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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設置
1.公司董事會中,應有一名職工董事。監事會中,應有一名職工監事。
2.董事會中職工董事與監事會中職工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條件。
1.本公司職工;具有較好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具有相關知識和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協調溝通、參與經營決策和財務監督的能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中規定的不能擔任或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3、工會主席可以參加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選舉。
第四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程序。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應當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支部審核確定。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由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獲得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同意選舉產生。
3.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后,應當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
第五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補選和罷免。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辭職等原因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從出缺至完成補選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新補選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就任前,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其職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進行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補選和罷免要經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期。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調離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長期不在崗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
第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責。
1.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2.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經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職工中聽取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3.職工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決定涉及有關工資、獎金、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變更勞動關系、裁員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和事項時,要如實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時,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4.職工監事要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工會經費的提取、繳納情況和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應當參與檢查公司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可以定期調閱公司有關的經營、財務報表;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公司要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公司工會要主動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開展工作提供服務。
2.保密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接受職工(代表)質詢時,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則,遵守公司保密規定,保守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涉及的公司商業秘密。同時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員泄露。
3.報告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況時,有權向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
4.委托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公司其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或者公司董事、監事代為出席,并在委托書中明確授權范圍。
5.培訓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自覺加強有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公司要創造機會,安排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職培訓。
6.述職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報告內容或者提綱應當提前一周告知職工(代表)。
7.評議制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在認真述職的基礎上,對職工(代表)提出的質詢予以答復,接受職工(代表)的民主評議。評議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
