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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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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

        第1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風險分析檢驗監管

        危險化學品作為重要的化工原料,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包裝作為危險化學品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嚴格的使用限定和應用標準,規格要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所列的危險貨物的包裝形式。檢驗檢疫機構作為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時常發現進出口危險品的包裝出現不規范、標識不清晰的情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破損的情況也時常出現。每年因包裝破損和質量問題導致的腐蝕、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遠遠超出了貨物本身的價值。因此加強危險化學品品包裝的檢測,提高包裝質量,促進其與國際標準接軌,亟待重視。

        1國內外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現狀

        1.1發達國家危險化學品監管體系

        2006年正式頒布《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與限制的法規》(REACH)是一個涉及化學品使用、貿易和生產安全法律,還是一個包括技術性、環境和社會壁壘在內的新型的貿易壁壘。2008年,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的《關于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的法規》(CLP),是在GHS的基礎上,對REACH起到鞏固作用,為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維護的注冊物質的分類和標簽數據庫建立提供了相應的規范。從2015年6月1日起,所有在市場上投放化學配制品的應按新CLP法規進行分類標簽。日本化學物質控制法(CSCL)于1973年頒布,于2003年修訂,是對新化學物質實施事前危害性審查制度的法規。改法規以科學的風險評估為基礎,對所有使用、進口和生產的化學物質實施分級別、分層次的風險管理和評估。而2012年3月26日美國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險公示標準,是基于GHS第三修訂版,并于同年生效。

        1.2我國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于2006年《化學品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安全規范》等26個以GHS為基礎的國家分類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隨后國家質檢總局了《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30號),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監管。根據名錄實施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安全管理和事故預防做好前期的準備。

        1.3其他方面的技術法規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和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是目前國際上最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分類標準。1996年推出《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將危險化學品分為9大類,包括了聯合國危險貨物類別、編號和分類原則,也包括按健康、環境和物理危害等對危險品進行分類的統一標準和公示要素的要求,逐漸成為指導各國控制化學品危害、保護環境的標準性文件。

        2檢驗監管發現常見的問題

        2.1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編制質量不高

        目前企業制作安全數據單和危險公示標簽有的依靠企業自行組織人員編制;或是企業在檢驗檢疫部門的指導下編制;還有的依賴企業付費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編制。第一種途徑由于企業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關文件要求的人員,編制過程隨意,大多應付了事;第二種途徑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業務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樣版也不盡相同;只有第三種途徑編制的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質量比較有保證,但由于費用較高,中小企業普遍不愿采用這種方法,這就導致企業在實際使用中的危險公示標簽與安全數據單可信度低,缺項目、篡改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我局在現場查驗中曾發一批進口聚氨酯膠黏劑,中文危險公示標簽和安全數據單與隨附的英文資料不完全一致,未列明所有危險性成分,不符合GB15258-20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要求,后經企業申請調回廠后在檢驗檢疫人員監督下進行了整改。

        2.2 與《危險化學品名錄》申報不符

        依照質檢總局2012年第30號公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名錄內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但報檢企業或國內收貨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比較熟悉,而對危險化學品名錄缺乏了解,導致未能按照名錄的品名進行申報,例如某企業申報“清洗劑”商品,通過監督抽查中發現,實際貨物中含有陽離子表面活性劑、硝酸等目錄內危險化學品。有些危險貨物HS編碼不在法檢目錄中,但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內,企業僅按照其商品名稱申報,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品名申報。還有甚者,不少企業偷梁換柱逃避危險化學品監管,給進口危險化學品埋下安全隱患。例如:我局在對一批進口黑色油墨現場檢驗時曾發現,貨物名稱為Paint Related Material(涂料)、型號為RE007PJ(UN 編號1263),與申報的貨物名稱油墨、型號RED07/EPI(UN編號1210)以及提供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不符,涉嫌虛假申報。我局還發現一批來自韓國的“丙烯酸電泳漆”(屬3 類危險品)現場查驗時發現,該批貨物鋼桶包裝上無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規定的運輸包裝標記,不符合質檢總局30號公告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在檢驗檢疫人員監督下使用救助包裝等形式進行了整改。

        2.3危險化學品的瞞報、誤報、漏報時有發生

        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貨物出運既有監管機構自身檢驗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險品托運人和貨代公司瞞報、誤報的原因。檢驗檢疫工作人員由于專業知識不足可能未考慮到某些物質可能帶有的危險性憑經驗把危險貨物誤判為普通貨物,如鋼屑,本身是普通貨物,但因在加工過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鋼屑上沾有油類物質,從而成為易自燃固體而變成危險品。例如我局曾對來自臺灣的申報品名為“堿性顏料”的貨物實施查驗時發現,其外包裝和集裝箱均貼有易燃等危險警示標識,貨物標簽、提單等單證上貨物名稱均顯示為丙烯酸清烘漆和脫漆劑,這兩種物質均在《危險化學品名錄》內,對此進行了立案處罰。

        3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3.1檢驗監管法律依據滯后

        現行《出人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內包含的危險化學品種類遠少于《危險化學品名錄》,導致許多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卻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出入境商品目錄》外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游離于正常監管范圍之外。

        3.2部分企業存在安全問題

        (1)宣傳不到位,人員的安全意識不夠,存在麻痹大意的心態。(2)知識未培訓。人員流動大,沒有對員工進行及時安全培訓。(3)機制不完善。一些企業規模偏小,企業對于生產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性保證能力有限,管理機制存在漏洞。(4)資源未儲備。一些中小企業的生產現場或者儲存環境不達標,安全隱患排查和設備檢修工作未定期地進行,提示不清晰,從而埋下安全隱患。

        3.3包裝使用鑒定中存在的問題

        (1)包裝使用的不適用。出現裝有危險品的包件實際重量超過了標記的毛重,或是實際所裝危險品的密度超過了包裝標記規定所能盛裝的物質密度;有的還出現實際所裝危險品需要的包裝類別高于包裝的實際類別等問題。(2)包裝使用的不當。出現包裝在裝入液體危險品時蓋子沒旋緊而發生的泄漏;包裝在裝入危險品時,腐蝕或損壞了包裝的外表面;甚至使用已過期的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4加強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的對策

        4.1提高責任意識,加強溝通協作

        企業自身要不斷學習,自覺遵紀守法,并結合進出口產品的實際情況,落實各項檢驗監管要求。其次,檢驗監管人員要形成統一的思想認識,切實認識到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再次,企業與檢驗檢疫部門要增加相互之間的溝通和配合,確保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符合標準,推動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4.2強化部門協作,完善標準體系

        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后,各部門如質檢、交通、海事等也制定了相應的規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并沒有覆蓋所有的產業和物流環節,環節之間存在監管盲區,這些問題為企業創造了違法的機會,也給某些企業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困難。因而要各部門間要及時溝通,協調,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使產業的發展更加健康。

        4.3加大能力建設,提升檢測技術

        重視化學品的分類鑒別和評估,督促企業或檢測機構依據TDG以及GHS的標準對危險化學品進行的分類定級檢測,必要時進行理化監測。其次,開發新的檢測技術和方法,探索快速檢測的手段,保證檢測質量,縮短檢測周期,提高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通關效率。最后,加強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的技術指導,加強國際間的交流合作,確保出口危險化學品符合國際標準。

        4.4完善標準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

        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出臺后,質檢、環保、安監、公安、交通等監管部門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規、標準,但目前這些法規、標準還不能做到產業鏈各環節間全覆蓋,存在著互相不協調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既給不法企業有空可鉆、有機可乘,也給守法企業造成執行上的困難,需要根據新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以促進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郭永華.歐盟REACH法規中危險品分類與標簽[J].中國石油和化工標準與質量,2008(8):27-33.

        第2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危害;安全管理;措施

        【分類號】:X937

        前言: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具有其特殊的復雜性。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以及廢棄處置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著不容疏忽的安全隱患。這一現實情況,使得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縱向的層層監管,又需要橫向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學科的廣泛協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視與管理,也需要企業與大眾的關注。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強化安全管理、制定行業政策、加強技術支持等都是形成科學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一.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

        (一)危險化學品的毒性

        1.刺激:二氧化硫、氯、煤塵會引起氣管炎,甚至嚴重損害氣管和肺組織。

        2.過敏:環氧樹脂、膠類硬化劑、偶氮染料、煤焦油衍生物和鉻酸可引起皮膚或呼吸系統過敏,出現皮疹或水皰等癥狀。呼吸系統過敏可引起職業性哮喘,這種癥狀的反應一般包括咳嗽,特別是在夜間,以及呼吸困難。引起這種反應的化學品有甲苯,聚氨酯單體,福爾馬林等。

        3.窒息:麻醉和昏迷:乙醇、丙醇、丙酮、丁酮、乙炔、烴類、乙醚、異丙醚地導致中樞神經抑制。這些化學品一次大量接觸可導致昏迷甚至死亡。

        4.中毒:致癌:砷、石棉、鉻、鎳等物質可能導致肺癌;鉻、鎳、木材、皮革粉塵等易引起膀胱癌;接觸砷、煤焦油和石油產品等易引起皮膚癌;接觸氯乙烯單體易引起肝癌;接觸苯易引起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危險化學品的腐蝕性

        腐蝕性物品接觸人的皮膚、眼睛或肺部、食道等,會引起表皮細胞組織發生破壞作用而造成灼傷,而且被腐蝕性物品灼傷的傷口不易愈合。內部器官被灼傷時,嚴重的會引起炎癥,如肺炎,甚至會造成死亡。特別是接觸氫氟酸時,能發生劇痛,使組織壞死,如不及時治療,會導致嚴重后果。

        1.危險化學品的放射性

        具有放射性的危險化學品能從原子核內部,自行不斷放出有穿透力、為人們肉眼不可見的射線,其放射性強度大,危險性就越大。人體組織在受到射線照射時,能發生電離,如果人體受到過量射線的照射,就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傷。在極高劑量的放射線作用下,能造成3種類型的放射傷害:對中樞神經和大腦系統的傷害;對腸胃的傷害;對造血系統傷害。

