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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刂茢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顒印詈9こ淌褂玫奶畛洳牧蠎敺嫌嘘P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c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與海岸連接,工程主于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碼頭、航道、濱海機場工程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痣娬?、核電站、風電站;
“(四)濱海物資存儲設施工程項目;
“(五)濱海礦山、化工、輕工、冶金等工業工程項目;
“(六)固體廢棄物、污水等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項目;
“(七)濱海大型養殖場;
“(八)海岸防護工程、砂石場和入海河口處的水利設施;
“(九)濱海石油勘探開發工程項目;
“(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項目?!?/p>
二、第七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有關部門預審后,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批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p>
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p>
五、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規定要求,該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p>
六、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做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華社北京訊,2007年10月1日《人民日報》)
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由所屬國獨立管轄,超過國家管轄范圍的區域則需要國際社會的合作,流經不同國家的洋流也需要國家間的合作管理,同樣,跨國污染也需要國家間合作以共同治理。
1海洋環境保護國際立法的歷史演變
20世紀中期,圍繞著領海以外海域海洋權益產生了許多國際爭端,如遠洋漁場權利的爭奪、對大陸架和深海海床的碳氫化合物和礦藏的爭奪、跨境海洋污染爭端等。這些爭端迫使國際社會尋求法律的最終解決方法,聯合國接受這一重任,并讓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起草國家利用海洋的原則和規則,也正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工作使海洋法不斷得以發展完善,1958年召開的聯合國第一屆海洋法大會,采納了四個獨立的海洋法公約,分別處理公海、領海、毗連區和大陸架等問題。還通過了一個自愿的海洋爭端解決議定書,此議定書具有強制性質。然而,這四個公約都沒有就海洋污染問題做出細節性的規定。1960年召開的第二屆國際海洋法大會無甚成果,1973年召開的第三屆國際海洋法大會卻成績卓著,于1982年12月10日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該公約建立了國際海洋秩序,共包括十七大部分320條,每一部分涉及海洋的一個方面的主題,有關海洋污染防治的問題主要被規定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
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海洋環境保護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第十二部分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具有開創性的意義。該部分包括海洋保護的一般規定,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技術援助,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國際規則和國內立法,執行和保障辦法,責任等。主要的條款包括:192條,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193條,各國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194條,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措施;195條,不將損害或危險或轉移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近年來出現一些新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可持續發展、預防原則、生物多樣性保護、整體的生態系統管理模式等。對于這些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沒有涉及,但是某些條款仍然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發展提供了可能,如194條規定,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這一條和《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的執行有關。
3海洋環境污染與國際法保護
3.1陸地來源的海洋污染
絕大部分的海洋污染來自于陸地,包括污水排放、工業傾倒、河流和空氣的污染物及垃圾等。1992年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一致同意促進海洋陸地來源的污染的防治,21世紀議程提出了各國應考慮的海洋污染防治問題,包括:消除有可能累積到危險水平的海洋環境中有機鹵及其他化合物的排放;金融和技術資助發展中國家,減少其向海洋傾倒有害廢物;通過開發和實施無害環境的土地利用技術和做法,以減少水道和港灣徑流對海洋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或退化;利用對環境無害的殺蟲劑和化肥,以及其他蟲害控制辦法。
1995年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政府間會議上通過了聯合國環境署倡導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并發表了《華盛頓宣言》。全球行動計劃旨在應對人類陸地活動所引起的對海洋及沿海環境的健康、繁殖及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它是全球唯一明確提出處理淡水、沿海及海洋水環境相互間問題的機構。2001年,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全球 100多個國家參加了環境署召開的政府間審查第一次全球行動計劃實施情況會議,會議通過了《蒙特利爾宣言》,提出新的工作目標和措施,被公認為是推動海岸、海洋和島嶼的生態系統管理的有效途徑。
3.2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來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包括多種多樣的形式,包括原油、化學物品、沉船、污水、垃圾、廢氣和外來物種入侵等。
1954年,倫敦防止海洋污染第一次國際外交會議通過了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第一個公約,暨《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這標志著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多邊公約的誕生,并受到了各國政府的廣泛好評。《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國際公約》,全面具體地規定了海洋污染治理的諸多方面,如海上排放石油的傾廢標準、允許排放的油類物質范圍、排放物含油量、禁止排放的特區等,對于人類在防止海洋環境污染方面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同時,應該承認,修訂后的公約依然存在不足之處:首先,《公約》可能覆蓋不了船舶污染的紛繁復雜的產生污染情況,從而使責任者逃避責任。其次,《公約》規定,對船舶污染的起訴和執行權只有船旗國也可以享有。再次,該公約僅限于石油污染,對于其他污染則不適用。最后,公約只規定了民事處罰的處罰手段。
