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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XX]5號)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渝府發[XX]124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職工按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四條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在簽定購房合同一年內或辦理房屋權證一年內的;
(八)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
(九)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內的;
(十)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
(十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三章 提取額度及次數
第六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及次數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條(一)至(六)款規定的,可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本息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實際支出額度;
(三)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應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四)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額;
(五)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繳存人為農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市分行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下屬的有關分支機構(以下統稱代辦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承辦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金融業務。
第二章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
第四條職工發生下列住房消費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提取時限和次數以內的,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p>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
(三)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還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還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職工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仍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還可以提取其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第五條職工發生下列特殊生活困難情形之一,且在規定時限和次數以內的,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p>
(一)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職工待遇的;
(二)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第六條職工發生下列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情形之一的,在單位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后,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p>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
(三)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非本市、縣(市)城鎮常住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重新就業的;
(六)戶口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p>
第三章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和次數限定
第七條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發生的提取,應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生時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最遲應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生后的3個月內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對沒有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發生后的1年內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同一內容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一般給予提取一次,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第八條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應在償還貸款時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最遲應在貸款償還后的3個月內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償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一般每年給予提取一次,最多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第九條職工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應在支付房租時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最遲應在房租支付后的3個月內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支付房租的提取,一般每年給予提取一次,最多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第十條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職工待遇、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等特殊情況的提取,應在上述特殊情況發生時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最遲應在上述特殊情況發生后的1年內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特殊生活困難的提取,一般每半年給予提取一次,最多每三個月給予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職工因離休、退休、出國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以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提取,應在單位辦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手續后,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第四章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限制
第十二條職工(含本人、配偶以及父母、子女)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所支出的房價款或修、建費用總額。
第十三條職工(含本人、配偶)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期內實際償還的住房消費貸款本息總額。
第十四條職工(含本人、配偶及同居住的父母、子女)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當期期內實際支付的房租總額。
第十五條職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職工待遇、或者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實際需要資助的金額。
第十六條職工因離休、退休、出國出境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就業的,以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等喪失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提取,提取時予以結清本息。
第五章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攜帶以下資料到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一)《**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
(三)按不同提取情形,規定還須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見下條)。
第十八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還須根據不同的提取情形,分別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
(1)購買商品住房的提取。提供商品房買賣(或預售、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如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原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已被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2)購買“二手”住房的提取。提供房產買賣合同及稅務部門開具的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或契稅證。
(3)購買公有住房的提取。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發票聯),以及公有舊公房出售分戶審批表的復印件。
