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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溯源與展開
2.地方政府環境保護支出效率核算及影響因素實證研究
3.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現狀、經驗與政策建議
4.中國地方政府環境保護支出的效率分析
5.無人機遙感系統在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應用研究
6.論環境保護視角下消費稅改革的再次深化
7.我國環境保護規劃的分析與展望
8.基于經濟責任的環境審計路徑選擇——淺析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環境保護責任審計
9.當前國內外環境保護形勢及其研究進展
10.中國環境保護事業60年
11.最嚴格環境保護制度:內涵、框架與改革思路
12.“十一五”環境保護投資評估
13.新疆十大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及其對策探析
14.從環境權到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和環境公益訴訟
15.中國西部能源及礦業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研究
16.地方政府環境保護激勵模型設計——基于博弈和合謀的視角
17.環境保護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研究
18.湖南省農村環境保護社區機制質量的實證研究
19.資源、體制與行動:當前中國環境保護社會運動析論
20.生態環境保護司法體制改革構想
21.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法治機制研究
22.工程項目施工組織環境保護方案設計研究
23.環境保護權利話語的反思——兼論中國環境法的轉型
24.農村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成就、問題和改進
25.環境保護檢舉權及其司法保障
26.建立中國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的思考
27.環境保護相鄰權制度之體系解釋與司法適用
28.大秦嶺西安段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探析
29.論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
30.經濟增長、環境保護與生態現代化——以環境社會學為視角
31.關于尾礦庫的建設與環境保護問題的思考
32.企業環境保護意愿影響因素實證分析
33.構建環境保護稅制體系 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34.美國水環境保護立法及其啟示
35.我國海洋漁業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間的協調機制探析
36.中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立法比較
37.基于生態環境保護視角的土地整理生態效益評價——以成都市三河鎮土地整理項目為例
38.我國環境保護投資效率問題研究
39.可擴展的環境保護檔案元數據研究與實踐
40.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的若干看法與政策建議
41.關于國家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的戰略思考
42.環境保護與旅游經濟協調發展研究——基于中國四大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旅游目的地的面板數據分析
43.云南環境保護主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44.交通運輸發展與環境保護探析
45.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環境保護政策演變
46.城市環境保護滿意度及案例分析
47.京津冀地區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研究
48.日本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研究
49.澳大利亞生態環境保護的舉措及經驗借鑒
50.日本水環境質量影響因素及水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研究
51.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初創——兼述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及其歷史貢獻
52.中央財政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優化設計探討
53.湖南省環境保護投資現狀分析
54.流域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績效考評體系設計及其應用
55.構筑促進環境保護的公共財政制度
56.公眾環境意識和參與環境保護現狀的調查報告
57.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
58.關于我國環境保護費改稅的思考
59.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研究綜述
60.生態文明建設視角下土地利用規劃與環境保護規劃的空間銜接研究
61.中國環境保護規劃評估制度建設的主要問題分析
62.國家級流域水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一般模式研究
63.論南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的完善
64.環境保護:海外投資者面臨的法律問題
65.新時期國家環境保護戰略研究
66.無人機遙感技術在環境保護領域中的應用進展
67.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的思路和政策建議
68.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利益沖突分析——基于各級政府博弈視角
69.中國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體系設計
70.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模式研究:社區磋商小組
71.中國環境保護投資對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研究
72.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網絡參與研究——以PX項目的網絡輿論演化為例
73.作為生態和環境保護手段的空間規劃:聯邦德國的經驗及對中國的啟示
