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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管理;危機管理;風險管理
一、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是指為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是用于保證國家或地區社會經濟活動正常進行的公共服務系統,它是社會賴以生存發展的一般條件。
根據不同的標準和角度,基礎設施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例如,可以將基礎設施劃分物質性基礎設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會性基礎設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質性基礎設施包含交通通訊及供水供暖供熱等物質工程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則包括科教文化、衛生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事業。因此,從這一劃分角度來看,基礎設施涵蓋了交通、通訊、水電供給、科教文衛等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公共生活服務設施。此外,也可以將基礎設施劃分為農村基礎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
基礎設施具有基礎性、整體性、不可貿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準公共物品性等特點,它們是經濟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基礎。現代社會中,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越來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礎設施,對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2、城市基礎設施
將基礎設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為農村基礎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由于國情及地區的差異,各國及地區對城市基礎設施的理解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城市基礎設施同樣也可以劃分為城市社會性基礎設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或城市物質性基礎設施)。
城市社會性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醫療衛生、金融保險、商業服務、社會公共福利服務等設施。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的內容豐富,各國不盡相同,總的來看,筆者認為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應至少涵蓋六個方面的內容(如表1)。
我們通常所講的城市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本論文所要分析探討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礎設施。由表1可見,城市基礎設施是由六個獨立運作、相互聯系的子系統組成。城市基礎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監督實施,城市基礎設施的生產、建設和運營是由政府相關部門在協調合作的基礎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從古至今,都有關于安全的論述,如漢朝焦贛的《易林·小畜之無妄》中:“道里夷易,安全無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趙元昊書》中有:“有在大王之國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這里的安全都是指沒有危險、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還有“保護、保全”的意思,如蘇軾在《徐州謝上表》中寫道:“察孤危之易毀,諒拙直之無他,安全陋軀……”。現代漢語對安全的解釋為: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在英語中,安全對應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沒有危險或免于危險的一種狀態。另外,安全也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理解,沃爾弗斯(Arnold Wolfers)認為“安全,在客觀的意義上,表明對所獲得價值不存在威脅,在主觀的意義上,表明不存在這樣的價值會受到攻擊的恐懼”。實際上是說,客觀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現狀,主觀方面的安全是指社會安全狀況在人們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鑒于此,筆者也認為:安全是一種狀態,即通過持續的危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過程,將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風險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安全是在人類生產過程中,將系統的運行狀態對人類的生命、財產、環境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狀態。
根據對安全的含義的界定和理解,我們可以對公共安全進行含義界定。所謂公共安全,是指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以及公共生產、生活的安全,即社會公眾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財產等處于免于危險或不受威脅的狀態,或將可能產生的損害控制在人類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狀態。
4、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礎設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對城市公共安全進行了解。城市是以人為主體,由社會、經濟、資源、環境與災害等要素通過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相互制約所構成的復雜動態的空間地域系統。
城市公共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城市及其人員、財產、城市生命線等重要系統的安全,是城市依法有序開展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以及進行生產和經營等所必需的良好的內部秩序和外部環境的保證。由此可見,城市公共安全反映了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經濟狀況和資源供給等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因素對城市長治久安和持續發展的影響。城市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就是通過調整危險源、防護保衛目標、應急救援力量和設施三者的地理布局,減小危險的影響范圍,提高城市災害發生時的反應和處理能力,達到降低風險、提高安全性的目的。城市公共安全問題是城市問題和安全問題的耦合,涉及到城市經濟社會一切領域,如公共衛生、城市基礎設施、通訊、環境、商品供應、社會穩定、災害防控等。
[關鍵詞]公眾參與 維護 環境安全 重要性 現實意義
一、公眾參與的內涵及形式
“公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從社會學角度講,是指社會群眾、社會組織、單位或個人作為主體,在其權利義務范圍內有目的的社會行動。我國開展公眾參與的歷史雖然不長,但近年來國家和地方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對公眾參與已越來越重視,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公眾積極參與與環境安全有關的各種活動。公眾的范圍包括普通群眾、非政府組織和民間團體。除政府的行政行為和企業的環境安全責任行為以外,其他所有環境安全行為均可認為是公眾參與行為。公眾參與環境安全的形式主要有2種:(1) 加強自身修養,規范自身行為,自覺地將環境安全思想貫徹到日常生活中去;(2) 影響和督促他人加強環境安全的行為和意識。
二、什么是環境安全