(4)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提取。提供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買賣)合同(或批準文件)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如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原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已被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5)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拆遷(或安置)協議書(或購買房屋協議書)和各期購房款的收款收據。如已開具正式發票的,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如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原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已被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部門收取的,可提供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和契稅證原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鄉鎮或城鎮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建房所需費用的預算或報告。
3、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翻建房屋所需費用的預算或報告。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安全鑒定主管部門關于應該大修的鑒定報告書,以及大修房屋所需費用的預算或報告。
(二)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1、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1)提前償還本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提供提前還款單或提前還款證明書。
(2)提前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提供住房消費借款合同和提前還貸(已還)結算憑證(或證明書),以及按前述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
2、按期償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
(1)償還本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發放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取。提供貸款本息償還證明書。
(2)償還商業銀行的住房消費貸款的提取。提供住房消費借款合同和貸款本息償還憑證(或證明書),以及按前述規定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
(三)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提取。提供經房屋租賃備案登記部門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收款收據,并提供戶口簿、結婚證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未婚的,還須提供未婚證明。
(四)離休、退休的提取。提供離休、退休批準文件或審批表和離休、退休證(提取時,如居民身份證顯示男已滿60周歲、女干部已滿55周歲、女職工已滿50周歲的,可免提供離休、退休批準文件或審批表)。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提供勞動能力鑒定主管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文件(或審批表)和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六)、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提取。提供勞動能力鑒定主管部門出具的大部分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文件(或審批表)和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以及失業證。
(七)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和失業證。
(八)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提供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和失業證以及經職工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報告。
(九)出國、出境定居的提取。提供出國、出境定居的出境卡或簽有定居內容的護照(或居留證)以及經公安部門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十)非本市、縣(市)城鎮常住戶口的進城務工人員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再在本市、縣(市)重新就業的提取。提供非本市、縣(市)城鎮常住戶口證明和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十一)戶口遷出本市、縣(市),遷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提取。提供公安部門戶口準遷證明或已注明遷出(遷入)戶口的戶口簿。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包括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或已經死亡注銷的戶口簿等)和證明提取人系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公證書、判決書等)。
(十三)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職工待遇的提取。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特困職工證。
(十四)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提取。提供職工本人或配偶及其直系親屬重病、大病診療證明書,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和經職工所在單位審核后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報告以及有關醫療費結算憑證。
第六章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第十九條對符合上述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和有關規定要求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按上章規定提供職工本人以及提取人(僅限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外,還應根據不同的情況,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并填寫《**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職工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已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已將住房公積金轉移至管理機構“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封存戶”或“終止勞動關系職工集中托管戶”管理的,可直接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職工所在單位應對職工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和有關規定的,在《申請表》中簽署審核人姓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意給予提?。▽Ψ咸崛l件和有關規定的,如單位不為職工審核并蓋章同意提取的,職工可直接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但須另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陳述原因)。
第二十一條職工持經單位審核同意的《申請表》和有關證明資料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時,對職工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職工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受理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無特殊情況及無需另行調查的,可隨到隨辦)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管理機構對經審核準予提取的,通知申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對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須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尚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職工償還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費貸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尚不足,其配偶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職工因無房而租賃住房自住支付房租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尚不足,其配偶及其同居住的父母、子女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為便于提取額度的計算和控制,原則上職工須同其配偶、父母、子女本人同時向管理機構提出提取申請,申請時還應提供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七章提取方式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采取轉賬的方式進行。
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可采取直接劃轉的方式進行外,其他的提取,統一采取轉賬至單位或個人(轉賬至個人賬戶的,需經單位同意)。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及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亦作相應調整。
一、現行繳存登記管理形式的瑕疵與不足
《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按照《條例》規定,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明確了相應的具體辦理要求,凡到“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單位,要根據單位的不同性質,提供批準設立的相關證、照,即機關、事業單位辦理繳存登記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單位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社會團體需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需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即使是個人繳存者,也要提供身份證,并簽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單位在提供相關批準設立的證、照,填寫《住房公積金繳存清冊總表》和《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清冊》的基礎上,按照“中心”審核同意的繳存登記表,到承辦銀行設立職工個人賬戶,并開始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即完成了繳存登記過程。
