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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商品經濟;內涵;區別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高中生而言,就需要認識到不同經濟形式對當前經濟發展的影響和作用。而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發展歷程中的兩種重要模式,有必要對他們之間的區別予以辨析,從而正確把握未來經濟發展的方向。
一、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的內涵
(一)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體系,在這種經濟體系下,所有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過程都是完全由市場價格機制所引導的,不受到國家或是地方政府的引導限制。從市場經濟的內涵上來說,其就是一種具備很強自主性的經濟模式,產生生產的多少、銷售的價格、銷售的渠道等等,都是有市場主導的,市場需求多,那么就多生產;市場需求少,那么就少生產,一切經濟活動都以市場的實際情況作為依據。雖然市場經濟具有很高的自主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經濟行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是滯后性。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切都是整體把控,不會出現盲目生產的問題。市場經濟下,由于市場信息復雜,千變萬化,再不能及時獲知信息的情況下,就可能導致生產盲目或是滯后,最終導致損失。但是市場經濟可以讓市場資源都充分利用起來,可以促進經濟的最大化效益。[1](二)商品經濟。商品經濟是一種和“自然經濟”相對立的經濟模式,其是商品生產、交換、售賣的全過程總和。說的直白一點,商品經濟就是以直接交換為根本目的的經濟形式。根據商品經濟形式的內涵,可以發現其具有三個基本特點。第一,具有交換性。商品經濟的本質是商品交換,所以交換性就是其最為顯著的一個特征。第二,開放性。商品經濟的產生是以社會分工為基礎實現的,也就是現在所說的行業差別。正因為存在行業差別,才會產生商品交換的需求。而且隨著經濟行業的不斷擴張,這種需求也逐漸提升,使得商品經濟表現出了很強的開放性特征。第三,進取性。商品經濟時代的生產者也是逐利者,為了在競爭中占據強勢地位,或是為了獲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必然要積極進取,對生產技術予以革新,或是擴大生產規模,表現出了很強的進取性。[2]
二、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之間存在的差異
(一)市場形式的差異。不論是市場經濟還是商品經濟,市場都是最為核心的載體,沒有了市場,經濟模式也就不復存在了。對比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來看,市場形式之間的差異是二者最為顯著的一個差別。具體而言,在市場經濟形式下,市場的形式是一種多層次多線條的球狀化結構,即不同行業之間相互聯系,而每個行業內部又會朝縱向和橫向不斷拓展,最終形成一個龐大、復雜的市場形式。而商品經濟的市場,是一種單層次的多線條結構,不同行業之間的經濟交互是比較淺的,聯系并不是很緊密,而且存在差異化的行業經濟區別。所以對比來看,在市場的形式上,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就存在差異。(二)市場類型的差異。除去市場形式上的差異,在市場的類型上,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之間也存在差異。具體來說,商品經濟是以商品交換為目的的一種經濟形式,所以在市場類型上,其只有一種類型,也就是商品交換市場,一切經濟活動都是建立在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的。而市場經濟除了商品交換市場之外,還具有生產要素市場,這就是和商品經濟存在的最大區別。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實現的資源配置,即可以通過一定的經濟形式來獲得資源。而商品經濟的市場不存在資源配置,只有通過勞動成果才能交換得到。換句話說,在商品市場中,經濟活動的雙方是一種交易關系,也可以說是交換關系。而在市場經濟中,尤其是在生產要素市場中,經濟活動雙方是一種契約關系,通過一份契約達成當前的經濟交易活動,而不是商品經濟中的交換,這是一種本質性的區別。[3](三)經濟發展的差異。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商品經濟的未來就是市場經濟,或者說商品經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過渡階段,因此二者在最終形態上是存在差異的。在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商品經濟是在經濟發展初步具備了一定規模時產生的,這從商品經濟出現的時間點就可以看出來。而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只有經濟規模和經濟條件達到一定的水平,才會產生市場資源配置的需求,在經濟規模較小的時候,是不會產生這一需求的。因此,市場經濟和商品經濟的區別就是經濟發展的階段不同。
三、結束語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觀思想狀態不無意義。恩格斯進一步指出:“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倒置過來了。而這種顛倒—它在被認清以前是構成我們稱之為思想觀點的東西的—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它,我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們還是引用恩格斯所舉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繼承權為例來說明民法與經濟的關系。他說:“以家庭的同一發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的基礎就是經濟的。盡管如此,也很難證明: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在一切細節上都只是出于經濟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過來對經濟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二者都對財產的分配有影響。”。由上述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是由靜態關系到動態關系的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某些機械地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的認識,某些割裂民法與經濟的聯系,或者顛倒二者的關系,把法看成獨立的內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歷史的發展是經濟和法律(尾法當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法律的發展除了與經濟和其他上層建筑的交互作用外,還必須保持自身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過,前已提及。所以,我們在弄清這些關系之后,也同時要看到民法的外部關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運動的規律,兼及這些與外部的相互關系,才能對其本質與作用有較全面的認識。
一百年以前馬克思、恩格斯從法的一般理論到民法理論,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論斷,至今讀起來猶覺獲益非淺。究其原因,是他們并不僅就法律現象作出某種解釋,而是對其本質和作用進行深入而透徹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質生活關系這一深刻的根源,又進一步從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由靜態分析到動態分析,從而能夠系統而全面地給出法科學和民法科學的基本原理。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國際社會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狀況也大大變化,法科學包括民法科學也有所發展;但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質和作用;所以在當今時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問題仍不失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形形的法學理論和學說都沒能完滿解釋法的本質和作用,當然也沒法對民法間題作出任何說明。諸如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然而并沒能從根本上說明法與社會生活的深刻聯系和相互影響,表面的、片斷的理解最終要導致不正確的結論。至于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繼承黑格爾關于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提出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心理法學派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則是走得更遠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從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去強調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等,則純粹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說教,披上“學說”外衣而已。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沒有專門就民法理論寫過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見于一些論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論的完整性。如果對之進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見。本文僅作些初步探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的本質和作用等的論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民法的認識停留在固定的觀念上,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的評價著重在它促進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由一般到特殊、從共性到個性對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這絲毫不意味著主張墨守成規,這和人文主義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毫無共同之處。我國近十年民法理論研究較為活躍,注意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但也受到某些機械觀念的影響。民法理論并不限于經典作家對民法的直接論述,而應包括他們對商品經濟的有關論述,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正確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馬克思曾經指出,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這些生產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疇,還是根本不能了解這些生產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對這些生產方式作出判斷。要使民法促進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發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疇,也要知道特殊的、具體的范疇。所以,我們應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要借鑒有用的經驗也不能囿于陳規。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與關系上花太大力氣,甚至把兩者對立起來,只能妨礙各自的發展。現在有了《民法通則》,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現形式,某些配套法規尚胭如,這使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造成一些困難。例如,對民事主體(經濟法律關系本質上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就必須有公司法,但卻遲遲未出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制定得太晚,雖然在此之前有過一些工商企業和公司的管理規定,但都不過是解決登記程序而已。然而實體規定一什么是公司、應具備什么設立條件,其組織、營運、解散等等卻沒有,只有登記程序規定是不能遏止種種不合法公司的。當前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應忽視民法形式,當然也不排斥行政、經濟法律形式。近幾年國家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為什么仍未收效?無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視,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門的所謂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質公司還會變相出現。會司立法使它能在經濟活動中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促進其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在關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問題上,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似較易被理解,而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并非缺點,而是它的優點,結合調整方法,正是注意到兩種關系的有機聯系,從對財產關系的調整出發,可使和諧一致。因為經濟關系最終要落到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繼承權為例,指出像遺囑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絕對自由和嚴格限制的區別,卻都因其對財產分配有影響而反過來對經濟起到作用。眾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產生的繼承制度對該所有制的作用是顯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門劃分或法的調整對象的絕對單一化而忘卻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貶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民法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注意到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而未充分認識民法對之的調整作用,尤其是對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作用方式)。這指的是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調整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對經濟關系調整,以與經濟法協調;一是民法對非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由于其與商品經濟關系的有機聯系而在調整經濟關系上達到和諧一致”。前者必須完善民事基本法規,不能滿足于現有的《民法通則》,同時應重視配套法規。例如民法上擔保法律制度對商事活動或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有關的基本規定僅見于《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文,巫應有專門法規以便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例如,國際慣例中擔保貸款采持續性擔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過擔保額度和期限的條件下,主合同(原合問,變更不必一一經擔保人同意,這既為商業活動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擔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直到前年仍規定值權人與債務人“如未經擔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自行解除”,未能區分民事與商事的不同特點,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對經濟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后者必須來個觀念上的改變,即認為民事僅僅是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調整狀況來說,幾年來出現的“第三者插足”現象,其對社會的、經濟的、秩序的影響,雖說是潛在的、間接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在運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時要兼顧及這二個方面。公司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其出現使得近代商品經濟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法律給以承認而規范之,使它發揮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在西方國家是通過被視為民法特別法或商法的公司法來實現的。這是例證。關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種情況,第三種方式可能產生第一或第二兩種效果之一。這都不意味著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極意義。我國因貶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幾至失控。事實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積極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積極作用。外國民商法中某些規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處,值得借鑒。而近年來在立法中未恰當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現一些弊端,如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問題則應引以為戒。作為思想理論體系對社會科學包括法學的指導意義,由上述關于民法學基本理論的介紹可見一斑。本文僅就其中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旨在拋傳引玉。
前的兩三千年里,炎黃子孫在神州大陸建立了統一強盛的封建帝國,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化。在這漫長的中,我們既可以看到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有不同的關系及其亞種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中尋見各種經濟關系消長的軌跡。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封建始終是建筑在綜合經濟基礎之上的。
正如馬克思所說,在一切社會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產支配著其他一切生產的地位和,因而它的關系也支配著其他一切關系的地位和影響。在封建社會中起這種作用的生產是農業,它的關系則是地主制生產關系。地主通過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剝削佃農,是這種經濟關系運動的軸心。在這種關系中,地主和佃農矛盾對立,相互依賴,各自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主經濟、佃農經濟以及與之并存的自耕農經濟和各種小生產經濟的總和,構成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經濟體制,我稱之為“地主制經濟”。
地主制經濟是人類歷史上多種封建經濟類型之一。這種類型的封建經濟是否也象領主制經濟那樣,其本質屬性是經濟的,或者說它也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并可由此進而認為,凡封建社會必然是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呢?這個既不應該教條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據一些表面現象簡單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經濟單位——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的運轉過程,它的帶有普遍典型意義的經營方式,以導找適當的答案。
