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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安全性;管理
前言:
隨著我國科技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行業的施工安全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來自于業內以及社會上的關注。安全管理是影響建筑單位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因素,保障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設備的運用安全和產品使用安全,不僅是建筑單位生存的需要,更是社會發展的客觀需求。安全施工管理覆蓋了整個項目從建筑施工開始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完畢所有安全施工的管理活動,其主要方法是通過對施工過程中各要素的嚴格把關和控制,使建筑施工過程中各要素的安全隱患及危險狀態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是完全消除,從而對項目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的概率進行控制,使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能夠得到有效的落實,進而取得令人滿意的管理效果。
一、安全管理在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1.施工人員素質低、安全意識薄弱
由于建筑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建筑行業中除一少部分技術人員外,絕大部分施工人員都來自于經濟落后的偏遠山區,這些“農民工”沒有機會受到良好而完善的教育,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安全意識薄弱、缺乏對自我保護的認識及能力,大多數人都沒有經過專業技能的培訓,很多從業技能都是通過模仿而逐漸掌握的,有些人甚至不明白技能解決問題的原理,只是知道如何操作可以完成某個工作任務,這給施工安全管理增添了難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施工單位領導對施工安全問題的重視程度也有待提高,有些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本身對安全管理不重視,沒能嚴格履行安全管理措施,也給施工安全埋下了隱患。
2.安全管理體制不完善
某些施工單位,為了節省開支,增加企業收入,對原有的施工管理機構進行了大范圍的調整,安全管理部門機構被撤銷或進行兼并管理,有的施工單位甚至取消了專職安全員的崗位,使得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被大大的削弱了,以至于安全管理部門喪失了其基本職能,安全管理工作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大大增加了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事故風險。
3.重利益、輕安全的錯誤思想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施工單位的自主經營管理權得到進一步擴大,施工單位追求獨立經濟利益的意識日益增強,往往受經營、效益、利潤等硬性指標的影響,忽視了安全效益的隱性作用,沒有清楚的認識到“企業效益”和“安全生產”的關系,“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得不到真正的貫徹與落實,造成了安全管理不嚴格,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出現。承包者單純為了追求眼前利益,舍不得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進行投資,重利益、輕安全的錯誤思想,使得施工安全隱患不斷增多。
4.趕工期、增大員工勞動強度
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絕大部分施工人員的薪酬都是按天計算的,農民工更是如此。一些施工單位為了壓榨施工人員的血汗錢,隨意壓縮原本就非常緊湊的工期,長時間的加班,使得施工人員在忙碌了一天后,仍要在夜晚接著進行施工,加重了施工人員的勞動強度,以至于施工人員很長一段時間都處在疲勞工作的狀態之中,疲勞工作使施工人員的安全風險隱患有所提高,建筑成品的質量也令人堪憂。
二、加強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的措施
1.加強安全宣傳、提高工業人員素質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很多安全隱患都是潛在的。所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工作主要是以預防為主。為了提高施工單位領導、管理部門以及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施工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安全責任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施工安全的宣傳力度,以便大家能夠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與此同時,安全責任相關部門應加大對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的素質教育及專業技能培訓,切實加強培訓內容的針對性,將安全生產知識與業務能力有機的結合到一起,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后,還要進行考核,只有通過考核的人員,才有資格上崗工作,在提高施工人員專業水平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素質,讓他們擁有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以發揮安全生產的主觀因素作用。
2.做好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管理需要全天候、全方位、全過程進行,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要開展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管理培訓,領導干部要在安全生產管理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安全責任相關部門需制定完善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一定的獎懲機制,充分調動起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讓安全管理貫徹于施工的整個過程之中。
經過多年實踐證明,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的好,項目安全狀況就好,反之安全狀況就越差。為了能夠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有效的落實下去,項目單位領導班子應對整個施工體系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權、利進行明確的界定,并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身上,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在上崗時就要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逐步落實到每一個環節當中,倘若出現安全事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過失,甚至是刑事責任。
3.積極開展安全性評價和風險評估工作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安全性評價和風險評估是安全生產現代化管理的重要內容,即對施工單位的安全基礎現狀和水平進行準確、客觀的評價,對各方面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因素的大小和多少來進行程度上的評估,以明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和應采取的必要措施。良好的安全性評價和風險評估,能夠加強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的掌控,從而避免出現安全生產事故。
4.依法管理安全生產、確保施工人員“利益”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想要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就必須要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依法查處責任事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要求,建立完善健全的、能夠適應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安全生產相關準則,清理過時或不適用的法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的監督檢查次數和力度,確保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利益”不受侵犯,為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打下良好基礎。
總結:
