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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當前,我國鐵路運輸安全管理體制相對寬泛,缺乏針對性的技術管理方案,安全管理有效性較弱,不能從細節入手,將安全管理落到實處。此外,由于安全管理體制相對簡單和籠統,形式化較為嚴重,使得管理團隊對于安全管理方式方法的把握不到位,因此會出現管理團隊束手無措的尷尬局面。此外,鐵路安全管理體制只是形式上的制度,對于鐵路安全管理的相關信息及數據的處理相對滯后,因此,難以形成嚴格化的、系統化的專業信息交流與互動。此外,安全管理的執行力不夠順暢,往往是上級要求和重視的情況下,鐵路運輸安全管理才得以貫徹和執行,缺乏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不能將安全管理觀念深入到各個環節中。
2.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團隊專業化程度較低。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團隊的專業化程度將直接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成為鐵路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大問題。鐵路運輸管理的行政化體制下,運輸安全管理團隊人員隊伍建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團隊的專業化程度影響著鐵路運輸安全和鐵路貨運管理的水平,由于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團隊的專業性技術不夠強,再加上缺乏長期有效的、專業化的職業技能培訓,使得管理團隊整體的專業化程度受到限制,不能較好的開展鐵路運輸安全管理活動,對鐵路運輸造成一定的影響。
3.鐵路通信工程建設存在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在全社會各領域的普及和應用,鐵路事業的信息化和數字化趨勢日漸深入。鐵路通信在鐵路正常的運行過程中發揮著保障性的作用,是鐵路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支撐,是保持鐵路各管理部門進行信息交流互動,保持信息聯動,保證鐵路平穩運作的一項重要工作。伴隨著鐵路列車向高速化的方向不斷發展,為了確保列車的平穩運行,提高列車運行過程中的信息互動,提高列車控制系統性能,進一步實現有效的人機控制,亟待建立一個功能更加完善、技術構成更加先進的鐵路通信網絡。鐵路通信工程施工活動順應信息社會發展趨勢,要求施工過程中注重技術的管理和創新,在傳統的通信工程施工技術的基礎上實現大幅度的飛躍,促進鐵路通信工程施工技術的科學化、數字化、信息化,實現鐵路通信的快速升級,從而使鐵路通信網絡在國民經濟中創造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為了適應當前鐵路速度不斷提升和運載量增大的特點,鐵路通信工程必須作為一項重要手段。我國快速發展的經濟對鐵路通信工程施工技術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須從我國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的發展現狀出發,在對鐵路通信工程施工技術特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抓住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實現鐵路通信工程施工技術的發展。
4.鐵路運輸監管體系不健全。鐵路運輸監管體系不健全是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另一個因素。監管體系不健全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即監管體系的持續性不強和監管體系的執行力度不夠。鐵路運輸管理條例中不缺乏相應的監管體系,在通過分析監管體系我們不難發現,當前我國的鐵路運輸監管體系未能實現微觀的安全監控的目標,只是從宏觀上加以把握和調控,執行力不夠。此外,鐵路運輸公司未能建立起長效化、制度化和體系化的運輸監管體系,因此,監管體制執行的持續性不強,對鐵路運輸安全構成一定的隱患。
二、鐵路貨運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1.增強市場適應性。增強市場的適應性,加強市場化改革是鐵路貨運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和核心工作。當前,我國鐵路市場自2008年以來盈利額不斷下降,2013年一季度凈虧損為68.76億元,鐵路行業負債累累,嚴重影響了鐵路基礎性設施的建設和發展,而作為鐵路公司收入的主要來源,貨運運輸體制改革首當其沖。當前我國的鐵路貨運運輸以大宗貨物為主,其中煤炭的運輸量占據首位,然而大量貨物的運輸需求得不到滿足,因此只能尋求其他的方式加以運輸,因此急需加強鐵路貨運管理體制改革。改革首先應從貨運價格改革入手,應根據市場的需求和運輸需求的變化適當調整鐵路貨運定價,適當提高鐵路貨物運輸的價格。此外,要促進貨運流程的改革,以充分提高貨運運量,實現多式聯運的方式,從而實現“門到門”的運輸,要進一步深化“實貨制”運輸方式改革,加強營銷力度,簡化貨運受理方式,為鐵路貨運范圍和效率的提高創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環境。
2.堅持以“服務型”導向為依據。當前我國鐵路貨運管理體制改革的另一項重要措施是加強轉變經營管理觀念,以“服務型”為導向,讓更多的貨主感受到實惠和利益,增強貨主的安全感。鐵路貨運管理體制改革應該堅持服務型的原則,使得貨物運輸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因此,我們需要從貨物運輸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為貨主提高便捷、實用、精簡的貨物辦理流程,進一步降低貨物運輸辦理門檻,讓更多的貨主選擇鐵路貨物運輸。此外,鐵路貨物運輸要充分尊重和適應市場的發展要求,增強運輸的靈活性,從貨運運輸的需求出發,調整貨物運輸的運輸方式和管理方式,為貨主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要進一步提高運輸效率,要以最簡單、最全面、最快捷的方式辦理貨物運輸,為貨主提供最大的便利,增強貨主的滿意度。
三、結語
關鍵詞:鐵路車務段運輸;安全系統分析;方法
中圖分類號: U2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7)04-22-2
0 引言
鐵路運輸安全具體表現為運輸生產系統正常運行、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無損、貨物及運輸設施正常無損。鐵路運輸過程有著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其生產環節連接十分緊密。而車務段的安全管理是鐵路運輸整體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來說,車務段安全管理的內容主要包含文化安全、管理組織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與管理技術與設備安全等幾方面,對能夠提升車務段安全管理效果的手段進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其對于鐵路運輸整體安全水平的提高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 車務段運輸安全的含義
1.1 車務段職能
1.1.1 車務段職能
車務段作為鐵路系統內的主要組成單位之一,其要負責開展列車運營、管理下車站貨運等工作,車務段要對其轄區內各個車站貨、客運的計劃與收入、列車的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從而保證鐵路系統的正常運行,進而保障鐵路系統的經濟效益。
1.1.2 車務段管理機構
車務段管理機構如圖1所示。
1.2 車務段運輸安全的含義
1.2.1 鐵路車務段運輸安全的定義
在運輸生產的過程中,要將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控制在可被接受的范圍之內,換言之,“安全”代表著運輸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傷亡與損失可以被接受,當這種傷亡、損失超出預定的可接受狀態時,就是不安全。安全是生產的基礎與保障。車務段運輸安全更是保證鐵路行業整體快速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在車務段安全運行的前提下,鐵路才能夠為人民及國家提供方便。總之,車務段的運輸安全與鐵路事業的整體發展和國家、人民的生命財產息息相關。
1.2.2 鐵路交通事故概念及其分類
1.2.2.1 鐵路交通事故的概述
我們通常將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的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機車正常行駛的事故稱為鐵路交通事故,這其中包含了鐵路所發生的各種影響列車行駛的事故,以及列車行駛過程中與障礙物撞擊的事故等。
