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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針對于密切關系人們身體健康的室內環境污染問題,我們應該了解些什么呢?什么是室內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和如何有效防治的呢?
全國室內環境污染治理辦公室副主任盛健指出:“室內環境中的化學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和電磁輻射污染等都有明確的國際標準。”
1、室內環境中的化學污染主要來自建筑材料、裝飾材料、日用化學品、香煙煙霧以及燃燒產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氨、甲醛、二氧化碳和揮發性有機氣體等。
(1)在建材中,大量新型的建筑和裝潢材料被用于居室中。由建筑物本身引起的污染主要是氨和氡。
(2)裝飾材料。室內裝潢和裝修的不斷升溫也使得所用裝飾材料的種類越來越多,例如地板磚、地毯、油漆、內墻涂料、膠合板和壁紙等,這些裝飾材料中的甲醛、苯、甲苯等有害物質散發到空氣中污染室內空氣。
(3)燃燒產物造成的室內環境污染。此類污染物的產生包括燃料燃燒、烹調油煙以及吸煙等造成。烹調油煙和香煙煙霧中含有大量“三致”物質。
(4)室內家具產生的污染。家具是家庭和寫字樓的重要用品,也是室內裝飾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出售的家具中有大多數會散發甲醛和苯等有害氣體。他們主要來自于膠粘劑、油漆、以及板材等。
(5)人體散發的污染物質。人體作為一個活體在新陳代謝過程中,也會不斷地向外界排出二氧化碳、水蒸氣、細菌和多種氣味。據有關資料表明,人肺可排出25種有毒物質,呼出的氣體中含有16種揮發性有毒物質。
(6)家用化學品和空氣清新劑等產生的污染。室內用于滅蟲的各種殺蟲劑、各種空氣清新劑等都會給室內空氣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7)外部環境污染物產生的影響。室內空氣來自室外,室外空氣的質量密切影響室內空氣,當室外空氣受到污染后,就會通過門窗等污染室內。因此煙囪、鍋爐、局部臭氣發生源等都會成為室內空氣的污染源。
2、生物污染包括細菌、真菌、病菌、花粉和塵螨等。其中包括生活垃圾帶來的生物污染,室內花卉產生的污染、寵物污染和室內裝飾和擺設的污染。如果室內存在污染源極易造成室內空氣微生物污染。
3、放射性污染包括建筑陶瓷產生的污染和天然石材中的放射性污染。
4、電磁輻射污染主要是由無線電廣播、電視和現代化辦公設備產生的污染。
了解到以上產生室內污染的種種來源,那么大家最想知道的莫過于如何防治空氣污染的措施了。室內污染防治措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入手:
1、嚴格選擇材料。導致裝修污染的根本原因是用了含各種有害物質的裝修材料,因此,裝修材料的挑選是防范裝修污染的前提。裝修材料的挑選應選擇那些經專業、權威檢測機構檢測,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標準的裝修材料。
2、在自身生活習慣上加以注意。比如要減少室內吸煙,減少使用芳香劑、空氣清新劑,謹慎使用殺蟲劑、除臭劑、涂改液、化妝品等日用化工產品;應及時清除室內生活垃圾,保證室內清潔衛生;不擺放對人體不宜的花卉草木等;最重要的是保證室內通風,這是防范裝修污染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開窗通風后,室內的甲醛、氨等有害物質含量會逐漸降低。
3、針對電磁輻射的污染,其防治應從產品設計、屏蔽和吸收入手,采取標本兼治的方法。具體講就是采取多種屏蔽措施,將電磁波的影響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并進行射頻接地和吸收防護等措施。
4、另外,還可以使用專業的空氣凈化產品,如空氣凈化器等,空氣凈化器是改善室內空氣質量、創造健康舒適的辦公室和住宅環境十分有效的方法。
關鍵詞:化學 環保 鹵代烴污染
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有四大要素:大氣、水體、土壤、生物界。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依存、相互利用,人類既是環境的創造物。又是環境的創造者。在工業發展帶給人類物質文明的同時,能源結構的變化,化學工業的發展,工業廢水、廢渣、廢氣的排放,化肥、農藥的利用又污染了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不斷地危害人類的健康,阻礙了工農業及科技的發展。水污染、空氣污染和土壤污染,是當今世界的三大污染。防治污染問題,是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環境問題,在我國的形勢是非常嚴峻的。由于我國對環境的治理起步較晚,法制上還不十分健全,人民群眾的環境意識和環保觀念也很淡薄。最近看到蚌埠市民買水吃的現實,這又給我們敲響了一記警鐘,環保確實應該引起全社會高度重視了。所以加強環保意識教育和環保法制的教育,已顯得特別重要。
為了教育學生,強化環保意識,在化學教學中應采取理論聯系實際的方法,在傳授化學知識的同時,有意識地聯系環境保護的知識,重點介紹大氣、水體、土壤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這樣也可以激發學生學習化學的興趣,增強學生保護環境的意識。
一、有關大氣污染的教學
1.CO污染。在進行初中化學CO性質教學時,教師要向學生介紹CO是大氣污染物之一,它可以與人體內的血紅蛋白結合,重者使人死亡。例如1984年印度地下毒氣罐泄漏,造成25000人死亡,5萬人雙目失明。
2.氮氧化合物、硫氧化合物污染。氮氧化合物和硫氧化合物是大氣中的重要污染物。礦物質的燃燒,硫酸廠、硝酸廠的廢氣,發電廠的“黃龍”等是重要的污染源。SO2為大氣污染的元兇,有一定的致癌作用。氮氧化合物對人體有刺激作用,其毒性為CO的五倍,NO結合血紅蛋白的能力強于CO,如空氣中NO2濃度達到0.5ppm可使樹葉全部掉光。
3.鹵代烴污染。講鹵代烴時要介紹氟里昂CCl2F2排入大氣后可破壞臭氧層。目前臭氧層已經出現了空洞,減弱了臭氧層對陽光中紫外線的阻擋作用,使人類患皮膚癌的可能性增加。有人預言,到2075年世界上皮膚癌患者會因臭氧層空洞而顯著增多,紫外線也可刺激人的眼睛,到那時白內障病人數也會大增。
4.CO2污染。結合CO2性質,介紹空氣中CO2含量的增加會引起的溫室效應。有機物的燃燒使大氣中CO2含量升高,使全球氣候變暖,有人預計到下世紀末全球氣溫可平均升高2.5℃~5.5℃,將使冰川融化,許多島嶼被海水淹沒。
