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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擴建項目的審查和批準證書的頒發;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對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專業生產企業的定點審查。
(五)組織、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安全資格考核。
(六)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負責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產生職業中毒的單位頒發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七)組織危險化學品登記備案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備案工作。
(八)組織、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
(九)負責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安全培訓、評價、檢測等中介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十)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十一)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公安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二)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三)接受公眾上繳的劇毒化學品;并負責移交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道路交通事故,對現場進行交通管制;負責劃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通行的區域,對必須進入的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向社會公告。
(五)負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
(六)負責偵查危險化學品的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活動的刑事案件。
(七)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質監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受理和日常監管;對使用氣瓶充裝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頒發氣瓶充裝登記證。
(二)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的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進行安全監察;依法調查處理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事故。
(三)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管;負責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四、交通部門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單位的從業資質認定及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工具(車輛、船舶)技術條件認定及監督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認定及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的不安全行為。
(七)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五、環境保護部門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負責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監督管理,審查批復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對策措施(含事故防范和事故應急對策措施),對環保設施組織進行驗收,并對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負責對從事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環境應急監測;統一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
(四)協助國家環保總局對我省進口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備案和監管。
(五)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上述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衛生行政部門
(一)負責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二)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醫療機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醫療廢物收集、運送、儲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五)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情況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一)負責依據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廢棄處置單位的營業執照;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進行登記注冊,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登記事項嚴格按照規定審查核定。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370號令),組織或會同有關許可審批部門依法查處、打擊、取締無證無照違法生產經營或擅自擴大經營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八、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發展改革委、經委)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備案管理;對需要核準的項目依法實施核準。
(二)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危險化學品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依法實施淘汰。
九、建設規劃部門
(一)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中,按照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的原則,安排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
(二)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建設項目的規劃布局進行審查,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
(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周邊安全防護距離內有關設施建設的合理規劃,并組織對違章建筑的查處。
(四)負責對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項目設計、施工等單位資質審核以及設計、施工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國土資源部門
負責對取得安全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批。
十一、商務部門
負責成品油經營、存儲企業的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審查頒發。
十二、農業部門
負責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含殺鼠劑)進行登記以及對使用情況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三、國防科工辦
負責對本系統內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四、氣象部門
負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及監督管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十五、鐵路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對辦理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車站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工具(包括自備鐵路罐車)進行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對鐵路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進行跟蹤監控。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六、民航部門
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民航運輸單位及其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監督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和航空運輸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十七、郵政部門
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協助公安部門予以查處,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以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范圍,各司其職,承擔責任。對幾個部門共同管理的事項,涉及前置審批的,其監管責任由前置審批部門承擔;未涉及前置審批的,監管責任由專業監督管理部門承擔。
問:為什么要修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答:現行《條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03年、2008年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發生了變化。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三是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如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規定不夠明確,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適應等。這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就是為了適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問:修改后的《條例》是怎么體現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變化的?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把現行條例中提到的“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統一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把現行條例關于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的規定,修改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是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考慮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環節多、部門多,為了促使有關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問: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慮,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要取得許可證?
答:現行《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比較充分,有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原則。實際情況表明,使用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其危險程度不亞于生產危險化學品,這方面的事故約占全部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四分之一。為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次修改中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很多,使用數量、使用方式及危險程度等差別也很大,所有使用單位都取得許可證,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符合實際情況,抓住了重點。至于使用數量達到多少需要辦理許可證,由于各類化工企業情況差別很大,很難在《條例》中作出規定,《條例》授權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量標準。
考慮到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有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按照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避免重復發證增加企業負擔,《條例》明確規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工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問: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經營許可證制度還繼續實行嗎?
答:實踐證明,現行《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較可行。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這次修改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時進一步嚴格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還要繼續實行。所不同的是,這次修改下放了許可證的審批權限,這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有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