        2.危險化學品的易燃性

        壓縮氣體如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均可能發生燃燒而導致火災事故。

        3.危險化學品的爆炸危險

        除了爆炸品之外,可燃性氣體、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有可能引發爆炸。如硝酸鈾、硝酸釷、酸鈾酰(固體)、硝酸鈾酰六水合物溶液等都具有強氧化性,遇可燃物能引起著火或爆炸。

        二.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綜合性法律。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建議制定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該法是我國搞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綜合性大法,是各專項法律的依據。制定該法的目的是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非工作人員的健康或安全不受作業人員活動的影響;保證建立一良好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預防工作中出現的危害和事故。由于執行過程中將涉及到國家各個部門,內容涉及方方面面,應對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明確的規定。這樣可理順各方關系,互相聯系、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可為保證職業安全衛生的順利實施提供有效機制。

        (二)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源頭到廢棄的全程監管。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建立后應保證積極貫徹落實,加強監管。

        1.建立新化學品的申報登記制度,確定相關的職能部門。

        我國對農藥、藥品及首次進口的化學品都已建立了申報登記制度。但實際生產中,有很多化學品不在國家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2005版中),危險化學品登記中企業一般只登記在名錄中的產品,所以迫切需要建立企業實際生產且不在名錄中的這一大類化學品的登記申報制度,確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技術上指導和行政上的管理。

        2.做好新化學品的鑒別分類工作。

        建立我國化學品鑒別分類的管理體系,建立不同類別化學品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的鑒別分類標準和實驗方法;確定在全國范圍內各職能部門認定、公眾知曉、數據準確可靠的權威的鑒別分類機構。

        3.繼續大力推行化學品登記制度,從法律形式上固定下來。

        進行化學品登記管理是各國加強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國外絕大多數工業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如歐盟、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和韓國等,都制定或實施了化學品登記制度或新化學品申報制度。

        我國應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作為一種行業準入憑證和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入市場的首要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和儲存條件的企業,將不能通過登記審核,也就不能領到證書。沒有證書的企業,可以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登記證等,可以取消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儲存等工作的資格。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的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置安全是安全生產、經營、使用的延伸,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的環節。中國是固體廢物產生大國,但危險化學品的廢棄處置不易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應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的法規、標準、政策;建立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理處置許可證制度。應針對中國主要的危險廢物,確定和評價適合中國危險廢物特點和條件的危險廢物處置技術與裝備,包括填埋、焚燒和能源回收利用,及危險廢物專用運輸設備,建立示范工程,為中國建設區域性集中處置場、焚燒廠提供可以直接應用的范例和信息庫。要重視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專門機構、設施的建設;嚴格控制源頭,加強生產廢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管理;面向大眾,進行危險化學品處置安全的宣傳;規范廢品收購市場秩序;加強綜合監管,預防危險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無序流動,杜絕事故的發生[4]。

        (四)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我國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多,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相對薄弱;企業管理者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安全意識淡薄。所以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就顯得尤為重要。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各部門都應根據企業特點、部門職能、產品特性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學習;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操作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都要接受定期的培訓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應有較強的針對性。例如對于安全管理人員,既要學習管理上的知識,更應加強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對實際操作人員,要安排上崗前的培訓、在崗時的教育等。各職能監督管理部門也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的培訓,使他們及時掌握新的政策法規、技術知識等,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情況應作為監督監察的重要內容。

        第3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制定《辦法》的背景

        在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各環節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需要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運輸企業也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而對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在以前一直沒有專門的許可制度。

        近年來,化工企業在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過程中造成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2006年8月7日,天津市津南區鑫達工業園區宜坤化工公司發生反應釜重大爆炸事故,死亡10人,近200m2廠房被毀。2011年1月6日,安徽省宿州市皖北藥業有限公司實驗車間發生三光氣泄漏事故,造成75名職工住院接受治療和觀察,其中使用呼吸機進行治療的重癥病人17人(包括危重病人5人、特危重病人1 人),死亡1人。這些事故的發生說明,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需要把涉及使用重點品種的化工企業納入安全許可范圍。

        2011年3月2日,國務院頒布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并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安全條件提出了要求。為貫徹落實相關法規的新要求,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辦法》。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分7章,共49條。包括總則、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辦法》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針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的實際特點,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明確了適用范圍

        根據《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規定,《辦法》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本辦法。

        其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據《條例》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化工企業類別。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將依據GB/T 4754 -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參照我國傳統化工行業的分類,從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3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化工行業中,剔除部分化工工藝簡單、所用危險化學品量較少的小類行業,并予以公告。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依據《條例》進行公布,擬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作為使用許可品種。使用量的數量標準,擬以企業危險化學品10天設計用量是否達到重大危險源臨界量作為依據。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的原則

        根據《條例》“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規定,《辦法》確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嚴格規范了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

        《辦法》有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條件的規定有12條,參照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對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吸收了“兩重點一重大”的有關要求(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規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的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

        一是選址布局、規劃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同時,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二是設計、工藝和安全設施的要求。《辦法》要求,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備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三是制度和人員要求。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辦法》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辦法》還對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了細化,要求企業建立完善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等19項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和發證程序

        根據《條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的規定,《辦法》對企業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提交材料,如: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清單等11項材料明確作出規定,并對發證機關具體頒證程序、變更手續、延期手續及證書載明事項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第二十五條對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變更作了特別規定。企業進行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的條件,一是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情況;二是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情況;三是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細則

        《辦法》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和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規定,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撤銷、注銷情況,并要求“發證機關應當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根據《條例》要求,《辦法》強調了對企業違規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處罰。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同時,《辦法》還規定,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等情況下,對企業的處罰及對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違規操作的處罰。

        第4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一、《辦法》的修訂背景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并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強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工作,根據近年來登記工作的實踐,需要對登記機構的職責和條件,登記變更、復核換證程序等內容進一步進行明確,并對登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同時,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首輪登記工作已基本完成,也需要按照實際情況和監管需求,對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的行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第35號)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二、《辦法》的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于2010年5月開始組織進行《辦法》的修訂工作。新修訂的《條例》出臺后,修訂進度明顯加快,于2011年9月起草完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多次修改,《辦法(征求意見稿)》逐步成熟完善,前后歷經近2年時間,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完善,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及修訂變化

        《辦法》在原登記辦法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對危險化學品登記從多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明確了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的原則和登記工作的具體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辦法》分7章,共34條。包括總則、登記機構、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登記企業的職責、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總體看,《辦法》在《安全生產法》、《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框架要求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特點,規范了登記機構的條件,登記的時間、內容和程序,并且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登記企業的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機構、登記企業等相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這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調整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

        根據《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規定,《辦法》第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主體調整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使用單位不再進行登記。

        《辦法》第三條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原則,即“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兩級審核是指登記企業的登記材料需要經過當地登記辦公室初審和化學品登記中心審核;統一發證是指經登記中心終審合格后,由登記中心統一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級管理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細化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十二條將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內容調整為分類和標簽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用途、危險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應急處置措施等六個方面,并根據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需要,對各項內容進行了適當細化。

        分類和標簽信息,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等信息;物理、化學性質,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熔點、沸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性質;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儲存的溫度和濕度條件、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等;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等。

        (三)完善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

        根據近年來的登記工作實踐,《辦法》對危險化學品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一是對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進行細化。二是調整了申請危險化學品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種類,增加了進口企業需要提交材料的規定,刪除了提交危險性鑒別報告要求。三是增加了登記變更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四是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核換證程序。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提出申請,經登記辦公室審查合格后,填寫并上報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化學品登記中心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危險化學品登記表,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證明證書,“一書一簽”,有關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托書,有關產品標準編號。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登記內容變更手續。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上報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其次,登記辦公室和登記中心依次對企業上報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變更書面證明文件。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的程序。首先,登記企業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復核換證申請表并上報《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材料;登記機構按照《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復核換證手續。

        (四)規范了登記企業的應急咨詢服務

        《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登記企業自行設立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應具備的條件,一是要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主要是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及時聯系到企業;二是該電話必須是國內的服務電話,主要是確保如果需要企業赴現場協助救援,企業可以快速響應;三是服務電話必須是固定電話,若是移動電話,如果一旦發生事故,則不能保證接聽電話人員能夠及時響應,并向事故現場提供準確、有價值的應急信息,會貽誤處置時機;四是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能準確回答有關咨詢問題。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能提供《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急咨詢服務的,《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登記企業應當委托登記機構應急咨詢服務。

        登記機構的應急咨詢服務,應當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數據庫,配備在線數字錄音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能夠同時受理3起以上應急咨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等。

        (五)增加了監督管理要求

        為督促企業及時如實登記危險化學品,更好地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撐,《辦法》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一是規定安全監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執法檢查內容。二是規定登記辦公室要及時向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和有關情況。三是規定化學品登記中心要定期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并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辦法》的意義

        第5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1.1目的

        為了科學有效地控制我區范圍內發生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迅速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的危害,保護我區范圍內省市領導機關、金融中心、交通樞紐的安全運行,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訂本應急預案。

        1.2工作原則

        1.2.1預防為主,防救結合: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預防基礎工作,做好重大危險源辯識與控制,消除事故隱患,將事故概率降到最小。加強對通過我區范圍內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監控,防止在我區發生危險化學品運輸因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引起重特大事故對我區造成的危害。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組織與隊伍的建設,搞好應急宣傳與演練,將事故損失降到最小。

        1.2.2以人為本,先人后物:事故應急求援工作以搶救人員和保護人員的生命安全為中心,優先搶救和保護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惡化,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

        1.2.3重點保護,嚴格監控: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加強對我區重點地域,重點道路、重點單位的監控與保護,保證我區范圍內省、市領導機關、居民密集區域、交通樞紐、金融中心和大型商業中心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全區區域、道路、單位重要性分級見附件9.6)。

        1.2.4反應快速,協調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應機制,對事故做到及時應對,妥善處置,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保證強有力的組織、指揮協調。

