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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天津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暫行辦法》予以頒布,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管理,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均應遵守本辦法。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除外。
第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采取書面形式。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專利技術,包括由中國專利局批準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以及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發明創造。
第五條 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計劃實施和強制許可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依法辦理。
第六條 天津市專利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專利局)是天津市專利管理機關,負責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監督履行。
第二章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訂立與管理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受讓方應將合同的副本報市專利局審核、登記。
第八條 人代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由被人出具委托書,并應根據授權范圍,以被人的名義簽訂。
第九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簽訂人的姓名,簽約的時間、地點;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標的;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類型;
(四)提供專利技術和技術回授的方式和條件;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點;
(六)專利技術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專利技術使用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已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尚未獲得批準的發明創造的轉讓合同,其內容除參照前條規定外,還應增加專利申請被批準或駁回后合同條款的變更事項。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文件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組成部分。實驗報告、工藝流程、實驗后修改意見書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為準。
第十二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市專利局審查合格的,應予登記。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專利期滿的;
(三)未經共同申請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
(四)假冒專利的;
(五)人超越權限或無權的;
(六)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有顯失公平條款的;
(七)侵犯他人專利的。
第十三條 市專利局對審查合格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在登記后的三個月內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三章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審查、登記后,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經審查、登記后,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讓方在十五日內,向市專利局備案。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約責任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有規定的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違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責任的,當事人應出具上級主管機關(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第十九條 發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專利技術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條 專利技術轉讓費,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專利技術轉讓費的計算,可采取入門費加提成費或一次總算的方式,也可采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支付專利技術轉讓費,應填寫市專利局印制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轉讓費支付單》。
轉讓方憑加蓋“天津市專利管理局專利合同審核專用章”的支票,到受讓方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或辦理轉帳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最常見到的就是工程的變更,這也會引發發承包雙方對于工程合同條款的爭議,導致合同履行的障礙。新版合同對于變更中的洽商和簽證進行了詳細說明,也對于施工圖紙的更改、施工條件的改變進行了解釋,同時也闡述了合同的變化,另外,合同也對變更權的主體以及行駛權利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提出變更的職能是發包人與監理人,而且要用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而對于承包人來講,只能夠提出有利于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的合理化建議,然后由發包人決定是否能夠形成變更,這樣,能夠對低價中標或者高價結算的項目起到一個較好的制止作用。在實際的工作過程當中,常常會出現一些過度變更或簽證洽商依據不充分,究其原因,通常是因為相關單位對于合同的變更管理不夠重視,對合同相關條款不熟悉,給工程的結算帶來了隱患。比如我公司承建的一個住宅工程,合同價格為9100萬元,但是在工程的施工過程當中,由于發包人的原因,不斷更改圖紙,并且對利潤較高的一些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同時簽證洽商只是給予了口頭上的補充,沒有形成符合要求的結算資料,對分包后減少企業利潤的專業工程如何彌補損失等都沒有訂立補充協議,而在原先的施工合同當中,也只是約定了總承包服務費,也沒有就相關事項訂立相關的條款,所以在竣工結算的時候,發現施工成本虧損較大,而超過工程量的部分其利率也不能彌補其虧損,然后由于沒有相關的價款說明,直到工程已經竣工3年,價款都沒有結清,給施工單位帶來了經濟損失。又如在工程施工中,對于很多已完工程量的簽證不清以及簽證的前后矛盾等等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失。所以,訂立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對合同管理工作給予一定的重視,尤其是涉及到變更的部分,要在合同當中規定好引起的價格變化以及結算的方法,這樣才能減少雙方的矛盾,使得變更程序有章可循,減少工作量以及避免因為合同中的漏洞造成自身損失。