問: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能不能在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辦證時限有沒有明確限定?
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托運人只能到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實踐中不少托運人的住所在運輸始發地,為了辦證不得不來回跑。為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條例》時明確規定,托運人也可以向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通行證。針對一些運輸企業提出的辦證沒有時限要求,有時辦理時間較長,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審批的時限,最長不能超過7天。
問:哪些危險化學品允許通過內河運輸,哪些不允許通過內河運輸?怎么保障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
關鍵詞:PDCA循環;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危險化學品;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PDCA循環是20世紀20年代由美國貝爾實驗室的休哈特博士首先開發,后經美國統計學家戴明博士大力倡導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模式,又稱為"戴明環"[1]。此模式以其高效性、科學性、時效性而在全球得到大力推廣[2]。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對PDCA循環模式給予充分肯定。它是全面質量管理所應遵循的科學程序,其特點是各級質量管理都有一個PDCA循環,形成一個大環套小環,一環扣一環,互相制約,互為補充的有機整體;在PDCA循環中,一般說,上一級的循環是下一級循環的依據,下一級的循環是上一級循環的落實和具體化;在PDCA循環中,A是一個循環的關鍵。因為處理階段就是解決存在問題,總結經驗和吸取教訓的階段。該階段的重點又在于修訂標準,包括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我國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天津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等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醫療服務單位還沒有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可循。我院2012年順利通過了國際醫療衛生機構認證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JCI)的認證,設施管理與安全(Facility Management and Safety,FMS)是JCI認證的重要組成部分[3]。2012年衛生部參考JCI評審標準出臺了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該標準對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出了重點要求。 三級醫院等級評審標準6.8.7.3加強危險品管理描述如下:【C】①有危險品安全管理部門、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②作業人員熟悉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經過相應培訓,取得相應資質;③有完整的危險品采購、使用、消耗等登記資料,賬務相符;④有相應的危險品安全事件處理預案,相關人員熟悉預案及處置程序。【B】①加強危險品監管,重點為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品和放射源等危險品和危險設施;②定期進行巡查,專人負責,有相關記錄。【A】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應用PDCA循環管理模式的"四個階段,八個步驟"對評審標準進行解讀,并逐步實施,成就顯著。現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 Plan(計劃)階段,包括四個步驟:我們針對【C】條款進行分析,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認知幾乎為零;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是重視不夠及缺乏相關知識的培訓;為此,我們準備籌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體系包括建立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活動方案;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處理流程及安全事件處理預案;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初步確立目標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0%。
第二階段 Do(實施)階段,即實施計劃與措施階段。按照【C】條款要求所建立的體系進行實施:
本院成立以主管副院長為組長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成員包括藥劑、檢驗、護理、總務、設備、院感及保衛等部門主管。管理小組制定了本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管理小組活動方案,要求管理小組每月對全院各科室危險品進行查核,并作記錄;每月召開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會議,反饋查核結果,研究存在問題,并提出整改方案,督導整改情況。
管理小組制定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根據流程要求,檢驗科負責制定每種化學危險品的物質安全資料表。物質安全資料表包括物質名稱、化學屬性或組份、危險性類別、理化性質、燃爆特性、毒害特性、儲存地點、儲運及使用之注意事項、應急處理方法 、穩定性和反應活性等內容。檢驗科、保衛科負責整理化學物質種類,編寫《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根據《寧河縣醫院危險物質清單》進行分類,由藥劑科、總務科、設備科進行出、入庫管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多個環節必須從源頭抓起。首先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方進行環保和職業安全評價,符合要求者列為可供應對象。各部門根據業務需求以《危險性化學物質采購申請》提出化學品采購申請,經使用部門及采購部門主管批準、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采購。各部門在采購所需化學品時,盡量選用環保型化學品,并通過查詢資料或向供方索取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保障操作人員掌握所用化學品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危險化學品入庫時,經采購員、倉庫保管員檢驗確認標識、批號、效期等合格才能入庫。化學品應專庫存放并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分類、分區存放,執行先進先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倉庫的溫、濕度。領用時必須填寫《危險性化學物質領用申請》,寫明領用用途由使用部門和發放部門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并按臨床科室需求限制領用量。各科室危險化學品要限量儲存,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危險化學品應在可密封的容器中存放,開蓋取用后必須把蓋蓋好。使用時應防止泄漏,在工作完畢或工作人員暫時離開時,要將使用的化學品放入本科的危險品柜中。化學品使用部門應在保證生產質量的前提下,采取節約措施,合理使用化學品資源。定期分析化學品的消耗情況,如發現異常時應會同相關部門查明原因。當危險化學品過期或廢棄時,按化學品安全使用數據說明書進行處理。各部門應建立急救援措施,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為了保證各部門危險化學品管理安全,必須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預案的演練,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
管理小組規定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和監管部門職責。使用部門負責任人必須列出本部門目前擁有的化學危險品的詳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減,并將此清單匯總到檢驗科、保衛科。我院截至2013年1月統計共有危險化學品共計43種,分布于45個部門。檢驗科是使用危險化學品種類最多的科室,使用20種。其次為病理科,使用11種.使用量最大的為總務科,鍋爐使用的天然氣(甲烷)777901立方,液氧70噸,水消毒的次氯酸鈉12噸。使用最廣泛,分布科室最多的前三種為三氯異腈尿酸,壓縮氧,75%酒精。把本部門常用的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資料提供給員工,并督促員工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遵守正確的使用、儲藏和院內運送程序。科室員工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安全使用操作規程和使用指南,明確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并在每次使用之后做好登記工作;正確使用合理的個人防護設施;完成必要的在職培訓,熟知危險物品的安全使用和有害廢物的處理。 危險化學品供給部門采購時必須確認供給單位的資質,盡量用低毒或無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為全院各部門采購的化學危險物品提供安全材料數據表;發生化學危險物品重大泄漏、造成大面積污染時,立即聯系專業技術部門對環境進行清洗清理,再由環境監測部門對環境進行監測,以確保環境與人員的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每月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教育培訓,以利于持續改進。
管理小組對全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包括崗前教育和日常培訓。崗前培訓主要針對新入職的員工的培訓,每年組織一次,主要是安全防護措施培訓。
安全技術措施培訓: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使用者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替代、變更工藝、隔離、通風、個體防護和衛生。①替代:控制、預防危險化學品危害的最理想的方法就是在原料的選擇上,采取替代的做法,即:用無毒、低毒化學品替代有毒、高毒的化學品,用可燃物替代易燃物等,從而可有效地減少危險化學品對人體的傷害或引發火災爆炸的危險。②隔離:在生產過程中采取隔離措施,將操作人員與危險化學品分開,這是控制其危害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最常用的做法,是將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設備完全封閉起來,或者設置屏障,拉開使用人員與危險源之間的距離。③通風:通風措施可以降低作業場所中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的濃度,使其濃度低于安全濃度,是保證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可以采取機械和自然通風進行空氣置換,保持室內空氣流通。④個體防護:個體防護是阻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人體的最后一道屏障。為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正確選擇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⑤衛生:保持作業場所的清潔。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
組織管理措施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危害識別:防止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第一步,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加強危險化學品的標識管理。②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是危險化學品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培訓做起。③健康監護:健全的健康監護措施是確保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關鍵。對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要進行上崗前體檢及定期體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對作業人員安排醫務監督。對作業人員接觸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要進行監測并做好記錄備案。日常培訓由主管查核部門組織,針對每月查核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第三階段 Check(檢查)階段。評審標準的【B】條款即為監管和巡查,即實施結果與目標對比。根據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小組制定危險化學品查核表,并指派檢驗科和保衛科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查核。查核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申購、領用、儲存、使用、銷毀等流程。重點關注危險化學品的存放量、使用量、標識及危險化學品相容性存放問題;同時關注是否每種危險化學品均制定化學品安全信息卡及對危險化學品溢散、泄露后的處理應急知識的掌握。最后,根據查核結果進行匯總、比對,是否達到預期目標。經過查核,全院醫務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管理遵從率達92%,達到預期效果。
第四階段 Action(措施),包括兩個步驟。即【A】條款所示內容:主管部門有根據監管情況進行整改的措施并得到落實。我們對查核結果進行分析,得出寧河縣醫院危險化學品管理體系切實、有效,為此,我院公布《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化學危險品采購、儲存、使用及處理流程》并依次執行,同時制訂了年度危險化學品培訓、考試方案;通過分析發現,全院職工對危險化學品的標識還存在問題,需要加強培訓、督導。在此基礎上我院制定了《提高危害物質標識認知率》的質量改善課題,持續改進。
總之,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國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醫院管理的核心內容。 PDCA循環作為質量管理的基本方法,不僅適用于整個醫院,也適應于醫院內的科室、班組以至個人。各級部門根據醫院的方針目標,都有自己的PDCA循環,層層循環。各級部門的小環都圍繞著醫院的總目標朝著同一方向轉動。通過循環把醫院上下的各項工作有機地聯系起來,彼此協同,互相促進,保障醫院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
參考文獻:
[1] 馬麗娟,孫菊梅.醫學的本質:人文關懷[J].醫院管理論壇,2004,6(9):14~16.
