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證券市場的問題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證券市場的問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證券市場的問題

        第1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證券;市場;信用交易

        一、信用交易的發展優勢和風險識別

        在國外證券市場中,信用交易已經成為極其普遍的一種交易方式。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融匯,我國證券市場穩步發展的近年來也徐徐打開了證券之門。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信用交易的體制風險

        信用交易的體制風險,嚴格意義上當屬于系統性風險。主要反映由于體系中存在的紕漏而致使國家金融滋生風險隱患或者增加了風險程度。而信用交易機制在對銀行信用規模進行擴大時,其自身所具備的創造虛擬供求性能與銀行信貸來完成融資的形式,將很容易引發兩種后果的產生。一種是;虛擬資本將因為信用交易而增長,且信用乘數的擴張效應遠比一般信貸引起信用乘數效應要更為復雜。間接性地提高了中央銀行在宏觀控制社會信用總量上要求。另一種是;證券的價格極有可能會因為虛擬供求助推而不斷上漲,最終導致與實際經濟狀況脫軌的泡沫現象。

        (二)信用交易的信用風險

        明確的說,信用風險即是指一方道的違約而導致另一發的損失。一般情況下,這種風險的發生多因為交易雙方對彼此間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于是便有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對于信用風險的規避,金融機構尤為看重。

        (三)信用交易的市場風險

        信用交易市場風險,主要系市場價格的變動所致。一旦信用交易失控或出現其他變故,其市場的操控權,將無疑受到那些雄厚實力的投資者的瓜分。倘若聯手證券商,那么整個市場局勢必將為此受到大幅度的震蕩,甚至最終損害了一般投資人群理應享有的利益。

        二、我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風險的有效控制

        我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風險已經成為信用交易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以上分析,我國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風險的控制,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進行:

        (一)加強信用交易風險控制機制

        1.為了保證投資理念的良好發展,杜絕惡性或不切實際的負面、消極性的炒作,信用交易資格的認證制度必須要加強。其考慮因素主要涉及的范圍是:股價波動幅度、公司治理機構、股東以及管理基層的誠信度等。

        2.為了更好的對融資保證金和融券保證金雙方各自比例形成完善的管理,以及包括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限額的同時管理,所以對市場信用額度的管理制度必須要加以強化或重新實施改革。

        3.為了防止股票市場的過度融資融券,從而更好地對單只證券信用交易實施比例限定,可建立起單只證券信用額度的專項管理制度。

        4.建立信用交易的初期階段,為投資者加強審定制度的建立。以擁有多年經驗的股票投資者為標準,并對投資者的信用和股市市場交易歷史等情況,進行銀行系統個人征信體系的考察。

        (二)盡快為轉融通建立管理機制

        從《管理辦法》的條列中可獲知,融資融券因為主要依賴靠券商自有資金和自營證券來進行完成,故此便造成風險的承擔問題只能自己來肩負的后果。而國外卻不然,所有券商抵押的資產,若想變成具備可流通性的資金,信用交易往往可通過融通機制來實現,且于一定程度上促進并優化了券商的投資結構。而為了進一步拓寬券商融資融券業務的資金和政權來源渠道,我國應基于信用交易制度,加快轉融通機制的建立步伐。

        (三)信用交易監管,建立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針對我國國情,信用交易監管體系,可從“立法、監管、自律”三個方面來著手建立。

        1.建立法律監管。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等法律委員會制定的律法,來作為監管機制的法律準繩。

        2.證監會與人民銀行的集中行政監管。證監會主要以證券流通為基準,對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實施相應的交易條規以及有效的管理辦法。

        3.交易所的市場管理。憑據市場或者單只證券的信用交易的實際情況,來對信用交易資格進行詳實的確定。交易過程中一旦出現任何異動,要及時做好警示工作,情節嚴重則有權代行證監會職權實施相應的處罰措施。

        4.制定證券業協會的行業監管體制。從行業道德規范出發,對協會成員實施行為法律規范和道德準則的要求與監管。

        三、我國當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建立的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證券市場開始不斷進行著發展,目前不管是在市場規模,還是交易技術手段和法規制度之上,均具有一定的成就,其已經成我國市場經濟中的主要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依然沒有建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其主要是因為我國證券市場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因此想要建立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就必須要對我國證券市場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其具體措施可以從一些幾點著手:

        (一)對我國上市公司質量進行提高

        只有逐漸把我國上市公司質量進行有效的提升,才能夠促進強大市場推動力的產生,從而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其中關于上市公司質量問題,則主要包括市場規模和人才引進等。證券市場本身就是資本市場的一個主體,因此其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具有重大作用,關于其對于資本市場發展所產生的推動力,則集中在這兩方面,其一為采用核準制對額度管理進行替代,其二為對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進行加強,從而對上市公司質量進行提升。

        (二)對資本市場的交易品種進行增加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漸發展,居民受眾所能夠擁有的剩余資金也隨之增多。那么在這一情況之下,則就需要依照目前居民、企業及金融機構需求等的不同投資需求,對其資本市場交易工具的便捷性、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綜合考慮基礎上,進一步進行拓寬,不但要對其融資渠道進行拓寬,同時也要對其資本市場結構進一步進行完善。只有在以上各項均進行完善的基礎上,那么建立政權市場信用交易制度,才會變得更加迫切。

