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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進展情況
(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省交辦的3個(湖南神寶牧業未驗先投、光明屠宰場未驗先投、養殖污染治理緩慢)整改內容已全部整改到位。湖南神寶牧業已經于2018-1-2全部停養,功能設施已拆除;光明屠宰場于2018年2月底完成搬遷;畜禽養殖三區劃分方案及廢物資源化利用方案已由縣政府行文下發。古陽河上游楊世文蛋雞場已完成約談、全面調查和評估,并以書面形式上報給縣政府予以強制關閉。全縣畜禽規模場糞污設備設施配套和利用比例超過75%,還田率80%(14個規模場糞污均已還田);截止6月上旬禁養區未出現養殖場和專業戶新增,原建的養殖場(專業戶)逐漸退養停養關閉。
(二)A類生豬定點屠宰場
已完成屠宰場建設和設備安裝,完成配套設施建設及設備調試,已正式投產運行。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我局州對縣目標管理工作的統籌領導,局里專門成立了州對縣目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向國迎任組長,分管副局長張文政任副組長,畜牧工作站、獸醫局、屠管辦負責人為成員,畜牧工作站具體負責畜禽養殖污柒治理工作,獸醫局屠管辦負責A類生豬定點屠宰場建設投入使用工作。
(二)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標語和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古丈縣畜禽養殖“三區”劃分方案》、《古丈縣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利用方案》等的宣傳 ,增強全縣廣大畜禽養殖規模場(戶)主養殖污柒治理意識,為我縣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存在的問題
1、領導重視不夠,部門配合欠合力。畜禽污柒治理工作是一項帶有全域性的工作,治理面廣,工作難度大,且部門職責重疊,互相推諉、扯皮,導致養殖業污染治理效果不理想。
2、關閉補償資金缺口大,不能及時到位,致使規模養殖場(戶)搬遷退養關閉工作進展緩慢。
3、新建屠宰場內部各項管理制度欠完善,各種臺賬欠缺。
近年來,隨著XX縣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化進程步伐的加快、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的內涵日趨豐富,然而噪聲作為一種新的環境污染公害,城市綜合癥也日益突出,影響著市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并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已成為市民當前反映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由此引起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關注。為此,現將我縣的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縣組成聯合執法組,重拳出擊,整治城區商業噪聲污染。此次行動,形成了長效機制,由縣環境保護局和縣公安局特警大隊組成聯合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噪聲整治工作,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城區(特別是步行街)商業噪聲實行常態化整治:一是向城區企業逐一發放《告知書》并讓業主簽收,告知業主禁止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聲設備,為業主普及商業噪聲污染等相關知識;二是通過巡查街道,若發現有商業噪聲產生的商鋪,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噪聲點進行監測,對噪聲超標的商鋪予以沒收噪聲設備,移交轄區派出所處理;三是加強對流動攤點叫賣聲的治理,對于有噪聲污染的流動攤點,一經發現,責令立即關閉噪聲設備;四是我縣正在調整噪聲功能區劃,目前這項工作正在有序開展中。通過對商業噪聲的大力整治,從根本上杜絕了商業噪聲的污染,還居民一個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為我縣城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噪聲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噪聲污染歷來都是城市管理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更是廣大市民反映和投訴的焦點問題。但面臨噪聲污染的嚴峻形勢,防治工作仍顯不足。主要是:
(一)噪聲污染管理體制不順。當前我縣噪聲污染管理職能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環保、城管、公安等部門,其中環保部門擁有專業檢測設備,但執法能力薄弱,也不是城市交通運輸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執法主體,而城管、公安部門有執法權限,卻無專業檢測設備和專業人員,缺乏執法能力,執法權限與執法能力矛盾較為突出,管理效果不夠理想。
(二)噪聲污染執法受到限制。一是界定難。主要是噪聲證據在法的規定上很難確定,目前我國“噪聲污染”的定義是“單一+超標+擾民”的概念,即單一聲源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公眾的屬于噪聲。現實情況是大多數噪聲污染多屬于單一聲源符合排放標準,但多重聲源疊加后超過標準,顯然不可籠統的對所有單個聲源的主體實施懲治。二是取證難。噪音是稍縱即逝的感覺污染,很難留下作為懲處的證據,若不采用專業設備檢測,即使超過法定分貝數,制造噪聲者矢口否認,執法人員也難于依法定論。三是處理難。雖然國家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噪聲污染防治法》,如條款中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違反公安機關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但由于一直未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造成一些惡意、長期制造噪聲行為缺乏取締、查封、關停等行政強制手段,噪聲執法震懾力不夠,執法效果不盡人意。當前,執法措施基本是以口頭勸導為主,對流動性噪聲污染,至多也只是暫扣高音喇叭。
(三)噪聲污染緊系城市規劃。由于歷史原因,我縣城市規劃相對滯后,城市功能細分不完善,導致城區居住、商業混雜矛盾較為突出。多數居民建筑屬于一樓餐飲店、服裝店、二三樓娛樂場所、四樓及以上商品房的商居混合模式,在客觀上形成了底層噪聲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現實,加大了噪聲污染防治難度。
