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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正
>> 淺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殊保護 信息網絡傳播權刑法保護的強化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淺議《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 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行為界定與適用性 論信息網絡傳播權 試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淺析信息網絡傳播權 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 淺議檔案信息網絡傳播中的隱私權保護 試析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法律完善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司法實踐中的賠償難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上的利益協調 “利用信息網絡傳播手段侵犯著作權罪”的罪罰適用及其完善 數字圖書館建設中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芻議 試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中個人合理使用的幾點思考 淺談檔案信息網絡化服務中隱私權的保護問題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7]馮曉青,胡夢云.技術變革與著作權法之間的關系――以法律史為基礎的理論思考[J].武陵學刊,201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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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Principle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HE Peiyu1,2, LIU Mengxue1
(1.Civil & Commercial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2.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fast advancement of the network transmission a new way of tort sugarcoated in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ises. By comparing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round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pply in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right which has some weakness. For example, there is a single standard to identify the infringement, responsibility of helping tort does not subdivide, vicarious liability is not fixed, interest and burden is unbalanced. Based on the research described above, this article presents the author’s own viewpoint and advice on the consummat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formation network dissemination right.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we should point ou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and clear the tort liability of technology neutrality.
[關鍵詞]數字化時代;技術措施;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128-01
隨著數字化時代到來,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致使版權的產生和傳播形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例如電腦技術的發展,使得傳統書籍的復制和傳播變得更加快捷;互聯網的發展,使互聯網游戲成為新的版權形式;傳統的出版行業,已經由原來的紙質出版變成可以由電腦瀏覽、手機上網瀏覽等多種形式共存的全新出版形式。
一方面可以使得版權所有者或使用者濫用手中的權利,對一些公共資源進行技術規制,不利于大眾對公共資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大眾通過技術侵入版權所有者,進行營利性活動,損害了版權者的利益,不利于其創新。面對這些新問題,如何認清楚數字化時代我國版權技術保護措施存在的缺陷成為思考的重點。
一、對于技術措施的定義不準確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作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很顯然該定義中未經權利人許可的“瀏覽、欣賞”行為,并沒有涵蓋現實生活中的“使用和復制”。而且此處的技術措施是針對網絡環境中的作品所采取的,對于非網絡條件下的技術措施該條款并未涉及。通過該條例看出,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的“瀏覽、欣賞”行為,就構成對權利人的侵權行為;如果為了學習研究想瀏覽某篇文章,是不是合理使用,這個條例的這條規定是不是排除了這個情形?技術保護措施一定程度上擴大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而縮小了公眾的使用空間。
二、缺少技術措施合法性與有效性的標準
關于技術措施的合法性標準,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制定之初,有人就考慮到這個問題,并試圖將其納入條例中。因為版權人的競爭對手可能通過技術措施屏蔽其在網絡上合法提供的作品,使得眾人無法接觸到作品,從而妨礙權利人行使版權以及鄰接權;此外版權人自己也可能在其作品中植入攻擊性的技術措施,鎖死盜版使用者的計算機系統,甚至破壞其硬件設備,嚴重危害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上述行為擾亂了正常的網絡傳播秩序,理應確認其違法性質并予以禁止,但并未規定到該條例中。
關于技術措施的有效性標準,國務院法制辦《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釋義》中強調:“《條例》第二十六條關于技術措施的定義,字面上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看,應當認為條例保護的技術措施必須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技術措施的有效性標準并非簡單到僅僅從立法精神的理解中就能確定的地步。網絡技術在我國經過十幾年發展,作為新生事物,其融合了高度的技術復雜性和社會生活復雜性,公眾對其衍生出來的種種問題并沒有形成深入認識,而且網絡技術仍在不斷快速發展和變化著。
三、缺少對技術措施采取者的相關義務的規定
任何一項法律權利的背后,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版權人在采取技術措施保護其合法權益時,是否應當保證在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時,不再給技術措施防范的相對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沒予以明確規定。這給版權技術措施的采取者提供了濫用技術措施的漏洞,將更加不利于我國版權制度的建設,仿佛在保護一個權利的同時,給另一個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與法治精神嚴重相背離。
四、對技術措施規避的例外免責規定不夠全面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著作權合理利用的情形,這就賦予可以采取相關規避版權者采取的技術措施就行合理地利用?!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二條對禁止故意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作了具體的四種例外情形:“1.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2.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絡獲?。?.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4.在信息網絡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絡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但從現在看來,該條例的例外情形范圍仍較窄,具有很大局限性。該條例主要限于網絡行為,而技術措施并不限于網絡,其規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在數字環境下,如果沒有“技術”的參與,任何著作權保護模式可能都是無法生存的,數字環境下著作權保護模式的當前探索已經顯示出技術措施的實際優勢,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既要認識到技術措施的優點,也要對其缺陷有清醒的認識,既努力充分發揮其在未來著作權保護模式構建中的積極作用,又通過恰當運用避免其缺陷的過分暴露。只有使技術措施這類新的保護手段,接受著作權基本規則的制約,這種社會文化環境才能夠得到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1]郭禾.關于現行著作權法修訂問題的隨想[J].立法艤2011(4):36-39.