從這一過程可以看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提供的都是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等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的證、照,而“中心”是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的形式完成對單位繳存登記的審核,并作為單位依法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憑證??陀^地看,這至少在審核要素的提供和審核批準形式上給人一種不夠對等的感覺。住房公積金作為國家實施的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單位按核定的繳存登記表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這在具體業務處理上是無可厚非的;但這作為“中心”一項依法行使的具體行政審核行為,僅憑繳存登記表的形式還略顯不夠規范和完善。從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看,還需要通過由“中心”向單位核發一種證書形式的憑證,以構成一個證表齊備、規范完善的行政審核行為和業務處理行為。再者,繳存登記以后,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歸集是一個長期的、動態的變化過程,僅憑繳存登記表的形式,也難以構建對單位繳存歸集情況的長效監督檢查機制。所以從上述情況看,有必要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形式進行創新、規范和完善。
二、創新繳存登記管理形式的舉措與作用
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形式的創新,簡而言之,就是“中心”在審核單位繳存登記表的基礎 上,向繳存單位同步核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該證主要記載經核準的繳存人數、繳存比例、繳存總額三要素,作為單位依法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履行住房保障社會責任的規范性證書。繳存登記證的核發范圍應當包括所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并要充分利用和有效發揮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這一管理形式的創新,每年度進行一次繳存登記證的年檢,年檢可會同質監、工商、稅務、人社保等部門的證、照年檢合并同步進行。對按標準規范繳存住房公積金通過繳存登記證年檢的單位,可通過媒體公布給予肯定,以形成推動更多單位規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激勵效應。對少數惡意拖欠繳存住房公積金而未能通過繳存登記證年檢的單位,也可在媒體上公開曝光,并采取行政執法等措施,促其整改到位。在核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和證書年檢的基礎上,對具備條件而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也可考慮在媒體上以合適的形式進行公布,以形成一定的輿論壓力、社會壓力,敦促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通過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形式的創新,其效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有利于進一步規范繳存登記管理
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時,如能對繳存單位核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對“中心”來說,既可起到一種依法規范繳存登記行為的作用,又能推動和促進擴面建制、繳存歸集工作。而對單位來說,不僅是單純又多了一個證書,而是通過繳存登記證書的核發,既作為單位主動執行《條例》規定、自覺守法運行或經營的相關要素條件,也可以強化單位負責人按審核要求規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意識,約束單位拖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目前,江蘇省一些城市在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工作中,已遇到了繳存登記單位主動要求核發繳存登記證的問題。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擴面行政推動、部門聯動工作機制的健全和強化,企業是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已作為擬申報上市的一項前置條件。證券監管部門要求擬申報上市企業能提供類似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式的證明材料,而目前企業只能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審批表,為此,還需由“中心”另行專門出具證明,以滿足擬上市企業申報材料規范化的要求。為此,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更應該順勢而上、主動作為,盡早研究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形式創新、規范和完善的具體實施辦法。
2.有利于促進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歸集
“中心”在核發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以后,對單位來說,就是要按照審核要求,按時足額地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既是一種法定義務,也是一種責任和約束。如果拖欠繳存住房公積金,就有可能在繳存登記證年檢時不能通過,雖然不會因此而使單位關門,但也面臨著“中心”依法采取的責令限期繳存的行政執法措施,以及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這樣不僅使單位的聲譽和社會形象受到影響,而且到最后還是必須無條件的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確有實際困難不能按時足額繳存,也可主動向“中心”講清楚實際困難,按照《條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經“中心”審核,報所在城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這樣就可以使依法規范實施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拓展延伸到依法規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歸集管理,以有效減少單位隨意拖欠繳存住房公積金現象的發生。
3.有利于形成部門聯動的擴面繳存工作機制
擴面建制和繳存歸集作為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性工作,既是住房公積金事業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也是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江蘇省一些城市“中心”及其分支機構為有效推進擴面建制和繳存歸集工作,已經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由所在地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組織的企業證、照集中年檢工作中來。如果通過創新、規范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管理形式,給繳存單位核發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那么“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就能在企業證、照集中年檢時,既可以依法履行對企業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的年檢職能,也可以會同工商、稅務、人社保等相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企業,提出讓其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要求,否則將會影響到企業多項年檢的通過,甚至還可能面臨法律的問責。這樣就可以形成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推動住房公積金擴面建制和繳存歸集部門聯動工作機制的建立和作用的發揮。
4.有利于“中心”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無論是從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是行政許可的有關規定看,單位的設立必須履行相應的審批、審核手續,企業單位的設立和運營,作為法定必備要素,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必備證、照。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依照現行《條例》第13條規定:“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對單位來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既是一項應當執行的法定要素,也是需要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爸行摹睂k理繳存登記的單位進行審核,單位如果在憑審核的繳存登記表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同時,并領取由“中心”核發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那么表、證就可以作為該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一個規范完整的憑據。而“中心”在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單位進行行政執法時,按照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中調查取證的相關要求,“中心”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談話調查筆錄的形式,才能作為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證據之一。而如果通過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的形式,對不能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的單位,就意味著該單位不具備有《條例》規定的應當辦理的事項要素,那么可以依照《條例》有關規定和行政執 法程序,采取相應的行政執法措施。同理,單位在辦理繳存登記以后,如果惡意拖欠繳存住房公積金,其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沒有通過年檢,那么“中心”也可以把單位因拖欠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未通過年檢作為行政執法的證據之一。通過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這一繳存登記管理形式的創新,既有利于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也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效能和效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職工住房建設,保障職工對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職工及其所在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職工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單位有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按照規定查詢、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有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權利;職工所在單位有按照規定查詢、融通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第二章管理組織
