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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方法簡介:
①條件分析—假設法:假設可能情況中的一種成立,然后按照這個假設去判斷,如果有與題設條件矛盾的情況,說明該假設情況是不成立的,那么與他的相反情況是成立的。例如,假設a是偶數成立,在判斷過程中出現了矛盾,那么a一定是奇數。
②條件分析—列表法:當題設條件比較多,需要多次假設才能完成時,就需要進行列表來輔助分析。列表法就是把題設的條件全部表示在一個長方形表格中,表格的行、列分別表示不同的對象與情況,觀察表格內的題設情況,運用邏輯規律進行判斷。
③條件分析——圖表法:當兩個對象之間只有兩種關系時,就可用連線表示兩個對象之間的關系,有連線則表示“是,有”等肯定的狀態,沒有連線則表示否定的狀態。例如A和B兩人之間有認識或不認識兩種狀態,有連線表示認識,沒有表示不認識。
某些物理命題,當采用直接論證的方法不易解決時,可以證明原命題的相反命題謬誤。當原命題的相反命題被駁倒之后,即可判斷原命題是正確的;這種推理方式叫做反證法。應用反證法的基本步驟是:(1)假設原命題的相反命題成立;(2)根據已知條件和物理規律,推導出謬誤的結果;(3)肯定原命題正確。
【例1】相互接觸的兩個物體A和B,以相同的加速度沿傾角為α固定斜面下滑。已知兩物體與斜面間的滑動摩擦系數均為μ(μ
證明:假設A、B兩物體間有相互作用的彈力。其大小為F。
先選物體A為研究對象。A受斜面支持力NA,斜面對A的摩擦力fA , B對A的彈力F,A受重力mAg , 根據牛頓第二定律有:
再選B為研究對象。B受斜面支持力NB,A對B的彈力F,斜面對B的摩擦力fB, B受重力mBg ,根據牛頓第二定律有:
比較①②兩式可知:aA> aB這跟題設已知條件“以相同加速度沿固定斜面下滑”相矛盾,所以原假設錯誤,AB兩物體之間無彈力作用。
二、歸謬法的應用
歸謬法是反駁錯誤命題的一種邏輯推理方式。應用歸謬法的基本步驟是:(1)假設原命題正確;(2)根據已知條件和物理規律推導出謬誤的結果;(3)否定原命題。
歸謬法與反證法不同。反證法是通過論證原命題的相反命題錯誤,來說明原命題的真實性;而歸謬法則是從原命題出發推出錯誤的結果,來說明原命題是錯誤的。
【例2】“人造地球衛星在圓形軌道上繞地球運行時,由于受到稀薄大氣的阻力作用,其運行速率變小。”試證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順便指出,當地球對衛星的引力大于衛星所需要的向心力時,衛星的軌道半徑減小,地球對衛星的引力做功,衛星的勢能減少,衛星減小的勢能一部分克服空氣阻力做功,轉化為熱能;另一部分轉化為衛星的動能,使衛星的速率變大。
三、窮舉法的應用
當某個物理問題具有互不相容的多種可能情況時,為了證明其中哪一種情況是真實的,可以窮舉全部n種可能情況,然后逐一據理推導,尋找矛盾,否定其中(n-1)種可能情況,則剩余的那種情況就是真實的,這種邏輯推理方式叫做窮舉法,在解答選擇題時,常常應用這種方法。
【例3】三節相同的干電池,每節電池的電動勢為ε,內電阻為r,三節電池如圖連接起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1)A點電勢高于B點電勢
(2)A點電勢低于B點電勢
(3)A點電勢等于B點電勢
解:AB兩點電勢高低的關系,題述三種情況必居其一。
設A點電勢高于B點電勢,根據電路的對稱性可以看出:B點電勢高于C點電勢,C點電勢高于A點電勢……
即UA>UB>UC>UA……
這顯然是荒謬的,排除備選答案(1)。
設A點電勢低于B點電勢,根據電路的對稱性可以看出:B點電勢低于C點電勢,C點電勢低于A點電勢……;
即UA
綜合性高校僅開設“邏輯學導論”在課程設置上,中國政法大學屬于相對比較完善的,除了為本科生開設“邏輯學導論”之外,還開設了訴訟邏輯、法律邏輯和偵查邏輯等。但是一個學校的課程完善不代表整個中國的高校都具有這樣的課程設置。一般的綜合性大學的法律專業僅開設“邏輯學導論”這一門課程作為法律邏輯學的基本理論,同時在教材的選擇上也不盡如人意。一方面受到課時數的限制,僅僅對邏輯學在法學中進行生搬硬套,這樣的教學結果就是學生對邏輯學稍有理解,對法學理解也不是很深,在兩者的結合上簡直就是在云里霧里,摸不著頭腦,這樣的“人才”走向社會可以為社會帶來怎樣的效果呢?這種形式的授課,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的內容,沒有突出法律的科學性,也沒有深入考慮法律內部的問題,膚淺得很。
第二,對于法律和邏輯結合所產生的“法律推理”的講述讓人十分詫異,要么拋開法律講推理,要么拋開推理講法學,這樣的課程設置簡直讓人發笑。有的人說“實質法律推理”也叫“辯證推理”。而事實上“實質法律推理”的根據并不是取決于推理的邏輯問題,而是推理之前的事實依據,應該屬于“內容推理”。還有的教科書認為“個案適用推理”、“民事責任劃歸的推理”等其他責任劃歸推理都劃歸到法律邏輯學里。這種想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是對于概念的混淆。
第三,存在大量法律邏輯學屬于不規范以及分類偏差的錯誤,這樣的錯誤是由于不能堅持以“邏輯學”為研究基礎,必然會把法律邏輯術語搞混,造成不規范和分類錯誤的情況。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對于法律邏輯學的教學在講“法律辯證推理”時卻去講“實踐推理”和“實質推理”,并且不重視法律邏輯學的法律的主體地位的情況,在進行法律邏輯學的講授過程中需要進行糾正的。
二、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方案
通過筆者研究,在解決法律邏輯學教學中存在的問題上可以有以下幾種解決方案。
2.1分清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作為區分法律邏輯學和普通邏輯學的關系的方法,首先搞清楚普通邏輯學和法律邏輯學的整體和個體的關系,然后再加以區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2.1.1抽象和具體的關系顯然普通邏輯學屬于邏輯學中較抽象的問題,而法律邏輯學則屬于抽象中的具體個例。