在社會活動中,有生產就有不安全因素,安全問題是社會生產發展過程中的必然產物。本文通過對建筑施工的安全生產管理進行分析,發現當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中仍存在著許多急需解決的問題,這要求施工單位的管理者把安全管理工作放在首位,將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下去,培養出一支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安全管理隊伍,確保施工單位能夠實現安全生產的發展目標,為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的生命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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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學副校長 安全管理 履行職能
08年的四川地震,新疆的火災,湖北的踩踏事件,北京的煤氣中毒,以及女童被劫持,小學教師體罰虐待學生,某某學校食物中毒的新聞大家可以說是都有了解。那么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呢?不得不說是安全問題,不管是天災還是人禍,對于小學生來說,年幼的他們無法抗拒也無法挽救自己。只能依靠學校的師長來保護他們,這就要求我們的管理者重視安全問題,把安全問題當做工作中的重點很抓,本文就是筆者的一些思考和總結,希望能為副校長在履行安全管理職能的時候提供參考。
一、小學安全問題現狀分析
副校長在進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時候,首先要弄清楚當前環境下安全問題的現狀,產生安全問題的原因。做到統籌兼顧,領導師生共同面對和解決安全問題。
(一)來自于社會的問題
由于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當前國家發展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矛盾化解機制并不完善,而社會矛盾多發。很多學校的學生不僅有當地的學生,更有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對于這些學生來說他們屬于防范意識薄弱的群體,也缺乏反抗能力。很難阻止一些心理陰暗,或者由于各種矛盾導致的偏激的社會人士的攻擊。比如說女童被綁架挾持,這些小孩子成為了犯罪分子鋌而走險的選擇,而小孩子本身不具備反抗能力,因此安全問題很難保障。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當前環境下,雖然我國不斷的完善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針對校園安全問題,任然不夠完善,沒有針對校園安全問題單獨制定法律。因此相關人T在執法的時候存在效率低下,不能很好的執行相應的職責。導致安全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很多,并且難以解決。
(三)校園安全管理領導體制有待完善加強
校園安全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是完善的組織機構以及領導體制。不能說建立領導體制就可以保障學生的安全問題萬無一失。而是在這個過程中要不斷完善和探索,比如說校園安全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保衛制度的制定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預見性的完善。
二、針對這些問題,小學副校長的履職措施
可以了解到當前小學安全問題主要來自社會,法律,以及學校本身。那么作為主管學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長在工作中,應對這些問題,根據實踐總結,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進行具體措施的實現。
(一)統籌兼顧,責任分擔
副校長在進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時候,要統籌大局,把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上去。安全問題除了學校自身,也受到社會問題的影響,那么就和當地的政府進行溝通,共同治理。一般的學校外面都有減速帶和紅綠燈,目的就是防止過往的車輛意外撞到學生和行人。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學校可以一方面和交警協商,安排人管理。一方面上下學階段在學校主要通道路段安排老師提前示意車輛,帶隊學生先行通過。而學校的學生缺乏自保能力,就要加強和警方的合作,可以請警察安排合適的人員到學校進行安全課堂講解,并且教會老師一些簡單的防身術,再由學校老師教給學生,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以及自保能力。
(二)完善校園安保制度
校園安全管理不是一項短期內就可以完成的工作,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工作。所以副校長在安排工作的時候,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而校園安保制度就是一個重中之重。學校的安保措施能否一一落實執行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安保制度。因此要制定完善的校園安保制度。要和政府,家長進行三方溝通,共同建設。比如設置安全公示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后,任然有帶管制刀具到學校,對同學進行恐嚇,斗毆等會造成安全問題的行為進行公告批評,給以警示。而學校定期檢查火災、電、水等可能的安全隱患,并且和家長取得聯系,讓他們可以對學校的具體情況有所了解。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公示通報,引起師生的重視,除此之外進行隱患的排除修整。
(三)明確教師的安全責任
安排學校教師定期學習有關 安全管理的課程,并且在自己班上舉行安全問題相關的主題班會。根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的規定,教師在一般情況下有保護學生安全的道德義務,也有在自然災害面前保護學生的道德責任。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教師除了在課堂上教學的重要作用之外,在校園安全問題上也具有及其重要和特殊的作用。因此在安排校園安全的工作中,副校長不能忽視教師的重要作用,安排教師在校園安全問題上發揮作用。比如說在班會上以安全為主題讓學生進行討論,加強安全意識、做與安全相關的黑白報,帶領學生做相關警示牌。更加要注意課間休息時的安全問題,比如學生因為小矛盾發生的爭吵、打架等。更重要的是教師必須明確自身的責任,給學生樹立安全模范的形象。教師對學生的引導是巨大的,對學生來說,老師很多時候是他們共同的偶像,因此教師自身要有安全意識,對學生進行積極引導。工作中更不能有體罰、毆打學生的情況發生。
三、結語
副校長在小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統籌兼顧,把責任落實到具體。加強與家長、政府的合作,對安全問題進行三方合作擔責。重視群體的力量,加強校園安保制度的完善。盡可能的消除安全隱患,給學生一個健康成長的校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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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氯吡格雷; 前列地爾; 急性腦梗死; 有效性; 安全性
doi:10.14033/ki.cfmr.2017.17.00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7)17-0009-03
The Evaluation of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Alprostadil Combined with Clopidogrel 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Cerebral Infarction/LIU Sheng-qing.//Chinese and Foreign Medical Research,2017,15(17):9-11
【Abstract】 Objective:To study the efficacy and safety of Clopidogrel combined with Alprostadil on acute cerebral infarction.Method:From March 2013 to March 2015 in our hospital for treatment of acute cerebral infarction in 120 cases,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2 groups.The observation group of 60 patients received Alprostadil combined with Clopidogrel,60 patients of the control group received Aspirin therapy.The effectiveness and safety of the 2 groups of patients after the end of the treatment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Result:After the treatment,the NIHSS score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as (2.9±3.3) and the NIHSS score of the control group was (4.4±2.9).After treatment,in the control group,the platelet aggregation rate was (57.5±10.6)%;von Willebrand factor related antigen for (0.7±0.2)mg/L,interleukin for (90.3±15.7)mg/L,tissue type plasminogen activator plasminogen activator for (0.4±0.1)kU/L;tissue type plasminogen activator mitogen activated inhibitor for (1.0±0.1)kU/L.The 5 indexes of the observation group were (40.1±13.1)%,(0.5±0.2)mg/L,