關鍵詞:高校實驗室;管制類化學品;安全管理
高校實驗室是理工科類專業必不可少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重要陣地,也是學科發展的必要保證。高校實驗室作為實驗教育的重要場所,必然會涉及到不同種類的試劑,其中管制類化學品是高校實驗中經常會使用的。管制類化學品主要指的是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和劇。2005年國務院頒發了第445號國務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隨后又進行了增補,共涉及3大類,32種易制毒化學品。2016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0個部門共同了《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共涉及148種劇毒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3條規定,公安部于2017年編制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版)》,共涉及74類易制爆化學品[1-2]。這些管制類化學品若管理或使用不當,極易發生安全事故。如2018年北京交通大學“12.26”較大爆炸事故,就是由于現場存放有大量易制爆化學品———鎂粉,最終導致事故的擴大,3名學生當場燒死。因此,管制類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是保證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開展的重要手段[3]。
1化學實驗室管制類化學品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高校專業的不斷發展,科研領域不斷深化,高校實驗室所用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都逐漸增加,尤其是管制類化學品很多實驗室都有使用[4]。近年來,各高校對管制類化學品的管理不斷加強,也針對管制類化學品制定了相關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辦法,但由于涉及實驗室數量廣,研究方向復雜,人員繁多等問題,使得管制類藥品的安全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可以歸為以下幾個方面。
1.1安全意識有待加強
近年來,高校實驗室安全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雖然高校做了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但仍有部分師生對實驗室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安全意識淡薄,違規操作較多[5]。管制類化學品往往涉及到易燃、易爆、腐蝕,甚至是劇毒,這些特殊的化學品若不引起重視,會埋下安全隱患,如一些實驗人員在使用管制類化學品過程中隨意將其放置在實驗桌上,暴露在空氣中,使用過程中也不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和防護,還有一部分實驗管理人員雖然長期使用此類化學品,但總認為自己實操經驗豐富,不可能出現任何問題,最終在使用過程中操作上有所松懈,導致意外發生。這些情況都是因為實驗人員的安全意識不足,一旦遇到突發事件不能在第一時間做到正確的處理。
1.2儲存場所不符合要求
一些高校的化學品存放仍在使用傳統的試劑柜,這類試劑柜僅適用于存放普通化學藥品,有的甚至還是木制柜子,其安全性和安防性完全達不到管制類藥品的儲存要求。2018年公安部頒布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在儲存場所的分類,防護區域和部位,配套的安全防范設施等方面做了最新的防范要求[3]。多數實驗室所使用的管制類化學品都有暫存在該實驗室中的現象,實驗室儲存條件不達標勢必給實驗室的安全埋下禍端。此外,某些實驗室隨著科研方向的不斷深入,實驗室儲存的管制類化學品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加,過期試劑也越來越多,這也給實驗室帶來更多的安全隱患。
1.3采購管理存在漏洞
現在有很多高校都嚴抓管制類化學品的采購,國家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在公安部門備案的管制類化學品,必須向有經營許可證的經銷商購買。但仍有高校的部分實驗室的老師和學生通過網購、電話等渠道向供應商購買管制類化學品。這種情況下學校層面很難監管管制類化學品的流通和使用,給實驗室帶來很多的安全隱患[6],然而一旦公安部門查到管制類化學品的供應商,就會根據供應商那邊的購買記錄倒查到學校相關人員,嚴重者甚至觸犯法律。1.4使用過程管理不嚴很多高校都實行管制類化學品登記制度,也下發了管制類藥品登記臺賬,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并沒有按照規定嚴格執行,導致賬目不符情況時有發生。實驗過程中,部分實驗室管制類化學品存放不規范,實驗人員取用后未將管制類化學品及時放回試劑柜中,違規操作時有發生。甚至有部分實驗室管理不夠嚴格,實驗人員可直接從實驗室將管制類化學品帶出,造成嚴重后果,如2013年復旦大學投毒案,某研究生就從實驗室中偷出劇毒化學品N-二甲基亞硝胺,將其注入飲水機導致其室友中毒死亡。
1.5廢棄物處置不合理
根據國家要求,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廢棄物處理公司統一回收處理,多數學校也出臺了實驗室廢棄物回收的相關安全管理要求。但仍有部分實驗室未按照規定執行,處理危險廢棄物不規范,廢棄物回收標簽填寫不清,廢棄溶液隨意混放,管制類化學試劑隨意丟棄現象仍然存在,有人甚至直接將試劑直接倒入實驗室下水道中,造成環境污染。
2化學實驗室管制類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探索
2.1加強安全教育與準入制度
美國人海因里希通過分析多起工傷事故發現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其中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約占事故發生的89.8%[7]。因此,強化安全教育是高校提升實驗室安全的重要方式,只有在一開始提升實驗人員對管制類藥品的安全意識,加強安全教育與準入制度,才能引起實驗人員的重視。第一,加強實驗人員的準入制度,實驗人員進入實驗室前應通過學校設置的準入安全教育,包括學習實驗室安全知識手冊、參加三級安全教育培訓、進行實驗方案的評估、通過實驗安全知識考試等等。通過實驗方案的評估重點了解所要開展實驗內容中管制類化學品的情況,通過查閱管制類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aterialSafetyDataSheet,MSDS)了解所使用的管制類化學品的危險特性、侵入途徑、健康危害等信息,掌握管制類化學品的儲存條件和應急措施,做好個人防護工作;第二,開展化學品專項安全教育培訓,包括化學品的防護知識、應急處理和自防自救教育,開展實驗室事故應急演練,有效提高實驗人員的安全自救能力。
2.2完善儲存條件和場所
管制類藥品不能一味禁止在實驗室中存放,藥品的運送和取用問題將使得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開展異常困難,因此與其嚴格禁止實驗室存放增加管理難度,不如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高校的管理制度進行場所認定,可分為由學校部門統一管理的管制類化學品倉庫和由實驗室自行管理的暫存柜,這兩類不同的存放區域也應符合對應的安全管理要求。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的要求對實驗室儲存場所進行檢查、認定,配套相應的安防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根據實際存儲的管制類化學品的屬性配備相應的防爆藥品柜、酸堿存儲柜、視頻監控系統和通排風裝置,且此類藥品柜必須進行雙鎖管理,方能滿足管制類化學品儲存的條件。對于高校實驗的暫存柜,可將實驗室根據實驗室存放或實驗所使用的管制類化學品進行分級管理[8]。其中,涉及到劇毒化學品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可定義為高度危險實驗室,涉及到第二類易制毒、第三類易制毒和易制爆品可定義為危險實驗室。對管制類化學品必須做到分類有序,標簽清晰;固液、酸堿、氧化劑和還原劑等按要求分類存放,腐蝕性溶劑配有二次防泄漏容器[9],通過國家規定的儲存場所條件和高校實驗室的分級認定后,該實驗室方有資格購買、暫時儲存和使用管制類化學品,且管制類化學品的用量應受到嚴格管控,不超過實驗室藥品一周的使用量。
2.3建立管制類藥品全過程管理機制
大數據時代,高校可依托網絡科技手段,建立高校化學品管理平臺,在平臺上引入多家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商家或廠家,對管制類化學品實行全過程管理。首先購買管制類化學品的教師必須先向公安部門進行備案,在向化學品管理平臺上備案過的有相應經營許可資質的商家或廠家提出購買申請,由實驗室安全負責人和所在單位部門審核,學校管理單位和保衛處審批、備案,并通過公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取得公安備案證明后方能通過正規渠道獲得該試劑。購買后,使用老師必須依規進行管理,根據管理要求,劇毒化學品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遵守“五雙”管理制度[10],即雙人領取、雙人運輸(其中一個必須是教師)、雙人雙鎖、雙人使用、雙人記錄,剩余不用或者過期的試劑或空瓶的處置必須按規定進行、雙人簽字確認。第二類易制毒、第三類易制毒和易制爆品分類存放、雙人雙鎖,做好領用、使用和處置記錄。實驗開展過程中,實驗人員必須精準稱量,按需取用,在取用記錄本上簽字記錄,并在化學品管理平臺更新數據。為避免管制類化學品廢棄物處置不當,這類化學品須由教師本人通過提前備案進行報廢處理,對隨意處理的實驗室予以重罰。同時,嚴格控制管制類化學品的使用,盡可能少用或者不用,減少實驗室安全隱患。最終回收的廢棄物,分類存放,貼好標簽,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及時清理處置。
