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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制度)作為一種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化學品環境管理整體政策框架內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隨著河北省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PRTR制度相關工作也提上了日程。介紹了PRTR制度的發展歷史及內容,并分析了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基礎,提出河北省應該積極做好PRTR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以掌握河北省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化學品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促進企業減排,提升公眾參與化學品管理的意識,并發揮公眾在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監督作用。
關鍵詞:
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環境管理;公眾參與;信息公開
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登記制度(PRTR制度)是定期匯總指定企業向各種環境介質排放的污染物(廢氣、廢水、廢渣、廢棄物)中含有特定范圍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信息,并將信息整理,提供給公眾和相關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
PRTR制度一方面以數據信息公開的方式促進公眾對政府監管工作監督和企業排放行為的監督,實現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另一方面它也能鼓勵企業減排和使用清潔技術,提高環境綜合污染預防與控制的效率。目前,PRTR制度的作用已經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成為了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目前,我國已經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591號令)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2號令)等法規規章,初步建立了PRTR制度,但是PRTR制度的實施尚未深入開展。河北省作為全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省份,在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
自2014年起,作為河北省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市的石家莊市和滄州市按照環境保護部統一部署和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印發的《河北省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工作方案》安排穩步開展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目前已取得一定進展。隨著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的申報、提交等PRTR制度相關工作也提上了日程。本文旨在分析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基礎,提出促進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意見與建議。
1PRTR制度簡介
1.1PRTR制度的主要內容及意義PRTR制度是政府根據化學物質對人類及生態環境的危害及風險性制定一個化學品清單,要求涉及清單中化學物質的企業計算并申報向環境(包括大氣、水體、土壤)排放的清單中化學物質的種類和數量,以及隨固體廢棄物轉移的物質量,定期向指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這些數據信息和上報的數據進行匯總和處理,建立PRTR數據庫,并將此信息公布于眾,使公眾知曉。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使政府、企業、公眾了解特定化學物質排放和/或轉移的數量、潛在的風險和這些物質的來源———特別是這些來源的確切地點、分布以及這些因素是如何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的。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促進污染預防,有利于推動采用清潔生產技術,促進清單化學品排放和/或轉移的削減,有助于促進可持續發展。通過PRTR制度的實施能夠通過數據的獲得,提高公眾的興趣和意識,使政府、企業和公眾形成合力,共同進行化學品環境管理。
1.2PRTR的發展歷史1974年,荷蘭建立“污染物排放登記PollutantEmissionRegister”制度(也被稱為“排放目錄系統EmissionInventorySystem,EIS”)成為首個具有PRTR雛形的國家。1986年美國建立了首個能夠完整體現PRTR制度內涵的制度,即有毒物質釋放清單制度(ToxicsReleaseInventory,TRI),成為真正意義上建立PRTR制度最早的國家。PRTR制度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提出的名稱,該組織于1996年2月提出OECD各成員國實行PRTR制度的勸告。隨后,PRTR制度開始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實行PRTR制度,墨西哥、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等國家分別于1997年、1998年、1999年、2001年實施PRTR制度。目前,世界上有50多個國家已經建立了完整的PRTR制度或正在試點該制度。
2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基礎分析
2.1PRTR制度認知度分析河北省作為全國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省份,在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方面走在了全國的前列。2014年河北省確定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重點監管企業175家,開始逐步推進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工作。隨著22號令的實行,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工作的順利開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對環境風險評估以及PRTR制度有了初步的了解,但理解層次仍然較淺。重點監管企業之外的大多數企業未能理解PRTR制度的內涵,經常與其他登記制度混淆。公眾對于PRTR制度的了解狀況基本為零,認知亟待提高。
2.2信息公開能力分析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環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為河北省的環境信息公開提供了制度基礎,《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為河北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鑒于PRTR制度尚未開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該項工作仍然缺乏信息公開經驗,需要借鑒空氣質量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公示等已有的信息公開方式。
2.3技術支持能力分析2014年,河北省確定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等4家機構作為河北省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價技術支撐單位。隨后,河北晶淼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等眾多單位也積極參加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專項培訓,熟悉掌握了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評估中關于污染物釋放與轉移部分的計算、編寫等工作,為后續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化學污染物釋放與轉移報告表》的提交、申報打下了一定的基礎。但是,相對于PRTR制度全面實施所需的技術力量來說,仍顯微弱。
3對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的意見與建議
3.1借助多種途徑廣泛宣傳PRTR制度PRTR制度是需要政府、企業、媒體和公眾多方努力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的制度。河北省目前仍處于PRTR制度實施的初期,無論政府部門、企業,還是公眾和媒體對于PRTR制度的了解都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于PRTR制度一知半解,企業將其作為又一項負擔,公眾和媒體的監督更是無從做起。現階段,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河北省PRTR制度實施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根據政府、企業、社會公眾在PRTR制度實施中的角色,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培訓工作。針對具有化學品環境管理知識基礎的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結合河北省的實際情況,建議以2014年河北省環境保護廳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培訓工作為基礎,針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PRTR制度專項培訓工作,讓一部分人先了解PRTR制度的內涵。然后,以點帶面開展更為廣泛的培訓工作。充分利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河北省環保產業協會、河北省環保聯合會等單位的宣傳平臺介紹PRTR制度,例如在河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專題報道”或“環保知識”版塊開辟PRTR制度專欄,在起到帶頭宣傳作用的同時為后續的媒體宣傳提供依據。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利用有限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全方位宣傳,也可以將PRTR制度編成標語,在公路、街道等進行宣傳。
3.2通過多重手段推動PRTR制度的啟動實施通過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試點工作,河北省已經具備了實施PRTR制度的基礎。但是由于企業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不足、對PRTR制度的了解不夠深入等原因,PRTR制度的實施,尤其是實施初期仍然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因此離不開多重手段的推動。首先,河北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22號令的修訂動向并積極參與其中,針對PRTR制度的實施獻言獻策。其次,在22號令確定今后PRTR實施的要求后,提升PRTR相關工作在河北省工作部署中的優先級別,把PRTR制度的實施作為今后化學品環境管理的重中之重來抓,推動PRTR制度的順利啟動。在PRTR制度的開展過程中,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力量不斷督促落實文件,推進PRTR工作的實施。此外,借力《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十二五”規劃》等環境保護規劃的實施及“十三五”相關規劃的編制,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助推PRTR制度的有效落地。