1973年2月簽訂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但并未生效,現行的公約包括了1973年公約及1978年議定書的內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該公約是國際上最重要的國際海事環境公約之一,因為其規定了最低水平的向海洋排放油類、傾倒污染物以及向海洋大氣中排放有害氣體等污染物的強制性規定。公約有六個附則,分別對不同類型的船舶污染做出了相關規定,這六個附則所針對的內容分別是:油類;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海運包裝中的有害物質;生活污水;垃圾;的空氣污染。
3.3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3.3.1《國際海洋法公約》和《倫敦公約》在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問題上的關系
《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簡稱《倫敦公約》。該公約1972年12月在英國倫敦通過并開放簽字,1975年生效。《倫敦公約》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傾廢,實質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并建立了一系列國際規則和標準。《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10條第6款規定,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國內法律、規章和措施在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方面的效力應不低于全球性規則和標準。這樣即使不是《倫敦公約》的成員國,由于這一條款的存在,也受《倫敦公約》的約束。
3.3.2《倫敦公約》的核心條款
公約第4條規定,各締約國應禁止向公海和領海傾倒任何形式和狀態的任何廢物或其他物質。公約附件1規定了禁止傾倒物質的黑名單,包括有機鹵素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鍋及錨化合物,耐久塑料及其他耐久性合成材料(如漁網和繩索),原油及其廢物、經提煉的石油產品、石油餾出物殘渣,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為生物和化學戰爭制造的任何形態的物質(固體、液體、半液體、氣體或活性物。附件2規定了可考慮傾倒的廢物或其他物質的灰名單,包括疏浚挖出物、污水污泥、魚類廢物或工業性魚類加工作業產生的物質等。公約第7條規定,締約國有權根據該公約制定國內法,以防止和處罰違反本公約規定的行為,并且不影響締約國根據國際法原則采取更嚴厲的防止海上傾倒的其他措施。
3.4遠洋油氣和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海上污染
《國際海洋法公約》第208條規定,沿海國應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受其管轄的海底活動或與此種活動有關的對海洋環境的污染。1979年,國際海事組織采用了《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構造和設備規則》,第14章操作手冊中規定了對放射性物質的管理,以及采取措施,使平臺能夠符合現行國際公約的要求,防止海上污染。1977年,國際海事組織通過了《由油氣開采和海底礦藏勘探開發造成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不過此公約至今沒有生效。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雙邊條約挪威和英國,加拿大和丹勿和區域條約(北大西洋區動,對海上活動所造成的污染進行規制。
4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教訓
4.1可持續發展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宗旨
可持續發展的含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后代人的需求的發展模式??沙掷m發展不但要維持代際平衡,而且要維持全球成員間的平衡,即國家間的平衡。如果經濟的發展建立在損害它所直接或間接依靠的資源的話,這種發展就是短期的發展。海洋環境的減損會影響許多人的生活,尤其是靠海為生的窮人的生活,所以在海洋環境保護中應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理念。
4.2以整體管理的方式管理海洋環境:生態系統方法
海洋環境長期的保護和發展需要依靠整體管理方法,并發揮海洋環境特性相關的諸要素間的相互作用。整體的管理方法也意味著海洋環境保護管理的統一性,即不但要考慮海洋環境本身的要素,而且要考慮人類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海洋環境整體管理方法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石,忽視這一點,就會造成不同部門、國家管理間的缺位、錯位或不到位,乃至于重疊和沖突,從而影響規制的效果。這種方法也稱之為生態系統方法,正在國際層面獲得越來越多的共識。
現代生物技術,就是一DNA技術為主導,是對一系列生物高新技術的統稱,主要包含包含微生物、細胞、酶、基因、蛋白質及生物修復等工程與技術。其中,各項工程技術都有其相應的理論基礎與應用領域,但又是相輔相成的,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其特點主要體現為:1、此項技術一生物為對象,注重再生資源的可循環利用。2、一般在常溫、常壓下進行,過程簡單,操作具有一定的持續性,能夠有效節省資源,降低環境污染。3、位高純度、優質及安全可靠的生物制品提供了新的研發途徑。4、常規技術與傳統方法無法解決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5、能夠根據人們對新物種、品種及其他經濟價值生命類型的需求進行創造。
二、水污染中現代生物技術的具體應用
(一)固化微生物技術
對于水污染治理,在微生物技術應用下,通過固化微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其取得的效果是令人贊嘆的。經過一定時期的發展,培養微生物,在工廠廢水及難降解物的分解中得到了很大的應用,為人們有效處理這些廢棄物開辟了新的渠道。經過長期研究實踐,通過固化微生物技術,對微生物進行固定并長期進行廢水處理,是的菌落使用效率得到提高,尤其是對難降解的有毒物質,其作用更是非常顯著。有效處理生物菌落的應用后,在活性污泥上將其固定好,對廢水處理效果更佳。
(二)生物柵修復
生物技術中的生物膜能夠為原生動物、微生物及小型浮游生物等水污染治理提供所需的生長條件,而此項技術就是將生物膜與水生植物特點融為一起,增強水污染治理效果。在空氣與水分接觸的過程中,在汽態、固態及液態見,微生物存在模式不斷相互轉換,從而使得微生物存在形式更加豐富,生態系統更加復雜。如果被污染水流流經此生態系統時,治污根系就會阻擋污水中的部分懸浮物質,此時生物膜的異化、通化及吸附等功能就會得到充分發揮,有效清理掉流經水體中含有的有機質。
(三)生物反應器
生物反應器,是現代生物技術發展的重要方向,新型現代生物膜反應器,內部裝有較大的載體,是其共同特點,這有利于在微生物附著生長中,形成相應的生物膜,相較之汽態反應條件,其供氣與供給性好,為污染物與微生物的接觸留有了充足的時間,是的微生物代謝能力不斷增強。當前,已經研發出2000m3的反應器,雖然其處理能力不高,成本高,但管理很方便,運行成本低,在歐美地區污水處理中,應用范圍比較廣泛。
(四)微生物投放與處理
