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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磷化廢水處理方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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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化廢水處理方法

        第1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金屬表面涂裝;環境影響評價;評價要點;注意問題

        0 引言

        金屬表面涂裝是機械制造行業中的重要步驟,同時也是對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環節。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來實施金屬表面涂裝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成為了工作人員需要解決的問題。下面就此進行討論分析。

        1 生產工藝

        涂裝行業普遍采用的典型工藝流程如下。

        表面前處理工藝:工件預清理―上線―脫脂―水洗―酸洗―水洗―中和―水洗―磷化―水洗―鈍化。

        噴漆工藝流程:工件前處理―噴底漆―底漆流平―烘干―噴中漆―中漆流平―噴面漆―面漆流平―烘干―冷卻―成品。

        噴粉工藝流程:工件前處理―噴粉―烘烤固化―檢查―成品。

        2 污染源分析

        2.1 廢水

        生產污水主要包括前處理、電泳廢水、噴漆廢水、地面清潔廢水及模具清洗廢水。由于本項目使用的磷化劑為鋅系磷化液,其主要成分為磷酸二氫鹽、磷酸、硝酸鎳、亞硝酸鹽等,含有Zn2+、Mn2+、Ni2+、H2PO3-、NO3-、SO42-、H3PO4、促進劑等,所以廢水中含有鋅、總鎳、錳等重金屬離子,現在好多企業使用的是一種無磷磷化劑,這些重金屬離子都沒有。

        2.2 廢氣

        本項目廢氣污染源主要包括工藝廢氣及燃氣廢氣。工藝廢氣主要為焊裝車間產生的含MnO2、Fe2O3和SiO2的焊接煙塵;涂裝車間噴漆室、流平室及烘干室產生的漆霧及含二甲苯等污染物的有機廢氣。

        2.3 噪聲

        主要是空氣動力噪聲和機械噪聲。

        2.4 固廢

        廢邊角料(鋼材)、收集的焊接煙塵及焊渣、廢機油、含油紗布手套、廢鋼丸及拋丸粉塵、磷化廢渣、漆渣、溶劑包裝桶、廢包裝、污水站污泥。

        3 污染防治措施評價

        涂裝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水、廢氣、噪聲、固廢等類污染。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項目產生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和地方環境管理的要求等因素,分析項目擬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技術經濟可行性、污染處理工藝和排放污染物達標的可靠性、環保設施投資構成及其在總投資中占有的比例以及依托設施的可行性,確定污染防治對策的可行性。

        3.1 廢水處理措施

        金屬表面涂裝類項目產生的廢水主要有:含第一類污染物(含重金屬鉛、鎳等)廢水和含有第二類污染物廢水等兩類,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兩類廢水不得共用廢水處理設施或排污口。

        (1) 含重金屬工業廢水必須在其產生車間單獨設置排污管道、廢水處理設施和排污口,采用中和、曝氣、混凝沉淀等措施處理,特殊情況下,增加加藥還原、活性炭吸附等措施,可以確保廢水達標排放。

        (2)其他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可采用合并處理的方法,將所有廢水集中到同一個廢水處理設施,采用中和、沉淀、厭氧、好氧、氣浮等方法處理,必要時針對有關工序的特點采用預處理后再合并處理的方式,可以達標排放

        3.2 廢氣處理措施

        金屬表面涂裝類項目廢氣的產污環節較多,而且各有特點,典型的防治措施如下:

        (1) 有機脫脂廢氣:有機脫脂廢氣中的主要污染物有氯乙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等,這類廢氣中的污染物濃度低,可以通過一定高度的排氣筒直接排空,特殊情況時可以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排空。

        (2)物理除銹廢氣、漆面打磨和噴粉廢氣:該廢氣中的主要污染物為粉塵,可以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達標排放。

        3.3 噪聲防治措施

        生產設備應選用低噪聲設備,并要求安裝在減振基座上,采取減振處理,在設備基座與基礎之間設彈簧減振器、橡膠隔振墊、緩沖器等。加強生產車間門、窗的密閉性,車間內壁及天花板均應鋪設防火吸隔聲材料,車間通風選用低噪聲軸流式風機,進、排風口均裝設消聲器。

        3.4 固廢防治措施

        本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可分為兩種:第一種為一般廢物,包括廢鋼材、廢鋼丸和拋丸粉塵、膩子粉塵、包裝廢料、生活垃圾等;第二種為危險廢物,包括廢機油、含油紗布手套、漆渣、磷化廢渣、有機溶劑包裝桶、污水處理站污泥等。

        3.4.1 一般廢物

        廢鋼材、廢鋼丸和拋丸粉塵、廢包裝均可外售給廢品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焊接煙塵及焊渣可返回原料(焊絲)供應廠家處理;膩子粉塵可返回生產工序重新再利用;生活垃圾在廠區定點收集后,由環衛工人清運。

        3.4.2 危險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機油、含油紗布手套、漆渣、磷化廢渣、有機溶劑包裝桶、污水處理站污泥等均屬于危險廢物。本項目擬將廢包裝桶統一收集后,由原溶劑生產廠家回收利用,符合循環經濟和廢物回收利用的原則;廢機油、含油紗布手套、漆渣、磷化廢渣等收集后分類暫存于專用的容器內,暫存于廢品間,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污水處理站污泥,暫存于污泥濃縮池,定期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

        4 清潔生產

        4.1 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原料

        企業必須嚴格采用新工藝,采用無磷磷化劑,方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4.2 減少廢水排放量的措施

        為了合理地進行廢水處理,盡可能減少廢水排放量。減少帶出量,改善清洗方法,采用逆流多槽水洗上減少清洗水量是極其有效的方法,可提高清洗效率,防止溶液老化,延長處理液的壽命。

        4.3 選擇合理先進的工藝

        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工藝和改革適合自己的、經過實踐證明的先進電鍍工藝,可參考《國家環保局最佳實用技術匯編》和《清潔生產技術選編》(國家環保局科技標準司)有關噴漆行業的清潔技術。

        4.4 循環回收利用與污水分質處理

        為了有效地回收、循環利用,必須分別進行處理,將不同種類的污水分質處理,如將含鎳廢水和綜合廢水分開治理。

        5 環境影響評價中需注意的問題

        5.1 確定評價重點

        結合“清潔生產”、“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物達標排放”等原則進行工程分析,查清項目各類污染因子、排污源強、排放方式以及排放規律,合理確定評價等級,重點為污染物產生量及產生特點的分析,預測項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5.2 選址的合理性

        金屬表面涂裝行業作為重污染行業,其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危害大,因此其選址問題相當重要,項目選址涉及土地、規劃、排水情況、交通條件、周圍有無敏感目標、公眾意見等諸多因素,因此要綜合考慮,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并要得到周圍大部分群眾的支持,避免以后出現廠群糾紛,使項目的選址可行、合理。

        5.3 事故性排放防范對策

        金屬表面涂裝項目事故性排放包括:廢水沒有得到合理處理,隨意排放;廢渣未經合理處理、處置直接排放;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這些對環境會造成嚴重污染,因此必須提高應急處理的能力,制定廠內的應急計劃,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如建造廢水事故貯存池等配套設施,杜絕廢水、酸霧的事故性排放以及危險廢物的丟棄、灑落、泄漏,減少金屬表面涂裝項目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6 結束語

        綜上所述,金屬表面涂裝類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和危害十分巨大,我們必須要做好金屬表面涂裝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落實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針對發生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對策,明確監督責任,這樣才能有效地實施金屬表面涂裝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

        參考文獻

        第2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噴漆廢水 處理 工藝流程

        中圖分類號:X8 7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3(b)-0-01

        1 噴漆廢水的處理工藝

        1.1 混凝-Fenton化學氧化法處理噴漆廢水的工藝

        原廢水―混凝―過濾―氧化―中和―過濾―出水

        在對廢水進行處理的工藝中最普遍的方法就是混凝沉淀法,這種方法主要是針對不同的COD體系,讓混凝COD去除率不斷上升,因此需要選擇合適且質量好的混凝劑,以及創造出最好的運行條件。對混凝劑的投放需嚴格控制,因為投放的藥量不同會影響到混凝劑吸附在顆粒上的形態,另外水的pH值、顆粒濃度、水的流動情況等也需注意。氧化階段主要是采用強的氧化劑來氧化分解污染物,這是純粹的化學處理方法,這里用的氧化劑是過氧化氫和亞鐵離子的結合即Fenton,這是一種氧化能力相當強的氧化劑,用它主要來氧化難以生物降解和氧化能力低的污染物。

        1.2 磷化油漆廢水的物化處理的工藝流程

        廢水―調節池―提升泵―渦流反應器―斜管沉淀池―氣浮池―砂濾罐

        廢水在調節池中發生化學反應,池中主要投的藥是CaCl2、絮凝劑、Na2CO3、PAM、PCA,這些都是調節池中的pH值,加藥后采用壓縮空氣攪拌,這樣不但能使絮凝體礬花快速生成且變成磷酸鹽沉淀,還能使乳化類的石油破裂。等這些反應完成后廢水就會進入渦流反應器,接著絮凝體會變成大點的礬花,其余的的廢水會通過反應器流到斜管沉淀池,在沉淀池中使磷酸鹽沉淀,SS、COD就被除去。進入到氣浮池,這主要是用射流氣浮來除去懸浮物、表面活性劑等。這些工序以后水已經相對清潔了,但要對廢水進行回收,固要用砂濾罐再進行過濾,從而達到回收標準。

        1.3 加壓生化-混凝氣浮法處理噴漆廢水的工藝流程

        混凝―氣浮―加壓曝氣反應器―混凝沉淀―出水

        在處理污水之前先根據不同的出水水質利用電泳除去廢水中的懸浮物,接著使用脫脂、表調廢水以及酸洗來調節水的pH值,為進入加壓曝氣反應器做準備,加壓曝氣反應器中主要是降解COD,經過一系列處理后,出水就可以和磷酸鹽廢水混合,從而沉淀除磷達到污水排放標準。

        加壓曝氣生化反應器中還可以對噴漆廢水中的有機物進行生物處理,這就是指在對廢水中的有機物進行處理時,可以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產生的物質來進行生生物化學反應,這樣就可以將有機物分解為CO2、H2O等無毒物質,達到廢水處理的目標。

        1.4 酸堿中和-石灰助凝-PAC混凝-沉淀工藝的工藝流程

        廢水調節池―二級pH值調節池―混合槽(加石灰)―反應槽(PCA、PAM)―斜板沉淀池―排水

        這種工藝主要是進行化學反應,在酸性廢水中加入苛性鈉、石灰等堿性中和劑;在堿性廢水中加入鹽酸、硫酸等酸性中和劑。在接下來的程序中用石灰來加速凝結,在這中間pH值的調節是十分重要的。在處理酸堿中和反應時都是用二級調節法,這樣不但可以控制好pH值,還可以為以后的Al3+混凝沉淀打基礎。

        1.5 混凝沉淀―水解酸化―好氧生化聯合處理的工藝流程

        調節池―混凝―水解酸化―好氧生化池

        實踐證明水解酸化―好氧生化聯合處理方法對噴漆廢水的處理有著十分明顯的效果。這種工藝主要是利用酸化的作用將大分子轉化為小分子,這樣就能提高廢水的處理效果,這些環節中最重要的就是水解酸化,一旦將水解酸化的作用發揮到極致,那么整個處理工藝就可以得到明顯的改善。將廢水進行水解酸化時可以利用水解酸化菌,特別是CODCr≤1000 mg/L的低濃度噴漆廢水,在處理時就可以忽略混凝沉淀處理,從而直接進行酸化好氧這道工序,同樣會達到排放標準。