1.2.2.2 鐵路交通事故等級
鐵路交通事故按照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可以大致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四類,而一般事故又可以細分為A、B、C、D的四個等級。
2 安全系統分析方法分類
2.1 按照定性與定量分類
定性分析的方法可以對系統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識別,然后根據這些因素來從技術、管理等各個層面進行應對,根據因素的危險程度來采取相應程度的措施,從而保障系統安全。定性分析主要應用于工廠的審查與安全檢查等工作中。
定量分析的方法是指根據數據資料,如統計數據、檢驗數據等,按照相關的標準,利用科學手段對其進行建模與定量分析。定量分析可以用來計算事故的發生概率與損失程度,對事故的危險度進行判斷,將其用定量的形式加以表現,使人們可以按照相關的規范對其進行比較分析。常見的定量分析法有事故樹分析法、事件樹分析法以及因果分析法等。
2.2 按照邏輯思維方式分類
邏輯思維法就是將事物的發展進程用思維以邏輯的形式表現出來,從而制定相關的理論體系,其主要包含歸納法與演繹法兩種方法。
所謂歸納法,就是一種從個別事物中總結出一般原理的思維方法。演繹法則是以一般原理為指導,從而分析、推理個別或者特殊的事物,從而得出新結論的思維方法。演繹法主要包含事故樹分析、事件樹分析、因果分析、復雜網絡分析等形式。
這些方法歸屬的類別詳情如表1所示。
3 車務段運輸安全系統分析
3.1 車務段運輸安全系統分析方法選擇
隨著鐵路運輸工作中應用了各個領域的高新技術,鐵路運輸系統的整體特性也發生了改變。與以前相比,當今運輸系統的自動化程度加深,系統也變得更為復雜與不透明,增添了許多事故沖突避免設備。這些都使鐵路事故的復雜性大大增強。由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更加多元化,因此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的時候不能將目光只放在事故因素的排查上,而是應該尋找事故與其根本原因之間的邏輯關系,以及各種事故引發因素對事故發生影響的方式與影響程度。
通過上述的分析與了解,針對車務段運輸安全系統,應采用事故樹分析法進行分析。車務段運輸安全系統分析應用事故樹分析法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事故樹分析可以對某些特定的事故開展深層次的深入分析,并通過事故樹模型對各事故之間的關系加以展現,從而找到故障與事故之間的聯系。
②事故樹分析能夠對事故發生的特殊成因,比如人為因素與環境因素等進行充分考慮。
③利用事故樹分析法時,在對事故原因進行逐步挖掘的過程中,編制人員可以在對其進行梳理時,明確那些因素可以導致事故的發生,以及發生概率和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等,進而在誘發事故的途徑中做好預防措施,對事故進行良好的預防。
3.2 對車務段運輸安全系統進行事故樹分析的基本步驟
事故樹分析的步驟大概由準備資料、編寫事故樹模型、定性與定量分析、總結分析結論等組成。具體如圖2所示。
關鍵詞:企業員工;激勵;約束;需要
所謂激勵就是激發、鼓勵的意思。員工激勵也是激發員工的工作動機,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其努力工作,從而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實現企業目標。
所謂約束就是纏縛、束縛的意思。對員工的作業行為進行限制,規范其作業程序和作業標準,從而實現企業的安全目標。
管理是企業的核心,而激勵與約束又是管理的核心。
一、當前基層站段激勵與約束機制中各因素存在的缺陷
1.員工總量偏高.人員結構和分布不均衡
當前的運輸基層站段,冗員過多,勞動效率偏低:同時中、初級人員多,高級人才奇缺:工務系統綜合機修等后勤車間超員,而偏遠地區的一線線路維修人員缺員嚴重。人員結構和分布不均衡,激勵與約束員工的政策較難細化到每個員工。
2.處罰額度太大.不利于調動員工的生產積極性
目前,職工家庭負擔還是比較重的,特別是工務職工,沿線的老職工家屬基本沒有工作,孩子在上學,部分職工還面臨購房還貸的壓力,一旦出現D類安全事故,待崗三至六個月,c類安全事故則更長,待崗期間只享受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費,職工的生活壓力非常大。
3.員工安于現狀.文化素質偏低
基層站段員工安于現狀,缺乏競爭意識,文化水平低。特別是行車主要工種存在業務素質不高,個別職工甚至連對一些簡單的設備故障處理都不掌握,與近幾年大量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很不適應。
4.缺乏科學的晉升渠道
晉升是核心的激勵。但由于晉升渠道不暢,造成鐵路運輸基層站段部分員工動力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少完善的淘汰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部分管理人員安于現狀,不求進步:二是崗位晉升渠道有障礙,有些肯學習、肯吃苦、工作能力強的職工,由于受身份的限制,多次失去晉升機會,失去激勵動力。
5.獎勵制度有待完善
重視物質獎勵,但隨著鐵路改革的不斷深入,脫離物質的精神獎勵如光榮榜、證書、獎狀等,逐漸被人們冷落了,缺少對員工的精神獎勵。
二、鐵路運輸站段人力資源管理中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原則
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應有利于工作績效與勞動報酬的掛鉤,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約束員工的工作行為:有利于選才、用才、育才、留才。要達到激勵與約束的目的,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應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作任何工作,必須把尊重人、關心人、理解人、調動人的積極性放在首位。各類管理人員要想職工所想,急職工所急,尊重職工的勞動成果,尊重并容納有個性,有特點的職工。
2.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實施獎勵與約束機制中,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不能憑個人的主觀偏見、個人的喜好判斷一個人的好壞,而是通過機制,建立一套科學公證的制度,規范的測評標準,切實做到才盡其用。
3.堅持物質鼓勵和精神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對員工來講同等重要,有不可替代的互相促進作用,工作好壞不僅關系到職工的票子,更要關系到職工的面子,關系到職工的位子。
三、運用現論。改革鐵路運輸基層站段激勵與約束機制
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是管理、引導員工,向一定目標奮斗,激勵與約束是主要手段,而員工追求目標的形式有賴于一定的刺激與約束,能力的發展也有賴于外界的激勵與約束。濟南工務段近幾年在管理機制上不斷深化改革,取得了一定效果。
1.運用“公平理論”,實現同工同酬.完善內部分配管理
所謂公平,就是要使職工的勞動報酬更有合理性、公平性。員工不僅關心自己所獲得報酬的絕對數,還關心自己的付出所得與他人的付出所得之間的關系。同工同酬則心理平衡,表現積極穩定,反之則心理不平,表現消極,波動。
濟南工務段多年來積極探索內部分配的方式方法,在原來滾動升級的基礎上,2000年又進行崗效工資改革,具體做法是“檔案工資封存、按崗定酬、掛聯考核結果”的模式。從2005年至2013年,段又出臺了《職工待崗及處罰管理實施辦法》、《干部安全管理失職瀆職行為問責辦法》、《管理崗位人員風險抵押金考核辦法》等制度規定,使員工的工作業績與勞動貢獻掛鉤更密切,充分調動員工立足崗位保安全、創效益的生產積極性。
2.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不斷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鐵路運輸站段除重視物質刺激外,還應努力強化精神方面的激勵。近幾年來,濟南工務段逐步認識到精神激勵的重要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適當降低處罰額度,在進行物質獎勵的同時,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1).對工作能力表現出色,具備管理素質的工、班長,提拔到管理人員崗位上,先后近40名工人身份的同志走上管理崗位。(2).對取得突出貢獻的員工和在部、局取得技術能手稱號、及在各種競賽取得好名次的員工給予一次性重獎的同時,優先推薦參加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試。(3).開展“講身邊事、贊身邊人,尋找最美班組長(職工)”活動,充分挖掘、宣傳一線班組長(職工)的感人事跡,在全段上下積極營造弘揚正氣、崇尚先進、鼓舞士氣的良好氛圍。
3.充分考慮員工個體差異,實施差別激勵