        (三)對以投資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進行發展

        投資者本身也就是資本市場不斷進行發展的生力軍,只有不但對其投資者數量進行增多,才能夠有效推動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確保金融市場的繁榮景象。目前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狀來看,就必須要對其投資基金進行大力發展。那么對其結構投資者進行增加,就是其最有效的解決方法,同時也是對投資主體結構失衡進行調整的主要手段,其不但能夠對市場活動水平進行提高,還能夠對資本市場的發展進行規范。機構投資者的增加,能夠進一步對證券市場規模進行擴大,同時對其投資功能進行強化,最大化的減少投資盲目性,這一方式的實施將會對我國股市的長期穩定發展,產生巨大的意義。其投資者越大,那么股市的穩定性也就會越高,這樣才能夠有效促進我國證券市場信用交易制度的不斷發展。

        第2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一、上市公司之間及上市公司內部各股東的平等稅收權力問題

        平等負稅是稅收的一個基本原則,對股份制企業也不例外,但我國的股份制在平等負稅方面上還有許多問題亟待完善,主要表現在上市公司之間和上市公司各股東之間的稅負不盡公平合理。

        無論是從公司平等競爭還是從稅法的嚴肅性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統一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中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業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率。(2)各省市的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的法定稅率以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票市場上的競爭力,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所得稅率有的按24%執行,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

        這種不規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極其嚴重的:(1)一般來講,能夠允許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在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筆資金,這樣的企業理應是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如果一上市就較大幅度地減免所得稅收,勢必造成大幅度地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財政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業缺乏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內在壓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業實現轉機建制,又使得我國本來就十分困難的財政雪上加霜,擴大財政風險。(2)對上市公司大幅度地減免稅,對于非上市企業是一個極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業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過程中吸收的大筆社會資金已為其提供了市場競爭中極大的優勢,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業望塵莫及的,加之稅收上的優惠,使非上市企業在競爭中的處境更加難堪。特別是在同一行業中,國家對企業上市有一個行業分布的選擇,同行業中,效益良好的企業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業實際上很難得到平等競爭的外部條件。因此,我們要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的企業所得稅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們承擔相同的稅負,執行統一的33%的所得稅率,中央政府應統一掌握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省市級地方政府在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上嚴格控制,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稅收權力不平等的另一個方面則是股份企業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負稅要求不盡一致,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稅。這種只對個人股征稅的做法既違背了公平負稅的準則,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并且不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業通過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國有股,造成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同時還通過不規范的折股手段將國有資產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使之成為全體股東享有的權益,導致國有資產被蠶蝕,其原因之一就是國家股的股東“缺位”。如果對國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稅,從而事實上把國家股作為國家所有的股權,這將有利于國有股權的實現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此,應根據稅收公平原則和股權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獲得收益的股東,不論其本身是國家、法人還是自然人,他們的股利所得課征相同的稅收,并都由股份制企業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也許有人會問,對國家股獲得的股息征稅不是國家自己征自己的稅嗎?就如把錢從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進“右口袋”,這有必要嗎?其實這樣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稅務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對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監督權,防止股份制企業通過少分或不分國家股息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源的隱性流失,從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從更深遠的意義上看,對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征收股息所得稅,有助于通過利益來驅動國家盡快形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礎上促進國有股上市流通。國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對資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業借助市場打破部門、地方行政隸屬關系,促使資源能夠真正合理流動起來,改變國有股的凝固狀況,并以此優化經濟結構,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目前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稅,但問題較多,一是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是就交易行為課征,與印花稅的名稱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講不嚴謹,比較勉強;二是經濟學上的“馬太效應”所昭示的窮者愈窮,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場上表現得尤為突出,一般來說,機構、大戶容易獲利,這是小投資者所無可比擬的。但目前為股票交易行為設計的印花稅是不論交易數額大小,持券期限長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對雙方征收的比例稅率,它雖然對控制股票交易頻率可發揮一定作用,但對于國家重點調控的資金大戶對股票市場的操縱現象卻無能為力,也不能采取免稅額度方式給中小投資者以適當的優惠,難以實現相對公平,對調節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這顯然是有悖于印花稅的設計初衷。

        對證券交易行為的征稅方式改革已勢在必然。為了鼓勵投資、減少投機,應以證券交易稅取代目前的印花稅,但考慮到中國新舊稅制銜接以及兼顧兩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況下最適當的選擇是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兼征。不過,印花稅只對一級市場股票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稅以改變目前對一級市場不征流轉稅的狀況,以調節一級市場股票發行價格,縮小一、二級市場的利益差距,也可以為國家獲得一筆財政收入。證券交易稅是對證券二級市場“零售”環節征收的流轉稅,而且規定只對賣方征收,借鑒國外對證券交易行為課稅的具體經驗,稅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過5‰,在具體的實施措施上要明確持股時間長短與稅率差別的數量關系。另外,為了避免稅源流失,納稅方式應以“源泉扣除課稅”為主。考慮到國債在我國經濟發展和證券交易市場中的特殊地位,對國債轉讓收入宜從輕課稅。

        三、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的稅收問題

        我國證券收益分配中的稅收問題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課稅的機制;二是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及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

        股息紅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所得,稅后利潤在股東之間分配就成為股息。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股利、紅利所得應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扣除。這樣做雖然有利于加強控制稅源、擴大稅基,但毫無疑問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額外稅負。對股份公司的利潤和分派股息分別課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實際上是對股息收入的一種歧視性待遇,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也妨礙了經濟效率的提高。

