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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自開始實施以來就一直備受關注。最近,監察機關正在審查一起有關某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案件,其營業部主任僅靠模仿前來貸款職工筆跡的方式便輕松套取上千萬元。這一案件暴露的問題讓住房公積金監管再次遭受質疑。
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監管一直存在模糊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以贏利為目的,卻掌管數以億計的資金,采用的是屬地監管模式,即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賬戶余額等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管,名義歸本級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管理,但實際上只是掛個名,中央有關部委及省級管理部門對住房公積金也僅僅是政策上的監管。住房公積金從外表上看好像受到各方監管,但實際上沒有一個機構是直接能對監管負責的,“多頭監管”從而演變成了“空頭監管”。
曾有媒體認為,住房公積金的處境非常“尷尬”,與當初設想的“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讓普通職工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的初衷有些“偏離”。甚至“現在住房公積金已經陷入了‘濟富不濟貧’的怪圈”。日前開展的一項針對住房公積金的網絡調查也印證了上述說法,有近六成的受訪網友認為現有住房公積金政策對扶持中低收入者購房的目的效果不明顯。
筆者認為,不應該以太過消極的態度看待住房公積金發展,當下最主要的問題是解決公積金監管的“真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管理系統、管理體制的存在,對大多數人而言是既熟悉又陌生的。對政府而言,住房公積金的監管職能分散在多個部門,但卻沒有哪一部門能夠對住房公積金實現嚴格系統的管理。為此,有關部門必須保證監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公開,使監管更加制度化、透明化、常規化;要變革體制機制,變革工作方式,使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有法律制度的支撐,真正做到規范化管理。此外,據有關消息透露,2014年住建部再次將住房公積金全國聯網監控列入當年要開展的重點工作中,此舉將住房公積金納入了全國聯網監控,可以提高公眾監督力度,使監督更加廣泛化。
截至2012年12月,全國累計繳存總額達到5.03萬億元,繳存余額為2.68萬億元,實際繳存職工人數達到1.02億,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與人數均呈現不斷上升的態勢,但與同統計口徑的社保基金繳交人數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擴覆工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繳存覆蓋率還有較大的上升空間。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中存在的問題
1.整體的繳存覆蓋率不高
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總體偏低是一個極為普遍的現象,經過長期努力這個問題一直沒能得到很好解決。目前,全國大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大都在70%~75%,部分中西部偏遠地區則更低,維持在55%~60%。按照現行的統計口徑,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率與社保相比,存在著明顯的差距。
2.繳存覆蓋面分布不均衡
從單位層面來看,目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大部分集中在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尤其是中小型私營企業的制度覆蓋情況不甚理想。建設銀行進行的一項調查問卷顯示,70%的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或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中30%的私營企業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也未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40%的私營企業雖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但只為部分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從群體層面來看,絕大多數外來務工人員(主要為農民工群體)、勞務派遣職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公積金繳存率最低,這三類群體中的絕大多數被排除在制度繳存范圍之外。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農民工不足總數的20%,而勞務派遣工和私營企業職工的繳交率也僅有30%左右。
3.繳存數額差距懸殊
今年1月7日、8日,《人民日報》連續刊發《公積金百倍差距怎么辦》、《住房公積金當姓“公”》兩篇報道,指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懸殊的問題。據調查,現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差距已達到驚人的141倍,最低的每月繳存公積金僅100多元,最高的已達1萬多元。這種現象已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多數職工對此意見很大。
4.繳存標準不一
在繳存基數方面,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應當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繳存基數的選取卻是五花八門,有的企業將職工的月基本工資作為繳存基數,有的企業將社保部門的最低月工資標準作為繳存基數,還有企業將內部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在繳存比例方面,2006年建設部等部門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但在實際操作中卻發生了最低限突破5%、最高限突破12%的情況,造成住房公積金繳存標準嚴重不一致。
三、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1.制度強制力不夠,執法效果不佳
一是有些城市政府出于招商引資的考慮,擔心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會增加企業經營負擔,進而影響整體的投資環境,因而,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支持力度較弱;二是住房公積金的執法手段單一,主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而中心的執法程序又不嚴格,加之執法人員普遍不足,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處理周期較長,處罰措施較難兌現,執法效果不佳,難以對違法企業起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三是新《勞動合同法》將住房公積金列在社會保險之外,并未納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職工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申訴,這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度執行的難度。
2.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
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此規定,在繳存比例既定的條件下,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多少完全取決于本人工資水平的高低。目前,社會上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以及同一單位內部職工收入差距過大,收入分配嚴重不均,收入最高10%和最低10%群體的平均收入差距從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差距也被相應的拉大,產生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的現象,但究其主因仍然是社會收入分配本身差距過大造成的。
3.“控高保低”政策執行不到位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結余資金等與資金規模密切相關。按現行規定,增值凈收益上繳地方政府,結余資金完全由地方管理。部分地方政府為使增值收益最大化以及利用住房公積金作為籌碼獲取銀行貸款支持城市建設,萌發了盲目擴大住房公積金資金規模的沖動,而對于繳存比例突破規定的上限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也沒有明確具體的罰則。上述兩方面的原因導致部分企業隨意突破“控高保低”限制,違規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些國有壟斷企業甚至將繳存比例調高為單位和個人各20%。另一方面,對困難企業繳存額低于規定的問題,地方政府不夠重視,致使長期以來,各地困難企業職工繳存額過低,更有大部分私營企業不為職工(尤其是農民工)繳交住房公積金。
4.制度吸引力不足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濟貧不濟富”,即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逆向補貼”現象。目前,真正從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受益的實際上是中高收入人群,而絕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卻鮮有享受制度福利的機會,造成“窮人不夠用、富人用太多”的問題。由于近些年房價高企,中低收入和低收入群體根本買不起房,而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沒有對這兩類群體做出相應的安排,在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物業費等方面缺乏相應的政策支持,使大多數中低收入繳存職工只有盡繳存義務的份,被迫成為住房公積金的儲蓄戶,面臨著存款負利率而導致的資金縮水風險。對他們而言,住房公積金制度已逐漸淪為“雞肋”制度,無關痛癢,無足輕重。
