2012年期間,利用獵槍殺害珍貴野生動物,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白頸長尾雉”2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鷴”20只。縣森林公安偵辦結束后,到縣人民檢察院, 縣人民檢察院對陳某某、吳某某等4人分別以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提起公訴,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并通過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報道,影響力大,教育深刻,有力打擊破壞野生動物犯罪分子,確保野生動物安全;同時,縣森林公安聯合工商、林政等部門,經常性對菜市場、餐飲店、酒樓巡查機制,若發現有野生動物銷售或者經營,一律予以沒收,并對銷售者或者經營者,進行處罰。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縣野生動物資源逐步得到豐富起來。

        3.3 野生動物種群保護

        3.3.1 棲息地的保護

        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取食區域、繁殖條件、求偶或遷徙通道,是恢復野生動物種群的重點工作。景寧畬族自治縣已經建立了保護對象為野生動物的自然保護區2處即望東高山濕地自然保護區、大仰湖濕地群省級自然保護區;同時,劃定禁止區和緩沖區,并建立固定保護野生動物宣傳牌幾百塊,對保護野生動物種群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3.3.2 投放動物物種

        要實現生物多樣性,必須要有一定數量動物資源,近年來,若素有山區名貴“山珍”之稱的石蛙,卻招致大肆捕殺,野生資源急劇衰退,有一段時期石蛙數量聚集下降,于2010年開始,增殖放流石蛙活動,在大均鄉、梧桐鄉、秋蘭鄉、鸕鶿鄉4個鄉段小溪山澗增殖放流共1.3萬只野生石蛙苗種。石蛙的蹤跡幾乎遍布該縣山澗小溪,石蛙增殖放流活動是對石蛙資源的修復和增長,將景寧的山澗資源轉變為“金山銀山”。

        4 結語

        景寧畬族自治縣通過宣傳教育、森林資源保護、野生動物種群保護等多措并舉,推動該縣森林生態系統不斷完善,尤其是近年來,該縣加強綠化造林、生態公益林建設、“六邊三化三美”、“五水共治”、“美麗鄉村”、“生態移民”等措施,實施綠色生態發展之路,取得顯著成效,使全縣森林覆蓋率從2008年的77.9%增加至78.2%,生態環境取得了有效改善和鞏固,森林生態和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很適合野生動物生長繁衍,同時民眾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意識得到大大提高,執法人員加大巡查力度,促進該縣野生動物越來越多,若景南鄉的上標、忠溪、程田等村陸續發現“小娃娃魚”,經專家初步鑒定這種“小娃娃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細痣疣螈;國家一級野生保護動物―東方白鸛從2015年9月初景駐入景寧鶴溪河;梅歧鄉桂遠村、大均鄉洋坑村、澄照鄉米巖山村、英川鎮香爐山等,經常有上百只獼猴活動;白鷴經常出現景寧的河、水庫、港、溪、坑等;家地鄉家地村發現野生紫背葦Z;標溪港、毛洋港、西坑港及爐西坑、黃水坑、毛師坑等地石蛙越來越多等等,促進了人與野生動物和諧共處,實現民眾與野生動物共享景寧的綠水青山藍天的環境,野生動物資源得到保護,也促進景寧旅游業發展,推動景寧社會經濟建設。可以說,野生動物保護和發展,為深入實施“三縣并舉”發展戰略,確定“五個發展”舉措,加快推進“四個新區”建設,著力打造“中國畬鄉、小縣名城”的宏偉藍圖,貢獻正能量。

        參考文獻

        [1]景寧畬族自治縣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成果報告[R]. 2009,3.

        [2]縣林業志[M].2001-2015.

        [3]縣林業局年度工作總結[R]. 2013,2014.

        第4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目前,司法機關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30號)和《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 ] 37號)(以下簡稱兩個解釋)。兩個解釋對野生動物本身和野生動物制品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情節認定標準,野生動物本身以數量認定;野生動物制品則多以涉案價值認定,市場價格和非法獲利數額通常由于辦案過程中較難查明而不被采用。涉案野生動物數量和制品的價值也就成為了定罪量刑的關鍵兩個解釋附表中明確了陸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情節的數量認定標準,沒有規定水生野生動物的數量認定標準,而且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涉案價值需按照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確定。由于野生動物價值標準與立案、量刑標準出入過大,制定標準不統一等因素,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較大爭議。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量刑的高低和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野生動物保護的執法效果,直接影響到司法公正是否得到捍衛。這些在司法工作中皆不可忽視,筆者在此略作探討。

        1當前定罪量刑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 1概念范疇的界定問題分析

        對于陸生野生動物,依據兩個解釋和《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林業通知)等,按照數量認定標準和制品價值認定標準存在較大差異,由于目前尚無野生動物本身和制品的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爭議。對于水生野生動物,由于兩個解釋附表中無數量認定標準,對二者進行界定影響不大,量刑標準認定主要依靠涉案價值來進杭《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中并無制品的概念,與之相關聯的是產品。林業通知中進一步將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區分為野生動物本身、野生動物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其死亡的主要部分、野生動物的其他部分、野生動物產品、野生動物標本。但仍未明確動物本身與制品的界定,如動物的尸體應如何認定,似乎依據動物數量或制品價值認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 2野生動物本身和制品價值認定標準的差異性分析

        通過比較發現,對于陸生野生動物,依據動物數量認定標準與依據制品價值認定標準存在很大差異。如,依據法釋[2000] 30號司法解釋,屬于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包括: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價值20萬元以上的。在表1中列舉了走私5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認定標準(引自該解釋的附表中(二))和其皮張制品的對應數量。后者數量沒有明確規定,是以20萬元除以動物單張皮張的價值算得(計算所得小數均進位為整數)。而皮張制品的價值,是根據《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號)等文件核算而來。

        1. 3野生動物主要制品價值認定分析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涉案價值均作出了較詳細的規定。林業部門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價值標準按照該種動物價值標準的80%予以折算,特殊利用價植或者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的認定,由各省級主管部門來確定。在實際執行中,往往造成了各省的認定標準不統一,對于同一塊虎骨的價值,在不同省份可能會按照虎個體價值的20%或80%來認定。而且,根據這一規定,當動物身上具有多處特殊利用價值部分或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該動物制品的價值總和將明顯超過動物本身。如,黑熊的熊膽、熊掌(4個)和熊皮都可能被認定為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野生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價值均會被核算為原動物價值的80 %,不計其他部分,此三者的涉案價值就遠遠超出了其原動物。如果三者在同一案件出現,可以通過同一性鑒定進行確認是否來源于同一個體,進而依據動物數量進行認定,但如未進行同一性確認或非同一案件中,其涉案價值是否被高估了呢,而且這些產品可能在不同的省份被核定成不同的價值。由此說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標準仍需進一步完善或細化。

        1. 4兩種保護級別沖突時的適用性問題分析

        兩個解釋指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附錄I、附錄II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但有些國內物種同時被列入CITES附錄中,而當二者保護級別不同時,如何適用保護級別存在著爭議。犯罪嫌疑人方將堅持低的級別,執法機關和檢方往往主張高的級別,而法院方面也難以抉擇。例如,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將蟒( Python molurus)列為國家一級,我國的蟒具體為蟒的雙帶亞種(Python molurus bivit-tutus),也稱緬甸蟒等諸多名稱,該亞種同時被列入了CITES附錄II。在一起非法出售蟒蛇案件中,嫌疑人堅稱其出售的是緬甸蟒,應按照CITES附錄II執行,引起不小爭議。

        1. 5公約附錄物種涉案價值的核定問題分析

        如何核定CITES公約附錄物種及其制品的涉案價值是執法工作中的一個難點。農業部門明確了CITES公約附錄所列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核定方法。對于CITES附錄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涉案價值,林業部門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產品價值標準,無國家定價的按照市場價執行,既無國家定價又無市場價格的,由所在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際操作仍很困難。依據兩個解釋,CITES附錄I、附錄II所列野生動物案件情節的認定標準,參照我國與其同屬或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數量認定標準執行。根據此規定,陸生CITES附錄動物制品的涉案價值也可以參照國內與其同屬或同科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來核定,但也難免被質疑。實際上,目前很多機構也確是采取這種方式來核定CITES附錄物種及其制品價值的。