【關鍵詞】:避風港規則通知刪除明知應知主動審查義務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應用,網絡用戶已經習慣于從網絡上獲取大量的免費資源,他們通過網絡服務商的搜索功能、鏈接服務等方式獲取他們所需的資源。此時,就給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如果給著作權人過多的保護,就很可能遏制網絡技術的發展;但如果對著作權人給予較少的保護,則會使直接侵犯版權的行為在網絡上大量發生。我國網絡服務商的避風港規則,為雙方建立了新的利益平衡機制。“雅虎案”作為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實施后的涉及避風港規則的第一案,也必然凸顯出它的價值所在。
一、雅虎案案情
2007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十一家國際知名唱片公司聯合起訴雅虎中國侵犯音樂著作鄰接權案,判決雅虎中國刪除鏈接并賠償21萬元。判決做出后,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各方所持的觀點不同。Www.133229.cOm一方認為,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雅虎中國已經斷開了唱片公司通知函中所提供的具體的侵權網絡鏈接地址,而該通知函中涉及歌手和歌曲名稱因沒有提供具體網絡鏈接地址,不符合法定的要件,應認定為無效,雅虎中國就沒有履行的義務。另一方則認為,雖然唱片公司提供的通知函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但是面對數以萬計的侵權網絡鏈接,要求唱片公司提供所有的侵權鏈接地址不切實際,并且雅虎中國的音樂頻道作為向網絡用戶提供音樂服務的營利性專業網站,為侵權錄音制品提供侵權鏈接搜索的同時,制作了系統的搜索結果和分類模塊,應知侵權的存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對避風港規則的不同理解,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顯然有必要對避風港規則加以分析。
二、網絡服務商的免責條款:通知刪除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網絡服務商在收到權利人發出的符合避風港規則要求的書面通知函后,要立即對侵權內容采取刪除或者斷開的措施,并應立即通知上傳該內容的網絡用戶。如果網絡用戶發出符合避風港要求的反通知書時,網絡服務商可以恢復被刪除或者斷開的內容,并且第十四條對通知函的內容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此外,網絡服務商如果符合第二十三條但書中的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內容侵權的,應該不受避風港規則的保護。該免責條款的規定存在一些問題:
(一)對通知書具體內容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弱。法條中規定要求權利人提供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所有名稱和網絡地址,對于當今的網絡世界,每天都會有數以百萬計的網絡用戶上傳侵權內容,如果要求權利人提供每一個網絡地址,這是不現實的。然后網絡服務商可以通過它們所擁有的技術措施來過濾侵權文件。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簡稱dmca)的規定,該法案并沒有對侵權通知的內容做出嚴格的硬性要求,只要求通知列舉出代表性的作品名單即可,而無須提供全部的侵權內容。dmca的規定可操作性較強,值得我國借鑒。
(二)通知合格與否對于避風港規則的影響。根據我國的規定,如果權利人發送的通知符合通知書內容的規定,網絡服務商立即刪除或者斷開侵權內容,就可享受避風港的免責保護。
三、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認定:“明知或者應知”的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贝艘幎ㄊ菍Ρ茱L港規則的限制,使得網路服務商在采取措施之后,并不必然的受到避風港規則的免責保護,一旦其具備了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也將承擔侵權責任,它是對美國“紅旗標準”的吸收與借鑒。對“明知或者應知”不作限制,就會大大增加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而減少權利人的責任;如果未作嚴格的限制,則網絡服務商將被夾在權利人和網絡用戶之間,既要積極地審查可能的侵權情形,又要顧及網絡用戶中相對服務對象的權利,因為一旦錯刪網絡服務商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就有悖于避風港規則所追求的價值。
四、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
我國沒有規定網絡服務商的主動審查義務,對于其是否應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各方觀點不一。對于網絡服務商來說,他們不愿承擔此項義務,理由是網絡用戶數量非常龐大,并且每天傳輸的資源也是非常巨大的,如果要求其承擔主動審查義務,必將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從權利人,面對每天都有數以百萬計侵權發生的網絡世界,權利人的力量顯得微乎其微。在這一情況下,就需要賦予網絡服務商一定范圍內的主動審查義務,既不過分加重網絡服務商的責任,也可減輕權利人的責任,從而盡可能的實現二者的利益平衡。
對于主動審查義務的適用,我國可以借鑒歐盟指令的有關規定,對于一般性的審查義務予以免除,但是對特定的審查義務負有主動審查義務。特定的審查義務指的是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條件下的審查義務。因為網絡服務商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審查具有可操作性,網絡服務商一方面具有技術方面的優勢,另一方面只需要在自己的網站內負有審查的義務。
五、結語
避風港規則一方面為權利人提供非常及時、簡便的救濟方式,使其無須經過訴訟就可以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又保護了網絡服務商的利益,通過履行特定的義務,使網絡服務商對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不需承擔責任。盡管,目前避風港規則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我國立法的不斷完善,必將達到權利人與網路服務商之間最大化的利益平衡,從而促進社會文化事業的不斷發展與進步。
【參考文獻】
1.梁志文.數字著作權論—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為中心[m].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
“向公眾傳播權”是歐盟在網絡傳播現象出現之后,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討論制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下簡稱《版權條約》)的過程中率先提出的。從傳播的方式上看,此種權利的創設,“仍局限于傳統的單向式地向公眾傳送作品,并不涵蓋網絡環境下雙向的交互式的全部特點”;“公眾可以在自己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有關作品”,也僅僅是公眾主動地選取,不能包含交互過程的全部含義。因此,歐盟提出的“向公眾傳播權”并未能克服傳統傳播權單向性的缺陷[1]。然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接受了這個權利概念,并將其作為了《版權條約》第8條的標題。1995年9月,美國公布《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建議》,即通常所謂美國《白皮書》。其中明確提出網上傳播是發行和復制的結合,是同時行使了復制權和發行權。美國之所以沒有像歐盟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那樣創設一種新的權利,是因為其在1976年頒布的版權法中,已對傳統的復制權、發行權做出了新的詮釋,而且美國的表演權和展覽權也與作品的網上傳輸有著密切的關系。這一切就為網絡傳播這一新技術的法律適用留下了空間。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法的立法與適用應當同本國的法律背景和實際情況相適應,而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給予各國在保護作者權利的前提下充分的立法自由。