1.環境安全的概念和含義:國際上,自然技術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對環境安全有各種不同的理解和定義,見之于法律和政策文件的環境安全,主要有兩種。一是 environmental safety;二是environmental security。這兩者在英文中既有聯系,也有很大的差別。下面著重介紹三種環境安全概念。
第一種安全(safety),主要是對人體健康(或衛生,health)和生產技術活動而言,主要指對人的健康沒有危險、危害、損害、麻煩、干擾等有害影響,常見的有生產安全、勞動安全、衛生(健康)安全、安全生產、安全使用、安全技術、安全標準、安全產品、安全設施等,這類安全問題簡稱為生產技術性的安全問題。第二種安全(security),主要是對人為暴力活動、軍事活動、間諜活動、外交活動等社會性、政治性活動以及社會治安與國際和平而言,主要指對國際和平、國家、國家治安和社會管理秩序沒有危險、危害、損害、麻煩、干擾等有害影響,常見的有社會安全、國家安全、國際安全等,這類安全問題簡稱為社會政治性的安全問題。第三種安全,即兼顧上述兩種安全的綜合性安全或廣義的安全。廣義的環境安全是指人類和國家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處于一種不受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安全狀態,或者說國家和世界處于一種不受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和危害的良好狀態。事實上,技術性的安全概念和政治性的安全概念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它們都是基于環境問題的安全,都以環境資源作為介質或都直接指向地球環境和大自然,因而很難將這兩者截然分開。例如,根據美國的《環境安全規劃》,環境安全(Security)包括污染預防、技術、安全(safety)和職業衛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凈化、爆炸安全(safety)以及害蟲管理等8個主要因素。因此,在研究社會政治性的國家環境安全問題時,往往離不開生產技術性的環境安全問題,生產技術性的環境安全是基礎,社會政治性的環境安全是前者的進一步發展和綜合,后者是前者嚴重化到一定程度時所產生的必然結果,后者包括前者。
2.環境安全的內容定義:環境安全最根本的內容是國家對關鍵資源的支配和控制的方式、手段和途徑。是指國家在一定的歷史階段,著眼于國家環境權益目標,采取各種措施保障環境狀況和環境利益不受外部和內部的威脅而保持穩定、均衡和持續發展的一種狀態,能夠對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國民的生存繁衍和富裕起到維持和促進的作用,預防和應對可能出現的危機、沖突或戰爭,而不產生危害和負面影響。國家環境安全具體表現為環境的各要素保持完整和完備,國家環境獨立,國家支柱產業競爭力增強,資源、能源供應得到有效保障,可持續發展的能力能夠經受國內外動蕩的沖擊。國家環境安全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①控制的主題是誰;②什么是關鍵的資源;③控制的范圍和程度。按照其包括的內容可分為國家生態安全、國家環境權益安全和國家環保產業安全。其中生態安全是國家環境安全的中心,環境權益安全是國家環境安全的基礎環節,而環保產業安全是國家環境安全的經濟內容。
三、我國的環境安全現狀
近幾年來,人類和世界各地連續遭遇了海嘯、地震、颶風、暴風雪、大洪水等自然災害的同時,還遭遇了SARS、禽流感、瘋牛病、艾滋病等全球大面積傳染病的危害和侵蝕,人類社會已經進入到一個自然災難普遍爆發時機,對物質財富的追求與過度消耗正在不斷造成環境資源的破壞和毀滅,也造成了生態災害和災難的不斷發生。自然災變的頻臨將成為今后國際社會面臨的主要問題,全世界都將為此作出更多的努力,解決或尋求人類面臨環境危機中――求其長久生存以及尋求另外一種生存生態文明!
目前,我國的環境安全現狀更是令人擔憂,除了上述的災難和危害曾經出現,且有的危害還在不斷發生外,在我國還存在以下影響環境安全的因素:①環境污染嚴重。水、大氣、土壤等污染十分突出。2006年,七大水系197條河流、408個斷面中,四、五類水體占28%,劣五類占26%;全國38%的城市環境空氣處于中度或重度污染;城市中的居民健康不斷遭受到大氣污染的侵害,有些城市近幾年還出現了非常惡劣的空氣污染危害,一遇到大霧或沙塵暴天氣城市居民就已經到了窗戶不敢開、門也不敢出的地步,一些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污染呈現加重趨勢;酸雨影響面積占國土面積的1/3,發生較重酸雨城市的比例已有所增加。土壤污染威脅農產品安全;畜禽養殖業污染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物污染,造成農村環境安全的問題已越來越嚴重。②生態破壞問題突出。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森林面積和蓄積量持續增長,但森林資源總量不足,林地流失依然嚴峻,生態功能不足;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每年增加退化草地200萬公頃;有10%~15%的高等植物物種處于瀕危狀態,物種資源流失嚴重,有害外來物種入侵每年造成1200億元經濟損失。海洋生態破壞嚴重,物種急劇減少,赤潮災害頻發;以江河斷流、湖泊濕地萎縮、地下水位持續下降為主要特征的水生態失衡問題仍未解決并呈擴大趨勢。③水土流失日益嚴重,土地荒漠化仍呈蔓延趨勢。④環境風險居高不下。突發性環境事件進入高發時期。環境事件引發的重要原因,一個是安全生產事故,另外一個就是企業違法排污。這既是一個經濟布局和經濟結構的問題,又是一個認識問題。一些地方忽視環境安全問題,甚至急功近利,項目建設中選址不當,把一些化工、石化、冶煉等高危行業建在飲用水源地、江河沿岸、城市居民區等環境敏感地區和人群密集地區,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環境災難和人民生命財產損失。⑤群體性環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趨勢,污染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導火索”。近年來,群眾的環境投訴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嚴重影響社會穩定。⑥經濟結構建設不合理,重要戰略資源短缺。經濟結構的內在缺陷可能直接導致對國家環境安全的威脅。由于我國的人口眾多,人均資源擁有量較少,入水資源、耕地資源、森林資源、能源資源、礦產資源等,特別是天然氣和石油供給不足,無疑會極大地影響到我國的環境安全。四、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
為了實現和維護環境安全,國外有的學者提出了“環境公共財產論”和“環境公共委托論”。“環境公共財產論”認為:空氣、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不能象古典經濟學的觀點那樣,認為它是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物,因而是一種“自由財產”,任何人無需支付代價即可任意占有和處置。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的環境要素,在當今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致威脅到人類的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不應再視為“自由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環境資源就其自然屬性和對人類社會的極端重要性來說,她應該是人類的“共享資源”,是全人類的“公共財產”,任何人不能任意對其占有、支配和損害。將環境的產權(所有權)賦予國家,由國家作為環境的所有權人將環境分配給各個利益主體,在利益主體之間形成有序的關系,從而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地的悲劇”,之所以不直接將環境的產權授予各個利益主體,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有些環境要素如大氣產權難以界定;二是讓國家持有產權可以使國家保留調控經濟利益和環境利益的權力。另外,環境安全按照覆蓋范圍的大小,可以分為地方環境安全和國家環境安全,如果一種環境安全的效應外溢到到其他地方比較少,就可以將它視為地方環境安全。地方環境安全主要為當地居民提供環境利益,可以由地方政府來營造和維護,國家環境安全為全體民眾提供環境利益如大的湖泊或者森林,政府就應承擔保護和改善的責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環境安全建設中的作用。公民和社會組織所起的作用應理解為幫助和監督政府履行職責,也就是民主機制的一部分,具體表現為公民組成社會團體、公民和社會團體參與政府決策、公民和社會團體監督政府。政府應當在建設環境安全的過程中居于主導地位,公民和社會團體起的是輔助的作用。但是,社會自治在國家之外扮演獨立角色,在現階段起到補充作用;同時,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全國民眾的委托行使管理權的,因而又不能濫用委托權。針對政府失靈,不能單純依靠國家來解決,而應該發揮社會和公眾對政府決策的參與和監督來避免。這就是公眾參與維護環境安全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之所在。