        公約附錄物種涉案價值的核定還存在其他難以核定、甚至無法核定的情況。當出現兩個解釋附表中沒有與CITES附錄中同屬或者同科的動物,或者同時有多個同屬或者同科的動物,且分屬不同的保護級別,或者可參照的國內物種與其保護級別不同時,涉案價值的核定將出現爭議。鱷類制品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常見產品,也經常存在違法犯罪活動。全世界共有23種鱷,分為3個科,所有鱷類均被列入CITES附錄I或II。我國僅分布一種鱷揚子鱷,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CITES附錄II的鱷或與揚子鱷非同科鱷類的涉案價值難以核定。以凱門鱷為例,參照與其同科的揚子鱷,其涉案價值為37500元/條。而按照農業部門有關文件核定所有鱷類(揚子鱷除外)的涉案價值均為18000元/條,又出現了兩種核定結果。兩種核定方法都是基于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收費標準計算得到的,二者資源保護費收費標準相同,但在核定為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時所乘的倍數不同造成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標準認定涉及多個行政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體不同,制定時間不同,認定標準不一致,給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對此類行為違法與犯罪的認定帶來難度,導致實踐適用中的混亂。

        2關于野生動物量刑定罪標準調整建議

        2. 1明確界定野生動物本身和制品的范疇和價值標準

        筆者認為,對于陸生野生動物產品,是否被認定為動物制品來定罪量刑,還應緊密聯系案件的性質來確定。如同樣作為涉案物品的紫貂皮,在走私案件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件中,應認定為動物制品;但確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案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那么該案犯罪情節應依據紫貂皮確定的動物數量來認定。

        野生動物產品的價值標準直接關系到量刑高低,是一個嚴肅的課題,不該出現多省的認定差異,也不應出現制品價值總和遠高于動物個體的現象。筆者認為,野生動物主要產品的價值核算應由國家統一細化,以實現統一的標準。對于存在多種特殊利用產品的物種,可參照國家關于犀牛角和象牙涉案價值規定的情況,單獨進行規定。

        2. 2依據野生動物價值標準調整數量認定標準

        針對動物數量認定標準和制品價值認定標準的明顯差異,可以采取兩種調整方案。一是取消動物數量認定標準,直接按照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標準進行量刑認定。二是依據動物本身的個體價值重新制定數量認定標準。如認定情節特別嚴重,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需達到20萬元以上,那么數量認定標準可以通過20萬元和動物個體的價值標準來進行計算。這樣,由于動物主要產品的價值與其本身的價值一般為80%的比例,依據二者進行定罪量刑時既存在差異又相對一致。

        2. 3明確不同保護級別認定的標準

        執法過程中出現國內和國際兩種保護級別相沖突時,需有關部門詳細明確,以避免地方司法機關適用上的混亂。筆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應根據不同情況而適用不同的保護級別。

        對于國內環節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應適用于國內級別。因為法釋[2000 ] 37號司法解釋中明確: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CITES附錄I、附錄II所列的非原產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參照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準執行。該司法解釋特別強調了非原產于我國的野生動物適用上述標準,而且林業部林護通字[1993 ] 48號文件也強調將CITES附錄I和II所列非原產于我國野生動物核準為國家一級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也就意味著原產于我國的野生動物應適用國內保護級別。

        對于走私案件,不僅要遵守國內法,也要遵守CITES公約這個國際法。法釋[2000] 30號司法解釋明確走私CITES附錄I和II物種參照本解釋與其同科或同屬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認定標準執行,但未對CITES附錄物種區分非原產于我國和原產于我國,那么二者都將涵蓋在內。《保護法》規定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和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未對進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規定,那么進境走私案件則不能適用國內級別,只能適用CITES附錄級別,出境走私案件則兩種保護級別都可適用。對于走私出境案件,如果為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則可直接適用國內級別,這違反的是《保護法》關于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規定;如果是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則應適用CITES附錄I和II的保護級別,這是違反《保護法》關于進出口國際公約物種和CITES公約關于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有關規定。

        2. 4制定公約附錄物種的價值界定標準規范

        由于CITES附錄涉及物種繁多、而且調整間隔短,因此對其附錄I和II中每個物種的價值進行界定并不現實。既然CITES附錄I和II物種己經被核定為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物種及產品的價值標準理應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核定方法相同。由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價值是由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計算而來,非原產于我國的物種并無此項收費標準,故其價值標準難以核算兩個解釋為CITES附錄物種價值標準的界定提供了很好的啟示。CITES附錄物種價值標準界定的基本原則可為參照我國與其分類關系較近的物種核定,并應遵守如下原則:(1)優先參照同屬、或同科、或同目等低級別分類階元內相近物種,如暹羅鱷的價值可參照我國的揚子鱷制定(前者在國內無同科物種,二者同屬鱷目);(2) CITES附錄級別與國內參照物種保護級別不同時,核定時應在參照物種價值的基礎上適當增減,如物種CITES附錄級別高于參照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核定價值標準時應有所增加,反之應適當減少;(3)存在多個可參照物種時,應選擇與其相同保護級別、產品類型和形體相近的物種。如仍存在多個可參照相近物種時,可堅持參照低價值物種、同時從重處罰的原則,如CITES附錄I的獵豹皮,與其同科的可參照物種包括虎、豹、雪豹、云豹等,最終確定可參照云豹皮的價值標準;(4)確無法參照國內物種核定價值標準的,且無市場價格的,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由國家主管部門核定并公布,避免出現多省的多種核定標準。

        3結論與探討

        這些年來,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和執法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績,這是毋庸置疑的。隨著法制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對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這些問題看似雖小,但在眾多的基層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執行過程中,就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分歧和爭議。究其根源,這些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于兩個解釋與主管部門關于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標準的核定等相互間不銜接所引起的。根據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是在明確野生動物個體與制品的內涵界定基礎上,以野生動物個體數量為主確定野生動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比較合理,這樣既有利于從重從嚴懲罰違法獲取和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也有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體系。

        二是CITES附錄物種的涉案定罪量刑標準主要參照國內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級別和定罪量刑標準執行,存在分歧的參照確定的相應國內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從重處理。確定這一標準和原則,不僅有利于保護野生動物,也有利于提高我國在全球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國際形象,對國際走私形成高壓態勢,對全球野生動物保護做出應有的貢獻。

        三是根據不同級別確定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走私出境定罪量刑標準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級別和認定標準執行,走私入境主要依據CITES國際公約以及與國內的保護級別和認定標準的銜接要求和原則確定定罪量刑標準。

        第5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阿德十幾歲開始信仰道教。在道家信仰中,“放生”是日常課業之一。平常,他游走野外,撿起快要干涸小池中的魚蝦,把它們放入附近的水源地。對于佛家居士們集中在“佛圣誕日”放生的行為,阿德很謹慎:“這些放生魚多是在市場買來的,基本都是人工養殖。剛放到野生環境,這些魚都要‘懵’一段時間。可是捕魚的人卻不等魚適應環境,就趁著魚‘傻’的時候把魚都撈走了。”

        有人專門為放生而人工培育或者抓捕動物,也有在放生后“撿漏”的抓捕人,形成了以“放生”為核心的產業鏈。阿德常常去河邊勸說這些放生的佛家弟子,將“放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上,放棄集中“購買、放生”的模式。捕魚者除了用網捕撈,甚至還會非法使用“電魚機”或者投毒劑入河,對當地的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阿德在受訪時反復強調不能透露自己的姓名,他擔心自己的話被上升至信仰層面,平白為自己未來的“游說”工作設置障礙。事實上,阿德所見已經不算是新鮮事件。放生亂象數年不止,放生主體也不僅限于佛家弟子。放生還是殺生,一直爭論不休。而究竟何為“科學放生”,卻未能有明確的界定。

        放生的信徒

        臨近春節,中國佛教協會在北京廣濟寺舉行了“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設生態寺院”宣傳海報的儀式。中佛協副會長演覺法師在儀式上倡議佛教弟子要合理規劃、精心組織、如法放生。

        春節期間,是佛家弟子放生活動的熱門時間。一家名為“全國放生聯系網”的網站公布了2016年的放生計劃,僅2月期間就有監齋菩薩圣誕、華嚴菩薩圣誕(除夕)、彌勒菩薩圣誕(春節)、定光佛圣誕、元宵節等諸多放生節日。并稱,“春節期間,從除夕至正月初六,每天多多少少都會放生,將連續放生七天!風雨無阻!”