        我國現行的稅法將股份公司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稅一并征稅,而股東在取得股息時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形成了重復征稅,這在稅收理論上是說不過去的。為此,我們要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引入避免對股利雙重征稅機制。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西方發達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1)扣除制或雙率稅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稅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收所得稅,就規定股東一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率稅制又稱為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可以部分地減輕重復課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觸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稅和免稅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過將公司繳納的部分或全部稅款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東的個人所得稅。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為個人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都使用這一做法,它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

        隨著股份公司和證券市場的完善和發展,我國消除證券市場上股息重復課稅的問題也理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筆者認為,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做法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課稅,還與國家常規做法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股息重復課稅問題,但是必然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政容易拮據的情況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對穩定,確定其避免重復征稅的方法相對簡單。比如我們也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個人股東取得的第一個200元實行免稅而對超過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做既照顧了小投資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稅收征管,保證重點稅源不流失、不遺漏。

        第3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總之,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第4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定發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行業重組和業務創新,難以實現優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自發“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調節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健發展;當然,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調節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保基金,就可順勢降低國有股減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數月的低迷態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節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市場大幅振蕩。

        第5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房屋征收; 國有土地使用權; 補償

        中圖分類號: 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基于房屋與國有土地的密切關聯, 房屋征收必然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及重新安排。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房屋所有人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利, 房屋所有人在購買房屋時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費用。《憲法》、《物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補償, 因此, 房屋被征收時, 房屋所有人有權獲得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正、合理補償。

        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法理基礎

        1. 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 是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其占有的土地并享有收益及一定處分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實際上有兩種, 一是土地所有權人對自己擁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權, 二是非土地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權。前者即所有權人的使用權, 可稱之為作為所有權能的使用權。后者即非所有權人的使用權, 可稱作與所有權相分離的使用權。前者不是獨立的權利, 只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 而后者是一種獨立的、與所有權相關的一項財產權利, 它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 是相對獨立于所有權的一種權利。

        土地使用權不僅具有對物的直接支配和享受其利益的權能, 還具有排他的效力。土地使用權的排他性不僅可以對抗第三人, 而且可以對抗所有權人。也就是說, 即使是所有權人, 也負有尊重土地使用權的義務; 所有權人濫用所有權地位, 不法侵害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從國有土地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一項獨立權利,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 對依法占有的國有土地享有利用和取得收益的權利。因此, 雖然城市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基于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而產生, 但它并不從屬于土地的國有所有權, 而是一種具有獨立意義的物權, 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自主地對土地進行各種開發和利用并獲取收益。

        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財產權。財產權表明了人與人之間針對物的相互關系, 反映著在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之側面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從法律的觀點看, 財產是一組權利, 這些權利描述一個人對其所有的資源可以做些什么, 不可以做些什么; 他可以占有、使用、改變、饋贈、轉讓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財產范圍。

        在現今的大多數國家里, 財產權既屬于憲法上的概念, 也屬于民法上的用語, 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創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資源的激勵。如果人們在占有和使用有限的資源時沒有安全保障, 則會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民法上的財產權則主要屬于公民對抗公民、或私人對抗私人的一種權利, 由此形成了作為平等主體的私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而憲法中的財產權乃屬于憲法上的一種基本權利, 與其它憲法上的權利一樣, 均是公民針對國家而享有的一種權利, 即公民所享有的、為國家權力所不能不當侵害的一種權利, 直接地反映了公民與國家權力之間在憲法秩序中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說,這種財產權是反對專制特權, 增進個人自由以及促進市場經濟效率的有效手段。

        2. 房屋征收的性質

        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并給予相應補償的制度。征收在性質上是強制性購買, 不管被征收人同意與否, 只要符合征收條件, 被征收人必須放棄其權利而接受補償, 其法理基礎在于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征收是對私權利的嚴重限制, 因此, 世界各國一般對征收規定了嚴格條件, 主要表現在: 第一, 必須為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 必須給予被征收人公平補償。

        盡管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是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問題, 但是, 從實物形態、權屬關系、價格構成及處分情況來看, 房屋和土地都是密不可分的, 也正因為如此, 人們通常將房屋這一財產稱之為房地產。因此, 房屋的征收必然要涉及土地問題。就城市房地產而言, 其價值本質上是由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個部分構成的, 且隨著土地有償使用的市場化不斷加強, 往往其中的土地使用權價值遠遠大于附著于土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權價值。在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的真正目的, 通常并不是為了取得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物, 而是為了取得房屋及其附屬物所占有的土地的使用權, 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土地開發和建設。從這個角度看, 房屋征收從表象上看是消滅房屋所有權, 而其實質是獲得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 是通過征收房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進行重新安排。

        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事實依據

        1. 城鎮房屋土地使用權是有償取得的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 我國城鎮只存在單一形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由于土地使用權不能轉讓、出租或抵押, 土地使用權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財產權。1988 年憲法修正案廢止了原憲法第10 條第4 款/ “禁止土地出租”0的規定, 增加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的規定。隨后《土地管理法》也作了相應修正, 建立了土地使用權有償取得、使用、轉讓和出租制度。1990 年制定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確定了國有土地的劃撥和出讓方式。據此可知, 我國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劃撥土地使用權。