四、應對措施
1.拓展繳存擴覆方式,有序穩妥地推進執法,不斷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在推進繳存擴覆的工作措施中,可采取以幾種方式:一是依托地方政府,將繳存擴覆工作列入當地各級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或為民辦實事項目具體內容,依靠政府行政推動擴覆工作,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二是發揮政府部門優勢,聯合推進企業建制擴覆,依靠社保、工商、稅務和總工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為,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通過將住房公積金繳存規定列入勞動合同規范文本、列入單位誠信事項、列入和諧勞動關系基礎條件等方式,加大政府部門對單位建立和開展制度情況的約束力。三是公積金中心繼續履行好自身催建催繳的職能,努力提高催建催繳效果。對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單位的執法應有序適度,不斷提高制度執行力。
2.擴大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全體勞動者繳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戶籍職工與城鎮戶籍職工差距正在縮小,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里居無定所,有著極強的解決住房問題的愿望。從縮小城鄉差別、體現社會公平的角度,應當將他們平等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繳存范圍。對于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理應與城鎮職工一樣,享受國家住房政策帶來的好處。擴大住房公積金政策覆蓋范圍,實現城鎮勞動者全體繳存,是促進社會公平的要求。
3.一個設區城市實行同一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體現出繳存主體的責任大小。在繳存基數既定的情況下,繳存比例是決定主體責任的關鍵因素。從公平、合理的要求出發,政府籌資比例應根據一個時期內政府在房地產領域的稅收收入、土地溢價收入和當地收入房價比合理確定。一個城市中對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相對穩定的同一繳存比例。
4.完善制度,增加制度吸引力
按住房公積金的私有屬性,增值凈收益應反饋給繳存職工,用于保障繳存職工基本住房需求,不再上繳地方財政,打消地方政府提高繳存上限、擴大繳存額度的沖動。同時,從以下三個方面不斷增加制度的吸引力。
一是拓寬使用渠道。允許繳存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和物業費。對需要政府托底性住房保障群體中的繳存職工,屬于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的,支持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租金;對新就業的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用本人和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的余額支付房租;此外,應當允許全體繳存職工使用公積金支付物業費。二是實行差別化貸款政策。對有條件通過市場購房和租房的中高收入繳存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提取和個人購房貸款的政策支持;對于中低收入職工,即所謂的“夾心層”群體,購買政策性住房的,提供優惠于購買普通商品房的差別化貸款和貼息貸款。三是提高存款利率水平。目前的存款利率只是簡單參照居民儲蓄存款,且采用了期限短、水平低的利率檔次。公積金存款利率定價機制應保持相對獨立,要在考慮通脹因素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水平確定,這有利于提高繳存者的積極性和保護公積金繳存者的利益。
持續低位的繳存覆蓋率和個貸戶率
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鎮就業職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該比例值與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蓋率低,表明住房公積金在繳存環節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圖1顯示,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雖有逐年升高的趨勢,但升幅過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過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積金雖然已經運行近30年,但覆蓋率依然過低。截至2016年底,全國城鎮就業職工中依然有近70%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
進一步觀察還發現,就是在已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中,基于所屬單位性質差異產生的不平等同樣十分明顯。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項研究,2014年非私營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不足10%,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高達近90%(見圖2)。進一步推論即是,體制內就業者的覆蓋率遠遠高于體制外就業的覆蓋率。
這項研究關于基于工資收入差別而產生的覆蓋率的不平等同樣十分明顯。圖3顯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蓋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繳存覆蓋率之差高達近50個百分點。
由上,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總體偏低更多體現在體制外的就業人群和低收入人群。這顯然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目前的運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見證住房公積金低公平性的另一個指標是個貸戶率,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戶數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戶數的比例,反應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實際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例低說明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年度報告中沒用繳存戶數和貸款戶數的數據,但有繳存職工數和貸款職工數的數據,本文以職工數的一半作為家庭數的估算數從而推算出繳存和貸款的家庭戶數,由此得出圖4,即住房公積金及總個貸戶率(累計貸款戶數與累計繳存戶數的比例)的走勢柱狀圖。該圖顯示,住房公積金總個貸戶率雖呈逐年走高趨勢,但多年在40%以下,近兩年剛剛超過40%。這表明,在所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中,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進一步觀察個貸戶率的地區差異(圖5),本文發現,個貸戶率和經濟發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間不具有統一的相關關系。從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負相關的省份明顯多于正相關的省份。其中個貸戶率超過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區,新疆和青海的個貸戶率甚至超過90%。相反,廣東、北京、海南等東部省份的個貸戶率卻很低。其中廣東的個貸戶率不足20%,排名墊底。北京的個貸戶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運用上,住房公積金的低公平性是顯而易見的,經濟發達的東部省份的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經濟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頒行并于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相關的各級各類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積金作為解決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的利器。但住房公積金在實際運行中卻很難兌現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別是前述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和個貸戶率長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癥結在兩個“兩難”。
首先是繳存環節的兩難即繳存兩難。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1)機關在預算中列支;(2)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3)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際上都是由財政埋單的,但企業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則是企業自己埋單。問題在于財政埋單容易,企業埋單就難易不一了。實際上,很多企業特別是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或小微企業運營狀況不佳,難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特別是在近幾年經濟下行、經濟結構轉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業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囊中更為羞澀。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性收繳難免會加大企業成本進而使得企業的運營雪上加霜。這就形成了兩難。企業主動繳納,難;強制性繳納,也難。筆者在對某市住房公積金的調研中曾見證過兩個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問題上的來自不同部門的互異立場:住建部門認為應對不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采取強制性措施,人事部門則認為,住建部門的做法會加重企業負擔,甚至危及企業生產,進而危及就業和社會穩定。