        這家網站上的放生時間計劃表已經排到2016年底,“每個月有5到10場左右的放生活動,每個月計劃放生十萬個生命”。而實際放生數量,取決于放生款的多少,“多了多放,少了少放”。

        在網上搜索“放生”二字,可以見到名目繁多的佛教放生網站。“妙覺善緣顯密共修論壇”稱,截至2016年2月2日,共有213位參與放生,累計放生金額4073萬元,放生動物數量高達3.4億。另一家名為“菩提洲”的網站僅2015年12月就“放生生命2954萬只”。

        “中國人都有放生的概念,很多人都在做,只是佛教把這件事儀式化了”,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楊德瑞2008年開始關注南京的“放生熱”現象。楊德瑞在調查訪談中發現,南京的放生熱潮也是受無錫、蘇州、杭州等江南城市的影響才興起的。

        放生的做法在中國源遠流長,有相當多的放生者并不訴諸佛教,而認為是一種傳統文化的影響。但“把放生塑造成為一套有神學理論、有儀軌、有規制的修行法門,并持續不懈地推廣到中國各地方各階層的民眾當中去,無疑應歸功于佛教”,楊德瑞說,“在中國,放生已經變成很多人表現宗教情懷的儀式,或者,是進入佛教的第一步。現在中國佛教這么繁盛,很多人都是從放生開始做的”。

        “大部分剛入門的信徒需要某種感應,單純的燒香感覺不到佛菩薩會對你有什么呼應”,楊德瑞觀察,在2005年以前,南京的放生活動以各寺院逢重大佛教節慶舉行的法會為主,在民間的傳播是緩慢穩健的。而此后,一些年輕的居士對放生活動的熱情開始急劇膨脹,甚至也引起了一些佛門神職人員和資深居士的煩憂。他們認為,“放生熱”將佛教流于表面,充斥著曲解甚至迷信,讓剛入門的信眾和公眾對佛門產生了誤解。

        在楊德瑞看來,在符合佛教教義、且能夠把人引向佛教的所有活動中,比起誦經打坐,放生可以算是最“活潑”的形式,而且容易操作。“從市場把動物買下,然后到公園或者你認為適合這種動物生活的地方,放生,這是花點錢就可以解決的事情”,楊德瑞說,“而且這種活動會讓人產生強烈的感應,當你看到市場中奄奄一息的動物,在看到它們走出籠子的歡快,就能感受到生命的喜悅,這當然是宗教行為中最活潑、生命力感應最強的活動。有不少放生者承認,他們曾不止一次被這放生結尾的感動得熱淚盈眶”。

        在支付平臺十分發達便利的現代,一些放生人的放生也更為便利起來,將放生資金轉給專門的放生平臺,不必要一定親臨現場。

        放生能否科學

        近年來,關于“放生”還是“殺生”的討論從未平息。甚至,放生毒蛇或外來物種侵害當地生態、威脅人與動物安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民間驟然興起的“放生熱”,也并非佛教寺院樂見之事。2014年中國佛教協會《慈悲護生合理放生倡議書》,號召各地寺院引導信眾慈悲護生、合理放生。關于科學放生的呼吁也常見諸媒體。

        根據“佛教在線”網站的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的佛教放生組織共171個,然而這一數據僅更新到2008年,近幾年來隨著社交平臺的豐富,放生組織的數量更為難以統計。并且,仍有不少放生者屬于“游兵散將”,不存在于組織。

        盡管一些放生組織在注意事項中聲明:“絕不預定購買動物,也絕不購買專供放生的動物”,“每次放生都避免大張旗鼓,以防止有心人尾隨捕捉”,不放生“有攻擊性或有毒性”的生物,一些負責任的放生組織者也會事先查閱資料,尋找哪些物種更適合放生,但也較少有機會和動物專家接觸,放生的科學性仍難以保證。

        “放生是一個很復雜的技術工程,這個物種是否是外來物種,是否適應你所放生的環境,都是需要評估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理事吳詩寶說,“實際上現在并沒有人真正去研究應該如何放生,但是有放生需求的人卻很多,很難制止。至少應該因地制宜出版適宜當地的‘放生名錄’,讓放生者知道哪種動物適合被放生;或者有某種組織指導如何放生。”

        吳詩寶曾親眼見到有人在市場買了上千元的鷹和蛇帶走,他好奇地詢問對方買來何用?對方回答:“放生”。

        事實上,放生的不只是佛學信仰者,一些以保護動物為目的的民間組織同樣會組織放生活動。自2010年全國第一家由地方政府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動物放生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廣東放生協會正式成立以來,全國各地也紛紛建立了類似的放生協會,而協會放生的時間也不再局限于佛教節日。比如在2015年9月9日,廣東放生協會就以“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為名舉行放生儀式。 2013年12月18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黃河濼口,50多名男子站在放生者下游100米處的河灘上,穿著連體防水衣,拿著漁網、捕撈網,等放生的市民一走,蜂擁跑到放生的河灘處,或撒開大網捕撈,或是伸著長竹竿漁網捕撈,有的甚至站在齊腰深的水中捕撈。

        一些野生動物保護組織會更嚴謹地選擇放生方式。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是一家非營利性野生動物救助機構,也是北京市園林綠化局指定的“專項猛禽救助中心”。2001至2014年,該組織共接救包括形目(貓頭鷹)和隼形目(鷹)兩類猛禽(均為國家二級或更高級別的保護動物)3989只,放飛數量2078只,13年間,救助猛禽的平均放飛率為52.09%。該組織會對接收動物進行救助,并在放飛前對飛禽進行適應性訓練,并評估包括狩獵和捕獲獵物的技能、飛行能力(包括姿勢、強度、耐力、靈敏度等)、適應人類的行為(猛禽應表現出對人類適當的回避,對于那些不遠離或主動接近人類甚至乞食的需要糾正),在放飛時也會根據動物情況對放飛環境進行相應選擇。

        然而,動物保護的民間組織同樣存在良莠不齊的現狀。2015年4月,北京一家公益組織在未跟當地打招呼的情況下,在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天龍山放生了三四百只狐貍,造成當地的困擾。當地林業局工作人員解釋,由于這些狐貍都為人工養殖,野外生存能力差,一次性大規模的放生不僅會對當地原有生態造成破壞,也會使這些狐貍發生大面積死亡。

        放生缺乏法律監管

        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對猛禽進行救助、治療和康復,需要由林業部門審批或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如果涉及到動物的跨省運輸,也需要林業部門審批。但是,中心對動物的放飛是不需要林業部門審批,也不需要向林業部門主動上報,而是根據中心內部操作規程直接放飛的。因為在法律上,難以找到相關規定。

        在民間放生亂象數次引發討論之時,一直有聲音呼吁法律監管。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放生行為缺乏批準主體、程序及范圍的明確規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只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并無描述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責任。《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雖然針對放生行為作了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對于放生的物種種類、數量、區域等條件和要求都不明確。

        作為上位法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沒有關于放生行為的條款和規制措施,僅有一些地方法規涉及到對放生的規制,比如2015年北京頒布《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擅自在濕地保護范圍內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進行了細分,最高處罰額度為50萬元。

        現實中,對放生行為的監管也是難題之一。水域違法放生行為的管理機關為漁政部門;森林中的放生行為由林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由工商管理部門監管、懲處,缺乏統一的監督協調部門。

