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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低位的繳存覆蓋率和個貸戶率
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反映的是,在所有城鎮就業職工中,有多少比例的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該比例值與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或普惠性成正比,比例低即覆蓋率低,表明住房公積金在繳存環節的公平性或普惠性低。圖1顯示,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雖有逐年升高的趨勢,但升幅過低,多年在30%以下徘徊,2014年才過30%,2016年也只有31.54%。由此,住房公積金雖然已經運行近30年,但覆蓋率依然過低。截至2016年底,全國城鎮就業職工中依然有近70%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
進一步觀察還發現,就是在已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中,基于所屬單位性質差異產生的不平等同樣十分明顯。據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的一項研究,2014年非私營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不足10%,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高達近90%(見圖2)。進一步推論即是,體制內就業者的覆蓋率遠遠高于體制外就業的覆蓋率。
這項研究關于基于工資收入差別而產生的覆蓋率的不平等同樣十分明顯。圖3顯示,收入水平越低覆w率越低,收入水平越高覆蓋率越高,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繳存覆蓋率之差高達近50個百分點。
由上,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總體偏低更多體現在體制外的就業人群和低收入人群。這顯然意味著,住房公積金目前的運行缺乏平等性或普惠性。
見證住房公積金低公平性的另一個指標是個貸戶率,即住房公積金貸款戶數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戶數的比例,反應在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中就是有多少家庭實際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比例低說明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家庭少,因而公平性低。住建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的年度報告中沒用繳存戶數和貸款戶數的數據,但有繳存職工數和貸款職工數的數據,本文以職工數的一半作為家庭數的估算數從而推算出繳存和貸款的家庭戶數,由此得出圖4,即住房公積金及總個貸戶率(累計貸款戶數與累計繳存戶數的比例)的走勢柱狀圖。該圖顯示,住房公積金總個貸戶率雖呈逐年走高趨勢,但多年在40%以下,近兩年剛剛超過40%。這表明,在所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中,僅有4成使用了住房公積金貸款。
進一步觀察個貸戶率的地區差異(圖5),本文發現,個貸戶率和經濟發展即人均收入水平之間不具有統一的相關關系。從分布看,前十名中呈負相關的省份明顯多于正相關的省份。其中個貸戶率超過80%的省份全部分布在西部落后地區,新疆和青海的個貸戶率甚至超過90%。相反,廣東、北京、海南等東部省份的個貸戶率卻很低。其中廣東的個貸戶率不足20%,排名墊底。北京的個貸戶率也不到30%。
由此,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運用上,住房公積金的低公平性是顯而易見的,經濟發達的東部省份的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多低于經濟落后的西部省份。
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
1999年頒行并于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明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旨在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相關的各級各類官方文件更是把住房公積金作為解決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問題的利器。但住房公積金在實際運行中卻很難兌現其公平性或普惠性的指向。特別是前述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率和個貸戶率長期在低位徘徊。那么,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何以成痛,癥結在兩個“兩難”。
首先是繳存環節的兩難即繳存兩難。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1)機關在預算中列支;(2)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3)企業在成本中列支。由此,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際上都是由財政埋單的,但企業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則是企業自己埋單。問題在于財政埋單容易,企業埋單就難易不一了。實際上,很多企業特別是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或小微企業運營狀況不佳,難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特別是在近幾年經濟下行、經濟結構轉型的大背景下,不少企業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囊中更為羞澀。在這種情況下,強制性收繳難免會加大企業成本進而使得企業的運營雪上加霜。這就形成了兩難。企業主動繳納,難;強制性繳納,也難。筆者在對某市住房公積金的調研中曾見證過兩個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問題上的來自不同部門的互異立場:住建部門認為應對不給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采取強制性措施,人事部門則認為,住建部門的做法會加重企業負擔,甚至危及企業生產,進而危及就業和社會穩定。
其次是貸款環節的兩難即個貸兩難。一方面。在房價不斷攀高的住房市場上,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難。原因很簡單,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是有上限的,特定個人或家庭最高額度則是根據其還貸能力(比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后月均收入應不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或貸款本息不應高過其同期家庭收入的50%)、房價成數(比如首套自住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得超過所購住房價款的80%)、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和貸款最高限額(比如國管公積金中心最新規定是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等條件來確定。由此,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給定條件下,如果首付款(比如購房款的20%)與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之和仍然低于購房款,購房者又沒有能力籌集相應差額,那么,住房公積金貸款也是無法獲得的。大量中低收入家庭恰是這樣一種情況。這樣的情況在一二線城市表現得尤其突出。筆者曾對北京、長沙、南昌、大連、蘭州、烏魯木齊等30多個城市的家庭的償付能力做過測算,以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購房面積90平米、首付30%、商貸期限30年等數據為參數,所得的結果是,其中有一半以上城市(多為一二線城市)的家庭貸款月供占月收入比超過50%,即超過其正常的貸款能力。如果在以上的測算中將平均收入替換為中低收入,不具備正常貸款能力的比例肯定會有明顯提高。最新的住房公積金年報所披露的相關數據似與以上估算有異曲同工之妙。住房公積金最新報告顯示,2016年住房公積貸款所購單套面積在90平米以上的住房的比例高達近70%,報告給出這個數字的用意是總結成績,但筆者卻看到了另一面:這個70%恐怕與相當一部分城市中的相當一部分中低收入者不會有什么緣分。
