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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住房補貼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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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補貼政策

        第1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建立住房新體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2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深化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我市自*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在上述單位中工作的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正式職工及離休、退休人員給予適當的住房補貼。

        二、住房補貼種類、發放標準、方式

        (一)住房補貼分為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三種。

        ⒈對*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單位除按規定比例為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外,另按月給予本人工資總額8%的住房公積金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納入個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最高限額為個人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補貼額。

        ⒉對*年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一次性住房補貼。

        ⒊對*年底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規定再給予工齡住房補貼。

        (二)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的計算標準:

        ⒈一次性住房補貼額=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2×35%×該人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或面積差。

        本市用于住房補貼的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為1200元/平方米。

        ⒉工齡住房補貼額=20*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0.6%×該人員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或面積差×該人員*年底前的工齡。

        (三)住房補貼建筑面積(含陽臺)標準按浙政辦發〔*〕177號文件規定確定上限,即:一般干部、職工70平方米;科級干部(含中級職稱人員)80平方米;縣(市)、處級干部(含副教授級職稱人員)90平方米;廳、局、地(市)級干部(含正教授級職稱人員)120平方米。

        (四)住房補貼發放方式:

        ⒈住房補貼實行“個人申請、單位審查、市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房改辦)核準、財政核定、單位發放”。

        ⒉離休人員及退休已死亡人員的住房補貼由所在單位統一審查,報市房改辦核準、財政核定后,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原則上在20*年底實施完成。離休人員配偶無工作單位或在困難企業工作,不能發足一次性住房補貼時,可以由離休人員所在單位補足后一次性發放。

        ⒊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由所在單位統一審查,報市房改辦核準、財政核定后,原則上由所在單位分2年平均發給,在20*年底完成。

        ⒋在職人員的住房補貼實行“一次核定,單位掛賬,分步到位”的辦法,由所在單位統一審查,報市房改辦核準、財政核定后作為應發住房補貼掛賬。從20*年起按月給予本人工資總額8%住房公積金補貼的形式逐月發放。住房公積金補貼累計達到應發住房補貼時,停發住房公積金補貼;在6年內住房公積金補貼累計未達到應發住房補貼的,不足部分在第6年年底一次性補足發放;個人退休時住房公積金補貼累計未達到應發住房補貼的,不足部分在退休時一次性補足發放。在職人員的住房補貼統一納入個人在紹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開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有關規定使用、管理。

        三、住房補貼資金來源

        住房補貼資金應立足于原有住房資金的轉換。個人住房補貼主要由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單位自有資金解決,缺口部分按照財政供養渠道,根據單位財務狀況確定財政補助額度。各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年度預算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的籌集工作。

        財政專項補貼資金實行同級財政分別負擔的原則,各單位應按時做好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核定和劃轉工作。

        四、加強領導,統籌安排,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一)各有關部門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各實施單位要建立和健全相應的工作機構,充實工作人員,精心組織好本單位的住房分配貨幣化工作。

        (二)各單位在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前,必須對本單位人員(含離退休人員)的住房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將已享受實物分房和已享受住房補貼等情況逐一登記,確定可享受住房補貼的人數,建立單位個人住房檔案。

        (三)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各種形式的不正之風。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執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國家政策、騙取住房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

        五、其他

        (一)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原制定的各類住房分配貨幣化補貼政策和規定自行停止。原已享受的住房補貼資金應一律抵扣。

        (二)企業離休人員參照本實施意見中離休人員的待遇發放住房補貼,經所在企業統一審定,報市房改辦核準、財政核定后,由企業在單位售房款、職工福利費、稅后利潤及其它自有資金中列支,企業確實無法解決的,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決、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企業退休退職和在職人員住房補貼的發放應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全國總工會建房改〔*〕1*號文件規定的“堅持在國家房改統一政策指導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樣,方案自選,民主決策,穩步實施”的企業住房制度改革原則,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參照本實施意見的相應標準發放住房補貼;目前比較困難的企業,可待條件具備時逐步實行住房補貼。

        第2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鎮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機關、團體停止購建住房,其他單位原則上不再購建住房。購建住房的單位,對新購建住房要實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出租。同時,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職工住房情況,從購建住房或騰空的舊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為廉租住房。

        (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職工家庭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經濟適用住房;高收入職工家庭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職工家庭劃分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四)進一步推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要求,逐年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加大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力度。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

        (五)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可結合實際,給無房或住房未達到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主要采取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形式;對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主要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形式。單位可視住房資金轉化情況,采取集中或分批方式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

        (六)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由單位為職工繳存至退休之日止。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七)房價收入比(即本區縣一套60建筑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八)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

        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以雙職工家庭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4倍購買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不足部分計算住房價格補貼標準。計算公式為:

        職工每建筑平方米住房價格補貼標準=(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60平方米-上年職均收入×2×4)÷60平方米÷2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單位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1991年底前的工齡,給予工齡補貼。

        (九)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十)住房補貼的發放年限。申請一次性住房補貼的職工,工作年限(即職工工齡)原則上應達到25年。對工作年限未達到25年的職工,由單位結合實際發放。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的年限按25年計算。

        (十一)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由職工所在單位發放。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制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的乘積計算;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的住房補貼,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乘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補貼標準計算;住房已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不發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可隨職工職務變化做相應調整。

        (十二)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十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用于職工購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市場租金租房。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要專款專用,原則上以轉帳方式支付,不以現金形式發放。

        (十四)住房貨幣分配資金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財政或上級部門劃轉的購建房資金、單位自有購建房資金中轉化;企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資金從企業住房基金(包括企業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的資金、出售住房收入、住房周轉金等)中轉化。

        (十五)為做好新房新制度與原房改政策的銜接,保證房改政策平穩過渡,采取以下銜接政策:

        1、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單位已開工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照屆時的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