        1.6 混凝沉淀和氧化絮凝復合床法的工藝流程

        廢水―混凝―氧化絮凝復合床―生化處理―排水

        這種處理噴漆廢水的工藝是目前對廢水中的雜物進行排除、凈化的既經濟又合理的處理方法。它具有投資少、高效、實用性強、不產生次生污染等多重特性,現在國內大多都是采用這種處理工藝。

        這種工藝的主要工序就是氧化絮凝復合床,這種設備就是根據污染物組成來填充可以除去固體、液體等有害物質的專用材料,以及氧化劑、催化劑等輔助材料,并且要將這些材料有序、合理的布置在氧化絮凝復合床內。除此之外,氧化絮凝復合床還可以不斷的產生一定的羥基自由基等物質,這樣不但能去除許多有毒物質,還可以將難以生化降解的物質也除去,從而達到有效的凈化廢水的目的,這樣的水就可以達到排放標準。

        2 噴漆廢水處理中出現的問題與對策

        2.1 出現的問題

        近些年國內才開始研究噴漆廢水的處理,由于廢水中的懸浮物多并且還有許多難以進行生物降解的有機物,故而到現在為止,國內的使用的方法不夠理想,工藝上達不到經濟合理,裝置上不夠先進,方法上沒有完善。若是利用過生物降解法,雖然可以使廢水達到排放標準,但是會遇到很多難題。首先處理設備精良且復雜,占用的場地大,這就初步造成投資大。其次就是處理的廢水,這種方法除了對入口的水質有要求以外,還要求處理的水必須連貫且量大,然而國內的噴漆廢水排放大都是間歇性的。若是采用物化法則會出現排放的水水質不穩定,運行后的維護費用高以及水量及水質的起伏大等問題。

        2.2 對策

        根據生產廢水的多少將企業分為兩種,即產生很多的生活污水和噴漆廢水的企業和只產生單一噴漆廢水的企業。對于前一種企業可以將生活污水和噴漆廢水混合,先讓這些廢水自行發酵,這樣既可以將很難進行生物降解的有機物稀釋,進而削弱它們對生物降解的抑制,除此之外,還可以利用發酵產生的代謝物來進行生物分解。對于第二種企業通常都會綜合使用各種污水處理工藝,因為單一的污水處理工藝例如:化學混凝沉淀、漆霧凝聚沉淀等處理工藝都不能使水的質量達到穩定的標準,除此之外,這些處理方法還對進水的水質有著嚴格的要求,這就使得處理工藝復雜繁瑣。面對這種情況多采用解酸化―好氧生化聯合處理、混凝沉淀及氧化絮凝水復合床等綜合處理工藝來進行生物

        處理。

        3 結語

        總的來說,在處理噴漆產生的廢水時,要對癥下藥,選用合適的處理工藝。因為生產工藝不同,那么產生的廢水的水質也不盡相同,因此在處理時選擇的工藝組合也不相同,歸根到底要選用什么樣的廢水處理工藝要根據以下因素:噴漆的類型、產品的特點及其產量、生產規模等。

        參考文獻

        [1] 譚雨清,關曉輝,劉海寧,等.混凝-氧化法處理噴漆廢水的應用研究[J].工業水處理, 2006,26(10):75-76.

        第3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含油廢水; 處理技術; 研究進展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一、含油廢水的性質危害

        由于含油廢水的來源廣泛,所以含油廢水的性質和差異也很大。一般情況下,含油廢水的含油量為幾十到幾千mg/L。甚至高達數萬mg/L。有在水體中的形態也多種多樣,并極易受到水體的性質、水中存在的其他化合物的影響,根據含油廢水在水中的形態,可以分為浮油、分散油、乳化油和溶解油。

        石油本身成分非常復雜,有烷烴、環烷烴、芳香烴及各種非烴組分。如含硫化合物、喊氮化合物等。石油經過各種特殊用途的加工所產生的含油廢水成分更加復雜,如燕京石化所排廢水用色譜一質譜聯檢初的有機物多大230多種,除油外,還有酚、腈、胺、有機氯化物、有機磷化物、有機酸、醛、酮等,含乳化油成分多。去除難度較大。含油廢水一般都具有很高的COD值,有一定的色度和氣味,易燃、易氧化分解及難溶于水的特點。含油廢水排入水體造成嚴重的影響,油類物質漂浮在水面,形成一層薄膜,水面油膜厚度大于1μM時就會隔絕空氣與水體間的其他交換,導致水體溶解氧下降,產生惡臭,造成水質惡化,妨礙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嚴重時導致水中生物因缺氧而死亡。另外,含油廢水也會污染大氣,影響農作物生長。含油廢水對水圈、生物圈、大氣圈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存環境,含油廢水治理是當今急需解決的問題,對人類生存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二、含油廢水的常規處理方法

        1. 重力與機械分離法

        重力與機械分離法基本原理是在重力場中利用非均相的油水密度之間的差異進行分離。該方法的優點是明顯的,其造價低廉,結構簡單,操作方便,便于管理維護,但是其較低的去除率決定了該法只能用于含油廢水處理的初級過程,為下階段的處理做準備工作。研究表明,應用Stokes和Newton定律來確定決定其分類速度的主要因素,建立模型。重力與機械分離中最常用的設備是隔油池,根據含油廢水的流向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平流式、平行板式、波紋板式等型式。目前新型隔油池不斷推陳出新,如日本NCP系三菱油污水凈化裝置,我國最新研制的平行板式小波雙波波紋油水分離裝置等。

        2.氣浮法

        氣浮法在含油廢水處理中應用的主要原理是利用高度分散的微氣泡作為載體,形成水、氣、及被去除物質的三相混合體,在界面張力、氣泡上升浮力和靜水壓力差等多種力的共同作用下,促進微細氣泡粘附在被去除的微小油滴上后,因粘合體密度小于水而上浮到水面,從而使水中油粒被分離去除。氣浮法可以分為布氣氣浮法、電氣浮法、生物及化學氣浮法,溶氣氣浮法。氣浮法作為一種高效、快速的固液分離技術,可用于水中固體與固體、固體與液體、液體與液體,乃至溶質中離子的分離。氣浮法按氣泡產生的方式不同,可分為鼓氣氣浮、加壓氣浮和電解氣浮等。近年來,一系列針對傳統氣浮法的改進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3. 絮凝法

        絮凝過程是處理含油廢水的重要單元,其主要的餓作用是將含油廢水乳化,從而利于油水的分。其主要作用機理是指膠體和分散系雙電層壓縮、ζ電位破壞、電性中和而脫穩并聚集為絮粒,破壞油水結合的穩定性,從而實現油水分離的過程。在水處理工程中較常見的絮凝劑如:硫酸鋁(明礬),聚合硫酸鋁,栲膠等等。目前,國內外對此方法的研究主要是在開發新型絮凝劑。

        4. 吸附法

        伴隨著吸附技術的發展,吸附法在處理含油廢水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吸附法處理含油廢水是指利用吸附劑的多孔性和大的比表面積,將廢水中的溶解油和其他溶解性有機物吸附在表面,從而達到油水分離。常用的吸附劑有活性炭、活化礬土、泥灰、聚乙烯等。其中活性炭使用范圍最廣,但是其成本高,再生困難,限制了其應用。目前吸附法研究應用的關鍵在于尋求高效經濟的的吸附劑。國內外對吸附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具有吸油性的無機填充劑與交聯聚合物相結合,及改善吸附材料其對油的吸附性能方面。

        5. 生物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的生長和代謝過程,去除含油廢水中的有機物,實現油的降解過程。生物處理的主要作用形式有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氧化塘法等。目前該處理方法的主要工藝已趨于成熟。但也存在眾多缺陷需要改進,如對水質變化和沖擊負荷較低,不能夠適應水質水量的變化,易產生污泥膨脹,這也限制了其廣泛的應用。李科等人對河南省某開發區污水處理站處理城市污水研究中發現其污泥上浮嚴重,流失率增加。目前生化法研究的主要方向,為半推流式活性污泥系統、厭氧序批間歇式反應器(ASBR),顯示了其良好的應用前景。

        三、含油廢水處理技術新進展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對含油廢水的處理要求必定會越來越嚴格。今后含油廢水處理技術的發展趨勢應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深入了解含油廢水降解機理,提高含油廢水處理效率,特別是高分散乳化油的去除效率及降低處理成本提供理論基礎;研制新材料,開發新系統,集中發揮各種方法的優勢,彌補現有技術及工藝的不足;從源頭減少污染及廢水處理后的中水回用等問題,加強對中水回用等知識的宣傳,提高全民節水意識。

        1.膜分離法

        膜分離法是目前應用最多的含油廢水處理方法之一,其主要優點是操作簡單,分離效果好。膜分離法中的膜按孔徑大小主要有微濾膜、超濾膜、納濾膜和反滲透膜等。此法主要缺點是處理運行費用過高,膜使用壽命短,不易清洗。因此開發研究新的耐用經濟膜組件,選擇合適的清洗方法是目前的當務之急。

        2.磁吸附分離法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研究磁吸附技術,其基本原理是借助磁性物質作為載體,利用油珠的磁化效應,將磁性顆粒與含油廢水相結合,使油吸附在磁性顆粒上,再通過分離裝置,將磁性物質及其吸附的油留在磁場中,從而達到油水分離的目的。目前磁吸附分離方法主要應用在鋼鐵廢水、印染廢水的處理方面,而近年來,一些學者將此技術引用到含油廢水的處理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磁吸附技術具有除油效率高、能耗低、易操作、無二次污染和成本低等優點。

        3.聲波、微波和超聲波脫水技術

        聲波可加速水珠聚結,提高原油脫水效率;超聲波克降低能耗和減少破乳劑用量;而微波乳狀液穩定性的同時,還可以加熱乳狀液,進一步促進水滴的聚結,在解決我國東部老油田因三采等引起的原油性質復雜的深度脫水問題方面具有很好的應用前景。

        4.電凝聚法和其他方法

        電凝聚法原理是利用可溶性電極(鐵電極或鋁電極)電解產生的陽離子與水電離產生的氫氧根負離子結合生成的膠體,與水中的污染顆粒發生凝聚作用,來達到分離凈化的目的。電解凝聚可去除的污染物種類廣泛,所形成的沉渣密實,澄清效果好,占地面積小,操作方便。但是電解凝聚也存在陽極消耗量大、陽極鈍化、耗電量高等缺點。

        結語

        含油廢水的處理方法已經越來越多樣化,相應的研究與開發也越來越成熟。但各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著其局限性,甚至有些工藝還尚未成熟,因此在今后的而含有廢水處理研究中,要逐漸改進傳統工藝的不足,把現有的工藝聯合使用,利用多級處理工藝,規避局限性,同時積極開發新型的含油廢水處理工藝。此外,加強對過濾材料、膜材料等的研究開發,將一些有用工業廢棄物研究成除油藥劑。同時注重清潔生產,從源頭減輕污染,從而使含油廢水達到標準排放。

        參考文獻:

        [1]士兵,玄雪梅.含油廢水處理技術的研究與應用現狀[J].上海化工,2009.28(9):1114.

        [2]湛美.陳丹.固定化菌劑處理含油廢水的試驗研究[J].環境保護科學,2011.37(5):23-25.