        2. 土地的增值收益是土地使用權人的投資收益

        土地既是資源, 又是資產, 由于土地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土地投資的積累性, 土地具有增值性。在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分散利用的模式下, 我國的土地增值收益應當歸作為所有者的國家享有, 還是歸土地使用權人享有呢? 有學者認為, 土地的增值收益并非土地使用權人的勞動所得, 應當歸土地所有者即國家享有。事實并非如此, 我們通過分析土地增值的成因即可得出結論。

        房屋征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的法律依據

        1. 憲法

        我國憲法第10 條第3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13 條規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的上述規定, 建立了財產權保護的新的制度起點。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其實質在于為國家權力如何對待公民財產權建立邊界和設定規范, 即通過對合法公共侵害的公正補償, 實現對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2. 法律

        我國物權法第121 條規定,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 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0。土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 因此, 在房屋征收時應當對其進行補償。

        參考文獻:

        第6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證券市場是我國資本市場的重要構件,為眾多的企業和投資者創造了良好的的投資和融資機會。國家鼓勵并支持證券市場發展壯大,制定了許多有效的方針政策,為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但我國證券市場產生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因此還有一些不足之處,所以需要對證券市場的現狀提出長遠有效的發展策略。

        二、證券市場的概念

        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為解決資本供求矛盾和流動性而產生的市場。廣義上的證券市場指的是所有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場所,狹義上,也是最活躍的證券市場指的是資本證券市場、貨幣證券市場和商品證券市場。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證券產品發行和交易的場所。

        三、證券市場的現狀

        (一)外部環境背景的不確定性

        首先,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演化引發全球的經濟問題,由美國的經濟減緩從而對世界經濟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國自然也不會獨善其身,美國次貸危機會通過進出口貿易、資本流動、心理等方式對中國經濟運行及證券市場產生深遠的影響。然后,中國乃至全球正處于持續通貨膨脹的陰影之下,中國的經濟運行和宏觀政策面臨著不確定性。在經濟發展的的同時,也隨之出現了問題,中國經濟面臨著從偏快轉向過熱的跡象,物價有可能由結構性上漲轉向全面上漲。

        (二)上市公司內部存在問題

        目前證券市場中雖然已經有一些較優秀的上市公司,但所占比例卻不大,而新的上市公司又存在一些問題。還有上市公司的一些投資者缺乏正確的投資理念,對證券市場投資產生的收益和風險沒有正確的理性認識,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存在投機心態。雖然與前些年中小投資者占多數的構成相比已有明顯的改善,并且機構投資者也用其投資方式與理念影響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但在機構投資者增多的同時,機構搏奕現象也變的殘酷。

        (三)市場機制不健全

        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從制度本身和從執行上都存在著信息仍不夠公開的問題,一些重大的信息披露帶有些隨意性和主觀性,這樣會挫傷股民、債券投資者的信心和了解程度。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是指證券投資者在獲取有關信息后,給予證券投資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實現的制度。

        (四)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由于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相對較短,仍然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還有很多的薄弱環節,市場的一些體制性、結構性和機制性問題并未完全解決。另一方面,由于證券市場本身自身也在迅速發展,內部和外部環境處于也有著不確定性,在不斷發展變化之中,所有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斷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

        四、證券市場發展前景及策略

        (一)建設和完善市場體系

        證券市場制度的市場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沖突構成了中國證券市場演進的原動力。制度安排滯后于市場發展需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證券市場的發展,因此,必須加快市場體系建設和完善。從證券市場的成熟發展和現實需求來考量,中國證券市場迫切需要推出做空機制,同時還要積極推進備兌權證,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的開展,擴大市場的規模,提高市場成交活躍度,為投資多元化提供更多的選擇。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我國證券市場首先要解決股權結構不合理這一現象,逐漸消除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盡量減少國有股在股市中所占的比重,優化股權結構。弱化政府行政部門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強化市場規律的作用。切實在公司內部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同時還要建立起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者之間的權利制衡關系,完善公司內部的治理結構,使其在證券市場上發揮有效的作用。

        (三)優化證券市場結構,提高市場效率

        一是要理順股票、國債與企業債券之間的關系,實現權益類工具和債務類工具的均衡發展。我國的證券市場應加快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為企業融資提供更多的渠道。二是要建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同時還要有效加強我國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和資源配置能力。三是要積極、穩妥處理好投資主體的深化問題。同時要加強對廣大散戶投資者的教育,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掌握合理的投資方法.

        (四)完善市場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規范作用,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中國證券市場的制度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引起的。雖然在《證券法》的規范下市場秩序有了一定改觀,但《證券法》存在的不足之處給市場帶來了很多無法準確解決的問題。同時,與不適應市場新的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的有關的法規,要及時補充。在執法過程中,有關部門應秉公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糾。

        第7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證券資本市場 市場問題 規范化

        證券市場在我國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情況,這類情況多與市場制度的不完善有關。因此,想要使我國的證券資本市場得到有序良好的發展,必須正視其中的制度問題。

        一、證券資本市場存在的制度問題

        (一)組成資本市場的結構不合理

        在我國,收入較低,資金不足的白領工薪階層占據我國股民的絕大多數,這類股民進行股票投資的目的是能夠通過證券市場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擺脫生活困頓,因此他們大多從事短期的買進賣出,缺乏長期進行金融投資的能力。一旦股市發生波動,這類股民就急于進行股票的拋售與購買,不僅加劇了股市的動蕩,也造成了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著嚴重的投機性。