3.3做好PRTR數據深入公開的準備工作信息公開是社會公眾參與化學品環境管理的前提,是避免PRTR制度淪為政府—企業“二人轉”的必要條件。深入的信息公開是媒體、公眾參與到PRTR制度中來的基礎,而信息的方便檢索與利用則是公眾、媒體參與到管理中來的真正關鍵。河北省在今后的PRTR數據的公開過程中應該堅定的遵循上述文件的要求,在信息公開的深度上下功夫,做到規定公開的必須公開。借鑒空氣質量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公示等信息公開方式,讓公眾能夠通過多種途徑獲取數據,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應充分總結經驗,數據分析文件,開發信息統計分析工具以方便PRTR數據的檢索、比較與利用,能夠讓普通公眾不僅能夠看到數據,還能看得懂數據。通過上述方式信息才能完成從企業到政府再到公眾的傳遞,才能在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的同時讓公眾參與PRTR制度成為現實。
3.4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撐作用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是政府管理部門的智囊,對于政策出臺、實施都發揮著重要作用。河北省在PRTR實施方面應該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技術支持單位的支持作用。由于環境保護部很多技術支持單位都對PRTR制度有很深的研究,故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技術支持單位的交流與合作,以人為師。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簡稱“環保部固管中心”)是PRTR制度頂層設計的主要技術支持單位,從早期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試點填報到22號令及其配套文件的,環保部固管中心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河北省應該加強與環保部固管中心等技術支持單位的交流與合作,借助各技術支持單位的專業力量使河北省各界更好的理解PRTR制度的內涵,為推動PRTR的實施打好基礎。依托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河北晶淼環境咨詢有限公司等技術支持單位的科研力量成立PRTR制度實施項目小組,開展PRTR制度專項研究,分析河北省PRTR實施的經驗與教訓,為河北省的化學品環境管理提供專項的技術支持。
3.5主動爭取學術界的技術支持PRTR制度的實施流程相對簡單,但是實施過程中需要技術力量的大力支持。目前河北省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學術力量對化學品環境管理研究的積極性不高,因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積極爭取學術界的支持。例如:面向河北省大專院校發起類似于“PRTR大學挑戰項目”等活動,借助學術界的力量開發信息統計分析工具,分析PRTR數據,使廣大專家學者、大學學生等技術力量為PRTR實施獻言獻策。
4結語
國外近30年的PRTR制度實施經驗表明,PRTR制度是一項多方共贏的化學品環境管理制度,其有效開展能夠掌握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基本情況,提高政府化學品管理部門的行政效率,促進企業減排,提升公眾參與化學品管理的意識,發揮公眾在化學品環境管理中的監督作用。因此,河北省應該積極做好PRTR制度實施的準備工作,以便PRTR制度能夠在河北省順利實施并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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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一般將化學品分為現有化學品與新化學品。所謂現有化學品是指各國化學品法律關于新化學品申報審查制度建立以前已經上市銷售和使用的化學品。新化學品是指在其投產、進口或商業流通之前,不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現有的化學品清單之列的化學品,通常是指尚未在該國或地區生產和使用的新開發或進口的化學品。20世紀70年代新化學品申報登記制度建立之初,全世界經濟領域中生產、流通、使用的化學品已有近10萬種,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經過了初步的風險評估。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和地區不斷加強對現有化學品的風險規制,例如,1993年,歐盟了《關于現有化學品風險評價和控制的793/93號條例》;2006年,歐盟通過了一項新的《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和許可的1907/2006號法規》(REACH法規)。REACH法規將同時適用于新化學品和現有化學品的管理,該法規規定了為期11年的過渡期完成對現有化學品的檢驗和評估,并為過渡期制定了嚴格的工作程序和時間表,要求產量較大的現有化學品需要優先注冊;產量較小,但人類較為關注的化學品也應該優先注冊。2003年9月12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2009年12月30日進行了修訂),對新化學物質實施申報登記和跟蹤控制制度,至此,我國建立了對新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制度。但對于現有化學品,我國尚缺乏相關的風險評估信息,風險管理是缺位的。2002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了《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單》(IECSC),到2009年,該名單共收錄45355種現有化學品。此前,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分類,我國系統建立了《危險化學品名錄》,共收錄了近4000種危險化學品,而對在《危險化學品名錄》以外的大量生產和使用的現有化學品,未能進行有效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導致國際上早已或正在禁止、限制的高環境與健康風險的有毒化學品,仍在中國個別地區生產和使用。在現有化學品的規制方面,我國應當在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改進:第一,加速現有化學品環境風險的評估。鑒于現有化學品數目巨大,我國應當采取優先原則,對通常意味著高暴露風險、高產量的化學品優先開展制度化或組織化的危害性質測試,為有效地進行風險管理提供科學評估的信息。第二,完善現有化學品的分類管理制度。我國現行《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危險化學品主要依據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中危險貨物一覽表確定,而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的分類體系是為了控制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制定的,對急性毒性以外的其他健康危險性,特別是致癌、致突變和致畸性三種特殊毒性沒有制定分類判定標準。例如,我國危險化學品中的“有”主要是以急性中毒指標LD50為標準,無法充分囊括當今化學品環境管理主要關注的那些常規判定為“低毒”甚至“無毒”,但卻以低濃度、生物蓄積性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產生長期潛在毒性影響的PBT或EDCs等有害化學品[1]113。因此,《危險化學品名錄》應當根據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修改完善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和管理范圍,并推動對經評估確認的高風險的“優先有毒化學品”采取淘汰或限制等風險管理措施。
二、確立化學品環境自愿協議制度
環境自愿協議是環境自我管制之一種,所謂社會自我管制系指個人或團體本于基本權主體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權、追求私益之同時,亦志愿性地兼負起實現公共目的之責任。在概念特征上,社會自我管制包含著兩個核心內涵:“自愿性”與“公益取向性”。環境自愿協議(VEAs)包括單邊承諾(UC)、公共志愿計劃(PVS)和協商性協議(NA)[2]。單邊承諾包括單個企業或者產業協會的環境改善計劃;公共志愿計劃是由公共部門設定好一定的加入條件和行為標準,由企業來選擇是否參與;協商性協議則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與工業行業或企業經過協商簽署協議,旨在通過協議的實施達到節能減污和環境保護的目的。環境自愿協議體現了當代環境法中的合作原則,透過規制者與被規制企業的協商與合作,可以有效彌補法律的局限性,實現環境管理的針對性、靈活性和提高規制效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下簡稱《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九條首次規定了環境自愿協議制度,在化學品的基本立法中也應確立該項制度。事實上,環境自愿協議中的“單邊承諾”已在我國化學產業界得以實踐,“責任關懷”即是一個例證。責任關懷(RC)是全球化工行業自發地在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三大方面(簡稱HSE)所采取的行動計劃,旨在不斷改善化工行業在環保健康以及安全領域的表現。RC運動由加拿大化學生產者協會(CCPA)于1985年首次發起,相繼被美國化學品制造商協會(CMA)以及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性組織化學工業協會所采納,后在國際化學品協會理事會(ICCA)的正式推動下,至今已在全球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2007年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發起的中國石油和化工行業推進“責任關懷”行動正式啟動,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與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聯合了《責任關懷實施準則》,該準則包括社區認知和應急響應準則、儲運安全準則、污染防治準則、工藝安全準則、職業健康安全準則、產品安全監管準則六個方面。2008年5月29日,在國際化學品制造商協會(AICM)組織下,杜邦、拜耳、殼牌、巴斯夫、三菱化學、羅門哈斯等24家跨國化工巨頭在京共同簽署《“責任關懷”北京宣言》,承諾將保障經營過程的安全和環境友好,通過分享信息,推廣嚴格的環境、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業績指標和驗證流程等方式,在中國樹立可靠的化工行業形象。目前我國承諾實施“責任關懷”的有化工、石化行業的43家企業以及南京化學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三個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建立化學品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PRTR)制度
