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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的廣闊、民族的眾多、地理位置的差異使我國不同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政治制度、人文文化等差異突出,也正是這些差異因素導致了不同地區之間房地產經濟發展水平、群眾住房消費取向的不同,從而也影響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不同地區建立與發展的進程。例如東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投資市場廣闊,平均消費水平高自然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繁榮,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明顯較為普遍,甚至出現了貸款資金不足的現象。而某些中西部地區的狀況與其正好形成鮮明的對比。另外,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封閉管理,地區間的資金不能相互調用,這就導致了地區間資金矛盾的產生。但仔細考慮,地區之間的資金矛盾僅僅是表面現象,最終還是要歸結到公民權利的實現這一問題上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這種矛盾問題,必然會對公民平等地行使其購房權利產生影響,對公民權利的實現產生阻礙的作用。
2、該制度在不同收入人群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及其原因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制定的出發點就是要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通過強制繳費、優惠的稅收政策和利率政策來保證受益對象的普遍性。但從實現的情況來看,該制度并未能完成其預定目標。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城鎮單位聘用的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從上述條例及意見中可看出我國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適用范圍是較為明確,可是在現實中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而另外的一些企業往往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視而不見或者是消極對待。這就使一部分公民無法享受其應當享有的權利,若不能很好地解決該問題,必然會使公民的平等權與住宅權受到侵害,對憲法上的公民權利產生極大的挑戰。另外,在可享受住房公積金福利的單位企業中也存在著不公平的問題。一是公積金繳費率采用單一費率,沒有考慮到不同階層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同需求,且費率較低。二是公積金貸款依繳款能力而定——存貸掛鉤,多存多貸,少存少貸,不存不貸。這兩方面就使本來存在的收入差距更大的拉開,使高收入者更容易購房,而使中低收入者對依靠每月存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憐”的金額來購房而“望而卻步”,使人們不禁產生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性、公平性的懷疑。懷疑該制度的設立是否是在“劫貧濟富”?是否是在對自己的公民權利發起沖擊?
二、解決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過程中相關問題的方案及措施
面對上述現實問題我們必須要予以正視,現針對上文中提到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解決方案。第一,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地區間不平衡的矛盾問題,我認為應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公積金管理制度并打破其資金的封閉運營體制,使相關資金得到充分的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社會保障作用的特征之一為其互,而現行的地區封閉式的公積金管理體制則違反了該特征并且造成了一部分公民無法行使其基本的公民權利,因而對現行的封閉式管理體制應進行改革,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公積金管理體制使該制度的互得到充分的體現,并充分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當然此處所稱應將其體制統一,不僅僅是其資金的運行問題,還應包括與之相關的人員編制、內部體制、監管制度等,因而,其管理體制之改革可謂是“任重而道遠”,但為了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其亦可謂“勢在必行”。第二,在政策上要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向中低收入者適當傾斜。
一是應提高我國目前過低的繳費率,使制度的受益者獲得更多的補貼,同時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避免高收入者繳存基數過高而導致獲益差別過大。
[論文摘要] 隨著歸集規模的擴大,住房公積金業務本身潛藏的風險日益彰顯。本文深入分析中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漸顯露出一些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以使住房公積金制度真正成為我國政策性住房金融體系最有效的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作為中國房地產金融政策的主體,開辟了除原有的國家、企業投資之外的一條長期、穩定地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的資金來源渠道。然而,隨著歸集規模的擴大,住房公積金業務本身潛藏的風險日益彰顯。
二、中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歸集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我國大部分城鎮地區和企事業單位已經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特別是在東部沿海地區,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已達到職工人數的90%以上,單位和職工公積金繳交率占職工工資基數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國2/3面積的中西部地區,城鎮住房公積金的覆蓋面仍只有50%~70%,公積金繳交率也較低,有的還不足5%這一規定比例,造成這一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歸集手段軟弱。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大多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區甚至連部分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都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些單位的領導在執行住房公積金方面采取消極的態度,如有些單位既不代扣職工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更不繳納單位應負擔的住房公積金,而且提出各種理由,推卸其社會責任;有些單位打著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名義,從職工工資中住房公積金后卻不上繳,而是留在單位周轉使用,這些行為實際上嚴重侵犯了職工的財產權;還有一些單位遲延繳納住房公積金,直接影響了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收入。
2.運作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本來是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決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問題。但運作結果卻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還不起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實際上得到貸款資助的以中高收入職工為主。許多中低收入居民,不僅沒有從公積金制度中獲得相應的支持,還由于公積金制度的強制性的低收益性,而無法獲得達到市場平均水平的資金回報率。
3.風險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按照我國現行《信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具體金融業務(貸款、結算、開立賬戶、繳存和歸還)委托銀行辦理”。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銀行作為“受托人只收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由此可知,已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體運作,既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公積金資金的經營運作主體,那么資金運作的風險理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來承擔。但按現行政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能難擔其任。
信用風險是金融活動中最基本的風險,具有綜合性、傳遞性、擴散性和突發性。住房公積金貸款面向個人,涉及面廣,在尚無個人信用檔案可查的情況下,要逐個準確調查確定借款人信用等級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單位收入證明作為其是否有能力履約的主要依據,考察是只是某一時期的靜態收入水平。市場是多變的,個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時期的收入狀況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個人的信用狀況,以此作為信用依據,隱含的風險極大。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1.強化住房公積金歸集手段
發展住房公積金事業,不僅關系到職工合法權益,更關系到國家加快住房建設和擴大內需戰略決策的實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宣傳力度,大力宣傳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在輿論上廣東省造聲勢,使國家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萬戶,家喻戶曉,充分調動單位和廣大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監管檢查力度,重點解雇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小的問題,強化歸集手段,使各企業單位的領導充分認識繳交住房公積金和繳納職工養老保險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條例》規定,對拒不執行國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積金的單位,特別是只重個人政績不為職工履行義務的單位負責人,要追究其行政責任,并實施相應的經濟處罰,以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合法權益。
2.促進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體式的住房金融體系。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使用上,必須要求限量使用,每筆貸款上限不應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儲蓄模式體現多存多貸的原則,適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開展。(2)完善專門針對低收入階層居民的住房供給制度。經濟適用房的推出,確實在客觀上起到了平抑房價,促進中低收入階層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關制度在具體執行當中缺乏監督和管理,經濟適用房已經成為不少高收入居民購買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對象。為此,政府應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嚴格各類住房的購買條件,提高政府有限財力的作用成效。(3)實行經濟適用房的政府回購制度。
