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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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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

        第1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關鍵詞:安全評價 現場檢查 安全隱患

        中圖分類號:F27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0)06-121-02

        1引言

        隨著危險化學品行業各類事故的頻頻發生,改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狀況,改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是安全生產工作必須面對的嚴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中明確指出“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此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25 號文、8號令等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也提出了相關的要求。安全評價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在改進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是危險識別與控制,主要包括風險分析工作、簽訂安全評價服務合同、資料收集、現場安全檢查、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審核以及過程管理等幾部分內容,其中現場安全檢查是危險識別與控制的關鍵,現場安全檢查首先關系著安全隱患是否被準確全面地辨識,其次還關系著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總之,現場安全檢查在安全評價工作過程中占著非常重要的地位。

        2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

        現場安全檢查是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和儲存裝置的設計、裝置工藝條件、實際操作、維修等進行詳細檢查以識別所存在的事故隱患。

        現場安全檢查適用于安全現狀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一般包括初步檢查、正式檢查和落實復查等,現場安全檢查的目的是,以法律、法規和標準等依據,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以檢查記錄、數據等為依據,編制安全檢查表進行分析評價,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提出消除和減弱的對策措施或或整改建議。

        現場檢查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如上圖所示:

        3現場安全檢查存在的問題

        現場安全檢查是危險識別與控制的關鍵,雖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越來越被重視,安全評價的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但是目前在安全評價中的現場安全檢查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影響著安全評價工作的質量。

        (1)規范引用不合適或引用廢止規范

        安全生產的法律、條例、制度及標準、規范是企業生產經驗、教訓的總結,在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因為它是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是進行安全評價的重要依據,是現場安全檢查的重要依據。但是一些企業在進行安全檢查時,沒有注意根據不同行業的項目情況,選用相應的法規、標準,致使選錯標準、規范,這樣就達不到現場安全檢查的目的。規范的條文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條文,一些評價機構不嚴格按照強制條文檢查,或是沒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強制性的采用推薦性條文規范,沒有考慮企業的經濟技術條件。一些機構的規范標準更新不及時,引用廢止規范,致使現場檢查不準備。

        (2)忽視主導風向的影響

        在進行現場時,一些現場檢查人員忽略風向在危險、危害性方面影響的程度,如企業的選址方面忽略使用或產生有毒物質、散發有害物質的企業應位于城鎮和居住區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或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企業自身的平面布局方面忽略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罐組、裝卸區或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產生以上這些情況應該在整改意見中提出進行位置的調整。

        (3)忽視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控制措施的檢查

        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現場檢查人員會關注電氣是否防爆、是否有通風設施以及消防設施,但是可能會忽視工藝過程的控制措施,如事故緊急切斷閥、緊急冷卻系統、溫度壓力報警聯鎖、有毒氣體回收及處理系統、自動泄壓裝置、雙電源供電等。

        (4)只注重系統整體配套安全設施的符合性,忽視其有效性。

        現場安全檢查以法律、法規等為依據,檢查系統整體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可靠性。但是在實際的安全評價現場安全檢查時,評價人員往往只注重檢查系統是否設置安全設施,忽視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從而做出錯誤的安全評價結論。如在一個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評價人員只注重是否設置通風設施,但是卻忽略其通風量是否滿足要求。

        (5)忽視與評價項目相聯系的接口

        現場安全檢查一般在評價合同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檢查,沒有兼顧與評價項目相聯系的接口,如:對一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改造項目進行安全檢查時,動力系統不屬于改造的范圍,但是動力系統的變化會導致所評價系統的變化,現場安全檢查忽視動力系統的現實狀況,從而影響安全評價的結論。

        (6)檢點不明確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重大危險源、儲罐區以及特種設備等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的檢查不充分,反映不出檢查過程中的主次關系。

        (7)現場檢查過程中缺乏檢測手段

        檢查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備的運行狀況,特別是特種設備等的運營狀況,只依賴其他法定單位提供的測量、檢測、檢驗資料,現場檢查本身缺乏檢測手段,只是單純的靠人的肉眼去觀察,這會導致不真實的檢測數據從而影響評價結論。

        (8)檢查過程中存在故意回避的現象

        有的評價機構忙于接評價項目,不重視評價報告的質量,有不熟悉的專業問題刻意回避,有的甚至為滿足報告中不出現否決項而對問題項采取故意回避、避重就輕的做法。

        (9)現場檢查前準備不充分,缺乏與企業的溝通

        現場檢查前應與企業溝通,初步熟悉現場、收集企業有關資料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資料,以確定安全檢點、編制安全檢查表、確定檢查依據等。由于危險化學品行業涉及的化學品品種眾多,更應該加強現場檢查前的溝通。但是一些評價機構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前對企業了解甚少,缺乏與企業的溝通,致使安全檢查不全面,重點不突出,失去了現場安全檢查的目的。

        (10)整改復查落實不認真,甚至存在未去現場復查的現象

        一些評價機構對現場安全檢查提出的整改措施進行復查時,存在不認真予以落實,有些整改不到位也按已整改對待,甚至有些機構未去現場卻得出了整改合格的結論,這是對企業不負責任的做法。