        2、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3、最低收入且住房困難的職工,可申請租賃或購買由單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二、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

        (十六)現有公有住房要繼續按照《印發〈天津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政發〔1995〕2號)要求推進改革。繼續出售公有現住房,售房價格要按照房價逐年提高,折扣逐年減少的原則調整。

        (十七)繼續推進公房租金改革。公房租金結合職工工資收入和物價水平逐步調整。租金提高后,對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由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減、免、補政策。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十八)規范和搞活房地產市場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關鍵。各級房管部門要按照公平、公開、競爭的原則,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

        (十九)完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入市制度。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不再購置住房的,要建立收益分配調節機制,防止牟取暴利。要盤活存量,規范公房置換,鼓勵職工買房,推動住房二、三級市場聯動,促進住房商品化。

        (二十)單位制定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對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建立職工住房檔案。

        四、大力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一)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引導職工住房消費,要大力發展職工個人住房貸款,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范圍。積極開展住房組合貸款,啟動商業銀行對住房消費資金的投入。

        (二十二)各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要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五、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三)加大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十四)新建住宅小區要全面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要完善配套設施,逐步實行物業管理,不斷提高住宅小區環境和服務質量。

        六、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

        (二十五)房改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關系到群眾和單位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各級領導要把房改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充實健全房改辦事機構,穩定房改隊伍。

        (二十六)搞好房改宣傳。依靠群眾,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房改政策、房改典型,不斷提高群眾理解、支持、參與房改的積極性。

        (二十七)房管、財政、勞動、物價、金融、稅務、工會等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新的房改政策順利實施。

        (二十八)住房貨幣分配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增加透明度,防止各種形式不正之風。各單位要建立由人事、財務、監察、職工代表等方面組成的內部監督組織,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干部住房報批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違反房改政策,挪用、占用住房公積金,繼續實行住房實物分配,低價出售公有住房,變相增加住房補貼,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職工利益的違紀行為,各級監察部門要認真查處。

        七、附則

        (二十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參照執行。

        (三十)本實施辦法的配套政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組織實施。

        (三十一)本實施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實施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

        標準暫行規定

        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

        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

        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

        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

        行辦法

        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

        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六、天津市1999年度補充住

        房公積金繳存額暫行規

        定附一: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區、縣,可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第三條  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組成。市內六區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1999年度,市內六區的住房價格補貼標準每建筑平方米804元,職工年工齡補貼標準每建筑平方米16元(職工工齡按1991年底前工齡計算)。其他區、縣住房補貼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結合實際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  住房補貼只對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按職工個人計算。

        第五條  市內六區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并報經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六條  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七條  住房補貼由單位原有購建住房資金轉化。暫時沒有住房補貼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可暫緩實行住房補貼。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二:天津市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暫行規定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要依靠群眾,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既要考慮職工住房現狀和居住條件的改善,又要考慮財政、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制定。

        第三條  由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職工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制定。

        其他單位職工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經職代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主管區、縣、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執行。

        第四條  無房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計算。

        未達到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職工的住房補貼,按單位規定的職工應享受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與職工現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計算。

        第五條  在計算職工住房補貼時,職工現住房建筑面積采取以下辦法計算:高層和多層成套現住房建筑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3計算;平房和非成套現住房建筑面積,按現住房使用面積乘以1.15計算?,F住房實際建筑面積低于按上述辦法計算的建筑面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第六條  職工住房現狀的認定辦法,由各單位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三:天津市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標準劃分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適應對不同收入職工家庭實行不同住房供應政策的需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的四倍,能按本區、縣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購買一套60建筑平方米住房的家庭,為高收入職工家庭;低于上述收入水平但高于按市勞動局規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低于按市勞動局規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的雙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1999年度,市內六區雙職工家庭上年工資收入在4萬元(含4萬元)以上的,為高收入職工家庭;在4萬元以下、7000元以上的,為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在7000元(含7000元)以下的,為最低收入職工家庭。

        第三條  職工家庭年工資收入按雙職工工資收入計算。職工工資收入按照國家和市統計部門規定口徑核定。

        第四條  市內六區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適時調整,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執行。其他區、縣的職工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劃分標準由各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參照本辦法制定,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四:天津市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精神,為保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顚S茫刂贫ū巨k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范圍內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下稱單位),可依據《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

        第三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不以現金形式發放,由單位按月為職工繳存,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由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比照住房公積金統一管理,委托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承辦銀行)承辦有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  單位繳存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需到承辦銀行設立單位及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

        第六條  單位應按月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存入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專戶內,并且計入職工個人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

        第七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月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計息。

        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資金存款利率比照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等于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職工按首月工資總額)乘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市、區、縣房改領導小組公布并適時調整。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經確定,在一個結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內不變。

        第十條  按月住房補貼月繳存額由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計算。

        在計發按月住房補貼期間,職工遇職務變化或單位住房補貼面積標準調整時,單位可從變動的次月起按新標準計發按月住房補貼。

        第十一條  職工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內儲存余額應轉移到新工作單位該職工個人相應帳戶內。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不符合支取條件的,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帳戶內儲存余額轉移到天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承辦銀行開立的集中封存戶。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符合支取條件時,可按規定支取。

        第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支取本人及配偶繳存的補充住房公積金或按月住房補貼。

        (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可一次性支取本人及配偶儲存余額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首期付款,并可按月支取本人及其配偶儲存余額用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職工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可按月支取本人及配偶儲存余額用于交納房租。

        (四)職工退休可支取本人儲存余額。

        (五)職工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可支取本人儲存余額。

        (六)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支取本人儲存余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支取該職工儲存余額。

        第十三條  職工購建住房或交納房租支取補充住房公積金和按月住房補貼最高額不超過購房款、按月償還住房貸款額和房租。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五:天津市機關事業單位住房貨幣分配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和《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為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轉換住房分配機制,逐步建立住房新體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實施范圍和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中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在職職工。