3.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借鑒新加坡經驗,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制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該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的信譽擔保,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標服務;是一種以資金有條件讓渡(本息加流)為特征的融資活動,從而與財政資金運作相區別;享有政府的政策優惠,如給予利息補貼或稅收減免等,從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性金融。這種定位清晰能承擔風險的獨立的金融實體主要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公積金的賬戶管理、政策性的貨幣補貼和政策性的保險等工作,而且也是規范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督機制的基礎。
4.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目前,各商業銀行和個人資信評級機構的評估標準自成體系,相互間可比性不強,不同的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結果有時大相徑庭,難以客觀地反映出個人信用的真實情況。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涉及兩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關法規;第二,建立科學、嚴謹、統一的評估指標體系。個人的信用資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業、銀行、商家、保險等多家機構,如何真實、完整、連續、公開地取得相關數據,合法使用信用資料,同時又保護個人的隱私權,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證,而評估指標體系是信用體系的核心,統一評估體系是信用社會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積金兩級監督機制
現行機制下,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進一步有效解決對住房公積金的監督問題,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后,撤銷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時成立獨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徹底改變當前的住房公積金監管體制下的缺位現象。該監管機構可以直接隸屬于國務院的監管機構,對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垂直監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約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必須定期公布住房公積金及住房信貸等業務的運作情況,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積金經營運作的情況。同時,住房銀行監管機構每半年公面對住房銀行運作的監督報告。在此基礎上審計部門對住房政策性金融機構和監督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審計部門每年也要公開對這兩個機構的審計報告。
四、結語
應該看到,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過去十幾年的運作中,盡管存在許多問題,但其對解決城市居民的住房問題所起的作用,還是功不可沒。因此,要解決城市住房問題,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體系,就必須從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實現住房公積金建立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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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決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鎮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不足的問題,以此來促進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和市場化的轉化。在住房制度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和住房市場化的新形勢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目標,是通過強制性住房儲蓄及繳存者之間的互助、資金融通,來提高城鎮居民的購房支付能力,改善居住條件,并為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最大化的資金支撐,以保障居民“住有所居”。但在實際操作中,住房公積金制度由于在安全性、流動性、保值增值等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與社會發展和公眾需要日益脫節,其保障性和互助被逐漸削弱,嚴重阻礙了住房公積金行業的發展,必須進行全面改革。
一、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面臨的主要問題
1、決策制度不科學。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但從法律角度講,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也就不具備承擔因決策產生的責任與風險的能力,違背了民法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而且該機構是一個松散的無專職人員的協商議事機構,參會人員多數不了解住房公積金管理業務,且決策事項與自身利益關系不大,往往使決策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維護繳存職工的利益。
2、管理機構定性不合理。從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發放與回收、核算管理、風險控制等運營管理活動角度看,住房公積金本質上是一種政策性金融資金。按照現代金融理論,自有資本金和獨立的法人資產,是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基本條件和承擔負債風險的根本保證。但現行制度下的管理中心被定性為事業單位,沒有獨立的自有資產,不具備承擔經營風險的能力。一旦出現經營風險導致資不抵債,就會出現“無產可破”,最終會引發潛在的信用危機和社會危機。
3、行業監管體系不健全。從行業體系監管上看,住建部監管司和各省監管辦缺少專業化監管隊伍,監管手段有限,專業性不強,使上萬億資金長期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各地財政和審計部門重點放在年度預算、經費計劃和年度決算的審計監督,對政策執行、業務管理和資金運作缺少監督。從管理中心自身看,大多數未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和內控制度,缺少業務預警、責任追究制度和風險考核制度等,難以有效控制各種風險。近幾年,各地有關住房公積金貪污受賄、失職瀆職和違規決策案件屢屢發生,給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也給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敲響了警鐘。
4、委托機制手續繁瑣、成本過高。根據《條例》規定,管理中心須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在這種委托管理模式下,業務經轉環節多、辦理手續繁瑣,嚴重影響了住房公積金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增加了業務成本,全國每年支付給代辦銀行的手續費多達20億元,而且多數城市管理中心只能通過事后信息數據傳遞和貸款審批對代辦銀行實施監管,難以控制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5、資金使用效率低下。按照現行規定,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使用渠道單一,并且受制于屬地化管理、封閉運作的模式,缺乏調劑手段,地區之間資金無法相互調劑,也不能進入人民銀行資金市場進行融通,嚴重限制了資金使用效率,大量資金沉淀在銀行,流向非住房領域,無法發揮住房保障功能。截至2009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運用率僅為62.52%(金融業一般為80%),沉淀資金總額高達2,550億元,各地業務發展不平衡,使用率最高的超過100%,最低的只有15%。
6、增值收益分配有失公平。從資金來源和法律屬性上講,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歸屬繳存職工所有,分配使用對象也應為繳存職工。但根據《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扣除管理費用和貸款風險準備金后,全部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使其成為公共財政資金,使用者皆為非繳存職工。這種規定違背了《物權法》,也嚴重損害了繳存職工的利益,有失公平。
7、保障公平性面臨挑戰。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城鎮人口數量不斷增長,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范圍不斷擴大,加上住房過度市場化、住房價格快速增長與職工收入增長緩慢的矛盾,住房公積金積累遠不及房價上漲速度,其住房儲蓄積累作用日益弱化,住房保障功能被嚴重削弱。此外,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與職工工資掛鉤,隨著工資收入差距不斷擴大,普遍存在廣大低收入繳存群體因買不起房,無法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好處卻付出低存的代價,并被迫補貼能獲得政策性貸款的較高收入家庭,這種狀況使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的公平性面臨挑戰,備受社會質疑。
8、行業持續發展問題日益突出。2004年以來,我國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年均增長29.4%,而貸款額年均增長36.1%,表現出貸款增速大于存款增速態勢。2009年全國住房公積金提取額與貸款額之和為7,061.11億元,比同期住房公積金繳存額5,391.46億元多出1,669.65億元,說明住房公積金新增使用需求大大超過新增供給量。在現有管理體制下,如果資金流出持續大于資金流入,住房公積金行業就會面臨后續資金不足問題。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改革的建議
1、決策機制改革
(1)國務院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取代現有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重大問題決策及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運作等重大政策制定,并對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
(2)保留各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但對其決策制度進行優化,實現決策機構常設化、決策主體專業化、決策結果責任化等。
2、運作機制改革
(1)取消委托機制,賦予管理中心資金結算金融職能。各城市管理中心負責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貸款發放,以及回收、結算等具體管理工作,建立資本金和風險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規范信息披露和內外部風險控制。
(2)建立全國資金調劑平臺。住建部設立全國性的住房公積金融通平臺,各城市按沉淀資金余額一定比例上繳資金,用于不同地區的住房公積金調劑或系統內拆借,解決資金流動性問題。
(3)拓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范圍。在資金來源方面,除保留現有強制歸集外,允許城鎮個體經營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管理中心可以發放住房金融債券和定向吸收住房儲蓄存款,從更多渠道獲得資金來源,有效解決未來資金短缺問題。在資金運用方面,管理中心可以針對不同收入階層和扶持對象,設計差別化利率、減免息、貼息等個人住房貸款品種,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貸款。還可以利用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直接投資、貸款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3、監督機制改革
監督機制改革可選擇分業監管模式或統一監管模式。
(1)分業監管模式。住建部負責對住房公積金政策及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事項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管,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保障目標的實現。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管理中心的金融業務活動監管,包括在銀行間市場開展資金拆借、回購與票據交易活動,以及發行金融債券、支付結算等。