        第4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污染;防治對策

        客觀而言,我國許多環境監測實驗室,在廢水的處理環節還不夠完全理想。許多實驗室廢水,沒有經過科學處理,就直接向外排放了,這樣會導致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受到污染。近年來,廢水排放量日益增加,環境形勢變得十分嚴峻,環境監測項目不斷增加,實驗室的環境樣品分析量也更多了。

        1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的分類和危害

        1.1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的分類

        要做好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處理與污染防治工作,首先就需要分門別類地對實驗室廢水進行分類。廢水的成分、屬性和性質不一樣,其對環境的污染也不盡相同,而相應的處理手段與防治措施也存有顯著差別。不難想象,如果不加統一處理,則不但達不到預期的處理效果,更會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甚至會引發多次污染[1]。對于環境監測實驗室的廢水,從其來源角度,可大致分為以下三類:其一,在化學分析的過程中遺留下的廢液,如對樣品進行顯色、滴定后殘留的溶液;其二,化學分析后遺留下的水質樣品,在這類水質樣品中,尤其是污水樣品的污染性最強;其三,在環境檢測實驗室存放時間較長從而導致過期的溶液,這類過期的溶液中,以易揮發和氧化的溶液為主。而從實驗室遺留下的廢水的化學性質入手,可將其分為以下4種:①酸堿廢水,具有強酸性或強堿性的廢水;②重金屬廢水,廢水中含有鉻、汞、銅、鋅、銀、鉛、福等重金屬元素;③有機廢水,廢水中含有機化合物,如油脂類、石油類、有機酸、有機溶劑、多氯聯苯、醚類、酚類及有機磷化合物等;④有毒廢水,這類廢水含有有毒甚至是劇毒物質,如含有氰化物及氰的絡合物,有砷元素或游離氰等。

        1.2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的危害

        在環境監測實驗室化學分析過程中,往往會遺留下具有強酸性或強堿性的廢水污染物。這些酸堿廢水進入城市的污水管網系統后,由于其自身帶有的強烈腐蝕性,減短了污水管網的使用壽命,降低了污水管網的應有效益。此外,酸堿廢水還會導致土壤板結或鹽堿化,而流入河流、湖泊還會影響水生生物的生長。在進行重金屬項目分析的時候,會產生一定的剩余樣品及殘液。某些時候,樣品、殘液、直排水與原水的向外排放,都會造成周圍環境的重金屬污染。比如說,鉛、汞等重金屬離子,在“富集作用”下進入人體,在人體內達到一定程度,就會導致人體健康受損,甚至發生重金屬中毒現象。完成生物監測工作后,遺留下的培養液、培養基里面含有大量有害微生物,如大腸桿菌、糞大腸菌等。如果不經過滅菌處理就直接向外排放,容易引發諸多不利的后果。有機廢水中含有的有機化合物,進入地下水后會加速細菌的生長繁殖。這些細菌中的有毒細菌,不僅污染居民的生活、生產用水,同時也危害居民的身體健康。而某些有機物氮、磷含量高,容易導致水體的富營養化等。為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環境監測實驗廢水的污染[2]。

        2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的處理方法

        2.1酸堿廢水的處理

        對于這類廢水,一般采取酸堿中和的辦法。用大量溶液使其稀釋,達到標準后可以向外排放。其次,重金屬廢水的處理。重金屬不易被代謝,毒性較大,且具有生物富集作用。為此,對于重金屬廢水的處理,可采用電解法,利用直流電使其氧化還原。但是,電解法經濟成本較高,因而沒有被廣泛采用。一般而言,國內外普遍采用的是化學沉淀法。化學沉淀法包括:中和沉淀法、硫化物沉淀法和鐵氧體共沉淀法。化學沉淀法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好操作的優點,其原理就是通過化學反應,將廢水中的金屬離子轉變為金屬化合物(不溶于水),再通過過濾與分離,使金屬成分從廢水中去掉。經過化學沉淀以后,廢水中不含有金屬離子,也就不會造成重金屬污染[3]。

        2.2有機廢水的處理

        相比較酸堿廢水和重金屬廢水,有機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范圍更廣,危害更深。處理過程中,一般先考慮回收利用,如通過干燥法、蒸餾法等進行回收。有機廢水經過回收之后,一方面降低了對環境的污染隱患,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資源的利用效率。而對于某些不能加以回收,或者回收投入超過回收價值的有機廢水,則可通過多種技術進行處理。比如說,利用Fenton試劑進行處理,Fenton幾乎可以氧化所有的有機物。而在酸性狀態下,在雙氧水(H2O2)在催化作用下,可有效對有機廢水進行氧化。

        2.3有毒廢水的處理

        對于廢水中含有“砷”類劇毒的廢水,可采取絮凝共沉法進行處理。其原理為,先利用活潑金屬(如鐵、鎂等),生成氫氧化物;再將氫氧化物與廢水中的“砷”反應(吸附反應);得到亞硝酸鹽和硝酸鹽沉淀,分離沉淀物。而對于含有“氰”類劇毒的廢水處理,一般是在堿性條件下,加入高錳酸鉀、漂白粉或者液氯,將其氧化為氮氣或者二氧化碳[4]。對于成分復雜的廢水,往往需要多種處理手段綜合使用。目前,對于實驗室廢水處理,還有多種新技術與方法,如超聲波降解技術、臭氧氧化法等,均可合理采用。

        3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的防治措施

        3.1嚴格控制實驗室廢水污染源頭

        首先,健全實驗室管理體系。實驗室的建設或者是質量管理方面,需要健全管理體系。實驗室運轉過程中,所有工作人員均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其次,提倡綠色化學實驗。對于具有較強毒性或污染性的試劑,則在可能的情況下盡量減少使用頻率和使用量。又如,實驗室可積極推廣區域性合作,構建試劑調度網。以網絡的形式推廣污染小、質量高的試劑,從而避免大量化學試劑失效,提高試劑的使用效益。最后,發揮實驗室的區域帶頭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實現資源共享。

        3.2科學合理地控制和處置

        實驗室廢水對于具體的實驗環節,應選取一些對環境不造成污染或者是污染性很低的實驗方法。盡可能使用可降解的洗滌劑,降低廢水的污染程度。如果是酸堿中和的實驗工作,則要調節好廢水的中pH值。采樣量要得到有效控制,重視儀器的分析方式。對于樣品、試劑的管理,如果不急需,則應延緩購進,盡量避免大量試劑閑置存放。在經濟效益允許的基礎上,應盡可能對廢水進行回收利用。環境監測實驗室,由于其實驗項目工作的特殊性,廢水具有顯著差異性。為此,在對廢水進行收集時,應按照廢水的化學屬性,妥善放置于合理的地方。使用與之對應的容器收集廢水,容器要具有高度的密封性。為了不出現存儲混亂的現象,各類廢水存儲的時間、類別都需要做好標志,在容器上貼上標簽。廢水經過處理后運輸到污水處理廠作進一步處理,以此確保其完全符合排放標準。

        4結語

        環境監測實驗室應加強治污能力,建立健全廢水處理制度及相關規定,重視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過程中,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秉承綠色、環保、安全、健康的實驗理念,以無毒替代有毒,以低毒替代高毒,以少量替代大量。充分利用、循環使用、回收利用各類物質,將實驗監測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降到最小值。

        參考文獻:

        [1]王曉雁.環境監測實驗室廢水現狀及對策研究[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6(12):101.

        [2]吳惠琴.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環境污染及防治措施[J].生物技術世界,2015(6):34.

        [3]戴燕云.環境監測實驗室的污染與防治[J].北方環境,2013(1):152-155.

        第5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廢水;膜技術除磷;化學法除磷;人工濕地除磷技術

        中圖分類號:X70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9944(2010)07-0113-03

        1 引言

        隨著工業生產的發展,人口的增加,水體氮磷的污染日益嚴重,工業廢水和含農藥、化肥的農田徑流未經處理或經部分處理就排入江河、湖泊中,導致水體水質急劇惡化,全國大量水體水質下降。磷是引起水體富營養化的關鍵營養物質,要解決水體富營養化問題,廢水除磷在控制水體富營養化方面有實際意義,因此從廢水中除去磷,是解決水體富營養化的關鍵。

        2 廢水除磷技術

        目前國內外普遍采用的除磷方法主要有化學除磷法、生物除磷法以及化學和生物除磷相結合的生化除磷法。而化學除磷法又可分為金屬鹽混凝除磷、石灰混凝除磷和結晶法除磷。化學除磷法的優點是除磷效率較高,一般可達75%~85%,且穩定可靠,可達到0.5mg/L的出水標準,污泥在處理和處置過程中不會重新釋放磷而造成二次污染。其缺點是費用高,所產生的污泥量大。生物除磷法的優點是可避免化學除磷法中的大量化學污泥,可減少活性污泥的膨脹現象,節約能源,且運行費用較低,因此,是目前流行的除磷方法。

        2.1 化學法除磷

        化學沉淀法是一種應用較早和較廣的除磷技術,其原理是投加的陽離子絮凝劑與污水中的PO-3形成不溶性化合物,同時由于污水中的OH-的存在,最終產生氫氧化物絮體,通過固液分離的方法從污水中脫除,達到除磷的目的。化學沉淀法采用的化學試劑一般是鋁鹽、鐵鹽(包括亞鐵鹽石灰和鋁鐵聚合物(AVR)等。

        (1)王立立等以生活污水二級生化處理后的出水為研究對象,考察了鐵鹽對質量濃度在2~4mg/L范圍內的總磷的混凝去除效果及影響因素。結果表明,鐵鹽在投加量較低時,適當提高GT(攪拌強度)值可使總磷去除率增加15%~20%,在適當的混凝攪拌強度條件下,三價鐵鹽和聚合硫酸鐵對總磷去除率增加均在70%以上,混凝后過濾可使出水中總磷降至0.5mg/L以下。

        (2)劉召平等也用鐵鹽進行了化學同步除磷的研究,試驗表面:對于總磷質量濃度在2~4mg/L左右的一般城市污水,采用鐵鹽化學同步除磷工藝能夠穩定地達到TP

        2.2 人工濕地除磷技術

        人工濕地對磷的去除是通過基質、水生植物以及微生物的共同作用完成的。基質對磷的吸附作用是磷去除的主要途徑,即污水流經人工濕地時,基質通過一些物理和化學的途徑(如吸收、吸附、過濾、離子交換、絡合反應等)來凈化除去污水中的磷。富含Al、Fe、Ca的基質對污水中的磷凈化能力強。

        (1)袁東海等研究了砂子、沸石、蛭石、黃褐土、下蜀黃土、粉煤灰和礦渣7種人工濕地基質材料凈化廢水中的磷素的機理。結果表明,礦渣、粉煤灰有很大的磷素去除效果;蛭石、黃褐土、下蜀黃土次之;沸石和砂子的去除效果較差。濕地植物對磷的去除是指廢水中的無機磷在植物吸收及同化作用下,變成植物的有機成分,通過植物的定期收割得以去除,但這只能除去很少一部分磷。

        (2)張榮社等的研究證明,依靠收割植物去除磷是不顯著的,磷吸收量只占去除量的5%左右。濕地中的有機磷經過磷細菌的代謝活動而轉變成磷酸鹽,溶解性較差的無機磷酸鹽則經過磷細菌的代謝活動增加溶解度,從而除去污水中的磷。

        人工濕地使用前期一般會有很好的除磷效果(深圳石巖河人工濕地初期除磷效率達到91.4%,但是基質對磷的吸附只是改變了磷在濕地中的存在形式,并沒有真正去除磷,磷會在濕地系統內逐漸積累,直到飽和狀態。這樣當污水中的磷濃度較低時,可能會發生磷的釋放,使出水中的磷濃度升高。

        2.3 反硝化除磷技術

        生物除磷理論為“聚合磷酸鹽微生物”PAO(Poly-Phosphate-Accumulating Organisms)的攝-放磷原理,這一觀點以被普遍認可和接受,近年來的許多研究發現,除PAO細菌可在好氧環境中攝磷外,另外一種兼性厭氧反硝化細菌PB(Denitrify in Phosphorus Removing Bacteria)也能在缺氧(無O2,存在NO3-)環境下攝磷,反硝化除磷的發現是生物除磷的最新研究成果。這種生物除磷新途徑將反硝化脫氮和生物除磷有機地結合,可節省能源和資源.實現反硝化除磷能分別節省50%~130%的COD與O2,的消耗量。并相應減少50%的剩余污泥量。

        滿足DPB所需環境和基質的工藝有單、雙兩級。在單極工藝中,DPB細菌,硝化細菌及非聚磷異氧菌同時停在懸浮增長的混合液中,順序經歷厭氧――缺氧――好氧三種環境。最具代表性的是BCFS上藝。在雙極工藝中,硝化細菌獨立于DPB而單獨存在于某一反應器中,雙極工藝主要有Dephanos和A2NSBR等。BCFS工藝在Pasveersloot和UCT工藝及原理的基礎上開發的,它充分利用DPB的缺氧反硝化在除磷作用以實現磷的完企出除和氮的最佳去除,對于城市污水在處理中無需添加化學劑,荷蘭BDG咨詢公司在此基礎上開發了BCFS的新型反應器。其出水中正磷鹽含量幾乎為零,并且在COD/(N+P)值相對低的情況下,仍然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同時使除磷所需的化學劑量大大減少.