一、流通環節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許可。初級食用農產品的范圍,由農林、海洋與漁業、工商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農貿市場以外的初級食用農產品經營按照縣政府有關蔬菜便利店設置的要求執行。專營果蔬、鮮活水產及經過清洗、分級、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冷凍水產品等初級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二、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的許可和監管。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外現場制售食品行為暫不設生產經營許可,但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臨時許可或允許生產經營的證明。其中糕餅店、面包房、炒貨店等加工、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為主的食品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干式點心(油條、燒餅、包子等簡易小吃服務)、濕式點心(面條、餛飩等)和熟食、煎煮、燒烤等餐飲類現場制售食品行為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上述行為如生產與銷售相分離的,其生產加工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環節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監管原則,分別由質監、工商、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其加工、流通、餐飲服務有關行為。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管。在國家另有相關規定前,質監部門負責對生產領域食品小作坊加工行為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流通領域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領域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縣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食品攤販制售行為的監管,對已經取得占道經營許可證的,督促其遵守食品安全有關規定,取得健康證明,保持攤位周邊環境整治。流通領域食品攤販與餐飲服務領域食品攤販按現場制售監管環節進行區分。
四、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各監管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內的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查處。各鄉鎮政府組織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轄區范圍內的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治理。
五、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監管。即時加工、當餐供應的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連鎖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門店作簡單加工后,提供餐飲服務的,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
六、已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等為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暫由衛生部門負責監管。
七、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的行為,可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八、食品用產品生產單位屬于生產加工環節的由質量技監部門負責監管。集中消毒的餐(飲)具的監管,在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餐(飲)具集中消毒企業的監管職責分工未明確前,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餐飲服務環節使用集中消毒企業提供的餐(飲)具安全的監管。
九、儲運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對專門從事倉儲(冷庫)、運輸、物流行為的企業開展的食品倉儲(冷庫)、運輸、物流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身從事食品包裝、倉儲(冷庫)、運輸、物流(包括租用的倉儲和運輸工具等)的行為,各有關部門按環節進行分段監管。
十、在《食品安全法》實施前已經取得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照,在其有效期內依法應當予以吊銷的,由現行使監管權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十一、食品添加劑標準備案和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企業標準的形式備案工作暫由衛生部門負責。質監部門要做好2009年6月1日以后新建、搬遷或衛生許可證到期企業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明與衛生部門之間的銜接工作。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證明不作為辦理工商登記的前置許可條件。
十二、保健食品許可和監管。在國務院《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前,原持有《衛生許可證》或新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者均可以經營保健食品;新申辦專營保健食品的,暫不設經營許可,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
(一)各街道辦和區有關責任部門具體任務
1.各街道辦事處(10個)
(1)分解落實總目標。各街道辦要圍繞全區穩定價格總目標,強化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和專門工作班子,并結合實際情況,分解制定落實總目標的具體工作措施和目標責任制。
(2)穩定主副食品市場價格水平。各街道辦要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調控,切實穩定主副食品的價格水平。區物價局依據各街道采集的市場肉、禽、蛋、菜、魚等價格,測算其居民主要副食品綜合平均價格漲跌幅度,每月通報,并于年終進行考核。
(3)加強農貿市場管理。各街道辦要明確農貿市場的公益性屬性,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投入,切實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政府的各項政策規定,落實攤位費備案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市政府規定的各項規費減免政策。