第七條本市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領導機構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市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監督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
(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員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事業組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歸還;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的規劃和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申請;
(五)監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借貸和結算;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存款、貸款利率;
(八)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工作;
(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十)執行市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設立住房公積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的帳戶設立、繳存、借貸、結算、歸還等業務,由受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承辦前款業務,應當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凡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均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單位應當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新建立的單位應當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繳存登記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
單位錄用職工,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第十三條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單位,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變更或者注銷繳存登記,并且在辦妥手續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等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
職工、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額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為扣除。
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發放月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存入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并且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不得逾期繳存或者漏繳、少繳。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受托銀行之日起計息。
住房公積金的存款、貸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并且按照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四章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或者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一建設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
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
使用住房公積金統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住房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
第五章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受托銀行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應當每年六月三十日結算,并且向職工送交結算清單,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職工向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和單位向受托銀行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時,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
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現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托銀行進行檢查、核實,并且督促受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有關業務。
受托銀行應當按期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的情況實施監督。
職工發現單位有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第三十一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九月,將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登報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補繳本息,并且自應繳存之日起按日處以未繳存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并且處以挪用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出具住房公積金虛假提取證明的,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
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收其非法所得,并且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所提金額,并且處以所提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托銀行違反委托合同的約定或者有其他過錯行為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因受托銀行的過錯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經濟損失的,受托銀行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受托銀行在承辦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時,違反有關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金融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市住房委員會責令其糾正,并且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罰沒款收入按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自每年的七月一日起,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二條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
在深入貫徹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過程中,各級各部門對住房公積金引起高度的重視,繳存范圍正在擴大,繳存比例正在提高,使用效率正在加強,繳存人員流動幅度逐漸加劇,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深刻影響著人們的日常生活,切實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
1對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的幾點認識
檔案管理信息化是對現有以紙質為主要載體的檔案,通過采取電子掃描等高科技技術手段,對現在庫藏的檔案進行數字化加工,將紙質檔案轉化為影像,與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軟件連接建成健全的電子檔案數據庫,以供有關人員通過局域網、專網利用計算機對檔案實現自動化查閱、檢索、從而既有利于檔案的安全保管,又能提高檔案利用效率。根據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室印發的《關于加強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意見》(檔發〔2005〕1號)、《全國檔案信息化建設實施綱要》(國檔發〔2002〕8號)等文件要求,把“加快檔案信息化建設”“加快現有檔案的數字化進程”列為機關政府、企事業單位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務。建立數字綜合檔案室、實現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勢在必行。
1.1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是適應時展的要求
住房公積金檔案作為原生的信息資源,其重要性正日益凸顯出來。逐步掌握信息技術為住房公積金檔案工作服務,節約檔案利用的空間和時間,最完整的保障檔案信息的安全,最大化實現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的最優,是順應改革潮流,適應時展,為住房公積金檔案事業邁上一個新臺階的新舉措和新要求。
