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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法律邏輯中的兩種不同邏輯觀
1.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
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主要體現在法律推理上,作為法律思維活動的主要類型及表現形式,法律推理主要是指法律人從已知的各類條件中得出法律結論的思維推理過程,在所有的法律交往行為活動中,都存在法律推理。對于法律推理,并不是由單純的技術手段、邏輯方法所構建的,而是基于司法實踐產生的,是一種實踐推理的結果。法律推理涉及到審、控、辯等三方,關系到控、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及義務。法律推理是具有相應目的性的,要求推理的審、控、辯三方在多種方案中選擇出最佳的方案,從而推理出客觀的事實,達到相應目的。一般情況下,法律推理的直接目的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明確控、辯雙方的爭端,其間接目的是為了解決控、辯雙方的糾紛,維護相關受害者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法律推理的實質是選擇某些行為的確定性,這種選擇是基于對目標的判斷,如在法律推理中,發現法律漏洞時,要進行填補,在法律規則中發現相互矛盾時,需要將其消除。
在我國,形式邏輯對法律邏輯的構建有很大影響,當前市場上關于法律邏輯學的教材大多都有形式邏輯的影子,也就是在法律推理中,是以形式邏輯為主,在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規則中加入司法實踐,既三段論式推理,在這種三段輪式推理中,法律規范、規則是大基礎,而小基礎則是正當程序所確定的事實,法律結論是利用形式邏輯推理規則及規律,在大小基礎下“必然得出”。
2.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
非形式邏輯是與形式邏輯相對應的,非形式邏輯的核心在于論證,近年來,隨著西方法律論證理論的引入,我國對法律論證的研究也越來越深入。對于法律論證,從裁判結論的角度看,主要是對法律規范命題、實施命題的真實性、合法性、正當性進行論證研究,從而保證裁判結論的準確性。法律論證還是對法律結論進行證明,從理論來源、確證標準等角度,可以結合不同情境、不同陳述建立不同的論證模式,這也使得法律論證具有很強的開放性。加上法律了論證是一個被人們所接受、認可的結論,使得法律論證在總體上呈現方法論的特色。因此,可以將法律論證看做是非形式的,其目的是為了給法律結論、裁決結果提供科學、合法的依據。對于法律論證,要想保證其是一個好的論證,必須滿足一下兩點要求:一是前提真實,二是推理有效。
非形式邏輯是邏輯實踐轉向的體現,基于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論證,主要具有以下幾點特征:①法律論證的可廢止性,即證明是可以廢止的,在法律論證中,當前提有所增加或者減少時,結論依據發生了改變,那么結論狀態就有可能發生改變,得出的證明也就有可能廢止。②法律論證的非單調性,對于法律論證,是無法套用形式邏輯規則進行簡單推理的,法律論證的非單調性主要體現在法律規范、法律事實等構成前提和推出結論之間是不能由單調性決定的,也就是一個前提的改變,會對已經做出的結論產生極大影響,這也使得形式邏輯的范圍不適用于法律論證,只能通過非形式邏輯研究。
二、兩種不同法律邏輯觀的評析
1.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簡單比較
在法律邏輯中,不管是形式邏輯下的“必然得出”法律推理,還是在非形式邏輯下的真實性法律論證,都是為了確保法律推理、法律論證的有效性,下面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兩者進行對比:
(1)結構上的一致與差異,對于法律推理,是建立在形式邏輯的基礎上,在結構上主要由大、小前提及結論組成,其最典型的結構就是司法三段論式推理。對于法律論證,一般認為其主要由論題、論據、論證方式等組成,而不管是法律推理,還是法律論證,都是過程性證明,是一個動態推導的過程。
(2)內容及形式的比較,法律推理的研究思維與形式邏輯是相同的,單獨抽象出法律思維形式,其只注重“推”的形式,隔斷了推理形式和內容的聯系,違背了內容和形式同一的思維本質。對于非形式邏輯,其本身就是對思維內容進行研究的,法律論證的研究主要是針對內容,輔以形式,和單純注重形式的法律推理相比較,法律論證更加符合形式和內容同一的思維本質。
(3)在有效性方面的同一及差異,形式邏輯要求所有的推理都應該遵循相應的規律、規則,如肯定前件式、矛盾律等,這也使得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推”形式的有效基礎上。非形式邏輯并不排斥邏輯的必要、充分條件集,非形式邏輯拒絕將邏輯形式看做是所有論證結構的基礎,在判定法律論證的有效性時,是從真實、合法、正當的前提進行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雖然都追求“有效性”,但是兩者的追求途徑是由一定差異的。
2.兩種不同法律邏輯觀的得失
法律邏輯的發展,特別是法律推理的發展,與形式邏輯有十分緊密的關聯,形式邏輯的規律、規則在法律推理中有很高的地位。在法律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案件中,法律推理可以說是形式邏輯推理的主要體現,而在法律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不明確的復雜案件中,單純的形式推理、司法三段式推理雖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但也不會因此而忽視形式邏輯。在實際中,面對復雜的案件,每一步推理論證,都是在形式邏輯的基礎上,堅持推理“必然得出”來保證推理的有效性,這樣才能避免法律推理脫離形式邏輯范圍,造成法律適用因人而異、因案而異,不利于社會穩定。在實際中,不能將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絕對化,應該對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適用性進行全面分析,堅持程序與實體并重,在司法判決中加強釋法說理,在判決過程中注重法律推理的形式邏輯應用,通過法律推理的“必然得出”來提高判決的客觀性。
非形式邏輯的發展對論證理論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同時也對法律論證理論產生了很大影響。國際上對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論證理論的批評、質疑很少,但是在我國,關于非形式邏輯下的法律論證由于缺乏法律論證結構、特征、模式等的刻畫,導致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關于法律論證、法律結論的證成準則、規則及修辭等還需要進一步進行研究。法律論證為法律結論、裁決結果提供正當、合理、可接受理由時,缺乏了對結論真假的驗證,這也使得在進行法律邏輯研究時,一提到非形式邏輯,往往會看到形式邏輯下的法律邏輯所存在的不足。而需要注意的是,非形式邏輯只看重前提的可接受性,忽視了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關聯,這就要求應該從形式邏輯的“必然得出”對其進行完善。
3.形式邏輯與非形式邏輯的融合
在實際中,進行法律推理時,單純的形式邏輯難免有些不足,需要引入非形式邏輯推理,法律推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說服對應方,不管是控方還是辯方,其律師都是為了說服審判方,而審判方則需要說服所對應的法律素養、職業道德,然后為當事人解釋其決定。因此,需要利用非形式邏輯對形式邏輯進行填補,而法律邏輯也應該在法律推理中綜合應用法律論證。
在形式邏輯結構下,有效性重點在于推理形式的“必然得出”,也就說如果前提是正確的,那么結論也就是正確的,但前提是否真的是正確的,并不受關注,也就是說其看重的只是“如果前提正確,那么結論就是真”。對于非形式邏輯,其論證的基礎是前提的正當、真實,只有保證了前提的正當、真實,才能確保其論證的有效,從這個角度看,可以通過非形式邏輯來對形式邏輯進行彌補,保證了前提的正確,然后在“必然得出”結論。對此,為了進一步實現法律邏輯的有效性,應該注重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之間的良好融合,實現邏輯上的一致、思維上的統一,既能保證客觀事實的真實還原,還可以確保推導過程的有效真實。
三、總結
綜上所述,不管是形式邏輯,還是非形式邏輯,在法律邏輯建構上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在形式邏輯下,在法律實踐中應用邏輯規律、規則,保證前提和結論的“必然得出”推導關系,從而確立法律推理的有效性標準。在非形式邏輯下,在法律實踐中應用邏輯論證評價理論、修辭理論,從前提的恰當性、真實性來論證結論符合法律理性,從而構建法律論證分析評價體系。在實際中,為了進一步促進法律的客觀性,需要注重形式邏輯和非形式邏輯的良好融合,從而實現司法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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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普通邏輯學;思維能力;論證觀點
一、普通邏輯學的課程概述
普通邏輯學課程的主要內容是:首先闡述邏輯學的對象和性質;然后學習概念的內容(內涵和外延及其相互間的反變關系;概念的種類;概念間的關系;概念的限制和擴大;定義與劃分);最后學習推理的知識(演繹推理;非演繹推理)以及普通邏輯的基本規律;課程重點在于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和三大基本規律的學習。
(一)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的學習內容。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或特有屬性的思維形式。判斷是對客觀事物情況有所斷定而且對周圍現實的真假有所反映的一種思維形式。推理是依據已知的判斷得到新判斷的思維形式。它們在普通邏輯學課程中是基礎而重要的,故而要求學生全面掌握并且有所側重。
1、概念。在授課過程中,著重講解讓學生了解什么是概念,理解概念的兩個基本的邏輯特征:內涵和外延。從而識別不同種類的概念,特別是學會區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接著理解并識別概念外延之間的各種關系,能夠熟練地使用歐拉圖表示兩個概念外延之間的各種關系。還要掌握具有屬種關系的兩個概念內涵與外延之間的反變關系。達到正確掌握概括、限制、定義和劃分等明確概念的邏輯方法。并且學會識別并糾正常見的概念方面的邏輯錯誤。
2、判斷。通過這個部分內容的教學,讓學生明確判斷的基本概念和邏輯特征。正確理解什么是性質判斷,進而理解量項的含義,掌握各種性質判斷的邏輯形式。而且要理解同素材的判斷之間矛盾關系、反對關系、下反對關系和差等關系的含義,能夠正確運用對當關系由一個性質判斷的真假推知其他同素材的性質判斷的真假。并且在了解判斷的分類之后,要熟記四種性質判斷主、謂項的周延情況。要了解什么是關系判斷及關系判斷的結構,掌握關系常見的邏輯性質。
3、推理。授課要求學生了解推理的實質和特征;能夠掌握推理的種類、形式結構和規則。進而要求學生既能分辨正確與錯誤的推理形式,從而能運用正確的形式進行推理;進一步要求學生能夠根據復雜的語言環境和推理的知識,準確地分析出具體的推理形式,靈活運用,并且能摒棄錯誤的推理,提高正確運用各種推理的邏輯思維能力。要求掌握簡單判斷的推理、復合判斷的推理和模態判斷的推理。
(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基本規律和邏輯方法的學習內容。三大基本規律是運用各種邏輯形式的總原則。授課要求學生理解、掌握三大基本規律的內容和要求及其適用范圍、作用等;從而學會用邏輯規律找出問題,分析現實問題。進而能夠運用三條基本邏輯規律來進行推理、論證,并且能夠識別實際推理和論證中違反三條基本邏輯規律所犯的邏輯錯誤。