總之,面對我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安全現狀,每一位公民和每一個社會團體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有序的參與維護我國的環境安全,這也是當今中國政治、經濟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大課題。維護國家的環境安全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政府部門履行應盡的職責,企業和相關人士履行應盡的義務,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否則,維護環境安全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人民群眾是國家的主人和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體,可以通過國家立法機關把自己環境安全意志上升為國家環境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且可以通過公民自己和各種社會團體的廣泛積極參與,依法監督和維護國家的環境安全事務,促進社會各項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并且公民和各種社會團體有序的積極主動參與維護環境安全,還充分體現了我國民主和法治、參與和秩序、發展和穩定的有機結合,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現階段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相一致,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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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犯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犯罪的區別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同一種方法實施的時間、地點不一樣,構成的罪名不一樣。如以不同的方式殺妻定不同的罪名。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彈構成不同的罪名。達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則,定后面章節的罪名。
【例題·多選題】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歸還借款,便預謀毒死乙。甲將注射了“毒鼠強”的白條雞掛在乙家門上,乙懷疑白條雞有毒未食用。隨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門之機,將“毒鼠強”投放到乙家米袋內。后乙和其妻子、女兒喝過米湯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經搶救脫險。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2008-2-60)
A.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B.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搶劫罪的想象競合犯
C.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與故意殺人罪的想象競合犯
D.構成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一、 認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1
二、 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理解……………………………………3
三、 第三人防衛的必要限度……………………………………………………4
四、 國家、公共利益和財產及其它權利防衛的必要限度……………………6
論 文 摘 要
正確理解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對于準確適用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十分重要,本文筆者通過多年的實踐經驗和電大相結合,針對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略抒己見,主要從認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理解,對第三人防衛限度的理解,國家、公共利益和財產及其它權利防衛的必要限度等四個方面對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進行闡述。筆者認為應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作為認定正當防衛必要限度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而行使特殊防衛權應根據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來綜合考察分析,作出的判斷。而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就是防衛過當,對是否超過必要限度,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和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危害性去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正當防衛不僅受害人本人可以防衛,第三人也可以采取正當防衛行為。第三人的防衛必須具備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同時也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條件才能構成。根據防衛所保護的權益不同,構成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也不同,國家、公共利益的防衛限度可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下的防衛限度,緊急情況下的防衛應按照絕對防衛執行,實行特殊防衛權,財產防衛是以財產免受或不受損失為必要限度,其他防衛是以達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目的為必要限度。
關鍵詞: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 第三人防衛 其它權利防衛 必要限度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正確理解和確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至關重要,怎樣把握有限防衛的限度,亦即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標準是什么?“等量論”開始倍受推崇,即正當防衛行為強度小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行為的強度,則肯定不會過當,然而在具體工作中,防衛限度是無法用斗量或用秤稱的辦法來衡量二者的強度,這樣難以實現正當防衛的目的,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1]在司法實踐中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形形,都有各自的獨特性。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不同,防衛利益的性質不同,時間、環境和地點不同,侵、防雙方力量對比不同等等,都會導致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的不同,這就需要我們把握一個原則,具體具體分析,既有利于正確認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又有利于鼓勵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斗爭。本文結合所學知識和社會實踐就正當防衛中的必要限度問題略抒己見,敬請指導老師及各位師長、同學不吝賜教。
