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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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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第1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一、主體責任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實施意見》,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轄區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統籌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落實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主體和經費,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和部門管理職責分工。

        二、管養舉措

        (一)推進規范化管理。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生產運行、水質檢測、計量收費、維修養護、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加強凈水和消毒設施運行管理,開展供水設施巡檢、維護,加強水質檢測,確保水質達標。依法辦理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建立用水戶臺賬,努力降低生產單耗。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建立維修搶險隊伍,提高應急保障能力和便民服務水平。

        (二)強化供水設施保護。各地應分級明確供水設施保護責任主體,在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附近應設置明顯保護標志、預留聯系電話。供水單位應加強供水管線的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損毀或破壞管網行為。對損壞供水設施的,水利部門應責令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停止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要明確賠償責任;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開展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保護范圍,設立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或宣傳牌。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測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監測出廠水和末稍水水質,并及時將監測結果通報水利部門和供水單位。供水單位要加強對水源地巡查,按要求開展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自檢。

        三、運行維護

        (一)推進供水水費收繳工作。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供水工程水費收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農村自來水價格由縣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基本水價+計量水價”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水價等制度。各地要在限定時間內,以縣為單元制定農村供水工程水價相關政策制度,實現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價、全面收費、用水戶全面繳費的目標。

        (二)落實有關優惠政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項目用地選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適當簡化程序,確保土地供應;根據相關規定對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暫緩征收水資源費。

        (三)加強人員技術培訓。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單位的制水、維修、水質檢測等崗位人員的技術培訓,建立定期培訓制度,提高供水單位人員的專業技能。加強降氟、除鐵錳等特殊水處理設備、消毒設施操作培訓。

        四、資金來源

        建立財政扶持、要素支撐的保障機制。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及以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的落實,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資金的分解與考核評價;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縣級應開展運行維護經費測算,制定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實行專賬核算,專款維護;同時,對運行管理不規范、水費收繳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單位,相應核減上級補助資金。

        五、監管措施

        (一)強化政府主體責任。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落實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主體和經費,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和部門管理職責分工。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組織、協調和監管,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協助供水管理單位做好轄區內供水設施維護等。村級配合做好村內供水設施維護、水費收繳等工作。

        (二)落實相關部門責任。縣級以上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財政部門按要求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補助、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等經費,并加強資金監管;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建立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網絡;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劃定及保護、設立水源地保護區標志、開展水源水質監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價、入戶部分費用核定和監管;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政策;稅務部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電力企業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用電優惠政策。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

        (三)壓實運行管理機構責任。加強省、市、縣三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服務能力建設。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安全運行管理制度,組織制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技術服務、業務培訓,對農村供水工程運行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管,承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巡檢,協助做好供水設施維護,處理用水群眾有關投訴等。

        第2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一是強化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加快實施都江堰灌區等3個大型灌區干支渠改造工程,扎實推進中小型灌區引水渠堰樞紐改造和干支渠改造,著力抓好崇州、、、新津4個全省全域灌溉示范縣(市)建設,確保今冬明春建成標準化排灌渠道1000公里、新增灌溉面積5萬畝、建成高標準農田16萬畝,確保我市“十二五”期間在全省率先實現全域灌溉。

        二是強化灌區末級渠系建設。二、三圈層區(市)縣要抓緊實施末級渠系節水改造、中小型水庫引水和灌溉渠道配套建設,全面完成600公里田間建設工程任務,有效解決農田水利建設最后一公里問題,全面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和節水灌溉率,進一步提升灌區生態本底功能。

        三是強化現代水利設施建設。堅持以標準化特色農產品基地和現代生態農業集聚區為載體,以、、3個中央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市)和邛崍市新增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為突破口,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大力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智能高效節水灌溉技術,加快建設一批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示范區。

        二、要進一步提升山丘區抗旱能力

        一是加強骨干抗旱水源工程建設。加快推進中小型水庫規劃建設前期工作,力爭明年全市能夠儲備一批、立項一批、開工一批骨干水源工程項目。特別是東風水庫擴建工程,縣和市水務局要細化分解目標責任,切實加強協調配合,推進項目盡快建成投運。市財政局先撥3000萬元用于拆遷,拆遷完后及時進入建設,盡量爭取時間,縮短建設工期。

        二是加強龍泉山脈“百湖”水源工程建設。“百湖”水源工程的作用和意義不亞于一個大型水庫,搞一個大型水庫,三五年內還派不上用場。各區(市)縣要在統籌規劃布局、分期開工實施、先期完工12座“百湖”工程的基礎上,充分借鑒青白江區和縣因地制宜興建梯級人工湖的建設經驗,優化項目建設方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多方籌措建設資金,加快建成一批“百湖”水源工程。“百湖”水源工程不僅可以帶動當地的農業產業化,發展現代農業,包括農家樂,還可以改善山區農民的生活用水,帶動當地經濟發展。

        三是加強“五小”水利工程建設。加快新改擴建一批等“五小”水利工程,確保今冬明春全市建成“五小”水利工程1600處、新增蓄引提水能力500萬立方米、新增改善灌面5萬畝,有效擴大山丘區抗旱水源覆蓋面,進一步提升山丘區灌溉保證率。

        三、要切實加強城鄉防汛排澇能力建設

        一是加快修復水毀水利工程。今年市政府已向受災區(市)縣安排補助,用于應急搶險和水毀工程災后修復。等相關區(市)縣作為轄區內水毀水利工程修復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將影響明年灌溉用水和防洪安全的水毀工程作為各項工作重中之重,精心編制修復方案,全力籌措建設資金,科學組織建設施工,確保明年春灌順利和防洪安全。目前市上資金已經到位,相關區(市)縣也安排了配套資金,比如縣投入超過1億,市級相關部門要把資金用好用活。

        二是加快實施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今明兩年全市共有9個區(市)縣10條河流的17個項目/49公里河道,列入全國重點地區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建設規劃。各級各相關部門要全面落實項目責任制,嚴格實施項目“四制”管理,確保今年完成6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明年完成11個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全面提升全市中小河流防汛保安能力。

        三是加快推進防汛信息化建設。加快推進信息化、智能化和現代化防洪指揮決策系統建設,全面提升市防汛指揮系統和地震重災市縣山洪災害防治及防汛預警系統運行管理水平,建立重要江河水系和水庫閘壩的洪水預警預報系統,提升水情、雨情、災情實時監測傳輸和決策支持系統功能,盡快實現防汛工作自動化監測、實時化調度、智能化決策和規范化服務。今后我們防汛不一定到現場,防汛指揮部就是現場,就是一線。有險情的時候領導干部就在指揮部看視頻指揮,根據視頻進行人員物資等的調度。這樣才是科學的指揮,才能把指揮的價值最大化。這是我們經過地震等各種考驗后形成的共識。

        四、要加快構建城鄉一體供水新格局

        一是抓好重點供水水源工程建設。完善中心城區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加快推進磨兒潭應急水源工程建設,確保明年汛前全面建成投運,全面提升中心城區供水抗風險能力。同時,積極推進自來10萬噸高位水池和第二水源工程規劃建設前期工作,力爭項目盡快評審立項、開工建設。年初這方面的專題會議提出了具體要求,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確定的計劃盡快抓緊完成。

