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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煤礦 炮采工藝 安全 生產
由于煤礦作業屬于安全和作業環境極差的行業,并且人的生命保障系數較低,因而,社會各層都對煤礦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生產作業保障系統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以生為本,在生產作業的同時要切實保障人的生存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煤礦開采作業中,炮采工藝隨著不斷的探索和應用實踐,大幅提升了炮采作業面的勞動條件和安全系數,具有很高的實用價值,為煤礦生產取得了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本文就煤炭行業的炮采工作面進行裝煤工序的探索及應用,也在采煤作業面的各個環節予以安全操作,并對采煤配套設備進行改造和實踐應用,都得到了較好的收益。
1 目前我國炮采機械化裝煤技術的現狀及特點分析
我國目前對1m左右的薄煤層的開采,主要運用炮采技術,它在我國的煤礦開采作業面的施工中已經較為成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它不同于“普采”和“綜采”工藝,其機械化施工技術是分為三部分運行,在炮采裝置――輸送機側安裝鏟煤機,煤炭一部分經爆破自動落入輸送機裝置,一部分需要千斤頂的助推,底層的松散煤炭則需要人工進行扒裝。并用單體支柱對工作空間頂板進行支護。
炮采采煤工藝流程有其優缺點:即炮采工藝具有適應力強的優點,它適用于各種條件下的采煤作業面,因而應用普通、實踐可操作性強;但是,炮采工藝的安全性能還有待加強,機械化施工水平還不夠高、對支護頂板的效率提升還有相當大的空間。
2 煤炭開采中的炮采工藝的工藝流程安全舉措
由于我國的中小型煤礦自動化、機械化開采程度較低,在采煤的實踐操作中,其具體工藝流程包括:破煤、裝煤、運煤、支護和回柱放頂等。
2.1 破煤。這一流程涵蓋人工鉆眼、裝填炸藥、堵炮眼和放炮等工序。
2.1.1 爆破“落煤”必須遵循“兩高”、“兩少”和“五不”的標準,其中:
“兩高”即是指炮眼利用率高和爆破“自裝”率高,這一標準主要是為了提升煤炭的采出率,減少人工“攉煤”量而采用的要求?!皟缮佟笔侵阜排诖螖档臏p少和雷管、炸藥量的減少。“五不”的標準是指:不炸倒輸送機、不炸壞支架、不炸壞頂板、不爆底煤、不炸大塊煤。在這些標準要求之下,可以增強煤炭出產率、減少人工勞動強度,提升經濟效益。
2.1.2 炮眼的布置與爆破參數的合理設置。炮眼的布置要根據煤層的厚度進行,本文主要針對兩種情況的煤層進行炮眼布置,第一種是約在1米以下的中厚煤層,可以布置一排有序向下傾斜的炮眼,俗稱“單排眼”;第二種是在1米到1.5米的煤層中,可以布置兩排眼,俗稱“雙排眼”,如果頂層和底板的兩排眼相互交錯,則稱“三花眼”。炮眼的角度不能過大,以免影響炸藥的充分爆破,降低了炮眼利用率;同時,角度也不能過小,以免大塊煤隨爆破力崩壞頂板或支架,造成安全事件。炮眼的間距要控制在1-1.2米左右,確保采礦過程中的安全作業。
2.1.3 裝藥的安全控制措施。在炮眼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就要進行裝藥的工序,為了保證煤礦作業的安全,必須在裝藥環節中遵循“十不裝藥”的安全要求,在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裝藥,必須在具體操作中逐個地將藥裝入炮眼,在一手拉雷管腳線、一手拿炮棍的操作中,要注意推進的力度,不得猛力撞擊,并且要依照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方向進行布置,也不得有“蓋藥”和“墊藥”的情況,在有瓦斯危險的工作面,要正向起爆,而不得采取反向起爆的方式。