中國未借鑒美國的模式,是因為在美國的規定中復制件可以是無形的,其表演權、展覽權等也為作品的網絡傳播留有空間,因此美國可以用既有權利來涵蓋作品在網上傳播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復制、發行等權利,都具有固定于有形物上的特點,為此,在結合本國實際和借鑒歐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立法模式的基礎上,中國于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夕,在《著作權法》中新增了一項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并于2006年正式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從此開始了中國保護作品在網上傳播權利的立法工作。中國《著作權法》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可以說,這一定義直接來源于《版權條約》第八條中“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的條文。但是,《版權條約》中“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或提供,并不僅僅局限于互聯網絡;中國《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則是一項特定的和狹義的權利,直接套用“向公眾傳播”這一廣義的權利定義并不合適。而且,“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僅僅是網絡傳播的特點之一,將其作為版權人的權利或權利的構成要素,顯然已超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圍,由此看來,中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尚有待于完善。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與完善規則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網絡信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成為人類社會生活難以離開的現實存在。伴隨著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網絡立法活動,中國已經形成了關于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相關法律,并對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上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缺乏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中國《著作權法》盡管賦予了著作權人的網絡傳播權,同時規定了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保護,但這些法定許可的主體僅僅限定為報紙和期刊,并未對網絡傳播權作進一步的限制規定,致使一些權利在某些情況下超出了限定的范圍。2006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管理條例》規定了網絡傳播權的合適使用問題,但只是在有限的范圍內規范了有限的合理使用,未在網絡條件下為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提供應有的法律保障,這些立法上的缺失,為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在網絡上的暢行提供了條件。二是未明確規定對侵權行為的管轄權?;ヂ摼W的交互性和公共性特點,決定了網絡作品更易遇到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任何網絡用戶在互聯網上獲取作品的信息后,不僅可以進行個人閱讀使用,還可以將自己收集到的作品信息進行重新編輯和修改,再通過發達的網絡迅速傳播出去,這樣一來,作品的本來面目已經被改變,致使網絡上的侵權變得更為復雜。中國《著作權法》并未提到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處理方式,全國最高法院頒布的《網絡著作權解釋》盡管對網絡侵權行為作出了一些處理規定,但處理方式缺乏現實的可操作性。面對這一局面,司法人員在審理網絡侵權案件時難以找到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面對上述問題,在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中,肯定會涉及到許多法律條款,但根據主要的司法精神,應當秉持最基本的立法規則。筆者認為,這里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兩方面原則:
一是多方利益平衡的原則。信息網絡傳播權涉及到著作權人、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三方利益之間存在著相互沖突的關系。因此,在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時應當考慮三方利益的平衡。網絡傳播的社會功能是為社會公眾提供豐富多樣的信息,發揮傳播文化、傳承文明的作用。文化是在繼承中發展創新的,包括網絡著作權人在內的文化人,在其創作過程中必然要吸收前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文化作品都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創作完成后也應為社會所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網絡傳播的社會效益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證人們的文化交流,滿足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法律賦予著作權人保護其作品在網絡上傳播的專有權利,但是,網絡的開放精神及傳播文化的宗旨與之形成矛盾。因此,在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利和網絡運營回報的前提下,應當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共享,保障公眾的文化權利。故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應當有利于擴大信息資源共享,而不是妨礙這種文化資源的綜合利用。網絡作品著作權伴隨著網絡的發展而出現,其核心內容在于調整著作權制度中的各種利益關系,最大限度上體現各方獲得自由的程度?,F代各國著作權法在對作者權益實行保護的同時,也注重了對社會利益的保護。除考慮作品創作者的利益外,還兼顧了作品傳播者與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以實現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從而促進社會文化事業健康發展。
二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的原則。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問題上,應當兼顧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適當放寬合理使用范圍。而在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標準的立法上,則要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的原則。在關于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方面,主要有因素主義和規則主義兩種立法模式。因素主義亦稱“概括主義”,即不規定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而是擬定一個判斷標準,通過具體作品的使用情況來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因素主義立法模式是在具體案件中,根據不同的情況靈活地運用法律,這就為法律在網絡領域的適用留下了空間。規則主義亦稱“列舉主義”,即以例舉的方式列舉每一種合理使用的具體情形,它的特點是明確具體,能為公眾的選擇提供較強的預測性,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在數字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作品類型和使用方式層出不窮,有限的列舉式必然會限制合理使用的適用范圍。經過比較可知,規則主義的立法模式雖然穩定性較強,但缺乏靈活性,在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的問題上應當在采用因素主義立法模式的同時兼及規則主義立法模式,將二者綜合成一種混和的立法模式,即在立法中規定一個基本的判斷標準和原則,同時盡量列明合理使用的情形,以便盡可能地適應各種復雜多變的網絡發展現實。
三、關于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的思考