(2)統一監管模式。住建部建立全國統一的專業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體制,配備專業監管隊伍,并賦予必要的監管職能和手段,對住房公積金政策和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
論文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非公有制企業 原因 相應對策
一、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取得的成就
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1994年7月國發43號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決定,1999年進一步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并于2002年對該條例做了進一步的修改。該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通過職工個人和單位每月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不但廣泛地推行了個人住房儲蓄,還可成為一筆可觀的住房社會保障資金,既提高了職工的購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資金的的積累,特別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時,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低于商業銀行,也帶有住房社會保障的性質,有利于提高職工的購房能力,住房公積金在我國取得了持續而廣泛的發展,尤其是近五年,資金流量明顯加快,年平均繳存額增長額都在3000億元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達16000億元,繳存余額9600億元,通過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累計幫助4700萬職工家庭改善了住房條件。截至2008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突破20000億元大關,繳存余額達到12116.24億元,累計為961.17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10601.83億元。
二、非公有制企業成為住房公積金繳納的薄弱環節
顯然,繳納住房公積金應該是保障每一個職工住房條件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目前住房公積金繳納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漏洞,非公有制企業絕大多數沒有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使實行多年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業面前遭遇困境。烏日圖委員說:我們國家的住房公積金是借鑒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于1991年率先在上海建立的,近年來出現了一個重要問題:由于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小,引發社會困難人群對我們這個制度的取向產生了懷疑。截止到2012年9月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數是9100多萬,我們國家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人群就是6000多萬,再加上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這說明現在參加人中絕大部分是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工,而大量的中小企業低收入人群所在單位沒有為他們建立這項制度,我們的條例本身也不像社會保險的五項保險一樣,不具有強制性。實際上,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一直是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各地市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非公有制企業寥寥無幾。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非公有制企業數量占全國實有企業總數的78%,另外還有340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這兩項加起來中小企業總數達到全國企業總數的99%,每年新吸納就業人數占全國新就業人數的90%左右。而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實有企業876.1萬戶,非公有制企業則首次達到520.5萬戶,占企業總戶數的59.4%。個體工商戶2621.4萬戶。不難看出,非公有制企業發展迅速。例如山西,截止2010年底,山西省私營企業突破15.87萬戶,從業人員118.77萬人,注冊資本(金)4533.16億元,個體經營企業總量首次突破100萬戶,加上3.17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3665戶外資企業,民營經濟市場主體總數達到103.66萬戶,占到全省市場經濟主體的94.33%。而2006年數據顯示:山西省共有非公有制企業8.76萬戶,投資者20.49萬人,雇工84.52萬人。非公有制經濟已占到山西省經濟總量的52%。非公有制企業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當然,非公有制企業職工對祖國的繁榮富強同樣作出了巨大的貢獻。面對目前高房價和住房的商品化,大量在中小企業工作的勞動者更迫切地需要得到這項制度的扶持。可是,在公積金制度中,這些職工并沒有和公有制單位的職工一樣享受到這個制度帶來的好處,相反,我們的這個制度為我國的貧富差距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很多人戲稱這項制度是劫貧濟富,是為這些中高收入的人錦上添花。
三、原因探討
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之所以成為全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薄弱環節,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住房公積金對非公企業的吸引力不夠。雖然《條例》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費用可在稅前列支,但畢竟要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或營業成本,減少企業的經營利潤。這對企業所有人來說,也意味著,如果執行這個制度,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負擔,降低收入。尤其是大型的企業,這筆支出的絕對金額會很大。除非,這個制度不會減少收入,否則,很難從主觀上積極的予以繳納。同時,按《條例》規定,所有單位的職工每月也要按相同工資基數、繳交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特別是城鎮私營企業中,大多數職工的工資水平較低,每月在職工工資中扣除應繳的住房公積金后,實發工資相對較少。另外,住房公積金利息低,根據《條例》規定,上年結轉的按三個月定期利率結算,結合物價上漲指數,這個金額就成了負增長。因此說,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對這些企業和職工吸引力不夠。
2.認識不足。非公有制企業經營者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夠,沒有將住房公積金和社會養老保險同等對待,往往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看作是增加企業負擔。有的經營者甚至認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還不如將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直接發給職工個人。表明這些人對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作用缺乏了解。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認為非公有制企業規模小,人數不多,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否不影響整個制度的貫徹實施。
3.宣傳力度不夠。從法律的角度講,這個制度涉及了所有的職工,不論是國有、集體還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但是,在非公有制經濟蓬勃發展后,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在城鎮大部分職工中確立,其宣傳力度有所減弱,與非公有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形成差距,因此,非公有制企業的多數職工不了解這個政策。
4.現實就業狀況不容樂觀。2004年4月26日,我國發表《中國的就業狀況和政策》白皮書。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題闡述就業現狀和就業政策的白皮書。該書提到我國的就業基本狀況是:中國勞動年齡人口眾多,國民教育水平較低,就業矛盾十分突出。主要表現在: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就業結構性矛盾同時并存,城鎮就業壓力加大和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領域轉移速度加快同時出現,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
根據2010年11月1日零時普查結果,中國內地總人口133972萬人,全國勞動力資源人口為92148萬人,比10年前增加了近1億人,就業勞動力為78500萬人,勞動力資源利用率為85%,人口就業率為58.6%(其中一部分在農業和農村表現為隱性失業勞動力),在城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41%,在村鎮就業的勞動力比率為59%。
我國的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在這種情況下,能找到一份滿意的工作不容易,“飯碗”在前,公積金在后。
5.規模小的企業不易歸集。規模小的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由于沒有專人負責,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國家大力提倡農民工也應繳納公積金,但是,怎樣落到實處需要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因此,許多人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農民工來說就像“畫餅充饑”毫無實際意義。
6.執法力度不夠。《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賦予了管理機構有行政執法權,但是這個權利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對拒不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可以予以罰款,但是對于大型企業罰款數額與不交住房公積金的數額相比,那簡直是小菜一碟,即便罰款也心甘情愿,畢竟省下的是罰款額的幾倍乃至更多。況且,雖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具體實施起來很難辦。按規定,處罰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實施,但管理中心卻沒有相應的檢查權,沒有檢查權,就無法向法院提供相關的具體證據,所以就無法對拒繳企業實施處罰。按照有關規定,審計、稅務等部門都有權檢查企業賬目,但目前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由這幾個部門共同參與公積金管理,各部門的管理合力難以形成。因此,公積金中心的處罰力度是紙上談兵。 轉貼于
7.提取和貸款門檻高。《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對于中小企業的職工,面對目前的高房價,一般無能力購建住房,而對于高收入階層來說,個人賬戶中住房公積金額對于房價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門檻較高,手續繁瑣,即便交了住房公積金,也未必符合其他的貸款條件。因此,這些職工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積極性。
四、相應對策
造成非公有制企業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原因很多,在此不一一列舉,針對這些原因,筆者認為需要從法律層面上對這一薄弱環節進行完善。
