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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投資與理財的關系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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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與理財的關系

        第1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從概念可以看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涉及到多種銀行業務的綜合性的新型金融業務。按照監管部分確定的分類方式,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來源:()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步深入,各商業銀行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監管當局也對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風險控制給予了高度關注。自2005年以來。監管機構了多個專門規范個人理財業務及其風險的規范性文件,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關于<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的《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和《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出臺使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性質界定的法律障礙

        2、1金融分業經營體制卞商業銀行法格局對商業銀行理財的制約

        1993年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實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政策體制。雖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在這種體制下,商業銀行不能全面涉足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只能部分、代銷部分證券、保險、基金等產品。這就使得銀行個人理財服務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務、咨詢建議、方案設計等較低層面上,并導致銀行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為其量身打造來源:()有效的投資組合,客戶進行投資計劃的實施,這些高層次的個人理財服務更是無從談起,個人理財業務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產品附加值低并且銀行利潤空間有限,使得銀行個人理財對部分客戶難以形成吸引力。

        2、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定位模糊

        《暫行辦法》第27條的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國內銀行最近開發的一些理財產品的投資標的越來越復雜多樣,尤其是一些與股票指數、利率、匯率、期貨指數、美元信用、特定股票價格等掛鉤的理財產品。這種趨向使得人們無法從產品的名稱去清晰地把握具體投資標的物,客戶在簽署認購協議后也難以準確地知悉自己資金的最終去向。另外,對于與股票指數、期貨指數以及實物價格指數掛鉤的理財產品。由于銀行直接投資這些領域有關產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財產品對于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定位不準確、不清晰,也就是說銀行與客戶之問到底是委托關系還是買賣關系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實踐中,銀行與客戶之間簽署的協議通常是“認購協議”或“認購書”而不是“委托協議”。盡管協議使用了“認購”的表述,但雙方建立的卻不是買賣關系,也不是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實際上,對于這種協議不僅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而且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也沒有規范,更沒有直接的司法解釋。然而,當銀行和客戶不得不直面因這種協議的模糊性而可能引發的法律糾紛,法律性質的不確定性,必然給銀行與客戶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后果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

        2、3理財產品民事法律責任難以確定

        不同法律關系的定位直接關系到各方權利義務的安排。根據《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是個人理財業務受托人,接受理財服務者則是委托人,并沒有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是委托關系還是信托關系,法律關系定位模糊。從深層次的法律關系來看,這種模糊性可能導致:一方面當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認購人(客戶)的權利難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財資金的所有權的歸屬并涉及資金的運用是否合法合規的問題。對個人而言,定位模糊導致的問題還有:銀行有無保本的條款不明確,尤其是對于客戶可能因為違約贖回的違約金機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確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預期”提示,甚至有意進行模糊化處理,結果導致客戶誤解預期收益;在以存款關系為基礎的理財產品中故意淡化存款關系,將認購協議或產品說明書中的描述更多地側重收益的預期以及掛鉤指數或價格;有的認購協議未能清楚理順存款關系與附條件的關系;有的產品將委托關系中的委托授權故意模糊化等。這些問題極有可能成為銀行業務經營的法律風險,并可能給司法裁判帶來過大的裁量空間,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不可預見性。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定位

        3、1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性質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商業來源:()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而《暫行辦法》第36條的要求,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中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而《暫行辦法》沒有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定性,導致目前入理財關系的法律性質模糊,因此,只有修訂《暫行辦法》,明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委托性質或者信托性質,最終解決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問題。