1.2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是依法管理檔案的需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各級檔案館(室)應當依法保管包括電子文件在內的各種門類各種載體的檔案信息資源。住房公積金檔案作為與人們生活工作息息相關的一種信息資源,更應當依法建立數字檔案館(室),并以數字檔案館(室)為依托,使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源真正成為應長期保存的最終集結地。
1.3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是加強檔案信息資源建設的需要
成立數字檔案室可將住房公積金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各類電子文件及時接收進館,與庫房檔案實現數字整合,大大豐富館藏檔案資源,方便利用。建設住房公積金數字檔案館(室),規范住房公積金電子文件的收集、歸檔、管理和利用,正是眾多技術手段中最行之有效的措施。
1.4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是共享檔案信息資源的需要
通過辦公平臺,逐漸實現辦公自動化系統與住房公積金檔案系統的無縫鏈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和利用價值的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等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實行集中采集、歸檔,統一管理,統一提供利用,做到數據規范、安全保密、資源共享,使查閱者可以隨時通過軟件根據權限調閱、查詢住房公積金檔案資料,社會公眾也可通過互聯網訪問專用網站查閱部分公開非的住房公積金檔案資料,實現住房公積金管理資料信息資源共享。
1.5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是節約管理成本的需要
電子文件相對于紙質文件,其保管條件、運作成本要求較低。2015年,隨著住房公積金存量資金釋放年終目標任務的完成,產生了成千上萬的繳存檔案、支取檔案、貸款檔案,以及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檔案,人事檔案等等。
1.6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是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
對住房公積金檔案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比分散管理更有利于維護電子文件的安全性,有效地防止電子信息的外泄。同時,保管的安全系數進一步增強,可防止住房公積金有關資料、單據的遺失、損毀。
2實現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的幾點思考
就目前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而言,實現信息化首先要實現既有檔案的數字化。要按照規范要求分門別類,采用現代化信息處理手段,以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安全保密、突出特色為方針,以文檔一體化、歸檔文件雙軌制為原則,逐步對現有的住房公積金文件資料進行全面電子化處理,建立健全檔案目錄數據庫、現行文件數據庫,通過數據接口和檔案館檔案管理系統掛接,用先進的數字化檔案管理系統提供安全、高效的管理和利用,實現真正的住房公積金檔案資源共享。
2.1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需要遵循的標準和規范
在數字化過程中,首先要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電子文件管理暫行辦法》《文書類電子文件元數據方案》,以及國家檔案局《企業檔案工作規范》《數字檔案館建設指南》等國家法規和行業規定,就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而言,還要遵循《山西省檔案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規范》等有關管理辦法。
2.2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確定檔案信息化的對象,即要對所有住房公積金檔案文獻進行確認,將屬于歸檔范圍而且屬于永久或長期保存的,在工作中社會利用價值高的檔案資料列入信息化加工的范圍。
2.3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①對于大量住房公積金檔案的作息化加工工作,如果由外包服務商進行加工,必須要求其有合理的加工工序設置,必須有成熟的生產管理機制,必須有有效的監督管理制度,還必須有嚴格培訓、經驗豐富的生產、管理隊伍,還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保密資質和措施。②在對住房公積金檔案信息化加工前,要嚴格做好檔案的有關交接手續,以檔案的原始歸檔號(盒號)為檔案標識,作為記錄、核對的依據,與外包服務商做好記錄臺賬,相互簽字認可,同一批次接收的檔案,要同一批次歸還,對有破損的檔案,要有記錄和雙方的簽字認可。③在對住房公積金檔案信息化加工的過程中,要按照《檔案著錄規則》的要求,規范住房公積金檔案中的目錄內容。包括確定檔案目錄的著錄項、字段長度和內容要求。如有錯誤或不規范的案卷題名、文件名、責任者、起止頁號和頁數等,應進行修改。④在對住房公積金檔案掃描之前,根據檔案管理情況,盡量避免去除裝訂物,確實影響掃描工作需要拆除時應注意保護檔案不受損害。破損嚴重、無法直接進行掃描的檔案,必須先進行專業技術修復,折皺不平影響掃描質量的原件應先進行相應處理(壓平或燙平等)后再進行掃描。⑤在對住房公積金檔案掃描過程中,要進行全過程監控,認真填寫紙質檔案數字化轉換過程交接登記表單,登記掃描的頁數,核對每份文件的實際掃描頁數與檔案整理時填寫的文件頁數是否一致,不一致時應注明具體原因和處理方法。遇有漏掃、重張,圖像黑邊、偏斜、折角、不清晰等情況,及時進行重掃或補掃。對掃描出現偏斜的圖像應進行糾偏處理,對圖像頁面中出現的影響圖像質量的雜質如黑點、黑線、黑框、黑邊等應遵循不影響可懂度,展現檔案原貌的原則,進行去污處理。⑥掃描工作完成后,拆除過裝訂物的檔案應按檔案保管的規范要求重新裝訂?;謴脱b訂時,應注意保持檔案的排列順序不變,做到安全、準確、無遺漏。保證裝訂牢固,案卷整齊,卷內材料不松動,脫落,保持與原案卷一致。⑦隨機抽取樣本,以質量標準為依據,檢驗產品質量,對于質量不合格的生產任務,返回至相應工序,重新加工。質量合格的任務則可以轉換格式,制成成品掛接到檔案管理軟件中。
3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信息化的經濟效益分析
3.1直接效益
通過對住房公積金檔案信息化加工過程,加強對珍貴、重要檔案的保護,可以極大地提高檔案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提高檔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時,在互聯網和政務專網上進行開放住房公積金檔案目錄的網上查詢,逐步實現網上開放檔案信息原文的有償查詢,實現增值服務。
3.2間接效益
對住房公積金檔案信息化加工,有利于將檔案信息資源轉化為生產力,是檔案電子政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檔案數字化的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一是實現7×24小時的實時在線,全系統任何角落的使用者都可以訪問自己所需的檔案資料,提高了查詢速度;二是實現住房公積金檔案信息資源的在線接收為各立檔單位節約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節約了大量寶貴的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住房公積金檔案信息內容更加全面完整,不僅包含檔案目錄信息,也完整包含了具體的信息內容,利用者不需要再查閱紙質檔案,大大延長了住房公積金檔案的保存期限,間接經濟效益非常巨大??傊?,隨著住房公積金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建立住房公積金綜合數字檔案館(室)、實現檔案管理信息化是住房公積金檔案事業發展的必然產物,必將為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積極的服務。
作者:李永愛 單位:山西省呂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柳林縣管理部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1-040-01
一、地區之間發展不夠平衡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3月24日的((2008年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情況通報》,截至2008年末,全國應繳住房公積金職工人數11184.05萬人,實際繳存職工人數為7745.09萬人;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為20699.78億元,繳存余額為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個人貸款余額為6094.16億元;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為8583.54億元,占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的41.47%。
從住建部公布的各項數據中,可以看出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但是從住房公積金歸集覆蓋率和資金使用率上反映出這項制度在全國各地發展還很不平衡,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的繳交率占工資收入的15%,個別達到20%,甚至更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不但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低,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樣就勢必使得這些地區和單位的職工難以享受到國家這一惠民政策。
二、繳存比例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但上限的具體標準是多少沒有規定,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普遍執行5%到20%不等的標準。條件差的行業和單位執行5%的比例,而條件好的就可以執行15%甚至20%的比例。由于是職工個人和單位分別按這一比例繳納,隨著職工工資的不斷增加,看似不大的比例差距會使實際繳存額差距很大,且由于單位配套繳存的這部分資金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勢必導致了實際意義上的分配不公。通過檢索某地級市住房公積金業務數據,該市職工繳存額前1007名的平均年繳存額為89388元,后100名的平均年繳存額僅為262元,前100名是后100名的341倍。而且前100名通過公積金貸款改善住房的為33%,后100名的公積金貸款情況為零。過大的繳存差距不但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時也影響了這項制度的惠民效應。
三、政策法規不配套、不全面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頒布,2002年3月修訂的。該《條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機構、監督等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沒有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的操作規程。國家相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政策又增加了住房公積金的執行難度。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立法工作明顯落后住房公積金的發展,造成相關方面無法可依,僅僅通過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就對整個龐大的住房公積金運作進行解釋和相關工作的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特別是與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提取規定等都沒有細化,還有低收入人群如何通過公積金來改善居住環境等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當前重中之重就是加快法規的建設,既保障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又充分發揮公積金的效能。