        1.2.5統一指揮,屬地原則:事故發生后,按應急響應程序啟動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轄區街道(鄉、園、局)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本預案,上報市政府啟動市預案。上一級指揮機構有權指揮下一級應急救援組織。救援組織及救援人員首先立足于本企業、本地區。

        1.2.6保障有力,常備不懈:建立健全事故應急保障體系,提供強有力的人員、資金、物資器材等資源保障,專業搶險隊伍定期演練,做好事故應急救援準備。

        1.2.7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協調配合;充分依靠和發揮公安、消防部門在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的骨干和突擊隊作用。

        1.2.8應急救援遵循以自救為主,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或者配合應急救援工作。

        1.2.9事故發生單位承擔施救費用。地方財政給予應急支持。

        1.3編制依據

        1.3.1法律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1.3.2指導參考依據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的通知》

        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4現狀

        根據《危險化學品名錄》(年版)所列品種,我區常用的危險化學品有300多個品種,涉及到化工,醫藥、機械、輕工、農業、商業、環保、建設等各個領域,按照《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涉及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和易燃固體、自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蝕品等類。由于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復雜以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點,使得在生產、運輸、儲存、經營、使用及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稍有不當,就有可能引發泄漏、爆炸和火災等連鎖事故,就會對人民生命財產、生活環境和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危害。

        近年來我區的化工產品生產得到快速的發展,產品品種增多,生產規模增大,主要產品有高分子UV涂料、油漆及添加劑,尤其是高分子涂料生產過程中,其原材料、中間品、成品在生產、儲存、運輸中,存在一些重大化學危險源。

        由于我區特有的區域環境,不可能有專門的化工生產經營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單位分布于我區各處,尤其是多處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市場,湖南亞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大門皮革市場、馬王堆油漆涂料市場、新合村、南湖汽配城及周邊的配套倉儲等。本區內擁有部分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用戶,包括劇毒化學品使用單位(鋁型材生產企業、高等院校、醫院和科技院所等),相當一部分加油站、充氣站位于居民區和商貿區中,已構成重大危險源。我區危化品重點區域為:

        1、東岸鄉范圍內工業園、村、村的公司等四家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區域和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鋁材公司、鞋業公司危險化學品使用區域;

        2、大學、農科院、雜交水稻研究所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和放射物使用區域;

        3、市場、建材城、油漆涂料城、建材市場、汽配城、新合村汽配市場為主的油漆、涂料經營市場及周邊的油漆倉儲區域;

        4、各加油站、充氣站、點和以曙光集團為重點的工業充裝廠為主的易燃易爆氣體危險源。

        5、曙光集團、農業大學、倉庫等七處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據統計,我區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5家,經營市場6家,劇毒危化品使用單位2家,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7家危險化學品經營門面226家,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25家,加油站15家,儲存量1200噸(主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見附件9.5)。

        由于我區主要位于城市中心區,區內城市主干道14條,并且部分道路是主要運輸干道,如長潭高速公路、107國道輔道、五一路、遠大路,人民路、解放路、二環線、火星路,展覽館路、車站路、路、路等,以及大量城市主干道間的聯絡道,穿區而過的河,構成了連接市各單位及與外區、縣、市的運輸通道,危險化學品在通過我區運輸途中對我區產生很大的危險。

        1.5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

        1.5.1事故類型

        1.5.1.1重大危化品泄漏事故及由此引發的火災、爆炸和中毒事故;

        1.5.1.2重大危化品火災事故及由此引發的爆炸、或由此引起的泄漏污染及中毒事故

        1.5.1.3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炸引發的火災、泄漏及導致的中毒傷亡事故

        1.5.1.4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交通事故引發的泄漏、爆炸、火災和由此引導致的污染、中毒事故

        1.5.2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區域劃分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范圍、危害程度及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源的位置劃分事故中心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及事故可能影響的范圍。

        1.5.2.1事故中心區域。中心區即距離事故現場0-500m的區域。此區域危險化學品濃度指標高,有危險化學品擴散、并伴有爆炸、火災發生,易造成人員急性中毒,建筑設施及設備損壞

        1.5.2.2事故波及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即距事故現場500-1000m的區域,該區域空氣中危險化學品濃度高,作用時間較長,有可能發生人員的傷害或財產損失

        1.5.2.3受影響區域。受影響區域是指事故波及區域久可能受影響的區域,該區域可能有從中心區和波及區擴散的小劑量危險化學品危害。

        1.6適應范圍

        本應急預案適用于區危險化學品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和指揮的全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危險化學品運輸途經我區區域范圍時發生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緊急救援工作。

        轄區內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按上級預案和本預案執行,本預案與上級預案相沖突的,按上級預案執行。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詳見附件9.11應急組織框架圖,9.12區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置結構圖)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救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1組成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成立區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為常設協調議事機構,在區應急委員會的領導和市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統一領導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任救援指揮部總指揮長,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助理調研員、區安監局局長任救援指揮部副指揮長,區政府辦、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區發展與改革局、區工業經濟局、區商務局、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交管局、區環保局、區消防大隊、區交警大隊、區城管局等單位為成員。

        2.1.1.2職責

        負責組織指揮、領導和協調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訂、修訂、實施本預案;研究、報告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習,負責調集和落實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專業隊伍、專項資金和專用設備,檢查督促全區各街道(鄉、園、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上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匯總報告事故救援情況。匯總全區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并組織有關專家及時進行評估分析,提出處置建議。組織、協調應急預案中應急響應程序的具體啟動工作。重、特大事故發生后,統一部署、指揮、協調實施本預案,統一調配救援設備、人員、物資、器材和占用場地,適時批準啟動和終止本預案,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的命令;適時公告,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

        2.1.2區應急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1.2.1機構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辦),作為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日常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由該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2職責

        協助正、副指揮長工作。負責指揮、副指揮長命令的下達及執行情況跟蹤反饋;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我區重、特大危險源的詳細情況,檢查各成員單位、企業單位是否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報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檢查預案的模擬演習,評估預案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險情)信息的工作;負責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報告,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的報道,統一對外經指揮部審定的事故信息;辦理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指導有關部門和系統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并督促演練,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按照指揮部指令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組織應急預案的實施協調;協調組織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可用場地,并負責在事故后組織歸還或補償;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做好善后處理具體工作;

        b、具體職責是:

        a)組織制定、修訂區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b)組織實施區重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c)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街道(鄉、園、局)安全應急機構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d)指導、督查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方面的科技、宣傳、教育、演習等工作;

        e)組織、協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系統、通信信息系統、物資保障系統、搶險救援系統、災后重建系統的建設;

        g)匯總全區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并組織有關專家及時進行評估分析,提出處置建議。

        f)組織、協調應急預案中應急響應程序的具體啟動工作。

        2.2應急組織機構的建設

        2.2.1基本原則與要求

        1)工作移交與指揮轉移: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后工作交由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

        2)全區建立區、街道(鄉、園、局)兩級應急領導機構及其日常工作機構,分級領導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和辦理日常工作。

        3)依序替補。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因故缺位時,由副職按序替補到位,防止出現指揮中斷、秩序混亂的現象。

        4)按照整合資源、提高效率、節約行政成本的要求,建立統一的指揮場所,裝備基本滿足要求的指揮系統,調配精干的人員,建立健全完善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服務、救援物資、裝備資源檔案庫和完整的信息庫、完善的網絡。

        2.2.2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在應急工作中的職責

        區政府辦:參加、組織和協調全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組織調集應急隊伍和搶險救災物資;負責應急救援對外聯絡工作。

        區發展與改革局:負責安排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審核重大危險化學品源項目建設;做好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供應的計劃、協調工作。應對突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物資供應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事故區域警戒維持事故現場社會秩序、事故證人及責任人的監控與保護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突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資金保障等工作,監督檢查應急救援資金,救災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

        區民政局:啟動突發災害的社會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全區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負責災民吃、穿、住、醫的生活救助;申請和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管理、分配救災物質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儲備救助物資。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區衛生局:負責并協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醫療救治工作,負責并協調事故現場衛生防疫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毒物鑒定,并制訂救治和防中毒方案,組織協調調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短缺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

        區安監局:負責起草、修訂、實施本預案,負責接收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并向區人民政府和市安監局報告,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救援方案的實施和區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的執行,負責制定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的專業人員,專項資金和專用裝備的儲備計劃,檢查督促各有關專業部門和從業單位開展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

        區工業經濟局、區商務局:參與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行動,協助事故單位進行搶救和恢復生產,、組織、監督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儲備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的救援裝備與物資。

        區科技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工作中的科技儲備與科技保障工作。

        區環保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制定并采取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擴大的對策和措施,負責事故現場洗消和清理工作。

        區交管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道路、水路運輸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保障工作。

        區武裝部:負責組織協調駐長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搶險救災工作。

        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工傷醫療保險與救助工作,協助處理相關理賠事宜

        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火災撲救工作,負責事故現場院人員(包括傷亡人員)的緊急轉移工作,配合環保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洗消清理。

        區交警大隊:負責因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交通管理、區域封閉與隔離,協助應急救通運輸工作。

        區城管局:負責協助進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行動中的維護現場、協助公安部門工作,協助進行事故現場洗消和清理工作。

        區宣傳部:負責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

        2.3現場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3.1組成

        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在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區危化品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人員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安全保衛組、物資供應組、環境監測組,善后處理組、技術咨詢組、宣傳報道組和事故調查等10個專業救援組,各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主管負責人擔任。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現場指揮一名,由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2.3.2主要職責

        2.3.2.1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對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對應急處置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區政府、區突發公共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和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請求援助,直接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工作,負責信息的統一。

        2.3.2.2專業救援組職責

        綜合協調組:由區政府辦為組長單位,其它各組組長為成員,負責救援一線和指揮協調工作,傳達貫徹指揮部各項決定、指令聯系和督促各組工作,確定事故應急救援控制范圍,匯總事故現場各項信息,授予權公布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安全保衛指揮組:公安部門為組長單位,當地街道居委會為成員(必要時包括區城管委),負責事故現場安全警戒、交通疏散、秩序維護、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工作,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和周圍物資的轉移。根據事故現場情況,設置警戒區,負責區域的封閉與封鎖,嚴格控制進出人員及車輛,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對肇事者及有關人員采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負責對現場及周圍人員進行防護指導。必要時調動區城管大隊(全區道路疏散分流方案見附件9.7,全區區域性封閉與封鎖程序見附件9.8)。