先看地主經濟。所謂地主經濟是指地主自身的經濟,它是地主制經濟中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它制約著并存的其他經濟,影響它們的。地主經濟的主要特征是非生產者——地主占有土地經營農業,其經營形式大體分為兩大類,即地主經營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謂地主經營制是地主在自己擁有的地產上進行農業經營;一般以使用雇傭勞動為主,有的使用奴婢勞動或僮仆勞動;產品往往是出售的,當其種植經濟作物時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經營大多不是自然經濟。實行地主經營制的地主是經營地主,這類地主到明清才逐漸增多;但即使這時,他們在地主中也是少數。因此本文在對地主經濟進行質的剖析時以租佃制地主為主要對象。因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經濟成熟了的形態。就讓我們用解剖人體去理解猿體那樣,通過對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認識地主經濟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將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給佃戶經營;自己坐收地租。中國封建社會中絕大多數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進行剝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學田乃至王府莊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經營方式的實質也都是地主租佃制,盡管它們的形式或有小異。所以說,租佃制是中國經濟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經營制度,中國封建社會的地主制經濟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經濟及與之相適應的、相伴隨的農業經營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積大小不等。絕大多數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沒有草地、牧場、森林等多種類型的地產。有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當之大,特別是皇室、王府及縉紳。不論土地占有多少,他們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塊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營。自營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戶提供勞役耕種,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傭長工和短工耕作。是為租佃地主兼經營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農勞役,如為之看家護院,家庭服役等,但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從佃農那里收取實物地租。實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產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節之際索些雞鴨之貢,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預佃農的種植耕耘。當其為佃農提供耕牛、農具或種籽時,或對佃農生產施加某種程序的干預。這是因為提供生產資料帶有租憑、借貸性質,干預生產以便于秋后獲得滿意數量的谷物,并非監督種植計劃以滿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設總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務是催租,是單純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農的生產活動。可見,沒有自營 地的地主的經濟活動內容不包括農業生產環節。這樣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農經濟。租地佃農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另一種基層經濟實體。他與租佃地主相依,無此無彼。這種經濟實體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時包括雙親)組成的小家庭為單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備其它生產資料,依靠家庭勞動力主要從事農業勞動。佃入土地的數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勞動力數量的制約。他們從確定種植品種直到收獲的全部生產活動都獨立進行。收獲時把租地上收獲的農產品的二分之一左右無償地繳給地主作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種、農具等經濟條件的補償、擴大再生產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費。有的佃家家庭兼營副業、手作為補充。租種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戶自行決定所從事的副業、手工業的種類和規模,地主不作統一安排。出賣勞動力,充當短工,往往也是佃農收入來源之一;再不敷時,借貸則是不可避免的了。佃農自負盈虧,跟地主只發生佃地償租、借債還錢的關系,其經濟條件的補償和再生產不在地主考慮之內。另有一部分佃農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時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種,是為半佃農,其經營方式接近自耕農,屬于自有的那塊土地上的收獲物與地主無涉。
還有自耕農經濟。與地主、佃農時存在的相當大量的自耕農,也是由小家庭組成的經濟實體。他們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堵陽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體是家中勞動力所能耕種的,或者雇傭少數短工協助即可耕種的。一般地說,自耕農的經濟比佃農優越,家中的勞動力也比佃農較多、較強。他們兼營副業、手工業的規模可能比佃農的大。自耕農自負盈虧,在分配方面不與地主發生直接關系;但需向國家繳納賦稅,承擔差徭。與自耕農經濟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業者、小手工業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農經濟這個范疇之內,不另敘。
在講座自然經濟的條件問題時,我們曾經提到,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往往既是強制本經濟單位內生產者為土地所有者提供勞役地租的有力保證,也是使勞動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進行分工的保證。這在領主制經濟中表現得相當明顯。中國封建社會中佃宵和地主的關系是因土地租佃關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給予地主階級某些特權,使之擁有對佃戶的超經濟強制力。例如,為保證社會治安穩定而將佃戶的戶籍編入地主戶籍,為維護等級秩序而將佃戶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區制止佃客離開租地他往,以保證勞動人手不致外流,規定佃戶不交租應受刑法懲治,等等。這種超經濟強制力使主佃關系帶有等級特征。不過,由于我國封建政權歷來實行中央集權制,朝廷賦予地主的權力,最大也沒有達到準許地主擁有獨立的司法權的程度。在生產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這些特權強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進行分工。又由于土地買賣和其他原因,地主與佃戶的關系并不長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個佃戶難以形成固定的內部分工。地主索來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沒有其他收入來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進行生產活動的全寄考消費經濟單位。他們的需求卻是復雜多樣的。谷物地租的價值量足夠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價格而有余,但從使用價值來看,單純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給食物中的主食所需,遠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車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種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繳納須以貨幣繳納的賦稅。實物收入的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靠地主經濟單位自身無法解決。唯有和其他經濟單位彼此發生商品貨幣關系,問題方能迎刃而解。他們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貨幣,也可以得到一切。他們完全有條件做到這一點,因而沒有必要強制佃戶按照他們的需要分工生產各種實物。單一的實物地租絲毫不妨礙地主經濟的發展,所以這種地租形態得以久存。概括為一句話,就是:單一實物地租形態不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的實現條件,租佃地主經濟單位不能以自然經濟為基礎。有一種論點認為,對地主制經濟而言,實物地租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條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說,實物地租長期占統治地位反過來又鞏固了自然經濟。這種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為這里忽略了單一實物地租和多種實物地租產生的后果是不一樣的。
租佃制使佃農相對獨立于地主經濟之外,佃農既不被強制提供勞役地租,又不按統一要求提供多種實物地租,地主經濟要想實現使用價值形態自給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擁有其他資源的數量多少,對于是否自然經濟已經沒有意義了。盡管中國封建社會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資源方面為實現自然經濟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農分散獨立經營和繳納單一的實物地租,使這種可能性再也不能變為現實。
佃農和自耕農有許多共同之外,其基本點是:兩者都是以小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都是小農經濟。他們耕種的土地面積大小,一般都與家庭勞動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負擔能力相適應;他們的收獲物都以農產品為主。作為一個生產型的經濟單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鹽、陶瓷器皿等生活資料外,要有鍬、鎬、鋤、鐮、犁等金屬農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車、船等運輸工具和耕牛、挽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業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織機等。這些都不是小農經濟個體能夠自給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價值形態的收入單一(少樣)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并且這個矛盾都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地主制經濟總產品中相當的一部分須經過如下的轉化:使用價值形態(谷物及副業、手工業產品)賣 價值形態(貨幣)買 使用價值形態(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不經過這形態的轉化,生產循環必將發生危機。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的地主制經濟不具備實現自然經濟的五個基本條件,不能滿足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商品買賣活動對于地主制絕不是可有可無的環節,而是由地主制經濟各個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所決定的。所以說,地主制經濟的發展是以商品交換關系為條件的,商品經濟在地主制經濟的運轉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經濟和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聯系。
在分析中,人們有時認為,為了換了 本經濟單位使用價值的需要而生產部分產品出售,這不是商品生產,不屬商品經濟范疇。這個提法可以商榷。說為買而生產不是資本主義經濟,當然是對的,但說它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值得重新。因為這實際是,為了論證某種經濟單位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簡單地根據是否以使用價值為目的來確定經濟單位的經濟類型。
經濟單位生產活動的目的性可有三種不同情況,即(1)為了獲得直接消費需要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用生產”,(2)為了換得本單位需要而又不能生產的使用價值,簡稱為“為買生產”和(3)為了價值增殖,簡稱為“為利潤生產”或“為賣生產”。經濟單位的生產目的性跟它的生產關系性質、經濟類型的關系可表示如下:
生產關系性質 生產目的 經濟類型
非資本主義生產 (1)為用生產 自然經濟
(2)為買生產 商品經濟
資本主義生產 (3)為賣生產
從表中可以看出,(1)為用生產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經濟類型不同但生產關系性質相同;(2)為買生產和(3)(為賣生產的經濟單位。它們的生產關系性質不同但經濟類型相同。(2)為買生產的經濟單位雖是非資本主義性質,經濟類型卻是商品經濟。經濟單位的生產關系性質和它的經濟類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層次的問題,兩者雖有密切聯系,但無必然的統一關系。這是因為商品經濟并不專門存在于某種性質的生產關系之中,非資本主義經濟并不必然是自然經濟。因此,分辨生產關系性質時,考慮其生產目的是為了使用價值還是為了價值,分辨經濟類型時考慮的卻是達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過外部的貨幣交換關系。不要因為(2)為買生產是非資本主義經濟就認定它不屬于商品經濟類型;也不必因為它是商品經濟類型而認定它必是資本主義經濟。人們為了說明(2)為買生產的非資本主義性質而只看到其生產的目的和(1)一樣都是為了使用價值,就認為(2)也是自然經濟。這種看法忽視了使用價值的獲得是否通過貨幣交換;而通過貨幣交換與否,卻代表著看不同的經濟類型。把(20為買生產看成自然經濟,在上是把商品交換納入到自然經濟范疇之中;而商品交換恰恰是自然經濟范疇所要排斥的主要內容,否定為買生產是屬商品經濟范疇,實質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產的存在。
我們還應注意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的買賣問題。地主兼并土地成為大地主,或破產而出售土地,自耕農出賣土地淪為佃農,或買進土地變為地主,佃農購入土地成為自耕農乃至上升為小地主等等現象,在中國地主制經濟發展的全過程中是經常發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諺語,生動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頻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買賣當然是商品貨幣關系。在正常情況下,想買土地就得先積攢貨幣,出賣土地得到的也是貨幣。小農是存在購進土地的可能性的。經濟上升的欲望總在刺激他們擴大土地占有面積。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他們盡量擴大(2)為買生產,以便得到多一點貨幣。由此他們與商品經濟的聯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發展自然經濟。
如前所述,有與農業相結合和與之并存的多種手工業是自然經濟的重要條件。地主制經濟中的佃農和自耕農確有不少是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為了增加產品、擴大收入,他們有必要這樣做;在農業收入不足維持生計的情況下尤其如此。他們也有可能這樣做,因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勞動力搭配組成的,便于內部協調分工;還因為農業生產有明顯的季節性,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在一年內有許多閑暇,佃農和自耕農都可以自由支配勞動時間,一個小農個體同時從事的手工業項目畢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經營多種手工業。他們選擇哪種手工業,要考慮勞動力數量,原料來源、技術傳統,更需考慮的是產品能否賣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夠進行的手工業,盡可能多生產一些拿到市場出售。這也就談不上家庭手工業是為了自給自足了。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為掃地而自做兩把掃帚,與其稱之為家庭手工業,倒不如把這算做家務勞動更為貼切。自然經濟必須有家庭手工業,但有家庭手工業不一定是自然經濟。不能把有關家庭手工業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統統用來證明自然經濟,其中很多只是反映價值形態的自給自足而已。
許多著作認為男耕女織的耕織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典型表現。乍看起來,小農自種糧食以果腹,自織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備,無復有求于他人,也就與商品經濟無涉了。其實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經濟是有特定含義的,首要的是經濟條件的自足。很顯然,衣食兩項是很重要的,但遠非全部經濟條件。單一的家庭手工紡織,并不能使經濟單位得到使用價值形態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認,家庭手工織品中會有一部分是自給性生產,但不能僅僅看到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說“織”是自給,就意味著該戶農民自己植棉,自己紡紗,自已織布,最后自己縫制給夠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種、紡、織、縫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決或根本解決不了的;如果進而想到這一系列勞動所需工具的來源,就更復雜了。其實耕種這類經濟作物以及從事一系列手工業生產的農戶的產品,大都遠遠超過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說,桑、麻、棉等經濟作物總是作為商品作物種植的。農村中出售棉花、紗線、布匹,以及買棉紡紗,買紗織布成衣的,從來大有人在。麻亦類似,絲織尤其明顯。在這里,買賣雙方盡管都是為了滿足本經濟單位所需的經濟條件,但都是通過貨幣運動進行的,商人活動其間尚暫不論。“男耕女如何”農戶的產品從價值形態說可能收支相符,但這不意味著滿足了自然經濟平衡律的要求。產品的使用價值形態對本經濟單位來說,不論是自給不足還是自給有余,都將與商品經濟發生聯系;前者買進,后者賣出。可見,為了獲得再生產必需的全部經濟條件,耕織結合的小農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換。事實上,我國直到明清時期植棉織布的農戶也從未達到總農戶的一半以上,面織麻,織綢的更少,在考慮到大量農戶的穿衣問題并不能依靠家庭自產解決時,可以設想其間普遍存在的商品貨幣關系。何況小農之家機杼之聲達旦,無非是為了明晨拿到市場上的布匹稍多一些。這種耕織結合越發展,市場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說自明的。男耕女織現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經濟下男婦勞動力的充分作用,說明小農經濟的經營方式,而不能證明農戶個體或更大的范圍內必然是自然經濟。
總之,對于地主制經濟來說,與農業相結合的單一的家庭手工業除去可能滿足本經濟單位某一種物質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義在于補充家庭經濟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實現自然經濟;它不象在領主制經濟單位中的多種手工業那樣,是多品種實物地租的前提。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是自然經濟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條件。在考察地主制經濟時,不要看到哪里有農業與家庭手工業的結合就認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經濟;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種結合正是商品經濟的表現,它跟商品經濟的發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說,中國封建社會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據之一就是小農一和家庭手工業的結合。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有本質聯系,并不排除中國封建社會歷史可能存在自然經濟的經濟單位。如前所述,凡具備平衡律實現條件的經濟單位都可是自然經濟的。魏、晉、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莊田,它們包括大片地產,擁有相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足夠的人身隸屬于主人的勞動力,具備自然經濟平衡律要求的條件。如果這類莊田是統計表的經濟單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經濟的個體。不過迄今對它們的組織、經營情況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勞動者間是否租傭關系,內部如何分工,所屬店鋪、店舍是什么狀況,如此等等,史料語焉不詳。我們姑且把它們看作是類似歐洲領主莊園那樣的自然經濟單位。不過這類莊田是中國封建農村經濟的組織形式之一,一般來說,是不用它做中國地主制經濟的典型代表的。