        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離退休的人員,住房問題由單位結合實際解決。

        二、住房貨幣分配的形式

        對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前參加工作的,無房或住房未達到單位規定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職工,采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或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與按月發放住房補貼相結合的住房貨幣分配形式。

        對全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建立補充住房公積金。

        三、住房貨幣分配的標準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執行。

        (二)住房補貼標準

        住房補貼標準由住房價格補貼標準和職工工齡補貼標準兩部分組成。

        市內六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其他區、縣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單位坐落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公布的住房補貼標準執行。住房補貼標準由市和區、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適時調整。

        (三)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正局級干部125-140建筑平方米,副局級干部110-125建筑平方米,正處級干部95-110建筑平方米,副處級干部80-95建筑平方米,正科級干部70-80建筑平方米,副科級干部60-70建筑平方米,科級以下干部職工60建筑平方米。

        工人和具有技術職務的人員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由單位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四、住房貨幣分配的計算

        (一)補充住房公積金

        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個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3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一、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義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它的目標宗旨是:在不斷鞏固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將住房實物分配改變為以貨幣形式發放的住房補貼,增加職工工資收入中的住房消費資金含量,并與實行職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等辦法相配套,提高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住房新制度。

        (二)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將有利于改變傳統的住房分配方式,切斷職工在住房問題上對國家和單位的依賴;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權謀房等各種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導個人住房消費,促進住宅產業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培育我省經濟新的增長點;有利于從根本上改變住房供應方式,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城鎮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二、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基本原則

        (一)立足于轉換住房分配機制,加快與住房相關的其他方面的綜合配套改革,促進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相適應的住房新體制的盡早實現。

        (二)貫徹按勞分配為主體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在保障職工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每個職工在一定時間里和工作崗位上為社會、為本單位所作的貢獻,合理分配用于個人住房消費的資金數量。

        (三)體現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原則。在省統一政策指導下,充分考慮各地財政、單位承受能力和負擔水平,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屬地管理,采取行政事業單位統一補貼政策模式,對企業進行分類指導,分別處理的辦法實現住房貨幣分配。

        (四)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同穩定的關系,兼顧房改政策的連續性,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方案或辦法的制定,要堅持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有機結合,要注意平衡各方面的利益關系,保證改革措施的順利推行。

        三、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主要內容

        (一)住房貨幣分配的內涵和形式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將職工過去工資收入中沒有包含的住房消費以貨幣形式直接理入職工工資,從而實現職工住房實物分配到貨幣分配的轉變。根據我省實際,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基本形式為:以合理的房價收入比為標準,確定與工資掛鉤的補貼系數,對符合條件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二)住房貨幣分配(住房補貼)的對象和范圍房價收入比在4 倍以上的城鎮,均應按照本意見的要求,制定職工住房補貼方案,有步驟地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分配貨幣化面向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

        (三)住房補貼的測算職工住房補貼按照工資一定比例發放。住房補貼占工資的比例按照城鎮當地普通住宅價格、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個人承擔的住房消費比例等因素測定,具體公式為:

        Q =(P ×60÷2 -A ×4 )÷20÷A ×100 %

        其中:

        Q 是職工住房補貼占工資的比例;

        P 是當地普通住宅每平方米的平均價格;

        A 是上年度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

        60是國家規定的住房補貼測算面積標準;

        4 是房價收入比(即當地一套中等水平住房的售價與家庭平均年收入的比)

        2 是家庭雙職工;

        20是住房補貼分20年發放。

        (四)住房補貼的發放逐月住房補貼按工資的一定比例隨工資發放。

        一次性住房補貼按方案實施上年12月份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乘以方案實施前的實際工作月數計發。

        新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逐月發放住房補貼;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實行逐月補貼與一次補貼相結合;離退休無房職工實行一次性補貼,累計不超過20年。

        住房未達標的在職職工,根據方案實施的時間,以未達標面積占規定面積的比例發放一次性補貼和發放逐月補貼;住房未達標的離退休職工,按一次性補貼(累計不超過20年)乘以未達標面積占規定面積的比例發放。

        (五)住房補貼資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全額撥款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的劃轉,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撥付;差額撥款單位的住房補貼資金,從單位自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按差額撥款比例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撥付;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企業的住房補貼資金,從單位住房基金和其它自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進入成本。

        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積金的方式進行管理和使用。

        四、推行住房貨幣分配的組織領導

        (一)住房分配貨幣化是對幾十年形成的舊的城鎮住房制度具有根本意義的重大改革,所要解決的是住房體制轉變中的深層次矛盾和關鍵性問題,難度很大。因此,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地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機制,充實必要的工作人員,搞好測算,加強工作研究,精心組織好本地區本單位的住房貨幣分配工作。

        (二)做好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各項準備工作。要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時限要求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新建住房只售不租,已出售的標準價住房完成向成本價過渡;要進一步了解補貼對象的住房狀況,核準單位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數量;

        要考慮新老政策的銜接,一方面不應因深化改革而降低居住水平,另一方面,也不能隨意擴大住房補貼面積標準。

        (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服從改革大局,按照統一的部署和政策,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協調運作,確保住房貨幣分配工作的順利推進和健康發展。為保證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各有關部門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須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定后才能頒發。各地具體的方案或辦法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批;企業的住房貨幣分配方案按房改隸屬關系報各級房改領導小組審批。

        (四)加強宣傳、發動和引導工作,要利用一些有效的形式,廣泛宣傳住房貨幣分配的目的意義、原則和基本政策,引導廣大干部、職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積極參與和支持這項改革。各地要深入進行方案或辦法的說明和解釋工作,通過舉辦骨干培訓班和各種咨詢活動,讓群眾了解政策,方便算帳。

        第4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關鍵詞:軍隊住房保障制度;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一、引言