2.1.4 放炮的安全操作措施。放炮環節是安全保障的重要環節,要堅持遵守禁止放炮的下列情形:其一,采煤作業面的機電設備和電纜等還沒有整理收拾,不得放炮;其二,采煤作業面的瓦斯濃度還未進行檢測時,不得放炮;其三,放炮附近有未清理的煤塵和灑水防護時,不得放炮;其四,采煤作業面的通風狀況不良時也不能放炮;其五,作業面的頂板、支架等不完整,有安全隱患時也不能放炮。
2.2 裝煤。這是借助放炮時的爆破力,一部分自動落入輸送機內,一部分借助千斤頂的力量推入輸送機內。
2.3 運煤。運煤工具通常采用刮板輸送機,根據不同的作業面進行適宜的調整,并保持輸送機的順暢運行狀態,以免出現卡(掉)鏈事故。
2.4 支護。對炮采工作面的支護采用坑木、摩擦式金屬支柱及金屬鉸接頂梁配套支護頂板。為了提高支架的穩定性能,可以采用整體支架的結構,用拉鉤式連接器由頂端至底端進行連接;并且加強對采煤作業面上下安全出口的管理,嚴格控制出口的放煤量,加強安全措施管理。
2.5 回柱放頂。為了保障采煤作業面的安全,要實施“敲幫問頂”制度,一旦發現有“活矸”、頂板破裂,要及時支設臨時支柱以穩固頂板;在更換單體液壓支柱時,要遵循先支后回的順序;同時,嚴格按照回柱放頂的要領進行安全操作,即:一問、二放、三清、四支、五喊、六撤、七運、八豎。
3 保障采礦生產的裝備改造措施分析
雖然炮采工藝擁有上述優點,并且在我國中小煤礦廣為采用,但是其生產效率差和安全性能低的缺點仍然困擾著中小型煤礦的生產和發展,下面,我們對擋煤板、鏟煤板以及配套設備進行改造分析,確保這些設備在采礦生產中的安全高效使用。
3.1 擋煤板的改造措施。為了提升采礦的安全和高效性能,經過反復的試驗和調裝,對擋煤板要承受巨大的爆破沖擊力的特點,可以選用高分子聚氯乙烯材料作為擋煤板材料,該材料的優點是具有抗彎曲、抗沖擊、耐磨損的良好性能,在運用炮采工藝作業時,該檔煤板上的大小有序的“卸力孔”可以有效地降低擋煤板的受沖擊強度,使爆破過程中掉落的煤被擋煤板擋住運往輸送機。
3.2 鏟煤板的改造措施應用。原有的鏟煤板長度與輸送機槽長度相同,擱煤面為折線結構,而改造后的鏟煤板長度進行適當的縮短,并且擱煤板也由折線改為了圓弧結構,這樣減少了鏟煤板的鏟入阻力,在輸送機千斤頂的助推下,將部分爆破下來的煤體進行鏟裝,提升了機械運輸功能,減少了工人勞動強度。
4 結束語
在我國日益增多的中小型煤礦企業中,由于人們對煤炭的需求,使得許多中小企業在煤炭開采的過程中,不斷地摸索和實踐,在運用炮采工藝進行采煤的過程中,通過對采煤裝備進行改造和優化,逐漸取消了人工“攉煤”的工序環節,不但節省了工作時間、降低了人工勞動強度,而且提升了采煤作業的功效。通過對炮采工藝流程的安全性措施分析,針對炮采工藝的破煤、裝煤、運煤、支護和回柱放頂的作業面,進行標準和規范的安全操作,減少和杜絕采煤作業面可能出現的安全事件,并運用改進后的機械設備,大大提升機械化作業程度,實現了安全增效的目標,減少了采煤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杜絕了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鄭志剛.強力破碎機在綜放工作面的應用[J].山東煤炭科技,2010(04).
[2]徐恒恒,王曉明,戚文彬.三軟煤層炮采工作面高產高效探索[J].中州煤炭,2010(10).
[3]趙小軍.淺析如何選擇合理的采煤工藝[J].科技創新導報,2013(35).
[4]吳濤,田運奇,王建偉.“兩采一放”工藝在炮采放頂煤工作面的實踐[J].中州煤炭,2009(03).