1.稅收抵扣。中央黨校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提到:從世界銀行近幾年對中國的調查看,中國創業和小企業發展的環境在世界上屬于較差的國家。改進的主要工作是要對行政體制進行改革,對小企業要減稅減費,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并大力發展對小企業貸款的城鄉社區小銀行,對小企業和小經濟案件給以司法關懷和便利,凈化和營造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但是,從近幾年的情況看,似乎進展不大,或者沒有進展。
從上面可以看出,中小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較差,稅負較高,筆者建議,在不減少企業利潤的情況下,只能將單位補貼部分的公積金通過折抵稅款來繳納,這樣的做法對于企業來說,這筆支出不是用來繳納稅款,而是用來繳納公積金,企業總的支出沒有改變,相當于國家給企業減免了部分稅款,企業的積極性會增強,因為,給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有利于吸引人才,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那么,這部分稅收優惠地方政府能否負擔的起?以山西省為例,2010年,非公從業人數按120萬人算,月工資人均1200元,一年單位為職工繳納的公積金為1200*1200000*10%*12=17.28億元,山西省2010年的財政收入為1800多億,這部分優惠占不到1%。
2.加大宣傳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沒有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這與宣傳力度不夠有直接的關系。應堅持把住房公積金的宣傳放在重要位置,采取召開會議、印發文件資料、刷標語、辦簡報、開專欄、組織宣傳車上街宣傳以及利用廣播、電視專題報道等方式,增強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提高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3.加強培訓。有的單位工作人員對這個業務不熟,對住房公積金政策不夠了解,甚至有的單位沒有設專人負責住房公積金工作。這個制度是較新的制度,有關院校還沒有設立相應的專業。但是,它涉及職工的利益,所以生命力非常旺盛。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舉辦培訓班,以利于這項工作的開展,也便于及時掌握公積金動態。
4.加大執法力度。目前,住房公積金的執法狀況從全國各地來看都不容樂觀。為了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一是與工商部門年檢配合,凡是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得年檢;二是與房地部門配合,可以將審核公積金作為建房、售房的前置手續,沒有正常繳納的不得建房、售房。作為政府部門,相同的目標就是促進社會和諧、經濟增長,所以,為了這個共同的目標,各部門互相聯系,加強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5.借助社會中介機構促進歸集。中介機構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而興起的第三產業,是社會服務的中堅力量,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人才交流中心、婚介所等。這些機構在高速發展的今天給廣大人民帶來了便利。因此,在住房公積金歸集的問題上,可以借助于中介機構來促進這項事業的發展。
為了規范行業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可以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備案、工商局注冊進行中介機構的審批。這些中介機構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金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防止風險的發生對個人造成的損害。有了這樣的機構,個人、沒有專人負責的非公有制企業等都可以委托其繳納公積金。讓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行業化后,同時可以解決一部分人的就業。
6.降低門檻,簡化手續。公積金中心要轉變觀念,摒棄“官本位”思想,強化服務意識,一切以繳存人的利益出發,降低提取和貸款門檻,簡化手續。如提高貸款額度,公積金可以提取現金等,拓寬多種服務渠道,想老百姓所想,減少人為障礙。
《意見》主要內容共六條:
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支持和鼓勵居民購房的政策。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住房交易稅費,調整住房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
二是進一步完善住房消費政策。設區市、縣(市)可對享受普通商品住房優惠政策的住房價格標準適當上調;自*年12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不負擔營業稅;自*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個人轉讓住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設區市、縣(市)對轉讓人給予與所繳稅額設區市、縣(市)留成部分等額的財政補貼;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由30萬元提高到40萬元,對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由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不少于2人)提供擔保,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為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各設區市、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為購買商品住房的外地購房者辦理當地城市戶口。
三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各設區市、縣(市)要將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統一,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可自主選擇兩種保障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提前并軌;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由8萬戶調整為8.5萬戶,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戶數由9萬戶調整為10萬戶;加大實物廉租住房籌集力度,到2010年底全省共籌集廉租住房5萬套以上,通過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5.8萬套;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設區市經濟適用住房年度竣工規模一般應達到當地城鎮商品住房竣工規模的10%—12%;積極推行拆遷貨幣補償;強力推進棚戶區(危陋住宅區)改建和城中村改造。
四是加快住房結構調整。加大土地收儲力度,優化土地供應,進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
五是優化投資發展環境。清理和規范房地產收費,開放和規范市場,改進行政管理和服務。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住房公積金;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租房
中圖分類號:F293.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4-0168-05
引言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濟保持了長期快速增長勢頭,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改善,城鎮居民總體居住條件取得很大改觀。然而住房困難成為困擾社會和諧發展的最大問題之一。為解決廣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中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多層次保障性住房體系。但是,由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依舊相對滯后,與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之間仍然存在很大矛盾,加之保障性住房制度在設計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并且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本文通過分析國外關于住房保障的成功經驗,并深入分析中國目前已經建立起來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廉租房保障制度、經濟適用房保障制度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及其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在消費觀念、管理機制、設置標準、相關配套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議。
一、國外住房保障制度研究
(一)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
新加坡是東南亞地區成功解決國民住房問題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上公認的有效解決住房問題的國家之一,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很有特色。
1.新加坡住房保障的主要內容。一是政府制定有關投資建設住房的長遠規劃,通常情況下新加坡以五年為周期制定建屋計劃。為確保住房建設計劃的順利實施,政府除了專門劃撥國有土地或適量征用私人土地,供房屋發展局建設住房,為降低建房的財務成本,政府還通過低息貸款方式向房屋發展局提供資金支持。二是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從1950年開始,新加坡全面推行中央公積金制度,為住房建設提供籌資支持;1968年提出“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從出租廉租房為主向出售廉租屋過渡。三是科學制定住宅建設發展規劃,完善居住社區的各項配套設施。
2.新加坡住房保障特點。一是公積金制度的社會經濟地位異常突出。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是根據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法》建立的強制性儲蓄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建立之處只是為了實施養老金計劃,為新加坡的在職人員提供社會保險,隨著該制度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已逐步發展成為包括住房、家庭保障、養老、保障、教育、投資等作用的具有十多項實施計劃的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儲蓄制度。公積金制度幫助新加坡成為東南亞地區解決住宅問題的成功典范。二是典型的“小市場大政府”模式,政府承擔主要責任。新加坡政府通過房屋發展局(簡稱房屋局)直接負責公共住房的建設和管理,政府在住房問題上給予的大力支持與資助,主要體現在對房屋發展局的支持和幫助方面。房屋發展局是新加坡國家發展部下屬的法定機構,是新加坡最大的住房發展商和公共住房管理機構,政府在資金和土地方面給予了它大力支持和資助。
(二)美國住房保障制度
美國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較高,實行的是商品化的住房消費保障形式。美國的住房模式具有典型的“大市場小政府”的特征,政府職責僅限于幫助那些無力支付私人房租的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解決他們的住房難題。在美國的保障性住房體系中,影響最大的是公共住房。
1.美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一是幫助低收入家庭租房的政策。1934年經濟大蕭條后,美國制定了最早的住房法案《臨時住房法案》,1937年,該法案進一步補充為《公共住房法》,決定由中央政府出資,由地方政府建造公共住房供低收入家庭租用。自1964年起,政府通過優惠政策鼓勵開發商建造供低收入者租用住房。從1964—1980年,政府以提供低息貸款的方法,共資助開發商建造此類住房約160萬套。自1973年起,政府開始把分散低收入者住房、改善社區質量納入住房政策,提出以幫助“需求方”(住戶)為中心的政策。二是鼓勵中低收入家庭購房的政策。政府通過全國房屋貸款聯盟和全國住房貸款協會兩大機構,向全美各類銀行、信貸機構提供貸款和貸款擔保,鼓勵這些貸款機構向包括中低收入家庭在內的住戶提供房屋貸款,政府則以發行債券的方法從資金市場上籌款,作為貸款金額的來源。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即收入為本地家庭平均收入60%以上者,政府提供貼息擔保。個人只支付首期付款并承擔一小部分利息,政府則承擔還款風險以及大部分利息。這項政策使大量收入較低但有穩定工作的家庭擁有了自己的住房。