        軍隊作為擔負特殊使命的武裝集團,軍營作為特殊結構的社會單元,遍布祖國各地,在創建和諧社會中,必須走在社會的前列。要建設和諧軍營,必須立足以人為本,創造拴心留人的軍營環境,注重解決官兵最現實、最直接、最基本、最期盼的問題。軍隊住房保障直接關系著干部和士官的切身利益,對于穩定軍心、增強部隊凝聚力、提高戰斗力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也是建設和諧軍營的迫切需要。因此,軍隊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是部隊科學、穩定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軍隊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問題

        近年來,軍隊住房保障制度雖然在政策方面逐步完善,但是仍然不能很好解決廣大干部的住房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和漏洞也逐漸凸顯。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大量非編人員滯留軍營,房屋分配不合理

        按照部隊編制及住房面積標準,目前的公寓住房面積應該滿足部隊在職干部的需要。但是目前軍隊退役人員人走家不搬,該出的出不去,該進的進不來,是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此種情況如果不妥善解決,不但會影響在職干部的基本生活,而且對于部隊建設和穩定發展也會有很大影響。

        目前,部隊經濟適用房嚴格按照職級別分房,但由于房屋有限,所以一般只能保障到團職,團職以下很難考慮到。致使有的年輕干部因沒有住房婚期一推再推,有的只能在地方買房或租房,他們的工作熱情肯定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二)住房補貼制度存在缺陷,保障功能弱

        住房補貼是軍隊住房分配貨幣化保障資金的大頭,是影響住房分配貨幣化實現程度的關鍵因素。但是目前住房補貼還存在不少問題。

        首先,住房補貼定位不當。在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軍隊人員無論是從學歷、能力,還是從貢獻成果、奉獻精神分析,都應定位于中等收入層次。現有軍隊人員住房補貼定位于國家經濟適用房,與軍隊人員中等收入階層的定位相矛盾,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顯然是不恰當的。

        其次,住房補貼計提標準偏低,與房價現實脫節。在確立住房補貼計提標準時,軍隊基準房價全部按省會城市的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近些年來,各地的商品房價格大幅上漲,經濟適用房價格相應提升,而軍隊住房補貼計提標準仍停留在十年前的水平上??梢姡婈犠》垦a貼的計提標準,已經與房價現實嚴重不符,難以有效滿足軍人對住房消費的實際需求。

        再次,住房補貼標準缺乏有效地增長機制,住房補貼保值難。根據武警部隊單位遍布全國,工資標準統一,各地房價差異較大等特點,從2000年開始實施以來,地方政府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已進行了多次調整,而部隊標準始終固定不變。加之近年軍人的基本工資增長有限,軍人按月計領的住房補貼增長幅度與房價的上漲速度無法相比,有的地區遠不如房價上漲速度,這樣不但弱化了其應具備的購買能力和補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部隊的吸引力與凝聚力。

        最后,住房補貼發放方式不合理?,F行的住房補貼貨幣化分配只是一種“理念”的分配,雖然住房補貼和工資緊密相連,但并未真正形成工資的一部分,而是存入個人住房資金賬戶,并沒有相應的經費保障,嚴重削弱了其使用價值。由于采取掛賬運轉的方式,軍隊住房補貼存量越來越大,巨額掛賬經費,形成了軍隊巨額債務,是軍費乃至國家財政的一項巨大隱形負擔,可能帶來財政風險。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軍地脫軌,尚未發揮效益

        我軍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借鑒國家住房改革經驗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住房公積金主要功能是為參加住房公積金的人員購買住房提供政策性低息貸款。國家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改善人民住房條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軍地脫軌,軍人無法利用個人公積金賬戶獲得銀行公積金貸款業務服務。軍人家庭在購買住房時,絕大多數只能采取按揭商業貸款,負擔較高的貸款利率,而地方公務員和職工購房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從道理上講,由于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對軍人貸款購房應該給予更多的優惠,而實際上軍人反而要負擔更重的利息,顯然也有失公平。

        三、軍隊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對策

        (一)合理安排實物住房,創新實物住房供給模式

        由于現在有的部隊住房嚴重供不應求,不能很好的解決干部的基本生活,對部隊建設有不利影響,所以在現有住房增量難以為繼的情況下,加大存量住房的保障功能和結構調整就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應完善部隊住房,提高房屋質量,加大翻新改造力度。很多部隊并不是房源不夠而是有些住房年久失修、線路老化,功能不全,不適合居住,以致處于閑置浪費狀態,所以對這部分住房應及時修護更新,加大翻新改造力度,完善配套設施,提升存量住房的保障功效,發揮現有住房的最大效用。

        其次,加大房屋清查的力度。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清房”工作,加大“清房”力度,強化組織領導。一是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積極鼓動未在地方購房人員購買地方或部隊經濟適用房,已購房人員清退部隊住房;二是要成立“清房”小組,明確成員責任和分工,依法行事,處理堅決;三是對于不聽從勸導的人員可以張榜公告,對于確實困難的人員,可以通過政府提供廉租房予以解決。

        最后,合理安排住房,必須與時俱進,探索創新實物住房保障供給模式。比如在加大住房供給方面,可采取以息代租的方法予以實施。以息代租簡言之就是以住房押金利息代替公寓房租金的一種方法。

        (二)完善住房補貼標準,改善住房資金運行模式

        首先,改進和完善住房補貼的標準體系和運作機制。一是選擇合理的基本補貼標準參照系。根據目前市場上房價水平和軍人的平均工資收入,我認為,基本住房補貼系數應重新制定。二是建立動態增長機制。基本補貼系數要隨國家的經濟形勢和市場房價等因素變動進行相應調整。軍隊有關職能部門應會同國家財政、統計等有關部門,每3年對系數進行重新測算,并及時調整。三是調整地區補貼系數。應適當提高地區補貼標準,使地區補貼真正具有彌補地區間住房差價的功能,使高、低房價地區的人員享受的住房補貼的實際購房能力基本平衡。

