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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職業教育;現狀;發展;對策
職業教育面臨的現狀:
一、生源危機
1.學生數量萎縮。近兩年“普高熱、中職冷”的“生源大戰”局面愈演愈烈。隨著學齡人口的變化,初中畢業生本就逐年減少,而在這種形勢下,“普高和高校”的擴招導向使得普職比例呈“普增職減”的趨勢。而今后幾年,職校招生數依然會持續下降。初中畢業生的銳減、普高的擴招、中職缺乏吸引力帶來的“招生難”,無疑給職業學校帶來巨大的生存危機。
2.學生狀態處于弱勢。由于當前社會普遍存在重學歷輕技能;重視普高,輕視職教的思想。人才價值觀嚴重錯位,使得家長普遍不愿意讓唯一的孩子到技校、中專、職高去學一技之長。許多家長寧愿繳納高額的費用削尖了腦袋也要把孩子硬塞進高中的隊伍,而絲毫不管不顧孩子是否適合普通高中的學習。這也充分反映出技能人才得不到應用的社會地位和價值回報,整個社會對于職業教育的認識嚴重不足。而淘汰分流機制下的職校考生分數偏低,比如,一些職業學校不得不錄取分數很低的學生,所謂的“二科生”(中考只用勉強考語文、數學),甚至頭腦有殘疾,根本不適合普通教育方式的學生等,統統都被職校“收編”;“考不上普高到職高”的無奈選擇,影響著學生的學習心理和人格發展。而把相當數量的不合格初中畢業生教成“學歷加證書”的合格職校生談何容易?“生源質量下降”是職教人的又一感嘆。
二、體系割裂
長期以來,職業教育作為一種后發的教育類型,在體系上尚不完善,在整個教育體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也不夠太清晰。
1.在層次上銜接不夠。過去一般認為,“職業教育”從層次上看主要是指職高、中專和技校等中等層次,高職對于大眾來說是陌生的。而且中高職在培養目標、課程、教學模式等方面也缺乏有機的銜接,盡管現在有些中職學校也開辦了高職,也還在探索高職教育。中職與普通高校的交叉銜接更是缺乏有效機制。 一旦進入中職,基本就斷了孩子們繼續深造的可能性,除了成教。
2.在類型上融通不夠。初三后分流的職教與普教相互分離、高中階段的職普二元并存,是我國中等職教模式的一大特色。職普相互融通和滲透是世界性的發展趨勢,綜合高中在國外是成功的模式,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取得經驗形成特色,當然目前教育系統已經在大力推行綜合高中,但其思維觀念的普及尚需一段時間。普通高中滲透職業技術教育也處于淺嘗實驗階段。
3.職業培訓在正規教育體系中沒有正式的地位。職業培訓是職業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更多地屬于非正規社會教育系統。但隨著職教事業的變化,成人的、非學歷的職業培訓也應成為中等職業學校的重要功能之一,原有的教育體系顯然具有局限性。
三、模式單一
盡管多年來職教取得很多經驗,但用它本應有的“多樣化”的內在特征來對照,依然帶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單一化”的痕跡。
1.辦學功能單一。幾乎所有的職教都離不開學歷教育、正規教育。而非學歷教育和非正規教育僅僅只是一種補充形式。
2.辦學體制單一。我們研究發現現有的職業教育由于走學歷教育的路線,因此僅有少量是民辦教育,其余均為公辦學校,有些民辦教育不得不掛靠公辦教育。與國家積極鼓勵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采取社會力量辦學的政策不相適應。