在化學品的規制過程中環境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掌握充分的相關信息,政府才能進行有針對性的規制;只有化學品信息的充分公開,才能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減少化學品的風險和危害。質言之,化學品信息的申報、收集與公開是政府、企業與公眾三者之間相互信賴與合作的基石。OECD國家的污染物排放與轉移登記(PRTR)制度是這方面比較成功的范例(見表2)。PRTR制度是指建立一個從各類排放源向環境排放和通過廢棄物轉移的各種指定極危險化學物質的報告和登記制度,并將收集的數據向社會公眾散發和用于化學品環境管理。雖然各國的PRTR制度不盡相同,該制度的設計取決于各國具體的需要、條件和環境目標。但是,各國的PRTR制度仍然具有以下四個共通點:①化學物質或污染物的清單;②排放與轉移的多媒介(大氣、水、土壤)或綜合性報告;③由固定或移動污染源報告匯總成污染物數據庫;④污染物資料與數據可以為公眾所獲得[3]。最早的PRTR制度是1974年荷蘭開始實施的“排放目錄制度(EIS)”,1986年美國實施作為PR-TR的“有毒物質排放清單(ToxicReleaseInvento-ry,TRI)制度”之后,該制度在OECD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在PRTR制度的發展歷程中,美國的有毒物質排放清單制度是富有深遠影響的典范。美國1986年制定的《緊急規劃和社區知情權法》授權聯邦環保局制定有毒物質排放清單,每個符合該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企業必須于1988年及其后每年的7月1日前向環保局局長和州委派的特定官員提交排放清單上所列的每種有毒化學品排放情況的年度報告。清單上的有毒化學物質從開始的大約329種增加到了2000年的約650種[4]。企業的年度報告是向公眾開放的,《緊急規劃和社區知情權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十款規定:“聯邦環保局局長須根據提交的數據資料,建立全國有毒化學物質存儲數據庫并進行維護,任何人都可以以有償方式通過計算機或其他手段獲得這些數據資料”。目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以自愿公開為原則、強制公開為例外。《清潔生產促進法》確定了污染嚴重企業的“黑名單”制度,被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必須向公眾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2007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也只是鼓勵企業自愿公開環境信息,強制公開的對象仍然是《清潔生產促進法》所框定的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我國應當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創設PRTR制度,目前上海市、天津市被選為試點城市,在全國配合開展化學品PRTR制度的試點工作。
第一條為加強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為劇毒化學品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劇毒化學品,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收錄的劇毒化學品。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四條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和劇毒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工作。
公安、環保、質監、衛生、工商、交通等部門依法履行對劇毒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劇毒化學品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章企業管理
第六條劇毒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劇毒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劇毒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申請批準書。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劇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才能開工生產。
第八條已建劇毒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以崗位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對劇毒化學品數量、流向、使用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動態跟蹤、瞬時監控登記與備案制度;
(四)生產、儲存裝置檢修維護及年度安全評價與備案制度;
(五)安全巡查、隱患整改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六)雙人雙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七)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證件查驗與登記制度;
(八)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管理和作業場所安全警示制度;
(九)安全培訓教育、考試考核、持證上崗制度;
(十)從業人員職業性健康監護制度。
第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中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安全評價工作應當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應急救護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二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不得使用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劇毒化學品;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劇毒化學品。
第十三條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地點、數量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出租儲存場所的,必須對儲存環節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需要租賃儲存場所存放劇毒化學品的,必須與出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章經營和銷售過程監管
第十四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第十五條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市公安部門申領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相關證明。公安部門每年應當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第**條劇毒化學品銷售單位必須按照市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中規定的劇毒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銷售。銷售人員應當如實填寫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購買經辦人須在回執聯上簽字確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回執聯上交市公安部門。
第十七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劇毒化學品流向登記制度,明確流向登記責任人。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駕駛員、押運員的姓名、身份證號及購買憑證號、準購證號、公路運輸通行證號、運輸車輛牌號,并將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銷售日期、銷售人等進行登記。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經營單位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劇毒化學品必須交由具備劇毒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JP3〗運輸工具的罐槽及其他容器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九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它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第五章應急救援
第二十條劇毒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發生劇毒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開展救援工作,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環保、質監部門。
第六章企業轉產、停業、關閉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轉產、停產、停業、關閉、改制的,應當按國家規定認真做好報廢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留有事故隱患。停產企業應當保證劇毒化學品的安全,在停產前制定停產期間劇毒化學品的管理方案,并將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環保部門備案。
企業轉產、停業、關閉或者改制的,應當制定劇毒化學品及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方案,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質監、環保等部門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廢棄品處置
第二十二條處置廢棄劇毒化學品,環保部門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眾上交的劇毒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劇毒化學品,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停業、解散時無財力處置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交環保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二十四條劇毒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回收本單位銷售的廢棄劇毒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并落實有關單位進行無毒化處置。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劇毒化學品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劇毒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主要任務(一)淘汰落后,取締非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凡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取消其相關資格,依法予以關閉;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凡不符合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二)實施生產許可,嚴格市場準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和《**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年1月13日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的,一律停止生產并依法予以處罰;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于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制造單位須依法取得制造許可證,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產。