1、同一律。同一律是要求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保持思想的同一性。具體要求有兩個方面:a.概念:要求保持概念的同一性。不要犯“偷換概念”或“混淆概念”的錯誤。b.命題:要求保持命題的同一性來進行推理或論證。不要犯“偷換論題”或“轉移論題”的錯誤。
2、矛盾律。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維過程中不能同時肯定兩個互相否定的思想。要求有二:a.概念:要求不能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同時用兩個互相否定的概念指稱同一個對象。b.命題:要求不能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同時肯定兩個互相否定的命題都是真的。
3、排中律。排中律是指兩個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同時為假,而是必有一真。其具體要求也有兩個方面: a.概念:排中律要求對任一對象,或者用A這一概念去反映它,或者用非A這一概念去反映它。b.命題:要求對具有矛盾關系的命題不應該在同一思維過程中都予以否定,而須有一真。
二、該課程知識在學生辯論賽中的運用
(一)學生辯論賽的盛行。在校園里,形形的比賽數不勝數,辯論賽也是學生們喜聞樂見的比賽之一。辯論之于大學生的意義,是培養人、訓練人、陶冶人,尤其是培養人的思辨能力,訓練人的口才能力,陶冶人的審美能力。而這些是跟普通邏輯學課程同一的。
(二)分析一個辯題的論證結構
1、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是一個辯題論證過程的三個組成部分。論題即是辯論正反方的立論觀點。拿到辯題,雙方首先要分析對這個句子是肯定還是否定:正方的論題就是肯定,其論證就是證明。而反方的,即是否定,那么其論證就是反駁。一個論證在文字上除了論題就是論據,故此辯論的整個過程都是論據的運用。而反證法和歸謬法的論證方式要引起我們的注意,要留意其特征。若是正方的論題,其立論卻用“如果不……”在后面,就是用了反證法。而若是反方的立論用了“如果……”在后面,則是歸謬法。
2、論證就是為某個主張提供理由,以表明它的可接受性。論證由論題、論據和論證方式組成,但影響論證可接受性的因素還要考慮其背景或假設。論證的結構往往比較復雜、多重,既可以是直接論證和間接論證,也可以是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通過課程內容的學習,我們也可知充足理由律作為三大基本規律的補充,也是論證所要求遵守的規律。從這些邏輯規律的要求,我們可得出論證的若干規則,但需要注意反駁是論證的特殊形式。這些都是在辯論過程中應該遵守和掌握的。
三、結語
普通邏輯是思維創新的前提,也是理解、論說的基礎工具。學習它的意義總體上說是為了培養批判性思維習慣與能力,具體則是培養自己邏輯思維的能力,提高整體思維能力,從而有助于獲取新知識,也有助于識別、反駁錯誤,避免不講邏輯。規律的邏輯要求是人們根據其內容來保證思維的正確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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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已知命題A1,A2,…,An。出發,按一定規則推得一個新命題B的過程,稱為推理。根據新課程教材的說法,如果p成立,那么q一定成立,記作p=>q,是指由命題P成立經過推理可得出命題q成立。此時,命題P稱為前提,命題q稱為結論。
但是,推理的前提與結論是否真實,是屬于推理內容方面的問題,不是邏輯應該回答的。
例如,無理數是實數,分數不是無理數,所以,分數不是實數。
這個推理的兩個前提都為真,但推理形式不正確,因此,這個推理是一個不合乎邏輯的推理,并且,上述推理的前提與結論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違反了推理規則。
數學推理形式“p=>q”,不僅要求推理形式正確,而且要求推理的前提與結論之間要有必然的聯系,也就是說,它的“前提內容”與“結論內容”要有實質意義上的聯系。這與一般的邏輯推理是不一樣的。
在邏輯學中,命題“若P則q”,表示兩個命題P、q用邏輯聯詞“若……則……”聯結起來得到的新命題。這個命題記作p= >q,稱為p、q的蘊涵式。也稱為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它是用來斷定某一事物情況存在是另一事物情況存在的條件判斷。什么是充分條件?兩個命題p、q,如果有P必有q,那么,P就是q的充分條件。有時,稱P為前提條件,q為結論.
而數學命題“若P則q”表示的蘊涵關系,不僅要涉及形式也要涉及內容,它是一種因果關系。由上分析可知,僅僅從形式上分析,數學命題不一定是因果關系。
例如,⑴如果m>0,bn>0,那么m+n≥2
,
⑵如果兩個角是對頂角,那么這兩個角相等。
⑶如果兩個角不是對頂角,那么這兩個角不相等。
⑷如果11
從形式上分析,上述四個命題都是真的,但從數學內容上分析,⑴、⑵為真,而⑶、⑷為假。
命題p、q的真假值與命題“若P則q”的真與假之間的關系可用下圖表示:
命題“若P則q”的真值表
p q p=>q
0 0 1
0 1 1
1 0 0
1 1 1
表中“1”表示命題為真命題,“0”表示命題為假命題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得出,命題“若P則q”的真與假只考慮前提條件、結論的真假值在形式上的意義,而不管它們在內容上的聯系。
由上所述不難看出:
1.推理形式“p≥q”與命題“若p則q”不一樣。
推理“p=>q”要求前提條件真,結論真,一定有“p=>q”,為真。不會有第二種情況。而命題“若P則q”有四種情況,其中有一種情況使命題“若p則q”為假(見上表)。因此,推理形式“p=>q”與命題“若P則q”是不一樣的。
2.推理形式“p=>q”與命題“‘若P則q’為真”不一樣。
使得命題“若P則q”為真有三種情況,這三種情況中,不管哪一種情況出現,那么命題“若p則q”為真。
第一種情況:前提條件為假,且結論為假;
第二種情況:前提條件為假,而結論為真;
第三種情況:前提條件為真,且結論為真。
也就是說,命題“若P則q”中,如果前提條件命題P假,且結論命題q假,一定有“若P則q”為真,這與推理“p=>q”要求前提條件真,結論真,不一樣;同樣,如果前提條件p為假,而結論q為真,一定有“若P則q,”為真,這與推理“p=>q”要求前提條件真,結論真,也不一樣;只有第三種情況,前提條件P為真,且結論q為真,一定有“若p則q”為真,這與推理“p=>q”要求前提條件真,結論真的要求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命題“若P則q”為真的三種情況中,只有一種情況保證前提條件真,結論真。
因此,推理形式“p=>q”與命題“若P則q”為真有三種情況是不一樣的.
在第三種情況中,如果反過來,會有什么結果呢?也就是說,如果命題“若P則q”為真,且命題P真,那么會有命題q真嗎?這是正確的。
此時的邏輯形式是:(p=>q)^p=>q。
要正確運用這個規則,必須保證前提p是正確的,前提P不真實、不正確,不能保證推出正確的結論q。如果得出錯誤的結論,用以指導我們的行動,將導致嚴重失誤。
3.推理形式“p=>q”成立,一定有命題“若p則q”為真”。
如果推理形式“p=>q”成立,說明前提條件p真,結論q真。對照命題“若p則q”真值表,知道前提條件p真“1”,結論q真“1”,此時命題“若p則q”為真“l”成立。
4.命題“‘若P則q’為真”成立,不一定有數學推理形式“p=>q”。
如果命題“若P則q”為真。
第一種情況:前提條件p為假,且結論q為假。這時,沒有數學推理形式“p=>q”
例如,命題“若3>4,則2=3”,
按照真值表,它是真命題,但是在數學學習中,我們不能說“3>4=>2=3”。
第二種情況:前提條件p為假,而結論q為真。這時,沒有數學推理形式“p=>q”。
例如,命題“若3>4,則1=1”,
按照真值表,它是真命題,但是在數學學習中,我們不能說“3>4=>1=1”。
第三種情況⑴:前提條件p為真,且結論q為真,但前提與結論沒有實質的聯系。這時,沒有數學推理形式“p=>q”。
例如,命題“若3q”。
第三種情況⑵:如果前提條件p為真,且結論q為真,且前提與結論有實質的聯系。這時,有數學推理形式“p=>q”。
例如,命題“若ABC是一個平面三角形,則么∠A+∠B+∠C=180”’,在邏輯學上,符合思維形式正確、前提與結論內容都是真的,因而它是邏輯學上的真命題;在數學上,它的前提內容與結論內容有實質意義上的聯系,所以能作為數學上的真命題。因此,有數學推理形式“p=>q”
由上分析,命題“‘若p則q’為真”成立,不一定有數學推理形式“p=>q”。只有命題“若p則q為真”,既符合邏輯上的要求,又符合前提、結論具看實質意義上的內在聯系時,才能有數學推理形式“p=>q”。才是數學的真命題。
綜上所述,“p=>q”與“若p則q”的關系是:
1.命題“‘若p則q’為真”,不一定有“p=>q”;
若有“p=>q”則命題“若p則q”為真。
數學中的“若p則q”(即因果關系p=>q),可以表示為邏輯學中的“若p則q”;但并不是一切的邏輯學中“若p則q”都可解釋為數學中的“若p則q”。
把“p=>q”與“若p則q”簡單地認為一樣是不對的。
關鍵詞:法律邏輯學;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策略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與推理和論證相關的法律類工具學科,其主要的任務是讓學生能夠厘清各種邏輯理論的具體內涵,以及靈活地運用各種邏輯方法于司法實踐當中。而法律思維是指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認真地觀察和分析各種法律案件的思維方式,其與法律邏輯學的主要任務具有相關性,所以法律邏輯學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法律邏輯學可以培養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是社會公眾的行為規范準則,其承擔保障社會正常運作的職能,同時人們還要依靠法律來保證自身的權益不受侵犯,同時懲治社會犯罪行為。所以法律的嚴謹性和準確性非常重要,否則法律的權威性就會受到質疑,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具有嚴密的邏輯。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難完全依據傳統的邏輯方法來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就是為了解決這一狀況而產生的,其主要的教學內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分別是法律邏輯的基本規律、基本概念、邏輯推理、邏輯論證、案例論證和反駁等知識,學生通過學習法律邏輯學能夠掌握普通的邏輯分析方法,同時形成較強的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職業思維方式,主要表現為觀察、分析法律事實的能力,搜集和判斷法律證據的能力,歸納、概括案件爭執焦點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闡釋法理和適用法條的能力,嚴謹進行法律推理和論證的能力。一般來說,法律思維能力必須要經過長期的司法實踐才能形成,但是學生通過學習法律邏輯學,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維能力。
二、法律邏輯教學的開展策略
法律邏輯學的主要教學目的就是讓學生能夠將法律邏輯的知識轉化為實際的法律思維能力,所以學生必須要掌握將邏輯理論知識轉化為法律思維的技能和方法。但是從當前的法律邏輯學來看,其教學內容普遍以“形式邏輯原理”+“法律實例”的形式展開,但是從實質上來看,這種教學模式并沒有脫離形式邏輯的范疇,并沒有有效地將法律邏輯理論與司法實踐結合在一起。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現重點探究法律邏輯教學的具體開展策略,希望能夠切實達到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目的。
1.將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方法有效地結合在一起