2合同價款調整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時間比較長,因此在這個過程當中,經常會由于市場價格變動或者同期利率的變動以及法律的變化,引起人工、材料與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的變動,會導致合同中的價款調整,也會引起承包人成本的增加與減少。這樣的合同變更最后會影響到發包與承包人的權益,因此2013版合同對市場變動以及法律變化引起的價格變動進行了規定,從而有利于合同的執行。新版合同對于市場價格的波動所以引起價格變化的調整共規定了兩種解決方法,也明確了調整的前提條件。第一種方法就是采用造價的信息對施工的差額進行調整,也就是按照地方工程的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文件對費用進行計算,第二種方法就是采用價格指數調整價格的差額,在投標函或者合同的專用條款當中對于價格公式中的可調因子、變值與定值的權重進行規定,根據價格調整公式對價格進行調整。2013版合同對于價款的升降幅的限值默認規定為5%,主管部門會根據市場人工的變化水平不定期工資的指導標準,因為工資關系到民生問題,涉及到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于材料,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明確了在市場價格波動時,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對于固定價格的調整,能夠妥善地解決施工合同中對于價款的爭議。經過調查與研究發現,合同雙方對于風險的防范意識已經明顯加強,但是在合同中對于人工費的約定不清楚的情形還是比較多見,還有部分合同規定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因此,在2013年的合同履行條件下,發包人應當研究市場波動情況,相關法律條款,對價格進行規定,承包方應當仔細斟酌合同中條款約定,及時收集與價格調整相關的資料,提高認識,最終雙方都遵守施工合同,盡量避免因價款造成雙方價格爭議。
3對于爭議的解決方式
2013年的新版合同在舊版合同的基礎上面增加了解決合同爭議的“爭議評審”方式,即由承包發包雙方共同選擇成立爭議評審的小組,并規定相關的評審事項,這種方法能夠有效地減少仲裁與訴訟等事件的發生,而且與國際同步。評審小組在接到爭議評審要求的14天內也可以作出結論,減少了訴訟的費用以及解決爭議的周期,經由雙方確認后,能夠形成解決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能合理解決爭議問題。在新版合同之前,每年法院以及仲裁機構都能夠收到大量的施工合同的糾紛案件,不能夠解決,一直拖著的案件也居高不下,給很多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負擔,使得其資金無法流轉,造成虧損,而造成這樣局面的一個原因就是我國的法律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還沒有制定出一個行之有效的解決機制。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爭議時,雙方只能采取仲裁或者訴訟的方法進行解決,然而,這兩種方法不僅是處理的程序非常復雜,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處理時間冗長,更重要的是,往往在理解與判斷工程造價的問題上面,法院與仲裁機構都缺乏必要的知識與能力,所以,最后的結果往往不夠合理,這樣,花了時間還得不到雙方滿意的結果。新合同中爭議評審制度的建立,給合同雙方解決爭議提供了一條簡便的新途徑,大大減少了合同雙方的訴訟與仲裁,評審組全部由專家組成,有效地解決了仲裁機構效率低下,專業性不足等問題,目前對于解決爭議,保證雙方的經濟效益是一個非常好的方式,值得推薦。
4結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構編制管理,提高編制資源效用,實現我市機構編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維護使用的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機構編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是縱向聯接市、區(市)、街(鎮)三級,橫向覆蓋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綜合管理平臺。
第三條 本系統的維護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統一原則。系統采用統一的軟件平臺、統一的指標體系、統一的維護標準、統一的使用要求。
(二)及時準確原則。系統中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須實時更新,確保與機構編制文件、人員實際配備相一致。
(三)資源共享原則。機構編制系統內互聯互通、實時監控,并與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章 維護
第四條 市編委辦全面負責系統的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監督指導各區(市)編委辦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做好信息維護管理。
第五條 系統中的信息指標,包含機構編制信息指標和人員信息指標,所有信息指標的維護應做到應填盡填,真實、準確。
第六條 系統中機構編制信息由市和各區(市)編委辦分別維護。
市本級機構編制信息由市機構編制電子政務中心在文件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市編委辦行政處、事業處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區市機構編制信息由各區(市)編委辦在文件印發或按權限報市編委辦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市編委辦區市處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第七條 系統中人員信息維護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因錄(聘)用、調入、任命領導干部等人員入編,因退休、調出、辭職、辭退等人員出編以及人員職務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情況。
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維護由市直部門在人員變化5個工作日內提交信息更新申請,由市編委辦監督檢查處審核確認后,完成相關人員信息更新。
