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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權的內涵
在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中,調查權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權是指民行檢察部門對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時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的權力,屬于依法律授權而享有的一種工具性權力。特點在于:一是調查對象的特定性。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的對象僅針對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下文將詳細限定司法工作人員范圍)。二是調查手段的非強制性。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采取詢問、查閱卷宗、勘驗、鑒定等非強制性手段,與職務犯罪案件初查、刑事偵查等存在顯著區別。三是調查地位的中立性。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居中”是對民行檢察監督的法律要求。四是被調查主體的配合義務。在調查權行使過程中包含被調查主體負有向檢察機關如實反映違法情況、提供證據、配合調查的義務。
(二)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界定
根據《刑法》第9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兩高三部《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第16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依法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和判決、裁定執行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本文僅針對其中一項即審判人員。筆者認為,從民事行政檢察的角度考量司法工作人員的范疇,應與刑法對主體身份的嚴格限定相區別,所以對司法工作人員的界定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大致包括:對案件具有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合議庭成員(當然包括審理該案的人民陪審員);可能影響案件處理結論的人員包括庭長、院長等;輔助審判工作進行的其它工作人員包括法官助理、書記員(涵蓋行政編制、事業編制和聘任制書記員);從事案件執行工作的執行人員以及執行輔助人員(即書記員)。而司法鑒定人員、專業評估人員等,由于其系以專業知識受托僅對專業問題發表意見,并不直接參與案件裁判或執行,雖然其所做專業結論會影響裁判結果,但該類人員由于與審判權的行使不相關,所以不應納入本文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員范疇。
(三)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內涵
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因為其主體特殊性、違反法律的限定性等因素使其范圍相對較窄。違法行為調查必須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目的一致,其權力行使必須限定在該項職權范圍內。只要司法工作人員在審判、執行活動中所實施的行為違反相關訴訟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等,均應納入本文所限定的調查范圍。本文限定范圍內的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特點是:一、違反的法律限定為民事和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法官法》對法官行為的規范等。二、其違法情節雖可輕可重,但對司法的負面影響相差不多。三、違法行為對應的法律后果多樣,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員,也可能涉及審理的案件。需要明確的是,就民行檢察違法調查權而言,該違法行為的性質是一般違法,所違之法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包括刑法。由于訴訟監督權與職務犯罪偵查權分屬于不同部門行使,調查過程中一旦發現行為涉及犯罪,則應移交至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轉而啟動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立案偵查。
二、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的基本內容
(一)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的概念
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是指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針對人民法院及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為準確認定和依法糾正司法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而對該司法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事實是否存在及其性質、情節、后果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的監督機制。[1]審判權作為一個開放的系統,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履職行為的監督是訴訟監督的重點。通過建立違法行為調查機制,對原則性授權具體化,也不失為構建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的緣由之一。
(二)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應遵循的原則
民行檢察違法調查的內容不外乎對違法線索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兩個方面,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嚴格依法調查原則。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在行使民事檢察監督的權力時,應該遵守嚴格依法調查的原則,具體要求為:第一是調查主體合法。實施調查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從事民行檢察工作的人員,可限定為申訴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員。第二是調查內容合法。違法行為調查必須在相關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不得隨意超出調查范圍。第三是調查程序合法。違法行為調查必須遵循既定的程序規范,不能一味追求調查效果而忽視甚至犧牲程序正義。