        (11)現場檢查人員專業配備不齊

        有些機構在現場安全檢查時只派一個人參加現場檢查,且檢查人員現場經驗缺乏,缺乏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造成現場檢查不到位,評價深度不夠,不能為企業提供有效的安全評價服務。

        4對策措施及建議

        安全評價現場安全檢查是安全評價過程中十分重要的環節,是安全評價的基礎工作,現場安全檢查關系到安全評價是否能真正改進危險化學品行業的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狀況,因此為了做好安全評價現場安全檢查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議:

        (1)重視現場安全檢查前的準備工作

        認真對待前期準備工作,加強與企業的溝通和聯系。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范圍,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等,明確現場檢查的依據。

        (2)編制現場勘察單

        在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安全評價工作之前,應設計一套合適的工作表格,如工作流程單、單元劃分表和安全檢查表等,按照一定的方法來劃分企業的作業活動,保證安全隱患識別工作的全面性。

        (3)安全檢查表內容要完整

        現場安全檢查前應認真編寫現場安全檢查表,且編制檢查表要有不同專業人員參加,安全檢查表要依據充分,內容完整。其中,現場安全檢查應關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周邊環境、自然條件、內部情況、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流程、工藝控制參數、現有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與評價項目相聯系的借口。

        (4)現場安全檢查不僅要關注系統整體配套安全設施的符合性,也要關注其有效性

        (5)提高自身素質

        評價人員應不斷的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不斷積累理論和實踐經驗,不斷積累現場檢查的經驗。

        (6)明確檢點

        針對各個企業危險、有害因素的不同,明確檢點,在安全檢查過程中,尤其重點檢查關鍵設備和安全連鎖裝置;對重大危險、危害因素,不僅要分析正常生產、運輸、操作時的危險、有害因素,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設備、裝置破壞及操作失誤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危險有害因素。一些危險和易引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化工工藝,更應該關注其工藝安全控制要求和事故處理措施,針對這些情況,國家相關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中明確指出“化工企業要按照《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要求,對照本企業采用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特點,確定重點監控的工藝參數,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要按照推薦的控制方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督促化工企業切實做好幾項安全環保重點工作的緊急通知》(安監總危化[2006]10號)也指出“對未開工建設的化工項目,設計方案都要充分考慮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的收集、處置措施,處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7)認真復查、落實整改

        危險化學品現場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就是辨識危險,以及提出整改措施。辨識出危險而不能整改就失去了意義,也不能使企業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所以這是進行現場復查的意義就十分重大,且應該認真復查,落實整改。

        (8)借助外界專業技術力量,完成現場檢查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涉及很多專業,而評價機構也不可能各個專業都配備齊全,所以在進行現場安全檢查時如果自身專業人員配備不齊,應聘請有經驗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從而提高安全檢查的質量。

        5結束語

        安全評價現場檢查水平最終體現著安全評價的質量,由于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的現場安全檢查經常會牽扯到生產工藝復雜,化學品品種繁多、專業性強,現場狀況良莠不齊等問題,但只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從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整體出發,以系統安全的觀點進行現場檢查,就是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提出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和建議,從而達到安全評價現場檢查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編.安全評價[M].北京:煤炭工業出版社,2005.

        [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S].

        第2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關鍵詞 安全評價質量 因素 控制

        一、前言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證建設項目建成后在安全生產方面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二、前期準備

        評價目的:第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保證建設項目建成后在安全生產方面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第二,為安全驗收把關,確保建設項目正式投產之后,系統能夠安全運行;保障作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此外安全驗收評價還可作為今后企業持續改進、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的基準。第三,對未達到安全目標的系統或單元提出安全補償及補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設項目本質安全程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也通過檢查建設項目在系統上配套安全設施的狀況(完備性和運行有效性)來驗證系統安全,為安全驗收提供依據。為企業強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為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實行安全監管提供參考和依據。第四,驗證安全設計專篇中安全措施和設施的落實和有效性。

        三、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和分析

        (一)危險化學品理化性質指標

        根據《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年版)、《易制毒化學品目錄》和《監控化學品名錄》,項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蝕性的化學品的危險類別情況如表1所示,具體見附件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質表。其中,環氧丙烷、氯甲烷、甲苯為國家安監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其危險化學品數據情況。

        項目儲罐區建有乙醇儲罐,但項目一期工程生產工藝無使用乙醇工藝,已建成的乙醇儲罐未儲存乙醇,對此未對乙醇的理化性質進行辨識分析。

        (二)易制毒化學品辨識分析

        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有氫氧化鈉、氯甲烷、環氧丙烷、甲苯、異丙醇、乙酸、鹽酸。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項目所使用的鹽酸、甲苯為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