2.穩定價格責任部門(22個):區物價局、區發改局、區商務局、區糧食局、區供銷總社、區農業局、區旅游局、區工商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交通運輸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公安分局、區國土分局、區住建局、區衛生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局、區建工局、區人防辦、區質監分局。
(1)分解落實總目標。圍繞全區穩定價格總目標,進一步強化組織領導,依據本部門工作職能范圍,分解制定本系統、本部門落實總目標的具體工作措施和目標責任制。(責任單位:各責任部門)
(2)設立農貿市場直銷攤位。按照“定菜農身份、定生產基地、定銷售攤位、定食品安全責任”的“四定”要求,全區農貿市場應設立直銷攤位,攤位費按政府規定予以減免。直銷攤位的商品價格應相應低于市場內同品種商品價格,貫徹落實《直銷攤位管理辦法》。(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3)降低攤位費標準。按市政府的規定,組織落實農貿市場攤位費的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物價局)
(4)實行攤位費備案管理制度。農貿市場攤位費等收費實行備案管理,由市場開辦者向區物價局備案后執行。(責任單位:區物價局)
(5)進一步清理農貿市場收費。免收農貿市場案秤、電子案秤、電子臺秤、條碼秤、電子計價秤檢定收費;對農貿市場從事食品衛生及公共場所相關從業人員免收衛生知識培訓費。(責任單位:區物價局)
(6)降低農貿市場用水價格。對農貿市場用水按照民用水價格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區物價局)
(7)規范農貿市場稅費代收行為。農貿市場代收稅費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另行加收任何費用。(責任單位:區物價局)
(8)深化“綠色通道”政策。擴大鮮活農產品目錄范圍,將馬鈴薯、甘薯(紅薯、白薯、山藥、芋頭)、鮮玉米、鮮花生列入“綠色通道”范圍,區域所有收費公路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實行免費通行。(責任單位:區交通運輸局)
(9)推動企業價格自律。對大型超市、農貿市場等主副食品經營者宣傳價格政策,開展政策提醒。積極倡導各大超市讓利于民,多推大眾菜、優惠菜。(責任單位:區物價局、區商務局、區供銷總社、區糧食局)
(10)開展市場聯合檢查。加強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單位的市場聯合大檢查,堅決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變相漲價、相互串通、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區物價局、區商務局、區工商局、區質監局)
(11)加強消費維權。充分發揮行政執法體系作用,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認真受理并及時處理消費者咨詢、申訴和舉報,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要依法查處,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區工商局)
(11)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建立市場價格異動快速處置小組,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迅速介入,妥善處理。暢通價格舉報通道,確保價格舉報電話24小時專人值守,認真受理舉報,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群眾利益。(責任單位:區物價局)
(13)加強民生價格信息服務。將民生商品的零售價與批發價通過報刊、電視、網站進行公示、實行適時更新,不斷提高公布頻次,引導居民消費,穩定價格預期。(責任單位:區物價局)
(14)落實調運補貼和儲備資金。在惡劣天氣等緊急情況下啟動臨時調運補貼,由區財政補貼,保障緊急情況下市場供應。蔬菜儲備的費用由區財政承擔。(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財政局)
(15)加強社會救助。認真做好低保戶、低保邊緣戶、低收入困難家庭季審、半年審和年審工作,強化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應出即出、應調即調”,各類困難群體臨時生活補貼不重復享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保證各項保障資金和各類救助資金真正惠及困難群眾。(責任單位: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物價局)
(16)強化價格調控。突出價格調控的重點,落實糧食、蔬菜、食用油、豬肉、食糖等主副產品生產、供應、儲備、調控的目標和任務。強化考核,切實把價格工作目標列入各有關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責任單位:區物價局、區教育局、區公安分局、區民政局、區國土分局、區工商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質監分局、區住建局、區人防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農業局、區旅游局)
(17)全面倡導價格行為規范。建立健全商品明碼標價制度,全面推行價格誠信經營,規范價格行為。全年無重大價格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責任單位:區物價局、區公安分局、區工商局、區環保局、區衛生局、區質監分局、區住建局、區城管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商務局、區農業局、區旅游局)
二、治亂減負總目標:國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收費標準執行到位,收費減免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執行各項收費管理規定,全年無違法、違規收費行為發生。
(一)各街道和區有關責任部門具體任務
1.各街道辦事處(10個)
(1)分解落實總目標。圍繞全區治亂減負總目標,強化組織領導,成立領導小組和專門工作班子,并結合實際情況,分解制定落實總目標的具體工作措施和目標責任制。
(2)執行各項收費管理規定。國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執行到位,全年各有關所屬部門無擅自立項、超標準、超范圍、搭車收費等行為發生。
(3)落實各項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涉及企業改革、促進和諧發展的各項收費優惠政策。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低保對象等弱勢群體的各項收費減免優惠政策。
(4)加強房產價格管理。加強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落實各項優惠政策,按照《市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的規定,審核批準政府指導價。嚴格執行商品房明碼標價制度,維護和規范房地產市場價格秩序。
(5)加強醫藥價格(收費)管理。落實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收費政策,探索社區醫療服務收費管理政策措施,完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零差率銷售藥品制度。落實惠民醫院醫療收費減免政策。規范收費公示,公示率達100%。