(65.2±14.3)mg/L,(0.6±0.1)kU/L,(0.6±0.1)kU/L.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compared with before treatment(P
2 cases(3.3%).Conclusion:In the treatment of acute cerebral infarction,with clopidogrel combined with Alprostadil has good treatment effect,high safety,should be used in clinical practice.
【Key words】 Clopidogrel; Alprostadil; Acute cerebral infarction; Efficacy; Safety
First-author’s address:The Third People’s Hospital of Zhangjiagang,Zhangjiagang 215611,China
腦梗死有著患病率高、致死率高的特點,在治療急性腦梗死時,抗血小板干預為最普遍方法[1]。相關研究表明,抗血小板治療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患者病死率,但同時會略微增加患者顱內出血風險[2]。氯吡格雷作為血小板高聚集抑制劑,在治療急性缺血性腦梗死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其能夠使患者血清C反應蛋白水平降低,從而減輕炎癥,使梗死部缺血情況得到改善。前列地爾有著靶向擴張病變、抑制血小板聚集的作用,同時能使血管得到擴張、血小板得到抑制,對于患者末梢循環障礙、頸動脈斑塊治療有著顯著的效果[3]。此次研究選取了120例在筆者所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急性腦梗死患者,探究氯吡格雷與前列地爾聯用對急性腦梗死的有效性與安全性,最終取得了滿意的成果,希望此次的研究成果能對今后的醫學研究和臨床治療會有幫助,現具體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3月-2015年3月在筆者所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急性腦梗死患者120例,所選患者均無顱內出血等疾病;無腦外傷、心肌梗死者。將其隨機分為兩組,觀察組60例,其中男38例,女22例,年齡46~79歲,平均(62.1±19.3)歲;對照組60例,其中男36例,女24例,年齡45~78歲,平均(61.7±19.1)歲。兩組患者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觀察組患者服用硫酸氫氯吡格雷片(賽諾菲杭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207241)口服,75 mg/次,1次/d,前列地爾(吉林華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210302)靜脈注射,10 mg/次,1次/d,療程為14 d。對照組患者口服阿司匹林,150 mg/次,1次/d,療程為14 d。兩組患者均進行基礎治療,注射液銀杏葉提取液20 ml/次,1次/d。
1.3 觀察指標
參考文獻[4]采用卒中量表(NIHSS)對神經功能進行評分。生化指標有血小板聚集率、血漿Ⅷ因子相關抗原、白細胞介素6、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抑制物。
1.4 統計學處理
所得數據運用SPSS 13.0軟件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治療前后NIHSS評分比較
在治療結束后,兩組患者評分都有所下降,與治療前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患者治療前后相關指標檢測結果比較
在治療結束后,治療后指標與治療前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兩組患者不良反應
在治療過程中,勺榛頰呔無產生腦出血、消化道出血,觀察組患者出現4例(6.7%)輕度腹瀉,4例(6.7%)皮疹,2例(3.3%)鼻黏膜出血,2例(3.3%)牙齦出血,所有癥狀經過處理后均好轉。
3 討論
由于腦動脈管腔里的血栓引起腦組織缺血死亡為腦梗死。其中心區域停止供血5 min之后,腦細胞立即壞死,周圍區域則由于側支循環而使腦細胞膜完整[5]。治療腦梗死主要通過對血小板聚集的抑制,同時對側支循環供血量進行增強[6]。
氯吡格雷為血小板高聚集抑制劑,能夠和血小板表面ADP受體結合,從而達到抗血小板的效果[7]。其對于血小板凝聚的抑制有良好作用,能夠對血液流變指標進行有效改善,對血管進行擴張,對微循環進行改善,從而使腦組織供血得到增強,腦細胞功能得以恢復從而對急性腦梗死的復發起到預防作用[8-9]。
前列地爾是一種靜脈注射劑,其能夠擴張血管,同時還能使血小板內的環磷酸腺苷水平得到顯著提高,從而達到對血小板聚集抑制的效果[10]。除此之外,其還能夠對血管活性物質的平衡進行調節,并對血管內皮細胞正常功能提供保護[11]。前列地爾還有著靶向特性,因此其更容易分布到血管受損的部位[12]。
血漿Ⅷ因子的水平如果升高則表明內皮細胞收到損傷[13]。白細胞介素6可以造成血管炎性反應,促進釋放自由基的作用導致神經元死亡[14]。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來自血管內皮細胞,其一般在血小板活化釋放時,釋放血液中來對纖溶酶激活物的活性進行抑制。相關臨床研究以及表明,在患者早期的急性腦梗死中就已經出現了血管內皮細胞損傷、血小板活化、血黏滯度增高、神經元受損及纖溶活性降低等情況[15]。
在對此次選取的120例患者進行研究后發現:在治療之后,觀察組患者NIHSS評分降低6.7分;血小板聚集率提高45%;血漿Ⅷ因子相關抗原降低0.6 mg/L;白細胞介素6降低93 mg/L;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升高0.1 kU/L;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抑制物降低0.5 kU/L。對照組患者降低5.7分;血小板聚集率提高24%;血漿Ⅷ因子相關抗原降低0.4 mg/L;白細胞介素6降低69 mg/L;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降低0.1 kU/L;組織型纖溶酶原激活物抑制物降低0.1 kU/L。與治療前相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綜上所述,在治療急性腦梗死時,采用氯吡格雷與前列地爾聯用治療的方法效果良好,安全性高,應在臨床推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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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安全評價;適用性分析;氯堿工業;危險化學品;高危操作;事故頻率
0 引言
為了準確識別和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危險有害因素,保障人們的安全和健康,減少事故損失,人們在不斷總結事故災難防治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的基礎上,總結研究出了安全評價技術。
1 定性安全評價方法適用性分析
1.1 安全檢查表法
1)根據預定的目的要求進行檢查,突出重點、避免遺漏,便于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及隱患;
2)安全檢查表中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要適用氯堿生產工藝單元,所使用的規范標準既要全面沒有遺漏,也要準確、合適,并且要注意規范、標準的更新;
3)應用方式有問答方式和現場觀察方式,表內需要注明改進的措施和要求,隔一段時間后重新檢查改進情況;
4)只能做定性的評價,不能給出定量的評價結果;
5)只能對已經存在的對象進行評價,如果要對處于規劃或設計階段的對象進行評價,必須找到相似或類似的對象;
6)本文列出了氯堿化工廠安全評價過程中對廠址、總平面布置、建構筑物、工藝與設備公用工程、儀表自動化、電氣、防雷、防靜電、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管理、液氯充裝、安全生產條件專項檢查、消防安全與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安全檢查表,在對氯堿化工廠進行安全評價時,可根據需要進行采用。
1.2 預先危險性分析
本文對氯堿化工廠的燒堿生產系統與聚氯乙烯生產系統中存在的火災、爆炸危險性進行了預先危險性分析,由于燒堿生產過程中存在有毒性化學品,在分析過程中也列出了對于燒堿生產過程中毒性化學品泄漏及中毒預先危險分析,經過對預先危險性分析方法使用,可以看出此法對于氯堿化工廠在安全預評價階段的分析具有非常強的安全分析作用,主要體現在:分析過程詳細、對于生產工藝過程可能產生的問題可以得到盡快的發現、在分析過程中比照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便于實現本質安全等。該法可以應用在氯堿化工廠安全預評價(設立安全評價)中燒堿和聚氯乙烯生產工藝過程與裝置使用,當只希望進行粗略的危險和潛在事故情況分析時,也可以對己建成的氯堿裝置進行必要的分析。
1.3 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
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方法適用于氯堿化工廠安全預評價(設立安全評價)和安全現狀評價。在評價過程中主要選擇燒堿與聚氯乙烯主要生產設備譬如:電解槽、合成釜等,從容器或與其連接的管道入手,分析其中物料狀態及工藝參數產生的偏差,對其進行分析,查找系統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以及可能的事故后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于危險與可操作研究需要通過系列會議對工藝流程圖和操作規程進行分析,所以該方法的使用對評價人員的要求很高,在實際應用過程中,必須由一個多方面的、專業的、熟練的人員組成的小組完成。