        二是抓好縣域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提升工程。加快平原淺丘區可靠水源規劃建設,新改擴建大型自來水廠27座、建設加壓泵站15座、敷設和延伸供水管網1.2萬公里,全面實施跨行政區域集中連片供水,確保明年二、三圈層平原淺丘區自來水滿覆蓋。同時,對大水廠管網暫時無法通達的深丘區,采取蓄、引、提相結合和安全水處理方式,分片或聯戶建設小型供水設施1.1萬處,確保明年全面解決深丘區居民飲水安全問題。徹底告別農村飲水不安全問題,這個目標一定要在本屆政府內完成。

        第3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關鍵詞:新時期;防汛抗旱;成效;存在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U6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防汛抗旱,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一項關系全局的重要工作。如何進一步抓好防汛抗旱,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努力減輕水旱災害損失,始終是一項艱巨而繁重的工作。下面,本人結合多年工作和理論研究經驗,重點就新時期下如何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淺談幾點看法,敬請批評指正。

        1新時期對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

        1.1 以人為本。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是防汛抗旱工作的頭等大事,努力減少洪澇和干旱對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威脅,促進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在工作中需要圍繞“以人為本”這個主線,把防洪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抗旱保供水安全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保證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洪水資源,通過洪水管理和全面抗旱,最終實現人與水的和諧。

        1.2 人水和諧。我國一些地方的防洪工程治理給人們的啟發:堅固的堤防,幽雅的環境,體現“人水和諧”的理念,強調地域性、現代性、文化性而淡化工程痕跡,達到了自然、生態、景觀相融合的境界。建設水利工程體系,在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同時,又發揮人水相親的平臺作用,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正是新時期人民群眾的渴求。

        1.3 應急管理。經濟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新時期國家各項應急管理工作全面提速,如何強化預案預測預警工作,適時推出行之有效的應急管理,已成為各級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成為檢驗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要標志,也成為防汛抗旱工作的新的更高的要求。這是因為,大江大河治理的保證期望值越來越高,同時大量的中小河流、山洪等災害卻頻繁發生,而且公眾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更為關注,防汛抗旱工作影響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

        2 存在的問題

        與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對防汛抗旱工作的要求相比,當前防汛抗旱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防汛抗旱工程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防汛抗旱傳統管理模式與現代化的社會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防汛抗旱保障體系與防災減災的要求不相適應,防汛抗旱的技術水平與科技的迅猛發展不相適應,預測預報和監測能力與全球氣候變暖極端災害性天氣頻繁發生不相適應。

        3 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措施

        3.1大力推進防汛抗旱“兩個轉變”

        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是對我國傳統治水思路的歷史總結和升華,是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推進兩個轉變,必須把確保人的生命安全、飲水安全作為頭等大事,在工作取向上,要改變人水對立的傳統模式,盡快樹立起人水和諧,洪水也是資源的新理念,既要防止水傷人,又要防止人傷水,盡可能地利用雨洪資源;在工作措施上,要改變單一防守、單一抗旱的傳統模式,做到既注重防守,又注重給洪水出路,不斷提高洪水的可控可管可用度;在抗旱中要不斷優化配置水資源,盡可能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需求,兼顧生態用水,不斷拓寬抗旱領域。總之,要通過大力推進兩個轉變,緊緊圍繞以人為本這個主線,理性協調人水關系,承擔適度風險,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洪水資源,通過洪水管理和全面抗旱,最終實現人水和諧,盡可能減輕水旱災害損失,促進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3.2全面加強防洪抗旱工程建設

        堅持夏汛冬防,夏災冬治,把防洪抗旱工程作為冬春水利建設的重中之重,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一方面,要堅持抓好農村飲水安全、末級渠系節水改造、山區抗旱水池等工程的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另一方面,要全面排查現有水利工程險情隱患,并結合汛前、汛中檢查出的問題,以搶險的精神抓緊險工險段的整治,絕不允許有險不整,帶險入汛。最后在整治工程明險的同時,還要特別注意消除工程隱患,對影響防洪安全的水井、鉆孔,要堅決予以封堵;對影響工程安全的蟻穴,要滅殺處理,以防后患。通過全面加強防洪抗旱工程建設和各類工程整險除險,不斷提高抗災減災的綜合能力。

        3.3增加適應洪水的能力減輕災害損失

        新時期防汛抗旱工作需要按照科學發展觀來審視防汛抗旱的思路和做法,克服傳統的缺陷和不足,采取綜合措施,科學調度洪水和抗旱,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適度承擔水旱風險,規范人類行為,達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自然條件的現實告訴人們,無論洪水災害還是干旱災害,往往大大超出人類控制能力,完全控制洪水、徹底消除洪水災害是不現實的。因此,在洪旱情面前,需有更為理性地規范人類自身調控洪水的行為,并且努力增強自身適應及承受洪水風險的能力,以贏得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空間。在強調依靠工程手段消除洪水風險的同時,還需要考慮如何增強人類社會自身適應洪水的能力,減輕災害損失,且從總體上削弱其不利的影響。

        3.4著力加強應急管理能力建設

        各地要按照《防洪法》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要求,進一步強化防汛抗旱組織管理,逐步建立起機構健全、管理有序、運轉高效、程序規范的防汛抗旱組織體系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的運行機制;要充分發揮各級防辦的綜合協調職能,加大組織協調力度,調動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作用,形成管理規范、協調有序、權責明確、步調一致的聯動機制;要堅持防汛抗旱兩手抓,以落實防汛抗旱責任制,修訂完善各類預案、集鎮應急供水方案和加強工程用水調度為重點,增強防汛抗旱的應變能力;要繼續加強各級防辦能力建設,及早理順防辦機構,開展防辦規范化建設,使之與所履行的職責相適應,絕不允許出現汛前湊班子、汛后散攤子的現象;要努力增加防汛抗旱的經費投入,制訂、完善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各項制度,做到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要關注防汛抗旱的社會屬性,更加注重調動社會力量,研究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機制,大力推行洪水保險、旱災保險,逐步完善防汛抗旱社會化保障體系。

        第4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這次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現場會議大家參觀了岳陽、益陽農村飲水工程現場,應該說是感觸頗深,幾個市縣介紹的工作經驗和做法,各有特點,值得借鑒和推廣。再群同志對去年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作了總結,分析了當前存在的問題,對下一步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作了具體安排部署,我完全贊同。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認真研究,采取措施,抓好落實。

        下面,我再強調三點:

        一、增強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緊迫感

        前些年,我省飲水解困和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一是飲水不安全人口比例大。根據2005年的調查評估,在我省農村5451.98萬飲水人口中,飲水不安全人口有1499.96萬人,飲水不安全人數占到全省農業人口近三分之一。其中水質不達標有1056.22萬人,占飲水不安全總人口的70.4%,主要是飲用水氟、砷含量超標、水源污染、苦咸水;局部嚴重缺水人口443.74萬人,占29.6%。二是飲水不安全人口分布范圍廣。全省14個市(州)123個縣(市、區)都不同程度存在飲水不安全問題。據統計,全省44335個行政村中,僅飲水型氟超標就涉及4721個村160.31萬人,占水質不達標人數的10.69%。三是飲水不安全危害嚴重。主要表現在:水污染嚴重,水性疾病發病率高,對農民群眾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對農村社會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截止2007年底,全省已累計投入資金8.85億元,其中爭取中央投資3.41億元,省級財政配套0.99億元,共解決農村飲水不安全人口218.06萬人,占“十一五”規劃解決人數的29%,占全省飲水不安全人數的15%。但全省還有1213.34萬人飲水安全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其中“十一五”期間還要解決531.94萬農村人口飲水不安全問題。今后一個時期,我省飲水安全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全省水利部門要繼續把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擺到突出位置,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從富民強省的高度充分認識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必要性,要從關注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緊迫性,切切實實的把這項工作當作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關系農村社會穩定和諧的大事來抓。

        二、突出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重點

        要建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使老百姓穩定長久喝上衛生安全的水,我看關鍵要把握以下幾個重點:

        一是理清思路,把握發展方向。要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作為新農村建設的最重要的基礎性建設,是富民強省、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基本的要求,必須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水平管理,走規模化發展之路,向城鄉統籌、以城帶鄉,農村供水城市化,城鄉供水一體化的目標邁進。

        二是找準水源,搞好工程規劃布局。飲水安全,水源是關鍵。工程建設要充分考慮水資源條件,做好水源勘測調查與分析論證工作,不僅水量足,而且水質要好。各地要根據全省“十一五”規劃的要求,進一步分解細化規劃目標,認真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將解決問題的類型和人數落實到鄉鎮、村組。要結合當地實際,真正選好水源、選好工程型式、適度確定規模,合理布局工程。

        三是科學設計,合理確定工程措施。各地自然、經濟條件和社會發展狀況及飲水安全問題類型有很大差異,工程建設要充分考慮地域特點、人口聚居、水源水質等情況,選擇適宜的工程建設形式。在城鎮周邊可以依托城鎮現有自來水廠延伸管網,解決飲水安全問題;在人口居住較為集中的平原地區,可以跨鄉、鎮或跨行政村建設集中供水工程;在人口相對集中的丘陵地區,可以以自然村或跨自然村建設相對集中供水工程;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區等地,可采用聯戶單戶打井,或引山泉、建水池水窖的形式,興建簡易供水工程。尤其要注意利用現有的各類水庫的水源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

        四是強化措施,確保投入到位。這是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如期進行的基礎。要進一步完善以公共財政為主渠道的農村飲水安全投資政策,各地水利部門要積極爭取各級財政增加對農村飲水安全的投入力度,要實行政府投入、社會融資、群眾參與的多元化投資體制。政府投入主要是國家專項補助和地方政府配套,要保證落實到位。中央補助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必須用于列入農村飲水安全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內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各級財政應按要求及時足額落實配套資金,今年沒能列入預算計劃的應從追加預算或其它渠道解決。為了加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各地可采取多種辦法,制訂優惠政策,廣泛吸納社會資金,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工程投資。同時,要通過村民委員會,用好“一事一議”的制度,認真組織和動員受益群眾籌資投勞。在此,我要特別強調,要管好用好每一筆資金,確保專款專用,發揮投資的應有效益。

        五是規范管理,確保有序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點多、面廣、分散、建設和管理難度大。要嚴格工程建設程序,凡實施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規劃,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凡經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水利廳審批的項目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不得擅自調整、隨意變更。要繼續大力推廣水利部六項管理制度,即“規劃建卡、社會公示、資金報賬、集中采購、工程監理和落實管理責任”。要讓受益群眾享有更多的知情、參與和決策等民利,要在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等建設全過程中接受群眾的監督;要在項目立項、資金使用、材料設備采購、工程建設招投標等關鍵環節加強監管,規范操作程序,增加透明度。讓公權在陽光下運行,讓公平在公開中實現。

        六是加強管護,保障安全運行。這是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久發揮效益的根本。各級水利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明確自身職責,完善管理體制,加強工程建設以后的監管。要積極探索建立符合群眾意愿,有利供水工程長久發揮效益的運營管理模式。要按照相關法規的要求,依法嚴格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制度,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飲水工程管護范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嚴禁各項開發活動和排污行為,對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企業應堅決搬遷或關閉,嚴禁新建、擴建影響飲水安全的建設項目。要切實做好供水設施的安全防范工作,為此我們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要求專門下發了緊急通知,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采取得力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預防監測,確保供水安全。

        三、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十一五”期間,我省平均每年要解決150萬人飲水安全問題,并且列為省政府為民辦實事的八件項目之一,任務非常艱巨。各級水利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要制訂具體的跟蹤問效、檢查督查、獎罰激勵以及責任追究等制度。認真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和部門分工責任制,重點落實“四個責任人”,即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分管責任人,水利局長為直接責任人,業務科(股)長及分管工程師為技術責任人,切實做到責任到人。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同合作,共同做好飲水安全保障工作。扎實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逐級落實領導責任與技術責任,將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決不能讓各級簽訂的責任狀成為一紙空文。

        二是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關鍵是要建立多層次的質量監管保證體系。總結以往工程建設經驗,我想有4項監管制度可積極推行:一是推行工程質量行政監督檢查制度。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巡視檢查工程質量,發現問題及時予以整改。二是項目法人負責制。嚴格執行全面監理制,質量終生責任制。三是專家評審制。凡是較大飲水工程都要認真做好水質、水量分析報告,由專家組進行評審論證,提交水利部門審批實施。避免出現水質、水量不合格。四是農民群眾參與制。每處工程從規劃、施工到驗收,都有受益群眾參與,自覺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三是加強資金管理,確保“三個安全”。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嚴格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制、專款專用制、項目報帳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資金控制;要加大資金監督檢查力度,水利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等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工程竣工后,由審計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同時,要增加資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實行賬務公開,嚴格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項目資金安全、工程質量安全、干部隊伍安全。

        四是加強資源整合,提高供水保證率。一是各地在規劃項目時,要結合國家對其它水利項目的投入渠道,整合資金,整合項目。如雨水集蓄項目、抗旱應急水源建設等,都可以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結合起來,以應對嚴重干旱或突發水污染事件時農民群眾飲水困難問題。二是在水源短缺地區,可整合水資源,實行多村聯供,井群聯供,或者利用原有供水水源,擴大容量,延伸管網,增加調節供水能力,提高供水保證率。

        第5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水是生命之源,而飲用水更是人類生存的基本需求。飲用水安全問題,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質量。近期,我們根據縣疾控中心近三年來對全縣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的水質監測結果,分析了我縣農村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安全現狀和引起水質變化的成因,提出了相應的防控對策與建議,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管理提供參考。