(6)加強旅游價格監督。強化園林景點價格監管,凈化旅游市場價格環境,倡導旅游誠信經營,促進旅游業的發展。規范旅游價格明碼標價行為,標價率達100%。
(7)貫徹落實涉農價格(收費)政策。加強農業排灌水、電費等監管,無亂收費和亂加價行為。認真落實農產品價格保護政策,保持農資正常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加強中心集鎮、中心村建設,農民自住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收費減免政策落實到位,執行率達100%。
(8)建立健全農村價格管理監督網絡并正常開展工作。各街道、行政村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欄達到“看的清、讀的懂、留的住、不破損”的要求,公示率達到100%。
(9)規范收費行為。監管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公示和收費清單制度,公示規范、醒目、公示率、準確率均達100%。收費票據開具規范,收費項目、標準準確無誤。
2、治亂減負責任部門(17個):區住建局、區建工局、區人防辦、區林業局、區國土分局、區公安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工商局、區質監分局、區環保局、區城管局、區教育局、區民政局、區司法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區旅游局。
(1)圍繞全區治亂減負總目標,依據本部門工作職能范圍,分解制定本系統、本部門落實總目標的具體工作措施和目標責任制。
(2)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收費管理規定,國家、省、市宣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執行到位。全年無擅自立項、超標準、超范圍、搭車收費等行為發生。
(3)落實涉及企業改革、促進和諧發展的各項收費優惠政策。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低保對象等弱勢群體的各項收費減免優惠政策。
(4)積極應對市場價格波動,確保政府價格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5)建立健全收費公示和收費清單制度,公示規范、醒目、公示率、準確率均達100%。收費票據開具規范,收費項目、標準準確無誤。
三、考核辦法
(一)考核標準分為優秀、達標、基本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具體考核工作分兩個方面進行:穩定價格目標考核由區政府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組織實施;治亂減負目標考核由區物價局和區發改局牽頭組織。
(二)各目標責任單位年度考核由日常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組成。
日??己艘詤^政府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價格管理檔案和檢查檔案為依據,日??己朔终既昕偡值?0%。
半年考核是各目標責任單位每半年對目標落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報送區政府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情況分占全年總分的20%。
年終考核由區政府市場價格調控聯席會議對各穩定價格目標責任單位進行考核,在年底進行,年終考核分占全年總分的40%;治亂減負目標考核由區物價局、區發改局牽頭分平時、半年、年終進行相應考核。
(三)凡在年度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達標:
1.因保供穩價措施不力,引起本區域和管理范圍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斷檔脫銷,造成價格暴漲的;
2.因價格或亂收費問題,引發群眾聚集、群訪等惡性事件的;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直接關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規范和監督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各部門要以*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實施方案的要求,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認真落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工作。
二、組織領導
為做好全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成立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政府法制局,主要職責是組織和協調全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具體負責對各部門報送的自行梳理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行為、執法職責分解等材料進行審核及公布工作。所需經費由區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各部門要明確一位領導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推行工作,指定專門的工作機構及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具體內容和措施
(一)梳理執法依據、執法主體、執法行為。
1、梳理執法主體。按照法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托執法的組織三類執法主體,結合“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進行梳理。各部門按照上述三種分類分別列舉,并列舉出確立執法主體的法律依據及“三定”方案。梳理確立執法主體的法律依據時,要列明具體的法律名稱、條款與內容,以及“三定”方案的文號(格式及范本見附件1)。
2、梳理執法依據。將本部門履行法定職權中現行有效的執法依據,按照名稱、制定機關、生效時間等內容以表格的形式進行全面梳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省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先后順序進行排列;對廢止無效的、與上位法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清除(格式及范本見附件2)。
3、梳理執法行為。執法行為按照以下類別分類: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檢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登記、備案等)等九類。各部門按照上述分類,分別梳理。每類執法行為按照行為名稱(內容)、行為次類別(如行政處罰行為要列出部門可以行使的處罰種類:警告、罰款等)、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必須列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的詳細內容)分別列明(格式及范本見附件3)。