濟南工務段近幾年制定獎、罰機制時充分考慮到個體差異,對年齡在20-30歲之間的員工優先考慮其工作環境,對31-45歲之間的員工優先考慮其工作穩定性。在文化方面,有較高學歷的員工考慮自我價值的實現;學歷相對較低的員工考慮其基本需求的滿足。在職務方面,也考慮管理人員和一般員工之間的不同需求。
4.千方百計,挖掘職工的潛能,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人員培養工作
近幾年來,濟南工務段在強化新進大學生的培養方面,采取加快他們成長的措施,對適應管理崗位的人員,先掛職工區副工長,在一線工區進行安全生產鍛煉,再提拔到管理崗位上;對適應技術管理崗位的大學生,優先為其提供再教育機會,不斷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對大專生,掛職班長進行鍛煉,每年選拔出部分人員列入后備工長,進行重點培養,遇有全段工長空缺時,直接下令任用:對肯動腦子,專心學技術的,培養其走技師、高級技師這條發展路子。只有設計多條通道,讓技術、管理、業務方面有專長人員不必擠“獨木橋”,得到相應的晉升渠道,做到量才適用,各得其所,最大限度的發揮激勵作用。
5.疏通崗位晉升渠道,發揮激勵與約束作用
為貫徹落實《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切實保障鐵路交通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鐵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鐵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發展和鐵路提速,鐵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鐵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對于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級、*有關部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鐵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協助鐵路管理機構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保障鐵路交通安全。
二、明確安全責任,密切協調配合
*級、*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配合。要定期召開由經貿、鐵路、交通、公安、安監、廣播電視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分析鐵路交通安全情況,查找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及時研究解決影響鐵路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保障鐵路安全暢通。
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鐵路管理機構要對有關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安全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認真做好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隱患治理等工作。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地方鐵路部門負責省管地方鐵路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地方鐵路安全暢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開發等作業的監督檢查,避免此類活動影響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橋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監督檢查,制止在鐵路橋梁安全保護區涉及河道內從事違法作業等危及鐵路橋梁安全的活動;公安、安監、環保、國防科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鐵路沿線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在鐵路線路及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生產加工以及爆破作業等活動;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損壞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以及破壞和非法收購鐵路設施器材的違法犯罪行為;經貿等部門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埋設、敷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鐵路管理機構與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三、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標樁埋設和管理工作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協助鐵路管理機構制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和埋設標樁工作。鐵路管理機構提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并報送鐵路沿線縣(市、區)政府后,縣(市、區)政府要及時組織經貿、安監、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門進行審定,審定后要加蓋縣(市、區)政府公章,依此作為劃定安全保護區、埋設標樁以及對安全保護區進行管理的依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交通(公路)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對鐵路管理機構提交的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后,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埋設保護區標樁。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自職責,協助鐵路管理機構加強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規劃和批準實施*種建設。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確認安全或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實施。對安全保護區內違法、違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對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除外。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應大力支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鐵路部門做好鐵路道口標志的移交工作,嚴厲制止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盜竊鐵路物資、破壞鐵路設施等現象。
四、認真做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要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證鐵路運輸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鐵路運輸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和檢查防護的規章制度,確保鐵路運輸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要經常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重點檢查鐵路線基礎設施是否穩固、行車設備是否完好、職工是否按標準化作業、雨雪中行車是否按規定提前對線路進行預檢等,對發現的問題要逐項整改。二是認真排查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危及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采礦爆破、抽取地下水、生產儲存危險品等活動,對存在的問題要制訂整改措施,限期解決。對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處理。三是加強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時掌握道口情況。要做好道口鋪面、預報警設備、通訊工具、工具備品等設施設備的養護,以及道口警示標志標線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道口設施設備和標志標線完備,運行狀況良好。四是認真做好惡劣天氣搶險準備工作。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要和當地氣象部門建立防范自然災害引發鐵路安全事故的機制,做到氣象部門的預報、預警與鐵路方面的預警預防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制定和完善惡劣天氣搶險預案,建立搶險隊伍,儲備搶險物資,對鐵路線基礎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資金投入進行加固,并加強巡查,一旦遇到險情做到快速反應,靠前指揮,確保萬無一失。五是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