        第二,爭取國家支持,加大軍隊住房資金財政投入力度。軍隊住房資金的政策制度要與國家房改政策相銜接,要爭取國家的大力支持。在當前國家財政形勢比較好的情況下,應積極爭取國家加大對軍隊住房資金的財政投入力度,逐步解決軍隊住房資金掛賬問題,使軍人個人住房資金賬戶由“空賬”轉變為“實賬”。這樣,既有利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財力支持,又能避免財政性掛賬規模進一步擴大,及時化解對國家財政造成的潛在風險。

        第三,適時實現“實賬運轉”,逐步擴大兌現范圍。結合軍隊體制編制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由師以上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管的方式管理個人賬戶,待網絡條件具備后由軍區級單位財務部門集中統管。當國家財力允許時,將軍隊人員住房補貼從國家財政計領回來,將管理模式改為“實賬運轉”,在未兌現的情況下,按照一年期定期利息對賬戶余額進行滾存,并以此作為質押,開展與地方公積金貸款相類似的低息個人購房貸款業務,以解決軍隊人員購買自有住房經濟能力不足的困難,緩解個人購房壓力。

        (三)充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快公積金融資步伐

        首先,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較好地積累可供住房保障專項使用的資金,軍隊也應提高公積金的繳存率,可能的情況下,還可由軍人個人從工資中拿出5%用于直接繳存。

        其次,為軍人建立個人名下“實有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改變計發公積金的方式。由軍人本人及總部按照軍人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記入軍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賬戶的資金全部歸軍人個人所有。

        最后,制定軍人公積金個人貸款辦法。我們應該盡快制定公積金個人貸款辦法,使軍人能更好享受公積金方式的貨幣補償,能夠利用工資、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來購買屬于自己的住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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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陳雪飛,石全洲,陳泊林.軍隊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J].山西建筑2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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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俊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與改革[J].北方經濟,2008.12。

        第5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為做好我市住房分配貨幣化政策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各企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將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0〕29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轉發文件中第五條涉及企業發放一次性住房補貼的有關政策問題待我市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方案的有關住房補貼政策出臺后按規定執行。

            二、企業出售現住公房所取得的貨幣資金,應單獨核算,同時在售房收入中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剩余資金應主要用于單位發放職工住房補貼。

        第6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房改房是個純粹中國特色的東西,即將原本屬于全民所有和單位集體所有的公房,以低廉的價格出售給公房的承租人,轉化為私有。這些公房原本是計劃經濟時代行政配置體制下公共積累的產物,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的目標,國務院于94年7月頒布《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提出了提租和售房的具體目標。住房制度改革無疑是件好事情,對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低收入承租公房的老百姓來說是一項最大的福利,又對培育商品房建設這一新的經濟增長點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房改房政策中的工齡折扣、面積標準,戰爭年代革命老干部的特殊優惠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公平合理分配的原則,體現了對計劃經濟時代老職工老干部長期勞動貢獻和革命貢獻的認可。因此該項政策激發了人們購買公房的熱情,自94年實施至今,各大中城市可出售的公房已出售90%以上。

        可是從杭州市近十幾年情況來看,除了用于拆遷安置外(其中包含還了房地產開發商承擔的部分),政府幾乎已經停止了直管公房建設資金的投入。因此許多單位無房分配、幾代同堂、面積狹小的住房困難職工,把目標轉向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意圖通過拆遷安置獲取較大面積的公房。按照91年《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安置標準,被拆遷的公房承租戶可按人均(以在冊戶口為依據)建筑面積8平米安置,獨生子女戶另增一個人口安置面積,并且還可按人均不超過15平米以成本價擴面。于是人們盼著拆遷,不少人甚至為了把無緣參加房改的直系親屬戶口遷入拆遷房內動足了腦筋,這幾乎成為他們廉價取得較大面積公房繼而享受房改政策的唯一途徑。

        然而,2002年出臺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取消了原有的擴面規定,這使得今后被拆遷的住房困難戶們參加房改的希望破滅了。粗看起來,似乎新的拆遷管理條例是一個保護多占公房者的既得利益,剝奪了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參加房改權利的法規。其實不然,拆遷管理條例調整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民事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不涉及房改的問題。從公平的角度講,也沒有理由把解決住房困難職工房改問題的責任轉嫁到房地產開發商頭上。房改房政策與拆遷條例分屬于不同的法律政策門類,本無多大聯系。筆者只是順著老百姓的思路和老百姓多年遇到的實際問題才把他們串聯到了一塊。

        擺在我們面前的是一個公共積累的初始配置公平性問題,這才是造成此類糾紛的根源,分配不公必然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應該承認,所有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作過的干部職工,或多或少地為那個年代的公有財產積累做出了貢獻,我們制定的法律應當確保每位貢獻者都能公平的分到一部分積累,而不是因分配不公導致政策性的貧富懸殊。眼下,隨著房價的暴漲,人們漸漸地發現,失去的和得到的機會利益,價值居然是幾十萬甚至近百萬人民幣。這是幾代老職工們畢生勞動收入都不能實現的目標。本文開頭那一幕的案例就存在這個問題,兩代退休老人,都不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只有一套公房,誰買誰得利,價值幾十萬(指房改房市場價),誰放棄了就意味著不再有機會參加房改。倘若我們的政策和法規能確保每個職工都有公平參加房改的機會,母女之間還需要爭什么?