        (三)項目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分析結論

        根據項目生產原輔料、生產工藝、生產設施及設備等情況辨識分析,項目存在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灼燙、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主要分布在生產工藝設備及相關輔助作業環節和部位。項目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環氧丙烷、氯甲烷、甲苯屬于國家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甲苯、鹽酸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通過對項目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和數量統計,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辨識得出,項目構成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等級為三級。通過對項目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辨識分析得出,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同時為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四、評價方法選擇及理由說明

        項目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評價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成后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志規范符合性的定性評價,此次評價主要使用安全檢查表法開展安全評價。本次評價采用的評價方法說明見表3所示。

        五、結論

        第一,項目通過安全驗收評價進入正常生產階段后要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要求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第二,項目應當在通過安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8號)規定對項目職業病危害進行申報。第三,項目中涉及多種特種設備,應嚴格按照國家對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要求定期進行,對主要裝置、設備(設施)進行維護與保養。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防雷設施檢驗規定定期對防雷設施進行檢測檢驗。第四,項目應該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的規定每年開展一次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第五,項目生產原、輔料所涉及的甲苯、鹽酸為易制毒化學品,項目按照《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條)的規定辦理了甲苯、鹽酸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有效期至2015年7月9日,建議企業在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到期前及時延續購買備案證明。第六,通過提高企業安全評價認識,加強政府對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通過評價機構人員的培養、技術支撐能力的建設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范來加強評價機構自身能力建設,安全評價機構的工作質量才能得到提高,才能使安全評價真正為企業所用,并為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決策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從而達到減少安全事故的最終目的。第七,經辨識分析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項目應該在竣工驗收后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使用許可證。

        (作者單位為淮南永泰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李高東(1985―),男,山東棗莊人,本科,助理工程師,研究方向:安全評價。]

        參考文獻

        第3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并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應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第4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關鍵詞:化工儲罐 品種變更儲存 安全評價

        隨著液體化工品倉儲集散式貿易飛躍發展,在沿江臨海的城市,紛紛臨水建設液體化工品倉儲中轉罐區以適應新型貿易方式的需要,但罐區儲運經營者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常常使用有限數量的儲罐流轉儲存不同品種的液體化工品,在這種不考慮儲罐的安全條件下隨意更換品種儲存可能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是建設項目建成后安全監管部門安全驗收的主要依據和經營業主日常使用時的安全指導書。筆者發現這類項目的安全驗收報告幾乎沒有對變更產品儲存安全適宜性專立章節進行論證評價。建成的液體化工品儲罐往往參照既定的某種儲存介質進行設計,設計考慮的因素僅局限于該種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儲運工藝要求,但是要改變既定儲罐的儲存介質,那么必須要考慮其儲罐的設計條件是否滿足更換的化學品的儲存安全性,確保儲運安全運行。這類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增加儲罐的設計參數和工藝條件來要素,指出變更品種儲存存在的安全風險,明確項目獲批的儲存品種與已建儲罐可儲存配伍狀況,提出變更品種儲存操作安全管理措施。

        一、液體化學品儲運罐區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普遍存在問題

        一些液體化學品儲運罐區項目為了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在項目建設之初通過安全預評價和安全論證報告獲批品目繁多的化學品儲存許可,其中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也獲得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批準證書》,但由于考慮投資的限制,往往僅建設數量有限的儲罐,不可能全部做到單一品種固定單一儲罐進行倉儲運營,再加上建設施工期間設計單位根據業主的需要,可能發生大量的設計變更,那么建成的儲罐很可能已經改變了原來預評價和安全論證報告中的安全儲存條件。而經營業主在真正運營儲運業務時,根據業務的需要和儲罐儲存的狀態,常會選擇一些空置儲罐接納儲運其他化學品,盡管這些化學品屬于獲批儲存的品種范圍內,但是不考慮儲罐的儲存安全適宜性就很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哪怕是儲存一些非危險化學品也有可能造成罐體爆裂或者罐體傾斜的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目前現行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依據的導則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安全驗收評價導則》(AQ8003—200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這些是我們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依據準則。筆者在經歷多家液體化工品儲存罐區驗收評審時發現,這些項目的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中僅依照原設計的化學品儲存條件進行評價,幾乎沒有根據項目建成實際狀況對儲罐變更品種儲存的儲存安全適宜性做出評價,多數流于導則編制形式,對項目獲批儲存的化學品品種和對應儲罐的儲存配伍僅僅一筆帶過。這樣一來,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不能有效給安監部門對項目儲存化學品頒發驗收許可提供科學依據,業主在日常使用時沒有即成的儲罐與產品儲存配伍指導而隨意變更品種儲存,存在極大的潛在安全隱患。通常儲罐依照儲存介質的理化特性和儲運工藝要求而設計,那么具體的安全評價不但要對這些設計因素進行評價論述,而且還要對變更儲存運作的安全管理給出一些建設性的安全措施建議。

        二、變更品種儲存儲罐和儲運工藝因素評價

        1.儲罐設計狀態因素評價

        周所周知,既定的液體化工儲罐設計均考慮到工藝、土建、設備等專業方面對儲存特定產品的安全要求,所以它對儲存介質具有選擇性的,只有符合其儲罐的設計安全條件和配套工藝才可儲存。本文以液體化學品儲存罐區常用的立式圓筒型儲罐(以下簡稱:儲罐)作為探討對象,通過對儲罐的設計參數和工藝條件來確定變更品種儲存適宜性的安全評價內容。