凡擅自開工生產的,依法嚴格查處。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監督管理,嚴格辦證程序,嚴格條件審查,嚴格發證標準,從源頭上堵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對不符合當地城市規劃,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雖經批準但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三同時”要求進行建設,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壓力容器、氣瓶、汽車和火車槽罐車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三)加強安全監控,確保儲存安全。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凡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要認真核查從業單位底數,全面掌握生產、銷售、使用和承運劇毒化學品的情況,督促從業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四)嚴格審批條件,規范經營秩序。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于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取證情況的查處工作,堅決取締各類非法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規范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行為。
(五)強化執法檢查,整治運輸環節。加強道路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申報制度。建立地區間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查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內湖進行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六)深入調查摸底,整治使用環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工作,掌握使用單位數量、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工藝技術方式、儲存設施設備等基本情況。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依法加強執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隱患,保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七)加強廢棄處置環節的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合理調整專業處置單位的布局,解決接收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得不到及時處理的問題;依法對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單位實施許可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和污染環境。(八)深化“雙基”工作,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把專項整治與加強“雙基”工作、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相結合,指導和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和不斷提高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制。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建立和落實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等。三是制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實施持證上崗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四是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細化標準,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推動企業持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隱患整改、危險源監控、從業人員培訓、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事故預防、應急處置能力。(九)建立預警機制,構建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增強安全預警意識,搞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普查登記,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隱患整改工作,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充分利用現有應急救援資源,構建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縣(市)區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以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加強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加強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十一)建立信息網絡,實現動態監控。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估、危險源普查與監控、隱患整改、人員培訓考核、宣傳教育、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滿足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務服務的需要。(十二)鼓勵科技進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組織推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儲存和使用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安全防護措施,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積極引導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進行產學研聯合開發,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實施步驟(一)**年重點對生產、儲存和使用環節進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力爭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取證率達到100%。1、**年基本完成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督促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抓緊整改,盡快符合發證條件,申請取證;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安全評價,關停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裝置;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和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對使用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和隱患整改;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資質和運輸活動安全檢查的力度,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2、**年。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部署開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評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定點證書;對**年1月以來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停產整頓或關閉未經審批擅自建設或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普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完善本地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初步建立起全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年重點對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環節進行集中整治。力爭杜絕重大惡性危險化學品事故,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100%取得定點證書。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以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按照《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規劃)、工商、衛生、鐵路、民航、郵政、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和保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社會監督。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或者場所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必須在批準的區域或者場所內進行。