防治措施:減少空氣中CO2的排放量,充分利用電能、太陽能、同時要開辟新的能源。如取之于水發展H2能源。
二、有關水體污染的教學
1.無機物污染。在講過濾元素時應向學生介紹重金屬污染物。多數重金屬鹽在水中形成絡合物,其價態變化多,對人體有明顯的毒效應。因重金屬離子與人體內蛋白質等生理活性高的分子結合成不可逆的變性物質,導致人生理活動產生障礙。
2,有機物污染。在講石油煉制時向學生介紹石油工業廢水中含有酚、芳烴等,酚為五毒之首,為致癌劑,而且在低濃度就使蛋白質變性。
預防措施:石油廠廢水要經處理回收酚。
3.有機氯農藥污染。在講CI2與苯酚的反應生成六氯環己烷時,向學生介紹有機氯農藥易殘留不易分解,且易富集在生物體內。例如:DDV可通過食物鏈富集損害植物神經,發生慢性中毒而致癌。
防治措施:淘汰有機氯農藥使用有機磷農藥,最好用蟲治蟲,用菌治菌。
三、有關土壤污染的教學
1.化學污染物如汞、鎘、鉛、砷等重金屬,過量的氮、磷植物營養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各種化學農藥、石油及其裂解產物以及其他各類有機合成產物等。
2.物理污染物。指來自工廠、礦山的固體廢棄物。
3.生物污染物。指帶有各種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衛生設施排出的廢水、廢物以及廄肥等。
4.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開采和大氣層核爆炸地區,以鍶和銫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為主。
關鍵詞: 利弊;玻璃幕墻;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G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玻璃幕墻光污染產生原因
1.1 光污染
光污染是不恰當的自然光反射或者不合理的人工光照導致的違背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或有損于生理和心理健康,或對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現象,包括眩光污染、人工白晝、彩光污染以及紫外線污染、紅外線污染和視覺污染等。光污染已成為繼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之后的又一大環境問題。
1.2 玻璃幕墻光污染
玻璃幕墻的光污染屬于眩光污染。太陽光近似看作平行光,當一束平行光入射到光滑的平面上時,發生鏡面反射,反射光也是平行光。平行光只沿一個方向傳播,在該方向上光強較強,看起來非常耀眼,形成反射眩光。玻璃幕墻大多由一塊塊高反射率的玻璃構成,表面光滑,對太陽光進行鏡面反射而形成的眩光射入人眼就會使人看不清東西,射向地面就會使地面的光照度增大,形成光污染。
2 玻璃幕墻光污染的危害性
2.1易導致交通事故
矗立在馬路兩邊的一幢幢用玻璃幕墻裝飾的高樓大廈,就像一塊幾十米寬、上百米高的巨大鏡子,在陽光下熠熠閃光,對車輛和紅綠燈進行反射。它所反射陽光的能力強,有時比太陽光本身還要強烈。在日光較強時,其反射系數超過 75%,有時甚至達到90%,比傳統的青磚灰瓦和草坪的反射力要高出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如此強烈的反射光進入高速行駛的汽車內后,造成人突發性暫時失明和視力錯覺,使司機在瞬間頭暈目眩,視野遮擋,玻璃幕墻的光反射危害了行人和司機的視覺功能,很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2.2 影響居住環境
目前,我國建筑用裝飾玻璃,雖然有的采用了鍍膜處理技術,但即便如此,其反光率也較高,少則在30%左右,高的可達80%以上(比利時已生產出反射率僅為5%鍍膜玻璃)。尤其是當前大量使用的熱反射鍍膜玻璃,反射率更高,其反射光比陽光照射還要強烈。在晴空下玻璃幕墻把強烈的太陽光反射向遠近的一些地方,破壞了周圍原始生態環境。特別是那些建在居民小區的玻璃幕墻,夏日將陽光反射到居室中,刺目的強烈光線破壞了室內原有的氣氛,還會造成周圍樓的背陰面變成了陽面,使房屋兩面夾擊,室溫增高 (可使室溫升高4℃~6℃),這樣在長時間白色光亮污染環境下生活和工作,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嚴重干擾。一些居住在高大玻璃幕墻周圍的居民苦不堪言,他們紛紛訴苦說,白天都要掛厚厚的窗簾,否則誰也受不了強光、強熱的反射。
2.3 存在火災隱患
有些玻璃幕墻潛伏著火災隱患。尤其是那些凹型建筑設計的樓房,玻璃幕墻形成了一面大型聚光鏡,其焦點處的高溫足以引燃那里的易燃材料和物品。1987 年,德國柏林曾發生過因玻璃幕墻聚焦而引起的火災事故。即使不發生火災,那些經常被照射的室內家電和家具也容易老化,使使用壽命縮短。目前,我國雖然尚未有類似的報告,但誰也不敢擔保以后不會發生。
2.4對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
有些玻璃幕墻含有一定有害污染物質,揮發和釋放后可直接構成對人體的危害。例如,茶色玻璃的合成成分中含有金屬鈷,它是一種放射性元素,容易使人受到放射性污染。它隨太陽光反射到人體上,時間一長,可誘發眼部疾患、心跳過速、血壓升高等疾病。人們長期處于光污染環境中,還會出現頭暈目眩、失眠等神經衰弱癥狀和誘發心動過速、心腦血管等疾病,有心血管病的人還可引起猝死。強烈的玻璃幕墻光污染還會誘發皮膚癌。
3 玻璃幕墻的優點
與傳統建筑結構相比,玻璃幕墻能夠有效的運用的現代化建筑中,確實存在其不少的優點:如可以較好的體現建筑藝術特色,突出建筑立體感;材料單一,可有效縮短施工工期,維護維修較為方便; 墻體自重輕,有效降低建筑物總造價;除此之外,還可有效適應舊建筑外墻翻新的設計要求。如:
( 1) 調節室內光線。玻璃所具備的透明性,可以讓自然光有效的攝入室內,給室內創造出明亮的環境,使室內光纖充足,白天可減少或不需要室內人工的照明,有效實現節能目的。
( 2) 降低室內熱能,實現保溫隔熱性能。通常情況下,吸熱玻璃吸收紅外線以后,有效減少20%-30% 太陽能的入射量,以此來降低室內熱量,達到保溫隔熱性能。
4 防治措施
4.1安全隱患的防治措施
當前,要想解決安全隱患問題,筆者認為必須加強立法和監管力度,讓城市大型玻璃幕墻在規范和限制中慢慢發展。質量是決定玻璃幕墻發展的關鍵和前提,這同時也關系到人們的財產、生命安全。因此為確保玻璃幕墻的工程質量,一定要加強建設部門的監管力度,明確玻璃幕墻的管理范圍、管理主體、開啟面積必須在 30%以內,將城市建筑玻璃幕墻的管理納入到建設部門長效管理機制之中,鼓勵用戶使用自然風實現降溫等。其次,按照相應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安裝,以此來確保玻璃幕墻的安全與質量。工程設計施工中,切忌使用一些不合規格的材料。第三,打造專業施工隊伍,同時加強玻璃幕墻后期的保養維護工作。