2.美國住房保障特點。一是通過立法保障住房措施的落實。美國政府以立法形式對公共住房等住房保障作了明確的規定,先后頒布了《住房法》、《國民住宅法》、《住房與城市發展法》等法規。美國政府有專門的立法機構,各項措施都通過立法保障來落實、實施。二是控租與補貼并重。控租是通過立法對公共住房的租金加以限制。美國的控租主要由地方政府以立法形式作出規定,并通過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如多數票認為租金太高時,地方議會將傾向于控租。在補貼方面,美國對低收入家庭的租金補貼先后運用了以下四種形式:磚頭補貼、房東補貼、住房券和現金補貼。
(三)韓國住房保障制度
作為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韓國的住宅與房地產市場的發展略超前于中國,形成了體現韓國國情和文化特色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考察韓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運作及保障性住房制度,對完善中國保障性住房制度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1.韓國住房保障的主要內容。一是小戶型商品住房。這類住房主要針對有一定購買力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為滿足他們的購房需求而建設的小戶型的公共住房。這些住房的面積大多在60平方米以下。二是公共租賃性住房。這種類型的住房主要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入政府預算資金興建的租賃住房,也可能是通過韓國“國民住宅基金”的支援而建設。按照韓國政府的有關政策,公共租賃房被區分為“永久租賃房”、“公共租賃房”和“國民租賃房”等不同類型。韓國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五至五十年,租賃期滿后可以賣給租住者,供給的對象主要是由于城市拆遷等原因出現的無住房者等中低收入家庭。
2.韓國住房保障特點。一是住房保障的目標及范圍明確。為科學確定保障對象,韓國政府進行了社會階層細分化工程,將社會階層根據收入水平劃分為絕對支援階層、部分支援階層和自立階層,并對不同階層實施不同的住房政策。二是嚴格控制標準。韓國公共住房建設標準確定合理,嚴格控制面積,所有的公共住房面積都控制在85平方米以下。三是注重立法。韓國注重公共住房的立法工作,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先后頒布了《住宅供應法》、《租賃住宅建設促進法》等保障性住房法規。四是強化政府優惠。韓國政府強化了在住房金融、宅地供給和有關租稅的優惠,尤其是為了降低土地的成本,由大韓住宅公社或土地開發公社等公共機構開發公共住房用地。對購買小型住宅、租賃住房家庭實施大幅度的稅收優惠政策,在住房流通和保有環節上產生的取得稅、登錄稅和轉讓所得稅等稅種上采取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
二、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現狀
(一)廉租房制度
從1999年建設部《城鎮廉租房管理辦法》出臺到現在已經經歷了近十二年。廉租住房制度是針對城鎮最低收入者而出臺的一種保障性住房供應制度。它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具體來說,廉租住房制度是指由政府起主導作用,采取租金補貼,實物配租等不同形式,給城鎮居民中的弱勢群體等解決住房困難而建立的住房生產、供應、管理體系、運作程序和規則。它帶有明顯的社會保障性和社會福利性。
1.廉租住房保障形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包括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兩種。所謂“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而“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據調查,廉租房戶型設定是以一居室、兩居室為主,建筑面積原則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積35平方米,兩居室套型建筑面積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積55平方米。三種套型建筑面積都不高于55平方米,是名副其實的“袖珍”小戶型。
2.廉租住房保障特點。一是廉租房具有準公共品的屬性。廉租房是一項針對特定最低收入群體的社會福利,只售不租,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屬于準公共品范疇。二是廉租房建設和供應的政府主導性。城鎮廉租住房制度是向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的社會保障制度,制度創新的目的是改善那些無力通過市場交易自己解決住房問題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其中政府發揮重要的作用,在建設和供應廉租住房過程中發揮主導職責。三是廉租房具有鮮明的社會保障性。政府設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權利,廉租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受他們經濟承受力的限制,廉租房的租金必須低于市場價和成本價。四是廉租房運營的非營利性。作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運營必須體現公益性,在廉租住房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維修服務等方面,運營管理者都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應盡量降低成本,減輕居民經濟負擔。
(二)經濟適用房制度
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最早出現在1991年6月國務院《關于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要“大力發展經濟適用的商品住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在國家政策高度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行了定位。
1.經濟適用房保障形式。根據有關規定,經濟適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為保障對象、具有一定社會保障特征的商品房,突出經濟性和適用性特點。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經濟適用房保障特點。一是經濟性。所謂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要低于普通商品房,要適應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力。為保證住房的經濟性,主要通過土地劃撥供應、免除相關稅費、限定開發商利潤上限等手段來實現低價性根據有關規定。二是適用性。適用性是指在住房設計和建筑標準上,要突出住房的使用效果。三是政府扶持、干預性。經濟適用房的土地可以劃撥;政府給予一定財政支持和信貸支持;政府減免土地拆遷、安置、基礎設施配套、工程招標、質量監督等方面的二十余項稅費;價格實行政府審批,有最高限價;其利潤率嚴格控制在3%以內等。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
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一些成功經驗而制定的,是旨在通過專款專用來開辟住房建設和消費的穩定資金來源的一種政策性強制住房儲蓄,屬于暗貼形式,主要是對消費者補貼。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1991年由上海市率先建立的。1994年11月23日,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暫行規定》,標志著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轉變了傳統的由國家或集體一手包攬住房生產和建設的局面,并對支持住房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
1.住房公積金保障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中國政府為解決職工家庭住房問題的政策性融資渠道。住房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各種類型企業、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各按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專戶存儲,專項用于職工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具有義務性、互和保障性特點。
2.住房公積金保障特點。一是普遍性。城鎮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二是強制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四是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四)公共租賃住房制度
公共租賃房,指通過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機構,參照市場租價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可租賃的住房,同時,政府對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應標準的租房補貼。公共租賃房一般歸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承租者能承受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其目的是解決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標準而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1.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形式。公共租賃房的供應對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難家庭,還有剛畢業的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是一種新興的保障性住房是中國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有效解決當前“夾心層”面臨的住房困難。
2.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特點。一是政府主導。公共租賃住房始終姓“公”,由政府投資建設,產權由政府持有,確保公共屬性。二是租金優惠。租金只考慮建設貸款利息、房屋維修費等因素,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租金的60%。三是整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制度整合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現了住房保障一體化。四是廣泛覆蓋。公共租賃住房打破了城鄉和內外差別,不設戶籍限制,在重慶市工作的無住房或住房困難人員符合條件均可申請。
三、中國住房保障制度實施存在的問題
(一)廉租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資金來源單一。中國當前廉租房建設的資金來源看,主要來源于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資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由于受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社會公益意識有限以及稅收管理等方面的影響,社會捐贈資金總量規模非常小,在廉租房資金供給中所占份額自然極低。
2.廉租房房源缺乏。中國目前可提供的廉租住房,主要有四個途徑,即政府出資收購、社會捐贈、騰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等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在廉租房的新建和征購上,受資金、市場、體制等諸多因素的限制,政府擴大廉租房供給的能力有限。在原有福利住房分配體制下,住房需求一直處于壓抑狀態,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有住房本來就數量有限,再加上房改中大批公房被按成本價、標準價出售給私人,政府可以用作廉租房的公房數量十分匱乏。
3.標準劃分問題。目前各地的廉租對象一般為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含優撫家庭)中的住房困難戶。隨著廉租對象范圍的逐步擴大,根據各地居民收入情況劃分一個合理的收入線并據此科學地確定廉租對象就變得日益緊迫。然而,由于中國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和個人收入申報機制,因而劃分居民收入線也非常的困難。
(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對象失控。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就必須界定中低收入的標準。現實生活中遇到幾個難點分別是家庭收入很難準確計算。目前所能計算的是面上的工資收入,而在工資以外的其他收入則是隱性的,很難計算,如果不計進去,則有失公平。另外,單位開出的收入證明可信度差。對單位來說,盡力支持本單位職工買房,可減輕負擔,且單位掌握的職工收入情況也有限;對個人來說,還可以通過各種不正當關系開出證明,甚至造假。