第九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在專家審查后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申請設立生產、儲存企業的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經安全評價人員簽字后,由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署。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對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十五條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定點后,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制造壓力容器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相應的許可,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將使用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執行。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設施,制訂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場所和專用倉庫設立固定監測點,并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的品名、產量、儲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記制度,登記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建立相應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設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依法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處置,相關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公眾上交以及收繳的劇毒化學品的貯存與處置。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組織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甲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乙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材料。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及其住所;
(二)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證書編號。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一)改建、擴建經營、儲存場所的;
(二)遷移經營、儲存場所的;
(三)擴大經營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需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企業廠區內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企業廠區外設立銷售網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撤銷等情況告知同級公安、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八條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第三十條個人購買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滅鼠藥、滅蟲藥的,應當如實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
禁止任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運輸資質,其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符合《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禁止托運人委托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三條承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國家標準,技術狀況達到一級車輛技術等級指標,所配載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條例》有關規定。
用于水上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船舶管理機構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車站、倉庫、充裝點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檢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以及車輛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并根據車輛核定的噸位進行裝載;劇毒化學品的發貨方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并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駐點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外省車輛必須憑車籍地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有效證件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托運人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承運人應當如實告知負責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以及承運車輛車牌號。前述事項如果發生變更,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托運人,由托運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托運人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公安機關應當同時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辦理情況和變更登記情況告知同級交通部門。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危險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備案的具體內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備案資料。
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并將應急救援預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對肇事車輛依法實施扣留,直至事故處理完畢。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信息。
第四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上提供應急服務電話,并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應急救援、安全評價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部門應當對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移送部門。
第四十六條對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抽查監督,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安全評價報告的抽查率不得低于當年安全評價報告總數的20%。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行政許可的;
(二)指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告知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執法情況的;
(四)發現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機關不依法作出處理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使用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產量、儲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記記錄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險化學品裝卸和發貨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裝載的。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車輛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而從事公路運輸的;
(二)托運人委托沒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在本省駐點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位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持有效證件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一條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托運人以及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偽造、變造或者通過非法轉讓、租借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條例》有關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情形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從事水上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船舶,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報備案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條例》規定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應的資質、資格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安全生產年”為主題,深入開展“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切實抓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確保我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工作目標
認真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確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管理,不斷推進“安全生產年”目標任務落實。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治理,促進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強化安全生產監管監察;狠抓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和解決安全生產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全社會安全意識,提高廣大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技能素質。通過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夯實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管理,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工作范圍、內容要求
