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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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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

        第1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論文關鍵詞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 海洋環境 現行法律

        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一)石油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渤海、黃海海域有著豐富的石油資源,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開發利用海洋石油資源必不可少。渤海海域的康菲溢油事故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大面積污染,對渤海的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影響,渤海海域的海洋環境受到了嚴重污染。黃海也蘊含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隨著海上石油資源的不斷開發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在不斷增大,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加大。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青島市黃島區作為國家的石油戰略儲備基地之一,大煉油發展較為迅速,已經形成一定的產業集群。在海上運輸石油以及石油儲備過程中,管理不當容易造成石油對海洋環境的破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東營石油資源較為豐富,在藍色經濟區規劃中,東營的目標是建成石油產業聚集區。在發展石油產業過程中,以及通過海上輸出石油時,一旦石油泄漏會對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二)港口建設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目標是成為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作為國際航運中心,港口建設是必不可少的。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靠近渤海的東營、濱州、煙臺、威海等城市,都在積極謀劃建設自己的出海通道,力爭建成有著一定吞吐能力的大港口。在萊州灣海域,作為煤炭資源較為豐富的煙臺龍口市,其規劃為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龍口港的吞吐能力需要不斷的擴大,以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煙臺也正準備對煙臺港進行擴容。青島作為黃海之濱的港口城市,借助于藍色經濟區的平臺,正在建設千億噸港口董家口港。東營、濱州、威海等地也在謀劃建設新港口。不難看出,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磅礴發展中,港灣的建設史藍色經濟區建設的重要一部分,是發展海洋經濟的重要的基礎設施。碼頭建設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帶開展工程建設。因此,在海洋工程建設中必可避免地會對渤海、黃海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如果處理不當會對海洋污染造成污染或者破壞。

        (三)海域使用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中,要建成九大核心區,其中包括丁字灣海上新城和濰坊海上新城,七大區包括“海州灣重化工業集聚區”、“前島機械制造業集聚區”、“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濱州海洋化工業集聚區”、“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產業集聚區”、“萊州海洋新能源產業集聚區”、“東營石油產業集聚區”。海上新城的建設需要填海造地以解決新城建設中的土地問題,七大區的建設需要一定的海域使用。加之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中,海洋養殖產業的發展等因素都會對渤海與黃海海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海砂是一種海洋資源,開采海砂資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海砂可以作為建筑或者工業原料使用,其有著較高的經濟價值。渤海、黃海海域有著較為豐富的海砂資源。近幾年,隨著海砂資源的日益重要,一些不法分子過度開采海砂資源,對渤海與黃海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不僅會影響一些魚類的生長,還會對近岸的海岸環境造成影響。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環境相對于其他地方的海域,海洋生態環境比較脆弱,很容易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

        (四)陸源污染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內有黃河流入渤海,其他較大的河流有彌河、濰河、膠萊河等河流,其他河流不計其數。這些河流沿岸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向河流中排放污染物,河流中的污染物隨著河流匯入渤海、黃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不可否認,生活垃圾、工業廢料的傾倒對沿海地區的海洋環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的過程中,陸源污染對山東半島海域環境的影響將成為主要的因素。加之,沿海地區的陸地垃圾的傾倒、工業廢水的直接入海,都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在發展藍色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對陸源污染的防治,減少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不足

        (一)相關法律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我國保護環境的基本法,它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原則和制度做了相關規定,為我國環境保護指明了總體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海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制度。但是,這些法律中的很多規定都只是一種原則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在現實中不能運用到實踐中去,缺乏可操作性。相對于具體的規定而言,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不能被運用到法律實踐中去。這些原則性的規定,相當于“沉睡中”的條款,不能在保護海洋環境的實踐中發揮相應的作用。對海洋環境的保護,應當制定更為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能夠在實踐中被很好地運用到具體實際中去,這樣才能更好發揮法律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環境立法滯后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反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在實踐中,立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環境的狀況日益下降,海洋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嚴峻的海洋生態環境需要法律作出相應的反映。在法治社會,法律作為調整人的行為的一種規范,是最重要的一種引導人的行為的手段。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滯后,已不符合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從2000年修訂以來,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除此之外并沒有其它配套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頒布,至今沒有對其進行修改過,相關的規定滯后,已經不能滿足對海洋環境進行保護的要求。相關的內容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很多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空白或者漏洞。

        (三)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不夠,法律責任弱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章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規定的法律責任中,主要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其中在這些責任形式之中,運用最多、最廣的一種形式就是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也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罰款、警告、給予相關人員以行政處分等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的法律責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這幾種形式。因此,從法律規定的這些責任形式中可以看出,違反保護海洋環境的相關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大多是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以罰款為主要方式的處罰,在實踐中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不夠,不能起到相應的震懾效力,保護海洋環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違反規定者寧愿被罰款,還是去污染海洋環境,是因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所造成的,使得一些企業違反規定排污。同時,這種以罰款為主要處罰方式過于單一,并沒有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其配合使用,造成不能保證處罰力度,處罰的實際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四)缺乏政府監測機構向受害者提供信息和資料

        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后,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利益受損的企業和個人如果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者應當提供受到損害的證據。由于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監測涉及到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物的濃度,以及海洋環境的特殊性,對于海洋污染證據的收集需要借助于高科技設備,并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而受害者在這些方面處于劣勢。受害者不具備收集證據的條件,對海洋環境污染的相關知識也不了解,導致無法收集到相關的證據。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公眾可以向政府部門及其監測機構索要監測資料的權利,也沒有規定政府部門及其監測機構有向受害者提供監測報告的義務。因此,受害者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缺乏必要的污染證據,不能利用法律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損害必有救濟,這是法治的應有之義,但由于海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使得海洋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

        (五)缺乏損失鑒定評估制度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海洋環境污染受害者要維護合法權益,對污染者要求賠償,應當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造成損害的原因。對于利益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一般沒有能力很難出具關于損失的證據。但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設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受害者無法向海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尋求鑒定,使得海洋污染受害者難以收集損失大小的證據。 也就不能對相關的損失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2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一、大力推進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步伐,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能力穩步提高

        2004年青島市在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方面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工作: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2004年青島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奧帆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奧帆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青島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青島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青島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青島市膠州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青島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青島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青島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青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2004年青島市重點制定了《青島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青島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2008年奧帆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奧帆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青島市積極組織開展奧帆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2004年8月1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奧帆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奧帆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青島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青島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青島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青島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膠州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青島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2004年,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膠州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2004”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青島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青島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青島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青島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2008年奧帆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奧帆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2004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膠州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青島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2004年青島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青島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2003年青島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青島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青島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膠州灣東岸青島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膠州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青島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8月10日青島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青島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奧帆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青島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7月8日,在青島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奧帆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青島承辦一屆最出色的奧帆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青島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青島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青島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青島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奧帆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青島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奧帆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青島奧帆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我市正在積極開展奧帆賽區的海洋水文、水質監測系統建設,主要建設內容:浮標站建設、高頻測流站(地波雷達)建設、移動監測車和監測船定制、信息網絡系統建設、海洋預報中心建設、前期海洋環境基礎調查。該系統將成為我國目前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該系統建成后將根據需要,比賽海區及臨近海域的海洋水文預報,提供奧運水文監測預報現場服務。主要包括:過去24小時水溫、波浪、潮汐的逐時監測數據;水溫、波浪、潮汐、潮流的實時監測數據;實時衛星遙感圖像;未來24小時的逐時水溫、潮汐、潮流、波浪預報;未來48-72小時每天4個標準時段的水溫、潮汐、潮流及波浪預報;未來一周每天2個時段(上午下午)的水溫、潮汐、潮流、波浪預報;未來10天的臺風中期趨勢預報;比賽期間的海洋災害(臺風、風暴潮、巨浪)警報;奧運帆船比賽要求的其它預測預報服務項目。

         

        第3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海洋環境保護;國際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9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169(2012)02-0018-05