2.不干擾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動的原則。在違法調查過程中,在未能核實證據線索的前提下,應高度尊重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環節中實施的各類行為。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應該及時高效,只有這樣才能將對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影響降至最低。
3.全面調查原則。該全面調查原則包括:對調查線索的全面調查核實、對申訴案件證據和事實的全面審查、對被調查主體進行個案考評以及綜合考察、可采取多種調查方式開展工作。這是從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方式各方面的立體調查。
4.懲治與維護并重的原則。該原則主要是針對調查結果的處理。一旦啟動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程序,均應給出確定的調查結論,在處置上應該堅持懲治與維護并重的原則,即違法行為確實存在,則應該依法給予紀律或法律方面的對應懲治;如果經查實不存在違法情形,民行檢察部門應該將調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如舉報人、知曉開展調查的人員、被調查人所在組織的領導以及被調查人自己)予以公示,如存在虛假舉報或惡意提供調查線索的情形,還應依法對該惡意舉報人進行懲處。
(三)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中適用的調查方式
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原則上仍應堅持書面審查為主,但可根據調查情況的展開以及實際需要,在法律限定范圍內采取其他調查方式。具體的調查方式包括:
1.審查卷宗和檔案材料。根據當事人舉報線索或自行發現的違法線索,民行檢察的調查人員首先應該調取案件卷宗或相關的檔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受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監督時,有義務提供審判卷宗。對于其他機關留存的檔案,如果與本案相關需要調閱,其他機關也有配合義務。通過對卷宗材料的審查,形成閱卷記錄或初步審查意見。
2.詢問相關人員。民行檢察部門在審查申訴案件或進行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有權向有關人員詢問情況。該有關人員包括申訴案件的原審承辦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員,與案件相關的證人、鑒定人員、評估人員,了解案件情況的其他人員(如涉案人員所在單位領導、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等)。
3.要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證據。民行檢察部門在辦理申訴案件或進行違法行為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委托鑒定、勘驗、評估等。民行檢察部門在辦理申訴案件或進行違法行為調查時,對專門性問題應當委托有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對人民法院應當勘驗而沒有勘驗的,檢察機關在調查時可以進行勘驗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
(四)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涵蓋的調查范圍
1.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履職或履職不當。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履職或履職不當,不僅會有損訴訟參與人權益,更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負面影響。該類情形大致分為: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二、送達程序違法,嚴重侵害當事人利益的。三、法官未能依法釋明或不當釋明,造成嚴重后果的。四、委托鑒定、評估程序違法,對當事人權益造成侵害的。五、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導致裁判錯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2.司法工作人員。實踐中存在大量司法工作人員的情形,大致包括:一、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對符合法定回避條件的申請,故意不作出回避決定,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違法采取保全措施。三、不依法執行或無理由遲延執行,造成對當事人權益侵害的。四、無正當理由剝奪或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如對符合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申請不予答復。五、妨礙證人出庭作證或指使證人作偽證。
3.司法工作人員嚴重違紀或違法情形。《法官法》以及法官職業道德等法律和行為規范明確規定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嚴格遵紀守法,并恪守職業道德。該類情形主要表現為:一是接受當事人或人等的吃請,其后果可能導致辦人情案、關系案。二是收受或索取當事人、近親屬或委托人的賄賂,徇私枉法,甚至觸犯刑法。三是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侵吞或違法處置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款物,故意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款物,侵害被執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導致司法不公的情形。
三、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的流程設計
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作為民行檢察監督方式的一種,貫穿整個申訴案件辦理過程。為了更好地發揮該監督方式的作用,民行檢察部門擬將其作為一項工作機制予以建設,賦予其明確的調查范圍和可采取方式。同時,違法行為調查也是民行檢察部門享有的一項權力,為了規范該權力的運行,亦需要從程序上對其加以規制,確保權力不被濫用?;诖藘煞矫娴哪康?,筆者將初步擬定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的流程設計,來保障違法行為調查權的正常、正當行使,發揮該調查機制的功效。
(一)統籌線索收集、分類、整理工作
根據經驗,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的線索來源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訴訟當事人、訴訟相關人員的舉報、控告和投訴。二是上級機關交辦或有關部門轉辦的材料。三是民行檢察人員在辦理申訴案件過程中自行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2]在整理申訴案件材料時可分為兩類,一是對事即案件情況,一是對人即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情況。內勤人員在收集、整理材料過程中,可制作表格分欄列明,對于需重點關注的線索應著重標示,以便承辦的檢察人員有針對性地核實。