說地主制經濟與商品經濟發展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黃河中下游,長江流域及長江、珠江兩個三角洲等地,經濟水平提高,那里的區域間以及經濟單位間的商品經濟都比較發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是很明顯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內地、中部和邊疆、平原和山區、漢族和少數民族、近郊和遠效、經濟作物區和大田作物區,經濟水平差別很大。有的地區生產水平極低,特別是地理條件決定的困難地區,與外界的經濟聯系極少,呈相對閉鎖狀態。那里有的農民家庭自己生產所需的幾乎一切物品,從而不依賴于市場和它以外那部分社會的生產運動和歷史運動,雖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經濟。即使在一般地區,地主制經濟各類經濟單位產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們之中有的絕大多數產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認為自然經濟是地主制經濟的必然呢?不能。經濟單位把部分產品留作自用,這和經濟條件的自我滿足是兩碼事,前者只是部分生產具有自給性,不能稱之為自然經濟。自給程度較高的現象并不是地主制經濟運動方式內在決定的,而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結果。與商品經濟聯系很少的農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夠的勞動力,不掌握較高的生產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舊,或者還有其他原因,他們只得以最壞的經濟條件從事最供銷水平的生產。他們的產品僅夠維持起碼的生存條件,沒有多少產品能向市場提供,從而也極少右能從市場上獲得較多的經濟條件。這種經濟單位再生產的經濟條件低得和勞動力的生存條件極差而外,交通條件惡劣,運輸工具落后,這是農民突破相對隔絕狀態的重要障礙。這些都是生產力水平決定的。誠然,由于中國封建社會生產力一般地說是較低的,因而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往往帶有不同程度的自給性。但應注意的是,這種現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義先進得多的生產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經濟的各種經濟單位的經營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經濟,而且以商品經濟為自身繁榮的條件。在一定條件下呈基本自給狀態的地主制經濟的經濟單位,一量生產條件改善,產品有所嗇加,商品經嚌運動就會展開。生產力水平越高,商品經濟就越發達,地主制經濟也越繁榮。商品經濟的發展不但沒有破壞地主制經濟,沒有改變它的本質,反而使之繁榮;相反,地主制經濟并不以生產的自給性為條件。誰也不會認為,地主制經濟越發展,生產的自給性定然起高。可見,中國封建社會中有些經濟單位呈自給現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經濟。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說以自然經濟占統治(或主要)地位是以莊園制為主要內容的西歐中世紀早期領主制經濟的主要特點,是可以的;稱它是以地主制經濟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封建經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不妥當的。
再有,所謂基礎是指事物發展的根本。A是B的基礎,意味著B離開A就不復存在,或者改變本質。自然經濟和地主制經濟全然不是A與B的關系。即使佃戶完全進行商品性生產,只要和佃關系不變,它仍然屬于封建的地主制經濟范疇。既然地主制經濟是中中國這樣的大國中躡在了兩、三千年的封建經濟制度,那么在研究整個人類社會封建歷史階段特征時,當然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不加區別地統稱封建社會經濟制度以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為基礎的提法,也是不妥當的。
三
現在討論一些有關的
先談地方小市場的性質問題,我以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經濟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整個經濟運動過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農的商品率較低,便斷言商品經濟僅僅是地主制經濟與之略有聯系的身外之物。而應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經濟的交換形式,沒有它,分配所得與消費(包括生產消費)所需對不上號,經濟運動難以繼續。地主制經濟依賴商品經濟的根本原則,是私有制下小生產形成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經濟單位內自行解決,這個矛盾是由地主制經濟的經營方式決定的。
地主制經濟的三類經濟實體,地主經濟、佃農經濟和自耕農經濟(含小手者經濟)是我國封建經濟的基本細胞。出于細胞生存的需要產生了地方小市場,在地方小市場的基礎上形成了區域性市場,區域間經濟聯系以及域鎮商業(這里暫時舍象對外貿易)。這種情況,在以經濟為基本經濟單位特征的社會,例如歐洲中世紀早期建立在領土莊制基礎上的封建社會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認為,在地方小市場上進行的品種調劑,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產的交換是使用價值的交換,乃是勞動的直接交換,雖然往往也經過商人,但應屬于自然經濟的范疇。這個看法似可商榷。
市場是屬于商品經濟范疇的概念。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業以來,市場也和商人,商人資本、貸幣、價值、價格等一系列關系一樣,早已存在。價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規律,在一切通過貨幣進行的交換關系中,不同程度地發生作用。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下,市場為不同的生產關系服務,它的范圍和性質隨生產關系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產的目的是 通過購買勞動力進行價值增殖,那就是資本主義商品生產;這種生產關系占統治地位時,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市場就是資本主義市場,其規模擴展到空前的程度,勞動力普遍成為商品。這標志著商品經濟的高度,進入新的階段。不過,不能認為僅只這種市場才屬于商品經濟范疇。
封建社會的國內商品流通曾經相當發達。城鎮中的商品經濟固不必說,地方的、區域性的乃至區域間的商品商場都早已存在。各類市場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場是整個商品流通的基層環節,它起著為大范圍市場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過它才解決了基本經濟單位固有的產品單一性和需求多樣性的矛盾。生產循環得以順利繼續。
市場,總是反映個人之間、經濟單位之間的商品貨幣關系的概念;大小市場都是一樣的。地方小市場的貿易有許多是商人的活動。也有許多是生產者出售自己的勞動產品。生產者主要是小農和小手工業者,他們的產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費,蓁部分進入市場出售,就成為商品。不是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為商品生產的物品,是不會作為商品進入漢通的。這就是恩格斯所說的,物品生產出來不僅是為了供生產者使用,而且也是為了交換的目的。自發的社會分工使得產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換,即買和賣,就使個體生產者有可能滿足各式各樣的需要,既不應以小農產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質決定自用部分的性質,否定這部分生產是自給生產。也不該以自用部分的性質決定出售部分的性質,否定這種生產是商品生產。盡管在一些情況下,個體小農的產品中進入市場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場上,他仍以小商品生產者的身份出現。在生產過程中,小農根本無法分清哪一件是為了自消費,哪一件是為了出售而勞動。中交換中,生產關系性質、生產目的性以及購買者目的性都不問題的性質,都被商品這一共性掩蓋了。
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商品資本轉化為貨幣資本時說,產業資本是和各種不同的社會生產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錯在一起的,只要這些生產方式同是是商品生產,不論是建立在奴隸制基礎上生產的產品,還是中國農民的,印度農奴的、荷隸東印度的公社的、俄羅斯農奴制國家的或者半開化的狩獵民族的產品,它們總是作為商品和貨幣同表現產業資本的體貨幣和商品相對立,作為它們來源的生產過程的性質如何是沒有關系的。我們在分析封建社會市場進可以運用同樣的。自耕農的產品也罷,佃農交租后自用有余的產品也罷 ,封建主利用奴婢勞動生產的產品也罷,地主收來的地租也罷。當它們作為商品出現時,共同構成市場客體,與貨幣相對立。地方小市場也不例外。
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地方小市場上,確有許多生產者之間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這看作是使用價值的直接交換、勞動力的直接交換。從所周知,我國很早就有貨幣,至少到秦朝已經統一了貨幣單位,通行啟蒙 及城鄉了。我國封建社會中包括地方小市場在內的各級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勞動交換,而是以貨幣價格為背景的。使用價值交換是不能離開交換價值。這里已不是一般等價物出現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貨幣轉換過程的商品交換。這就意味著交換的產品不但有使用價值,而且也是交換價值的相當者,就是說,它是商品。
總之,中國封建社會中產品交換過程表現為商品流通過程,前者與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場也和更大范圍的市場一樣,是流通的場所,不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小市場不但和更大范圍的商品流通市場是在同一體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礎,不應把它們從性質上分開對待。
再談談經濟單位的劃分問題。所謂自然經濟,是指一個經濟單位的經濟條件通過內部的再生產補償,而不通過與其他經濟單位進行商品交換。因此,與地方小市場是否屬于自然經濟范疇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怎樣確定經濟單位范圍。
有同志認為,在中國地主制經濟中,單一的經濟單位個當于一個鄉或邑縣,包括這一地區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還有小商人,一家一戶,包括手藝人戶,只是一個“生產單位”而不是“經濟單位”,他們聯合起來才成為一個經濟單位。邊個意見也可商榷。“經濟單位”范圍的確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異。例如:研究國際經濟時可以國家或跨國公司算做經濟單位;研究區域經濟時可以經濟區或行政區為經濟單位。現在我們研究的是自然經濟和商品經濟問題,經濟單位劃分的原則宜以是否能夠發生商品交換行為為據。所以,所謂經濟單位,應指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自負盈虧的獨立體,也是最基本的經濟組織。本文有時也稱之為經濟實體。它有經常性的比較固定的收入來源,能夠自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和規模,在交換中是買賣的一方。其內,有決定全部經濟活動的實際上的權威;這個權威是生產資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勞動力,在封建家長制下,往往就是家長本人。其收入如果是來源于農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活動,它就表現為一個生產單位;如果是經營商業,則表現為一個商業店鋪;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貸,則表現為一個地主或高利貸者家庭。經濟單位可以是一個消費單位,不一定是一個生產單位,而生產單位總是一個經濟單位。所以,經濁單位實際只表現它在經濟上的獨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質如何。中世紀早期西歐領主莊園中領主的自營地靠農媽的勞役地租經營,靠農奴繳納多種實物地租滿足經濟條件。農奴雖有相對獨立經濟,他的生產卻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于領主的需求,農奴之間有勞動交換而不形成商品貨幣關系。領主和他的農奴們共同成為一個不可分的經濟實體。他們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地主佃農的經嚌關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領主莊園作為一個整體是經濟條件自我補償和再生產的經濟單位。中國地主制經濟中的小農家庭(包括佃農、自耕農以及小手工業家庭)和地主家庭,則分別是獨立的社會經濟組織。一個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給許多佃戶。佃戶們用承擔繳納地租的義務換取土地使用權。地主如有自營地,并不靠佃戶勞役耕種。佃戶所繳實物地租是地主的經濟來源,但不是再生產的物質條件。地主對佃農經濟的盈虧不承擔義務。佃戶和自耕農一樣自行決定生產內容,他們的經濟條件補償和再生產過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動。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戶們的生產計劃者、組織者,更不是一個村、邑縣的經濟級織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戶們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統一為一個經濟單位;村、縣就更加不成其為統一的經濟單位了,如果把許多自負盈虧的獨立個體,臂如說一個縣范圍內所有的地主、農民、各種工匠、手藝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稱之為一個經濟單位,無異于把肌體說成是細胞。那當然會認為地方小商場是經濟單位內部的事,那些經過商人的貨幣交換活動,也都被劃為自然經濟范疇了,把商品流通活動歸納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經濟概念之中,這在理論上是費解的。
最后談談地主制經濟下商品經濟的特征及其它。資本主義關系的產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我認為,地主制經濟的發展也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條件的。中國商品經濟很早就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但一直未能促進資本主義關系產生、發展,就是因為這里的商品經濟與地主制經濟相適應。
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是以生資料私有制和雇傭勞動為基礎的大生產。勞動力成為商品;資本家使用雇傭勞動進行價值增殖。為了價值和剩余價值得以實現,的產品必須全部出售,經過轉化為貨幣這樣一個產品運動階段,否則,不變資本和可變資本都不得補償,再生產循環中止,利潤也不能實現。機器、原材料等不變資本也是貨幣資本通過流通五一節實現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資本主義經濟運轉中的必要環節。流通從屬于生產;商業資本從屬于產業資本。
地主制經濟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同樣是在一定水平基礎上的再生產過程的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各經濟單位的生產循環過程,使生產進一步發展。不過,這里的商品經濟是建立在小商品生產即簡單商品生產基礎之上的。佃農、自耕農、小手工業者等都是小商品生產者。他們是依靠家庭個體勞動的小規模個體所有者經濟。商人資本獨立于生產過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產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顯然不是資本主義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產為特征的地主制經濟,也完全不同于以雇傭勞動為特征的資本主義大經濟。盡管地主制經濟以商品經濟為條件,但商品生產總是停留在簡單商品生產階段,商品流通也總是人屬于地主制經濟,為地主制經濟服務。這樣的商品經濟,其發展程度無法和資本主義的相比,其結果也只能是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
小商品經濟是十字路口的經濟,它時刻在向兩極分化。它本身沒有導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顯地受當時主導經濟形態的制約,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它主要上升為資本主義企業,是謂小商品經濟第時每刻產生資本主義。在封建地主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中,小商品經濟雖然有的也向剝削雇傭勞動式轉化,從而產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資本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但它難以壯大為新的占主導地位的生產方式,其中絕大多數走向購買土地進行地租剝削的道路,向地主經嚌蛻化。所以當小商品經濟處于地主制經濟的寬容度范圍以內的時候,它的發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度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是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經濟的作用。而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寬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過去的理論設想的程度。因為實際上地主制經濟對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時寬容的問題,而是自身繁榮的必要條件。
在地主制經濟中,土地自由買賣和諸子均分繼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經濟單位往往會分為小的,又或瓦解為自耕農或佃農。但地主經濟卻同時有不斷再生的能力。由于遺留或力量強制形成的帶奴隸主義性質的經濟單位,最終也被地主經濟“同化”。如下圖(按,圖略)所示,
地主制經濟就是在這樣的循環中發展的。如果這個示意圖是三維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圖中的大圈隨歷史前進越來越大,其中諸半徑形成的夾角在不同時期是有變化的,但它的結構將基本不變。圖中的雙線箭頭()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經濟的這個圈圈就難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會就當然地屹立不動。
由此而順便談及,解決中國封建社會何以特長的問題,我以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為什么能長存,而這一問題的契機,則在于找到地主經濟具有強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經濟受到上層建筑全力保護和意識形態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剝削方式。購買土地的欲望成為這個社會的主導投資意識,它對以各種方式積累起來的財富的投向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地主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太陽,整個封建經濟在圍繞著它旋轉。對解決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問題來說,這里就是“羅陀斯”。
小商品經濟和地主制經濟的協調統一是因為,一則小商品經濟和小規模經營相適應,二則小商品經濟和適合分散操作的技術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適應。小農、小手工業者都是依靠歸個人所有的、只供個人使用的、小的、簡陋的和數量有限的勞動資料進行個體生產。在那些小農能夠買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機器工具和相應的技術出現、從而突破分散的小經營形式以前,小商品經濟只能是小商品經濟。中國封建社會的歷史證明這一點。歸根結底,是生產力狀況決定了生產關系形式及整個社會經濟結構。至于生產力之所以長期處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有其經濟的、上層建設的意識形態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單一的因素解釋清楚,而這超出了本文討論的范圍。
在看到商品經濟發展促進地主制經濟繁榮的同時,還應看到它對小農的另一面的影響。地主得到的實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費掉,一部分進行糧食投機,其余部分將投放市場換成貨幣,用于其化消費、繳納捐稅、購買土地、從事商業、開張典當,放高利貸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貸者用一部分資金購買土地兼行地租剝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過商業渠道或放債、抵押、典當等活動剝削廣大農民。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態。地主、商人、高利貸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體的結合。
小農生產的糧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為了生產需要必須投入市場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時為了以細換粗品種調劑,也要通過市場。一些貧困農民則往往陷入如下的惡性循環:春耕時借貸,秋收后賣谷還債,春荒再次借錢買糧度日;自有糧食全得通過市場環節。這就出現了谷賤傷農、谷貴也傷的怪現象。農民明知兩頭吃虧,還不得不投入這種買賣關系之中;他們被卷入商品經濟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無力自拔。
由此可見,我國封建社會商品經濟發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經濟生產循環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的層層剝削活動的前提;而三結合的剝削反過來又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從這個角度看,我國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某些方面的發展,并不一定意味著生產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農民經濟十分興旺發達,也不預示生產關系方面將有什么重大變化或突破。但我們卻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三位一體結合的依據。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是地租的轉化形態,同有商品經濟也就沒有這種轉化。正是從這個特定的意義上說,在中國的封建經濟中,商品經濟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貸者聯合對方大農業勞動者進行剝削活動的工具。不同范圍的市場網與三結合剝削網基本上是協調一致的,或者說,前者是后者的表現。上面只是糧食為例說明這個問題,其他所有經濟作物和手工業品的生產又何嘗不是大同小異。如果認為小農純屬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基本無關,實際上也就是把他們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貸者剝削對象名單之外了,那么,三位一體的剝削又從何談起呢。
以小商品生產為基礎的商品經濟是為整個地主制經濟服務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樣,是封建經濟不可分的組成部分。地主、商人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將其根系盤曲交錯、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經濟這塊沃土之中,通過租佃關系、商品關系和債務關系三條管道,盡情地吮吸一切養分以自肥自壯,資本主義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長,難矣哉!