3.辦學形式單一。職業教育在國際上主要有三種模式:以學校為主的模式、以企業為主的模式、以企業和學校相結合的模式。我國近幾年雖也有“校企合作”的提法,但依然是比較典型的學校本位模式,企業和行業參與的力度和廣度不甚平衡,其中有認識問題、有政策問題、有企業的困難,但關鍵還是制度和機制問題。以學校為主的辦學模式,帶來的是資源和投入的客觀需要與實際供給不足的矛盾。中等職業教育原有的辦學條件和基礎普遍較差,加上這幾年招生規模持續擴大,辦學壓力加重,辦學投資力度遠遠跟不上職校規模的發展速度,使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沒有從本質上得到改善,很多職業學校不僅教學設備奇缺,就連實訓基地也大多名存實亡。一面是高額的經費投入所引起的世界銀行專家的質疑,一面又是依舊不足的經費投入導致職業教育質量效益的難以提高。
4.教學制度單一。學校系統的職業教育幾乎都是長學制,或是三年制,或是四年制。一些經濟和企業界人士認為,若單純從職業能力和崗前培訓的角度看,許多崗位職業(工種)根本不需要3、4年的培養;而為了一味的滿足技能高考的需求,本地教育系統近兩年居然“一刀切”的將中職教育模式單方面強行制定成2.5+0.5(即在校的理論學習時間為二年半,實習時間為半年)。另外,職業教育和培訓主要是面向企業行業,固定而不靈活的教學制度也不適應多變的市場需求。
四、管理多頭
在管理體制上,多頭分散的管理是我國職業教育的一大特色。表現為:
1.部門分權。職業教育分屬于教育部門、勞動部門、各行業部門多頭領導。同是職業教育還分普通中職,成人中職,技校等各種紛繁復雜的提法,讓人眼花繚亂,卻實在看不出其中有何種本質區別。
2.證書分管。教育部門發學歷證書,勞動部門發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術等級證,不同行業又有執業證、專業技術等級證,等等。―個中等職業學校或一位職校生要面對多種證書考試。
3.中職與高職分統。同是一類教育,同歸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卻按層次分割開來:中等職教歸職成教司(或處),高等職教歸高教司(處)。
4.職前與職后分離。職前教育主要是教育部門的事,職后的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多是勞動部門、人事部門、各行業、社會和個人的事。
總之,盡管職業教育很復雜,但多頭的、分散的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形成交叉、爭權、推委、扯皮、門戶之見等弊端。
五、質量遭非議
中等職教因為先天的不足(人、財、物、辦學思想等)和后天的不利因素(社會認識、用工政策、政府導向、自身條件)影響,導致它的社會吸引力和認可度都不是很高。據調查顯示:公眾對各級各類教育的滿意度狀況,中等職教的分值最低,質量評價不僅低于學前、普通中小學和高校,甚至不如民辦、私立學校及繼續教育。這種狀況需要客觀地分析,至少職業教育的復雜性增加了職業學校教育的難度。
第一,文化基礎課與專業技能課及實習的雙重要求,在有限的學時下很難把握比重適當(盡管教育部門有指導性的比例分配,但其中的科學性有待考證),二者的關系始終困擾著職校,各種說法此起彼伏,畸輕畸重在所難免。
第二,升學與就業兩個目標兩種標準,在有限的教學資源下如何兼顧,難免此消彼長。
第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同時獲得,孰輕孰重?道理上好說,實踐中談何容易!
第四,由于職校最近幾年盲目擴張,一哄而上熱門專業,并且出現了“無所不辦,無所不能辦,無所不敢辦”的可笑局面,造成了對口專業教師奇缺,于是趕鴨子上架,東“聘”西“借”,由于教育畢竟有自身的規律,教師培訓也有一定時間及過程,還有一些政策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教師隊伍中的“人才”型教師流失,還造成教師隊伍不穩定。教師隊伍中還出現了結構不合理、專業不對口,使得職業教育師資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第五,“雙師型”教師的需求與匱乏的矛盾。在職教形勢迷茫,理論和技能人才奇缺,人事制度、教師培訓機制和流動機制沒有健全的形勢下,如何擴充“雙師型”師資?