2.1.2理論和應用的關系普通邏輯學屬于理論邏輯范疇,更多的是進行形式和方法的理論研究;法律邏輯學則更傾向于邏輯學在實際中的應用,而應用的正是普通邏輯學中的理論結合法學理論。
2.1.3廣泛和個體的關系在普通邏輯學中并不涉及固定的應用領域里的個性化問題;法律邏輯學則必須應用到法律領域內的各種具體化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所以在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過程中既要講授普通邏輯學的思維方法,又要講授法學中對普通邏輯學的應用。在概念的講述上既要講述法律術語的主觀規定與客觀現實的矛盾,也要講法律的穩定與靈活的統一,而判斷的真假特征與判斷的斷定上更要明確法律條文的意義,同樣的推理要注重法律辯證推理和形式推理的統一。
2.2解決法律邏輯學和法理學的關系在這方面對于法理學、法律方法論和法哲學等學科的理論成果要經過辯證判斷之后吸收,再避免出現照搬其成果的情況。法律邏輯學必須堅持在法律邏輯研究基礎之上的法律思維方法和法律思維形式。在進行法律辯證推理的講解時不能完全不顧形式而只考慮內容,這都是一些普通綜合性高校在法律邏輯學課堂上容易出現的錯誤。總之,這二者的關系不能是脫離開來的兩個孤立部分,而應該是互相結合融為一體的兩個相輔相成的關系。所以,采用這種邏輯統一的方式實現法律邏輯學術語的規范化是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內容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重視“法律”在法律邏輯學中的特色目前大部分法律邏輯學課程中所講述的都是普通邏輯學在法律工作中的應用問題,采用的方法大多是“案例分析+普通邏輯學原理”,這在整個法律邏輯學中是屬于個體與整體的關系,目前的方法必須采用,但是僅采用目前的辦法還遠遠不夠。法律邏輯學的內容應該包括應用邏輯學和特殊邏輯問題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這些情況中不僅有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邏輯問題,還有法律邏輯規范中自身存在的邏輯問題。總之在教學過程中,應該多采用法律實踐的研究形式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明確法律邏輯學中法律的重要性。
2.4重視法律推理的地位既然是法律邏輯學就應該凸顯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法律推理為主要依據。根據邏輯學界的通用說法就是邏輯學就是推理學。尤其是法律邏輯學,更應該在重視法律的基礎之上重視邏輯推理。事實上,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廣泛使用的法律思維方式,尤其是在法律事實明確、而法律動機不明的情況下,通過法律推理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偵查的過程,對案件的認定存在必然關系。在具體講授過程中,特別應該強調以下幾點:
2.4.1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只有弄清法律推理的定義和特點才能明確使用的適用范圍。
2.4.2法律推理的種類通過對種類的詳細描述,才能讓學生了解在具體情況中應該采用何種方法和手段進行有效的推理。
2.4.3法律推理的要求對事實的可信性進行分析之后采用正當的形式和合法的手段進行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必須遵照的要求,以維護法律的公正性。
2.4.4法律推理的作用法律推理的使用可以彌補法律的漏洞,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可以找到正確的方向,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2.5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目前國內的學術氛圍就是重理論而輕實際,這在學術探討中無可厚非,但是大部分學校培養的人才是要到社會中去實踐自己的理論,而不是去研究機構進行更深層次的研究的。這就造成大部分剛剛步入社會的學生空有一身理論而無法進行實踐操作。所以在教學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理論和實踐的結合,這正是出于法律邏輯學的特點———經驗性學科而得出的結論。經驗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更勝于理論。
三、法律邏輯學的應用(密室逃脫策劃方案)
3.1活動主題本次活動的主題就是通過實踐教學提升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
3.2活動目的“普通邏輯學”是一門關于思維的基本形式、思維方法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為提高學生思維的準確性和敏捷性,它注重培養學生準確判斷、精確推理的能力,因我院是培養執法工作者的搖籃,執法工作者需要有較強的邏輯思維素質,而且邏輯學來源于實踐,最終也要回到實踐中去,因此未來的執法工作者學習邏輯,更應該結合實際思考和體會。根據我院學生所學專業需要,培養學生邏輯推理實踐應用的能力是有必要的,特在2012級本科大隊開設“普通邏輯學”的實踐活動,在學習理論知識概念、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合理運用理論知識聯系實際,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
3.3活動過程
3.3.1準備工作人員準備:活動參與人員從2012級本科大隊7個開設普通邏輯學科目的班級中選出20名學員分兩次參加此項活動。活動地點準備:新疆警察學院北校區1號教學樓二樓全部行政班級教室(202~208)。(注:活動當天需學生處領導配合安排各區隊教室)活動器具準備:根據設計關卡,列出項目活動器具清單,上交至基礎部綜合教研室教師處審核,統一配備。(注:因活動設計需要向警體訓練部借用手銬)