[論文摘要]隨著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確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斷增強,出現了保護商品經濟關系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債權代位權制度在實行效果上,出現了對“入庫規則”的背離,形成了優先權規則。本文從商品經濟發展的需求、法律對代位權制度的規定以及我國實際存在的“三角債”問題等角度,對保護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進行一定的評價。
在傳統民法中,基于債的相對性,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能針對債務人,原則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隨著商品經濟的迅猛發展,傳統民法中的債的擔保制度已經不再能全面地滿足確保交易穩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債的保全制度產生了: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護合同債權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權制度,即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大背景之下,個體經濟的規模不斷膨脹,個人自由的過少限制使其他個體遭到了損害,交易與流通秩序無法得到很好的確保。因此,有利于保護交易安全的債的保全方法——代位權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間。代位權制度是在近現代民法中出現的,而其法律體系的最終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間。
傳統民法理論代位權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庫規則”。所謂“入庫規則”,是指行使代位權取得的財產應先歸入債務人的一般責任財產,然后依據債的清償規則由債權人從債務人那里接受清償。其效果,并不是為了滿足債權的實現,而是準備債權的實現,其強調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以期確保各個債權人能平等地受償。當代位債權人在保持住債務人財產后,應把行使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先“入庫”,先歸屬于債務人,然后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進行平等清償,此即“入庫規則”的意旨。“入庫規則”的內在涵義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并非是一種直接滿足債權的制度,而只是一種保全債權的制度。因此,通過代位權所取得的財產只能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代位債權人與其它債權人平等受償。同時,它也體現了債的平等性,債權人在收取自己債權時一律平等。
在代位權制度中,按照傳統的保全機能,代位債權人無權直接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給付。可是,若債務人拒絕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保全機能將無法實現。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財產流轉速度的日漸加快,傳統的保全機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當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有些國家的學者或法律允許債權人請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學者稱之為債權人代位權本來的趣旨與現實機能的悖離。
在我國,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市場交易中的糾紛不斷增加,為了逃避債務,有些債務人故意不主張或者放棄自己的債權,使不少債務案件的判決難以得到執行。同時,存在很多企業體制僵硬,經營觀念陳舊,長年虧損,企業間相互推諉債務,經濟流轉停滯,出現了難以解決的“三角債”問題,國民經濟的發展受到了阻礙。國家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時就采取了直接清償原則。
關于代位權,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從此條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釋進一步地改變了債權代位權制度本來的功能,代權人代位權直接承擔起了債權實現的機能,脫離了其傳統意義上的保全功能,因為代位債權人可以直接受領次債務人的給付,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
立法者對直接清償原則的規定,可能基于以下幾個原因的考慮:擔心債務人在次債務人清償后由于種種原因不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向債權人清償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簡化訴訟程序,便于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符合訴訟法。
但是,《合同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導致我國的代位權制度與傳統民法理論不一致,在實行中存在很多問題。代位權行使的目的是為了讓債務人的一般擔保財產恢復應有的狀態,是對債務人故意違反誠信的補救。若代位權的目的由保全債權擴充為實現債權,將造成對債的相對性的嚴重破壞。
再者,《合同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代位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這點值得商榷。當債務人的財產存在無法履行債務的可能時,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也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但是并非每個債權人都能得知其債務人的債權情況。代位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債權都是沒有擔保的一般債權,若使代位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則將造成債的平等性的破壞與違背。
在我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一方面,要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為妥善解決我國的“三角債”問題提供可行的途徑;另一方面,對于實現代位權的立法初衷,對于債的相對性與平等性不可加以違背或破壞。立法者應將上述因素均納入立法的考慮范圍,從而使優質、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與貫徹,使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交易安全與良好秩序得到維持與保護。
參考文獻:
[1]王家福:《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M],法律出版社,1991版
關鍵詞國際語言現代經濟競爭力有形力量無形力量新元素
隨著經濟形態從原始經濟形態演變成商品經濟形態,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發展并向更高更新階段的演變,特別是信息時代的來臨和信息時代的演變,國際語言便成為科學﹑技術﹑人力技能﹑環境等經濟競爭力因素的構成要素,并成為新的﹑潛能巨大的推動和制約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國際語言在商品經濟的流通領域和生產領域通過價值規律起作用,以其有形力量——本國與它國的語言教育相對成本和絕對價值加強其現代經濟競爭力;以其無形力量——在經濟形態的演變過程中,成為新的生產力要素推動或制約著生產力的發展。
1經濟形態演變是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的前提和條件
1.1經濟形態是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第六”元素的前提
商品經濟形態是一門語言可成為國際語言的前提和條件。在原始經濟形態,出于對部落﹑社會形成的需要,產生了語言。但是這種語言只是在區域內交流,被地域和區域原始經濟所分割,其遠遠未達到國家的語言標準,更不用說是世界語言。這些語言的典型如中國當時春秋戰國的各國文字,如:秦國文字﹑齊國文字﹑楚國文字﹑韓國文字等。在封建經濟形態下,由于封建國家的形成和統一,也是經濟發展的需要,原來的多種語言逐漸被經濟實力最為強大的民族或者國家的語言取代。但是在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形態下,即使最強大的封建帝國,其語言都不可能成為國際語言。其原因正如國際貿易和國際分工產生的原因一樣,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使得語言不可能成為國際語言。如當時的中國,其唐代,元﹑明﹑清以及羅馬帝國,古印度等當時的大帝國,其經濟勢力在當時雄霸世界,但這些國家的語言,在當時都沒有成為世界語言。只有在商品經濟形態下,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的發展,自由競爭和尋找世界市場使得世界區域界限被打破,使得最有經濟競爭力的語言,成為國際語言成為可能。正是在商品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英語成為了國際語言。隨著商品經濟的演變和向更高階段的發展,一些新的語言成為國際語言,如漢語,日語,俄語,德語等。因此,商品經濟形態是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的前提。
1.2商品經濟形態演變為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準備條件
商品經濟形態的演變包括了自由競爭﹑壟斷競爭﹑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等。商品經濟形態的演變過程為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準備條件。
在自由競爭階段,語言的國際化是實現國際貿易的前提和條件。在壟斷競爭階段,跨國公司的出現,學習﹑培訓和使用國際語言是從事國際經濟的重要內容。在商品經濟發展的高級階段,即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階段,為國際語言服務于經濟向其成為經濟發展的因素和其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元素轉變質變做準備。
2國際語言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論
2.1從生產領域﹑流通領域分析
(1)經濟學原理認為,價值產生于生產領域。對國際語言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的分析也要從生產領域來分析。在從生產領域來分析要明確幾個問題。首先,要明確語言不是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而只有成為了國際語言的語言才是現代經濟的新的增長因素,就目前而言,只有英語等少數幾門語言才是生產力的因素。因為其他語言還未參與語言的國際分工,因此還不能成為現代經濟的新的增長因素;其次,在分析生產要素的時候,學習本民族語言與學習國際語言其比較成本要歸結到生產的成本中;再次,學習它國的國際語言與它國學習本國的語言(如果本國語言成為國際語言)的收益差,是分析的關鍵。
(2)生產領域里,生產資料﹑生產工具和勞動者三要素中,國際語言首先成為培養勞動者的新要素。對勞動者購買日常生活用品和接受教育培訓中,接受國際語言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花費在這其中的成本,變成為產品的成本。因此,此成本的花費與國際平均成本(即在現有的社會條件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學習同一國際語言的成本的平均值)相比,花的成本越少,產品價值實現后的絕對剩余價值就越多,企業或者國家在貿易中就盈利。反之,則虧損;其次,國際語言轉化成生產工具。生產工具是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標志,人們使用生產工具生產,不可避免的使用語言,從信息要素來說,既是生產工具,也是生產要素。使用語言生產比較抽象,是無形的﹑非物質的,它區別于傳統的生產工具和生產要素,是生產工具和生產要素觀念的大變革。
(3)從購買生產資料,投入生產到產品產出流通到價值實現的過程中,貨幣充當了核心,語言充當了橋梁。如果采取了非國際語言,那么產品在國際市場的流通和價值實現則還是要選擇國際語言。如果生產采取的是國際語言,那么產品在國際市場的價值實現則無須再選擇其它的語言,本身不需要橋梁,可實現價值的實現。國際語言的學習和使用便成為生產和流通領域的基本內容,其學習的成本比構成產品在國際市場的成本比的內容之一。眾所周知,英語是國際語言,以英語作為官方語言的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學習英語成本是其它國家學習英語成本的幾分之一或者幾十分之一,而且向那些學習英語的國家輸出師資和學習資料,并組織各種英語考試,其成本比和語言產品輸出,成為這些國家的經濟競爭力的新要素,也是這些國家的產品在國際市場具有同等條件下的比較成本優勢。
2.2生產新要素分析
(1)傳統的經濟學理論僅僅把生產要素歸結為土地﹑勞動﹑資本和企業家才能。隨著現代國際經濟的發展,西方經濟學家賦予了生產要素以新的內涵,并擴展了生產要素的外延。經濟學家認為生產要素還包括技術﹑人力技能﹑研究與開發﹑信息﹑規模經濟與管理等新型生產要素。但是也忽視了國際語言對經濟的作用。筆者從生產力新要素中分析國際語言對經濟競爭力的作用,并從新要素角度說明國際經濟和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格局變化。
(2)技術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作為生產過程中的知識,技巧和熟練程度所積累的技術,可以提高社會和個別生產率。國際語言作為世界科學技術的載體,作為技術和知識的載體和橋梁,是技術要素實現的載體和橋梁。世界科技發展的速度驚人,用于提高生產力的科技應該為全世界服務。承載這些科技的語言總是而且是必須要通過國際語言的傳播和傳載,才能在世界范圍內轉化成先進的生產力。因此,要獲得先進的科技,必須學習承載這些科技的載體,即國際語言。在學習國際語言的過程中,學習方作為消費者,國際語言國家作為生產者,雙方以語言這一特別的商品,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上進行交換。因此,國際語言便轉化成商品,這種商品也具有一般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在市場的作用下,有其生產成本和生產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過這種商品是極其特殊的商品,其生產和消費比一般商品更容易掩蓋其實質。有關理論,有待經濟學家進行深入的研究。而商品是商品經濟形態的全部內容和生產力的體現,因此國際語言成為商品便成為經濟發展的內容和生產力發展的新因素。
(3)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經濟學家認為勞動要素生產率的差異實質上就是人力技能的差異。技能勞動即進行專門培訓形成一定的勞動技能進行的技術性勞動。對國際語言的學習和使用成為人力技能要素的最重要元素之一,評價標準和重要內容,是企業和國家用人的標準之一,是定義和評估人力技能要素資本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
(4)信息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信息要素在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日漸重要,有的科學家和經濟學家甚至提出了信息時代來臨的觀點。不管信息技術的發展水平有多高,國際語言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國際語言是一種能創造價值并能進行等價交換的無形資源,由于其歷史原因和語言學的特點,使得這一要素的生產和消費都在傳統意義上與一般商品相異,其交換價值取決于知識市場的自然力量和社會政治發展的政治力量。在信息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下,密碼形式的語言是國際語言的特殊表現形式,好比商品中的古董和歷史遺跡。
2.3價值分析
(1)在國際經濟全球化和經濟區域化的前提下,學習和使用國際語言成為人們生活和貿易的重要內容。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中的各種形式:正規的學校教育;在職的崗位培訓;合理的人員配置以及修養生息等內容中,外語尤其是國際語言都是必要而且必須的內容,且成為評價人力技能的基本內容和標準。在那些把國際語言當作第一外國語來學習的國家,開設的各級外語學校和外語培訓機構,生產的外語學習資料,聘請的外國教師以及組織的各種考試和考核的費用總和,一般被認為是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的資本。或者以成本計算,或者以收入報酬計算,這兩種方法都是以工資差異來反映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國際語言元素。這在非國際語言國家顯得更加明顯,那些能夠使用國際語言的人從事涉外事務,其工資是從事其他行業,那些不懂國際語言的好幾倍。而且,這些國家還把國際語言作為學校學習和考試的基本內容。如中國﹑日本﹑泰國﹑阿根廷等把英語作為國際語言,是學生學習的基本課程和員工工作的內容。
(2)從比較成本論和相對成本論來看,國際語言是融入產品的生產要素。國際語言不僅本身是一種商品,在國際經濟和國際貿易中充當特殊的商品,形成特殊的語言產品和語言的加工生產部門:各級學校,涉外公司和機構,駐外大使,海外機構和學習途徑等,有其特殊的消費群體:所有使用和學習該語言的人和民族,國家。而且國際語言是產品的構成要素,在生產領域構成生產要素;在流通領域構成流通要素;在銷售領域構成銷售要素。它已經從過去服務于經濟變成經濟發展的要素,與經濟的發展互為條件,互為前提。經濟的國際化使其成為商品,加速了語言的國際化發展。而語言的國際化又參與了經濟的發展過程,或促進,或抑制著經濟形態的演變。