問題很多,但是不得不說,僅上述矛盾有些就是學校難以擺平的,需要靠外力來緩解。
針對上述客觀存在的問題,本人歸納出以下相應建議,以供參考:
1.要有效的整合資源,治理無序競爭。目前職業學校生源競爭非常激烈,本就生源有限,一些職業學校還在招生宣傳上夸大其詞,利用中介、回扣等其它手段拉生源,有些學校甚至借助國家助學金直接打出零學費的旗號,嚴重影響職業學校的正常招生秩序。因此,中等職業教育要振興,要發展,必須整合所有的職教資源,不分公辦的還是民辦的,無論是招生就業,還是升學,都要進行全部整合,組建職教集團,從招生、教學管理、就業分配等全方位進行資源整治,對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學校堅決實行關、停、并、轉,對現有的專業進行實用性的考察,包括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對不應由中等職業學校現有能力開辦的專業應及時下令停止該專業的招生,避免其誤導學生家長,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對相同的專業也應進行資源重組,避免學校間因利益驅使重復大量開辦相同的專業。造成每個學校都有這些專業,專業水平良莠不齊,卻都吃不飽的現象。提高綜合實力,為職業教育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2.辦學模式要轉變,并突出實用性。 職教資源整合后,要對這一地區的所有職業學校實行統籌管理,對待民辦職校也要一視同仁,并建立職業教育專項基金,幫助職校改善辦學設施,培訓職校教師。職業教育學校要走校企聯合的路子,推行企業訂單,學校下單,政府買單的人才訂單模式,增強學校的自身活力,職業教育還要從用人單位的立場出發,不能惟考試論,而應適應社會和專業發展的需求,在教育中突出職業性、專業性、實用性,才能實現技能人才的合理利用和順暢流通。職業教育才會得到全社會的重視和支持。
3.強化教學管理,提高社會認知度。 嚴格務實的管理,為學生創造優良的學習環境,也為學生的就業、升學提供良好的條件,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學校自身特點,積極進行教學改革,推進校企合作,改變傳統教學模式,讓企業直接參與學校招生,培養全過程,在培養目標、人才規格、專業設置、知識技能和教學評價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以就業為導向,采取靈活的學制和學習方式,可試行“學分制”,為不同學習水平者、半工半讀者、工學交替者分段完成學業創造條件。只要實現了“管理有方、教學有法、升學有門、就業有路”的辦學目標,就會得到社會的贊譽和肯定,就會改變學校上門求生源的尷尬局面。
另外要樹立職教在終身教育體系中的主干地位,特別是其重要的經濟地位,創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必須改變職教是“二流教育”的看法和做法。就業與再就業工程、促進農村城市化、可持續發展其實都離不開職業教育和培訓。要加強和引導輿論宣傳,要創造一個“重技術,重技藝”的社會氛圍,國外“博士可能失業,師傅永久吃香”的現象值得深思。就是我國也自古就有“荒年餓不死手藝人”的提法,但要提高教學質量,改變中職教育的教學體系,切切實實把學生培養成“手藝人”。只有把正確的認識與政策和制度一致起來,職教才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
4.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學校的經費投入分擔機制,和提高教師的待遇。職業教育硬件建設經費必須保證逐年增長,但其來源不僅僅依靠政府不斷提高的財政投入。校企合作的另外一個層面就是切實利用企業現有的設施設備,這不失為一種積極有效的方法,在有助于改善辦學條件的同時,也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浪費。提高教師待遇,有利于這支本來就不穩定的隊伍的持續發展。有利于職業教育的健康穩步的發展。
關鍵詞:單位累犯 現狀 探討 構想
一、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1979年舊刑法典對單位犯罪未作規定是基于我國當時經濟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企業發展不充分等原因,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單位的一些不法行為所體現出來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嚴重。①經過長時間的激烈爭論后,最終新刑法規定了單位能夠實施犯罪,能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相對于自然人犯罪,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并不夠健全成熟,尤其是近年來經濟犯罪活動的日益頻繁,以經濟犯罪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單位再次犯罪普遍增多這一社會現象,刑法仍處于模糊地帶。對于單位犯罪領域的一些問題,理論界爭議頗多,同時司法實務界基于上層立法的缺失,亦存在操作困難。
(一)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缺失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對自由市場的監管力度逐漸減弱,對各類單位組織的設置條件隨之放寬,各類法人、非法人性質的單位經濟實體的增多一方面活躍了中國市場,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本身就存在著許多的不完善,在利益心的驅使及法律法規的漏洞之下,單位犯罪如雨后春筍一樣,不斷涌現出來。諸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偷稅漏稅等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儼然已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鎖頸。從現行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條文設計來看,總則第30條和31條對單位犯罪作出了概括性規定,但要認定單位能否成為犯罪主體還必須有刑法分則的明確規定,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對于單位犯罪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也應更細致嚴謹。同時,由于刑法對犯罪單位的處罰僅規定了罰金這一附加刑,并未設置停業整頓、限制活動范圍、剝奪主體資格等縮小或徹底結束單位主體條件的刑罰種類,因此會導致有些單位執行完罰金刑后有可能不思悔改,憑借自身存續的財力及初次犯罪所獲的"經驗",又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棄我國法律之不顧。