正在征求意見的這個辦法還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過著作權人的通知,仍不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違法所得,或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或者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國家版權局介紹,我國信息網絡事業蓬勃發展,促進了各類作品的廣泛傳播,但也同時滋生了大量的侵權盜版活動,呈愈演愈烈之勢。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逐漸成為熱點。
這一辦法草案涉及到相關的權利、責任和行政處罰辦法等內容。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代表,專家學者、國內部分互聯網服務企業的代表、網絡用戶代表及著作權人代表80多人參加了聽證會。與會人士對這一辦法的管轄范圍、概念的表述、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大量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非交互式傳播;網絡著作權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外延界定
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由兩部分構成要件組成:一是網絡服務商與用戶的信息傳遞以非交互的形式進行;二是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獲取網絡作品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是否受限是區分交互式與非交互傳播的本質區別。只能在網絡傳播者事先安排的時間獲取特定的作品內容為非交互式傳播行為??蓪⑵浞譃閮深悾阂环N是網絡定時播放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商預先制訂節目表,使節目在特定的時間通過網絡播放;另一種是網絡同步直播行為,即網絡內容服務商在網絡上,同時播放傳統媒體實時播出的節目。同時,《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網絡傳播行為在《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中得到闡釋:即通過網絡讓公眾獲得個人或他人作品的行為。傳播行為完全滿足著作權中復制行為的構成要件:首先,形成的復制件能夠通過計算機等裝置被感知,但復制件本身不能為用戶獲得,具備非直接接觸性的特征;其次,在特定用戶實施檢索命令時,能夠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從而具備了獨立的經濟價值。最后,該行為沒有促使新的智力成果產生,因而不具備獨創性。不同之處在于,復制權是一次性權利。由此可見,傳播行為是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權為基礎,具有明顯持續性的行為。
二、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殊性質
權利主體享有的權益只有通過傳播才能實現,如果傳播的途徑受限,權利亦無處彰顯,印證了一句話:無傳播輒無權利。然而,“過度保護”與“保護不足”同樣使雙方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利益平衡是知識產權法內在價值取向的根本要求。
2001年《著作權法》修訂時,(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以純粹的財產權利屬性,作為一項新增的權利寫入法律。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同一屬概念下的分概念,理應具有一致的財產權屬性?;诖?,結合互聯網終端遍布全球的特點以及資源共享的即時性,著作權人的非交互信息傳播權是否受知識產權法上“權利用盡原則”的限制必須得到法律意義上的明確。權利窮竭原則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投入流通領域以后,無權在他人再次使用、銷售該產品時主張權利。筆者認為,“權利一次用盡原則”只適用于作品依附于有形載體的傳統傳播方式。網絡作品的不同之處在于,其主要采取許可方式銷售作品,將載體化為無形。這種許可銷售本質上屬于一種服務。無形的服務得以被無限次地重復,權利用盡的原則若適用于此種網絡信息傳播,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將堂而皇之地受到侵害。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缺失
我國《著作權法》只對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加以規定,對于向公眾傳播網絡作品的方式調整范圍過小。信息網絡傳播權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被定義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逼鋫戎攸c在于公眾能在不同的時空獲得信息資源,即公眾可隨意獲取作品的時間和地點。由此可見,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并不涵蓋于現行法律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雖同為法律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非交互式網絡傳播卻不受法律的明文規制。由于著作權同時具有人身和財產雙重屬性,著作權法定原則使得《著作權法》上的各項專有權利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阻隔了民法意義上的類推適用。
信息網絡傳播權在涵義限定上違背了技術中立的立法原則。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與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區分只在于接收者的獲取方式不同。行為性質與行為后果并無本質差異的兩種行為在特定情況下,卻具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同樣是以網絡為載體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交互式網絡傳播若利用媒介侵犯權利人的可得利益,被侵權人得以訴諸法律。而“無權利則無救濟”,當他人以非交互式網絡傳播的方式,使得權利人的利益受損,權利人的主張難以得到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認同。由于《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具有典型的非物質性,在保護權利人利益時,更注重賦予著作權人要求停止侵權這一權利。立法的不周延讓此時的權利人顯得無所適從。
有學者主張擴大其他權利的外延,將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納入廣播權中。但此類方案的不妥當之處在于:第一,傳播媒介不同,前者的傳播媒介是互聯網,后者的傳播媒介主要是無線電臺;二是傳播的信息不同,前者傳播的是數字化息,后者傳播的是無線電波信息。第三,我國《著作權法》明確將直接以有線方式廣播或傳播作品的行為排除在廣播權調整范圍之外。第四,此種方案只能在公眾無法自由選擇時間獲取作品的情況下起作用,不能解決公眾不能在個人選定的地點獲取作品這種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引發的爭議。后者表現為作品傳播者在特定區域內的局域網絡上傳播作品,而用戶只能在設定局域網的固定區域獲取作品的網絡傳播形式。因此,主流學界爭議的觀點并不適用于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完善動議