三、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噪聲污染防治意識。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是推進城市文明發展的需要。文明城市是安居樂業的城市,是安靜祥和的城市,爭創文明城市必須大力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減少城市噪聲。安靜無噪聲的環境是宜居城市、幸福城市的內在要求。要祛除城市的“吵鬧與喧囂”,必須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再次,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是落實法律法規的需要。深入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有利于強化相關部門和人員的噪聲污染執法意識,進一步加大打擊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行為的力度,維護公眾的切身利益。最后,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是回應市民投訴的需要。堅持以人為本,及時解決廣大市民群眾的合理訴求,是政府的重要職責,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將是解決噪聲擾民問題由點到面、由治標到治本、由現象到本質的變化,也必能爭取到全體市民的最大支持。因此,要充分利用廣播、報刊、電視、網絡、社區宣傳欄等陣地和媒介,普及噪聲污染對人體的危害、防治知識,宣傳開展噪聲防治工作的意義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一步提高市民的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努力營造全民參與、全民監督、共同防治噪聲污染的良好氛圍。
(二)嚴格噪聲污染環保審批。按照環評的相關法規和程序,嚴格招商引資項目的聲環境評估,嚴把項目審批關,從源頭防止噪聲擾民。禁止商住樓的商業鋪面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行業。嚴格執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對技術落后、設備陳舊、噪聲設施不完善的項目堅決不予審批,對未通過噪聲排放驗收的項目,一律禁入,對于不符合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文化、工商部門不得發放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已經驗收合格的噪聲防治設施未經主要監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變動,防止出現一邊治理、一邊產生新的噪聲污染源的惡性循環現象。
(三)優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宏觀上,要將降噪納入城市規劃。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城市不同區域的聲環境的影響,合理規劃城市功能區域,劃定或調整聲環境功能區,提高不同時間段的噪聲達標率。微觀上,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噪聲采取不同的降噪措施。一是交通運輸噪聲方面。加強對新建道路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道路與建筑物的防護距離及道路兩側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建筑物隔聲性能。加強道路及行道兩旁綠化工作,科學合理設置綠化帶,選擇吸音效果好的樹種,阻止和吸收噪聲。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新鋪設道路盡量用瀝青罩面,減少汽車與路面的摩擦噪聲。開發商在售房前必須公布有關部門認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聲環境狀況及建筑隔聲情況。加強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控制和交通組織管理,合理劃定重型、大型貨運車輛行駛路段或時間,實施限速、限行等措施,探索實施全城禁鳴。二是工業噪聲方面。嚴格按照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各類企業廠界環境噪聲,城市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廠界噪聲全部達標排放。對于城市建成區內有固定邊界的其他單位,其邊界噪聲也必須按照相應環境噪聲功能區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達標排放。三是社會生活噪聲方面。結合“完美社區”建設,鼓勵社區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者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居民裝修和居民區內、公共休閑廣場跳舞、健身等群眾性文體活動的管理,有效降低社會生活噪聲影響。加大對商業、餐飲娛樂、流動攤販等噪聲擾民的整治,嚴格控制醫院、學校、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內的商業噪聲擾民現象。四是建筑施工噪聲方面。嚴格施工工地管理,引導施工單位使用低噪裝備,進一步規范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和條件,嚴格控制夜間施工,加大夜間無證施工違法行為的查處。在保證市政重點工程進度情況下,嚴格控制建成區范圍內夜間施工。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一、現代化的農業生產了污染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的開發程度深,化肥、農藥的施用土地產出的途徑,加之化肥、農藥使用量大的蔬菜生產發展迅猛,使得我國已世界上使用化肥、農藥最大的。這兩類污染在地區還直接破壞農業生態系統,對魚類、兩棲類、水禽、獸類的生存巨大的威脅。
二、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管理滯后產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鎮和農村聚居點的生活污染物基礎設施的不管制的不健全,直接排入周邊環境中,嚴重的“臟亂差”:每年產生的約為1.5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露天堆放;每年產生的超過3000萬噸的農村生活污水幾乎直排,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然而,在我國農村現代化進程發展較快的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不和環境管理落后于經濟和城鎮化發展的并經濟的而,其對人群健康的威脅卻在與日俱增。
三、鄉鎮企業布局不當、治理產生的工業污染
受農村自然經濟的,農村工業化上是以低技術含量的粗放經營為特征、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工業化,村村點火、戶戶冒煙,環境污染,加大了治理的,還污染危害直接到周邊的自然生態環境。,我國鄉鎮企業廢水和固體廢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一半,而且鄉鎮企業布局不,污染物率也低于工業污染物平均率。