74.中國工業環境管制強度與提升路線——基于中國工業環境保護成本與效益的實證研究
75.關于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若干哲學思考
76.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77.中國農村環境保護的定位和策略分析
78.農村環境保護:國內外的經驗、做法與啟示
79.湄公河下游水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各國政策取向與流域治理
80.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
81.借鑒國內外成功經驗 完善廣東農村環境保護管理機制
82.進一步促進農村環境保護的財政政策研究
83.三峽庫區流域水環境保護分區
84.地方政府競爭的博弈行為與流域水環境保護
85.論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86.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協調統一——以潘得巴自然保護與社區發展項目為例
87.新常態下我國環境保護的戰略與原則
88.環境保護中政府規制對企業行為的影響及其博弈分析
89.中國城市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差距比較
90.環境保護與公眾參與
91.環境保護市場化機制研究
92.環境保護稅與排污費制度比較研究
93.論生態文明建設中農村環境保護的問題與對策——基于政策與法律對比分析的視角
94.三峽庫區生態環境保護研究
95.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研究
96.我國農村環境保護之立法及執法完善研究
97.環境保護稅法的實體原則與程序原則
98.中國海外投資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關鍵詞: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同質性賠償;賠償范圍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1)34-0118-02
我國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侵權事件層出不窮,然而由于侵權者于受害者之間的地位勢力懸殊,且由于我國傳統民法理論是以同質性賠償為原則,而很多受害人由于訴訟成本過大,故多數的受害人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實現。基于此,有些學者主張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然而在2009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第二十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繼承了傳統侵權理論,即以同質賠償為原則。筆者認為同質性賠償更加符合我國的現行法律與經濟現狀。
一、環境侵權的概念及特點
環境侵權是指由于人類活動而導致環境污染和破壞, 從而造成他人財產權、人身權和環境權受到損害,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與傳統的侵權行為相比, 環境侵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不平等性
在環境侵權中主體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使得民法中主體平等的法律關系難以實現。
2.間接性
在環境侵權中, 即加害人往往以環境為中介間接侵害他人權益, 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方, 這與普通侵權有很大不同, 環境侵權本身就是對諸如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水污染等各種環境侵權現象的集中概括, 加害人正是通過這些介質侵害受害人權益的。
3.復雜性和潛伏性
就一般的民事侵權而言,損害結果往往在行為發生時或發生后不久就顯現出來,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則是例外。再則,受害人的病理發展也并非一蹴而就,由于加害人不斷排污, 有害物質在人體內長期積累才最終導致病變、發作,這一般也有一個較長的潛伏期。受害人由于受到自身知識能力和信息獲得條件的限制, 無力承擔證明加害人有過失的責任。
4.侵權對象的廣泛性
環境侵權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物, 侵犯的權利也是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以及其他環境權益在內的諸多權利。
環境侵權正是基于以上特點,所以運用傳統的侵權理論即同質性賠償使受害人的權利很難得到完全實現。如“環境民事侵權是民事侵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指由于環境污染的破壞而導致的對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精神及環境權益的損害。在大多數國家中,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同質賠償原則,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損害基本可以得到賠償;而精神和環境權益的損害則因無法確定而被排除在賠償之外。這種現象的存在,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濟和環境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放縱了一些惡意或疏忽大意的環境侵權者。”
二、懲罰性賠償的概念即適用范圍
懲罰性賠償,又被稱為示范性賠償,最早始于英國,現代以來盛行于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懲罰性賠償定義為:“當被告對原告的加害行為具有嚴重的暴力壓制、惡意或者欺詐性質,或者屬于任意的、輕率的、惡劣的行為時,法院可以判給原告超過實際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這一定義側重于解釋侵權行為的特殊性質,即懲罰性賠償是基于侵權行為所具有的暴力壓制、惡意、欺詐、任意、輕率等特殊性質,才能超過實際損失。《LawdlCtlonaryfornon SWyerS》對其定義為:“法院判決某人承擔因特定的惡意成故意方式而致人受損的金錢,這筆錢同實際損失并無關聯,它的目的是作為警告并以防類似行為再次發生。”這一定義側重于強調懲罰性賠償的預防功能。美國《模范懲罰性賠償法案》規定:“懲罰性賠償指懲罰、預防或者剝奪行為人不正當獲得的利益的賠償形式”。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8條定義為:“在損害賠償及名義上之賠償以外,為懲罰極端無理行為之人,且亦為阻止該行為人及他人于未來從事類似之行為而給予之賠償;懲罰性賠償得因被告之邪惡動機或魯莽棄置他人權利于不顧之極端無理行為而給予。根據908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懲罰極端無理行為之人,并且阻止該行為人及他人于未來從事該類似的行為;同時懲罰性賠償首先應該考慮的是被告的邪惡動機或疏忽大意棄置他人權利于不顧的極端無理行為。只有疏忽大意或故意地損害行為以及故意違反法律的行為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意外事故和過失適用補償性賠償已足以起到預防和阻止的作用,對這些案件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根據以上的介紹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懲罰性賠償適用于故意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損害。