在微生物投放處理中,高效微生物群體是其中的一種微生物種類,其通過發酵工藝逐漸形成好氣性與兼氣性微生物混合而成的群落。在高效微生物群體中,其微生物存量比較大,比乳酸菌、放線菌、光合細菌及酵母菌等。另外,光合細菌是另一種常用的微生物投放群體,其可以存在于高效微生物群體中,有效分解出污染水體中含有的氮分解物質。同時,人工培養也可形成光合細菌,去一固態與游離態兩種方式存在,通過微生物投放技術將其投放于被污染水體中,加快水體物質循環,從而實現清理誰污染物質的效果。
(五)生物強化
目前,在水污染處理中,對于微生物處理技術,備受人們青睞。但在實際應用中,單純的在廢水中加入孜然優勢菌是明顯不行的。因此一般在應用微生物強化技術時,通過篩選培養符合人們實際需求的微生物。選用高濃度活性污泥進行水污染處理時,培養微生物的同事,還能夠加強污水處理,增強其處理效果。應用生物強化處理技術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水污染治理效果,為有效治理環境污染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從而為人們提供安全、可靠的生存環境。
三、概述生物修復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具體而言就是借助生物,尤其是微生物將土壤、地下水或海洋污染物,通過現場講解成為CO2和H2O,或講解為無害物質工程技術。目前,在地下水、廢水等污染清理中,此項技術所用到的強化措施比較多,在保持自然生態系統原貌的基礎上,有效修復了受污染環境。大量研究證明,相較之傳統物化法,生物修復技術的優點主要體現在:1、經濟型,僅為物化法的30-50%。2、環境影響低,不會形成二次污染,且遺留問題少。3、有效降低了污染物濃度。4、修復周期短,可就地進行修復,操作簡便。但在生物修復中,其有效性與安全性評價等問題是不容忽視的。為了有效提高其效率,在未來將通過分子微生物學進行分離、鑒別,從而制造出降解性強,且能夠有效具體有害有毒化合物的微生物。為了增強生物修復技術的安全性評價水平,鑒定微生物分析相關的生物技術發展十分必要,在此基礎上明確環境中微生物去留及其基因問題。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生物技術水平的提高,目前,在水污染治理中,生物技術應用范圍不斷擴大。同事,基因、細胞及酶等現代工程科技的廣泛應用,有效增強了微生物技術應用效率,為水污染治理與環境保護奠定了良好基礎。因此,微生物技術應用于水污染治理中,能夠土洞水污染與環境治理工作的穩定發展,一定程度上推動著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海洋;石油污染;現狀;環境;防治
一、海洋石油污染的現狀
當前,海洋石油污染主要包括油輪事故和海上石油開采的泄漏與井噴事故,港口和船舶的作業含油污水排放、含油沉積巖遭侵蝕后滲出、工業民用廢水排放、含油廢氣沉降等。
目前,世界所需石油的2/3經海路運輸,經常運行在航道上的油輪有7000艘之多。由于大型油輪的營運成本較低,而經濟效益卻很高,因此,在現代技術所能達到的范圍內,建造的油輪噸位越來越大,往往在20萬噸以上。大型油輪失事以后,原油流入海洋,從而造成嚴重的海洋石油污染。
1978年法國超級油輪“阿莫柯?卡迪斯號”在布特勒斯港附近觸礁,所載23萬噸原油只有一半被回收處理,造成方圓15公里內大量海洋生物死亡。1989年美國21萬噸級油輪“??松?瓦爾迪茲號”在阿拉斯加的威廉王子海峽觸礁,泄漏出5000萬加侖原油,嚴重污染了阿拉斯加海域,焚化遇難海洋動物尸體花費了半年時間。1991年海灣戰爭中,艾哈邁迪輸油管每天有幾百萬桶原油傾瀉入海,在海灣內形成一片長56千米、寬16千米的油膜,溢油總量達170萬噸。
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BP)位于墨西哥灣的“深水地平線”鉆井平臺發生井噴爆炸著火事故,大約490萬桶原油溢入墨西哥灣,對海洋、野生生物及其生境、漁業和旅游業造成了重大損害,墨西哥灣“深水地平線”溢油事故被認為是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溢油事故和環境災難。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公司渤海灣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大約700桶原油和2500桶礦物油鉆井泥漿溢到渤海灣及其海床,累計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水污染,相鄰地區的水產養殖經營者損失慘重。
二、石油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危害
石油在海洋環境中有三種存在形式:漂浮在海面的油膜,溶鋸分散態(包括溶解和乳化狀態),凝聚態的殘余物,無論哪種形態,對海洋環境都有不可估量的危害。
1、生態危害
石油進入海洋后會迅速擴散成一層閃閃發亮的油膜,阻斷O2、CO2等氣體的交換。O2的交換被阻礙導致海洋中的O2被消耗后無法由大氣中補充,CO2交換被阻礙破壞了海洋中CO2平衡,妨礙海洋從大氣中吸收CO2形成HCO3-、CO3-鹽緩沖海洋PH值的功能,從而,破壞了海洋中溶解氣體的循環平衡。
一般情況下,1噸石油所形成的油膜可以覆蓋12平方公里范圍的海面。大面積的油膜減少了太陽輻射投入海水的能量,直接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和整個海洋生物食物鏈的循環,從而嚴重破壞了海洋環境中正常的生態平衡。
2、社會危害
由于石油對生態的危害,對當地漁業、旅游業等產生嚴重的影響,海洋石油極易污染海灘等極具吸引力的海濱娛樂場所,影響城市形象。原油泄漏對這個區域內的商業漁業產生了嚴重的影響,特別是很多近海的養殖廠,在這些區域內養殖的內類、魚類直接受到了原油的污染,多數很快就死去,即便存活下來,也不再適合被食用,造成養殖廠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治理污染沉重的經濟代價。
3、企業危害
任何此事海洋油氣相關的企業都不愿發生污染事故,一旦發生事故,不但會大大降低企業的社會現象,使企業背負巨大的壓力,更重要的是將面臨巨大的經濟制裁,往往導致企業的一蹶不振甚至倒閉。
“康菲”污染事故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告稱,康菲溢油事故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為切實維護國家權益,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將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溢油事故責任方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
“深海地平線”污染事故發生后,根據《1990石油污染法》規定,絕大部分損失將由英國石油公司的賠償。
三、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1、預防措施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自1978年以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律法規。
另外,加強對進行海洋石油作業的平臺、船舶等監督檢查力度,監測監視海區石油污染狀況,企業自身改進油輪的導航通訊等設備的性能力,提升鉆井、作業平臺的技術水平,做好防范措施、風險控制等也是防止石油污染事故發生的主要手段。
2、污染治理措施
清除海洋石油污染是非常困難的。目前國際上通行的治理及回收石油的技術、方法大概分以下幾類:
(1)物理處理法:如使用清污船及附屬回收裝置、圍油欄、吸油材料及磁性分離等;
(2)化學處理法:如燃燒、使用化學處理劑(如乳化分散劑、凝油劑、集油劑、沉降劑)等;
(3)生物處理法:主要利用烴類氧化菌,人工選擇、培育,甚至改良這些嗜油微生物,然后將其投放到受污海域,進行人工石油烴類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處理法由于迅速快、無殘毒、低成本,是目前研究的重點。
3、治理的新思路
利用特殊的海藻類生物處理油污,栽培海藻群體特別具有減低富營養化的潛力,大力發展海藻栽培來調節養殖環境中動植物生態平衡,是解決石油污染問題很希望的途徑,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是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和科學性的設想和理念。
四、結論與建議