(二)線索甄別后立案程序
承辦人受理申訴案件后,應先行調閱案件卷宗材料,并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在對材料的基本審核基礎上,進行對線索的初步審查評估,并擬定是否立案的意見。通過承辦人的初步篩查,可篩選掉舉報不實、誣告、錯告或無任何證據支持的線索。對這類線索,直接將其排除在違法行為調查機制之外,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如決定立案,需具備兩方面條件:第一,必須有一定的事實和證據支持。第二,初步判斷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如違反程序,剝奪當事人訴權;如未依法回避、接受吃請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涉嫌違紀甚至瀆職。[3]只要具備上述條件,則承辦人員應擬定立案決定,報處長和主管檢察長批準,啟動違法行為調查程序。
(三)開展違法行為調查工作
在這個過程中,應該結合違法行為調查的基本原則,注意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于線索涉及的所有證據要全面審核;二是要明確民行檢察調查權的性質,調查方式和可采用措施要嚴格限定在法律規定和職權設定范圍之內;三是要嚴格履行工作流程設置的審批程序;四是嚴格按照流程設置的辦案期限進行調查,不可久查不決。
(四)終結違法行為調查
民行檢察的承辦人員應在限定期限內,根據違法行為調查情況,制作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報告(該報告可與申訴案件的審結報告合并,也可分列),并提出處理建議,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經主管檢察長決定。該報告的內容大致包括:被調查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工作開展情況、經調查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承辦人處理建議和法律依據、其他需說明的問題等。如果經調查認定被調查人存在違法情形,在形成最終結論前,需當面聽取被調查人的申辯意見,如認為確有必要還需進行補充調查。
(五)調查結果的處置
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權是一項具有現實功能的檢察職權,檢察機關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調查完畢后,應根據已查明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處置意見,大致包括以下處置方式:一、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可以據此對申訴案件依法提起抗訴或向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二、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雖未嚴重違反訴訟法的規定,但被調查人繼續承辦案件將嚴重影響正在進行訴訟活動的公正性的,檢察機關應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更換承辦人。三、經調查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報經檢察長決定,移送職務犯罪偵查部門進行初查或立案偵查。四是經調查沒有違法事實的,應當及時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說明情況。調查中詢問過被調查人的,應當及時向被調查人本人說明情況,并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消除不良影響。同時將調查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控告人、投訴人。對于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檢察機關應對舉報人予以批評、訓誡,情節嚴重的并涉嫌犯罪的,應依法移送有關單位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法行為調查工作備案存查
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并出具處置意見后,民行檢察部門應將該項調查工作的相關材料裝訂成冊,建立單獨的違法行為調查卷宗,可作為申訴案件的特別副卷歸檔存查。下級檢察機關經調查認為違法行為成立的,應依程序向上一級民行檢察部門報告并備案,以便民行檢察部門統一掌握情況,同時也方便人大等其他部門對檢察機關該項工作的正確性和規范性進行監督。
四、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與其他機制的銜接
由于法律規定不具體,各方面對民行檢察調查權的認識不一,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會遇到阻力,因此要發揮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機制在實踐中的作用,須注意與其他工作機制的銜接配合。[4]
(一)嚴格檢察職能分工,完善檢察機關內部銜接機制
根據兩高三部的司法解釋,民行檢察調查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則對該行為的后續偵查應由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部門進行。因此民行檢察部門應按照偵查一體化的工作格局要求,將調查結果或線索移交相關部門,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配合。
(二)強化業務指導,建立上下級檢察機關業務部門之間的配合機制
在辦理民行申訴案件過程中,如果是抗訴案件,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調查,則應由承辦案件的檢察人員直接實施,不宜再交被監督對象的同級檢察機關進行。如果因平級監督而遇到一定難度和阻力,則需要上級院加強對下級院的領導和支持,在有明確違法線索時,上級院業務部門應對下級院的調查工作給予協調和指導,必要時可組成聯合辦案組,保障民行檢察調查權的有效行使,發揮其監督效力。
(三)明確調查目的,搭建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機制
檢察機關的調查是以外部監督的方式,既要做到糾正法官的違法行為,更要做到消除當事人的猜測與誤解,化解矛盾,維護正確裁判的權威性。作為民行檢察對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調查工作機制的配套機制之一,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機制建設,既涵蓋法定監督方式下的正常工作往來,也可以就某一時期監督態勢舉行座談,或就某一監督個案進行單獨通報等。該溝通協調機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民行檢察違法行為調查工作的開展,也有助于個案監督效果的影響擴散,以確保民行檢察中違法行為調查機制作用的發揮。