1996 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締結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是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藍本。在文字上,幾乎是對《版權條約》第8條后半句的逐字翻譯。從客觀上看,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超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范圍之外,是由特定的社會發展背景造成的這一立法疏漏。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立法本意是涵蓋當下社會所有網絡作品的傳播方式,但當時的網絡技術點對點的交互式傳播為主,法律自身固有的滯后性使得僅對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進行立法限定輒可達到立法目的。并且,時值2001年,我國并不是《版權條約》的締約成員國。近些年來,非交互式傳播方式在中國風行,各種新型的網絡傳播技術也處于日新月異的發展進程當中,自2007年6月 9 日起《版權條約》業已對我國生效。修正十三年前不完善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非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與交互式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立法上的區別是適應互聯網高速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勢所趨。作為成文法系國家,若根據民法上的類推法則,以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非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的請求權基礎,缺乏正當性。即便《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了兜底條款:“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僅可作為社會快速發展進程中的權宜之計,不具有規范性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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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盜版侵權頻發的原因分析
(一)網絡發展加速信息傳播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創新、網絡接入費用和數據存儲費用的降低,網上大規模傳播作品成為可能,人們可在瞬間將信息傳遞到全世界,也可以快速、低成本地獲取來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資源(相比以往購買紙質書籍和光盤等視頻資料),這促使人們傾向并熱衷于在互聯網空間實現資源的傳播和共享。以百度文庫為例,用戶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從文庫中下載各種文檔。但同時,下載文檔需持有數額不等的下載券,這種下載券的獲得方式則是向百度文庫上傳自己擁有的文檔,由此,用戶的上傳行為就構成百度文庫文檔資料的來源。
(二)網絡產業與傳統出版業的利益之爭
網絡盜版現象在本質上反映的是數字化時代網絡產業與傳統出版業的行業利益之爭。侵權人通過盜版行為獲得的收益相當可觀,如快播公司在2011年銷售額為1. 3億元,2012年達到3億元;僅在騰訊公司投訴快播公司一案中,快播公司的獲利就高達8700多萬元,與快播公司形成利益共同體的快播網站從中收益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事實上,這種網站的建站成本極低,只需半個小時花費上百元人民幣就可以建立一個專門從事盜版活動的快播網站。如此高額的回報使得眾多網站紛紛效仿快播的經營模式,網絡盜版現象呈現爆炸式發展,在快播倒下之后,西瓜影音、吉吉影音等迅速填補了快播留下的市場,在線觀看和下載盜版視頻依然很方便。因此,不少學者認為,徹底關閉盜版網站非但不可能,從另一方面來講對于著作權人也是一種損失,我們應該做的是盡快建立著作權人與網站、用戶三方共贏與和諧相處的合理的、成熟的商業機制。
(三)公眾版權意識淡薄
就普通網絡使用者來說,大多數網絡用戶只關注網絡帶來的免費與便捷,并不知其所獲取的文獻或視頻是未經授權的盜版資源。就單個網絡用戶來講,對網絡文獻或者視頻的使用通常是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等目的,一般不被認定為侵權;但盜版網站因整個用戶群體的點擊與訪問所獲得的流量或廣告收入則構成對權利人著作權益的侵害和掠奪。
就作者群體來講,網絡盜版問題早己存在,但以往很多作者的態度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首先,作者個人維權面臨尋找證據、公證、起訴等法律問題,需要時間、精力以及專業知識,這對作者維權造成一定困難。其次,過去作者覺得自己的作品在網上傳播可以提高知名度。隨著網絡閱讀的快速發展與網絡盜版的日益加劇,作者通過傳統出版業能夠獲得的經濟利益受到嚴重侵害,他們的維權意識不斷覺醒,已不能容忍網絡盜版現象的一再發生。
二、網絡盜版侵權的法律規制檢視
(一)傳統著作權保護機制的失靈
傳統著作權的保護方法立足于物理世界,在這一世界中,開發和散播傳播工具的成本昂貴,作品的復制工作也需要大量投資并有較高的技術門檻,大規模復制行為往往只有專業的圖書出版商、唱片制作者、電影公司等機構才能勝任,從而這些專業機構只要充當好守門人角色,即阻止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就可以預防侵權。而數字網絡技術的出現,使得作品得以虛擬形式存儲于虛擬空間,作品的物理獨占性被打破,再加上復制成本極低、傳播速度極快,在一瞬間就能夠完成大批量的轉載,而不論轉載行為是基于慷慨的共享還是為了非法牟利。最令人擔憂的是,很多復制行為可能是符合合理使用的,但這一行為實際上對作者的財產權益造成了巨大沖擊。鑒于此,我們亟需探尋合理的互聯網版權體制的建立。
(二)盜版侵權認定的具體規則問題
1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關于兩項原則的規定:一是避風港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公布的《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被學者們視為暗含避風港原則,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最多的當屬2006年國務院公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避風港原則的規定?!稐l例》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等具體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自動接入服務、自動傳輸服務、自動存儲、提供信息網絡空間、提供搜索與鏈接服務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相比2000年解釋,該條例的規定更為細致,也更具操作性。盡管如此,自避風港原則確定之日起,針對該原則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止過。最大的爭議莫過于如何協調避風港原則與著作權人權益保護之間的關系。如通知需要達到什么程度,刪除需要多長時間,如何使這些法律規定更具有操作性,適用避風港原則的標準能否更加明確等。二是紅旗原則。紅旗原則主要側重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條例》第23條規定,明知或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學者們對《條例》中紅旗原則的垢病在于,其規定過于空洞,而且主要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觀要件(明知或應知)的規定,缺乏對行為人行為的規定,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容易發生爭議,不利于統一適用,也不利于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
總體來說《條例》關于兩項原則的規定對于爭議雙方來說,都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效力。因為很難確定這兩條原則的范圍,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著作權人認為應該適用紅旗原則,而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則認為適用避風港原則。