        第6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1982年,李理出生在北京一個富商家庭,老爸本想讓他子承父業,李理卻對經商“不感冒”。他自幼酷愛國畫,10歲舉辦個人畫展,13歲出版第一本國畫集,后來又考上了西安美術學院,一心想當職業畫家。但一次偶然的機會,卻深深觸動了他18歲的心靈,從此掀開了李理的野生動物保護生涯。

        2000年暑假期間,李理到北京南海子麇鹿苑寫生,偶遇一位鳥類專家正拿著小喇叭給學生講環保:“請大家學會尊重生命,不要傷害小動物,保護自然環境……”聽著聽著,小李臉上開始一陣陣發燒。原來,少不懂事的李理到野外寫生時,喜歡捕捉黃雀、燕雀等漂亮鳥兒當他畫畫的“模特”。并且捕起鳥來很兇,只要是李理看上的小鳥,80%都難逃其“魔爪”。

        當天,李理還在麋鹿苑內看到一座“世界滅絕動物墓地”,一個壓向一個的石塊依次倒下,顯示著五種滅絕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而最后一個墓碑就是“人”。聽了專家的宣傳演講,又看到這么多墓碑,李理懵懂的心靈第一次感受到了來自生命的震顫。想想自己以前的所做所為,一股懺悔之意油然而生。為了“贖罪”,他回家就把捕鳥工具燒了個精光,并發誓要從捕鳥高手變成一個關愛自然生態的人。

        很快,李理就做到了“野保游俠”,北到昌平、密云,南到房山、大興,他每天在京城周邊山區對野生動物進行巡護、救助,并向當地居民宣傳野生保護的意義。起初只有小李一個人四處奔走,后來又陸續有志同道合的朋友加入進來,漸漸形成了一個12人的野保團隊。這些隊員都和他一樣熱愛野生動物,具備很強的環保意識,其中有高校生物教師、動物園高級飼養員、野生動物攝影師、畜牧獸醫專業的學生等。

        后來見“戰友”們整天隨自己風餐露宿,在野外睡帳篷蚊叮蟲咬得很辛苦,李理決定成立一個組織,讓大家有個固定的窩兒。一個月后,老爸經不住他的百般“忽悠”,終于答應在北京房山十渡風景區買下一座別墅,希望他多多“師法自然”,獲取繪畫的靈感。

        可爸爸哪里知道,他剛轉身離開,兒子就在別墅門外掛上了“黑豹野生動物保護站”的牌子。李理決心要做動物保護,認定了這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之所以給這個民間公益組織冠上氣勢不凡的“黑豹”之名,是因為黑豹是瀕臨消失的動物,它反應機敏,跑得飛快,很有力量,李理覺得它符合自己的個性。

        從此,李理和他的隊員們經常身著迷彩服,匍匐在荊棘、溝壑中,守護著野外生靈的安危,并用相機拍下它們一個個美麗的瞬間,用于野生保護宣傳。一次巡護過程中,他們在官廳水庫的冰面上發現了一只孤零零的白天鵝。當李理小心翼翼地走到天鵝身邊才發現,原來它的腳噗凍在了冰上!他就用小刀一點點幫它把冰除掉,不一會兒,天鵝又重新飛了起來。

        過了幾天,李理一行外出巡護時,又遇到一群身姿優雅的白天鵝。它們有的在吃東西,有的在嬉戲,可總有一只天鵝默默地凝望著他。愣了半天,細心的小李終于恍然大悟:眼前的這只天鵝,正是幾天前被他救過的那只!原來天鵝也這般有靈性。那一刻,李理的心頭不由泛起一陣感動。

        大義無畏,與盜獵者展開殊死搏斗

        2002年從西安美院畢業后,李理拿出大部分時間做野生動物保護。但在父母眼中,他的行為卻是怪異的:一會兒要去深山老林拍什么珍禽異獸,一會兒到各大廣場、公園和鄉村宣傳野保,一會兒又跑去救助野生動物……一天到晚不知他在瞎忙些什么。爸媽對李理的做法不理解也不支持,老媽埋怨說:“你這些年畫畫得的獎金全扔給動物了,趕緊干點正事吧!野保站就是個無底洞,你根本填不滿。”老爸也附和說:“我承認這是偉大的工程,但需要全社會一起做,只靠你自己是不行的兒子。”但只要李理認準的事,決不會輕易改變。

        可是,野保站運營一段時間后李理才發現,需要花錢的地方太多了:外出巡護動物要給車子加油,志愿者得吃飯;印制宣傳資料也是筆不小的開支;遇到因破壞了農民的莊稼而被活捉的野生動物,李理還會掏錢賠償老鄉的損失,把干了壞事的動物“贖”出來放生……黑豹野保站每月的開銷都在6000元以上。

        李理不愿依靠家人的資助,決定以賣畫的錢來維持野保站運轉。為此,他開始拼命地畫畫掙錢。為了增加收入,他有時要畫一些自己十分厭煩的畫,比如梅花、老虎等,五六百元就能賣出一張,他也畫過能賣幾萬塊的高仿畫,因為那個來錢快。李理很喜歡這種“以畫養站”的良性循環模式,認為他到自然中去寫生、拍片子,變成藝術品出售后,再拿這些錢用于保護自然,這本來就是錢該去的地方。

        到了,2005年,除了黑豹野生動物保護站,李理名下還有了一個水墨畫工作室,一個茶葉店,賺到的錢全部投入到野保站,才勉強能維持住日益加劇的開支。事實上,致力于野保事業的李理不僅要付出財力和精力,有時甚至還會負傷流血。

        2006年3月,李理到北京懷柔做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時,幾位山民悄悄告訴他,附近山上時有偷獵者出沒,他們手上還拿著獵槍。當天,李理就帶領3名隊員到野生動物聚集的山林、河灘上巡視了一圈,但并沒有發現盜獵分子。兩天后他們再去懷柔“巡山”,返回途中卻突然聽到“呼”的一聲槍響。李理和兩名隊員急忙循著槍聲奔去,遠遠地看見了幾個盜獵者的身影。

        走到近前,李理不由心頭一震:地上躺著的,居然是一只罕見的受傷金雕!它是墨西哥國鳥,也曾是古羅馬的權力象征。金雕的眼珠很黑很亮,褐紅色的瞳仁里沒有一點雜質,是傳說中唯一敢直視太陽的神鳥。

        但此刻,這只金雕卻被盜獵者裝入鐵籠,左腿已經讓子彈打得血肉模糊。它痛苦的悲鳴聲如泣血,不斷以驚疑的目光看著這個人類的世界。據說一只金雕收購價是八九百元,偷運到廣州的酒樓,售價上萬元;如果做成了盡顯王者之氣的大鳥標本,可以賣到20多萬!正是暴利誘惑了盜獵者以身試法。眼前的幾個盜獵分子都手握獵槍,對李理等人的出現非但毫無懼色,當小李用手機向森林公安局報案時,他們還將黑洞洞的槍口抵住了他的頭部!