新的民事訴訟法即將實施,新法對民行檢察監督中的調查權給予明確規定,雖然其范圍相對較窄,調查對象僅限于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但這種權利的明確授予并不是對民行檢察監督權權限范圍、監督方式、監督手段的限制。民行檢察部門應該在該工作機制之下,嚴格依法、慎重用權,真正讓檢察監督促進司法維護、提升司法權威。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第17條對調查作出規定。
[2]楊彥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違法行為調查機制研究》,載《訴訟法學》2010年第6期。
一、 困惑——檢察官職業建設制度
(一)檢察官職位范圍寬泛化,導致檢察官結構不合理。根據《檢察官法》的規定,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但是,在檢察機關由于履行憲法規定的檢察職能和同內部管理而產生的行政職能的合一,沒有建立對檢察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使我國檢察官的職位范圍非常寬泛。在檢察院內部,有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除行使檢察職權的檢察長外,還有一些行使檢察權的司法行政人員也具備檢察官職位。過去只要在檢察院工作一定年限和具有一定學歷的人員,無論是否從事行使檢察權的工作,一般都可以任命為檢察官。沒有建立檢察官分類管理制度,檢察官的職位范圍寬泛致使我國檢察隊伍非常龐大。檢察官比例極不協調,難以實現檢察權的優化配置,加大了司法的成本,妨礙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和辦案效率,尤其是對檢察官的經濟待遇和生活條件的提高,這是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
(二)檢察官管理模式行政化,阻礙行使檢察權的統一。檢察官是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司法官員,檢察官的性質決定檢察官的管理模式既不同于行使行政權的行政官員,也應有別于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官??墒?幾十年來一直把檢察官等同于檢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員,等同于行政機關的干部,完全采用行政管理模式進行管理。使檢察官與一般行政人員之間的界限模糊,忽視了檢察官的司法性,阻礙檢察官職業化的進程。檢察院實行監督和領導并行的體制,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既要向產生它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其監督。又要向上級檢察機關負責,受上級檢察機關領導。與監督和領導并行體制相適應,檢察官的管理也是雙重的。最終導致檢察機關管理和檢察官管理屬地化,檢察院成為名副其實的服務于地方的檢察院,檢察官成為服務于地方 的官員,割裂司法權的統一行使,釀成了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者。
(三)檢察官履職不能夠保障,阻礙了依法獨立行使權?!稒z察官法》規定了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除、降職、辭退和處分的權利;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等。但是,這些權利有的因沒有制度的支撐和有效的救濟難以實現,有的雖有制度保障,但受諸多因素制約,制度的保障功能并沒有彰顯出來。如對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不受干涉的權利,法律既沒有建立起檢察官獨立的制度,也沒有在檢察官內部的上下級關系中劃分出領導和不正當干涉的界限和檢察官抵制不正當干涉的權利保障和救濟制度。檢察官通常受到的干涉有來自檢察系統之外的機關和個人,也有來自系統內部因管理和領導關系而產生的個人干涉。在檢察官履行職責保障方面受到攻擊時,缺乏法律性保障措施等,檢察官經常受到威脅甚至以身殉職的發生。
(四)檢察官內部起決定作用,導致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檢察機關辦案流程是“檢察官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的典型的以行政關系為特點的辦案體制,內部組織形式上,科局為基本行政單位,設置相應行政領導,并依此形成一級管一級的等級管理模式,無論是檢察辦案工作,還是對檢察官的管理,都是通過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來實現,檢察官職務的提升取決于行政職級的提升,個人的政治、經濟待遇都同本人的行政級別嚴格對應。檢察權的行使與檢察官是分離的,雖然出庭公訴必須具有檢察官職稱,但是法律職務不是根據業務的需要,而是作為一種“福利待遇”平均地分配給符合一定條件的在檢察院各崗位工作的所有人員,一些并不具備檢察官素質的司法行政人員被任命為檢察官,任命之后也并非從事檢察工作。有法律職務的人員可隨時調換崗位,對檢察官的管理與行政人員的管理并無二致。
二、出路——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具體設想
(一)完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當前,檢察機關的領導體制是雙重領導,但事實上,地方各級檢察院的人、財、物等均由地方黨委、政府控制,檢察機關的工作重點也是為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這一領導體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和發揮了雙方積極性,對于維護地方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因此,盡快建立與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的體制相配套的管理體制,在條線與地方的領導權力分配上,上級檢察機關的領導權應重于地方;在辦案行政經費及檢察人員工資的撥給上,上級檢察院與地方財政應確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分別承擔下級檢察機關的辦案、行政經費和檢察人員的工資待遇,從制度上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為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檢察官遴選晉升制度。新《檢察官法》提高了檢察官的學歷條件,并設立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說明新《檢察官法》對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的法學理論功底提出了更高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成為擔任檢察官的必要條件。因此,在初任檢察官的選撥方面應擴大遴選范圍,拓寬選人渠道,充分利用社會法律人才資源,從全社會招考錄用符合《檢察官法》要求的高素質人才到檢察機關直接任檢察官,將具備深厚法律專業知識的人才吸收進來,從源頭改善檢察官隊伍素質結構??梢钥紤]上級院檢察官主要在下級院的優秀人才中選撥。上級院檢察官職位出現缺額,必須從下級院檢察官中擇優選撥。將上級院的優秀檢察官選派到下級院任職,帶動下級院業務的開展和檢察官職業化素質的提高,形成選任檢察官的良性循環機制。