3.2光污染的防治措施
針對玻璃幕墻的光污染,筆者以為,不同城市應結合城市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解決措施,一些特殊城市的特殊地帶應嚴禁使用玻璃幕墻,一些城市可適當控制玻璃幕墻的使用比率。除此之外,人們可通過玻璃生產工藝的不斷革新,來控制其可見光反射率。
而光污染作為一種潛在的危害,因此必須從思想上提高人們的重視力度。同時,玻璃幕墻造成的光污染不能像其他污染一樣通過有效的轉化、分解或稀釋等來減輕或消除,因此,玻璃幕墻光污染必須以預防為主。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可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①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②提高人們對玻璃幕墻的正確認識;③加強城市規劃設計的管理控制;④提高設計者的環保意識及其設計水平。
5 結 論
綜上所述,環境除了要美觀,同時還需要安全。現代化的玻璃幕墻需要發展,但人的生存環境及安全更需要密切保護,只有二者之間和諧發展才是最為理想和科學的解決辦法。玻璃幕墻只要使用得當,在帶來建筑的通透性和現代感的同時,把光污染降低到最低程度,提高城市的形象品味和人們生活品質
參考文獻
[1]侯盛楠,劉雙雙,韓慶. 淺析我國住宅建筑玻璃幕墻的節能設計.J].河南建材,2010( 6) :82 -83.
金字塔的千古之迷終于被現代科學家揭開,建筑金字塔所用的石塊,泥沙中鈾的衰變釋放出大量的氡氣,千百年來在蜜封的空間里聚集,達到致命的濃度,因此造成考古學家“離奇”地死亡……
吸煙能引起肺癌,廣大群眾都十分清楚。但對人體健康來說,由氡及其子體造成的毒害是僅次于吸煙的第二殺手,也能使人引起肺癌,恐怕知道的人不多。
一、氡的來源
氡氣(222Rn)是由鈾核衰變的中間產物,是一種無色無味的放射性的隋性氣體。室內氡氣(222Rn)及其子體,氡(219Rn)也稱錒射氣(An)和氡(220Rn)也稱釷射氣(Tn)。氡氣的放射性半衰期為3.8天,錒氣的放射性半衰期為3.9秒,釷氣的放射性半衰期為55秒。
室內氡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二是從底層土壤中析出的氡。三是從室外擴散到室內的氡。四是來自供水和天燃氣中的氡。
二、氡及其子體對人體健康帶來的危害
氡及其子體從巖石,土壤及建材表面釋放出來,并附著在灰塵的顆粒上,特別是在細小亞微米顆粒上形成放射性氣溶膠。由于氡不活潑,所以吸入氡在體內組織不發生化學結合,加上氡的放射性與非氣態的放射性核素之比相對較小。擴散到室內被人們所呼吸并且沉積在呼吸道內,主要是對支氣管上皮產生輻射劑量,因氡及其子體原子中的某些原子是α輻射體,所以還要考慮到α輻射產生相對高的生物效應。在呼吸道內,支氣管上皮部位于進行衰變,這是因為吸入氡后使肺部組織受到照射,增加肺癌的危險性。其潛伏期為15~40年。專家指出,除吸煙外,氡比其他任何物質都能引起肺癌。長期受到低濃度氡的照射比短時間受到高濃度氡的照射危險性大。世界衛生組織(WHO)已明確將氡列為人類重要的19種環境致癌物之一。包括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聯合國原子能輻射效應科學委員會等國際學術團體一致公認:長期在氡濃度的環境中生活會導致肺癌發病率增加,以及其它疾病的產生。據科學家估計,在美國每年有1.5萬~2.2萬例肺癌患者是與室內氡的暴露有關;在英國,每年約有1.4萬人死于氡氣導致的肺癌,其死亡率在各種危害因素中僅次于車禍,占第二位;在瑞典,每年約有1100人死亡因氡氣導致的肺癌,占瑞典總死亡人數的30%。在我國,每年約有5萬人因為氡氣導致肺癌而死亡。有的專家指出,由于室內氡及其子體引起肺癌占肺癌總數發病率的10%左右。這些觸目驚心的數字應喚起人們對室內氡污染的重視。
三、我國室內氡污染的狀況
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早在1986年我國了“建筑材料放射衛生防護標準”。對建筑材料成品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如鈾-238、鐳-226、釷-232以及鉀―40等含量作了明確的規定,據我國放射性衛生機構對各類建筑材料的監測發現,各類建筑材料成品中單一核素放射性含量差異較大,除少數花崗石材樣品超限值外,一般都符合放射性衛生標準要求。其各類建筑材料的放射性水平由高到低依次為:無釉地磚、彩釉地磚、花崗巖、瓷片、馬賽克、紅磚、混凝土、渣水泥、普通水泥、石灰石等。
應該注意的是,由于某些工業廢渣中富集了天然放射性核素,其生產原料的建筑材料中放射性水平均有增高的現象。如湖南產某一種石煤、含鐳(226Ra)(0.1~10.7)×10-8居里/千克(Ci/kg),若用這種石煤渣來制成磚,建成的房屋,室內氡氣濃度可達(4.59~8.95)×10-12居里/升(Ci/L),超過國家標準5~9倍。
1994年以來,衛生部放射衛生監督檢測所調查了14個城市的1524座寫字樓和居室,結果表明,室內氡濃度超標的占6.8%,氡濃度含量的最高的超標6倍,室內氡氣污染具有長期性,隱蔽性和危害性大,且不易徹底消除等特點。近年來,我國肺癌發病率和死亡均呈上升趨勢,除吸煙引起肺癌之外,主要原因是環境空氣質量的惡化,其中氡污染也是致癌因素之一。
四、防止室內氡污染及治理措施
制定相關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除我國早在1986年就了“建筑材料衛生防護標準”外,2001年11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并于2002年01-01實施。2002年11-19,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聯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并于2003年03-01實施。其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中要求在開工前對施工現場土壤中氡濃度的測定。同時對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氣質量驗收的五項指標。如氡,游離甲醛、氨、苯及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等到進行檢測。對“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中的19項中之一,也要求對氡進行測定。