3.3.2正式活動部分參加人員先聚集在一號教學樓階梯101教室統一進行對本次活動的全面介紹和規則的學習,再隨機分組,由每組負責學生分別帶到202-209教室統一開始第一關:心有靈“析”、心心相印。活動中,所有參與學生必須在學習理論知識的基礎上聯系實踐,緊密配合,能夠在規定時間內,人人參與其中通過團隊合作尋找線索,推理、聯想、破解謎題獲取最終密碼,才能全部成功逃脫。隨后由第一名逃脫的小組再進入終極關卡:越獄終極大Boss。最后評出逃脫最快、使用提示最少的小組為冠軍進行獎勵。此次活動,教師只是指導,學生自主設計密室關卡,不僅學生參與積極性很高而且還專門單設一間供邀請嘉賓闖關,讓我部全體教師與學生同時參與活動,真實切身體會其中的奧秘。
3.4活動總結通過這種多樣的實踐教學活動,最大程度地鍛煉參加者的觀察能力、邏輯推理能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團隊協作能力。無論是推出了成功經驗還是發現了存在的不足,都會對學院的本科實踐教學模式產生積極的影響,這類實踐教學活動可長期堅持下去,并在實踐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四、總結
[關鍵詞]荀子 推類 個體道德 道德認識
[中圖分類號]B8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1539(2016)05-0062-05
荀子在其理論中提出,個體道德認識涉及情感、價值、審美和關系等諸多維度,要把握其本質必須掌握邏輯性的“推類”方法。在對物的認識中,荀子就提出“物各從其類”,意思是只有超越純粹感官上的認識,對物進行分類,才能掌握蘊含在物體中的本質規律,突破經驗認識的局限。人的道德認識與物的類性一樣須經由經驗性的體認到抽象把握這一過程。但倫理、道德之“推類”因其隨機性和情境性而具有或然性,并非純粹演繹邏輯中的必然性推理。也就是說,在個體道德認識發展過程中存在“類不可必推”的非邏輯性。荀子提出,須使用“虛壹而靜”的直覺方法來彌補這一邏輯上的不足。
推類
“推類”是荀子所要論證的、突破經驗性認識的主要個體道德認識方法。荀子的“推類”思維離不開事物之“分類”,因為推理是在建立起一定的概念、范疇的基礎上進行的,概念要經過判斷和推理的“符驗”才能不悖亂,這是達到名實相符、“心合于道”的必由途徑。因而,推理和判斷的客觀依據有賴感官“簿其類”,這里的“類”主要指事物的分類、種類。如荀子將人體的主要感官與其所可能獲得的感覺加以區分和歸類:“形體、色、理以目異,聲音清濁、調竽奇聲以耳異,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異……說、故、喜、怒、哀、樂、愛、惡、欲以心異”(《荀子?正名》)。在荀子看來,耳、目、口、心等不同的感官所獲得的感覺是不同的,但在它們各自所獲得的感覺中又存在類似,如他所說的:“類,謂可聞之物,耳之類;可見之物,目之類。”這樣,就很容易地在感官與感覺之間建立起相應的關系,只要知道物之“類”,就自然能夠“辨異而不過,推類而不悖”(《荀子?正名》)。事物雖千舉萬變,但只要把握“類”的本質,就能夠一以貫之,這是根據事物之間的種屬關系所進行的判斷、推理,不能違背形式邏輯。
事物的“推類”來自感覺和感官的相從關系,但正如黃偉明所指出的,“‘相從’之‘類’,既指有相從關系的事物(‘各從其類’),也指這種關系本身(‘類之相從’),后者即一種秩序條理”。因而荀子又提出,“財非其類,以養其類”“順其類者謂之福,逆其類者謂之禍”(《荀子?天論》)。“順其類”即指人之感官和所對應的物之間的相從關系,這不再局限于感性知覺的相從,而是遵循主體和物二者之間的秩序條理,如荀子說:
芻豢稻粱,五味調香,所以養口也;椒蘭芬,所以養鼻也;雕琢、刻鏤、黼黻、文章,所以養目也;鐘鼓、管磬、琴瑟、竽笙,所以養耳也;疏房、p、越席、床笫、幾筵,所以養體也。(《荀子?禮論》)這里的分類不是以“同”為原則,而是以“從”為原則,所從的是事物之間的關系,包括“異實”之“實類”事物。也就是說,事物雖然相異,但他們之間具有從屬關系,如聲之于耳、色之于目,所以,仍然可以算作同類,是因為從屬關系而產生的同類。
荀子將這種相從關系類與人事中的秩序條理聯系在一起,并將這種相從之“類”作為人事“推類”的主要原則。比如,在傳統儒家的“五倫”關系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都要遵循后者遵從前者的原則,如荀子所描述的:“請問為人君?曰:以禮分施,均遍而不偏。請問為人臣?曰:以禮侍君,忠順而不懈……請問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臨而有辨。請問為人妻?曰:夫有禮,則柔從聽侍;夫無禮,則恐懼而自竦也”(《荀子?君道》)。根據個體的身份或社會地位來確定應該遵從的道德原則是傳統儒家倫常關系的主要特點,如荀子說,“以類相從也”(《荀子?正論》),“類”所遵循的是禮法原則,如罰從罪、賞從功等,皆屬于禮義規范的相從之“類”,人事之相從關系常體現為“禮”之序。實體事物之間的相從是實然的,如“均薪施火,火就燥;平地注水,水流濕”(《荀子?大略》);人事相從關系則體現為應然,是價值性的存在,但這一價值性的規定不決定于主體的意愿,而與具有客觀性物質內容的倫理關系緊密關聯。
“推類”作為個體道德認識之邏輯推理方法,其核心在于“推”,“類”是推的基礎,但“推”才是完成“推類”之過程的重點。在荀子之“制名之樞要”中,涵括三個主要制名原則:“同則同之,異則異之”“共名”“別名”等的推演、“稽實定數”等,其中都包含了“推類”方法。然而,荀子“推類”的重點不在物類,而在倫類,如有學者這樣指出,荀子的“推類”“不僅是‘邏輯的’,而且也是倫理性的和實踐性的”,他“更加關注地是以物類為基礎,而進一步地轉向對倫類或(以禮為總綱的推禮義)的‘統類’”。在荀子看來,人事之“推類”既要以知性的邏輯為基礎,又不能脫離“道”“統”等原則。形式邏輯常常陷入片面和靜止,“道”和“統”卻是全面和動態的,因而“以道觀之”,才能做到“以一知萬”“以類度類”,這是從一般到特殊的演繹。另一方面,荀子又強調從個別上升到一般,“欲觀千歲,則數今日;欲知億萬,則審一二”(《荀子?非相》),這其實是歸納的方法。做到歸納和演繹的綜合、一般和特殊的綜合,就能夠“以道觀盡”,即從“道”的角度全面地看問題。這說明,荀子在個體道德認識方法上其實已經達到了辯證邏輯的思維。