        此時的李理已經忘記了恐懼,滿腔憤怒的他只覺得渾身的血液都在涌向頭頂。“決不能讓他們溜掉,兄弟們,拼了!”話音沒落,李理迅疾地挪開對方的槍管,飛出一腳把那家伙踹倒在地,同時用腳踏住了獵槍。一看站長出招了,隊員們立即和幾名盜獵分子展開了殊死搏斗。

        盡管李理他們比對方多出一個人,可盜獵者有槍有獵犬,一場惡戰下來,雙方都負傷累累。21歲的野保站志愿者小吳,被盜獵分子用槍托砸得頭破血流,李理的臉上也“掛了彩”。但野保斗士們最終以負傷流血的代價,拖住了這伙瘋狂盜獵者,挽救了珍禽金雕的生命。當森林警察聞訊趕到時,幾名盜獵者們早已無力逃跑,只能乖乖就擒。

        加入WCS,愛心“富二代”享譽國際

        與盜獵分子較量的次數多了,李理感悟出,僅以一顆正義之心和強健的體魄,一次次從他們的槍口下

        拯救出野生動物,并不能從根本消除盜獵現象。想從根源上減少盜獵事件的發生,還得多在野生保護宣傳方面下功夫。“應該再講得細致一些,讓村民們感到保護野生動物和鳥類,就與他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野保站的隊友向李理建議說。

        于是,李理又重新編寫了宣傳單,拿到京城周邊的山村挨戶散發,并耐心地為老鄉們解答野保方面的問題。他宣講說,鳥類大多以昆蟲為食,是農田、果園中多種害蟲的天敵和克星,捕殺它們就意味著農作物會減產。“比如一只白臉山雀的幼鳥,每天可啄食松毛蟲1800條,吃蛾子30只;一只貓頭鷹每年可以吃掉1000只老鼠,相當于保護了1噸糧食。我們怎能捕殺這些勞苦功高的益鳥呢?”聽了小伙子有理有據的演說,村民們無不動容。他們為黑豹野保站的事跡所感動,經常會拉著李理的手,向他講以前這兒有數十種鳥類,整天可以聽到小鳥悅耳動聽的鳴唱,可現在環境污染,人為殘害,已很難聽到鳥叫聲了。

        盡管野生動物多的地方,往往都是無法開車前往的險路,有時需要爬山涉水才能抵達,可老鄉們一句:“你們要常來呀!”對李理他們來說就是最好的回報,能讓野保斗士們身上的疲累感一掃而光。李理帶領的“草根”野生保護組織,逐漸為當地居民所熟知。生活中一旦遇到受傷的野生動物,村民們就主動打電話給李理他們,如發現偷獵行為也會及時報告。這幫勇敢無畏的小伙子,儼然成了北京一帶山林鳥獸的“監護人”。由于黑豹野保站名氣挺大,盜獵者一見他們出現,往往連捕獵工具都顧不上拿,拔腿就逃。

        2007年,在大山里打了多年“游擊”的李理,終于欣喜地找到了組織――因對野生保護做出了突出貢獻,他被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協會(WCS),任命為中國項目北京地區保護與教育官員。從此,李理不僅得到了相關設備的支持,WCS還在工作方式方法上,給予他和隊員們很多指導,這使得他的野生動物保護站更加專業和卓有成效。

        2008年,李理和隊員們在北京野三坡、八渡、雁翅等野生動物聚集地,建起了多個固定的保護點,定期為在那里生存的黃羊、大鴇、白肩雕等送食,并充當它們的保鏢和保姆。后來在野三坡保護點的一個驚人發現,最終讓李理成了轟動業界的人物。

        2010年5月,李理和隊友在經歷過一次次無功而返的沮喪后,終于在野三坡一處285米高的懸崖峭壁上,首次發現了它們尋覓已久的野生黑鸛巢穴!更為可喜的是,巢中還有一只剛剛出生不久的黑鸛幼鳥。黑鸛是一種體態優美,體色鮮明,性情機警的大型涉禽,它與大熊貓同等珍貴,在全國現僅存兩千余只。此前,李理聽說約有30只黑鸛,生活在北京野三坡的拒馬河流域,但是多年來,人們一直沒有找到它們的棲息地,因此對黑鸛的研究至今也很少。

        聰明的黑鸛仔筑巢時,通常會選擇一處在懸崖邊能遮風擋雨、人跡罕至的巖石裂痕,所以要發現它的巢穴,是極其不易的事。這次能在拒馬河流域找到“國寶”級的黑鸛,李理一行感覺就像買彩票中了大獎,一個個激動不已。

        經過幾小時的努力,他們終于爬到了離黑鸛巢穴最近的那個懸崖上,大伙非常興奮地看到了野生黑鸛的窩,里面還留守著一只小黑鸛。李理想用專業設備記錄下它的一舉一動,卻發現很困難。因為巢穴位于他們所在的懸崖下方,大家能站的地方只有雙腳那么一丁點,只要稍微動一動或是腳下的石頭松動,野保斗士們就有墜崖的危險!

        經過與當地向導商量,隊員們決定用繩索把李理綁好,讓他沿著沒有路的懸崖下到離巢穴最近的地方拍攝,其余人在上面用力拉住繩索,保護李理的安全。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李理冒死拍下了幾張野生黑鸛巢穴中的幼鳥照片。而這些圖片,是在北京范圍內首次用專業設備來記錄野生黑鸛繁殖情況,同時也填補了國內野生黑鸛幼鳥高清照片的空白,對今后研究黑鸛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有了這次成功的經驗,此后李理一行每隔10天登頂一次,觀察黑鸛生長情況,并用攝影機和單反相機,記錄下它們的一舉一動。這些珍貴的圖像資料在媒體上后,當即在整個野生動物保護界引起了轟動。連法新社都慕名采訪了李理,并稱贊他是“野保英雄”。

        由于為生態保護作出了特殊貢獻,去年年底,黑豹野保站還獲得“2010福特汽車環保”和“斯巴魯生態保護”兩項大獎。李理用這筆獎金印制了大批野保宣傳畫冊,帶隊到沈陽法庫縣的獾子洞濕地保護區、湖北神農架金絲猴王國、云南孟臘原始森林等地,考察當地的生態環境保護情況。其間李理雖在云南摔傷了腿,并遭到毒蛇和黑熊的侵襲,卻還是負傷記錄下了許多珍稀野生動物的生存資料,并沿途舉辦了幾十場生態保護講座。

        發展到2011年4月,已擁有專用巡山車、GPS全球定位系統以及各種先進監測儀器的黑豹野保站,已成為北京市最大的民間野保組織,同時也是WCS中國項目部的最大支隊。除了12名駐站人員,李理還發展了近600名散布在全國各地的注冊會員,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定期為這些異地野保志愿者安排學習交流和巡護任務。11年來,李理帶領著他的“野保突擊隊”,先后700多次對野生動物展開救助行動,其中多為豹貓、穿山甲、天鵝、銀鷗等國家保護動物及鳥類。

        由于野外活動能不斷激發他的創作靈感,目前李理的國畫和攝影作品,比起以往更具靈氣和大師范兒。小伙子感嘆說:“我為保護自然環境做了點奉獻,美麗的大自然也成就了我今天的藝術造詣,可謂和諧共榮!”

        第7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關鍵詞]動物特殊價值;動物精神價值;動物生態價值;動物倫理價值

        [中圖分類號]d950.2[文獻標志碼]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4.015

        隨著環境倫理學的發展和動物保護運動在全球范圍內的興起與繁榮,一場動物保護的革命漸漸走進法律視域之中。尤其是20世紀末以來,奧地利、德國等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的修訂,使得一場關于動物的法律革命在各個成文法國家悄然發生,其核心正是動物對傳統“物”的概念的沖擊與挑戰。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亦不能回避這一潮流。對于動物是不是“物”的問題,我國學者展開了激烈討論,客體主體化等新理論新問題出現在爭論中。一方以環境倫理學者為代表,認為動物不是“物”,動物有相應的權利主體資格;而另一方則以民法學者為代表,堅持動物仍然是“物”,只不過有不同于一般的物的特性。[1-3]

        在這場應對動物保護思潮沖擊的論戰之中,主流民法學家作出了較為有力的回應。他們認為:法律人格的擴充不是一個無限的過程,動物不具備主體應有的意志能力,賦予其主體資格不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但否定動物法律人格也不意味著忽視對它們的保護,我們需要建立相應的動物物格制度。楊立新[3]指出,法律物格制度的一大特征是賦予不同的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此一來,我們可以因物制宜,根據不同的物的特點規制以不同的保護策略和救濟方法。在筆者看來,動物的物格正是法律物格制度中重要的一環,它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性。但動物物格與傳統的法律理論仍有不銜接之處,環境倫理學者提出的如何在法學范疇內體現等問題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

        此外,傳統民法將動物歸于一般的物,所有人可依據其權能自由使用、處分,即使強調其特性,也是在飼養動物侵權時強調某些動物的危險性,或者在環境保護時偶談保護野生動物的生態意義,對于動物獨有的價值很少通過法律觸及。本文擬結合動物這種特殊物的特征和價值,在分析其立法現狀的基礎上就我國進行動物特殊價值的法津保護提出建議。