(3)從國際語言的有形力量和無形力量分析。國際語言的有形力量是通過它成為特殊的商品形式,通過價值規律表現出來的。國際語言的價值和使用價值雙重體促使世界上的每一個參與經濟的國家都學習使用國際語言來最大限度的獲取其使用價值或者實現國際語言的價值。國際語言的無形力量是它部分的轉化成生產力,部分的轉化成產品的要素以及其獨特的生產和消費模式,推動或抑制經濟形態的演變。國際語言的有形力量和無形力量作用于具體到國家化的經濟,便成為現代經濟競爭力的新元素。國際語言掩蓋下的生產關系,生產力以及對經濟形態的演變的關系,值得經濟學家去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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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中國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影響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分析,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自然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2]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規律,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問題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影響。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分析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在此基礎上,列寧對“計劃經濟”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發展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常的、自覺保持的比例性也許確實是計劃性”[10]。這被認為是對“計劃經濟”經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它表明“計劃經濟”的內涵在本質上就是要經常的、自覺的保持社會各個生產部門發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計劃經濟工作問題上,列寧更是強調對計劃“應該根據實際經驗和更詳細的研究來修正它”,否則“我們就會盲目行動”[11]。他堅決反對用主觀計劃來代替實際工作,并且明確地告誡說:“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計劃=‘的空想’。不要追求這種空想”,如果把國家經濟計劃化了,“這是莫大的危險”[12]。這對我們重新認識和正確理解“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我們從經典作家對計劃經濟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們所主張的“計劃經濟”是建立在符合客觀實際,并且根據實際的變化不斷修正和完善的、科學意義上的計劃經濟,為的是達到合理、充分地調節社會經濟資源和發展社會經濟的目的。這表明,計劃經濟應該建立在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并且反映經濟規律的要求。因此“計劃經濟”是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要求,社會(國家)從具體情況出發,預先擬定經濟的發展方案,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修正,從而對社會經濟活動實行“自覺”的組織管理和調節,它是自覺運用經濟規律的主觀表達形式。這就不難看出,“計劃經濟”實際上就是依靠“社會的理智”通過事先的計劃對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計劃經濟”=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這應該是計劃經濟的本來含意。它與“市場經濟”一樣,既是一種經濟制度,又表現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和自發的“市場經濟’制度相對立,是自覺地按經濟規律組織和管理社會經濟活動的表現形式;作為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它表現為一只“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的調節和控制,以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開發和利用。
內容提要:當我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現了一種全盤否定“計劃經濟”的思潮。究竟應該如何認識“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這是一個經濟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理論問題。本文從歷史的角度論證了二者是“主客觀”之間的關系,他們既存在著誰是第一性的問題,也存在著同一性的問題。科學意義上的計劃經濟應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結果,這是計劃經濟思想的本意。所謂“宏觀調控”實質上就是計劃經濟的表現形式。
關鍵詞:商品經濟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宏觀調控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討論和探索,終于確定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模式。這無疑是對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的重大突破,也是對政治經濟學的重要貢獻。然而,伴隨著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現了另一種思想傾向,即全盤、徹底地否定“計劃經濟”,一時間對“計劃經濟”的口誅筆伐鋪天蓋地,使國人誤認為我國改革開放以前經濟發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計劃經濟”造成的,大有“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發達不起來的“萬惡之源”之勢。結果是使“計劃經濟”聲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計劃經濟”還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才是解決我國經濟發展的靈丹妙藥,才是中國的最終出路。有人甚至公開講:“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是上個世紀影響最深的一場“國際馬拉松大賽”,其結果是經過70多年的激烈較量,以“計劃經濟”的失敗而告終。對此,筆者以為:這種認識如果不是無知的話,就是與當初我們全盤、徹底地否定社會主義存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一樣,犯了同等程度的錯誤。為了澄清這些思想上的迷誤,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來考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問題,以使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過程中,避免犯過去同樣的教條主義錯誤,同時也使我們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這就是撰寫本文的宗旨。
一、市場經濟的歷史演進及其本質屬性
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對“市場經濟”存在著多種解釋,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社會資源配置的一種形式,這是主流認識;另一類是把其看成為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了的一種經濟運行形式。實際上這兩種解釋有內通之處。國外對“市場經濟”的解釋大體也有兩種: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市場對商品生產實行調節的一種方式,也是個資源配置問題,另一種是把市場經濟看成是一種經濟制度而等同于資本主義經濟,成為資本主義的同義語,這是主流觀點。
究竟應該如何認識“市場經濟”及其本質屬性呢?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表達了一種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們深思,這就是:“對人類生活形式的思索,從而對它的科學分析,總是采取同實際發展相反的道路。這種思索是從事后開始的,就是說,是從發展過程的完成的結果開始的。”[1]因此,只有通過對歷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們對所研究的對象認識得更加清楚。
自從人類誕生以后,就產生了人與自然界的物質變換關系問題。這一關系的實質內容就是: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不斷地向自然界“宣戰”,通過勞動利用和改造自然資源以滿足自己不斷增長的多方面需要。這就是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這種經濟活動要采取什么形式進行,不少思想家和經濟學家都進行過考察和研究,而馬克思的論述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闡述到:“人的依賴關系(起初完全是自發的),是最初的社會形態,在這種形態下,人的生產能力只是在狹窄的范圍內和孤立的地點上發展著。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是第二大形態,在這種形態下,才形成普遍的社會物質變換,全面的關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體系。建立在個人全面發展和他們共同的社會生產能力成為他們的社會財富這一基礎上的自由個性,是第三個階段。第二階段為第三個階段創造條件。因此,家長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狀態隨著商業、奢侈、貨幣、交換價值的發展而沒落下去,現代社會則隨著這些東西一道發展起來。”[2]這段論述科學地揭示了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軌跡:自然經濟—商品經濟—產品經濟三個歷史階段。它們并不是可以任意選擇的,而是取決于人類對自然界的認識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當生產力的發展十分低下時,人類只能依靠“人的依賴關系”來戰勝自然,滿足自身的需要,這就是人與自然之間的“自然經濟”時期;當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社會分工,同時伴隨勞動成果有了剩余而產生私有制以后,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關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人的獨立性”形式上,即人們通過“商品交換”的形式來實現滿足自身的需要,隨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形式也就進入了“商品經濟”發展時期;當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使社會財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勞動將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隨之消亡,個人得到全面發展,那時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就不需要通過“交換”的形式來實現,也就不需要“價值”插手其間,而是以“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從而進入“產品經濟”的發展階段。
可見,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發展是一個客觀的“自然歷史過程”,每一階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形態。正如馬克思當年批判蒲魯東時指出的:“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活動的產物。人們能否自由選擇某一社會形式呢?決不能。在人們的生產力發展的一定狀況下,就會有一定的交換(commerce)和消費形式。”因此,“人們借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3]
對“產品經濟”形態的認識雖然并不是本文論述的主題,但有必要在這里順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發展階段,或者說“是不可實現的理想模式”,而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這可從三個方面證明:第一,在歷史上它是在對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批判的基礎上,作為商品經濟的否定形式而提出來的,并且由空想社會主義者們以試驗的方式實行過。雖然最終失敗了,但失敗的原因并非“產品經濟”形式本身的錯誤,而是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還沒有達到可以否定“商品經濟”的程度;第二,當代世界某些發達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踐足以證明,它們所實行的大量“福利”經濟政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體現出“產品經濟”形態的痕跡;第三,如果從分配的角度運用抽象法,來考察一個家庭內部的經濟活動(不考慮它與外部的經濟聯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說明:當其收入水平較低時,父母要以計量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消費品分配。而當收入水平較高以后,因為消費品的種類和數量可以得到不斷補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計量的方式進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來滿足家庭成員的需求。這一點已為我國改革開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證實。以小喻大,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商品經濟”形態的發展終將被“產品經濟”形態所代替,這在人類社會經濟形態發展史上只是個時間問題。
社會客觀經濟形態發展的每一個歷史階段,都有一個由產生到成熟、由初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因而會體現出不同發展時期的階段性。“商品經濟”形式的發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紀的結束和資本主義社會的確立為標界,大體可分為前后兩個階段。前一階段是“簡單商品經濟”時期,后一階段為“復雜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發展時期。“簡單商品經濟”也稱為“小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產生和培育時期,它的交換是以直接獲得所需要的使用價值為目的,是作為“自然經濟”的一種補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自然經濟”的夾縫之中,處于從屬地位,“就象伊壁鳩魯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猶太人只存在于波蘭社會的縫隙中一樣”[4]。“復雜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的成熟和發展時期,這時的商品生產和交換不再以獲取使用價值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為直接目的,并且成為社會居主導地位的經濟形式。“市場”已成為社會經濟活動的樞紐和中心環節,是商品經濟發展到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紀末,開始有學者把這種“復雜商品經濟”稱之為“市場經濟”。可見,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發達起來以后的一種成熟表現形式。圖示如下:
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認識:第一,“商品經濟”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的基礎在生產力方面乃是社會分工引起的勞動社會化,在生產關系方面則是生產資料歸不同的經濟主體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會生產方式發展到一定歷史時期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所出現的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商品經濟是一種“自發”產生的社會經濟制度。第二,“市場經濟”在本質上就是商品經濟,是商品經濟形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它以“市場”為核心、以市場機制為紐帶來構建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系統,通過市場把社會各個經濟主體緊密地聯系起來,形成一個網絡結構。因此,一方面“市場經濟”是商品經濟這種社會經濟活動組織形式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具體表現,也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經濟制度;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也是社會經濟系統的一種運行機制,它依靠市場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所形成的市場機制,來推動社會經濟活動的運轉,從而形成由市場為導向的資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市場經濟”是以商品生產和交換為網絡結構的社會經濟活動系統。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設置,也是一種經濟運行機制。作為經濟制度,它是人類社會經濟活動形式在商品經濟階段成熟起來以后的表現形式;作為經濟運行機制,它表明“市場”成為商品經濟運行的樞紐,是通過市場要素自發的有機運轉進行資源配置的方式,表現為一只“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作用。不過,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聯系,一定的經濟制度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運行機制。因此,兩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賴于人的主觀意志而存在的客觀經濟形式。對于客觀經濟形式,人們不能任意選擇或否定,只能根據“現有的生產力所決定和所允許的范圍之內”去認識它,揭示它的內在規律,并運用這些規律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二、“計劃經濟”的產生及其本質屬性