        (二)相關證券法律不健全

        我國有關證券的法律法規重點規定了上市公司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其中行政手段比較健全,而對于投資者民事權益的保護仍顯薄弱。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會因為無法可依造成難以索賠。

        (三)執法力度不夠

        近年來,我國出現多起證券市場的造假行為,如康美藥業、北京城建集團等等,究其原因,與我國缺乏有力的執法密切相關,公司通過造假獲得的收益遠遠大于付出的成本,因此形成欺瞞造假的行為愈演愈烈。

        (四)中介機構缺乏公信力

        我國中介公司的信用制度非常薄弱,前幾年出現的上市公司聘用會計事務所制作假賬的事件充分說明這一現象。中介機構公信力的缺乏,會極大的削弱證券資本市場的制度基礎。

        (五)股份劃分不合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主要由外資、個人、國家與法人四種股份類型組成,這種作法與國際慣例不相符合,并且國家為了保證自己的控股地位不丟失,長期禁止法人股與國家股的發放,從而產生了下列問題:

        (1)證券市場無法準確反映我國的經濟情況。我國只有很少的公司擁有上市的能力,而其中上市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不能流通,造成證券市場的市盈利率非常高,股市底盤非常弱小。大多數股民進行股票投資的時候比較注重股票因為波動而產生的差價,這種短期投機的行為造成了股市擁有極為強烈的波動性。因此,我國經濟的發展狀況與證券市場的走勢沒有明顯的相關性,二者的走向有時甚至會相互背離。

        (2)國有企業難以進行股份制改革。由于國家掌握了全部的國家股與絕大部分的法人股,因此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部門仍然會掌控企業的控股權與發言權,因此,國有企業的改革只會是治標不治本,其中的管理模式沒有發生根本變化。

        二、中國證券制度規范化的發展展望

        我國證券資本市場想要持續健康的發展,必須加以規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健全證券市場體系

        前文已經分析了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存在嚴重的結構缺陷,導致市場投機化現象嚴重,不利于穩定、長期的投資群體培養。因此建立健全一個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是非常必要的,管理者應對證券市場結構進行調整,積極進行股票市場的完善建設,同時應大力發展債券市場等多種證券市場形式,增加證券交易的品種,推進金融體制的創新,最終建立應對證券市場風險的對沖機制。

        (二)完善投資者結構

        我國目前的投資者大多以散戶的形式存在,規模小、資金薄弱是其特點。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國家可以大力發展投資機構,例如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與散戶投資相比,機構投資的管理更為先進,資金更為雄厚,并且機構投資的發展目標在于長遠期的收益。大力發展機構投資,可以對散戶的投資行為產生影響,使散戶投資者更加理性,逐步改善投資者結構。

        (三)擴大證券市場規模

        證券市場規模小型化容易造成投機現象的發生,因此必須擴大證券市場的上市規模,增加證券市場的容量。在擴大證券市場規模的過程中,必須注重上市公司的成長性與業績,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規模擴大的同時,證券市場也能夠有序的發展。

        (四)正確定位市場功能

        證券資本市場具有推動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優化資源配置,進行企業的金融投資等功能。因此,面對我國證券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證券市場應實現兩個方面的改變。

        首先轉變市場功能。證券市場應注重上市公司的質量與市場交易效率的提升,推動市場功能由簡單的籌集資金轉變為優化資源配置、準確應對市場風險等復合型功能,保證證券市場規范化發展。

        其次需要轉變證券市場的定位。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擺脫經濟困境的定位已經不符合時展的需要,現階段證券市場應定位于推動企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從而實現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

        三、結束語

        證券資本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而我國目前的證券市場在制度上存在組成結構不合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執法力度與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缺乏公信力的問題。因此,為了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必須實行健全證券投資體系、完善投資者結構、擴大市場規模、正確定位市場功能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措施。

        參考文獻:

        [1]吳園園,許東萍.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J]. 商場現代化, 2010(33)

        [2]曾令逸.誰來帶領我們“出埃及”——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出路淺談[J]. 金融經濟, 2009(10)

        第8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今年3月24日,歐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特別首腦會議上,批準了由歐洲前中央銀行行長拉姆法路西領導的賢人委員會提出的雄心勃勃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決定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確保在2003年底形成統一、高效的歐盟證券市場,為2000年歐盟里斯本首腦會議上提出的到2010年把歐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競爭力和最具活力的知識經濟”的實現奠定基礎。

        一、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基本情況

        多年來,歐盟證券市場一直超著一體化的方向發展。1979年,歐洲貨幣體系正式建立后,歐盟先后頒布了“準入指令”、“上市名單指令”和“過渡期報告指令”,分別對歐盟上市公司的最低條件、上市前必須列入上市名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確立了基本規則,用于規范各成員國證券市場。1989年以后,為建立歐盟統一大市場,歐盟通過了“可轉換證券共同投資條約”、“投資服務指令”和“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投資機構在歐盟各成員國建立分支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實行歐盟內部跨國證券交易掃清的道路。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資本市場的一體化步伐大大加快,2000年4月,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實行合并,組成了歐洲第二大股票市場“歐洲第二”。倫敦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合并雖遭瑞典一家金融機構的敵意收購而擱置,但最近又傳出要合并的消息。