        根據對以往海洋環境保護的經驗、教訓的總結,把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作為方案選擇的重要依據,我曾提出保護海洋環境的四項基本原則,即“以海定海,關注長遠利益,生態保護優先原則”;“以海定陸,海陸協調,分步推進原則”;“特域特法,一般法和特別法相結合原則”和“體制服從事務,多種管理模式并用原則”①。這幾項原則以及支持我提出這些原則的主要“經驗、教訓”,都來自國內海洋環境保護的實踐,適用于一國在本國管轄范圍內開展的海洋環境保護。然而,當真正按照“海洋環境自身的特性”,把視野放寬到人類海洋環境時,我們發現這些原則有幾分“狹隘”。不僅如此,人類海洋環境的視野也讓我們對世界各國已經采取的國內的和國際的海洋環境保護之所以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效果②有了更清醒的認識。

        雖然人們習慣上將國家管轄海域稱為海洋國土,但海洋與陸地相比,除了在面積等個別自然屬性方面相同之外,更多的是不同點。比如,人們不能以占有和保護私家園林的方式占有和保護海洋及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因為海洋是廣泛連通的,其對人類的使用價值是在普遍連通的狀態下賦有的一種品質。雖然人們可以用海域的概念,利用經緯度等技術手段,對海洋作出此疆彼界的劃分,對海洋實行分割“占有”,但人們無法在此疆彼界分割的狀態下實現海洋的價值。同樣,人們也無法在此疆彼界的限定范圍內獨立地(實際上是孤立地)實現對海洋的保護。要有效保護海洋,按照此疆彼界分別占有或領有海洋的人們必須按照海洋連通的自然本性,站在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高度看待海洋環境保護,安排保護海洋環境的行動,制定保護海洋環境的法律或政策。

        從保護人類海洋環境利益的需要出發,我們認為應當在海洋保護和利用上采用以下原則:

        一、普遍合作原則

        所謂普遍合作,包括省、市、區(縣)等之間的國內合作,也包括鄰國合作、區域合作和全球合作。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一章中,除要求“各國”履行“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③之外,還積極倡導國際合作④。《公約》要求的國際合作主要包括:

        1.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7條規定:“各國在為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而擬訂和制訂符合本《公約》的國際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時,應在全球性的基礎上或在區域性的基礎上,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同時考慮到區域的特點。”該條所要求的“在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基礎上的合作”可以概括為規則制訂上的國際合作。

        2.消除污染影響、防止或減少污染損害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198條提到了一種情形,即“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公約》除了要求獲知這種情形的國家“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⑤外,要求“受影響區域的各國,應按照其能力,與各主管國際組織盡可能地進行合作,以消除污染的影響并防止或盡量減少損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公約》還要求“各國應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⑥。

        3.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取得情報、資料、知識方面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0條規定:“各國應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以促進研究、實施科學研究方案、并鼓勵交換所取得的關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情報和資料。各國應盡力積極參加區域性和全球性方案,以取得有關鑒定污染的性質和范圍、面臨污染的情況以及其通過的途徑、危險和補救辦法的知識。”

        4.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上的國際合作。《公約》第201條規定:“各國應參照依據第二百條取得的情報和資料,直接或通過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訂立適當的科學準則,以便擬訂和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的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和程序。”

        這些合作都是必要的,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保持海洋的藍色,因為海洋藍色消退不只污染一個方面,而上述要求最多也只能解決污染防治的問題。

        所謂普遍合作,其內涵之一就是針對海洋藍色消退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國際合作的應對措施。比如,海洋藍色消退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是海洋生物資源衰減甚至枯竭,在防止海洋生物資源衰減、恢復海洋生物資源量方面也應該開展國際合作。《公約》在《公海》一章就有關于“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合作”⑦的規定。而我們需要做的是在公海生物資源以及高度洄游生物資源等的養護和管理上開展具體的和更加有效的合作。

        普遍合作,從另一個側面來看就是普遍參與。《公約》第117條規定:“所有國家均有義務為該國國民采取,或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所有國家”雖然有獨立為“各該國國民采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或者“與其他國家合作采取”相關措施的選擇權,但“采取”這樣的措施卻是“所有國家”的“義務”。各國可以選擇的是采取措施的形式,而不是是否采取措施。按照這一義務設定的精神,當養護公海生物資源需要各國采取合作行動時,參與合作也是有關國家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普遍合作包含著普遍參與。有關國家選擇“與其他國家合作”的方式“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只是“參與”的一種方式。《公約》關于“各國在養護和管理生物資源方面的合作”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賦予“合作”以義務內涵。它規定:“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以期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⑧不管是“應互相合作”,還是“應進行談判”、“應在適當情形下進行合作”,都是各國有義務做的⑨。這與《公約》接下來規定的“有關國家應確保養護措施及其實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實上對任何國家的漁民有所歧視”⑩是義務一樣。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或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條件,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如果“其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不進行談判,就很難“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這是因為,如果相關國家不能形成合作關系,一起確定和實施養護和管理措施,其結果就會是所有國家都不考慮采取或拒絕“采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在多個國家的“國民”“開發相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情況下,單獨一個國家采取養護措施是徒勞的。所以,在不能形成普遍參與的國際合作的情況下,所謂養護生物資源只能是一句空話。在這個意義上,普遍合作原則實際上就是無例外參與原則。在這個原則中,國際合作是形式,參與是內容。這個原則的實質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與管理。在具體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中,就是以國際合作的形式無例外地參與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和管理。

        二、一致行動原則

        所謂一致行動原則是指在實施海洋保護方面所有利益相關者采取一致行動。所謂利益相關者既包括因藍色消退而遭受損失的主體,也包括因恢復海洋的藍色而可能受益的主體。所謂一致行動既包括采取行動的時間要求上的一致,比如按照時令要求進入或結束禁漁期;也包括采取行動的強度上的一致,比如對排放入海的污水采取相同的污染物許可標準。

        如果說前述普遍合作原則強調的是參與的無例外,那么,一致行動原則強調的是普遍參與的行動的一致性。這一原則關心的是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中普遍參與的有效性。按照普遍合作原則,各國都應參與或以國際合作的方式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和管理;而按照一致行動原則,各國要力圖使自己參與的保護和管理活動產生保護和管理的效果。以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為例。對“溯河產卵種群”的保護需要“魚源國”、“溯河產卵種群”洄游或通過其專屬經濟區的魚源國以外的國家(簡稱洄游通過國)、既非魚源國亦非“溯河產卵種群”“洄游通過國”而捕撈這種種群的其他國家(簡稱其他捕撈國)之間的合作,但這種合作要切實產生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效果,這要求有關各國之間的合作行動必須是“一致”的,或者說是協調的。《公約》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對“溯河產卵種群”負“主要”“責任”,之所以要求魚源國與其他相關國家通過“協商”,“確定源自其河流的種群的總可捕撈量”,要求在“專屬經濟區外部界限以外”捕撈的國家“保持協商,以期就這種捕撈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之所以要求“魚源國和其他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以執行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的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B11,等等,就是要達到在對“溯河產卵種群”的捕撈和保護上實現有關各國行動上的一致。只有行動一致才能真正達到保護“溯河產卵種群”的目的。這里的一致包括執行同一個“總可捕量”,遵守有關捕撈條款和條件達成的協議,實施“有關專屬經濟區以外溯河產卵種群的法律和規章”等等。

        三、惠益共享原則

        海洋里有廣闊的人類共享空間,這個空間可以籠統地稱為公海和國際海底。這個公共的空間里既蘊藏著無窮的財富,也潛藏著使海洋的藍色消退的危機。分享財富、避免危機的最好辦法是惠益共享。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這一原則中的惠益不是處于私人消費者控制之下的利益,不是私營企業家收獲的產品和利潤,而是海洋向人類提供各種服務的能力。比如出產魚蝦貝藻,提供貨物運輸通道,海底石油等礦產可以供人類用于生產和消費,潮汐、波浪等可以給人類提供動力,等等。所謂惠益共享的基本要求有二:其一,私主體,不管是個人、區域,還是個別國家、少數國家,都不得獨享或聯合獨享海洋對人類的惠益,不管是海洋的某種服務功能,還是某個特定海域可能給人類帶來的利益。總之,海洋的惠益不得由個人、少數人或個別國家、少數國家壟斷B12。其二,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開發活動是為了取得海洋的惠益,而這種取得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人類個體利益的需要。為滿足個體需要的海洋開發活動不能以犧牲海洋的共同惠益為代價。即使是為了人類的共同利益,也不應犧牲海洋對人類的服務功能,除非所得的利益明顯大于所失的海洋惠益,因為人類不應為了眼前的開發利益而犧牲長遠的利益。