        一、全縣飲用水水質現狀

        我縣地處秦巴山區,雨水充沛,年均降雨量達798毫米。境內有大小河流溝溪760余條,漢江在境流程47公里,水資源十分豐富。自20__年以來,全縣累計投資8000余萬元先后建成單項農村安全飲水工程180多處,規模較大的集鎮供水工程14處。目前,城區供水日常監測由縣自來水公司實驗室自行監測,并定期取樣送市疾控中心檢測。縣疾控中心承擔著國家“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水質衛生監測項目”,監測數據通過專用網絡直接報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近三年來,縣疾控中心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__),對全縣12個鎮20處省定的農村集中式安全飲水工程點,每年分別在枯水期(3-4月)和豐水期(7-8月)進行調查和采樣監測,共監測微生物、毒理、感官性狀和一般性化學、消毒劑4個大類33個指標。連續三年的監測結果顯示,全縣有70%-75%的飲用水工程被檢測出總大腸菌群和耐熱大腸菌群超出限值,而游離氯基本為0。除此以外,其它監測指標均未超標,表明飲用水源本身水質良好。其中,ph值隨不同季節有所變化,枯水期ph值多在7.2-7.5之間偏酸性,豐水期ph值多在7.8-8.2之間偏堿性。水質總硬度在70-280mg/l之間,且80%監測點小于200mg/l,沒有季節變化,總硬度遠低于國家生活飲用水指標及限值。毒理指標、一般化學性指標等其它監測指標均穩定在國家生活飲用水指標及限值以內,沒有自然有毒有害物質及工業污染。

        二、導致水質超標的主要因素

        從上述檢測結果來看,全縣農村飲用水水質超標項目是微生物類,導致這種現狀的因素有:

        1.受到微生物污染源的污染。主要污染來源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活污染。全縣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均是地表溝溪河流,從廣大集雨區匯集,而當前我縣農村基礎設施還相對滯后,很多鎮村存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生活污水隨意排放的現象,廚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滌用水、沖洗廁所用水等污水,隨地表雨水的沖刷流入小溪、河流,特別是一些農戶住宅的排水管道直接通往溝河排污。二是畜禽養殖污染。我縣現有的農村飼養方式包括圈養、籠養和放牧,其中圈養和籠養設施大多是因陋就簡,缺乏統一規劃,沒有建設必要的污染處理設施,導致畜禽養殖廢物廢水直接外排。而牛羊以放牧為主,糞便多數散落在山坡草地上,這些糞便隨雨水進入地表水,對飲用水源造成污染。

        2.農村飲用水處理專業化水平低。農村飲用水安全工>!

        3.農村飲用水工程運行管理機制不健全。一是管理機構未建立。全縣僅冷水鎮成立了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協會,出臺有鎮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將村級供水納入集鎮供水站統一管理。其他各鎮均未成立專門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機構,未將村級供水納入統一管理。二是管理運行經費不足。農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費征收標準較低,征收難度大,影響了供水工程的長期穩定運行。三是管理人員匱乏。按照農村安全飲水管理規范要求,水廠管理需要凈化設備操作員、管網維修養護員和抄表收費員等。但目前我縣農村飲水工程僅靠臨聘人員管理,無專職管理人員。

        4.農村飲用水監測體系不完善。由于我縣農村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相對分散,缺乏統一的保護規劃,水源保護區管理職責不明確,沒有在水源地周邊設常規監測點,水源保護區內污染現狀底子不清,特別是農村集雨區的污染缺少準確科學的數據。

        三、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農村飲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問題。解決好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新農村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保障廣大農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進一步加大飲用水的監測和保護力度,狠抓水源地污染防治,切實改善農村飲用水的水質衛生狀況,確保讓群眾喝上安全水、衛生水、放心水。

        1、建立農村飲用水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成立縣農村飲用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發改、財政、水利、衛生、環保、國土、住建、林業、農業等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具體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及時研究解決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各鎮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建立全覆蓋式的農村飲用水安全監控網絡,制定農村飲用水

        安全保障的應急預案,形成科學有效的農村飲用水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2、完善農村飲用水安全監測體系。縣衛生、水利、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水質監測中心,完善飲用水安全監測體系。要以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站為依托,分區域設立監測點。對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強水源、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檢驗和監測。對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區域定期進行水質監測。要落實水質監測機構、人員、任務、責任、儀器設備和經費,并實現信息暢通、資料數據準確及時。每次常規監測結果發現明顯差異數據時應及時分析原因。發現有超標數據,應及時向水利部門和當地鎮政府通報,由水利部門合同鎮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啟動應急方案。

        3、突出抓好水源地調查、監測和保護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農村飲用水源地進行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水資源量,水質情況、可供水人口、周圍農村人口總量等。對重要的水源地要有統一的規劃,切實加強管理和保護,特別是要在每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圍內設立保護區標志,嚴格控制生活污染源、工業污染源和農業污染源的排放。對于較大的水源地,由衛生、水利和環保部門聯合組成水源地水質監測站,在水源地周邊設常規監測點,切實加強日常監測,確保水源地的水質安全。要結合實際科學制定并落實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技術方案。水利部門在飲水工程建設時應首先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設置保護區的界碑、界樁、宣傳警示牌和隔離帶,降低人員、牲畜隨意進出水源保護區內而造成水質污染風險;農業部門要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點積極推廣建設氧化塘、沼氣池、濕地污水處理系統等污水處理設施,突出抓好以農戶為基本單元的“一池三改”(建設沼氣池和改廚、改廁、改圈)建設工作;住建部門和各鎮政府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加強農村衛生設施建設和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集中處理,各垃圾處置場必須建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外;農業、環保等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業尤其是規模養殖戶的管理和指導,引導畜禽養殖專業戶建設廢水處理回用設施、畜禽糞便處理和利用系統,嚴格控制農村點面源污染源,>!

        第6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一、工作重點及要求

        根據國家七部委和省八部門專項行動要求,在對前四年專項行動進行“回頭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深入開展以下集中整治行動:

        (一)集中開展圍繞國控、省控重點污染企業及污水處理廠減排工作的“紅五月”專項執法檢查

        按照省環境污染整治領導小組《關于開展“紅五月”環保專項執法檢查行動的通知》(浙環治辦發[**]4號)的要求,著力強化對國控、省控重點火電、熱電企業及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環境監管。一是對全市火電、熱電及有單機規模60t/h以上鍋爐的企業開展專項檢查,重點檢查企業SO2減排工作落實情況及環保審批手續、在線監控系統、廢氣處理設施主要是脫硫設施使用情況及處理效果等。二是對列入2006年城建統計年報與環境統計年報的污水處理廠CODcr減排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企業排污總量控制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進出水濃度是否達標、是否配套脫氮除磷設施及污泥無害化處理設施、在線監控及臺賬記錄情況、中水回用和有關CODcr減排計劃與落實情況等。三是對省人大歷年生態環保執法檢查發現的5個突出環境問題開展跟蹤檢查,重點檢查已完成整改的企業有無存在反彈現象,是否建立長效管理措施,尚未完成整改的企業目前整治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下步整改計劃及擬完成時間。四是加快污染減排監測體系的建設,根據《浙江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工作**年度責任書》的要求,各縣(區)必須在10月底之前完成101家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改造任務,其中6月底之前必須完成42家國控污染源及集中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改造任務,8月底之前必須完成47家省控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改造任務。