民事侵權遵循同質賠償的原則,以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為標準,不允許懲罰性賠償的運用。環境民事侵權是民事侵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是由于環境污染破壞而導致的對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精神及環境權益的損害。大多數國家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權同質賠償原則,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的損害基本可以得到賠償;而精神和環境權益的損害則因無法確定而被排除在賠償之外。這種現象一方面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濟和環境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放縱了一些惡意或疏忽大意的環境侵權者。美國為解決這類問題,在環境民事侵權訴訟中大量適用懲罰性賠償。我國現存的環境侵權案件大多是以合法的形式,且多是過失的原因所致。
三、同質性賠償原則的概念及賠償范圍
同質補償原則是在適用民事責任時,對受害人直接救濟的原則。基本特征是補償性,即民事責任救濟的同質性。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該條款是對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具體的規定,環境侵權中賠償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人身損害:因環境污染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是財產損害:因環境污染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三是精神損害:因環境污染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四、現狀分析
我國環境保護與侵權的相關法律與經濟現狀的關系呈現以下的特點:
1.經濟發展的需要
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經濟的發展仍然是我們國家的第一要務。經濟增長結構以本地的生產要素和市場需求為基礎,依賴區域性的自然資源優勢,發揮地區的比較優勢來發展經濟,這勢必會對相對資源產生嚴重的依賴性,導致相對資源匱乏,環境惡化。相對資源生產和利用是通過一定生產技術得以實現的,經濟主體在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無限度地采取某項技術,也會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這種環境問題乃至環境侵權的出現是可預知的,甚至可以說是必須付出的代價。如果當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造成了侵權的后果就要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那么顯然這些經濟主體是無力承擔的。
2.科學技術的有限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相關科學技術仍舊很落后,以我國現在的科學技術水平,仍然有很多有損于環境的因素無法預知,在這些情況下,是否要停下發展腳步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經濟主體要負責舉證其經濟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在行為之初并不能確定的因素,繼而存在的風險已經由經濟主體來承擔了,即受害人因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經濟主體即侵害人來承擔,那么讓他在承擔懲罰性賠償顯然是不公平的。
3.法律體系格局
目前在我國基本上形成了以 《環境保護法》為核心,《環境影響評價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以傳統同質性賠償為基礎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4.以過失為主
目前我國的環境侵權案件主要是過失侵權,根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來看主要是針對主觀上的惡意過失而言。故如果將其原本引進的話則使該項法律處于懸空的狀態;若對其加以改進,即將過失也納入其中的話,顯然對于侵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5.理論的不成熟性
懲罰性賠償制度源于古希臘,形成于英國,廣泛應用于美國,是經過長期的歷史實踐和理論研究而逐漸形成的。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研究是近幾年才開始的,其理論還不成熟。且現在我國在環境侵權領域也還沒有形成普遍適用氣候。而英美法系是慣例法,司法判例可以被以后的司法案件所直接適用,這具有普遍的靈活性。而我們國家是成文法,牽一發而動全身。
五、結語
在分析了環境侵權的基本特征、懲罰性賠償的概念與適用范圍及從我國的現狀來看,至少在現階段在環境侵權領域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不適合的。而我國通過的《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環境侵權責任是有其合理性的,至少是符合現階段我國的基本國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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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嬌紅.論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D].北京:中國海洋大學,2009.