        在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之下,我們應當承認不同的國家在開發利用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海洋上的均等機會。根據《公約》的規定,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所有船舶和飛機均享有過境通行的權利”B13就體現了這種均等性。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我們應當贊同用從共享空間取得的收益實施對共享空間質量的維護。這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開發利用共享海洋空間的行為如果造成海洋環境損害,開發者有義務治理海洋損害。其二,從共享海洋空間取得的收益應當成為用于修復海洋創傷的財政來源。

        按照從人類共享空間取得的惠益由人類共享的原則,應當承認一些活動的優先地位。這包括:

        1.保護海洋的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2.認識海洋的活動(包括為認識海洋而開展的科學研究活動)對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3.為公共利益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對私人或個別國家開發利用海洋的活動具有優先性。

        四、謹慎開發原則

        惠益共享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海洋開發活動不得以犧牲海洋的服務功能為代價。把它轉換為按照損害―補償的原理表達的要求,則該要求包含這樣的思想:從共享空間所獲得的收益應足以支付維護共享空間質量的費用B14。如果開發所得不足以支付消除開發活動給共享空間帶來的不利影響的費用,這樣的開發活動就是支付了“犧牲海洋服務功能”的代價。

        要確保海洋開發活動所獲得的收益足以支付維護海洋質量的費用,對公海和國際海底的開發活動應當實行謹慎行事原則B15,或者叫謹慎開發原則。這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只有在確信開發所得利益足以支付為消除開發活動所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時才可以開發,對可能出現無力消除不利影響的情況,不能以無科學上確定的結論為理由而拒絕停止開發。

        謹慎開發原則落實在海洋開發實踐中可以表現為“先研究后開發”。實行“先研究后開發”的目的是實現有科學保障而后開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于“海洋科學研究”的規定與謹慎開發原則存在精神實質上的暗合,有利于貫徹謹慎開發原則。它賦予“所有國家”“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權利B16,要求“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進行”B17,鼓勵“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促進為和平目的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B18等等,都有利于人類開展海洋科學研究,并進而掌握海洋的規律,取得開發海洋的知識、技術和能力。

        按照謹慎開發原則,對深海資源的開發,對極區的開發和利用應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這里所說的準入主要是就技術水平、開發能力等設置較高的門檻。

        五、強制保護原則

        國際貿易領域奉行自由貿易原則,海洋環境保護不能接受“自由貿易”原則,而應采取強制保護原則。所謂強制保護原則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對公海和國際海底實施強制保護;其二,各管轄國家應對其管轄海域實施強制保護。海洋的連通性使海域的領土的絕對性大打折扣。國家可以從空間范圍上對管轄海域行使管轄權,但這種管轄權的內容卻不像對陸地的管轄權那樣豐滿。

        所謂強制保護主要是指強制推行保護標準和保護計劃,在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與已確立的保護標準、保護計劃相沖突時,保護標準和保護規劃優先于私人或個別國家的開發活動。比如,《公約》規定,各國應制訂“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而這種“法律、規章和措施應確保非經各國主管當局準許,不進行傾倒”B19。如果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前客觀上存在未經“主管當局準許”的傾倒,在國家有關“法律、規章和措施”制定之后,傾倒者也應服從先申請“準許”再行傾倒的規定。如果未得到準許就不能傾倒。再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條的規定:“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這個標準是強制標準,即使漁民、企業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也必須遵守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在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與私人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之間,是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決定私人海域使用權的限度,而不是私人海域使用權決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高低。

        強制保護原則表現在立法實踐中,就是依據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設定規范,不必考慮已經形成的對海洋的占有、使用關系以及有關主體依據這種關系所享有的利益。

        強制保護也可以理解為先行保護。就像在各國對南極的大規模開發到來之前先締結《南極條約》,建立保護南極的法律規范一樣。

        六、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

        不管是普遍合作原則、一致行動原則,還是惠益共享原則、強制保護原則等,都需要形成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把保護措施、共享利益的分配、合作方式、實現行動一致的辦法變成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現在國際層次上的海洋環境保護得益于《公約》的制定和實施,南極的環境之所以沒有遭受嚴重的破壞,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南極條約》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等國際法律文件對南極地區設置了保護網。《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和管理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對保護海洋生物資源無疑也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原則,我們需要做的是制定更多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這些國際法還應當要求締約國、簽署國等及時制定符合國際法要求的國內法。

        按照保護措施法律化的原則,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法還應建立相應的訴訟制度,給相關國家、非政府組織等阻止或干預侵犯海洋環境的行為提供通暢的訴訟途徑。

        注釋:

        ①參見拙作:《保護海洋環境應當堅持的幾項基本原則》,載徐祥民主編:《海洋法律、社會與管理》(第二卷),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

        ②《21世紀議程》對海洋治理的成就也做如此判斷。《議程》第17章第4條稱:“盡管在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全球各級都作出了努力,但是,目前針對海洋資源和沿海資源的管理所采取的方針并沒有常常證明是能夠實現可持續的發展,而世界許多地區的沿海資源和沿海環境在迅速地退化和受到侵蝕。”

        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2條。

        ④后來的《21世紀議程》等國際文件也都注意到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見《21世紀議程》第十七章)。

        ⑤《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8條。

        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9條。

        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7-120條。

        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8條。

        ⑨之所以把這些合作規定為義務,是因為要實現相關的養護和管理目標,取得相關養護和管理措施,必須有相關國家的實際參與。顯然,如果相關國家不參與,“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就很難成立起來,即使勉強成立了,也難以發揮組織協調生物資源養護和管理的作用。

        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9條第3項。

        B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6條。

        B12我們曾就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做過較深入的思考,提出的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之一就是“海洋是人類的共同財產,而填海所造之地歸某些個人或單位占有或使用”,(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也就是惠益由個別社會主體享受。

        B1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8條。

        B14圍海造地就存在“圍填海造地所得的是低價利益,而付出的是生態成本”的情況。參見徐祥民、凌欣著《對禁止或限制圍海造地的理由的思考》,載《中國海洋報》2007年3月13日“理論實踐”版。

        B15我們曾對“謹慎行事原則”做了如下界定:“謹慎行事原則是指各國在從事與環境有關的活動時,應當謹慎小心、周密計劃和安排,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潛在性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本國能力范圍之內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防治環境惡化。”(徐祥民、孟慶壘等著:《國際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頁)。

        B16《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8條。

        B17《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39條。

        第4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浙江省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之所以受到極大的限制,從經濟行為的層面上,缺乏科學發展觀的指導,海洋產業布局不合理、空間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海洋循環經濟模式受阻是主要原因;但從制度和機制層面看,長期以來海洋經濟發展的法治文化意識欠缺,法律協調機制的缺位和海洋法制建設的滯后性使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總體上呈現出一些不可持續狀況。

        1.海洋法治教育有缺失,社會公眾海洋法治文化意識淡薄

        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與海洋法治教育及海洋法治文化的宣傳密切相關。海洋法治文化就是有關海洋的法律制度、法制機構、人們的海洋法治意識及法治活動的總稱,它內化于國家海洋法律思想、治海理念、制度、設施、產業并支配人們的涉海行為[6]。我國社會公眾海洋法治教育缺失,海洋法治信仰缺乏,海洋法治文化的氛圍遠未形成。由于海洋法治教育的缺失,造成許多沿海居民法治意識的淡薄,這勢必影響到其涉海行為,海洋環保意識淡薄,如用生活垃圾填海、掠奪性開發海洋資源等行為使大量魚類和貝類的產卵場和棲息地被人為地破壞,或者違反國家禁令過度捕撈,使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遭到損害。