我國農村污染治理體系尚未,環境污染將迅速“小污”變“大污”,而且“小污”成“大害”,給弱勢產業的農業和弱勢群體的農民帶來了的負面。為此,應當如下措施:
1、環境立法,健全農村環境管理機構,環境保護職責權限,環境監測和統計工作體系。我國的諸多環境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對農村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考慮。
2、要加大財政資金的支持。城鄉分治使城市和農村間著嚴重的不公平。主要指城鄉地區在獲取資源、利益與承擔環保責任上嚴重不。長期,把污染防治投資幾乎投到工業和城市。城市環境污染向農村擴散,而農村從財政渠道卻幾乎得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能力建設資金,也難以申請到用于專項治理的排污費。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電鍍生產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凡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鍍生產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鍍是指在金屬制品與零件表面上,形成銅、鎳、鉻、鋅、金(仿金)、銀、錫等金屬或各種合金的金屬層,包括電鍍前后處理等作業。
第四條福州市環境保護局是我市電鍍生產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縣(市)、區環境保護局根據分級管理、嚴格控制的原則,對本轄區所屬電鍍生產廠(點)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計委、經委、公安、工商、司法、城管及企業主管部門都應協同環境保護部門開展電鍍生產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第五條電鍍生產廠(點)的規劃布局應本著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原則,由市環境保護局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共同制定。
風景名勝區、水資源保護區、溫泉療養區、自然保護區、文教區、居民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不準設立電鍍生產廠(點)。
凡在上述區域內檢查的電鍍生產廠(點)應限期搬遷或關閉,其中水資源保護區和文教區(含大、中、小院校、幼兒園)內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立即通知其關閉,不得繼續生產。
第六條申請設立電鍍生產廠(點),由福州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生產廠(點)規劃布局統一審定,并實行環境保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制度。凡未取得《許可證》的電鍍生產項目,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工商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銀行不予開戶。
《許可證》由福州市環境保護局統一審批核發。
第七條申請設立電鍍生產廠(點)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對本地經濟發展和污染集中控制有推動和促進作用;
2.電鍍生產品種規格、工藝過程、加工數量以及其它特殊要求,必須獨立生產;
3.廠(點)選址符合環境規劃要求;
4.生產技術及工藝設備先進;
5.具備完善的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申請《許可證》須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項目主管或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2.廠(點)選址地理位置圖和工廠平面布局圖;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標)及污染防治設計圖;
4.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或污染防治資金落實的有關資信證明;
5.許可證申請表。
福州市環境保護局應在收到所有文件七日內予以批復。
第九條電鍍生產廠(點)必須嚴格按《許可證》規定的鍍種、生產規模和業務范圍進行生產。如有變更應提前十五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申請重新核發《許可證》。
第十條生產廠(點)應采用電鍍生產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和濃度,每季度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一次污染物排放情況。
第十一條生產廠(點)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應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電鍍生產污染治理設施,須經同級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
驗收申請報告應包括:污染治理工程總結,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及施工圖紙一套等。
第十三條污染治理設施的管理應納入企業設備管理體系,設置專職的操作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并建立崗位職責、操作規程、運行記錄、監測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污染治理設施應保證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停用或變更處理工藝。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管理范圍內的生產廠(點)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生產廠(點)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環境保護部門有責任為被檢查生產廠(點)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六條生產使用的化學物品,劇毒物品及其廢棄物應加強管理,嚴防在使用、儲存、運輸等過程中造成泄漏。
第十七條生產車間地面、污水排放溝渠、管道及儲存污水的池坑等都必須具備防滲漏措施。
第十八條無《許可證》的電鍍生產廠(點)不受法律保護,一經發現,環境保護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情節嚴重,可處以罰款和或沒收造成污染危害的設施和生產原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無《許可證》的電鍍生產廠(點)提供加工業務。