        醫療救護指揮組:區衛生局為組長單位,有關醫療機構為成員,負責組織搶救隊伍,利用各種醫療設施搶救傷員,處置受傷和中毒人員,緊急調用救護所需藥品,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其它危害,協調農林水利、環保及其他相關部門,評估測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提供醫療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方案,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環境監測指揮組:區環保局為組長單位,有關化學品檢測機構為成員,根據事故發生的類別,利用各種環境監測設施,及時對大氣、水體、人體、動植物、土壤進行即時監測,確定危險物資的成份及濃度,確定污染與危險區范圍,評估事故造成的環境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相關措施,防止事故危害進一步擴大。制訂環境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物資供應指揮組:區工業經濟局為組長單位,商務、交通、安監、公安部門為成員,負責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街道、鄉、局和社區、村以及企業調配、提供各類應急裝備器材、工具和救援物資,安排好搶險救援人員的膳食。

        善后處理指揮組:事故發生地街道為組長單位,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為成員,負責組織對傷亡人員的處置和身份確認。督促、指導事故單位及其所在地、部門及時通知傷亡人員家屬,落實用于接待傷亡人員家屬的車輛和住宿,做好相應的接待、安撫、解釋和善后處理工作,啟動社會力量,為受害人提供社會救助。負責安置事故區域內人員緊急避難轉移疏散安置工作。

        搶險救援指揮組,根據事故類別,分別由公安、消防、交警為組長單位,根據事故類別由總指揮指定現場指揮負責人,負責現場指揮。執行總指揮的命令,組織指揮前方救援,反饋現場信息,及時向總指揮部報告,如來不及報告可先行處置后報告。事故單位為成員,必要時由區突發公共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報市政府商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支援。負責事故現場緊急狀態下的現場搶險救援作業。及時控制危險源,隔離事故系統與其它生產、生活系統,搶救事故現場的人員、設備、物資和其它財產,負責現場滅火,設備冷卻、噴水隔爆、人員搜救,負責被污染區的洗消工作和現場清理工作用于。

        事故調查指揮組:區安監局為組長單位,公安、消防、交警、工會、工業、商務、事故單位為成員,負責事故情況的調查、取證、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處理建議工作。

        技術咨詢組:由區安監局牽頭,有關單位參與,組織相關專家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技術咨詢組,負責對事故應急救援提出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為現場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為組長單位,負責處理事故新聞等相關事務。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信息監測

        區安監局負責確定信息監測辦法與程序,建立信息來源與分析、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核實、分析、評估收集可能引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必要時,組織專家、相關部門進行會商,對發生的事件趨勢進行預測。

        區安監局和各街道(鄉、園、局)安監站負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采集、處理工作。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根據不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性質和特點,以轄區內各重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重點部位為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廣泛收集各種可能引發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認為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可能性很大的,應在2小時內分別向區應急委、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立與市以及其他區信息聯絡制度,及時掌握可能引發影響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

        3.1.2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負責接受危險化學品重大隱患和重大事故的舉報和上級部門通報,并將報警信息立即報告指揮長、區應急辦和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同時報告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事故及隱患發生地街道(鄉、局)。各街道和區有關部門收到事故信息后應當進行核實和風險分析,并在2小時內向區政府和區安監局等部門報告。區安監局危險化學品隱患及事故應急舉報電話為:

        (值班)(傳真),

        電子郵箱地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3.1.3報告或報警的內容包括: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發生的企業名稱、時間、地點、交通路線、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事故類型(火災、爆炸、有毒物資大量泄漏,交通事故引發)或者事故隱患情況、周邊情況、需要支援的人員、設備、器材。途經我區范圍內的重大危險化學品運輸狀況(類別、品種與品名、數量、運輸船舶、車輛型號、車輛牌照、時間及途經路線)。

        3.2預警

        3.2.1接警

        區安監局、各街道(鄉、園、局)安監站負責接警工作,公安、消防、交警、衛生部門通過119、120、122、110公共信息電話負責接警并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報告。區安監局和街道(鄉、園、局)應急辦在接到報警后應當經初步核實后及時報告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工作機構報告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實行首問接警制,任何接警單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諉信息接報工作。

        3.2.2處警

        3.3.3.1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接到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或者事態發展,立即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報告,情況緊急時,由區安監局和街道(鄉、園、局)應急辦組織力量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查明情況。

        3.2.2.2及時向區應急辦反饋處警情況。重大情況1小時內向區應急辦預報告,2小時內正式報告。并按照預警等級的確定原則、信息確認與程序等確定預警等級,啟動相應預案,并決定是否向區應急委、市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程序的建設。

        3.2.2.3事故應急救援信息傳遞主要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負責。

        3.2.2.4緊急出動指令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發出。

        3.2.2.5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的發出與接收,救援行動的發出與接收都必須有記錄、錄音,無法及時記錄時應隨后追記。

        3.2.2.6應急響應程度啟動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即召集相關成員單位組建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逐步建立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管理平臺和日常監測信息數據庫,適應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通報制度。構建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與街道(鄉、園、局)應急辦、安監站和企業之間信息傳遞網絡,實現信息共享。

        3.3.2建立和完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網絡。必須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報制度和信息報送制度。裝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值班電話和值班手機必須保證24小時能夠接通,確保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監測信息網絡的暢通和及時報送。(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系名單見附件9.1)

        3.3.3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并利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家組資源,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與技術專家組成員間的聯系應保持暢通(專家組成員名單見附件9.2)

        3.4預警級別及

        3.4.1預警級別的確定

        按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潛在危險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一般預警由區政府確定;較重預警由市政府確定;嚴重預警報請省政府確定;特別嚴重預警報告省政府后報請國務院確定。

        3.4.2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序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收集、核實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后,組織專家研究,提出建議,報應急委決定。

        3.4.3預警級別的信息

        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涉及國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確定預警等級的區政府或市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直接涉及公眾利益或需要公眾廣泛參與應對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警信息由市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短信傳播等渠道廣泛,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預警級別由省政府或國務院確定的,除由國家、省、市級媒體預警信息外,還應當通過各街道(鄉、園、局)、社區(村、分場)、企業下發通告、宣傳墻報等方式相應預警信息。

        3.4.4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預警信息內容包括:

        a)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性質、原因;

        b)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及范圍;

        c)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和人員傷亡估計;

        d)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對措施和控制情況;

        e)應急事件發生后的個人防護自救辦法

        f)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其他情況。

        3.4.5預警級別信息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涉及的街道(鄉、園、局)應急辦和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應當對事件發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關信息跟蹤監測:

        a)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b)及時向公眾可能受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c)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進行妥善安置;

        d)要求處置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可以動員、招募后備人員;

        e)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正常;

        f)調集所需物資和設備;

        g)保護現場。第一時間進入事故現場的部門必須負責事故現場保護。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3.5解除預警

        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預警級別信息險情完全解除后,由區政府申報市政府同意通過報紙、電視、電臺和網絡等公共傳媒解除警報信息。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做好解除預警工作。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程序

        (應急響應程序流程見附件9.13)

        4.1.1級別的確定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實際級別,按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流行強度和影響范圍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Ⅳ級應急響應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已經或者可能造成1-2人死亡;

        2)已經或者可能將造成較大環境危害,較大財產損害和社會影響。

        Ⅲ級應急響應就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1)已經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

        2)已經或者可能將造成重大環境危險、重大財產損害或重大社會影響。

        Ⅱ級應急響應達到下列條件:

        在Ⅲ級應急響應基礎上,事故事態可能會持續發展,已經或者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

        Ⅰ級應急響應應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已經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已經或者可能將造成特別重大環境危害,特別重大財產損害、特別重大社會影響

        4.1.2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評估與確定

        一般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由區應急委確定。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市應急委,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綜合評估后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4.1.3啟動條件

        4.1.3.1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警信息后,應詳細了解事故情況,確定應急響應等級,按照應急響應級別傳遞信息和開展應急預案啟動申報工作,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本預案由指揮長根據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啟動決議,簽署命令后啟動。

        4.1.3.2上級預案和區總體預案啟動時,本預案同時啟動。本預案啟動時,相關街道鄉局應急預案同時啟動。

        4.1.3.3啟動方案

        一般事故(Ⅳ級)進入Ⅳ級響應后,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實施應急救援,并向區政府和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召開指揮部成員單位聯席會議,制訂應急響應的有效措施,調動相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事故救援和下一級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事故信息由區政府向媒體和公眾。

        重大事故(Ⅲ級)進入Ⅲ級響應等級時,指揮部應立即啟動本預案實施救援,并向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報告,根據事故狀況立即召開相關成員單位,及時組織調動其它相關單位部門,專業隊伍趕赴現場,實施應急救援。當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的趨勢時,請示市政府組織增援隊伍,并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

        特大事故(Ⅱ級)進入Ⅱ級應急響應等級時,指揮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全面啟動區總體預案,并請求進行全面的增援,并進行全面的動員,調動各方面力量趕赴現場,實施全面的緊急救援。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進入Ⅱ級應急響應等級或Ⅱ以上等級時,指揮部門應立即向市政府報告,請求進行全面的增援,并進行全面的動員,調動各方面力量趕赴現場,實施全面的緊急救援。并請求市政府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預案。

        4.1.4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履行下列應急響應職責:

        a)接警后,立即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市危險化學品救援應急辦報告,并根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級別及應急工作規模,迅速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b)對本區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等應急保障資源進行統一調度;

        c)對本區在應急處置中自身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向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辦匯報,請求予以援助。

        d)必要時,直接指揮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e)完成區應急辦安排的工作。

        4.1.5情況報告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當在接到信息后1小時內向區應急辦和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應急辦公室報告,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應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等有具體規定的,除按本預案上述規定報告外,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a)、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b)、事故單位的行業類別、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c)、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估計;

        d)、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e)、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f)、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g)、事故的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1.6特別情況的處理