2.建設標準失控。近些年來,不少地方卻出現了打著經濟適用住房的幌子開發豪宅的現象,致使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越來越大,建設標準越來越高。一些開發商為了迎合部分高收入階層的需要,賺取更多的利潤,普遍出現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失控,“貪大癥”嚴重,甚至出現復式、花園洋房、別墅等類型,大大超出了“中低收入家庭的實際消費需要”。
3.銷售價格失控。國家對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價格管理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中低收入居民能夠買得起經濟適用住房,與市場價商品住房的價格構成相比,經濟適用住房不僅免收土地出讓金、減免多項稅費,還要求利潤控制在3%以內,所以其開發成本和利潤均低于商品住房。但是,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遠遠高于這個標準,甚至與商品住房相差無幾,根本沒有體現出其價格優勢。
(三)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管理機構監管歸口不統一。中國目前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行使著住房管理委員會的職責,且管理中心有三種模式;單獨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政府直接領導和管理;利用房管局的職能優勢與其合并在一起辦公的模式;便于統一管理住房資金的模式,作為財政部門一個內設機構。這種多頭監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積金處于監管缺失、責任不明的狀態。
2.資金來源單一與資金廣泛使用之間的矛盾。住房公積金歸集依靠繳存人按月繳存而現實,屬于分散性的小額資金流入。而無論是住房公積金提取或是住房貸款均屬于集中性大額的資金流出。這種資金的不平衡發展直接導致了住房貸款額度的提高。有的地方由于受到資金來源的限制,其所能提供的貸款額度與當地住房消費的平均水平已出現了較大的差距,顯然就不能充分發揮政策性貸款支持廣大職工住房消費的作用。
3.公積金繳存、貸款過程中挪用、套取的現象比較普遍。目前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除向住房管理中心提供相當完整的能夠證明個人戶籍、婚姻、收入、抵押擔保資料外,還要提供住房產權證、在住房資金中心繳存公積金的證明等資料,且貸款利率比銀行低,大部分都以購房的名義申請貸款。但貸款是否真正用于購房,管理中心只是以收回貸款和利息確保增值為目的,據審計調查真正用于購房的只是少數,大部分挪作他用。
(四)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1.融資渠道太窄。從公租房建設進度較快的重慶來看,按照其2010年制訂的計劃,將在三年內建設公租房4 000萬平方米,需要配套資金1 000億元。為籌集這1 000億,重慶采用了“1+3”的投融資模式,“1”即財政投入300億元,這300億元資金有三個來源:政府儲備拿出一部分;每年新發生的土地出讓金拿出一部分,包括房產稅也可以拿出來;政府預算內的財政收入。“3”,即另外的700億元通過銀行貸款、保險公司融資、社保基金融資三個渠道籌集。然而由于公租房的投資回收期時間長,能夠獲得相當穩定的資金來源,無疑成為公租房建設的最大障礙。
2.公共租賃房建設成本引致租金偏高。公共租賃房的租金標準由四部分構成:房屋建安成本;住房折舊和貸款利息;各項維修費用;管理費。雖然政府對公租房有相應的補貼,但是由于目前公租房建設地點選址大部分還是在城郊,從居民總體的支出成本來看,其吸引力并無太大的優勢。
3.制度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公共租賃房在實踐中必然涉及到多方利益相關者,需要嚴格的法律規范。但是,目前國內主要是地方推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還缺乏國家層面上的統一規范的法規制度,盡管已經公布了《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但缺乏法律的嚴肅性和可持續性。
四、完善中國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
“居者有其屋”是所有國家和地區住房政策的目標。但是不同國家對“有”的含義理解并不相同。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買房和租房,都是住房消費的合理形式,不一定要買房住才正確,提倡的是“居者有其屋”,而不是“居者買其屋”。根據“過濾”模型,確定梯度住房消費的觀念。
改變當前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的現狀,采取有效措施,研究制定可租可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政策,即對于符合購買條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根據自己經濟能力,結合公積金配套支持以及購房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自主選擇是購買還是租住經濟適用住房。
(二)建立完善的保障性住房進入、退出制度
科學的劃分家庭收入水平。根據不同地區當地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進行定量分類;根據政府的保障能力劃分不同層次的家庭收入線。政府應對需要保障住房的對象進行嚴格的審查,其對象必須是以民政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在冊的家庭;同時還必須向社會公告,以征詢社會的意見。建立復審制度,每隔五年或稍長時間對原保障對象進行重新認定,只有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享受保障住房。
(三)完善相關配套服務
首先要完善房地產市場和二手房市場的統計及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證信息提供的準確性。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賃市場租金管理措施,為租賃型保障房提供信息和參考,另一方面是如房地產宏觀調控一樣,通過加強對租賃市場的租金管理,防止市場投機,抑制租金非正常過快上漲趨勢,平衡保障性住房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最后還要規范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以杜絕目前這個行業的混亂和不規范給住房市場及保障房提供帶來的負面影響。
(四)構建全過程管理服務體系
為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各環節,以預防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消除未來各種隱患,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建設管理制度措施。第一,要建立科學的開發建設主體選擇制度,地方政府要建立統一規范對有意向參與開發建設的開發商、施工承包商、監理企業及中介服務機構等進行合格供方評價及管理,并建立公開透明、公正公平的招投標確認制度,以實現既要選擇合格供方,又要確保安全、質量、進度及造價標準的目的。第二,要切實制定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工程造價管理措施,確保資金效率。由于各設計單位、開發商及建筑商能力和管理水平不盡一致,管理模式也有不同,加之材料、人工、機械等價格有不斷上漲的趨勢,而住宅建設工程周期較長,成本因素較多,故應事先確定各種處理原則、標準及模式,并應加強建設過程中的成本審核確認的監督等。第三,要探討開發商參與開發建設的模式,并根據不同模式制定相應管理措施。
結語
保障全體國民都能平等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目標之一。住房問題不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和社會問題。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提供雖然能夠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但從動態演化的視角分析,其制度也必須與時俱進,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科學確定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模式。
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設中,除了經濟問題,還有社會文化建設問題,需要引導居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根據自己的經濟承受力選擇適宜的住房形式,不要片面宣傳住房的財產屬性,當然同時也要預防對保障性住房提供的制度依賴,應努力激發社會的向上熱情,同時也要以多種手段抑制全社會的投資、投機性住房需求,營建健康、和諧的住房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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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與一位朋友閑聊時,說起繳納個稅的煩惱,朋友說:“與其為它煩惱,不如想法子節稅。有句話說得好,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涂者漏稅,精明者避稅。過去很多人只知道逃稅,其實有很多途徑是可以合法避稅的。”我說:“自古皇糧國稅天經地義,交與不交,不是你百姓能說了算的,你怎么避9”朋友點著我的腦袋嗔道“節稅不是讓你想歪點子逃稅,而是運用一些合法合理的途徑避稅。”我忙求她支招,她不緊不慢細細道來。得到了朋友的真傳后,我制訂了一個稅務策劃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合理避稅。
第一,利用教育儲蓄節稅。儲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階層的全部流動資產中占到的份額多達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稅、銀行收費等使存款利息收入壓縮到很低的水平,本來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稅金后所剩無幾,對于工薪階層來說實在不劃算。面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高達5%的稅收成本,免征利息稅,相比與普通儲蓄利率優惠的教育儲蓄是工薪家庭很好的理財法寶。
第二,投資債券、基金等理財產品避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國債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選擇投資免征20%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和國債既遵守了稅法的條款,實現了避稅,還從中獲得了部分利益。而投資開放式基金不但會取得較高收益,還能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目前基金的分紅均是免稅的,以貨幣基金為例,貨幣基金業績優良的產品,年均收益超過3%,再加上普通儲蓄扣利息稅的因素,基金的理財優勢顯而易見。
第三,利用保險避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參加保險所獲得的各類賠償是免稅的。基于此,我選擇了適合的險種,為我和老公買了分紅型人壽保險和大病保險,為兒子買了個人儲蓄性教育保險和平安少兒保險等險種。我在為家庭的幸福保駕護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享受了國家的優惠政策。
第四,用捐款發票避稅。我和老公都是有愛心的人,每年都會為希望工程、災區捐款,以盡自己的微薄之力幫助他人。以前,我們捐完款后沒有索要正規發票的習慣。今年,我為希望工程捐款、為受水災的災區捐款,事后特別索要了發票。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國家有政策,捐款發票可以作為減免個稅的憑證,稅前抵減實現避稅。用捐贈發票避稅,既獻了愛心,自己又得了實惠。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各級政府的住房保障職責,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作為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堅持政府組織推動和市場運作相結合,落實資金籌集、土地供應、稅費優惠等各項政策,將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作為保障性住房發展重點,多方式籌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棚戶區改造等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住房保障范圍,確保超額完成省下達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目標任務。
二、工作目標