氡的防治措施
建筑材料中放射出的量還受表面處理的影響,科技人員研制和開發出防氡漆,涂漆會減少氡的放射。在有些情況下,大量使用含氡的水或天燃氣也會使室內氡的濃度升高。可見,室內氡的濃度取決于房屋位置、建筑材料、水源和通風情況等,一般氡氣濃度室內高于室外,地下室高于地面室內濃度。在許多國家,對不同建筑方式、不同地基、不同建筑材料、不同地理區域和不同通風條件的房屋進行了大量測量工作。結果表明:各種建筑材料中都含有一定劑量的放射性核素。因此,專家建議,在室內氡氣的防治問題上,要注意以下常識:第一,在建房或者購房前,可以請有資質單位做氡氣測試,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第二,盡可能封閉地面、墻體的縫隙,可用防氡漆涂復墻體,或用壁紙、壁布貼墻體,這樣可降低氡氣的析出量。第三,經常保持室內通風。
經檢測發現:一戶住房,關門關窗一夜之后,氡的濃度為151Bq/m3,開窗通風1小時后,則氡的濃度降為48Bq/m3,因此,經常通風是降低室內濃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我國南方一些地區用花崗巖建造的房屋,由于通風良好,室內氡的濃度并不高。
第四,在室內裝修時,盡量少用石材、瓷磚等容易產生輻射和含氡氣的建筑材料,選用裝修材料時應當向商家索取有資質單位放射性檢測合格證明。
第五,已經入住房屋,如果認為有氡氣超標的可能,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部門進行檢測,針對檢測結果請專家提出合理的處理方案。
資料介紹,美國全國氡行動周起始于1990年,由國會決定,采用白宮發表總統公開信的形式,鼓勵公民對來自氡健康危害采取預防行動。氡在美國是引起肺癌的第二大因素。全國行動周的目的是把氡作為一個比較嚴重的公眾健康問題提出來引起人們的注意。從而使美國人采取防護性措施,盡可能地減少氡的危害。美國政府決定每年10月的第三周為國家氡活動周,至今每年都在認真地執行。屆時總統發表講話,全國按照氡地圖分片普查和治理,把室內環境的治理項目作為國家的全民的行為。這在世界上可數首例。克林頓總統在2000年氡的活動周開幕式上首先指出:“在新世紀各國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一,仍然是如何保護公民身體健康……”。
法國核安全預防所從1982年先后對全國10000多個鄉村、市鎮進行了居室內氡含量的測試,結果表明:法國有0.5%住房的氡的含量超過1000Bq/m3,而國家規定的警戒值為400Bq/m3。此外,還有相當一部分居室的氡含量嚴重超標。據該研究所統計,氡是法國居民遭受自然輻射的最重要的因素,占所有日常對人體造成放射性影響因素的34%,該研究所專家認為經常進行室內通風,改善墻壁及其建筑結構的密封性,是減少居室內氡放射性污染的最好辦法。
關鍵詞土壤污染;現狀;危害;治理措施
1土壤污染概念
土壤是指陸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其厚度一般在2 m左右。土壤不但為植物生長提供機械支撐能力,并能為植物生長發育提供所需要的水、肥、氣、熱等肥力要素。近年來,由于人口急劇增長,工業迅猛發展,固體廢物不斷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傾倒,有害廢水不斷向土壤中滲透,汽車排放的廢氣,大氣中的有害氣體及飄塵不斷隨雨水降落在土壤中。農業化學水平的提高,使大量化學肥料及農藥散落到環境中,導致土壤遭受非點源污染的機會越來越多,其程度也越來越嚴重,在水土流失和風蝕作用等的影響下,污染面積不斷擴大。因此,凡是妨礙土壤正常功能,降低農作物產量和質量,通過糧食、蔬菜、水果等間接影響人體健康的物質都叫做土壤污染物[1-2]。
當土壤中有害物質過多,超過土壤的自凈能力,引起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微生物活動受到抑制,有害物質或其分解產物在土壤中逐漸積累,通過“土壤植物人體”,或通過“土壤水人體”間接被人體吸收,達到危害人體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我國土壤污染現狀與危害
2.1土壤污染的現狀
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嚴峻,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防治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群體性事件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3]。
2.2土壤污染的危害
2.2.1土壤污染導致嚴重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統計,全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1 000萬hm2,有機污染物污染農田達3 600萬hm2,主要農產品的農藥殘留超標率高達16%~20%;污水灌溉污染耕地216.7萬hm2,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13.3萬hm2。每年因土壤污染減產糧食超過1 000萬t,造成各種經濟損失約200億元。
2.2.2土壤污染導致生物產品品質不斷下降。因農田施用化肥,大多數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許多地方糧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鎘、砷、鉻、鉛等重金屬含量超標或接近臨界值。每年轉化成為污染物而進入環境的氮素達1 000萬t,農產品中的硝酸鹽和亞硝酸鹽污染嚴重。農膜污染土壤面積超過780萬hm2,殘存的農膜對土壤毛細管水起阻流作用,惡化土壤物理性狀,影響土壤通氣透水,影響農作物產量和農產品品質。
2.2.3土壤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會使污染物在植物體內積累,并通過食物鏈富集到人體和動物體中,危害人體健康,引發癌癥和其他疾病。
2.2.4土壤污染導致其他環境問題。土壤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屬濃度較高的污染土容易在風力和水力作用下分別進入到大氣和水體中,導致大氣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態系統退化等其他次生生態環境問題。