其次是貸款環節的兩難即個貸兩難。一方面。在房價不斷攀高的住房市場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難。原因很簡單,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有上限的,特定個人或家庭最高額度則是根據其還貸能力(比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后月均收入應不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貸款本息不應高過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價成數(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比如國管公積金中心最新規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等條件來確定。由此,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給定條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購房款的20%)與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之和仍然低于購房款,購房者又沒有能力籌集相應差額,那么,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是無法獲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這樣一種情況。這樣的情況在一二線城市表現得尤其突出。筆者曾對北京、長沙、南昌、大連、蘭州、烏魯木齊等30多個城市的家庭的償付能力做過測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購房面積90平米、首付30%、商貸期限30年等數據為參數,所得的結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為一二線城市)的家庭貸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過50%,即超過其正常的貸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測算中將平均收入替換為中低收入,不具備正常貸款能力的比例肯定會有明顯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積金年報所披露的相關數據似與以上估算有異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積金最新報告顯示,2016年住房公積貸款所購單套面積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達近70%,報告給出這個數字的用意是總結成績,但筆者卻看到了另一面:這個70%恐怕與相當一部分城市中的相當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會有什么緣分。
由此可以推論,實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積金年報所披露的那樣多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為投資或投機炒房客。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實際運行中演繹成如此令人尷尬的現實生態,其背后應是多因素較力的結果,這其中所謂的多因素榜單上,自然少不了諸如去庫存壓力、土地財政、既得利益集F操縱、炒房團等。如此說來,遏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投資或投機性運用就有些勉為其難了。這也正是所謂住房公積金個貸第二難。
如何釋痛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之初及其一直以來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實際運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著我們在具體設計思路和相應的制度和政策環節一定是有問題的。所以緩釋其痛的“靈丹妙藥”自然是堅持立足住房公積金設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構建住房公積金運行中的諸多思路和相關政策措施。焦點則是,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權利和利益訴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個,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權。
首先是思路重構。比如,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環節。正如前述,大量運營不佳的企業的確存在不同程度的繳存壓力,甚至無力繳存。對此類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有關于緩交、少交的條款,年度報告中也有相關的內容。2016年報告披露,該年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企業1.3萬家,減少企業繳存資金153億元。且不說該數字是否存疑(2016年實繳單位238.25萬元,繳存額16562.88億元,每個單位平均繳存約70萬元。同期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企業則是每個單位平均約118萬元,比有實繳能力的單位平均數竟高出近50萬元),更重要的問題在于,按照條例規定,少交緩交的部分要在未來補繳的,這對企業而言實際上是一筆剛性債務。這樣的處理思路顯然會令本已運營不佳的企業雪上加霜。所以,是否應該考慮對企業少交的缺口給于適當的財政補貼,甚至對無力繳納的部分企業給于適當的減免豁免,由此產生的缺口由財政支付,而不是作為企業債務。再比如,在住房公積金運用環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儲蓄資產,任何一位繳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貸款使用的權利。同時,住房公積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權利。兩種權利如何協調?當住房公積金貸款很難為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相反卻可能淪為中高收入者投機炒房的工具時,是否應該考慮,過去我們均衡這兩種權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調整,是不是嘗試一下這樣的思路:對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積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資產保值增值,而非購房時貸款;對中低收入人群則是重在住房保障,敞開貸款大門。
由此推出如下三條在制度或政策層面的重構之策。
――“貸款準入”,即對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中低收入者購房引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求則無條件準入。
――“差異化補貼”,即對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可依據企業的經營狀況細分若干檔補貼條件和相應的補貼額度。
――“豁免待遇”,即對于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職工,可以設立一個豁免繳納觸發標準,觸發該標準即可享受繳納豁免,在該豁免期內,可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摘 要 房地產業的重大改革中,城鎮住房改革是重要環節,其中涉及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這種保障性制度。本文探討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意義,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并根據國外經驗探索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出路。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住房保障 新加坡經驗
一、住房公積金的產生及其形式
90年代初期,中國在住房制度由計劃體制主導向市場體制主導演變的過程中,借鑒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創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
隨著房地產商品化,我國住房制度由“國家統包、無償分配、低租金、無限期使用”的福利性住房制度轉向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的住房制度。住房是一項投資額大且回收期長的項目,住房購買者難以一次性支付所有交易金額,需要有一種使負債期限延長的新的住房金融機制支撐。住房公積金應運而生。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職工及其單位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職工住房支出的住房儲金。由職工和單位共同繳存,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住房公積金具有資金來源穩定、數額大、期限長等特征,能夠有效地避免負債期限短的難題。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中低收入職工購房提供資金支持的社會保障制度。
二、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意義
我國住房制度改革起步時,各城市面臨著住房供應嚴重不足、建設資金短缺、供需矛盾突出的實際困難。1999年《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通過住房公積金的長期積累,可以逐步增強職工購、建、大修住房的能力。由此可見,住房公積金建立的初衷就是保障中下層收入者能夠做到“居者有其屋”。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住房公積金有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兩重性質,但是在經歷了住房建設與住房消費并重、單純注重住房消費階段后,住房公積金的位置也應該回到保障性的社會機制上。因此,筆者主要從住房公積金的保障性闡述其重要意義。