        2.海洋法治建設滯后,海洋法律法規需進一步完善

        建國后我國海洋法制建設步伐逐漸加快,陸續頒布頒布了包括《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漁業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海洋法律法規,沿海省市也制定了大批地方性海洋法規、規章。但總體上看我國海洋法制建設仍不完善,全國乃至地方海洋法制體系的不健全,海洋資源管理體制不完善,完整的海洋法律體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國海洋立法嚴重滯后,海洋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未獲得應有的地位,現有的海洋法規政出多門,缺乏宏觀上的協調和規劃,缺乏具有綜合性海洋資源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有些法律如《海洋國土資源開發保護法》、《海岸帶使用管理法》,以及《海防法》、《海上反恐法》等仍然沒有制定頒布,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海洋管理的需要,特別是需要盡快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因此,應當在國家法治統一的前提下,特別完善海洋經濟立法,推動海洋經濟的進一步向前發展。

        3.海洋監測手段落后和執行力不足,監測預報機構能力建設薄弱

        海洋環境監測就是對整個海洋的生態環境進行分析,其目的是為保護海洋生物提供數據。目前浙江省省、市、縣三級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由于起步時間晚及監測技術相對落后,浙江省海洋環境監測基礎薄弱,在監測站點、監測手段和監測項目等方面還存在布局欠缺或不盡合理的問題。如監測和觀測技術手段滯后,監測覆蓋面積有限,信息化水平不高;監測手段常規化,高新技術監測設備的應用開發進展較為緩慢,無人在線監測技術尚未得到推廣和應用,應急監測機制尚待建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和海洋災害快速監測的技術能力缺乏,等等。因此,綜合一體化監測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監測技術手段仍需進一步提升。

        4.涉海行政部門協調不夠,海洋執法隊伍建設仍需加強

        目前浙江海洋經濟的發展模式仍然屬于粗放式的經營和管理模式。這種粗放型的海洋經濟管理規劃體系,是由于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海洋運輸、漁業、海事等多個管理部門和各個產業領域部門之間多頭管理、重復管理,或自成體系、互不協調,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海洋公共管理權力分散,難以全面的規劃和綜合管理。一般來說,海洋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由海洋、環境保護、漁業、交通、和海事等涉海部門組織實施, 各個部門根據分工對不同類型的污染源實施監督治理。目前海域使用“無序、無度、無償”的狀況遠未解決,單位和個人隨意占用海域或轉移海域使用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說明涉海各部門間在共同參與海洋污染治理時缺少溝通協作,職能交叉和機構重復設置的問題依然存在,缺乏綜合性法律對各管理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做出明確規定,互相推諉的現象隨之產生,嚴重地影響了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效果。此外,我國海上執法隊伍還存在執法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存在著執法人員文化素質偏低、編制不一、執法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

        二、浙江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法律保障機制建構路徑

        王詩成指出:“海洋的可持續發展以保證海洋經濟發展和資源永續利用為目的,實現海洋經濟發展與經濟環境相協調,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7]。從構建法律保障機制的角度加強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有利于海洋經濟的生產經營方式的改善及環境的保護,走一條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的循環經濟之路,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深化國民的海洋經濟法治意識

        海洋法治文化的構建是實現海洋經濟持續發展、達到人海和諧的最終目的的文化根基。而一個國家海洋意識的強弱,海洋知識的多寡,海洋技術高低以及海洋管理能否有序,海洋法規是否健全等,都會對這個國家海洋經濟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8]。經過多年的普法知識宣傳,我國沿海居民的海洋法治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內地居民的法治觀念還很淡薄,總體上落后于國際發達國家人們的海洋法治意識,與當前快速發展海洋經濟的要求很不相符。這就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一要加大海洋法治宣傳力度。要利用各種渠道和宣傳手段,因地制宜地利用各種群眾所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開展海洋法治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逐步養成尊崇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二要強化海洋法治教育。要著力培養全民的海洋法治意識,就必須在各級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中開展海洋法治教育知識的宣講,要使廣大學員接受海洋文化知識及海洋法治理念的熏陶和灌輸,深化國民的海洋法治意識和海洋法治信仰。三是要大力營造海洋法治文化氛圍。要組織開展各種涉海的法治學習活動,逐漸培養大眾的法治信仰,強化全民族的海洋法治觀念。四是要積極營造濃厚的海洋法治文化氛圍。要把海洋法治的精神、思想和內涵注入到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中去,使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治教育滲透到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確保海洋經濟得到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2.完善涉海法律法規,理順海洋管理體制

        要實現依法管海,必須對有關涉海法律法規進行梳理、修訂和完善。首先,要以國際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依據,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海洋經濟循環法》等法律法規,填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上立法的空白。其次,在現行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法規中充實相關法律規章制度。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時要控制好法律法規之間內容條款重疊狀況,解決法律法規之間的脫節現象,調整好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法律法規現實性與前沿性之間的矛盾,要求規定要具體合理,可操作性強,建立包括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稅收等內容的支出與稅收制度,市場準入制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可持續消費制度,科技支撐制度,獎勵制度等等,制定相應的配套完善的實施細則,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法律法制保障體系。

        3.強化海洋環境監測預報體系,完善海洋環境監測質量保證體系建設

        要想使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應切實把海洋開發利用與海洋環境保護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性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法規,加強依法治海,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有必要在現有海洋環境監視臺站的基礎上,在近海重點港灣及生態敏感海域采取新建、改造、共建等不同形式,建立環境監測預報機構,健全和完善海洋生態環境動態監視監測網絡,并加快建立海洋赤潮災害預報預警監測系統的進度。同時也要建立和健全海上溢油等重大海洋污損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海洋環保監督執法機制,加快治理海洋污染,努力實現資源利用集約化、海洋環境生態化,以增強全省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4.整合現有的涉海管理機構,進一步提高海洋執法隊伍能力建設

        第5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論“海洋社會”及其在中國的探討

        中華海洋文化特質及其現代價值

        海洋法治文化建設的路徑選擇

        關于海洋文化與大陸文化比較的再認識

        芻議《莊子》海洋意象及其當代教育價值

        基于人海關系認識的海洋教育論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與海洋強國

        社會變遷:日本漂海民群體的研究視角

        古代浙江海洋漁業稅收研究

        渤海溢油事件的社會影響研究

        包容性增長與海洋漁區漁民社會保障體系

        我國失海漁民社會保障研究綜述及展望

        東亞海岸帶綜合管理經驗對環渤海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啟示

        長三角城市海洋文化產業發展現狀與策略探究

        海島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制約因素及對策分析

        基于就業彈性的海洋人力資本地區性差異比較分析

        我國水生生物資源生態保護現狀芻議

        中國南海開發石油緩慢的原因及對策分析

        失海漁民發展資源的多重衰竭與漁區社會基礎的振興

        從環境公民到海洋公民——海洋環境保護的個體責任研究

        美國海洋溢油事件的社會學研究

        從課責概念探討臺灣漁會組織之治理

        海洋社會學視域下的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研究

        試論海洋社會互動及其主要形式

        海洋社會學:回顧、比較與前瞻

        建設海洋生態文明背景下的海洋文化資源開發研究

        從漁民節到趕海節:山東半島劉家灣海洋民俗文化的變遷

        我國海洋民俗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與對策

        我國涉海人類活動與海洋環境污染關系的研究

        海洋漁業“雙轉”政策與風險社會中的漁民

        水上居民群體認同問題實證研究

        心理學視閾下的海洋意識指標體系構建

        大學生的海洋環境意識——對青島市在校大學生的調查

        圍填海造地問題與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我國海洋漁業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間的協調機制探析

        基層政府走向漁民環境抗爭對立面的雙重機制

        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研究綜述

        海員關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人化因素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生態安全政策體系研究

        漁權即海權:張謇漁業思想的核心

        福建曇石山文化遺址的海洋社會學考察

        海洋社會變遷過程中海洋漁民的地位變遷初探

        從海洋文化到漁民社會:海洋教育與意識的培育路徑分析

        功能主義視角下的日本祭海儀式變遷——以瀨戶內海管弦祭為例

        海洋意識的變遷及其建構研究——基于建構主義的分析視角

        海洋環境變遷的主觀感受:環渤海漁民的口述史研究——一個研究框架

        當代中國的海權論——基于對《海權對歷史的影響》的解讀而展開的評論

        第6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海洋溢油;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索賠主體;康菲溢油事件