        98年7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即我們常說的貨幣分房,發放住房補貼,包括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三種補貼。然而,以杭州市為例,此項改革實施至今,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分房貨幣的僅限于國家機關、部分事業單位、個別大型國有企業或大型國有控股企業。不妨看一看《杭州市市區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一)住房公積金補貼1.機關在預算中列支。2.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3.企業在成本中列支。(二)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撥款的單位在單位住房資金、單位自有資金、財政專項補貼資金中列支。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在現有建房資金、單位住房資金和公益金、單位自有資金、稅后利潤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在成本中列支?!庇谑俏覀儾唤獑枺涸谖覀冞@座原以中小型紡織輕工商貿企業為主的城市里,不少企業都已經倒閉或轉制,哪里還有可列支的成本。當然這一現象各地都普遍存在,如天津市規定,“暫時沒有住房貨幣分配資金轉化來源的單位,可暫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甘肅省規定,“經濟效益差,發放工資都困難的單位,可暫緩進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要產品結構調整、企業改制和經營狀況的改善來增強企業的經濟效益,逐步實現住房分配貨幣化”。 哈爾濱市規定,“經濟效益較差,無力實行住房補貼的企業,可以暫緩實行,經營狀況好轉后逐步實行”。浙江省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奥毠づc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單位按該職工實際工作年限計提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并存入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計提況記入該職工本人人事檔案。當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所需資金較多,而資金來源不足時,應按合理、公正、公開原則,實行‘輪候制’,具體辦法由市、縣制定”。但是,前幾年杭州市許多企業進行改制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并未依照規定按該職工實際工作年限計提發一次性住房補貼及工齡住房補貼,這些企業也確實無力支付這筆開支。那么,讓誰來為下崗的、失業的、退休的和再就業的企業職工解決住房買單?除了少部分企業能為再就業的職工繳付住房公積金外,多數無人買單!

        住房制度改革關乎千家萬戶,一定要公平,不公平容易激化矛盾,導致社會不安定。這不僅是道義問題, 更是個社會實際問題。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歷史事實,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的30多年中,我國實行的是低工資、低物價、低消費、高積累、高投資的政策。即企業和勞動者創造的利潤全部上交,由政府制定計劃投資建房 .實際上這是政府通過一種超經濟的強制性手段獲取的公共積累。本著國有資產“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還之于民(合理補償勞動者歷史貢獻)”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我們沒有理由讓一部分曾經為國家社會主義建設、為國有資產增長、為公共積累作出巨大貢獻的干部職工和已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弱勢者,在面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程中諸如住房制度改革時候,陷入群體出局的窘境,產生較大的心理不平衡,認為社會分配嚴重不公。

        筆者認為,我們的政府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通過起點平等或機會均等原則進行公共積累存量的公平分配,補償老職工們為國家經濟建設和公共積累作出的歷史貢獻,以適度體現社會主義分配關系的合理、科學、公平、公正性和歷史的連續性。我們的人大、政協更要發揮作用,在行使立法和監督的職能時,及時反映民情民意,探索公共積累公平、合理分配的途徑,在職權范圍內大膽嘗試,創立相關的地方法規、規章??梢詮母魇?、縣的公共積累中劃出一部分資金,解決98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住房未達標的老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問題。浙江大學葉宏偉博士建議從土地款中撥出一部分設立住房基金,是個好主意。筆者建議,能否從中解決一些貨幣分房的遺留問題,讓本地老百姓過得輕松一點。

        第7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進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完善我市新房新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發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務體系;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二、三級市場。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和省政府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結合實際,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積極穩妥,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在我市1997年7月13日實行新房新制度的基礎上,從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主要形式包括: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職工解決住房主要由個人購買,購房資金來源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財政撥款和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以轉化的住房補貼。住房補貼主要包括:租金補貼、購房補貼、工齡補貼。

        (五)本市十區范圍內,原有住房建設資金相對穩定,且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見附表一)的職工均可發放購房補貼。購房補貼由夫婦雙方所在工作單位按職工本人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標準分別計發。

        1.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購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全額計發購房補貼;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新購住房時按規定面積標準與原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發購房補貼。

        (1)職工購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與補貼面積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標準。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額為610元。

        (2)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職工,其購房補貼在購房時一次性全額發放。未滿25年的職工按實際工作年限發放,剩余年限的補貼作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內逐年抵扣。

        (3)工作年限未滿25年的購房職工調離、辭職的,借支余額由新調入單位或職工本人在離開時一次性歸還。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由所在單位逐月發給住房補貼。補貼額為職工月工資額(基數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與住房補貼率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住房補貼。1998年度住房補貼率為16%(不含公積金,不再另發租金補貼)。職工住房月補貼額隨職工工資基數變動逐年調整。

        (六)有條件的單位可給予購房職工發放工齡補貼,工齡補貼額為職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負擔價、年工齡補貼率(0.6%)、1992年前的工齡和購房補貼面積四項之積。市政府將適時公布職工家庭負擔價標準。1998年度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180元。

        (七)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單位要建立購房補貼、工齡補貼的申請、審批、發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認真搞好住房調查,按公正合理原則確定發放對象。單位向職工發放購房補貼、工齡補貼,須報市房改辦審批。

        (八)職工的購房補貼、工齡補貼資金主要從財政撥款和單位原住房建設資金渠道中統籌解決,逐月發放的住房補貼列入職工工資渠道解決。各級財政和各單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補貼資金的預算(計劃)、核定、劃轉工作。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強化住房基金管理

            (九)從199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職工1997年月平均工資核定,為操作簡便,職工和單位的月繳存額在1997年度的基礎上分別增長10%。

        (十)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按照“公積金管理小組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繼續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有關承辦銀行要為“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務。

        (十一)積極抓好三資企業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逐步建立民營、私營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快住房公積金的立法,使其制度化、法治化。

        (十二)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購買、建造、大修住房貸款,逐步減少直至停止對單位的建房貸款。

        (十三)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可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本息,按年支取沖減;職工住房在規定面積標準內的租金支出,超過職工家庭月平均工資收入10%以上部分,經本人申請,單位核定,“中心”批準,可用該職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按年支付。