一、認定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它的主要意義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斗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這一法定概念,更為確切、具體地揭示了正當防衛的,對于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的必要限度,科學地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至于實際上“需要”還是“不需要”,不能以防衛人自己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否則就沒有“過當”存在的余地了,因為任何防衛人都會說自己的防衛行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審判人員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否則,不同的審判人員會有不同的標準,實際上也就沒有標準了,正確的只能是依據當時、當地的客觀情況為標準。因此,在認定防衛行為時,對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實際需要的問題上,必須考察以下四個方面,才能作出科學的判斷。
一是要從不法侵害的性質上來看。如果不法侵害屬于殺人、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防衛行為的強度不論有多大,都應認為是實際需要的,既使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也不存在過當的問題。如果不法侵害只屬于一般的小偷小摸,一般的侮辱或毆打,則不需要采用重傷或致死的去防衛。如果不法侵害只屬于輕微的違法行為,則不必采取正當防衛的手段去解決,否則,對一切違法行為皆廣泛地適用正當防衛,可能給某些動輒行兇、隨意殺人、傷人的人以可乘之機。[2]
二是要從不法侵害的強度上來看。這里所說的強度,是指不法侵害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的力量大小。防衛的強度與不法侵害的強度應當是一種水漲船高的正比例關系,既不法侵害的強度大,防衛的強度應跟著大,不法侵害的強度小,防衛的強度也跟著小。一般來說,在防衛強度小于或相當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既使造成了重大的損害,也應認定為是需要的,不存在過當的問題;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造成重大傷害,雖可以認定為不需要,但不存在過當的問題;在防衛強度大于侵害強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情況下,也不能輕易地認定為過當。是否過當還應從不法侵害的性質、被保護的權利的性質以及不法侵害的緩急上來具體分析來決定。
三是要從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的性質上來看。一般來說,為保護重大的合法權益,既使防衛的強度比較大,造成的損害比較嚴重,也應認定為實際需要,不存在過當問題。如為防止銀行、槍、彈、倉庫被搶,為防衛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防衛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等,而致不法侵害者死亡,也是必需的,不屬于防衛過當。當然這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情況下,雖然防衛保護的是重大的合法權益,但若不法侵害的強度小,則不必致侵害者于死地;如果保護的是一個輕微的合法權益,則不允許使用重傷、致死的方法去防衛。如某甲為侮辱某乙,逼迫某乙跪下磕頭,某乙就一刀捅死了某甲。又如某丙搶了某丁的一頂帽子,某丁就將某丙打傷致殘,以上兩種情況都不能認定為實際需要,而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四是要從不法侵害行為的緩急上來看。侵害的緩急,是指侵害的緊迫性。一般來說,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的突然,防衛行為往往是倉促應戰,而來不及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因而在此種情況下的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了重大的損害,也不輕易認定為過當。
2、特殊防衛權的行使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為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條規定賦于防衛人了特殊防衛權,即無限防衛權。這是針對暴力性犯罪的特點來考慮的。對這些暴力行為,只要其達到了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度,就允許防衛人實施特殊防衛權,這正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正當防衛的立法本意是鼓勵公民利用正當防衛這一法律武器,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護公民自衛權和見義勇為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要特別慎重,不能對防衛者提出過于苛刻的要求,不能輕易地認定為過當。尤其是在防衛者為了保護國家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更要慎重對待。把握好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原則,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和提高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文明進步,否則將會挫傷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違背立法的意圖。
同時,也必須看到,無論是從立法意圖還是從刑法條文中這種“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的表達方式來看,那種認為上述犯罪無論是采用什么手段實施,達到什么程度,都可以對之進行特殊防衛的觀點,也嚴重違背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將特殊防衛限于暴力犯罪的立法精神,從而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如采用投毒手段殺人,以不作為殺人,以誘騙手段綁架,對這些行為事實上不存在防衛的問題,更談不上特殊防衛。同時,并不是所有的“殺人、搶劫、、綁架”行為都具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發生,如果對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衛權要求防衛人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危及,而對上述四種犯罪不加限制,這就使防衛權適用的標準不一致,而這種不一致對犯罪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因此,從立法意圖及法條規定來看,必然應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來嚴格限定法條中行使特殊防衛權的必要限度。
二、對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理解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于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特殊權利,正當防衛權利的使用必須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必須防止濫用正當防衛權利。正當防衛權利的客觀條件是防衛人在防衛心態支配下實施正當防衛行為的客觀因素的總和。它包括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防衛對象條件、防衛時間條件和防衛限度條件等方面。防衛挑拔、互毆案件,都不存在正當防衛問題。為保護一個很小的利益,借正當防衛之機而將輕微的侵害者置于死地,也屬于濫用正當防衛;不法侵害者已停止了侵害行為或不法侵害者已經被制服或不法侵害者已經失去了繼續實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時,繼續對侵害者實施打擊,致其重傷或死亡的,也屬于濫用正當防衛。
根據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和危害性,可以把握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就是防衛過當。刑法顯示出采納“必要”說的觀點,增加了“明顯”和“重大”的規定。這有利于公民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司法實踐中,仍不易掌握必要限度之尺度。筆者認為判斷何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包括主觀、客觀兩方面之判斷。