上述梳理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1)自行梳理階段。各部門按照本方案要求自行梳理,并于*年7月15日前將梳理結果報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統一審核階段。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報送的自行梳理材料進行審核梳理,并于*年10月13日前將梳理結果報區政府審定。
(3)公布階段。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經區政府審定的梳理結果統一匯編成冊并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區政府負責對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方案由區政府法制局牽頭制定報區政府審定后執行。各部門負責對所屬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評議考核方案由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制定并報區政府法制局備案。評議考核方案及相關的配套制度,必須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組織實施。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由上級部門評議考核,并充分聽取區政府的評議意見。
2、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不但要明確對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追究,更要注重對行政執法機關和部門行政首長的過錯責任追究。區監察局、人事局、法制局、編委辦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各部門工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各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資料要匯編成冊,形成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資料匯編(見附件5)。該項工作必須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報區政府法制局備案。
(三)加強執法隊伍的管理,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
嚴格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嚴格執法隊伍準入關和規范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申領工作,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上崗培訓,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聯系。要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指定一名聯絡員,與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保持聯系,及時溝通信息,聯絡員姓名報表(見附件4)于*年5月30日前報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年來,市委農工委每年下發的老干部工作要點,把落實《責任制》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要求各級領導提高認識,從自身做起,履行職責,促使農口各單位結合實際,把落實老干部工作《責任制》同建立實行有效的制度相結合,使《責任制》的落實不斷得到加強。一是新老干部聯系制度。各區、縣、局、總公司領導每人聯系一名同級老干部;二是新任領導拜訪老干部制度。要求各級新任領導上任一個月內要拜訪老干部;三是每半年對離休干部"兩費"督查落實情況檢查制度;四是工作檢查交流制度。每季召開系統老干部局處長匯報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討解決問題。
二、典型帶動,促進落實
從1997年以來,不斷總結推廣各單位落實《責任制》的經驗做法,促進《責任制》的落實。如學習順義區把《責任制》分解成100分,實行百分考核的做法后,通州、密云、昌平、大興、平谷、延慶、農場局、林業局等單位也結合實際實行百分考核。再如推廣懷柔、大興主管領導同下屬各單位領導簽訂《責任書》的做法和市水利局的把老干部工作《責任制》考核結果同獎勵掛鉤的做法,進一步促進了全系統各單位落實老干部工作《責任制》的積極性。
三、加強檢查,深化落實
落實老干部工作《責任制》不能搞形式主義、花架子。市委組織部和市老干部局每年抽查農口貫徹《責任制》情況,對農口《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是一個有力的推動,我們自身也加強檢查抓落實。懷柔縣在落實《責任制》中,對各單位工作實行月考核,通報考核結果,引起各單位領導的重視。密云縣從1997年開始,每半年由縣委組織部和老干部局一起檢查《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分片到基層單位聽取主管領導匯報,召開老干部座談會,聽取老同志的意見,綜合考核打分,起到了表彰先進督促后進的作用。幾年來,全縣共評出老干部工作先進單位28個,重視老干部工作的領導54人次,熱心為老干部服務的工作人員138人次。
監控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準對與安全無關的目標進行跟蹤監視;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監控員工作職責,下面小編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監控員工作職責11、熟悉監控設備使用方法,可熟練切換不用監控區域;
2、熟悉公司部門布局、公司各項設施的位置,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領導;
3、保持高度的警惕,認真觀察監控視屏,密切關注出入口及重點要害部位;
4、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愛護設備,不得擅自拆裝設備或改動程序,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5、負責辦公室內其他臨時性工作。
監控員工作職責21)負責產品故障及質量的監控、測試、跟進處理;
2)負責產品收集、分析故障及質量數據;
3)獨立開展監控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收集分析用戶投訴、故障及性能數據;
監控員工作職責31.所有消防中心系統的運行情況,如有故障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或人員進行維護;
2.熟悉所有消防中心的全部設備及它們的功能,定期檢查測試以保持有效;
3.熟悉酒店內部報警、滅火、排煙等消防設備,包括建筑物周圍的消防設備;
4.經常對酒店區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要了解酒店所有部門的緊急出口位置,保持暢通;
監控員工作職責41.負責監察各項目重要崗位在崗人員工作狀態、服務規范操作;
2.協助配合項目對重點區域進行雙重監管;
3.在E控中心值班期間做好各項值班記錄;
4.負責監控視頻的查看、保存、復制、備份;
5.負責對E控中心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管理,愛護各種設備和器材,并保持其正常運行,遇設備故障,立即向上級報告;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監控員工作職責51、監控錄像調取及保存;
2、樓宇日常巡視;