關鍵詞:訴訟保全;財產保全;救濟制度
一、財產保全的種類
財產保全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后、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占大多數。另一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最主要的差別是提出保全申請的時間是在之前。但法院內部對訴前保全掌握較嚴,一般要根據具體情況審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將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訴前保全必須報經法院相關領導批準。另外,債權人必須在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后十五天內向法院,如果逾期不的,法院將解除訴前保全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實務中,越早提交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通常在時就直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
2、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財產保全費用由法院審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預交一定數額的外地出差差旅費。同時,在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提交適當的擔保,如果是房產擔保,保全金額高于房屋登記價格的,需要進行評估。而且有些法院對于評估報告有特別規定。申請保全前,最好先打電話到法院進行咨詢,以便有效解決問題。
3、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
4、申請人應及時與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
5、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
對法院來說,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三、民事訴訟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原因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保證將來生效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或者為及時、有效避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法律的規定,由債權人提出申請,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關債務人財產處分或者轉移的強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訴訟與執行的行為非常普遍,特別是涉案金額較大的案件發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債務人可能會迅速轉移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便可能會遭受嚴重的、甚至是難以彌補的損害。而如果保全了債務人的主要財產后,債務人便可能被迫應訴,或者主動與債權人就歸還債務進行談判。因此,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的權利保障措施。
四、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五、申請財產保全擔保物的種類
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較為急迫的時間要求,法院可能無法及時、準確地審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錯誤。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駁回保全申請。如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給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深圳法院的做法,提供的擔保物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的書面保證。提供現金的必須到達法院代管款賬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評估報告,由法院進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須是申請人所有。提供保證的,個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單位提供的,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審核。
六、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中財產保全的區別是
1、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制度是由利害關系人在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提出時間應當是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訴前財產保全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必須在前。
關鍵詞:財產保全,管轄,完善
一、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之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有訴訟財產保全與訴前財產保全之分,但是對其各自的管轄法院問題,《民事訴訟法》卻未予以明定。就訴訟財產保全來說,民事訴訟法第92條只規定在法定條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至于哪些法院可予以管轄,則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的旨意來看,似乎只有審理本案的法院才具有此項管轄之權。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基本上也是這樣理解和操作的。然而,將訴訟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完全局限于審理本案的法院卻未必合理?;谝韵吕碛芍紤],筆者認為,訴訟財產保全原則上可由審理本案的法院管轄,必要時也可由財產保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首先,財產保全程序與審判程序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轄上無須要求完全相同。審判程序是從實質上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程序,而財產保全程序則是一種中間性的暫時性的程序,其目的并不是要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之爭,而是為了保全將來可能發生的強制執行。由于存在這種區別,因而在確定管轄法院時,就審判而言,主要應從如何更好地便利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利于法院進行審判、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均衡各級法院的工作負擔等角度予以綜合考慮,并在此基礎上來確定某類案件由某一或某幾個法院管轄。而對于財產保全之管轄來說,除了應考慮上述相關因素之外,還應考慮到如何更好地便利于當事人行使財產保全申請權、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及該措施的執行等因素。顯然,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如果完全照用審判程序的管轄法院的規定,在有些情況下則難以達到保證將來判決得以執行這一財產保全之目的,或者雖然達到了財產保全的目的,但卻在時間、費用等方面給當事人或法院造成更多的訴訟成本支出。而規定在必要時可以由財產保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則可以有效地彌補這一立法缺陷。