由此可以推論,實際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者,似乎不太可能如住房公積金年報所披露的那樣多為中低收入者,而是可能多為中高收入家庭,而且可能多為投資或投機炒房客。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實際運行中演繹成如此令人尷尬的現實生態,其背后應是多因素較力的結果,這其中所謂的多因素榜單上,自然少不了諸如去庫存壓力、土地財政、既得利益集F操縱、炒房團等。如此說來,遏制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投資或投機性運用就有些勉為其難了。這也正是所謂住房公積金個貸第二難。
如何釋痛
住房公積金制度設立之初及其一直以來的普惠指向如同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但是實際運行中的反向而行意味著我們在具體設計思路和相應的制度和政策環節一定是有問題的。所以緩釋其痛的“靈丹妙藥”自然是堅持立足住房公積金設立的普惠初衷,重新梳理和構建住房公積金運行中的諸多思路和相關政策措施。焦點則是,住房公積金相關的權利和利益訴求的均衡重心只有一個,即保障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權。
首先是思路重構。比如,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環節。正如前述,大量運營不佳的企業的確存在不同程度的繳存壓力,甚至無力繳存。對此類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也有關于緩交、少交的條款,年度報告中也有相關的內容。2016年報告披露,該年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企業1.3萬家,減少企業繳存資金153億元。且不說該數字是否存疑(2016年實繳單位238.25萬元,繳存額16562.88億元,每個單位平均繳存約70萬元。同期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企業則是每個單位平均約118萬元,比有實繳能力的單位平均數竟高出近50萬元),更重要的問題在于,按照條例規定,少交緩交的部分要在未來補繳的,這對企業而言實際上是一筆剛性債務。這樣的處理思路顯然會令本已運營不佳的企業雪上加霜。所以,是否應該考慮對企業少交的缺口給于適當的財政補貼,甚至對無力繳納的部分企業給于適當的減免豁免,由此產生的缺口由財政支付,而不是作為企業債務。再比如,在住房公積金運用環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儲蓄資產,任何一位繳存者都有以法定提取或貸款使用的權利。同時,住房公積金制度旨在保障所有人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權利。兩種權利如何協調?當住房公積金貸款很難為中低收入群體獲得,相反卻可能淪為中高收入者投機炒房的工具時,是否應該考慮,過去我們均衡這兩種權利的思路是否需要調整,是不是嘗試一下這樣的思路:對高收入人群,住房公積金主要目的在互助合作的理念下重在資產保值增值,而非購房時貸款;對中低收入人群則是重在住房保障,敞開貸款大門。
由此推出如下三條在制度或政策層面的重構之策。
――“貸款準入”,即對高收入人群和部分中高收入人群,限制甚至禁止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中低收入者購房引致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求則無條件準入。
――“差異化補貼”,即對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企業,政府給予一定數額的補貼,可依據企業的經營狀況細分若干檔補貼條件和相應的補貼額度。
――“豁免待遇”,即對于無力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和職工,可以設立一個豁免繳納觸發標準,觸發該標準即可享受繳納豁免,在該豁免期內,可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依然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上市主體將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這一整體變更過程是公司上市的必經之路。整體變更過程中,個人所得稅成為不少個人投資者特別是實際控制人必須面對的問題。在這一過程中,與現金分紅自然人股東取得貨幣資金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資本公積轉化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資本公積金時,由于投資者并未實際取得現金收益,同時又必須承擔動輒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稅負,這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難以承擔的。因此,整體變更涉及個人所得稅值得我們探討研究一番。
關鍵詞:
整體變更;個人所得稅;資本公積
1協調凈資產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
1.1標的公司凈資產大于注冊資本需要繳稅
當標的公司的凈資產高于其注冊資本時,標的公司整體變更時即需要面對繳稅問題。稅收實踐中,各地方稅務機關執法不一,可能是因為對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理解適用不同所帶來的執法混亂。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在整體變更時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政府稅收優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東繳納稅款或者準予緩繳該稅款。
1.2標的公司凈資產小于注冊資本時,標的公司需相應增、減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當標的公司凈資產低于整體變更前的注冊資本時,可以采取整體變更前先減資以使凈資產與調整后的注冊資本大致平衡的處理方式。此外,整體變更前進行增資或者由股東溢價出資也是可行的辦法??傊w變更時,凈資產與注冊資本越趨平衡,繳稅義務相對越輕。
2“整體變更”時留存收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公積稅收成本問題
2.1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所涉及的個稅問題
實踐“整體變更”過程中,個人股東將累積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可以采取如下應對方法:第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合理分期繳納稅款的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第二,由自然人股東出具承諾函,承諾若稅務機關征繳本人在公司整體變更時以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本人將無條件、全額繳納該等稅款,若稅務機關因此對本人罰款,該等罰款亦由本人全額承擔;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繳上述稅款義務而遭致稅務機關罰款,相應的罰款及責任均由本人承擔。以上對策需結合當地稅務實際情況適用。在2015年8月12日掛牌的杰爾斯(833223)案例中,該公司整體變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1萬元。根據審計報告,有限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為3682.66萬元,其中,資本公積0元,盈余公積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潤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體變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凈資產折股總額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凈資產5826623.43元全部計入股份公司資本公積。本案例中即存在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問題。就此律師認為: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體變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該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據該通知,對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獲得的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該通知,企業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自然人股東繳納的個稅可申請在5個公歷年度內分期繳納。