2. 2012年司法解釋的進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通過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解釋》),該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在審理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構成、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教唆侵權和幫助侵權、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判定標準,以及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等問題進行了規定。第一,明確規定法院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指導思想: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體現了司法實務對于網絡版權保護機制的構思,有利于催生一種雙方互利互贏的商業模式。第二,細化了侵權主體的認定情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僅提供點對點技術服務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保持了技術中立的態度;對于提供搜索、鏈接和空間等服務的網絡服務商,判斷其行為是否侵權主要考慮其對侵權行為的注意義務和控制能力;對于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主觀上存在教唆、幫助、分工合作等行為的應當認定其構成侵權。第三,細化了紅旗原則,使之適用更具有操作性。第9條規定了法院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應當考慮的因素,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對紅旗原則進行了列舉式的細化規定,即規定若干情況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知道。第四,明晰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不負有主動進行審查的義務;如果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絡用戶侵權行為的,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增加了特定條件下注意義務的內容,如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等方式推薦相關作品的,可以直接認定服務商具有主觀過錯;再如服務商基于侵權行為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應當認定其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并具體規定了何謂直接獲利。
與《條例》相比,《解釋》對于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審理中的具體問題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在許多重大問題上統一了標準、細化了規則,對于推動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
三、網絡盜版侵權的治理策略
(一)堅持知識傳播與權利保護的平衡原則
著作權法的精髓是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無論技術如何發展、著作權法如何調整,其總是試圖在作品傳播應用與版權保護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正如一位出版商所說:作者的敵人不是盜版,而是不為人知。治理網絡盜版侵權的目的顯然不在于阻斷作品的網絡傳播,而是通過網絡環境下版權保護模式的完善從而實現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互利共生,使各方主體都能分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好處。
(二)利用好網絡這一市場之路
用戶對網絡資源傳播與共享的需求在刺激網絡盜版猖撅的同時也意味著:數字網絡技術己經悄無聲息地在權利所有人和終端使用者之間開通了市場之路。而在以往,權利所有者們卻漠視這一千載難逢的市場機會,將數以億計的使用者視為盜版者,從而將其推向了著作權保護的對立面。應當催生一種科學、合理的機制,在滿足用戶巨大市場需求的同時,又能予以著作權人合理的回報。這樣,當用戶可以通過方便并且價格合理的途徑得到合法服務時,也許就會摒棄那些搜索困難,甚至可能導致病毒感染的非法文件分享途徑。如由蘋果公司于2003年推出的線上音樂商店成為數字零售商業模式的先驅,這種在線音樂授權服務不僅有助于使用戶從非法分享轉向合法服務,而且也增加了音樂創作者的收入。百度公司在遭到一系列譴責之后,相繼在百度文庫推出了數字版權開放平臺,在百度音樂推出了資源合作開放平臺,通過與版權方合作的方式,實現雙方的互利共贏。法律治理和市場選擇的期待結果應當是,主流視頻網站通過良性競爭與協作,建立起一個穩定的生態圈。對版權的尊重是維系這個生態圈良性循環的核心,通過網站與政府、主管機構和版權方加強合作,增強技術手段,打擊盜版盜鏈,共同推進網絡正版化進程。
(三)當前任務
自2005年以來,國家版權局及相關部門連續9年、先后10次在國內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的劍網行動,該項行動集中查辦了若干大案要案,有力地打擊了網絡侵權盜版行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劍網行動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打擊嚴重侵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并通過規范網絡轉載行為,推動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建立合作機制,引導權利人采取多種渠道進行維權等方式,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在快播公司被處以2. 6億元罰單之后,仍有不少網站效仿快播公司的經營模壽以技術創新之名、行侵權盜版之實。網絡盜版侵權之所以屢禁不止,其核心原因還在于高額收益的誘惑。為此,我國應當通過立法加大懲罰與賠償力度,提高侵權賠付的數額,以損失補償為主,適當懲罰作為補充。通過高額的賠償或處罰,一方面使違法運營商再沒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更為重要的是對后來者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使得趨之若鶩者心有余悸,不敢再以身試法。
(2007)高民終字第6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看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安定鎮興安營村東原老鎮政府院內。
法定代表人李仁好,總經理。
委托人陳立元,北京市華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劉圣綱,北京市華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孫黎卿,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04年,由黃征演唱的歌曲CD專輯《一個人的戰役》出版發行,其中收錄有《地鐵》等10首涉案歌曲。
2006年3月16日,看網信息公司在其經營的.cn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了《一個人的戰役》專輯中《地鐵》等10首涉案歌曲的在線免費試聽播放服務。涉案10首歌曲的表演者是黃征。
2006年7月,看網信息公司已將上述10首歌曲從其網站頁面上刪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看網信息公司未經黃征許可,在其所屬網站上向公眾無償播出了黃征享有表演者權的10首歌曲,其行為侵犯了黃征享有的表演者權,即侵犯了黃征享有的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看網信息公司應當為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法院酌情考慮看網信息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歌曲的數量、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以及其他侵權后果,以每首歌曲1000元為基準酌情確定看網信息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鑒于看網信息公司已經將涉案歌曲從其經營的網站頁面上刪除,法院不再判令看網信息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為。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看網信息公司賠償黃征經濟損失一萬元、合理訴訟支出一千元,兩項合計一萬一千元;(二)駁回黃征的其它訴訟請求。
看網信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看網信息公司的合法權益。理由是:看網信息公司在其網站上明確標示了音樂內容是華文音樂公司所提供,同時也公開了自己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看網信息公司沒有實施任何改變華文音樂公司所提供的黃征所表演歌曲的行為;看網信息公司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華文音樂公司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看網信息公司只是提供了一個免費的在線試聽的網絡服務,未獲得經濟利益;在得知情況后便積極采取了措施,將被控侵權的歌曲全部從其網站上刪除??淳W信息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其行為完全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淳W信息公司沒有付費下載服務,也沒有刊登廣告,沒有從中獲得任何直接和間接的經濟利益。原審判決關于看網信息公司侵犯了黃征的財產權的認定是錯誤的。黃征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4年,由黃征演唱的歌曲CD專輯《一個人的戰役》出版發行,其中收錄有《地鐵》、《一個人的戰役》、《野》、《改變》、《少不了》、《I Can》、《塞維利亞黃昏》、《暴雨將至》、《黃氏情歌》、《臺風》共10首歌曲。