1、從客觀方面來講,可將受損害的權益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兩大部分,對財產權的保護不宜使用重傷、殺死等致命性暴力防衛。正當防衛既是授權性規范又是禁止性規范,不能走向任何一個極端,為保護一般的或較小的合法的財產而損害不法侵害者的生命權益,也是違反其應遵守的義務的。為制止侵害某項財產的重罪而完成除故意殺人之外的防衛行為,在此防衛行動系實現目的所絕對必要的,所采取的防衛手段與犯罪行為之嚴重性相一致時,完成該防衛行動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體現了即使為防止某項財產的重罪侵害,也不容許使用致命暴力。對人身權的侵害,分為致命性暴力侵害與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對致命性暴力侵害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能致人死亡或重任的暴力,可以加以無限度的特殊防衛,體現了對嚴重犯罪實行嚴厲懲罰的精神。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也鮮明地體現了這一點。對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則應依據“必要說”,從實際出發,全面考察不法侵害的個人情況,所保護的權益大小和他的環境,以及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各種因素,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特別應注意時間(如深夜)、地點(如荒野、偏辟地)等對防衛限度的。
2、主觀方面來講,應充分考慮防衛人當時的心理。因為不法侵害往往帶有突發性和瞬間性,在此種情境下,防衛人一般是很難判斷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是違法還是犯罪,而且,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是可以互相轉化的,它們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有些行為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已,違法行為在量的積累方面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會發生質的變化。成為犯罪行為。如防衛人遭到突然的不法侵害時一味強調侵害人的主觀意思,勢必要求防衛人在實施防衛前,必須弄清不法侵害人主觀意思及其責任能力如何,但是,誰都知道在這種突發危急時刻防衛人是不可能有能力和時間來確認的。所以,在不法侵害進行的緊迫過程中,對違法和犯罪都允許實行正當防衛。[3]防衛人的恐懼、驚慌心理因素出于人的本能進行防衛而造成的損害,即使造成較重大損害也不應認為“明顯”超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這對于我們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標準會有裨益。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掌握正當防衛必要限度,還要從不法侵害者和防衛者兩個方面來分析比較,如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緩急、主體及主觀方面,不法侵害的人數、工具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防衛者的時間、地點、環境、體力以及主觀認識等方面。
三、第三人防衛的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正當防衛不僅受害人本人可以防衛,他人也可以為了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衛行為。
如張某的妹妹張甲曾與陳某談戀愛,張甲因陳某好逸惡勞,遂提出中止戀愛關系。陳某后多次毆打張甲,要求恢復戀愛關系,張甲未答應,還將被打的情況報告了派出所。2002年4月某日,陳某身藏匕首一把,三刃刮刀一把等在張甲回家的路上,準備報復張甲。張甲下班回家時,被陳某攔住,陳某撥出匕首,威逼道:“你跟我走!”張甲開始假裝答應,后乘陳某不注意撥腿就往家跑,陳某在后緊追不舍。張甲逃回家中,并向正在睡覺的哥哥張某呼救,此時陳某追至張家,聲稱:“我讓你們上告,咱誰也別活”。說著抓住躲在廚房里的張甲的頭發將其摔倒在地。張某聞聲趕到廚房,見陳左手掐住張甲的頸部,右手舉起匕首,欲殺張甲,便沖上前抓住張某的衣服并順手從案板上拿起菜刀,照陳某的頭部連砍數刀。陳某被砍后仍持刀轉身朝張甲撲來,但因失血過多倒地死亡。隨后,張某到公安機關自首。[4]
按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正當防衛的成立也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5]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侵害”一詞,顧名思義就是侵入、傷害的意思;而“不法”這是對行為的否定評價;不法侵害是指客觀上違反法律秩序,對國家、、單位、個人利益造成損害或者危險,而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和負刑事責任的必備要素之間不該也不能劃上等號。第二,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6]正當防衛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采取,也就是說防衛必須在不法侵害已開始且尚未結束的這一時間段實施,既不能在不法侵害發生前先實施所謂的“防衛”,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行為停止后再作“防衛”。第三人防衛的時間和被害人被不法侵害的時間是一致的。第三,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7]無論是第三人還是受害人,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行為人本人,而不能是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任何人,不法侵害人,既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一起進行不法侵害的共同犯罪人。第四,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8]他人防衛的必要限度原則上應和受害人本人防衛的限度相一致,即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不法侵害的強度決定必要限度。不法侵害的強度是一個不好掌握的綜合性指標。但是不法行為的性質,對客體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及造成這種結果的手段,工具和打擊的部位等可以衡量出不法侵害的強度。在實施中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第三人對人身的防衛,其必要限度與受害人本人防衛的必要限度相一致;二是第三人對國家、公共利益的防衛,不必受“必要限度”的限制,應按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來執行。三是第三人對財產的防衛應嚴格把握必要限度,應以犯罪嫌疑人已經造成或可能繼續造成更大的損害來確定其防衛的必要限度。
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首先,張某的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陳某在張某的妹妹與其解除戀愛關系后,懷恨在心,攜帶殺人工具,企圖殺死張甲,對這種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被害人及第三人張某不但可以而且應當實行正當防衛。其次,張某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陳某左手掐住張甲的頸部,右手舉起匕首欲殺張甲,張某所面臨的不法侵害行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再次,張某的行為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的。張某的行為是在陳某舉起匕首欲殺張甲時才直接對陳某實行的。最后,張某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張見陳某舉起匕首欲殺張甲,唯恐其把妹妹殺死,才用菜刀朝陳某連砍數刀。從侵害和防衛雙方的手段來看都使用的是刀子;均可能致死人命,二者基本上相適應的,因此,張某的行為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綜上所述,張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應負刑事責任。
四、國家、公共利益和財產及其它權利防衛的必要限度