五、加強鐵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鐵路沿線*級、*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鐵路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鐵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及火災事故、重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鐵路運輸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鐵路管理機構和*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等工作。
發生鐵路交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時,鐵路管理機構要及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時,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基礎設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常識和愛路護路宣傳,并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條 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條 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禁止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繪制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書面確認后,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八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的封閉區域;
(三)放飛鳥類和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等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四)拋擲可能影響行車瞭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鉆越、損毀線路防護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依法解決。
第十條 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既有的油氣管線以及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鐵路線路的橋梁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范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護柵欄范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3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筑物、構筑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開發建設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五條 在高速鐵路橋梁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不得實施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等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電力等工程或者設施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建設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后方可施工。未達成協議擅自施工對高速鐵路的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應當按照原有設施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由鐵路運輸企業修復的,費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承擔。
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因高速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 高速鐵路車站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強行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 高速鐵路客運列車晚點、迂回、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說明情況,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發生前款所述情況時,旅客應當理性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處理,不得實施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破壞鐵路設施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鉆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五)阻擾、妨礙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二條 高速鐵路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和昆明鐵路公安機關共同制定。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高速鐵路車站、沿線治安防范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涉及高速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單位,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重點保護部位、沿線車站等場所,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網對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力量和設施,制定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向公安等部門報告反恐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鐵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開展應急救援。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空中救援等方式進行快速救援。