2.4明確安全管理職責
學校應積極推進建立實驗室安全責任體系建設,建立“學校-學院-學科-實驗室-實驗人員”的五級安全責任體系。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作為一級責任人,學院黨委書記和院長作為二級責任人,學科負責人作為三級責任人,各實驗室安全責任人作為四級責任人,實驗人員作為五級責任人,結合學校自身特征,建立健全管制類化學品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實驗室安全職責,推動管制類化學品安全管理。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10],確保管制類化學品的使用嚴格按照實際使用進行領取、使用并登記。學校相關部門和學院可根據實驗室分級管理原則和認定結果,加強對相關實驗室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定期要求對管制類化學品庫存進行盤點,做好相關使用登記記錄。
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進一步提高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水平,嚴防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辦發〔20*〕68號)、《**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政發〔20*〕19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全市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198家;經營單位2339家,其中加油站745家,劇經營單位2家;儲存單位5家;使用單位3*余家;運輸單位17家,危化品運輸車輛794臺;采用氧化、氯化、加氫、硝化、高溫、高壓、深冷等高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50余套;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大型聯合化工裝置*余套。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于穩定全市安全生產形勢,促進化工產業安全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從我市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整體情況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從業人員素質差、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術裝備水平低等問題比較突出,尤其是一些建廠時間較早、發展速度較慢的化工企業,仍然沿用傳統的生產工藝,采取粗放型的管理方式,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各級各部門、各化工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艱巨性,切實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
(一)落實政府的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發展規劃、監管機構、安全投入、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問題。(二)安監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各項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立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把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關口。做好全市危險化學品登記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備案工作。積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建設。加強對培訓及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三)發改部門要把安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四)經貿部門要把保障和實現企業安全生產作為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特長和行業組織優勢,按照政府授權,積極開展和參與本行業安全管理、檢查、督查和教育培訓等工作。(五)公安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是否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并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六)交通部門要依法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七)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八)環保部門要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九)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的經營活動,依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
(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要全面負責。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獎懲措施。從業單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將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報市、縣區安監部門備案。要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職業危害對職工身體健康的損害。依法做好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三、強化工作措施,建設本質安全性的化工園區及危險化學品項目
(一)合理規劃,嚴把入園關,做好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
1.園區布局要科學、合理。將裝置、工藝、產品及危險特性相似的企業集中布置,例如:催化裂化、催化裂解、常減壓蒸餾、加氫、芳構化等集中建設;含硫化學品、含磷化學品的生產集中布置;胺類、硝基化合物及各類含氮化學品,焦油、粗苯、酚及各類芳烴物質的生產及加工應相對集中布置。非園區內企業的改建、擴建項目,必須轉移到園區內進行建設,并為企業下一步搬遷預留空間。2.鄉鎮招商引資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必須在規劃的園區內選址。從2009年1月1日起,鄉鎮不得建設危險化學品項目。3.對園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的要求,把好設立關口,切實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園區內建設項目的本質安全。4.園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要以企業為主體,園區各企業間實行相互聯動,實現氣體防護站、消防站及應急救援隊伍等資源的共享。及時有效地處置園區內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隱患和突發事故,實現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高效運行。
(二)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1.各級投資主管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評納入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投資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批準建設,未經安全審查,對擅自開工建設的,要依法予以查處。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建設項目使用的設備、材料,必須確保質量合格;建設項目和設備在施工安裝過程中,必須加強施工質量監理;建設項目在試生產前,必須制定嚴密的試生產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嚴格控制試生產現場人數,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安監部門備案;所有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組織和參與試生產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熟悉生產工藝、操作方法和緊急處置措施。3.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氯氣、光氣等高危產品的建設項目。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使用危險工藝和大中型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在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聯鎖、緊急停車系統的安裝投入使用情況。5.煉油、氯堿、氮肥等危險程度較高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聘請省、市政府安委會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參與安全審查。