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維護由各區(市)編委辦負責組織,確保在人員變化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條 本系統是機構編制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載體,為機構編制核查、統計,用編進人計劃管理,領導職數管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以及建立機構編制電子文件數據庫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九條 系統中所有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直接反映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資源配置和使用現狀,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可根據權限和需求對系統中的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進行實時查詢,并作為機構編制統計、核查的重要依據,按規定上報的所有機構編制統計、核查數據應當與系統信息相一致。
第十條 系統中單位和人員信息是用編進人計劃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申請用編進人計劃時,應當首先對人員信息進行核對,并通過系統提交業務申請。經核準的用編進人計劃通過系統予以確認,并賦予編制使用核準通知單編號,無用編進人計劃的系統自動限制增人。
第十一條 系統中領導職數和實際配備情況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領導職數的參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辦理領導職數備案時,應當確保備案材料與系統數據一致。
第十二條 系統中實有人員信息是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判定人員是否占用編制的重要依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辦理實名制登記備案時,通過系統提交的相關人員信息,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納入“實名制”數據庫,并作為面向社會進行“實名制”公示的唯一依據。
第十三條 完善系統歷史數據,按年度逐步建立全市機構編制電子文件數據庫,為機構編制改革與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四條 市編委辦適時開展系統維護使用專項檢查,對有關信息進行專項核對,對信息維護不規范、不及時,或漏報、瞞報的,暫停受理用編進人計劃、實名制登記和領導職數使用等機構編制事項,并根據機構編制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因此造成超編進人、“吃空餉”等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系統中所有機構編制及人員信息僅供各級用戶內部管理使用,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對外,因相關信息泄露導致失泄密或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銀行結算報告的通知》(〔1988〕40號),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新的《銀行結算辦法》,并自1989年4月1日起實行。為適應銀行結算辦法改革的需要,結合我市職工退休統籌與待業保險基金銀行結算的實際情況,我們制定了《北京市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銀行支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暫行規定》是保證帳戶資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級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領導及財務人員,必須予以足夠重視,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制度。凡從事上述兩項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員,都應嚴格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北京市職工退休統籌和待業保險基金銀行支票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一、支票使用
1.簽發支票時,支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真實、齊全,大小寫金額相符,并按預留銀行印鑒蓋好印章。金額難以確定的,可暫不填寫金額,但收回支票時,要及時在存根上填明。
2.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寫。
3.嚴格按編號順序使用支票。
4.不準簽發空頭、遠期或過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嚴格支票使用手續,需要簽發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同意,財務人員不準擅自簽發支票。
2.因各種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應及時收回。
3.凡從銀行領用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嚴禁將支票轉給其他單位與個人使用。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切實做好災區勞動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動工作要點〉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災區勞動力就地安置和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切實做好災區勞動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動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充分認識這一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把我們的思想統一到國務院的通知要求上來。
二、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對外來勞動力宏觀調控的力度,結合目前我市對勞動力市場的規范和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檢查,堅決杜絕私招亂雇行為。
三、加強與相關省(市)、自治區勞動廳(局)駐京勞務管理處的協作,注意災區民工的動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區域內新招用外地務工人員的用人單位必須通過外埠勞務基地有組織的招用外地務工人員,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勞動力。對特殊需要的,須經市勞動局批準。
