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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現代的法治國家,不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當做根基,那所謂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便成為了一句空洞的口號,真正法治社會的建設便成為無本之木,無水之源,是無法成為現實的,至多成為夢中的桃花源和烏托邦。我們可以看到的是,從改革開放之后,我國在社會中開展的廣泛的普法活動,這些活動紛紛取得了成功,也取得一定的效果,它使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對于建設現代法治國家,又似乎是杯水車薪。這種不能滿足需要使得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仍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
對于如何培養和普及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筆者有如下幾點想法:
1、強化憲法觀念是培養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
培養全民的法律意識,首先應當強化公民的憲法觀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它法律的“母法”。因此,我們要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必須強調強化憲法觀念、樹立憲法的絕對權威、提高全體公民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實施的自覺性。因此,強化憲法觀念應是培養高公民法律意識的基礎。
2、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核心。國家機關是實施國家各項權力的機關。這就是說,國家權力說到底是這些機關依法行使的職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高低就直接影響著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確程度。因此,這就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要熟練地了解與其自身職責有關的法律知識,有堅定的法律信念,同時必須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正因為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代表,因而國家機關也就成為國家法律的象征。公民法制觀念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產生的榜樣力量。因此,提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其他公民法律意識提高的重要條件。
3、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加強媒體運用
以我國現階段的情況為基準,公民廣泛掌握法律常識,增強法制觀念和擁有正確的法律觀點是需要依靠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來完成的。要堅定的實施普法活動,不斷將法律意識灌輸給人民群眾,將最新,最基本,最平易近人的法律常識帶給人民群眾。不斷改善法制宣傳的方式和內容,用親和力抹除法律的過分威嚴和疏離感,讓人民深刻感受,法律就在生活之中,法律無處不在,從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識在耳濡目染中逐漸成形。
在現代社會中,輿論和媒體是一種大眾化而具有相當廣泛性的宣傳方式,我們要加強對輿論的引導和對媒體的運用。無論是紙質媒體或者電視媒體,都能對人們產生迅速而廣泛的影響,只要我們善加利用,可以最大限度的涵蓋不同文化和經濟層次,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人參與到法律生活中,幫助其形成正確的法律觀點和判斷,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和運用法律,形成強大的輿論和氛圍,使法律意識深入人心。
4、提高青少年學生的法律素質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長遠方針。大、中、小學校的學生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從培養新一代接班人的高度出發,加強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既是國家法制建設的百年大計,也是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切實保障。
5、開展法律研究,培養法律人才
法律研究是培養健全法律意識的重要條件,在當今社會中,還有很多領域沒有完善的法律去監督,法律本身也還有很多未知的領域,在社會的不斷發展中,法律也應該隨之進步,而法律進步的一大推動就是法律的研究工作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法律實踐中,不斷有新的問題被提出,也不斷有新的經驗,新思想需要被總結和推廣,而不論是對新問題的解答和新經驗新思想的總結,都需要法律工作者對其研究和探討。
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律意識的普及工作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正如經濟上有讓一部分人先富,然后先富帶動后富,在法律意識的普及工作中,我們同樣可以采用此種方法。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培養法律人才,由他們逐級下推,逐漸完成法律的宣傳和法律意識的普及。因此,培養法律人才是我國正在進行也需要一直堅持下去的工作。無論是司法制度的改革,還是對法律職業人的高要求,都是基于對高素質法律人才的渴望,雖然有急功近利之嫌,但其初衷是值得堅持的。
人民的意識隨著物質生活的改變產生不斷的變更,社會生活中的各種變化和各種意識思想制約和影響著人們法律意識。而在我國現階段,又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法律意識便顯得復雜許多,但這就更需要我們從實踐出發,不斷探索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普及之路,深入到各個階層,各個領域,各種群體之中,傾聽他們的聲音,收集各方意見,走群眾路線,從群眾中來,再通過事后的分析,總結,歸納和概括,去粗取精,辨偽存真,棄其糟粕,取其精華,將其中有用的主張看法收納推廣,運用多種手段,用更加具有親和力的方式,到群眾中去,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的進步,而在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大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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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養農民法律意識的意義
依法治國在黨的十八屆四中被提高到戰略的高度,它能夠促進法治建設、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當前城鎮一體化的重要任務,新農村發展需要法制予以保障,而法制需要農民理解與運用,然而當前農民的法律意識普遍比較低。因此,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會促進新農村發展和農民自身素質的提高。近些年關于三農的法律越來越多,然而也需要完善和改進,這些新頒布和修改的法規需要農民認知。知曉如何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農民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民主法制是促進農村發展的重要方面,只有在農村加強法制教育,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才能增強農民的民主積極性、法制應用性,促進新農村發展。總之,新農村的發展、三農法律的運用、民主法制的實施和農民綜合素質的提高,需要農民具有法律意識,應加強培養農民的法律意識。
二、農民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 農民缺乏法律認知力
應用任何事物,需要對它認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健全,涉及農民的法律也越來越多,農民對新頒布的法規和涉及農村的法律也有了一定認識,但認識程度還是很低,應用困難。經過調查發現大部分農民不能準確地說出法律適應的范圍,甚至對一些法律根本就沒聽說過,如《行政復議法》《侵權責任法》等。很多農民之間產生糾紛,若不能雙方解決,不是尋求法律解決,而是請家族長輩或村干部予以解決。隨著經濟發展,農民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但還是片面,他們知曉的是跟自己利益相關的法規,即使知道也是膚淺的。之所以出現這些情況: 一是在農村法制宣傳較少,使農民不能充分認知法律,即使有些地區進行了法制宣傳也只是表面而已; 二是不能充分認識到法律權威,因為很多事情解決不是應用法律,而是利用權力,通過人情關系解決,這樣使他們認為法律并無權威性; 再有,農民沒有認識到法律的價值,只是把它看做是一種文件,一種政策,逼迫他們去遵守,同時經常聽到一些司法腐敗的實例,也使他們更加對法律不予認可。總之,農民對法律認知欠缺,致使他們法律意識淡薄。
2. 缺乏以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和守法的理念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每個公民具有法律意識,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然而農民知法、懂是付出的勞動者,應該履行各種義務,他們在履行各種莫名其妙的義務時,不能判斷是否是自己該盡的義務,是否法規這么規定,并且不知如何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在外打工的農民越來越多,雖然有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但還是不多,在發生糾紛時不是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解決,而是找單位領導解決或罷工,即使他們尋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但往往不知道如何進入訴訟程序,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也往往缺乏足夠證據,這樣往往會造成他們委曲求全。在現實中也有很多農民實施違法行為,然而他們確認為這是對的、合法的,如包辦婚姻、遺產繼承、在耕地上任建房屋等。存在這些情形是因為: 一是由于傳統觀念影響著農民法制理念的形成,他們的心中始終存在著封建主義,這樣致使他們忽視自己的權利; 二是農村法制教育效果不明,致使農民缺乏法律意識,很多地區在農村進行了法制教育,但缺乏實效性; 三是農民文化偏低,不能接受法律知識,農民大部分是初中文化,這樣他們在接受法律知識時比較困難。
3. 農民行為意識匱乏導致法律意識淡薄
在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具有權利和義務。公民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而在農村選舉中注重行使選舉權的很少,往往是派出代表去參加,即使參加也傾向自己家族的被選人。有些人參加選舉是為了獲取利益,沒有正確的參與意識,因為一些人為了當選村干部做一些贈與行為。可見,農民政治參與意識甚微。農民糾紛很多,然而經訴訟解決的很少,因為他們缺乏運用法律武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國家需要公民樹立民主平等的觀念,但農民的平等、民主意識缺乏,并且在現實生活中不能以實際行動予以體現。造成他們行為意識匱乏的緣由如下: 第一,農村經濟落后致使他們參與意識較低。農民為了解決溫飽問題在勞動,沒有時間和情趣參加各種行為意識的活動。第二,農民思想政治教育并不突出,致使他們缺乏政治意識。對農村一直在強調解放思想,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效果不明顯,還需加強。第三,不良現象影響著他們行為意識的形成,甚至出現厭棄心理。如黑勢力操縱選舉、金錢賄選等,這也使他們沒有真正體會到村民自治。