        各縣(區)要結合本地實際,以此為契機,加強對重點源特別是國控、省控及市控重點企業現場檢查,落實長效管理機制,將各類重點監控企業納入日常監管重點,加強環境統計及排污申報工作,建立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

        (二)深入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整治

        各縣(區)要在2006年取締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工業排污口工作的基礎上,根據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6〕11號)要求,7月底前對飲用水源保護區進行全面清查,保障群眾飲水安全。一是要制定并實施飲用水源環境保護規劃,科學劃分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規范化的保護區標志。二是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辦法》的規定,對2000年以來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擴建的建設項目實行停業(產)或關閉;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責令其限期治理、停業(產)或關閉;對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進行全面清理。三是對影響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水質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問題進行集中整治,完善飲用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排污單位要根據《浙江省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的要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點對河流沿岸和城市居民集中區周邊的化工園區及企業進行全面檢查,特別是要對最近環境安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隱患進行徹底整改,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完善應急措施,對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對未建設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收集、處置設施的,要停產整治。四是結合生態市建設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加大對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飲用水污染問題的整治力度,切實保障群眾飲用水安全。

        (三)深入開展工業園區環境違法問題整治

        各縣(區)要在2006年工業園區全面清查的基礎上,8月底前集中解決工業園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執行問題。一是對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工業園區、環保重點監管區和未完成污染物減排任務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不得批準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已開工建設的必須停止建設。繼續嚴格執行新上項目增加排污量必須相應削減同類污染物原排放量的政策。二是對污染治理設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并給予高限處罰。對未按規定申請環保“三同時”驗收,長期以試生產名義違法排污的企業,一律停產整治。三是對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而沒有建設污水處理廠,擅自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生產。對園區內依法配套建設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的,要限期治理,并要責令入網企業限產限排,逾期不能達標的停產整治。四是對廢棄危險化學品隨意棄置或不處置的企業,責令改正并處罰金;對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停產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開展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點行業整治

        一是對涉鉛的冶煉、加工和回收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對沒有治理設施,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涉鉛企業,一律停產整治;對采用直接燃煤反射爐工藝進行鉛再生回收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已建設的一律予以關閉。二是對造紙及紙制品加工企業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嚴格按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防止在我市已經徹底淘汰的化學制漿生產線死灰復燃。對造紙企業特別是廢紙造紙企業,治污設施不完善,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的,一律停產整治。對現有的造紙企業進行單位產能、能耗、物耗、水耗及排污強度跟蹤分析,為下一步造紙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三是全面關閉“十五小”企業。各縣(區)要在取締無證無照非法經營、污染嚴重的“低、小、散”企業行動的基礎上,再加大執法力度,關閉小電鍍、小冶煉、小褪色、小煉油、小化工、小制革等“十五小”、“新五小”企業,堅決淘汰落后工藝和產能。四是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化解。

        各縣(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要求,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化解。一是做到“排查到位”。對管轄區內各類環境突出問題、矛盾糾紛進行全方位排查,做到全面梳理并記錄在案。二是做到“調處到位”。對排查出的問題,應抓緊逐一進行調處化解。并制定化解工作方案,明確化解期限,落實化解措施。三是做到“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調、防控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尤其要認真制定好有效的應急預案,以防止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四是做到“宣教到位”。加強《條例》等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群眾通過正當渠道反映訴求。

        請各縣(區)于10月20日前將環境污染糾紛和重點件的排查化解工作情況報市整治辦。

        二、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

        各縣(區)要根據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縣(區)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以省整治辦“紅五月”環保專項執法檢查作為開局,打好今年年環保專項行動第一仗。各縣(區)動員部署情況和實施方案于5月25日前報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階段(6月-10月)

        各縣(區)要按照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行業、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工業園區進行全面調查摸底,集中力量進行專項整治,嚴厲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嚴肅追究一批責任人。各縣(區)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重點行業、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工業園區整治情況分別于7月5日、8月5日和9月5日前報送市整治辦。

        (三)總結階段(11月)

        各縣(區)要認真總結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提交《**年專項行動工作總結》,于11月5日前報送市整治辦。

        (四)考核階段(12月)

        11月下旬,市政府將組織對各縣(區)的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整治辦。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聯動

        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日常工作由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以下簡稱“市整治辦”)負責。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切實加大聯合監管力度。

        環保部門負責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統一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環境違法問題。

        經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應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并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登記,對未取得法定許可或審批的不予登記;政府或相關部門對違法企業作出取締關閉決定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發現未取得法定許可或審批的違法企業及時抄告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牽頭組織無照經營違法企業的查處取締。

        監察部門會同環保部門認真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處分暫行規定》和《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負責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察,直接查辦一批典型違法案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基層人民政府出臺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政策、規定、辦法和做法,依法提出予以糾正或撤銷的監察建議。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環保法制的宣傳與教育活動,為開展專項行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對群眾維護環境權益的行為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城市規劃與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做好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運營的監管,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廠監管制度和目標考核制度,保證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轉;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源地的規劃管理工作,建立飲用水源污染預警機制,在飲用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管理工作;對取締關停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監管,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以防止或減少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解決好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城市環境污染問題,特別是嚴重危害群眾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餐飲油煙污染、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城市噪聲超標以及其他集體投訴、上訪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

        電力部門要按照政府決定,在技術上依法做好對違法企業采取停電、限電措施。

        各級環保部門發現有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懲治力度

        要切實加大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懲治力度。對存在嚴重破壞環境,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企業有關負責人員,應當追究責任,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肅處理。對明知故犯、陽奉陰違、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企業,一律停產整頓,給予高限處罰,依法追繳排污費。對于違法排污的企業,各級環保部門要堅決行使評優創先的一票否決權,向相關評選機構通報,取消其資格;對企業法人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及時向相關單位做出通報。

        (三)嚴肅行政責任,加大責任追究

        監察和環保部門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照規定客觀公正地做出處理決定。凡是地方各級政府制定或者采取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環境保護政策相抵觸的規定或者措施,經指出仍不改正的,或各級職能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一律按照《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掛牌重點案件,實行區域限批

        各縣(區)要將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典型環境污染問題作為重點,分批進行掛牌督辦,落實相關責任,做到處理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違法排污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要進行掛牌督辦和實行區域限批。各縣(區)要加強掛牌督辦案件落實情況的檢查,并明確掛牌督辦要求和解決時限,并將掛牌督辦結果向社會公布。凡是逾期未完成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加大督查力度,確保行動成效

        全國環保專項行動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將于7月、9月、10月分別組織對全國1/3的地區重點行業、飲用水源地和工業園區整治情況集中督查。省、市也將對環保專項行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區)也要層層落實督查督辦工作,要通過督查將專項行動的各項要求切實落實到基層,杜絕專項行動出現死角。

        (六)加強宣傳報道,曝光典型案件

        各縣(區)要根據專項行動各階段內容,制訂周密的宣傳計劃,確定宣傳重點,積極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專項行動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各縣(區)要在9月10日前將本級查處的10起典型環境違法案件上報市整治辦。

        第7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以人為本,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和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的原則,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遏制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為重點,重基層,打基礎,強監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依靠科技進步,強化綜合治理,加大執法力度,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轉移到預防為主的軌道上。