首先,從職工角度來看,建立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結合的住房建設籌資機制,通過資金積累和個人提供政策性貸款,解決了短期資金困難,提高了職工購、修、建住房的支付能力,增強住房的有效需求。
其次,從國家角度來看,從財政渠道以外開拓出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為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以及擴大住房建設規模起到了重要作用。住房公積金以職工繳交匯集而成的資金向單位發放建房貸款、安居工程貸款、危房改造貸款、住房解困貸款等住房建設貸款,支持建設單位住宅、安居房、解困房的建設。這樣一來,擴大了保障性住房的范圍,也擴大了隨之而來優惠性社會保障的受眾群。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住房資金積累和周轉的速度,提高了城鎮居民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住房公積金中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建立的初衷就是通過建立住房儲金的方式解決中低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但實際運行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反而違背了社會公平,呈現利益失衡狀態。
這種利益失衡首先是由于住房公積金制度內在設計的不合理性。
一是存繳制度設計上的問題。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和不同單位在繳存比例和基數上都有差別,越是富有的企業政策越是寬松,使得原本較大的行業和單位收入差距進一步拉大。住房公積金提出“控高”的繳存政策,但實際工作中部分地區政策執行不嚴,高薪企業和單位利用其“第二工資”的性質,將住房公積金作為避稅工具,高基數、高比例繳交住房公積金,變相增加收入,加劇分配不公,影響制度公平性。
二是存繳標準過于單一。住房公積金這種強制性儲蓄,排斥了儲戶在收入水平、投資欲望、消費偏好和自主決策上的差異性,排斥了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只與收入相掛鉤。一方面,使用貸款機會與收入正相關。高收入者按照相關存繳份額儲存較多的住房公積金,而低收入者則儲存數量較少的住房公積金,這樣就會出現越是高收入者越有機會使用優惠貸款,進而加快資產積累;購房承受能力差的中低收入者卻基本沒有使用的機會。另外一方面,由于公積金“低存低貸”的利率體系,低收入者承受的存款利息損失恰用來支持了高收入者獲得的貸款利率優惠,低收入者為高收入者做“逆向補貼”。很多成員可能永遠無法獲得公積金貸款,而且被迫以低于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儲蓄,為能夠獲得按揭貸款的收入較高的家庭提供補貼。
另外,這種利益的失衡還體與外部環境有一定的關系。
首先是覆蓋面的不公平性。住房公積金作為普遍性的住房保障資金在職工購房支出中沒有真正起到主導作用,對職工家庭的住房保障度還有待加強。部分企業無視規定,不能保證應繳盡繳,使得一部分職工游離在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之外。造成這種失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企業管理者對住房公積金認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憑借政府指令建立起來的強制性儲蓄,把公積金當作企業的負擔而非義務。二是從職工角度看,職工的維權意識不強,信息封閉。由于受雇傭關系的束縛,職工處于劣勢地位,維權意識差。三是,住房公積金管理過程中執法不嚴、執法不力。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行政推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使行政執法力度不夠,致使催繳力度不大,增繳范圍不廣。
其次是資金使用效率不高。城市規模與居民收入水平存在差距、住房市場的發育程度高低不等,造成了不同城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規模和使用情況存在較大差異。但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封閉管理,地區間的資金不能相互調用,這一方面導致每個地區中心的資金規模都有限,抗系統風險能力差;另一方面出現了部分地區資金嚴重緊缺的同時卻有部分地區資金大量沉淀的局面,資金配置效率沒有優化。這不僅影響了資金收益率的提高,同時公積金貸款沒有進行充分的風險分散,資金的流動性存在潛伏的危機。
關鍵詞:房地產、購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待遇
中圖分類號:F293.3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其設立宗旨是國家支持的一種社會自助形式,通過金融互助,增強繳存公積金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轉款是將職工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款項通過購買合同以及房產公司及單位開具證明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轉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政府部門所屬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公積金,委托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發放的優惠貸款,經過借款申請、審批借款、辦理借款手續,貸款使用及償還等步驟。
一、住房公積金性質特點
(一)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三)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當前庫車縣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繳存基數差異大。根據《阿克蘇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暫行管理辦法》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原則上不超過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倍至3倍。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職工工資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含單位年度考核工資,即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加之地區不同行業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
(二)是繳存比例差距大。根據文件精神,地區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經地區管委會批準,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規定的繳存比例。但由于近幾年不同行業、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業單位還在嚴格執行此規定,但是企業因自己掙錢,所以沒有嚴格限定,各地企業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2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4倍。
(三)是繳扣住房公積金銜接不暢。由于某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人事部門辦理,工資中代扣住房公積金又是財務部門,兩個部門應每月及時對帳,如繳扣住房公積金有出入時,應每月查帳,及時調整,但實際工作中兩個部門總是各做各的工作,不會共同把關,造成每月攤銷住房公積金出現余額,只有財務人員自己查帳,沒有及時解決銜接問題。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貸款手續繁瑣、限制多,門檻高;二是支取條件嚴格,提取數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消費者還不習慣負債消費,一般都通過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表現在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
(五)覆蓋面窄,受惠人數少。目前單位只是對正式在編人員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許多私營、民營企業沒有參加到公積金體系中,另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等目前尚未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的群體。
三、對策及建議
針對目前庫車縣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制度,加強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切實履行起職責,盡快按照要求,規范繳存基數,堅決杜絕擅自擴大繳存基數、超比例繳存公積金問題,避免公積金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薪金補貼的渠道。
(二)健全單位內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建立單位內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嚴格把關住房公積金的繳扣程序。
(三)提高貸款限額,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率
一是提高貸款限額。各個地方應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產市場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可參照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
世界銀行在2006年11月14日的《中國經濟季報》中稱,中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
近一個時期,隨著住房公積金在歸集、支取、管理、貸款等方面存在問題的逐漸曝光,這項實施了15年、已幫助3000萬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的制度,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質疑和關注。許多專家和群眾開始質疑:這樣一項制度,究竟是雪中送炭還是錦上添花?
住房公積金詬病