2006年7月,看網信息公司已將上述10首歌曲從其經營的網站頁面上刪除。
黃征為本案訴訟支付公證費1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者享有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表演者許可,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表演者表演的作品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看網信息公司未經黃征許可,在其所屬網站上向公眾播放黃征表演的涉案CD專輯中的10首歌曲,其行為構成了對黃征作為表演者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看網信息公司在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涉案歌曲的試聽服務的行為,并非《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的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的行為,因此其關于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雖然看網信息公司是以免費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提供服務,但其行為仍然構成對黃征財產權的損害。看網信息公司關于其沒有從中直接或間接獲得經濟利益因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亦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在確定看網信息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時,酌情考慮了看網信息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播放涉案歌曲的方式以及其他侵權后果,其中包括免費播放等因素。一審法院根據上述因素以每首歌曲1000元為基準,同時考慮播放涉案歌曲的數量,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綜上,看網信息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三千五百一十元,由黃征負擔七百元(已交納),由北京看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二千八百一十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北京看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輝審判員 張冬梅審判員 岑宏宇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technology,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route of transmission for the dissemination of works.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involves a series of new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reasonable limit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otection and the reasonable limit of the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right.
關鍵詞: 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保護;合理限制;公共利益
Key words: the right to network dissemination of information;copyright protection;reasonable limit;the public interest
中圖分類號:TP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08-0205-02
0 引言
網絡和電子數字技術的發展,給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沖擊。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造而產生的權利。作品中蘊含著作者的智力成果,是思想智慧的結晶。著作權的保護對于鼓勵創作,提高國家的軟實力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成了作品傳播的重要的傳播途徑。然而通過信息網絡手段侵犯著作權也不同于傳統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對網絡信息傳播權的保護以及合理的限制需要法律加以規制。知識產權法得以有效運行的關鍵取決于其能否動態的保持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信息網絡傳播權賦予著作權人相應的權利,在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的指導下,著作權人也應該相應的被賦予一定的義務。當權利與義務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對于權利的保護,對于侵權的追究才會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1 何為信息網絡傳播權
1.1 概念和特征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①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網絡傳播行為,應該具備以下條件:①該行為應當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這里的提供是指將作品“上傳”至或放置在網絡服務器中供網絡用戶下載或瀏覽,而不需要是否有人實際進行下載或瀏覽的行為。②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所謂“交互式傳播”行為是指并非由傳播者指定受眾獲得作品的時間和地點,而是“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傳播行為。②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傳統的版權權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傳播環境的特殊性。人們在網絡環境下,既可以在線閱讀、觀看作品,也可以下載復制作品。二是傳播對象的廣泛性。網絡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局限性,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了解到世界各地的信息。三是傳播方式的交互性。這種“雙向的選擇”,“雙向的互動”是對傳統單向傳播信息的巨大革新。
1.2 為何要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著作權人的作品的復制傳播變得極其簡單,而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復制傳播的控制則越來越弱。著作權人很難知道其作品什么時候在什么地方被非法上傳,復制,或者下載使用。對于網絡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常常得不到有效的保護。著作權人在網絡世界中的權利遭受損害在現實中的版權也因此而受到損失。這極大的降低了作者進行創作的積極性。從長遠看來對社會文化的發展,對社會的整體進步都是極其不利的。
2 對網絡信息權的合理限制
2.1 平衡利益之兩種不同的觀點 ③培根有句名言,“知識就是力量”。這種力量不正是通過傳播和適用使知識能夠自由的傳播和自由的使用,這是在當今社會中政治民主和個人選擇的基礎。④知識產權的本質在于追求著作權人的權利和公共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果對著作權人過分的保護,那么會造成對知識產權的壟斷,損害到社會公眾的利益。這違背了鼓勵智力創新的社會需求。從長遠來看也是對作者權利的損害。