3、監控設備檢查,消防設備檢查。
監控員工作職責61、負責監控室電視屏幕及消防檢測設備監視工作;
2、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通知相應的負責人到現場查看;
3、負責監控設備的管理,熟悉掌握設備性能及使用;
4、監控室值班員當班時應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責任心;
5、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
監控員工作職責71、負責運營車輛GPS監控與跟蹤、反饋,并建立臺賬;
2、出現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并請技術人員進行維護,以保證平臺的正常運作;
3、結合項目統計表,對在運營車輛GPS實施監控,發現有違停、超速、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規行為發出警告,并向車隊長報告,同時,形成監控記錄;
4、向領導及時匯報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并協助車隊長處理突發事件;
關鍵詞 民事責任 補償性 懲罰性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1民事責任概述
要探討民事責任的性質,就得先了解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種: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知悉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民事責任的補償性特征便一目了然了。所謂補償性,是指民事責任以補足民事主體所受損失為限。就違約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利益達到合同獲得適當履行時的狀態;就侵權責任而言,旨在使當事人的利益恢復到受損害以前的狀態。從“重作”、“消除”、“恢復”等字眼可以看出,民事責任并不以懲罰當事人為目的,而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或消除其他不利影響。
可以說,民事責任的補償性是民事責任的基本屬性,長期以來被民法學界奉為圭皋。可在筆者看來,這一原則隨著時代的發展,日益凸顯出它的不合理性。加大民事責任的懲罰性屬性勢在必行。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闡明民事責任的懲罰性原理。
2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懲罰性原理適用于民法責任
2.1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懲罰性原理
簡要來說,刑事責任之所以具有如此強的懲罰性,在于刑事犯罪行為危害大,懲罰這類行為有利于一般社會預防,控制犯罪。而行政責任的懲罰性也源于行政違法行為的危害性。行政違法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是否遵紀守法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法治進程。此外,犯罪行為與行政違法行為內在的具有侵犯社會公益和國家利益的傾向。為此,我們必須加大懲罰力度,以完成公法保護公益的使命。
2.2民事違法與刑事、行政違法的相似性
傳統理論認為民事違法僅發生在私人領域和相對人之間,不涉及公益,危害不大。因此,對于民事損失,補償足矣。但我們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交易的標的額也越來越大。與此相對應,民事違法所造成的損失也越來越大?,F實生活中,爭議合同的標的額上百萬、上千萬甚至上億屢見不鮮,以致基層法院以外的各級法院不斷提高合同糾紛關于標的額的受理標準??梢赃@樣說,民事違法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已經逐漸超過了一般的刑事違法與行政違法行為。此外,民事違法所造成的損失也不僅僅局限于財產領域,侵犯人身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民事違法行為的危害絕對不容小覷。
另一方面,傳統理論認為民事行為不涉及公益的觀點其實也站不住腳。民事關系是社會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關系,民事活動是每個自然人所從事的最普遍的法律活動。從孤立的角度看,單個的民事行為的確不涉及其他。但正如上面所說,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性,對它進行規制實際上就能達到保護公益的效果。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民法會有公序良俗這一基本原則了。舉例來說,我國之所以允許活體器官的捐贈而禁止活體器官的買賣,正是基于社會公益的考慮。其實,國家也意識到了某些民事違法活動的高危害性和涉及公益性,并作出了回應。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規定為違法犯罪行為。這表明,對于某些民事違法行為,的確有必要對之進行更嚴厲的規制。但與其采取將某些民事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這一治標手段,不如采取加大民事責任懲罰性這一治本措施。只有這樣才能切實起到督促民事行為合理、有序實施的效果。
3自然公正原理要求加大民事責任的賠償性
3.1自然公正原理強調實質正義而非形式正義
從自然公正的樸素原理出發來看,民事責任僅僅限于補償也是不夠的。舉個簡單的例子就足以說明。甲將乙一臺價值一萬元的電腦損壞,乙要求甲按價賠償,甲拒絕。乙遂將甲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甲賠償乙一萬元并承擔訴訟費。從表面上看,這一過程公平合理,但實際上卻不然。乙原本并不用卷入這樣一場訴訟。試想,若甲在使用乙的電腦的時候能夠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電腦也許就能避免被損壞;即使客觀上不能避免電腦被損壞,甲也可以在事后積極賠償,從而避免乙大費周章地提訟。因甲的過錯,乙付出了不必要的時間與精力成本,若其聘請了律師,則還包括律師費,這些付出在所謂公正的判決中都是得不到補償的。民事責任僅補償那些由民事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和某些嚴重侵權案件中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所謂時間成本與精力成本在傳統上被認為并不是某種由民事違法行為造成的,可以用金錢加以衡量的“損失”。但從自然公正的角度看,民事賠償不涉及時間成本與精力成本卻是不合情理的。
3.2市場經濟要求加大民事責任的懲罰性
市場經濟的生命在于誠實信用,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卻在于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這兩者必然時常會發生矛盾。當民事違法成本過低時,民事主體可能就會置誠實信用于不顧,而一味追求利益了?,F實生活經常出現的“一房多賣”情形就是典型的例證。所謂“一房多賣”,是指房屋的所有者先后與多個買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最后選擇向出價最高者履行合同,而甘愿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仍然有利可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當守法成本高于違法成本時,民事秩序必然陷入混亂。