國家建設部的統計顯示,截至2006年5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累計繳存人數已超過一億人,實際繳存人數6245萬人;公積金繳存總額、繳存余額分別達到10831億元、6864億元;公積金提取總額、貸款總額分別為3967億元、5194億元;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為3125億元。目前,全國約3000萬職工通過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改善了居住條件。然而,作為一項福利制度,住房公積金在為部分人群購房提供資金保障的同時,也暴露出發人深省的問題:福利惠及面不夠、巨額資金“沉睡”銀行、安居錢淪為“唐僧肉”……到底誰應是這項制度的受益人,這項制度應該如何圓百姓安居夢,公積金管理部門到底是事業單位還是“金融機構”?這些問題都在不斷地拷問著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世界銀行的《中國經濟季報》指出,中國城鎮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來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能承受的住房融資,但是這種制度仍需要進一步改革。世行在報告中指出,中國城鎮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仍存在三大問題:一是住房公積金作為提供住房貸款的機構還比較薄弱。截至2005年底,中國住房公積金累計金額6260億元,但只有45%的住房公積金被用來發放住房貸款,而且只有17%的繳費者獲得了公積金貸款。二是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由于大部分非正規就業或失業的中低收入者無法參加公積金,很多低收入的成員因為承受能力的制約而無法使用其公積金。三是在公積金風險分散和監管方面還存在一些政策問題。由于住房公積金大部分的資產是某個特定地區的房地產貸款,因而公積金的貸款組合沒有進行充分的風險分散。在監管方面,建設部門缺乏金融機構監管的專業能力。同時,在促進住房開發和安全合理貸款二者之間也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
國內住房公積金基本上屬于職工互的資金集聚與使用形式,委托給公積金管理中心保管監督。但目前公積金管理機構偏離委托人的身份,以半官半商的身份,利用職工融資之錢低效率運作,甚至為一己私利。如公積金管理中心往往以雙重身份出現:一方面成為職工福利的保障者,另一方面卻有似準金融機構。盡管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公積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隸屬于地方政府部門。但《條例》同時卻規定“資金管理中心只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具體金融業務(貸款、結算、開立賬戶、繳存和歸還)委托銀行辦理”。在保值增值的名義下,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類似于房地產融資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公積金貸款幾乎所有的程序,包括資信評估、抵押物價值評估都由管理中心負責。在許多地方,住房公積金的匯繳和貸款發放,實際上均由“中心”負責辦理,一個非盈利事業法人從事金融運作,雖然表面上有建設、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銀行等數個部門監管,但由于受制于地方政府且缺乏透明的監督機制,低效乃至腐敗都難以避免。
誰是公積金的真正受益人
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沒有真正關照到中低收入者,原因之一在于,當初出于方便操作的考慮,在繳存數額上簡單設計成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一項社會福利保障制度,本應是“高收入者不補貼,中低收入者較少補貼,最低收入者較多補貼”,但在現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從而人為地加大收入差距。目前,各地各行業公積金個人繳存數額相差懸殊,高的月繳存額數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這一制度被人形象地比喻為“只錦上添花,不雪中送炭”。
盡管住房公積金在保障群眾購房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制度覆蓋面低,征繳肥瘦不均等問題仍使許多人不免發出“到底誰是公積金制度真正受益人”的疑問,尤其是這項制度造成的分配差距也備受關注。一方面,部分高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高,可以享受由此帶來的種種實惠;另一方面,部分低收入群體卻很難享受這一制度帶來的好處。公積金的這種制度設計,甚至使它成了一些效益好的電力、通信、能源、金融等壟斷行業的“第二工資”和“避稅港灣”,甚至有的每月繳存數額比其它行業普通員工當月拿到手的工資還要多。
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真正關照到中低收入者,另外一個原因在于,公積金制度并沒有覆蓋最需要它的人群――由于住房公積金是基于工作就業的,絕大部分非正規就業或失業的中低收入者被排除在外,而他們可能才是最需要保障其居住條件的人群。就是“有單位”的正規就業人員,仍有很大一部分人沒能受惠于公積金制度,如絕大部分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員工,以及一些國企、事業單位編制外的聘用員工等。公積金的這種現狀,不僅難以“濟貧”,甚至在世界銀行的報告看來有“劫貧濟富”的嫌疑:那些由于沒有繳納公積金,或無法逾越購房首付門檻等諸多原因而“永遠無法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居民,其中大部分是中低收入者,他們“被迫以低于市場利率的水平進行(養老)儲蓄,為能夠獲得按揭貸款的收入較高的家庭提供補貼”。
如何讓中低收入者買得起房,一直是決策層高度關注的重要問題。近年來,政府頻出重拳平抑房價,防范金融風險。如出臺的若干宏觀調控政策措施著眼于調整住房供給,使之適應中低收入群體的需求及承受能力。但政府在為滿足這些弱勢群體住房需求而發展的配套融資方面,措施則似乎有些滯后。正因為如此,盡管公積金制度存在諸多弊端和不足,但它作為一項重要的住房融資手段,還是得到了肯定。如中國青年報與新浪網聯合開展調查表明,56%的人仍認為公積金制度“應該保留,但相關政策需要調整”。世界銀行的報告也指出,中國城鎮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可能可以用來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能承受的住房融資,“但是這需要進行一些改革”。
靠制度創新化解公積金之惑
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實行15年,它挾帶著集職工之力共同融資解決住房困難的美好愿望出生,成長為今天的問題少年,其間所發生的偏差正印證了目前管理所出現的巨大體制性漏洞。
現在,國內公積金的管理機構由政府和專家、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單位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公積金的繳存、轉移和封存,均與勞動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相關。公積金,本來定位于帶有社會保障與扶質社會集資,但這些相對粗略的規定能否符合其目標、功能,也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
應該說,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改革和創新,能夠獲得更高的使用效率,使得公積金能夠更好地針對那些難以從銀行獲得融資的群體。如針對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強制力不足和覆蓋率偏低問題,應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的義務,重點保障未被覆蓋的職工群體的相關權益。設立“公積金投訴”制度,許可當事人和公益組織以仲裁、訴訟等方式主張權益;針對壟斷行業為其員工過高繳存公積金的福利腐敗,可以規定公積金繳存以其工資為基數,實行超額遞減比例,并實現最高額限制。對已經不合理地超額繳存的,應納入個人收入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加大力度遏制和根除以公積金為“避稅港灣”、“第二工資”福利腐敗現象;針對需要重點保障和扶助的中低收入者,可以實施差別性的借款利率或者財政貼息保護。統一的借款利率,不能反映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和重點扶助的功能。因此,在個人收入與信用檔案制度建立和運行后,對不同收入群體可以制定差別利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
中圖分類號:F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6)01-060-01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特性及發展目標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三大城鎮住房保障制度之一,是作為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的。1991年上海借鑒了新加坡的成功經驗率先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國務院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要求所有縣級以上城鎮“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002年,國務院修訂并且頒布了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根據這個定義,國內普遍認定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長期性、互動性以及保障性。
我國最初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希望通過此制度的推行,來推動我國住房市場的商品化、貨幣化和市場化。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20多年的發展,其已經成為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本質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重要形式。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本構成及管理模式