1、對國家、公共利益防衛的必要限度。由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對其防衛也采用相應的防衛。根據對國家、公共利益不法侵害的輕重緩急程度,可分為一般情況下的防衛和緊急情況下的防衛。對萬分緊急不采用較強的暴力就不足以制止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重大損害,應按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絕對防衛執行,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一般的情況下的防衛是指情況不是萬分緊急,不采用較強的暴力也能制止不法侵害時所采用的防衛方法。此時的防衛就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就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的。
2、財產防衛的必要限度。財產防衛的對象是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對財產防衛的必要限度掌握的更加嚴格,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應以使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為限,超過這個必要限度就是防衛過當。具體地說,一是對非暴力的侵犯合法財產的案件。如盜竊、搶奪等,則用報告或扭送公安機關的防衛方法來制止犯罪嫌疑人對財產的損害,如犯罪嫌疑人反抗,則可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絕對無限防衛的方法實施對財產及人身的防衛。二是對暴力性的侵犯合法財產的案件,如搶劫,即使造成嚴重損害的后果,也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對于其他侵犯公私合法財產的案件。如侵占、挪用公私資金、物資等,對財產的防衛應采取舉報、控告、檢舉到政法機關,使政法機關立案查處,以達到公私合法財產免受或少受損失的目的。
3、對其他權利防衛的必要限度。其他權利是指除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權利以外的權利,如權利、宗教權利等民主權利。對于民主權利的不法侵害時實施的防衛,就必須考慮必要限度,因為侵害公民民主權利不涉及人身生命安全,不是情況萬分危急或不實施暴力的防衛方法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暴力的防衛方法。如對于侵害公民選舉權、宗教信仰權利等民主權利的防衛,則應采取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舉報,由政法機關立案偵查,以達到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目的。如果侵害者對被侵害人或他人的舉報進行暴力性打擊報復的,被侵害人可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防衛。
資料:
[1]丁澤蕓,正當防衛——有限防衛和無限防衛統一,《刑法施行疑難問題與適用》第234頁,楊敦先、蘇惠漁、劉生榮、胡云騰主編。北京:檢察出版社 ,1999年4月第一版。
[2]、[3]王政勛,正當行為論[M]第123頁、122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2月。
【活動目的】
1、切實加強冬季,尤其是春節期間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防范意識。
2、向學生進行防凍、防火、防盜、防騙、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和安全防范意識,防止學生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
【活動形式】
師講述,生理解議論
【活動過程】:
為了同學們的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為了大家過一個愉快而又充實的寒假。徹底杜絕寒假假期期間學生一切非正常事故的發生,請大家遵守以下規定:
一、外出活動及交通安全
1、不到水庫、機井、塘壩、水窖、河道沙坑等地方滑冰。惡劣天氣不在危險建筑物、大樹下避雨雪、不玩火、學會防火、防電、防煤氣中毒等安全常識。
2、不到懸崖、陡坡、易塌方的沙、土坑等地方玩耍,不攀爬樹木、高大建筑物等。
3、不在危險的地方玩耍,不做任何帶有危險性的游戲,及時遠離危險因素。
4、不打架斗毆,不搞惡作劇,不做有損自己和他人的事。
5、外出路上要遵守交通規則,不騎自行車上路,不乘坐無證車,不乘坐酒后駕駛的車輛,出行注意交通安全。
6、未經家長同意,一律不準私自、探親、訪友,離家時一定要與父母打招呼。
7、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不做任何損害老百姓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情。
二、飲食衛生安全
1、不飲用不衛生食物,不喝生水,不吃涼飯菜,寒假期間,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不要暴食暴飲。
2、注意個人飲食衛生。
3、不食用三無食品。
三、用電用火用氣等方面的安全
1、掌握安全用電常識,不隨便觸摸電器設備。不靠近有電電源,不隨便動各種插頭,不撕拉亂接電線。使用電器需由家長指導。
2、掌握正確使用液化氣常識,不單獨開液化氣爐灶,預防煤氣中毒。
3、不玩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不玩火、遠離火源,注意消防安全。
四、社會公德方面
1、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不做任何損害老百姓利益、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情。
2、崇尚科學,不參加任何封建迷信活動和組織;嚴禁參與賭博與變相賭博,嚴禁聽、看不健康的音像與書刊,嚴禁進電子游戲室、網吧、歌舞廳活動,看有益電視節目。
7、孝敬父母、團結鄰里、關愛幼小,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幫助父母干力所能及的家務活。
五、假期作業方面
期末考試即將來臨,希望大家在寒假假期里以復習功課為主,好好學習,認真復習功課,保質保量完成假期作業;
要理解和掌握好任何一項法律規定,都應該首先著眼于認識其立法本意。現行《刑法》之所以將“入戶搶劫”規定為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目的在于強化對人們在戶內也即在家里這一特定環境中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家在人們的觀念中歷來就是一個很溫馨的概念,是人們安身立命的棲息地,是人類繁衍生息的地方;人們在家外要提防著種種意外和不便,在家里則可以讓身心完全放松,充分感受自由和安寧;在心理上家是最安全的地方,沒有任何地方比在家中關起門來讓人們更具安全感,人們在這個空間內沒有任何自我防衛的心理準備;家還是財產的安全存放場所。因此可以說,家是人們最基本的、最為依賴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庇護所,同時也是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最后屏障。如果在自己家中人身和財產都得不到有效保障,人們在家中都沒有安全感的話,那么整個社會還有何安全可言﹖人們一旦失去了最基本的安全感,將產生巨大的心理恐慌,以至對社會秩序和法律的信賴喪失殆盡。正是由于入戶搶劫行為對人們安全感的打擊十分沉重,對社會秩序的侵害也很強烈,嚴重威脅到整個社會的安定,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所以應予嚴厲打擊。
何為“入戶搶劫”中的戶﹖一般認為,戶有人家、住戶的意思,因此戶指的應該是家,即人們日常居住、生活的場所。具體而言,凡戶在實質上應具備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戶的功能在于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這是戶的最基本特征;二是戶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人們在戶內享有私生活的自由及免受他人干擾和窺視的權利,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三是戶還具有排他性,即人們對戶的空間區域擁有占有、使用、支配和自由進出的權利,非經同意他人不得隨意出入。至于戶的外在形式則不應受到嚴格限制,它可以是華麗的別墅,也可以是簡陋的茅屋、帳篷。在掌握戶這一概念的外延時,我們應該留意它與室的區別。室通常指屋子,可以理解為房屋的空間范圍,如辦公室的公共場所。而公共場所不具備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屬性,因此戶與室在實質上還是有明顯區別的。