        發生在本區內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中人員涉及外區、市的上報市應急委,并與相關地區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聯系,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專項預案,應急工作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進行。

        某項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發生。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區人民政府及區外僑辦、臺辦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市人民政府,并做出相應處理。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建立快速應急信息系統。充分利用現有郵電、無線通信網絡和公用信息網為應急指揮和信息報告服務。現場應急指揮部用手提/臺式VHF或無線電話通信聯絡,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電腦、互聯網終端,確保準確接收信息。

        4.2.2晝夜值班。事故單位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事發地基層組織、區、街道應急辦和有關部門、專業機構要加大監測。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和各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在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的街道應急辦要綜合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每日向區危化應急救援辦報告,重要信息要立即報告。同時,區危化應急救援辦每日向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辦報告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的有關情況,遇重要信息立即報告(應急事故信息流程圖見附件9.14)。

        4.2.3加強現場信息的采集。現場信息包括:事故發生簡要經過及原因簡要初步分析,人員傷亡、失蹤的情況;財產損失情況;人員疏散情況,待救援人員數量及危險程序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療救治情況;現場疫情處置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現場救援面臨的困難及需支持的事項等。現場信息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采集,并與區應急辦保持不間斷聯系,隨時報告現場信息。

        4.2.4事故損失信息采集

        事故損失信息包括:災害損失情況,因災需救濟的情況及已救濟的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由安監部門、民政局和當地街道負責在第一時間采集災害損失信息,并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區應急辦、區政府,并同時報告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安監局。

        4.2.5信息處理。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工作牽頭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各類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災情信息。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報告相應的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區應急辦,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

        4.2.6通訊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區安監局負責建立全區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的通訊電話本

        建立省、市、區、街、重要企業五級應急救援通訊網絡,

        區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電話

        市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電話

        省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電話

        4.2.7區外信息通報。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涉及或影響到本行政區域外的,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與所涉及或影響的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系,通報有關情況,并同時向市應急委匯報有關工作情況。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4.3.1.1事發地先行處置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件發生單位、事發地的基層組織要進行先期應急處置,撥打報警電話,組織群眾自救互救,組織人員疏散,迅速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并立即向區、街道及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辦報告。

        4.3.1.2組織應急救援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接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報告后,必須立即派人趕赴現場。指派設立現場指揮部,專門負責現場應急指揮工作,立即了解現場情況及事故的性質,確定警戒區域和事故控制具體實施方案,布置救援專業隊伍任務,并及時向市重大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對于比較集中、固定的事發現場,已造成人員傷亡或對公眾生命健康直接造成嚴重威脅的,要立即調集本轄區范圍內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物資進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迅速開展相關工作。

        事故發生單位急指派專人負責引導指揮人員及各專業隊伍進入事故救援現場。

        專家咨詢人員到達現場后,迅速對事故情況做出判斷,提出處置實施辦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參與提出防范措施。

        各專業隊伍到達現場后,服從現場指揮人員的指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按各自的分工開展處置和救援工作。

        現場指揮部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現場救援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參加現場救援的人員必須嚴格按救援方案實施救援,未經指揮部負責人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計劃。

        4.3.2擴大應急

        4.3.2.1請求支援或申請啟動高級別預案

        當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組織增援隊伍,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市應急委支援。必要時,由區人民政府請求市人民政府提高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級別,啟動高級別預案。

        4.3.2.2提請市人民政府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當涉及本區部分地區或涉及本區全部行政區域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對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構成重大威脅,采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4.4指揮與協調

        4.4.1應急領導機構與現場指揮

        a)重大、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或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街道應急救援工作均應接受省、市應急委的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單位要服從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調度。

        b)在應急救援現場,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人員和物資都必須服從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省、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有關領導到達現場后,由省、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決定現場指揮人員的調配。

        c)較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區危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全面負責應急工作,并及時向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危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調度。

        d)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街道應急辦全面負責轄區應急工作,區危化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指揮工作,并及時向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各部門、單位要服從區現場應急指揮部的調度。

        4.4.2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及職責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咨詢小組。職責是:平時為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應邀參與應急指揮工作,為應急指揮決策提供咨詢服務。

        4.5緊急處置

        (區應急工作程序手冊見附件9.9,應急處置工作手冊見附件9.15,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措施見附件9.10)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和所在地政府機構、區危化品事故應急救援辦。

        事故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立即組織本單位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制訂事故的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救援方案、補充救援措施。

        危險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援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危險化學品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強救援。

        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現場應急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由當地街道、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保險搶險通道、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暢通無阻,有權應急征用有關設備與設施,有權按實施方案要求組織施工。

        4.6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要迅速評估事故對救援人員的危害途徑,制定人員進行和離開事故現場的標準程序。確保救援人員和被救人員的安全

        4.7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的特點,采取確保群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和基本生產保障措施(應急情況下的群眾醫療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離方式、程序、組織、指揮,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緊急避難場所)。

        4.8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利用省市二級120急救中心和市危化生產安全救援基地資源,在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后,組織120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立即到事故現場搶救,并開辟專門通道,保證對受傷人員進行及時救治

        當危化事故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趨勢時,現場救援指揮部要組織增援力量。加大救援物資調撥供應力度。并及時請求其它區和市政府支持

        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及社會穩定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區政府報告,并通過市政府,請求武警、軍隊參加治安保衛,

        4.9事故調查、處理、檢測與后果評估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現場檢測、事故損失評估等工作。組織專家總結和評價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救援保障情況等,對應急預案的適用性進行評估。

        4.10新聞報道

        4.10.1新聞報道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廣泛宣傳經有關部門核實后的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及應急處置情況;廣泛宣傳區政府組織干部群眾積極應對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情況;廣泛宣傳人民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公安民警和廣大人民群眾在抗擊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表現的英勇無畏精神和感人事跡;廣泛宣傳人民群眾捐款捐物支援災區等情況,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時個人防護及自救措施與方法。

        4.10.2實行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新聞制度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部制訂新聞報道方案。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區委宣傳部、本預案牽頭單位形成新聞通稿。除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信息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通過媒體統一向社會公布。

        4.10.3新聞報道工作組織

        各級各類媒體記者赴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事發地采訪報道,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協調,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4.11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達到相應條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遇難、遇險人員全部搶救出來后,現場救援工作結束。按審批程序要求,由區總指揮長簽署命令后,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行動結束,并向社會相關信息,組織各類救援隊伍撤離現場,協調有關部門幫助事故單位盡快恢復生產經營、社會生活秩序以及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有關部門繼續做好后期處理工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1.1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5.1.2區民政局、有關部門和相關街道按職責分工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并按規定向上級報告和向社會公布。

        5.1.3民政系統要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接收、發放的管理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的安撫工作。有關單位、街道(鄉、園、局)和社區(村、分場)、企業應當支持、配合做好安置、安撫工作。

        5.1.4衛生部門要做好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消毒和疫情監控工作及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5.1.5由各街道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清理或由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責任單位自行清理。若因調查需要暫緩清理的,應組織保護好現場,待批準后再行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可能導致危險發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專業隊伍進行清理。

        5.1.6各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迅速進行災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級政府、部門制定方案的,由上級政府、部門制定方案,各街道和有關部門實施。

        5.1.7做好在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被損害設施等的修復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通信、供電、供水、供氣、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設施被損尚未恢復的,有關單位應迅速報告,組織力量修復。道路、橋梁、水庫大壩、圍堤等被毀壞及河流被堵塞的,各街道、鄉及有關部門要及時并向市有關部門申請組織修復。

        5.1.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物資勞務征用補償、賠償工作。

        5.1.9事故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受害者,對事故受害者依法給予賠償。

        5.2社會救助

        5.2.1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資金和物資。

        5.2.2民政部分要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企業和個人要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加強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捐贈救助款物。

        5.3保險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要認真組織協調各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定損理賠。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因定損理賠需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相關情況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

        5.4調查、處理

        5.4.1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完畢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重點要查明導致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原因,并形成調查報告。有關政府及其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按要求提供有關情況。

        5.4.2對責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5.4.3通過總結,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提高管理水平和相應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6.1.1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和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間、當地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小組之間應盡量利用現有通信、網絡資源,保持通訊和信息暢通。

        6.1.2建立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綜合管理系統,完善與市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區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和市、區各相關職能單位、街道、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信息、網絡連接。開發和建立全區重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救援技術專家等的信息數據庫,掌握救援搶險隊伍、救援物資儲備等情況,危險源數量、分布、運輸路線、潛在影響和應急措施。

        6.2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現場救援裝備保障

        建立應急救援裝備數據儲備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數據庫的管理、數據更新和報告制度,利用省、市、區現有資源共享(見附件9.3應急救援裝備分布情況一覽表)。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和指揮部成員單位應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建立聯系機制,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出現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不足等時,能及時調用或借用相關物資和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6.2.2.1按照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部署由各成員單位為主,逐步建立統一的處置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專業救援隊伍。主要包括: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救護隊伍,建設局、城管局負責組建建設、城市基礎設施搶修隊伍,公安部門負責組建消防、公安防爆、治安隊伍,交通局負責組建運輸保障隊伍、工業經濟局、商務局利用現有企業資源負責組建事故處理隊伍。

        6.2.2.2開始應急行動后,各街道(鄉、園、局)、企事業單位、公安、城管和專業搶救隊伍要保證應急響應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資源配備。

        6.2.2.4區專項應急工作職能部門要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建立聯系機制,當處置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專業救援隊伍或技術力量不足時,能得到上一級部門的支援。

        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后,必要時由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報告協調武警部隊、駐長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與和支援搶險救援工作。

        6.2.2.5逐步提高各類專業應急隊伍的裝備水平,配備基本的先進救援裝備、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護裝備。各專業應急隊伍應制定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并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隊伍快速反應和應急救援能力,確保隊伍完成搶險救援任務。各搶險救援隊伍的總體情況、編成要素、執行搶險救援任務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區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