        中圖分類號:B9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3)06-0078-06

        隨著國際海上運輸的發展和海洋資源的勘探開發,海洋生態環境受到巨大的威脅,由船舶溢油和油井溢油導致的海洋溢油污染事故頻發。2011年6月發生的“康菲溢油”事件給我國造成了巨大的海洋漁業財產損失和難以估量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本文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康菲溢油”事件所顯現出來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局限性為視角,探討進一步擴大我國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及其法理依據。

        一、現行法律關于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規定的局限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是2000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第5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二)現行立法關于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規定過于原則化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為行政機關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訴權,使得行政機關可以作為國家的代表對海洋生態損害提起索賠請求有了法律依據。但該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到底應該由哪一級、哪一個行政機關代表國家索賠、行政機關之間應該如何明確各自的職權,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其訴權的范圍包括哪些,其可以提出索賠的污染責任者包括哪些人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等。

        雖然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我國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業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等主管部門,但是由于有這么多個行政機關都對海洋環境具有監管權限,有時幾個部門對同一個問題還有交叉、重疊的監管權,而且有時當損害發生在多個區域時,如 “康菲溢油”事件影響了環渤海的多個區域的海洋環境甚至給漁民造成損失,那么到底是由哪個區域的哪個行政機關來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呢?因此,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不同的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例的索賠機關多樣化的現象。例如,在1983年“東方大使”號船一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環保和水產部門;[1]在1997年“海成”號輪一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漁政部門;[2]在1999年“閩燃供2”號輪溢油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環保和水產部門;[3]在2002年的“塔斯曼海輪”一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海洋和漁政部門。[4]而在此次的“康菲溢油”事件中,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索賠權的又將是哪個行政部門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將能行使索賠權的海洋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職責范圍確定下來,使它們分工明確,在發生具體糾紛時也不至于在由誰代表國家索賠的問題上發生相互推諉的現象。2002年的“塔斯曼海輪”事件中,天津海洋局代表國家作為索賠主體的地位曾多次遭到被告的質疑,并且在一審中生態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那么在“康菲溢油”事件中,應該由哪個行政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權呢?如果代表國家行使生態索賠權的行政機關的訴訟遭到駁回,我國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權將很難得到保障。

        (三)加拿大立法的啟示

        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加拿大的有關立法,加拿大《海洋法》確立了漁業與海洋部為管理和協調全國海洋事務的牽頭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海洋管理工作。[4]漁業與海洋部主要負責綜合性海洋事務的統籌和協調,制定綜合性海洋政策和規劃,管理漁業資源,保護海洋和生態環境等。我國也應該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具體行政機關在監管海洋資源中的具體職能及權限范圍,尤其是當發生海洋環境污染案件時,要根據具體案件類型、損害賠償的種類以及損害發生的區域等要素來清晰明確地判斷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的具體機關。

        二、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的法理分析

        (一)傳統的訴訟主體理論受到挑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必須要與客體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才能就遭受的相關損失提起民事訴訟,即訴訟主體必須是所謂的“直接利害關系人”。這里所說的損失是指由于民事違法行為而導致的直接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而沒有包括本文討論的生態損失或環境損失。因此,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由于海洋溢油受到人身(這類損害相對較少,但也不能忽略不計)和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如漁民當然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損害賠償之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他們卻無法要求國家給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因為海洋生態損害對他們來說沒有直接的只有間接的甚至沒有近期的只有遠期的影響。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了,受害人可以對由海洋污染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提訟,但卻沒有規定受害人可以對海洋生態損害提訟,這與海洋生態損害侵害對象的多樣性和廣泛性的特點不相符。

        因此,隨著我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糾紛的逐漸增多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傳統意義上的訴訟主體的相關理論受到挑戰和人們的質疑。[5]根據我國目前海洋溢油事件的發生頻率以及處理結果來看,對于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必須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而要擴大我國海洋溢油生態索賠主體的范圍就必須突破傳統意義上的訴訟主體理論,進而發展相關的理論。

        (二)國家行政機關具有索賠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我國的領海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作為海洋事務的管理者,對于海洋生態權益當然擁有所有權,當海洋生態遭受損害時,理所當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國家是抽象主體,其訴訟權應當由行使海洋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代為行使;行政機關作為海洋行政事務的監督管理者具有處理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當然有權利代表國家提起索賠訴訟。并且,當行政機關為治理海洋污染而有所花費時,這種花費就可以相當于是行政機關因這種污染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害,此時,行政機關就有當然的理由對污染者提起索賠訴訟。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以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第13條的規定,“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各類環境保護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推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我國的相關海洋環境保護部門擁有代表國家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眾所周知,被稱為我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第一案”的2002年“塔斯曼海輪”溢油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國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訟,塘沽等地漁民協會代表漁民提出索賠,使這一事件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國家海洋權益和漁民的利益得到維護。

        因此,具體到此次“康菲溢油”事件,有權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是國家海洋部門、漁政部門、環保部門等。這些部門作為主管國家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事務的行政主管機關,既有權利也有義務可以從國家海洋生態損害角度、漁業資源損害角度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角度,代表國家向康菲(中國)以及中海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公民作為索賠主體的法律依據

        當海洋生態遭受損害時,公民直接或間接地會遭受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以及生態損失,關于公民由于海洋油污導致的財產損失索賠我國法律已有相關規定,而關于公民的海洋油污生態損失索賠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海洋生態損害是海洋溢油所導致的對海洋的主要污染損害,而公民是海洋環境的主要利用者和保護者,海洋生態損害對于公民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在此基礎上,公民對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提訟也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公民的力量和能力畢竟有限,所以一些活躍的環保非政府組織的力量就可以用來保護國家海洋生態環境。

        三、擴大我國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

        “康菲溢油”事件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非常嚴重,如果由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索賠主體提訟,那么我國的海洋生態利益很難得到有力的保護,將來的生態恢復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就必須擴大我國海洋溢油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

        (一)將檢察機關納入索賠主體的范圍

        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污染主體實力雄厚,普通的公眾或者社會組織根本沒有實力與之對抗。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如果檢察機關參與訴訟,就能夠對實力雄厚的污染主體形成震懾作用,至少能夠使其在今后的海洋活動中注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例如,《羅馬尼亞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出于保護國家或公眾利益或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合法利益的需要,檢察長就可以參加訴訟。 [6]而美國、法國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二)將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普通民事訴訟主體納入索賠主體的范圍

        將這類主體納入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擴大民事訴訟原告的請求權范圍。與海洋生態損害事實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提起環境侵權訴訟的同時,也可以作為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案件的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類與海洋溢油損害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主要表現為:如由于油污受到漁業污染損害的漁民、由于海洋油污受到影響的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等,這類主體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律和程序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油污損害賠償之訴訟,但對于油污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由于生態損害與他們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根據現行立法其不具備索賠的資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只能就可以看得見的損失并且與其自身緊密聯系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提起侵權賠償,這一規定所產生的問題是,沒有將生態損害納入對這些主體的損害之中。

        在司法實踐中可否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呢?如可以在公民或法人就油污給自己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訴訟索賠的同時,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訴訟即環境公益訴訟,這樣既增加了國家利益獲得保護的機會,也節省了法院的司法資源,因為在舉證方面,可以與之前的財產及人身損害相結合。由于這一類主體對海洋生態損害有切實的感受,他們在主張對自己人身與財產利益損害賠償的同時,完全有資格也便于提起生態損害訴訟。

        第二,將社會一般公眾納入到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中來。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海洋生態的公共性,決定了社會一般公眾都可以針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提訟。這樣做不但體現了公民當家做主,也可以彌補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損失。據統計,每年我國沿海都發生多起重大油污損害事故,但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責任人提起索賠的卻寥寥無幾。[7]將公眾納入到索賠主體范圍,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行政機關的不作為。

        海洋環境關系到全球的生態平衡,與每個公民的利益息息相關,海洋溢油不僅危害了國家利益,同時也損害了公民個體的利益。因為海洋環境受到污染,整個生態系統都會受到破壞,那么生活在其中的公民的利益必定受到損害,盡管這種損害表現的并不是那么明顯和直接。而且,海洋溢油損害不僅會立即呈現出經濟以及生態上的損害,而且還會出現許多現階段無法檢測的破壞,其影響可能會在若干年以后顯現出來。如1989年美國阿拉斯加發生的Exxon Valdez號油輪泄漏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至今沒有完全恢復,就是一個例證。如果將公眾排除在索賠主體之外,作為國家主人的公民的環境損害應如何獲得賠償呢?