        二、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圍繞全縣水利中心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大力實施水利安全發展戰略,以預防和治本為重點,全面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進一步強化安全監管,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違”,大力加強水利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和水利行業安全意識培養,確保全縣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無安全事故。促進全縣水利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為水利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生產保障。

        三、主要任務

        (一)進一步加強我縣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局機關和各鄉(鎮)要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用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引領水利建設和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成立縣鄉水利行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扎實做好水利安全生產各項工作,進一步夯實水利安全生產工作基礎。

        (二)全面落實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安全監管

        安全監管主要原則是實行對口負責制,誰監管誰負責。

        1.局建管股負責監管水庫、山塘、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重點是正在除險加固的水庫和縣城防洪堤等。

        2.局水政股和水政監察大隊負責監管全縣的采砂場和飲水廠(點)。

        3.局地電站負責監管全縣管的農村水電站。

        4.局秘書股負責機關、后勤安全監管。

        a.全面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逐級、逐崗深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采取有力措施,切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b.切實落實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加大安全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管理和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個部門、崗位和人員。

        c.進一步落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堅持和完善綜合監管與專監管結合的水利安全生產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安監機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監管工作經費,努力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監管水平大力加強安全生產專業監管能力,強化各部門安全監管職責,確保水利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d.切實落實水庫大壩、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農村水電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制和大規模水利建設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確保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任務到崗,責任到人。

        e.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根據省廳市局和縣安監局制定的安全生產考核細則,制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辦法,對局屬單位和鄉(鎮)進行考核。推動各級水利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突出重點領域,深化隱患排查治理

        (1)強化對在建水利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全時段,全過程和全員安全監管,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等水利建設項目為重點,要嚴格落實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2)指導各鄉(鎮)抓好在建水利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做到三個有:即項目工地醒目位置要有安全生產警示牌,進入施工現場施工人佩戴有安全帽,重要崗位施工人員(電工、起重機械、挖機等)持有證件上網。

        (3)繼續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加強水利安全生產監管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報送和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對水利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和建檔工作,安全生產信息的報送、和查詢等工作,逐步實現水利安全生產檔案管理規范化。

        (4)加強全縣農村水電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落實水電站“雙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完善各類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及時開展汛前汛中檢查,確保工程防汛安全。

        (5)抓好重要時段和重大活動期間的水利安全生產工作,做好春節、“兩會”以及汛期、國慶節等重點時段的水利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隱患排查、安全保衛和值班巡查,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6)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抓好隱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檢查與信息報送,落實重大安全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做到安全隱患治理整改措施、資金、期限、責任人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嚴格全縣安全監管執法,深入開展“打非治違”行動

        (1)加強重點領域水利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增強隱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違工作力度,通過加大檢查和考核力度督促各水利監管和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自查和排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真正做到水利安全監管重心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

        (2)加大生產安全事故督導和責任追究力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加大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督導,對典型事故進行了。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吸取事故教訓,強化預防措施,嚴格事故查處責任追究,強化安全生產行政問責。

        (五)強化安全生產管理,不斷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大力推進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全面啟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充分認識開展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重要意義,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的培訓,積極啟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實現省水利廳和市水利局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工作進度要求,加快實現安全管理和施工生產現場達標。

        (六)夯實安全生產基礎,著力構建安全防范

        強化水利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類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與救援工作,有效防洪和應對各類安全事故。

        (七)強化安全宣教培訓,進一步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加大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力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包括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等系列)、教育培訓提高水利系統廣大干部職工的安意識,組織對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繼續教育,加強水利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局和各鄉(鎮)要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意義,始終將安全生產工作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以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和緊迫感,切實加旨組織領導,抓好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職責的落實,規范監管行為,提升工作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二)周密部署,務求實效。局屬各單位和10個鄉(鎮)要根據本工作計劃,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工作細則,明確具體工作目標、內容和要求。要切實抓好工作細則的貫徹落實,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研究部署,落實責任;分管領導要切實履行職責,逐級分解目標,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通過目標考核與監督檢查等方式,扎實有效地開展工作,并做好階段總結,加強工作宣傳和信息報送工作。

        第8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一、主要工作

        (一)嚴把環保審批關,農村工業“三廢”得到有效控制。為從源頭上杜絕和減少污染源,在工作中,環保部門加大監管力度,重點把好了“三關”:一是嚴把項目批前關。認真落實環保工作一票否決制,做到環保評估結果不明不批、防治方案不成熟不批、項目選址不符合環保規劃不批。二是嚴把項目建設關。重點項目批準開工建設后,實施包靠責任制,跟上督查,定期調度,認真檢查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落實情況,確保了各項配套設施同步進行、整體推進。三是嚴把項目驗收關。項目建成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門人員及時進行環保驗收,對治污設施不配套、運轉不正常或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未落實“三同時”規定的項目,依法予以處理。發改、經貿、工商等部門也都按要求認真落實審批手續。由于對重點工程項目從落戶到建成實行了全程跟蹤監督檢查,使污染從源頭上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大力推廣使用新技術,面源污染得到進一步治理。為防治農村環境污染,農業部門大力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和戶用沼氣技術等節能環保新技術,減少了農藥、化肥施用量,減少了秸桿焚燒污染,發展了農業循環經濟,使農村環境大為改觀;畜牧部門大力推廣自然生態養殖新技術,規范了場舍建設,配備了糞污處理設施,逐步推廣開展了高效生態養殖法。引導養殖場戶建設標準化養殖小區,逐步取消村內畜禽養殖,將村內的養殖戶集中到小區中去,減少了村內的環境污染。

        (三)突出抓了水源地保護,水環境安全得到保障。水利、建設和市政等部門全力抓好全市農村安全飲用水工程,加快了供排水管網建設步伐。環保部門以加強水源地保護為重點,突出抓了飲用水源地監管,建立健全了水源地定期監測和預警制度,積極開展了農村飲用水源地環境調查,全面掌握和科學評估農村飲用水源地環境狀況。加強了對水源水質的環境安全監管,加大監測力度,提高監測頻次,確保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進一步加強了對畜禽糞便和畜禽宰殺廠的監管,對水源保護區內建設不合理的畜禽養殖場,堅決予以關閉和搬遷。重點加工企業,如凱加食品、南洋食品等,都按要求建設了污水處理設施,實行廢水集中處理,實現達標排放。

        (四)全面創建環境優美鄉鎮,農村環境質量明顯提高。近幾年,全市上下高度重視農村環保工作,把創建環境優美鄉鎮作為農村環保工作的重要抓手,以加強水源地保護為重點,突出抓好規模化畜禽養殖、生活垃圾集中處理,不斷深化農村愛國衛生工作,推廣使用綠色能源和生態林業建設示范工作,農村環境面貌有了很大改觀。幾年來,柏城鎮、原姚哥莊鎮先后被命名為“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鎮被命名為“省級環境優美鄉鎮”。今年上半年,鎮又申報了“國家級環境優美鄉鎮”,姜莊鎮、闞家鎮、柴溝鎮申報“省級環境優美鄉鎮”;大牟家鎮、井溝鎮也正式啟動了創建工作,正在實施環境規劃編制,創建環境優美鄉鎮工作已在我市全面展開。