        6.2.2.6最大限度整合、利用市、區、街道、企業應急處置隊伍、物資與設備資源。區安監局負責建立應急處置資源詳細檔案,與加強協調聯系,保證調用及時、迅速。

        6.2.3交通運輸保障

        6.2.3.1區交通局要確定交通運輸保障隊伍,掌握車輛、船只的提供單位、數量、功能、駕駛員名冊等各種情況。并逐步建立交通保障動態數據庫。

        6.2.3.2交通管制。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指令122交通指揮中心或交通、交警部門,對突發事件現場和通往現場的重要道路或航道實行交通管制,根據交通封閉和疏散方案組織交通分流與疏散,避免因交通影響造成其它影響。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專用通道”。

        6.2.3.3道路設施受損時,各相應部門要迅速組織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道路通行。

        6.2.4醫療衛生保障

        6.2.4.1區衛生局要建立醫療衛生保障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確定參與應急醫療衛生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建立醫療應急救援隊伍,充分利用全市醫療衛生機構的應急容量、救治能力和專家資源。

        6.2.4.2緊急處置中的醫療救護保障工作由區衛生局組織實施,組織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和各級醫院負責后續救治。區醫院、各街道醫院及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2.4.3配置應急救護資源,區衛生局協調有關部門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制訂醫療衛生隊伍、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等方案。

        6.2.5治安保障

        6.2.5.1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區城委局、各街道派出所、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及事故發生單位協助,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護秩序,及時疏散群眾。各街道、社區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群治,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必要時可協調其他隊伍協助警戒。

        6.2.5.2應急處置警力不足的,可向市或省請求援助,由市或省調配警力予以援助。

        6.2.5.3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應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單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

        6.2.6物資保障

        6.2.6.1區安監局負責建立應急行動物資儲備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特點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數據庫的管理、數據更新和報告制度,利用省、市、區現有資源共享(見附件9.4應急救援物資分布情況一覽表)。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和指揮部成員單位應與上一級相應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建立聯系機制,發生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出現物資不足等時,能及時調用或借用相關物資。

        6.2.6.2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阻攔和拒絕。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領導組和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人員調集和車輛、物資、器材的調配,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有關部門接到物資供應指揮部下達任務后,因,應提供的物資不能按時到達指定地點而延誤時機,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6.2.7資金保障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和物資儲備所需的資金,由區計劃統計物價局制定計劃,同級財政列入預算予以保障。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統籌安排預防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工程建設、設備購置、信息系統和專業隊伍建設以及人員培訓等項資金。

        6.2.8社會動員保障

        按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是否需要人民群眾參與及需參與的程度,相應確定動員的對象和范圍。對需人民群眾廣泛參與或只有群眾參與才能確保應對有效實施的,應深入發動群眾,充分重視和利用好民力,是否進行動員及動員對象、范圍,由區政府決定或者由區政府報市應急委決定。

        社會動員由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具體實施。

        6.2.9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2.9.1區、街道兩級應急辦應建立所轄區域內的緊急避難場所和可成為緊急避難場所的(如廣場、公園、體育館、學校教室、賓館、酒店)信息庫,掌握其地點、功能、可容納人數、目前使用狀況等。特別安排部分緊急避難場所兼具指揮場所功能。特別安排部分緊急避難場所供全區重點保護單位使用。

        6.2.9.2有關職能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時應主動征求區、街道應急辦的意見,充分考慮因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安置人員的需要,使人防設施、部分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具有接納緊急避難人員的功能。

        6.2.9.3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應指導有關職能部門規劃、建設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指揮場所,并配備相應的通信設施、辦公設施和生活設施,以備出現緊急狀況時省市黨政機關能及時遷入,指揮處置各類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

        6.2.9.4因自然災害等需要較大規模安置受害群眾,實行緊急避難安置工作實行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地安置為主,妥善安置群眾生活的原則。安置分為緊急避難安置、臨時安置和較長時間安置

        緊急避難安置和臨時安置可采用征用和適當補償征用方式征用教室、賓館、酒店。征用經營性場所和學校教室須經區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批準并報告市應急委。

        較長時間安置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災戶對口接收受災戶、投親靠友、搭建帳篷等方法,實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臨時安置和長期安置、集中建房與分散恢復相結合。

        6.2.9.5應急行動時,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經區政府同意決定是否組織進行危險區人員疏散,人員疏散安全方案由區民政局負責制訂和組織實施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6.3.1加大科技含量,有關職能部門逐步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并加強先進技術的利用和配備。

        6.3.2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要積極組織有關專家和科研力量,在對國內外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處置的先進管理模式進行比較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建立本區綜合緊急處置管理模式和運作機制進行探討研究。

        6.4技術保障

        建立技術扶持機構、技術咨詢機構、技術專家和應急救援咨詢組專家數據庫,確定專家所學專業、技術專長、多種聯系方式,并依托技術咨詢機構,保證應急響應的技術支撐。

        6.5氣象保障

        由區安監局負責與市氣象局協調,為指揮部提供應急決策和響應行動所需的氣象資料。

        6.6法制保障

        6.6.1按照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應急處置工作,并對實際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市應急委報告。

        6.6.2加強執法,預防事故發生。有關執法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預防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的法律、法規,加強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的,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6.3要嚴厲打擊在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趁“亂”制造事端、擾亂治安秩序的行為;嚴厲打擊制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民心的行為;嚴厲打擊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為緊急處置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6.6.4要充分行使好法律、法規賦予的應急中的緊急處置權,依法規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的行為,確保緊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宣傳

        7.1.1公眾應急信息交流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向社會宣傳有關應急預案、報警電話和接警部門。

        加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對知識和技能的宣傳。各職能部門、各街道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要把一些常見的多發性事件的預防,應急知識編成小冊子,在群眾中進行宣傳。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加強防災自救、互救的宣傳和輔導,有關業務部門要上基層進行業務指導。

        要把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作為全民普法內容,特別是要把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的特殊義務作為普法的重點,增強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配合、支持、參與應急工作的意識。

        7.1.2學生應急常識教育

        區教育局應制定學校應急工作教育規劃,要加強對中、小學生有關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對知識的教育。

        7.2培訓

        由區安監局和專業救援部門組織各級領導、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技術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專業技能培訓、常規性培訓,將有關危險化學品突發事故應急管理課程列入干部培訓內容,提高應急處置和指揮能力。

        7.3演習

        7.3.1單項演習: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不少于一次實戰演習,通過演習提高搶險救援隊伍的搶險能力和處置過程中的應變能力,各部門的整體協調配合能力。專項應急指揮部要有詳細的演習計劃,有明確的演習目的和內容,要注意演習人員的自身安全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演習后要對應急方案進行評估。

        7.3.2對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會影響較大的專業救援搶險隊伍的搶險演習,要有針對性,要考慮到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可能出現的情況,不斷更新演習的內容,也要考慮到突發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制定多套救援搶險方案。

        7.3.3綜合演習: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進行一次綜合演習,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及緊急動員能力。通過綜合演習,評估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7.3.4演習內容包括: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火災控制、設備隔熱降溫保護,受傷人員的搜救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

        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且有可能存在大量有毒危險化學品泄漏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專業救護隊伍防護器材的使用,火災控制,現場環境狀測定,周圍容器的隔熱降溫防護,受傷人員的搜救,現場救援,人員疏散、撤離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

        發生同時具有火災、爆炸、有毒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事故的模擬演習

        主要演習專業救護隊伍防護器材的使用,火災控制,現場環境狀測定,泄漏區域防爆隔爆保護,泄漏點堵漏,周圍容器的隔熱降溫防護,中毒人員的搜救,現場救援,人員疏散、撤離及安全警戒區的設立

        7.3.5模擬演習必須與企業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習一并進行,演習前要制訂周密的演習計劃的程序,檢查演習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參與演習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結合演習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完善本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將演習情況向市應急委報告。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化學品:指各種化學元素、由元素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無論是天然的或是人造的;

        危險化學品:指化學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特性,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目錄參見《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危險化學品事故指由一種或數種危險化學品或者能量意外釋放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事故;

        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主要是指由危險化學品事故引發,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或威脅本地區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8.2預案管理

        8.2.1備案與批準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

        8.2.2修訂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根據情況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應急預案演練評估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預案修改由區應急辦修改后報區政府審核批準下發實施。

        8.3監督檢查與獎懲

        8.3.1監督檢查主體

        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辦負責本預案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8.3.2獎懲

        對嚴格執行本總體應急預案,在應急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應急工作中、不聽從指揮或,給他人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視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制訂與解釋

        本預案由區人民政府制訂并解釋,具體由市區危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承辦。

        8.5預案實施時間

        本應急預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錄

        9.1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

        9.2應急救援專家咨詢組成員聯系表

        9.3全區及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裝備一覽表

        9.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一覽表

        9.5全區主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一覽表

        9.6區區域、道路及單位類別重要性分級

        9.6.1全區地區重要性分級

        9.6.2全區道路重要性分級

        9.6.3全區單位類別重要性分級

        9.7全區道路疏散分流方案

        9.8區域性封閉與封鎖程序及主要內容

        9.9應急工作程序手冊

        9.10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辦法

        9.11應急組織框架圖

        9.12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設置圖

        9.13應急響應程序圖

        9.14應急事故信息流程圖

        第6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關鍵詞:水電工程 危險廢物管理

        一、危險廢物的定義和分類

        世界上各國對危險廢棄物的定義都不盡相同,日本在《廢物處理法》中將危險廢物定義為“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產生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的危害的物質”, 美國在《資源保護和回收法》中將危險廢物的定義為“危險廢物是固體廢物,由于不適當的處理、貯存、運輸、處置或其他管理方面,它能引起或明顯地影響各種疾病和死亡,或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顯著的威脅”,聯合國環境署將危險廢物定義為“危險廢物是指除放射性以外的那些廢物(固體、污泥、液體和利用容器的氣體),由于它的化學反應性、毒性、易爆性、腐蝕性和其他特性引起或可能引起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的危害。不管它是單獨的或與其他廢物混在一起,不管是產生的或是被處置的或正在運輸中的,在法律上都稱危險廢物”。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將危險廢物規定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又進一步定義為“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或“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固態廢物和液態廢物。另外,在《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中又規定“廢棄危險化學品屬于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以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廢棄后亦是危險廢物。