年,在抓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確保全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的基礎上,加大公共租賃住房和限價商品房建設力度,逐步把住房保障范圍擴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引進人才、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建制鎮納入住房保障范圍。爭取到“十二五”期末,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0%以上。
省政府年下達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責任目標:
1.新增廉租住房補貼1600戶;
2.新增廉租住房1500套;
3.新建經濟適用住房2000套;
4.新增公共租賃住房9000套;
5.新建限價3000套;
6、棚戶區改造500戶。
為超額完成省政府下達的責任目標,按照在省下達目標任務基礎上超額20%的目標,將責任目標分解落實到市區及各縣(市)。我市年的目標任務是:
1.新增廉租住房補貼1740戶;
2.新增廉租住房2000套;
3.新建經濟適用住房2250套;
4.新增公共租賃住房10525套;
5.新建限價3720套;
6、棚戶區改造1500戶。
市區及各縣(市)在10月底前儲備一個不低于80畝用地的儲備項目。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
(一)加快在建項目的建設進度
年前(含年)開工的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年開工的建設項目,多層的交付使用,高層的主體完工;年建設項目,4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用地審批手續,6月底前全部開工建設,年底前形成明顯的實物工作量。
(二)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應
全市保障性住房以集中建設為主,配建為輔。各級政府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均要實行單列,并做到優先供應,應保盡保。建立保障性住房供地問責機制,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嚴格落實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少于當年住宅用地25%的政策規定,確保優先供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國土資源會同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按要求做好當年土地供應計劃的同時,提前謀劃做好2012年保障性住房儲備項目用地,確保10月底前完成收儲。對保障性住房用地未按規定時限落實的,一律停辦商業開發土地供應手續,不得進行土地“招拍掛”。對各縣(市)保障性住房土地供應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專項督查,及時發現存在問題并予以糾正。
(三)強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提高規劃設計水平
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和技術規范標準,加強施工管理,強化在建項目各環節的監管,確保工程質量。相關責任主體單位,要建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監督體制,定期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檢查指導。提高規劃設計水平,在規定戶型建筑面積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性住房戶型面積應控制在政策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四、建立長期穩定的資金投入機制
積極探索多種籌措辦法,拓寬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籌集渠道。一是按照政策規定渠道,確保土地出讓金、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標準足額提取到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統籌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自年起,直接按宗提取土地出讓總收入的5%以上作為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達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1%時,當年不再提取住房公積金風險準備金,以增加公積金增值收益對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的支持。財政、國土、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要按上述要求,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資金提取到位。二是成立市、縣(市)兩級住房保障投融資管理機構,作為住房保障投融資平臺,加強與省級保障性融資機構溝通對接,積極爭取省級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需求。各級住房保障投融資平臺為公益性、非盈利機構,除依法經營支出外,其結余資金作為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建設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三是積極爭取中央、省補助資金。由市、縣(市)發改部門負責,對當地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積極申報爭取中央、省補助資金,確保手續齊全,申報及時,資金到位及時。四是鼓勵各類投資主體積極參與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建設。五是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入,向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各類投融資主體發放中長期貸款。
五、落實并完善相關優惠政策
縣(市)政府均要制定落實現行保障性安居工程稅費優惠政策的具體辦法,對行政區域內各類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房產稅等予以減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配套保障性住房的項目,按建筑面積的所占比例減免相關費用,享受優惠政策。
六、強化組織領導,加大工作力度
(一)明確目標責任,加大督導考核力度。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責任狀,納入當地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和主要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房價;低收入
中圖分類號:F299.27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5-0058-03
引言
近年來,特別是2008年以來,我國房價快速上漲,住房問題成為廣大居民特別是低收入困難群體和被征地拆遷人員極為關注的話題。為改善低收入群體居住條件,實現“住有所居”,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全國各地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重慶市長壽區于2006年8月成立了專門的國有獨資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取得了較好效果。同時,調查發現,保障性住房建設中也存在保障性住房立法滯后、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過窄、資金缺口較大等制約因素,亟待解決。
一、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六大制約因素
(一)保障性住房立法滯后,大多沒有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
目前,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公積金管理制定等住房保障制度,但都屬于規章、制度之類,缺乏住房保障法律支持。同時,雖然我國如長沙、大連、重慶等地方先后建立了專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但就全國而言,大多地方還沒有建立專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更談不上將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延伸至下級機構,在當前房價快速上漲時期,建立專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顯得特別重要。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缺口較大
資金是社會保障性住房政策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受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限制,尤其是政府公共財力的限制,因此,資金來源是保障性住房建設面臨的重要問題。從全國看,2009年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投入1 676億元。截至2009年8月底,中央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下達471億元,占預算的95.5%;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設完成投資394.9億元,完成率為23.6%。以重慶長壽區為例,長壽區近年來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但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缺口仍較大。預計,2010―2011年,長壽區計劃新建保障性住房項目7個,總建筑面積達150萬平方米,計劃投資總額約35億元,資金缺口約為23億元,占計劃投資總額的66%。其中,2010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和續建保障性住房將投入約21億元,資金缺口約12億元,占當年計劃投資總額的57%。
(三)市(縣)級地方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財政補貼和配套資金未能及時到位
以重慶轄區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石柱縣、彭水縣為例,以上五縣2008年財政配套資金到位837萬元,占應配套資金的59.6%,2009年廉政房財政配套資金到位2 286萬元,僅占應配套資金的20.2%。以重慶長壽區為例,2009年9月起,長壽區施行新的《重慶市長壽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和《重慶市長壽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64號)也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進行了規定。①但了解,目前長壽區廉租房建設資金的既有來源中,中央財政與省(市)級財政保障資金能夠及時到位(目前的補助標準為中央級財政補助400元/畝,重慶市級財政補助200元/畝),但區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補貼和配套資金往往由于各種原因“捉襟見肘”未能及時到位。
(四)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圍過窄,部分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建設未納入中央財政支持補貼范圍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對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政府統一規劃、統籌,提供給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對該類住房的建造標準和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給予限定,起社會保障作用的住房。目前,我國主要將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國有林區、墾區、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等納入保障性住房支持范圍。根據目前的規定和各地做法,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主要是具有城市戶口的雙困難戶家庭,然而隨著社會的轉型,進城務工人員、城鄉結合部且土地被征的農民也是不可忽視的新住房弱勢群體。
據調查,我國目前對于各地征地拆遷后的定向安置房屋建設均未納入中央和省(市)財政支持范圍。以重慶長壽區為例,隨著城鎮化快速發展,特別是重慶長壽近年來工業化進程不斷加快,征地拆遷涉及到的農民近5萬人,占長壽區90萬人的5.5%,這部分農民大多無技術、無知識、無賴以生存的土地,雖然拆遷時對其進行了一定補償,但面對當前如此快速上漲的房價顯得太少。妥善地對其進行征地拆遷安置,尤其是對農戶的拆遷住房安置,仍然是具有一定的住房保障性質。
(五)保障性住房銀行融資抵押不足