四、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業務范圍有待拓展
從住房公積金存貸比率上看住房公積金使用還沒有最大限度地投入到住房消費市場。如何一方面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另一方面在繼續加大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投放的同時,進行多元化投資和運作,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積金受惠于民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貨幣分配
(一)從實物分配轉變為貨幣分配是下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我省1997年已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住房分配貨幣化已有一定基礎。在國務院確定的原則和方針指導下,各地要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更加積極穩妥地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政策目標全省統一,具體實施由各地(州、市)、縣(市、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方案,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批。住房分配貨幣化必須貫徹按勞分配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改革力度控制在各方面都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綜合配套,平穩過渡,保持房改政策的連續性。要區別不同人群,照顧困難職工,確保城鎮居民的住房水平通過房改能夠普遍得以明顯提高。
(二)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全省城鎮一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貨幣化分配辦法由貴陽市和省直機關先行試點,其他地方抓緊研究,做好有關準備工作,力爭明年上半年全省推開。在貨幣化方案出臺之前,新建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少數不宜出售的住房也要按規定認購一定數量的住房債券。在貨幣化分配方案出臺前竣工的集資建房,職工仍可按房改成本價購買,超過這一時段的一律按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算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價購買。
(三)我省住房分配貨幣化的辦法是:資產職工分頭算帳,過去將來兩相銜接,存量按照工齡補償,增量分步理入工資,租售價格統籌調整,多種支付并存過渡。具體而言,就是充分利用各種可利用的住房資源,區分新房舊房,估實級差地租,搞清楚每個職工及其家庭的住房分配情況和已參加房改情況;在此基礎上按照成本或微利水平同步調整租售價格,考慮過去長期實物分配的歷史及其遺留問題和將來貨幣化分配的目標及轉軌進程,對職工實行存量和增量兩種補貼;職工購、租房屋以工資收入、住房補貼、公積金和多種抵押信貸方式支付,逐步實現住房分配和消費支出的貨幣化。
(四)搞好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關鍵是兩種補貼的設計和測算。存量補貼是指對職工過去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不足的補償,是將存量住房資產按現值評估后,根據工齡職級給予一次性補償的補貼方式。存量補貼只能用于住房類支出。增量補貼是指從國家和單位每年用于職工住房的各種隱性支出轉化而來的資金補貼。增量補貼的發放要充分體現職務和貢獻的差別,以利于個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調整。增量補貼的實質是一種對在職職工發放的工資性費用。為穩妥確保住房資金循環,近期采用提高公積金比例的辦法,以后根據情況將補貼分步理入工資。停止實物分房后,財政、計劃部門對各單位原有的住房投入要在總量不減少的前提下進行核定劃轉,進入住房補貼的資金專戶。各企事業單位也必須將用于職工住房建設、購買、維修、管理的支出全部轉為對職工的住房補貼。
(五)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補貼標準要從各地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存量補貼由各地根據自己住房資產的情況確定。增量補貼只限于房價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資金可以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實行。過去房改售房比重較大的地區,計算兩種補貼時必須與以往的政策相銜接。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的規定,無論是以成本價還是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上市交易時必須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規定了嚴格的上市交易的限制條件。下一步進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可以把這些因素統一納入考慮。原購房職工在按確定的成本價交夠價款并交納土地租金類費用后,可以取消原來規定的“住夠5年”或“原售房單位優先購買”等限制條件。補繳土地租金類費用,允許職工一次或分期支付,也允許使用公積金和增量補貼支付。土地租金類費用可納入住房資金并轉為存量補貼來源。
為了解決好同一城鎮地區住房分配和工資收入結構不平衡的矛盾,各地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要將總的住房資金的一定比例劃入一個共同基金帳戶,用于補助特別困難職工。
(六)兩種住房補貼資金都由各級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租金收入,都要納入住房資金并按規定將其中絕大部分轉為存量補貼來源。城市改造中公有住房拆遷資金也統一納入存量補貼資金。存量補貼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本身或通過銀行為職工個人開設帳戶,按工齡補貼值將總額計入個人帳戶內,購、建、租房時抵交房款或租金。增量補貼每年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提出計劃,財政列入預算并撥入補貼資金專戶。住房資金管理機構按月將職工應得的金額轉存入個人住房補貼資金帳戶。非財政撥款的企、事業單位,應按相應比例將補貼資金直接轉入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為職工個人開設的住房補貼資金帳戶。增量住房補貼帳戶與原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合戶、購、建、修、租房時按規定支用。
(七)住房分配的貨幣化必須與住房服務的社會化同步進行。這不僅是住房商品化的需要,也是企業改革、銀行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的需要,是徹底解決單位“辦社會”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單位今后都不再為職工建房、買房和分房。在建的集資建房項目要移交有關房改機構或房管部門,條件具備的也可轉由經濟適用房代替。已出售的公房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不能出售的公房,其產權移交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由該機構負責選擇物業公司管理。對單位的住房基金要逐步納入統籌,實行社會化管理,讓單位真正從“辦社會”的事務中解脫出來。
(八)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后,要進一步鼓勵職工購買各種住房。職工購房可以首先使用存量補貼,然后再用公積金和增量補貼、現金及抵押貸款。為了滿足不同家庭的不同需要,不僅允許職工使用兩種補貼購買原住公房,而且也要有計劃地允許購買商品房或騰空的其他公有住房。對于過去房改中已購買住房的職工,計算其存量補貼和增量補貼時要注意考慮折舊和利息因素,在適當照顧早買房職工的前提下核定原購房支付差價。如原購房支付的現金加上存量補貼額已達到成本價水平,則發放完全產權證并允許上市交易。如原購房已支付的現金加上存量補貼額達不到成本價水平,則需要補交差額部分,該差額可用增量補貼和公積金抵交。為加快調整消費結構,活躍房屋交易市場,各地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另外采取某些鼓勵政策,對過去房改中已買房的職工給予一定照顧,以體現早改早受益原則。機關、學校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城建規劃中已確定要拆除或改建的住房及專門公寓等周轉房不得出售。
(九)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之后,住房租金原則上要提到成本或微利水平。租金提高后,職工首先用現金和增量補貼或公積金支付一部分,其余部分可以使用存量補貼抵交。各地的租金調整要增加補貼相結合,不能因提租造成職工實際生活水平下降。租金達到成本租金水平時,職工除用兩種補貼繳交租金外,凈增支幅度不超過現行租金的30%。無力發放增量補貼的企、事業單位,其職工經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交新增租金需用增量補貼繳交的部分。對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專門的減、免、補政策。少數特別困難職工存量補貼也可暫不動用。
二、抓緊做好準備工作,切實推進配套改革
(十)各地(州、市)、縣(市、區)要大力加強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房改關系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國家發展和穩定的大局,政策性很強。各地一定要選派得力干部負責房改領導工作。機構不健全的要健全機構,工作人員不足的要抽調工作人員。除經省房改領導小組認定的個別特殊情況外,下一步房改實行屬地原則,方案的制定和出臺要以城市或城鎮為單位,所有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原則上都要參加當地房改。所有單位都要成立專門的房改機構,負責清理住房資產、調查落實職工個人住房情況。要實行嚴格的層層負責制度,絕不容許弄虛作假,玩忽職守。
(十一)各地要立即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認真普查,著手建立詳細的個人住房檔案。要摸清公有住房底數、職工總數、財政定補和非定補人數等,摸清每個職工的住房、工資、工齡等具體情況,并納入電腦微機化管理。要測算出存量和增量的總額和每個職工的平均補貼額,以及財政、單位和個人承受情況,在此基礎上為每個職工開設存量和增量兩種補貼個人帳戶。各地要力爭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做好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前期工作,制定出實施辦法報省房改領導小組審批。