2 定量安全評價方法適用性分析
2.1 危險度評價法
該方法綜合運用檢查表、基準局法、定量評價法、類比法等方法反復評價,準確性高,但工作量大,是一種周到的評價方法,可以運用在燒堿與聚氯乙烯生產工藝的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現狀安全評價。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該法采取的是打分的定量計算模式,但在實際評價中,由于評價人員的經驗不同,對同一評價對象用此法評價往往會出現一些差異,可以將其視為“半定量”的評價方法。
2.2 道化學公司評價法與ICI蒙德評價法
由于ICI蒙德評價法是建立在道化學公司評價法基礎上開發的,所以在討論這兩種方法的適用性時,需要將兩種方法結合在一起討論、分析。
道化學公司評價方法是指數評價法的一種,指數的采用使得系統結構復雜、用概率難以表述其危險性單元的評價有了一個可行的方法。該法操作簡單,是目前應用較多的評價方法之一。指數的采用,避免了事故概率及其后果難以確定的困難。評價指數值同時含有事故頻率和事故后果兩個方面的因數。但該評價方法的缺點是:評價模型對系統安全保障體系的功能重視不夠,特別是危險物質和安全保障體系間的相互作用關系未予考慮。各因素之間均以乘積或相加的方式處理,忽視了各因素之間重要性的差別。評價自開始起就用指標給出,使得評價后期對系統的安全改進工作較困難。指標值的確定只和指標的設置與否有關,而與指標因素的客觀狀態無關,致使危險物質的種類、含量、空間布置相似,而實際安全水平相差較遠的系統,其評價結果相似,導致該方法的靈活性和敏感性較差。
蒙德法是在道化學法的基礎上進行改進開發出來的指數評價方法,引入了毒性概念并發展了一些補償系數,但其仍沒有完全克服道化學法存在的缺點,對各因素的處理仍沿用相加的方式,但控制了因素的變化范圍。
由于在實際安全評價中,常常將道化學法和蒙德法放在一起進行選擇,結合以上對兩種方法的應用,以下對ICI蒙德評價法和道化學公司評價法進行比較分析:
2.2.1 相同點
1)二者均可以根據物質和工藝危險性計算火災爆炸指數,判定采取措施前后的系統整體危險性;
2)均適用于生產、儲存、處理易燃易爆、化學活潑性、有毒物質的工藝過程及其它有關工藝系統;
3)均需要熟練掌握方法、熟悉系統、有豐富知識和良好判斷力的評價人員進行評價。
4)兩種方法均大量使用圖表,簡潔明了,參數取值范圍寬。
5)在系數選取的過程中,兩種方法均不可避免地受人的因素影響,因而評價結果有可能因不同評價人員的主觀因素影響而產生偏差。
2.2.2 不同點
1)道化法能計算企業和裝置的經濟損失目標值,而且能夠由影響范圍和單元破壞系數計算整體經濟和停產損失。蒙德法指數計算覆蓋的方面更為全面,同時能夠評定整體和各類危險性等級。而道化法只能對系統整體宏觀評價。
2)蒙德法在毒物分析評價方面比道化學法更詳細和精確,計算的工作量更大。
3)兩種方法計算出的單元危險度不盡相同。
這是因為兩種方法計算時的側重不同,道化法側重于物質本身的危險程度,例如單元中伴有氫氣,則危險等級一般都處于“很大”或“非常大”,而蒙德法側重于工藝過程的危險程度,例如氯乙烯合成塔的氯乙烯作為物質,本身危險程度不如乙炔,但由于本身毒性較大,在工藝過程中,有可能泄漏發生中毒事故,所以在蒙德法評價中危險程度也屬于“非常高”。
2.3 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法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事故后果模擬分析的方法不屬于安全評價方法,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往往將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法作為一種安全評價方法對所評價的對象特別是危險化學品存儲區進行事故后果模擬分析,所以本文特別將此方法引入并討論其適用性。氯堿化工廠中涉及到許多易燃、易爆和有毒的儲罐與容積較大的中間罐,在對這些單元進行評價時,常常選用事故后果模擬分析的方法,對儲罐等大型存儲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進行后果模擬分析,從而為企業日常防護提供一定的參考,并為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提供數據。此法可在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與專項安全評價中使用。
3 結束語
總之,在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工作中,安全評價技術不僅可以識別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并根據其危險性制定安全對策措施,防治或減少事故的發生,而且可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按照縣委《加強市場監管優化發展環境的工作方案》精神和縣人大《關于開展優化環境促進發展活動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就《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完備的服務體系》進行調研,現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為目標,以優化發展環境為主線,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完備的服務體系,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提供堅強保證。
二、主要內容
⑴“一站式”服務方面。一是行政審批事項中,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情況;二是縣、鄉(鎮)服務中心和村便民服務室服務功能發揮情況。(行政服務中心、各鄉鎮政府)
⑵合同清查方面。一是合同基本情況。協議名稱、合同雙方當事人名稱、簽訂日期、有效期限、標的額、是否有違法之處、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二是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當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三是有瑕疵的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情況(如通過補充協議完善合同內容);四是違法、違約的合同依法采取維權措施情況(如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五是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情況。(法制辦)
⑶行政許可行為方面。在行政許可中是否存在隨意增設許可條件、變更法定許可權限,實施上級已經取消、轉移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搭車收費,推托、搪塞、刁難當事人和人為延長辦結時限等情況。(行政服務中心、法制辦)
⑷“綠色通道”方面。一是進入“綠色通道”審批的項目服務情況;二是審批項目收費情況;三是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銜接情況。(監察局、法制辦)
⑸電子政務和電子監察方面。一是電子政務建設與應用情況;二是納入電子政務網上平臺辦理的監察情況。如: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事項、重點建設工程項目、行政處罰和公共資源交易情況。(行政服務中心)
⑹ 公開方面。全縣在政務、審務、檢務、警務、校務、院務、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廠務、村務等各項公開工作情況。(監察局)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此次調研活動從2014年5月8日開始,2014年5月31日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開展自查(2014年5月8日—2014年5月11日)。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開展自查,并將自查情況形成文字材料,材料電子版請于5月12日前發送至縣人大科教辦電子郵箱(ldrdkjb@163.com)。
第二階段:深入調研(2014年5月12日—2014年5月20日)縣人大常委會成立調研組,就《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完備的服務體系》所涉及到的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調研。調研采取現場查看、查閱資料、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
第三階段:形成材料(2014年5月21日—2014年5月31日)調研組將根據調研中發現的問題和征集的意見建議進行梳理匯總,形成調查報告,提交主任會議研究。
四、組織領導
組 長:
成 員:
五、有關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擺上日程。各鄉(鎮)、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調研活動,嚴格按照調研內容,全面細致高質量的撰寫情況報告,如有不詳事宜可與縣人大科教辦聯系(聯系電話:3313715)。
[關鍵詞] 民法典,民事單行法律,物權法(草案)
民法典的內容的規定,不是立法者的肆意,而是對民法典的本身的功能定位以及邏輯的組合。而且,在處理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內容的編排上,也涉及到了民法典的穩定性與開放性問題。能夠在一部法典中容納所有內容的狂妄理性時代已經過去,在現代社會,民事單行法與民法典并存是私法法典化的一個現象。而民法典的社會功能更多的是通過民事單行法來實現的。“在知識經濟時代,如果試圖在私人生活中依然保持一統天下的民法典的體系,無異于要去忍受‘骨趾增升’的痛苦。” [1]既然,民事單行法必須在民法典之外存在,那么,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的處理是我國在不斷制定民事單行法最終走向法典化的過程中應該加以認真考慮的一個問題。