高速鐵路沿線、車站、列車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鐵路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高速鐵路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高速鐵路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火災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協調機制,針對春運、暑運、法定假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企業、公安、城管、公交、地鐵、環衛等單位,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鐵路運輸企業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鐵路工程 安全管理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5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1-264-01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鐵路進行著跨越式的發展,一大批客運專線正在開工建設,鐵路施工在全國范圍內展開。由于鐵路線路施工安全是線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鐵路工程項目是否具備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對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具有直接的影響。
一、鐵路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違章在施工過程中層出不窮。縱觀所有鐵路施工中的事故,特別是專用線事故,經分析后發現,大部分事故都有著基本相同的原因: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沒有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和方法,導致線路承受能力超載,使線路強度下降,直接引起了事故的發生。
2.施工計劃臨時調整或者變更。如果一旦進行臨時變更施工計劃,將會帶來眾多的不安全因素,因為施工涉及的部門多,各部門的所有管理或者施工人員對變更的施工計劃很難做到人人知道,個個清楚,因此也很難在短時間內作出相應的反應。信息比較滯后,這樣針對于新的變更施工計劃,無法制定相對應的變更安全措施,在施工作業中容易漏掉一些關鍵的作業程序,從而直接影響著施工安全,造成不可預見的事故和意外。
3.涉及施工的部門準備工作不足,且之間配合較差。由于鐵路營業線施工是一項復雜的工作,特別是較大的站場改造和樞紐的施工,涉及的單位非常多,任何一個單位和部門的管理準備工作沒有做到位,都會影響到整個安全施工的順利進行。往往一個環節出錯,都會誤導之后所有的環節,影響工作進程,給施工安全帶來了隱患。這就需要制定周密的工作計劃,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不能只管分配任務,更重要的是必須明確責任人、監控人,發揮好業務骨干的作用。如要想辦理接發列車,必須做好以下全部工作:當信號設備停止使用后,站方要按非正常情況下辦理接發列車,而車務部門需要在確認位置后,嚴格使用鉤鎖器進行加鎖,同時工務部門應該及時根據設備實際情況使用專用工具進行釘固。只有按照以上所有步驟及程序進行,在保證各個部門按照要求做好后才能辦理接發列車。如果由于個別單位疏于管理,不嚴格要求,準備工作應付差事,存在僥幸心理,主管領導和人員在施工之前不親臨現場,對設備質量、型號、數量沒做到心知肚明,進而使進路沒有按規定要求進行準備,就會給以后發生事故埋下隱患。因此就需要涉及施工的各個部門不但要做好、做足自己的準備工作,肩負起應有的責任,還應該和其他部門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如果本部門的工作不能按質按量準時完成,必然擠占下一道工序和其他部門的作業時間,最終影響整個施工進度和質量,影響正常的運輸秩序。因此,施工單位要提高整體配合意識,形成默契,統一做好周密嚴謹的部署工作,才能確保施工安全。
4.缺乏實用可行的應急預案。在例行管理中,各級管理部門對鐵路營業線施工的施工方法、作業流程、人員安排、機械組織、影響范圍、行車辦法等常規程序上做的比較仔細、認真,也很有經驗。對一般常見的突發狀況也能做到及時恰當的處理,但是應急預案比較格式化、不靈活,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一旦出現特殊情況,這種一般的緊急預案就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只能眼睜睜看著事故的發生而束手無策。
二、建議采取的措施對策
鐵路施工安全已經成為制約鐵路運輸發展的制約性因素,因此根據以上存在的問題,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1.施工前依法嚴格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要順利的完成施工任務確保運輸安全,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是前提條件,施工企業要制定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施工技術,在施工前要對參加作業的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必須弄清楚作業中的疑點,絕不帶著問題上崗作業。鐵路運輸企業也應當制定施工期間的運輸組織辦法和運輸事故的應急處理預案,可以成立施工協調領導小組。所有在營業線路上施工的單位和企業都必須與鐵路運輸企業簽訂保證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雙方對施工關鍵內容要詳細核對,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措施準確無誤。
2.建立施工監督檢查責任制度。工程質量監理公司、鐵路運輸安全監管人員、鐵路施工單位三者要明確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首先是工程質量監理單位如果發現施工中有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該立即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其次是鐵路運輸安全監督人員一旦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要求鐵路施工企業立即停止施工。如果鐵路施工單位和企業不停止施工進行整頓,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鐵路施工單位承擔后果。對因監督不力造成的行車事故,由鐵路運輸安全監督人員承擔負責。如果是因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鐵路交通事故或者有出現交通事故隱患的跡象,由鐵路施工單位和質量監理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3.施工中領導要把好關。施工安全監管的重要環節是嚴格加強現場控制。鐵路施工企業領導應當做到:首先要親自組織召開施工安全預備會,根據施工等級的不同,主管領導要親自主持施工預備會,所有作業人員都要參加;其次要嚴把施工命令關,命令包括施工開始和結束時間,施工項目及具體內容,產生的各種非正常行車的辦理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最后是親自監控行車關鍵環節作業,詳細了解和掌握施工的進度,親自處理施工過程中的各種突發事件,嚴格遵守施工紀律,協調各工種、各崗位、各環節的作業,創造一個良好安全的施工環境。
4.強化施工中的整體配合。目前,鐵路建設施工企業與鐵路管理部門“脫鉤”,由于所站的立場不同,考慮問題的角度也不同,鐵路運輸企業考慮的是保證運輸安全和減少施工對正常運輸的影響;施工企業考慮的是施工方便和減少其他不利因素對施工的影響,因此就需要雙方找到一個平衡點,最大限度的滿足雙方的要求,這就是最優施工方案。因為施工涉及到建設、設計、施工、監理、車務、機務、工務、電務、供電等單位,各部門要在統一指揮下,牢固樹立保大局、保整體的意識,施工中嚴格按規定時間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量,不隨意拖延時間,互相制造有利條件,確保施工按計劃有序安全推進。
5.建立完善的經濟處罰制度。為了確保施工的安全,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應簽訂安全協議,在協議中雙方可以就處罰內容和標準,施工中發生違反規定造成事故或隱患的問題達成共識,如按工程費用確定一定的比例幅度,按標準進行考核,用處罰機制來約束各單位的行為,并上交有關部門,實行營業線路施工管理及風險抵押辦法,以此來約束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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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及與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鐵路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青藏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技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鐵路運輸企業對鐵路線路、設施、設備的巡查、維護。對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鐵路運輸企業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權制止。