(十二)繼續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強住房資金管理。首先要抓緊落實現有的關于公積金的各項規定。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試點的地區和單位因發放增量補貼,必然較大幅度地增加公積金。其他地區和單位也要盡一切可能貫徹執行國家確定的繳交率標準,把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作為近期房改的一項主要任務。各地要嚴格按照《貴州省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的管理原則,健全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完善財政、社會、職工個人對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特別是監察、審計等部門要介入監管,加大力度,對挪用住房資金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原已挪用住房資金的,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立還款責任制,落實還款責任人,限期歸還,并在年底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還款結果。
(十三)積極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繼續鞏固清查和糾正住房違紀違規工作的成果,加強有關部門、單位對公有住房資產的監管,整頓和規范住房市場。為穩妥推進住房市場化進程,近期只允許工齡30年以上職工購買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為確保住房交易市場試點取得成功,現階段還要實行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準的市場準入制度。各地都要認真執行《貴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試點辦法》,并據此制定實施細則。
(十四)全面加速住房金融。抓緊建立和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在加強住房資金管理的基礎上,擴展和完善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系統??刂谱》抗e金貸款方向,使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住房貸款。凡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且住房資金管理較規范的地區,均可大力發展個人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和保險業務,并逐步擴大范圍。
要大力發展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擴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范圍,取消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單位集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個人需要抵押貸款的,銀行應予以支持。
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與商業銀行住房擔保貸款相結合的組合貸款業務。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各商業銀行要積極主動地為個人購建住房提供多種抵押信貸服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要簡化手續,商業銀行要提高服務效率。城鎮也應積極幫助和支持銀行發展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在發展抵押擔保、保險的同時,現階段可考慮給予必要的行政性保障。各地還可撥出一定數量的廉租房用于搬遷安置不能按時支付貸款本息的職工。
(十五)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加強住房特別是公有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健全業主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
三、采取優惠措施和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免收土地出讓金。嚴禁炒賣經濟適用住房用地。
(十七)各地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經濟適用住房設計和建設標準,降低征地拆遷費用,理順城市建設配套資金來源,控制開發建設利潤。停止征收商業網點建設費,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
(十八)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有條件的地方,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應當實行貨幣拆遷,降低征地和拆遷安置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提高開發建設質量和效率,降低開發成本。
(十九)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有權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減半征收。小區內經營性配套不得攤入住房成本,供水、供氣、供電、電信設施配套費用主要通過提高公用事業價格的辦法解決。
(二十)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在符合城市總體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允許合作建房,小城鎮可適當發展私人建房。
(二十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銷售政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測算并經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后公布執行。價格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提價。
四、加大房改的宣傳力度,從嚴執行政策和紀律
(二十二)各地各部門都要進一步廣泛深入宣傳房改的目的和意義,使人民群眾理解和支持房改。要盡快組織利用各種傳播媒介,采取專題文章、記者問答、公開討論等多種方式,揭示原來實行的住房實物分配制度的種種弊病,闡明貨幣分配辦法可以完善工資和成本管理、消除浪費、減輕國家和單位負擔、提高分配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及增加居民消費自主權的各種好處。要認真細致地介紹房改方案的主要內容,特別是各種政策界限,說明其道理所在。只有通過輿論引導,轉變城鎮居民的住房觀念,才能從根本上保證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一、堅持民生優先,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和城市棚戶區改造問題。按照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多渠道籌資、多元化供應的原則,進一步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和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力度。棚戶區符合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從住房最困難、最急需的群眾入手,按照“分期分批推進、分戶分類實施”的原則,積極開展農村危舊房改造。爭取到2011年底,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和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安全問題。加快推進市區城中村改造,確保安置住房按期建設,群眾按時回遷,提升群眾生活質量,改善城市環境。
(二)增加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科學編制實施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保持合理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設規模。擴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圍,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由市統計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調至80%。探索多渠道保障性住房供應體系和機制。對具備開工條件的,合理安排建設規模、時序新增一批;通過調整銷售供應政策,對存量經濟適用住房消化一批;在新開發商品住宅小區項目中配建部分保障性住房安排一批;有計劃地收購城中村改造等部分存量商品住房解決一批;通過發放貨幣補貼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過市場選購住房補充一批。
(三)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按照《*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等文件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棚戶區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管道燃氣設施安裝和集中供熱設施建設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要根據國家規定,多渠道籌集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將部分住房公積金閑置資金補充用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供應。城中村改造項目嚴格按照《*市區村莊改造暫行辦法》(威政發〔20*〕13號)和市政府《關于對*市區舊村改造項目減免緩繳相關費用的通知》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執行。
二、調整稅費政策,鼓勵普通住房消費
(一)落實國家有關住房轉讓的優惠政策。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對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暫作如下調整:將現行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免征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免征營業稅;將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由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改為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將現行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改為超過2年(含2年)轉讓按其轉讓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原價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轉讓的,仍按其轉讓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對個人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給予適當補貼。對個人首次購買市區范圍內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暫免收房屋登記費,交易手續費減半收??;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暫按其所繳納地方契稅數額的60%給予補貼。對于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暫按其所繳納地方契稅數額的30%給予補貼。