一、民法典的危機
為了避免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和政出多令的現象,十九世紀法典編纂的一個目的就是要統一現有的所有法律,“一民族,一帝國,一法律”就是他們的追求。而法典也成為統一所有法律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與民法典調整之外的新的社會現象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領域并且具有了自己獨特的調整手段與方法,為了適應這些領域調整的需要,無數的民事單行法被迫予以制定。如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等。依據合同法一般的原理,只要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沒有受到外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下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該合同必須嚴守。但事實上,勢力單薄的消費者在勢力強大的產家面前,合同的條款主要是由廠家制定的,消費者只有訂立或者不訂立合同的自由,如果法律要求消費者也要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無疑將會導致諸多不公平的結果。盡管法官可以基于契約自由的目的性擴張解釋即維護真正的契約自由來實現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但是,僅僅依靠法官的對法律的解釋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是遠遠不夠的。因為這種處理一方面具有一定個案的性質,難以具有普遍的效果。即使能夠形成判例,可以為后來的法官遇到類似案件進行類似處理所遵循。但這并不能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別在我國,并沒有形成英美法系國家那樣真正意義的判例法制度,這種個案的判決對類似案件的處理的影響就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僅僅通過事后合同的效力的否認也很難得到真實的保護,因為這種救濟具有事后的特征,并不是所有的消費者在受到不公平對待面前主張自己的權利。同時事后救濟的成本遠遠大于對其進行防范的成本。作為行為規范指導的私法,更應該從規范的角度為這些勢力強大的經營者或生產者提供強制性的行為規則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規定經營者的告知、說明義務,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的義務等。但是規定這些義務的規定的法律只能制定為單行法律,而不宜納入到法典之中。
這是因為:
第一,民事單行法具有各自的特性。盡管民事單行法是私法中的重要內容,但因為民事單行法是對特定領域的法律調整,在調整手段與調整方法上具有各自的特點。此外,如房地產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這些法律具有較多的管理性內容,特別是在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本身具有社會法的特點,如果容納在一部法典之中,將會損害私法的性質,不利于私法的發展。
此外,如果將這些法律納入到法典之中,將會破壞體系的和諧性。因法典是針對所有的人抹消身份的差別而進行的平等立法,而有關消費者、勞動者保護的法律的規定是一種典型的“身份立法”。為了保護消費者與勞動者的利益,規定這些合同中生產者與經營者負有較重的說明義務,這與一般合同的平等義務規定不相符合。而不規定這些合同中的較重的義務,則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由于某些民事單行法易于變動性。民事單行法是對生活定領域的調整,因為該領域的規則不成熟需要法律調整,以及盡管已經成熟,隨著社會的發展,其本身具有較強的變動性,如果規定在法典之中,則會損害法典的穩定性。
第三,法典調整的領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民法典不可能把所有的內容都進行規定,即使對所有的內容進行規定,也不必要與現實。如果將這些內容規定為法典的內容,將會導致法典的該內容的規定的條款過度膨脹。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則僅僅依靠一至兩個條文并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對消費者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的詳細列舉的規定無疑將會導致該內容的條文的急劇增加。歷史中,存在著1萬七千多條的《普魯士邦法》是“呆子模式”的代表作,但是這種大而全的法典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不能作為歷史的遺產而被人們所忘懷。
第四,對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利益保護不具有民事單行法所彰顯的價值。民事單行立法對消費者等特殊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更為彰顯與有效。《德國民法典》放棄了在民法典之內容納所有的的租賃法與勞務契約法的主張,而在民法典之外大力制定單行法與勞務契約法,以加強對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保護。“‘特別法’作為一種最為合適的工具,從一方面講,提供民法典的統一體的外在的附屬品,從另外的方面來講,也可以對現實提出的緊迫要求給出答案。”[2]這也形象說明了特別法的作用。
隨著在眾多的民法典之外的民事單行法的成長,民法典成為民事單行法的共同法,即“最為廣泛和一般事例的規范”。[3]而隨著眾多的民事單行法的成長,民法典的內容也就逐漸為被民事單行法所吸空。這也是西方學者在評價民法典時所說的“法典化的危機”或者“法典的解構”現象[4].
二、解構下的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
既然在民法典之外,民事單行法必然存在是一種不可違背的客觀現實。那么,民法典的內容應該怎樣加以規定才能實現民法典對民事生活的調整的統帥作用?而且,在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經濟的急劇轉型、民事生活的變動步伐與以前相比越來越快的時代,那么,法典又怎么能實現對民事生活的調整?同時,在眾多的民事單行法的調整下,民法典怎樣避免被民事單行法弱化甚至埋沒的結局?這為我們提出分析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提出一個視角。筆者認為,如何規定民法典的內容,這關系到民法典的作用的認識,也是關系到民法典的怎樣定位的問題。
筆者認為,民法典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宣示權利
民法典作為私法的,作為私法的“憲法”,很大程度上,起著權利宣示的作用。其用鮮明的語言告知人們在私人生活中享有哪些權利,其起著權利的“圣經”作用。私人捧著民法典這部“圣經”,私人生活的權利畢現。民法典有人格權、物權、債權、繼承權、親屬權等,在各種權利里面,包含了若干詳細的分權利。如債權的分支包含因合同取得的債權、因侵權形成的債權、因無因管理形成的債權及因不當得利形成的債權等,而在這些債權里,又有若干細小的權利。這些脈絡分明、劃定詳細的權利,組成了一個有機的權利體系。
2.提供行為規則
民法典是私法規則的基本法律的總稱。其在宣示權利的同時也為行為人提供私人主體的行為規則。私人可以根據該規則為當事人提供行為借鑒與指導。這種規則一般表現為一種程式性規則。如要約與承諾的規則,物權權利變動的登記規則,合同的形式要件規則等。該規則的提供一方面可以為交易者降低交易成本,[5]另一方面也可以為裁判者提供裁斷依據。
3.保護權利
民法典作為私法的憲法,權利的“圣經”。其不僅僅只對權利進行宣告,而且是身體力行的在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起著保護權利的作用。“正因為民法典是一部權利法,它為市民社會抵抗公權利的不當侵入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民法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劃了一條畛域分明的界限(至少在法律中是如此),限制了國家權利活動的范圍。”[6]
4.提供裁判規則
民法典的規則不僅僅為當事人提供行為指導,而且也為司法官裁判行為提供一種可裁判的標準。法官可以根據法典中司法的規則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裁判。前者如有名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或者規定有遺漏,則法官在司法時可以根據法典中的有名合同的規定直接進行裁判。后者如法典中一般條款、法律淵源等的規定,盡管這些規定不能為法官提供直接裁判的憑借,但是這些規定為法官對法的續造即發揮自由裁量權提供基礎。法官可以根據這些規定,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對法典中不能直接涵攝的案件進行裁判。
作為權利宣示、提供行為規則與權利保護與裁判規則的民法典,這幾者的關系是統一的。作為權利宣示的民法典本身,也起著權利的保護作用。離開了權利的宣示,權利的保護也無從說起;離開了權利的保護,權利的宣示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價值。不過,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民法典單純的作為權利保護的制度設計方面,其功能是有限的,在很大程度上,這種權利保護功能的制度設計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民事單行法來實現的。但是,民法典如果缺少其應有的權利宣示作用,抑或是說,如果民法典在權利設計不合理或者權利設計失誤,如果民法典對應該予以規定的權利沒有規定,或者民法典對民事權利規定不能為不斷出現的市民生活權利的需要,那么,民法典就不能為民事單行法的制定起著合理的指導作用,其最終會被民事單行法的規定所吸空。也正如學者所說:“這種失去了包容性的民法典也就失去對社會的普遍關懷,也就失去了作為私法一般法的意義。”[7]民法典要為私法主體從事的私法行為盡可能提供行為規則,提高私法主體從事私法行為的預見性與有效性。但是行為規則的提供更多的只能是為當事人提供一種指導作用,更多的是依靠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規則進行活動。如果法律過多地為當事人提供一種強制性規則,反而不利于當事人的私法自治,而且還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而且,由于立法者的可預見性的限制,也不可能為私法主體從事任何行為提供有利規則。