其次,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審理本案的法院對案件的情況比較了解,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財產保全由該法院管轄便于決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有時所要保全的標的物與審理本案的法院相距甚遠,例如,審理本案的法院地處我國的東北某省,而標的物卻位于南方某省,同時,申請人也為該標的物所在地人,在這種情況下,由審理本案的法院予以管轄既不便于申請人之財產保全申請權的行使,也不便于保全裁定的執行。顯而易見,規定財產保全在必要時由保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其現實必要性和合理性。
最后,從比較法學的角度來講,規定訴訟財產保全既可由審理本案的法院管轄,也可由保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例如,德國和我國地區的民事訴訟法均規定,對于債權人的假扣押申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假處分申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也可由本案請求標的所在地法院管轄。[i]日本《民事保全法》也有類似規定。
對于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31條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笨梢姡罁哆m用意見》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予以管轄?;谏鲜鱿囝愃频睦碛?,這一規定實際上也是很不合理的。易言之,在確立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時,同樣應當綜合考慮如何更好地便利于當事人行使財產保全申請權和進行訴訟、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審判案件等多種因素。而將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嚴格限定于財產所在地法院,顯然主要是從便利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這一角度來考慮,但卻忽視了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這種將問題簡單化的規定有時并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均為A省甲縣人,債權人因債務人的侵權行為而欲申請對債務人的位于B省乙市的一棟房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在這種情況下,向A省甲縣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可能更有利于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及后續訴訟的進行。鑒于此,筆者認為,對于訴前財產保全,應當規定原則上由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也可由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與財產保全之管轄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25條及第244條規定了協議管轄制度,當事人據此可以協議確定管轄法院(指的是審判程序的管轄法院-筆者注),那么,協議管轄與財產保全之管轄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另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和《仲裁法》第5條的規定,對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時,則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按此規定,當事人協議仲裁是否排斥法院對財產保全的管轄呢?這些問題均需上予以說明并在立法上予以明確規定。
從理論上來說,管轄協議和仲裁協議均是就案件的實質問題而確定案件的管轄權,[ii]亦即都是就實體權利義務爭議的解決而協議由某一個法院或某一個仲裁委員會對案件行使管轄權。財產保全則是一種臨時性的中間性的救濟措施,而非永久性的終局性的判定,雖然它與案件的實質性問題存在著關聯,但財產保全本身卻是一個程序性的問題。因此,管轄協議和仲裁協議就實質性問題所確定的管轄權,不應包括屬于臨時性措施的財產保全。換言之,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和仲裁協議不應排斥其他法院對財產保全的管轄權。對于這一點,有關和司法解釋針對特定事項已經作出了規定。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公布的《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之規定,“扣押船舶,不受當事人之間的關于該海事請求在管轄、仲裁或法律適用方面的協議的約束?!?999年12月2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14條也規定:“海事請求保全(即在海事訴訟中所申請的財產保全-筆者注)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約束。”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法對這一問題并未作出普遍性的規定,加之審判實踐中對管轄協議和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著片面的認識,致使人民法院對于海事請求保全以外的財產保全,常以存在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為由而拒絕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從而造成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權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甚至于進而造成其實體權益無法實現。特別是在當事人簽訂有仲裁協議但仲裁程序尚未開始的情況下,更易造成權利人申請救濟的困難,因為,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在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并由仲裁委員會將該申請提交給有關的人民法院裁定,然而在仲裁程序尚未開始時,當事人應當如何申請財產保全則顯然是一個立法“真空”。故此,為了更好地實現財產保全制度之設立宗旨,我國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保全的管轄權,不受訴訟管轄協議、仲裁協議的約束。
具體來說,就財產保全之管轄與協議管轄的關系而言,如果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當規定由保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或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法院予以管轄;如果是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則應當規定由受訴法院或保全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就財產保全之管轄與協議仲裁的關系而言,應當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也可以直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而不論保全申請是在仲裁過程中還是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提出的。