海洋是地球上一個穩定的生態系統,由于海洋覆蓋面大,一旦污染,治理極端困難,保護好海洋環境,不僅僅是有益于130多個海洋國家,同時對全球環境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防范與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重點在于加強污染海區的整治與管理,加強環境監測,完善海上溢油應急系統等,同時要健全法制,加強海洋環境意識;最后,應大力開展海洋污染機理與防治方面的基礎和應用研究,為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可以預料,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石油污染海洋的局面一定能得到有效控制,浩瀚的海洋將會變得更加湛藍清澈,美麗動人。
參考文獻
[1]李言濤.海上溢油的處理與回收.海洋湖沼通報,1996
關鍵詞:監管 排放 艙底水 海洋污染
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國內外貿易量的大幅度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的提高。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往往會在各個艙底形成積水,而這些水最后都集中于艙底,在船舶排放艙底水時如果不嚴格按照規章程序進行排放,海事部門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管疏忽,就不可避免地引發海洋環境資源的缺乏,危害人類健康,造成海洋污染。
一、船舶排放處理艙底水
1.艙底水的產量
艙底水的產量受諸多因素影響,如船舶的噸位的大小、新舊、主輔機的功率、管系的裝配工藝、艉軸的密封、設備的維修保養、船舶航區和航行時間等等。據日本防污染對策委員會對不同的船舶在不同的條件下艙底水的產量進行調查,得出的結果是船舶每年產生的艙底水數量為其總噸位的10%左右。
2.直接排放艙底水的危害
艙底水對船體有腐蝕作用,其成份較為復雜。艙底水積存過多,會影響機器運轉;自由液面的形成會影響船舶穩性,從而危及航行安全,所以船舶在營運過程中要適時地排放處理艙底水。如果艙底水被直接排入水域會引起水域污染。據IMO資料統計,由于運輸損失每年進入海洋的147萬t石油中,有70萬t是船舶壓載水、洗艙水和艙底水入海造成,其中30萬t是由于艙底水排放入海造成的。近年來船舶防污技術和設備日趨完善,但艙底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因此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應是海事防污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3.船舶排放艙底水的途徑
有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規對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有詳盡的規定,排放處理艙底水一般只有兩個途徑,其一是將艙底水在船上貯存,抵港時排放到港口接收設施;其二是船舶航行時在適當的水域通過濾油設備將艙底水凈化后排出舷外。
第一種途徑處理船舶艙底水有很大的局限性,將艙底水排放到港口的接收設施,占用船舶裝卸作業時間,而且港口接收設施并不完備。雖然國內主要港口都有足夠容量的船舶油污水接收設施,但擁有港口污水接納船的單位,國家規定的接收船舶艙底水費率較低,而再處理油污水的費用較高,因此他們寧愿接收處理船舶污油不愿意接收處理船舶艙底水。鑒于這些因素,多數船舶選擇另一途徑,即在航行途中通過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
第二種途徑為非正當途徑。有相當一部分船舶違反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不使用船上的濾油設備,使用其它方式將艙底水直接排入水域。內河大型黃砂船尤其嚴重。海事監督人員應清醒地知道,船舶艙底水除了可能通過濾油設備排放出舷外,還可以使用多種方式經過多種途徑將艙底水排出舷外。如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只須與艙底排水系統有直接的連接。公約規定,為保障船舶和人員的安全,當船體破損或其它原因大量進水時,船舶在短時間有足夠的能力將積水抽排干凈。而與濾油設備相匹配的專用泵的泵量相當有限,濾油系統的管徑也很小。經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速度慢、故障率高。為保障排放物的濃度低15ppm,船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耐心經常沖洗和保養濾油設備。如果排放艙底水使用其它的獨立泵浦,則排放速度快、操作簡單,唯一的麻煩是為了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就要沖洗掉油跡,每次排放艙底水后必須泵海水沖洗管路。除此之外,一些中小船舶干脆就用潛水泵直接將艙底水泵出舷外。
二、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現狀
目前海事部門通過檢查有關防污設備和操作記錄的手段,對船舶排放艙底水的監督管理程序很有限。
1.設備的檢查
雖然海事部門對濾油系統的檢查相當嚴格,但對設備的檢查結果只能說明在檢查的那一時刻設備的狀況,而不能說明船方是否遵守國際公約和我國有關法規的規定,使用濾油系統排放處理艙底水。一些船舶的濾油系統長期閑置不使用,有些船甚至根本不安裝,其保養的狀態比正常運轉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濾油系統的狀態好的多。船舶不使用濾油設備或濾油系統失效,不能指控船舶將艙底水直接排出舷外污染水域。
2.對有關防污文書的檢查
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記錄更不能反映船舶的實際操作情況,沒有一個船員會將艙底水違章直接排入水域的操作真實記錄下來,《油類記錄簿》“D”項的記錄往往都很完美,完整的艙底水數量經過完整的時間通過15ppm設備排放到舷外,即使有個別船員一時“疏忽”,將“短時間內超額定能力處理了過量的艙底水”這一虛擬的操作,記錄到《油類記錄簿》“D”項,也只不過是估計艙底水的數量有誤或偽造事實記錄或記錄不正規而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是一種極其輕微的處罰。《油類記錄簿》記錄的情況,不能作為指控船舶違反國家法規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據。
將艙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設施的操作和記錄往往是真實可靠的,因這一操作有港方的證明,但是通過這一途徑處理艙底水有諸多困難,故采取這一方式處理艙底水的船舶不多。
三、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面對目前的管理現狀,我們應從多方面入手,通過提高船員的素質,改善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加大處罰力度,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1、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
船員的法律素質、保護水域環境的意識高低和職業道德與責任心程度是使其自覺地通過正當途徑排放處理艙底水的基礎。在實際工作中我們發現,一些船員棄濾油設備不用,在航行途中將艙底水偷偷排掉,然后作虛假記錄欺騙主管機關。為了提高船員的法律素質,應在船員培訓,適任證書考試等環節中加強保護水域環境的法律教育,把防污染知識作為考試的一門主要功課,考試不合格的不能取得適任證書。
2.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
針對船舶直接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問題,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有相當大的難度,只有改善主管機關監控的技術設備和手段,才能對船舶排放艙底水實施有效的管理。
(1)流量計的應用
筆者建議在船舶的濾油系統中設置流量計,安裝流量計的目的是為了如實記錄經濾油設備排放處理艙底水的數量,其原理和安裝工藝如同家庭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水表”如實反映出管路中流出液體的數量。安裝和拆解都很簡單,投資費用也很低。為了達到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船舶處理艙底水的情況,安裝流量計后必須由主管機關鉛封,防止流量計被人為操作。安裝位置在濾油設備的含油濃度低于15ppm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管路上,流量計的讀數可以反映出船舶經濾油設備處理艙底水排放到舷外的數量。