        (十四)單位須將逐月發放給職工的住房補貼存入“中心”在受托商業銀行設立的職工個人住房補貼帳戶。按住房公積金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職工在新購住房或退休時支取。新購住房的,由個人申請,單位核定,“中心”批準,通過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退休的,直接支付給個人。

        (十五)對全市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顚S?。

        四、建立以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十六)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賃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場價購買、租賃商品住房。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40元以下的為最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5萬元或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1.66萬元以上的為其他收入高的家庭;其余為中低收入家庭。

        (十七)調整住房投資結構,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對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并優先保證。計劃、建設、規劃、房產、國土、稅務、金融等部門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要實行招、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施工建設單位。加強成本管理和監控,努力降低造價。嚴格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確保住宅工程質量。

        (十九)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由市物價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其成本價構成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工程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

        (二十)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廉租住房租金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制定,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十一)中低收入家庭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向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請,經其初審后,報上一級復審,經市安居辦批準,直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買。

        最低收入家庭需租賃廉租住房的,向認定其最低收入家庭的市民政局或市總工會提出申請,經其復審后,報市安居辦批準,視廉租住房房源情況酌情安置。

        (二十二)允許舊城以外的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資、合作建設職工住宅,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增加長期投資,向社會出租商品住房,拓寬解決職工住房的渠道。

        (二十三)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要與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原則上實行貨幣化安置。

        (二十四)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要全面推行物業管理,規模物業管理行為,引入競爭機制,確保管理維修基金到位,提高綜合服務水平,切實搞好住房維修和小區環境管理,解除居民的后顧之憂。

        五、發展和完善住房金融服務體系

            (二十五)所有商業銀行要開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取消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貸款期限。

        (二十六)鼓勵商業銀行發放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貸款。商業銀行在規定的資產負債比例范圍內,應當優先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貸款。

        (二十七)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范圍。職工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商品房,凡具備貸款及抵押條件的,均可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十八)發展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與有關商業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相結合的組合貸款業務。

        (二十九)完善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擔保、保險。個人住房貸款的擔保,可采用抵押、保證等方式,也可由專門的擔保公司提供擔保。

        (三十)鼓勵成立房地產咨詢、估價、擔保、置業以及相關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及公司。

        六、培育和規范房地產二、三級市場

            (三十一)要集中力量對職工家庭進行住房普查登記,清理和糾正房改中購買公有住房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職工個人檔案,嚴格上市交易審批手續。

        (三十二)對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下稱已購住房),在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后,經夫婦雙方工作單位和原售房單位審核,市房改辦批準,即可上市交易。交易行為包括買賣、交換、抵押、租賃等。

        (三十三)已購住房已列入城市規劃拆遷改造范圍的,已改變使用性質的,因上市交易造成家庭成員住房困難的,違反政策規定購買的,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以及市政府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不得上市交易;正處(縣)級以上領導干部和相應職級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購買的住房(均含相應職級的離退休干部,以及用子女名義購買的領導干部的住房),暫緩上市交易。

        (三十四)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應以改善居住條件為目的。出售已購住房時,除依法納稅外,須補繳土地受益金;出售已購住房又購買新自住房的,稅費給予適當減免。

        (三十五)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責任和維修基金管理方式不變。買賣雙方要與責任單位辦理管理責任和維修基金的交接手續。

        (三十六)盡快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住房二、三級市場,規范交易行為,統一稅收政策,發展和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部門要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確保住房二、三級市場的健康發展。

        七、進一步深化現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三十七)繼續推進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從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公有住房租金上調20%左右,其中磚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30元調為1.60元,市政府規定暫不出售范圍內的磚混一等公有住房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積調為1.45元。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從調租當月起,按1997年月平均工資或月離退休工資基數的2.5%計發租金補貼,原發放的住房補貼同時取消。1998年度租金補貼額小于1997年度的,維持原補貼額不變。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戶(對象)、非在職優撫戶(對象)和生活保障線以下的職工家庭,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企業的特困職工家庭,以及離退休職工家庭仍執行寧政發(1997)168號文規定的租金減免政策。1998年11月30日以前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職工,按寧房改〔1996〕7號文規定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三十八)繼續穩步出售公有住房。從1998年12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上調3%,即磚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820元,磚混二等住房為740元;現住房折扣率調整為2%,一次性付款折扣率調整為8%,其他折扣和調節因素不變。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按規定的購房面積標準(見附表二)執行。低于購房面積標準下限(含下限)的按房改成本價享受政策折扣計價;購房面積在下限與上限之間(含上限)的按房改成本價不享受政策折扣計價;購房面積超過上限的按市場價計價。

        從1998年12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房和集資建房的單位,按屆時房改成本價的6%(高層為8%)、購房職工按1%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

        八、完善新房新制度,做好政策銜接

            (三十九)1998年底以前開工建設,并于1999年底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7號)、《南京市實行新房新制度暫行規定》(寧政發〔1997〕83號,以下簡稱《新房新制度》)的規定向職工出售,也可按照本方案的規定由職工購買。

        建房面積標準仍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干部職工住宅建設、分配、修繕和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蘇辦〔1997〕140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十)目前暫不具備住房分配貨幣化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從1998年12月1日起,必須停止住房實物分配,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住房建設資金不足的單位,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也可以低于本方案規定的標準發放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對1998年12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也可暫緩逐月發放住房補貼,待有條件時再予補發。

        單位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要按《新房新制度》的規定給予購房補貼,補貼額不得高于本方案規定的購房補貼和工齡補貼。單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設職工住宅向職工出售的,職工實際支付房價不得低于屆時職工家庭負擔價。