法律邏輯學包含的教學內容非常豐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標準,法律推理的技術準則,演繹、歸納、類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邏輯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適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實際的案件當中,單純運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幾乎不存在。辯證邏輯推理是對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補充,學生通過學習辯證邏輯推理,能夠有效地拓展法律職業思維的廣度和加深法律職業思維的深度,進而保證法律思維的邏輯嚴密性。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當中,也應當將形式邏輯方法與辯證邏輯方法結合在一起,使得學生能夠靈活地運用這兩類方法開展法律推理。
2.強化批判性思維訓練
批判性思維是指在理性思維基礎上產生的一種帶有懷疑性質的、創新的思維,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過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認知和事實,而形成一種與別與常理的見解,從而達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維屬于創新性思維的核心內容,其既具備強的邏輯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辯證性,所以強化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訓練,就是強化學生對于多種思維方法和思維方式綜合運用的熟練程度。
在法律邏輯學的教學當中,教師應當有意識地滲透批判性思維,讓學生能夠養成自由思考的習慣,通過長期自覺理性的判斷,使得學生不會盲目迷信“標準答案”,走出傳統的思維定勢的局限。在課堂上,教師可以經常出一些存在錯誤的案例,讓學生主動地糾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邏輯錯誤,從而讓學生形成辯證的法律邏輯思維形式,增強學生法律邏輯思維的準確性和嚴謹性。另外,教師還要讓學生學會提出恰當的問題,學會對所列示的證據材料提出合理的質疑,能夠及時地識別其中存在的錯誤,并且用可靠的證據進行論證,最終得出合理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3.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內容主要包括形式邏輯訓練和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當中應當重視這兩方面內容的講解。在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方面,教師首先要開展生活化教學,選擇實際生活中出現的真實案例與教材的文字知識結合起來,在課堂上為同學們詳細地分析一些現實中發生的事情、社會熱點問題及有趣的邏輯典故。這樣一方面可以使得書面知識直觀化,使得法律邏輯學教學更加靈活、更加具有實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學生將抽象化的理論知識轉化為實際的理性認識,提高學生的知識實踐運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學法,教師要選擇一些案例來開展法律邏輯教學,選擇的案例必須具有法律專業性、真實性以及可討論性,能夠引發學生產生不同的觀點。只有教師在課堂上引用具有可討論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學生之間產生不同的思維碰撞,以此來對學生進行邏輯思維訓練,培養學生的批判性思維和法律實踐能力。最后是運用論辯教學法,即引導學生針對某個具體的理論、實際的事例進行辯駁與爭論,以此充分鍛煉學生的法律職業能力。教師在采用論辯教學法的過程中,必須要給予學生充分的時間獨立地思考問題,并且讓學生能夠在課堂上充分地表達個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師要鼓勵學生大膽地思考和分析,通過課堂所學的知識去發現其中的規律和方法,最終得出合理的結論。這樣的論辯過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學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邏輯分析的能力、語言表達的能力、思維的敏銳程度,能夠很好地提高學生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論證個人論點或反駁他人觀點的能力,同時對于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思維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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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三段論分為三個部分,即兩個前提和一個結論。司法三段論的應用是法官推理過程的體現,但是司法三段論并不等同于形式邏輯的三段論在法學領域中的簡單應用,而是融入法律實質內容,推導出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裁判結論的方法論工具。文章是便從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的關系的視角來探討三段論推理評價。雖然當今的法學家對其提出了諸多批判,法律方法論亦由此從總體上實現了向法律論證理論的轉換。但是,三段論推理本身的合理價值依然應當予以承認。在法律論證中,形式方法仍然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論證的邏輯有效性對于實際的論證活動依然是個比較重要的評價標準,足見三段論推理在法律論證理論中具有重要意義。
[論文關鍵詞]法律論證 三段論 涵攝
對于司法三段論,理論上,人們曾一度將其作為法律適用的最普遍的基石,但又曾把它批判得一文不值。在新的方法論觀念下,傳統的法學三段論以改頭換面的形式在當今法律論證理論中繼續存在,三段論推理繼續在法律論證中發揮作用。
一、經典的三段論法律推理模式
“三段論”是亞里士多德最重要的發現之一。在亞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有兩處出現關于三段論的定義,一是在《論題篇》:“推理是一種論證,其中有些被設定為前提,另外的判斷則必然地由它們發生。”一是在《前分析篇》:“三段論是一種論證,其中只要確定某些論斷,某些異于它們的事物便可從如此確定的論斷中推出。” 從這兩處定義可看出,亞里士多德對三段論的定義是比較籠統的,也并非人們通常意義上所理解的三段論。即三段論是由兩個含有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作前提得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為結論的演繹推理。因此,亞里士多德所創造的三段論應是廣義上的三段論,是陳述某些事物的論證,它不同于假定的情況,必須如此陳述。最典型的司法三段論是barbara(全稱肯定)邏輯三段論公式在法律中的運用。長期以來,我國學界流行的也是這種“三個詞項、兩個前提”式的三段論。這可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至今流傳甚廣的經典的例子是:
所有的人都會死
蘇格拉底是人
因此,蘇格拉底會死
三段論的論證力量在于言說者和受眾接受論證的前提都是理所當然的。三段論推理是根據兩個前提所表明的中項M與大項P和小項S之間的關系,通過中項M的媒介作用,從而推導出明確的小項S與大項P之間關系的結論。三段論推理通過人工構造的形式語言與建立的演算系統,從前提到結論給人以“必然地得出”的印象。于是在法律領域,人們對它一直是充滿著各種各樣的誤解。所以需要首先對此種誤解予以解釋,這便需要對邏輯進行探討。
二、邏輯在法律上的運用
邏輯在法律上的運用即推理在法律上的運用,是人們思維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邏輯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不管是理論還是實踐,結論都必須借助邏輯的方法得出。但關于法律中所使用的邏輯,一直是爭議頗多的領域。從法律適用過程的整體視度來看,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實現是通過將普遍性的法律規則符合邏輯地適用于當下的個案,而此過程就是一個典型的借助演繹邏輯的司法三段論應用,即作為大前提的抽象的法律效果必須經過具體化才能適用于具體法律事實的要求并導出相關的具有法律效果的結論。“是故由三段論法所獲得的結論中關于法律效果的部分,必須被作進一步的具體化。把其法律效果中之抽象部分相應之具體事實代進去,例如:將人、時、地這些具體的事實代入法律效果中與之相應的部位”。而司法三段論便為法官裁判案件的過程提供了一個相對清晰的邏輯論證,并對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和捍衛規則的權威性等問題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博登海默把法律中的推理分為分析推理和辯證推理:他所說的“分析推理”指的是“解決法律問題時所運用的演繹方法、歸納方法和類推方法”,即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推推理。辯證推理又稱實質推理,它指的是:當作為推理前提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題時,借助于辯證思維從中選擇出最佳的命題以解決法律問題。博登海默同時認為不是在任何時候分析推理都起作用。在下面三種情況下分析推理不起作用,而應該訴諸辯證推理。這三類情形是:
(1)法律未曾規定簡潔的判決原則的新情形;
(2)一個問題的解決可以適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互相抵觸的前提但必須在它們之間做出真正選擇的情形;
(3)盡管存在著可以調整所受理的案件的規則或先例,但是法律在行使其所被授予的權力時考慮到該規則或先例在此爭議事實背景下尚缺乏充分根據而拒絕使用它的情形。
但現在邏輯學界的大多數人并不把辯證邏輯作為邏輯的一部分。因為現代邏輯強調的是邏輯的形式化特征,而辯證邏輯無法提供形式的真理性,通常只是把它作為廣義的科學方法論中的方法。
三、三段論推理在法律論證的運用
司法三段論不是形式邏輯三段論的簡單應用,而是融入相關法律實質內容,在法律和事實間整合的應用。這在法學中的運用就是對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進行建構時的一種循環,卡爾·恩吉施的比喻更恰當一些,認為是在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之間的“目光的流連往返”。而這種“流連往返”就是相互建構,它們之間是動態的建構,法律規范建構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也在建構著法律規范。在“流連往返”過程中主要包括以下三個主要過程:一,確定具體的生活事實,即實際上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想象;二,對該案件確實發生的確認;三,將案件事實作如下的評價:其確實具備法律的構成要素,或者更精確地說,具有大前提第一個構成部分即法律的構成要件的構成要素。法律規范相對于社會生活事實來說是滯后的和不完善的,但這是法律規范的先天必然性。法律規范是抽象化的和一般化的,在與法律事實進行著相互建構時,它是由上往下一步步地具體化,而復雜和具體多樣的社會生活事實卻相對于法律規范采取的策略是由下往上一步步地抽象化和一般化。