(2)關于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
安裝流量計其實并未從根本上杜絕違反規定處理艙底水的現象。船上許多泵浦都可將艙底水直接排放到舷外,應急情況的排放是比較少見的,而船舶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應該受到控制。從理論上說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將艙底水應急排放系統中的應急吸入閥或轉換閥門鉛封起來,如遇應急情況可打開鉛封封著的閥門,事后必須在《輪機日志》、《油類記錄簿》中及時記錄,盡快由主管機關簽證并重新鉛封。但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應急吸入閥需經常活絡以保持在應急情況下可用狀態,故原則上不應鉛封應急吸入閥,與之相連的相關泵浦及其排放管路有本身不可替代功能,更不能鉛封起來。因此,只有將艙底水系統中與排放泵浦相連的閥門鉛封起來,才能控制船舶艙底水非應急情況下的排放而又不影響其應急功能。
(3)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
針對目前港口油污水接收船處理油污水困難的問題,應合理設置港口接收設施,一方面充分利用岸上設備,使長期閑置的污水處理場得以利用,沒有污水處理場的港口可建設一定容量的污水處理池。
(4)加大對船舶違章排放處理艙底水的處罰力度
即使對抵港船舶免費接收處理艙底水,也不可能杜絕個別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現象,船方違章排放船底水的地點往往選擇在遠離岸線的水域,故此對違章排放艙底水的船舶的處罰力度應加大。我國的處罰規章對船舶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有明確的處罰規定,這顯然比國際公約對違章排放所涵蓋的范圍小,而實際上極少有船舶敢在港內違章排放艙底水,那么我們的處罰規章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應增大處罰范圍。另外,對船舶違章排放艙底水的罰款額度也應大幅度增加以震懾那些違章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環境的船舶。
目前由于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占據船舶油類污染的很大比例,船舶排放艙底水造成水域油類污染的行為往往是故意行為,主管機關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有效地控制船舶排放艙底水污染水域,而對于船舶污染治理來說,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
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并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準,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參考文獻:
海洋經濟雖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中不容忽視的生力軍,但我們也應該看到,海洋經濟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仍存在諸多問題。如海洋經濟總體規模還明顯偏小,對整個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明顯;海洋經濟科技含量不高,科技創新水平相對滯后;主要海洋產業,如海洋漁業生產手段較落后,機械化程度低,經濟效益不高;同樣,海鹽生產技術手段落后,機械化程度低,主要靠增加鹽田面積的粗放辦法來增加產量;海洋科技創新的機制不完善,科技成果向市場轉化的有效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海洋科技管理落后,體制不健全,科技投入嚴重不足,優秀海洋科技人才缺乏,科技知識有效供給不足;海洋科技研究低水平重復較多,投入產出比例較小。據統計,發達國家科技創新因素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的貢獻率達到80%左右,我國只有30%多。我國海洋科技創新水平低,已成為影響海洋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最大障礙。
當前,隨著經濟信息化和全球化的進展,海洋經濟在經歷了以直接開發海洋資源的產業發展階段以后,跨入了以高新技術為支撐的發展階段。面對世界海洋科技創新的發展趨勢,我們應當有計劃有目標地實施海洋科技創新戰略。只有創新,才能為海洋經濟的持續和健康發展提供無窮的動力源泉。中國是海洋大國,實施海洋科技創新戰略,抓住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的機遇,對推動我國海洋經濟的快速增長,優化海洋產業結構,大力發展新興海洋產業,提升海洋經濟整體競爭力;對緩解我國在發展中所面臨的人口、資源、環境方面日益嚴重的壓力,實現海洋經濟增長方式從海洋資源消耗型向海洋資源節約型的轉變;對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經濟安全,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實施海洋科技創新,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措施:
1、大力發展海洋高新技術產業,促進海洋資源科學利用。我國海洋高新技術研究和應用起步較晚,海洋高新技術產業規模不大,在這方面,我們和海洋發達國家相比較還有較大差距。海洋高新技術產業是現代海洋經濟發展最具潛力的新興領域,大力發展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可以提升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和整體水平。所以,我們要在吸收和采用國際最新的科技成果的基礎上,組織技術攻關和技術創新,發展我國的海洋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海洋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海洋資源深加工技術、海洋功能食品開發、海洋醫藥產品開發、海洋精細化工產品研制;海洋能源開發利用、海岸帶區域水資源開發和保護、海洋礦產資源開發、海域資源和環境評估技術、海洋信息技術等方面加快發展步伐。重點應放在海洋資源的綜合利用和清潔能源的開發利用上,為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2、通過科技創新,積極扶持新興海洋產業。新興海洋產業的發展,要以高新技術為支撐,以市場為導向,以產業轉型升級為重點,以結構調整為主線,提升海洋經濟整體競爭力。著力建設一批新興海洋項目和海洋產業區,逐步形成特色鮮明、優勢明顯、產業聚集力和帶動力增強、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全面提升、競爭力強的海洋產業聚集區和產業集群。對新興海洋產業,國家應在科技協作、資金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提供支持,以推動海洋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此外,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海洋未來產業技術儲備的研究,促進海洋未來產業的發展,不斷開拓新興的海洋空間利用領域,不斷形成海洋經濟發展的新的增長點。