(三)完善檢察官分類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五年發展規劃》、《檢察隊伍建設三年規劃》、《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等文件將檢察人員分為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五類,提出了實施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目標。因此,對檢察人員實行分類管理,確定檢察官員額比例,在逐步降低檢察官比例的同時按照《檢察官法》的要求不斷充實檢察官隊伍就成為一種既能使檢察官隊伍保持穩定,又能在較短時期內改善檢察官隊伍整體素質結構,建立一支職業化檢察官隊伍的“柔性”措施。在推行分類管理制度中,可以將業務部門中具有檢察官職務,并從事檢察業務工作的人員數量作為確定檢察官員額比例的根據。在此基礎上對檢察官員額比例實行動態管理,隨著新一代檢察官數量的增加逐步降低檢察官員額比例,保證各項檢察事業的順利進行。
1、當好民營經濟發展的“宣傳員”
為了宣傳和塑造我市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形象,去年9月,我會編印了《鷹翔藍天——**市非公有制經濟改革開放30周年成果展》畫冊,彰顯了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的精神風采;10月份,圍繞我市眼鏡產業發展歷程,協助**電視臺,完成了改革開放30周年專題系列電視片《突圍》第五集的攝制工作,12月26日在**電視臺播出,由著名主持人**解說,播出后反響熱烈;為提升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感,激發企業員工主人翁意識,今年3月份,我會組織開展了“民企之星”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彭保太等10名非公經濟人士“民企之星”稱號;2月22日聯合市總工會下發了“關于推薦評選**市‘優秀員工’’的通知”,并在5月13日召開了表彰大會。
2、當好民營經濟發展的“服務員”
以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為宗旨,努力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我會建立了機關干部聯系幫助民營企業制度,經常深入企業,幫助協調解決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達26件;選派了一名優秀干部到美運鞋業掛職,一干就是2年,用真心去工作,用真情去服務,使外商真切的感受到**良好的投資環境,堅定了把生產中心轉移至**的信心;今年春節期間,我會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聯合開展了“民營企業招聘月”活動,擴大了返鄉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富余勞動力等就業和再就業;隨后又制定了措施,建立了長效服務機制,推出了就業再就業“綠色通道”,開通了就業服務咨詢電話。針對目前大中專畢業生、返鄉農民工等就業問題,5月15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與我會等五個部門聯合開展了“****市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為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合法權益,我會進一步完善了維權服務體系,并邀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舉辦了2期《勞動合同法》講座;與市司法部門合作,促成了一批律師與民營企業結成法律服務對子,調處各類糾紛28件。
3、當好民營企業發展交流的“組織員”
為充分發揮工商聯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民營企業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和了解,我會進一步完善了與公、檢、法、國稅、地稅、工商等部門建立的宣傳教育、預警防范、指導幫助和表彰激勵互動機制,先后組織會員開展了《納稅人看地稅》和《法官、檢察官與民營企業家座談會》等活動,通過座談與參觀,使非公有制經濟人士進一步了解了國家稅收政策和公檢法等機關的工作職能,以及解決企業困難的方法和途徑。為增進交流與合作,我會在繼續為會員做好生日慶賀、體檢等活動基礎上,還先后組織開展了各種不同規模的餐敘會、茶話會、聯誼會、參觀考察等活動,進一步增進了黨和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的了解和聯系。為幫助民營企業組織開展好各種經貿洽談和系列宣傳推介活動,我們先后指導市古玩藝術品商會,舉辦了首屆**市古玩藝術品交流會;市建材家居行業商會,舉辦了兩屆家裝建材文化節營銷推介會;幫助市眼鏡商會利用眼鏡產業發展論壇,組織開展了產品展銷和推介活動,以及部分眼鏡生產商、銷售商到余江(國際)眼鏡工業園參觀考察,洽談購銷合作意向,開啟了**眼鏡經銷商與**眼鏡生產企業合作的大門。為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問題,我會及時與銀行、信用社聯系,以基層商會為基礎,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和引導會員組建了聯?;ケ=M織、擔保公司、投資公司、貸款公司等民間金融組織,成功實現融資2億多元,初步搭建起了民企立體融資平臺。
4、當好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引導員”
為幫助我市民營企業,特別是銅材加工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稅收政策調整后帶來的沖擊與挑戰,我會在危機影響剛剛顯現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密切關注銅產業形勢的變化,深入企業展開調研,提交了《關于解決銅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建立政策洼地的幾點建議》的調研報告,并協助金融部門建立了退稅擔保封閉運行機制,及時有效地幫助了銅企業應對因危機和稅收政策調整帶來的資金周轉困難。今年初,為深入貫徹落實hjt總書記視察**時提出的“三保一弘揚”重要指示精神,與市委統戰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共克時艱促發展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工商聯組織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幫助非公經濟人士認清當前經濟形勢,抓住和利用國際、國內產
業轉移機遇,加快產業調整升級步伐,增強了企業戰勝危機的信心和能力。
5、當好建言獻策的“信息員”
去年以來,我會以“四大一新”發展戰略為主題,組織開展了加快銅產業和微型元件產業發展、加強大框架城市建設等調研活動,完成了《**市大框架城市建設發展思考與建議》、《加強政務環境建設,促進我市民營企業快速發展》等4篇調研報告和政協提案,其中《依托江銅,加快銅產品加工業發展的思考與建議》被評為優秀提案。同時還組織了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中的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開展了“應對危機促發展”建言獻策等活動。在今年“兩會”上,提交集體提案2件;提交個人及聯名提案、意見、建議12件。
二、夯實基礎,服務大局
1、加強商會組織建設