(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建設單位要嚴格進行項目安全設立、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等三個階段的安全審查;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開展“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工作。
(四)從嚴控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1.審批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和經營許可證,必須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審點:一是關鍵裝置部位是否安裝自動控制系統;二是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工藝及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三是安全評價報告是否與企業安全生產現狀一致等。2.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負責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否則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
四、健全安全監管制度,規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行為
(一)合理提取安全費用,確保高危行業安全生產投入。
1.加大安全投入。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要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轉發〈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財企〔20*〕12號)文件的要求,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足額依據。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萬元至*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萬元至*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對提取的安全費用,實行稅前列支,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要根據實際需要,確保足夠的資金用于安全投入。2.全面實施工傷保險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把安全生產內容納入勞動合同,依法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對傷亡事故的經濟賠償。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按規定提取安全風險抵押金,作為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二)強化危化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或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年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更新知識的復訓計劃,并按計劃組織教育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并由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從業人員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不得上崗作業。2.從業人員的培訓要選用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選擇和使用針對性較強的培訓教材,確保培訓質量。3.危化品生產企業,要逐步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三)加強安全監管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級各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操作性、實效性強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監管制度,對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行綜合評估和分類,按類別分成A(好)、B(較好)、C(一般)、D(較差)四類。對不同類別的企業,除開展正常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外,還要分別實施不同頻次的監督檢查。對A類企業每年至少檢查1次,B類企業每半年檢查1次,C類企業每季度檢查1次,D類企業每月檢查1次。2.企業的隱患排查工作要做到全員參與、全過程檢查、全面覆蓋,不留死角,不漏隱患。查出的隱患要明確整改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要切實做到“五落實”,即:落實責任、措施、經費、期限、應急預案。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建立檔案,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整改及時。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對沒有建立和嚴格執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企業,未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3.危化品從業單位應當制定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年至少要進行2次實戰演練。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后,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安監、公安、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依法報市安監局備案。
(四)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
要按照《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發〔20*〕117號),全面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有效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與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劃和目標考核范圍,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20*年年底前,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要實現安全標準化全面達標。其中,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和劇毒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要全部達到二級以上安全標準化企業的要求。
(五)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要按照《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安監發〔20*〕71號)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及時向省危險化學品登記辦公室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2009年年底前,完成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六)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異常活動情況報告制度。