“推類”之“推”在人倫領域體現為“推禮義之統”,因而“推”作為倫理道德之推理方式,與“統”存在緊密關聯,如荀子說:“故千萬人之情,一人之情是也……推禮義之統,分是非之分,總天下之要,治海內之眾,若使一人”(《荀子?不荀》)。在方法上,荀子批評子思、孟軻等“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荀子?非十二子》),其中的“統”即是“推類”之意。在他看來,“壹統類”是圣人的智慧,“統”即是全面的、能夠一以貫之的“道”,這樣,“推禮義之統”也是“推禮義之道”的意思。這實際上是將“禮義之道”或“禮義之統”看作一般的、普遍性的原理,以此來推知千變萬化的個別事物,這種從一般到個別的推論方式與子思之儒將仁義禮智信等與金木水火土等進行比附,更具備形式邏輯的特征。
除此之外,荀子之“推禮義之統”的“推”還可以理解為一種“類比推衍”,如有學者已經覺察到,“這種類推可以看成是以事物間的類比過渡到以‘統類’(或‘倫類’)為基礎的推衍或擴伸……它被認為是一種超出既有倫理規則之外的一種倫理推理方法,但它是從既有的倫理規則(如‘統類’或‘倫類’)的依靠出發,以進一步地為了應付當前的或未來狀況而推衍這些倫理規則的意義……這樣的類推,并非是純粹演繹邏輯上的‘必然地推出’,它所要進行的推衍與延伸所依據的,是類比項之間相似點的先在性的價值判斷,而非事實性的實然判斷”。因而這種“推”不意味著能夠得出必然的結果,它體現為開放性、連續性的特點,而非終結性的,不同情境中的不同“推類”都具有隨機性和情境性的特征。有學者認為,它在本質上是“心靈的一種創造性活動,它的產生及其應用乃是為了應付道德生活中因不斷變動而所新產生的困惑”。
在荀子看來,個體道德認識的創造性常常與個體自身所能夠遇到的情境有關,是將自身的倫理知識及經驗(直接得來的或間接得來的)與當前的或未來的情境聯系起來的能力。也就是說,個體道德認識最終要能達到“由此及彼”的邏輯推理狀態,故“千萬人之情,一人之情”在本質上是對“推己及人”之類推方式的推衍。“圣人”的智慧就在于他能夠以己度人,如荀子所說:“圣人何以不可欺?日: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類度類……觀乎雜物而不惑,以此度之”(《荀子?非相》)。這里的“以人度人”“以類度類”等在其本質上就是具有創造性的個體道德認識方法或能力。
推類而不悖
雖然荀子提出了個體道德認識的主要邏輯方法――推類,但是他并不認為掌握這一邏輯方法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在他看來,“推類”的關鍵在于“不悖”,即不發生悖亂或矛盾的情況,這有賴于“類”之原則的明確性與主觀上的不錯誤。“推”總是朝著積極性的方向發展,如有學者提出,《大學》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就是“借助于‘類推’思維而層層擴大,借助‘類推’從個人、家庭延伸到國家、天下的倫理情境,構成一類同性的整體”。同樣地,荀子也使用“推類”方法,在學、積、化三者之間形成層層遞進的關系。也就是說,在學、積和化三者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系,學是積的基礎,積是學的推進;積又是化的基礎,化是積的推進。這樣的“推類”常常具有提升性,存在由小到大、由淺入深、由近及遠、由個體到整體的擴大或延伸,但又難免發生矛盾,如在家與國之間存在“忠孝”不能兩全的情況,這種矛盾幾乎充斥了社會的倫理發展和個體道德認識發展的整個過程。
“不悖”的前提首先在于“類”之明確,如荀子說:“類不可兩也,故知者擇一而壹焉”(《荀子?解蔽》)。在同類和異類之間必須有明確的區分,如果將異類的實物進行類比,那就完全不可能得出正確的推理結論,因而“推類”的前提是“同類相推”,這樣才能“以類度類”。在這里,“推”是一種歸謬式的反駁思維方法,即以“同類”的事物使得某一論點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而不得不原有的主張,因而只有做到“類不悖”,才能得出有效的推論。荀子非常明確事物之間的分類,以達到“萬物官”的境界:“精于物者以物物,精于道者兼物物。故君子壹于道而以贊稽物”(《荀子?解蔽》)。在荀子看來,“精于道”和“精于物”是兩種不同的“類”,但“道”能兼“物”,“物”不能兼“道”,這是因為“道”比“物”更具有普遍性的價值,因而“類不可兩”的意思在于遵循更具有普遍性價值的“類”。“類”越普遍,所兼之“物”越廣泛,所得到的推論越全面。
然而,“推類”既然離不開個體所經歷的具體情境(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就難免陷入個體的主觀性和片面性,因而在堅持“類不可兩”的前提下,荀子認為祛除個體認識的主觀性才能不“蔽于一曲而罔于大理”。在他看來,認識不會被表面上看來就同質的事物所蒙蔽,但卻會被為那些表面上看來相悖、但在本質上又統一的事物所蒙蔽,這種物之表象上的相“悖”常常產生心之“悖亂”,如他說:“故為蔽:欲為蔽,惡為蔽,始為蔽,終為蔽,遠為蔽,近為蔽,博為蔽,淺為蔽,古為蔽,今為蔽。凡萬物異則莫不相為蔽,此心術之公患也”(《荀子?解蔽》)。在欲惡、始終、遠近、博淺、古今等相“異”的對立雙方中,它們互相為“蔽”。這種“蔽”的產生不由于“異類”事物本身,而在于心之思維方法。看似“異類”的事物本身并不相“異”,在本質上它們是同類的,如欲惡都存在于人性,而始終卻是以時間為度量的。以此類推,“心”如果總是將同類當作異類,將異類當作同類,就無法進行正確的推論。因而要能夠進行合理的“推類”,還得祛除“心術”之片面,做到“無始、無終、無近、無遠”而“眾異不得相蔽以亂其倫也”(《荀子?解蔽》)。并且,荀子主張在“推類”過程中要進行“兩難式”的推理以祛除互為“弊”的情況,“信信,疑也;疑疑,亦信也。貴賢,仁也;賤不肖,亦仁也。言而當,知也;默而當,亦知也”(《荀子?非十二子》)。“信”和“疑”,“賢”和“不肖”,“知”和“默”都是對立的概念,但如果行為得當,二者卻能夠相互轉化或達致統一。