去年以來,我會進一步加強了商會組織建設和管理。5月份,組建成立了**市工商聯古玩藝術品商會;8月份,組建成立了**市建材家居商會;10月份,市眼鏡商會升格為**省工商聯眼鏡商會,組建了**省拓興職業培訓學校,走出了一條以眼鏡商會為依托,培養眼鏡專業人才,支持商會發展的新路子;12月份,在成都市成立了**省工商聯眼鏡商會**省分會,在支援災區、捐資助學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擴大了影響;今年3月,成立了市工商聯**商會。為進一步發揮工商聯商會網絡優勢,去年11月,我們組織了32名非公經濟人士赴浙江紹興市學習考察,與紹興市工商聯建立了友好商會;在**年海峽西岸工商聯協作懇談會上,我會與20個城市工商聯締結了友好商會。目前,廣東、福建等地友好商會已組織3批民營企業家考察團來我市考察,與部分企業達成了投資合作意向
2、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會制定了以商招商、以會招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開展招商引資。今年3月22日,由我會引進的江蘇昆山華英精密模具工業有限公司投資6000萬元的**歐力浦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項目正式簽約,落戶**經濟技術開發區,現已注冊。2月25日,由我會與市經貿委聯合引進的,由中國華爾達集團總裁寧、中國康都集團董事長張理宇以及**瑞興銅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志曉等共同投資8000萬元生產太陽能光伏產品、銅材加工項目正式簽約,落戶市龍崗工業園,現已動工。**年6月份以來,由我會掛職干部跟蹤服務的美運鞋業愛威亞世界生產中心轉移至**項目,4月18日完成了簽約,投資總額1.2億元,現也已開工建設。4月3日,我會再次聯合余江縣人民政府成功舉辦了第二屆眼鏡產業發展論壇,330多名來自國內外**籍眼鏡生產、經銷商和其他省市眼鏡同仁參加了論壇,初步搭建起了**眼鏡生產企業與**眼鏡銷售商的產銷合作橋梁。會上,簽約招商引資項目兩個,投資總額達8000萬元。
3、強化中心工作意識
對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農村建設、“聯建共創”、農村“衛生清潔”工程等重要任務,我們做到合理安排,落到實處。在新農村建設工作中,被評為全市新農村建設先進幫扶單位。教育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參與新農村建設、投身光彩事業、扶貧濟困、捐資助學等活動。去年5.12汶川大地震后,我會緊急發出了《關于組織開展向**地震災區獻愛心捐贈活動的通知》,工商聯機關干部職工和137名非公經濟人士捐款達336萬元;為保護環境,減少白色污染,聯合**日報社組織民營企業開展了“喜迎奧運,保護環境”活動,向市民免費贈送了200只菜籃子、2000只布袋子;在全市“聯建共創”工作中,分別在市“聯建共創”簡報、**日報上發出了《迎省運會,創文明城——致全市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倡議書》,號召全市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積極支持和參與聯建共創活動;在全市農村“衛生清潔”工程活動中,與市愛委會等單位聯合發出倡議書,到目前為止,機關干部和民營企業家捐建農村垃圾焚燒爐、漚肥窖,共計5.4248萬元。
三、強化素質,提高效能
1、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扎實開展“機關效能年”活動,按照“打基礎、立規矩、守底線”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各項規章制度,建立了工作長效機制。班子成員做到“四親自、五帶頭”,形成了相互尊重、合作共事的良好氛圍;在機關干部中開展了“你發展、我服務”的教育活動,服務意識得到了進一步增強。
2、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按照市委統一部署,在全市工商聯系統中開展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主要著力“四個結合,四個突出”,即結合“四大一新“發展戰略,突出抓項目加快招商引資;結合應對金融危機挑戰,突出幫助民營企業平穩較快發展等,既較好地完成了第一價段的任務,又體現了工商聯的特色,得到市委督導組的肯定。
3、加強機關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加強了機關黨建工作,認真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健康向上的黨員教育活動;進一步落實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了紀律教育學習活動,組織黨員干部觀看廉潔自律反腐倡廉教育片,提高了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各位領導、各位代表、各位委員,我會以上工作成績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正確領導的結果,是市人大、市政協親切關懷的結果,是社會各界各有關單位大力支持的結果,是全市廣大非公經濟人士共同努力的結果。在此,我代表市工商聯向在座的各位領導和朋友們表示衷心的感謝!當然,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在取得成績的同時,還存在不足之處,主要是:1、指導和管理基層商會的力度還不夠;2、深系民營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還不夠;3、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思路還不夠開闊。這與我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迅速、工作任務重、人員少等因素有關,但主要與我們學習抓得不緊、認識不足是分不開的。對此,我會將以此次述職評議活動為契機,制定措施,克服不足,以“抓重點、創特色、爭一流”為目標,努力在服務大局、參政議政、組織建設、招商引資、廉潔自律等工作上有新的跨越,以優異成績向國慶六十周年獻禮。
關鍵詞:美國;中小學教師;聘任
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教育改革報告或文獻,其中較為引人矚目的有:1983年《國家處于危急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1986年《以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棗卡內基教育和經濟論壇工作小組關于教師專業的報告》和“霍姆斯協會”的報告書《明天的教師》,90年代初布什政府和克林頓政府接連的指導全美教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棗《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和《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等等。幾乎每一份改革報告都對美國現有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教學質量提出了批評。因此,為確保教師隊伍的優良素質,提高教學質量,美國許多州相繼都對教師聘任制度進行了改革。本文就改革后美國中小學教師聘任制度的設計與相關法律規定加以分析說明,主要包括教師資格認證、聘任、聘約、聘期四項議題。除了州法規定內容外,也援引了部分相關司法判例,以深入了解美國教師聘任法制。
一、教師資格認證