        我國應參考美國《1990年油污法》的規定,擴大油污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美國《1990年油污法》在名詞解釋部分界定了“索賠主體”的含義,認為“索賠人”是指依據油污法提出索賠的任何人或者政府。這里的“人”是指個人、公司、合伙企業、協會、國家、市政當局、委員會、政府部門或者任何州際組織。①該法還規定,當自然資源遭受損害時,其托管人有資格提訟。②這一規定為保護自然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在美國個人還可以提起除關于自身損害以外的生態損害。“學生訴州際商務委員會”案③使得普通公民的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得以確立。

        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發生后,已經有很多漁民就油污導致的漁業損失向法院提訟,但到2011年底距漏油事件發生半年之久,只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與康菲漏油事件有關的漁民提起的油污損害賠償訴訟,更別提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了。[8]雖然海洋油污損害賠償訴訟是一般的民事訴訟,依據侵權法的一般原理,直接遭受油污損害的民事主體,如被石油污染了養魚水域的漁民以及出口水產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權提起油污損害賠償之訴訟。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這些與海洋油污損害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是適格的原告,有資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訴訟。而如果這些受害者的訴訟能被受理的話,他們可以同時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以保護國家海洋利益。但是在實踐中,這些環境污染受害者面臨著舉證的困難,要承受事故責任人否認其損失與此次漏油事件的因果關系的風險,因此,這些污染受害者的索賠訴訟需要律師以及環保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援助。

        (三)環保非政府組織在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中的地位應予考慮

        公民環境權是環境法的理論基礎,是各種環境法制度產生的前提,也是環境保護訴訟發生的根據。我們強調要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的主要理論依據就是要保護作為海洋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和受益者的廣大公眾的利益。在提倡將公民納入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的同時,也要強調一些環保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承認環保非政府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例如,在2009年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中,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批準的主要職能,為維護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9]

        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索賠案件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向來就不是單純依靠污染受害者自己的力量,而是受害者與政府、有實力的環保非政府組織以及律師等合力運作的結果。從國際相關同類司法判例的運作經驗來看,也是如此。如美國石油巨頭雪佛龍公司在巴西海域的原油泄漏案、西方石油公司在秘魯北部亞馬遜的卡利加諾污染案,最終之所以能夠得到快速、成功的處理,與環保組織的力量分不開。

        當然,環保非政府組織參與到此類訴訟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由于有權利和義務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權的行政機關出于多種原因不行使訴權,出現國家海洋生態利益無法得到保護的情況。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如果相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則可以由環保非政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直接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責任人;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權且應該代表國家提訟的海洋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環境公益訴訟與普通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原告的范圍可能會有所擴大,并不僅僅局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這種擴大囊括了較多的有能力和實力與公益損害人相對抗的組織,更有利于環境正義的實現。在提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中,最適宜的應該就是環保非政府組織了。[10] 環保非政府組織參與訴訟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其對國家環保問題的關切和對油污受害人及社會一般公眾的關心。現在,已有不少環保組織打算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向此次事故的責任者進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但是與當前漁民狀告污染者案件同樣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能否被法院立案也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無論如何,將環保非政府組織納入海洋生態損害賠償主體中,至少可以使一些大型石油企業在作業時能注意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其行為會受到經常性的公眾監督,同時也為單個公民在環境損害訴訟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技術和法律的支持。

        四、結語

        我國目前關于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但是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廣泛性決定了海洋生態損害其危害的廣泛性,因此應該有更多的主體被賦予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權利,以此來維護受害人的權利以及保護海洋環境,而更為重要的是,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明確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可以提高公民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以使我國的海洋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溢油相關法律制度一定會不斷完善。同時隨著 “康菲溢油”事件的發展及處理,不管其最終結果如何,都會促使我國立法、司法和海事實務界反思我國當下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進而建立起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保障海洋溢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法律制度。而這一制度的最終建立,必將會使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

        注釋:

        ① 參見美國《1990年油污法》第1001條第4和27項的規定。

        ② 參見美國《1990年油污法》第1002條第2項的規定:因自然資源的毀壞、破壞、損失或失去其用途而遭受的損害,包括評估損害的合理費用,應由美國受托管理人、州受托管理人、印第安部落受托管理人或外國受托管理人受償。

        ③在此案中,學生認為美國州際商務委員會關于提高鐵路運費的決定會導致可循環利用的物資的能耗量降低,這樣一來全國范圍內會有更多的廢棄物,他們就無法像以往一樣愉快的享受游覽當地公園的風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們確有資格對州際商務委員會的行為提起控告。

        參考文獻:

        [1]張姍姍.行政主管機關提起海洋污染損害訴訟之主體資格[C].第11屆全國海事審判研討會論文集,2002.52.

        [2] 司玉琢.海商法學案例教程[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275.

        [3]劉家沂.海洋生態損害的國際索賠法律機制與國際溢油案例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91.

        [4] 薛貴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國家實踐[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87.

        [5] 劉斐斐.我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法律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35.

        [6] 徐祥民,高振會等.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賠償的法律與技術研究[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171.

        [7] 李志文,王慧婷.行政機關代表國家進行沿海油污索賠主體地位分析[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12).

        [8] 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受理康菲溢油致養殖戶損害案[EB/OL].http:///20111231/n330850896.shtml,2012-01-31.

        第7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船舶;防污染;措施;海洋環境

        1 概述

        海洋占地球總面積70%以上,有著豐富的資源,是人類生命的搖籃。隨著社會經歷的發展,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據國家海洋局公布的2016年中國海洋環境公報情況顯現,我國船舶海洋污染形勢緊張,船舶攜帶入海的污染物持續增高,海洋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而由大氣輸入海洋的污染物流通量仍然呈現上升的態勢。防止船舶海洋環境污染進一步惡化已經成為政府和航運企業制定有關措施并強行實施的主要任務,各國都在努力加強海洋環保的力度,務必確保海洋船舶污染能夠得到有效控制。

        2 船舶污染特性

        (1)污染物質多樣性。船舶污染的物質是屬于多樣化,復雜化。船舶排放的物質主要有油類、有毒物質、船舶垃圾和噪音等。

        (2)流動性與無國界性。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與無國界性的特點。海水具有流動性的特點,而船舶具有移動性的特點,這些都決定了從船入海的污染物不會停留在某一范圍而靜止不動,而是擴散流動的。每發生一次污染事故會波及到幾個沿岸國家和地區,給污染的治理形成許多的障礙。

        (3)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危害性強且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和海洋生物的棲息地受到嚴重破壞,使海洋自身的自我調節功能減弱或喪失,對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漁業生產等產生嚴重危害,從而影響了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3 船舶防污染措施

        (1)建立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從原則來講,應針對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必須在原有的基礎上全面系統的審查,然后進行必要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從內容來講,要形成由國際公約、基本法律、專門性法規和其他法規等多方面內容組成的體系。從方法來講,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借鑒國際公約,將國際公約具體化與國內化,做到國內與國際接軌。從體制來講,我們應該充分調動海事部門與航運企業的積極性,對船舶防污染做到及時跟蹤與反饋,及時了解情況。確保船舶防污染法規體系的有效性。

        (2)持續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在長期的實踐研究探索中,安全管理模式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同時船舶防污染工作又是安全管理體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為此,我們必須要繼續革新安全管理體系,使其符合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情況,滿足最新生效法規的標準。我國各航運企業早在多年前就建立和實行了安全管理體系,對船舶進行了規范性的安全管理。我國通過對管理體系持續改進,而公約的更改勢必會對船舶運營產生影響。所以我國對于船舶防污染管理的規定也應該盡早與國際接軌,及時作出相應的更正。

