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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 根據20xx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投資入股方式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以房地產對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房地產企業除外),但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和契稅。
(一)投資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母公司該項房地產投資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也不需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和第五條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此該項房地產投資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產權轉移書據,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母公司的該項房地產投資業務屬于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因此,應視同轉讓財產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124.8125萬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費125.5625萬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資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應按房地產投資價值1500萬元的4%計算繳納契稅60萬元(1500×4%)。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以上,子公司共計應納稅費60.75萬元(60+0.75)。“投資入股”方式納稅分析,母、子兩公司共計應納稅費186.3125萬元(125.5625+60.75)。中興煤業集團財務負責人聽完筆者解答后,對于母公司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稅表示滿意,但對于子公司需要繳納60萬元契稅卻不大樂意,隨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繳契稅?筆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資入股方式投資房地產,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規定,接受投資方必須繳納契稅。該財務負責人問:如果采用“資產劃轉”方式,母公司將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繳契稅?筆者回答:中興煤業集團公司作為母公司,將其房地產權屬劃轉給所屬全資子公司,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無需繳納契稅。需要提醒,雖然承受房地產權屬的子公司能夠享受免征契稅優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所以,“無償劃轉資產”業務,根據其他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劃入方雖然無需繳納契稅,但卻需要繳納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劃出方不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還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顯然增加了稅負。
二、無償劃轉方式
(一)資產劃出方——母公司納稅分析:1.營業稅及附加。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單位和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屬于贈送行為,應按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繳納5%的營業稅,并按照規定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84萬元[1500×5%×(1+7%+3%+2%)]。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母公司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規定:“細則所稱的‘贈與’是指如下情況:(一)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的人。(二)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母公司將其商務樓權屬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行為,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因為商務樓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應為100%,則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為415.25萬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應為30%。因此,母公司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為124.575萬元(415.25×30%)4.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5)用于對外捐贈。”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單位,因此,母公司無償劃轉給子公司的商務樓權屬,屬于對外捐贈,權屬已發生改變,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及所納稅費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無償劃轉行為,在稅法上視同直接捐贈,而且由于捐贈行為所發生的支出不屬于公益性的捐贈,所以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此,母公司應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72.66875萬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計應繳稅款281.99375萬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資產劃入方——子公司納稅分析:1.契稅。根據37號文第六條“資產劃轉”第二款規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可不繳納契稅。2.印花稅。根據上述印花稅法律法規規定,母公司與子公司書立的商務樓權屬《產權轉移書據》,子公司也應按所載金額1500萬元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7500元(1500萬元×0.5‰)。3.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八)接受捐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無償劃轉的商務樓權屬,屬于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公允價值1500萬元確定捐贈收入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375萬元(1500×25%)。
一、我國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
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兩種主要形式。從我國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看,通常包括派發現金紅利、送紅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以及上述三種形式的不同組合。
現金紅利即現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現金的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這種分紅方式可以使股東獲得直接的現金收益,方法簡便,是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見、最普通的形式。在我國,分配現金股利常用“10派幾元(含稅)”的說法,表示“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多少元(含稅)”。
送紅股即股票股利,是指公司以增發股票的方式代替現金,按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向股東支付的股利。發放股票股利,對公司而言,資產、負債和股東權益的總額不變,但股東權益的內部結構發生了改變,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化為股本;對股東而言,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增加,但是持股比例不變。在我國,分配股票股利常用“10送幾股”的說法,表示“每10股送紅股多少股”。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屬于資本性賬戶的內部結轉,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但是,我國上市公司通常將利潤分配方案與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并列披露。因此,盡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利潤分配形式,筆者也將對其進行分析。在我國,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常用“10轉增幾股”的說法,表示“每10股轉增多少股”。
二、現金股利分配的納稅影響與會計處理
(一)現金股利分配的納稅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5]102號《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及財稅[2005]107號《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9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65號《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根據上述法規可知,上市公司用稅后利潤分配現金股利時,雖然其本身不是納稅義務人,但承擔代扣代繳公司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同時也可由此獲得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因此,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時,也要進行涉及納稅的會計處理。
(二)現金股利分配的會計處理
從會計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有兩種來源:一種是從稅后利潤中分配;另一種是以盈余公積分配。前者是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最主要、最常見的來源。根據我國新《公司法》(2005年)及《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的規定,公司當期實現的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補虧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可供分配的利潤應按下列順序分配:1.提取法定公積金;2.應付優先股股利;3.提取任意盈余公積;4.應付普通股股利,對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5.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對于上市公司即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股票股利。公司利潤分配方案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對外公布。