        針對銀行個人理財合同的法律性質,目前專家學者、司法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仍然存有爭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凡是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與民問借貸無異,應將其認定為借貸合同;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凡是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托合同;凡是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為合伙合同;凡是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行紀合同。商業銀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認定為信托關系應該是可以的,但商業銀行的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否是約定收益的信貸合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紀合同;正如學者所言,無論是將個人理財法律關系定為借貸或者存款、行紀還是信托,都面臨巨大的疑問。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是把零售銀行業務、私人銀行業務以及其他銀行業務融為一體,重塑和再造銀行業務流程,適應當今世界各國銀行業務發展變化的潮流,是對在原有銀行業務基礎上的創新。筆者認為,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本質上是信托、和咨詢三位一體的新型銀行業務。對于理財顧問服務,這是以咨詢顧問合同為基礎的顧問型理財服務,這一點目前爭議不大;對于綜合理財服務,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委托關系可以提供一個比較寬泛的空間,將銀行理財產品(包括部分信托產品)納入委托關系視角來考慮,可以初步應對理財產品民事法律責任難以確定得難題,并為最終明確其法律性質奠定基礎。并且可以根據基礎合同的不同,將綜合理財服務暫時劃分為以存款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和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

        3、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法律關系的性質類型

        在不突破現有法律框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可以大致分為顧問型理財服務、存款型理財服務和委托型理財服務三類。

        (1)以咨詢顧問合同為基礎的顧問型理財服務。這種理財業務蘊含的法律關系屬于咨詢顧問合同關系,即銀行向客戶提供投資理財方面的咨詢服務,為客戶設計投資方案、提供投資的有關信息,除適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外,銀行與客戶之間并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銀行也不為客戶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具體的投資行為。

        (2)以存款合同為基礎的委托型理財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兩種形式:①以存款合同為基礎的理財產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銀行與儲戶的權利義務關系,其中由客戶讓渡部分權利給銀行,銀行基于此給客戶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報,如一些銀行所推出的“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②存款合同附條件(掛鉤各種價格或指數)的理財產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銀行往往保證本金安全,當其附條件一旦放就,客戶即可獲得一定的收益。

        第2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1 監管當局指明銀行理財應回歸資產管理本質

        當存款規模緊張時就通過發行保本、高收益產品爭攬存款;當貸款規模緊張時,就通過理財實現貸款規模表外化,銀行理財就是如此被當作了簡單的‘高息攬儲’、‘變相放貸’的工具。銀監會內部會議中明確批評“理財業務仍是其他業務的調節工具”,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管層對理財業務應有清晰的戰略定位。這是繼2013年全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會議之后,銀監會對銀行理財業務再發警示。

        銀行發行類存款理財產品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服務表內業務之目的,表內外業務之間相互轉化,可以起到調節財務報表、規避監管的作用,加上資金池、借新還舊、高息攬儲等詬病的出現,銀行理財本質問題逐步受到了監管層、業界、市場的關注和熱議。回顧近兩年來的監管動作,從2013年8號文對非標資產的規范,到銀行理財管理計劃和理財直接融資工具的試點,再到獨立的理財事業部制改革,最后是商業銀行法的啟動修訂,都為銀行理財業務指向了一個關鍵發展方向――回歸資產管理本質。

        雖然銀行理財市場已經發展了十年之久,但法律關系一直未被厘清,到底是委托關系、資產負債關系還是信托關系一直都是市場爭議的焦點。以上一系列的監管動作以及市場對打破剛性兌付的呼聲,無疑都表明了銀行理財產品應該是信托性質。信托關系從法理和制度安排上幫助銀行理財產品確立長久缺失的法律地位,從而促進銀行理財業務逐步回歸資產管理本質。

        2 銀行理財資金運用存在風險隱患

        商業銀行理財資金來源與理財資金運用相對獨立,理財資金募集前實際上無具體項目融資或資產與之對應。使理財產品之間無法實現風險真實有效隔離。從業務管理與資金流向看,當前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與典型銀行業務無實質差異,而這種類銀行運作則潛伏著很大的金融風險。

        首先,理財產品滾動發行掩蓋了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我國商業銀行理財資金來源與運用上存在較為明顯的“期限錯配”問題,即理財資金平均期限明顯小于理財資產平均久期,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理財產品通常期限較短,在產品到期需要償付本息時,有可能存在現金流問題,這時商業銀行所做的,不是將理財資產在金融市場即時變現,而是通過理財產品滾動發行以補足現金。