根據聯邦美國憲法規定,公立學校的管轄權屬于各州政府,原則上,州立法機構通過法律規定本州內教育運作的基本方針,再交由州教育委員會、州教育廳、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執行,教師資格認證的相關規定與運作都按照此流程進行。因此州政府與州立法機構具有教師評定與核發教師證書的權力。在美國,教師是以專業被聘者的身份出現的,教師資格證書是得到州教育部門承認的現存的最低限度水平的資格證明,是申請教師職位的必要前提,美國各州政府都根據其需求,在相關州法中自行規定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認證要求。一般情況下,申請者在申請之初必須先具備參加州認證的基本條件,然后參加州的認證,經評估通過之后,可以獲得教師證書。經過一段時間的教學和進修,原證書有效期限即將到期時,為了更換更高一階段性質的證書,則可參加換證性質的第二次認證。
(一)初任教師資格認證
雖然州情不一,但各州法律對申請初任教師資格的規定還是大致相似的。一般欲取得教師證書者,須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在十八歲以上;2.良好的品德;3.非酒精中毒或使用者;4.經州政府認可的大學院?;驒C構畢業者;5.經州教育委員會認可完成師資培育課程者;6.必須為美國公民或正在申請公民資格者;7.必須簽署忠誠宣誓書;8.必須通過某種形式的考試(如NationalTeacherExamination),及格后才能向州政府申請教師證書。
另據“全美各州師資教育和認證主管學會”對有關各州初任師資認證申請條件的調查發現:除要求具有學士學位外,全美各州相當重視教師知識、技能和良好的品德。其中何謂良好的品德,各州的立法多半未詳細說明,除了列舉幾種罪名外(如犯),多半將解釋仲裁的權力賦予州教育委員會。在Bayv.StateBd.ofEduc案中,一個搶劫犯牢獄期滿后學完所有規定的師資課程,申請教師證書時被拒絕,上告法院后,俄勒岡最高法院認為州教育委員會將其前科列為品德的考慮條件是恰當的。在知識和技能方面,各州詳細規定了參加師資認證的人必須學習的學科及其相關學分等事項,前者大致涵蓋教育基礎知識、學校行政、課程和教學評估、班級經營、教師專業發展五類。后者則考察一些通識學分或特殊課程學分。申請者的品行也是考察重點,特別是在道德和身心健康方面。
(二)合格教師換證資格認證
初任教師通過第一階段的考驗,歷經一段時間的實習教學之后,接受第二階段的合格師資認證。該階段重點考評申請者的實習、年資、聘任證明、通過評估等五個方面,各州特別重視教學資歷,一般必須具有2?年的教學資歷才能參加第二次認證。此外,有些州規定必須具有碩士學位、修完規定教學進行學分時間量并通過學區評估才可以參加。
以得克薩斯州(簡稱得州)為例,該州教育部的教育人員培育和認證司負責本州的師資評定事務。另外也成立了標準委員會負責測評師資評定系統績效、確立課程認可綱領、建立評定體制等事務的研究工作。該州通過制定得州教師認證測驗(ExaminationforCertificateofEducatorsinTexaa)以及對學完職前教育的人實行在職表現評價(on梩he梛obperformanceappraisal)來確保師資素質。另外還在1994年建立了得州教師精熟標準(ProficienciesforTexasteacher),這包括了學習者中心知識、學習者中心教學、學習者中心理念、學習者中心溝通、學習者中心專業發展等五類標準,并據以建立專業本位的師資認證系統。在建立專業本位系統方面,州內各大學設立小組,研討認證時參加者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發展相關標準綱要和評價工具,開發新師資培育課程的內容。
(三)教師證書內容及相關約束
教師資格證書的數目因州而異,最少的為一種,某些州則多達七種,但大部分還是采取兩到三種。在加州,州教師資格認證共分五個階段,即教師先后可獲得五種不同的證書:1.畢業師資職前培育課程結束后,準備初任教師之時;2.初任教師完成實習后再參加第二階段評估,以成為正式合格教師之時;3.合格教師準備取得擔任另一學科合格教師資格之時;4.合格教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準備換發新證書之時;5.合格教師轉至其他州服務,準備具有在該州繼續擔任教職的資格之時。
縱觀各州規定,教師證書可按照:(1)有效時間,(2)職位(如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學校圖書管理員),(3)專長領域(如英文、數學、體育),(4)年級(小學、初中、高中)等因素進行分類。各州在名稱上有所差異,但均堅持執教某學科者必須擁有該領域的教師證書。如果地方學區違背法令,聘請未持有規定教師證書者執教,州政府有權停止對其的經費補助。
原則上,教師證書在各州多被視為是“執照”性質的文件,而非州政府與個人間的契約。它只代表個人達到了州所規定為人師表的最低標準,并非就業的保證。換句話說,已經持有教師證書的人并不一定能找到教職,負責聘任的地方學區可根據其需求另附加其他條件招聘教師。申請者不能因為擁有教師證書,就排斥地方學區的特別要求。
州政府核發教師證書的同時,也具有撤回教師證書的權力?;旧?,地方學區可以決定延聘、解聘、不續聘的事宜,但教師證書撤回的權力則在州政府。由于證書撤回的影響重大,往往代表該教師今后不能在該州再擔任教師,因此各州均在相關法令中規定撤回證書的理由,并由州政府所組成的委員會根據個案加以解釋,其中尤以不道德、違反聘約、不勝任與不服從最為嚴重。如果當事者不服,可上告法院進行最后定奪。個案不同,最后的裁定也有所差異。
二、教師聘任條件
根據各州的法律,教師證書的核發由州政府負責,然而聘任的相關權限則在于地方學區。各學區可按照自己的需求,延聘具有合格證書的教師。只要其規定不違反憲法的公平原則,法院基本上尊重地方學區聘任教師的權利。聘任教師的決議須由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集體做出,個別委員或教育局長的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州甚至規定聘任教師會議的時間或形式,違反者則決議無效。在某些州,由教育局長負責推薦人選,委員會可以參考,但不受其名單局限,委員會擁有絕對權力。
縱觀各州地方學區的規定,聘任條件除了必須具有教師證書外,主要還有以下五種規定。
(一)健康狀況
作為一位教師,身心健康極為重要。教委會有權在聘請教師時,對健康做出規定。除了一般的檢查外,教委會得視情況要求做身心相關的檢查,其目的是為保護兒童的安全。比如在JonesV·Jjenkins一案中,法官認為教委會有權要求校車的隨護教師做吸毒檢驗,認為這與學生的安全密切相關。
(二)居住地
部分地方教委會規定只有居住于本學區內的教師才能被聘任,認為教師住在學區內,比較能關心社區事務,并且繳納稅款支持辦理中小學教育。此項要求引起不少爭議,反對者認為這違反了憲法保障的遷移自由。對此,法院原則上認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地方教委會有權要求聘任的教師居住于學區。但同時規定此項住居要求必須公平和無歧視地適用于每一位受聘任者。印第安納州為避免爭議,干脆在州法中明文規定地方教委會不得提出此項要求。
(三)必須專職
為使教師能全力投入工作,部分地方學區規定教師不得在外工作或兼職,否則即面臨解聘或不續聘的處分。法院基本上認同此項要求,認為其符合使教師全力投入工作的目標,但卻指出專職要求必須以非歧視性的態度對待每一位受聘任教師。
(四)接受評價
教師評價是當前美國政府與多數地方學區教委會用以確保教學品質的措施,評價結果一般會作為聘任、遷調或是決定工資的參考。各州對于教師評價的要求并不一致,有的以法律規定,有的則以行政命令加以規范。有的州規定極為詳盡(包括評價的時間、程序、人員、標準),有的僅簡單地規定地方學區必須進行教師評價。原則上,如果州未加以詳細規范,教師評價的實施則由地方學區負責。學區教委會必須擬定評價的程序,由教師代表、專業人士組織實施。多數州的法律都規定評價過后要給予受評者改進意見和提供改進機會。地方學區若不加以遵循,即使發現教師不勝其職,也不能自行處置。在Lipanv.Bd.ofEdu.ofCountyofHancock案中,法院駁回學區教委會不再續聘評價不佳教師的決定,原因在于它并沒有提供教師改進的機會,程序上并不合法。