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屬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生產儲存裝置的開停車、關鍵裝置的檢維修作業、廢棄物料處理和廢舊裝置拆除等異常活動,企業在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進行試生產方案備案的基礎上,在活動實施前還要將實施日期、活動范圍、內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項,書面報告當地安監部門。
(七)加強事故調查及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
1.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各縣區安監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范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2.受縣級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五、建立科技支撐體系,提高自動化管理水平
提高危險工藝的自動化控制水平。各縣區安監部門要結合實際,指導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要選用安全可靠的自動化控制儀表、聯鎖保護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具有危險工藝的化工企業要通過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安裝安全自動控制或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提高自動化控制水平。工藝復雜的大型聯合裝置,除安裝安全自動控制系統外,還應安裝聯鎖和緊急停車系統。
加大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力度。危化品生產企業要完善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設施。劇毒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儲罐必須安裝液位、濕度、壓力超限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儀表,并定期檢驗,確保儀表準確、可靠。危險化學品儲罐進出物料和進行切水操作時必須安排專人監控,防止跑料、串料。制定和完善儲罐區安全監控責任制,明確要求,落實責任,定期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其他重大危險源和重點部位要完善監測、監控和報警系統,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監控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六、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
1.1實驗室化學品分類
實驗室應根據安全要求以及實際需求建立臺賬,統一收集現有的化學品信息,信息應包括:化學品名稱、形態、儲存位置、儲量及主要特性等,當化學品增加或移出時更新化學品信息。企業應對現有的化學品建立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的檔案。
1.2化學品采購
在采購任何化學品時,必須與現有臺賬對照。臺賬有記錄的化學品可直接采購;若所需化學品不在臺賬中,則走相關申購、審批流程。需采購化學品須配備MSDS,連同物品一同移交給倉庫,及時更新臺賬;并將MSDS分發給相關操作人員。購買證或運輸證使用完畢后,應存檔備查。
1.3化學品儲存
嚴格詳實記錄化學品的入庫、出庫、報廢、庫存盤點等信息,及時更新臺賬、定期核實臺賬,是建立完善的倉儲制度的基本要求。化學品必須根據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害程度等分門別類,按安全要求分處保管。(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位置應干燥、陰涼、通風,避免日光,并應隔絕火、熱、電源,庫溫低于30℃,庫房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倉庫中還應配備相應的防泄漏急救用品及消防器材,如:化學吸收棉、防護服、防護面具、手套、滅火器、消防沙等。(2)劇和易制均應放置在配置視頻監控和防盜報警裝置的專用倉庫內。劇應購置保險柜單獨存放,保險柜應有明顯的“劇毒”標志,嚴格實行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易制應控制其儲存量,并根據種類、性質、危害程度分別放置。(3)放射性物質。放射源購置后,應向上級環保主管部門申領編碼,專人管理,并實行雙人雙鎖,應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定期對輻射工作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貯存場所應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等安全防護措施。(4)壓縮氣體。壓縮氣體鋼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氣瓶必須放在陰涼、干燥、遠離熱源、通風良好的房間,使用或存放易燃氣體鋼瓶的房間應在門上用警示標志標明;嚴禁明火,避免曝曬和強烈振動;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妥,確保鋼瓶不會移動傾倒。
1.4化學品的使用
1.4.1參閱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實驗人員在首次使用化學品前,必須參閱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了解該化學品的相關性質、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和應急處理方法,并按照MSDS的指引穿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1.4.2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實驗人員在進行實驗前應檢查實驗儀器是否可正常運作、各控制儀表是否正常工作、所有安全設施是否可正常使用。實驗人員在實驗前應對實驗臺面進行整理;實驗室的物品擺放有序并標有標識;操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取用實驗試劑及器皿,隨時標注標簽。實驗過程之中出現任何安全問題,隨時聯系實驗室安全員;實驗未完成之前實驗人員不許離開實驗室;實驗過程中如出現化學藥品濺溢灑落,應及時清潔處理妥當。實驗完畢之后再次清理實驗臺面、清潔并歸位實驗器皿;清潔地板并保持地板干燥;最后關閉水、電、氣及門窗。
1.5廢棄物處理
企業化學實驗室要針對所產生的廢棄物的類別及特性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避免不相容的廢棄物混裝、固液混裝,嚴禁將危險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裝。實驗室所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有機廢液、無機廢液、廢棄試驗樣品及存放化學品的容器等,部分實驗室還包括生物培養基。這些廢棄物成分復雜多變,但產生的量少,部分具有較強的易燃、易爆等性質,部分具有毒性,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將對環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和危害。根據廢物處理的3R原則以及無害化原則,化學實驗室考慮廢棄物的處理:1.5.1廢物減量控制合理庫存量,避免庫存過多導致過期廢棄。化學試劑按需配置,避免無故廢棄,如汞、鎘、鉛、鉻等重金屬及砷等試劑,盡量按需配置,避免無故廢棄污染環境。推廣微型化學實驗,微型化學實驗是在實驗操作技術中以盡可能少的試劑,來獲取所需的化學信息的實驗方法。1.5.2無害化處理利用“化學反應銷毀法”處理。普通的酸、堿液應用常用的酸堿中和后排放;氰化鉀(鈉)廢液應調至偏堿性,然后加入漂白粉溶液使其分解;苯并(a)芘、聯苯胺類致癌物質,可拌入燃料,置焚燒爐中焚燒處理;廢棄的酒精等易燃但無毒害的液體可以采用焚燒處理。1.5.3廢物分類處理對于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廢物,應進行分類收集,收集廢物的各種容器均應貼上標簽標識。性質不相容的廢物要分開存放,危險廢棄物的收集容器上還應根據廢物的危險性張貼易燃、有毒、腐蝕品等危險標簽。盛裝液體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內須按安全要求擺放;將收集好的廢液放在指定的位置等待定期處理。對會產生生有毒、易燃氣體或臭味氣體的廢液,要及時處理,防止泄漏。微生物廢棄培養基應按要求處理后再密封收集廢棄,并做好相應的滅菌記錄。放射性廢棄物應根據要求將廢棄物收集密封,予以屏蔽和隔離。將各類收集好的實驗室廢物按要求定期或及時交予有相關資質的公司處理,并保存記錄。
1.6定期檢查審核并持續改進
定期對實驗室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系統進行回顧反思、改進完善,不定期組織檢查化學品采購、儲存、使用、廢棄、應急準備等系列環節的日常活動是否合符規范要求,對于檢查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定期回顧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糾正措施的完成。