第六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協調解決鐵路運輸安全保護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公安、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與鐵路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共同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預防、制止各種危害鐵路治安和影響列車安全行駛的違法行為。鐵路護路聯防組織、公安機關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和鐵路運輸安全協調機制,做好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和鐵路沿線治安工作。
第八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疇,并作為當地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鐵路沿線各州(地、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牧)民委員會或者社區應當逐級簽定護路聯防責任書,把愛路護路責任落實到單位(村)和戶。
第十條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居(村、牧)民委員會或者社區,應當加強對牲畜飼養戶、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以及其他居民的鐵路運輸安全常識和法制教育,預防危及鐵路運輸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發生。
第十一條鐵路沿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鐵路管理機構、鐵路運輸企業和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條例和本辦法的宣傳貫徹工作,定期開展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和愛路護路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教育管理部門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鐵路運輸安全常識和法制教育,組織形式多樣的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未成年人自我安全防護和愛路護路意識,預防未成年人實施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或受到傷害。
第十三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做好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的警示燈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管理和維護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標志和路段標線的設置、管理和維護工作。
鐵路管理機構發現警示標志、路段標線損毀或遺失的,應當立即通知有關管理部門,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四條鐵路道口的設置應當納入城鎮和鄉村建設規劃。鐵路沿線人民政府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方便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合理設置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和人行過道。對未經批準設置的平交道口,鐵路沿線地方人民政府和鐵路管理機構應當研究制定方案,限期取消。
第十五條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范圍依照條例的規定設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排水,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溝渠以及其它設施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防滲、加固、疏通等防護措施。對采取防護措施后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拆除。
對直接向鐵路線路保護區內排放污水,侵蝕污染鐵路線路、通信設施、造成路基病害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溝渠、管道等設施,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遷移。
在防護網、圍墻、柵欄附近傾倒、堆放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清除;造成防護網、圍墻、柵欄倒塌或損毀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鐵路防護網或柵欄內放養牲畜。
當事人驅趕牛羊等牲畜確需穿越鐵路的,應當從行人過道、鐵路道口、橋涵或者專用通道通過。
第十八條行人或者車輛穿越鐵路線路時,應當從行人過道、鐵路道口、橋涵或者專用通道通過。
橋涵和專用通道建成后,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各自職責保障行人和車輛穿越鐵路線路道路的通行的條件。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防護網、柵欄等專用金屬器材。鐵路沿線各級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打擊違法收購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和防護網、柵欄等專用金屬器材的行為。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鐵路運輸設施、設備、鐵路標志的義務,發現破壞、損壞或者侵占鐵路運輸設施、設備、鐵路標志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有權向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檢舉、報告,或者及時通知鐵路運輸企業。接到檢舉、報告的部門或者接到通知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的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通信地址,受理公眾檢舉、報告,根據職責及時查處舉報案件。
鐵路管理機構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對檢舉、報告危及鐵路運輸安全情況屬實,貢獻突出的,給予*元以上*0元以下的獎勵;對做出重大貢獻的,給予*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實施擊打列車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成年人實施擊打列車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行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鐵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現鐵路運輸安全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處罰,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其他行為,由鐵路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鐵路運輸
一、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應急預案概述
(一)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鐵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主要措施包括:1.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2.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4.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二)鐵路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編制的要求