4.三農立法落后和司法不公、執法不正,影響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現有很多法規與農村發展不相適應,相對滯后。三農立法應注重農村發展,體現農業特色,注重農民權益,然而很多涉及三農的法規很不完善,與農民的期望值相差甚遠。有些法規在制定時,不注重農村實際,對風俗習慣、風土人情根本不予考慮,對農民的一些做法全盤否定,這樣致使頒布的三農法規沒有基礎,喪失法律的權威性。關于三農立法比較注重行政權力,忽視農民權利,這樣使農民的權利得不到根本保障。這種立法方式,使農民不能感受到法律保障性,壓抑了他們學習法律、增強法律意識的積極性。法律頒布和實施,需要司法公正、執法合法,然而在農村司法不公、執法不正屢有發生。有些執法者執法能力較低、素質不高,致使執法不公現象頻頻出現。公正、公平是對司法的要求,然而在司法中有很多糾紛是通過不良關系、途徑解決,使司法難以體現公正、公平,這樣使農民難以體會法律的價值功能。
三、培養農民法律意識的策略
1. 加強法制宣傳,使他們受到法制教育
法律是人類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需要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因此,應加大在農村的投入,大力發展經濟,農民物質生活的提高必會影響他們的行為意識、價值理念,這時他們會對法律處于一種所求心理。農業的發展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因此應轉變觀念把農業發展放在需要法律的保障上。近些年,我國頒布了很多三農的法律,加強這些法律宣傳使農民認識到法律對于他們生活的重要性,渴求了解、知曉法律。由于受傳統文化影響,農民的法制觀念不予確定。因此,應營造積極有益的文化環境,這樣加大了農村法制宣傳,幫助農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加強文化宣傳,促進農村法制教育,以使農民具有法律意識,需要在農村文化建設上加大投入。因此,農村文化發展要大幅度投入,使文化事業的發展無形中推動農民具有法律意識,以增加他們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農村進行法制宣傳需要加強農村教育,在農民整體素質提高后,法律才能被農民真正接受、認可,因此,在農村應大力發展教育,為法制宣傳提供條件,從而使法制教育順利開展,將會使農民增強法律意識。在農村進行法制宣傳,要使農民樹立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意識,同時,也注重農民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的培養,增強他們的參與意識,增強他們法律信仰。當今是網絡信息化的時代,對農民進行法制教育,以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應充分地利用網絡媒介進行宣傳教育,如計算機、手機等,進而拓展教育途徑。總之,從各個方面加強建設和拓展教育途徑,促進農村法制宣傳,進而使農民具有法律意識。
2. 規范農村執法,有效利用法律,體現法律森嚴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在執法工作中要充分體現公平正義,發揮法律的威嚴性。在法執行時公正能維護人民的基本權益,提升人們利用法律的熱情,若是在執法中公平正義做不到,依法治國將會得不到認可,影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以,在農村應規范執法,使法律有效運行,從外在因素上使農民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性,為他們具有法律意識、運用法律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涉及三農的案件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強化監督機制,充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涉及農民的案件,訴訟程序在不違反訴訟法的情形下能簡化就簡化,同時在農村要建立法律服務組織,為農民法律答疑,進行援助,使他們在公平正義的司法活動中充分維護自己的權利。調解機制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體現,充分發揮它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農村應建立基層調解組織,充分利用它的優勢發揮其作用,要保證調解的合法、規范,體現法律的作用,這樣會使農民在無形中接受法律、認可法律,成為具有法律意識的公民。基層政府工作人員樹立法律意識,依法行政,使農民更加認識到法律的權威性。總之,農村法制健全,執法規范,有效監督,程序簡化等,會更加體現法律的威嚴,使農民認識到具有法律意識非常重要。
3. 加強農民行為意識的培養
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加速了城鎮一體化的進程,農民的身份在不斷轉變,這要求他們具有強烈的行為意識,使其在行為意識中法律意識得到提高。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使其在農村積極地行使自己權利,提高自身綜合能力,以為其法律意識的培養提供基礎。農民普遍缺乏參政議政意識,在農村要積極開展參政議政教育,不斷完善農民參與意識教育,積極提升他們的公民意識性。在農村各個方面要加強管理,為農民的行為參與創造一個有效的平臺,增強他們參政議政意識和能力。同時,采取措施鼓勵農民參與和監督農村事務,充分地體現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以人為本是唯物辯證法的重要體現,因此在農村要切實認識到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農民主體性,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使其主體性得到充分體現,這樣會使農民具有強烈的行為意識,投入到新農村建設中。對農民加強行為意識教育要多樣化,內容要跟隨社會發展,教育要從小抓起,這樣會使農民的行為意識得到增強。一句話,積極培養農民行為意識,將會加速農民意識形態的形成,具有強烈的法律意識。
4. 加強三農立法,增強農民法律意識
一、目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
法律意識并不是一種簡單的對法律的感受,而是一種人們對于法律的各種心理要素的一種綜合體。法律意識對于社會活動的規范,對于制約人們的行為方面都有很好的效果,對我國社會的發展而言十分有意義。而我國的農民大多數都居住在農村,他們從事著農業相關的工作。而農民法律意識就是指這一類居住在農村,并且從事著農業相關工作的人們對于法律的心里要素綜合體。從法律上講,我國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并沒有區別。但是我國目前農村的情況整體落后于城市,因此我國農民所擁有的社會資源遠遠不如城鎮居民,并且在經濟情況與組織情況上也顯得較為落后。因此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在整體上顯得較為落后,但是現代社會要求每個公民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讓農民的法律意識向著現代社會轉型。但是通過我國研究人員多年的研究,我國的農民在法律意識上仍然是以淡漠的態度為主,對法律采取不關注的態度。而我國農民對法律的態度主要有如下幾點特征:
1.對法律的認知水平不高。在日常的生活中沒有過多的關注法律知識,并且不能夠將法律與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政策和活動相聯系。
2.沒有堅定的法律意識。雖然我國農民在遇到不法事件時十分希望使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目前的很多農民受制于權大于法的現狀,因此他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的很多農民也就對與法律失去了信心,也就會沒有堅定的法律意識。
3.在情感上對法律采取矛盾的態度。隨著我國社會發展的不斷深入,目前我國的很多農民己經意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在自己的主觀意識上及其擁護作為自己保護神的法律。但是由于對法律人質的不全面以及對法律途徑的不甚明了,很多農民在實際的行動上對法律采取的是一種淡漠的態度。
二、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途徑
因為我國農民對于法律的各種態度早晨在我國農村中進行法律普及的困難,因此在近幾十年中我國很多的研究人員對于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途徑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以及探討。在這些研究中,主要發現了我國農民在法律意識的發展路徑上主要有兩種不同的方法,并且基于這兩種方法,研究出的讓我國農民能夠更好的認識法律,發展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的途徑也有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
(一)對農民現有法律意識進行批評并且進行法律知識宣講的途徑
由于目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遠遠跟不上我國社會發展的需求,因此目前我國的一些研究人員認為,要讓我國農民改變目前的這種法律意識,就需要對我國農民目前的這種法律意識進行批評,并且定期為農民組織培訓,從而讓我國的農民能夠真正地了解法律。但是采用這一主張的研究人員是在我國沒有法制歷史的前提下進行思考的。他們認為我國在歷史上就沒有對農們進行過法律意識的普及,我國農民長期受到與現代法律意識完全相反的傳統觀念影響,并且由于這些影響讓我國的農民法律意識低下,缺乏法律知識,也沒有很好地保護權利的觀念。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就需要讓我國的農民對自己原有的法律意識進行反思,并且接受完善的法律指導,并且加強在我國農村中的執法力度,讓我國的農民相信法律的有效性。在這條路徑上,主要指構建理性主義,并且強調了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對農民法律意識提出的高要求。并且在具體的解決方法上也主要是對我國的農民進行法律意識的普及教育,并且在農村中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來讓我國農民對于我國的法律產生信心,希望創造出一種十分理想的法律環境來讓我國農民相信法律的力量。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可以讓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完全朝著預定的目標前進,并且這種方法下我國農民對于法律意識的發展顯得十分有效率。但是如果使用了這種途徑來進行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那么就有可能出現培養目標與我國農民的實際生活情況相脫節,并且在一些方面也不能夠很好地適應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情況,那么也就可能造成不僅不能很好地進行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也會造成資源浪費的后果。
(二)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采取同情態度并且加強法律實踐的途徑
由于采用法律宣講的方法可能會讓法律法規與農村實際情況脫節,造成資源浪費的情況。因此我國的另一些研究員通過研究發現了發展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另一條途徑,即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采取理解的態度,并且采用法律事件的方法來加強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這種途徑也可以稱之為經驗理性途徑。主張這一途徑的研究員主要認為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現狀是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的,因此我們應該對農民的這種對法律的認知以及對法律的態度采取理解和同情的態度。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我國農民長期的生存環境以及生產內容決定了我國農民對生活采取了一種得過且過的態度,因此只要日子過得下去就能夠讓我國農民滿意。在這樣的心理狀態下我國農民也就在內心沒有對于法律的追求,表現在外部就顯得我國農民對法律采取的是一種淡漠的態度。但是這種態度的產生并不能夠說明我國農民對于法律本身的態度是淡漠的,致使我國農民對于法律利益的要求不足產生的,因為對我國的農民而言,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過程繁瑣,所需成本也較高,而且需要的時間也較長,不僅耽誤生產而且得到的利益也較低。因此這樣的情況無法讓農民對于法律產生興趣。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國的一些研究人員認為,這樣的情況產生是必然的,并且采用普法等方式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甚至會讓農民覺得法律的條款十分繁瑣,從而進一步對法律失去興趣。因此解決我國農民法律意識不高的根本方式為改變原有的訴訟機制,我國的農民提供一種簡單方便的訴訟方法,從而讓我國農民可以對法律有著重新的認識,并且可以使用這種新型的訴訟方式為自己服務,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了我國農民對于法律的態度淡漠的問題。這種途徑以實際情況出發,以農民為中心提出了解決辦法,但是如果一味的強調我國農民目前對于法律的態度是合理的而不進行糾正,那么就可能讓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發展仍然會陷入停滯狀態,止步不前。