心之“悖亂”不僅會因為外物之“悖”而產生,而且會因為自身價值觀上的不確定而產生。如“仁義之類”的“仁”與“義”,是應用于任何事物的、無條件的應然規則,如果加上此一時、彼一時的條件類,便會產生行為中的悖亂。祛除心之“悖亂”須要“誠”,只有“誠”才能夠將“禮義之類”加以泛化,使之成為統治人類世界的總的綱紀,如荀子說:“君子養心莫善于誠……誠心守仁則形,形則神,神則能化矣;誠心行義則理,理則明,明則能變矣”(《荀子?不荀》)。可見,荀子之“誠”已經突破了知性上的困境。在傳統儒家,“誠”是一個標志“天人合一”的范疇,如《中庸》中首次提出“誠”的概念:“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中庸?第二十章》)。“誠”在荀子這里體現為對“仁義之道”的堅強意志,“誠心守仁”與“誠心行義”不僅體現為“知”“行”二者的合一,還體現為“形”“神”方面的融會貫通,兩者皆備,才能“化”、能“變”。“化”與“變”是由“仁義”等客觀價值規范向主體精神之轉化。“心”能“知”道,卻未必“知”道,這不是“心”之知能的問題,而是人之品德修養問題。因而“養心莫善于誠”,即是真誠于“仁義之道”而無欺。如朱熹的解釋:“譬如一塊物,外面是銀,里面是鐵”,“外面雖為善事,其中卻實不然”,“心中欲為善,而常有個不肯”(《朱子語類?卷第十六》)。又如荀子說:“人孰欲得恣而守其所不可,以禁其所可?以其不可道之心取人,則必合于不道人,而不知合于道人。以其不可道之心,與不道人論道人,亂之本也”(《荀子?解蔽》)。人之“可”與“不可”皆無法由外在的價值規范來強制或禁止,而決定于主體的“可道”與“不可道”之“心”。以“不可道”之“心”論“道”于人,則必產生“不道人”,而無法符合“道”的規則。這也是產生悖亂的根本原因。因而“推類不悖”在于主體須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如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荀子?子路》)。
類不可必推
雖然荀子闡明由于種種原因可導致“推類”之“悖”亂,尤其是主體方面的原因,但是他同樣看到了“類不可必推”的客觀原因。古代的明辨家們已經認識到這一點,“類同不必可推知也”(《呂氏春秋?別類》)。“異類不可推”是不爭的事實,同“類可推不可必推”(《淮南子?說山訓》),這主要是因為事物之間同異關系的復雜性,“物類之相摩近而異門戶者,眾而難識也”(《淮南子?人間訓》)。但這種由于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而導致的“不可推”其實質并不符合邏輯推理的原則,盡管《淮南子》也主張要祛除這種“不可推”的困境須“不可從外論”,而要“審其所由”(《淮南子?人間訓》),但他實質上并未道出“不可必推”的真正原因。
荀子并未直接闡述“類不可必推”的思想,但他提出了事物之可能性與必然性的區分,并認為這種可能性與必然性在個體道德認識領域尤為明顯。如關于人性的發展,他一方面強調人性受習俗的影響而造成的必然性:“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荀子?儒效》);另一方面又提出“人皆可以為堯舜”的可能性,“故涂之人可以為禹則然,涂之人能為禹,未必然也”(《荀子?性惡》)。“圣人”的生性與常人無異,之所以為“圣人”在于后天之“學”“積”“化”等,但即便如此,在常人通往“圣人”的路途上仍然存在“可以為”與“可能為”兩種不同的情況。“可以為”代表的是必然性,“可能為”代表可能性中的一種,另一種是“可能不為”。這表明荀子看到了事物之間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同“因”未必同“果”,同“果”未必同“因”。“學”“積”“化”等道德認識路線是成就個體道德人格層次的重要因素,但結果是成為“小人”還是“君子”“圣人”卻不是必然的。這表明在個體倫理發展過程中,不全是“必然性”。還存在“或然性”。盧風也提出,“‘推出’不必局限于‘演繹地推出’,‘推出’可以是‘或然地推出’……既然實證科學的推理也并不全然是必然推理,我們也就不必要求倫理學的推理全是必然推理”。因而將邏輯推理應用于個體道德認識,也不必然地得出有效的結果。
“類不可必推”所要闡明的是人倫邏輯中的或然性。雖然在荀子看來,“推類”作為個體道德認識的方法,既能夠做到“推己及人”“由此及彼”,又能做到“仁義之統”,這是一種集聯系與發展于一體的辯證性、創造性思維方法,但是,即便這樣,“類不可必推”仍然是存在于人事領域的邏輯有限性,這是一般的認知能力所無法突破的。在這一論調下,荀子提出了“虛壹而靜”的直覺主義認識方法,其根本目的在于突破“類不可必推”的邏輯有限性。有學者認為,這表明荀子之認識論“不以獲取知識為限,而是對本體作形上的把握”。顯然,在荀子看來,邏輯上的“推類”仍然無法達到“體常而盡變”的境界,“道”大而精微無形的神妙,須發揮“虛壹而靜”的功夫,才能解除“蔽于一曲而圈于大理”的公患。與道家絕對的唯心主義方法相比,荀子的“虛靜”方法體現出豐富的辯證法特征,因而有學者提出,“將《荀子》的‘虛壹而靜’說等同于《老子》《莊子》或《管子?心術上》《管子?內業》《管子?白心》的‘虛’‘靜’說,將其說成是道家思想或黃老思想,是不能成立的”。
荀子的“虛”“靜”方法體現出與道家思想不同的特點,如荀子說:“心未嘗不臧也,然而有所謂虛;心未嘗不滿也,然而有所謂一;心未嘗不動也,然而有所謂靜”(《荀子?解蔽》)。在通常情況下,“心”的認知既“臧”又“虛”,既“兩”又“一”,既“動”又“靜”,荀子使用這三組對立的詞來說明道德認識的辯證性。“臧”“兩”“動”是心通常所處的狀態,既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荀子認為需要使用“虛”“壹”“靜”等方法來彌補它們的消極作用。“虛”指不因“已知”妨礙接受“新知”,不以所“臧”害“所將受”。心不“虛”,“所將受”就會少,心“虛”,才能不錯過“所將受”。“壹”和“兩”對立,“壹”不是絕對地專一于一事物,而是“兼知”不同事物,但不要因為此“壹”妨礙彼“壹”。“靜”與“動”相對,“不以夢劇亂知謂之靜”。將“虛”“壹”“靜”等方法結合起來就能夠正確地“察道”“行道”和“體道”,因而也能夠達到心之“大清明”狀態,此時萬物莫不顯現,各歸其類、各得其位。
因此,在只重視語文閱讀能力培養的今天學校教育中,加強學科閱讀教育研究,探索學科閱讀教學的特殊性及教育功能,認識學科閱讀能力培養的重要性,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想就數學閱讀先抒已見,以求教于大方。