        在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的同時,股東文化在歐盟興起,歐洲股民迅速增加,股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有價證券交易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提高。目前,歐盟的政府債券市場已超過美國40%,公司債券成倍增長,股市市值總和已超過美國市值的一半,德國、西班牙等國家已有約20%的人持有股票。

        二、歐盟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歐盟在證券市場一體化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把歐盟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整體來看,目前仍存在一系列問題。

        1.證券市場分散,帶來規模不經濟和流動性不高。歐盟15個成員國都擁有自己的證券市場,以股票市場為例,除了位居世界前六名之列的倫敦、法蘭克福和巴黎之外,歐洲還有10多家包括米蘭、馬德里、里斯本等在內的數十家中小型交易所,15國所有的交易市值總合僅相當于紐約股票交易所。不僅如此,一些國家內部的證券市場也相當分散,例如德國,除了法蘭克福,還有另外包括斯圖加特在內的7家股票交易所。

        證券市場分散,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使歐洲的投融資成本一直高于美國,歐盟統一大市場的規模經濟優勢無法成分發揮,嚴重阻礙了歐盟經濟的發展。

        2.歐盟缺乏一套清晰的證券市場運做規則。首先,法規不健全,歐盟制定的力圖規范歐盟證券市場的各種規則缺乏明確的界定和解釋,不同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各國執行尺度也不一致;其次,各成員國的證券體制和規則存在差異,如跨國擔保、投資服務標準、統計和會計制度、投資者資格標準、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規則、養老金投資規則、招股說明書內容等不盡一致;第三,歐盟決策程序繁瑣復雜,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以上,致使歐盟沒有抓住歐元啟動的機會加快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使歐盟在風險投資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創新方面明顯落后美國。第四,監管體系混亂,歐盟各成員國內有40個機構從事證券市場的規則制定和監管,相互分割,權利和責任存在較大的差別,歐盟一級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第五,跨國交易和清算系統互不連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3.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各成員國不同的立法體系、稅收制度、政治和文化差異等阻礙了歐盟的證券市場發展,其中稅制和企業文化不同是阻礙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各國證券經營的稅種和稅率不完全一致,而各國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難以在稅制上達成一致。比如由于英國和盧森堡對債券和利息收入免稅,導致歐盟其他國家大量資金流入這兩個國家,債券交易也基本在這兩國進行,當歐盟計劃統一證券和利息收入稅時,英國和盧森堡堅決反對。各成員國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競爭政策、企業文化等使證券企業跨國經營和兼并困難重重。

        4.歐盟成員國加入歐洲貨幣聯盟不同步。隨著歐元的啟動,歐元區內金融市場的結算和計價都可使用歐元,但在國際金融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英國至今游離于歐元區之外,而且何時加入仍遙遙無期。此外,歐盟東擴后,新成員不會馬上加入歐洲貨幣聯盟,貨幣聯盟不同步問題將更趨嚴重,這勢必延緩歐洲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三、歐盟證券市場改革的主要舉措

        面對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美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和發展的巨大競爭壓力和金融全球化挑戰,歐盟決心加快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步伐,加快證券市場的改革。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思路就是以歐元啟動為契機,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套公開、公平、透明的證券市場立法規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促進市場競爭,推動歐盟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決策過程和監管的程序化、規則化、透明化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1.加速歐盟證券市場決策程序的改革,使決策程序簡單化。針對歐盟立法體系和決策過程繁雜的弊端,歐盟斯德哥爾摩特別首腦會議通過了拉姆法路西提出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改革計劃,把歐盟的證券市場立法和監管體系分解為4個層次,各層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互相協調、互相監督,并在2003年底前完成。第一層次,以現有的立法程序為基礎,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作為立法機構決定歐盟證券市場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則,集中討論涉及證券市場的關鍵問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細節問題,以便繞開對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的共同決策程序。第二層次,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協助歐盟委員會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通過的指令和決定實施細則,并在三個月內就每一項立法框架的技術問題達成協議。歐盟證券委員會的主要智能是制定證券市場規則、對歐盟委員會提供咨詢并通過歐盟委員會給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下達命令。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證券監管當局組成,負責對歐盟證券市場的監管,保障歐盟證券法律的實施。第三層次,強化成員國內部監管機構的合作和網絡建設。第四層次,歐盟和各成員國之間各級立法、監管機構進行合作,保證歐盟統一規則在歐盟內部的實行。

        2.修改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的指令和措施,使其適用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形成統一的歐盟證券管理規則。具體包括,投資和養老金基金規則的現代化;國際會計準則的采用;股票市場的單一“營業執照”,即一家金融機構只要擁有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營業執照,便可在歐盟境內自由設立分公司,無需所在國認可;發行商統一招股說明書;金融批發服務市場的互認原則;交易所上市原則等,這些改革可望在2003年底完成。同時,加快2000年3月里斯本首腦會議上簽署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中提出的改革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42項措施的實施。

        3.成員國加快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其基本取向是建立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以便明確責任、改進管理、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英國在歐洲金融改革中首開先河,建立了單一的金融市場全權管理機構金融服務局來監管整個英國金融市場。拉姆法魯斯領導的賢人委員會認可了英國模式,并提議每個歐盟成員國均建立單一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目前,丹麥和瑞典基本與英國同步;比利時、盧森堡和芬蘭也將把證券業與銀行業的監管合并;德國已提出將該國的分別管理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三個管理機構合并為一個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的建議;法國也正在討論合并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市場交易的自律組織金融市場協會和監管銀行業的銀行業委員會的問題。四、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前景