三、如何理性選擇農民法律意識發展途徑
在上述所提到的兩種途徑中,都是以當前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為前提提出了改進方法,都會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做出貢獻,雖然在具體的使用方法上有著一些對立面,但是對提高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這一目標上是相同的。因此在提高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的途徑選擇上,可以按照我國農民的具體情況來進行選擇,將這兩種途徑互相取長補短,尊重我國農民的選擇并且也要結合我國的社會發展實際情況來進行農民法律意識的發展,這種方法可以說是提高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第三條途徑。從一方面而言,為了加快我國的新農村建設以及新農村的發展,讓我國農民接受法律的培訓,進行普法等活動是十分有必要的,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讓我國農民真正明白我國法律的各項條款以及跟日常生活的聯系。但是不僅僅是要對我國的各項法律條款進行普及,最關鍵的是要改進我國農民的法律觀念,改進我國農民的法律觀念更加具有實際意義。在另一方面,也應該尊重我國農民的這種選擇,尊重我國農民目前對于法律的態度。但是也不能夠任由我國農民的這種法律意識存在。而通過改進我國的法律體系,讓我國的法律能夠在實際的應用中真正的為我國農民服務,就能夠讓我國的農民對我國法律真正地產生信心,從而在實際的行動中對我國法律有切身的體會以及感受,在感受到了我國法律的好處之后我國農民就能夠自覺地學習法律,從而在無形中提高了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
【關鍵詞】公民 法律信仰 權利意識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譯介《法律與宗教》一書以來,“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一直是法學研究者們的口頭禪之一。法律信仰也進入了法學的研究視野,這種現象表明作為衡量一個國家能否稱之為法治國家的重要標準―法律信仰,已經納入法學的基本研究范疇。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論
對于信仰一詞的研究,不應僅局限在宗教學、心理學研究中,而應該在廣泛的領域里進行分析,例如法學。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學家康德的觀點,他認為,信仰是一種“確信”,但這種“確信”和意見、知識的確信不同:意見是一種在主客觀方面都沒有充足理由的判斷,知識是一種在主客觀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斷,而信仰則是人們在主觀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來是確實可靠,而在客觀方面卻得不到充足證明的一種“確信。”②該觀點把信仰和意見、知識進行了比較,得出了信仰的特點,較之于前面兩種觀點,更具有說服力,但是并沒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點。信仰是指人類對某種事物的極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該事物作為整個人類運轉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說,信仰的主體是人類,信仰是人類所特有的一種情感,且在人類的心中,該種事物比生命還要重要,并認為只有該種事物才能實現人類的最終價值。
關于法律信仰,有學者認為“法律信仰是一個牽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乃至倫理學的概念,由于其牽涉面廣,以致要用幾個簡明的文字得出一個符合定義要求的概念之前,適當討論一下信仰一詞的含義是有必要的。”③該觀點并沒有對法律信仰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只對信仰涵義的外延進行了粗略的概括。在眾多觀點中,有一種頗有影響力的觀點認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類對人性和社會生活的科學分析和理性選擇,進而所形成的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信任感和依歸感,以及對法的現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為法而獻身的崇高境界。”④這個觀點較為全面地解釋了法律信仰的涵義,既確認了信仰的主體,認為只有人類才會有這樣的情感認知,分析了人類做出該做決定的條件,也明確敘述了該種事物在人類心中的至高地位。
綜合對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類在科學、理性地分析選擇后,對法律產生了極度信任和崇拜,堅信只有法律才能保護和實現人類的最高價值,并把法律作為整個人類社會運轉的最高指南。
我國公民法律信仰的現狀及成因
不難看出,我國公民法律信仰的現狀并不理想,從“法律信仰”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這樣的現狀,對于這個問題已有多位學者進行過論述。
歷史陳舊思想和傳統文化的影響,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的缺失。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就確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權淵源的基本格調。在歷史上,統治者雖然也用法律作為統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種裸的暴力,再加上時有發生法被濫用的現象,使民眾對法有一種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長達兩千年的浸潤下,已不知不覺形成了一種難以更改的定勢思維:君威,服從乃天理。再者,我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人們在這種倫理道德的教育下與人交往、行事。整個社會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來維持,而是靠宗法、倫理綱常來維持。這些思想觀念根深蒂固,至今還影響著部分民眾,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使民眾的權利意識被逐漸淡化,致使在傳統中國不可能出現法律信仰意識。正如清朝法學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來勢要寡識之人,大抵不知法學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壞之,此法之所以難行,而學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礙法律功能的發揮。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對法律深切的信念,而這種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體現的法律功能的發揮。如果一部法律給人們帶來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損害,那么,這個法律即使被人們公認為是法律,卻也很難被人們自覺遵守,更不可能成為他們的信仰。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內心的誠服和堅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護。我國現行法律中有些條文不夠嚴謹、具體和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其不足之處都會顯現出來,任何缺乏科學性的觀點和學說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這些不完善之處,勢必會嚴重影響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作用的發揮,導致人們對法律的錯誤認知。
市場經濟不完善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產生是市場經濟逐漸完善和法治進程逐漸推進的產物。我們的經濟體制經歷了計劃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商品(市場)經濟轉變過程,經濟體制仍處于轉軌期。在這一過程中,人們的觀念上大多認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為公眾日常生活的必備要素,最終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國法律體系,體現法律之功能。人們只可能對一個足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能被人們心理所接受的良律產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壞對于公民是否會對法律產生這種信仰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立法機關就應該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穩定性。因此,完善法律體系,體現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樹立法律信仰的基礎。
樹立法律至上權威的地位,鞏固法律信仰的生成。雖然憲法信仰并不同于憲法權威,但是兩者卻有著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獲得了至上權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發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則很難培養法律信仰的觀念。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是整個社會的運轉的最終指南。法治化的過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過程,也是樹立法律權威的過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們信仰就必須具有權威性,否則信仰只能是無水之源。美國法學家塞爾慈尼克認為:“強制不是法的內在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條件之一;不應把強制作為法律現象的基準,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權威。”
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增強權利意識,充分發揮法律的價值作用。法律意識(特別是權力意識)與法律信仰之間存在一種相互作用的關系,法律意識的增強將促進人們對法的功能和價值認同,有利于人們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這種法律意識,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只能紙上談兵,不可能得以實現。經過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識有明顯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重點強調公民的懂法守法義務,卻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觀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進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還需進一步努力。只有讓社會公眾實實在在體會到了法律的功能和價值,并加以通過權利本位的宣傳,才能樹立起公眾對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強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守法觀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執法機關和其工作人員的守法程度直接關系著法律信仰生成的成敗。一國公民對該國法律的認識不僅僅取決于法律的內容,更主要取決于該法律的運行狀態和執法機關運用時的態度。換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守法觀念的程度決定了法律是否將被信仰。如果對于大多數公民來講,法律只是字和紙的堆積物的話,試問誰又會去信仰這個沒有實際意義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諱言,如果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守法觀念,或者說守法觀念薄弱,將導致公民對法律的不信任,乃至產生對法律的藐視,法律將不可能被信仰。