3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
3.1過量施用化肥
我國每年化肥施用量超過4100萬t。雖然施用化肥是農業增產的重要措施,但長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學肥料,會破壞土壤結構,造成土壤板結、耕地土壤退化、耕層變淺、耕性變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學性質惡化,增加了農業生產成本,影響了農作物的產量和質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層土壤吸附固定的養分,都在根層以下積累或轉入地下。殘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發生地面徑流或土壤風蝕時,會向其他地方轉移,擴大了土壤污染范圍。過量使用化肥還使飼料作物含有過多的硝酸鹽,妨礙牲畜體內氧氣的輸送,使其患病,嚴重導致死亡[4]。
3.2農藥是土壤的主要有機污染物
全國每年使用的農藥量達50萬~60萬t,使用農藥的土地面積在2.8億hm2以上,農田平均施用農藥13.9 kg/hm2。直接進入土壤的農藥,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殘留于土壤中的農藥,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穩定性的中間產物或最終產物無機物。噴施于作物體上的農藥,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氣外,約有1/2左右散落于農田,又與直接施用于田間的農藥構成農田土壤中農藥的基本來源。農作物從土壤中吸收農藥,在植物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飼料危害人體和牲畜的健康。
3.3重金屬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國320個嚴重污染區約有548萬hm2土壤,大田類農產品污染超標面積占污染區農田面積的20%,其中重金屬污染占80%,糧食中重金屬鎘、砷、鉻、鉛、汞等的超標率占10%。被公認為城市環境質量優良的公園存在著嚴重的土壤重金屬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劑四乙基鉛隨廢氣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車頻率高的公路兩側常形成明顯的鉛污染帶。砷被大量用作殺蟲劑、殺菌劑、殺鼠劑和除草劑,硫化礦產的開采、選礦、冶煉也會引起砷對土壤的污染。汞主要來自廠礦排放的含汞廢水。土壤組成與汞化合物之間有很強的相互作用,積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屬汞、無機汞鹽、有機絡合態或離子吸附態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長期存在。鎘、鉛污染主要來自冶煉排放和汽車尾氣沉降,磷肥中有時也含有鎘[5]。
3.4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
我國污水灌溉農田面積超過330萬hm2。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含有氮、磷、鉀等許多植物所需要的養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農田,有增產效果。未經處理或未達到排放標準的工業污水中含有重金屬、酚、氰化物等許多有毒有害的物質,會將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質帶至農田,在灌溉渠系兩側形成污染帶。
3.5大氣污染對土壤的污染
大氣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有害物質,在大氣中發生反應形成酸雨,通過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業排放的金屬氧化物粉塵,則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塵形式進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廠為中心、半徑為2~3 km范圍的點狀污染。
3.6固體廢物對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屬、無機鹽、有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傾倒,由于日曬、雨淋、水洗,使重金屬極易移動,以輻射狀、漏斗狀向周圍土壤擴散。
3.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殘體對土壤的污染
禽畜飼養場的廄肥和屠宰場的廢物,其性質近似人糞尿。利用這些廢物作肥料,如果不進行物理和生化處理,則其中的寄生蟲、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過水和農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3.8放射性物質對土壤的污染
土壤輻射污染的來源有鈾礦和釷礦開采、鈾礦濃縮、核廢料處理、核武器爆炸、核實驗、燃煤發電廠、磷酸鹽礦開采加工等。大氣層核試驗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較長,易被土壤吸附,滯留時間也較長。
4我國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4.1施用化學改良劑,采取生物改良措施,增加土壤環境容量,增強土壤凈化能力
向土壤中施用石灰、堿性磷酸鹽、氧化鐵、碳酸鹽和硫化物等化學改良劑,加速有機物的分解,使重金屬固定在土壤中,降低重金屬在土壤及土壤植物體的遷移能力,使其轉化成為難溶的化合物,減少農作物的吸收,以減輕土壤中重金屬的毒害。針對有機物污染,用植物、細菌、真菌聯合加速有機物降解。針對無機物污染,利用植物修復可以把一部分重金屬從土壤中帶走。
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砂摻粘改良性土壤,增加和改善土壤膠體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土壤對有害物質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從而減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發現、分離和培養新的微生物品種,以增強生物降解作用。