(三)明確普通商品住房標準。凡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0.8以上,單套建筑面積144平方米以下,住房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優惠政策。
三、優化信貸政策,提高住房消費能力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貸款的優惠政策。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貸款,其貸款利率的下限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在落實居民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享受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優惠政策的同時,對已貸款購買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再申請貸款購買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執行首次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優惠政策。對其他貸款購買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利率等由商業銀行在基準利率基礎上按風險合理確定。
(二)明確首次貸款購買住房的標準和對象。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貫徹落實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重大決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215號)規定,凡當事人申請,經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系統,其名下現沒有以買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記記錄、商品住房預售合同備案記錄,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買賣登記申請的,原則上可視為首次購買住房。對居民家庭有年滿18周歲子女而購買第二套住房的,貸款、契稅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執行。
(三)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超過我市上一年度城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提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適當延期還款期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購房時均可以繳存職工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由連續足額繳存12個月放寬為6個月。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調整為20%。新建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由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由男60歲、女55歲調整為男65歲、女60歲,但最長不超過30年;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貸款最長期限為20年。職工本人及其直系親屬購房或用于歸還貸款時均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四、合理調控,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一)增加融資渠道,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商業銀行要根據信貸原則和監管要求,加大對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特別是在建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對有實力、有信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兼并重組有關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支持和相關金融服務。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購置符合國家規定相關優惠目錄中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享受相應的財稅政策。
(二)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稅費負擔。嚴格落實國家政策,按照法定程序取消房地產稅,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完工前的預售收入,按照不低于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的標準預征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取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工程定額測定費、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進一步降低房地產咨詢服務收費。各類涉及房地產項目的中介、咨詢、技術服務機構和建筑勞保征收機構等要搞好服務成本、計費基數測算,按照最低標準收取費用,以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要將不低于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額度的50%用于保障性住房供應。暫減半繳納小區內配套設施押金。下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標準,鼓勵有條件的項目按人防要求建設防空地下室。對于應建6B級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每平方米800元標準暫減半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三)合理調控土地供應。要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新開發住宅項目,優先安排城中村改造用地。鼓勵住宅開發項目充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嚴禁非法占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任何單位、開發企業和個人不得利用農民集體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進行商品房建設。對已依法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尚未開發的地塊,應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構成閑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安排開發建設。
(四)調整房地產抵押權登記辦法。房地產項目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已完工的且沒有辦理預售合同備案及預告登記的房屋停止銷售后,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手續。在建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初始登記后,應將在建工程抵押權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五)加快推進市區城中村改造。以加快回遷安置房和基礎設施建設為重點,積極穩妥推進市區城中村拆遷改造工作,合理確定城中村改造項目開發規模,有序完成三年既定目標任務。對于城中村改造項目以外的其它商品住房開發項目,規劃、建設部門要控制好開發建設節奏和時序,從嚴控制;對于基礎設施尚不配套的城市外延區域,原則上不再增加新的商品住房開發項目;對于改變用地性質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項目,規劃、國土部門要嚴格把關。
五、加強行業指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一)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各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采取得力措施,認真落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要按照“滿足保障性住房,控制一般性商品房,鼓勵開發高端房地產項目”原則,抓好房地產市場計劃調控和項目管理。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形勢,提出相應對策。發展改革、建設、房管、財政、國土資源、物價、銀行、稅務等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與溝通,相互通報有關政策及調整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房地產市場發展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二)引導房地產企業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市場變化和需求,主動采取措施,以合理的價格促進商品住房銷售。對于房地產企業調整住房銷售價格過程中出現的糾紛,要努力做好化解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三)建立房地產預警和信息披露機制。以房地產交易為中心,整合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統計、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準確把握房地產市場走勢,及時發現市場運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對房地產市場進行預測分析和信息披露,提高調控措施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改進和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監管。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要通過建立房地產企業資信管理機制,實行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開發經營權和開發項目手冊等制度,切實加強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管理。要圍繞房地產項目審批、開發、交易、中介等環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查處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虛假宣傳、惡意炒作、誤導消費等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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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機關和全額預算事業單位1998年職工住房公積金差額系數的通知
京人發〔1998〕34號 19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