目前,重慶長壽保障性住房資金除財政補貼外,主要靠銀行抵押貸款融資。據調查,向銀行融資的抵押物一般用現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面臨抵押物不足的瓶頸。主要原因:一是公司建設用地存量少;二是由于廉租住房土地抵押評估程序和方法與普通商品房用地抵押評估程序和方法無異,可貸資金僅為建設用地市場價格的50%~55%;三是近年來政府投資項目較多,融資需求較大,抵押物是眾相爭取的“香饃饃”,加之當前政府投融資平臺信貸較為收緊,很難從政府投融資平臺爭取到其他用于融資的抵押物。
(六)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標準不健全
總體而言,我國在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機制方面存在三個不足:一是收入劃分標準不明。我國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兩類,涉及到社會中低收入兩類人群。據不完全統計,中低收入人群約占總人口40%,對象寬泛,缺少定量標準,導致準入存在一些漏洞,使該享受的沒有享受到,不該享受的卻享受了。二是廉租住房缺少退出機制。當前我國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基本沒有退出機制,某些地區制定有簡單的退出機制,但也難于執行到位。三是經濟適用住房準入退出機制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在個人信用體系和住房檔案不健全的情況下,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容易流于形式,騙購、轉讓獲利等現象使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二、重慶市長壽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基本做法
1.成立專業的國有獨資房地產開發公司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
為了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2006年8月,重慶長壽區成立了國有獨資房地產開發公司“重慶樂至置業發展公司”,負責長壽區經濟適用房(含拆遷安置房)、定向銷售房(定向為拆遷人員提供房源)、廉租房的開發和建設。公司成立后,對原有的《長壽區經濟適用房建設選址規劃》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制定了《2008―2020年規劃》。根據公司規劃,在2020年前,將建設定向銷售住房、廉租房建筑面積達655萬平方米,基本滿足全區征地拆遷安置人員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2.地方投融資平臺公司加強建設資金籌集,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補貼
重慶長壽區在建設保障性住房中,堅持化工園區、晏家園區、長壽湖委會、開投集團等幾大片區業主在引進項目、報送項目征地件時,必須同時報送保障性住房建設征地手續。長壽區國土局和相關街鎮統籌同步實施拆遷。地方各大投融資平臺公司對保障性住房征地資金和建銷虧損補貼資金優先考慮,優先籌集,重點保障。重慶樂至公司將建銷虧損補貼資金測算的情況及時向幾大片區業主單位反饋。同時,各投融資平臺公司按期落實支付給重慶樂至公司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及時調撥到位,確保定銷房建設順利推進。
3.抓好規劃和選址,將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混搭”建設,較好地利用了公共設施
為了防止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設扎堆,出現“貧民窟”現象,重慶長壽區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規劃、用地優先,在城市新區拓展和園區項目引進時,統籌考慮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選址時堅持中等偏上位置,對交通、環境、學校、醫院、綠化、購物等配套進行了充分考慮,與商品房建設“混搭”,讓保障性住房住戶與商品房住戶有機融合,均能享受公共服務,避免形成新的“貧民窟”,使其能夠較好地享受各項公共設施福利。
(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效明顯
一是定向為拆遷人員提供定銷房,有效解決了拆遷人員住房困難。近4年來,先后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184萬平方米,其中,2006年建設7萬平方米,2007年25萬平方米,2008年30萬平方米,2009年新開工建筑面積82萬平方米。其中,定向銷售住房建設面積75萬平方米,提供房屋7 539套;廉租房建設面積7.2萬平方米,提供房屋1 451套。2010年,重慶長壽區開工保障性住房總建筑面積達200萬平方米,投資總額達35億元,并將完成120萬平方米房屋銷售和3.5萬余人的選房安置。預計未來2年內正在開工建設和竣工的定銷保障性住房總計達300萬平方米,將解決6萬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困難。
二是廉租保障性住房建設加快,較好地解決低收入人群居住困難,截至2010年8月,實施城市雙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947戶,其中,租金核減564戶,租金補貼164戶,實物配租219戶。2010年已開工建設廉租住房13萬平方米,2 778套,總投資2.4億元,建成后可解決8 000人住房問題。根據規劃,未來2年還將再建設13萬平方米,以解決近萬低收入人群的居住困難。
三是加強公共租賃房建設,進一步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計劃,未來3年,將啟動公共租賃房100萬平方米,約2萬套,可以解決城市5萬中低收入階層住房困難,其中,2010年啟動40萬平方米,2011年啟動35萬平方米,2012年啟動25萬平方米。
三、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專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
借鑒國外保障性住房立法經驗,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使保障性住房主體、責任、實施方式、水平、標準等問題能夠有法可依。明確規定政府在建設保障性住房中的主體地位,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職責劃分。同時,在省(市)建立專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機構,全面負責保障性住房的投資、建設、管理,主要負責編制年度計劃、核定受理保障額度,對下級保障性住房給予協調、指導和服務。各區(市)縣可相應設立住房保障辦公室,主要負責本轄區保障性住房一系列工作。將街道辦事處納入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街道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保障的公告、復核等日常工作,并做好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居委會、物業管理公司和上級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調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渠道籌集資金
將保障性住房列入公共財政預算,按照中央、省、市縣財政體制,以中央和省級財政為主,確定各級財政投入比例。提高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比例。建立國家和省級住房保障基金,對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投資給予貼息或轉移支付,加大對中西部等困難地區住房保障的財政支持力度,改進和完善中央補助資金的下達方式,調動地方政府在增加保障性住房方面投資的積極性。引入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對參與廉租房建設和經營的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給予財政補貼或減免投資者所得稅。結合我國屬于高儲蓄率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借鑒國外做法,發行廉租房建設政府債券、住房彩票等做法,向社會籌集資金。
(三)結合實際,加大保障性住房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金融機構總行要結合實際,制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信貸投向傾斜和支持對象,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普通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向符合條件的城市、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提供貸款支持,在抵押融資方面予以適當政策傾斜。同時,可以考慮加大政策性銀行的扶持力度,由國家開發銀行或者農業發展銀行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給予相應支持。建立政策性的住房保障體系,彌補市場機制不足,實行稅收減免等優惠的政策,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參與面向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金融業務,提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積極性。
(四)建立住房公積金全國運營中心,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可以考慮修正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不允許開展“對公貸款”條款,允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閑置資金開展“對公貸款”,限定該貸款用途為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掃除法律法規障礙。可以考慮建立住房公積金全國運營中心,將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閑置資金或沉淀資金全部匯總到運營中心,運營中心以集中委托或購買政府債券的形式將公積金轉化為專項投資基金,由專業性的投資管理公司統一運作“對公貸款”,進一步提高專業性和獨立性,避免以前呆賬、壞賬和被挪用等現象出現。營運中心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沉淀資金實行專項賬戶管理,地方貸款的額度以其專項賬戶余額的一定倍數為限,兼顧了地方利益。
(五)不斷創新保障性住房品種,盡量使各收入層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應的住房。
自經濟適用房政策由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調整為面向城鎮低收入家庭后,各省市重新構架保障性住房建設舉措,大力推進廉租房建設。可以適時推出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房、經濟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新產品,可以考慮由中央財政和省市級財政對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拆遷安置住房項目實行差別化支持政策,盡量使各收入層次的居民都能得到相應的住房。
(六)建立良好的保障性住房準入退出機制,確保應保盡保
科學劃分家庭收入水平,明確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范圍。同時,建立嚴格的審查、登記及征詢制度,甄別受保申請家庭的真實收入水平;建立、完善住房檔案系統,健全個人信用系統,認真執行身份資格認證制度。可考慮,建立民政、人保、稅務、房管、人行等部門聯網的“居民收入狀況核對系統”,可以直接查看申請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登記等信息,從而了解申請家庭實際收入狀況,對弄虛作假的,實行一定的懲罰措施。同時,對于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要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采取如實物配租、租金補貼、租金減免等措施保證不符合條件者及時退出,對主動退出的可以采取提供低息貸款購房、購房稅費減免等優惠購房措施,引導和鼓勵其主動退出。
(七)將保障性住房建設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強化責任落實
從博弈論的角度看,中央政府應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設激勵機制,可考慮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納入到地方官員考核的指標體系當中,強化問責。地方政府要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配套資金任務納入政府年度實施項目,年初制定計劃,明確部門責任;年中進行檢查,加強督促指導;年末實行考核,確保政策目標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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