4.2強化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與綜合防治,大力發展清潔生產
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合理利用污染土地,嚴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種非食用經濟作物或經濟林木以減少食品污染。科學地進行污水灌溉,加強土壤污灌區的監測和管理,了解水中污染物的成分、含量及其動態,避免帶有不易降解的高殘留污染物隨機進入土壤。
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增強土壤膠體對重金屬和農藥的吸附能力。強化對農藥、化肥、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管理。增施有機肥同時采取防治措施,不僅可以減少對土壤的污染,還能經濟有效地消滅病、蟲、草害,發揮農藥的積極效能。在生產中合理施用農藥、化肥,控制化學農藥的用量、使用范圍、噴施次數和噴施時間,提高噴灑技術,改進農藥劑型,嚴格限制劇毒、高殘留農藥的使用,大力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大力發展生物防治措施。
大力推廣閉路循環、無毒工藝,以減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對工業“三廢”進行回收凈化處理,化害為利,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濃度。大力推廣和發展清潔生產。
針對土壤污染物的種類,種植有較強吸收能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質的含量,或通過生物降解凈化土壤,通過改變耕作制度、換土、深翻等手段,施加抑制劑改變污染物質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方向,減少農作物的吸收,提高土壤ph值,促使鎘、汞、銅、鋅等形成氫氧化物沉淀。
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既要防治病蟲害對農作物的威脅,又要把化肥、農藥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學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平衡。
4.3調控土壤氧化還原條件
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使某些重金屬污染物轉化為難溶態沉淀物,控制其遷移和轉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主要是通過調節土壤水分管理和耕作措施實現。
4.4改變耕作制度,實行翻土和換土
改變耕作制度會引起土壤環境條件的變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對于污染嚴重的土壤,采取鏟除表土和換客土的方法;對于輕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換無污染客土的方法。
4.5采用農業生態工程措施
在污染土壤上繁殖非食用的種子、種經濟作物,從而減少污染物進入食物鏈的途徑;或利用某些特定的動植物和微生物較快地吸走或降解土壤中的污染物質,從而達到凈化土壤的目的。
4.6工程治理
利用物理(機械)、物理化學原理治理污染土壤,是一種最為徹底、穩定、治本的措施,但投資大,適于小面積的重度污染區,主要有隔離法、清洗法、熱處理、電化法等。近年來,把其他工業領域,特別是污水、大氣污染治理技術引入土壤治理,為土壤污染治理研究開辟了新途徑。
5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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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用建筑室內工程環境污染控制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目前,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如何預防及控制室內環境污染已經成為當代衛生學領域重點研究的內容之一。當前建筑行業最為關注的問題,莫過于如何采用有效適當的方法控制室內空氣污染。那么,首先要找到污染物的源頭,并控制其限量是做好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的重中之重。
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的種類
(1)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主要存在于人們日常裝修中經常用到的裝修材料中,如涂料、油漆、膠合板、、壁紙、類聚氯乙烯( PVC ) 板、地板革塑料、和常用保溫材料,更多的則是出現在室內人造板材中,如曲柳、大芯板等各種膠合貼面板,還有由密度板制成的家具和家用裝飾藝術品。
(2)氡
國內外大量調查證實,高濃度的氡及其子體可引起肺癌。經研究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數據得出,氡已成為僅次于吸煙的第二個引起肺癌的兇手。然而人體在自然環境中受到的天然輻射,其中有40%來源于氡及其子體。作為民用房屋中的室內地面、房基、刷圍土壤、建筑材料、和供水及室內空氣,是室內氡的主要來源。
(3)放射性核素
放射性核素對人體有很大危害,其涉及人體的免疫 、遺傳、造血、消化等多個系統。 其輻射還具有致癌或致突變及免疫抑制作用。
鐳、釷、鈾是室內建材中主要放射性核素。而經常用于室內墻體建筑的花崗巖、石灰巖其內外照射指數較高,花崗巖所含煤渣磚最高,石灰巖混凝土較低。基于此,瓷磚放射性釉面高于背面,放射性水平較高的還有大理石磚、瓷磚等裝修建材。
二、防治民用建筑室內污染的重要性及污染產生原因
眾所周知,室外環境污染問題主要是由于社會工業化程度越來越高,而室內環境污染問題得到重視是因為它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社會科學調查表明,由于大多數人每天大部分時間都處于室內環境,室內污染物來源具有多樣性,即使污染物濃度很低,但其在長時間作用于人體之后,它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人體健康。