事實與規范的“來回穿梭”并由此帶來的涵攝觀念的根本變化構成了現今法學家關于法律適用的基本特征主流觀點。作為一種一般的邏輯形式,三段論推理是唯一在亞里士多德邏輯、傳統邏輯和現代邏輯中都有的內容。但是在法律領域,長期以來,人們對它一直是充滿著各種各樣的誤解,甚至是意見截然相反的誤解。在后現代法學聲勢強勁的當今學界,形式三段論更是難逃被徹底解構和顛覆的毀滅性打擊。
眾所周知,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不僅在美國,而且在國內法學界都是個流傳頗廣的一種說法。霍姆斯批判了在他之前法學中的“邏輯形式的謬誤”,亦即認為在法律發展中唯一發揮作用的力量是邏輯。不過,當今美國法學家布魯爾基于對霍姆斯所使用的“邏輯”概念的五個不同意義的分析,認為霍姆斯所批評的對象并不是演繹推理本身。同時認為,霍姆斯的巨大影響實際上卻是誤導,甚至是有害的。“由于霍姆斯不恰當地把‘經驗’放在‘邏輯’的對立面,使得好幾代的律師、法官和法學教授(不管是否沿著霍姆斯的道路)事實上沒有把嚴格的邏輯形式研究放在法律課程中的適當位置。”⑤結果美國的法律文化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論證,沒有能夠達到更高的理性水平。當然,這種觀點似也過分夸大了霍姆斯的理論對美國法律界與法學界的(消極)影響,不過其對霍姆斯的批判在較大程度上亦頗中要害。
關于演繹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霍姆斯在批判蘭德爾的時候其實混淆了兩種不同類型的邏輯推理在法律論證中的作用。而布魯爾所要捍衛的觀點是,法律的生命在于:邏輯中充滿著經驗,而經驗又要受邏輯的檢驗。
【關鍵詞】邏輯/廣義與狹義/一元論/多元論/工具主義
【正文】
一、廣義的邏輯與狹義的邏輯
什么是邏輯?要清楚明確地回答這一問題,要將各種各樣冠以“邏輯”的學科都統一在一個明確清晰的“邏輯”的定義之下,這是很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對邏輯發展史作一簡單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寫成了邏輯巨著《工具論》(由亞氏的六部著作編排而成:《范疇篇》、《解釋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論辯篇》、《辨謬篇》)。雖然在亞氏的著作中他并沒有明確地使用“邏輯”這一名稱,也沒有明確地以“邏輯”這一術語命名其學說,但是,歷史事實是,亞氏使形式邏輯從哲學、認識論中分化出來,形成了一門以推理為中心,特別是以三段論為中心的獨立的科學。因此,可以說,亞里士多德是形式邏輯的創始人。
亞氏之后,亞里士多德學派即逍遙學派和斯多葛學派都以不同形式發展了亞氏的形式邏輯理論——逍遙學派的德奧弗拉斯特和歐德慕給亞里士多德邏輯的推理形式增補了一些新的形式與內容,提出了命題邏輯問題,斯多葛學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則構造了一個與亞里士多德詞項邏輯不同的命題邏輯理論。
弗蘭西斯·培根是英國近代唯物主義哲學家,也是近代歸納邏輯的創始人,他在總結前人歸納法的基礎上,在批判了經院邏輯和亞里士多德邏輯之后,以其古典歸納邏輯名著《新工具》為標志,奠定了歸納邏輯的基礎。
18-19世紀,德國古典哲學家康德、黑格爾等,對人類思維的辯證運動與發展進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種新的思辯邏輯——辯證邏輯。
與此同時,以亞里士多德邏輯為基礎的形式邏輯在發展與變化中也進入了新的階段——數理邏輯階段。數理邏輯也稱符號邏輯,或謂狹義的現代邏輯,奠基人是德國哲學家、數學家萊布尼茲。他主張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語言”來研究思維問題,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數學方法來進行。萊布尼茲的這些設想雖然在許多方面并未實現,但他提出的“把邏輯加以數學化”的偉大構想,對邏輯學發展的貢獻卻是意義深遠的,正如邏輯史家肖爾茲所說,“人們提起萊布尼茲的名字就好象在談到日出一樣。他使亞里士多德邏輯開始了‘新生’,這種新生的邏輯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現就是采作邏輯斯蒂形式的現代精確邏輯。”(注:肖爾茲著,張家龍譯:《簡明邏輯史》,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50頁。)萊氏之后,經過英國數學家、哲學家、邏輯學家哈米爾頓、德摩根的研究,英國數學家布爾于1847年建立了邏輯代數,這是第一個成功的數理邏輯系統。1879年,德國數學家、邏輯學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種模仿算術語言構造的純思維的形式語言》這部88頁的著作中發表了歷史上第一個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題演算在內的謂詞演算公理系統,從而創建了現代數理邏輯。之后,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家羅素和懷特海于1910年發表了三大卷的《數學原理》,建立了帶等詞的一階謂詞系統,從而使得數理邏輯成熟與發展起來。
上述數理邏輯,以兩個演算——命題演算與謂詞演算作為核心,被稱之為現代形式邏輯或狹義的現代邏輯。在當代,以現代邏輯為基礎,將現代邏輯應用于各個領域、各個學科,從而出現了廣義的各種各樣的現代邏輯分支。
從以上對古代、近代、現當代邏輯學說發展的簡單考察可以看出,邏輯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亞里士多德邏輯為基礎的傳統演繹邏輯、以數理邏輯為核心及基礎的現代邏輯及其分支、歸納邏輯、辯證邏輯等等,而這些邏輯相互之間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對立的。所以,要用一個明確的定義把這些歷史上所謂的邏輯都包含進去,確實是很難的。事實上,“邏輯”一詞是可以有不同的涵義的,邏輯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英國邏輯學家哈克在談到邏輯的范圍時,認為邏輯是一個十分龐大的學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傳統邏輯: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
2.經典邏輯:二值的命題演算與謂詞演算
3.擴展的邏輯:模態邏輯、時態邏輯、道義邏輯、認識論邏輯、優選邏輯、命令句邏輯、問題邏輯
4.異常的邏輯:多值邏輯、直覺主義邏輯、量子邏輯、自由邏輯
5.歸納邏輯(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這里,哈克所謂的“擴展的邏輯”,是指在經典的命題演算與謂詞演算中增加一些相應的公理、規則及其新的邏輯算子,使其形式系統擴展到一些原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經典邏輯的現代邏輯分支;至于“異常的邏輯”,則是指其形成過程一方面使用與經典邏輯相同的詞匯,但另一方面,這些系統又對經典邏輯的公理與規則進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從而使之脫離了經典邏輯的軌道的那些現代邏輯分支。“擴展的邏輯”與“異常的邏輯”統稱為“非經典邏輯”。
以哈克的上述分類為基礎,從邏輯學發展的歷史與現實來看,邏輯是有不同的涵義的,因此,邏輯的范圍是有寬有窄的:首先,邏輯指經典邏輯,即二值的命題演算與謂詞演算,不嚴格地,也可以叫數理邏輯,這是最“標準”、最“正統”的邏輯,也是最狹義的邏輯;其次,邏輯還包括現代非經典邏輯,不嚴格地,也可以叫哲學邏輯,即哈克所講的擴展的邏輯與異常的邏輯;再次,邏輯還包括傳統演繹邏輯,它是以亞里士多德邏輯為基礎的關于非模態的直言命題及其演繹推理的直觀理論,其主要內容一般包括詞項(概念)、命題、推理、證明特別是三段論等。此外,邏輯還可以包括歸納邏輯(包括現代歸納邏輯與傳統歸納法)、辯證邏輯。將邏輯局限于經典邏輯、非經典邏輯,這就是狹義的邏輯,而將邏輯包括傳統邏輯、歸納邏輯與辯證邏輯,則是廣義的邏輯。以這一取向為標準,狹義的邏輯基本上可以對應于“邏輯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學,即如何將有效的推理形式從無效的推理形式中區分開來的科學”這一定義,而廣義的邏輯則可以基本上對應于“邏輯是研究思維形式、邏輯基本規律及簡單的邏輯方法的科學”這一定義。
由此可見,邏輯學的發展是多層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從不同的方面來考察邏輯學的不同層面及不同涵義:
(1)從現代邏輯的視野看,邏輯學的發展從古到今的過程是從傳統邏輯到經典邏輯再到非經典邏輯的過程。這一點上面已有論述,此不多說。
(2)從邏輯學兼具理論科學與應用科學的角度,可以確切地把邏輯分成純邏輯與應用邏輯兩大層面。可以說,純邏輯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機械性裝置(例如公理與推導規則),它們只展示推理論證的結構而不與某一具體領域或學科掛鉤,是“通論”性的,而應用邏輯則是將純邏輯理論應用于某一領域或某一主題,從而將這一具體主題與純邏輯理論相結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邏輯系統,它相當于邏輯的某一“分論”。在純邏輯這一層面,還可以分成理論邏輯與元邏輯,所謂元邏輯,是以邏輯本身為研究對象的元理論,是刻劃、研究邏輯系統形式面貌與形式性質的邏輯學科,它研究諸如邏輯系統的一致性、可滿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邏輯之外的純邏輯部分,統稱為理論邏輯。以這種分法為基礎,如果說純邏輯是狹義的邏輯的話,則應用邏輯就是廣義的邏輯。
(3)從邏輯學對表達式意義的不同研究層次,可以把邏輯分成外延邏輯、內涵邏輯與語言邏輯。傳統邏輯與經典邏輯對語言表達式(詞或句子)意義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達式的外延上,認為表達式的外延就是其意義(如認為詞的意義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義就是其真值),因此,它們是外延邏輯。對表達式意義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認為不僅要研究表達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達式的內涵,這樣的邏輯就是內涵邏輯。可以看出,外延邏輯與內涵邏輯對表達式意義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語形或語義層面,而實際上,表達式總是在具體的語言環境下使用的,因此,邏輯對語言表達式意義的研究還可以也應該深入到語言表達式的具體的使用中去,對其進行語用研究,這一考慮,就促成了所謂的自然語言邏輯或語言邏輯的研究。所謂自然語言邏輯,按我的理解,就是通過對自然語言的語形、語義與語用分析來研究自然語言中的推理的科學。因此,如果說狹義的邏輯是一種語形或語義邏輯、它們只研究語形或語義推理的話,則廣義的邏輯則是一種語用邏輯,它還要研究語用推理。
二、現代邏輯背景下的邏輯一元論、多元論與工具論
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看出,在當代,現代邏輯的發展呈現出多層次、全方位發展的態勢,邏輯學正在從單一學科逐步形成為由既相對獨立又有內在聯系的諸多學科組成的科學體系的邏輯科學。現代邏輯發展的這一趨勢,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種各樣的現代邏輯分支、各種各樣的邏輯系統不斷涌現,比如,既有作為經典邏輯的命題演算與謂詞演算,也有作為對經典邏輯的擴展或背離的非經典邏輯。另一方面,不同于傳統邏輯或經典邏輯所具有的直觀性,非經典邏輯系統越來越遠離直觀甚至在某些意義上與直觀相背。在這種背景下,邏輯學家就必然面臨如下需要回答的問題:
(1)邏輯系統有無正確與不正確之分?說一個邏輯系統是正確的或不正確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個邏輯系統成為總體應用的即可以應用于代表任何主題的推理的?或者說,邏輯可以是局部地正確,即在一個特定的討論區域內正確的嗎?