        二、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新建了大量基礎設施,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整體看,形勢依然嚴峻,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農村污染現狀與蔓延程度、速度不容忽視。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越來越多的企業在農村地區悄然興起,工業“三廢”由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問題日益突出;農村中生活垃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業污水、糞便,作物秸桿以及殘留農膜等農業廢棄物隨意堆放、胡亂排放等現象普遍存在,嚴重影響了飲水和食品衛生安全。同時,由于農村人口居住分散,大多數村無專門垃圾收集、運輸、填埋及處理系統,生活垃圾隨意拋棄填埋,二次污染嚴重。

        (二)部分干部、群眾對農村環境污染的認知缺位不容忽視。由于農村環保宣傳教育力度不夠,不少農村干部群眾的環保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不強,對生產、生活污染的環境危害認識不足,沒有從全局的高度和科學發展的高度來認識農村環保問題。如:膠河上游和我市境內仍有部分企業和養殖戶,將不經任何處理的廢水直接排放到河中,給我們的水源地帶來了污染威脅。城區南部的生活污水和生產廢水,經南洋河直接排入“五河三庫”串聯中的柳溝河,到達城北人工湖,影響了引峽濟高的水質,給市區飲水安全帶來了影響。

        (三)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擺放錯位或不到位不容忽視。有的地方在工作中,不能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重當前利益輕可持續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求一時的經濟增長,正在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轍。調查中發現,分布在闞家鎮雙羊社區、李家和山前村等地的20多家塑料顆粒加工廠、朝陽街道的約75家勞保企業、鎮的約30家小橡膠廠、井溝鎮的約20家木板加工廠,由于布局分散、設備簡陋、工藝落后,污染物多為直排,給當地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氣造成了污染。

        (四)農村環境污染危害程度與防治措施不相適應不容忽視。因缺乏城鄉一體化的環保規劃,個別鎮街的企業布局分散、規模小,治污設施不配套,導致污水廢氣亂排亂放現象嚴重。部分企業受利益驅使,擅自停運治污設施,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明溝,造成滲漏,污染了當地水質。有的鎮街工業園區管理不規范,未實現功能分區,工業、生活、商貿和畜牧養殖混雜,既影響了農村居住環境,又造成了污染糾紛。如醴泉街辦關爺廟村,有一戶養豬場不僅建在村內,而且緊靠學校,嚴重污染了周邊環境,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群眾反響比較強烈。同時,由于沒有建立農村環保專門監管隊伍,監管能力薄弱,防治措施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下步工作建議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村環境污染對人們生產、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已成為全社會共同關心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下步工作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和城鄉統籌,把農村環境保護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結合起來,切實抓好源頭控制,過程管理,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等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環境安全保障。具體應重點做好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農村環境保護意識。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環保知識宣傳冊、宣傳欄等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生態環境保護科普宣傳,特別是要強化對農村、農民的生態環境教育,積極組織廣大群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深入開展農村愛國衛生工作,引導農民群眾形成良好的環境衛生和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生產、消費方式和習慣,弘揚生態文明,發展生態文化。

        二是進一步摸清農村污染源的底子,建立污染源檔案。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搞好示范、穩步推進。要逐一摸清農村飲用水源地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村生活垃圾污染、農村面源污染、農村工業污染等方面的底子,查清全市主要污染物種類及排放數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和污染治理水平等情況。對排查出來的污染源要逐個建立檔案,制定治理規劃,定期對照檢查考核,客觀、動態地反映一個地方污染源增加或減少的情況。

        三是不斷加強環保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加快鎮街環保機構建設,建立專門的環保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使農村環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同時,執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要加大對環境保護能力建設的投入,重點做好環境監測、監察標準化建設以及應急處理能力建設,逐步使環境監測、監察機構的儀器和裝備達到國家標準化建設要求,不斷提高執法質量和水平。

        第9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范文

        廣西壯族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水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管理飲用水水源,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規劃用于城鄉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庫、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備用飲用水水源。

        第四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負責,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部門的聯動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范圍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功能區劃定,以及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等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衛生、海洋、水產畜牧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結合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村民、居民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開展宣傳教育,落實保護措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支持學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知識的宣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公眾參與的平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發展生態和循環經濟,參與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建設。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飲用水水源,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保護區劃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鎮飲用水水源地普查和環境狀況調查工作,按照水量充足、水質優良、風險可控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確定現用、備用和規劃用飲用水水源地。

        飲用水水源地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水質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已有的飲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國家有關水質標準、規范要求,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應當重新確定飲用水水源地,或者與相鄰飲用水水源地共享資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衛生等部門,在普查基礎上對城鎮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衛生等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四條 經批準確定的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和備用飲用水水源地,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跨行政區域的農村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地,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自治區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為了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證水源地環境質量而予以特殊保護的一定面積的水域和陸域。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水源類型劃分為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按照防護要求,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原則上實行封閉式管理,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在處理好通航、防洪等問題的前提下,在一級保護區外圍設立防護設施。

        二級保護區以及準保護區的管理方式,由劃定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第十七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應當根據確定的飲用水水源地的地理位置、地質特征、水量需求、污染狀況等特點和確保飲用水安全的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的技術規范要求劃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和有條件的鄉鎮應當建設備用飲用水水源地,以保障應急狀態下的飲用水供應;不具備條件的鄉鎮應當與相鄰地區簽訂協議,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居民的應急供水。

        第十八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同一設區的市跨縣級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劃定方案,按照審批權限報自治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協商不成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衛生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按照審批權限報自治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跨設區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協商不成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林業、衛生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時,應當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所在地相關單位和村民、居民的意見。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開采年限、水質狀況以及供水變化等具體情況,確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調整的,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確定和保護區劃定的程序進行,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并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農村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保護范圍,并設立警示標志;五百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飲用水水源,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意見后確定保護范圍,并督促和指導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村規民約,設立警示標志。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組織村民保護水源。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內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不低于國家《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規模化養殖場等的排污口;

        (二)新建、擴建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設項目;

        (三)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的存放場所和轉運站;

        (四)向水體排放含重金屬、油類、酸堿類等有毒有害廢液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五)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毒農藥,濫用化肥;

        (六)嚴重影響水質的礦產資源勘查、開山采石、采礦、選冶和非疏浚性采砂;

        (七)向水體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廢物;

        (八)嚴重影響水質的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

        (九)非更新、非撫育采伐和其他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為;

        (十)網箱養殖以及規模化畜禽養殖;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屠宰場、高爾夫球場、制膠、制糖、化工以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三)堆放、傾倒或者填埋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

        (四)建設垃圾填埋場、垃圾堆肥場、垃圾焚燒爐等垃圾處理設施;

        (五)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

        (六)從船舶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傾倒垃圾或者違反規定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

        (七)修建墓地、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尸體以及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八)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或者設施;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醫療廢物和其他廢物;

        (三)使用化肥、農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體的化學物品;

        (四)停泊油船和危險化學品船舶;

        (五)養殖畜禽、旅游、游泳、垂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在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六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物;

        (二)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物;

        (三)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學物品、農藥等;