        一、動物精神價值的法律保護

        1.價值認知

        物的種類千姿百態,物的功能各有不同。在日益重視精神世界的時代里,人們越來越關注內心的安寧和充實。一些特殊的物往往對人的心靈發揮著不可替代的寄托和撫慰作用。而此類物往往是特定物,獨一無二,一旦滅失則不可恢復原狀,致使權益人喪失寄托,產生巨大的精神痛苦。法律的核心價值是保障公民的正當權益。對于承載了權益人精神利益的物,法律應予以保護。動物正是這樣一種物,特別是與主人親密的伴侶動物,其有著排除寂寞、寄托感情、充實生活的超乎其固有財產價值的特殊的精神價值,它們一旦遭受虐待或者被剝奪生命,則主人的精神利益往往會受到損害。對于那些終日與動物朝夕相伴的鰥寡孤獨者來說更是如此。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保護這些動物不僅是在保護主人的財產利益,還是在保護主人的精神利益。

        2.立法狀況

        如何利用法律對動物特殊的精神價值進行保護和救濟呢?筆者認為應將其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范圍之內。但這就意味著傳統民法的一些觀念需要進行調整和重述。

        對精神損害而言,鑒于界定的困難,大陸法系國家往往采取的是限制主義的立法方式,限制其適用范圍并予以法定化。[4]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情形,權利人難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這往往會產生法律保護的價值與現實生活中的價值不對等的情況,即法律雖未明確規定保護方式,但該精神價值的喪失是

        觀存在的,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難以估量的。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的特定的物是有限的,根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僅僅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損毀的”情形。而一般理論認為,判斷一個物是否有“人格象征意義”要看該物是否寄托了某種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比如初戀的定情物是基于當年初戀情人的關系才有了獨特的意義,親人的遺物也是基于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才有了特殊的價值。如果僅是所有人對自己所鐘愛的物品的深厚感情,則不會使這種物品產生人格利益。[5]寵物正是這種脫離了人與人之間關系而無人格象征意義的物。

        我國在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22條籠統地規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該條可將動物對所有人的精神價值通過寬泛的“人身權益”來進行保護。

        3.改進建議

        如此前所言,現實中往往出現保護價值不對等的情況,寵物不符合精神損害賠償法定的適用方式,并不等于其衍生的精神價值不值得保護。對動物遭受侵害時所有人(或飼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不囿于法條的局限。

        一些學者和法官指出,在考察“人格象征意義”的標準時,可以考慮寵物是否給予飼養人人格利益上有較明顯的增加。[6]比如一直獲得重大比賽獎項的狗實質上增加了飼養人的名譽利益,一條導盲犬事實上擴大了盲人的人身自由范圍,一只與孤寡老人朝夕相伴的寵物狗無形中豐富了主人精神健康權的內涵。這就將“人格象征意義”的內涵從人與人的關系擴大到了人與動物這種特殊物的關系之中。這種突破是在當代法律背景下,人與人的法律關系向人與物或者說人與自然的法律關系轉移的產物。這要歸功于動物保護運動,也說明動物的精神價值在文明社會的日益凸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的規定,讓我們對人格概念的內涵和精神損害賠償適用的范圍有一個新的認識。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類兜底條款,法官的解釋仍然有很大的隨意性。故而,筆者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或者將來的案例指導制度中,將這一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明確化,以增加對動物精神價值給予法律保護的可操作性二、動物生態價值的法律保護

        1.價值認知

        隨著全球范圍內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演進,可持續發展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動物保護(從生態意義上講,這里更多指的是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作為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子內容也得到了人們的重視。《中國21世紀議程》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與重大行動”的首項行動是“開展對現行政策和法規的全面評價,制定可持續發展法律、政策體系,突出經濟、社會與環境之間的聯系與協調”。這就表明我們也需要以保護動物生態價值的眼光重新審視現有的法律體系。可以說,人類關注動物的重要性最早就是從其生態價值開始的,但這也是僅從關注其作為資源的價值入手的。從人與野生動物的關系角度關注動物的生態價值應是一個新的課題。

        動物是生態系統中的重要一環,它們組成了復雜的食物鏈,提供了豐富的基因資源,起到了維護基因多樣性和保持生態平衡的作用。人們過去往往重視它們作為自然資源的使用價值,包括食用價值、裝飾價值、娛樂價值和科研價值等,但忽視了其生態價值。這種價值體現在動物具有平衡生態的作用及動物物種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等方面。在一個生態系統里,每一個物種都發揮著獨一無二的作用,一個物種異常的數量變化都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導致整個系統的震動。而一旦一個或幾個物種滅絕,則整個系統都可能陷入崩潰的困境,再恢復到原有的水平往往需要一個很長的周期。所以,動物保護關系到整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是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任務。

        呂忠梅[7]認為,物權法的終極關懷之一就是可持續發展,制定物權法時要考慮不動產物權的環境保護要求,主張不動產的使用要適當讓步于環境保護。在筆者看來,其實不僅是不動產物權如此,動產物權亦然。動物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也要體現環境保護的目的。

        2.立法狀況

        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而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合理開發和利用這種資源。這說明,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或個人對于野生動物資源沒有所有權,但有使用權和收益權。值得注意的是,

        這種使用權和收益權沒有在我國《物權法》中予以法定化,事實上只類似于已法定化的海域使用權、取水權、捕撈權等準物權。而對野生動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來說,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都使其負擔了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本質上就是對于環境保護的讓步。國家從公法角度介入,規定了國家本身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國家有保護野生動物生活環境、制定重點保護動物的名錄、劃定和管理相關的自然保護區等職責;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不非法捕獵、運輸、買賣等義務。比較而言,美國《聯邦頻危物種法》更加突出了政府的責任,政府不僅有不得傷害物種的義務,還有幫助恢復物種數量的義務。此外,該法還給予了公民通過司法途徑進行救濟的權利,并且賦予了司法機構對政府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

        3.改進建議

        我國自1989年頒行《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來,逐步加大了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力度,但仍然有一些不足。在筆者看來,最大的不足就是沒有確定好野生動物資源使用權的具體范圍。野生動物資源的使用人事實上擔負著生態保護的一些義務,但其使用權沒有法定的物權效力,權利人不能行使物權請求權,得不到物權的法律保護。這就使得這些使用人的權益不能像海域使用權人、捕撈權人一樣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我國現行法律對野生動物資源使用人利益和責任的界定不清,導致使用人在進行野生動物資源的開采和利用時顧慮重重,難以擴大規模并取得更好的收益。事實上,在法定條件下,野生動物資源使用人的合法經濟權益得不到保障,也就無法更好地履行生態保護的義務。從這個角度講,民法典“綠色化”的內涵不僅要求我們要關注生態環境的保護,更要協調好人與物、人與自然的關系,尤其是要厘清人類經濟利益與環境生態利益的關系。因此,筆者建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野生動物資源使用權的具體范圍,使野生動物資源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障,為其更好地履行生態保護義務創造條件。

        三、動物倫理價值的法律保護

        1.價值認知

        自著名倫理學家彼得?辛格(澳大利亞和美國雙重國籍)提出“動物解放”的概念以來,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動物與人類的關系具有某種深刻的道德含義。[8]人們開始意識到,動物和人都是“地球村”的生命體,只不過兩者的存在形態有異,進化程度有別,不只是人類有喜怒哀樂,動物對環境的友好和惡劣也有感知的能力。動物不應當被隨意處置,被肆意殘殺虐待,也應受到文明的待遇和人道的關懷。一個穩定、健康、文明的社會比單純經濟增長的社會更適合人類的生存發展。網絡瘋傳的“虐貓”、“虐兔”和“虐魚”等視頻反映了一種畸形的暴力審美觀,散播的是殘忍的視覺,給社會埋下的是血腥、暴戾、不穩定的種子。良好的倫理基礎是社會良性發展的前提,尊重動物是更好地尊重人的起點。