(一)加大對基礎設施建設等公益事業領域的支持力度。政府要加快配套政策的建設,尤其是海洋海水的綜合利用、海洋深海資源的勘探開發、海洋產業鏈條的節能減排等關鍵領域的支持力度要不斷加強。對于遼寧省海洋經濟發展的重點產業目錄應著力完善,新興產業需要政府著重關注和扶持。遼寧省要把國家扶植海洋實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落到實處,輔之以配套措施,使海洋新興產業從源頭上獲得更多支持。此外,建設海洋基礎設施和海洋科技創新平臺,政府應給予更多幫助和支持。(二)優化政府補貼的引導和杠桿作用,加大對合作研發的支持。政府應對合作研發加大支持的力度,特別是高校和企業聯合做合作研發方面。針對遼寧省多所高校共同構建的研發平臺,建立研究成果多方共享及研究成果的收益分配問題的相關規章政策,同時為使研發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充分得到調動,在研發團隊中應按照科學合理的比例給予補貼。結合研發機構的發展需求,研發機構可選擇與專家團隊、大型龍頭企業合作,對于研發成果采取銷售提成的獎勵方式,待研發成果實現經濟效益的轉變后,研究和銷售雙方的利益相關者和產品收益長期掛鉤,持續產品在市場中的全部銷售周期,以此更加充分帶動研發者的工作積極性,使研發成果也更快實現經濟上的轉化。(三)加快區域性物流中心建設。遼寧省應對現代物流給予更多的財政資金支持,使物流產業鏈條更加標準和規范,促進物流體系的構建,進而推動現代物流體系的建設和發展。針對有利于現代物流發展的相關環節,基礎設施配套的費用等相關費用按原有標準減半征收,免收征地管理費。(四)加大產業轉移支持力度,推動產業升級。遼寧省應深入貫徹實施國家針對促進海洋經濟發展頒布的稅收優惠等政策,在專項資金的支持和引導下,實現海洋經濟產業的全面升級改造;企業發展中要融入創新元素,政府要把創新元素向企業內部引進,促進海洋經濟轉移產業的升級;創新資源要實現多方共同利用,通過構建平臺促進資源共享,為海洋經濟產業的升級提供技術支持。(五)加大政府采購支持自主創新的力度。遼寧省政府要適度降低采購門檻,使中小企業有機會進入政府采購范疇,企業要逐步轉變發展方式,逐步從勞動力密集型產業轉向自主創新型,著力打造企業的自主品牌;政府應針對采購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政府應對企業出口給予資金支持,為企業在國外獲得采購市場創造機會。(六)完善稅收優惠政策。遼寧省海洋經濟發展區應加快自主創新步伐,在政府的幫助扶植下,加快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對于創新型企業的發展給予資金支持,并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細則;對于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產權產銷環節給予稅收優惠,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七)繼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根據海洋經濟發展的各項具體要求,政府應不斷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健全財稅體系;收入分配的比例關系,應與參與程度承擔責任程度相匹配;財政支出的結構需不斷優化,與稅費相關政策不斷做出調整,使遼寧省海洋經濟發展區域的財政稅收體系更加完善。
二、海洋經濟發展金融政策建議
(一)支持組建金融中心。積極帶動國內外金融組織在遼寧省海洋經濟發展區建立法人分支機構,充分調動金融機構建設服務平臺的積極性,提高遼寧省金融市場的級別。(二)支持搭建融資平臺。政府應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為遼寧省海洋經濟發展提供發展需要的資金,在政府與企業之間構建服務平臺,充分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融資渠道應不斷拓寬,融資渠道更多元,融資方式更多樣,融入不同經濟成分,從而實現融資形式的創新。(三)支持拓寬融資渠道。政府應對資金進行引導,對海洋新興產業等給予更多資金上的傾向。遼寧省應深入貫徹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對于海洋經濟發展區的企業,在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支持并適度予以優惠;企業可通過直接融資渠道進行融資,如發行企業債券;海洋經濟發展區的企業也可通過上市來實現融資,從而實現資金來源的多樣化。(四)發揮民間投資在海洋產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直接融資額在全部融資總額所占比重應不斷提高,由傳統以信貸為主要融資方式,向多元融資轉變。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引導金融機構適度降低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標準,并逐步優化精簡原有的審批程序,尤其是對海洋新興產業政府應給予更多關注和信貸資金支持,發揮民間資本的融資作用。(五)大力開展銀行海洋業務。遼寧省政府應通過政策引導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為海洋經濟金融發展的服務平臺,引導各大銀行在海洋經濟發展區開設分行,使海洋相關產業發展擁有充足的資金支持,同時銀行可以把海洋業務逐步開展成為特色業務,服務海洋經濟發展。(六)支持金融創新。遼寧省政府應著力引導金融組織在海洋經濟發展區開設子機構,根據組織類型及規模給予政策性補助,并予以稅收優惠或減免,同時,在海洋經濟發展區的企業應不斷增加短期融資券、票據等的發行量,滿足自身融資需求,此外,信用擔保體系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不斷建立健全。
三、海洋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創新