(一)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對象范圍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安全生產“三項行動”重要內容。
1、開展執法行動的主要內容:對以下行為進行排查登記,上報區安監局,并協助區級部門進行執法行動:
(1)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經營、建設的;
(2)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項目建設的;
(3)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4)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或無證上崗的;
(6)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7)其他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開展治理行動排查安全隱患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的存儲容器、運輸工具完好率不達標及不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的;
(3)受自然災害威脅而未落實防范措施的;
(4)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措施不落實、整改不到位的;
(5)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訂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6)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繳納等經濟政策落實不到位的;
(7)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3、開展宣傳教育行為的主要內容:
(1)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增強全民安全法制意識;
(2)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3)宣傳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典型;
(4)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月”、“安全生產科技周”等集中宣傳教育活動;
(5)加強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抓好新進人員安全教育,強化全員技能培訓。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具體內容: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1)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善和執行情況,特別是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2)企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和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特殊行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認真進行了隱患排查,安全生產專項行動查出的隱患整改情況;
(4)安全投入保障情況,人員培訓情況,夜間和節假日干部值班情況;
(5)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罐區等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設備(液位、壓力、溫度報警和可燃氣體泄漏報警)是否齊全,監控責任和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罐進出物料和切水操作是否有專人監控;
(6)應急管理情況。是否制定應急預案、是否進行定期演練、應急救援器材設施是否完備,是否采取了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落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的規定;是否落實儲存場所防盜、“五雙”(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制管理、人員資質等規定。
(3)加油(氣)站的設備、設施和周邊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人員是否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卸油、加油、檢修等重要環節是否建立了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執行;是否編制了科學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器材。
(4)新建加油(氣)站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審查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試運行方案備案、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
(5)銷售氯酸鉀的企業和單位是否建立了并嚴格執行了流向登記制度。
(6)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汽油、柴油、航空煤油、腐蝕品、劇毒溶劑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執行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7)危險化學品單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禁止充裝危險化學品規定的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內容,是否向押運員所押運的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系卡。
四、時段劃分
“三項行動”要貫穿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始終,同步部署、同步檢查推進。同時要結合安全生產規律特點,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
(一)生產經營單位自查階段。
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三項行動”的內容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針對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二)全面排查和治理隱患階段。
要全面開展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拉網式安全隱患排查,摸清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和部位,建立工作檔案,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安全隱患整改目標責任書,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隱患。
(三)鞏固成果階段。
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繼續深化安全生產“三項行動”,認真落實防火、防爆、防塵、防靜電、防冰雪災害、防凍裂泄漏,切實消除事故隱患,將“三項行動”開展情況于月30日前報安監辦。
五、工作要求
第一條為保障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保護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是指工作人員因工作而接觸化學品的作業活動;本規定所稱化學品,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標準GB13690分類的常用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宣傳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及發生化學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單位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單位應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并到化工行政部門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并對其進行標識。
第八條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以下簡稱安全標簽),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九條生產單位應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或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十條生產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在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時,若涉及商業秘密,經化學品登記部門批準后,可不填寫有關內容,但必須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特性。
第十一條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信息后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第三章使用單位的職責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第十四條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
(一)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
(二)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
(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
(四)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
(五)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二十條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經營、運輸和貯存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經營的化學品應有標識。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進口危險化學品時,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中文安全標簽。出口危險化學品時,應向外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對于我國禁用,而外方需要的危險化學品,應將禁用的事項及原因向外方說明。
第二十二條運輸單位必須執行《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等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權要求托運方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必須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五章職工的義務和權利