四、切實加強對民工有序流動和春運工作的領導。市勞動局成立組織民工有序流動和春運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為市、區(縣)勞動局的主管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各區(縣)勞動局及使用外地務工人員較多的單位也應成立相應辦事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外地民工留京過節的工作。各區(縣)勞動局及用人單位于12月31日之前將領導機構組成情況報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
五、使用外地務工人員較多的用人單位應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過春節。對在京過節的民工,市、區(縣)勞動局將優先辦理有關手續。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間,各級勞動部門暫停辦理外地務工人員手續;各用人單位暫停招用外地務工人員;外埠勞務基地暫停向北京輸送勞動力。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此期間招用外地務工人員或辦理審批手續時,必須報市勞動局批準。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動信息的通報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運結束前,各區(縣)勞動局、市屬各局(總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別上報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一次工作簡報;1999年春運期間每周四上報一次工作動態情況。
八、春運期間,市勞動局將組織相關區勞動局和省(市)、自治區勞動廳(局)駐京勞務管理處對本市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的外地民工流動情況和崇文門三角地等外地人員非法聚集地進行監測。
九、春運期間,市、區(縣)勞動部門要加大對私招亂雇外地務工人員、侵害外地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及其他擾亂北京市勞動力市場行為的打擊力度。
各區、縣計(經)委、人事局、勞動局、財政局、統計局、地方稅務局、殘聯,市政府各委、辦、局和直屬機構的人事、勞動、計財、統計部門:
在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1994〉第10號令頒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工作中,郊區縣反映,對鄉、鎮及以下企業因安置殘疾人沒有達到市政府第10號令規定的1.7%比例,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由于這些單位經濟效益比較低,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也比較低,如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根據這一情況經研究,現對《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通知》(京計綜字〔1995〕0139號)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鄉、鎮及以下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從業人員總數1.7%比例的,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最低的區、縣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鄉、鎮及以下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企業和經濟組織,繳納1994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1993年最低的區、縣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2845元繳納。
三、市統計局每年向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函告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最低的區縣鄉、鎮企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繳存的一種具有保障性、互、屬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貨幣化補貼是指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單位”是指非財政負擔的各級各類企事業單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給予的住房補貼。這兩項資金都是職工的住房工資,都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與住房補貼的實施,與職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對于推動住房分配體制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30.75億元,職工離退休及購建房支取7.87億元,職工個人住房貸款2億元,為啟動住宅消費、拉動經濟增長,改善群眾居住條件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住房公積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來,我省至今仍有陽曲、廣靈、懷仁、長治、寧武、平陸等20個縣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77個縣(市)中,縣級財政、單位長期未按政策規定為職工補助住房公積金的縣(市)仍有50個,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全省住房貨幣化補貼工作,自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0年7月21日下發《關于全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進展情況的通報》(晉政辦發〔2000〕73號)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特別是運城市和臨汾市進展較快,所轄縣(市)的住房補貼方案已全部上報。但少數地(市),不僅所轄縣(市)沒有一個上報方案,而且本市的方案也遲遲未能公布,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與省人民政府規定和人民群眾的要求相距甚遠。
鑒于以上情況,為加快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住房貨幣化補貼的實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現要求:
一、住房公積金是實施住房貨幣化的主要形式,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從講政治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認識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意義。各級財政、單位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條例》規定的法定義務。