(一)完善現代海洋經濟市場體系與海洋產業發展體制機制。1.完善現代海洋經濟市場體系。建立健全現代海洋經濟體系,進而促進海洋經濟穩定持續發展,同時,設立專門用于海洋產權變動的交易平臺,并在市場主導配置資源的條件下,實現海洋資源的優化配置。供給改革。對于海洋新興產業來說,應創立體制機制,大力引導其發展;同樣,相對落后、與海洋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產業,應設立機制盡快淘汰。此外,海洋產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需將各方研究成果實現共享,因而,共享體制的設立尤為關鍵。(二)創新海洋開放體制。1.擴大海洋合作交流。政府應引導海洋新興產業、科學技術創新等相關領域的相互合作。相關地區可以在教育、科學技術等方面進行合作,同時,遼寧省可拓寬合作范圍,與外省進行資源及能源等方面的交流合作。2.鼓勵民營經濟積極參與海洋開發。民營經濟在海洋經濟發展中所起作用尤為突出,因而應充分利用民營經濟的優勢地位。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遼寧省政府應針對阻礙民營經濟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因素進行清除,使民營經濟真正融入到海洋經濟發展中,如支持海洋資源的開采利用、支持海洋基礎設施的建設等,逐步建立海洋產業集群,促進海洋經濟順利發展。(三)創新海洋綜合管理體制。1.健全法規體系。海洋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應著重為海洋區域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如海岸線一帶的管理辦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等,逐步建立完備的海洋管理法律法規體系。2.完善執法體制。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執法部門深入貫徹實施,提高執法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及資源開發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推動執法部門的執法隊伍建設,逐步建立高效的執法機制。
參考文獻
[1]安徽省財政廳課題組.《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財政政策研究》.《財政研究》,2009年第10期.
[2]吳珂,王霞.《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有關政策及其應用研究》.《科技進步與對策》,2012年第12期.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完善措施
一、行政執法司法監督相關概念分析
(一)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概述
1、定義。從廣義的角度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依法擁有監督權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公民個人等作為監督主體,對開展的監督行為。狹義的角度分析,是指依法擁有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公職人員的環境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的具有法律效力監督行為,并依法追究違法人員的責任。最狹義的定義則特指環境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督察。本文傾向于從廣義的角度理解這一概念,認為這更能體現出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的現況及未來發展趨勢。
2、多種分類
一是國家監督與社會監督。依據賦予監督主體的權力范圍、性質不同進行劃分,國家監督是國家部門在法律法規授權下,在規定的范圍內實施的監督行為,其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社會監督,是指社會團體、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對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是對國家監督的必要補充。
二是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這是依據監督主體與監督對象是否屬于相同的體系框架進行的劃分。內部監督,意味著在環境行政執法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是一種內在防控機制,如行政系統內部層級監督等。外部監督是指由行政機關外部的組織、個體作為監督主體開展的監督活動,如社會輿論的監督等。
三是對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對行政人員的監督。按照監督對象是整個行政機關還是具體執行人員進行劃分,前者是指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進行的判斷與監察,后者側重于對行政執法人員在從事公務行為過程中有沒有、缺位、越位以及是否等等行為的監督。
四是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監督。合法性監督,主要是監督執法主體資格、程序與形式、權限與范圍、內容與依據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合理性監督,重點則是在法定范圍內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客觀有效、適度合理、遵循公平正義等,是對行政裁量權的一種評價和約束。
(二)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要素分析
1、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的概念、作用。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是指具有國家司法權的機關,如檢察院、法院等依照法律規定要件,對環境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行為。主要作用是:一是對環境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預防和糾偏,二是督促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依法正確履職。
2、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的程序。一是調查,司法機關通過調查、偵查等途徑,全方位了解環境行政機關執法行為過程及后果。二是評價,司法機關在調查結束后,基于事實,依于法律法規,作出的分析和評價,由此產生后續的措施和程序。三是處理,司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機關行政行為作出的反應和措施,包括批評權、糾正權、撤銷權等。四是懲戒,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法的環境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分、警戒以及處罰,屬于否定式的處理。