        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危險廢物共分49類,其中HW01~HW18是按危險廢物產生來源進行分類的,HW19~HW47是按危險廢物含有的危險廢物成分進行分類的。同時制定有《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并規定“凡《名錄》所列廢物類別高于鑒別標準的屬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范圍;低于鑒別標準的,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

        二、水電工程可能涉及的危險廢物及危害

        水電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都有可能涉及危險廢物,在工程蓄水和竣工階段環境保護專項驗收時,環境保護部門會對生產廢油等危險廢物處置與管理進行專題檢查,所以在水電工程建設過程中,必須對可能涉及到的危險廢物有針對性的甄別。主要來源有以下幾個方面:

        1.機修廢油及含油廢水:主要是指施工機械和設備在運行、維護、清洗時產生的廢油和含油廢水。

        2.化學灌漿廢棄物:部分水電工程可能涉及采用化學灌漿來進行防滲和加固處理,常見的環氧樹脂類、聚氨酯類、丙烯酰胺類灌漿材料廢棄物(廢漿液)皆可屬于危險廢物。

        3.庫底清理過程中涉及的危險廢物:水電工程建設在進行庫底清理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廠礦企業,其廢礦石和使用的化學藥品均可能為危險廢物。

        4.廠房透平油:發電機組更換后廢棄的透平油。

        由于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傳染性等特性,不但會對水體、空氣、土壤造成污染,而且還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危害人類健康,如不進行妥善管理,將有可能造成長久的難以恢復的后果。

        三、水電工程危險廢棄物管理

        1.提升依法管理意識

        在水電工程的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當大力加強法規學習,提升依法管理意識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此國家新出臺的《環境保護法》及其環保部門配套出臺的管理措施對新情況下環境污染行為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對其的追究處置也更加嚴苛。環保部門再次提出將監管權力切實分配到需要之處,加強處理廢油以及其他危險廢棄物的管理制度,提高相關人員對于法律法規的學習力度,務必讓其認識到環境違法行為的危險和相關法律責任。

        2.完善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

        對于如何完善危險廢棄物管理制度,應當從強化管理責任做起。企業應依據自身情況,如生產類型以及生產特點進行劃分,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相關規定,有計劃的策劃修改對于危險廢物管理的處置。要求落實管理范圍、明確處置流程,對于危險廢棄物的來源、分類、排放量、貯存方式、二次利用資源以及運輸方法都要有明確的記錄,嚴格按照“誰排放,誰處置”的規定承擔起責任。要設立監管機制,嚴格要求承包人落實相關制度。

        3.強化監管力度

        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危險廢棄物管理,尤其要加大對廢棄物流失、排放與處置情況的關注,做好監督與檢查的工作。應定期對危險廢棄物的來源、分類、處置措施及排放量進行細致化的檢查更新,保證危險廢棄物全生命周期受控,建立健全危險廢棄物管理檔案以及臺賬的相關記錄。嚴格遵循國家及地方相關要求,定期向當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上報危險廢棄物的類別、排放量、流向情況以及貯存處置方法的有關資料。

        4.分類管理、集中收集、安全儲存、依法處置

        首先在危險廢棄物的管理中各個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收集危險廢棄物,在清理的過程中不得用沙土覆蓋掩埋,需嚴格按照危險廢棄物的性質進行分類處理及收集。應設立專用的收集場所,集中放置集中處理,嚴格做好防范措施。其次危險廢棄物應遵守防分散、防滲漏以及防流失三項基本原則,并且貯存設施應具備防雨棚、圍墻和地面硬化的等硬性條件。廢棄物設施地的廢水排放管道也應進行分類,要求單獨設有液體排放裝置和半固體廢物排放裝置。最后要求危險廢棄物場地應設立危險廢棄物警示公告,保證廢棄物容器表面標簽與廢棄物的一致性,如標簽有所損害應及時進行調換。在廢棄物場所中應具備相應的消防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物品。

        在水電工程的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所產生的少量廢油、機組透平油以及檢修廢油等危險廢物應當進行集體貯存、統一運輸與集中處理。依照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給于相關具有廢油處置資格的機構進行對危險物品的集中運輸與處置,并配合國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開展相關工作。

        參考文獻

        [1] 梁萬松. 淺析危險廢物的管理. 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2

        [2] 代江燕,李麗,王琪,魏世強. 重慶市三峽庫區危險廢物管理與處置現狀及對策. 環境科學與管理,2006

        [3] 王文川,閆靜. 四川省危險廢物管理現狀分析及評價. 四川環境,2011

        [4] 邵春巖,孫俊. 危險廢物管理中分類管理的必要性. 《環境保護科學》,2000

        作者簡介:

        第7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8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1不安全行為控制方法

        目前關于控制不安全行為的管理模式有很多種,例如美國杜邦公司的STOP安全觀察法、行為安全BBS方法等,本文借鑒了以上方法的管理模式,同時結合某化工集團實際開展不安全行為控制的經驗,探討化工行業不安全行為管理方法[5-6],目的是通過對作業人員的作業過程進行持續觀察和糾正,循序漸進地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并培養安全習慣,從而改變員工的行為,使之成為自覺的行為規范。

        2不安全行為管理模型構建

        本文結合某化工集團的實際情況,構建不安全行為管理模型,該模型采取觀察—分析—改進—總結的循環模式,即通過觀察發現不安全行為并建立不安全行為數據庫進行數據統計,然后分析不安全行為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并在此基礎上不斷改善作業環境、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意識、完善企業安全文化,從多方面逐步完善,控制不安全行為的發生,從而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圖1為某化工集團不安全行為管理模型[7-8],該管理模型針對不安全行為控制主要包括設計與策劃、觀察與溝通和分析與改善幾個步驟。

        2.1設計與策劃

        該化工集團安全管理委員會直接負責不安全行為控制,同時安全委員會成立不安全行為管理實施小組,專門負責不安全行為管理活動,并對企業不安全行為管理工作進行統籌規劃。該小組首先對全員進行培訓,尤其是對各級管理人員講解不安全行為觀察法,將各級相關管理人員均納入到不安全行為觀察計劃中,承擔安全監督主體責任,及時發現、消除工作中的隱患;同時,該小組參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結合企業自身情況,收集統計生產作業中存在的不安全行為,通過整理、研究,確定企業重點不安全行為類別,并建立不安全行為數據庫,作為企業安全管理宣傳培訓的大綱和行為觀察的重點對象。不安全行為管理實施小組組織架構見圖2。

        2.2觀察與溝通

        公司不安全行為管理實施小組根據企業的重點不安全行為類別,編制不安全行為記錄(記錄項目包括:不安全行為描述、員工的糾正措施、潛在危險后果、防護裝備佩戴情況、作業程序執行情況、預防措施共計6個方面),對作業人員進行每班不少于1小時的行為觀察、糾正,并通過交流溝通,說服對方并取得安全上的共識,引導并啟發作業人員明確不安全行為存在的潛在危害,從而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同時,該小組及時完成觀察報告,對觀察、糾正的不安全行為及交流溝通的實際效果做如實記錄并存檔,作為跟蹤復查的依據。

        2.3分析與改善

        公司不安全行為管理實施小組將現場觀察的數據錄入不安全行為數據庫中,并對不安全行為數據進行整理。首先統計不安全行為在各階段的總體數量,判斷不安全行為總體管控效果;其次統計各類不安全行為所占的比例以及變化趨勢,確定需要重點管控的不安全行為;再次分析各類不安全行為的根本原因,并對各類不安全行為提出有針對性的改善措施,以降低不安全行為的數量,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繼而形成有企業特色的安全文化。不安全行為成因分析見圖3[9-11]。

        3實例應用與分析

        3.1觀察數據來源

        將本文所構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模型用于某化工集團某分廠,對8個工種的作業人員產生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統計,以一個月為一個觀察周期,觀察時間為6個月,各工種觀察人數統計結果見表1,不安全行為數量匯總記錄見表2。其中,不安全行為類型劃分為7類,包括:化學品存放(占用消防通道、化學品標簽缺少等)、危險作業(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安全措施不當等)、叉車作業(行駛超速、鑰匙保管不當等)、安全設備和防護用品(未佩戴防護用品、安全監測設備不足等)、工作紀律(工作場所攜帶食物、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事項等)、生產操作和維修過程(設備巡檢不及時、故障沒有按時上報等)、車間廢物處理(廢物標簽缺少、地溝保持不干凈等)。

        3.2不安全行為變化趨勢

        在該化工廠實施不安全行為控制方法的6個月期間內,對不安全行為進行觀察、糾正和數據記錄匯總,同時采取措施持續改善不安全行為。首先,分析該化工廠不安全行為總量變化趨勢,見圖4。由圖4可見,該化工廠在實施不安全行為控制方法后,不安全行為的總量有明顯下降趨勢。其次,分析該化工廠各種類型不安全行為數量變化趨勢,見圖5。由圖5可見,該化工廠在實施不安全行為控制方法后各種不同類型的不安全行為數量基本都呈現下降趨勢,但其中危險作業過程的不安全行為數量下降不明顯。

        4結論與建議

        第9篇:危險化學品的類別及分類范文

        我公司對劇毒物品的經營,一直非常重視,堅持依法經營,嚴格管理,并在不違反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推進營銷方式改革,大力推行配送制,做到既方便用戶又確保安全。我們的具體做法是:

        一、提高認識,學習、掌握有關法律法規

        劇毒物品是一種極其危險的物品,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關系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系社會穩定和改革開放大局,對此,我們始終有著清醒的認識。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特別是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后,我們組織員工認真學習,要求做到準確掌握和切實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堅持依法經營,確保安全。在學習中,對劇毒物品的銷售、儲存、運輸和流通設施、規章制度、人員培訓等方面,進行了自查,查危險源、查隱患,并認真進行整改。同時自覺接受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機構