之所以要求在仲裁的過程中也應允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理由在于:其一,仲裁委員會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力,即使要求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在受理申請后,仲裁委員會仍需將該申請提交給有關法院裁定。既然如此,為什么不允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以便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呢?其二,如前所述,財產保全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它并不確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這種中間措施的性質決定了當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正確與否,最終要取決于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所作出的實體裁決。如果仲裁委員會裁決申請人勝訴,那么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顯然更利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如果仲裁委員會裁決申請人敗訴,那么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因而在仲裁過程中,允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并不違背當事人之仲裁協議的規定,也不存在仲裁程序受到法院干涉的。其三,從有關國家和國際公約、國際仲裁規則的規定來看,在仲裁程序中,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采取臨時性的保全措施是一種比較通行的做法。例如,英國、法國等國家的規定及司法實踐均認為,由法院作出包括扣押在內的臨時措施裁定與仲裁庭就案件的實質問題作出裁決的權限并非不相容。[iii]在國際公約和國際仲裁規則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向司法機關要求采取臨時措施不得被認為與仲裁協議的規定有抵觸或認為系對該協議的摒棄。”[iv]《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第8條第5款則規定,雙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采取臨時性的保全措施,不得因此認為違反仲裁協議?!稓W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第6條第(四)項亦明確規定,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不應視為與仲裁協議不一致。[v]因此,規定在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是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特別是在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下,立法上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就更具有現實意義。
三、財產保全錯誤時要求損害賠償之管轄法院
這是一個與財產保全制度緊密相關的管轄問題,故在此一并予以討論。財產保全錯誤時,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賠償其所受損害并應因此而引發訴訟,應該由哪個法院來對此案予以管轄呢?對于這個問題,《民事訴訟法》同樣沒有明確界定?!哆m用意見》第32條則規定:“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 ,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比欢蛏暾堌敭a保全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的情形遠遠不限于上述一種情況。例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或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后,經過審理,判決申請人敗訴,而被申請人卻因此前的財產保全而受到損害;又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請人又撤消保全申請或撤回訴訟,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再如,因申請仲裁財產保全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受到損害,等等。在上述諸種情形之下,如果雙方不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而引起訴訟,都有必要確定其管轄法院,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因管轄不明而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鑒于此,筆者認為,立法上應當在《適用意見》第32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以下兩點規定以資彌補:(1)財產保全申請人敗訴,或者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又申請撤消保全或申請撤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引起訴訟的,由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管轄。(2)申請仲裁財產保全有錯誤,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采取該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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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民事訴訟法第524、534條,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19、934條。
[ii] 參見江偉等:《完善我國財產保全制度的設想》,載《法學》1993年第5期,第90頁。
[iii] 參見沈達明:《比較民事訴訟法初論》下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23頁以下。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近年來,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進行訴論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合法的經濟利益;為確保自身利益在訴訟結束后得以全面實現。避免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就有必要進行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實際上就是民事訴訟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一種救濟程序。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時間,財產保全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另外還有一種訴訟后保全,目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還沒有明確規定。但也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保全手段。這些規定,既可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又促使人民法院在依職權財產保全措施時,持慎重態度,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之,財產保全制度就其目的而言,是為了解除債權人訴訟的顧慮,確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夠執行;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防范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故保全,執行應當符合立法旨歸,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關鍵詞: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 訴訟保全 訴訟后保全 救濟程序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如果在案件過程中,您發現債務人正在試圖轉移、藏匿財產,存心賴帳。這很可能造成您最后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結果。這時候,您掌握了確實的證據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分兩種,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緊急情況下,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在起訴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措施,這叫做訴前財產保全。還有一種是訴訟后保全,目前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未明確提出,但作為當事人的一種維護自己權益的措施,也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救濟程序。