第十九條對擅自拆除、閑置、停用污染治理設施或不按規定工藝操作,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福州市污染治理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罰:
㈠拒報或謊報污染物排放情況的;
㈡未采取防滲漏措施,造成環境污染的;
㈢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㈣化學物品、劇毒物品及其廢棄物保管、使用不當,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
第二十一條電鍍生產污染治理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強行投入生產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處罰,并可責令限期治理或停業。
第二十二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按規定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依法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限期治理由同級人民政府或福州市環境保護局決定。責令企業停業或關閉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堅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堅持以保障環境安全、維護群眾權益為宗旨,通過開展石墨行業環境污染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動,有效解決威脅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逐步消除環境污染隱患,促進環境綜合整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集中整治內容
(一)集中整治范圍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圍是我市轄區內所有石墨生產、加工企業,包括高碳加工、可膨脹石墨、石墨選礦、微粉、石墨乳加工企業。
(二)集中整治要求
1、凡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新建、擴建、改建石墨加工生產項目的企業,必須于年5月10日前停止生產,并在年8月31日前補辦環保審批手續,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產。
2、已辦理環保審批手續,但未按照審批批復要求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或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即投入試生產的企業,一律從年5月10日起實行停產治理,治理結束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產。
3、凡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氫氟酸加工石墨和未對以前遺留的生產污水進行處理消除影響的,一律不予審批。原來使用氫氟酸的改變工藝后(如酸堿法)方可申請環評批復。
4、凡不符合環保要求,且在年5月10日后仍沒有停止生產性排污的企業,市環保局將依法立案處罰。對石墨行業環境違法行為的立案查處工作實行“快速通道”的方式,確保快立案、快查處、快執行。
5、對截止年8月31日仍未完成治理任務或治理效果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企業,市環保局將提報市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6、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要求,所有石墨加工生產企業(包括已停產的企業)必須在年5月1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已產生的污染物,消除外排污染物對環境的危害。逾期未整改的,市環保局將按照向環境偷排有毒物質,威脅環境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原則,將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組織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下旬)
根據本方案要求,結合我局排查的實際情況,確定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動的重點和范圍,并于4月16日上午召開全市石墨行業集中整治動員大會,全面動員部署,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至8月底)
1、由環境監察大隊牽頭,管理科、環境監測站、審批中心、法制科、局辦公室等職能站室各派一名工作人員組成專項整治小組,每旬進行一遍“拉網式”檢查,對各企業污染治理進展情況、環保審批手續辦理情況等逐家進行督辦和落實。
2、強化責任,秉公執法,嚴肅查處逾期未關停、擅自從事生產和排污等各種違法行為,按照快立案、快查處、快執行的要求,及時立案處罰。
3、強化服務意識,耐心幫助企業解決在污染治理、環保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和驗收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企業盡快完成污染治理,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4、實行集中整治旬報制度,專項整治小組要及時匯總檢查情況,每旬以書面形式向局領導報告。
5、專項整治小組要對各企業的污染治理情況嚴格把關,對提出驗收申請的企業進行審查,對符合驗收條件的企業及時提交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組織驗收。
(三)總結驗收階段(8月31日至9月30日)
1、專項整治小組辦公室對集中整治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于9月30日前將工作總結以書面形式報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
2、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對各企業的集中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立即責令整改。
3、對逾期未進行環保審批和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務的企業,將從嚴立案處罰或提報市政府予以關閉。
四、責任分工
1、環境監察大隊:負責集中整治活動現場檢查的組織開展,立案查處違法行為,匯總每旬污染治理進展情況。
2、管理科:負責組織對企業污染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匯總每旬環保驗收進展情況。