根據公司的說明及律師的查詢,公司僅在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存在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況。所以,依據國稅函〔1998〕333號、財稅〔2015〕41號中的相關規定,公司自然人股東須就公司整體變更階段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公司也應相應履行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個稅的義務。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繳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公司向律師作出如下回復:截至本反饋意見回復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公司目前正在根據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現行有效的稅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業服務署申請個人所得稅緩交備案。就股東個人所得稅繳納事宜,公司自然人股東均已出具承諾函。綜上,律師認為,相關股東及公司已就個稅的繳納事宜采取了規范措施,且該等規范措施具有可行性。該案中,股轉公司接受了補充法律意見書中的上述觀點。至于自然人股東出具的承諾函內容,除掛牌企業案例,在審企業亦有案例,具體可參見吉林省銳迅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見書2015年9月29日公告。
2.2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所涉及的個稅問題
有一種觀點認為,整體變更過程中,使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入資本公積,注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各股東的持股數及持股比例不發生變化,則不涉及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問題,自然人股東亦未取得《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便也不會產生繳納所得稅的義務。實踐中,部分企業采取此方法進行節稅,并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等進行兜底性承諾。在2015年8月14日掛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例中,根據公司整體變更時的審計報告,整體變更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3000萬元,資本公積為0.00元,盈余公積為15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54511016.37元。公司整體變更時,以2015年3月31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的凈資產86011916.37元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實收股本總額的3000萬元,股份總數為3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注冊資本3000萬元,余額56011916.37元計入資本公積。即,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2015年5月28日,該公司在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本案例中,股轉公司依然詢問了自然人股東納稅情況,律師回復如下:公司整體變更前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整體變更后股份公司股本3000萬股,各股東的持股數及持股比例均沒有發生變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潤及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東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整體變更完成后,已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備案變更,辦理過程中主管稅務部門未要求公司就整體變更事項繳納稅款。公司股東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諾函,對于股份公司在整體變更過程中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將依法自行承擔繳納義務。該案例中,股轉公司依然接受了上述觀點。律師的回復雖未直接言及有限公司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的稅務問題,但公司無須就整體變更繳納(代扣代繳)任何稅款,則間接表明本案中有限公司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為股份公司資本公積無須繳稅。
2.3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涉及的個稅問題
公司整體變更時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有歧義,實務操作中稅收征管也不盡相同。
2.3.1現行立法規定存在歧義
上述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用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相對明確,而對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
2.3.2觀點爭鳴
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都認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不同的地方稅務機關實際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稅務機關以審計報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作為計稅依據,有的稅務機關以自然人股東取得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作為計稅依據,還有的稅務機關以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作為計稅依據。企業、中介機構的普遍觀點是,國稅函〔1998〕289號的“資本公積金”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溢價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價兩種情形,不應當作區別對待。整體變更中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3.3最新案例一則簡介
在2015年8月10日掛牌的明珠股份(833172)案中,整體變更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以2008年11月30日為改制基準日,以經審計賬面凈資產52828683.95元,按照1.6509∶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總額3200.00萬股,剩余凈資產20828683.95元計入資本公積。整體變更后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額為1200萬元,其中由資本公積轉增股本11789944.5元,由盈余公積轉增股本210055.5元。2008年12月24日,工商局向公司頒發了營業執照。就此發行人律師認為:根據(國稅發〔1997〕198號)精神,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議通過后代扣代繳。同時,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睋耍髦楣煞菡w變更時,注冊資本增加額中由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部分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部分涉及個稅的代扣代繳。該案例中,股轉公司接受上述觀點。
3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