        2.4 膜技術除磷

        2.4.1 微生物法存在的問題

        與其它方法相比,微生物法具有其獨特的優勢,也是當今世界普遍采用的廢水除磷方法。但是微生物法存在著3個自身無法解決的突出問題:活性污泥沉降性、生化反應速率和剩余污泥的處置費用較高。對此,水處理專家們將膜分離技術引入廢水的生物處理系統中,開發了一種新型的水處理系統,即膜生物反應器(MBR)。它是膜組件與生物反應器相組合的個生化反應系統,膜技術應用于廢水生物處理,以膜組件(UF或MF)替代二沉池,提高了泥水分離率。在此基礎上又通過增大曝氣池中活性污泥的濃度來提高反應速率,同時通過降低F/M的值減少污泥發生量,從而基本解決了上述3個問題。此外,膜分離技術相對于生物法的最大優勢是能回收純凈的磷鹽,這是生物法所不擅長的。

        2.4.2 膜技術工藝原理

        膜技術回收磷鹽主要應用于特定的廢水,可收有經濟價值的純凈磷鹽,如五氧化二磷、次亞磷酸等。化學鍍鎳臺金是近年來發展很快的一種表面加技術,化學鍍鎳液使用多次以后,功能減弱,成為鍍鎳老化液,通常被排放掉。由于老化液中含有大量的鎳次亞磷酸根離子,直接排放造成浪費。于是有人研究用電滲析回收化學鍍鎳老化液中的次亞磷酸鹽。實驗結果表明,在工作電壓為100V、工作電流為4.5~6.0A,濃水、淡水均為55L/h的條件下,經過電滲析處理,能有效地去除電鍍液中有害鹽類,收次亞磷酸鹽。膜技術用于廢水處理除磷主要是與生物法相組合,組成膜生物反應器。

        2.4.3 膜生物反應器類型

        當今,膜生物反應器有許多種類,根據膜組件在膜生物反應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大致將膜生物反應器分為分離膜生物反應器、無泡曝氣膜生物反應器和萃取膜生物反應器3種。分離膜生物反應器中的膜組件相當于傳統生物處理系統中的二沉池,在此進行固液分離,截留的污泥回流至生物反應器,透過水外泄;無泡曝氣膜生物反應器采用透氣性膜,對生物反應器進行無泡供氧;萃取膜生物反應器是利用膜首先將工業廢水中的優先污染括性污泥,并將活性污泥失效的有毒物質萃取掉,然后再對廢水進行生化處理,對去除廢水中的磷,通常采用分離膜生物反應器.從經濟角度分析,很難運用單一膜技術除磷,生物法與膜分離技術相比較,膜技術的劣勢不僅在于經濟上,還在于技術上,生物技術可使生物體不斷生長,膜技術則沒有這種能力。因此,無論是除磷還是回收磷,膜技術只適用于特定的磷化合物、特定的污水源,這是膜技術除磷(回收磷)難以克服的應用上的障礙。因此,膜技術在太多數除磷的領域,都要與生物法結臺,以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

        3 結語

        磷引起水體富營養化,污水控磷越來越受到人們重視。在本文介紹的這幾種方法中,生物法處理費用較低,但一般難以達到嚴格的除磷標準;化學法處理效果好,但費用高;人工濕地是一種前景光明的新興污水處理技術;反硝化除磷以其獨到的優勢,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高效穩定,低耗節能的處理工藝已成當今研究的熱點。

        參考文獻:

        [1] 黃 巍.利用粉煤灰處理含磷廢水的研究[J].四川環境,2002,21(1):69~71.

        第6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建筑裝修;鋁合金;表面;處理技術

        中圖分類號:TU238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隨著國家工業的不斷發展以及人們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不斷重視,還有鋁合金材料的廣泛使用,都為鋁合金表面處理技術提供了加的支持。為了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以及保護環境,我們需要對處理技術進行改善。

        二、我國建筑鋁型材表面處理的歷史沿革

        我國鋁合金擠壓型材的生產起步較早,1954年在哈爾濱興建的東北輕合金加工廠,擁有擠壓機11臺,最大的是5000噸水壓機,但表面處理僅限于工業用材(如核反應堆材料)的陽極氧化。在60年代先后建成西北鋁加工廠和西南鋁加工廠等大型國有鋁加工企業。由于當時工業水平和市場的限制,鋁材還一直沒有在建筑業等民用工業推廣使用,因此建筑鋁型材工業的起步相對較晚。

        到了上世紀80年代初,從日本引進技術和設備,首先建成營口鋁材廠,這是我國最早建設的建筑鋁型材廠,配備有相應的陽極氧化與電泳涂漆生產線。稍后,天津鋁合金廠建成。隨后一大批建筑鋁型材廠陸續建成,如華北鋁加工廠、華東鋁加工廠、渤海鋁業公司、青島鋁加工廠等。當時工廠生產規模都不大,表面處理只有陽極氧化與電解著色,生產線以年產3000噸為基本規模。以后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變化,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私人企業涉足建筑鋁型材行業,顯示了巨大活力,建筑鋁型材的各種表面處理技術也隨之陸續從歐洲和日本引入我國。

        盡管我國的建筑市場期望多色彩的鋁建材,但在90年代中期之前,建筑鋁型材基本上都是陽極氧化材,只是在電解著色方面開發了鈦金色、香檳色等新色系,與此同時電泳涂漆(有光透明漆)也有了發展。但是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在我國一直受冷落的靜電粉末噴涂得到前所未有的大發展;建筑型材從金屬質感的陽極氧化鋁型材,到PVC塑料型材,再發展到具有塑料外觀(有機高聚物涂層)的鋁型材。上述趨勢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明顯。上海、廣州及其附近地區粉末噴涂材的市場發展最快,在上海市場上已經與陽極氧化材分占半壁江山。從全國市場情形分析,粉末噴涂估計可以達到25%~30%,電泳沉積陽極氧化復合膜大約為10%~15%。從技術發展方面來看,我國基本上已經擁有世界上所有建筑鋁型材表面處理的先進技術。

        三、常用的方法有

        1.化學氧化法

        金屬表面處理工業中的化學轉化處理時使金屬與特定的腐蝕液接觸,在一定條件下,金屬表面的外層原子核腐蝕液中的離子發生化學或電化學反應,在金屬表面形成一層附著力良好的難溶的腐蝕生成物膜層。

        (一)陽極氧化法

        鋁的陽極氧化法是把鋁作為陽極,置于硫酸等電解液中,施加陽極電壓進行電解,在鋁的表面形成一層致密的Al2O3 膜,該膜是由致密的阻礙層和柱狀結構的多孔層組成的雙層結構。

        (二)微弧氧化法

        微弧氧化又稱等離子體氧化,是在陽極氧化基礎上,在金屬基表面原位生長陶瓷層的一種表面處理技術。當陽極氧化電壓達到某一臨界時,材料表面氧化層被擊穿,產生弧光放電,并產生瞬間高溫(>2000℃),氧化膜在高溫高壓作用下熔融,等離子弧消失后,熔融物激冷而形成非金屬Al2O3 陶瓷層。

        (三)有機硅烷化處理

        有機硅烷化處理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金屬表面防護性工藝,由于無污染、處理件耐性蝕好,受到人們的青睞。該工藝是基于一種可水解生成硅醇的硅烷試劑。有機硅烷課與基底鋁合金形成極強的Me-O-Si 鍵,而硅烷的有機部分又可與表面聚合物涂層(底漆)形成磷化底漆處理化學鍵結合,硅氧烷鍵的形成可大大提高表面聚合物涂層與基體鋁合金的結合力,同時也使鋁合金的抗腐蝕性得以提高。

        (四)電泳涂漆處理

        電泳涂漆起源于日本,實際也是在陽極氧化基礎上的一步深加工處理。電泳涂層兼有陽極氧化膜和聚合物涂層雙層有點。電泳涂漆是把共建和對應電極放入水溶性樹脂制成電泳漆液中,接上直流電源后,在電場的作用下,涂料在工件上沉積形成均勻膜的一種工藝,具有漆膜均勻、附著力強、涂料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等有點。而且對于異形型材也有很好的涂裝效果。

        (五)磷化底漆處理

        在鋁合金表面涂磷化底漆是在鋁磷化的同時形成漆膜,磷化底漆本身不能單獨起到底漆作用,是一種表面預處理方法,主要用在不能進行陽極氧化或化學氧化部件。磷化底漆的基料,組分一以聚乙烯醇縮丁醛樹脂為主,加有鉻酸鹽等防銹顏料和助劑,組分二為磷酸,使用前將兩組分按規定比例混合均勻,噴漆在鋁板表面時一部分磷酸與金屬鋁結合,使金屬表面和涂層系統中的底漆具有良好的結合能力

        2.激光熔覆

        激光熔覆技術是采用高能激光束將金屬-陶瓷復合粉末熔于基材表面,獲得金屬陶瓷復合層的工藝。其工藝方法有兩種:預置涂層法和同步送粉法。預置涂層法是先將粉末與粘接劑混合后涂于基體表面,干燥后進行激光加熱。同步送粉法是在激光照射到基體的同時側向送粉,粉末熔化而基體微熔,冷卻后得到熔覆層。二者方法不同但效果相近,即熔覆層通常與施加的合金粉末的化學成分相近,熔覆層與基體之間為冶金結合,只有在界面結合層的較窄范圍內,施加合金粉末才受到基體的稀釋。

        3.等離子體微弧氧化

        等離子體微弧氧化(PMAO)又稱微等離子體氧化(MPO)、陽極火花沉積(ASD)或火花放電陽極氧化(ANOF),這是一種直接在有色金屬表面原位生長陶瓷層的新技術。它是近十幾年在陽極氧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兩者在機理、工藝及膜層性質上有許多區別。其原理是:將Al、Mg、Ti 等有色金屬或合金置于電解質水溶液中,利用電化學方法在材料表面微孔中產生火花放電斑點,在熱化學、等離子體化學和電化學的共同作用下,生成陶瓷膜層的方法。

        由于等離子體弧光放電具有高密度能量,可以在基體與外來陶瓷膜層物料間形成氣相攪拌,使之充分混合、反應并燒結,通過合理控制沉積速率、反應速度及燒結能量,即可在基體(陽極工件)表面上獲得具有較高硬度、膜層與基體結合性能良好的陶瓷化膜層;同時,由于參與反應并形成陶瓷相的物料離子在液體中受到電場力作用可均勻傳輸到基體附近的空間,在膜層的均勻性、對基體形狀尺寸允許程度等方面會有較好保證。通過改變電解液成份及工藝參數,可以制備出不同化學成份配比、晶體結構類型及性能的陶瓷膜層。膜層和基體直接在離子鍵的作用下結合在一起,等離子體弧光放電的高密度能量使基體表面微區內形成熔融區,使膜層與基體之間形成微區冶金結合,提高了膜層與基體之間的結合能力。