一、訴前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又稱訴前保全,是我國民事訴訟財產保全之一種,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況緊急,為了不使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它不僅對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審判的嚴肅性有著積極的意義,而且有利于我國法院爭取對涉外案件的管轄權,以維護國有利益和我國公民、法人的利益。
(一)訴前保全的適用條件
我國的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最早只適用于海事案件。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93條使訴前保全制度最終得以確立。近年來,訴訟當事人法律意識逐步提高,為確保自身利益在訴訟結束后得以全面實現,出于“先下手為強的動機”,而不問是否存在法定原因便提出訴前保全。也有的當事人往往以申請訴前保前保全為手段威懾對方當事人盡快解決糾紛。如此種種,造成申請訴前的案件逐年上升。面對這樣的形勢,如果法院弱化訴前保全前提條件的審查,勢必造成訴前保全范圍的擴大,客觀上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更有甚者,法院還可能因審查不嚴造成賠償訴訟。鑒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在適用條件上又有區別,因此法院從嚴審查訴前保全的前提條件就顯得更有必要。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如何把握“情況緊急”并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因此對這一要件的判斷適宜只做一般性審查,如果審查過嚴,一者當事人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二者容易因為時間的延誤導致保全機會的喪失。因此,可主要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證據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常確切的判斷。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毀滅證據的行為等即可判斷為“情況緊急”。
2、訴前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要認真審查,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當然這里的擔保可以是申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財產。如:可以用所屬財產,房產,現金,或法院認可的其他資產,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認可的其他企業或個人進行第三方保證①。在以上擔保方式都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由一家有信譽有實力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財產擔保服務是一條可選之路。在進行財產保全擔保時,法院為了安全起見,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定的資金,以備保全錯誤可能產生的賠償請求所需。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依照原告要求法院采取的權利保護方式不同,訴可以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對判決作為執行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訴前財產保全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對于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4、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系人。就這一條件,應當與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相區別。訴訟保全的申請人必然是案件當事人。而訴前保全的當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只要是利害關系人即可。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就是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能否成為當事人,取決于他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訴前保全的時間界限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起訴前”的時間界定不準確?!捌鹪V前”是指當事人提出請求(具體說是提交起訴狀或口頭起訴)以前呢,還是指在法院審查起訴并決定立案,即“起訴成立時”之前呢?如果是前者,那么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就出現了從起訴到受理這段期間的空白。實踐中當事人通常在提起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同時就提起訴訟,或者在起訴后立案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所以,我認為“起訴前”應理解為起訴成立之前。因此,兩種財產保全的時間臨界點應該定在起訴成立這一點上,起訴成立前的財產保全稱為“訴前財產保全”,起訴成立后的財產保全稱為“訴訟財產保全”。
(三)訴前保全的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財產保全措施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當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時,能夠用擔保物、擔保金等及時賠償被申請人的財產損失。當事人如何提供擔保,民訴法僅規定在采取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擔保問題做法各異,主要分三種。一為形式主義,只要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向法院提供了相應價值財產的證明,并將該證明提交法院,甚至許多法院只要求當事人提供該證明的復印件。這種做法流于形式,不能起到擔保的實際作用,對另一方當事人顯失公平;二為現實主義,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等額存款,或等額保證金(現金)。此做法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過大經濟負擔;三為折中主義,即在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價值財產證明時,要求當事人提供10%至30%的保證金(現金)。
二、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訴訟保全措施得當,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保證人民法院將來作出的判決順利執行,將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訴訟保全一般沒有什么大的爭議,