既然自然人構成累犯就必須從重處罰,而作為刑法的另一類犯罪主體,單位不僅擁有比自然人更為雄厚的犯罪物質基礎,且其經程序化和系統化之后的犯罪意識和犯罪意志比自然人更加頑固和強烈,然而在遇到類似情形時卻因無法律依據而不能對其從重處罰,顯然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上層建筑只有適應并服務于經濟基礎,才能對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作為我國基本法之一的刑法,若對順應社會經濟生活日益頻繁顯現的單位再次犯罪現象熟視無睹,可謂刑法的一大遺憾。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強迫勞動罪",增加了單位也能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如今刑法中直接涉及單位犯罪的條文共有109條,單位能構成的犯罪達130種。可以預見,隨著經濟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單位犯罪領域的問題也將越來越多,相應的各項法律法規的配套措施也須逐漸完善。
(二)單位能否構成累犯的理論爭議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規定了累犯制度,且均采取了有效措施對累犯進行嚴厲制裁。有的國家刑法采取了不定期刑主義,有的國家刑法采取了加重處罰主義,有的國家采取了從重處罰主義。縱觀世界各國的刑法典,雖然多數國家都僅規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但也存在一些刑法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規定了類似單位累犯的制度。
國外許多國家稱"單位犯罪"為"法人犯罪",作為大陸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完整的法人犯罪制度的國家,其對法人累犯及其刑罰作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法國刑法典》以較大的篇幅全面規定了法人累犯制度,②又如1977年7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經濟違法法》也規定了法人累犯,同時還設置較特殊的責任人累犯制度。上述兩個國家對法人累犯的規定相對都是比較全面的,法律說到底也是一種文化,對于外來文化,我們應始終保持謹慎的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因此,從法理學角度來講,我們在移植外來先進文化時,必須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給予適當的陽光和雨水,使其在我國法律土壤的培養下上健康成長。
我國單位犯罪率的不斷上升和單位再次犯罪現象的頻頻發生,早已引起理論界的廣泛關注,關于是否有必要增設單位累犯這個制度,各專家學者持有不同觀點。肯定者和否定者爭論紛紛,從不同角度闡發了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刑法不應設立單位累犯制度,首先單位犯罪的特點已經決定了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圖。③再者,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要求前后兩罪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對單位的刑罰通常采取"雙罰制",且就單位犯罪本身而言,只能適用罰金刑,顯然不符合累犯的罪質條件。此外,"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中的"刑罰"僅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最后,單位罪過離不開單位內部特定自然人的罪過,是一種獨立于自然人而又依附于自然人的超個人的集體意識和意志的體現。由此看出,否定論者主要從累犯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上否定了單位累犯的設立。
然而,也有不少學者早已開始探索增設我國刑法的單位累犯制度,根據單位再次犯罪的現實狀況,以及累犯制度設置的初衷,結合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和根本精神,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有學者認為,確立單位累犯制度,以便對符合條件的再次犯罪的單位進行從重處罰,以打擊和預防單位再次犯罪,其理由是:首先,單位能夠成為累犯是因為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這是單位成為累犯的主體條件;其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確認單位能夠成為累犯具有必要性。犯罪單位在刑罰的初次體驗之后,在一定期間內又犯罪,足以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④另有觀點認為,即使再次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初次犯罪時的不同,也不能因此而影響單位累犯的成立。⑤綜上,增設單位累犯是打擊和預防單位再次犯罪、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⑥
二、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探討
刑法是保證市場規則得以實施的強有力手段,也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的最后一道防線。刑法規定了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及相應的刑罰,目的就在于使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受干擾和破壞。在刑法中確立單位累犯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該制度的確立無疑是對刑法中累犯制度合理的完善。如果犯罪的單位在執行原判刑罰以后,在一定時間內又犯罪,足以表明其主觀惡性之大和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照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單位屢犯罪問題必將越加突出。筆者認為,應確立單位累犯制度,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一)我國增設單位累犯的必要性