3、環境監測站:負責現場檢查過程中的取樣監測分析,及時提供監測報告,為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據。
4、審批中心:負責集中整治活動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批復工作。
5、法制科:負責投訴的處理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工作。
6、局辦公室:負責集中整治活動的后勤保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對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動重要性的認識。石墨生產企業特別是高碳石墨加工企業,存在著較多的環境違法問題,已經成為威脅當前區域環境安全、導致群眾上訪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污染隱患,受到了各級環保部門的高度重視,因此,開展石墨行業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動,進一步加大監管和污染治理力度,消除污染隱患已成為當務之急,是保障我市環境安全、維護群眾利益、實現總量控制、嚴查違法行為極其有效的手段,專項整治小組全體成員都要充分認識到開展此次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正確的工作態度,嚴肅對待并認真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2、加強集中整治活動和后督查的組織領導。為確保集中整治活動取得實際成效,成立“石墨行業集中整治活動領導小組”,負責集中整治活動的組織領導。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認真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
3、確保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動的實際成效。由環境監察大隊、管理科、環境監測站、審批中心等職能站室工作人員組成的專項整治小組,要強化責任意識,現場檢查不能擺形式、走過場,不準提前打招呼。要按照本方案確定的重點,逐項進行落實,逐個企業摸清實情。在現場檢查過程中,要詳細登記和記錄檢查情況,嚴格執行旬報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提交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土壤污染問題突出
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顯的特點。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察覺。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現危害通常時間較長。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由于土壤性質差異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空間變異性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難可逆性。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艱巨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很難恢復。總體來說,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條”規定的六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也是長期以來重金屬污染較為突出的地區之一。
在常德市石門縣白云鄉,有一座1500多年歷史的全亞洲最大的雄黃礦。當地上萬畝土地長期籠罩在砷污染的陰影中。
2014年,國務院批復的《石門雄黃礦區重金屬污染“十二五”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兩年,因為投入不足,進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當年媒體集中報道了石門砷污染問題。
當地環保部門曾表示,期望國家層面的氣、水、土三個“十條”來給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指出,從土壤污染的分布情況來看,中國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砷、鉛四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
土壤修復與風險監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過修復降低其風險或危害,恢復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土壤修復是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一般包括生物修復、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3類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是上世紀80年展起來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和生物聯合修復技術。優點是不破壞土壤有機質,不對土壤結構做大的擾動,成本低;缺點是修復周期長,通常不適宜對高濃度污染土壤的修復。
物理修復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優點是修復效率高、速度快;缺點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優點是修復效率較高、速度相對較快;缺點是容易破壞土壤結構、因添加化學藥劑易產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條”指出,對于輕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還林還草或種植結構調整。可以看到,未來污染耕地的治理將以農業生態修復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調整來進行管控。
市場層面,證券、媒體、行業組織等對污染耕地的市場預測多以萬億計,且多在3-5萬億之間。而這均以“十二五”期間的單位修復成本(3-5萬元/畝)為預測基礎。未來,隨著耕地污染治理技術的調整,市場將大大縮水。“土十條”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根據已有農業生態修復技術范疇類項目的統計,該類技術成本約5000元/畝,1000萬畝的治理費用約500億元。我國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市場總量約為千億規模,遠遠達不到幾萬億的規模。“十三五”期間,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場將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戰