        (四)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或者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

        (五)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選冶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鋪設輸送污水、油類、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修建墓地、丟棄以及掩埋動物尸體等含病原體的其他廢物。

        第二十八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從事農牧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紙漿、印染、染料、制革、電鍍、煉油、農藥、化肥以及其他污染水體的企業;

        (二)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運輸工具、容器;

        (三)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四)向水體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五)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

        (六)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

        (七)修建墓地;

        (八)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九)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

        (十)其他可能污染水源水體的行為。

        第三十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以機井抽取地下水的單位,應當做好水位、水量、水溫、水質的監測,將監測資料定期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報送的監測資料的準確性進行核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有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地質鉆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破壞和污染地下水飲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

        開采地下水作為飲用水水源的,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地下水資源保護和開采的規定,防止水體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的發生。除發生特別嚴重干旱或者供水安全事故需要應急用水外,禁止開采深層承壓地下水。位于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或者地下水資源匱乏地區的單位,禁止開采地下水作為自備水源。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周邊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鄉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積極推廣沼氣池建設,改造化糞池以及農村廁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飲用水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漁業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農業、林業和漁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遞減化肥和農藥用量,使用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標準的水質進行農田灌溉,推廣生態水產養殖技術,科學確定水產養殖品種和密度等,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周邊劃定畜禽規模養殖禁止和限制區域,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整治。畜禽養殖場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生態修復、水質凈化等措施,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相關流域、區域的生態建設,促進水體生態健康,改善水源地水生態環境。在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護岸林的營造和管護,維持穩定水體的自凈功能;在湖庫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建設生態屏障涵養水源,減少面源污染、水土流失,采取生物凈化、除藻曝氣等措施凈化水質;在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加強面源治理和補給區水質凈化。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訂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下一級人民政府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在飲用水水源地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獲得取水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合理規劃飲用水水源,統籌安排飲用水水源工程建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建設,建立水量保證、水質合格、監控完備、制度健全的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體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備用飲用水水源建設,劃定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完善備用飲用水水源供水系統和管網,加強水質監測和污染防治,確保備用飲用水水源安全,并實現應急供水。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補償資金,加大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補償力度,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地區的協調發展。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等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跨區域的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上下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之間可以協商簽訂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協議,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水行政、林業等有關部門備案。

        鼓勵飲用水水源保護受益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支持、幫助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區。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調整危險化學品陸路運輸通行區域,應當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無法避開的,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路段加強道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進入保護區域前的路段設置預警標識、限速標志和實時監控系統。危險品運輸工具應當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并根據運輸物品的危險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輸水管網以及相關設施的建設和養護管理,建立供水設備維護責任制,采取防滲透、防腐蝕等措施,防止在飲用水傳輸過程中造成二次或者多次污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負有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牽頭,流域、區域人民政府參加,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的監(檢)測能力建設,合理布局監測網點,建立監(檢)測檔案,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檢)測;對重點飲用水水源,應當加強監測監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預報系統和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信息管理數據庫,并實現各相關部門、公共供水企業的信息數據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和其他媒體上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質、水量等信息。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質監測工作,建立水質監測體系,實時監測。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對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建立保護協作機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跨界斷面水質的管理,保證跨界斷面水質達到規定水質標準。

        跨界飲用水水源斷面水質未達到規定水質標準的,下游人民政府應當向上游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并向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上游人民政府及時調查處理。上游人民政府應當上報處理結果,同時通報下游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評估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和水源保護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作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監督考核和整改落實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及飲用水水源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相關設施進行巡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情況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妨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周邊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進行風險評估,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險源名錄,制定風險防控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修改完善;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飲用水水源周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應對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飲用水水源周邊風險區域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事故應急池等應急防護工程,上游連接水體設有節制閘、攔污壩、導流渠、調水溝渠等防護工程設施。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

        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斷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準備。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下游人民政府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引導飲用水水源周邊企業,以及運輸危險品的車輛、船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涂改或者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宣傳牌、警示標志或者防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內設置化工原料、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礦產品及其廢物存放場所和轉運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在準保護區使用含磷洗滌劑、高毒農藥或者濫用化肥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二級保護區使用國家和自治區限制使用的農藥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一級保護區使用化肥、農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水體的化學物品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罰款:

        (一)在二級保護區或者一級保護區修建墓地的,處每個墓穴三千元罰款;

        (二)在二級保護區或者一級保護區丟棄或者掩埋畜禽尸體以及其他含病原體的廢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以內或者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新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或者更換樹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按照種植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二級保護區以內或者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毀林開墾、全墾整地、煉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停泊油船和危險化學品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駛離并給予警告;仍不駛離或者多次停泊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未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防聯控機制的;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未按照管理規定達標又未采取整治措施的;

        (三)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而未劃定或者未按照規定審批、核準建設項目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未依法開展飲用水水源巡查、水質監測和信息公開以及綜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飲用水水源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和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

        (七)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已經種植輪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在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出樹種更新改造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十條 本條例所稱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的類型國家對某些特別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將下述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 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對水源保護區要實行特別的管理措施,以使保護區內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 水質標準。水對于人類來說是重要的,所以,保護水源,人人有責!

        死亡有機污染

        它來源于未經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紙污水、農業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機質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氣,危及魚類的生存;還能導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氣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這些需氧微生物能夠分解有機質,維持著河流、小溪的自我凈化能力。它們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發黑、變臭,毒素積累,傷害人畜。

        有機和無機化學藥品污染

        這些化學藥品來源于化工廠、藥廠、造紙廠、印染廠和制革廠的廢水,以及建筑裝修、干洗行業、化學洗劑、農用殺蟲劑、除草劑等。絕大部分有機化學藥品有毒性,它們進入江河湖泊會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態破壞。一些有機化學藥品會積累在水生生物體內,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機化學藥品污染的水難以得到凈化,人類的飲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夠引起水中藻類瘋長。因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長所需的重要元素;它還會導致湖中細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魚類甚至湖泊的殺手。大量增殖得細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氣,使依賴氧氣生存的魚類死亡,隨后細菌也會因缺氧而死亡,最終是湖泊老化、死亡。磷還可對熱帶地區的海濱水域造成與上述情況相似的水體富營養化的威脅。

        石油化工洗滌劑污染

        大多數家庭和餐館大量使用的各種洗滌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產品,難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僅會嚴重污染水體,而且會積累在水產物中,大量進入人體后會出現中毒現象。

        重金屬污染

        重金屬(汞、鉛、鎘、鎳、硒、砷、鉻、鉍、釩、金、鉑、銀等)污染 它們主要來源于采礦和冶煉過程、工業廢棄物、制革廢水、紡織廠廢水、生活垃圾(如電池、化妝品)。這些重金屬對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酸類(硫酸等)污染

        酸類主要來源于煤礦、金屬(銅、鉛、鋅等)礦山廢棄物以及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廠。 酸類可毒害水中植物,引起魚類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嚴重破壞溪流、池塘和湖泊的生態系統。 [1]

        懸浮物污染

        土壤流失、向河流傾倒垃圾都會造成大量懸浮物。這些懸浮物大大降低了水質,增加了凈化水的難度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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