        環境污染的治理

        隨著鋁建筑型材表面處理新工藝的開發,對于環境處理措施提出了新的課題。我國傳統的陽極氧化工藝的環境處理主要是酸、堿中和(pH值控制),鋁離子去除(液體渾濁度),低濃度氟離子和鎳離子去除等,相對而言比較簡單。我國大部分正規企業基本上有齊全的上述環境治理措施,但是國家對于環境和生態保護的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而新工藝的出現又增添新的環境問題。譬如新的單鎳鹽電解著色工藝引進高濃度鎳離子,酸侵蝕工藝引起高濃度的氟離子,粉末噴涂的鉻酸鹽化學轉化處理引進大量六價鉻離子。凡此種種都需要在原有基礎上增加環境治理的新措施。

        我國鋁表面處理生產中目前的環境保護措施是傳統的陽極氧化廢水廢液的處理系統,本質上只是將液體污染排放轉變為固體廢料形式,沒有從根源上有效根除污染。現代環境保護措施的新技術思路,是考慮首先將廢水處理與槽液調整相結合,按照各道工序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盡量少用化學藥品的加入,盡可能回收再生變廢為寶。這些新技術有:(1)離子交換技術,(2)離子阻滯技術,(3)膜分離技術,如電滲析、反滲透、超濾等,(4)蒸發(包括空氣蒸發或低壓蒸發)。再將各種槽液分別處理,優化選用一種技術或組合幾種技術。這種考慮立足于回收和循環,在不斷改進和日趨完善中接近于“無污染排放”的目標。

        五、結語

        總的來說,現如今的鋁合金表面處理技術有很多種,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也在不斷的改進。對于新興技術我們應當積極進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使用,對于傳統技術應當根據環境要求進行合適的選擇,確保表面處理技術的安全性以及環保性。

        參考文獻

        [1]周鼎華 鋁合金表面處理技術新進展 [J] 《熱處理技術與裝備》 -2006年4期-

        [2]劉鵬 淺談鋁及鋁合金表面處理技術 [J]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31期-

        第7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字】半導體、風險、應急、預防

        1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評估方法探索

        半導體產品制造的過程中涉及氯氣、砷化氫等有毒有害的化學品和多種酸堿類腐蝕品,存在著環境污染、健康危害等風險隱患,因此對半導體工廠生產運營進行風險評價顯得尤為重要。風險評價常見的的方法有ETA(事件樹分析)、FTA(故障樹分析)、FMEA(故障模型與影響分析)等,本文將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新出臺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以下簡稱《指南》,對半導體企業的環境風險進行分析,進而提出對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管控的建議,控制半導體企業所帶來的環境風險。

        1.1 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評估

        通過矩陣法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以下簡稱環境風險)等級進行劃分。

        1.1.1 環境風險物質數量與臨界量比值(Q)

        半導體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會用到許多的氣體化學品作為制程或者輔助制程使用。半導體企業所涉及的環境風險物質主要包括:生產原料、燃料、“三廢”污染物、輔助生產原料,目前主流產品為經過簡單電路測試的8英寸或12英寸晶圓,在此過程中沒有中間產品及副產品。

        因此半導體企業在計算環境風險物質數量與臨界值比值時,主要計算危險類原輔材料在廠區內的最大儲存量加上在線量與相對應的物質的臨界量的比值,一般半導體企業所使用的原輔材料中,涉及《指南》附錄B所列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清單的主要為: 氯氣、氫氣、磷化氫、氨、丙酮、硅烷、異丙醇、磷酸、硝酸、氟化氫等,這些原物料多通過氣體鋼瓶或者化學品桶方式儲存,但是一般均為一用一備,儲存量不大,因此,一般半導體企業的Q值計算為

        1.1.2 生產工藝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

        根據《指南》要求,M的確定方法為采用評分法對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控制、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環評及批復落實情況、廢水排放去向等指標進行評估匯總,確定企業生產工藝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因此,對半導體企業的分析得到的評估指標及分值估分為27分。

        由此也可得出半導體生產企業的工藝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值(M)的風險控制水平處于《指南》中所列的M2(25≤M

        (1) 生產工藝

        半導體工廠在生產工藝方面會用到許多易燃易爆的化學品,如IPA,丙酮等,以及輸送這些化學品的壓力管道,以及在輔助設施所用到的天然氣管道、壓縮空氣等。因此,工藝部分分值得分主要集中在“其他高溫或高壓、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質的工藝過程”,扣分值為20分。

        (2) 安全生產管理

        半導體生產大多為2000年后建立起來,其在建廠初期關于安全評價等做的還是較為正規,從起初的安全預評價到驗收評價以及目前正在推行的現狀評價,以及作為高資產保護的企業,消防方面的驗收也均按照要求完成;另外,目前大部分半導體企業已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因此,對于安全控制方面,半導體企業一般均能達成《指南》中所羅列的要求,因此安全生產管理并未有扣分分值。

        (3) 環境風險防范控制與應急措施

        半導體企業在截流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清凈下水系統防控措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排水系統防控措施、生產廢水處理系統防控措施、毒性氣體泄漏緊急處置裝置、毒性氣體泄漏監控預警措施以及環評及批復的其他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等能按照《指南》中要求進行,因此此部分也未有扣分項。

        (4) 雨排水、清凈下水、生產廢水排放去向

        半導體企業一般處于工業區,企業雨排水、清凈下水、生產廢水排放去向去向一般為“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或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如工業園區的廢水處理廠)”,因此,此處扣分分值為7分。

        1.1.3 環境風險敏感性(E)

        半導體企業大多都位于工業園區或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如中芯國際上海有限公司、華虹宏力位于張江高科技產業園區、上海新進位于漕河涇技術開發區等,但也有些受限于工業區本身所處的位置有特殊性,因此不可避免有出現企業雨水排口、清凈下水排口、污水排口下游10公里范圍內有有一些環境風險受體,因此,可以將半導體廠的環境風險受體主要劃分為類型1(E1)及類型3(E3)兩大類。

        1.2 半導體企業風險等級劃分及風險級別表征

        根據以上對半導體生產企業Q、M、E的分析可以得出,半導體企業風險控制在Q

        表2 半導體企業環境分線分級表

        2 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控制及預防方法

        2.1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半導體企業主要的風險源為品種繁多的化學品,以及受規劃選址的客觀因素,不可避免有出現企業雨水排口、清凈下水排口、污水排口下游10公里范圍內有有一些環境風險受體,鄉鎮及以上城鎮飲用水水源(地表水或地下水)保護區;自來水廠取水口等,因此本文將著重從化學品風險管理及敏感位置的環境風險防范入手,提出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1)廠區平面布置及建筑安全防范措施

        目前一般企業均處于工業區,但是也會有周邊分布敏感目標的情況,因此廠區設計總平面布置圖時,應嚴格按照設計規范要求,對于不同因化學品帶來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的防火間距要求設置項目各生產裝置及倉庫的各類設備、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廠區的消防車道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設置。化學品倉庫,各類物品根據不同屬性、進行相容性分析后分區、少量儲存。

        在建筑安全方面,項目各類建構筑物和設備均按照規范對于相應火災危險性等級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耐火等級,對于存在爆炸危險的生產或儲存場所,相應的建構筑物和設備應符合有關防爆要求,包括泄壓、防靜電、防火花等要求;在環境污染防治方面,儲存化學品的倉庫地面需進行防腐防滲處理,鋪設環氧地坪,防止污水影響地下水及土壤。

        (2)化學品運輸風險防范措施

        所有化學品運輸均應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公司運輸,配備道路運輸企業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同一車輛不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嚴禁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向外省市購買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時,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按照地區公安部門確定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能夠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運輸。

        (3)危險化學品儲存風險防范措施

        化學危險品的儲存需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的規定設計,不同特性的化學品物質獨立房間,分類存放,其中氣體化學品宜采用中央供應系統,氣體鋼瓶和化學品儲存于獨立的化學品儲存倉庫,并通過提高縮短儲存周期減少危害物品的儲存量;對各類易燃易爆有毒物質嚴格控制最大貯存量;每個房間都設置漏液收集槽,可以通過泵抽到廢水處理系統中,避免化學品泄漏時溢出到其他區域;在氣體房及氣體供應(儲存)柜內安裝危險化學品偵測及報警裝置,當泄漏濃度超過限值,會自動報警,切斷氣源,并自動啟動水噴淋及排風裝置,泄漏物料經過洗滌塔處理后,經由廢氣排氣筒集中排放。

        (4)生產操作風險防范措施

        根據杜邦公司事故主因結構理論,經杜邦公司統計,絕大多數生產過程中即人員的意外、傷害及事故都是由不安全行為造成的,而非設備或環境引起。96%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于人員意識的提升及技能的培訓尤為重要。應對新職工進廠或更換工種前,需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經考核后上崗操作;對老員工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培訓,強化安全意識;操作前員工按規定穿好防護用品,上班前不喝酒,不做可能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的事;上崗前對本崗的機械、電氣等設備及壓力表、溫度計等各種儀表儀器進行檢查,如有問題必須及時匯報,做好記錄;按照整理整頓要求,做好生產區域6S,對各種消防器材禁止隨便動用,存放地點周圍不堆放任何東西物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設備保養工作,下班前對本崗位的電源等各種設備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交班時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防止事故的發生。

        (5)風險管理防范措施

        加強施工監督,確保建設項目基礎設施和設備(如管道、閥門等)達到設計規范和質量要求;在項目開工前對操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建立分級責任管理、巡檢制度;在公司最高管理者和當地的政府機構(包括環保局和消防部門)的監督下,建立和運行健康/安全/環境管理系統;制定完整可靠的檢修方案,定期對廢氣和廢水管道及設備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泄漏;將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培訓。

        (6)環境敏感受體的特殊風險防范措施

        如廠區處于水源保護區或者周圍有其他環境敏感點,廠區地面沖洗水集中收集經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禁止隨地漫流或進入雨水管道;對雨水管網安裝截止閥, 當火災發生時,將立即關閉雨水口截止閥,堵住雨水口,將消防廢水用潛污泵從雨水排口蓄水池打入廢水緩沖槽,經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集水池、一般工業廢物堆放點和危險廢物堆放點均應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防滲處理。

        2.2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案

        半導體企業應在鑒別環境風險源的基礎上應制訂相應的應急計劃,使各部門在事故發生后能有步驟、 有秩序地采取各項應急救援措施。根據不同的事故風險,制定不同類型的事故應預案。一旦異常情況發生,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應急措施,切斷泄漏源、火源,控制事故擴大,同時通知中控室、健康中心等,根據事故分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根據法規,立即上報相關主管部門或客戶,就近調撥到專業救援隊伍協助處理;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通知當地環境保護局、自來水公司等市政部門,協同事故救援與監控。

        發生泄漏事故時,應采取以下應急措施:(1)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上風處,并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2) 切斷火源或者按下緊急停止按鈕停止供應源。(3) 緊急應變成員穿戴個人防護用具。(4) 用應急救援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水處理系統或者廢棄物處理廠商處處理。(5) 對皮膚接觸人員應脫去被污染的衣著,用六氟靈、敵腐靈、肥皂水或者清水徹底沖洗皮膚;眼睛接觸人員應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就醫;吸入人員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

        2.3半導體企業環境風險事故區域應急聯動

        半導體企業多處于工業區,一旦發生事故,若超出本單位處理能力,應及時和當地有關事故應急救援部門及時聯系,請求當地社會(地區應急聯動中心和工業區應急聯動中心)救援中心或人防辦組織救援。企業在編制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中應確定通知外部單位救援的節點及聯絡電話,企業的應急預案應該和園區或工業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同時,在平時應急演練時,也可邀請相關如環保、管委會、安監、消防蒞臨指導,或者能和消防隊等展開消企聯合演練,則更能從根本上提高企業與區域的聯合應急能力,盡可能善用園區/工業區的各項應急資源。