新《刑法》的頒布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各地法院在認定“入戶搶劫”問題上出現的偏差,統一認識標準,曾在2000年11月頒發的《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明確指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于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根據上述《解釋》,結合我們在審判實踐中認定“入戶搶劫”尚存在的種種不足,筆者認為應著重掌握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入戶搶劫”不同于在戶內搶劫,它指的是行為人萌生搶劫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在先,繼而為使犯罪目的得逞而闖入他人家里實施搶劫的行為,這體現了犯罪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統一。至于行為人是否實現了其犯罪目的,則只是犯罪形態問題,與能否認定“入戶搶劫”并無關聯。實踐中,有些類似案件的被告人雖實施了在戶內搶劫的行為,但其在入戶之前主觀上并不存在搶劫的犯罪故意,其犯意形成于入戶之后。例如被告人甲某于某日來到其老鄉乙某家喝酒,閑談中甲某得知乙某家中有數千元現金存款,于是頓生搶劫念頭。后甲某趁乙某家人外出之機,以暴力手段將乙某存款劫走。此案中對甲某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而應作為一般搶劫對待。當然,如甲某的搶劫數額達到巨大或因搶劫致人重大傷害,則屬其他情形中的加重處罰情節。
其二,為了照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盜竊罪向搶劫罪轉化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中又闡明:行為人在入戶盜竊時,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需要指出的是,《刑法》關于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與《解釋》中的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其要求具備的條件是否相等同﹖筆者認為,《刑法》所述盜竊罪與搶劫罪的相互轉化,著眼點在于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一應具備,因此,其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中的“當場”,既可以是實施盜竊行為的場所,也可以延伸到行為人實際控制所盜財物之前被追捕過程中的任何處所。而《解釋》中的由入戶盜竊轉化而成的“入戶搶劫”,所強調的乃是一種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因此,對其中的“當場”的外延的理解,就應當比前者更加嚴格,不得隨意擴充。筆者認為,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發生在戶內是認定“入戶搶劫”的必備要件,故《解釋》中的“當場”只能限定于在戶內。倘若行為人是在被追趕至戶外時才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則不應以“入戶搶劫”論處。
其三,在集體宿舍、賓館旅店、臨時工棚內實施的搶劫行為可否認定為“入戶搶劫”﹖筆者認為,上述場所在一般情況下均是用于休息和群體活動的地方,他人可以自由出入,并不具備戶的屬性中供家庭生活、居住所用及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特征,因此不能以戶對待。當然,在特定情況下以上場所也可能轉化成戶。如某人全家都生活和居住在其長期租住的旅店,以此作為家庭居住場所,此處的旅店就具有了家的屬性,應以戶看待。
汽車的出現,不但方便了人們出行、運輸,還成為社會結構中身份認同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時至今日,不可否認汽車推動了人類文明的發展。隨著汽車逐漸普及之后,汽車和我們的生活中越來越密不可分。一直以來,我都覺得自己不會那么倒霉,交通安全事故不會找上我,我稍微注意一點就行了。
學習過程中繁文縟節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免讓人心生倦意,但是學習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觸目驚心的事件和慘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腦海久久揮之不去。這些事故無一例外都是因為忽視思想作風建設、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發的,事故的后果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失。在學習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現場,我深刻體會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們道路駕駛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釀出惡果,畢竟"車禍猛于虎"。
學習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課程后,我的思想意識覺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對交通安全有了更為深刻到位的理解。我終于深深地認識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嚴格自覺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機動車駕駛員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障國家、人民以及個人財產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為。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尤其是我們這樣愛情之花還沒有盛開的有為青年,更應該珍惜生命,杜絕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識中,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惟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奉獻社會,實現歷史賦予我們的使命,展現青春和生命的價值。
"防范勝于未然",為此我今后一定要時刻緊記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樹立安全駕駛的意識,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風上堅定貫徹謹慎行車的要求,杜絕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同時我也要以身作則,引導和帶動周圍的人共同維護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實為建設和諧社會奉獻自己的力量。
摘 要:物業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難的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把管理工作落到實處,細致人微到不留任何安全隱患,用科學的物業安全觀為基礎,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指導管理工作,本著對業主負責的態度做好每一項安全防護工作是確保物業安全服務工作的重中之重。
關鍵詞:物業;安全系統工程;安全觀;環境;安全防護
本研究以物業安全觀為基礎,闡明了物業安全觀在物業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通過分析傳統安全觀的特點和差異,論述了在新的物業安全觀的指導下如何創新物業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滿足社會的安全需求。
一、物業安全觀的樹立
(一)傳統物業安全觀
傳統的物業安全觀認為物業安全管理只包括消防管理和治安管理,涉及的范圍很小,所以管理起來完全憑借經驗,沒有建立相應的安全防范標準,沒有科學理論基礎,安全意識淡薄,對物業可能造成的人和財產安全的威脅不清楚,當安全事故發生時才會去重視安全隱患問題,不能依靠科學知識和方法來提前防范安全隱患的發生。
物業指已建成并且投入使用的各種房屋以及和它相配套的各種設施、設備和場地。按用途可以分為住宅、倉庫、酒店、寫字樓、工業廠房、購物中心等等。所以說,物業時刻在我們的周圍,為我們提供各種生活、工作和娛樂的場所。物業安全的定義是由人、機、環境構成的處于良好安全狀態的物業系統,人和物都不受威脅,沒有危險,不出事故。
(二)物業安全管理的環境變化