在訴訟中主要有二點需要注意。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判決生效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驌2环弦蟮?,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保全財產優先權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及解釋尚未承認申請人對其依法申請保全的具體財產享有優先權,據此,財產保全申請人在繳納保全費、提供擔保,承擔保全賠償責任等風險后,并不享有實質上對保全財產的任何優先權,因此執行過程中的平均主義,有悖實質意義上司法公正。執行中按比例分配與立法設立保全制度初衷相悖,這是表相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也為拖延執行和司法人員濫用權利制造了條件,大大降低了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保全財產作為特別優先權,一旦財產發生減損,將直接影響申請人優先權的最終實現。因此應加強立法,保障一般債權人實質上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對執行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執行過程中應首先滿足保全申請人的債權,如保全財產有多人,應依先后順序對財產進行分配,而不應按比例分配。
三、論訴后保全
訴后保全又稱訴訟后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從宣判或調解文書送達時起至當事人申請執行立案之前,對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根據另一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裁定,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訴訟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限制其處分的一種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訴后保全是相對于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而言的一項法律制度,目前民訴法尚未對其作出明確規定。
(一)建立訴訟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1、民事財產保全制度理論上存在缺陷。當前,理論界對訴訟保全期間的界定,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認為,訴訟保全期間是從立案之日起到裁判文書最后一方當事人送達之日止;有的認為,從立案之日起到判決之日止。但多數學者認為,訴訟保全期間應當是至作出判決之前。我認為,不論訴訟保全期間界定到哪個階段為止,只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全,即便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也應當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規定存在空白。民訴法第九十二條關于財產保全的規定,對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作了具體規定,但對結案的保全沒有規定,造成一旦當事人在結案后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人民法院無所適從。
3、是解決審判實踐中出現結案后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的情況的需要。但一般情況下,案件宣判或調解達成協議之后,由一方當事人惡意損壞、變賣、轉移財產、或揮霍、抽逃資金、或將動產攜帶出境等情形,另一方當事人則會向法院提出前二種財產保全申請,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此情形不時有發生。
(二)建立訴后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財產保全作了明確規定。即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采取訴后保全措施,這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充分保護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完全符合財產保全制度的基本精神。
(三)訴后保全的界定
訴后保全與訴前保全極為相似,界定訴后保全的關鍵在于保全期間的認定。 訴后保全有四個不同期間。
1、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書最后一方當事人送達時止的期間。這一期間對當事人訴訟爭標的已有處理結論,只是有待于發生法律強制效力。
2、一審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至裁判文書生效之日止這一期間。它是判決待定期間,時間長短視當事人是否上訴而定,最長不超過15天,即上訴期限。這里會發生兩種情形,第一種是當事人提起上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訴后保全的,應為一審訴后保全期間。第二種是當事人提出上訴之后,向法院申請訴后保全的,應劃入二審的訴訟保全或二審的訴前保全期間。同時要注意一審調解結案是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傊?,這一期間也是判決待定期間,可能會因當事人上訴處理結論發生變更。
3、法律文書生效后至文書確定履行期限之前期間。這一期間判決內容雖已確定,義務人必須按此履行,但義務人履行期限還未屆滿,裁判文書還未發生強制效力。
4、履行期限屆滿后至申請執行立案前。判決內容完全確定,也發生強制履行效力,債權人可以申請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即具備了執行立案條件,這種情形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
由此,訴后保全與訴前、訴訟保全有以下區別:第一,適用訴訟階段不同,前者是發生在宣判之后或調解達成協議之后至申請執行立案之前,后二者是在立案前或法院受理案件開始至作出判決之前。第二,保全范圍、對象不同,前者是根據判決內容進行保全的,后二者則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范圍或本案有關的物進行保全的。第三,保全前提不同,前者是在已有明確裁決內容,只是有待予生效或生效后有待予履行情形下采取的,后二者則是在法院未形成判決結論下,依據當事人申請或法院工作需要進行的。
(四)訴后保全制度的適用
1、進行訴后保全的條件。
(1)當事人申請訴后保全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2)必須提供法律文書,有明確裁判給付標的內容。如果是在案件宣判之后至法律文書送達之前的期間,當事人申請訴后保全,法院可以不責成其提供法律文書。
(3)申請訴后保全的時間必須發生在宣判之后或達成調解協議之后。
(4)對于前三個期間,還不具備申請執行立案條件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訴后保全,必須提供相應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則駁回申請。最后一期間可以不責成當事人提供擔保。責成提供訴后保全擔保主要是考慮被保全方的利益,如果是申請人的原因發生保全錯誤,申請人必須賠償被申請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5)必須有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可能。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指惡意將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或者與案件有關財產毀損、變賣、轉移、揮霍或者抽逃資金,將動產攜帶出境等。其他原因主要是客觀上的原因。如自然規律、變質、腐壞等使爭議的標的物無法保存。這里所指的可能,不是主觀猜測的一種可能性,而是要具有客觀現實性的一種可能性。