堅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要使公民對法律產生信仰,其前提條件是公民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那么堅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才能加強公民對法律的認識。筆者建議將法律知識考試、考核作為工作錄取、升學等的必備內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從內心產生對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各項體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法治社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穩定是法律信仰發展的基石。市場經濟本來就是法治經濟,因為市場經濟所追求的就是一種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競爭,而只有法律的調控才能滿足這一條件,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當法律發揮了這一功能,普遍公眾才會對法律產生一種新認知,即對法律產生的高度的認可,認識到法律是可以保護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礙到自己的生活,從而激發公眾的法律信仰意識。(作者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年版。
②康德:《邏輯學講義》,許景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57~62頁。
③謝暉:《法理信仰的理念與基礎》,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頁。
論文摘要:制度深刻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法律環境與經濟發展有著密切聯系。法律環境可區分為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即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它們對經濟發展均有著重要的作用。通過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規則,構建經濟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通過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促進社會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進行。所以,在目前我國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時期,必須注意同時做好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法律制度的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及其“硬”、“軟”經濟作用的內涵
(一)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的內涵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人們的經濟行為受著兩類經濟制度的約束,一類是正式制度,另一類是非正式制度。所謂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建立起來的與經濟發展相適用的具體經濟制度,它可以通過文字準確的表述出來。所謂非正式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政治的、社會的、道德的和文化的甚至包括方面的傳統、風俗及習慣,它是一個難以通過文字所記載清楚的但對經濟發展有深刻影響的內容。
經濟發展外部法律環境是指直接或間接影響經濟發展的法律體制、執法環境、司法環境以及深藏在人們內心深處的法律意識。法律環境所構成的獨特制度體系也可以分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兩類,亦可稱作硬法律環境與軟法律環境。這里,硬法律環境即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一個國家建立的具體法律制度,在我國就是指建立的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門為核心的法律制度體系;軟法律環境即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在實際生活中,它主要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否達到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用的水準,公共權力的行使者是否具有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法治觀念直接影響著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
(二)法律環境的“硬”、“軟”經濟作用內涵
廣義上,法律環境就是一種制度,它由正式制度——法律制度,以及非正式制度——法律意識、法治觀念等組成,所以,經濟發展與法律環境的關系類似于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這里的正式制度即法律制度,由于其作用的發揮能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和保障,故而,我們可把它對經濟的作用稱之為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相應地,由于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作用的發揮更多地要靠人們內心深處對法律的理解與信仰,所以,它的作用的發揮比較間接,我們可以稱之為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從經濟發展與制度的關系上來說,無論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對經濟生活都有重要作用。事實上,制度對人們行為的影響是巨大的,“制度對社會結構加以歷史性的限制,它轉而于個人行動中加上了結構性的強制作用。”同時,只有當一個社會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兩者才會發揮更大作用,正式制度的效果才會真正實現。所以,無論法律環境的“硬”作用還是“軟”作用,只有當它們的價值取向相吻合時,才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及其環境的優化
(一)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硬”經濟作用主要表現在確定產權、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構建組織體系、降低交易成本等幾個方面,具體說來:
確定產權就是指確定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社會,所有經濟主體的交互行為從其本源上來說都是圍繞產權而展開的,明確的產權安排一旦通過法律程序被確定下來以后,它就會對社會資源及其衍生的利益的分配格局產生幾乎是決定性的影響。事實上,正是通過法律制度確定不同性質的產權,才為資源運用上的配置提供保障。比如,針對私有產權,就能完全通過自由市場協調的、自愿的雙邊交往做出資源運用上的決策。
確定經濟交易游戲規則是指法律制度能夠確定經濟交易的游戲規則,從而使社會按照某一特定的規范運行,發揮規范的激勵與約束作用,為經濟交往主體提供較為準確地預測,保障資源有效配置的實現。
法律制度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構建起著決定性作用。組織的構建是為了有效地對活動過程加以控制,以求交易能夠順利地、低成本地施行。比如,市場經濟主體企業的構建主要得益于法律制度的作用,這體現在法律所確定的企業準入市場制度、企業的資本管理制度、企業的登記管理制度、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的債券制度以及企業的變更與終止制度等等均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使之規范化,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制度能夠降低經濟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成本是制度的源泉。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將交易成本作為分析法學的最基本的工具。他們認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將影響資源配置效率;市場失敗是存在的,但解決的關鍵在于制度安排;……制度在經濟運行中具有內生性與稀缺性,經濟增長的關鍵在于制度因素。任何社會交往都需要支付成本的,制度的“使命”就是要減少無序的交易狀態,促成有序的交易行為,從而減少交易成本。對于現實中的交易,不同法律、政治、社會制度中的經濟行為會有很不同的結果,而最好的制度安排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減少交易成本。政府節約交易成本的做法是制定經濟活動的規則,也就是說制定法律制度,通過合理的法律制度規范市場行為,從而達到節約交易成本的目的。
以上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正說明了建構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的學者分析:為什么中國的卓越技術,尤其在宋代的技術,從未轉變為一次工業革命?這是因為,在當時的中國缺乏一定的社會、政治和法律前提,即缺乏一定的制度。
(二)關于“硬”法律環境的建設
硬法律環境的建設實質就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設問題,在我國,就是指要建設好以憲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如何建設完備的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匹配的法律制度體系呢?對此,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法律制度的內容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盡管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經濟發展的水平不一樣,但是,各國法律制度的建設內容卻是有著相似標準的。法律制度作為世界文明成果,其基本原則、基本理論要符合國際法與國際標準。現代社會,閉關鎖國、自我孤立,僅僅為了維護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制定法律制度,其發展前景必將是渺茫的。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世界文化的大融合,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海洋法系國家,都在注意相互學習,其法律制度的建設更是有很多相似之處。特別是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其內涵、其價值取向更是趨于一致。