        由此可知,半導體企業的風險主要存在于種類繁多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火災隱患,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操作環節加以工程控制,并按照國際認證標準做好防火管控,并且制定火災、化學品或者氣體應急預案,并且定期對人員進行培訓及演練,同時與區域應急聯動中心或工業區應急聯動中心密切配合,才能將環境風險降到最低,促進半導體企業良性有序發展。

        參考文獻:

        【1】 林玉鎖.對我國開展環境風險評價的一些看法[J】.環境導報,1993(1):14?15

        【2】 李冰.區域環境風險評價與應急預案編制方法探討【J】.江蘇環境科技,2006(S1):37_4l

        第8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關鍵詞:環境監測;微生物傳感技術;應用

        中圖分類號:X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4)23-0066-02

        1 環境監測的意義

        通過加強我國環境監測軟硬件的建設力度,使各種環境污染因子的監測構成一定的監測能力,對環境管理的強化產生一定的積極作用。將環境管理的檢測數據作為基礎,與環境監測的技術監督與支持產生直接聯系。若不具備環境監測,則無法實現有效管理,更別說管理的科學化。作為污染動向的掌握及污染危害預防的重要環節,環境監測是環保工作中的“尖兵”,對環境管理的加強、環保政策與法規的制定以及經濟的建設都產生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2 生物傳感技術的工作原理

        生物傳感技術的構成主要包括三大部分:物理化學信號傳感器、電子信號處理器以及生物敏感元件。現階段,生物傳感技術有在線檢測和連續監測的功能,并對環境監測中傳感器技術的應用范圍實施引導及拓展。生物傳感技術的工作原理是通過物理傳感器將生物敏感元件型號和特異性向聲、光、電等易監測的信號轉變。從間接過程中對監測物質信息進行獲取。通過分析不同角度,也有各不相同的物理傳感器構成分類。生物傳感器包括:安培型、電位型、阻抗型傳感器以及聲波。以轉換對象進行區分,生物傳感器的類型主要包括NH3、CO2、O2、PH。根據生物敏感元件又可劃分為微生物、免疫以及DNA傳感器。不同的傳感器類型則會有不同的環境監測物質反應狀況。

        3 環境監測中微生物傳感技術的應用

        3.1 監測有毒物質

        Cellsens生物傳感器則是對該種監測技術進行運用而發展出來的一種生物傳感器,該技術是將大腸桿菌的毒性分析系統作為基礎,衡量標準為細菌呼吸活動,污染物對細菌的呼吸作用造成影響,可根據生物傳感器的電流大小的改變對污染物毒性的高低進行判斷,Cellsens生物傳感器在廢水中已經得到應用。

        3.2 監測農藥等物質

        所謂農藥類物質就是指除草劑、殺昆蟲劑、殺真菌劑、植物生長調節劑以及脫葉劑等農藥。在大氣、土壤、水、植物及食品中,農藥作為一種廣泛存在的環境污染物得到應用。除草劑的運用不僅有有機化合物存在,而且還包含著無機物質;殺真菌劑具有含硫化合物、有機化合物和含銅化合物;殺昆蟲記中則具有氧磷、馬拉硫磷等有機磷化合物。該類物質都會對人體造成危害,引發人體造血功能、呼吸道、免疫系統、神經系統出現損傷,甚至會有嚴重的致癌現象。目前,氣相色譜法是最常用的殺蟲劑檢測方法,但某些殺蟲劑有低揮發性、高極性以及對熱不穩定性等特點,很難對相色譜法進行運用從而實施檢測。但有機磷農藥是在低濃度下運用的一種特定酶活性的抑制,有機磷農藥濃度對抑制程度產生影響,因此設計了酶傳感器間接測定了有機磷農藥的濃度。其中酶傳感器的作用原理是在膽堿酯酶的作用下,乙酰膽堿通過分解形成乙酸和膽堿,隨后膽堿別膽堿氧化酶氧化構成甜菜堿并對H2O2進行釋放,農藥和膽堿酯酶有作用產生時,會有容易水解的非共價的中間復合物產生,同時由于乙酰膽堿酯酶剛度敏感于有機磷農藥,因此測定反應相PH變化會有酶活受抑情況產生,間接推算出有機磷農藥濃度,從而監測藥物的危害性。

        3.3 監測表面活性物質

        表面活性物質會造成嚴重的水污染產生,例如在水面上直鏈烷基苯磺酸鈉(LAS)會有泡沫產生,消耗氧。運用LAS對菌、氧電極產生降解而形成的生物傳感器,能夠對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實施檢測。陰離子表面活性劑對LAS降解菌的呼吸作用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了溶解氧的變化,通過對氧電極的電流變化進行運用,從而將表面活性物質的濃度得以測定。

        3.4 檢測微生物數量

        作為水質評價的重要標準,微生物數量發揮著一定的作用。伏安型細菌總數微生物傳感器可通過電極和其輔助裝置對數量超過30 000個的細菌數量進行測定,通常情況下時間為半個小時左右,先將細菌懸濁液抽濾成細菌阻留膜狀,在彈性電解池底部對電極和濾過膜實施固定,在電極上修飾阻留膜,對伏安曲線實施記錄,通過對照保準曲線即可對細菌總數得出。而運用傳統的平板菌落計數法對細菌數量的測定則會有較大的主管誤差存在,而且測定運用的時間較長,準確程度較低。

        3.5 測定生化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BOD)是指水中有機物等需要氧的污染物質含量的一個綜合指標。BOD生物傳感器的電極是由微生物的單一菌種或混合種群構成,由于水中有不同的BOD數量,使得水中的微生物存在不同的呼吸方式,導致出現不同的電極電流信號,通過輸出放大電信號,則會獲取水中BOD的數量。通常情況下,運用傳統的稀釋法對水中細菌的數量進行檢測時,不僅有復雜的操作工序共存,而且用時較長,一般達到5 h左右。而生物傳感器的運用則能在10~15 min內對細菌數量進行確定,還能進行在線檢測,及時反饋水質。

        3.6 在廢水水質監測中生物傳感器的應用

        作為污水處理廠普遍存在的一項難題,廢水水質的監測主要是由于水環境中存在著較多的污染物,且具有復雜的成分,含量具有痕量的特點,這就需要運用切實有效的提取、分離、富集與分析的方法進行運用。若將所有過程中的在線監測進行實現,則會存在一定的難度,隨著生物傳感技術的投入使用,使在線監測廢水生物處理過程得到更好的支持,使自動監測得以實現。例如,在高級環境監測系統內對生物傳感器進行運用,能夠對水中存在的環境污染物實施監測,在細胞膜生物傳感器內,結合被運輸物質存在良好的選擇功能,因此細胞可通過環境對相應物質實施主動獲取,使其發揮良好的生理效應,并采用型號轉換器進行實時測定。其次,為了使生物傳感器的應用性能得到更好發揮,還可對自動裝置進行運用,使生物傳感器的重負檢測水平與敏感度得到提升,特別是在地下水監測和工業廢水處理中的監測得到適用。

        3.7 監測大氣環境

        3.7.1 監測SO2

        在SO2監測中采用肝微粒體和氧電極相結合制成的生物傳感器,通過測定雨水中的亞硫酸鹽的濃度,使SO2的含量得以體現。根據傳感器內部的微粒體對亞硫酸鹽是時候氧化,與此同時還對一定的氧實施消耗,使氧電極周圍溶解氧濃度得到降低,導致傳感器電力出現相同變化,對亞硫酸鹽濃度實施間接反應,存在良好的重現性和較高的準確度等特點。

        3.7.2 監測NOx

        在監測NOx時,應采用氧電極、固定化硝化性以及多孔砌體滲透膜相結合而制成的一種生物傳感器。作為唯一的硝化細菌能源,亞硝酸鹽的增加會使傳感器的呼吸活性得到增加,在呼吸過程中對氧電極進行溶解,監測濃度的降低量,根據該內容將亞硝酸鹽含量得到間接的反映,使大氣所含的NOx的含量得以體現。

        4 結 語

        綜上所述,生物傳感技術在環境監測中的應用能夠將分析效率得到較大程度的提升,合理控制成本,有效確定環境監測的諸多因素,同時可支持自動化在線監測與應急監測的需求,使其作為未來環境監測的主要發展目標,在環境監測中得到廣泛應用。

        參考文獻:

        第9篇:磷化廢水處理方法范文

        內容提要: 對地下水進行立法是歐盟真正實現地下水一體化保護的關鍵。歐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員國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限制,面臨著與其成員國相關立法的協調問題。對此,歐盟在尊重成員國現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過實行地下水立法的協同決策機制、注重管理的一體化和綜合性、實行硬法來促使各成員國地下水立法協同,以及強調公眾參與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與各成員國的相關立法趨于協調,有效地解決了歐盟與其成員國的地下水保護問題,促進了歐盟經濟的一體化和環境資源保護的整體性,這方面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

        地下水是水循環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具有補給地表水、調節氣候的功能,又是一種促進工農業生產、維護人體健康、生態平衡的重要資源。目前,一些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對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歐盟作為一個區域性的國際組織就是其典型。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通過制定《關于建立歐共體水政策領域行動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簡稱“歐盟水框架指令”)、《關于保護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狀況惡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簡稱“歐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規范促進、協調歐盟27個成員國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歐盟水框架指令手冊》、《歐盟地下水指令手冊》等技術操作手冊,全面介紹了歐盟地下水指令的關鍵原則、管理規定和工作指南,促進了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的有效實施。相比較而言,我國地下水相關立法存在滯后以及相應的行政管理不協調等問題。現實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現象日益嚴重。[3]因此,研究歐盟地下水立法實踐將對我國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鑒意義。

        一、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的背景和挑戰

        歐盟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可以分為一級法和二級法。前者主要指歐盟成員國簽訂的條約,如《歐盟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和《歐盟憲法條約》等;后者是指歐盟的指令、條例和決定,如《歐盟水框架指令》、《歐盟地下水指令》等。具體而言,1992年的《歐盟聯盟條約》對歐共體制定環境政策作了原則性規定,即“維護、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質量,保護人類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資源,提出處理區域性或世界性環境問題的國際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引入了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5]其第五章將“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作為原則與目標寫入了條約,并把“在界定和實施共同體政策與活動時,必須包括環境保護的要求”作為原則,進一步強調了環境保護的重要性;[6]2004年通過的《歐盟憲法條約》II-37條要求:“聯盟政策中應列入并確保高水平的環境保護,改善環境質量”。這些歐盟憲法層面的規定,為歐盟進行環境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

        水資源保護是歐盟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早期歐盟重點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萊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7]歐盟早期重視地表水保護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動性強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處理污染和其他廢棄物的場所的考慮。所以關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國家實踐、國際判例、權威學說和專門的防止或減輕地下水污染的國際文件相對較少,主要是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赫爾辛基公約》、《柏林規則》、《跨界含水層法條款草案》。[8]萊茵河、多瑙河等歐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經驗,成為歐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礎。[9]由此,歐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為劃分的行政區、功能區的基礎上,開始注重對同一河流區內的屬于同一水文圈內的自然徑流和同一生態、水文、水地質系統的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措施加以協調,[10]這種觀點及其實踐發展推動了歐盟地下水立法的進程。1992年,歐盟理事會提出要對地下水制定統一行動計劃。歐盟理事會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歐盟委員會提議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為歐盟的可持續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則。1996年,歐盟區域委員會、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歐洲議會分別要求歐盟委員會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議。[11]歐洲議會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對水框架指令草案進行了兩次審閱,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終正式通過了《歐盟水框架指令》,[12]該指令的兩個重要目標包括“逐步減輕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資源超采現象將被扼制”,這為歐盟在地下水保護方面采取行動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過的《歐盟地下水指令》對地下水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從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護更加明確、具體和規范。