(3)經典邏輯與非經典邏輯特別是其中的異常邏輯之間的關系如何?它們是否是相互對立的?
對上述問題的不同回答,就區分出了關于邏輯的一元論、多元論與工具主義。
不管是一元論還是多元論,都認為邏輯系統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分,邏輯系統的正確與否依賴于“相對于系統本身的有效性或邏輯真理”與“系統外的有效性或邏輯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邏輯系統中的有效的形式論證與那些在系統外的意義上有效的非形式論證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統中邏輯地真的合式公式與那些在系統外的意義上也邏輯地真的陳述相一致,則該邏輯系統就是正確的,反之則為不正確的。以這一認識為基礎,一元論認為只有一個唯一地在此意義下正確的邏輯系統,而多元論則認為存在多個如此的邏輯系統。
工具主義則認為,談論一個邏輯系統是否正確或不正確是沒有意義的,不存在所謂正確或不正確的邏輯系統,“正確的”這個詞是不合適的。就工具主義來說,他們只允許這樣一個“內部”問題:一個邏輯系統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說,邏輯系統的定理或語法地有效的論證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該系統內邏輯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論又可以分為總體多元論與局部多元論。局部多元論認為,不同的邏輯系統是由于應用于討論的不同領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論把系統外的有效性和邏輯真理從而也把邏輯系統的正確性看作是討論的一個特定領域,認為一個論證并不是無條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討論中有效的,所以,邏輯可以是局部地正確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討論區域內正確的。而總體多元論則持有與一元論相同的假定:邏輯原理可以應用于任何主題,因此,一個邏輯系統應該是總體應用的即可以應用于代表任何主題的推理的。
就經典邏輯與非經典邏輯特別是異常邏輯之間的關系而言,一元論者強迫人們在經典系統與異常系統中二者擇一,而多元論者則認為經典邏輯與擴展的邏輯都是正確的。因此,一元論者斷言經典邏輯與異常邏輯在是否正確地代表了系統外的有效論證或邏輯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對立的,而多元論者則認為經典邏輯與異常邏輯兩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徑下的對立只是表面的。
就邏輯科學發展的現實而言,從傳統邏輯到經典邏輯再到非經典邏輯的道路,也是邏輯科學特別是邏輯系統發展由比較單一走向豐富多樣的過程。以傳統邏輯來說,它來自于人們的日常思維和推理的實際,可以說是對人們的日常思維特別是推理活動的概括和總結,因此,傳統邏輯的內容是比較直觀的,與現實也是比較吻合的。而經典邏輯是傳統邏輯的現展階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對傳統邏輯理論特別是推理理論的新的研究,因此,與傳統邏輯一樣,經典邏輯的內容仍是具有直觀基礎的——經典邏輯的公理與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維中找到相對應的思維與推理的實例予以佐證,人們對它們的理解與解釋也不會感到與日常思維特別是推理的實際過于異常。所以,在傳統邏輯與經典邏輯的層面,用“系統內的有效性”與“系統外的有效性”的一致來說明一個邏輯系統的正確性是合適的,這種說明的實質就是要求邏輯系統這種“主觀”的產物與思維的客觀實際相一致。
相對而言,在經典邏輯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各種非經典邏輯,它的直觀性、與人們日常思維特別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經典邏輯,甚至與經典邏輯背道而馳。以模態命題系統為例(應該說,相對而言,模態命題邏輯在非經典邏輯中是較為直觀的),如果說系統T滿足對模態邏輯系統的直觀要求,它所斷定的是沒有爭論的一些結論的話,則系統S4、S5就難以說具有直觀性以及與人們日常思維特別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統S4和S5中都出現了模態算子的重疊,因而象pp、pp這樣的公式大量出現,而這些公式幾乎沒有什么直觀性。至于非經典邏輯中的直覺主義邏輯、多值邏輯,它們離人們的日常思維特別是推理的實際更遠,更顯得“反常”。同時,同一個領域比如模態邏輯或時態邏輯,由于方法和著眼點不同,可以構造出各種不同的系統。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學者作出邏輯系統無正確性可言、邏輯系統純粹只是人們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義結論也就不足為怪了。應該說,工具主義的觀點是有一定的可取之處的:它看到了邏輯系統特別是各種非經典邏輯系統遠離日常思維與推理和作為“純思維產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邏輯學家在建構各種邏輯系統時的高度的創造性或“主觀能動性”。但是,另一方面,從本質來看,工具主義的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殺了邏輯系統建構的客觀基礎,否定了邏輯系統最終是人們特別是邏輯學家的主觀對思維實際、推理實際的反映。這種觀點最終的結果就是導致邏輯無用論,最終取消邏輯。這顯然是不符合邏輯科學發展的實際和邏輯科學的學科性質的。
而一元論對邏輯系統的“正確性”的理解過于狹窄,也過于嚴厲,這種觀點難以解釋在今天各種不同的邏輯系統之間相互并存、互為補充的現實。從本質上講,盡管任何邏輯系統都是邏輯學家構造出來的,但是,它們是有客觀基礎的——它總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類思維特別是推理實際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領域(否則,它就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最終難以存在下去),所以,邏輯系統是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分的——正確地反映了人類思維特別是推理實際的邏輯系統就是正確的,反之則是不正確的。應該說,這一點是一元論與多元論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認這一說法的同時,還應該看到,“正確地反映人類思維特別是推理的實際”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層次的:邏輯系統對人類思維特別是推理實際的反映可以是比較普遍、一般的(比如傳統邏輯與經典邏輯),也可以是比較特殊、具體的(比如某些非經典邏輯系統,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對于某一特定主題或領域的特定的思維與推理);邏輯系統對人類思維特別是推理實際的反映可以是比較直觀、與日常較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對來說較為抽象、遠離現實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邏輯系統的“正確性”是多樣的,不可絕對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認為,一元論堅持“只有一個正確的、唯一的邏輯”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論的觀點則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經典邏輯分成“擴展的邏輯”與“異常的邏輯”的話,那么,很顯然,擴展的邏輯是以經典邏輯為基礎,將經典邏輯理論應用于某一領域或學科而形成的對經典邏輯的擴充,它們之間并不存在互斥、對立的情況,它們都可以是“正確的”。至于“異常的邏輯”,它的某些性質與特征確實可能與經典邏輯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覺主義邏輯、多值邏輯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們有“對立”的地方,但就經典邏輯與某一異常邏輯分支相比而言,它們的對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從整個系統的性質來看,它們的互通之處更多,因此,經典邏輯與某一異常邏輯分支之間的所謂“對立”之處,恰恰是該異常邏輯分支的獨特之處,也是它對某一問題的不同于經典邏輯的處理和解決之處,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對經典邏輯的意義不在于“否定”了經典邏輯的某些定理或規則,而在于對經典邏輯忽略了的或無法處理的地方進行了自己的獨特的處理。所以,經典邏輯與異常邏輯之間的“對立”是表面上的,其實質是它們之間的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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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筆者研究,在解決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上可以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1.1分清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
作為區分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邏輯學和法律邏輯學的整體和個體的關系,然后再加以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1.1.1抽象和具體的關系顯然普通邏輯學屬于邏輯學中較抽象的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則屬于抽象中的具體個例。
1.1.2理論和應用的關系普通邏輯學屬于理論邏輯范疇,更多的是進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論研究;法律邏輯學則更傾向于邏輯學在實際中的應用,而應用的正是普通邏輯學中的理論結合法學理論。
1.1.3廣泛和個體的關系在普通邏輯學中并不涉及固定的應用領域里的個性化問題;法律邏輯學則必須應用到法律領域內的各種具體化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所以在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過程中既要講授普通邏輯學的思維方法,又要講授法學中對普通邏輯學的應用。在概念的講述上既要講述法律術語的主觀規定與客觀現實的矛盾,也要講法律的穩定與靈活的統一,而判斷的真假特征與判斷的斷定上更要明確法律條文的意義,同樣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辯證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統一。
1.2解決法律邏輯學和法理學的關系