第二,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一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盡管一國法律制度的內容應遵循國際法與國際標準,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國的法律制度具有同一的模式。一國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要與該國經濟發展的程度相適用。健全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是,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要有立法規劃。立法的速度既不能太快,也不能停滯不前,要考慮一國國情。實際上,一國最重要的國情就是經濟發展的水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經濟發展與法制建設間的關系也是如此。法律環境對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保障與推進作用,法律環境的“硬”作用是通過發揮法律制度的功能展現出來的,但“硬”作用的效果如何,還依賴于法律制度是否與經濟狀況相匹配。所以,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分步驟、有計劃的健全法律制度。經濟發展狀況發生實質性改變了,相應的法律制度內容當然也應隨之改變。
第三,要保持諸法律制度間的協調性。任何國家的法律制度都有著一個非常廣泛的范圍,它是一個有機的統一整體。各國根據本國整體法制建設的狀況以及經濟發展的狀況,分別構建符合各國實際的法律制度體系,并按各國的構架,推進整體法制建設的發展。法律制度體系作為一個統一的整體,要從整體上建設諸制度,不要孤立的看待每一個制度,各個制度的法律條文問應盡量減少沖突。對此,需要在立法實踐中予以高度重視,提高立法技術,努力發揮法律制度的合力作用。所以,在單獨運用某一法律制度時,特別是運用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制度時,要注意與其他制度問的聯系,不能孤立地看待問題。只有這樣,整個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發揮,法律制度的建設也才會卓有成效,最終實現制度建設的應有目的。
三、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及相應環境建設工作
(一)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
法律環境的“軟”經濟作用實質就是指以公民法律意識、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形成與運用,并提高交易者的交易信心。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交易的基本原則,被稱作是民商法的“帝王條款”。這個基本原則要求交易者雙方誠實、真誠、善良地相互對待,它是一種軟約束,更多的是約束人們的道德,通過法律本身很難具體化,主要依靠人們內心深處自我的約束予以實現。一國發達的非正式法律制度正是由公正、公平、誠實、正義等基本法律價值為核心所構建的,所以,建設非正式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會交易習慣,是有助于公平、正義、誠信等法律價值的實現的。而正是這些法律價值為人們所頌揚,成為一種法律文化后,必然會主導社會的道德文化主流,進而對經濟交往提供良好的環境,為交易者提供安全的交易信心。
第二,非正式法律制度有助于加強政府與公民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的權力界限,減少交易成本。現代社會,對政府的行政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應該是一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透明政府,政府機關工作人員要有法治觀念。在這些方面,非正式法律制度的效能能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非正式法律制度主要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更多地體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國家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上,因而,人們通過共同的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能形成趨于一致的價值判斷,這樣就會容易加強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理清政府與公民之間的權力界限,防止公權力與私權力的沖突。在經濟社會,非正式法律制度所帶來的人們對法律的共同語言,所帶來的人們內心深處積淀的共同價值判斷,必然會大大降低市場交易成本,并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第三,非正式法律制度能夠提供社會和諧的氛圍,有助于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分工。現代社會是競爭的社會,社會生產方式發生了深刻變革,經濟活動的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是經濟生活的主旋律,而要做好這個工作,建設好非正式法律制度是關鍵。非正式制度的“軟”作用是通過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來實現的,而法律意識的水準對人們經濟生活會產生深刻影響。由于社會生產力的進步,社會化大生產和經濟活動的分工使人們已經遠離家庭作坊式的小商品生產交易時代,人們的經濟交往活動更加豐富了,因而,需要有更多人共同遵循的交易規則。這種交易規則實際上就是符合社會經濟活動規律的制度,它不僅需要通過文字形式表現出來,更重要的是需要人們內心深處的認同,而非正式法律制度的作用也正在于此。非正式法律制度通過提高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與尊重,在人們的意識深處烙下痕跡,形成基本的符合經濟規律的交易習慣,并隨著法律意識水準的提高,準確地通過外在的合法、合理行為表現出來。這種準確地表現,必然會增進社會的和諧,進而促進經濟活動的更進一步交往。
(二)建設優良的“軟”法律環境
1、法律意識、法治觀念及其培養的必要性就像人人都有自己的世界觀一樣,人人也都有自己的法律觀,亦稱作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指在一定社會中人們對法,尤其是對現行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心理和態度的總稱。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包括人們對法律本質、作用的看法,人們的法律要求及人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等等。法治觀念屬于較高層次的法律意識,它主要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運用公共權力過程中的遵法、守法觀念。作為“軟件”的法律意識貫穿于人們法律活動的始終,被視為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動力。一個國家要實行依法治國,最重要的先決條件是本國絕大多數社會成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官員樹立起現代法治觀念。只有人人都懂法、知法、用法,官員有了法治觀念,作為“硬件”的法律制度的功能才能體現出來。在我國,重視全民法律意識培養,重視官員法治觀念樹立尤為重要。從歷史的角度而言,我國封建社會歷史時期較長,傳統法律模式是禮法結合、國法與家法的融合模式,傳統的中國法律文化對全民法律意識具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人們的法律觀念往往帶有濃厚的“人情大于王法”的色彩。在法律運用中,由于我國封建社會實行重刑輕民以及殘酷的刑訊制度,使人們對法律充滿恐懼感,很多沖突和糾紛都力爭通過法外的禮教去解決。因而,法律的重要性受到削弱,人們疏遠法律,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現實中,人們輕視法律而導致不守法,甚至違法的現象非常普遍。對國家公務人員來說,長期以來,很多人一直存在著“權大于法”的觀念,并且根深蒂固。所以,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培養與樹立是刻不容緩的時代任務。新晨
最近這些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樹立,經過普法教育,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全民法律意識正在日益提高,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國家干部隊伍的法治作風也有很大改善,但是,也要認識到,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識確實殘缺不全,甚至存在很多法盲,官員違法亂紀、“權錢交易”仍然普遍存在,所以,我國社會整體的法律意識還是低層次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中國的負面影響還是很深的,在短時間內我們很難完全清除。因而,培養健全的法律意識,尤其樹立官員的法治觀念是我國面臨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的任務。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法治觀念樹立了,經濟發展所依賴的法律環境才會是健康的,才會使法律環境的“軟”作用發揮出來,保障經濟的發展,有所作為。
2、培養全民法律意識,樹立國家公務人員法治觀念的措施
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治觀念的樹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受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當代中國,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下功夫:
首先,繼續在廣大群眾和干部隊伍中普及法律常識。通過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可以把人民群眾零散的不系統的法制觀念變為完整的系統的法律意識,并且可使國家公務人員切實意識到,他們是人們的公仆,他們所享有的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權力的運用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與要求。
其次,重視法學教育和研究。法學教育和研究發達與否直接決定著法律意識的發達程度。一個法律知識豐富的人,才能較好地向全體公民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尤其對手中握有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才是守法、遵法的基礎。所以,要重視法學教育,培育法律人才;要重視法學研究,使人們更好的理解與運用法律。
關鍵詞 高校學生 法律意識 知法懂法守法
中圖分類號:G421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意識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勢,是人在一定條件下對現在法律及法規現象的一系列理解、感知、心里體驗和價值評價等各種意識現象的總稱。公民法律素養的高低,是衡量這個國家、民族、社會文明程度的標準之一。高校學生是將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生力量,亦是將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中堅力量,更是國家發展繁榮富強的未來希望。因此,加強高校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將直接影響我國法制建設的層次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
一、培養高校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性
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是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獨立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需要;是將來適應社會,工作環境的需要;是社會經濟不斷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國家依法治國的需要。
二、當代高校學生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一)基礎知識薄弱。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據。雖然大多高校學生學過法律知識,但整體知識水平較低,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而不重視法律類基礎課,就其對法律的了解深度來說,他們也是一知半解,純粹靠死記硬背,目的是為了應付考試,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論和精神實質。要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按正確的法律意識去處理矛盾時,他們又表現出“知”“行”脫節,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在這種思想支配下的學生不可能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課程學時有限,在較短的課時內要達到普及法律知識的效果是極其困難的,因此,高校學生在課堂時中獲得的法律知識也是有限的。