同時,民法典的制定需要認真分清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是我們指導民法典內容制定的原則。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待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
1.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
民法典是市民社會的大,在私法體系中發揮中類似憲法的功能。民事單行法一般為調整某種特殊法律關系而制定的。可以說,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的關系一般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既然,民事單行法是針對民事特別法律關系而制定的,其內容不能違反民法典的規定。民事單行法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與一般條款發展而來的。民事單行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甚至立法的基調等要接受民法典的指導,與民法典的規定相一致而不能相沖突。
2.補充關系
民法典的內容不能全面的涵蓋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千變萬化的社會關系中,民法典只是對其中普通的、一般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由此,其僅僅只能在具體、紛繁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抽出具有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在一般原則性的規定指導下,對民法典難以概括的、或者由于民法典本身的體系限制不能包含的內容由民事單行法來加以規定。于此,民事單行法成了民法典的補充物。
所以,筆者認為,民法典的內容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 民事生活的若干重大的民事權利應該在民法典中予以規定。民法典作為權利的圣經,毫無疑問,如果若干重大的民事權利在民法典中的缺位,則會有損民法典的權利圣經的功能[8].當然,民法典不能對所有民事權利均加以規定,因民事權利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民法典也不可能對所有的民事權利進行規定。但,即使民事權利再變化,在一定時期,市民生活的重大民事權利是穩定、一致的。所以,只要民法典規定了市民社會中的重大權利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使民法典具有了權利的功能。
2.民法典規定的權利的規定應該是開放的。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與發展,民事權利將不斷出現。由于立法者的預見性限制,民事權利在民法典中不可能被窮盡規定。所以,民法典對民事權利的規定應該是開放的,其應為將出現的民事權利提供一個存在的空間,這個空間要求一方面民法典對重要的權利應該加以規定,另一方面,民法典要為民事單行法對民事權利的補充規定留下空間。這樣,通過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形成互補的、開放的權利體系。如果僅以民事單行法規定一系列的權利來取代民法典對這些權利的規定,無疑會導致民法典的權利體系的封閉性。一方面會造成民事單行法架空民法典的權利體系,另一方面也使這些權利失去了民法典最有力的權利保護之源,也使這些民事單行法保護的權利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綜上所言,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來處理民法典的內容:其一,只有那些市民社會生活中普遍適用的、最基本的規則才應當由民法典中加以規定,而其它規則應由民事單行立法加以規定。其二,經過千百年來實踐檢驗的具有長期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的規則和制度應該由民法典加以規定,而那些隨著社會經濟生活常常發生改變的法律規則應該由民事單行法來進行規定。其三,關于私法領域內的基本民事法律規則由民法典來進行規定,而對處于公法與私法交叉地帶具有國家公權力干預習慣性質的法律規則由民事單行法進行規定。其四,關于實體的交易規則以及與實體交易規則聯系極為密切的且程序性并不是很強的程序規則應該由民法典加以規定,那些帶有非常瑣碎、具體的程序性規則應該由民事單行法加以規定[9].只有這樣,民事單行法才能夠為民法典所吸收,民事單行法與民法典功能互補與價值協調,而不是與民法典“離異”存在。也只有這樣,民法典才不至于被民事單行法所解構。
由此,民事單行法與民法典只有調整社會關系的一般與具體的差異,而在實現民事生活的共同的秩序、維護共同的私人生活目的方面是一致的。故在現代民事立法中,形成了若干民事單行法簇擁民法典的奇特景象。但這不是現代民法典編纂的敗筆,更不是法典編纂歷史的結束,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民法典編纂必然出現的現象。
三、解構下的民法典與我國物權法的制定
物權法的制定是我國財產法制定的大事,同時物權法是作為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的內容而制定的,其也是我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物權法作為財產的財產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容納所有有關物權制度的內容,換言之,物權法的制定并不能解決我國物權歸屬與利用的所有問題。物權的歸屬與利用仍然需要民事單行法進行規定,需要有關水權、漁業權、海域使用權、礦業權等法律的規定,也需要如不動產登記條例、業主區分所有權管理條例等類似民事單行法規對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的補充與落實。但是應該怎么合理處分物權法與民事單行法的內容規定呢?筆者認為,物權法是確定物權財產歸屬與利用的基本法。一般而言,關于物權歸屬與利用中所遇到的問題應該在物權法中進行規定,而對物權制度的管理性的內容應該在民事單行法或法規中進行處理。當然,由于一些特殊的物權制度如水權、漁業權以及礦業權等物權盡管涉及權利的歸屬與利用問題,但是因其涉及諸多管理性的內容、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也應該通過頒布民事單行法進行規定。這是我國制定物權法應該把握的基本原則,也是合理處理物權法與物權利用與管理的單行法內容的一個標準。但是,我們審視我國《物權法(草案)》,其內容的規定是否符合該標準呢?
第一,草案中關于物權登記制度的規定。物權登記制度是連接物權法與類似不動產登記條例等民事單行法的橋梁,也是公法對私法進行介入的一個切入點。各國的不動產登記條例等也是通過物權法的登記制度進行規定的。從我國《物權法(草案)》來看,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用了15個條文對登記制度進行規定(《物權法(草案)》第9-26條)[10],但是,相較于《德國民法典》僅用了5個條文進行規定(該法典第825、892、893、894、925條);而《瑞士民法典》僅用1個條文(第656條),其他內容在民事單行法規或條例中進行規定。《物權法(草案)》對登記制度進行全面的規定,但是有些內容可能是贅文。因為,盡管怎么對登記制度進行規定,試圖對所有的內容納入民法典也不可能,即使進行規定,諸多內容還是不得不納入單行的不動產登記法規或條例進行調整。如該草案第11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提供權屬證書、合同書、法院判決或者征收決定以及標明不動產位置、面積等的其他必要材料”;第12條規定的登記機構的職責、第13條關于登記機關的禁止性規定、登記機構查詢與保密制度、第16條第2款關于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的內容以及第25條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的規定,完全可以納入單行的不動產登記條例進行規定。
第二,草案中關于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物權法(草案)》第73條至第87條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進行詳細規定。這種規定是否就是是必要呢?筆者認為,對業主區分所有權的內容看是否是物權歸屬與利用的規定,如車庫、草地、會所等歸屬問題,盡管其內容復雜應該對此進行規定。但問題是,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管理內容,是否要在物權法中進行規定呢?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是不必要的,因為對建筑物進行管理的內容,一方面是屬于業主私法自治的管理性內容,沒有必要在物權法中進行規定,即使進行規定,也很難科學地分配其權利與義務。其二,即使對其進行規定,也完全可以置于民事單行法中進行規定可能會更加合理。其三,由于其內容復雜,各個小區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即使進行規定確定其歸屬,但是不一定符合各個小區的具體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該草案第81條至86條的內容可能就屬于一種不恰當的規定。