二、住房貨幣化補貼是黨和政府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職工的關懷,各級政府要把實施住房貨幣化補貼作為貫徹江總書記“三個代表”思想的具體行動,作為為老百姓辦的重要實事,切實抓緊抓好。各級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要樹立起高度的責任感,做到領導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資金到位,確保住房補貼政策的順利施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務必于2001年6月底前按照《條例》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部分尚未列入財政預算的縣(市),必須克服困難,從下一年度開始列入財政預算。嚴禁只扣繳職工個人應繳存部分,不給職工繳存財政、單位應補助部分。
四、房價收入比4倍以上尚未公布住房補貼方案的縣(市),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住房補貼方案全部出臺。
五、房價收入比4倍以下(含4倍)的縣(市),經所在地(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報省房改辦備案后,可向社會公告,不實行住房補貼;房價收入比高于4倍,但縣級財政、單位無住房補貼轉化資金的縣(市),經所在地(市)住房委員會批準,報省房改辦備案后,暫不實行住房補貼,但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時間公布住房貨幣化分配方案,并允許符合條件的駐地單位按方案規定發放住房補貼。
上述縣(市)必須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新體制;從當地實際出發,積極研究實現住房貨幣化的具體形式。
六、各地級城市、地區所在地的市和省直機關,要抓緊制定各項配套政策,嚴格按照政策規定,核實住房補貼對象,特別是要認真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籌集工作。確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把首批住房補貼資金發給職工。
七、各地(市)和符合實行住房補貼的縣(市)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晉政發〔2000〕13號)規定的資金籌集渠道,制定相應的住房補貼資金籌集管理辦法,認真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工作。2001年底以前,力爭使全省按規定應享受住房補貼的職工,都能享受到住房補貼。各級財政部門要將住房補貼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同時做好售房款的轉化工作,除按規定留足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外,其余售房款全部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認真貫徹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號)精神,推動國有企業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企業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和省房改政策的指導下,實事求是,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各地(市)、縣(市)都要選擇兩個以上企業作為試點,從實際出發,強化對企業房改工作的分類指導,幫助企業解決深化房改中的困難和問題。
九、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轉變思想觀念,嚴格依法行政,加快貫徹落實《條例》和國務院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的步伐,使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位,確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十、省房改辦要認真檢查落實各地(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情況并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對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地(市)、縣(市)要全省通報,限期完成。
附件:
一、今年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一月份以來,我廠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礎。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按照《***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辦法》、《***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和《***礦業集團公司審批自購機電設備、配件、材料物資管理辦法》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1-10月份以來,共簽訂三類自購合同共計14份,其中:由供應科簽訂的自購材料合同8份,總標的額86199元;由機電科簽訂的自購配件合同5份,總標的額24789元;自購機電設備合同1份,總標的額56248元,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局、廠聯審,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有效地保證了企業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開展,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廠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廠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創: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完善我廠合同管理二級負責制,明確合同審查員和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工作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制止,并嚴厲追究其承辦人員責任。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合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案人員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一、選好項目經理是保證項目管理成功的關鍵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任命的項目管理負責人,工程項目經理的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是決定項目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特別是對國際工程項目經理的選拔,除了具備基本的工程項目管理經驗外,還應結合國際工程項目的特點,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才能:
1.對國際工程有正確的認識。項目經理,必須對國際工程的許多國際慣例有所了解,努力做好項目的涉外工作,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例如:在國際工程項目的執行過程中,通常有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三方。監理工程師是業主的代表,在設計咨詢和施工監理方面有相當大的權利,承包商要經常及時地同監理工程師交流對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血鐵道工程。管理理解工程監理的意圖,合理組織施工,妥善處理好與監理工程師的關系,為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
2.掌握和熟悉國際工程項目所采用的合同標準。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工作,FIDIC條款是國際土木工程施工中普遍采用的標準合同范本,具有較好的國際通用性和邏輯性以及法律適用性。以FIDIC合同條款中的保函為例,涉及的內容有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以及應業主要求開出的特殊保函等等。投標時應提交投標保函,收到中標通知后28天內必須向業主提交項目履約保函,業主收到履約保函后,才發還投標保函,如承包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簽約和提交履約保函,則業主要沒收投標保函,時間要求十分嚴格,不允許稍有忽視。
3.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國際工程項目經理由于在遠離公司總部的項目所在國工作,項目經理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對施工、合同、安全、質量、物資、機械、財務等項管理都應有所了解,能夠獨立處理和解決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和困難,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項目經理必須是復合型人才,在組織領導和果斷決策以及處理問題方面,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熟悉工程管理、FIDIC合同條款和承包工程的國際慣例;能運用法律手段參加對外談判的交涉問題,并對項目管理工作和國際事務處理方面有一定的實際經驗,與此同時,還應具有一定的外語能力。根據項目的規模、實施的難易程度和專業性質的客觀情況,選擇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工作經歷和實際經驗等與客觀情況相適應的人才擔任國際工程項目經理。二、選擇與配t好項目的管理人員選擇與配置項目管理人員是構建項目部的一項重要工作。
1.要根據項目特點確定管理人員國際工程項目有大有小,各個工程項目的特點也不盡相同。管理人員的配置必須是有彈性的,人員可多可少,可以專職或兼職,而且還可隨著工程進度的發展適當調整工作內容,因此更強調管理人員的一專多能。配置管理人員的目的是為了做好以下幾方面的管理工作:
(l)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是項目實施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同時也是一項規范性和時效性很強的工作。合同管理是根據合同條款隨時提醒、要求承包商嚴格按合同實施項目,避免違反合同而受到業主和工程師的指責和懲罰。同時以根據合同條款的規定,要求業主和工程師給予承包商應得的利益。
(z)文檔管理。文檔管理是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管理時應做到科學分類、有條不紊,收發有據、查找迅速。文檔管理是施工總結和索賠的重要依據。
(3)施工與計劃管理。國際工程項目的進度管理非常嚴格,一般施工前應申報計劃,按工程項目的要求不同,可分為周計劃、旬計劃或月計劃,申報的計劃只有在監理工程師批準后,才能組織施工。
(4)技術質量管理。國際工程施工對質量控制是相當嚴格的,監理工程師對質量的要求毫不含糊,這就要求承包商應嚴格按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的要求進行工程施工,以確保項目的工程質量。
(5)物資管理。國際工程項目中物資管理較復雜,除了詢價、選型、運輸、倉儲和安裝以外,一般還有集港、海運、保險、報關、清關等多項工作,必須配備有國際商務工作經驗的人員。
(6)設備管理。設備管理直接關系到國際工程項目的工期和成本,應根據施工方案、施工技術規范、進度計劃,認真研究并確定施工機械的配置及相應的數量,使所投人的施工機械在性能和數量上都能滿足施工的需要。(v)財務成本管理。財務成本控制是國際工程項目的中心環節,須由主管人員制訂好成本控制計劃,并進行財務成本分析,實行財務管理和施工管理的有機結合。
2.認真做好員工的選拔和調整工作國際工程比國內工程工作條件艱苦,工作任務量大,選擇的員工應具備這樣的素質:業務精通,身體健康,工作認真負責,既能獨立工作又能相互配合,還應具備一定的英語水平。在選拔員工工作中,應以能否適應國外的工作為標準,站在客觀的立場對員工做出一個正確的評價,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按要求嚴格把關,以確保整個隊伍人員素質的質量。在選拔員工時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選拔人員的方式上可多種多樣,既可公開招聘,也可以通過別人的推薦,對被選上的人員可通過考試檢測一下專業水平和外語水平,以此達到項目部人員的最佳組合。
三、建立國內勞務基地對外承包國際工程,必定能帶動勞務出口,因為承包國際工程項目,就必須具備工程技術人員、后勤人員和相應的服務人員,增加這類人員出國就業的機會。建立勞務基地的作用還表現為:
1.建立勞務基地最大限度地減輕了企業的管理職能,減輕了企業因勞動、人事方面問題產生的工作負擔。
2.勞務基地建立了勞務入員檔案,規范了用工行為,為國外工程的實施承擔了一定風險和責任。
3.國外工程可根據項目實施的具體情況,合理利用勞務人員,為項目減少開支,降低成本,增加國外項目的經濟效益創造條件。
四、建立、健全符合國外工程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項目內部職能部門的設立和項目人選確定后,必須建立一套符合國外工程情況、行之有效的項目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實事求是、深入細致的實施方案。項目規章制度的建立,首先應制定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和建立每個職能人員的崗位責任制,通過職責范圍的劃分和對工作任務的明確分工,切實做好把責任、權利和利益落實到部門和個人,促進各職能部門和職能人員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地在明確的范圍內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和工作水平。在明確分工、確定職責范圍的基礎上,應相應地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主要有《合同管理辦法》、《文檔管理辦法》、《施工計劃管理辦法》、《安全質量管理辦法》、《物資及設備管理辦法》、《成本管理辦法》、《勞資管理辦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等規章制度。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項目部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還應在《勞資管理辦法》中納人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認真做好選拔任用和制定切合實際的獎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