(二)觀念淡薄或只重視權利。
一方面,一些學生缺乏維權意識,當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大多以消極態度對待法律,甚至放棄法律武器,采用報復的手段來為自己“維權”,增加了違法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些學生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強烈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卻消極回避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責任。經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物質幫助權利、受教育權利、戀愛自由權利、參與社會活動等權利無限制放大,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和自身價值提供條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權利、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是否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責任心不強。
(三)當前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
1、法制教育仍被作為高校德育的分支。
只有為數不多的高校開設了專業的法律課程,多數高校的法制教育內容都見于德育類教材中,同時在實踐教學中存在重專業,輕德育,輕素質的教育培養。
2、法律素質教育被排除在素質教育內容之外。
法律素質是學生個體通過法制環境的影響和法制教育的訓練所獲得,且按照法律要求自覺規范自己行為的內在穩定特征及傾向。高校在法制教育的實踐教學中,往往將法律素質排除在素質教育內容之外,甚至忽視對學生的法律素質培養。不加強法律素質的教育,必然將影響到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
3、法律知識不等同于法律教育。
法律知識是法制教育的前提和基礎,但無法替代法制教育。由于法律知識課程學時少,內容多,一系列知識點堆積、師生間交流的缺乏,直接導致的學生法律知識只停留在書本中。缺乏對學生法律意識的系統培養,即容易使學生形成“知而不信”。
三、高校學生應具備的法律意識
(一)誠信意識。
誠信意識,即是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和原則做事,誠實不欺,講求信用。在當代,越來越多高校學生的誠信意識以及他們的行為、思想令人擔憂。如上課故意遲到早退、曠課、考試作弊、畢業履歷上的虛假信息等,這些現象雖說不是普遍的,但也絕非個別現象。所以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誠信意識,就必須要樹立和培養誠實信用的觀念和意識。誠實信用原則又稱《民法》原則中的帝王原則,一切社會行為偏離了誠實信用,就很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自我保護意識。
當代高校學生將要面臨社會中的潛在危險,市場經濟中的激烈競爭。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如《婚姻法》中涉及當婚姻遇到問題時的解決方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及買賣交易中的權益保護問題,《刑法》中涉及當遇到來自犯罪行為的侵害時怎樣維權的問題,《民法》中涉及人們在生活中遇到民事糾紛如何解決的問題,等等。只有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識,我們在遇到問題時才知道需要翻看什么法律法規,才知道應采取怎樣的措施。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孩提時便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于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學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三)市場運行中的法律意識。
高校學生畢業的那天就是走向社會的開始,他們會在各個崗位上開展各自的工作,掌握基本的經濟法律常識、法律規定對于他們來說是十分迫切并且必要的。例如創辦公司,需要《公司法》,《反不當競爭法》,《行政法》、《稅法》等的知識,在公司中工作需要了解《勞動法》,公司的章程,做股票需要有《經濟法》的常識,比如《證券法》,做國際經融需要了解《國際經濟法》,做海員需要了解《海商法》,做服務員需要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相關知識。可以說經濟是靠法律系統來制定規則,在進入經濟當中,了解基本的法律規則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四、高校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途徑和方法
(一)法律授課模式的多樣化。
重視對法律課的講授形式,增加學時,改變傳統教學手段和方法,教學與實踐相結合。以社會實際應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為目的學習法律。為了提高學生法律意識的學習效率,在教學手段上多采用案例教學法,運用實例進行講解,提高學生學習興趣,使理論得以聯系實際,發揮學生學習的積極主動性,激發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興趣。可以聘請一些法律專家開展法律講座,這些法官、律師在實踐中接觸了大量的案件,在授課時更加貼近學生的生活,也更生動。還可以開展一些主題鮮明的法制演講、辯論賽、討論會、專題論壇、知識競賽、“模擬法庭”等活動,以及旁聽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審,使學生能在自主參與、身臨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啟迪。
(二)豐富法制教育的內容。
法制教育的內容應不斷擴展,不僅僅以校園中發生的案例,學生遇到的問題為授課內容,更應該學習基本法律的原則,這樣有助于他們今后更好地融入到社會中。如《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一些重點罪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的基本權利等。還可以以選修課的形式,幫助將來有興趣創業的同學了解經濟方面的法律常識,如《公司法》、《商法》、《反不當競爭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保險法》等等。
(三)充分利用網絡開展法治教育。
網絡的發展為高校法制教育提供了現代化的手段,拓展了教學空間和渠道。應充分利用網絡形象生動、圖文并茂的特點,將過去封閉的教學模式轉變為開放主動的教學形式。可以通過學生與輔導員之間建立QQ群,了解學生的思想,開設法律主體的微博建立與學生間的溝通,經常更新頁面,建立法律知識網的相關鏈接,有助于學生隨時隨地方便學習相關知識。有目的地向學生們灌輸符合網絡信息時代的信息倫理知識,強化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初步了解《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指導如何做一個守法誠信的網絡公民。
(四)關注心理需求。
切實關注學生的心理需求,做好對學生的心理輔導工作,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高校學生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意識的缺乏,另一方面更是心理因素的反作用。高校時期的學生正處在世界觀和人生觀逐步成型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學生面臨著學習、戀愛和就業等心理壓力,一旦處理不當很容易沖破法律的約束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五)營造對高校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環境。
首先學校在校規校紀方面要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在日常管理學生中,對于學生生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校規處理,決不姑息遷就也不因人而異,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法治氛圍。其次,對于法律課程學校應該充分重視,每學期對學生的法律課程的學習進行綜合測評,并將測評的成績記入綜合學分。再次,在學校的櫥窗、教室、學生宿舍等地張貼一些關于法制宣傳的文章、案例,并定期更換。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校學生的法制教育要從源頭抓起,學校和家庭、社會緊密配合,充分發揮法制教育的功能價值。法律意識的培養不是一蹴而就的,觀念的樹立和意識的培養,都需要長期的過程,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因此,高校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任務任重而道遠。大學時期是人生觀、世界觀塑造的關鍵時期,要重視和把握這個時機做好對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使學生在學習生活中學會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合法維權,進而促進其法制意識的形成和法律意識的提高,為社會輸送一個心智都健全的能夠適應法治社會需要的人才。
(作者: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航海技術系,碩士,助教,研究方向: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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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春霞,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探討,中國成人教育,2007,(5).
【論文摘要】“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已成為當今教育發展的重要命題。依法治教工作的推廣和實施、教師隊伍的教育法律素質是重要的影響因素;提高教師隊伍的教育法律素質,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教的基礎工程。筆者將教師的教育法律素質分為:教育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為提高教師教育法律素質的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制建設迅速發展,公民法律意識逐步覺醒。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現代社會的教育已逐漸成為在法制軌道上運行的教育。“加強教育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教”已成為當今教育發展的重要命題。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依法治教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絕大多數的教師有較強的教育法律素質。沒有這一條件,依法治教就只能是一句空話。一個法律素質水準不高的民族絕不可能建成一個良好的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同理,依法治教工作的推廣和實施,教師隊伍的教育法律素質是重要的影響因素。
教師教育法律素質的研究經歷了從關注教師素質結構研究到教師法律素質結構研究,再從教師法律素質研究到關注教師教育法律素質研究的過程。這一研究歷程體現了人們對教師素質認識不斷深化,解構與建構交互作用的過程。教師教育法律素質實際上是法律素質在教師行業中的具體體現,教師法律素質的特殊性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它不僅強調教師一般的法律素質,更加關注的是教師的職業法律素質。教師教育法律索質是指教師經過學習和培訓所獲得的關于教師職業法律法規知識、能力以及在此過程中形成的相應思想觀念、態度、意識等,它由教育法律法規知識、教育法律意識和教育法律的行為能力等方面構成。