經濟犯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具有鮮明的社會時代性特點。近幾年,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加速轉型,經濟犯罪較為猖獗,不僅使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甚至連政權制度的長治久安也會受到威脅。作為主要經濟犯罪主體之一的單位異于自然人主體,其實施的犯罪危害涉及面廣,且極具隱蔽性,不易暴露,在查處及認定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加大對這類單位犯罪的打擊力度,有效地對它實施懲罰與改造,以達到刑法預防犯罪的最終目的。
第一,單位累犯制度的確立是貫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刑法第4條規定是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毋庸置疑,不管是憲法中的"人",還是刑法中的"人",不僅僅是指自然人,當然也應當包括單位。根據該原則,作為我國刑法影響量刑輕重的刑罰制度也應當平等地適用于自然人和單位。
第二,單位累犯的確立符合累犯制度設立的本意。刑法設立累犯制度,并將累犯作為法定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之一,主要是基于特殊預防的考慮。通過規定特定的再次犯罪將構成累犯,以區別于一般犯罪情形,以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提高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實際效果。
(二)我國增設單位累犯的可行性
累犯制度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重處罰的法定情節之一,并且累犯不適用于緩刑和假釋,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累犯可以限制減刑。刑法之所以設置累犯制度,其理論依據就在于犯罪人所實施的后罪所反映出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比一般犯罪嚴重。同作為刑法的基本犯罪主體,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顯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因此,根據單位再次犯罪的現實狀況,單位累犯制度不僅很有必要確立,而且不管是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首先,大量單位再次犯罪的事實情況的存在,為刑法增設單位累犯提供了現實依據。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犯罪現象的日益頻繁嚴重,許多單位在初次犯罪后,因其主體資格未被剝奪而在一定時間內又再次實施犯罪。初次刑罰之體驗,不僅未使某些犯罪單位改過自新,從此遵紀守法,反而使其把判處的罰金看作是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而繳納的稅收,積累了初次犯罪的"經驗",再次犯罪的作案手段更加隱蔽,技巧更加靈活。
再次,單位犯罪的理論基礎為增設單位累犯提供了依據。單位是人格化的社會系統責任主體,單位因具有主觀意識和意志,同時具備行為能力而被刑法確定為犯罪主體。因此,單位在繳納完罰金以后,只要其主體資格仍存續著,依然有可能基于自己的主觀罪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最后,增設單位累犯制度,并對其從重處罰是基于實踐的迫切需要。刑法的功能是打擊和預防犯罪,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單位再次犯罪比單位初次犯罪更為嚴重,因此將某些符合累犯條件的單位再次犯罪確定為累犯,使刑事立法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356條對前后兩罪均為犯罪的行為,規定了從重處罰的量刑規則。犯罪前后罪均可以由單位構成,并且刑度條件上均不要求存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雖然這并不能代表刑法已對單位累犯做出了規定,但筆者認為這條規定對我國刑法未來增設單位累犯具有很好的啟發性和借鑒作用。
三、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構想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將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類型。一般累犯是常態,特殊累犯較之于一般累犯而言危害性更大,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增設至特殊累犯,無疑是基于近幾年這兩類犯罪現象的日趨增多及對社會危害性的日益嚴重的現實情況出發,以不斷完善累犯制度。由此可以大膽假釋,增設單位累犯也是大勢所趨的。
(一)單位累犯的構成要件
"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是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關于單位累犯的存在范圍,筆者認為,只存在于對單位處以"雙罰制"的情況下。顯然,在"單罰制"的情況下刑罰對象只有一個,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于在"單罰制"的情況下,單位前罪本身并未受到實際處罰,喪失了初次處罰的基礎,即使再次犯罪按照"雙罰制"處罰,也無法構成累犯,自然不能對單位從重處罰。同理,若前罪采用"雙罰制",后罪處以"單罰制"以及前后兩罪均處"單罰制",均不能構成單位累犯。因此,只有在前后罪均為"雙罰制"的范圍內,單位再次犯罪才可能構成單位累犯,單位累犯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單位累犯的主觀條件。單位累犯的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有刑法學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累犯制度,是因為"犯罪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罪行,表明其人身危險性較大,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才能有效地對他實施懲罰和改造,到達預防犯罪的目的,這就是刑法確立累犯制度的理由所在。"⑦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自然人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無疑體現了刑法對累犯從嚴控制的精神。