3、支持和鼓勵海洋循環經濟技術創新。當前,發展海洋循環經濟就是要依托循環經濟創新技術,以海洋資源的高效與循環利用為核心,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形成海陸大循環的經濟發展模式。國家應出臺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科技創新促進機制。應從海洋產業結構調整、培育海洋新興產業、降低能源消耗、清潔生產、保護海洋環境等方面,認識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重要性,制定發展海洋循環經濟的戰略規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政府應及時向社會有關海洋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支持海洋循環經濟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開展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
發展海洋循環經濟應有重點、有層次推進。海洋循環經濟的重點應放在總體污染排放中所占比例比較大、資源消耗多的行業和具有較為成熟的海水循環利用資源技術、資源再生技術的產業領域。我國海水綜合利用經過多年技術攻關,已具備產業化發展的條件,沿海缺水城市應在海水的綜合利用方面優先推進。重點發展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技術,降低成本,擴大海水綜合利用的產業規模,推動海水資源產業化的全面發展,改變我國沿海地區水資源結構,促進沿海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此外,支持和鼓勵海洋循環經濟技術創新也十分重要。政府應及時向社會有關海洋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支持循環經濟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開展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加快循環經濟法規標準體系建設,設立海洋循環經濟科學評價指標體系和海洋循環經濟核算體系。
4、加快海洋生物技術開發,發展海水綜合養殖業。近年來,由于我國海水養殖業面積的大量增加,加劇了海洋環境污染,導致大量海洋生物死亡,帶來了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物技術的開發,為海水科學養殖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發展空間。當前,在海水養殖方面應采取科學的養殖方法,建立海上養殖區環境管理制度和標準,編制海域養殖區域規劃,合理控制海域養殖密度和面積。利用海洋生物技術,建立各種清潔養殖模式,改善已被污染和正在被污染的海水養殖環境,減輕或控制海域養殖業引起的海域環境污染。通過技術改造和養殖水域的生態修復技術研究,加大海洋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科學養殖技術,維護海洋生態平衡,達到提高產量、增加效益、保護環境的生態養殖模式,實現海水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
5、利用高新技術,加快海洋環境治理和海洋生態建設,努力實現資源利用集約化、海洋環境生態化,增強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對于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環境污染治理,我們在嚴格執法、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時,必須利用高新技術,大力發展清潔能源和環保產業,提高工礦企業污水處理和達標排放水平,把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盡可能壓縮到最低限度。此外,擴大海洋環境監測、海洋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技術及其他海洋高新技術的應用范圍。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生物治理,開發和利用環境生態生物技術,解決海洋污染的生物修復問題。堅持海洋經濟發展規模、速度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適應,堅持海洋資源開發利用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統一,逐步建立在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的良性發展模式,達到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的協調統一,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環境保護;技術應用;發展趨勢;經濟一體化
一、引言
當前,我國環保技術實現了飛速發展,同時也面臨了嚴峻的問
題,即如何有效協調控制科學技術應用、維護生產力、做好環境保
護事業等各個層面的相互關系。無論任何國家,環保事業均是一項持久、長效的復雜任務,為有效應對現實問題,我們應進一步明確環保技術未來的發展研究重點。即應積極發展集中處理城市生活污水的科學技術,具體包括污水回收資源化處理技術、污泥凈化處理技術等。同時,對于造紙工業產生的污染物體以及固體廢物也應繼續加強預防治理。在皮革生產行業中,應積極發展對工業廢水污染的有效回收以及污泥治理相關技術手段,進而真正推動我國工業生產領域向著清潔化、環?;姆较虿粩喟l展。
伴隨城市人口密集程度的不斷增加,交通運輸導致的環境污染問題與日俱增,因此我國應大力研究開發預防治理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問題的環保技術。當前,應用最為主要的凈化技術有凈化尾氣與制造潔凈能源、加入高效環保與節能的添加劑。為進一步營造潔凈、綠色、環保的城市環境,還應努力研究開發處理城市垃圾的科學技術,重點應研發衛生填埋與低污染垃圾焚燒處理技術
二、目前我國的環境狀況要點分析
目前我國的環境問題雖然有所改善,但是總體上仍然還是在惡化,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生態破壞問題日益突出,這些都成為制約我國不斷發展的重要問題,目前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一些問題:首先,大氣污染十分嚴重;我國的大氣污染問題十分嚴重,并且呈現出不斷惡化的趨勢,我國很多區域出現了嚴重的酸雨污染問題,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重要的酸雨污染地區。其次,水環境污染日益突出;自從人類脫離了刀耕火種的田園生活以后,尤其是進入新的城市和工業化的社會以來,我國的水環境污染問題已經變得越來越嚴重和復雜。目前我國的水環境污染主要是由于有機物的污染導致的,但是最近幾年水污染現象又有所惡化,尤其是重金屬污染和富營養化問題已經變得十分突出亟待解決。再次,植被破壞更加嚴重;森林對于生態系統來說是一個重要支柱。一個良性生態系統對于森林覆蓋率的要求不低于 30%。盡管建國后我國持續開展了大規模植樹造林活動,希望可以提高森林覆蓋率,但是卻導致森林破壞現象更為嚴重,特別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過熟林蓄積量已大幅度減少。
三、現代環境保護技術措施及其應用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峻,最為主要的污染便是三廢污染,即水體、大氣以及農藥化肥污染,這會令我國寶貴水資源更加匱乏,同時也令土地荒漠化的程度不斷加大??梢哉f,我國生態環境正在受到無法想象的嚴重破壞,對人們日常生活、生產作業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影響。
2.1生物技術
2.1.1水體凈化技術
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促使我國一批批工業城市的出現,工廠的污染物、廢棄物被直接排放到水源中,造成嚴重的水體污染現象。另外,人們環保意識的薄弱,經常直接把垃圾、廢品直接帶入水域,也帶來了生活污水的問題。由于現代社會化學制品更加豐富,其化學成分也多種多樣,十分復雜,例如有機磷、汞、重金屬等,凈化難度高。先進的生物技術能起到良好的凈水作用,去除率高。例如,高錳酸鹽預氧化技術,通過高錳酸鉀與無機鹽的復合產生的反應條件,促進高錳酸鉀氧化還原穩態的中間物形成,強化藥劑對有污染成分的氧化和吸附功能;還有新興的生物直投法凈水技術,把培育出的新型去污菌制成微生態制劑,再投放進污染水體,多種微生物共同發生降解作用,去除水中污染物,效率高。
2.1.2白色污染治理技術