        1.1儲罐所在罐組區域的防火等級因素評價

        液體化學品火災危險性類別包括甲、乙、丙和戊類,在分析變更儲存液體化學品儲存適宜性時,應首先充分考慮變更品種是否符合罐區(罐組)的防火設計等級,若是原罐區(罐組)設計的防火等級較低,則不應儲存較高災危險類別物質。安評人員可以根據《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1999 年版)以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要求,對儲罐的設計防火距離一般按照進行識別,判別那些產品不宜在某儲罐或者罐組內儲存。值得注意的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4.2.2條規定,儲罐加氮封保護,應按浮頂罐的間距確定。

        1.2儲罐結構型式因素評價

        立式圓筒型儲罐在化工領域得到廣泛使用,針對不同儲存介質的物理化學特性,立筒式儲罐還分多種型式,內浮頂、拱頂儲罐等,易揮發的苯類、醇類、醛類、酮類、醚類(儲存溫度下飽和蒸氣壓低于大氣壓)及其他易揮發、有毒的液體化工產品適應采用內浮頂式儲罐,以減少介質蒸氣的揮發,避免給后續的尾氣處理裝置增加負荷或者影響作業場所的空氣質量。另外對于一些易發生聚合反應的物質,不宜采用內浮頂儲罐儲存,防止聚合物淤塞卡住浮盤,在物料轉移時很容易造成罐體增壓或者罐體抽癟等安全隱患。從儲罐的結構型式可以確定哪些物質不適宜儲存既定儲罐。

        1.3儲罐材質因素評價

        對于常見的具有腐蝕性的液體化學品,我們很容易識別儲罐材質是否滿足儲存介質的要求,例如一般的酸堿性的液體化學品不適宜用普通碳鋼材質儲罐儲存。但是針對那些抽象認為腐蝕性不強的液體化學品,也應該考慮儲罐的材質是否滿足儲存需要,確保儲罐的使用壽命。一些使用者往往忽略這方面因素,盲目使用導致儲罐加劇腐蝕,當腐蝕到一定程度,儲罐的強度不能滿足儲存需要,盛載符合達到一定狀態下甚至可能導致儲罐爆裂的安全事故。在儲罐變更品種儲存評價中,應認真對照腐蝕方面的工具書查驗目標儲存介質對儲罐材質的腐蝕速率,根據儲罐設計使用年限計算出腐蝕量,對比儲罐的設計腐蝕裕度,辨別預期液體化學品儲存適應性。進行評價,例如不同濃度的磷酸的影響,比照《腐蝕數據與選材手冊》(化學工業出版社,1995),當濃度處于10%~85%對鉻18鎳9不銹鋼的腐蝕速率k>1.5,而小于10%的濃度時腐蝕速率k在0.05~0.5之間。對于有內涂層的儲罐應該核對該涂層物質的防腐數據,判別可儲存的化學品品種。此外,對于有浮盤的儲罐,還應考慮浮盤的材質是否滿足儲存物質的耐腐要求。

        1.4儲罐介質設計密度因素評價

        儲罐設計時考慮的介質密度只有一個可能的最大值,介質密度關系到土建專業儲罐基礎載荷承載能力和設備專業儲罐罐體承受靜壓強度等方面因素的設計。倘若大大超過設計密度儲存化學品,滿載儲存狀態下就有可能設計安全余量,可能會引發罐體爆裂的安全事故,甚至可能出現地基下陷或不均勻沉降傾斜,拉斷連接管道,引發次生安全事故等等。在評價時,雖然目標儲存介質在其他等方面都滿足了儲存安全要求,哪怕是儲存非危險化學品,在報告中一定要指出具體儲罐超過設計密度的介質的限載量或者限制儲存液位高度。

        1.5儲罐設計溫度和保溫保冷設施因素評價

        根據設計原則,熔點較高化學品,應采用具有保溫功能的儲罐儲存;具有自聚性的化學品,應采用有保冷功能的儲罐儲存。很多種化學品熔點范圍在環境溫度范圍內,隨著環境溫度的變化,就會出現物理形態的改變,例如醋酸熔點在常壓下為16.7℃,在常溫下很容易發生物理相變。筆者曾遇見某化工品儲存罐區,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在11月份時臨時將醋酸倒罐到另外一個沒有加熱保溫的儲罐中轉,沒料到隨后氣溫驟降,到要發貨出庫時,醋酸已凝固,延誤了生產。安全評價過程中,該考慮擬變更儲存物質的加熱或者保冷需要,對照儲罐現有的加熱、保溫、保冷等設施狀況,來配伍合適的儲罐儲存化學品。