        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舉措和歐元的即將流通為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深化注入新的活力,歐盟統一證券市場的建立不會逆轉,這必將推動歐盟經濟的發展,改變目前國際資本市場的格局,加快形成與美國相抗衡的全球另一個證券交易中心的步伐。但在一體化的進程中,仍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和難以逾越的障礙,完全一體化的證券市場在歐盟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1.歐元即將流通將使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程度進一步加深。2002年1月1日歐元將替代12國貨幣開始流通,從此,所有歐元區發行的證券都使用歐元統一標價、統一結算和交易,消除了匯率風險,減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刺激投資者的需求。投資者不再從不同國家的角度來進行投資組合,而是以不同的產業比較進行投資選擇,這無疑加快了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2.歐洲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將從競爭走向聯合。目前,倫敦、法蘭克福和以巴黎為首的歐洲第二在歐洲證券市場中呈三足鼎立之勢,但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證券市場統一規則的實行以及現代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歐洲各國證券市場的界限將被徹底打破,證券市場交易可延伸到歐盟乃至世界各個角落,以國家為單位的證券市場行將壽終正寢。同時,歐洲的最大競爭對手美國不斷滲透歐洲市場,對歐洲證券業形成了嚴重挑戰,這也會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的聯合。而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聯合,提高歐盟證券市場的競爭力也正是歐盟首腦會議批準拉姆法路西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的原因之一。

        第9篇:證券市場的問題范文

        今年3月24日,歐盟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特別首腦會議上,批準了由歐洲前中央銀行行長拉姆法路西領導的賢人委員會提出的雄心勃勃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決定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確保在2003年底形成統一、高效的歐盟證券市場,為2000年歐盟里斯本首腦會議上提出的到2010年把歐盟建成“世界上最具競爭力和最具活力的知識經濟”的實現奠定基礎。

        一、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基本情況

        多年來,歐盟證券市場一直超著一體化的方向發展。1979年,歐洲貨幣體系正式建立后,歐盟先后頒布了“準入指令”、“上市名單指令”和“過渡期報告指令”,分別對歐盟上市公司的最低條件、上市前必須列入上市名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確立了基本規則,用于規范各成員國證券市場。1989年以后,為建立歐盟統一大市場,歐盟通過了“可轉換證券共同投資條約”、“投資服務指令”和“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投資機構在歐盟各成員國建立分支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實行歐盟內部跨國證券交易掃清的道路。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資本市場的一體化步伐大大加快,2000年4月,巴黎、阿姆斯特丹和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實行合并,組成了歐洲第二大股票市場“歐洲第二”。倫敦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的合并雖遭瑞典一家金融機構的敵意收購而擱置,但最近又傳出要合并的消息。

        在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的同時,股東文化在歐盟興起,歐洲股民迅速增加,股票市場規模不斷擴大,有價證券交易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提高。目前,歐盟的政府債券市場已超過美國40%,公司債券成倍增長,股市市值總和已超過美國市值的一半,德國、西班牙等國家已有約20%的人持有股票。

        二、歐盟證券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歐盟在證券市場一體化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把歐盟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整體來看,目前仍存在一系列問題。

        1.證券市場分散,帶來規模不經濟和流動性不高。歐盟15個成員國都擁有自己的證券市場,以股票市場為例,除了位居世界前六名之列的倫敦、法蘭克福和巴黎之外,歐洲還有10多家包括米蘭、馬德里、里斯本等在內的數十家中小型交易所,15國所有的交易市值總合僅相當于紐約股票交易所。不僅如此,一些國家內部的證券市場也相當分散,例如德國,除了法蘭克福,還有另外包括斯圖加特在內的7家股票交易所。

        證券市場分散,降低了市場的流動性,使歐洲的投融資成本一直高于美國,歐盟統一大市場的規模經濟優勢無法成分發揮,嚴重阻礙了歐盟經濟的發展。

        2.歐盟缺乏一套清晰的證券市場運做規則。首先,法規不健全,歐盟制定的力圖規范歐盟證券市場的各種規則缺乏明確的界定和解釋,不同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各國執行尺度也不一致;其次,各成員國的證券體制和規則存在差異,如跨國擔保、投資服務標準、統計和會計制度、投資者資格標準、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規則、養老金投資規則、招股說明書內容等不盡一致;第三,歐盟決策程序繁瑣復雜,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以上,致使歐盟沒有抓住歐元啟動的機會加快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使歐盟在風險投資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和創新方面明顯落后美國。第四,監管體系混亂,歐盟各成員國內有40個機構從事證券市場的規則制定和監管,相互分割,權利和責任存在較大的差別,歐盟一級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第五,跨國交易和清算系統互不連接,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3.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影響證券市場一體化發展。各成員國不同的立法體系、稅收制度、政治和文化差異等阻礙了歐盟的證券市場發展,其中稅制和企業文化不同是阻礙證券市場發展的主要因素。各國證券經營的稅種和稅率不完全一致,而各國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難以在稅制上達成一致。比如由于英國和盧森堡對債券和利息收入免稅,導致歐盟其他國家大量資金流入這兩個國家,債券交易也基本在這兩國進行,當歐盟計劃統一證券和利息收入稅時,英國和盧森堡堅決反對。各成員國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競爭政策、企業文化等使證券企業跨國經營和兼并困難重重。