數學閱讀過程同一般閱讀過程一樣,是一個完整的心理活動過程,包含語言符號(文字、數學符號、術語、公式、圖表等)的感知和認讀、新概念的同化和順應、閱讀材料的理解和記憶等各種心理活動因素。同時,它也是一個不斷假設、證明、想象、推理的積極能動的認知過程。但由于數學語言的符號化、邏輯化及嚴謹性、抽象性等特點,數學閱讀又有不同于一般閱讀的特殊性,認識這些特殊性,對指導數學閱讀有重要意義。
第一,由于數學語言的高度抽象性,數學閱讀需要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在閱讀過程中,讀者必須認讀感知閱讀材料中有關的數學術語和符號,理解每個術語和符號,并能正確依據數學原理分析它們之間的邏輯關系,最后達到對材料的本真理解,形成知識結構,這中間用到的邏輯推理思維特別多。而一般閱讀“理解和感知好像融合為一體,因為這種情況下的閱讀,主要的是運用已有的知識,把它與新的印象聯系起來,從而掌握閱讀的對象”,較少運用邏輯推理思維。
第二,數學語言的特點也在于它的精確性,每個數學概念、符號、術語都有其精確的含義,沒有含糊不清或易產生歧義的詞匯,數學中的結論錯對分明,不存在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斷言,當一個學生試圖閱讀、理解一段數學材料或一個概念、定理或其證明時,他必須了解其中出現的每個數學術語和每個數學符號的精確含義,不能忽視或略去任何一個不理解的詞匯。因此,瀏覽、快速閱讀等閱讀方式不太適合數學閱讀學習。
第三,數學閱讀要求認真細致。閱讀一本小說或故事書時,可以不注意細節,進行跳閱或瀏覽無趣味的段落,但數學閱讀由于數學教科書編寫的邏輯嚴謹性及數學 “言必有據”的特點,要求對每個句子、每個名詞術語、每個圖表都應細致地閱讀分析,領會其內容、含義。對新出現的數學定義、定理一般不能一遍過,要反復仔細閱讀,并進行認真分析直至弄懂含義。數學閱讀常出現這種情況,認識一段數學材料中每一個字、詞或句子,卻不能理解其中的推理和數學含義,更難體會到其中的數學思想方法。數學語言形式表述與數學內容之間的這一矛盾決定了數學閱讀必須勤思多想。
第四,數學閱讀過程往往是讀寫結合過程。一方面,數學閱讀要求記憶重要概念、原理、公式,而書寫可以加快、加強記憶,數學閱讀時,對重要的內容常通過書寫或作筆記來加強記憶;另一方面,教材編寫為了簡約,數學推理的理由常省略,運算證明過程也常簡略,閱讀時,如果從上一步到下一步跨度較大,常需紙筆演算推理來“架橋鋪路”,以便順利閱讀;還有,數學閱讀時常要求從課文中概括歸納出一些東西,如解題格式、證明思想、知識結構框圖,或舉一些反例、變式來加深理解,這些往往要求讀者以注腳的形式寫在頁邊上,以便以后復習鞏固。
一、速讀全文,了解大意知主題
閱讀能力一般指閱讀速度和理解能力兩個方面。閱讀速度是閱讀最基本的能力。考生必須在十分有限的時間內運用略讀、掃讀、跳讀等技巧快速閱讀,搜尋關鍵詞、主題句,捕捉時空、順序、情節、人物、觀點,并且理清文章脈絡,把握語篇實質。
抓主題句是快速掌握文章大意的主要方法。主題句一般出現在文章的開頭和結尾。主題句往往對全文起提示、啟迪、概括、歸納之作用,主旨大意題,歸納概括題,中心思想題往往直接可從主題句中找到答案。
二、看題干,帶著問題讀文章
首先要掌握問題的類型,客觀信息題可以從文章中直接找到答案;而主觀判斷題考查的是對文章的感情基調等,這類題必須經過對作者的態度、意圖以及對整篇文章進行深一層的推理等。其次,了解試題的題干以及各個選項所包含的信息,然后有針對性地對文章進行掃讀,對有關信息進行快速定位。此法加強了閱讀的針對性,提高了做題的準確率。
三、邏輯推理,做好深層理解題
在實際閱讀中,有時作者并未把意圖說出來,閱讀者要根據字面意思,通過語篇邏輯關系,研究細節的暗示,推敲作者的態度,理解文章的寓義。要求讀者對文字的表面信息進行分析、挖掘和邏輯推理,不能就事論事,以偏概全。推理題在提問中常用的詞有:infer, imply, suggest, indicate等。
四、猜詞悟義,掃除閱讀攔路虎
猜詞是應用英語的重要能力。它不但需要準確無誤地理解上下文,而且要有較大的泛讀量,掌握或認識較多的課外詞匯。我們要學會“順藤摸瓜”,通過構詞,語法,定義,同位,對比,因果,常識,上下文等線索確定詞義。
五、養成良好閱讀習慣,潛移默化結碩果
1.養成默讀習慣,使注意力集中在文字符號上,糾正唇讀,心讀,喉讀等做法,以免分散精力,影響閱讀速度。
2.克服指讀、回視、重讀等不良習慣,因為這樣容易使理解只停留在某個詞或句子上,使獲得的信息支離破碎。要善于抓住句子中的核心詞,從一個句子快速地掃視到另一個句子,進行連貫性理解。
英語閱讀能力的培養是一個漸進的復雜過程,要養成每天閱讀英語的習慣,循序漸進,持之以恒,精泛結合,廣泛獵取。在潛移默化中你會感覺到你的閱讀能力又有了長足的提高。
完型填空也是很多同學的弱項,這一階段大家訓練完型填空要與應試時的一些技巧結合起來復習。下面就為大家詳細講一講完型填空中一些應試技巧,按照這些技巧來復習,考試時就會得心應手許多。
精讀第一句
完型填空的第一句話通常是沒有空白的完整句子,而且第一句往往是文章的主題句,或是含有主題詞的句子。閱讀理解的有些段落也是如此。所以,考生往往可以根據第一句話來把握文章或者段落的中心思想,為下面的答題奠定基礎。
邊讀邊預測
英語預感較好的人做完型填空,往往會極其主動地去預測。有時候他們的語感甚至會到這樣一個水平:他們不需要去看選項就知道某個地方應該填什么詞,一般的人達不到這種水平。但無論如何,主動去預測一下。在平時做練習題的時候比如讀了上一句,預測出下一句。看選項之前,先預測這個地方可能應該填一個什么樣的詞,對于提高解答完型填空題目是非常必要的。
注意前后照應
完型填空所選的文章都是具有邏輯關系、意義相連的語篇,而詞語的重復出現、同義詞和反義詞的使用是重要的連句成篇的詞匯組帶。因此,在行文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詞語的復現、前后同義詞、反義詞相互照應等現象。這就要求我們在做題的過程中,學會瞻前顧后。
把握文章脈絡
英語知識運用有一類題是專門考察考生對于整篇短文的理解,如表明態度的選項,這就要求做題時,要把準文章的發展脈絡,文章的起承轉合,要注意段落與段落之間,句與句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領悟暗示,選對答案。
所謂反證法,就是要證明“若A則B”時,先將結論B予以否定,記作B,然后從A與B出發,經正確的邏輯推理而得到矛盾(可以與已知矛盾,如本文中的例1;也可以與假設矛盾,如本文中的例2;也可以和學過的定義、定理、法則等矛盾,如本文中的例3),從而使原命題得證.