        (3)加強船舶安全檢查。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是強化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而根據ISM規則顯示,人為因素中約有80%可以通過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目前有不少的小公司管理很不規范,漏洞極多,這是導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整合小企業,規范航運企業船舶管理,盡量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是防止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徑之一。加強船舶安全檢查,杜絕不適航船舶開航是船舶管理的重要工作。一旦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對海洋環境的破壞極為嚴重,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難等特點。

        (4)加強船舶設備的管理使用。要解決船舶防污染問題必須加大硬件設施投入。一是嚴格按照船舶修造規范標準執行。要求船舶企業在對船舶進行建造、改造或修理工作時,嚴格要求造船規范,要保證船舶在良好船況下運行。二是船舶防污設備安裝和使用落實到位。必須根據船舶機器使用說明書來安裝和操作,根據一定的安裝技術和既定的規范要求作出合理的安全的安裝,做到與說明書和相關法規一樣。在使用過程中,嚴格按照說明書船舶安全管理要求進行操作。在后期的保養中亦是如此,做到安全、規范、定時的保養與維護,同時視情況對其進行檢查。總之。要保證船舶在安全良好的船況的航行。

        (5)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作出合理、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要在預案中在提出在救援中公司、港口國、相關政府得到一定幫助,做到與政府和國際組織的銜接。要確保船舶在任何時候突發事件的措施到位。要規范船舶污染應急計劃,能保證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種措施、設備、方案能快速有效的實施與進行,只要發生船舶污染事故,我們可以在最短的時間作出最快的應急反應,同時應急行動有效力、執行力極強。盡量把損失和風險降到最低。

        (6)提高人員素質。嚴格要求自己是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必要因素。為了更好地加強公司對船舶污染的防范措施加,船舶企業必須正視并抓好安全防污染管理工作,加強防污染操作的培訓,要提高人員素質以及增強防污染意識,進而能給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所有的船舶公司都要定期給船員進行船舶防污染的技能培訓和安全講課,完善對船舶防污染體系的預定方案及定期對一套可行安全的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加強船員的培訓機構和培訓內容,不斷提高船員的防污染技能。

        (7)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總體來說,我國船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夠強。這就需要國家起到帶頭作用,要團結各海事部門、航運企業、船舶管理公司、船東、船員等一起組建船舶防污染專業隊伍,對船員和船公司進行防污宣傳,用實際案例和相關法規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讓其了解最新的船舶防污知識、相關文案和先進設備,掌握最新的船舶防污染動態:結合實際并通過參與實踐提高他們的素質和船舶防污團隊的工作水平:進行船舶防污公開課和一系列相關講座,讓有關的工作人員能系統有效的了解與提高他們的防污知識技能: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8)開發“綠色”船舶。所謂的“綠色”船舶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期間對海域環境和空氣無污染或不產生破壞的船舶。“綠色”船舶開發程序是挪威從1993年3月開始著手研究的,涉及領域廣泛,主要從控制海上污染、大氣污染和人為故障方面進行研究。此過程中,有許多公司也參與了這個程序的開發與研究,包括船東、設備商、船級社、國家污染控制機構、船東協會等等。

        4 結束語

        在人類大力依托海洋資源發展經濟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避免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循的法則。由于經濟發展的快速性,海洋已成為國際間貿易往來的重要樞紐。當今現狀,世界航運貨運量越來越大,船舶數量也隨之大幅度增加,對海洋的污染日漸嚴重,由于各種原因造成船舶大量有害污染物質通過船舶流入海洋,使海洋環境遭到破壞,從而影響生態平衡和水文現象,危害人類健康,所以必須嚴格控制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為當代人類健康,也為給子孫后代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使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趙春生.淺析《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J].珠江水運,2009(12).

        [2]梁恩勝.船舶柴油機的排放污染與SCR技術[J].裝備制造技術.

        [3]呂鳳明,鄭仲金.船舶聯合防污染系統的能效影響因素[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2015(01).

        第8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人物簡介:

        丁德文,海洋環境科學與工程、寒區環境科學與工程專家、寧波大學生命科學與生物工程學院院長。長期從事海洋生態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和開發工作,構建了我國工程海冰學學科體系、海洋環境學科基礎研究框架,提出了海岸帶環境系統、近岸海域納污能力等概念。率先在我國組織海岸帶生態環境建設、數字海洋環境、海岸帶可持續發展區域海洋環境經濟領域的研究。先后參加和主持省部級以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攻關、工程實施等三十余項,多次獲國家和省部級科技進步獎。1994年當選中國工程院院士。

        Q:從初中到高中,一些同學的物理成績不是很好。物理對他們來說,是一門極復雜又極深奧的學科,而您1965年畢業于大連理工大學應用物理專業。在您眼中,物理是一門怎樣的學科?對于中學生而言,物理學科應該如何學習呢?

        物理學是一門研究物質最基本的運動、逐漸地從實驗到抽象,再到邏輯思維,由淺入深的科學。物理學一開始是一門實驗科學,比如牛頓定律、振動、聲、波、光學等,要求動手進行實驗加以理解;繼而發展到電學以后,就需要人們培養自己的想象、抽象思維,能夠去掉現象,抽出最本質的東西;發展到最后的理論物理,則需要邏輯思維。因此,語文背誦式的學習方法與數學口訣式的學習方式都不適合物理學的學習。

        物理學是很多大學科的基礎,因此剛接觸初中物理的同學們,一定要學好物理。而要想學好物理學,就要多動手、多做實驗,多培養自己的想象力、抽象思維能力以及邏輯思維能力。比如聲波、光波是怎樣傳播的?為什么會有波谷?什么原因產生什么結果等?這就需要我們去思維、去想象。物理學不但培養人的物理思想、增長物理知識,更在于培養人的物理思維。它是集思想性、科學性、知識性于一體的一門綜合性科學。此外,物理學離不開數學,因為最后所有的表達都需要定量的模式,因此同學們還需要學好數學。當然,要想學好物理這門學科,最重要的是,你要喜歡物理這門科學才行!

        Q:您大學畢業后,在蘭州冰川凍土研究所一干就是27年。您負責的項目如青藏鐵路、公路建設,青藏高原油管鋪設等都達到世界領先水平。27年,您獲得的最大樂趣是什么?遇到的最大困難又是什么?您是如何克服的?

        我們那時代的人很淳樸,沒有什么豪言壯語,也沒有什么遠大的理想。當時正逢,社會處于一種文化思想禁錮狀態。大學畢業后,你服從分配到艱苦的地方,用你學到的知識技術為國家做事是天經地義的,而不會更多地去考慮自己的生活會怎樣。那時,“哪里需要,哪里安家”,祖國的需要就是我們那時的志愿。而且在號稱“人類”的青藏高原上修交通干線,是世界上其他任何國家沒有的偉大工程,是人類向自然的偉大探索。正如韓紅所唱的《天路》,它的確是一條天路。因此,任何一個人能用他所學的知識,參與并最終成功完成這項偉大的工程,的確感到很光榮,很值得驕傲。

        青藏高原基本分為藏南和藏北兩部分。1966年,我進入青藏高原,在麒麟山做科學考察研究。1968年,進行青藏鐵路建設的研究工作。當時的工作地點是海拔4000~5000米。一提到青藏高原,也許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地勢高、缺氧。的確,在青藏高原,水到了75℃就基本沸騰。最主要的還是因缺氧而引起的高原反應:人沒有精神,腳底像踩著棉花一樣,同時還伴隨著掉頭發、掉牙齒、患上心血管病的危險。而且身體越好的人,高原反應越大。記得當時我們那些年輕人剛進入青藏高原時,頭疼得根本吃不下飯,要睡兩三天才能漸漸恢復并適應過來。

        在青藏高原上工作,除了高原反應,最大的困難便是寂寞,畢竟當時大家是年輕人。記得有一年,適逢大雪封山,我們10月1日進山,一直到第二年的5月1日才出山,當時除了工作,就是睡覺,其他什么娛樂也沒有,偶爾能幸運地接收到信號,聽聽廣播。就這樣,我們在山里整整待了大半年。不過,日復一日,隨著時間的推移,后來也就慢慢習慣了這樣的生活。現在回想起來,真的是習慣使我克服了困難,適應并度過了那段艱難的歲月。

        Q:作為一名凍土熱學與海洋環境科學專家。您把一生中最美好的時光,都獻給了冰山、凍土和海洋。從凍土到海洋,是一個巨大的跨度,您是如何克服的?在學習、工作中最應該堅持的是什么精神?