4加大民事責任懲罰性符合民法的發展趨勢
北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公安部、國家標準局頒發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生產、維修、銷售各種防火、滅火設備、裝置、器材設備、材料、涂料(浸料)等消防產品(以下簡稱消防產品)的單位,均須通過《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暫行管理辦法》和本細則,服從管理和監督。
個人不得經營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銷售業務。
第三條 市公安局消防處是本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標準計量局指導,其職責是:
1、對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銷售企業進行審查;
2、組織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3、審查消防產品廣告;
4、查處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5、調查消防產品質量事故,提請有關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 市建立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檢驗站),受市公安局消防處領導,業務上接受市標準計量局的指導,其職責是:
1、對消防產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驗,填發檢驗證,向有關部門報告消防產品質量情況;
2、對評優產品提供檢測數據;對獲獎產品建立技術檔案,進行定期復查;
3、主持或參與本市消防新產品投產前的質量鑒定工作;
4、對產品質量爭議進行仲裁檢驗;
5、承擔消防產品的其他委托檢驗;
6、指導生產、維修單位的質量檢驗工作,參與培訓、考核檢驗人員;
7、協助市公安局消防處查處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第五條 在本市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必須先經市公安局消防處審查批準,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申請變更生產、經營項目、經營范圍時同)。外地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來京舉辦聯營的,須持有所在地區省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報市公安局消防處審查批準。
第六條 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單位,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完整的產品圖紙、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生產設備、工藝裝置;
2、有正常生產所必需的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3、具備必要的產品檢驗和測試手段,有專門的檢驗人員和場所及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生產消防產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專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部頒標準的,執行市公安局消防處和市標準計量局正式的企業標準。新產品投產前,須經市公安局消防處審查批準;其產品技術標準報市公安局消防處和市標準計量局審定。壓力容器類的消防產品,須符合國家壓力容器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消防產品的生產單位,必須建立產品技術檔案和出廠檢驗記錄;出廠產品須經檢驗合格,并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第九條 消防產品的維修單位須按有關技術質量標準維修消防產品。對需要充氣、裝藥的產品,充氣、裝藥前,要進行耐壓試驗。經維修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除尚有使用價值、經質量監督檢驗站批準,可繼續使用或改作他用的以外,維修單位應填寫報廢單,通知送修單位。
第十條 銷售消防產品的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1、購入消防產品時,須查驗產品質量合格證;經銷外地消防產品,須向市公安局消防處備案,并附送產品生產地省級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的檢驗證明(或復印件);銷售國外產品,須經市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批準。
2、不準銷售未批準生產的、檢驗不合格或無產品質量合格證的消防產品;
3、因儲運、保管的原因,質量下降、影響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人員須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監督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受檢單位應為檢驗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市質量監督檢驗站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要求復驗一次。市公安局消防處和市標準計量局認為必要時,可報請公安部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復驗。
進出口的消防產品的檢驗管理工作,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質量監督檢驗站對消防產品進行監督檢驗的成本費,由受檢單位負擔。仲裁檢驗費由責任一方負擔。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公安局消防處令其限期改進,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產品外,應視情節輕重,由市公安局消防處分別給予責令停產、沒收產品和非法所得等處罰,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直至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1、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的;
2、長期不具備生產、維修條件,或連續三次抽檢產品不合格的;
3、不按產品質量標準生產、維修的,出售無產品技術標準、不合格的或無合格證的產品的;
4、弄虛作假,或因忽視產品質量造成產品質量事故的。
外地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在京銷售不合格產品、無技術標準的產品的,由市公安局消防處會同銷售單位所在地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部門共同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和市標準計量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消防產品認證合格評定機構