        1.6儲罐設計壓力因數評價

        通常的立筒式化學品儲罐以常壓狀態工作為主,當前一些大型罐區通常采用微正壓氮封保護,對于一般常壓儲存要求的化學品,可不做過多評價設計壓力方面的影響。但是對于需要加壓儲存的介質則不適宜采用普通常壓儲罐儲存。

        1.7儲存介質對儲罐配套安全設施的要求

        每個儲罐在設計時均設計設置一些安全設施,例如泄壓閥、呼吸閥、緊急人孔、爆破片、液位測量監視器等,在評價時也應對照擬儲存介質和儲運要求的需要進行評價。

        2.儲運工藝可行性評價

        通常大型液體化工儲存罐區,普遍采用集中設泵站,集中裝車平臺,工藝路線復雜,雖然在設計中可能考慮多種品種變更操作的需要,但是對于化學品周轉輸送管道的配置可行性也應給予做出一定的評價,辨別是否存在和其他化學品輸送產生沖突和滿足物料轉移的需要等情況。

        三、儲罐儲存品種配伍原則評價

        對于某種物質是否適宜儲存在某個儲罐或者某個罐組,安全評價時還需考慮《化學品儲存安全通則》的要求,例如:在同一罐組內,宜儲存火災危險性類別相同或相近的物料,不得儲存互為禁忌的物料;在同一隔堤內應避免水溶性與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同時儲存;甲B、乙A類液體與其他類可燃液體同時儲存;助燃劑、強氧化劑及具有腐蝕性液體儲罐與可燃液體同時儲存等。

        四、儲罐更換品種安全管理評價

        在液體化學品集中儲存罐區,更換品種儲存作業常常伴隨清罐、倒罐作業,作業人員疏忽大意極有可能釀成重大安全事故,例如存在人員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物料泄露、罐體瞬間受壓爆裂、儲罐吸癟等潛在安全風險,類似事故在全國范圍內時有發生。在安全評價中對變更化學品儲存作業安全生產管理應著重給予評價,提出相應的安全操作建議。例如,如要在某個儲罐必須要儲存介質密度大于儲罐設計密度的,在其他因素都能安全匹配的情況下,評價中應指出如何利用現有的安全設施避免超負荷儲存,可以根據也為液位限高連鎖設置等。

        五、小結

        綜上所述,針對多品種交替變更儲存液體化工罐區的安全驗收評價,應充分對照儲罐設計條件評價儲存適宜性,分析儲運工藝的操作可行性,識別具體儲罐可儲運的化學品類型或者種類,幫助經營者的有的放矢營運儲運化學品;安全評價還應根據液體化工品罐區運營的特點,經常出現產品變更而引起的清罐倒罐作業,提出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建議,指導企業安全生產,杜絕由于盲目儲存和生產操作造成嚴重安全生產事故。本文對中介機構在評價過程中安全分析、安監部門在驗收時安全論證以及儲罐使用者在更換儲存品種時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指導意義。安監管理部門在液體化工儲存罐區項目建設評審、頒發儲存許可、項目安全驗收時,可參照本文探討的要點進行相關的安全論證,確保審批有效、安全、可行。

        參考文獻

        [1]朱有庭,曲文海,于浦義. 化工設備設計手冊[M] 北京 化學工業出版社 2005 .

        第5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二、主要任務(一)淘汰落后,取締非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凡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取消其相關資格,依法予以關閉;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凡不符合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二)實施生產許可,嚴格市場準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和《**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年1月13日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的,一律停止生產并依法予以處罰;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于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制造單位須依法取得制造許可證,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產。凡擅自開工生產的,依法嚴格查處。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監督管理,嚴格辦證程序,嚴格條件審查,嚴格發證標準,從源頭上堵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對不符合當地城市規劃,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雖經批準但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三同時”要求進行建設,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壓力容器、氣瓶、汽車和火車槽罐車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三)加強安全監控,確保儲存安全。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凡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要認真核查從業單位底數,全面掌握生產、銷售、使用和承運劇毒化學品的情況,督促從業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四)嚴格審批條件,規范經營秩序。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于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取證情況的查處工作,堅決取締各類非法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規范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行為。

        (五)強化執法檢查,整治運輸環節。加強道路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申報制度。建立地區間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查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內湖進行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六)深入調查摸底,整治使用環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工作,掌握使用單位數量、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工藝技術方式、儲存設施設備等基本情況。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依法加強執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隱患,保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七)加強廢棄處置環節的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合理調整專業處置單位的布局,解決接收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得不到及時處理的問題;依法對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單位實施許可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和污染環境。(八)深化“雙基”工作,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把專項整治與加強“雙基”工作、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相結合,指導和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和不斷提高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制。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建立和落實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等。三是制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實施持證上崗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四是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細化標準,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推動企業持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隱患整改、危險源監控、從業人員培訓、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事故預防、應急處置能力。(九)建立預警機制,構建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增強安全預警意識,搞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普查登記,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隱患整改工作,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充分利用現有應急救援資源,構建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縣(市)區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以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加強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加強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十一)建立信息網絡,實現動態監控。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估、危險源普查與監控、隱患整改、人員培訓考核、宣傳教育、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滿足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務服務的需要。(十二)鼓勵科技進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組織推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儲存和使用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安全防護措施,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積極引導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進行產學研聯合開發,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實施步驟(一)**年重點對生產、儲存和使用環節進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力爭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取證率達到100%。1、**年基本完成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督促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抓緊整改,盡快符合發證條件,申請取證;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安全評價,關停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裝置;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和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對使用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和隱患整改;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資質和運輸活動安全檢查的力度,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2、**年。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部署開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評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定點證書;對**年1月以來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停產整頓或關閉未經審批擅自建設或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普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完善本地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初步建立起全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年重點對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環節進行集中整治。力爭杜絕重大惡性危險化學品事故,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100%取得定點證書。