反證法大致又可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歸謬法:論題結論的反面只有一種情況,只要把這種情況就達到了證明目的,如本文中的例1和例3.
2.窮舉法:論題結論的反面不止一種情況,要一一駁倒,最后才能肯定原命題結論正確,如本文中的例2.
反證法常用于以下幾種命題的證明.
一、命題中不易找出可以直接推證的關系
例1 在同一平面內有四條直線a、b、c、d,若a與b相交,ac,bd.求證:c與d相交.
證明:假設c∥d.因為ac,所以ad.又因為bd,所以a∥b.這與已知a與b相交矛盾,所以c與d相交.
二、命題中含有“不”、“無”等詞(稱作否定形式的命題)
例2 求證:當n為自然數時,2(2n+1)形式的數不能表示為兩個整數的平方差.
證明:假設有整數a、b,使a2-b2=2(2n+1),即(a+b)(a-b)=2(2n+1).
當a、b同為奇數或同為偶數時,a+b和a-b皆為偶數,則(a+b)(a-b)應為4的倍數,但2(2n+1)除以4余2,與假設矛盾.
當a、b為一奇一偶時,a+b和a-b皆為奇數,則(a+b)(a-b)應是奇數,但2(2n+1)是偶數,與假設矛盾.
所以假設錯誤,即2(2n+1)形式的數不能表示為兩個整數的平方差.
三、命題中含有“最多”、“最少”、“超過”、“不超過”等詞
關鍵詞:方法論;邏輯學;邏輯悖論;含糊性
邏輯學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學。作為哲學領域的眾多學科之一,邏輯在哲學中處于獨特的地位。正如芬蘭哲學家和邏輯學家馮賴特曾經說過的那樣,邏輯在我們這個時代(20世紀)是一種獨特的哲學象征。而直至哲學的出現和學科體系化的形成,人們才著手研究邏輯學,并在后期逐漸發展壯大,與各項學科結合,如邏輯學與數學結合的數理邏輯,與計算機科學結合的人工智能邏輯等,逐漸形成現在的邏輯學。
下面就以邏輯悖論和模糊性問題處理為例,簡要論述社會科學方法論在邏輯學研究中的運用及價值。
一、社會科學方法論在邏輯學研究中的運用
作為哲學學科,邏輯學在其形成和發展中不可避免地應用到社會科學方法論。本文將從對立統一規律、社會過程分析方法對邏輯悖論、含糊性問題處理的產生、發展等展開具體的分析。
(一)對立統一規律(矛盾)的特殊性與含糊性問題處理
含糊性,又稱模糊性,是指一種表達“邊界模糊”的詞語或命題時所具有的性質。含糊性在人們的日常用語中出現的頻率非常之高,人們幾乎每天都運用具有這樣性質的詞語來進行交流,比如我們用“高矮胖瘦”來描述一個人的外部形象等。盡管模糊性詞語通常被語言學者認為是人類語言所不足的地方,但不得不承認它在我們生活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而且是人與人之間成功交流的重要成分之一。
含糊性表達會造成累積悖論。例如我們普遍認為當一個人(假設這個人身高170公分)的體重達到100千克時,這個人是胖的。如果100千克是胖的,那么減少1千克,99千克也應該是胖的,那么98千克也被人們認為是胖的,照此依次類推下去就很容易得出,如果41千克是胖的,那么40千克也是胖的。而在生活中人們不會認為這個人40千克是胖的,這就讓我們陷入了悖論中。
雖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有哲學家提出了解決這個悖論的方法之一,著名的超賦值理論,但是該理論引入新概念所帶來的諸多問題,讓人們不得不探求更好的解決這一悖論的途徑。
而運用社會科學方法論中矛盾的特殊性原理,是解決含糊性表達所帶來的累積悖論問題的更有效途徑之一。矛盾的特殊性原則要求我們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那么,根據這一要求,我們可以把一些具有含糊性的詞語放置到一定的語境中。如對身高的描述,對于籃球運動員來說175公分是矮的,但對于體操運動員來說175公分是高的。我們需要將詞語的取值范圍限制在一定的區間內,在限定的范圍內,對詞語所表達內容的真假進行判斷。
因此,我們在關注詞語或命題表達內容的普遍性的同時,還要關注詞語或命題表達的個性。根據同一詞語的不同的個性來劃定范圍,確定詞語使用的具體語境,創造一個精確化空間,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含糊性表達所導致的累積悖論。并且,根據含糊性問題的最新研究方向,運用基于模態可精確化理論的布爾多值解決含糊性問題的方法也采用了創造精確化空間的方法,所以運用社會科學方法論中矛盾的特殊性來嘗試解決累積悖論是可行的。
(二)社會過程研究方法與邏輯悖論
整個人類社會就是一個過程,那么處在人類社會的一切事物,或者說由人類社會的文明產生的一系列事物,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等,它們都是正在經歷事物本身的創造,發展甚至消失的過程,即從零到一到零的過程。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個過程,不是從一到零的返回過程,而是從一到零的發展過程。
人的認識也是一個不斷往復的過程。面對事物,特別是新生事物時,人們并不能從一開始就很好的把握事物的全部,特別是事物的本質。因此,人們需要結合自己的正確實踐,不斷對同一事物進行反復的逐漸深入的認識,然后再反饋給之后的實踐活動如此反復,最終找到真理。
邏輯悖論的出現,源自于兩千多年前著名的“說謊者悖論”,而悖論的產生,是因為當時絕大多數人們認為悖論,即邏輯矛盾,等同于辯證矛盾。在我國,自從悖論研究開始在哲學、邏輯學圈范圍內興起,大家便開始爭論邏輯悖論到底從屬于哪個矛盾之中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矛盾是否符合同一律是判斷邏輯矛盾和辯證矛盾哪里存在不同的重要指標。但實際上,辯證矛盾和邏輯矛盾之間的相似性僅僅歸因于自然語言處理命題的方式,這種方式誤導了人們。