2 、訴后保全的范圍。訴后保全的目的,是在于保證將來法律文書能夠順利執行,或者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的規定,訴后保全范圍應僅限于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即標的款或標的物。被保全財產范圍、數額、價值,應與判決書確定給付的款物相當,超出實際范圍的,或與本案無關的物都不予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的,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3、訴后保全的啟動程序。訴后保全程序啟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當事人申請啟動訴后保全。另一種方式是法院決定啟動訴后保全。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沒有采取過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在案件宣判后或調解文書生效后認為工作需要,在征得權利一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啟動訴后保全。人民法院發現準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情形,征得享有債權一方當事人同意后,或在緊急情況下,未征得同意,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4、訴后保全的執行。對于前兩個期間啟動訴后保全,當事人可以向原合議庭提出,由原合議庭進行審查,符合保全條件的,由原合議庭應進行保全。其理由是,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給付的內容還處于待定狀態。二交由原合議庭執行,具有審判工作上的延續性。對于后兩個期間啟動訴后保全,當事人可以向立案部門提出。主要考慮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效力,給付內容處于確定狀態,只是因為時間上待予履行問題。如果訴后保全轉入申請執行程序,應將案件轉移給執行部門處理,即啟動執行程序。
總之,財產保全制度(包括訴前保全,訴訟保全,訴訟后保全)就其目的而言,是為了解除債權人訴訟的顧慮,確保法院生效裁判能夠執行;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防范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其財產的強制措施。故保全、執行應當符合立法宗旨,讓法律真正成為一支利劍,增強民眾對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賴性。
注釋:
①汪俊英:《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 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76頁
參考文獻:
1. 楊榮新 : 《民事訴訟法》 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2. 陳金逵 : 《淺談執前保全制度的設立》,《三明審判論壇》第20期
3. 常 怡 : 《民事訴訟法》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當事人提供了擔保后法院是否應該解除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強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據此,只要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是確實的,無權利瑕疵等,人民法院對已凍結的存款賬戶就應該予以解凍。
民事訴訟在判決作出以前,當事人的是非并未確定,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并不一定敗訴,因而也就不應該因為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措施而蒙受損失,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樣要受法律的保護。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被申請人一旦敗訴,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解除了已經采取的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也不會影響將來判決的執行。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有關保全措施。
論文摘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即執行是案件審判程序后的實現階段,執行的依據為已生效法律文書,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后,審執已嚴格的分開,各級法院都設立執行局案件的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按審判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即財產保全是在審判程序中實施的,其執行的依據僅為一種可能性,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又緊密相連,財產保全在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
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么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為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
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
三、財產保全的對象是指案件的標的物,呆供站起來執行法院判決的財物或利害關系人請求予以保全的財物。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中對“保全”作了如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自新法正式施行后,實踐中許多案件的律師在申請保全的過程中,對保全申請書的書寫產生疑問,認為應當去掉“財產保全申請”中的“保全”二字,直接書寫“保全申請”,這樣才能與新民訴法的規定相符合。
對于要不要去掉“財產”二字的問題,筆者認為這是當事人對新民訴法中保全內容的誤讀。
我們知道,新民訴法將“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作為新增的保全措施,是擴大了保全措施的范圍,不僅對當事人的財產可以進行保全措施,而且對當事人一定的行為作出保全。例如,甲與乙之間系鄰居,某日甲向乙借款?,F甲逾期未歸還乙借款,乙起訴至法院。后某日,甲將乙必經的過道門上鎖致使乙不能到家,乙為了自己的通行便利,來法院請求對甲的行為進行保全,過去民訴法僅是對財產保全作出規定,行為保全無法找到依據,現行修改后的民訴法可以對行為作出保全。
因此,筆者認為,新民訴法關于保全的修改是范圍上的擴大,是深度的拓展,它不影響過去對財產保全的做法,當事人在申請保全時如果是對財產的保全依舊可以是“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在制作相關文書時也可以“財產保全”貫穿、若是對行為的保全也可以是“行為保全申請”或“保全申請”,法院在具體的文書中說明是對什么的保全即可。無論是當事人或法院對保全進行明確的“財產”、“行為”等的詳細界定,在實踐操作中更能簡單明了的讓當事人意會,而不需陷于“保全”不能自拔。
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的要點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于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制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于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格式
“財產保全擔保書”范本,以下內容僅作參考,請按實際情況填寫,范文具體如下: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1、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當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當事人對保存措施不服,有權提出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上述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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