        然而,在歐盟提出和實施地下水立法時,大部分成員國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地下水保護法律體系。例如,在英國,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資源法》(1991年)、《規劃與賠償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條例》(1998年)等法律法規中都有關于地下水保護的具體而明確規定;[13]在荷蘭,地下水保護的立法歷史長遠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護法》(1986年)等。可見,在歐盟成員國內,地下水保護的立法理念已經深入人心,立法體系也基本形成。在這種情況下,歐盟要求成員國消除地下水保護國界的限制,必然會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發一系列的矛盾,特別是歐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員國立法的沖突、協調問題。這是因為歐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員國的國家主權,以及對其領域內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轄的權利。此外,歐盟地下水立法還涉及成員國的經濟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準,各成員國通常只關注本國的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而很少考慮其他國家。因此,協調成員國相關立法,解決地下水保護問題,就成為歐盟的一項重要立法活動。

        二、歐盟地下水的立法實踐

        歐盟關于地下水保護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為提取飲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標準,結束于1980年為飲用水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質量目標。[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發端于1988年的法蘭克福部長級水論壇,會議對當時的法規進行了審查,識別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這次審查促進了其后的地下水相關立法和專門立法,其主要立法為《關于保護水資源免受來自農業源硝酸鹽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簡稱硝酸鹽指令)、《關于城市廢水處理的第91/271/EEC號指令》(簡稱城市污水處理指令)等。這一階段有關地下水的立法已經突破了傳統的水立法模式,呈現水政策與其他領域的政策相結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歐盟委員會接受歐洲議會環境委員會和環境部長理事會的請求,歐盟開始考慮用全球化的眼光來審視歐盟的水立法與政策,[15]這一時期典型立法包括《關于污染綜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歐盟飲用水水質的98/83/EC指令》、《歐盟水框架指令》和《歐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實踐促進了歐盟地下水保護法律體系和內容的豐富和完善。從這些立法實踐來看,歐盟地下水立法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實行地下水保護立法的協同決策機制

        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的協同決策機制,是指歐盟在有關地下水保護的決策過程中各機構之間形成的協同制約關系。歐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機構有歐洲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各機構雖分工不同,但相互間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首先,歐洲委員會具有向歐盟理事會咨詢后作出決策的權利和向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報告的義務。咨詢權和決策權方面,歐洲委員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一切情況下就地下水立法問題向歐盟理事會咨詢,但是,在條約規定必須咨詢的情況下,歐洲委員會必須咨詢。歐洲委員會針對地下水保護咨詢后所作決策分為決定、建議和意見三種:決定的各個部分對成員國均具有約束力;建議中僅其所確定的目標具有約束力,其建議成員國也有選擇方法的自由;意見沒有約束力。報告義務方面,歐盟委員會應將指令執行情況的報告提交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16]其次,歐盟理事會有議決歐洲委員會的動議權利。歐盟理事會可以協調歐洲委員會與成員國之間在地下水保護方面采取的行動,并敦促歐洲委員會采取必要的行動。如果條約規定歐盟理事會必須就歐洲委員會的動議提出意見,歐盟理事會可以以簡單多數、特定多數與全體一致等三種方式進行議決。最后,歐洲議會不僅擁有監督權,還具有聯合簽署權。監督權方面,歐洲議會可以討論歐洲委員會提交的有關地下水保護的總報告,還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對歐洲委員會進行彈劾;[17]聯合簽署權方面,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必須一起簽署有關地下水保護的指令。例如,《歐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考慮到歐盟的成立條約之規定、歐洲委員會的提議、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地區委員會的意見,依照歐盟成立條約第251條規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歐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在考慮到歐盟歐盟委員會的提議、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和各地區委員會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19]目前,歐盟在地下水保護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并積累了豐富的立法經驗,這在一定意義上得益于歐盟在地下水保護立法所具備的協同決策機制。

        (二)注重水資源管理的一體化和綜合性

        各種國際組織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資源一體化管理。根據全球水伙伴技術咨詢委員會的定義,“水資源一體化管理是一種能夠促進水、土地以及相關資源協調開發與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態系統可持續性的情況下,公平地使經濟與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歐盟地下水管理是歐盟水資源一體化管理的重要一環,其在立法中表現為綜合性、一體化的特征,歐盟第96/61/EC號《關于污染綜合防治的指令》、《歐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關水資源綜合管理的典型立法。《關于污染綜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會員國建立綜合污染防治控制體系(IPPC),目的是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為建立綜合污染防治控制體系(包括地下水),從而以防止或盡量減少任何環境媒介的污染。[21]根據水的自然屬性,《歐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濕地-近海水體”的一體化管理和“水量-水質-水生態系統”的一體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護作為歐盟水資源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與河流、湖泊、濕地和近海水體等進行系統管理,后者則是指歐盟對地下水實行污染控制、水質保護和水文條件、水生物棲息地的恢復,即水量、水質和水生態系統全方位的綜合管理。按照水的社會屬性,《歐盟水框架指令》重視各行業的用水戶和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綜合管理,即歐盟認識到成員國內不同行業和不同部門相互之間政策相協調的重要性,進而鼓勵成員國在與本國的利益相關者進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綜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規。從科學技術角度,《歐盟水框架指令》借鑒了現代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學的評估系統,以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地下水框架指令》的目標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并減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損害。[22]該指令包括四個附件,附件1針對劇毒或持久性物質,其目的是阻止諸如有機磷化合物、汞、鉛等物質、已知的致癌物質和若干殺蟲劑進入地下水;附件2針對其他重金屬、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質,這些物質使用都受許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對地下水體中污染物的影響、鹽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學狀況的評價;附件4主要是對處于風險之中的所有水體的顯著且持續上升趨勢的識別。[23]從以上歐盟的具體立法不難看出,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體現出綜合性和一體化的特征。此外,歐盟的地下水保護手段的發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綜合性、一體化的特征,如20世紀70年代歐盟地下水保護手段注重水質,而80年代則是水質和排污限制并舉,到90年代強調綜合運用環境標準、經濟刺激等手段,并重視地下水保護與其他領域政策相結合。

        (三)通過硬法促使各成員國地下水立法的協同

        “硬法”是一種法律效力結構完整、依靠國家強制保障實施,并能夠產生拘束力的法律規范,[24]包括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通過的指令、決定和含有確定目標的建議等。在歐盟,絕大多數的地下水專門立法或相關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歐盟水框架指令》、《歐盟地下水指令》等。這些指令屬于“硬法”,即對所達到的具體目標做出明確規定,命令成員國通過該國相應的立法以達到規定的具體目標。至于采取何種方式、方法以達到所要求的結果可由各成員國決定。也就是說,雖然指令對每個成員國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留給成員國的國家當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選擇權。指令需要轉化為每個成員國的國家立法,并且相應地構成該國立法的一個部分。[25]這種指令轉化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員國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歐盟基礎條約《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要求。該條約第3章對歐盟“法律的趨于一致”作了專門規定,條約第100條規定:“理事會應就委員會的提議和經歐洲議會與經社委員會的意見,以全體一致議決指令,使各成員國中直接影響共同體市場建立與運行的那些法律、法規和行政條例的各項規定趨于一致。”第100A(1)條款進一步規定:“理事會應根據第189B條提及的程序和經征詢經社委員會的意見,采取措施使成員國中由法律、法規或行政條例制定的并以內部市場的建立與運行為目標的內容趨于接近。”同樣,正是由于成員國有相同的地下水保護目標和需要歐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員國立法相協調的問題,才促使歐盟各成員國的地下水立法呈現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歐洲委員會提出一項要求歐盟成員國監測和評價地下水質量的指令來控制和逆轉地下水受污染趨勢,《歐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員國作出適當行政安排、確定流域邊界和管理任務,共同或者分別(“分別”是在無法“共同”的情況下,采取不相沖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歐盟地下水指令》規定:“為了保證地下水保護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體的成員國應該在監測、界限值的設定和識別有關有害物質等方面協調行動。”此外,歐盟大多數成員國的地下水相關立法,把地下水作為一種應該保持純凈的資源來加以保護。[27]

        (四)強調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

        環境問題是一個全球問題、公共問題,實行包括環境正義、民主、公平和公眾參與在內的環境法治,是環境法追求的目標和價值標準。[28]在歐盟,公眾參與是保護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環節。公眾參與歐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幫助確定最適當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確定地下水保護的目標、強化地下水保護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護報告的透明度,從而使成員國更加關注相關法規的實施,增強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的影響力。[29]此外,公眾參與也是獲得良好信息溝通的途徑,得到良好信息溝通的公眾可以一種更有見識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所有的民主過程中。它可以打破專家和普通民眾之間的溝通屏障,將政府官員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對有爭議的問題實現真正的參與。[30]歐盟通過立法確立了公民參與地下水保護的法律依據。例如,1990年歐盟頒布的《有關自由獲取環境信息的90/313指令》規定了公眾有權“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時地”以合理成本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1992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中有關于獲取信息的權利的聲明,[31]還有1994年《有關公眾獲取委員會文件的第94/90號決定》、[32]1997年《有關公眾獲取理事會文件的第97/731號決定》、[33]2001年《有關公眾獲取歐洲議會、理事會及委員會文件的第1049/2001號條例》、[34]2005年的《有關公開獲取環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關歐盟機構適用奧胡斯公約的第1367/2006/EC號條例》[36]等立法,都成為公眾獲取環境信息、參與決策及環境司法等內容的主要法律依據。公眾參與歐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專門立法和相關立法、成員國國內實踐中都有所體現。例如,《歐盟水框架指令》實施時間表1中就有關于“信息和公眾聽證”的內容,來鼓勵盡可能多的公眾參與進來;[37]《歐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樣規定了許多關于公眾參與的條款。此外,公眾參與也是萊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經驗。[38]

        三、歐盟地下水保護立法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近年來,我國城市和工業發展迅速,水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進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發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地下水污染問題尤其突出。因此,歐盟在地下水保護立法實踐方面的一些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建立地下水保護立法的協同決策和執行監督反饋機制

        在我國,涉及地下水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國家環保部(或者原國家環保總局)、水利部兩個部門中的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起草,不同法律也體現了不同部門的利益。從而產生執法主體不同和水資源水環境管理工作的脫節、分割等現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門利益的烙印,進而導致可操作性不強、實施困難等問題。與歐盟相比,我國地下水立法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涉水部門間不協調、缺乏有效的立法決策協同和監督,因此,應當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決策機制和執行監督反饋機制來改變這些困境。結合當前我國地下水保護立法起草和法律執行監督的實際情況,具體完善辦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機關進行獨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機關組織獨立的第三方進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門負責立法起草工作,環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間應有咨詢的權利。在環保部負責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內容時,環保部應當考慮水利部的意見,水利部應就此咨詢提供詳細的信息和具體的建議;在水利部所負責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質和污染防治時,應當就此向環保部咨詢,環保部必須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體的建議。其三,對起草的地下水保護立法進行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側重于對政策和發展規劃的實施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科學評價,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是從決策源頭上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重要舉措。涉及地下水保護的起草階段的法律應該作為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這樣才能從源頭上保證地下水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實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撓。其四,健全法律執行的立法反饋機制。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督機制,對有關地下水立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識別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進行有效的立法反饋。這套監督機制應當包括:各級人大對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部門涉及地下水保護的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人民政協和派對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以及社會輿論、公眾團體和廣大群眾對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執行的監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護的綜合管理體制并統一地下水保護立法