我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包含有四大類的基本業務: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以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在這四大類業務中,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這三項內容是針對住房需求方即購房職工的住房保障制度。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的范圍則是針對住房供應方的。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的是“管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儲、財政監督”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歸集使用計劃、貸款政策在內的所有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及規范;中心運作即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執行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工作。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規定在受委托的銀行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專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貸款都需要在住房公積金的專戶進出。
三、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局限表現
關于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所存在的問題,本文將從住房公積金公平性缺失的角度來分析其局限作用的表現。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劫貧濟富“傾向明顯
目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以“多存多貸”“按照購房總價的比例計算可貸款額度”作為基本的原則來制定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因此這一原則從客觀上就造成了高收入者的可申請額度就高、購房總價越高的可貸款額度就越高的現象。而從事實情況來看,絕大多數高收入者已經納入到住房公積金制度中來,并且也能最大程度地享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所帶來的優惠政策,反而形成了一種由低收入者繳納互助基金性質的住房公積金由高收入者來享受福利,這就是大部分研究者所詬病的“劫貧濟富”現象。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過窄
從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來看,其主要覆蓋面集中在效益比較好的大型國有企業、壟斷行業、股份制企業、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而這些單位的職工大多為高收入者。因此可以說大多數需要住房公積金制度來享受住房福利的人群卻沒有覆蓋進來。同時,在我國“限高保低”一直是作為住房公積金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中“保低”是作為維護低收入者合法權利的基本措施。但從我國絕大多數城市實踐來看,基本都對“限高”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保低”的實施政策則力度很弱。
(三)住房公積金資金沉淀現象越發嚴重
大量的閑置住房公積金資金與大量需要資金支持購房的中低收入者群體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也是一大亟需解決的矛盾。這種嚴重不平衡的矛盾現象使得住房公積金無法較好地發揮其在住房保障中應有的作用,反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擔和阻礙。
四、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議
(一)以“公平優先”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的關鍵方向
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就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補貼、稅收減免以及支持住房供應體系這四大功能,因此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對于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同時,公平優先也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住房保障制度要想良好發展就必須將“公平優先”作為重要方向,有效提高低收入者購房能力,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制度目標。
(二)住房公積金運作應進入“非盈利”時代
要想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徹底解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問題,因此需要對住房公積金的運作模式進行重新定位。將“低存低貸”的資金運作模式轉變為“高存低貸”的模式,這樣做可以使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間的利差維持在一個非常低的水平,只需能保證公積金代管機構的管理費用即可,即真正意義上的“非盈利”模式。同時,可以嘗試建立分段制、較為靈活的公積金提取機制。
【關鍵詞】 住房保障 經濟適用房 廉租房 住房公積金
一、我國住房保障建設存在的問題
通過政府部門近年來的努力,中國的住房保障取得了顯著成效,不僅解決了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而且對平抑房價、擴大消費和拉動經濟增長起到了顯著作用,但住房保障建設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
1、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對象界定不清。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界定中低收入家庭有幾個難點:第一,家庭收入很難準確計算,因為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是隱性的;第二,單位開出的收入證明可信度差;第三,人們的收入是動態的,若收入增加,不會積極騰退經濟適用住房。
(2)建設標準失控。近些年來有些地方出現了打著經濟適用住房的牌子建設豪宅的現象,致使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越來越大,建設標準越來越高,“貪大癥”嚴重。
(3)銷售價格較高。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構成應保證“3%以下的利潤”,但是一些地方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遠遠高于這個標準。
2、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房對象的界定問題。現行廉租對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戶口的困難家庭,而排斥了“夾心層”、流動人口等住房弱勢群體,不利于體現公平原則。
(2)收入線劃分標準問題。由于我國尚未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因而劃分居民收入線的基礎很薄弱。
(3)廉租房資金來源問題。目前的資金來源渠道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財政預算、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會捐贈等。但在實際運行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經出售給了個人,能夠用來出售的公房很少。與眾多家庭急迫的廉租住房需求相比,廉租資金的落實是目前廉租住房進展緩慢的一個瓶頸。
(4)廉租房房源問題。目前廉租住房主要有四個來源:政府出資收購、社會捐贈、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房源少的情況。
3、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與資金屬地管理之間的矛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狀況受房地產經濟發展水平、群眾住房消費取向等因素的影響,在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地區貸款規模持續擴大,甚至出現資金不足的現象,有的地區剛好相反,貸款規模較小,歸集上來的資金大量沉淀。但是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封閉管理,地區間的資金不能相互調用。
(2)建立制度的根本目的與政策實際覆蓋面之間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長期、穩定的儲蓄,發揮資金互助功能,解決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然而,不少中低收入職工并未繳存公積金,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反而處于政策覆蓋面之外。
(3)資金來源單一與資金廣泛使用之間的矛盾。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僅限于繳存人按月繳存,屬于分散性的小額資金流入,而歸集的資金在發放貸款的同時還必須滿足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需要,屬于集中性大額的資金流出。
二、發達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的經驗和啟示
1、美國經驗
1934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國家住房法》(National Housing Act),并成立聯邦住房管理局(FHA)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FSLIC)。美國的住房保障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政府直接出資或補貼有關組織建設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住房為主,公共住房項目起始于1937年,由聯邦政府負責出資,各級地方州政府負責建造、管理和分配,公共住房產權歸地方政府住房局。另外,聯邦政府鼓勵開發商和私人投資者開發廉價出租房,并為其提供補貼和優惠政策。