鐵路各站段的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鐵路總公司鐵路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為基礎,密切結合站段實際情況,真實、具體、簡練、準確地用圖、表、文字表述,編制的預案必須經過涉及部門的討論及有關專家論證后,報上級部門批準 。批準后的方案應當不斷演練修正。
(三)鐵路危險貨物應急演練的提出
由于應急處理方案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對協調要求比較高,因此在預案編制后要開展培訓和宣傳工作,讓所有應急救援的員工清楚一旦事故發生,本崗位應該做什么,怎么做。近年來,廣鐵集團公司每年定期舉行應急預案的演練,并對活動進行記錄和總結,同時通過演練檢查、發現預案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問題,不斷提高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能力。
二、液氨罐車泄漏事故應急演練方案的設計與實踐
筆者全程參與了2015年廣鐵集團液氮泄漏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并在后期為其制作了面向崗位員應急處理培訓的教學視頻,經過分析,演練預案的設計與實踐包括以下的幾個環節。
(一)預設事故概述
突發事件為2015年11月19日10時10分,在岳北站場17道,2次小運轉列車駛入,該列車掛有一組6輛液氨罐車。
按規定著裝的兩名貨檢員執行雙人雙面檢查制度進行貨運交接檢查,并與隨車的兩名押運員會同檢查,檢查至編號為0843216的液氨罐車時發現頂部冒出白煙,發出吱吱響 ,同時聞到刺激氣味,經確定是發生了液氨泄漏。
(二)對發生泄漏的貨(車)性質進行分析,明確泄漏部位與可能產生的危害
1.對發生泄漏的危險貨物性質進行分析,確定泄漏可能導致的危害性
事故發生,首先,要求相關人員對發生問題的貨物的性質有一定了解,從而確定處置方法。以本事件為例,鐵路貨檢員要對液氮的特性有一定了解,并應會同押運人進行共同處理。
液氨的用途比較廣泛,譬如在屠宰場的制冷劑,火箭、導彈的推進劑,是無色液體,有強烈 刺激性氣味,極易氣化為氣氨。密度0.617g/cm3;沸點為-33.5℃,低于-77.7℃可成為具有臭味的無色結晶。在鐵路運輸時使用罐車裝運,其時是液態,一旦泄漏則為氣態,具有一定毒性,會通過呼吸、口腔或皮膚接觸等方式傳染。
2.對發生泄漏的罐車結構進行分析,確定泄漏的部位及應采取的措施
事故發生時,要求相關人員對發生問題的貨車結構有一定了解,從而明確泄漏點。以本事件為例,發生泄漏的貨車是罐車,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為圓筒形臥式儲罐,安裝在底架上,罐車的罐體為鋼制焊接結構,封頭為標準橢圓形,罐體內部不設防波板。在罐體上部設有一個直徑不小于450L的入孔,全部裝卸閥件及檢測儀表均設置在人孔蓋上,同時設置堅固的防護罩進行保護。閥件周圍設有操作走臺和罐內、外扶梯,以便于操作和檢修作業。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泄漏主要是安全附件的泄漏,其中最主要的是安全閥、液位計、角閥和氣液相閥的泄漏。
(三)液氨罐車泄漏時的處置方法
1.鐵路貨檢員會同押運員共同檢查
在鐵路運輸中,對于性質特殊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需要加以特殊防護與照料,以保證貨物運輸安全,因此托運人會指派對貨物性質及防護熟悉的押運人全程押運。液氮屬于此類貨物,所派的押運員持有《培訓合格證》《押運員證》,對所押運的危險貨物特性了解并攜帶了所需的各類防護用品。因此,鐵路貨檢員發現問題,應立即通知押運員共同檢查,并提出應急處置方法。
2.鐵路貨檢員立即執行逐級上報程序
鐵路貨檢員會同押運員共同檢查后,應根據實際情況向上級進行匯報,請示解決方法或請求相應支援。一般來說,鐵路發生突發事件執行逐級上報的程序。以本事件為例,鐵路貨檢員應該立即通過對講機向貨檢室匯報情況,貨檢室再根據情況向上級請求匯報 。
在本事件中,明確泄漏點為罐車頂部,需要押運員上車頂堵漏,因為所處岳陽北站為電氣化鐵路區段,接觸網有電導致押運員無法上車頂處置。此時,鐵路貨檢員向貨檢室匯報請求向行車調度員要停電的調度命令。
3.啟動鐵路危險貨物貨運事故速報
發生鐵路危險貨物貨運事故時,應及時逐級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1小時內向有關站段、鐵路集團拍發“貨運事故速報”電報。
鐵路危險貨物貨運事故速報的內容應包括事故類型、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點、發生事故貨物的品名等信息、事故概況與初步分析、事故地點周邊環境等內容。
4.根據實際情況,啟動不同級別的應急預案及響應預案
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響應等級一共分為I、II、III、 IV等四級,根據災難條件確定預案級別 。其中,I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達到30人;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小于等于100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小于或等于1億元;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人數小于10萬人,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48小時。II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在10-29人之間;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在50-99人之間;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10000萬元之間;或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24小時。III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在3-9人之間;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在30-49人之間;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5000萬元之間;或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12小時。IV級是指事故后果已經導致死亡人數小于3人;或事故后果已經或可能導致中毒(重傷)人數小于3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500萬元之間;或運輸設備遭遇破壞中斷行車達到8小時。
本事件中,經過鐵路貨檢員與押運員現場共同確認,因接觸網帶電不能確定具體泄漏原因,貨檢員立即匯報信號樓車站值班員,車站值班員向站長匯報,站長啟動車站應急預案,車站值班員向調度所申請岳陽北站內接觸網停電施救,并停止站內一切調車作業,同時通知公安部門派員警戒。站長向車務段段長、值班室匯報,段長宣布啟動車務段應急預案,同時向集團應急領導小組匯報。車務段值班室通報貨運中心值班室,中心值班室向中心主任匯報后,貨運中心啟動應急預案。
結束語
鐵路危險貨物應急預案的目的,在于當鐵路一旦發生危險貨物事故時,可以使相關崗位員工快速明確事故應急處置的流程,進行有效處置,從而實現有效縮短應急反應時間,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因此,預案的編制要有針對性,要以迅速控制危險源為主,以消除危險為主,事故后要查清事故原因為主。同時,由于危險貨物預案涉及搶救、撤離、信息聯通、設備物資供應等多重環節,涉及鐵路車、機、工、電、輛多個部門及外部消防、醫院等部門,因此要在編制危險貨物預案時充分考慮到各因素,便于做到有效組織,發揮應急預案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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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規范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或者鐵路機車車輛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組織、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鐵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日常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參與、協調本轄區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組織、參與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遵守鐵路運輸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發生。