國務院的“土十條”,開啟了我國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們面對“常外毒地”、“毒跑道”、“鎘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慮時,這份歷經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條”的可謂恰逢其時。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尚未形成。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科學家開始關注礦區土壤、污灌區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農藥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問題。“六五”和“七五”期間,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開展農業土壤背景值、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和土壤環境容量等研究,積累了我國土壤環境背景的寶貴數據,在此基礎上制訂并于1995年了我國第一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保護部2014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耕地土壤總點位超標率為19.4%,以輕微(13.7%)及輕度(2.8%)污染為主。而據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與中國土壤環境修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聯合編制的《中國土壤修復技術與市場研究報告(2016-2020)》顯示,我國耕地重金屬污染面積約為1.7-2.1億畝(污染比例8.2%-10.2%),污染區域主要為工礦企業周邊農區、污水灌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區等。
我國從“十五”期間開始研發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特別是“十二五”以來,在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針對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
關鍵詞:環境保護;水污染治理;整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TB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22023101
0前言
近幾年,國家政府逐漸認識到保護水資源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開始從多個方面加大了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治理的強度,但是實際效果卻不佳,并沒有從源頭上改善國內大江大河以及城市河流環境、地下地表水污染的現狀。據相關統計報告顯示,我國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城市水污染比較嚴重,全國將近百分之六十的重點城市鄉鎮的水源不符合飲用水的指標。此外,水資源浪費這一現象在國內也較為普遍,由于我國是農業生產大國,農業灌溉的形式基本上采用漫灌的方式進行,而漫灌形式的有效水量只有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左右,生活污染水與工業污水不經過處理就隨意排放,讓很多水域都受到了污染,從而致使我國水資源短缺這一現象越發嚴重。
1分析我國水污染的現狀
據筆者調查分析發現,我國水資源環境中主要的問題有三方面:第一方面就是水資源短缺;第二方面就是水污染情況嚴重;第三方面就是水資源浪費現象比較普遍。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雖然我國在水污染防控這方面付出了許多的努力,但是還未跟上水污染蔓延的速度,控制效果不佳,國內許多河流、湖泊和水庫的污染程度一直在上升當中。松花江、長江、黃河、遼河、淮河、海河和珠江是我國最為主要的六大水系,據斷面水質調查顯示,達到或高于地面水環境質量三級指標的河段有34.3%,其中一類水質占整體總量的7.9%,二類水質總量占總體的22.3%,三類水質總量總體的5.6%;另外的65.7%的河段水質通常情況下為四五類,或者是更低的劣質五類,這一河段的水源完全不能作為飲用水的水源,其中四類水質占總量的193%,五類水質占總量的8.3%,劣質五類的水質占總量的34.6%。
目前,國內還有一部分湖泊受到的污染程度相對來說更為嚴重,例如巢湖、滇池等湖泊均處于嚴重的富營養狀態,檢測其水質為五類至劣質五類之間。在1998年時,我國監測到發生赤潮的海域就多大27起,其中東海有7起,南海12起,渤海與黃海一共8起,赤潮污染嚴重破壞了我國的水資源系統和近海的生態環境。相對來說,我國本來就是一個較為缺水的國家,全國有一半以上的城市均處于缺水狀態,再加上水資源受嚴重污染,從而致使缺水情況更加嚴重。水資源污染不但能夠大大降低水體的利用率,還會加劇由于水資源短缺而引發的矛盾,從而導致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進程受到阻礙,對居民的身體健康和民生水平將會造成威脅。
2我國水資源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2.1水資源保護的意識不強
水資源過度浪費,大大增加了城市供水的負擔,形成了與水資源短缺相反的矛盾現象。比如我國一些農業生產大省,大部分的農田都是采用漫灌的方式來進行灌溉,這種灌溉方式耗水量極大,但是灌溉有效率卻十分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型灌溉技術的發展。同時,由于城市發展長期受到經濟優先思想的影響,很多城市的水資源保護并沒有嚴格落實,在經濟發展的大局面下水資源保護就顯得可有可無,有些地方的執法力度不佳,盛行地方保護主義。正式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一些受到地方官員保護的工廠企業就沒有按照環保排放方案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把一些未經過凈化處理的工業廢料就直接排入河道中,對河道造成直接的影響,這一類的工廠企業往往可以給當地政府或相關機構帶來一定的經濟收入,但是這些工廠企業對環境和生態的破壞卻給居民的健康埋下的隱患。
2.2水資源管理的保護提出存在漏洞
我國的水資源保護管理主要是從環境的角度出發來進行控制,并沒有對水污染的根本要素進行分析并管理,各項保護措施并沒有落實到實處,致使我國的水資源管理成為了紙上談兵。《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第十二條規定,城市水資源保護要實施行政區域與流域管理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模式,并要有國務院水利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全面負責管理、調配和監督。但是在實際工作當中,水利部門只是負責地表水的開發與利用,國土資源部負責地下水的開發與利用,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工作。