人們首先根據之前的自我實踐和對語言上的自我理解,先驗地將邏輯矛盾和辯證矛盾混為一談,認為矛盾就是矛盾,不存在邏輯矛盾和辯證矛盾的分裂,那么邏輯悖論就是矛盾。后來,經過認識在實踐之后的反饋,人們慢慢認識到,邏輯中的邏輯矛盾是非常不等同于中的辯證矛盾的。現在,人們更偏向于悖論是一種邏輯矛盾,邏輯矛盾是以辯證矛盾為基礎的,辯證矛盾比起邏輯矛盾,更多地推進人類社會的進步。
二、社會科學方法論在邏輯學研究中的價值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通過對邏輯悖論、含糊性問題處理方法的介紹和分析,具體探討了社會科學方法論中的兩種具體研究方法被廣泛應用于邏輯研究中。而其對邏輯學研究的價值便可以從運用中見微知著的表現出來,其價值主要可以體現在西方邏輯學史的背景研究、邏輯學的內容研究兩個方面的價值。
(一)西方邏輯學史背景研究
自從亞里士多德在《工具論》中闡述了一些有關邏輯推理、判斷的內容之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對邏輯的研究,都是基于亞里士多德的理論,沒有進行大型的創新,從14世紀中期開始,往后的五百多年,對邏輯學的研究都處于“休眠狀態”。雖然處在那段時期的萊布尼茨也做出了成就,但影響甚微,直到20世紀初期才有學者從他的手稿中發現了他在邏輯學上的貢獻。19世紀中末期,邏輯學逐漸復興,這是由于當時的學術環境所導致的。第二次工業革命的展開,使人們對科學技術的追求達到一種熱忱的狀態,西方科學在這種狀態下逐漸發展成熟,成熟到自然科學家開始反過頭來反思自己所研究學科的理性基礎是否正確。
科學家不斷運用否定之否定的觀點,使邏輯學的發展經歷了從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模式,對舊的邏輯學觀點進行批判,但不是全然否定,而是一種去其糟粕,取其精華的過程,否定那些錯的,并在那些對的觀點的基礎上增加新的更新的觀點,從而讓邏輯學不斷適應客觀現實世界。正如人們對亞里士多德三格三段論不斷批判反思中,慢慢建立了現有四個格的三段論體系。
(二)邏輯學的內容研究
邏輯學的研究內容主要是在形式的方面研究思維和思維之間的關系,更多地是找尋一種用符號等形式語言來表達命題,并把從前提推出結論的過程演變成一種和數學相像的計算,如此一來,就可以消除人們因對語言的理解差異造成的各種偏差和誤會。
而即使邏輯學只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也依然會受到研究當時所處社會背景的影響。這就要求我們,要運用馬克思社會科學方法論的科學研究方法來進行內容研究。這與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不謀而合,歷史唯物主義主張不能空洞的探索脫離環境的事物,而是要結合所背景描繪真實發展過程,特別是生產力關系和經濟基礎關系對事物發展的影響。同時,由于對邏輯學若干問題的處理都不盡相同,比如每個邏輯悖論的處理解決方式都不一樣,所以我們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辯證唯物主義要求我們,對于傳統和現代邏輯,要以一種動態的和立體的觀念去認識,而不是靜止片面,否則就會陷入形而上學中。
三、結語
全文通過對邏輯悖論和含糊性問題處理方法的分析,從社會矛盾分析方法和社會過程研究方法兩個方面指出了社會科學方法論在邏輯學研究領域的廣泛運用。同時,通過對西方邏輯的背景和邏輯內容的研究,闡明了社會科學方法論在邏輯學研究中的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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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尋求與已知矛盾
例1 設不共面的三條直線a, b, c都經過點P,且點A, D∈a,點B∈b,點C∈c,求證:直線AC和直線BD是異面直線.
分析
本題本質是證明四個點共面,但這四個點不在一個已知的幾何體中,直接證明不太容易,所以可以考慮反證法.
證明
假設直線AC和直線BD共面于α,則A, B, C, D∈α.
因為A, D∈a,所以a∈α. 又P∈a,所以P∈α.
根據B∈α, C∈α,得到PBα, PCα,所以bα, cα.
從而a, b, c均在平面α內,這與a, b, c不共面是矛盾的.
所以直線AC和直線BD是異面直線.
點評
對于異面直線的證明,如果在幾何體中,可以用異面直線的判定定理證明,如果題干給出的是簡單的點線關系則通常利用反證法,一般都是推出的結論與已知條件矛盾.
二、 尋求與假設矛盾
例2 如果平面外的一條直線和這個平面內的一條直線平行,那么這條直線和這個平面平行.
已知:aα, bα, a//b,求證:a//α.
分析
本題是直線與平面平行的判定定理,如果從定義著手需說明直線與平面無公共點,但這一點直接說明是困難的,我們可以借助反證法.
證明
假設直線a與平面α不平行,則aα,所以a∩α=A.
下面只要證明a∩α=A不可能即可.a//b,所以a, b可以確定一個平面,設為β.
又a∩α=A,所以A∈α, A∈β.
又bα, A∈α,所以平面α和平面β中含有相同的元素直線b,以及不在直線b上的點A,由推論可以知道:平面α與平面β重合.
所以aα,這與已知aα矛盾,則aα不可能,所以a//α.
點評
本題證明的主要困難在于矛盾不易尋找,為此使用了同一法,即通過證明平面α與β重合,從而達到推出矛盾的目的.所以對于反證法,不僅要知道什么時候用,還需要積累一些常見的推導矛盾的方法.
三、 尋求與公理矛盾
例3 過平面α上的點A的直線aα,求證:a是唯一的.
分析
與上述兩個例題一樣,本題不適宜直接證明,如果能聯想到平面上過一點有且僅有一條直線與已知直線平行,可以為我們尋找矛盾提供思考的空間.
證明
假設a不是唯一的,則過A至少還有一條直線b, bα.
因為a, b是相交直線,所以a、 b可以確定一個平面β.
設α和β相交于過點A的直線c.
因為aα, bα,所以ac, bc.
這樣在平面β內,過點A就有兩條直線垂直于c,這與定理產生矛盾.
所以,a是唯一的.
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