第二十四條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六條職工對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七條職工有權獲得:
(一)工作場所使用化學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標簽以及安全技術說明書等資料;
(二)在其工作過程中危險化學品可能導致危害安全與健康的資料;
(三)安全技術的培訓,包括預防、控制、及防止危險方法的培訓和緊急情況處理或應急措施的培訓;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沒有到指定單位進行登記注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生產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未填寫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沒有安全標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經營單位經營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隱瞞危險化學品特性,而未執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就地扣押封存產品,并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沒有急救設施和應急處理方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國家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號)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持“突出重點,分步實施,扎實推進”的工作原則,標本兼治,認真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二、總體目標
從*年底至*年,用兩年時間,完成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達標任務。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管理,使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得到明顯加強,建立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實現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工作任務
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的要求,通過重點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八個方面的建設,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承包活動符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生產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2、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3、依法培訓各類從業人員;
4、嚴格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和管理;
5、嚴格作業現場管理;
6、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
7、做好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建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8、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工作職責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198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危化司確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為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一級達標企業考核機構(以下簡稱“登記中心”);省安全監管局對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確定廣東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所為省二級達標企業考核機構(以下簡稱“省安科所”),承擔全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二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市、縣(市、區)安監局的具體職責如下:
1、負責本轄區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發動工作;
2、負責檢查督促、指導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
3、負責對本轄區申請達標考評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4、負責對本轄區已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
五、實施對象
(一)實施范圍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活動,且符合如下條件的從業單位,都要開展安全標準化活動。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依法設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企業或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屬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公司。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設立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自有固定的倉儲設施且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依法設立,自有固定的倉儲設施且危險化學品儲存量已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從事危險化學品純儲存業務的單位。
(二)重點對象
突出重點,以下幾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作為安全標準化建設重點實施對象。
1、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2、生產火災危險性為甲類危險化學品的;
3、生產過程伴有高溫、高壓、低溫、真空或劇烈化學反應的;
4、使用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硝化棉、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從事生產活動的;
5、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承包單位;
6、罐儲設施超過10000立方米或庫房面積超過550平方米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
六、實施程序
(一)企業自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成立自評小組負責本單位的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自評小組應由分管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工會的代表組成,原則上不少于3人,且依法取得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人員資格證書。
自評小組結合本單位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對照安全標準化規范進行自評,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根據自評結果,向相應的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提出考評申請。
(二)申請考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安全標準化達標考評時,應認真填寫《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并登陸“”網站,進入“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相關資料,通過網絡提出相應的安全標準化考評申請。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一級達標考評時,先由省安科所對網上申請資料進行預審核。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申請表(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自評/考核報告;
(5)企業簡介、安全生產方針、目標及組織機構設置文件(復印件);
(6)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清單;
(7)主要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清單;
(8)重大危險源清單;
(9)生產工藝流程簡圖或銷售服務網絡簡述;
(10)廠區地理位置圖及廠區頰布置圖;
(11)至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未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證明文件(必須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監客部門簽署核實意見);
(12)所在地市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推薦該企業申請達標考評”具體意見的公函。
省安科所對企業提交的紙質材料進行預審查,符合要求的,上報省安全監管局簽署意見后,連同相關紙質材料一并寄送登記中心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業對有關材料進行補正。
2、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申請二級達標考評的,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直接向省安科所提出考評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三)實施考評
考評機構在受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提出的考評申請后,成立考評小組,制定考評計劃,確定考評日程安排。現場考評時,嚴格按照安全標準化規范的有關要求,認真實施考評。考評工作結束后,考評小組應向考評機構提交考評報告及相關附件(考評通知、考評計劃、考評記錄表、不符合項報告、首末次會議簽到表等)。
(四)批準與發證
經考評,符合安全標準化達標企業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頒發其安全標準化證書。一級安全標準化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發,二級安全標準化證書由省安全監管局頒發。對考評不合格的,考評機構應發出《安全標準化考評不合格通知書》,企業經整改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請。每個企業申請考評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二次。經登記中心考評未達到一級但滿足二級要求的,由省安科所頒發二級安全標準化證書,可不再組織現場考評。
(五)證后管理