同時,多個部門之間缺乏統一的協調管理,致使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協作往往會出現矛盾和利益沖突,致使合作化管理模式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從而對我國的水資源保護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比較典型的表現就是在水域污染控制能力的評價中,水利行政部門所提出的限制排污總量指標對環保部門的約束力在法律層面上部明確,每個地方的做法方式都不一樣,嚴重影響了“納污總量紅線”的執行力度。
3環境保護中水污染治理的優化措施分析
3.1統一策劃,優化水資源配置,通過多渠道保障城市供水
(1)在對個地區水資源與制定流域進行規劃時,必須把城市居民供水作為首要考慮要素。根據河流和區域水資源規劃,應該在最快的時間內策劃出城市供水規劃方案,并把這套方案融入城市規劃體系當中,讓其成為城市發展和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一些非常缺水的地區,應該在綜合考慮開發當地水資源、節水和防止水污染的基礎上,根據區域的位置來實現跨區域調水。
(2)增強城市水資源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力度,注重城市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首先要科學確定供水水源的順序,通常情況下的城市用水供水順序為先地
表水、后地下水或者是先當地水、后過境水。改善傳統
的單一化供水措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科學的水網系統,實現地下水與地表水的優化調配,是一種新型的水資源調控措施。
(3)重點關注非傳統水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并將其納入水資源的統一調配體系當中,同時對其實施優化管理。國內一些干旱極度缺水的城市,就應該注重雨水、洪水和微咸水的開發與利用,沿海城市則應該注重海水的凈化處理技術,讓海水在通過凈化處理之后可以達到飲用水的標準。
3.2嚴格管控水污染現象,提高水資源保護的級別
3.2.1保護低下水資源
地下水資源往往會因為超標采集而導致路面沉降或海水倒灌,因此,地下水資源的采集必須劃分區域,并向社會公辦開采信息,同時建設替代型水資源。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必須綜合考慮到城市自然水生態系統循環的各種需求。全方位開展農業水資源污染的防治工作,尤其是養殖場這方面的綜合治理工作一定要落實到位。
3.2.2消減污染物排放量
清潔化、環保化的生產方式是未來工業發展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社會向著環保化發展的趨勢,只有降低了工業生產的排污量才能夠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對于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來說,工商業水污染防治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環保任務。為了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效率。推行清潔化的生產是否有必要,從水污染的源頭開始治理,讓傳統的生產方式得到明顯的改善。對于一些不能達標的生產企業,必須責令讓其進行關閉整改,在整改過并檢測達標之后則可以讓其開發生產。此外,還應該建立專門的污染排放監控工作小組,對其實施全面的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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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保護 問題 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TU984.1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 我國環境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一是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十分突出;二是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低下,監管能力薄弱,而且監管錯位、越位;三是對污染防治的規律性缺乏深入研究,污染治理效果差,如淮河、太湖、滇池治了這么多年,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污染仍很嚴重,而且局部有加重的趨勢;四是缺乏預警、應急機制,太湖、松花江等特重大事件充分暴露了上述問題。
2 環境保護工作總體思路
2.1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
(1)將環境保護擺在重要戰略位置。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2)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解決環境問題同樣要靠發展,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增強環境保護的物質基礎。
(3)協調發展。發展必須是協調、科學的發展,不能以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為代價。否則,資源難以為繼,環境將不堪重負,人與自然的嚴重失調必將危及社會的穩定和諧。
2.2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1)發達國家工業化的一個重要教訓是“先污染后治理”。國外的經驗教訓是我們做好工作的寶貴財富,建設小康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是前提,治理是關鍵,綜合措施是保障。
(2)預防。就是要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增長方式、倡導可持續的發展方式和消費方式,從源頭減少污染物排放。在空間布局上,根據資源環境狀況劃分不同的功能區。在優化開發區內著力提高產業的技術水平,化解資源環境瓶頸制約;在重點開發區內充實基礎設施,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在限制開發區內實行保護優先,適度開發的方針;在禁止開發區內嚴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
(3)綜合治理。一方面要以工程措施帶動污染治理,根據“十一五”規劃組織實施一大批重點污染治理工程,目前要加快城市污水處理設施、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設施及煙氣脫硫設施建設,力爭完成和超額完成“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減排目標;另一方面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進污染治理并確保污染治理的效果。