        以上單位須制定具體方案,經職代會通過,報市房改辦批準后實施。

        (四十一)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支付房款面積按國家建設部《關于印發〈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號)規定測算。根據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的通知》(寧房改〔1996〕5號)規定,以使用面積乘以1.4系數測算的付款面積與房屋權證面積不一致的,支付的房款互不找貼。

        (四十二)職工已購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其住房面積標準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或購房時間不滿兩年的,不予換購。一個家庭限定換購一次。職工換購住房按本方案規定購買新房,原購住房以不低于屆時房改成本價享受政策折扣計價,由提供新房的單位購回,按本方案規定,向符合分房條件的職工出售。

        九、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四十三)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切實抓好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四十四)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嚴肅房改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新一輪房改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防止出現新的分配不公。對于少數職工利用職權多占住房、低價超標購房、以房謀私的,要堅決查處,及時糾正,并追究當事人、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十五)加強房改的輿論宣傳。各級宣傳、房改部門要加大房改宣傳力度,針對本方案政策性強、力度大的特點,積極引導職工樹立住房新觀念。

        (四十六)市屬五縣參照本方案制定實施方案,經市房改辦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十七)本方案由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一:購房補貼面積標準:

        一般干部、職工為75平方米;

        科級干部為90平方米;

        處級干部為110平方米;

        廳局級干部為135平方米。

        (以上面積指建筑面積)

        (四十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為準。

        附表二:購房控制面積標準:

        一般干部、職工為65-85平方米;

        科級干部為75-100平方米;

        處級干部為90-120平方米;

        第8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昔日只望“有瓦遮頭”,如今都想“更上層樓”

            廣州市民對“住”的要求已不局限于“有瓦遮頭”,而是要“更上層樓”。資料顯示,2003年廣州市房改房上市量創歷史新高,全年共有16255套房改房上市,比2002年增長20.13%,占二手房交易量近4成。此外,共有16567人支取了住房補貼3.26億元用于購買住房。

            據了解,自去年8月起,市房改辦住建辦取消了已購公有住房上市核準審批事項,受這一利好政策的影響,房改房上市創歷史新高。至去年年底止,已進行了上市交易的房改房有36074套。根據市國土房管局提供的數據,房改房上市最集中的廣州市原八區去年二手房成交41107宗,即去年房改房上市量已經占二手房交易量近四成的比例,房改房上市交易量的增長是廣州二手樓市增長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為提升生活質素的重要指標,穩步開放已購公房交易市場,可以使職工通過以小換大、以舊換新、以差換好改善居住條件。事實上,房改房上市后,職工可以把原來的房改房賣出,再購買新的面積較大的商品房,改善居住條件。很大程度上這批換樓客也進一步激活了廣州樓市,對整個房地產市場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數據顯示,住房貨幣分配制度實施以來,廣州市民共支取了住房補貼約5.3億元,購房總面積約110萬平方米。尤其是2003年,全市住房貨幣分配有了重大進展。其中2003年實施住房貨幣分配的單位有443個,辦理住房貨幣分配資格審核19440宗,單位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新開戶467個,個人住房貨幣補貼資金新開戶25220人,歸集住房貨幣補貼資金3.44億元。為大力支持職工自主解決住房問題,歷年累計辦理住房貨幣補貼支取6.56億元,其中,2003年共有25220人參加了住房貨幣分配,有16567人支取了住房補貼3.26億元用于購買住房,辦理的支取人數為前5年總量的150%。

        第9篇:住房補貼政策范文

        第二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鎮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簡稱雙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我市城鎮雙困家庭申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根據我市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按年度編制廉租住房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市房管局對全市城鎮廉租住房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負責雙困家庭居民的戶籍審核工作。

        各鎮(辦、區)及市建設局、城管局、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局、物價局、地稅局、國稅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城鎮符合雙困家庭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租金補貼,由其直接到市場上去租賃住房。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當年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其補貼面積標準按照保障面積標準和自有住房面積的差額計算。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城鎮符合雙困家庭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的對象一般應當是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

        租金核減是指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其與公有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部分由產權單位予以核減。

        第六條市物價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通過政府網站、信息公開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㈠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門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接受民政部門連續救助1年以上;

        ㈡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㈢家庭人均使用面積在8平方米以下;

        ㈣申請租金核減的,現承租的住房為公有住房。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或推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鎮(辦、區)或居委會(以下稱受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㈡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出具的住房困難證明;

        ㈢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

        ㈣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㈤其他相關證明。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九條受理單位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意見。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面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材料齊備后,受理單位應當在15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市房管局。

        第十條接到受理單位移交的申請資料后,市房管局應當會同民政局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市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房管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房管局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公示15天。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核準登記;有異議的,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一條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市房管局應當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經民政局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扶對象因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管局,經審核后,市房管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管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根據協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市房管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市房管局備案。市房管局按規定標準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三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的期限騰退原有住房。

        確定實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市房管局可視情況采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五條市房管局應當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配租廉租住房或者租金核減后一個月內將結果在所在社區或單位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㈠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㈡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㈢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一定比例的資金;

        ㈣沒收違法建筑拍賣所得中安排的資金;

        ㈤直管公房處置所得中安排的資金;

        ㈥社會捐贈的資金;

        ㈦通過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七條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㈠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㈡社會捐贈的住房;

        ㈢騰退的公有住房;

        ㈣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應當以收購現有住房為主,適當興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選址應當經過論證,充分考慮社區綜合服務、人居環境、入住者的社會心理等多項因素。

        第十九條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人民政府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對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市房管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房管局應當會同市民政局等相關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進行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死亡的,其同戶籍家庭成員需繼續承租的,要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承租條件的,新的承租人與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廉租住房提供單位辦理繼續承租手續。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管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上級房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最低收入家庭申請廉租住房時違反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者停止發放租金核減:

        ㈠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㈡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8平方米的;

        ㈢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㈣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㈤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五條市房管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將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規定的期限內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管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房管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對批準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弄虛作假予以批租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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