在這方面對于法理學、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等學科的理論成果要經過辯證判斷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現照搬其成果的情況。法律邏輯學必須堅持在法律邏輯研究基礎之上的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形式。在進行法律辯證推理的講解時不能完全不顧形式而只考慮內容,這都是一些普通綜合性高校在法律邏輯學課堂上容易出現的錯誤。總之,這二者的關系不能是脫離開來的兩個孤立部分,而應該是互相結合融為一體的兩個相輔相成的關系。所以,采用這種邏輯統一的方式實現法律邏輯學術語的規范化是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內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1.3重視“法律”在法律邏輯學中的特色
目前大部分法律邏輯學課程中所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在法律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邏輯學原理”,這在整個法律邏輯學中是屬于個體與整體的關系,目前的方法必須采用,但是僅采用目前的辦法還遠遠不夠。法律邏輯學的內容應該包括應用邏輯學和特殊邏輯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這些情況中不僅有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邏輯問題,還有法律邏輯規范中自身存在的邏輯問題。總之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多采用法律實踐的研究形式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明確法律邏輯學中法律的重要性。
1.4重視法律推理的地位
既然是法律邏輯學就應該凸顯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為主要依據。根據邏輯學界的通用說法就是邏輯學就是推理學。尤其是法律邏輯學,更應該在重視法律的基礎之上重視邏輯推理。事實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廣泛使用的法律思維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實明確、而法律動機不明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推理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偵查的過程,對案件的認定存在必然關系。在具體講授過程中,特別應該強調以下幾點:
1.4.1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才能明確使用的適用范圍。
1.4.2法律推理的種類通過對種類的詳細描述,才能讓學生了解在具體情況中應該采用何種方法和手段進行有效的推理。
1.4.3法律推理的要求對事實的可信性進行分析之后采用正當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進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須遵照的要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1.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找到正確的方向,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1.5理論與實際相結合
目前國內的學術氛圍就是重理論而輕實際,這在學術探討中無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學校培養的人才是要到社會中去實踐自己的理論,而不是去研究機構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的。這就造成大部分剛剛步入社會的學生空有一身理論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所以在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這正是出于法律邏輯學的特點———經驗性學科而得出的結論。經驗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更勝于理論。
2法律邏輯學的應用(密室逃脫策劃方案)
2.1活動主題
本次活動的主題就是通過實踐教學提升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2.2活動目的
“普通邏輯學”是一門關于思維的基本形式、思維方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為提高學生思維的準確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養學生準確判斷、精確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養執法工作者的搖籃,執法工作者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素質,而且邏輯學來源于實踐,最終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因此未來的執法工作者學習邏輯,更應該結合實際思考和體會。根據我院學生所學專業需要,培養學生邏輯推理實踐應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級本科大隊開設“普通邏輯學”的實踐活動,在學習理論知識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理論知識聯系實際,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
2.3活動過程
2.3.1準備工作人員準備:活動參與人員從2012級本科大隊7個開設普通邏輯學科目的班級中選出20名學員分兩次參加此項活動。活動地點準備:新疆警察學院北校區1號教學樓二樓全部行政班級教室(202~208)。(注:活動當天需學生處領導配合安排各區隊教室)活動器具準備:根據設計關卡,列出項目活動器具清單,上交至基礎部綜合教研室教師處審核,統一配備。(注:因活動設計需要向警體訓練部借用手銬)
2.3.2正式活動部分參加人員先聚集在一號教學樓階梯101教室統一進行對本次活動的全面介紹和規則的學習,再隨機分組,由每組負責學生分別帶到202-209教室統一開始第一關:心有靈“析”、心心相印。活動中,所有參與學生必須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聯系實踐,緊密配合,能夠在規定時間內,人人參與其中通過團隊合作尋找線索,推理、聯想、破解謎題獲取最終密碼,才能全部成功逃脫。隨后由第一名逃脫的小組再進入終極關卡:越獄終極大Boss。最后評出逃脫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組為冠軍進行獎勵。此次活動,教師只是指導,學生自主設計密室關卡,不僅學生參與積極性很高而且還專門單設一間供邀請嘉賓闖關,讓我部全體教師與學生同時參與活動,真實切身體會其中的奧秘。
2.4活動總結
通過這種多樣的實踐教學活動,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無論是推出了成功經驗還是發現了存在的不足,都會對學院的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產生積極的影響,這類實踐教學活動可長期堅持下去,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3總結
形式邏輯不管思維內容,只管思維形式,這是學術界的一個共識。這個共識預設了一個前提:思維形式是可以脫離思維內容而獨立的外在形式。這個預設是建立在內容與形式二元對立基礎上的,并不符合事實,因而是沒有根據的。我們必須超越這種二元對立,代之以內容與形式的統一。應該肯定,一切邏輯學,包括形式邏輯在內,都是既研究思維形式同時又研究思維內容的思維科學。
思維內容與形式不可分離
思維是存在的反映。同存在一樣,思維也是一種既有內容又有形式的統一體。內容之所以成為內容,是因為它規定著自己的形式;形式之所以成為形式,也是因為它表現著自己的內容。這說明,內容與形式必然是相互滲透和轉化的,正如黑格爾所說:“內容非他,即形式之轉化為內容;形式非他,即內容之轉化為形式。”①因此,只要斷定邏輯學是研究思維形式的,就同樣斷定了它也是研究思維內容的,否則,邏輯學研究的思維形式就成為無內容的形式,因而也就失去了作為形式的意義及其存在的根據。進一步說,一門科學,如果它不具有自己特有的科學內容,它同樣失去了作為一門科學的根據,邏輯學也不能例外。
可是,為什么我們又把形式邏輯稱為形式科學呢?應該指出,在特定語境下,認為邏輯學不研究思維內容,也不能說是錯的,否則,學術界為什么一直把它看作正確的觀點并長期加以堅持?其實,我們通常說的邏輯學所不研究的思維內容,是指具體科學所研究的經驗內容。按照黑格爾的說法,它是指可感知的內容。在這種意義上,不僅邏輯學,哲學也是不研究思維的經驗內容的。這就是哲學和邏輯學同具體科學的區別。黑格爾說:“進一步就內容與形式在科學范圍內的關系而論,我們首先須記住哲學與別的科學的區別。后者的有限性,即在于,在科學里,思維只是一種單純形式的活動,其內容是作為一種給予的〔材料〕從外界取來的,而且科學內容之被認識,并不是經過作為它所根據的思想從內部自動地予以規定的,因而形式與內容并不充分地互相滲透。反之,在哲學里并沒有這種分離,因此哲學可以稱為無限的認識。當然,哲學思維也常被認作是單純的形式活動,特別是邏輯,其職務顯然只在于研究思想本身,所以邏輯的無內容性可算得是一件公認的事實。如果我們所謂內容只是指可以捉摸的,感官可以感知的而言,那么我們必須立即承認一般的哲學,特別是邏輯,是沒有內容的,這就是說,沒有感官可以知覺的那種內容。”①在黑格爾那里,邏輯學就是哲學,它們都是研究思維自身的運動,它的內容不是通過感官的感知得來的,因而不具有這種可感知的經驗內容。
在這種意義上說,邏輯學是不研究思維內容的,即不研究由感官感知得來的經驗內容。但是,它所研究的思維單純形式的活動,其本身是有內容的,也屬于思維的一種內容。所以,在哲學和邏輯學中,思維的內容與形式又是統一的,并不存在無內容的形式,也不存在無形式的內容。科學和藝術也具有這種統一的普遍性:“只有內容與形式都表明為徹底統一的,才是真正的藝術品。”②藝術的內容與形式,屬于形象思維范疇,由美學研究。邏輯學本身是有科學思想內容的。邏輯學的發展,不只是思維形式的發展,它同樣是邏輯思想的發展。許多邏輯史的著作被稱為“邏輯思想史”,就是一個明證。這里的“邏輯思想”,作為邏輯學的內容,到底是什么,學者們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它的存在已經表明,邏輯學發展史是思維的內容與形式統一的認識史。“這就不啻承認,思想不可被認作與內容不相干的抽象的空的形式,而且,在藝術里以及在一切別的領域里,內容的真理性和扎實性,主要基于內容證明其自身與形式的同一方面。”③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所研究的經驗內容,都是通過實踐活動從外部世界得來的,不可能從思維自我運動中產生。所謂思維的自我運動,即思維“單純的形式活動”。在這種意義上,思維內容與思維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分離,“并不充分地互相滲透”。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不同思維層次之間,就是說,一個層次的思維內容與另一個層次的思維形式之間,是可以分離的。但在同一層次中,如在具體科學中,則是不可分離的。思維形式對思維內容發揮著重大的能動作用,即用自己的特有形式,如概念、命題、原理、定律等,來表達經驗內容,使這些內容得到抽象和概括,并把它們組織到自己的形式模式中去,揭示這些內容的必然聯系,并表述為科學規律。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討論思維內容和形式時,必然涉及思維和語言之間的關系。