一種思想的出現,總是與客觀事物的產生和發展相伴隨,因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5]“計劃經濟”同樣如此,它絕不是憑空想象或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發展的過程中,針對這種生產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資本主義(早期)市場經濟“自發”運行所帶來的問題和困難而產生的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自覺”組織的思想。最初它萌發于16世紀產生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那里。例如: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一書中,在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進行深刻批判的基礎上,論述了未來理想社會的生產狀況是由社會領導機構根據“估定”的社會需要量進行生產,并且根據不同地區對某種產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濟虛”地進行調節來滿足各地的消費需求[6]。這說明莫爾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計劃地組織社會經濟活動的思想萌芽。這一思想在康帕內拉的《太陽城》和摩萊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發揮。到18世紀,法國的巴貝夫對未來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思想則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們未來的制度將使一切都按計劃來進行”,因而社會中“不再有盲目經營的危險,不再有任意生產或生產過剩的危險”,并且論述了社會對勞動投入的有計劃調節[7]。19世紀的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根據資本主義生產的社會化和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深化,不但繼承和發展了這種“計劃經濟”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們所設計的實業制度中,第一次把“計劃經濟”作為一種經濟制度來設置,并且對計劃的制定、審查和實施過程進行了具體闡述。當然,這時的計劃經濟思想還不是建立在科學理論的基礎上,帶有很強的主觀理想主義色彩。但是,它對后人認識社會經濟活動并“自覺”進行組織的問題無疑產生了重要影響。
馬克思恩格斯運用他們所創立的辯證唯物主義理論,從分析和揭示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規律出發,批判地繼承空想社會主義關于有計劃發展社會經濟的思想,建立了科學的計劃經濟理論,并且把它與未來社會聯系起來,指出這是未來社會經濟形式的重要特征。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種不同的需要量相適應的產量,就要付出各種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會總勞動量。這種按一定比例分配社會勞動的必要性,決不可能被社會生產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變的只是它的表現方式,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規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能夠發生變化的,只是這些規律借以實現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達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生產資料終將由社會占有,而那時“社會生產內部的無政府狀態,將為有計劃的自覺的組織所代替”,并且比喻說:“社會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樣,在我們還沒有認識和考慮到它們的時候,起著盲目的、強制的和破壞的作用。但是,一旦我們認識了它們,理解了它們的活動、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們越來越服從我們的意志并利用它們來達到我們的目的,就完全取決于我們了。這一點特別適用于今天的強大的生產力。……。當人們按照今天的生產力終于被認識了的本性來對待這種生產力的時候,社會的生產無政府狀態就讓位于按照社會總體和每個成員的需要對生產進行的社會的有計劃的調節。”[9]從他們論述中可以看出三點:第一,社會經濟活動是有規律的,它與自然規律一樣,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第二,雖然社會經濟規律是客觀存在,但人們可以認識它,自覺地利用它來人類服務;第三,當人們自覺地利用認識了的經濟規律來從事社會經濟活動時,就是計劃經濟形式。雖然他們在這里并沒有使用“計劃經濟”概念,但已包含這一思想,“計劃調節”就是“計劃經濟”的具體表現形式。據此可知,馬克思恩格斯的“計劃經濟”是主觀與客觀相結合的一種經濟形式。
在此基礎上,列寧對“計劃經濟”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發展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經常的、自覺保持的比例性也許確實是計劃性”[10]。這被認為是對“計劃經濟”經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們深思,它表明“計劃經濟”的內涵在本質上就是要經常的、自覺的保持社會各個生產部門發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計劃經濟工作問題上,列寧更是強調對計劃“應該根據實際經驗和更詳細的研究來修正它”,否則“我們就會盲目行動”[11]。他堅決反對用主觀計劃來代替實際工作,并且明確地告誡說:“完整的、無所不包的、真正的計劃=‘的空想’。不要追求這種空想”,如果把國家經濟計劃化了,“這是莫大的危險”[12]。這對我們重新認識和正確理解“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導意義。
對金融市場的概念,理論界的認識至今仍不統一.一種說法是:“金融市場就是資金融通的場所”;另一種說法:金融市場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互相接觸,各種金融工具自由買賣的場所;再有一種說法是:“金融市場就是指直接融資的那部分融資活動”.顯然,第一,二種說法強調了市場的“空間位置”的重要,認為金融市場必須是有形的,忽視了無形市場的存在。第三種觀點也過于片面,把金融市場僅僅局限在直接融資范圍內,實際上是對金融市場的狹隘理解.我以為:“金融市場是社會資金融通渠道、融通方式和融通手段的集合”。既有直接融資,也有間接融資,既有縱向融通,也有橫向融通,既包括銀行體系內的,也包括銀行與企業單位以及企業單位、個人之間的融通,既有一級市場,也有二級市場.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的媒介和手段,有無固定的場所并不是問題的實質和關鍵。
我們知道,金融市場是一個大的系統,就狹義的金融市場來說,是指金融工具自由買賣的場所,就廣義的金融市場而言,則既包括直接金融交易,也包括間接金融交易,研究金融市場問題應當從廣義金融市場的概念出發,現在把資金市場與金融市場兩個概念等同運用的做法是值得討論的,因為資金市場和金融市場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金市場只是金融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我們把目標定為開放資金市場的話,那無疑是不自覺地把我們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都限定在一個狹小的圈子里了,這不利于商品經濟發展.因此,我覺得還是提開放金融市場為好,本文涉及的金融市場都是指廣義的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的.在產品經濟條件下,由于生產、流通的計劃性,資金也是計劃分配的,勿需金融市場的調節,而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只有通過以市場為媒介的交換,才能實現生產要素的結合,作為商品經濟油的資金,也必然通過市場的融通米調佑生產和流通,但是有商品經濟不一定就有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與信用經濟相適應.一方面,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豁要信用的幫助,要求建立金融市場,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形成也有賴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二者互相依較,相輔相成.
我國目前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既然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那么,商品經濟的特點、矛盾及規律就要起作用,就需要建立金融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提出了開放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的必要性.
二、我國金勝市場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市場目前是很不完備的,除了傳統的銀行信用間接融資外,今年以來又先后在沈陽、上海、武漢、西安等城市建立了金融市場,但是僅僅局限于同業拆借業務和票據承兌業務,發展很慢,而且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歸納起來大致由以下原因所致:
(l)傳統觀念的影響,沒有投資欲望和價值觀念.
(2)人們對金融市場知識的貧乏.據了解有的企業財務人員不懂得票據貼現是怎么回事,竟拿粉貨款申請書到銀行要求貼現.
(3)價格體系的不合理,不能給投資者帶來準確及時的投資信息,資金得不到合理流動。
(4)市場體系不兄善.由于技術市場和勞務市場的步履艱難,信息市場滯后軟弱,作為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一一金融市場是很難有特殊表現的.
(5)專業銀行沒有企業化,信貸資金尚有供給制,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尚不發達,信用工具缺乏.現有證券的不流通.
(6)金融立法、章程殘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據此,我認為,我國近期內還不宜全面開放金融市場,有條件的中心城市可以逐步開放以摸索經驗,而更多的地方還需要創造條件。
三、開放金勝市場搖要實現十一個轉化
(一)觀念的現代化
中國受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思想的影響,加上建國后JL十年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供給制、大鍋飯,養成了一種安于現狀、不求進取、害伯竟爭的習慣“重義輕利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創業精神,沒有價值觀念,沒有效益觀念,把商品經濟、貨幣視為產生資本主義的溫床.這種傳統的觀念阻礙了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也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因此,要實現經濟的高速增長,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首先要實現人的觀念的現代化,建立起社會主義的價值觀、效益觀,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做好思想準備.
(二)資金商品化
我們知道,只有成為商品的東西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買賣,資金也是如此,要開放金融市場,買賣證券,在資金商品化之前是做不到的.在現行體制下,由于封閉式的資金供給制仍未擺脫,資金沒有實現商品化,或者退一步說,資金的商品化程度不高;專業銀行的條條,資金的縱向分配和供應,形成獨立單干的工作作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僅僅局限在某一領城內部,還不能把資金當作自己的財富來運用.從企業來講,不僅經營管理水平低,資金商.昂化意識更低.資金浪費嚴重,影響了微觀經濟的搞活.因此,只有實現資金的商品化,使專業銀行、企業都能夠把自己擁有的資金當作商品、財富來運用,才有利于專業銀行之間,企業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相互融通資金,資金商品化程度,決定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我們應當創造條件,加速資金的商品化.
(三)專業銀行企業化
從理論上講,專業銀行應該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實體之一,沒有專業銀行的企業化,就沒有資金的商品化.因此,要開放金融市場,專業銀行企業化是必需的.只有這樣,專業銀行才具有獨立、自主地運用資金的能力,才能把它擁有的信貸資金作為商品來運用,實行嚴格地資產負債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平衡.當中央銀行切斷資金來源時,專業銀行為保證盈利,就會在市場上尋找來源,實現資金的融通.可以說,專業銀行企業化,是專業銀行得以進入金融市場的根本保證.
(四)金融機構多元化
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和調節者。在國外,凡是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其金融機構都是種類繁多、五花八門的.相比之下,我國金融機構仍然是少而不發達,而且在現有機構中,除信用合作社是集體性質外,其余均為國家所有,四大專業銀行條條分割,各自為政,垂直領導,具有強有力的自我控制系統,名為專業銀行,實為中央銀行以外的“中央銀行”.幾家專業銀行實行“寡頭壟斷”、使銀行之間的競爭難于實現,也難于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缺少投資者,參與者和調節者,顯然就沒有活力.因此,我國要開放金融市場,就應當實現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可以考慮成立我國的地方銀行,擴大集體金融機構隊伍,允許私人辦金融機構,從而使國家、集體、私人、中頭,地方的各種金融機構渾然一體,共同參與和調節金融市場.
(五)信用工具證券化
信用工具證券化,是商品經擠發展的必然.但我國目前不僅信用工具少,而且沒有證券化,銀行內部使用的存款單、貸款單、結算憑證以及企業使用的支票,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一些商業票據,都是禁止流通的,信用工具的不流通阻礙了金融市場的建立,加之在當前信用工具中,國庫券由于期限太長,行政派購,失去了信用證券對購買者的吸引力,股票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不僅保利,而且還保本保息,違反了股票發行原則.一、金觸市場及其客觀基礎
對金融市場的概念,理論界的認識至今仍不統一.一種說法是:“金融市場就是資金融通的場所”;另一種說法:金融市場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互相接觸,各種金融工具自由買賣的場所;再有一種說法是:“金融市場就是指直接融資的那部分融資活動”.顯然,第一,二種說法強調了市場的“空間位置”的重要,認為金融市場必須是有形的,忽視了無形市場的存在。第三種觀點也過于片面,把金融市場僅僅局限在直接融資范圍內,實際上是對金融市場的狹隘理解.我以為:“金融市場是社會資金融通渠道、融通方式和融通手段的集合”。既有直接融資,也有間接融資,既有縱向融通,也有橫向融通,既包括銀行體系內的,也包括銀行與企業單位以及企業單位、個人之間的融通,既有一級市場,也有二級市場.金融市場作為資金融通的媒介和手段,有無固定的場所并不是問題的實質和關鍵。
我們知道,金融市場是一個大的系統,就狹義的金融市場來說,是指金融工具自由買賣的場所,就廣義的金融市場而言,則既包括直接金融交易,也包括間接金融交易,研究金融市場問題應當從廣義金融市場的概念出發,現在把資金市場與金融市場兩個概念等同運用的做法是值得討論的,因為資金市場和金融市場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資金市場只是金融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我們把目標定為開放資金市場的話,那無疑是不自覺地把我們的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都限定在一個狹小的圈子里了,這不利于商品經濟發展.因此,我覺得還是提開放金融市場為好,本文涉及的金融市場都是指廣義的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作為一個經濟范疇是與商品經濟相聯系的.在產品經濟條件下,由于生產、流通的計劃性,資金也是計劃分配的,勿需金融市場的調節,而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只有通過以市場為媒介的交換,才能實現生產要素的結合,作為商品經濟油的資金,也必然通過市場的融通米調佑生產和流通,但是有商品經濟不一定就有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與信用經濟相適應.一方面,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豁要信用的幫助,要求建立金融市場,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形成也有賴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二者互相依較,相輔相成.