        動物有不同于一般物的性質——其不能被任意處分,相反應得到人類的尊重。所以,每一個人都有對其不進行虐待的消極義務,動物的所有人對其還有適當關愛的積極義務。這樣就將動物從原有“被利用的資源”的地位提升到了“特殊的需要被關懷的生命”的層次。但我們需要注意兩個問題:其一,動物法律地位的提升并沒有使其超越客體的范疇。動物雖然有感知能力,但其不具備支配自然界的自覺能動性,不具有意思和意志能力,也不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一樣有生長或者重生意思和意志能力的可能性。[3]它們的利益只能基于人類倫理的考慮被維持到一個不被虐待、相對自由的合理的限度,但不可能被無限制地拔高和夸大,它們仍然屬于民法中的客體,只不過有較為特殊的地位,尤其有特殊的倫理屬性。其二,動物的倫理價值應當在法律層面予以體現,至少需應用法律規制的手段強制反對虐待動物。道德與法律存在著差異,產生條件、表現形式、作用范圍、制裁效果等各不相同,倫理學者的觀點自然不能簡單等同于法律學者的主張。但是道德是法律最初和最好的起源,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道德隨各國文化地域和時代而異,而道德的內涵卻始終是發展的。道德的發展提升了道德最低線的位置,從而也就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不是說這是倫理學的問題法律就不必插手,而是說如果這涉及到了一個文明社會的最低道德底線,法律要對其進行必要的保護。換言之,當社會迫切需要這種倫理道德作為走向文明的基石和階梯的時候,法律就需要進行規制了。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的作用也

        得以凸顯,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性的規范,其功效不僅僅是制裁,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指引。 2.立法狀況

        從西方各國的立法來看,人們正在由過去保護動物就是利用動物的態度,轉向保護動物還要關愛動物。這在英國《動物福利法》中的“關照條款”和美國《聯邦動物福利法》對疏于照料動物的看護人的懲戒條款中都可以體現出來。事實上,動物引發的物的革命的一個側面就是動物所有人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限制。動物所有人不能隨意處分其所有的動物,不僅不能虐待它們,而且要給予適當的關愛,日本《關于愛護及管理動物的法律》第27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使其衰弱的虐待行為”和“遺棄應愛護的動物”者將被處以3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正體現了這一點。這一方面體現了動物的倫理價值(野生動物還涉及生態價值)日益受到大眾的重視,動物成了被愛護、被珍惜的對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們從關注動物本身的資源價值到關注人與動物關系的轉變。而我國在此領域的立法幾近空白。

        3.改進建議

        英國、美國、日本等國關于動物福利、反虐待動物的立法可作為他山之石、彼岸之花,我們完全照搬過來并不可行,但不管它們的法律如何,只要今天中國的環境需要就值得我們借鑒。顯然,處在道德日益滑坡、精神信仰趨無的國人現在迫切需要這種“反對虐待、適當關愛”的動物倫理觀。

        動物倫理價值的發現和進展是人們重視反虐待動物問題的重要因素,從中我們也可以知曉中國社會科學院以常紀文教授為首的專家們為《反虐待動物法》積極吶喊的重要意義。事實上,“反對虐待、適當關愛”的倫理價值,與市場經濟時代民法的帝王條款“誠實守信”不謀而合——我們不僅需要考慮自己,也需要關愛他人,或許還要關愛他物。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良法的運行需要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人人拋掉對外界萬物的敵意、適當地考慮其他人的利益和物的利益,是良法得以施行、良治得以實現的最好基礎。反對虐待動物不僅僅是對動物新屬性發掘和認識的問題,更關系到一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文明與進步。

        法與社會是互動的。整個法律體系的正常運轉需要有良好的社會倫理道德作基礎,而法有教育和指引作用,法的某些條款可以反過來促進良好社會倫理道德的形成。動物保護條款關系到文明社會的公序良俗,有塑造良好社會風氣的功效。一方面,通過關照動物條款從正面規定人們積極關愛動物的法律原則性義務,使之貫穿并指導人們所有涉及動物的民事行為;另一方面,設置反虐待動物的懲戒性條款,從反面消極地預防破壞動物倫理價值的行為,從而消彌暴戾和野蠻的風俗,營造良好的社會風尚。總之,我國在修正民法及相關法律時,適當考慮社會倫理的因素,增設關照動物或者反虐待動物條款,對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將會有很大裨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動物有特殊的精神價值、生態價值和倫理價值,超越了人們常識中動物具有的使用價值的內涵與外延。在這里,《德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或許可以給我們一點啟示。其第251條第2項規定:“醫治動物所生費用,不得以因其費用超過動物價值而認其恢復原狀需費過巨,而不予恢復原狀。”[2]這表明,對動物的救濟費用可以遠遠高于其實際價值。顯然,這與傳統“物損”中的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是相悖的,但從這條立法意向中我們可以感受到,《德國民法典》對動物的保護已經超越了其固有的交易價值本身。伴侶動物被侵害時可能會損害其精神價值和倫理價值,如果是野生動物,還有可能損害其生態價值。這些價值難以用金錢衡量,與所有權人、社會秩序或者生態平衡息息相關,不恢復原狀所造成的損失會遠遠超過動物本身的交換價值。法律力求恢復原狀而不計成本,看似不符合一般的價值衡量標準,實際上是對動物內在獨特價值的肯定和激勵。與其說傳統的實際賠償原則受到了沖擊,不如說作為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動物的新價值得到了發掘和體現。

        動物特殊價值的發現和保護也說明了人們保護動物并沒有脫離人類本位主義,即對動物的保護還是基于對人類相關權益的重視,只不過這種權益體現在人與動物的關系之中,而非人類自身。動物不能自言,人們正是看到了動物映射到自己身上的精神、生態和倫理等價值之后才展開了動物保護運動。筆者否定了環境倫理學者以動物本身為中心的視角,但以此為認識基礎,則以反虐待動物為主要內容的《動物保

        護法》會有更好的可接受性;同時,許多法學理論爭議也迎刃而解,如對動物本身就不需要有主體和客體之爭,把其當做有特殊價值的物就會更加符合邏輯。

        中國至今還沒有《動物保護法》,雖然遇到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動物保護問題,但相關的法律仍處于呼吁階段。筆者認為,該領域法律難以頒布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民眾不理解,社會可接受性差。而對動物特殊價值的重新審視和宣傳,尤其是研究視角向人類本位的回歸,或許是增加動物保護立法民意支持度的最好辦法。提升動物的物的特殊地位、發掘動物的新價值是時之所需,法律人需要對現有的體系做一些修補,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動物的特殊價值就是一個新的開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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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陳本寒,周平.動物法律地位之探討——兼析我國民事立法對動物的應有定位[j].中國法學,2002(6):64.

        [3]楊立新,朱呈義.動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論動物之法律“物格”[j].法學研究,2004(5):86.

        [4]張新寶.侵權責任法[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5]楊立新.“狗格”不是人格[eb/ol].(2009-08-09)[2012-04-14].yanglx.com/dispnews.asp?id=979.

        [6]嚴海濤.因飼養的動物受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應否支持[j].人民司法,2010(8):86.

        第8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記者:據您了解,我國現在的熊場規模有多大?

        張小海:官方公布的是68家,但我們找到的數據是97家。我們的對手實際上是一個小規模的產業,它的產品就30噸,兩輛卡車就拉走了,從業人員六七千人,市場份額就1個多億。

        記者:那為什么熊膽粉終端售價會那么高?

        張小海:再往下走這個鏈條上的錢很多,做包裝的,玻璃瓶的,藥店要給錢,中國的醫藥代表要給錢等等。你買了5克花三五百塊,平均每一克接近100,這時候一公斤成了10萬塊錢了,和它前面的300塊錢就差很遠。有些養熊場本身就是藥廠,它把熊膽抽出來后做成膠囊,利潤就很高,一頭熊一年能給它帶來將近二三十萬元的利潤。比如歸真堂就是這樣。

        記者:歸真堂一直在強調他們是合法的。

        張小海:業界有一種流行的觀點,野生動物保護是為了拿來用的,野生動物是資源。這個觀點實際上是我們最近這一波歸真堂風波當中一直都在反對的觀點。

        關于野生動物的保護利用,一直存在分歧。作為新時代的動物保護,我們保護的目的不再是說為了利用,因為人類已經不再需要很多種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了。所以說,利用已經不再是一個必要。

        記者:所以要改變這種固有的體制內的觀點很難?