第二,單位累犯的刑度條件。有學者認為,在"雙罰制"的情況下應當以自然人和單位所受的雙重刑罰為準,即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所犯前后罪中都應當承擔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同時犯罪單位在前后罪中都應當承擔一定數額以上的罰金。⑧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筆者認為任何法律規定都應該考慮其實踐的可操作性,若以自然人和單位所受的雙重處罰為準,在司法實踐中會遇到許多不便,比如說單位構成累犯的時間起算點難以統一計算。因此,單位累犯的刑度條件應當僅以單位所判處的罰金為準,具體數額應根據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水平和單位犯罪的特點來確定。
第三,單位累犯的時間條件。首先,關于單位累犯的時間起算,應當以犯罪單位"刑罰執行完畢、赦免或者免除以后"為起算點。我國刑法第54條對罰金的繳納方式規定了四種,根據不同的繳納方式,時間起算也應有所區分。再者,對于構成單位累犯前后罪時間的間隔,有論者以為,應和自然人累犯相區別,以體現單位累犯危害社會的嚴重性程度,應將此時間間隔適當延長,定為七年或更長時間。⑨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考慮到單位累犯和現行自然人累犯制度的協調性,同時參照國外成熟的立法例,筆者認為,單位犯后罪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赦免或者免除以后五年以內"作為單位累犯的間隔時間更為恰當。
(二)單位累犯的處罰原則
總體上,單位累犯的處罰原則應當同自然人累犯的處罰原則相同,即從重處罰。在"雙罰制"的情況下,犯罪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同是單位犯罪的復合主體,均是刑罰對象,因此,單位犯罪行為導致刑法上的不利后果,理應由犯罪單位本身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來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對單位累犯實行從重處罰包括兩大方面:
一是對犯罪單位自身的從重處罰。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適用于犯罪單位的刑罰種類只有罰金刑一種,因此,對單位實體的從重處罰就必須在刑法所規定的罰金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法國刑法典》中對法人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采取罰金數額的倍增或按比例增加罰金數額的方式。
二是對單位累犯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從重處罰。相對于單位實體的從重處罰,對直接負責人員的從重處罰較為復雜些,是否應當從重處罰,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有論者指出,應當分情況來處理:當且僅當前后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是同一主體時,才能對其從重處罰,否則只能按照普通標準定罪量刑。另有學者提出,在認定單位構成累犯時并不需要對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罰,因為單位累犯的主客觀條件等均是出于單位這個實體本身考慮的,而非各自然人意志的簡單相加,因此沒有必要把從重處罰的范圍擴展到相關責任人員上。筆者認為,即使單位初次犯罪和在法定期間內再次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發生了變化,既不影響單位累犯的成立,也不影響對直接責任人員從重處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若后加入犯罪單位這一組織的直接責任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單位犯前罪的情況,主觀上并不存在善意、不知情的減責條件,對其進行從重處罰,并不違反刑法的精神。相反,如果不加大對這些人員的打擊力度,無形中放縱了部分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領導、指揮單位犯罪的行為,其明知單位曾經觸犯過刑法,不僅沒有督促單位認真悔改、遵紀守法,反而為謀取非法利益而促使單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結 語
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發展與變化,依賴并建立于經濟基礎之上的屬于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刑法,也必然要發展和發生變化。當前,刑法的任務應以服務于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重點,同時司法實踐應嚴格貫徹落實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因此,單位累犯立法,是對累犯制度的完善,是刑法不斷調整、修改,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綜上所述,筆者提出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構想,并將單位累犯的定義表述為:單位因犯罪被判處七十萬元以上的罰金刑,在刑罰執行完畢、赦免或者免除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被判處七十萬元以上罰金刑的犯罪,應當對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重處罰。單位過失犯罪的除外。
注釋:
① 劉憲權:《刑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頁。
② 羅結珍譯:《法國刑法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頁。
③ 馬克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頁。
④ 蘇彩霞:《累犯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頁。
⑤ 沙君俊、劉孟騏:《論法人累犯》,載《人民檢察》,1997年第4期。
⑥ 蘇彩霞:《現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載《法學》,2002年第4期。
⑦ 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頁。
⑧ 陸漫:《單位累犯、數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問題》,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