我國目前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既然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那么,商品經濟的特點、矛盾及規律就要起作用,就需要建立金融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提出了開放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的必要性.
二、我國金勝市場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市場目前是很不完備的,除了傳統的銀行信用間接融資外,今年以來又先后在沈陽、上海、武漢、西安等城市建立了金融市場,但是僅僅局限于同業拆借業務和票據承兌業務,發展很慢,而且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歸納起來大致由以下原因所致:
(l)傳統觀念的影響,沒有投資欲望和價值觀念.
(2)人們對金融市場知識的貧乏.據了解有的企業財務人員不懂得票據貼現是怎么回事,竟拿粉貨款申請書到銀行要求貼現.
(3)價格體系的不合理,不能給投資者帶來準確及時的投資信息,資金得不到合理流動。
(4)市場體系不兄善.由于技術市場和勞務市場的步履艱難,信息市場滯后軟弱,作為市場體系的一部分一一金融市場是很難有特殊表現的.
(5)專業銀行沒有企業化,信貸資金尚有供給制,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尚不發達,信用工具缺乏.現有證券的不流通.
(6)金融立法、章程殘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據此,我認為,我國近期內還不宜全面開放金融市場,有條件的中心城市可以逐步開放以摸索經驗,而更多的地方還需要創造條件。
三、開放金勝市場搖要實現十一個轉化
(一)觀念的現代化
中國受幾千年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思想的影響,加上建國后JL十年的高度集中統一的供給制、大鍋飯,養成了一種安于現狀、不求進取、害伯竟爭的習慣“重義輕利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創業精神,沒有價值觀念,沒有效益觀念,把商品經濟、貨幣視為產生資本主義的溫床.這種傳統的觀念阻礙了我國經濟建設的發展,也阻礙了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因此,要實現經濟的高速增長,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首先要實現人的觀念的現代化,建立起社會主義的價值觀、效益觀,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做好思想準備.
(二)資金商品化
我們知道,只有成為商品的東西才能在市場上進行交易、買賣,資金也是如此,要開放金融市場,買賣證券,在資金商品化之前是做不到的.在現行體制下,由于封閉式的資金供給制仍未擺脫,資金沒有實現商品化,或者退一步說,資金的商品化程度不高;專業銀行的條條,資金的縱向分配和供應,形成獨立單干的工作作風,業務經營、資金運用僅僅局限在某一領城內部,還不能把資金當作自己的財富來運用.從企業來講,不僅經營管理水平低,資金商.昂化意識更低.資金浪費嚴重,影響了微觀經濟的搞活.因此,只有實現資金的商品化,使專業銀行、企業都能夠把自己擁有的資金當作商品、財富來運用,才有利于專業銀行之間,企業之間,銀行與企業之間相互融通資金,資金商品化程度,決定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我們應當創造條件,加速資金的商品化.
(三)專業銀行企業化
從理論上講,專業銀行應該是金融市場的重要實體之一,沒有專業銀行的企業化,就沒有資金的商品化.因此,要開放金融市場,專業銀行企業化是必需的.只有這樣,專業銀行才具有獨立、自主地運用資金的能力,才能把它擁有的信貸資金作為商品來運用,實行嚴格地資產負債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我平衡.當中央銀行切斷資金來源時,專業銀行為保證盈利,就會在市場上尋找來源,實現資金的融通.可以說,專業銀行企業化,是專業銀行得以進入金融市場的根本保證.
(四)金融機構多元化
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的主要參與者和調節者。在國外,凡是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其金融機構都是種類繁多、五花八門的.相比之下,我國金融機構仍然是少而不發達,而且在現有機構中,除信用合作社是集體性質外,其余均為國家所有,四大專業銀行條條分割,各自為政,垂直領導,具有強有力的自我控制系統,名為專業銀行,實為中央銀行以外的“中央銀行”.幾家專業銀行實行“寡頭壟斷”、使銀行之間的競爭難于實現,也難于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缺少投資者,參與者和調節者,顯然就沒有活力.因此,我國要開放金融市場,就應當實現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可以考慮成立我國的地方銀行,擴大集體金融機構隊伍,允許私人辦金融機構,從而使國家、集體、私人、中頭,地方的各種金融機構渾然一體,共同參與和調節金融市場.
(五)信用工具證券化
信用工具證券化,是商品經擠發展的必然.但我國目前不僅信用工具少,而且沒有證券化,銀行內部使用的存款單、貸款單、結算憑證以及企業使用的支票,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一些商業票據,都是禁止流通的,信用工具的不流通阻礙了金融市場的建立,加之在當前信用工具中,國庫券由于期限太長,行政派購,失去了信用證券對購買者的吸引力,股票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不僅保利,而且還保本保息,違反了股票發行原則.證券化的信用與銀行信用的最大區別是:證券信用條件下的信用工具是流通的,它是一種買賣關系,而銀行信用條件下,信用工具是不流通的,只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信用工具證券化有利于投資者有選擇性的進行投資決策,便于投資者掌握其資產的流動性和變現能力,從而在投資中獲得利益,而資金的需求者則能通過發行債券、股票來擴充其自有資本.同時,在證券信用條件下,銀行信用依然存在并支持證券信用的發展,實現信用工具的證券化以后,就可以通過有價證券的自由買賣來融通資金,從而金融市場也就順之而開放了.
(六)信用形式的多樣化
信用形式的發達程度與金融市場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信用形式的多樣化,才能帶來信用工具的多樣化,有了大量的信用工具,才會要求為其流通、買賣提供便利的場所,金融市場才能開放,從我國的情況來看,1979年以來,的確出現了‘多種’信用形式,但這些信用形式還是很不活躍的,從商業信用來看,許多信用不是真正地融資而是相互推銷積壓產品,而且巳有的商業信用多以口頭或掛帳形式出現,沒有實現商業信用的票據化,從國家信用來看,只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減輕銀行負擔發行俊券,且規模很小,加上這種信用形式本身還很不完善.諸如:行政派購,期限太長,不能轉讓流通等等,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在人們心中的威信.近幾年,民間集資,股份集資,聯營,合營等形式的信用相繼出現,但只是初具規模.因此,要開放我國的金融市場,除了繼續完善上述信用形式外,還應該發展多種信用形式,如消費信用、股份信用、租賃、信托、保險和國際信用等.
(七)資金價格的合理化
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利息表現為資金的價格,金融市場的開放,必須要有形成合理資金價格的有利條件,目前,我國價格體系的各種關系尚未理順,價格扭曲,機制失靈,影響了資金的合理流動,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利率比同業拆借利率還低,使得專業銀行之間不愿相互拆借,而是更大地依賴于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為此,必須使我國資金價格合理化,形成我國市場利率與公定利率相結合的利率體系,市場利率可以放開,允許借貸雙方自由競爭,隨行就市,中央銀行只掌握公定利率即基準利率,從而影響市場利息水平,只有這樣,金融市場才會在一個良好的價格環境中開放.
(八)管理手段的法律化
開放金融市場,允許證券買賣,如果管理跟不上,必然帶來投機活動.而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正規的金融法規,以致于資金活動過程中出現的經濟糾紛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管理,應該建立銀行法、企業破產法、公司法、股票法、債券法和證券發行、交易管理條例,使金融市場的控制調節與宏觀經濟的調節相一致.
(九)金融信息傳遞工具的科學化
金融市場的開放,需要有先進的通訊設備和龐大的信息網絡為其服務,以保證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中,除少數大城市具有比較先進的通訊設備外,其他大部分銀行都只能靠郵政來傳遞信息,難以適應金融市場的需要.為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先進的通訊技術要逐步引入金融領域,計算機、電傳、電報等信息處理方法都應當廣泛采用,有了這樣的基礎條件,必然能適應金融市場的要求,靈敬及時地融通資金.
(十)中央銀行調控體系的完善化
金融市場是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節和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是,金融市場的開放要建立在中央銀行制度比較發達、控制能力較強的基礎之上.我國目前中央銀行制度建立不久,各種調控手段尚不完備,也不配套,中央銀行本身的力且也很脆弱,倘若全面開放金融市場,中央銀行是很難駕馭得住的,我的想法是,目前中央銀行應著力應用存款準備金制度和再貸款利率這樣二個工具,來控制專業銀行的信貸規模,在這個過程中,研究完善中央銀行的調節手段,在增強中央銀行自身能力的基礎上開放金融市場,并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貫徹緊縮和松動銀根的貨幣政策,調節貨幣供給.