2實驗室人員的安全教育
2.1安全標識
化學實驗室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識,警示、提醒實驗人員的日常操作,強化操作者對實驗風險的防范意識。安全標識主要有以下幾類:紅色表示嚴禁或禁止、黃色表示警告或警示、藍色表示指示或必須遵守、綠色表示安全或可使用。醒目的安全標識能有效地影響人的行為,合理地利用安全標識可營造出一個“防”的氛圍。如表示禁止的:“禁止煙火”;不能用水滅火的化學品如金屬鈉應標明“禁止用水滅火”。表示警告的:“當心腐蝕”、“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表示命令的:接觸強酸強堿時“必須戴防護手套”;接觸大量塵埃時“必須帶防塵口罩”。表示提示的:“緊急洗眼裝置”、“急救藥箱”。
2.2安全技能培訓
進入實驗室的人員要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相應的實驗技能和安全知識后方可參與相關實驗操作。進入崗位前,應根據實驗室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危險因素進行培訓,如罐裝氣體安全培訓、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培訓等。部分實驗室存在周期輪換項目的情況,在項目輪換前,實驗人員要認識將要負責的項目的環境因素、危險源和操作注意事項,遵守項目的安全操作指引。當新危險化學品物質進入工作場所時,應對新物質的危險性和操作注意事項進行培訓。企業實驗室應每年定期組織相關的安全培訓,包括:防火防爆基本知識;化學品可能對人體的危害;個人防護知識。
2.3應急培訓及預演
實驗人員在日常操作中發生以下化學品小泄露或小傷害事故時,可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來降低事故的危害性。化學品灑、漏到地面或實驗臺面時,應立即做好防護,收集泄漏化學品,再進行無害化處理或移交廢物公司處理。實驗人員誤吸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轉移到空氣清新、通風良好的地方使其平躺;若嘔吐時需及時清除嘔吐物,以確保呼吸道暢通。化學品接觸到皮膚,應采用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硫酸濺灑,應先用碳酸氫鈉之類稀堿液或肥皂液進行洗滌,再用水沖洗;鹽酸、硝酸等強酸濺到皮膚時緊急噴淋15min;強堿接觸皮膚時,應立刻用水沖洗至皮膚不滑,再用稀釋的醋酸或檸檬汁等進行中和。若危險化學品濺入眼睛,應立即撐開眼瞼用水連續洗滌15min以上再就診。除此之外,企業實驗室應制定化學品泄漏應急預案和火災應急預案,每年組織至少一次的消防演習和化學品防泄漏演習,確保全員參與演練。消防器材及防泄漏應急物品應每月定期檢查,確保有效及可獲取;緊急洗眼器、緊急淋浴設施和急救箱應設置在方便實驗人員獲取的地方,涉及毒害試劑的實驗室應備有緊急解毒藥品,如防氫氟酸中毒的葡萄糖酸鈣軟膏等。實驗室應指定緊急聯系人,一旦發生意外,可隨時與之取得聯系,進行應急指揮。
3結語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 定量分析
科研機構和學校實驗室是危險化學品應用最頻繁的場所,所以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和建設也成為高校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關系到生產商品的質量檢驗和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近幾年來,國家對化學產品的應用也是做出了許多方面的規定和限制。同時,對實驗室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開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數量眾多,品種繁雜,性質各異。在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實驗室運用較多,專業型人才集聚,學生群體人數眾多,因而,安全管理更應該側重此類地方,并對此類地方進行定期安全排查。
通過對實驗室安全管理中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指那些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我們人體、設施、環境等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放射性化學品、腐蝕品等8大類)提出了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體系的必要性,健全實驗室各種試劑應用、儀器安全管理等多項管理制度,并對實驗室進行統一的安全評估,從而避免科研機構和學校等地實驗室各種危險事故的發生。堅持在實踐中不斷發展和改進,有效地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和環境的污染。
高等院校實驗室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繁多,而且性能各異,有時候存儲的地方又很分散,使用的人員也比較多,稍有不慎,就容易發生安全事故。其中,危險化學品的存儲和使用以及化學品的流通使用是兩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管理不當,就會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隱患。對此,我們國家相繼出臺了《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等等,從法律上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存放。
2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
科學的評價是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前提,在不斷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礎上,還需要我們加強對化學品危險程度的科學評價。
安全評價是利用系統工程方法對擬建或已有工程、系統可能存在的危險性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綜合評價和預測,并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風險的大小,提出相應的安全對策措施,以達到工程、系統安全的過程。科學、系統地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有利于消除或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可能事故風險,從而全面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2004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依法進行安全評價成為危險化學品等5類高風險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該條例的實施將安全評價工作納入了法定程序。同時,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有3款規定了安全評價,其中的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審批前安全評價做了詳細的規定,第二十二條也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做了規定。
安全評價的程序主要包括:前期準備工作,現場檢查和評價,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進行復查,確認整改后已符合要求,最后編制安全評價報告。前期準備工作,主要是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工程、系統的技術資料,同時也要了解危險化學品泄漏后的緊急防范措施。現場的檢查和評價,主要是根據被評價的工程、系統的情況,辨識和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存在的方式、事故發生的途徑及其變化的規律;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分析的基礎上,劃分評價單元,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對工程、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根據定性、定量評價結果,提出消除或減弱危險、有害因素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建議;企業針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問題,制定相應的整改計劃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進行復查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最后編制相應的安全評價報告。
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評價,主要目的是可以系統的從計劃、設計、制造、運行等過程中考慮那些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問題,找出其在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因素,提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對潛在的事故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求算出系統安全的最優方案;還有在裝備試驗、使用前或合同完成時,對可能會存在的危險進行評價,以便對考核已判定的危險事件是否消除或控制在相應可接受水平,為所提出的消除危險或將危險減少到可接受水平的措施所需費用和時間提供決策支持。