        第6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危險源 AHP 定量

        一、引言

        危險化學品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危險性。例如絕大多數危險化學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蝕等特征。危險化學品一旦發生事故,后果將不堪設想。例如2013年11月22日青島市管線漏油爆燃事故,造成62人死亡,9人失蹤的重大后果。為了實現對危險化學品的有效監管和控制,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將危害后果降到最低,我國2000年實施了GB1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2009年實施了其修訂版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了對危險化學品的辨識方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如何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及其區域位置也做出了相關規定。2011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實施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1]第40號),要求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并對一、二級重大危險源進行定量評估[2]。在危險化學品定量評價方面,張文海、陳國華等針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圍繞危險化學品位置特性、生產工藝、作業環境、安全管理等關鍵環節,初步研究了一種反映安全現狀的評價方法[3];沙錫東,姜虹等在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分級法的基礎上,引入經濟密度和人員密度,并給出不同情況下的計算方法[4]。魏利軍,吳宗之對三種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源分級方法進行研究,提出了采用危險化學品危險源單元內各危險化學品總量與臨界量比值經校正后的值作為分級指標的評價方法[5]。

        二、危險化學品危險源分類

        由于危險化學品自身的特殊性,安全事故一直以來都是管理的重點。對于安全事故而言,安全評價指標的建立勢在必行。評價指標是風險評價的核心問題,建立不同的指標體系會得出不同的評價結果[6]。對危險化學品危險源評價中,并非評價指標越多越好,最主要的是評價指標在評價中的作用大小[7]。結合影響危險化學品的風險因素分析以及企業的實踐過程,本文將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源按照類型分為人員安全風險指標體系、機器設備安全風險指標體系、生產所需物料安全風險指標體系、管理安全風險指標體系、環境安全風險指標體系,即“人、機、料、法、環”五個方面。

        1.人員安全風險指標

        人員安全風險指標主要是指作業人員的抗風險能力指數。不僅取決于作業人員是否能夠預防事故,還取決于在事故發生時能否避免自身傷害以及降低傷害的程度[8]。歸納起來包括員工安全培訓率,工作年限,健康情況,持證上崗情況,文化素質。

        2.機器設備安全風險指標

        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中,往往是人員通過對機器設備的操作來完成目標。設備的安全隱患是生產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提高生產設備的安全程度是提高整體安全性的關鍵。機器設備安全風險指標包括機械化水平,設備完好率,設備維修合格率,設備改造率。

        3.物料安全風險指標

        物料安全風險指標體系是指生產作業過程中所需要的物料安全風險性。包括危險化學品自身的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毒性,腐蝕性。

        4.管理安全風險指標

        對于危險化學品企業來說,安全、產量、成本是其三大目標。安全保障要求用最小的成本去獲取最大的安全范圍。這就要求管理者將安全風險管理制度與國家政策相結合,切實落實到生產管理中[ ]。管理安全風險指標體包括安全制度落實情況,應急措施完善率,安全檢查完善情況,安全投入量,隱患整改情況,信息溝通效率。

        5.環境安全風險指標

        由于危險化學品的特殊性,其生產加工車間內部環境都有特殊的要求。例如一些易燃物質的生產就要嚴格保證杜絕火源。環境安全風險指標體系包括危險化學品所處環境的氧氣濃度,溫度,壓力,噪聲,風速,粉塵濃度,溫度,照度,作業場所。

        三、指標權重評定

        1.層次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是由美國運籌學家T.L.薩迪于上世紀70年代初提出。該方法是把復雜的問題分解成各個組成因素,又將這些因素按支配關系分組形成遞階層次結構。通過兩兩比較的方式確定層次中諸因素的相對重要性,建立判斷矩陣 。同時還需要進一步計算判斷矩陣的最大特征跟以及特征向量,得出每一層要素對上一層要素的重要性排序,建立相對權重權向量[10]。

        1.1標度的選取

        建立評價模型之后就需要對各層元素進行比較,建立判斷矩陣

        指標重要度通常使用數字1-9及其倒數作為標度。具體標度定義如下:

        表1 判斷矩陣標度定義

        1.2計算判斷矩陣每行元素的乘積 ,得到

        (i,j=1,2…n)

        1.3計算 的n次方根 ,得到

        (i=1,2…n)

        1.4對向量 正規化,得到

        (i=1,2…n)

        則 為所求的特征向量。

        1.5計算一致性指標C.I.