3、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程序的重要意義。首先,程序的設置,對權力過度膨脹設置了障礙壁壘,可稱之為一種前置性控制或外在性限制。其次,司法監督程序是實現司法監督的重要載體。只有通過程序上實施法律救濟,才能對相關環境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或是懲處,才能有效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三是司法監督程序具體規定了監督主體、內容、步驟、權限等要素,對于規范監督行為,實現法律監督效力具有現實意義。
二、國外司法監督借鑒
(一)美國法院監督模式
為遏制政府過度行政,限制其不必要的職能權限,美國早在上個世紀初期,就通過修改聯邦行政程序法,有效控制了行政膨脹。目前,美國法院體系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可以進行行政訴訟。而且除了法律規定不予審查的情形或自由裁量行為審查,其他的行政行為都可以受到法院的審查。其特點可概括為:一是監督主體來自一般法院,并沒有設置專門的行政法庭;二是監督內容僅限于合法性,對于具體行為的合理性不作干涉;三是具有十分嚴格的審判監督程序。四是監督不涉及抽象性的行政行為。五是作為法律救濟制度,判決方式具有強制性。
(二)法國法院監督模式
與美國模式不同,法國實行雙軌模式。即普通法院負責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而處理行政案件的則是相對平行的行政法院,它對于行政訴訟具有終審力。作為特殊的監督系統,法國的行政法院體系由最高行政法院、若干個上訴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組成,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已相當完備成熟,其模式影響到西班牙、土耳其、荷蘭等多個國家。行政法院的基本職責可是:一是影響行政立法,在對行政法規合法性爭議的審核中,有權作出行政立法無效的決定;二是受案范圍主要限制在于政府行政有關的領域,同時包含對行政部門決定不服提交的訴訟;三是負責為政府決策提供必要的咨詢建議;四是協調、處理行政、司法部門之間的爭議;五是對行政部門內部的爭議進行協調或裁決。
(三)檢察機關監督弱化
在西方,法國最早實施了檢察制度,當時的檢察官承擔著犯罪公訴和封建土地監督的雙重職責。17世紀之后,檢察機關的職責主要轉向訴訟刑事犯罪、監督審判等職能,同時也逐步參與民事案件監督,如德國的公益代表人、日本檢察總長非常上告等制度。但總體來說,大部分發達國家并沒有將檢察機關列入法律意義上的專門督查行列,組織體系、法律地位等并不突出,檢察監督機制并不發達。
三、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的現狀及不足
(一)現狀分析
1、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的司法監督。作為憲法授權的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構的監督作用體現在各個法律領域,當然,這里也包含了對行政機構以及相關公務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就有對此的明確規定和要求。也有觀點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在這一方面進一步加強監督職能,發揮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用,特別是對于那些無人或是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提訟的違法行為。此外,檢察機關還可以對審判機構作出的行政裁決進行抗訴,也是對行政活動進行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
2、審判機構對環境行政執法機關的司法監督。一是非訴訟式監督,即在對具體行政行為執行前的審查。如《環境保護法》中對于行政復議的規定。二是訴訟式監督,是指基于行政相對人的,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并進行裁決,是審判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司法監督的主要形式。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等多項法律中對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都有明確規定。
(二)存在不足
1、檢察機關司法監督存在的不足。一是滯后性,在整個司法監督過程中不夠主動。在當前“事后監督”模式下,檢察機關只能是在確實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錯誤,且有訴訟實體的情況才能發揮司法監督功能。而對于行政執法的事前、事中控制,行政審判的及時參與等方面不能起到很好的監督。二是司法監督不能完全獨立。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獨立行使監督權,確定了司法與行政的分離機制,但實際中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甚至在個別地方出現了權大于法等令人堪憂的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檢察機關司法獨立和法律權威統一。三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定職責缺失。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沒有明確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上應盡的職責,也就限制了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執法中進行事前防控的監督。而且關于預防職務犯罪的規定大多是一些原則性的要求,操作性不強等。