3 定量安全評價方法
安全評價方法是對系統的危險因素、有害因素及其危險、有害程度進行分析、評價的方法。安全評價方法的應用可以說是安全評價的一個關鍵過程,直接關系到安全評價的深度和準確度,對評價效果有直接影響。評價對象、目的、時間要求的不同以及所獲取資料的差異等,都可能導致所選用評價方法的不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危險化學品專項安全評價培訓教程》,其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采用了安全檢查表、火災爆炸毒性危險指數評價、系統安全分析(包括如果……怎么辦、預先危險性分析、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等)等方法,可作為定量風險評價的基礎。
定量安全評價方法有兩類:一類是依靠長期積累的故障數據,計算出故障或事故概率,進而計算出風險率,取得以量表示的系統安全性為基礎的評價方法,如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法。另一類是以單元物質潛在火災、爆炸危險性為基礎,結合工藝過程危險性,計算出單元火災、爆炸、毒性指數,評價系統的危險危害程度,進而提出安全的對策措施,使系統危險降到最小程度;目前國內比較常用的指數法有美國DOW化學公司的火災、爆炸危險指數評價法、日本勞動省化工廠安全定量評價法和英國蒙得火災爆炸毒性指數評價法等。
4 總結
危險化學品也是我們生產生活必須要用到的東西,完善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定量評價,對于我們在日常生活和企業生產過程中具有很大的現實意義。我們應當始終堅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為方針,進一步完善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讓化學品的合理應用有利于國計民生。
參考文獻
[1] 李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及防范措施[J].中國石油和化工標準與質量,2011(07)
污水處理廠的化驗室是整廠的實驗重地,實驗室內的所有物品都是不同與普通物件,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進行安全操作,化驗室內的化學品非常復雜,化驗人員流動性較集中。因而,在日常的化驗管理中必須要加強化驗室安全管理,牢記安全第一,避免事故的發生。本人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對污水處理廠化驗室安全管理談一些看法以供同行們切磋。
一、化驗室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1、化驗室化學品清單及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化驗室制定所有的化學品清單,包含藥品的批次,藥品的購買時間,藥品的特性以及藥品的保質期。化學品應由化驗員負責保管,分類存放,注意各個試劑特性的保存方法(注意酸、堿藥品,氧化、還原劑藥品,易燃性藥品分別儲存),定期檢查,定期監督,定期更新臺賬。化驗室內應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匯總可張貼在化學品主要處理場所附近的墻面上。
2、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污水廠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大致包括:易燃液體,氧化劑,有,腐蝕品及壓縮氣體等幾大類。
①危險化學品的申報
危險化學品的申報可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報送當地公安部門批準并備案,化驗室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每年分批次報送,注明化學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②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危險化學品根據其物理化學性質嚴格按規定分區、分類儲存,并且不得超量儲存(如氧化劑不得與還原劑同區存放,易燃液體應單獨存放等)。對有易泄露的危險化學品不能二層堆放,對劇毒、易制毒等化學品化驗室應有專柜儲存,嚴格按照“五雙(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本帳、雙把鎖)管理制度”執行。
③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人員在使用前應熟讀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使用量,做到有據可查。
3、廢液的處理
實驗室產生的廢液有很多特性,有毒廢液,強酸、強堿廢液等,我們在處理這些廢液時應根據其化學特性選擇合適的容器和存放地點,通過密閉容器單獨存放,不可混合貯存,容器上應標注廢液名稱,貯存時間,定期處理,若沒有處理應上鎖等待后期處置。污水廠實驗室廢液可根據廢液產生的特性由化驗員專門具體處理,遵循廢液處置的原則在廢液濃度已經相當小而且安全時,可以倒入下水道。污水廠實驗室可根據其產生的廢液性質制定出適合本廠的《化驗室廢液安全處理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有安全人員監督管理。若處理難度大或者處理安全指數高的廢液由指定廢液處置單位集中處理。
二、化驗室儀器設備的安全管理
1、化驗室使用儀器的安全管理
化驗室的儀器設備是安全試驗的必須要求,因而我們在日常的檢測中必須要遵照每個儀器的安全操作規程。
所有儀器設備應由專人負責編制設備號并張貼在儀器設備醒目處,所有儀器設備應用“三色標識”(注:三色標識指綠色表示檢定合格可以使用,黃色表示設備某些功能喪失但準許降級使用,紅色表示設備已停用)表明其受控及檢定狀態,標識上注明儀器設備編號、檢定日期、有效期、檢定單位。所有在用儀器設備確保能正常運行,有專人保養,負責安全使用,運輸及維護等。所有的儀器設備應由專人建立管理檔案,內容包括儀器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論證意見或報告、檢定證書、儀器設備使用記錄、維護計劃和維修記錄等,所有資料進入設備管理檔案予以保存備查。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或者運行不正常的應在修復后經檢定或校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并存入儀器設備檔案備查。
2、加強實驗室水電等的安全管理
加強實驗室衛生、水、電等都要合理安全使用和檢修,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程,不使用絕緣不良或接地不良的電器設備,不能私自自拆儀器,實驗結束后,化驗人員離開前要檢查水、電和門窗,確保安全。
3、化驗室自檢設備的安全管理
化驗室應配備自檢設備提高使用人員的專業防護,如配備:通風櫥、滅火器、緊急洗眼器、防爆警報器、沖淋器、氣體探測儀、急救箱等工具,并進行定期檢查。
三、化驗室人員的安全管理
化驗室的日常工作都是由化驗員來完成,因此化驗室的安全管理是和化驗人員息息相關的,化驗室新近員工必須在到崗后接受本崗位的安全教育,并告知與之相關的的危險工作以及需遵循的保護性規章,以實現安全工作。
1、人員做好專業性的要求
化驗員應該熟悉所有的操作流程,了解要注意的安全問題,在實驗的過程中細致謹慎不容疏忽。專業性的知識要落到實處,加熱的溫度和時間、以及哪些物質不能混合在一起等都應該注意。
2、人員的安全管理
僅允許經授權及化驗員進入化驗室工作。到訪者、分包商或未授權員工須在授權人員的陪同下進入化驗室。供應商的出入應制定相關的安全協議。
3、建立可靠的安全責任檢測制度
安全檢測的制度是加強對使用者的安全監督,在化驗室的檢測工作中,將檢測的時間、檢測內容、檢測方法制度化,也是對于化驗人員的一種鞭策。在每次進行了大型的化驗工作后應該有專門的人員進行細致的檢測,將化驗后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都檢測一遍。這種檢測的工作應該落到實處,不能流于形式,只是應對領導檢查,應該是與安全直接相關的,要得到足夠的重視。可以建立化驗室安全檢查表,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并建立臺賬,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進行相應的處罰措施以示安全警告。
4、制定定期培訓工作
化驗員必須至少每年參加安全知識更新培訓并考核通過。污水廠內也應制定相關的化驗安全知識培訓及安全演練工作。安全演練一般包括滅火器的使用以及進行化驗室內部意外事模擬。
化驗室內應至少始終配備一名急救人員,并進行定期培訓。
5、提高化驗員的自我防護意識
化驗員必須學會安全防護,穿戴個人防護用品,如工作服、安全靴、眼罩、手套等安全用品,工作服白大褂不能穿短袖,只能是長袖,尤其夏天。安全靴不能由帆布鞋,拖鞋,涼鞋代替。眼罩和手套是化驗員在洗滌玻璃器皿或者配置溶液等工作時時必須佩戴的工具。
化驗員還必須學會相關安全事故處理知識,掌握一定的防護急救技能以及事故的排除方法,制定相關的化驗室應急預案來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及能力,不至于在遇到事故的時候出現束手無策和盲目無助的狀態以致錯過最佳的急救時間。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