第三,草案中對一些主體應該承擔責任的規定。這是一種實際上是完全混淆了私法與公法的區分的立法。如該草案第71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2條規定: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一種“恐嚇”的幼稚責任條款。行政責任完全是有關行政法的規定、而刑事責任完全屬于刑法的內容。我們不能因為物權法中進行規定就能夠實際追究這些主管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也不會因為物權法規定的欠缺當其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時就不能追究這些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換言之,他們是否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完全是有關行政法、刑法的內容,這與物權法是否進行規定無關。
《物權法(草案)》對這些內容細致、詳細的規定,立法者考慮到這種規定可能是為了立法的統一,但問題是,這種立法的統一,卻付出了我們意想不到的代價:
第一,浪費了立法資源,阻礙了物權法的順利出臺。由于這些問題是我國長時期以來沒有得以解決的問題,同時本身也是一較具政治與社會敏感的問題,如物權登記制度的查詢、隱私等問題,立法者過多的精力浪費在這些制度的考證與利益衡量上。這些問題難以解決,使物權法的順利出臺受到了不正當的阻滯。而且,這些規定是一個立法技術的問題,放在民事單行法中規定將更加有利于問題的解決。
第二,使立法者工作的重心不正當地轉移,而使一些重要制度得不到全面的考慮。在我國現階段,專職立法者的人數是非常之少。即使我國有些學者參加立法,但是他們還有自己繁重的科研與教學以及行政工作,他們精力也是非常有限的。對這些本屬于物權民事單行法的內容過多的考慮,而對一些立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如物權法定原則、典權、讓與擔保等沒有在實踐中進行全面的考察與探討,特別是對立法過程應該結合我國本土化的物權制度也沒有進行全面的調查與考量,從而使既有的本土化制度與物權法的制定失去了融合的最佳時機。
第三,使民事基本法尤其是民法典中不正當地打上了諸多公法的色彩,使民法典的“自治法”的色彩變得模糊。本來,登記制度是不動產管理機關進行管理的一項內容,對這些管理性的內容在物權法中進行規定,使物權法打上了諸多公法性的烙印。
第四,容易導致基本法與民事單行法的區分的混亂。毫無疑問,物權法是我國財產法的基本法,不動產登記條例只是一個隸屬于基本法的單行法,但這種規定顯然混淆了二者的差別。顯然,會損害物權作為基本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由于我國民法典制定是在不斷制定民事單行法中實現的,而在18、19世紀的各國民法典的不斷頒行中,各個民事單行法才在民法典之外安營扎寨。正如學者所說,因為外國“已經有了民法典作靠山,不必創造新的概念,不必重復基本原則,只要把‘例外’的地方加以規定,其它都可以概括引致民法典,比較起來是輕松多了,也不會看到,在一般性的民法中去引致特別民法,而讓人分不清原則和例外”,但正因為這樣,更能使民法典保持自治性的色彩[11].而我國這種立法的方式容易使民法典的內容包含民事單行法的規定,同時會損害民法典的自治性的法律特性。這是一種應該值得警醒的現象。所以,筆者認為,即使這些內容在物權法得以制定,這些內容在納入民法典時應該進行祛除。
注釋:
[1] 易繼明:《私法精神與制度選擇——大陸私法古典模式的歷史含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頁。
[2] [意]那塔利諾·伊爾蒂(Natalino Irti):《解法典的時代》,薛軍譯,載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第四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頁。
[3] 參見[意]那塔利諾·伊爾蒂(Natalino Irti):《解法典的時代》,薛軍譯,載徐國棟主編:《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第四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頁。
[4] Luis Diez-Picazo y Ponce de Leon, Codificacion, Descodificacion y Recodificacion, Anuario de Derecho Civil, Apr.- Jun. 1992;Maria Luisa Murillo: The Evolution of Codification in the Civil Law Legal Systems: Towards Decodification of Recodifition.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 & Policy Fall, 2001;Michel MuAuley:Proposal for a Theory of Recodification,Loy. L. Rev.Summer 2003;Jean Louis Bergel:Pricipple Features and Methods of Codification, Louisiana Law Review May, 1988;Shanel Herman:Command Versus Purpose:The Scylla and Chyrydbdis of the Code Drafter,Tulane Law Review December,1997.
[5] 參見蘇永欽:《私法自治中的國家強制——從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規范的類型與立法釋法方向》,載《中外法學》2001年第1期。李建華、許中緣:《論私法自治與我國民法典》,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3期。
[6] 謝鴻飛:《論人法與物法的兩種編排體例》,載徐國棟編:《中國民法典起草思路論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頁。
[7] 易繼明:《私法精神與制度選擇——大陸私法古典模式的歷史含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頁。
[8] 這就是筆者總是認為民法典應該對消費者保護契約、勞動者保護契約以及知識產權的一般規定進行體現的原因。但是囿于主題的限制,筆者不能對此進行具體闡述。
[9] 參見王利明:《關于民法典體系的再思考》,載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6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6頁。王利明:《關于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的幾個問題》,載《法學》2003年第1期。
【關鍵詞】 艾司洛爾; 室上性心律失常; 療效
中圖分類號 R541.7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1-0123-02
doi:10.14033/ki.cfmr.2016.1.068
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在臨床治療中較為常見,其代表了一系列的心律失常疾病類型,患者就診初期,身體并沒有明顯的癥狀,其診斷標準以陣發性心悸為依據[1]。艾司洛爾是一種用于靜脈處的短效受體阻滯劑,其在臨床實踐中的應用有效擴展了β受體阻滯劑的用藥范圍,尤其是在心衰患者的治療中,極大的提高了臨床醫師控制心衰的有效程度[2]。艾司洛爾治療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具有見效快、半衰期短且安全的優勢,與其他藥物(如:阿替洛爾)相比臨床療效更為明顯[3]。本次研究以筆者所在醫院收治的79例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患者為研討對象,著重研究了靜脈注射艾司洛爾對患者的身體反應,同時重點對其臨床療效和安全性進行了針對性的研究,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筆者所在醫院2011-2014年收治的79例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患者為研究對象,其中男46例,女33例,年齡27~69歲,平均(42.1±2.5)歲。所有79例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患者中,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29例,心房撲動17例,自律性房性心動過速16例;為心房顫動17例。將所有患者按照隨機數字表法試驗組(n=49)和對照組(n=30)。入組標準為: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患者,心室率≥120次/min需要治療的患者;年齡在18周歲及以上的非妊娠患者,此外排除低血壓、心力衰竭及肝腎功能不全者,無其他心臟功能疾病者。兩組患者的性別、年齡、血壓、心律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療方法
本次使用的艾司洛爾藥物為山東齊魯制藥廠提供的批號為9901002的含鹽酸爾斯洛爾200 mg,2 ml/支。入選的患者均需要進行前期30 min的觀察,且要求患者心率跳動仍滿足≥120次/min范圍內,然后對試驗組和對照組所有患者進行相應的治療。對照組治療方法:開始時口服阿替洛爾,2次/d,6.25~12 mg/次。14 d后口服量改為12.5~25 mg,2次/d,連續維持8周時間。試驗組患者治療方法:將艾司洛爾藥物稀釋至5 ml,采用墨菲氏壺于靜脈處按250 μg/(kg?min)注入,之后使用微量泵繼續維持藥量,從50 μg/(kg?min)開始先持續4 min,如果無效果則增加至100、150、200 μg/(kg?min),如果在終點處顯效或者有效,則不需要繼續增加藥量,如果一個患者用藥量超過200 mg依然無效或患者癥狀加重,則視為本次治療失敗,結束治療后仍需繼續觀察1 h,至此治療結束。
治療過程中每5分鐘精確記錄其心率、心律、血壓、呼吸等指標數據,觀察患者的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感官系統及皮膚的反應情況。
1.3 療效評定標準
顯效:患者異位心律轉復為竇律,或竇速的心律水平降至100次/min以下,或者未轉復但心室率水平處于100次/min以下。有效:竇速的心室率水平處于100次/min以上,但比治療前降低20%以上,或異位心律未轉復為竇律,心律水平仍處于100次/min以上,但是相比治療前降低20%以上。無效:沒有達到有效水平,治療后數據較治療前期無明顯變化,或治療數據有所下降。總有效=顯效+有效。