法律素質的核心和關鍵是法律意識,而法律意識的首要內容是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指尊重法律、維護法律的勇氣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這種勇氣和毅力,經過相當時間,便可行成一種風氣,風行即久,便會變成習慣,這種習慣一日不形成,法治實現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這種習慣作為條件的。”教師的法治精神是推動教育法治化進程的源動力。中國有幾千年的專制傳統。從以儒家文化為代表的傳統文化演譯下來的中國現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著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習慣,現行教育管理中人治的現象仍較為普遍,如果再不強化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教師隊伍的法治精神就無從談起,依法治教就難以實現。因此提高教師隊伍的教育法律素質,培育法治精神是依法治教的一項基礎工程,是依法治教的奠基石。
對于教育活動基本的倫理規范地遵守,在我國,長期以來主要通過《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來約束教師的行為。而對于這些規范與教師個體及專業團體本身“德一福”一致的關系缺乏起碼的確認。《規范》中更多的是教師的義務,而“教師專業生活和基本權利更需要有專業的道德規范給予保障。以確保教師在行使專業權利時免受非專業人士非理性指責與侵犯。”隨著教育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出臺,不僅是對教師,更是對全社會的人對于教育領域的倫理規范地遵守,提供了基本的要求和底線。教師教育法律素質的提高,不僅在于他們能夠按法律的規定遵守基本的倫理規范,履行自己的義務;更在于能夠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利,享受幸福人生。
為準確把握教師教育法律素質的內容,確立合理的概念維度,筆者以法律素質的理論抽象性、內容涵蓋性、形式穩定性為坐標,將教師的教育法律素質分為三個層次的內容:教育法律知識、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又在每一個層次中確定了不同的層次結構。
一、教育法律知識
知法是教師守法、用法和護法的前提條件。法治國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權力主治的國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導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導的國家。同理,以法治教意味著教育正進入法律調節領域,是用法律管理、規范教育活動或教育行為,解決教育領域的矛盾和糾紛,更多的是依靠法治而不是人治。西方社會幾百年的法治實踐經驗和中國二十多年的教育法治建設里程表明,依法治教需要執法公仆,更需要護法、守法的廣大教師這要求廣大教師首先要知法、懂法,在此基礎一L人們才能真正運用法律武器,參與教育教學管理和實踐。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教育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規范的接受和認可程度,包括人們對法律的評價、態度、關注和期待,換句話說,法律意識就是法律知識在人們心中的內化。作為一種自覺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識的社會作用是巨大的。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是法制建設內在的精神支撐,是法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法治建設不可缺少的精神力量。在依法治教的歷程中,教育法律規范的貫徹程度和效果依賴于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意識,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識是教師自覺、自愿守法的內在基礎。完善教育法制是實行以法治教的前提。但依法治教的實現必須建立在教育法制發揮作用的基礎上。良好的教育法律意識能推動教師自覺守法。教師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制轉化為教師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同時,良好的法律意識能驅動教師理性守法,實現法治目標。理性守法來自以法律理念為基礎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認知。據此,又可將教師的教育法律意識分解為法律態度、法律評價、法律關注和法律期待四個層次。法律態度是指教師在教育法律認知的基礎上對教育法律所持有的情感,它是教師對法律直觀的體驗感受。法律評價是指教師依據某種理性的標準,對教育法律的好與壞所做的價值判斷,它是教師對教育法律的理性評價。法律關注是指教師對當前的焦點教育法律問題和熱點教育法律問題注意留心的程度,它反映了教師主觀上參與法制建設的程度。法律期待是指教師對教育法律制度進一步改革、完善的期盼和希望,它反映了教師對未來教育法制建設走向和趨勢的期望。
三、教育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的一切合法行為。在以法律為主體的現代社會中,每個人的行為在受到法律約束的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是法律制約功能,還是法律的保護功能,都存在一個如何最有效地實現法律規則的問題。任何法律不過是一定行為規則而已,規則是法律的存在形式,行為是法律的調整對象。離開了法律行為,法律的意義就無法確定。美國著名的法學家勞倫斯·弗里德認為:“我們一直花費很多時間研究法律規則及其結構,以制定和執行規則。但需要強調指出,法律系統并非僅指規則及其結構。在任何法律系統中,決定性的因素是行為,規則不過是一堆詞句,結構也不過是被遺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除非我們將注意力放在被稱之為法律行為的問題上,否則就無法理解任何法律系統,包括我們自己的法律系統在內。”法律僅是紙上的規定,要轉化為社會的現實,必須依賴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法律調整的手段。沒有作為法律調整對象的法律行為,法律就會毫無實際意義;沒有作為法律調整手段的法律行為,法律就無法貫徹實施,就無法實現自己的意義。
在憲法規定中公民的隱私權只是涵蓋在公民的人格權中并沒有獨立的隱私權。這樣的規定是公民獨立擁有自身權利的表現更有利于確保公民的人格利益的實現。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其意義不僅在于使公民的人格利益漸于完整,同時也利于對公民的人格尊嚴的維護[1]。
在科技進步發展的當今社會,公民越來越重視隱私權,因此他的意義與作用日也日漸被注重。由于網絡一度快速興起發展,公民私人方面的重要性也隨之需要加強,所以就要擴大對公民隱私權利保護的立法。在當今社會,有的國家已經將隱私權確認為憲法中的基本權,隱私權更是受到國際人權法的保護[2]。其具體內容包括:
(1)個人生活安寧權。只要具有隱私權的公民,自己就能照自己的想法或意志參加或不參加社會中有利或無害的行為活動,這過程的任何環節都不受任何人的干預管理。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對于個人生活情報的情況公民有權阻止其社會上人或組織非法獲得。如說公民自身的身體狀況(殘疾、健康、心理)、自身的生活狀況(婚姻、財產、)和自身的社會關系等。
(3)個人通訊保密權。具有隱私權的公民可以對自身的通訊情況進行保密(如自己的電話、郵箱、信件等)社會上的其他人不能竊聽盜取。
對于隱私權的概念闡述在憲法或別的法則中對沒有確定的含義,所以更談不上什么具體法律法規的確立了。可是對隱私權益的內容透露在憲法之中。如《憲法》第39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侵入我國公民的合法住宅。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公民隱私住宅權的具體實施。同時這一條文也就公民的私生活的相關隱私權內容為刑法和民法提供了依據。人格尊嚴本質存在是隱私權。在憲法法規中就知道公民基本權之一是人格尊嚴權,且這一權利不能被輕易侵犯。從這一規定可知人格尊嚴是憲法的內容,有了這樣的內容公民才能享有其權利,另外還是憲法有關隱私權立法價值的主導線。[3]
二、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一些規定和存在的問題
(一)對隱私權的保護體現在間接保護中
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公民所享有的隱私權得到了認可,可是在規定中只是涵蓋在公民的人格權中并沒有獨立的隱私權。這樣的話只有在其相關的人格權被損害時隱私權才可能會得到賠償或其他救助,假使隱私權直接受到侵害就不能就此權利進行提起訴訟的限制。
(二)相關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沒有統一的合理體系
首先,隱私權在間接保護內容中十分單調,主要以侵權時的表現形式存在居多,責任方侵權面的內容規定少之又少,無法可依的無力感是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受到的倍感煎熬的事情,也沒有可供法院參考的相關法規條文;其次,內容的分散是隱私權法規中另一個特點,司法部門在實際辦案中產生的誤差,誤用也是出于這點使然。當司法部門因為就同一問題選擇選擇不同的部門法作為適用而使侵權的判決效果不一時,對于法律的權威性有損,而因此失去其群眾基礎。
(三)隱私權有關規定與跟不上社會進步發展的趨勢
法律本身有一定的滯后性,它是根據當時的條件被制定的,在當時是有一定的科學性。然而,社會是不斷發展的,尤其是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21世紀,曾經制定的隱私權的相關法規也就會面對嚴峻的考驗。由于互聯網領域獨自的屬性加快了當今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公民一味的在網上追求利益而忽視了網絡隱私權的保護,加之公民對隱私權的法律意識很弱,時常出現侵權隱私權的例子就不足為奇了。在現實生活法律實施中,相關法律對隱私權規定跟不上社會進步發展的趨勢,使得網絡隱私權侵權法律規定的很是缺乏,這樣會出現網絡隱私侵權長期出于無法跟上時代進步的遲鈍狀態中[4]。
三、完善隱私權保障的法律體系
(一)以憲法保護為核心
在法治社會中最高最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是憲法。只要違背了憲法的內涵或違反了相關行為,任何規定都將失去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從這方面來看要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隱私權必須從國家的根本法及憲法上對隱私權加以具體條文的保護。之前論述對人格尊嚴很細致主要第38條在中。我認為應該把隱私權的具體規定作為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對隱私權的規定從人格尊嚴的內容中獨立出來,一樣民事權利中其他存在隱私權也能分解出來,是間接保護的獨立存在。只要憲法修正案形成一套合理的隱私權保護體系,那么當公民受到侵權時就有具體的法規做依托了。
(二)以民法保護為重點
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是保護公民人格權的主要法律依據,也是公民的隱私權在受到侵害時,尤其是其他平等主體的不法侵害,《民法通則》是公民尋求救濟的主要法律依據。《民法通則》也沒有對公民的隱私權做規定,在民事案件中有關公民隱私權的主體很被動為難。我見解在《民法通則》中直接明確規定此公民的權利。
(三)以刑法、刑事訴訟法保護為輔
作為保護公民權利的重要武器,刑法中對于犯罪行為的嚴厲懲罰對預防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促進公民隱私權的真正實施。在刑法中犯罪主體、客體、主觀內容和客觀內容這四點要在侵犯公民人身權的章節中具體規定法規。
為主的是隱私權主體,為輔的是控訴方是刑事訴訟的歸結。一可以起到立法上可以預防犯罪的發生,二可以節省司法機關的人力、物力這正是司法經濟原則的最好表現。
(四)公民的隱私權法律意識要很大程度上提高
從目前我國相關法律看,對隱私權的保障制度并不到位,致使現實生活中產生了許多的隱私權侵權案件,從側面也可看出我國公民對隱私權法律保障意識的淡薄。很大程度上提高公民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意識,增強保護觀念,這樣就更能有利的支撐起隱私權保護全面的完善構建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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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明.隱私權概念的再界定[J].法學家,2012,01:108-120+178.