無論是思維內容,還是思維形式,都是與語言分不開的。我們經常也把語言稱為思維的形式,而這里所說的“思維”,其本身又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說明了思維內容與形式之間關系的復雜性和多層次性。當我們說語言是思維的物質外殼時,這實際上是指語言是作為內容和形式統一體的思維的載體。如果沒有語言,一切思想的表達都是不可能的。索緒爾說:“思想離開了詞的表達,只是一團沒有定形的、模糊不清的渾然之物。”④這又產生了另一種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即思維內容與語詞形式的關系問題。在文學中,朱光潛把這種關系概括為“意”與“文”的關系。朱光潛說:“在為思想所憑借時,語文便雜在思想里,便是‘意’的一部分,是在內的,與‘意’的其余部分同時進行,所以,我們不能把語文看成在外在后的‘形式’,用來‘表現’在內在先的特別叫做‘內容’的思想。‘意內言外’和‘意在言先’的說法絕對不能成立。”⑤形式是表現內容的,只有在相應的形式中,內容才得以顯現。這表明,內容與形式不僅是同時成就的,而且也是相隨而變的。如果更動了文字,就同時更動了思想情感,說明了思想活動和語言活動的一致性。對于思想來說,語言是表達形式,在這種表達式中,既包括了思維的內容,同時也包括了思維的形式。所以,思維內容與思維形式統一于語言之中。“語言的形式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形式,語言的實質也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實質。情感、思想和語言是平行的,一致的。”①如果說,語言是思維的居所,那么,這就意味著語言不僅是思維內容的居所,同時也是思維形式的居所。語言是思維內容和思維形式統一的載體。一切科學,包括形式邏輯在內,只要運用語言來表達,它所表達的就不僅是思維形式,同時也表達了思維內容。如果邏輯學是研究思維形式的話,那么,它必定同時要研究相應的思維內容,因而也就是研究思維內容和思維形式的統一。#p#分頁標題#e#
語詞符號的意義
我們在研究思維時,習慣于先把思維的內容和形式分離開來,并對它們分別地加以抽象規定,說明什么是內容、什么是形式,由此認為內容和形式是事物內外的兩種規定:內容是事物內在的規定性,是各種內部要素的總和;形式是事物外部的表現以及這些表現之間的聯系或結構。這種分析,自然是必要的,作為認識的一個階段,也是合理的。但它也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即把思維形式看作與內容不相關的外在形式,從而使形式脫離了內容,成為獨立的部分,其結果必然要否定內容,否定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別林斯基說:“如果形式是內容的表現,它必和內容緊密聯系著,你要想把它從內容中分出來,那就意味著消滅內容,反過來也一樣,你要把內容從形式中分出來,那就意味著消滅形式。”②所以,單用分析方法是不夠的,還必須同時把分析與綜合結合起來。
思維以語詞為載體。如果運用分析方法,把言語的思維分解成它的組成部分:思維和詞語,這種方法雖然也看到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但不再把它們看作一個整體,這就必然使言語思維的原先特性消失。維果斯基把這種分析的方法稱為“元素分析法”,并認為是不可取的方法,他指出:“把言語的思維分解成它的組成部分:思維和詞語,并且互不聯系地孤立地對它們分別進行研究,會使心理學在同樣的死胡同里曲折前進。在分析過程中,言語思維的原先特性已經消失。研究者們一無所獲,唯有發現兩種元素的機械的相互影響,期望以純粹的投機方式來重新構建業已消失的整體特性。”③因此,他不主張“元素分析法”,而主張“單位分析法”。這種方法就是整體分析法,分析的結果則是保留了整體的所有基本特性。
思維與語詞是不同的兩種事物,但是它們又是不可分離的。沒有語詞的思維是一片模糊,沒有詞義的言語是空洞的聲音。思維是對存在的概括反映,它的表達形式是語詞的詞音,即聽覺形象;語詞的內容就是語義,即語詞所負載的信息。所以,語詞同樣是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統一,它們是無法割裂的。語義的概括同樣不能不用語詞來表達,因而語義是詞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詞義既是思維又是言語。根據這種分析,維果斯基把語義看作言語思維單位。思維的“單位分析法”,就是語義分析法。他說:“在探究言語思維的本質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方式便是語義分析(semanticanaly-sis)———研究這個單位的發展、功能和結構,它包含了思維和言語的相互關聯。”④從思維與語言的發生史來考察,思維在最初發生時,語言并沒有同步地發生。這不是說思維沒有物質載體,只是表明,思維的最初載體并不是語言,而是動作。這時,思維與動作還沒有分離,而存在于動作中。但是,思維是心理和觀念形態,不具有被感知的特征,沒有物質性的載體,它既不能表達也不能實現。后來,產生肢體語言,使思想得以開始交流。為了適應思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產生了有聲語言,使每一種聲音都能傳遞某種信息,而且表達某種意義。語言的產生和發展反過來進一步推動了思維的發展,要求將思維的內容保留下來。經過長期的實踐,出現了書寫語言,即文字。文字的產生,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對思維的進一步發展起到了關鍵作用。這時,思維找到了固定的載體,語言不僅成為思維的居所,而且也成為人類的家園。為了克服自然語言的模糊性、歧義性,在自然語言的基礎上又產生了人工語言,進一步推動了思維科學的發展和應用。這是語言在現展所取得的成就。
今天,我們所說的語言,應該包括自然語言和人工語言兩個部分,而且都可以稱它們為符號,即自然符號和人工符號。顯然,同語詞一樣,無論哪種符號,它們也都是有意義的,否則它就沒有任何用途了,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現。我們使用符號的目的是表達和實現思想,因此符號必定包含有某種意義。可見,符號本身不僅具有意義,同時又是一種形式。符號具有怎樣的意義?必須通過解釋加以確定。根據實踐和理論研究的需要,我們可以賦予符號一定的意義。在具體科學中,這是各門科學自身的工作,邏輯學不能代替而只能完成本學科的符號解釋。只有當某個言語形式的意義在我們所掌握的科學知識范圍內,我們才能準確地確定它的意義。所以,無論是在具體科學中還是在邏輯學中,符號都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一切科學規律都是憑借這種統一來表述的,而且也只有憑借這種統一才能得以表述。例如,牛頓力學中的第二運動定律,可以用符號公式表述為:f=ma。這個表達式是人工符號表達式,其中用了四個符號。只有對每一個符號都作出解釋,賦予一定的意義,才能使它表達第二運動定律的內涵,并被人們所理解。對于已學過牛頓力學的人,只要看到這個公式,就明白這個表達式的意義,因為他們已經知道了對符號所作的解釋。這里的解釋,有兩個步驟。第一,賦予符號以特定的意義:“f”是對物體的外部作用力,“m”是被作用物體的質量,“a”是被作用物體在受外部作用后所得到的加速度,“=”是等值。第二,解釋符號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量的關系的解釋,這個公式表示,f等于m與a的乘積,兩者的關系是,物體的加速度(a)與所受外力(f)成正比,與物體的質量(m)成反比;二是對質的關系的解釋,即加速度(a)與外力(f)都是矢量,具有方向性,而且加速度的方向與外力的方向相同。通過上述解釋,我們不僅知道了牛頓力學第二運動定律的形式,而且也知道了這個符號表達式的內容,從而表明了思維內容和形式的統一。這里的形式包含兩個方面:第一,每一個符號都是一種形式;第二,符號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形式結構。因此,我們在研究思維內容與思維形式的關系時,主要任務不在于分辨誰是先在的,內在的,是決定者,誰是后在的,外在的,是被決定的,而在于尋求它們之間的統一。這種統一的多樣性取決于是否存在經驗內容的滲透以及這種滲透的程度,從而使邏輯科學構成一個龐大的“家族”。
思維內容和形式在形式邏輯中的統一
從思維內容和形式統一的觀點看,形式邏輯不僅研究推理形式,同時也研究推理內容,研究思維內容和形式的統一。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認識這種統一的具體表現。第一,邏輯符號的內容和形式的統一。現代形式邏輯,又稱符號邏輯。它的一切符號,只有通過解釋,才具有特定的意義。這種意義,就是作為思維形式的符號所具有的思維內容。在形式邏輯中,不僅邏輯形式都是由符號構成的,而且邏輯內容也是用符號和符號組合來表達的。在符號邏輯中有許多作為邏輯常項的符號,對這些符號只有作出明確的解釋,才能賦予它們意義。這種意義,就是被解釋的符號所具有的邏輯內容。例如,對符號“?”的解釋是“否定”,對符號“∧”的解釋是“合取”,對符號“∨”的解釋是“析取”,對符號“→”的解釋是“蘊涵”,對符號“≡”的解釋是“等值”,等等。這些意義,都賦予了邏輯形式特定的思維內容。不同的邏輯系統,有不同的符號。由于給予不同的解釋,它們就具有各不相同的邏輯內容,從而形成思維內容和形式的不同統一。例如,在模態邏輯中,把符號“”解釋為“必然”,把符號“”解釋為“可能”;在時態邏輯中,把符號“P”解釋為“過去”,把符號“T”解釋為“現在”,把符號“F”解釋為“將來”;在道義邏輯中,把符號“O”解釋為“義務”,把符號“P”解釋為“允許”,把符號“F”解釋為“禁止”,等等。在這些不同邏輯系統中,有的符號是相同的,有的是不同的。即便是相同的符號形式,由于給予不同的意義,它們也就成為具有不同的內容的符號。例如,“P”這個符號,在直言命題中,它代表詞項;在命題邏輯中,它是肢命題;在時態邏輯中,它被解釋為“過去”;在道義邏輯中,被解釋為“允許”。顯然,這些符號的選擇,完全是自由的,也完全是任意的,我們可以選擇這些符號,也可以選擇另一些符號。但無論選擇什么符號,對它的解釋,則是有確定內涵的,絕不能是完全任意的。而且,這些符號只有在特定的關系和形式系統中,才具有它的確定意義;在不同的關系和形式系統中,它們的意義也是不同的。這些都說明,符號形式和符號形式的意義,反映了在形式邏輯學中形式與內容在特定條件下的統一。#p#分頁標題#e#
第二,邏輯基本規律的內容與形式的統一。邏輯基本規律是獲得“邏輯的真”的規律,它們決定了形式邏輯必須研究命題真假關系的思維內容。形式邏輯教科書主要討論形式邏輯的三大基本規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這些規律都可以由符號構成的公式來表述。同一律表述為:A≡A;矛盾律表述為:﹁(A∧﹁A);排中律表述為:A∨﹁A。對這些公式意義的解釋,就是這些規律的內容。例如,亞里士多德對矛盾律的解釋是:“一切意見中最為確實的是,矛盾的陳述不能同時為真。”①邏輯基本規律同存在、認識、心理和意義等是密切關聯的。亞里士多德的邏輯學主要研究了矛盾律和排中律,對同一律也有所涉及;在邏輯規律的討論中,涉及的不只是邏輯方面,而且還比較多地涉及本體論、認識論、心理學和語義方面的內容。這說明,邏輯規律是存在規律的反映。矛盾律為什么在我們的思維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只能由存在規律來解釋。格•克勞斯說:“我們不能把思維作為本原的東西,用思維來解釋這一點。我們不能說:‘我們的思維當它邏輯上不矛盾時便正確’,而回答只能有一個:因為它合乎邏輯。不矛盾律的特殊作用取決于它是從本體論的規律即從本原的基礎引申出來的,也就是說,它是存在規律的反映。”②可見,邏輯規律的基礎是存在規律,徹底割斷本體論與邏輯學的聯系是不可能的,這是決定邏輯規律具有思維內容的重要根由。因此,在形式邏輯中,邏輯規律不只是形式方面,也不只是內容方面,而是內容與形式兩個方面的統一。