2.3 堅持以人為本,把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環境問題作為環境保護的重點
(1)飲用水安全。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用水安全。
(2)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一是加強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十五”期間沒有完成二氧化硫減排10%的目標,“十一五”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實現減排目標,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否則,無法向老百姓交代。二是加大城市汽車尾氣、顆粒物的污染防治。
(3)有毒有害污染物處理處置。加快有毒有害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和處置場所建設,加強監管和監測,制定應急預案。吸取“非典”經驗,加快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加快汞、砷、鉻、鎘等有毒污染物治理進程。
(4)防治土壤污染,保證農產品安全。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證農產品安全。
2.4堅持標本兼治,重在建立長效機制
(1) 法律、法規、標準要切合實際。過高不利于經濟發展,過低不利于環境保護;同時要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
(2)監管要到位,不錯位。各部門必須各負其責,做好本職工作。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監管職能,當好“裁判”,徹底解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問題。環保部門絕不能參與企業的污染治理,組織實施、安排污染治理項目,指定企業污染治理的技術工藝路線和設備。
(3)建立健全投融資機制。首先是各級政府的投入要保證;第二是政府要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污染治理投資力度,要建立環保政策性貸款;第三是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鼓勵各類所有制經濟參與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和運營。
(4)經濟政策,主要是價格政策、稅收政策和收費政策。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治理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于環保的指導和監管。使環境保護成本內部化,如電廠煙氣脫硫成本能在電價中有所反映那樣,其它污染治理成本都應在產品價格中有所體現。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增設環境稅、生態稅,對環境污染嚴重的產品征收消費稅等。對綜合利用廢棄物的企業、產品要給予稅收優惠。收費政策要有利于調動企業治污積極性,有利于減少污染物排放,應考慮累積制,或指數遞增方式收費。改革排污收費目的,進一步研究零起點收費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5)采用市場機制治理污染。將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推向市場,引入競爭機制,由專業化治污企業承擔污染治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確保污染治理設施高效、穩定運行。
2.5 政府、企業、公眾共同努力推進環境保護
政府:搞好管理,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企業:首先要守法經營,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污染治理的責任,公布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爭創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
公眾:要提高環境意識,參與和支持環境保護事業。
3 加強環境保護的措施和途徑
當今世界,發展綠色經濟促進綠色發展已成為重要趨勢,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于綠色轉型的關鍵時期,環境保護進入優化經濟結構、改善民生的新階段,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需要積極探索加強環境保護新路徑,推動環境與經濟實現良性互動,走環境和經濟協調融合的環境保護新道路。
3.1用全新的理念和視野引領環保事業發展。在國際交流與合作日益加深的新形勢下,要用全新的理念、開闊的視野對環保工作進行再認識、再謀劃。第一,轉變觀念,走出認識誤區。30年發展取得了西方100多年的經濟成果,而西方100多年發生的環境問題在中國30年里集中體現。許多經驗和教訓證明:經濟出現問題,用宏觀調控能夠解決;社會出現問題,用一定的政治成本可以解決;環境出現問題,造成的災難卻是全民族的,需要幾代人為之付出代價。后金融危機時代的經濟發展,不能再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既要經濟可持續發展,還要實現環保與經濟、人與自然的協調和諧發展。
3.2 用過硬的措施和手段推動環保事業發展。做到“五個堅持”:一是堅持標準引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群眾對環境質量的要求,逐步修訂并提高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和準入條件,引導企業不斷改進技術、工藝和裝備,實現轉型升級。二是堅持把好準入關。三是堅持減排推動。通過實行減排約束性指標,督促地方政府和企業加強環保,主動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四是堅持監管從嚴。嚴格執法監管,做到執法監管到位、處罰到位,強制淘汰靠違法排污、轉嫁環境成本生存的落后產能。五是堅持整治促進。采取法律、行政、經濟等綜合手段,實行關、停、并、轉,推動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污染整治,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3.3 用完善的體制和機制保障環保事業發展。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環境監管的主體是政府,污染治理的主體是企業,環境監督的主體是公眾。按照三大不同責任主體的職責定位設計環保的體制和機制,形成地方政府保護環境的內在激勵和保障機制,實現責、權、利的統一,推動環保事業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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