從事合格評定服務的機構(認證機構不是合格評定機構)。(本定義引自GB/T27000-20xx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
我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機構是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是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可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目前開展: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汽車消防車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工作;滅火劑、滅火器、防火門、消火桂、消防水槍、消防接口、消防應急、燈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氣體報警設備等消防產品的型式認可工作。同時負責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的信息和日常管理。
一、網絡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
(一)網絡金融負外部性相對增強。互聯網的開放性使信息成為一種帶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產品,這使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網絡時代金融監管的存在更多的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在信息產生正外部性效益的同時,負外部性效應也相對增強。網絡銀行的信息在虛擬網絡實時傳遞的特征,將加大網絡銀行的運行風險,外部監測難度加大,金融體系將變得更加脆弱,負外部效應進一步放大。一是銀行業風險會迅速從一國傳遞到另一國,從一個市場傳遞到另一個市場、風險蔓延將更加迅速和難以控制;二是資金流動將更加頻繁和迅速,在缺乏資本管制的情況下,容易導致資金的大量外逃或大量流入,對一國金融市場產生震蕩,直接影響一國經濟的穩健發展。
(二)網絡金融的系統性風險相對上升。網絡金融服務給客戶提供了便利、快捷的交易手段,存款人或投資人只需要點擊鼠標就可以完成業務或投資的轉移,由此提高了消費者的市場地位,但也加快了客戶頻繁轉換服務商的可能。就網絡銀行而言,雖然可以通過提高利率、增加服務內容等來快速增加客戶規模,但一旦市場出現更為有利可圖的金融商品,客戶流失的速度同樣很快,這增加了網絡銀行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性,也使網絡銀行的應變時間大大縮短,導致網絡金融的系統性風險上升。
(三)網絡金融的交易費用仍然存在。在網絡世界中,交易費用并沒有消失,只是改變了存在形式。過去用于信息收集、分析的“隱性”費用支出,現在“顯性”化為智能化軟件的購買費用和學習掌握軟件使用的成本。源于財務費用不對稱而形成的信息結構不對稱仍然存在。特別是由于網上信息和謠言都可以迅速傳播,對于一部分人而言,其獲得完備信息的成本反而會升高。即使未來信息費用可能大大下降,但信息成本與收益的相對不對稱不會消失。機會主義和“搭便車”行為,在網絡金融中也依然是一種普遍現象。
從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相對于傳統金融,網絡金融的市場失靈、負外部性等特征仍然存在,對網絡金融領域的監管仍然十分必要。
二、網絡銀行對現行監管模式提出挑戰
(一)“管轄權問題”。在網絡金融活動中,由于網絡銀行的經營與所在地理位置關系不大,國內銀行和國外銀行的國內分支機構對應的不僅是本國客戶,也可是外國客戶。特別是那些為了規避“嚴規則”而在本國設立的外國網絡銀行,其主要經營人員、客戶都來自國外,而只在“宿主國”進行“殼”注冊。此時,管轄權問題變得十分敏感。
(二)監管標準的改變?,F行銀行模式,監管者認為那些現金流量好,較好盈利能力的銀行是“好銀行”;而那些在網絡銀行的模式下,即使那些經營欠佳、盈利能力差的“差銀行”很可能因為交易的便利優勢和某些投資組合的新方法而在一夜之間成為令人刮目的“好銀行”。這就要求現行的監管標準從整體上作出改變。
(三)法律缺位問題。由于我國的網絡金融尚處在發展初期,對交易各方的法律權益和相關義務并沒有明確規定。目前,網絡金融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款作為約束,出現問題時涉及到的責任確定、損失賠償等問題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我國新《合同法》對網絡金融涉及到的具體細節問題還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
(四)監管力度問題。網絡銀行這一新興事物,需要多大的監管力度?如果監管過于嚴格,會對這一新生金融事物遭到不應有的扼殺,抑制金融領域創新事物的發展。在進行較為嚴格的監管條件下,網絡金融的風險固然降低,但卻可能弱化國內金融業創新的競爭力。要知道,網絡銀行的競爭力主要取決于金融創新和技術進步,兩者不可偏頗。同時,由于網絡技術高流動性的存在,如果一國的監管過于嚴格,則網絡銀行必然選擇向成本相對較低的國家轉移,導致一國的國民和社會福利流失。
網絡銀行的存在,使這些看來不會在傳統銀行領域發生的問題變的真實。如何應對這一全新的事物,各個國家都在進行積極的探索。相比較而言,目前美國、歐洲的監管更為嚴格,更加系統化。本文在充分借鑒國外先進的網絡監管經驗的同時,給出了網絡銀行適合中國情況的實踐選擇,希望對國內蓬勃發展的網絡銀行及其監管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三、實踐選擇分析
(一)明確監管職責。網絡銀行的概念、范圍,今后可能的發展方向等,都需要監管當局有一個較明確的規定或表示,特別是關于是否允許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資訊服務、銀行經營證券交易平臺、券商和保險公司在網上開展類似于儲貸的業務等問題,如果等到企業進行相關投資后,再進行監管,不僅監管阻力加大,而且會使先期使用的消費者面臨損失。
(二)積極的營銷策略定位。業務管理上,主張積極營銷,以客戶為中心、轉變經營模式等觀念也已經得到了業內公認。加強業務風險管理的關鍵是建立授信制度和開發經營業務管理系統,用以降低業務風險,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提高客戶的滿意度。業務管理系統必須同電子支付系統、客戶信息系統與服務系統、各類管理系統有接口,并能同它們實現互動操作,同時又必須能實時、完整地反映整體的經濟和金融活動。
(三)加強同國際發達國家的信息交流。隨著網絡在世界范圍內的延伸,各國監管當局都將面臨跨國性的業務和客戶,金融監管的國際性協調日益重要。這就要求在對網絡金融實施監管時,要建立與國際體系中其他金融制度相適應的規則體系和市場標準。多個監管主體間必須加強協調,共享信息,統一監管標準和方式,防止監管重復或監管真空,避免不同監管機構間的意見分歧和信息要求上的不一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在金融監管(包括網絡金融監管)方面進行國際合作已引起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加入了這一行列,監管合作的范圍也由傳統的銀行業擴展到證券、保險、外匯、金融衍生產品等各個領域,監管國際化已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發展的又一趨勢。這不僅有利于實現各國之間監管信息的共享,而且可以通過合作和交流提高整個國際金融市場的監管水平和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金融風險引起的區域性金融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