        現代社會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不與外部世界發生往來。當今世界的一體化不僅是經濟的,它同時也是環境的,因為生物圈只有一個且不可分割。[39]國際合作是國際水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流域各國在利用和保護國際水資源的過程中應承擔的國際義務,如果流域各國之間不能就國際水資源的競爭性利益達成協議,將導致嚴重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問題,并對地區穩定構成威脅。[40]鑒于此,歐盟要求其成員國在地下水一體化管理方面加強合作,從而把地下水保護行動在成員國政府層面展開,進而由各成員國建立復雜的行政監督體和指定主管機構負責執法、實施規劃、安排資金等。[41]在英國,環境署是中央政府負責地下水資源管理的最主要機構,其職責涵蓋與地下水資源相關的眾多方面,并在國家級環保機構之外設有區域和地區辦公室;在法國,環境部作為國家級的地下水資源管理行政機構,主要負責水質保護,水環境與河流系統的保護、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對相關行業的干預行為進行協調和規劃,并在法國的六大流域分別設置流域管理委員會和水資源管理局,參與地下水資源開發和管理總體規劃的起草,都接受環境部監督;在德國,聯邦政府負責制定有關地下水資源管理框架的總體規定,各州通過地方立法將這些總體性法律轉化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補充性的規章,聯邦環境、自然保護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資源問題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處理與地下水資源管理相關的基本問題以及跨地區合作。在我國,水資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與部門管理、地方管理相結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門眾多,且這些部門分工各有側重,呈現水利、環保、農業、交通、城建、國土、林業等部門“九龍治水”的現象,這不利于水資源的有效管理。可以借鑒歐盟成員國的做法,在國家層面成立國家水資源統一管理委員會,下設國家地下水資源管理機構,專門直接負責國家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實現對現行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環保部管轄的雙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確保地下水的水質、水量及水生態等方面的統一、綜合管理。國家水資源統一管理委員會賦予國家地下水資源管理機構直接或間接的執法權,政府其他部門要協助國家地下水資源管理機構控制與地下水有關的開發利用、污染與保護。

        歐盟《歐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對原有多項法律進行清理的基礎上,其立法過程采取簡化、廢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終形成了水資源一體化管理的法律。該指令涵蓋了水資源利用(含飲用水、地下水等)、水資源保護(含城市污水處理、重大事故處理、環境影響評價、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棲息地保護等,幾乎涵蓋水資源水環境管理的全部領域。[42]比較而言,我國涉及地下水保護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各有側重,且存在交叉、重疊、沖突等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應當制定我國《地下水管理條例》,這是因為我國地下水管理涉及社會經濟等多項事務,并與地表水、其他自然資源和環境的管理聯系緊密,而短期內現有地下水管理體制很難通過立法改變。可考慮由國務院制定專門條例為監測與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預防和保護與地下水污染相關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可以借鑒歐盟關于設定地下水體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濃度界限值、地下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地下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地下水系統防務性能評價技術及地下水環境風險評價技術等規則與標準規范,待時機成熟再將該法規上升為法律,從而改變《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對地下水水量、水質、水能、水溫(地熱)和水生態系統分割管理的現狀,實現對這五個方面的綜合化、一體化管理,扭轉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與健全地下水保護的公眾參與制度

        歐盟地下水立法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這種參與是讓公民影響規劃結果和工作過程,而參與的基礎是向公眾提供信息,通過咨詢和更為積極的方式實現參與。[43]不過,只有直接有效的歐盟涉水法令才能為公民參與地下水保護設定權利和義務,對公民有約束力。[44]在成員國的立法之外,共同體法不僅可以為個人設定義務,而且可以賦予成為成員國法律傳統一部分的權利。成員國沒有及時轉換指令,可能產生個人針對成員國的權利,甚至可能產生成員國對個人的賠償責任。[45]在我國,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國務院頒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2008年5月原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兩部立法規定了信息的公開目的、原則、方針、條件、范圍、程序、例外以及救濟的途徑、方式和程序等,這為公眾參與地下水之保護而獲取相關信息提供了依據。前者針對的是政府公開信息的行為;后者《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不僅規定了政府公開環境信息的內容、程序和責任,還對企業的環境信息設立了“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原則。但是,強制公開信息的企業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47]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眾的知情權。鑒于此,應設法讓生命、健康、財產及環境可能受到影響的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的決策過程,讓他們有機會提出意見,并讓最后決策者聽取他們的意見,提高有關決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體而言,我國應當在現有地下水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中進一步明確公眾參與的條款,并對公眾環境知情權、公眾環境行政參與權和公眾環境公益訴權等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首先,公眾環境知情權方面,可以進一步明確公眾環境知情權的主體范圍、知情范圍、實現方式和救濟途徑、政府義務和企業義務等,如知情范圍方面要保障與居民生活環境有關的工程建設知情權、決策信息權和高環境風險企業的環境信息權;其次,公眾環境行政參與權方面,現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業公布環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動行使環境信息權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進一步完善公開內容、公開方式和公開要求,明確權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與保障;最后,公眾環境公益訴權方面,[49]增加有關“公民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定,并界定公眾環境公益訴權的概念、性質、原告資格、權利行使的條件、激勵機制等內容。

        注釋:

        [1]《歐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個條款和11個附件,并有專門規定地下水保護的條款,如第17條規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戰略”;《歐盟地下水指令》是《歐盟水框架指令》的一個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個條款和4個附件,是保護歐盟地下水的專門立法,本文將兩個具有包含關系的指令一并提出僅為說明問題的方便。

        [2]參見董哲仁:《歐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鑒意義——在長江-歐盟流域高層對話會上的發言》,http:// chinawater.net. cn/CWSNews_View. asp? CWSNewsID=32337.

        [3]2006年我國地下水超采面積已達18萬平方公里。其中,黃河、淮河、海河和遼河地下水資源總量減少12%。參見新華網,http://news. xinhuanet. com /weekend/2006-05/28/content_4612044. htm。全國2/3的城市地下水水質下降,數以千計的供水井報廢,地下水污染調查評價工作滯后,投入尚不及美國20世紀80年代的水平,參見劉維:《全國地下水污染調查:告訴國人地下水污染有多重》,http://news. xinhuanet. com /environment/2006-07/07/content_4803634. htm.

        [4]參見《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第130條R款第1項。

        [5]歐盟委員會在提出可能對環境構成重大影響的立法建議時,首先需要對此建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6]參見戴炳然:《評歐盟〈阿姆斯特丹條約〉》,載《歐洲》1998年第1期。

        [7]1986年處于萊茵河上游的瑞士Schweizerhalle化工廠失火,導致10噸含有有毒化學物質的污水流入萊茵河,造成下游長達500多公里嚴重污染,這一污染事故促進了萊茵河流域9國的合作,并制定了萊茵河“鮭魚-2000計劃”,經過13年的努力,萊茵河又恢復了生機,成了一條生態良好的河流。

        [8]參見何艷梅:《國際水資源利用和保護領域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頁。參見《地下水管理》第2條第3款、《赫爾辛基公約》第3條第1款(k)項、《柏林規則》第41條、《跨界含水層法條款草案》第11條等。

        [9]參見前注[2],董哲仁文。

        [10]參見李云生、萬年輝、王東:《歐盟水環境管理經驗與借鑒》,載王金南,鄒首民,洪亞雄主編:《中國環境政策》(第三卷),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20頁。

        [11]歐盟委員會于1997和1998年提出了以下涉及地下水保護的立法建議:(1)將水保護范圍擴大到全部水體,包括地表水與地下水;(2)為所有的水體規定安全界限,使其達到“良好狀態”;(3)以流域為基礎進行水管理;(4)采用能夠達到排放限值與質量標準的“一體化方法”;(5)確定適當的水價;(6)修訂法規。參見[芬蘭]M.M.拉哈曼:《〈歐盟水框架指令〉與水資源一體化管理》,載《水利水電快報》2005年第5期。

        [12]參見譚偉:《歐盟水框架指令及其啟示》,載《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與水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2008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13]《污染控制法》規定,如果廢物管理局(WRA)頒發的廢物傾倒許可證不符合保護地下水的要求,河流管理局可報請有關主管大臣宣布該許可證無效;《水資源法》規定,國家河流管理局有權對直接或間接向地下水排放的工業和其他各類污水、地下水的抽取實行管制,有權對地下水污染事故采取補救措施;《規劃與賠償法》規定,在制訂規劃時,必須考慮到地下水保護問題,充分聽取地下水管理與保護機構的意見;《地下水管理條例》主要規定了保護地下水不受兩類物質的污染和環境廳及其長官在管理地下水方面的具體職責。

        [14]這些立法還包括養魚用水、貝類用水、洗浴用水和地下水的質量目標法規。參見高立洪,董雁飛:《歐盟新水框架法令概述》,http:// hwcc. gov. cn/pub/hwcc/wwgj/falvfg/quanqiudt/200401/t20040115_90449. html.

        [15]參見李雪松、秦天寶:《歐盟水資源管理政策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2006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論文集》。

        [16]參見《歐盟水框架指令》第18條第1款。

        [17]參見方國學:《歐盟的決策機制:機構、權限與程序》,載《中國行政管理》2008年第2期。

        [18]參見[英]馬丁格里菲斯:《歐盟水框架指令手冊》,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頁。

        [19]參見[丹麥]本德威盧姆森:《歐盟地下水指令手冊》,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頁。

        [20]前注[11],[芬蘭]MM拉哈曼等文。

        [21]Phyllis B. Judd and C. PaulNathanai,l ProtectingEuropes' Groundwater:LegislativeApproaches and Policy Initiatives,Envi-ronmentalManagement andHealth,MCB University Press,1999 (5):304.

        [22]前注[21],Phyllis B. Judd and C. PaulNathanai.l

        [23]參見前注[19],[丹麥]本德威盧姆森書,第44、47、48、51頁。

        [24]參見周佑勇:《在軟法與硬法之間:裁量基準效力的法理定位》,載《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25]參見蔡守秋:《歐盟環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頁。

        [26]參見李雪松,秦天寶:《歐盟水資源管理政策分析及對我國跨邊界河流水資源管理的啟示》,載《生態經濟》2008年第1期。

        [27]轉引自前注[21],Phyllis B. Judd and C. PaulNathanail.

        [28]參見蔡守秋:《歐盟環境法的特點及啟示》,載《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29]參見劉曼明:《歐盟水框架指令綜述》,http:// hwcc. com. cn.

        [30]參見[美]海倫英格蘭姆:《新公共政策——民主制度下的公共政策》,鐘振明、朱濤譯,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頁。

        [31]該獲取信息的權利聲明認為,決策過程的透明度會增強機構的民主性和公眾對行政管理的信任。

        [32]OJ1994,L46,P58.

        [33]OJ1993,L340,P43.

        [34]OJ2001,L145,P43.

        [35]OJ2003,L41,P26.

        [36]OJ2006,L264,P25.

        [37]參見[德]G.海梅爾等:《歐盟水框架指令在德國的實施》,載《水利水電快報》2004年第7期。

        [38]參見王海燕:《跨界流域管理的歐盟經驗》,載《人民長江報》2009年7月4日。

        [39]參見鐘筱紅、彭丁帶:《維護環境安全:控制外國污染轉移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8頁。

        [40]參見前注[8],何艷梅書,第150-15頁。

        [41]參見前注[15],李雪松、秦天寶文。

        [42]參見前注[2],董哲仁文。

        [43]參見前注[2],董哲仁文。

        [44]《歐盟水框架指令》第十四部分,即“公眾信息和咨詢部分”,專門規定了公眾參與咨詢、起草、方案確定、組織實施和實施進度報告等內容,可見歐盟公眾參與地下水保護是一個全過程。參見前注10,李云生、萬年輝、王東文。

        [45]參見前注[39],鐘筱紅、彭丁帶書,第141-142頁。

        [46]參見竺效:《公眾應成為流域污染防治的監督力量》,載《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

        [47]參見常紀文:《應確認細化環境信息基本權利》,http://blog. china. com. cn/changjiwen/art/103959.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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