        為了提高劇毒物品經營管理水平,2001年在市化工建材公司內注冊成立了珠海市劇毒物品專賣有限公司,專門從事劇毒物品的經營。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配備人員15人,其中管理人員3人、技術人員4人、業務人員4人、其他人員4人;設有業務部、儲運部、財務部、安全辦等業務部(室)。公司成立后,按照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范圍,依法從事劇毒物品的經營業務,并積極接受珠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監督、指導,使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得到加強,從未發生事故,保證了供應,企業也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2002年下半年銷售的劇毒物品主要有,供水系統使用的液氯200噸、電鍍用氰化物2噸、精細機械用氰化金鉀1.2千克,銷售額135萬元,利潤7萬元,利稅15萬元。

        三、健全規章制度,做到規范管理

        為了切實做到依法規范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我們根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珠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公安局的監督、指導下,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劇毒物品采購銷售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制度》、《劇毒物品倉庫安全管理規定》、《液氯倉庫安全管理守則》、《液氯倉庫安全操作規程》、《液氯倉庫保管員守則》、《劇毒物品倉庫保管員守則》、《液氯車間吊車安全操作規程》等一整套完善的規章制度。同時我們還制訂了一系列事故應急處理方案、方法,如《倉庫發生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常見故障處理方法》、《常見液氯鋼瓶泄露處理方法》、《緊急事故處理池的使用方法》等等。所有規章制度,都要求職工必須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嚴格執行。發生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公司制訂的規章制度的約束,使劇毒物品的經營管理,既保證了生產建設的需要,又確保了安全。

        四、完善倉儲、運輸等流通設施管理,提高安全系數和經營服務能力

        公司建有規范的劇毒物品倉庫一座,庫區面積1500平方米,庫房面積410平方米,儲存能力65噸。倉庫安全、消防、保安設施齊備,設有值班室、圍墻、照明、避雷、消防水池、消防水栓、滅火沙池、干粉滅火器等設施,庫房內有防潮、通風、防曬、中合等安全設施,備有個體防護服、解毒藥物等防護物品。

        對倉庫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倉庫配有主任、保管員、保安人員等相關管理、操作人員。倉庫主任全面負責倉庫的管理;聘請專業保安公司值班保衛倉庫,公司另派職工參加值班,保安人員、公司職工堅持24小時對倉庫進行看護、巡查,并填寫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儲存的劇毒物品按類別分類存放;對所有儲存的劇毒物品,均實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實行雙人雙鎖、兩本帳的保管制度;定期對庫存物品進行檢查;物品出入庫進行核查登記;人員、車輛出入庫均進行登記。

        為了規范倉庫的管理,建立了如前所述的各項倉庫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并印發給倉庫管理、操作人員,要求認真學習和熟練掌握、運用,確保倉庫安全和可靠地處理突發事情。

        為了保證劇毒物品的安全運輸和推行配送制的需要,公司配備專用運輸車2臺,由專人駕駛,做到專車專用,駕駛、行駛、運營證照齊全,對運輸車輛定期檢測,確保車況完好。專用車輛駕駛員經過交通管理部門培訓,持證上崗。同時要求駕駛員學習《液氯配送車輛安全操作規程》、《劇毒物品配送車輛操作規程》等業務知識,并熟練掌握和運用。

        開展劇毒物品配送服務業務,運輸車輛均配有押運員。押運員必須通過劇毒物品從業人員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要求押運員學習《液氯配送車輛押運員守則》、《劇毒物品配送押運員守則》,并熟練掌握和運用。

        五、積極推進改革,實行專賣制度,大力發展配送制

        為確保安全、方便用戶,我公司在依法經營劇毒物品的同時,在有關部門領導、支持下,積極推進改革,實行專賣制度,探索現代營銷方式改革,大力發展配送制,以使危險化學品的經營走上規范化、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軌道。

        珠海市政府辦公室珠府辦[2001]116號文件規定,珠海市劇毒物品實行專賣制度,由我公司統一經營,從而整治了我市劇毒物品經營的混亂狀況,規范

        了劇毒物品的經營和使用,減少了經營、使用環節的不安全隱患。我們專營劇毒物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一是申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憑證辦理工商登記后,開展經營業務;二是申領《劇毒物品銷售許可證》,憑證銷售劇毒物品;三是公司購買劇毒物品,先到市公安部門申領《劇毒物品購買證》和《劇毒物品運輸證》,憑證組織進貨和運輸;四是銷售劇毒物品時,嚴格查驗購買單位由公安部門核發的《劇毒物品購買證》,查驗無誤后,按《劇毒物品購買證》所列品種、數量銷售、供應,嚴禁向未申領合法購買證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劇毒物品。

        我公司在做好劇毒物品專營工作的同時,積極探索新的營銷方式,在總結多年來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行劇毒物品配送制。用戶來我公司購買劇毒物品,必須出示公安部門開出的《劇毒物品購買證》,按購買證核定的品種、數量,

        辦理購買、銷售手續,同時收回購買單位的購買證存檔備查。購買、銷售手續辦完后,我們根據不同購買單位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靈活方式提供配送服務:

        (1)對需用數量較大且比較穩定的用戶,辦完手續后,根據用戶電話通知,按其要求的供貨時間,及時將其購買的劇毒物品配送到用戶單位,貨款與運費定時結算。如市供水公司購買液氯,我們就采取這種辦法配送,運費每噸100元,市區和西區同價;

        (2)事先辦好購買手續、結清貨款,另擇日送貨,即根據用戶需用情況,按時將其購買的劇毒物品配送到用戶單位,也就是說,用戶只要辦好了購買手續,他們什么時候需要我們就什么時候送貨,以減少用戶儲存環節;

        (3)根據用戶提供的準購證憑證(如準購證傳真件等確實證明已辦妥準購證的憑證),將其所需的劇毒物品配送到用戶單位,并收回準購證和結算貨款。后兩種方式,適用于用量較少的客戶。

        我們開展配送服務業務,除向市供水公司配送液氯每噸收取100元運費外,對其他客戶全部實行免費配送服務;其實,按每噸液氯收取100元運費,也難抵運輸成本,尤其是運距較遠、每次運量不足1噸的,其運輸成本遠遠大于100元。但是,我們從確保安全、提高社會效益的大局出發,仍然堅持開展這項業務,并按用戶要求,及時把其所需的劇毒物品送到用戶手中。

        在劇毒物品實行專營、配送的同時,我們還為用戶提供代辦購買證、運輸證等服務。只要用戶按規定提出購買劇毒物品的合法資料、注明所購劇毒物品的品種、數量、用途,并經查核真實、有效后,我們就代其申請劇毒物品購買證、運輸證。

        劇毒物品實行專營和推行配送制,大大減少了劇毒物品存放點和接觸劇毒物品的人員,可有效防止流失、確保安全,同時也方便了用戶,降低了用戶使用成本。這樣做,雖然我公司的社會責任加大了,但由于有利于安全管理,社會效益卻提高了。從另一方面考慮,由于實行專營和推行配送制,公司的服務功能、服務水平增強了,因而提高了企業信譽,增加了企業的經營品種和數量,我們企業本身的效益也得到提高。所以,劇毒物品、民爆器材等危險物品,實行專營、推行配送制,可取得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俱佳的效果。

        此外,我們開展的為用戶代辦購買證、運輸證等服務業務,不僅節省了用戶的時間,給用戶提供很大方便,而且還可確保用戶切實通過合法渠道購買所需的劇毒物品,杜絕非法買賣行為的發生,有利于安全管理。

        我公司在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大力支持下,對劇毒物品實行專營、推行配送,取得較好成績,特別是強化了安全管理,從未發生事故。因此,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是滿意的;由于我們供應及時、服務優良,不僅滿足了用戶的需要,而且也給用戶提供了方便、降低了用戶使用成本,所以各使用單位也是滿意的。比如,市供水公司需用的液氯,以前都到市外購買,除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外,必須派人出差、自備運輸車輛等等,不但需要多支出數目可觀的費用,而且供貨時間上也難于得到保證,同時長途運輸,也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現在由我們公司配送供應,打一個電話就可按時、如數得到所需的液氯,既方便、又安全,還可節省費用。對于需用劇毒物品數量較小的單位,若自行安排運輸,也必須購置專用運輸車輛和配備押運員等,不但費用開支大,而且還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由我公司配送供應后,則解決了這些問題。

        六、當前珠海地區劇毒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珠海市劇毒物品實行專營以來,劇毒物品市場秩序有了很大好轉,總體上做到了規范購買、規范運輸、規范儲存、規范使用,生產安全得到保障。但在個別單位、個別環節上還存在一定問題:一是無證經營,有的單位將劇毒物品視作一般化學品經營;二是違規使用,有的單位沒有辦好相關證件,為了趕工期私自使用劇毒物品;三是違規購買,有的單位沒有申領購買證,避過相關程序,私自在外地或者向無證經營單位購買劇毒物品;四是改變用途,個別人為了私利,將劇毒物品使用于非工業生產領域,造成環境污染。

        這些問題,雖然是個別現象,但卻存在著很大的隱患,必須予以解決。

        七、幾點建議

        (一)對前述珠海地區劇毒物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建議有關管理部門結合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配套規章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安監管管二字[2003]45號),進行徹底整治,對違法、違規者嚴肅處理。

        (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流通領域推廣實行專營、推行配送制的經驗。

        (三)建議醫療、科研、化工生產等單位使用的劇毒物品及農藥劇毒物品,統一由劇毒物品公司經營。

        (四)請有關部門繼續加強劇毒物品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及時修訂、頒發新的《危險化學品名錄》和《劇毒化學品名錄》。化學物品研制較快,新品種不斷出現,要及時將新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化學品收入名錄中,并予公布。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涉及多個管理部門,希望國家協調好各個管理部門的分工,做到既分工明確、各負其責,又相互配合、協調一致,避免職能交叉或者出現管理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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