(十一)專業人才的優質化
【關鍵詞】票據; 票據無因性; 票據流通; 立法完善。
票據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而發達。票據、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稱為市場經濟的三大基本工具。盡管當今電子商務技術不斷創新,但仍然沒有任何一種商業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據。票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僅具有替代貨幣進行支付的功能,而且還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資功能等。票據在商品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均是以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基石。無因性是現代票據制度的靈魂。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對票據制度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普遍將票據無因性原則視為票據立法的基本原則。制定于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我國《票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關注到票據無因性原則。然而,特殊的立法環境下使這部法律在票據無因性原則的取舍上難免產生動搖。本文旨在通過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解析,指出我國《票據法》在票據無因性原則適用上的缺憾,并進一步提出相關的完善措施。
一、票據無因性的由來。
票據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它隨著商品經濟的逐漸繁榮而發展。同樣,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理論并不是從票據一產生就有的,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是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的。票據的無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換的內在需要,12、13 世紀,典型意義上的票據開始在貿易發達的意大利、法國誕生了,最早的現代意義票據產生于 12 世紀的意大利,當時,歐洲各國貿易發達,但是由于各國票制不統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產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體做法為貨幣兌換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現金,然后給對方一個目的地付款憑證,商人以此憑證向兌換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店支取現金,從而便利了交易。意大利、法國的商人發明了背書轉讓票據的方式。背書制度的確立在票據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它不僅是票據權利轉讓的一種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據的流通在技術上成為可能。但是,票據流通在具備了其技術基礎之后便面臨著這樣一個法律難題,即票據轉讓以后,其后手是否繼受前手關于票據權利的瑕疵。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債權受讓人須繼受債權轉讓人的權利瑕疵。依此辦理,隨著票據轉讓次數的增加,票據的支付風險逐漸加大,人們對支付手段或貿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據支付風險的加大無疑會阻滯貿易的進行。19 世紀以前,法國工業革命尚未充分進行,大規模的商品生產和交換很少出現,這種時候,票據關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響過大,制定于 1807 年的法國商法典的特點之一便是不承認票據關系的無因性。但隨著歐洲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業革命的完成,商品生產和交換大規模的進行,這時一樁交易往往涉及眾多的參與者,因而有必要將票據關系和基礎關系相分離,從而維護票據功能的實現。鑒于此,人們在票據支付的商事實踐中逐步達成共識,即票據轉讓后的善意后手,不接受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德國票據法于 1871 年公布實施,一些原來仿效法國票據法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時,以及拉丁美洲各國都紛紛棄之而采納票據無因性的德國法。就連法國自身后來也于 1935 年轉采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的規定,以適應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國際立法通例,票據的無因性制度得以確立。這使票據的信用從狹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間的信用擴大為社會信用,匯票、本票因可以背書轉讓而具有了流通性,進一步發展了票據作為社會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據無因性的含義。
票據的無因性,目前還沒有較為明確的定義,但各國學者對此多有論述。日本學者龍田節認為,票據上的債務是基于票據行為自身而發生和存在的,與作為票據授受原因的法律行為的存在或有效與否無任何關系,即使買賣契約無效或者被撤銷,由此產生的票據債務也不受影響。我國臺灣學者梁宇賢認為: “無因證券者,乃票據執票人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張享有證券商之權利之謂也。票據如已具備法定要件,其權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為發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問。”學者王小能認為: “所謂無因,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法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于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以上論述雖然表達方式不同,但并無實質性的差異。究其根本,票據的無因性不外乎兩種形式,一種是內在的無因性,另一種是外在的無因性。內在的無因性指的是票據關系的內容并不包含原因關系的具體內容,即票據上僅僅記載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或約定為意思表示的內容; 外在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即自行產生效力,而不問其基于的原因關系或基礎關系存在與否或是否有效。
我國票據理論認為,票據的無因性從來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其相對程度取決于一時、一地、一國的實際情況,取決于經濟發展的階段,取決于銀行的信譽狀況和其他票據當事人的信用程度。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票據的絕對無因性,必然事與愿違。因為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兩種不同的權利,基礎原因關系所生的抗辯僅應附隨于原因債權,但兩者的關系在直接當事人之間仍然是密切聯系的,即直接當事人之間不適用票據無因性,當他們之間的基礎關系無效時,票據關系也就無效了。
三、票據無因性的價值。
1、保障票據的流通性。
票據無因性對票據獨立性的確認實現了票據的信用性,提高了人們使用和接受票據的信心,從而加速了票據的融通,使票據表現出良好的流通性。美國學者諾頓認為,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中心議題。因此,保障票據的流通性就意味著捍衛票據的存在。
人們不應當顧慮堅持票據無因性會帶來更多的違法犯罪,從而有礙于票據的流通。事實上,作為設權證券的票據創設的是正當權利; 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實現的是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 作為完全有價證券的票據誰持有票據誰主張票據權利。可以說,票據關系與發行、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相分離,才真正實現了票據的獨立和流通; 有了票據的無因性,才使得票據在現代商業活動中表現出獨特的功能,同時也決定了票據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無可代替的。
2、促進市場經濟發展。
只有堅持票據無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據法,以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票據無因性是票據法律關系獲得獨立的前提,也是票據行為得以規范進行的基礎。在此條件下形成的票據法規范屬于一項重要的市場規制法,有利于保護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財產權利,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實施責任追究。而上述三者正是市場經濟的“三大法寶”,即市場經濟的三個先決條件( 一說利益的驅動、法治與公正) 。需要指出,經濟法的市場規制法與民商法有關合同的規定等在著眼點和立足點上是不同的,前者更多使用強制性規范,后者任意性規范偏多,亦即前者的公法因素多于后者,此種情形下“量變引起質變”的后果,使票據法成為與民商法分離的經濟法當無疑問。
此外,票據的功能包括匯兌、支付、結算、融資、信用等,能夠強有力地為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注入活力,架起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互通有無的橋梁,從而促進市場經濟建設,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四、我國票據無因性原則的現狀及完善措施。
1、學界對票據無因性原則的觀點。
我國學者普遍承認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但對其內涵卻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稱為票據行為絕對無因性學說,以王小能教授等為代表。認為票據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礎原因關系影響,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直接當事人之間亦應主張票據關系有效。不過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據權利,還取決于其取得票據時的行為和主觀心態如何。另一種是票據行為相對無因性學說,以謝懷栻先生等為代表。認為無因性原則有例外,即在直接當事人之間,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書人和被背書人之間的票據關系取決于基礎關系,如果他們之間的基礎關系無效,則票據關系亦無效。
2、我國現行《票據法》關于票據無因性的立法缺憾。
1995 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這部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已經充分關注到了票據無因性原則,并在相關規則中予以體現。但是,由于當時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市場誠實信用程度較低,欺詐行為較多,使這部法律在票據無因性原則的采納上處于一種謹慎和不確定的立場,《票據法》第 10 條第 1款規定: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第 21 條規定: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第 74 條規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這些條文在簽發票據、取得票據、轉讓票據等問題上十分強調原因關系,是對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違反,會降價票據的信用程度,進而阻礙票據的流通。
3、關于完善我國票據立法的建議。
正如前文所述,我國現今的《票據法》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發展,甚至會對經濟發展造成阻礙,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的完善我國相關票據法律制度。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我國《票據法》進行修訂。首先,在《票據法》中明確規定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將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不加區分的立法模式已嚴重阻礙了票據市場的發展,與國內經濟形勢不相適應,票據市場的迅猛發展和票據應用范圍的日益廣泛要求立法盡快確立無因性原則,堅持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關系的分離,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沒有原因關系或原因關系無效為理由對抗善意持票人。同時,廢止《票據法》中與票據行為無因性相違背的條款,增加和修改《票據法》
的具體條款,在《票據法》中體現相對堅持票據無因性原則理念,并將票據行為無因性原則的例外情況在《票據法》中明確規定,在堅守票據無因性的基礎地位,同時采取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立場,給票據“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間,力爭做到不僅維護票據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據權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結語。
票據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而發達。盡管當今電子商務技術不斷創新,但仍然沒有任何一種商業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據。票據在商品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均是以票據無因性原則作為基石。無因性是現代票據制度的靈魂。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對票據制度進行立法的過程中,普遍將票據無因性原則視為票據立法的基本原則。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們緊緊抓住票據法中票據無因性這根“紅線”,結合我國票據司法實踐進行認真細致的理論思考,并對我國《票據法》進行適時修訂,一部適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票據法》必將成為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一把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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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夷堅志;女性;商業活動
《夷堅志》,宋代志怪筆記小說集,南宋洪邁著。其取材繁雜,既有鬼怪靈異,又有民間風俗,可以說是一部宋代的百科全書,對研究宋代的社會生活具有極高的史料價值。因此,研究《夷堅志》透析宋代生活的論著也很多,本文僅從女性在商業活動中的狀況分析,通過對宋代女性商業活動的分析來體現宋代女性的社會地位。
一、女性從商的具體體現
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商業內容擴大,商業體系日臻成熟。商品的流通種類不斷增加,從商品流通和商品銷售過程看,流通性商業、批發性商業和零售性商業相互配合,使城市的商業形成較為完整的體系。從《夷堅志》所記載的內容中看,女性主要參與零售性商業活動比較多,但也有女性從事流通性商業或批發性商業活動的記載。女性從事商業活動也主要集中在餐飲業、旅館業、農畜養殖和娛樂服務業等行業。
1、餐飲業
宋代經濟的發達,商品經濟繁榮,使人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提高。例如《夷堅支甲》卷九《從四妻袁氏》》“好事口腹,多釀酒沽賣,包鱉繪鯉,朝暮飫食”,可見富裕市民對飲食質量的要求。《夷堅支癸》卷四《洞口先生》“舊所得錢,悉為酒肉之姿”,又體現了平民對美食的喜好和追求。從事飲食業雖然被男性占據主導位置,在宋代商品經濟發達的條件下,一些由男性主導的工作也有女性參與,并在經營中獲得成功。宋代餐飲業主要包括酒肆、茶肆和食店等。
(1)酒肆。中國自古就發明了釀酒的方法,飲酒的習慣由來已久。宋代商品經濟的繁榮,使重視功利的觀念盛行,酒肆也成為婦女謀生的方式。《夷堅志再補》“義婦復仇”的故事中“妻與婢寓鄂州,賣酒自給”,女子靠開酒肆來維持生活。除了開酒店外,女性也有自己釀酒的。如《夷堅志》吳六競渡故事中永年監兵的孀妻自己靠著釀酒供給街市酒店來生存的。宋代也有女性從事街頭叫賣的商業活動,如陸游的《入蜀記》中記載一個川東地區的老婦背著酒壇沿路叫賣。由此可見,在酒的制造和銷售的過程中,都有女性的參與。
(2)茶肆。宋代飲茶之風盛行,茶肆既是士人交際、會談的場所,也是平民商談貿易的地方。吳自牧的《夢梁錄》提到中內瓦王媽媽開的“一窟鬼茶坊”,就是士人約會朋友談詩作對的場所。對于生活困難的女性來說,開茶肆只是為了維持生存。因此,店面比較小,環境簡陋。在小說中也有很多老婦開茶肆的故事,例如西門慶與潘金蓮的牽線之人王婆,就是以開茶肆為生。由此可知,茶肆對于那種喪夫、或孤苦無依的女性來說,也是一個容易謀生的手段。
(3)食店。民以食為天,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得農作物商業化,與食品有關的產業也發展起來。宋人林栗對《周易》的解讀中“主饋食,婦人之職也。”所以,女性從事與廚房有關的事物比較多,做出好的食品有著先天的優勢。在宋代的文獻記載中,也有很多女性經營食店比較成功的故事。《夷堅志》中王八郎的妻子在離婚后,以做粥和餅等面食為生,等到女兒及笄,已經很富裕了。郭彖的《睽車志》中記載一個汴河岸邊的賣粥婦因為生活貧困,只能以擺攤的方式賣粥,用一個專門的桶盛放錢物,賣完后清點錢數。像這種擺攤的方式,經營規模小,盈利也不多,因此,以此為生的女性生活也較為困苦。
2、旅館業
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城市經濟發達,交通條件的改善,人口的流動性增強,帶動了旅館業的發展。經營旅店必須有一定的資本才行,因此女性經營旅店一般是同丈夫一起的。《夷堅志》中記載了不少農民離開家鄉在偏僻處開設旅店。其中就有一個浦城永豐村民夫妻合開旅店,妻子客人以謀財害命的故事。但也有女性獨自經營的旅店的事例。元祐末年,安豐縣“女”曹三香因為身患重病,生活沒有依靠,只能靠經營旅店為生。
3、農蓄養殖業
在商品經濟的沖擊下,農民為了適應市場需求,改種經濟作物或從事水果糧食的買賣。《夷堅志》中介紹湯七娘的身份時說道“湯七娘,本屠家女,亦宰牛”,可見女性也可以從事屠宰買賣。舒岳祥的《閬風集》提到一個住在深村里的老婦,因為種水稻收入少,放棄種植改為賣蔬菜。雖然賣蔬菜獲利不多,但是也能夠從街上買肉回家吃。《夷堅志》姜七家豬說道,姜七的祖母就是靠養母豬下小豬仔,然后賣小豬仔為生,建立起家業。
4、娛樂服務業
宋代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盛行,使得娛樂有關的產業也蓬勃發展。城市經濟的繁榮,酒店茶坊林立,對出賣才藝的女伎需求增多。除女伎外,還有一個特殊的群體就是妓,她們也是出身貧苦,為了維持大家庭,被迫淪落風塵。與服務業有關的產業在宋代種類比較多,例如乳母,女侍和產婆等等。《夷堅志支景》卷七“李氏乳媼”,建州豐國監李元佐家剛生了一個女兒,于是聘用民婦陳氏作為孩子的奶娘。
5、其它行業
除了上述行業外,女性還從事其它商業活動,如開藥店,磨鏡,賣花粉,剃頭和媒婆等。《夷堅志甲志》卷二十《一足婦人》中提到紹興十七年,泉州老婦人在街上賣藥,晚上搗藥,白天賣藥。《夷堅志丙志》卷九《鄭氏犬》提到樂平縣有個婦人是以賣花粉為生的。由此可見,女性從事商業活動在民間很普遍的現象。
二、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
1、生產力的發展決定生產方式的發展,宋代農業和手工業的進一步發展,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口大量激增以及較強的流動性,促進了商業的發展。農業生產效率的提供,使得農產品的數量增多,越來越多的剩余產品流向市場,這就促進了與農業有關的食品加工和農畜養殖業的發展。而女性這些方面具有先天的優勢,因此她們在商業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宋學對市民的影響較小,市民具有比較寬松的生活壞境。宋學在中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這些思想在當時并未應用于社會生活中。例如改嫁問題,并沒有向后代那么嚴苛,寡婦再嫁在宋代是很普遍的現象,這一方面與社會中的拜金主義有關,另一方面也顯示禮教對女性的束縛并沒有理學要求的那么嚴格。
3、被現實生活所迫。商品經濟的發展又使得宋代經濟生產方式有很大的變化,特別是對經濟利益的追求使得農業和手工業極大參與商業活動中。單純的農業生產獲利不如商品買賣獲利豐厚,大量人口的流動帶動一系列商業的興起。因此,為了維持家庭的生活,女性不得不從事一些商業活動來補貼家庭,甚至是靠這些商業活動來維持整個家庭的生活。《夷堅志》很多記載中都提到,女性因為家庭貧困,或喪夫喪子,年老無依,才經營一些小攤點或小買賣來維持自己的生活。
4、社會風氣的影響。宋代拜金主義和享樂之風盛行,娛樂休閑產業的興起需要大量的女性參與。另一方面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使得一些服務業參與商業活動中。禮教對人們的限制,使得許多女性從事醫藥工作,例如產婆之類的。女性的溫柔體貼成為出賣勞動力的一大優勢,“乳母”和“女侍”職業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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