室內空氣中的污染物既有生物性污染物,如細菌等,也含有化學性污染物。醛、氨水、苯、甲苯、一氧化碳等就是我們常見的化學性污染物,但由于甲醛、甲苯、包括苯、二甲苯等揮發性有機物TVOC,以及煙味、氣味及其他物質,組成比較復雜。
TVOC是總揮發性有機物的英文縮寫。例如苯及甲苯、氨、二甲苯等,這些可以在空氣中揮發的有機化合物,都屬于TVOC范疇。如果人體長時間待在有高濃度TVOC污染的環境中,可導致人體的肝、血液、和中樞神經系統中毒,其臨床主要癥狀是:喉部、眼睛不適,眩暈疲倦、感到渾身赤熱、煩躁等。造成這些癥狀的主要原因是室內裝修時工程隊所用的人造板、塑料板材、泡沫隔熱材料、油漆、粘合劑、涂料、地毯、壁紙等其他裝修材料容易產生TVOC。
甲醛更是有毒氣體。它被列為致癌物質,在我國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單上高居第二位。甲醛主要存在于裝飾裝修用的各種復合地板、人造板材、織物、家具、地毯、地氈、化妝品、膠粘劑及用甲醛做防腐劑的涂料等。甲醛的揮發比較慢,根據室內環境檢測中心的檢測數據發現,新裝修的住宅百分之九十以上甲醛都存在超標現象。甲醛作為一般室內污染必測項目之一,另一項則是放射性污染物氡氣。甲醛嚴重中毒可誘發鼻癌、血癌、白血病,對皮膚過敏者可誘發皮疹等,所以其對室內環境污染危害非常大。
室內空氣污染物的來源有室內污染源也有室外污染源,居住區域外部的環境也會影響室內的環境,這些污染都嚴重危害著人們的健康,只有從源頭上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產生,才能實現室內環境的清潔和健康,因此,對于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工作極為重要。
三、對室內污染的治理方法
當前市場上流行很多用活性炭、竹碳、負離子光觸媒等元素治理室內空氣污染方法。不同的治理方法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并且各有利弊,這需要業主根據自己住宅內具體情況作出選擇 。
臭氧
由于臭氧的強氧化性使它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最安全也是最常用的物理治理方法。它主要適用于輕中度污染。它最大特點是不會產生任何殘留物及發生二次污染。但如果要采用該技術時人要暫時離開房間,以免中毒的發生。它對苯的去除率在 90%以上,甲醛的去率為40%左右,對 TVOC的去除率在 50%左右。
2、活性炭
利用碳吸收異味、吸附有害氣體的原理來治理室內空氣污染,主要會用到竹碳、活性炭。它的優點是成本低、無毒副作用,但其缺點是見效慢。此法可作為長期治理室內空氣污染輕微超標的方法。它對苯的去除效果在 90 %以上,甲醛的去除率為 50%左右,對TVOC的去除效果在 50%左右。
3、負離子
負離子的原理是用一種產生高壓電的儀器電離分解有害氣體,將甲醛、苯等有害氣體快速氧化成負離子。負離子在與空氣結合后,被還原成水、氧氣和二氧化碳。這種方法的優點是見效快、無污染且不留死角,住戶可作為集中治理室內空氣污染超標問題的一種辦法,可選擇定期使用。此類方法對苯、甲醛、氨和TVOC的去除效果都可達到70%。
4、光觸媒
這是新近從國外引入的方法,在現實應用較多的一種,其優點是治理重度污染見效快,缺點是價格較高。且它在進行光合作用、發生化學反應過程中,會產生輕微的二次污染,對壁紙、木制家具的油漆表面會有影響。此方法對甲醛去除效果為70% 左右,對苯、TVOC 的去除效果在 80%以上 。
5、植物去除法
此方法是從植物中提取純草本植物清除劑,為天然產品,對環境不會產生二次污染,是理想的空氣污染清新劑。其對苯、甲醛、TVOC 的去除效果在 50%左右。
根據相關研究表明,在居室內放一些抗污染的花草 ,也能起到凈化空氣的作用。如仙人球、常青藤、天南星、吊蘭、蘆薈對空氣中的有害物質都有一定的凈化作用。
四、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的控制
2002年元月在北京由國家建設部、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組織召開的“ 貫徹執行“三個”國家標準,控制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會議上,已將《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建筑裝飾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住宅裝飾施工規范》執行,并對“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項國家標準也同時出臺,這標志著為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控制、建筑裝飾、住宅裝飾工程、以及為適應市場需求,加強室內裝修材料的生產和監督提供了技術依據,并要求各省、市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最短的時間內學習理解好規范,組建專業檢測機構,把室內環境污染的“隱形殺手”消滅在萌芽狀態。
1、推廣使用水性涂料
水性涂料是指以水作溶劑或分散介質的涂料。當涂料成膜之后,其大部分揮發物大都是水,不會產生太多的有害物質。但是如果使用溶劑型涂料,則會產生大量使用有機溶劑, 那么當涂料成膜后,有機溶劑就會從墻體揮發出來,進而造成室內環境的破壞,它形成的有害物質會使人體受到損害。當然這也是室內TVOC的主要來源。相反,如果使用水性涂料代替溶劑型涂料就會避免這些問題的產生。
2、減少涂料中有毒物質
室內環境污染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涂料中毒性也較為復雜。揮發性有機物只不過是涂料毒性的來源之一。選擇水性涂料只能保證它在揮發物上是較為安全的,但無法保證它是最安全無毒的。實際上在水性涂料中含有其他非揮發性的有毒物質。由于水性涂料中的含有一些有毒助劑,其含量少,且多是半揮發性物質,由于其揮發速度較慢,所以對房屋產生污染是慢性的,但其毒性不亞于揮發性有機物,所以對其一定要足夠重視。
3、合理選用裝修選材
裝修選材要嚴格,一定要選用無污染或者少污染,有助于消費者健康的綠色環保安全型材料。在選用對資源依賴性小且資源利用率高可再生利用的材料,盡量避免使用資源的高消耗。
4、加強室內的通風換氣
通風換氣是消除室內空氣污染,最有效的方法。室外空氣好時,適時將室內有害氣體排出,可降低室內污染物的濃度,降低或消除空氣污染,改善室內空氣質量。通風是最廉價的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的主要技術手段。其中民用建筑中最為常用的是全面通風方式,即將相對潔凈的空氣送入室內,以稀釋室內有害物質、調節室內溫濕度,同時將被污染的空氣排出。保證室內有一定的新風量。