        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R.I.如下:

        表2 平均隨機一致性指標

        1.6計算一致性比例C.R.

        2.實例分析

        硫酸是一種高腐蝕性的無機強酸,易溶于水,具有強氧化性,能與水以任意比例互溶,同時放出大量的熱。為六大無機強酸之一。本文結合yaahp軟件,以硫酸生產企業為例,研究硫酸生產各因素權重。

        2.1構建遞階層次結構

        2.2構建以硫酸生產中的危險源作為目標層的遞階層次結構,如下圖1

        圖1 遞階層次結構

        2.2對上述因素兩兩比較,構建判斷矩陣

        ①決策目標“危險源”重要度比較 ②決策目標“機”重要度比較

        ③決策目標“料”重要度比較 ④決策目標“人”重要度比較

        ⑤決策目標“環”重要度比較 ⑥決策目標“法”重要度比較

        ⑥決策目標“法”重要度比較

        最終結果如下:

        由以上矩陣判斷可以看出,一致性均小于0.1。所有的判斷矩陣都是一致的。

        計算結果可以看出,對于以危險源作為決策目標,人員風險指標和管理風險指標占很大比重。機器設備指標體系中設備完好率比重較大;物料指標體系中腐蝕性和氧化性比重最高;人員安全指標體系中員工健康、持證情況和安全培訓較為重要;在環境指標體系中,作業場所和氧氣濃度應該重點考慮;在管理指標體系中,安全制度落實率以及安全投入量權值較大。

        四、結語

        本文運用層次分析法基本原理,借助yaahp軟件計算,分析了硫酸生產企業的安全影響因素,得出每個因素的權重值。通過量化的安全評價指標的權重值,可以發現危險化學品系統中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為企業的安全投資、安全管理等提供科學依據,為企業的安全決策提供參考。有著很強的實用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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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汪和平(1970-),男,教授,博士,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生產管理、工業工程。

        第7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關鍵詞: 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 TQ086.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3)02-0075-01

        危險化學品是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其特征是: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需要特別防護的。一般認為,只要同時滿足了以上三個特征,即為危險品。如果此類危險品為化學品,那么它就是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在不同的場合的叫法或者說稱呼是不一樣的,如在生產、經營、使用場所統稱化工產品,一般不單稱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上運輸、航空運輸都稱為危險貨物。在儲存環節,一般又稱為危險物品或危險品,當然作為危險貨物、危險物品,除危險化學品外,還包括一些其他貨物或物品。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中稱呼也不一樣,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稱“危險物品”,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稱“危險化學品”。那么如何管理危險化學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建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但是我們在安全評價工作中發現,部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管理制度重視不夠,表現為不結合本單位特點與實際情況去編制各項管理制度,而是參照其它企業的管理制度,不經認真討論分析就照搬。形成管理制度與實際操作兩層皮,特別是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通過了安全評價,就不思繼續加強管理、持續改進和對安全條件不斷完善。因而不能從真正意義上達到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要求。我認為,除定期對其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更重要的是讓其從思想上認識到,安全法中的每一條規定都是用血的經驗和教訓寫成的,對于企業安全生產完全必要。通過理論和實際案例說明做好安全工作必須從根本上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一、安全管理的重要意義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但造成“人的失誤”和“物的故障”這一直接原因的原因卻常常是管理的缺陷。管理缺陷雖然是間接原因,但它卻是背景因素,而又常是發生事故的本質原因。人們常說的“隱患”來自物的不安全狀態,即危險源,而且是和管理的缺陷或管理人員失誤共同偶合才能夠形成;如果管理得當、及時控制,變不安全狀態為安全狀態,則不會形成隱患。客觀上一旦出現隱患,主觀上人又有不安全行為就會立即顯現為傷亡事故。根據這一理論,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方針政策,如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定期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廠(區)內要進行內部定期培訓教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要進行定期的安全評價等。所有的培訓教育國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目的就是要促使企業減少不安全行為的產生。而進行安全評價,一方面幫助企業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崗位責任及應急救援預案,使之切實可行;另一方面,幫助企業找出存在物的不安全狀態,即危險源,并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控制危險源,以達到安全生產的最基本條件。

        二、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安全

        不是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進行了安全評價,企業就存在絕對的安全。所謂安全就是事故風險達到了合理可行,并盡可能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減少風險要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無論減少危險發生的概率還是采取防范措施使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小,都要投入資金、技術和勞務。因此,通過了安全評價或發放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是指在我國該行業的經濟、技術現有情況和對危險危害因素后果、危險危害因素發生的可能性和安全投資水平進行綜合分析,歸納和優化的前提下,提出一個比較合理和可接受的安全生產條件,不是指危險性、危害為零。合理和可接受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在規 定的性能、時間和成本范圍內達到的最佳的可接受風險程度。因此可接受風險不是一成不變的,是隨著人們對危險根源的深入了解,隨著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綜合實力的提高而變化。同時風險可接受并非說放棄對這類風險的管理,因為風險隨時間和環境條件的變化有可能升級為高風險。所以應不斷對風險進行控制,使風險始終處于可接受范圍內。