        張小海:比較難,但看到了進步。我們希望社會各界都加入到淘汰養熊業的努力中來,我們也提出了一個觀點,淘汰養熊業不能等找到解決方案以后才淘汰,而是要下定決心以后才能找到解決方案。一直都有人說要淘汰養熊業,你有什么方法,這些熊怎么辦,這些人怎么辦,你沒辦法我就不淘汰。這樣的態度,大家都拿不出辦法來。

        如果政府有一個淘汰養熊業的決心,或者整個這個行業有這樣一個決心,大家都可以坐下來把有關的利益訴求擺到桌面上,反對養熊業的人他有他的利益訴求,動物保護組織有它的訴求,養熊場的人也有他的訴求,他投資那么多,他也的確,你說給他關了,他也要想想他的問題在哪里,政府也有政府的訴求。大家都有訴求,都表達出來以后,大家坐在一塊總能夠有一些妥協,能想一些辦法,這樣能夠找出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記者:成都的救護中心的經費來自哪里?

        張小海:我們在大陸運作的費用每個月都要從香港按照預算調過來,它每個月撥款過來。所有的捐款以香港為中心,在德國、意大利、英國、澳大利亞、美國有辦事處,這些辦事處是負責宣傳和募捐的辦事處。

        記者:你們期望的理想狀態是什么樣的?

        第9篇:野生動物保護的方法范文

        “我必須要做好萬全的準備,一旦出什么意外必須能頂上去。畢竟青藏高原不是人人都能去的地方,雖然以前沒拍過什么照片,但這是領導交給我的任務,必須要完成!”我第一次拍攝野生動物的經歷是在這樣的宣誓中開始的。

        那是1979年,為出版《中國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畫冊》,我帶著兩個攝影師往青藏高原進發。當時我已經在上海動物園工作了十八年,并且有過一年在青藏高原搜集野生動物的經歷,但是對于攝影這個行當,卻完全是個外行。當時我40歲,兩個攝影師分別是30歲和35歲。

        那個時代的人跟現在的年輕人不一樣,當時我們最大的目標和愿望就是能夠完成上面交待的任務。畢竟,青藏高原不是誰都能隨隨便便地去的,我必須要做好“萬全準備”。兩臺借來的海鷗相機,一個500毫米的鐵筒長焦鏡頭和一些從電影制片廠要來的多余的片頭膠片就是我的全套裝備了。

        不出所料,在海拔3500米的祁連山下,還沒干上一個星期,一位攝影師實在吃不消了,嚴重的高原反應和過多的體力消耗讓他無法再出去,他把一臺最差的海鷗相機交給在當地的一個戰士,讓他去山上拍動物。拍回來的片子可想而知,都是模模糊糊的,因為沒有長焦鏡頭,畫面里的動物也小得幾乎看不清楚。堅持了一段時間,他不得不一個人回去了。

        另一個攝影師跟著我繼續前進,到了昆侖山腳下,那里已經是海拔4500米,車子勉強從河里爬過去,幾乎要散架了。攝影師,連帶隨從人員,進了帳篷就不行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沒辦法,無論如何我都要頂上去了。

        那本《中國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畫冊》,絕大部分照片都是在動物園里拍攝的,但是上級要求這本書里的照片至少要有百分之十是在野外純自然狀態下拍攝的。理由也很簡單,只要你把動物園里的動物和野外的動物做個比較,就能明白了。不光是野外的動物毛色更鮮亮,身體更健康,就連它們的眼神都不同,特別是鳥類,野生的和家養的完全就是兩碼事。動物園里的動物就像是家畜一樣,沒真正接觸過野生動物的人是不會了解的。

        在青藏高原工作的確是個,很大的挑戰,每天都要爬雪山過草地,大伏天的7月會忽然下大雪、冰雹、閃電、打雷,晚上零下幾度,白天20多度。騎的馬也要不斷地更換,3天就開始掉膘,肋骨都能看得出來了。

        這時,我在青藏高原搜集動物的那一年積累的經驗顯露出來了。因為我知道動物的習性,知道怎么能夠找到它們,又怎么能夠拍攝到它們。比如拍巖羊,開始的時候我看到它們只覺得很激動也不知道怎么拍,想要跑、追,但那是海拔5000米的山口啊!高原上不能跑,一跑就是嚴重的高原反應,喉嚨干裂,小便失禁,再跑就昏過去了。有時候我看到野生動物就控制不住自己,就要追,但是那樣不行。巖羊跑到山頂上通常會停下來回頭看個究竟,到底是什么驚動了它們,這時大概會有十幾秒鐘的時間。于是,我看到巖羊往山上跑,就停下來,坐在地下,后面靠著石頭,相機朝天,瞄準好不動。等它們到了山頂上回頭看的時候,按下快門。因為我不知道曝光數據是否準確,所以加一檔曝光來一張、減一檔曝光再來一張。沒有三腳架,高原上又不能屏息,裝了500毫米長焦鏡頭的相機非常沉重,根本無法穩住,只能依靠活塞上止點的原理,在鏡頭落下的一剎那按下快門。這些經驗和技術,都是和攝影無關的,靠的是以前當兵射擊的經驗和后來十幾年在動物園第一線工作的積累。

        還有就是藏羚羊。它們跑得比馬還快,我問獵人,它們怎么不上山?他們說,那些藏羚羊絕對不上山,它們寧可冒著生命危險對著你沖也決不躲著你向山上跑。所以我們就把它們圍到山腳下,它們就開始沖著我們跑過來,所以我拍出來的藏羚羊都是對著我們飛跑過來的。

        再有就是藏野驢,跑起來絕對不比車子慢。但是藏驢是父系社會,一頭公驢帶著八九頭母驢。你驚動它們,它們不會馬上跑,公驢會圍著母驢跑一圈,確定方向后再帶著驢群跑。這樣我就盡量不驚動它們,在坡下面離它們50米遠的地方轉,把馬安頓好,準備好器材,等喘好氣,平下心來以后,這才探出頭去拍攝。如果它們正在生小野驢的話,是不會走開的。它們生小野驢都是在中午12點到下午2點,晚上生的話會凍死。它們看到我遠遠過來,公驢會先跑開,后邊跟著母驢,但是不會跑遠,我們就可以過去拍驢駒,甚至還可以與驢駒合影。等我們稍微離遠一些,母驢們就回來舔小驢了。

        必須要掌握好動物的習性,摸清它們的活動路線和光影效果,才能拍出好照片。靈感每個人都不一樣,但攝影技術和關于動物的知識部是后天學來的,必,而三者結合才能成功。

        其實,在那個時代,真正拍攝野生狀態下的動物這種事情,是很少的。動物的影像大都從動物園而來。如果要在野外把動物抓到后拍,卻很難得到理想的照片。因為它們在鏡頭里的姿態部是不正常的,沒有野性感覺。

        在青藏高原的4年,我最大的體會就是,大自然非常偉大,人只是大自然中的一員而已。一望無際的喜馬拉雅山,對城市人來說,是無法想象的。那么多的磨難,幾次死去活來之后,切身感悟到,人有多么渺小。我想拍攝的就是這樣的大自然。

        1979年,完成了畫冊拍攝,我又回到了上海動物園。就是這個契機,確定了我以后選擇的這條攝影的道路。這也是野生動物管理和保護的一部分。從那個時候,我開始考慮,要教育公眾和我們自己,要為自然說話,要為大自然中的生靈說話。

        但是動物的宣傳不光是一張照片就能做到的。在動物園里拍攝是最簡單也是最膚淺的拍攝。那里無法表現野生動物原本的行為和姿態,而且野生的棲息環境在動物園里無法看到。

        所以,能讓公眾看到在動物園里看不到的野生動物真實的生活和狀態,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攝影,當然文字也可以表達一部分的想法,但只有影像的教育才是最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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