從環保袋的大量出現、商場采取的塑料袋收費行為就可以看出人們對白色污染問題的重視。由于塑料難降解的特性,大量塑料垃圾對土地的污染和破壞十分嚴重,由此出現了新的現代生物技術,例如全淀粉生物降解技術,就是利用天然淀粉為主要成份的樹脂制品通過分析變構再加上輔助劑加工成的塑料制品,這種塑料降解率高,在90%以上,成分無毒無害,適應各種加工塑料方法;還有近期青島科技大學研發的全生物降解塑料技術,利用玉米、番薯等普通淀粉進行塑化,加入一定膨潤土就可以制成替代傳統塑料a品,應用率高,綠色無污染,甚至比同類國外技術還要環保。
2.2遙感技術
所謂遙感技術就是利用高空中的飛機、衛星等收集地面物體的電磁輻射信息,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來判斷、探測環境和資源,最后通過成像顯示出來。它的應用范圍大,速度快,受限少,準確率高。在自然環境的監測中,遙感技術廣泛應用于氣象、海洋、地質、農林等領域。例如,紅外掃描儀器對海洋污染的監測,其原理就是利用多彩色航片半定量分析和記錄海面污染物,再與近紅外片做的彩色密度分割圖對比,解讀出準確信息;還有監測城市固體污染物的彩紅外遙感影像技術,利用熱紅外遙感監測工業各類型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動態變化。
3新興技術代表
3.1新型電除塵技術
電除塵技術在近幾年有了新的發展,例如最新開發的泛比電阻電除塵技術采用輕型極板,板面與氣流平行,交錯布置在氣流的垂直方向上,形成復合式ESP。它的收塵效果遠遠超過普通電除塵,適應性強,可捕捉各種粉塵、煙氣等。其它的還有薄膜式電除塵、層流電凝聚電除塵、移動電極電除塵等新興技術。
3.2激光熱處理技術
激光熱處理技術可以使原材料表面快速升溫加熱,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省了大量能源,可應用于工業零部件的加熱。如今,我國對激光熱處理和常規熱處理技術的結合、激光沖擊、激光熔煉方面都有進一步研究與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新的現代化環境保護技術不斷出現,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發展態勢良好。只有不斷更新發展我們的技術,才能讓我們的環境保護問題得到根本解決,才能保證社會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中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與實踐[J]. 張慶彩,吳椒軍,李莉. 未來與發展. 2015(10)
關鍵詞:海洋環境 法律 措施
中圖分類號:X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09-0256-02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的建立和發展過程
1.產生背景及現狀
隨著人類社會進步,海洋資源的開采,海洋環境的壓力日益增大,海洋污染加重,為了使海洋環境免受污染,這些已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僅僅靠個別國家的整治遠遠不夠,這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合作,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規,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近數十年來,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以國際與區域協定為主,輔以國際慣例與一般法律原則,最終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整合下,構建了比較完整的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同時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都進行相關的環保實踐:三個國家都有相對統一的海上環保執法機構,能夠統一行使海上行動,都有各自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注重加強在海洋環境的各方面之間的合作。
九十年代以來,在我國海洋環境方面污染十分嚴重,在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四個海域中,渤海和東海污染程度較重,在我國受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入??谖廴境潭认鄬乐?,近幾年的海洋沉淀物污染的潛在風險較低,但部分近岸海域沉淀物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尤其是一些河口、海灣的污染較重,我國海洋生態所能承受的范圍已經達到極限,因此需要我國進行大力整治,以實現我國海洋經濟的持續發展。
2.發展過程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海洋事業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規,只是為了加強海事行政管理,卻沒有頒布一些關于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總的來說,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海洋環境的作用,為以后制訂海洋環保法律奠定了一定的基礎。七十年代,我國為防止沿海岸海水受石油污染,1974年1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沿海水域暫行規定》,在對沿海水域環境保護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成為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史上的重要轉折。八十年代,我國國家議事,議程層面已經將海洋環境保護的問題,正式提到議面上來,自1982年4月國務院頒布《海水水質標準》標志著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有了更加迅速的發展,也進一步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九十年代以后,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更加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更加推動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形成。目前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體系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關海洋保護的規定為依據,以《環境保護法》為基礎,以專門的法律法規為主體,以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為補充,同時與國際公約相協調的海洋環保法律體系。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立法滯后
我國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相對滯后性,其原因在于海洋環境本身具有不可逆性,隱顯性和災害放大性,這些特點客觀上要求我們須在立法上要有提前預知性,超前性,同時這種立法也告訴我們不能只等到發生了污染環境的時候才想到進行立法,可能在立法過程中會有更多的事情又接連發生,這樣只能使海洋環境受到更大的損失,希望立法部門能及時發現,相關政府部門提高警惕。
2.立法空白
我國早在1979年提出要對海岸帶進行管理立法,在實施建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開端之時就被提出反對意見,結果導致海洋環境保護仍未制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體系是隨著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在初步建立階段總會有很多不足和立法空白,相比發達國家,如美國、法國等均制定符合本國實際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對海洋環境進行治理。