2、審判機關司法監督存在的不足。一是監督范圍邊界不清,容易出現司法監督真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審判機關的司法監督僅針對于具體行政行為。而從法理學上,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為并沒有十分明確的劃分,在實際中更難分辨清楚。從另一方面來說,抽象環境行政行為依然會造成相對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但卻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二是受案范圍過窄,不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中,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相對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盡管侵犯了其他合法權益,仍然無法。同時,對于財產權與人身權的劃分目前尚未有一致認識,直接影響到具體案例中是否適用于。三是司法監督未能包括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審判機關司法監督僅適用于合法性審查原則。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是否恰當不作裁決。這實際上就是將環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排除在司法監督范圍之外,放任了相關公務人員主觀意識所導致的非公平。
四、加強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對策分析
(一)豐富行政訴訟相對人權益保護內容。健全完善行政法律救濟機制,改變只針對人身權、財產權的訴訟受理機制,將行政相對人勞動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合法權益都納入訴訟受理范圍,確保其在受到行政主體違法侵害后,得到及時救助。應迅速開展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改變保護權利的限制,擴大相對人受保護權利的范圍,以確保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二)拓展行政訴訟原告資格。一是賦予相關社會組織環境行政權。在授予社會組織環境資源行政權方面,應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在其合法環境資源權益因環境資源行政行為受到非實質性的損害時,授予他們以行政權;在消除環境危險的訴訟中,建立社會團體和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環境資源行政訴訟的制度。二是授予行政相對人代表未來受影響人群的環境資源行政權,確定當代人代表后代人的環境資源行的范圍、內容以及行政主體資格。三是探索建立公益訴訟激勵機制,資金來源可從訟訴成功后行政主體支付的賠償中提取或是由地方政府出資專項設置。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原告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強社會大眾維護社會公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賦予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權力。一是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環境行政執法司法監督范圍,當環境行政部門某一政策措施可能對公眾環境產生危害而有沒有特定的人群作為原告時,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環境行政執法主體提訟。二是將具有潛在危害環境公益的行政執法行為納入訴訟范圍。提高檢察機關事前控制參與度,在該行政行為實施前或實施中,尚未對環境造成實質損害的時候,由檢察機關進行監督,真正起到未雨綢繆的效果。三是加大對程序違法的監督。程序違法指的是行政執法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沒有按照行政程序法或其它有關法規要求的程序開展,在違法行政活動中占有相當比例。開展程序合法性審查,有利于促進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公正公平,有效防止權力尋租等現象。
(四)建立專門行政法院。可以結合我國實際,借鑒法國行政法院的模式,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法院。首先,行政法院要獨立于地方行政機構,脫離行政機構序列體系,以確保其獨立的司法審判地位。其次,健全行政法院層級體系,在最高法的領導下,分別建制國家、省、地級市三級行政法院,對縣級法院行政庭職能進行整合和兼并。三是建立行政法院高素質人才隊伍。錄用人員列入公務員序列,建立嚴格的培訓考核機制,行政法官任命前須經過專業理論考試以及特定工作年限鍛煉。此舉一是可以盡量減小改革阻力,在國家政治制度整體框架下完善法院的體制模式,較容易為社會公眾接受,不會產生較大的波動;二是可以很好的保障司法獨立性,由于垂直的人事領導關系,較之于其他法院,專門法院較少的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影響,對于當地環境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可以起到更為公正客觀的監督作用;三是可以有效的兼顧行政審判的專業性與司法監督的統一性,專門行政法院人員具備較強的法律專業知識以及行政業務知識,這在傳統法院體制中是不容易做到的。
(五)強化環境行政執法機關職務犯罪的預防措施。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擁有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是否嚴格依法辦事、廉潔奉公開展監督的權力,而對于檢察機關在參與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活動中,怎樣行使法律監督權卻沒有提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也是健全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筆者認為,一是要賦予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機關制定政策或出臺改革措施時的審查權力,確保行政行為在源頭上合法合規;二是要賦予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情況時詢問、調閱有關文件、資料的權利,確保檢察機關及時獲取客觀信息;三是賦予檢察機關在環境行政機關存在管理漏洞、預防措施不力以及存在職務犯罪隱患情況下發出限期整改的檢察建議,相關環境行政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答復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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