事故發生后,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告事故情況,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事故等級
第八條 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列車脫軌輛數、中斷鐵路行車時間等情形,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三)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的;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第十二條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為一般事故。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三條 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章 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或者公安機關。有關單位和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鐵路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并立即報告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鐵路管理機構還應當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間(線名、公里、米)、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部位、計長、機車型號、牽引輛數、噸數;
(三)承運旅客人數或者貨物品名、裝載情況;
(四)人員傷亡情況,機車車輛、線路設施、道路車輛的損壞情況,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六)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七)具體救援請求。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七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事故報告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四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后,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停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對無法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進行處置。
為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故造成中斷鐵路行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必要時,鐵路運輸調度指揮部門應當調整運輸徑路,減少事故影響。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必要時,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機構。
第二十一條 現場應急救援機構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物資。借用單位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或者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事故救援的實際需要,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參與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相關證據移交事故調查組。因事故救援、盡快恢復鐵路正常行車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記、繪制現場示意圖、制作現場視聽資料,并做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事故中死亡人員的尸體經法定機構鑒定后,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認領;無法查找死者家屬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鐵路管理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等單位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并在下列調查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30日;
(三)較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10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對鐵路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失狀況以及中斷鐵路行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技術鑒定或者評估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同意,事故調查組工作即告結束。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事故調查組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制作事故認定書。
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賠償、事故處理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三十條 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事故的處理情況,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事故賠償
第三十二條 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人身傷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違章通過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過道,或者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造成的人身傷亡,屬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三十三條 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
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于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第三十四條 事故造成鐵路運輸企業承運的貨物、包裹、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除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賠償。
第三十六條 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或者鐵路管理機構組織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事故的,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鐵路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救援、鐵路線路開通、列車運行和事故調查處理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或者鐵路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79年7月16日國務院批準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和1994年8月13日國務院批準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7月21日《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