(2)建立抵押貸款保險保障體系。為緩解住房緊張問題,美國聯邦政府分別于1932年成立了“聯邦住房銀行抵押貸款系統(FHLB)”和1934年成立“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FSLIC)”,由FHLB負責提供低息貸款給中低收入家庭以及建設公共住房的開發商;FSLIC組建的“互助抵押貸款保險基金”則負責針對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抵押貸款保險。與此同時,美國國會也成立了由美國政府提供信用支持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機構。而以上這些機構提供的貸款都具有抵押貸款形式多種多樣、住房抵押市場完善的顯著特點。
(3)租房補貼體系健全。20世紀70年代美國開始施行租房補貼政策,該補貼政策的核心是向低收入者發放租房券,低收入者可以在租房時使用該券用于支付超過稅前收入30%的房租。其租房補貼券主要有以下特點:第一,補貼項目的標準并不由市場來設定,而是由住房管理機構設定,該標準設置出可以允許的當地最高房租;第二,允許住戶在其房租花費超過30%或者低于其收入30%之間選擇;第三,住房管理機構被授權許可設定支付標準為地方公平市場房租的90%~110%之間,最多不可超過120%;也可以在相同地區設立多重標準,以反映房租水平的內部變化――地價高的地區獲得較高的支付標準,而地價低的地區可以獲得較低的支付標準。美國的租金補貼主要有磚頭補貼、房東補貼與現金補貼。
2、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在其完善的公積金基本制度之上。住房公積金是新加坡政府發展住房的主要資金來源。
(1)法律制度保障。新加坡分別于1960年和1966年頒布《建屋與發展法》及《土地征用法令》,依據以上法令,政府以遠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取得了大量的房產所需用地。而為了打擊私人炒房行為,政府規定新購買的住宅在5年之內不得轉手售賣,也不能用在商業經營方面。每個家庭只能擁有1套房產,如果需要再購買新的住宅,現居的舊住宅就必須要退出來。嚴格有效的法律制度確保了新加坡的住宅用地使用率極高,住房市場穩定有序。
(2)住房公積金制度。新加坡政府于1955年在全國強制施行公積金制度:凡是在新加坡工作并且有工資收入的人都必須和其企業一起按照個人工資收入的40%~50%上繳給中央公積金管理局,上繳的公積金則由中央公積金管理局統一管理分配。
(3)動態的住房保障體系。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為實現公平有效的分配住房資源,政府對購買條件、購買程序以及住房補貼等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針對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購房標準政策及不同時期生活水平的浮動進行動態調整。通過這種動態調整,就使得一般收入的家庭都有資格也有能力購買政府提供的公共保障住房。通過對組屋購買條件的限制,有效地建立了組屋保障市場實現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標,同時也保證了正常房地產市場的欣欣向榮。
三、我國城鎮住房保障改革的對策思考
1、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改革的原則
(1)適度保障原則。基于發達國家住房保障的經驗,政府對居民住房的保障只承擔有限責任,而不是無限放大的責任。住房消費屬于國民經濟的初次分配范疇,也就是說,大多數人應該通過自己的收入來解決住房問題,這樣政府就可以通過稅收財政資金,通過經濟的二次分配解決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解決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體現住房消費的適度公平,體現“最劣者受益最大化的原則”。
(2)動態調整原則。鑒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階段性,住房保障體系中的各類住房供應比例也應該是動態的,即住房保障的范圍是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政府的承受能力、各階層居民的消費結構等密切相關。住房保障的模式也應該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地調整。
(3)市場導向原則。我國在20多年來的住房制度改革中逐步實現了住房市場商品化的目標,并取得了較大的成就,因此在構建城鎮住房體系時要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基本原則,在建設公平的住房保障體系的同時也要向住房商品化市場要效率。政府要發揮出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以市場機制配置住房資源為主體,并通過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和法律手段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實現住房供給和住房需求的平衡;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確保房地產業的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
2、加強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的思考
(1)加強政府責任意識。目前,我國住房保障的政府責任缺位不僅是制度設計和操作問題,更主要是缺乏思想層面的高度重視。強化我國政府對社會中低收入階層住房保障的責任意識,無疑是制度完善的必要前提。只有明確了政府責任,增強政府的責任意識,才能在住房保障各項工作中狠抓落實。首先,要權責明晰,分工到位。其次,要加強教育,提高行政人員素質。
(2)完善住房保障立法。通過制定專門的住房保障法律保障居民享有住房是國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法制的完善為政府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外在強制力。目前,我國應該盡快制定《住宅法》、《住宅保障法》,并加強配套法律體系的建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盡快用憲法的權威性保障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的順利進行。
(3)健全財政金融體制。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建設過程中,不僅要建立保障住房建設資金的“運用―評價―回收―再運用”管理體系,而且要不斷開拓新的資金來源渠道。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必須以公共預算資金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例如以財政投入為基礎建立住房專項基金、利用公積金增值收益、接受社會捐贈等;也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要求從事房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每年提取5%~10%的房貸利潤作為廉租房的保障資金,從而保證保障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
(4)健全政府決策體制。首先要完善決策制度。建立集體和個人相結合的決策制度,對住房保障相關政策的決策,在經過集體討論的同時,又必須分工負責,做到分工明確、職責分明;完善聽證制度,使決策者的決策公開透明,積極吸納群眾意見,同時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其次要擴大決策參與范圍,包括讓決策咨詢機構參與決策,擴展公民參與決策的途徑和機率。
(5)提高行政執行效率。加大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駕馭力度。從要求、措施、督查和考核等方面營造地方各級政府統籌兼顧、全面發展的制度體系。要以一個合理的考核問責制,激發地方政府有所作為,在住房保障政策體系中真正獲得實際的績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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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房保障工作給了困難家庭一個“家”
(一)大力整合政府住房資源用作廉租房,發揮其回饋社會的公共服務作用。
1、全面清理回收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住房用作廉租房。根據市的統一部署,去年以來,我單位克服各種困難,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清理、回收59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749套,面積5.8萬平方米。對這批住房,我們明確了將其主要用作廉租房的思路,并通過建立臺賬、建立影像管理系統、完善制度等加強了管理。通過多管齊下籌集廉租房房源,目前,市政府共儲備了約3,000套政府公有住房,除留少部分用作干部周轉房外,其余全部用作廉租房,分批專門用于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為加快解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我們還從清理回收的住房中首次成批安排了55套住房作為廉租房出租,并舉行了一個由市領導主持的隆重的交鑰匙儀式,收到很好的社會反響。根據計劃,今年12月底前又將推出200多套廉租房,下一步將把出租給企業的住房待租賃期到后,逐步騰退用作廉租房。
2、廉租房出租工作做到“四個明確”,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首先是明確準入條件。承租廉租房的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無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0M2以下、領取低保金、珠海戶籍。下一步對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劃分標準確定后,不屬“低保戶”的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困難的情況下也可承租廉租房。其次是明確房租標準。經市政府批準,我們原來明確廉租房租金標準為3.5元/M2,根據七屆4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要求,下一步將調整為2元/M2。新建廉租房的面積也將明確為50M2以下。再次是明確申報程序。①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居委會申請,居委會初審并由居委會將申請送街道辦。②街道辦審核、公示后將申請送區房改部門。③區房改部門會同區民政部門審核、公示后將申請送市住房辦。④市住房辦會同市民政部門審核、公示后確定對象。⑤根據審核結果由困難戶與市住房辦簽訂租賃合同領取鑰匙。第四是明確分配方式。為確保廉租房的分配做到公平、公正、公開,我們采取抽簽、搖珠的方式“陽光”分配,并在具體操作中優先照顧安排60歲以上的孤寡老人和殘疾人先抽簽挑房、其他人員后抽簽挑房。此舉得到困難戶和社會的一致好評。