通常情況下,如果公司經營虧損,當年沒有可供分配的利潤,則不能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但有時為了保持投資者對公司及其股票的信心,維護公司形象,公司也可用盈余公積支付股利。《企業會計制度》第83條規定,“企業的盈余公積可以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用盈余公積分派現金股利。”盈余公積是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的特殊來源。按照相關規定,公司用盈余公積支付現金股利時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該項分配方案須經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二是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不得低于股利支付前注冊資本金的25%;三是股利支付比率不應超過股票面值的6%。
上市公司分配現金股利時,不管其來源是稅后利潤還是盈余公積,其會計處理的基本步驟都是相同的,惟一的區別在于應付股利的來源不同,前者從“利潤分配”科目中結轉,而后者從“盈余公積”科目中結轉。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涉稅會計處理的基本步驟為:1.在現金股利宣告發放日,按計算的現金股利總額借記“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或“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2.在現金股利實際發放日,按含稅的現金股利總額借記“應付股利”科目,按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按實際支付給股東的稅后現金股利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3.在次月7日以內上繳代扣稅款時,按代扣稅款總額借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按以代扣稅款的2%計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即實際上繳稅務機關的代扣稅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納稅影響與會計處理
(一)股票股利分配的納稅影響
1.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89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和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同時規定,“派發紅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
2.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和國稅發[1994]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印花稅“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按萬分之五貼花。以后年度“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補貼印花。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應按“股本”賬戶增加的金額按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二)股票股利分配的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有兩種情況:一是作為利潤分配而發放的股票股利;二是盈余公積轉增股本而派送新股。公司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須經股東大會批準通過后才能對外宣告實施。同時,作為利潤分配而發放的股票股利應符合前文所述的利潤分配順序,而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則應滿足《公司法》第169條的規定,即“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涉稅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股票股利轉增股本
經股東大會批準作為利潤分配發放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于實際分派股票股利時,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貸記“股本”科目。用盈余公積分配股票股利轉增股本時,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于實際發放股票股利時,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股本”科目。
2.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前述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的規定,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時,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繳義務。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涉及賬戶的結轉,不能像分配現金股利時那樣方便代扣稅款,對股票股利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困難。正是基于這種因素,不僅理論界存在“紅股是否應征稅”的討論,在實務中上市公司對紅股扣稅的處理也不相同。對此,有關專家指出,個人所得稅作為地方稅,各地有權自行決定減免稅事宜。一些地區的上市公司未對紅股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看作是一種免稅處理。
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1)在實際分派股票股利日,轉增股本的同時作扣繳稅款的分錄:按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分得股票的面值計算稅款總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2)上繳稅款時,按稅款總額借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按以稅款總額的2%計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即實際上繳稅務機關的稅款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3)收到個人股東繳來稅款時,按實際收到的稅款總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如果沒有及時收到個人股東應繳納的稅款,則應于會計期末對這部分計入“其他應收款”的金額計提壞賬準備,并在符合特定條件時確認壞賬損失。
3.繳納印花稅
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辦理增資手續后,應以“股本”賬戶增加的金額按萬分之五計算的應繳納印花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納稅影響與會計處理
(一)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納稅影響
國稅發[1997]198號《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第1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應注意,這里的“資本公積金”僅指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從印花稅角度考慮,上市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時,印花稅營業賬簿稅目的計稅依據(“股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沒有發生改變,因此不需繳納印花稅。
與利潤分配或盈余公積轉增股本發放股票股利相比,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可得到類似的結果,即:股東權益總額不變但結構改變,公司股票數量增加,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攤薄,每股市價下降。但是,由以上分析可知,按照我國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僅可使股東免繳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且公司也不必補繳印花稅。這是我國上市公司經常采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形式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會計處理
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應于辦理增資手續后,按轉增股本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貸記“股本”科目。
五、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涉稅會計處理的實例分析
筆者根據巨潮資訊網和新浪財經網公布的資料,以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0887;證券簡稱:伊利股份)為例,對我國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的涉稅會計處理進行實例分析。
伊利股份2005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為:以現有股本39126498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6元(含稅);以現有股本39126498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3.2股。
1.分配現金紅利的會計處理
(1)現金股利宣告發放日(2006年3月28日)
公司以當時現有股本39126498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2.6元(含稅),扣稅前的現金紅利總額為:391264988×0.26=101728896.88元
借:利潤分配――應付現金股利 101728896.88
貸:應付股利 101728896.88
(2)現金股利實際發放日(2006年4月14日)
對于社會公眾股中的個人股東和投資基金,公司應代扣個人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234元(0.26-0.26
×50%×20%);對于機構投資者及法人股股東,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26元。個人股和投資基金共計257710710股,代扣稅款合計6700478.46元(257710710×0.26×50%×20%)。
借:應付股利 101728896.88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700478.46
銀行存款 95028418.42
(3)上繳代扣稅款時(假定為2006年4月30日)
按照所扣繳稅款的2%計算應得的手續費收入為:
6700478.46×2%=134009.57元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700478.46
貸:銀行存款6566468.89
營業外收入 134009.57
2.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會計處理
公司以當時現有股本391264988股為基數,每10股轉增3.2股,將增加股本125204796股(391264988×0.32),轉增后總股本將增至516469784股。由于每股面值1元,從資本公積賬戶轉增至股本賬戶的金額為125204796元。公司應于辦理增資手續后,作如下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