        三、從安全生產實踐看安全管理的意義

        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是化工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化工廠稱其為“三大規程”,是指導生產,保障安全的必不可少的作業法則,具有科學性、嚴肅性、技術性、普遍性。這一項是我們衡量一個生產企業科學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我們在安全評價工作中發現,有的企業就認為有沒有一個樣,只要能生產就行,這是一個典型的化工生產“法盲”,他們孰不知這“三大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是前人從生產實驗、實踐中得來,以致用生命和血的代價編寫出來的,具有其特殊性、真實性。在化工生產中人人不能違背,否則將受到懲罰。有的企業領導曾說:“我們以前就是這么干的(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違章的),沒出過什么事,不要緊”。這種麻痹思想絕對要不得,尤其是作為企業的負責人。違章不一定出事故,但是相反,出現事故的必然是違章而造成的,這就驗證了海因里希“1:29:300”的著名法則。通俗地講,多次違章必然會發生事故,多次小的事故發生,必然醞釀著重大事故的萌芽,這是我們常說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工作超前管理,超前控制的基本法則。

        四、對危化品安全管理的幾點參考意見

        責任落實是安全生產的靈魂,我們始終堅持“以人為本,防控結合”的安全理念,高度重視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建立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全面分解落實安全責任,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安全生產知識,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大力開展危險因素辨識、評價、控制和監管工作;逐步推進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活動,規范管理,持續改進,建設本質安全企業。我們深知,對于安全,永遠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我們仍須“警鐘常鳴,時刻警惕”,將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將安全責任落到實處。

        第8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一、組織領導

        為使這次專項整治工作落實到實處,區政府成立區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二、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規范經營行為,消除安全隱患,營造安全和諧的生活環境,達到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農藥經營。銷售和倉儲網點全部撤出市區的目標,并引導和鼓勵進入化工專業市場集中經營,統一管理,定點儲存。

        三、整治范圍

        整治的范圍是行政轄區,重點是象山南路危險化學品經營一條街。

        四、整治內容

        這次整治是針對市區經營化學品,即:易燃易爆、有毒(農藥)、腐蝕品、各種壓縮氣體(除液化石油氣)等。

        五、整治時間、步驟

        年12月15日至年3月15日(90天),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實施。

        第一階段:年12月至年元月6日為宣傳發動,調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階段。各有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對開展危化品經營市場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廣泛宣傳發動,并對轄區內的經營、儲存作一次調查摸底,對照整治要求提出關閉、取締、撤出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名單。

        第二階段:年元月6日至年2月20日為整治階段,對應當關閉、取締、撤出市區危化品經營的企業限期整治到位。

        第三階段:年2月21日至年3月15日為檢查整改階段。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面總結。

        六、整治方法

        1.實行分類指導

        對家庭生活、科教文衛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可以在市場、超市、商店進行經營,但必須設立專柜;對建筑裝飾用的油漆、涂料類,根據經營者的選擇可以進入符合安全條件的建材市場經營,但進入建材市場經營油漆類的危險品只能零售,不得批發,也不允許儲存;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蝕、壓縮氣體等工業、農業用的危險品經營,一律退出市區,引導進入專業化工市場.

        2.摸好底數,做到心中有數

        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市動態的,要充分發揮街道、居委會的作用,在本轄區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排查,特別是查清危險品的倉儲,把身邊的“定時炸彈”徹底清除。

        3.分類處理,保持穩定

        對無證經營的要按照統一部署,予以停業;對要求繼續經營的必須退出市區進入專業市場.對已取得省、市安管部門核發經營許可證的,也要引導、鼓勵退出市區進入專業市場。

        4.專項整治中發現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店和倉儲,由安管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稅務部門停止核發稅務發票。

        5.引導、鼓勵進入專業市場經營。一是對進入專業市場經營的,在辦理經營許可證的工作中實行“綠色通道”,給予快速辦證。在辦證時間上,在符合條件情況下,由原來的5天辦結提前到2天辦結;二是根據情況需要,市安管局、工商。國稅等部門派出相關人員定期到專業市場現場辦公,及時解決入駐專業市場經營的有關問題。

        6.實行優惠制,鼓勵經營企業入駐專業市場

        對支持政府規劃,在整治中主動退出市區,在年1月底前進入化工大市場經營的,享受以下優惠:

        現持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進入專業市場經營,已經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評價費全免;無證和沒有進行安全評價的,進入專業市場經營,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評價費用按有關規定收取50%;專業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也應有相應的優惠措施吸引經營戶入市。

        七、要求

        1.各成員單位的領導要高度重視,把這次危險化學品經營場所專項整治擺在當前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議事日程上,要聯系實際,認真研究,明確任務,統一部署,聯合行動,加強協調,采取措施,積極行動,穩步推進,把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9篇: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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