這樣傳統的物業安全觀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新時期下,物業安全管理的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物業的安全隱患越來越多。隨著物業配備的設備、場地、設施越來越復雜,不安全因素也大幅增加,安全事故發生的類型也日益增多,例如煤氣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時有發生:其次,國家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法規,如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要求生產單位的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拌如果有事故發生要追求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這樣就硬性要求了物業管理者必須重視物業安全的管理,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最后,人們的安全意識有很大加強。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更加重視生活和工作環境的安全狀況,都希望有一個輕松、愉快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盡量遠離危險和不安全因素,所以物業管理者需要對物業安全進行更高要求的管理。
(三)科學的物業安全觀
科學的物業安全觀是以安全系統工程理論為基礎,借鑒了安全科學的觀念,以安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指導物業安全管理工作,解決相關的安全問題。安全系統工程有非常優越的特性,它有效的打破了傳統物業安全的片面性,用定性、定量、直觀的方法進行安全評價和分析,能夠合理科學的解決全方位的安全問題,從人和物、人和環境的關系等諸多關系中找到事故原因和解決方法。通過系統的分析,可以清晰的認識到物業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預防。通過評價和優化技術,可以找出最適當的方法使物業各分系統之間達到最佳配合,用最少的投資達到最佳的安全效果和大幅度p少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
二、物業安全管理的措施
物業安全管理包括“防’’和“保”兩個方面的內容誓防”是預防傷害性事故的發生,“保”是通過各種措施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妥善處理。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物業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證業主在一個安全舒適的環境中進行正常的工作、生活,要確保管轄范圍內的防火、防盜、防自然災害等防范措施的順利進行。涉及范圍很廣泛。所以物業安全管理工作一定要全方面的落實到位。
(一)建立物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
制度是安全的保障,通過制度的規范執行,對監管者的言行進行約束,能夠及時的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及時的改進。物業安全管理包括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車輛道路管理三方面;治安管理方面,要嚴格按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要求執行,對非法攜帶槍支彈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行為要及時報公安機關處理,對物業管轄區域內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行為如發出噪音、亂扔垃圾等要及時制止;消防管理方面,預防和控制火災的發生,日常活動中要大力宣傳防火安全知識,按時進行消防器材的檢查和維修;車輛道路管理方面,要指揮好車輛行駛和停放,保證車輛和人身安全。
(二)加強安全教育
首先,要對物業服務公司的全體員工進行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動,例如安全專業知識培訓、安全案例教育、消防演練等,使他們對安全有明確的意識,清楚怎樣應對安全突發事件,怎樣合理解決安全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在工作中把不必要的安全損失減到最小。其次是對物業管轄范圍內業主和使用者的安全教育。通過各種宣傳手段,使人們意識到安全與每個人的行為息息相關,只有積極地配合物業服務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共同的維護大家庭的安全健康。
(三)加強安全保障
保障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物業公司的職責,要加強安全保,障,首先要有一支強大的秩序維護員服務隊伍,這是提供秩序服務的前提:其次在秩序維護員數量方面,應足以承擔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維護員服務任務,所有秩序維護員應經過嚴格培訓,掌握一個秩序維護員應該具備的的一切能力:同時,還應該配有使秩序維護員完成服務任務的必要工具和裝備。秩序維護員服務要經過縝密研究確定,并以嚴格執行的秩序維護員服務方案、工作程序和監督檢查機制做保障,確保工作有效和接受監督。
(四)提高應變能力
對于物業安全管理工作來說,最難控制、危害性最大的是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的災害性風險。怎樣預防和應急突發事件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工作。應急突發事件分為三類:消防事故、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在面臨突發事件時,要及時、冷靜、高效地處理。針對自然災害,要求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地區的環境有熟悉的認識,并對有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預防措施。針對消防事故,要建立一支專業性很強的消防隊伍,日常加強訓練,開展區域內的消防培訓,強化防火意識和防御災難的常識,使每一個人都了解和掌握發生火災時的自救方法。同時定期進行消防演習,通過實際演練不僅能檢驗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情況,而且可以進一步鍛煉消防員的業務技能,使業主和用戶增強消防意識,樹立消防觀念,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時的損失。
參考文獻:
網絡安全是信息安全領域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隨著計算機網絡的廣泛應用,網絡安全的重要性也日漸突出,網絡安全也已經成為國家、國防及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薄弱的認證環節,系統的易被監視性,易欺騙性等等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直接危害到一個網站的安全。但一直以來有很多網站在設計的時候對安全維護并沒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因而也不可能認識到安全維護對于網站的重要性.然而,在internet飛速發展的今天,互聯網成為人們快速獲取、和傳遞信息的重要渠道,它在人們政治、經濟、學習、生活等的各個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網絡安全也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不斷加強壯大。目前,在信息通信的發展過程當中,網絡安全始終是一個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的問題。本人國政府在大力推動互聯網發展的同時,對于網絡安全問題也一直給予高度的重視,在加強網絡安全事件監測和協調處置、開展網絡安全技術研究、加大互聯網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力度等方面都取得了積極進展。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計算機科學日漸成熟,建立起強大的網絡安全維護措施體系已為人們深刻認識,它已進入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個網站建設的目的,是為了讓用戶在這里能夠學到一些與自身息息相關的一些安全維護方面的知識,讓用戶們的合法私隱權得到保護,隨時了解網絡安全的最新新聞的動態,積極提供實用的網絡安全維護軟件等等,讓用戶不需要花太多的時間就能學到網絡安全相關方面的知識和找到自己需要的軟件。下面就該網站,談談其開發過程和所涉及到的各類問題及解決方法。
1 概述
1.1問題描述
簡單的說在網絡環境里的安全指的是一種能夠識別和消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安全的一般性定義也必須解決保護公司財產的需要,包括信息和物理設備(例如計算機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