        4.歐盟成員國加入歐洲貨幣聯盟不同步。隨著歐元的啟動,歐元區內金融市場的結算和計價都可使用歐元,但在國際金融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的英國至今游離于歐元區之外,而且何時加入仍遙遙無期。此外,歐盟東擴后,新成員不會馬上加入歐洲貨幣聯盟,貨幣聯盟不同步問題將更趨嚴重,這勢必延緩歐洲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三、歐盟證券市場改革的主要舉措

        面對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美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和發展的巨大競爭壓力和金融全球化挑戰,歐盟決心加快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步伐,加快證券市場的改革。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思路就是以歐元啟動為契機,在歐盟范圍內建立一套公開、公平、透明的證券市場立法規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風險,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促進市場競爭,推動歐盟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決策過程和監管的程序化、規則化、透明化也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最重要特征之一。

        1.加速歐盟證券市場決策程序的改革,使決策程序簡單化。針對歐盟立法體系和決策過程繁雜的弊端,歐盟斯德哥爾摩特別首腦會議通過了拉姆法路西提出的歐盟證券市場監管改革計劃,把歐盟的證券市場立法和監管體系分解為4個層次,各層次分工明確、相互配合、互相協調、互相監督,并在2003年底前完成。第一層次,以現有的立法程序為基礎,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作為立法機構決定歐盟證券市場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則,集中討論涉及證券市場的關鍵問題,不拘泥于技術性的細節問題,以便繞開對每一項立法平均耗時兩年的共同決策程序。第二層次,在2001年年底前成立歐盟證券委員會和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協助歐盟委員會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通過的指令和決定實施細則,并在三個月內就每一項立法框架的技術問題達成協議。歐盟證券委員會的主要智能是制定證券市場規則、對歐盟委員會提供咨詢并通過歐盟委員會給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下達命令。歐盟證券管理委員會由各成員國的證券監管當局組成,負責對歐盟證券市場的監管,保障歐盟證券法律的實施。第三層次,強化成員國內部監管機構的合作和網絡建設。第四層次,歐盟和各成員國之間各級立法、監管機構進行合作,保證歐盟統一規則在歐盟內部的實行。

        2.修改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的指令和措施,使其適用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形成統一的歐盟證券管理規則。具體包括,投資和養老金基金規則的現代化;國際會計準則的采用;股票市場的單一“營業執照”,即一家金融機構只要擁有任何一個成員國的營業執照,便可在歐盟境內自由設立分公司,無需所在國認可;發行商統一招股說明書;金融批發服務市場的互認原則;交易所上市原則等,這些改革可望在2003年底完成。同時,加快2000年3月里斯本首腦會議上簽署的“金融服務行動計劃”中提出的改革零售和批發金融市場42項措施的實施。

        3.成員國加快本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其基本取向是建立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實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以便明確責任、改進管理、降低成本、增加透明度。英國在歐洲金融改革中首開先河,建立了單一的金融市場全權管理機構金融服務局來監管整個英國金融市場。拉姆法魯斯領導的賢人委員會認可了英國模式,并提議每個歐盟成員國均建立單一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目前,丹麥和瑞典基本與英國同步;比利時、盧森堡和芬蘭也將把證券業與銀行業的監管合并;德國已提出將該國的分別管理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的三個管理機構合并為一個聯邦金融市場監管局的建議;法國也正在討論合并證券交易委員會、監管市場交易的自律組織金融市場協會和監管銀行業的銀行業委員會的問題。

        四、歐盟證券市場發展的前景

        歐盟證券市場的改革舉措和歐元的即將流通為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的深化注入新的活力,歐盟統一證券市場的建立不會逆轉,這必將推動歐盟經濟的發展,改變目前國際資本市場的格局,加快形成與美國相抗衡的全球另一個證券交易中心的步伐。但在一體化的進程中,仍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和難以逾越的障礙,完全一體化的證券市場在歐盟形成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1.歐元即將流通將使歐盟證券市場一體化程度進一步加深。2002年1月1日歐元將替代12國貨幣開始流通,從此,所有歐元區發行的證券都使用歐元統一標價、統一結算和交易,消除了匯率風險,減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刺激投資者的需求。投資者不再從不同國家的角度來進行投資組合,而是以不同的產業比較進行投資選擇,這無疑加快了證券市場一體化的進程。

        2.歐洲的主要證券交易所將從競爭走向聯合。目前,倫敦、法蘭克福和以巴黎為首的歐洲第二在歐洲證券市場中呈三足鼎立之勢,但隨著歐元的啟動、歐洲證券市場統一規則的實行以及現代通訊、網絡技術的發展,歐洲各國證券市場的界限將被徹底打破,證券市場交易可延伸到歐盟乃至世界各個角落,以國家為單位的證券市場行將壽終正寢。同時,歐洲的最大競爭對手美國不斷滲透歐洲市場,對歐洲證券業形成了嚴重挑戰,這也會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的聯合。而促使歐洲證券交易所聯合,提高歐盟證券市場的競爭力也正是歐盟首腦會議批準拉姆法路西的歐盟證券市場改革計劃的原因之一。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日本一本在线观看视频 | 亚洲欧美动漫传媒国产日韩 | 亚洲国产AV网址 | 漂亮少妇被强了在线播放 | 日韩日皮在线一区二区 | 起碰97视频在线观看国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