第三,推理規則的內容和形式的統一。構成形式邏輯基礎的是推理規則,它是邏輯基本規律在推理過程中的具體化。涅爾在《邏輯學的發展》中說:“邏輯是研究有效推理規則的。”③這就明確地表述了真與假的內容與符號的形式之間的統一。涅爾所說的邏輯,自然是指形式邏輯。他在這個說明中,特別強調的是形式邏輯推理的有效性以及保證推理有效性的規則,由此實現從真前提中有效地推出真結論。因為,邏輯規律與存在規律不同,存在規律的表述是有經驗內容的,邏輯規律是沒有經驗內容的,它只是符號系統的規則,與現實世界中的因果關系不直接相關,只是反映命題之間的真假關系。所以,“在邏輯上具有巨大意義的規律,是表示一些判斷的真(假)同另一些判斷的真(假)之間的依賴關系的規律。這些規律決定著推理有合乎邏輯的正確形式”④。命題的真假,并不是思維的形式,而是思維的內容,但又只有在形式關系中,根據一定的規則,才能斷定命題的真假。這表明,“真”與“假”不是事實關系中的真與假,而是形式關系中的真與假,即如何以形式之間的正確聯系來達到這個“真”,這便成為形式關系中的內容。進一步說,所謂“有效性”或“無效性”,就是一種思維內容。有效性是真的,無效性是假的。由于推理形式本身包含了“有效規則”,因而它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形式邏輯的核心,就是邏輯后承,或有效后承。所以,簡要地說,形式邏輯只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規則,只有遵守這種邏輯規則,才能使推理形式有效。有效的推理,其結論必定是真的;無效的推理,其結論必定是假的。“必然性”,“必然地推出”,是指內容方面的問題;如何通過形式之間的關系來實現這種“必然性”和“必然地推出”,關鍵在于形式的保證,是形式方面的問題。這同樣表明,在任何形式中,都包含著與思維形式相適應的內容。
第四,內涵和外延都是思維內容。邏輯內容不僅包括作為符號內涵的質,而且也包括符號外延的量。在關于概念的討論中,邏輯教科書都把內涵與外延看作概念的兩個邏輯特征。不只是概念,語句也同樣具有這兩個邏輯特征。形式邏輯通常都不研究概念的內涵,而只研究概念的外延關系,因而我們都稱形式邏輯為外延邏輯。正是這個原因,不少人把現代的哲學邏輯稱為非形式邏輯或內涵邏輯,因為它引進了一些哲學范疇作為邏輯常項,如“必然”與“可能”,“過去”、“現在”與“將來”等。上面所說的對符號的解釋,首先得到明確的是符號的內涵,即意義,然后即可確定它們的外延關系。例如,在模態邏輯中,符號“”和“”之間的關系,由于賦予了“必然”和“可能”的意義,同時也就規定了它們的外延關系。在模態對當方陣中的矛盾關系、差等關系和反對關系,同形式邏輯中的對當方陣一樣,都是用外延關系來確定的。外延關系是由內涵決定的。如果說形式邏輯是外延邏輯,那么,模態邏輯也應該是外延邏輯。不同的是,模態邏輯引進了必然(“”)和可能(“”)等不同的邏輯常項,表明它具有不同的內容。但要進行邏輯運算,都必須依賴于外延關系。內涵是思維的內容,這是沒有異議的。問題是,外延也是思維內容嗎?形式邏輯對全稱量詞(?x)和存在量詞(?x)的賦值,已經對這個問題作了肯定回答。因為這些賦值都屬于量的方面,而且成為這些符號的意義。所以,外延的量同樣是一種意義,屬于思維內容。內涵與外延的關系,不屬于內容與形式的關系,而是質與量的關系。任何事物都具有質和量的規定性,對這兩種規定性的反映,使概念、詞項、句子等都具有內涵與外延的屬性。卡爾納普認為,一個謂詞包括作為“類”和作為“性質”兩個方面的特性,如,“人”既是作為包含許多個別人為元素的類的“人”,又是作為具有同樣人性的性質的“人”。于是,謂詞“P”的外延是相應的類,而其內涵則是相應的性質。
關于語句,當它具有真值時,便是一個命題。因此,語句的內涵是命題,它的外延則是它的真值。關于某一個體詞,它的內涵是它所表達的個體的概念,它的外延是它所指稱的個體。所以,外延是由內涵決定的,因而內涵與外延是不能各自獨立存在的,是不能分離的。詹斯奧爾伍德指出:內涵是“連接語言和這個世界的黏合物。一個內涵就是使一個語言表達式和它的外延產生聯系的某種東西。它決定一個語言表達式的外延”①。在一切邏輯科學中,內涵與外延都是統一的,形式邏輯也不能例外。由于外延是由內涵決定的,因而外延的存在必須以確定的內涵為前提,所以它不屬于邏輯形式,而屬于邏輯內容。作為邏輯內容的內涵和外延,其中雖然也有對經驗內容的進一步抽象,但不都是經驗內容。事物的質和量,是現實世界中的形式和關系,它反映到邏輯科學中,表現為內涵和外延,這只是說明邏輯內容和邏輯形式的外表來源。“但是,為了對這些形式和關系能夠從它們的純粹狀態來進行研究,必須使它們完全脫離自己的內容,把內容作為無關重要的東西放在一邊”①。這樣,我們就得到了沒有經驗內容的邏輯內容。內涵和外延,就是事物的質和量這些經驗內容的抽象,說的都是邏輯學的思維內容。上述分析表明,形式邏輯不僅研究推理形式,而且也同時研究推理內容。所以,認為形式邏輯只管思維形式而不管思維內容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p#分頁標題#e#
邏輯學研究的意義邏輯轉向
在宏觀上,意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經驗內容的意義,另一類是非經驗內容的意義。具體科學中的意義屬于前者,邏輯學中的意義屬于后者。萊布尼茨早就提出了理性真理和事實真理的區分,他說:“有兩種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實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實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②形式邏輯所追求的是推理的真理,屬于非經驗內容的意義;具體科學所追求的是事實的真理,屬于經驗內容的意義。因此,推理的真理只是形式的真,只管形式的正確性,不管內容的真實性。其中的邏輯必然性,也只是形式必然性或抽象必然性,雖然它也是事實真理的必要條件,但并不是充分條件。要使抽象必然性向具體必然性過渡,實現邏輯的真理與事實的真理的統一,必須建構經驗內容進入邏輯思維的通道。但形式邏輯系統的封閉性已經斷絕了這種通道,也就已經無緣實現這種結合了。
一旦邏輯學向經驗內容開放,它便離開了單純的形式研究而進入邏輯應用的具體科學領域。這時,推理的有效性不僅依賴于形式的正確性,而且必須依賴于經驗內容的真實性。斯蒂芬•里德指出:“經典邏輯堅持所有邏輯推論都是形式問題,就不能把其正確性依賴非邏輯詞項之間的關系的推理作為有效推理。給定一個圓的對象,可以推出它不是方的;但這個推理根據形式不是有效的,如果根據內容,即根據‘是圓的’的含義,那么它是有效的。我們可以稱這樣的推理為實質有效推理,即根據內容而不是形式為有效的推理。”③實質有效推理所得到的結論是事實的真理。在這里,需要輸入經驗內容的意義。從單純形式的立場看,知道了“若是圓的”,并不能知道它“不是方的”,而只能是:知道了“若是圓的”,就知道“不是非圓的”,即“若是p”,就“不是?p”。斯蒂芬•里德的分析,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啟示:實質有效推理使邏輯學研究走向意義邏輯,是使理性真理向事實真理轉化,實現兩種真理的統一的途徑。波普爾在研究社會科學的邏輯時,提出了27個命題。其中的第一個命題是:我們擁有大量的知識;第二個命題是:我們的無知是無限的、令人清醒的。關于這兩個命題,波普爾指出:“當然,我的關于知識與無知的兩個命題只是看上去好像彼此矛盾。這種表面的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這樣一個事實,在這兩個命題中各在頗不相同的意義上使用了‘知識’這個詞。然而這兩種意義都是重要的。”④要說明這兩個命題的不矛盾性,同樣需要經驗內容的引入。
為什么從形式上看,這兩個命題是自相矛盾的?因為這里的形式是指把“知識”這個語詞作為“概念”,即作為一種符號來使用,作為同一個概念的符號只能給予同一種意義,但兩個命題給出了兩種相反的意義。如果合取這兩個命題,那么,就要產生邏輯矛盾,這種邏輯矛盾表達式是:“A∧?A”。但由于輸入了經驗內容的意義,這兩個命題中的“知識”一詞具有了不同的意義:第一個命題中的“知識”是關于“已知”的知識,第二個命題中的“知識”是關于“未知”的知識。由于對“知識”一詞作不同的解釋,賦予不同的意義,因而成為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構成邏輯矛盾表達式。這說明,第一,在應用形式邏輯于知識內容的研究時,必須對思維形式賦予具有經驗內容的意義;第二,在形式邏輯立場上認為存在邏輯矛盾的地方,往往產生了內容與形式的非對應性的錯位,只有根據經驗內容對符號的意義作出不同解釋,才能消除這種邏輯矛盾。
邏輯思維是一種確定的(a 就是 a)前后一貫的(不相矛盾的)、有條有理的(循序漸進的)、有根據的(理由充分的)思維。在邏輯思維過程中,要用到比較、分析、綜合、抽象、概括等思維方法和概念、判斷、推理等思維形式。培養小學生初步的邏輯思維能力,就是要使他們能夠初步掌握和運用這些思維方法和思維形式。
一、比較
比較是借以認出對象和現象異同的一種邏輯方法。在小學教材中有很多數學概念不僅聯系緊密,而且相似易混淆。如擴大與增加;擴大幾倍與擴大到幾倍;質數、質因數與互質數;表面積與側面積等。都可充分運用比較這一思維方法,使小學生正確的辨認它們之間的相同點與不同點,找出它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確定它們之間的關系,建立起確切的科學概念。
教師可根據教材內容的特點,精心設計多種形式的比較。如,新舊對比,近似對比、互逆對比、正誤對比等。這不僅降低學生的學習難度,還訓練學生的比較思維。
二、分析和綜合
分析是把一個對象或現象分解成若干部分或若干屬性的思維方法;綜合是把一對象或現象的各個部分結合為一個整體的思維方法。在思維過程中,分析和綜合往往是不可分割地進行著。在教學中,教師要把功夫用在引導小學生把一些復雜的概念和問題分成幾個組成部分,根據小學生已有的知識基礎,將各部分按照事物發展的邏輯順序進行排列,啟發小學生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地進行分析,然后再一步步地綜合為整體,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并在這個過程中啟發小學生逐步掌握“由整體到部分,由部分到整體”的解決問題的思維方法。如小學生在解答應用題時,需要進行一系列的分析綜合的思維過程。一般第一步要了解題意,分清條件和問題,這需要初步分析能力。第二步在分析條件之間,條件與問題之間的邏輯關系。這需要復雜的分析綜合能力。為了解答應用題,往往采取兩種思維途徑,一是從問題著手推向條件,“執果索因”的分析法。一是從條件分析得出結果,叫推理法。第三步就是確定解答步驟選擇算法,這是在全面分析數量的關系的基礎上,逐步進行綜合的結果。
三、抽象和概括
抽象就是抽取事物的本質屬性,使它與其他屬性分開;概括就是把抽取出來的本質屬性,推廣到同類事物中去。抽象和概括總是緊密地相聯系著的,數學中的任何一種概念和規律都是抽象概括的結果。
教師在培養小學生的抽象概括思維能力時要注意適當地運用直觀教學,豐富小學生的感性認識,當小學生頭腦中形成清晰表象時,在及時引導小學生抽象出事物的本質屬性并幫助小學生把生活語言轉化為數學語言,用簡練的精確的數學語言表達概括結果。如,在學完正方體、長方體、圓柱體的體積公式后,讓學生把這三者的體積公式抽象概括為V=s•h(底面積×高)。教師在教學中采取不同方式提高學生的抽象概括能力,使學生的知識遷移能力增強,利于對新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四、推理和判斷
判斷是對某個事物的性質,現象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思維形式。數學中的意義、法則、性質等都是判斷的結論。在教學中,教師要在培養小學生運用概念進行有根有據的判斷,應結合數學知識的教學,引導小學生通過自己的思維,正確表達判斷的結論。
推理是由一個或幾個已知判斷,推出新判斷的思維形式。推理有歸納、演繹、類比三種。歸納是由個別到一般的推理。小學數學中不少概念、法則、公式都是這樣形成的。在講述知識時要注意培養小學生歸納推理能力。演繹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它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論。在教學中,教師一定要注意引導小學生運用因果關系進行邏輯推理,滲透三段論形式。類比推理是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是一種運用某種聯系進行猜想。其結論不一定正確,因而要通過其他方法檢驗證明。盡管如此,它仍然有調動思維,啟迪小學生依據舊知識探求新知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