⑤目前學界對于著作權的保護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市場范式,這種觀點將網絡空間作為一個可獲得利潤的市場,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著作權法也為信息創造者和提供者提供了在網絡空間獲取最大化利益的手段和機會。這種做法對著作權人給予極大的保護,但其會產生的負面后果是對知識和信息的變相壟斷,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公眾獲得知識和信息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另一種觀點是接近范式。這種觀點更側重保護公眾的利益。在網絡空間公眾同樣具有合理和正當接近作品的權利,這一接近權利表現為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和傳播作品不受著作權人的控制,是用戶使用他人知識的自由和權利,而不是某人排除他人使用自己知識的自由。
作者在創造作品的時候也是在前人創作的基礎上進行,人的社會性決定了人不可能在沒有相關歷史背景和文化積淀的前提下就能憑空進行創作。每一部作品都直接或間接的收到別人作品的影響。如果對知識進行壟斷,那么對于公眾的知情權,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整個民族的文化建設將是毀滅性的災害。
2.2 合理使用 如何權衡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決定著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方向。法律為權衡這一關系,對著作權進行了限制。⑥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依法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這就是合理使用制度。網絡的一個功能是信息共享,信息網絡傳播權使得作者的權利擴張到網絡,這對公眾獲得信息的權利進行了限制。有權利就有義務。為了平衡公眾的利益,法律應該相應的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限制。⑦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十二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然而目前在現實生活中,合理使用制度并不是得到很好的實施。公眾為了個人學習研究的目的想要查閱相關的電子資料,往往受到很多的限制。以學生為例,學生查閱資料的主要渠道是通過學習電子圖書館,由于不同學校購買的數據庫不同,其學生所獲得的信息就會存在差異。如何處理好公益電子圖書館的使用是平衡作者權利與公共利益的一個重要方面。著作權法對于圖書管的合理使用是這樣規定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然而,圖書館的功能并不僅是用于陳列或者保持版本,圖書館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向公眾提供信息,讓公眾享受共有的資源。著作權法關于圖書館的合理使用遠遠不能保障公眾的合理使用權。
筆者認為通過建立某領域資深學者作品的數據庫,學者以加入數據庫作為一種榮譽,國家或社會可以對這樣的項目給予資助,數據庫免費向公眾開放,這樣使得作者的著作權得到保護也平衡了公眾的利益,這樣的做法可以嘗試解決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合理使用的關系。我國應該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根據我國的國情,設計出網絡環境下合理的使用制度。
2.3 法定許可使用 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另一個限制是法定許可使用制度。⑧所謂法定許可制度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權和財產權。
⑨北大法學院韋之教授認為法定許可制度的實質在于將著作權中的某些權利由一種絕對權降格為一種獲得合理使用費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許可有五種包括編寫教科書,轉載報刊等情形。法定許可使用可以促進作品的傳播,提升作家知名度,同時也可以打破著作權人對作品的不合理壟斷,方便公眾接受信息。然而,法定許可使用存在著一些弊端使得著作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法律雖然規定轉載其他人的作品應該支付使用費,但是現實中存在著使用人不知道向誰付費,著作權人的獲得報酬的權利成為一紙空文。隨處可見的轉載,復制和粘貼嚴重損害到了著作權人的權利,降低了他們的創作熱情,同時從長遠看來,也是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法律規定法定許可使用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如果在現實中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那么這樣的規定反而使著作權法平衡精神得不到落實。法定許可制度仍需要不斷的完善。對于著作權人而言,他們應該提高自己的維權意識,對于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采取適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著作權人怠于維護自己的權利,那么又談何對著作權人權利的維護。對于社會公眾,出于對知識和文化的尊重,應自覺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且從長遠角度看,這也是對自己權利的尊重。
3 結語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一項屬于著作權人的新的權利。作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項重要內容,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和限制,在當今社會對于著作權人和公眾而言產生重大影響。而如何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僅要求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同時也體現著法律的最高精神,對公平和正義的追求。只有使得著作權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得到有效的平衡才能最大程度的鼓勵創新,促進社會文化的發展。社會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說:“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法律是社會經驗的總結,離開了社會實際,法律也失去了生命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應該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的進行調整和修正,更好的平衡作者和公眾的利益,達到動態的平衡。即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又能促進文化的發展和繁榮。
注釋:
①王遷.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68,69.
②斯偉江,詹毅,袁洋,吳斌鵬.《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法律出版社.
③馮象.《政法筆記》.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增訂版:220.
④王立民,黃武雙.《知識產權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36.
⑤馮曉青.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限制及其利益平衡. D923.41,社會科學,2006,(11).
⑥吳漢東.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8.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
⑧王立民,黃武雙.知識產權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30.
⑨韋之.著作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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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立民,黃武雙.知識產權法研究(第7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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