(五)接受分派
根據教師所擁有的證書與聘約內容,教委會有權安排和分配教師工作。擁有小學教師證書的受聘者,不得任意要求要教哪個年級,或是何種學生。有一個前提是教委會的安排必須符合客觀與非歧視的標準,且不得違背聘約的內容。此外,根據法律,教委會對教師降職使用必須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而法院判定是否為降職的標準多半集中于工資、責任或是身份地位是否降低。在Smithv.Sch.Dist.No.18案中,一位指導學校樂隊的音樂教師,被調到鄉下一所規模小、不分年級、而且沒有樂隊的學校,法院認為這屬于降職使用,教委會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這樣做。
三、教師聘約
依照美國的相關法令,聘約是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與教師之間所簽訂的工作契約,其中明確規定了雙方的工作關系與彼此間的權利義務。聘約除了符合州法和州行政命令的規定外,還必須具備一般契約的基本要件,現分述如下:
(一)合法的當事人
簽約的雙方必須合格,否則就視為無效。如上所述,學區教委會是經法律確認的契約當事人。同樣的,按照州法規定,沒有特定教師證書或是年齡不足者,沒有簽約的能力。即使簽署,也視合同無效。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此為契約內容的主題。按照規定,學區教委會乃是惟一具有資格與教師簽訂聘約者。合同表明學區教委會愿意提供特定工作給受聘方,同時說明聘約期限和要求的工作內容與責任。并規定受聘方付出勞務后,聘方應提供的薪水金額、福利、進修機會及其補助等。教師聘約還包括任何相關州法律的規定,諸如那些關于教師任期和辭退程序的規定。此外,合同也包括合同簽署時學區教委會已采用的任何規章和規定。如果教師同意遵守學區的所有或特殊規章和規定的聲稱或特別聲明,那么教師聘約還應該包括那些在合同生效后才被采納的規章和規定。
(三)合法形式
多半州的法律要求教師聘約按符合一定規范的書面形式簽署。教委會在做出通過決議后,必須將聘約內容以文字形式詳細載明,否則即被視為不完整而失去效力。教委會必須正式開會并以多數表決通過聘約,否則即視為無效。在Minorv.SullyButtesSch.Dist.案中,法院判定即使教育局長與教委會主席已同意續聘一位教師,卻并不代表聘約已經成立,教委會有權事后不予承認,并做出不續約的決定。
四、教師聘期
根據期限的長短,美國教師聘約可分為定期聘約和長期聘約兩種。顧名思義,定期聘約有一定的期限(大約為一年或兩年),期限屆滿,學區教委會具有是否續約的決定權。如果決定不續約,除非州法有規定,并不需要說明理由,教師也不得有異議。然而,如果在聘約存續期間,教委會要解聘教師,那么法院認為必須具備某種程度的正當程序,至少需要包括解約通知、解約事由的通知以及舉行聽證會。定期聘約教師可以加強學校教學人員的流動,活躍學校人事氛圍。
長期聘約提供教師長期任職的基本保障,確保優秀教師的穩定,維持教育系統的良性運轉。各州均在州法中對長期聘約的性質和對教師的保護加以規定,除非教師觸犯州法的解約條款,學區教委會不得任意將其解聘或不續聘。要取得長期聘約,教師必須按照州法服務一定年限。在麻州,其年限至少為三年。在此期間,教師擁有定期聘約,學區教委會根據其表現決定是否續約。三年之后,綜合教師三年的成就,學區教委會判斷他是否具有長聘教師的資格。按照規定,州立法機構規定長期聘約的年限、資格和申請程序的,教委會不另立條文。長期聘約保障了教師的基本工作權,但并不代表是打不破的鐵飯碗。只要教師觸犯州法所規定的解約條款,教委會仍可依法加以解聘或不續聘。此外,教委會也擁有分配職位的權利。長聘教師與定期聘約的教師并沒有上下之分,除在州法或是聘約中規定的項目之外,教委會不應給予前者福利上的特權。在部分學齡兒童減少的地方學區,長聘教師也會因學校規??s減而失去工作。
五、美國中小學教師認證與聘任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健全教師資格認證制度
美國各州政府建立了完備的教師資格認證法律,使得認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雖于2000年9月了《教師資格條例》和《實施辦法》,但制度本身以及近年來的實踐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都沒有規定教師資格申請者所應具有的課程門類及學分要求。實踐中雖然對申請者的思想品德、文化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等方面的素質進行了考核,但對取得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能力要求不高,制度實施的目的未能落實到嚴格專業標準、加強教育專業訓練上來。只解決了教師隊伍的錄用“人口”問題,沒有和繼續教育、從業人員專業水平的不斷提高結合起來,對教師職業的發展缺乏有效的激勵。因此今后的任務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教師資格認證制度,盡可能予以細化。
(二)完善配套措施
要真正保證教師資格制度的嚴格落實,提高教師素質,全面優化教師隊伍,還要對教師資格制度的權利組織做嚴格的規定,教師資格的認定、考核、聘任以及任職后的評定等環節上都應努力做到嚴格、公正。應打破僵化的教師人事制度,放寬制度規定,使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同時針對我國各地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允許不同地區制定各自的實施細則。另外與教師隊伍建設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還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如教師聘任制、教師考核、教師職務、教師職前培養與繼續教育等各方面都需要進行改革。
(三)增加聘約的規范性
從本質上講,我國目前實施的教師聘任制也是一種勞動合同制度。但是,對照國外高校較為完善的合同化聘任關系,我國現行的教師聘任合同尚不完善,表現在沒有一個統一的模式和標準,合同形式不太規范,內容相對簡單,操作性和適用性不強等。如條款過于概念化、簡單化,普遍缺乏詳細的合同糾紛處理及違約處理條款;校方權利和教師義務較為詳細,教師權利和校方義務則較為薄弱。學校和教師都無法把合同真正當作維權的法律武器。
為逐步完善我國中小學聘任制度,借鑒美國經驗,我們可采取以下措施:重視聘任合同簽訂的組織機構建設;在實踐中逐步建立并完善聘任合同管理體系和模式,提高合同履約率,切實維護簽約雙方的合法權益。學校與教師都要增強合同意識,并建立合同管理人員培訓機制;明確合同監督檢查制度;實行聘任合同動態管理,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不斷修改補充完善合同,使聘任合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增強聘用模式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對中小學教師的聘用基本是全職聘用和終身聘用等單一的聘用模式,缺乏必要的彈性和靈活性。大學生畢業到崗后經過一年的實習期,如沒有重大過錯就端上了“鐵飯碗”,形成“職務、職稱不分,職務與職責分離,評職稱就是評待遇,能上不能下,職務終身制”的怪圈。美國聘期的多樣性給我們提供的思路是:應將靈活的聘任形式與嚴格有效的履職考核手段結合起來。依照聘約,經過多次聘期和選擇后,對部分優秀教師實行長期即無固定期限的聘用,以利于教師集中精力做出創新性的研究成果。同時要努力建立一種有長期和短期相結合、專職與兼職結合的教師聘任新模式,進一步促進教師合理流動。
參考文獻:
[1]丁文珍.美國教師聘任狀況研究[J].教育科學,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