關鍵詞:法律意識;法律素質;培養環境
職業院校的學生是一個從年齡上橫跨少年和成年的群體,他們既有青年人的朝氣,又有少年的稚氣。他們一方面思維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滿青春的躁動和思想的波動。他們對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時盲從,因美麗外表的誘惑和社會轉型時期產生的各種陰暗現象而不免有時在困惑或迷惑中隨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覺中受到傷害或是傷害他人,他們或是不了解法律,或是不顧及法律。那么,如何去引導和規范他們的行為,幫助他們學習法律知識進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對法律的信仰進而自覺守法,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呢?這些是職業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
一、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前提
1.學生法律意識及其特點。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學生法律意識:是學生群體對法、法律或其現象的反應形式,包括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等的內心體驗。
法律情感是人們對法律,主要是現行法律的心理情緒體驗,也是人們依據現實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質和精神的需要而產生的喜好和厭惡的心理態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體上有三種情形,即親法、惡法、冷法。法律認知是指人們通過心理活動獲得法律知識或應用法律知識的過程;法律評價是對法律本身及其與法律密切相關的法律現象之評價,也可理解為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判;法律信仰,是學生在現代社會環境下對法及法律現象反應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
職業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是一個多要素、多層次的復雜系統,就其主體而言,職業院校學生的年齡層次、受教育程度有別于其他社會群體;就其內容而言,由于職業院校的學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學人生觀和世界觀,致使觀察問題、分析問題還不夠全面,不能完全認識行為后果。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在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方面帶有明顯的易變性和不成熟性。
2.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存在著內在的聯系。所謂法律素質,是指作為社會個體存在的人,在法律知識占有、運用以及法律意識形成等方面的素質。法律素質總是表現于具體的社會成員的思想和行為之中,個體法律素質的強弱會影響群體法律素質的高低,在法律素質的三個方面內容中,法律知識占有是法律知識運用和法律意識形成的基礎,沒有法律知識,不可能談到法律知識的運用以及法律意識的形成。就一般情況而言,法律知識占有越多,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和具有的法律意識就越強。因而素質的高低和意識的強弱有著密切的聯系。
二、創設培養環境,增強學生學法、用法意識
1.適應職業教育特點,改革法制教育課堂,為學生法律意識的提高營造法律教學環境。學校是教書育人的陣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搖籃,學校堅持法制教育進課堂,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一環。筆者認為法制課教育應走出重刑法輕民法、重體系輕專題、重法規輕觀念、重理論輕體驗的誤區。重點突出法制教育的兩大方面:一是傳授、體驗與職業院校學生的身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并與其專業有密切聯系的法律、法規,讓其在學習中體驗法律現象。如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可以作為學生日常行為的普法內容;稅法、合同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等則可作為經貿類專業學生必修的法律;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法規等可作為計算機專業學生必修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作為汽車工程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結合學生就業再開設勞動合同法,比較全面而又有針對性地給學生以普法教育。二是在學習領會法律精神的基礎上,培養學生維護法律的思想感情、遵守法律的行為習慣、鑒別行為合法性的能力以及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
提高法律意識的重點應放在樹立學生權利意識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上。法制課堂必須幫助學生明確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權利,既是對人們行為自由的資格、能力可能性的認可,又是對這種行為自由的性狀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賦予人們以權利并不意味著承認人們行為的絕對自由。權利與義務同時產生,相互依存,相互對應,權利的實現,依賴于相對應的義務的履行,義務履行的狀況,成為權利實現狀況的前提。任何法定權利的行使,都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以及他人的利益,否則將受到制裁。法制課堂必須從維護學生合法權利的角度,告知學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當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如何維權,減少年輕人的沖動,從而把紙上的法律權利變成生活中的法律權利,使學法、用法成為學生內在的自我要求,由被動變為主動,自覺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學生鑒別能力的重點,是讓學生在各種法律情境中直接感受,親身體驗,用學過的法律知識解決生活中的法律事件,在實際體驗中增強法律意識。
2.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利益,營造學生法律意識形成的法律情感環境。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首先要培養學生對法律的良好情感,產生對法律的認同和信任。教師與學生朝夕相處,教師的法律形象是學生產生良好情感、建立法律意識的重要因素。
教師法律意識的強弱和法律知識的多寡及其行為的合法與否直接影響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如教師對學生的態度,處理問題的方法是否合法等。其行為如符合法律,則會使學生認同法律、相信法律、親近法律;其行為如違反法律,則會使學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不可信,產生對法律的厭惡感,進而失去遵法守法的信念。教師是學生的偶像,教師的行為對學生會產生直接、間接的影響,起到導向作用,關系到學生對法律的情感、認知、評價和信仰,關系到學生的健康成長。特別是班主任作為直接的管理者,是班級建設、法制教育的主體,班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會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所以,班主任、教師不僅應知法懂法,更要做守法用法的楷模。教師特別是班主任實施的依法管理,會使學生第一環節、第一時間在心靈深處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學校是學生的管理者、保護者,是學生權利能否實現、權益能否保障的關鍵,只有學生的權利和權益得到保障,學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公正,也才能從內心里產生學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識。學校雖然是管理者,也不能忽略學生的權利,學校與學生之間在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的同時,也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因而,擺正學生位置,樹立為學生服務思想,尊重學生權利,保障學生利益不受侵犯,才能避免學生對法律的曲解和對法律產生惡法、冷法情感。
3.加強校園法制文化建設,為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營造良好的校園法制環境。校園法制環境對學生法律意識和日常行為習慣養成的影響是潛移默化的。法律意識培養是一種素質教育,決不是靠學校的一門法律課就能實現的,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教育、教學、后勤行政部門的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營造良好的校園法制教育環境才能實現。首先,在依法治國國策下,堅持依法治校,在思想上重視學校的法制教育,給予足夠的課時安排,上好法制課,建設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法律教學師資隊伍,設立學生維權中心,從而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起到保障作用。其次,學校宣傳部門、學生會、團委,應運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各種宣傳方式,開展多種多樣的涉法、普法活動。學生的涉法過程,實際上是法律的實踐過程,其行為后果直接影響其法律意識的形成。如組織學生觀摩法院開庭,參觀少管所,聽取法制報告,感受權利保護和違法制裁的過程,增強學生對法律的感性認識;利用節假日組織學生走上街頭進行環保宣傳、維護交通秩序等活動,不僅能增加學生法律知識的占有量,加深對法律規范的理解,而且能促使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運用,由學法、守法升華到用法、護法;積極發現、挖掘學生中的法律現象,建立法律咨詢中心、自律委員會,對照法律對學生行為進行評價,實行教育、服務、引導一體化,切實幫助他們正確處理法律關系;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演講、法律講座,營造校園的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圍,從而引導、激發學生的法律意識。
“模擬法庭”是最常見、最有效、學生最感興趣的實踐活動。有的學校成立了“學生行為自律仲裁庭”作為嘗試,自律仲裁庭除顧問由校領導和校外聘請的專家擔任外,合議庭、律師團、裁決執行監督組、議案審議小組成員全部由學生擔任,仲裁范圍涉及學生的各種行為。這樣的仲裁庭既能讓學生在鑒別行為過程中增強法制觀念,又能讓學生在親身體驗中強化自我教育,值得借鑒。利用廣播電視節目進行法制教育,也不失為一個有效的方法,“今日說法”、“為你服務”、“法律講堂”是向學生講授法律知識的好課堂,是學生實踐和體驗法律的好教材,組織學生收看會使學生受益匪淺。如此的涉法和普法活動,會使學生深切感到法律就在自己身邊,進而增強提高自身法律素質的需求感。
4.提高自覺守法意識,營造個人道德環境。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在法律教育的基礎上應貫穿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教育,要在全社會大力倡導“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基本道德規范,使之成為全體公民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