達標企業必須將每年的自評報告報所在縣(市、區)安監局和市安監局備案后報省安科所審查。省安科所有重點地對達標企業的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抽查。經抽查,發現企業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存在缺陷的,由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下達整改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以及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泄漏事故的,應立即逐級報請省安全監管局撤消其安全標準化企業稱號。
七、進度安排
(一)宣傳與準備階段(*年12月—*年2月)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2、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企業自評人員參加培訓,為安全標準化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二)全面實施階段(*年3月—*年9月)
1、*年3月—*年12月,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
2、*年1月—*年9月,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
各地根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特點,制定具體的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工作方案要突出重點,尤其是納入本方案所列重點實施對象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優先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確保轄區內企業如期通過考評達標。
(三)檢查驗收階段(*年10月—*年12月)
省安監局組織專項督查組,對我市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總結和驗收。
八、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有關單位要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到實施安全標準化是規范我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途徑。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要求,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納入重點工作來抓,加強領導,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支持,大力引導。《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工作中明確,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按期達標并持續保持標準、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可不再進行安全評價,直接辦理延期或換證手續,并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面優先考慮,引導企業積極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未在規定時限內達標的,實行警示制度,取消參加安全生產評優、獎勵等活動的資格。未取得安全標準化證書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原則上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三)廣泛宣傳,積極發動。各地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的宣傳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作用,廣泛宣傳安全標準化建設的目的、意義和政策要求,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對安全標準化的認知程度,擴大社會影響面,促使企業主動、積極地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
各市安監局: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以下簡稱40號令),現就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
所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都要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按照40號令的規定,對辨識確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編制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及時、逐項將相關文件、資料進行登記建檔;符合規定條件的,還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40號令實施前已經進行了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的,要按照40號令的要求對相關工作進行調整、規范,尚未進行的,要盡快開展工作。各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應當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
二、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辨識確認了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要按照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建立和完善各項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貫徹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及其落實情況是否符合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逐項做出評估、評價,提出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形成明確的評估、評價結論。自2012年11月1日起,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中,對重大危險源的評價內容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對于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評價和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相關危險化學品單位必須及時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問題和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必須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限期整改完成。
三、全面開展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
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辨識確認了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都要按照40號令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文書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要求,向所在地縣(市、區)安監局報送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檔案材料,申請重大危險源備案。40號令實施前已經進行了重大危險源備案的,要重新申請備案;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的,也要重新申請備案。
各縣(市、區)安監局要按照40號令和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的規定,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管理制度,規范重大危險源備案的接收登記、材料審查、檔案管理、匯總上報和備案核銷等工作。對于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及時予以備案,并出具相關備案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對于備案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可指派工作人員或者聘請專家就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四、及時報送重大危險源的相關信息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要嚴格執行40號令和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的規定,及時向上級安監部門報送重大危險源信息。2013年1月15日前,各縣(市、區)安監局要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核銷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各市安監局;1月31日前,各市安監局要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的備案、核銷材料和2012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信息報送至省安監局。對于新增加和減少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要按規定每季度上報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的相關情況及時錄入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備抽查。
五、切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
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屬地監管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備案、核銷、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演練等安全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監局對轄區內的全部重大危險源、各市安監局對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省安監局對全省重大危險源每年不定期進行抽查,對各市、縣(市、區)安監局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監督檢查要制定檢查表、明確檢查方式和要求,檢查內容應當符合40號令和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進行處理,依法實施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直至吊銷相關行政許可等措施,督促危險化學品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請迅速將本通知和40號令、安監總廳管三[2012]44號文件,一并傳達至各縣(市、區)安監局和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安監局(危化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