        從一個領域跨越到另一個領域,困難肯定是會遇到的,而且還很多。因此,首先要多學。在做一個課題之前,你要了解前人做到了哪一步,你要多學習,要看到其中的重點是什么,難點是什么,又是如何克服的。這樣你才能繼續往前深入研究。其次要多問。就一項工程而言,它集合了很多專業。對于學物理專業的我而言,工程技術等專業的知識就不是很精通,那就要求我要多問。當然更主要的是,自己要多思考、多動手。多學、多問、多思考、多動手,是做任何一門科學事業所必須的。

        在學習、工作中,我始終堅持的精神就是堅持、堅持、再堅持。堅持不懈,說起來也許很簡單,但要真正地堅持下去卻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如何才能堅持下去呢?我覺得,只有永不放棄,才能堅持下去。

        Q:作為著名海洋生態環境學家,您常說的一句話是“發展海洋經濟不能忽視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態環境與海洋污染環境是一回事嗎?二者是如何區分的?

        地球表層的70%都是大洋,在大洋與陸地的中間有一段既有海洋的作用,也有陸地的作用。這一段就被稱為海岸帶。海岸帶,就是海陸交互,向海洋的部分稱為海域,向陸地的部分稱為陸域。就簡單的動力學規律來講,能夠上朔、有趕潮的整個距離,都是海岸帶。我國的東部沿海地區,包括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黃渤海整個東部經濟沿海岸,都在海岸線上。

        海洋里除了有很豐富魚類資源外,礦產資源如錳結核等也比較豐富,也存在著很多稀有金屬,還有大量的天然氣水合物,可代替天然氣石油。海洋里還有很多生命線,這些生命線由于高壓和黑暗,不是以光合作用為主,而是以化學能量轉移作為生命的基質。

        我國陸域960萬平方千米,按照聯合國海洋法規定,我國主張管轄的海域為300萬平方千米。海洋是我國的第一道防線。自1840年開始,外國列強打進中國都是從海上來的。、都是。現在,日本在和我國爭奪的,還有等,都關系到我國的核心權益。海洋是重要通道,現在能源日益緊缺,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我國的通道就會受阻。可以說,海洋是―個國家的資源、權益所在。

        現在,由于美國、日本以及東南亞等國家的覬覦,我國海洋面臨著海島被占領、海域被瓜分、資源被掠奪、被的嚴峻形勢。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有歷史責任感,維護海洋權益,保護海洋不受污染。另外要開發海洋,大力發展臨海工業、造船業、交通運輸業。因此海洋也是我國發展的第二空間,它對我國的發展意義巨大非凡。

        Q:“東臨碣石,以觀滄海。”1800年前曹操在渤海邊寫下這一氣勢雄偉的詩篇時,他看到的是一個水清景美的渤海。而今渤海每年接納的陸源污水量達40億噸,各類污染物高達140萬噸,受污染的面積從1992年的25%上升到目前的60%。渤海生態環境如此嚴峻的形勢,我國其他海域情況又是怎樣?您認為最高效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也許大家不知,我國污染最嚴重的是長江口,然后才是渤海。由于人類工業與生活廢水的大肆排放,海洋積聚了氮、磷、氰化物等大量的污染物,以及海洋災害、氣候變暖、極端天氣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海洋生態系統已遭到嚴重的破壞。

        現在,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可持續發展,是各國工業與經濟的發展目標。綠色、環保、低碳,也是我們每個人踐行的口號。要想保護好海洋環境,我們每個人應從我做起,別亂扔垃圾。就國家而言,首先要立法,哪些東西不能排放,哪些可以排,排放量是多少,要制定排放標準。此外還要建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等。有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后就要嚴格執法,落實管理。最主要的是污水處理,要求相關企業與單位將污水處理達標,達標后才能排放。我國的污染主要是點源污染以及面源污染。因此首先要在一個流域、一個區域內系統治理。另外,還需設立保護區,對一些稀有動物進行人工保護。

        總體而言,我們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政策、嚴格的管理與監督制度、科學的治理技術,進行系統的治理,這樣才能將我們的海洋環境乃至整個地球環境治理得更好。

        第9篇:保護海洋環境的知識范文

        一、宣傳活動的背景

        近幾年來,人類向海洋排放的污染物正在繼續威脅著人們自身的安全與健康,威脅到野生動物的繁衍生息,對海洋設施造成破壞,并且也令全球各地的沿海地區自然風貌受到侵蝕。盡管國際社會和一些國家在制止海洋污染方面付出了不少努力,但這一問題依然非常嚴重。

        二、宣傳活動的目的

        (1)提倡和呼吁更多的民眾、游客進行海洋生態旅游、海洋文明旅游。(2)維護健康的海洋生態系統,確保沿海城市及國家的經濟穩定。

        三、宣傳活動的意義

        (1)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升全民海洋意識,營造出全民關注海洋、關愛海洋、保護海洋的良好氛圍。(2)鼓勵全民珍惜愛護每一處可用于海洋旅游發展的海灘、海水浴場、海水運動場等資源,積極發展海洋旅游業。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防止海洋生態環境退化的前提下,確保海洋的永續利用。

        四、宣傳活動的可行性

        (一)政策可行性

        (1)“世界海洋日”的確立,為國際社會應對海洋挑戰搭建了平臺,也為在中國進一步宣傳海洋的重要性、提高公眾海洋意識提供了新的機會。(2)海口“雙創”活動的啟動。活動的目的在于力爭三年內成為全國文明城市和國家衛生城市。

        (二)模式可行性

        策劃開展“擁抱海洋,走向深藍”假日海灘文明旅游系列宣傳活動,如涉海攝影作品和畫作,通過開展環保志愿者清潔海灘活動、舉行大學生海洋知識競賽、播放海洋防災減災宣傳片的方式等宣傳主題。

        (三)組織和人力資源可行性

        (1)大學生志愿者對海洋環保的知識有一定了解,且擁有高度的保護海洋的熱情。(2)團隊都是在校大學生,能夠在校園里進行宣傳并吸收志愿者,通過少數帶動多數,共同做好海洋保護活動。

        五、宣傳活動的科學性和創新性

        (一)科學性

        (1)從假日海灘的實際情況出發,既要正確引導游客,又要強調海洋保護的質量,保證海洋保護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2)加強海洋保護首先在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對海洋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人們保護海洋的自覺性。(3)結合假日海灘的實際情況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海洋保護工作開展,從而實現海洋環境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共贏互利。

        (二)創新性

        (1)以少數志愿者活動來帶動更多的民眾和學生參與到海洋保護的公益活動中來,以少帶多,提高全民對海洋保護工作的重視度。(2)通過系列活動,層層推進海洋保護的意識,從而潛移默化的影響民眾行為。

        六、宣傳活動的重點與難點

        (一)重點

        (1)文明旅游宣傳活動策劃:如何從海洋保護的角度去策劃活動,使得活動主題明確化、活動形式多元化,活動內容主體化。(2)文明旅游宣傳活動影響力:如何確保海洋文明旅游活動的宣傳影響作用能夠有持續效果,做到以活動形式折射海洋保護知識。(3)確保海洋文明旅游參與者主體的廣泛性。

        (二)難點

        (1)海洋文明旅游宣傳活動的宣傳教育工作達到的效果評估。(2)海洋文明旅游宣傳活動的教育手段的運用。

        七、宣傳活動內容

        (一)“源于海洋、感恩海洋”――――涉海攝影作品和畫作比賽

        (二)“保護海洋,文明旅游”――――環保志愿者清潔海灘活動

        (三)“了解海洋,保護海洋”――――海洋知識競賽

        (四)“我很美,但我也有脾氣”――――海洋防災減災宣傳片

        (五)“麗星郵輪,海洋文明行”――――國際航線海洋文明行

        組織和號召30名志愿者前往麗星國際郵輪海口起發站進行海洋環保、海洋災難急救、文明旅游出行知識宣講。

        八、宣傳活動技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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