上述工作是我市廉租房制度發展的一個重大突破,市委市政府將原為部分單位的住房利益充分整合、讓惠于民,其改善民生、解決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決心之大、力度之大受到社會、上級和群眾的一致好評。該項舉措有幾個積極意義:首先是充分整合利用了政府公有住房資源,有效防止了政府資產流失;其次是充分履行了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責,切實為困難老百姓造福,而不是象其他一些城市將回收住房用來拍賣回籠資金;再次是這是實施廉租房制度最快捷、最現實、最有效的方式,可以減少廉租房的新建設量,避免重復建設。為此,新華社、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廣東電視新聞等紛紛對珠海的這些舉措進行了報道,中央新聞采訪團和中央電視臺“中國法制報道”欄目還專門派記者到我市進行跟蹤采訪和深入報道,充分肯定了我市的這項惠民新舉措。受益的困難群眾也懷著萬分感激的心情,紛紛以各種方式向市委市政府表示感謝,比如困難群眾專門制作了寫著“秉公為民好政府”的錦旗送給了市政府,也給我們單位送來了一面錦旗。
(二)加大租賃住房補貼的力度,繼續實現對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應保盡保。
租賃住房補貼是廉租房制度的貨幣化方式,早在2005年,我單位就在主城區(香洲區)和斗門區組織實施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制度,2006年,我們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做法和經驗推廣至全市各區,基本實現了對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的應保盡保。經過兩年的運行,今年4月,由我單位起草并由政府正式出臺《珠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暫行規定》,從而確立了以發放補貼為主的長期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廉租房長效機制。為加大租賃住房補貼的力度,今年我們更進一步取消了原來申請補貼中的年齡方面的限制,擴大覆蓋范圍,將所有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都納入保障范圍,實現應保盡保。2007年共為全市763戶住房困難的低保家庭發放了183萬元的租賃住房補貼,至此三年來累計發放了437萬元的補貼資金,其中市政府負擔60%的資金,三年來累計下撥了262萬元的補貼資金,全部從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中解決。
(三)組織新建廉租房,增加廉租房房源。
為了充實廉租房房源,我們還在大鏡山水庫南側積極籌建廉租房,預計建設約600套,目前立項已完成,工程正按基建程序抓緊進行。這是我市第一個直接以廉租房為名義建設的廉租房小區。
二、更多職工享有住房公積金保障
今年以來,我們繼續穩健運行住房公積金,以擴大歸集為主線,以發展個貸為重點,以規范管理為原則,以安全運作為前提,以適度增值為目標,住房公積金運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總體呈現出“使用率較高、安全度較高、服務水平高”的特點。
(一)依法擴大了覆蓋面,越來越多外來務工人員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福利。
截至今年11月30日,全市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達623,349萬元,比去年11月底增長43%;繳存人數223,426人,比去年11月底增長17%。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擴大有一個突出的特征是越來越多的外來務工人員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福利,比如偉創力集團,住房公積金參繳人數約6萬人,其中約有5萬人就是外來務工人員,占了全市參繳人數的23%,這些員工通過繳存住房公積金,充分享受到了住房公積金購房低息貸款等政策優惠。為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我們主要采取如下措施:1、不斷強化宣傳,增加單位和職工的參繳意識。比如今年我們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多種媒體,累計做了約20次的宣傳報道,印發了5期《住房公積金動態》小冊子。2、加大督查督辦力度,督促單位依法辦理公積金業務。今年我們累計寄發了300多份的住房公積金催繳通知書,收到積極的效果。3、為企業提供上門服務,以點帶面擴大企業的參繳率。4、依法行政,為職工爭取合法權益。比如我們通過妥善處理好一些企業員工反映的住房公積金問題,有效促進了住房公積金參繳率。
(二)進一步規范了管理。
比如,為進一步規范控制職工支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根據七屆17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的部署,我們出臺了《關于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有效遏制了支取量過快增長的勢頭,今年5月份以來每月支取量已呈下降趨勢,保證了住房公積金的正常支取和正常發放購房貸款的需要。截至今年11月30日,干部職工因購房等原因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達390,440萬元,比去年11月底增長64%。
(三)發揮了幫扶職工、回饋社會的作用。
一是滿足職工購房貸款需要,提高廣大職工購房能力。截至2007年11月30日,累計發放職工購房貸款總額239,478萬元,比去年11月底增長57%,幫助職工購房16,292套,面積約195萬平方米。住房公積金低息購房貸款切實減輕了職工購房負擔,積極幫助職工改善了居住條件。二是增值收益充分回饋社會,改善困難家庭居住條件。從2005年至2007年,我們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累計提取了262萬元對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占補貼總額的60%,發揮了住房公積金回饋社會的導向作用,幫助困難家庭減輕了租房負擔,改善了住房條件。三是充分保障了失業等困難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要。今年累計為437名失業人員審批提取了住房公積金263萬元,幫助解決了他們生活上的燃眉之急。
三、農場危房改造造福廣大農業職工
今年是農場危房改造的關鍵一年,市委、市政府從政策和資金上對改造工作予以了大力支持。根據市第六次黨代會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工作要求和市農場改革領導小組的安排,今年以來,我單位與市財政局、金灣區根據“三個結合”的改造原則,繼續采取“四個一點”的方式籌集改造資金,利用“三種模式”積極推進了平沙、紅旗農場的危房改造工作。平沙、紅旗、白藤農場原有危房共9,412戶,至今年11月底已完成改造1,472戶,完成投資19,380萬元(包括在建項目投資)。
(一)堅持“三個結合”的改造原則。多年來,根據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我們在農場改造中始終堅持“三個結合”的改造原則,即把危房改造與我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相結合、與城鄉統籌相結合、與西部發展規劃要求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堅持這些原則,確保危房改造既能切實解決農業職工的住房實際困難,又促進了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促進了社會和諧與科學發展。
(二)采取“四個一點”方式籌集改造資金。危房改造工作,資金是關鍵。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安排,我們采取“市政府出一點、區政府出一點、鎮政府出一點、職工出一點”的方式積極籌集改造資金,其中2007年市下撥的扶持資金由原來的每戶1萬元提高到2萬元,今年市財政按計劃下撥補貼資金5,000萬元,累計已下撥專項改造資金12,000萬元,有效促進了危房改造市、區、鎮、農業職工的聯動。改造資金統一由金灣區政府根據規定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統籌用于通過上述三種改造方式開展的各項危房改造項目。
(三)采取“三種模式”推進改造。一是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定向銷售給農業職工。目前開工建設的幾個項目包括:紅旗礦山金山花園、紅旗三板小區、平沙福泰花園、平沙連灣花園等。其中2007年度開工建設1076戶(套)。二是就地拆建改造。目前安排就地拆建改造的幾個項目包括:平沙大海環、平塘、前進、連灣、前鋒、大虎等偏遠社區;紅旗八一社區和湖東新區。其中今年安排改造632戶。三是加固維修。今年安排平沙紅旗共100戶,目前已完成加固維修75戶。
四、住房貨幣分配新舉措提高了干部職工的購房能力
隨著房價的上漲,為提高職工購房能力,我們經過深入調研、測算,并充分考慮市財政能力和平衡對社會企業的影響,經市政府批準,調整增加了住房補貼標準,即在原有基礎上增加33%。這是我市自1999年推行住房貨幣分配制度以來第一次調整補貼標準,充分體現了市委市政府對職工住房問題的關心和提高職工住房水平的決心。截至2007年12月底,全市累計為31,489名職工發放了77,705萬元的住房補貼,其中市區(含香洲區)為26,654名職工發放了69,380萬元,斗門區為4,643名職工發放了7,824萬元,金灣區為192名職工發放了501萬元。
五、住房保障配套工作更加完善
(一)建立起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長效機制。
首先是今年4月份已由我單位起草并由市政府頒布實施《珠海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暫行規定》,其次是今年11月份由我單位起草并由市政府頒布第59號市長令實施《珠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再次是《珠海市廉租房管理辦法》正由市法制局廣泛征求意見,將盡快報市政府審議。這三個制度是我市今后開展廉租房工作和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重要政策依據,是保障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長效機制。
(二)建立健全住房檔案。
為做到對住房解困對象數量心中有數,更好開展工作,我們對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情況進行了全面的調查摸底工作,并建立起最低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檔案。根據調查結果,我市仍有7,897戶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其中香洲區2,484戶,金灣區4,989戶,斗門區301戶,其他功能區123戶。
六、加強機關文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