結語:
綜上所述,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內環境與人民的身心健康有著重要的聯系,在建筑工程裝修過程中,一定要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在選材上要科學環保,保持室內通風,利用植物幫助凈化室內空氣,才能保證室內環境的安全健康。
參考文獻:
[1].王曉岳.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問題研究[M].中國西部科技,2009(05 )
[關鍵詞]煤礦;地質環境;防治
中圖分類號:TD1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36-0557-02
環境地質學是地質學與環境學交叉構成的新興邊緣學科,而煤礦環境地質是環境地質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煤礦環境地質以環境地質學的理論和方法為基礎,分析地質環境、生態環境與煤炭開發利用活動之間的相互作用和影響,研究礦區環境地質特征和現代地質過程(如滑坡、泥石流、地震、礦山巖移等)引起的環境問題和地質災害及其預測和防治方法,探討采礦活動產生的地質作用對地質環境的影響及引發的環境地質問題,揭示礦區地質環境中的化學元素與人體健康的關系,提出改善和控制礦區環境質量的地質原理和方法,研究煤礦環境地質監測和分析評價技術。
一、煤礦地質環境問題及災害
1.煤礦地質環境問題
①煤炭資源開發(如建井、開采)和利用過程所產生的地質作用及其對地質環境的影響。②煤礦生產活動引起的環境地質條件和環境污染地質因素的變化及其特征。③煤礦生產產生的廢石、廢水、廢氣等污染物的性質、成分及其含量和污染類型。④煤礦生產導致煤層、煤矸石、地下水等地質體中有害物質遷移、聚集、擴散等的途徑和地質因素。⑤煤礦生產活動造成的煤礦空氣污染、水土污染、輻射污染(熱、光、放射性污染)、振動污染等的形成、特點及其與地質因素的關系。
2.煤礦環境地質災害
①煤礦環境地質災害的類型、成因、分布和災害程度。②煤礦環境地質災害的誘發因素。③煤礦環境地質災害的預測及其方法。④煤礦環境地質災害對環境的影響等。
二、煤礦地質環境問題的防治措施
1.礦井設計合理規劃,減少矸石排放量
(1)采用全煤巷開拓方式
巷道盡量布置在煤巷中,減少巖巷掘進量,從而控制排矸總量。我國世界一流的現代化煤礦的礦井,基本上按全煤巷開拓設計,大大減少了排矸量。
(2)利用自然邊界劃分井田和采區
開拓巷道沿自然邊界(斷層帶、煤層變薄帶、火成巖侵入帶、高硫高灰煤層帶)掘進,采區內盡量避免出現地質構造,減少破巖,降低煤中矸石的混入量。控制高硫高灰煤的開采比例,減少原煤總灰分和總排矸量。
(3)合理選擇采煤方法及生產工藝
采煤方法和生產工藝直接影響著礦井生產的原煤質量和地面環境保護。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和生產技術條件,在安全、高效的原則下,選擇合理的采煤方法和生產工藝。
①加大采高。實現煤層全厚開采。采用煤層全厚開采,不僅可以減少巷道準備工作量,簡化煤層開采程序,提高工作面的產量和效率,也減少了分層開采時矸石和其他雜物混入煤中的幾率,降低了原煤含矸率和灰分。采用放頂煤開采厚煤層,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作面回收率,降低原煤含矸率。
②合理分層。厚煤層分層開采,應根據煤層柱狀及開采條件,按夾石層的位置、各分層的煤質情況以及頂底板條件,綜合研究確定分層界限以及分層厚度。合理分層能減少煤中的矸石混入量,提高原煤生產質量。
③留頂(或底)煤開采。當煤層有較厚的破碎偽頂或直接頂而難以維護時.工作面可實行留頂煤回采,避免了偽頂或破碎頂板冒落混入煤中使煤質惡化。在底板松軟的情況下,為了防止支柱鉆底或采煤機啃底降低煤質,工作面應采用留底板方法回采,以保證煤炭生產質量,降低含矸率。該法可能降低回采率.應綜合考慮選擇。
④利用矸石充填井下巷道。矸石不出井,實際上就是通過各種手段,將巷道掘進過程中的矸石就地處理于井下。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寬巷掘進、沿空留巷、矸石充填等。寬巷掘進技術就是在掘進半煤巖巷時.開挖煤層寬度大于巷道寬度,掘進的矸石充填于巷道一側或兩側被挖空煤層空間中和支架臂后。沿空留巷技術的推廣應用,大大降低了巷道掘進率,減少了巷道工程量,同時也相應地減少了礦井的矸量和煤中混入的矸石量,能實現煤炭的清潔開采。矸石充填技術就是把矸石送到井下集中破碎站,破碎后的矸石,可作為建筑材料和充填材料,供井下鋪軌、混凝土骨料、巷道壁后充填、工作面充填等使用。
2.采取措施減少礦井廢氣與粉塵污染
(1)井下瓦斯抽放與利用
煤礦向大氣排放的廢氣量和有害物成分的多少,主要取決于礦井煤層瓦斯含量和生產時的瓦斯涌出量。如在煤礦生產過程中預先抽出煤層中的瓦斯加以利用,可以有效地甚至是大幅度地減少生產中的瓦斯涌出量。這不僅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技術措施,也是減輕礦井排放廢氣對環境污染的重要途徑。從通風安全的角度可以不考慮抽放出來的瓦斯利用,只要排至礦井以外便達到預期目標;而從減輕污染的角度,則必須強調對抽放出來的瓦斯加以充分利用,變害為利。山西省陽泉煤礦是較早利用瓦斯的范例。
(2)礦井粉塵防治
世界各主要產煤國家都先后采用高壓噴霧或高壓水輔助切割降塵技術,有效地控制采煤機切割時產生的粉塵,同時減少了截齒摩擦產生火花引燃瓦斯、煤塵爆炸的危險性。在掘進工作面,主要采用內外噴霧相結合的方法降低掘進機切割部的產塵量和蔓延到巷道的懸浮粉塵。同時,通過粉塵凈化,通風除塵,泡沫除塵,聲波霧化等綜合措施,降低粉塵的產生和飛揚。
結論
煤礦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解決環境經濟學難題;解決煤礦開采引發的環境問題,如采煤對土地資源的損害、對村莊的損害、對水資源的影響,以及煤炭開發和利用對大氣環境生態平衡的影響,使煤礦區環境得到持續性改善;在煤炭資源開采利用方面,要合理開采,科學利用,降低資源耗竭速度,延長資源的服務期限,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可以持續有效地為社會提供充足的能源供應,保證需求,并且煤炭生產要向高效、潔凈、環保方向發展。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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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