1.4 統計學處理
在本輪研究過程中,所有數據都是使用SPSS 17.0軟件進行數據統計處理,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字2檢驗,以(P
2 結果
2.1 兩組療效比較
經藥物治療后,試驗組患者顯效31例(63.3%),有效14例(28.6%),無效4例(8.2%),總有效率91.8%,對照組患者顯效11例(36.7%),有效7例(23.3%),無效12例(40.00%),總有效率60.0%,兩組總有效率對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艾司洛爾劑量維持水平
本次研究的試驗組患者中,總有效患者45例,其中劑量維持在50、100、150及200 μg/(kg?min)水平的分別占據13.3%、18.0%、24.4%及44.4%。
2.3 不同類型心律失常患者的療效對比
試驗組中房速共2例,有效和無效各1例;快速房顫共10例,有效7例,無效3例;交界性心動過速共12例,有效8例,無效4例;竇性心動過速共25例,有效22例,無效3例。對照組中房速共2例,有效和無效各1例;快速房顫共6例,有效1例,無效5例;交界性心動過速共7例,有效2例,無效5例;竇性心動過速共15例,有效5例,無效10例。通過以上數據可以得出,艾司洛爾藥物對控制竇性心動過速具有最為明顯的效果。
2.4 不良反應
試驗組49例中有5例(10.2%)出現不良反應,其中1例為心悸,1例為胸悶,3例為低血壓,停藥后30 min不良反應自行消失;對照組30例患者中1例(3.3%)出現胸悶,治療結束10 min后自行消失,兩組不良反應發生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通過查閱相關國內外參考文獻發現,國內外專家均推薦靜脈β受體阻滯劑控制竇性心動過速和房顫伴快速性心室率心律,而β受體阻滯劑也是當前抵抗心律失常最為常用的藥物之一。2005年歐洲心臟病學會推薦艾司洛爾,能夠使用在心功能不齊全和心臟跳動過快的治療中[4]。醫學界研究發現,β受體阻滯劑可以選擇性地阻斷β受體,主要通過影響細胞中鈣鈉內流及鉀外流來穩定心臟電生理,進而更好的控制心率、延長心肌舒服張期、加大冠脈血流量、減少心動過速患者心臟過度做工,減緩心功能壓力,同時可以對中樞和外周的心律失常產生緩解作用,以及能從病因治療心血管疾病,因此該藥物成為臨床治療快速性心律失常的基礎藥物之一[5]。
鹽酸艾司洛爾起效快、半衰期短,與其他治療室上性心律失常疾病的藥物相比具有顯著優勢[6]。鹽酸艾司洛爾屬于超短效高選取的靜脈用β受體阻滯劑,屬于含酯環的苯氧丙醇胺類化合物,其半衰期僅有2 min,消除半衰期大約在9 min作用,主要是通過爭奪心肌兒茶酚胺結合位點來抑制房撲和房顫患者的心室率,便于適用于急性患者處理和控制用藥方面,具備長效β受體阻滯劑所不具有的優點和安全性能。相關研究資料表明,艾司洛爾能夠很好的把控房顫和房撲患者的心室率,終結竇性心動過速跳動,但對肺動脈楔壓影響并不明顯[7]。而通過本次研究也可以看出,靜脈注射艾司洛爾治療室上性心律失常的總有效率高達91.8%,顯著高于使用阿替洛爾治療的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使用艾司洛爾藥物治療的多數患者效果良好,本組有10.2%的患者出現不良反應,對照組有3.3%的患者出現不良反應,所有患者于治療結束30 min內全部恢復正常,試驗組中不良反應以低血壓為主,同時也有胸悶及心悸等。以上結果提醒臨床治療醫護人員,臨床使用艾司洛爾應高度警惕其治療后引發的不良反應,尤其是存在心功能不全的患者要予以重視。
綜上所述,艾司洛爾治療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患者,具有起效快、超短效、易控制、高選擇和不良反應少的優點,同時其還能有效控制患者心室率,具有療效確切及可控性強的優點。所以,靜脈用艾司洛爾治療快速室上性心律失常是一種安全可靠的治療方法,能夠很好的控制上性心律失常等問題,降低心律失常對人體造成的傷害,這種治療方法是安全可靠的,值得廣泛推廣于臨床治療過程當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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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曉迎,孫鈞.老年冠心病室性心律失常與心率變異性的臨床分析[J].中外醫學研究,2014,12(9):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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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游凱,嚴曉偉,任洪智,等.靜脈艾司洛爾治療快速性室上性心律失常臨床療效及安全性評價(309例多中心研究) [J].中國醫學創新,2013,10(6):44-47.
[7]王洪波,鄧文敏.艾司洛爾治療圍手術中快速型心律失常[J].中國醫學創新,2014,11(6):47-48.
近一段時間,旅游交通安全事故頻發引起國務院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特別是4月13日,由*太原運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一旅游團,乘坐*福鑫旅游汽車服務公司租用的大轎車赴華東五市旅游途中,行至商亳高速公路虞城縣路段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截止14日20時,已經造成11人死亡、9人重傷、35人輕傷,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目前,正值春季旅游旺季,“五一”黃金周即將來臨,國家旅游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就有關要求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旅游汽車服務單位,必須站在為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高度,做好安全生產和服務的每一項工作。各旅行社不得租用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核準的汽車公司車輛用于旅游接待服務;各旅游汽車服務單位,必須保證接待車輛安全運輸,不得帶故障上路,駕駛員不得疲勞駕駛和違規駕駛。
二、各級旅游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大檢查和監督工作力度。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五一”長假前,各旅游、安全監管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對旅游運輸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運輸的規定,清除安全隱患,防范重特大的交通事故發生。
通過開展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進一步促進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部署的落實,促進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強化旅游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提高旅游安全保障水平,深化隱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督查形式
按照管委會統一部署,專項行動由開發區旅游局牽頭,在管委會宋曉波副主任的領導下組織實施。采取企業自查與部門抽查相結合、綜合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各a級景區(點)、星級飯店、旅行社要按照《開發區旅游行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活動方案》(大開旅發〔20*〕5號)要求深入開展自查。
開發區旅游局組織對全區旅游行業進行重點抽查和專項督查。管委會主管領導組織旅游局、安監局、社管局、消防大隊對金石灘街道、港口、碼頭及旅游重點企業進行綜合督查。
三、時間安排
從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百日督查行動;6月中旬前,全面開展自查,旅游局進行重點抽查和專項督查;6月下旬,管委會組成督查組,由管委會主管領導帶隊進行綜合督查。
四、督查內容
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安全生產投入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安全基礎管理、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情況;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及預案體系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a級景區(點)、星級飯店、旅行社要把督查專項行動作為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務,主要領導要研究部署,加強督促檢查,分管領導要深入一線督查,認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開展本單位自查工作。
2、狠抓工作落實。各a級景區(點)、星級飯店、旅行社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容、要求和責任。要建立和落實督查工作責任制,健全工作機制,對督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責令立即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明確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做好應急預案;嚴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責令停產整改。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