另外,還有一些重要的海洋環境標準沒有確立,如海洋生態健康標準,生物多樣化的標準等等,這些也需要我們進行重視,同時還有法律與法律之間還有很多矛盾和沖突,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執法不嚴
海洋環境保護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規范化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光僅僅靠一個部門進行處理是不夠的,但是問題就來了,盡管我國規定了各海事部門的職權范圍,明確分工職責,但仍然存在部門與部門之間相互交叉問題?!拔妪堉魏!钡木置婢托纬闪?,環保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政部門和軍隊環保部門共同參與海洋環境治理,這樣一來,產生辦事效率低下的現象,整體影響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效果。
自從《海洋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以來對解決海洋環境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有著重要意義,促進我國海洋經濟健康發展,可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有些規定模棱兩可,不符合國際要求。當然我國的法律應根據本國國情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但是,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中,有很多技術規范的內容,我們如果沒能及時發現,甚至不管不問,必然會影響到法律的執行,例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沖突,《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還有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繳納排污費,就可以超標排污,而2008年修訂后頒布實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九條就規定:“企業應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提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二者之間存在著沖突,如果不及時發現、及時修訂,那么就不能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一旦發生相關的事故,就容易發生糾紛。
三、針對我國海洋環境問題的應對措施
1.加強立法、有法可依,完善法律存在的不足
針對立法空白的現象,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立法的完善和填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制定和完善與《海洋環境保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堅持與時俱進的方針,使之能真正反映出中國現階段海洋環境保護狀況。針對一些特殊情況進行特殊對待,總結過去一些法律經驗,進行整合完善,切實加強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治理。
除此之外,針對某些條目存在立法空白進行適當補充修改,真正做到依法治海,有法治海,實現海洋的可持續發展,同時要發揮地方制訂法律法規的積極性,因地制宜地制訂和頒布有關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同時將地方法律法規同憲法的法律相結合,進一步實現發生糾紛矛盾,通過法律進行制約,減少法律法規的立法不足所引起的各種法律糾紛,從而提高我國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治理和監管工作。
2.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及時查漏補缺避免法律之間沖突
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還有不符合國際公約的要求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向國際法律看齊,取長補短,建立本國健全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體系的法律法規,實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時要防止出現個別法律法規之間步調不一致的現象,以避免出現法律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的法律質量還達不到國際公約的認可,很多國家也同樣不認可中國的在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更應該加強對立法質量的標準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進一步增強我國在世界上關于海洋環境方面治理監管。同時要積極參與世界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活動,努力在維護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活動中提供自己的一份力量。
另外,還應學習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海洋環境方面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法規,真正實現海洋強國的道路。
3.進一步明確職責,執法必嚴,加強執法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
各部門分工明確,有序執法,針對出現“多龍治?!钡默F象,各海事部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分工,確定海域管理,確保規范化管理,有序執法,強大執法隊伍,加強監督任用專業海事人才,引進專業海事裝備,組建強有力的執法隊伍,做到執法必嚴,執法及時,提高我國海事執法能力,壯大執法隊伍。
我國目前在海洋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需要我們進行及時改進,如果不及時處理,很多關于海洋法律法規將不會強有力地執行下去。通過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做到分工明確,細致合理,執法嚴格有序,處理海洋問題合理,從而得到人民認可。不斷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實現我國發展海洋強國的目標。
四、海洋環境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也帶動了海運業的繁榮,我國海洋資源豐富,在海洋環境事業方面的糾紛法律案件日益見多,海洋環境法律法規的完善屬于國家海洋事業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治理海洋,管理海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國必然會建立一套完整的海洋環境法律體系來維護國家海洋環境,從而更大程度上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也會針對現在海洋環境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去改進,多方面入手,更好地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法律質量,促進國民經濟和海運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相信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在不久的將來一定能呈現出一片潔凈、健康、生機勃勃的蔚藍海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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