        其次,資產運用及損失風險長期留存,無法抵補。理財資金運用將不可避免產生風險,主要是非標資產的信用風險,以及標準化資產的市場風險。在目前的會計及審計原則下,商業銀行沒有理由也無依據運用理財資產及抵補損失,因而相關資產運用及損失風險將長期留存。

        最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經營風險落空。商業銀行并不是理財業務經營風險的主體。由于我國法律上尚未對金融市場上特殊目的載體的法律權利及義務關系做出明確的規范,一旦出現投資者與特殊目的載體之間、特殊目的載體之間、特殊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法律糾紛,容易導致相關風險責任落空。

        由此可見,商業銀行在自營業務之外經營“類銀行”業務,確實需要建立適合的組織管理體系。為防范理財業務風險積累,近日銀監會《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管理體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理財業務經營部門,負責集中統一經營管理全行理財業務,并按照“單獨核算、風險隔離、行為規范、歸口管理”四項基本要求,規范開展理財業務。從實際情況來看,雖然《通知》出臺將有助于降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運行風險,但若是要真正回歸理財業務的資產管理業務本質,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3 目前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預示著銀行的“大資管”時代的到來

        第一個是“大市場”。中國資產管理的行業是百花齊放,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公募、私募都在同臺競技,且市場存在零散、分割、各自為政、標準不一的問題。為使其長遠健康發展,未來市場應該走向統一、標準,各類機構應該在相同的法律框架下,相同的政治框架下,相同的監管標準下,同臺競技,以自己的核心競爭能力開展競爭。

        第二個是“大服務”。各家銀行機構在做資產管理的時候,還是立足于自身的以前的業務特點,自己的專業優勢在做產品,而且以產品為中心。長遠來看,要以客戶需求為中心來展開全方位的產品和服務,增強銀行自身能力建設,不但要做原來擅長的領域,還可以通過與同業的合作,或者通過外包方式,獲得能力,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另外一個,銀行做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脫離原有業務的一些特點和優勢。比如提供質押融資,使得傳統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充分的結合。

        第三個是“大客戶”。在以往,我的客戶是我的客戶,你的客戶是你的客戶,但在互聯網平臺上面,互聯網金融背景下面,我的客戶是我的客戶,你的客戶也是我的客戶,金融機構搞資產管理,應該積極擁抱互聯網,尤其是那種營銷、管理的方式,唯我所用。

        第四個是“大發展”。資產管理發展的速度是突飛猛進的,展望未來有著很大的空間。與過去的市場容量和業務發展的空間相比,未來十年,是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鉆石的十年。

        所以面對未來的發展趨勢,銀行理財只有回歸資產管理本質,銀行理財產品才有可能打破剛性兌付文化,銀行理財業務才能適應未來發展趨勢,順應“大資產”管理時代的到來。

        回歸資產管理本質后,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為受托人與委托人的關系,從而打破目前類存款產品下的資產負債關系,風險和收益都應歸投資者所有,投資者在承擔風險的情況下理應獲得更高的風險溢價。參照國內外較為成熟的模式,基金化運作、結構性投資將是銀行理財產品回歸資產管理本質的出路。從基金化運作模式來看,產品所投資的資產可定期估值,產品凈值隨資產的估值而定期波動,投資者以凈值為標準進行申購與贖回,銀行在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后的投資回報均歸投資者所有。從結構性投資模式來看,銀行將債券、存款等低風險投資品種以及股票、期貨、期權等高風險投資品種相互組合,使得產品風險處于高低之間,幫助風險承受能力適中的投資者獲得適中的投資收益。

        參考文獻

        1、薛韜 家庭投資理財之道 《國際市場》2001年 第11期

        2、莊乾志,劉光偉. 《家庭投資指南》,石油工業出版社.2005.6

        3、劉毓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模式變遷、發展瓶頸與突破之路,《金融與保險》,2010年第9期;

        第3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策略

        一、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釋義

        個人選擇投資理財是指通過合理的安排將個人資金進行儲蓄、基金、保險、股票等個人業務的科學規劃,使得個人資產獲得合理的增長,進而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儲蓄是將個人現在用不到的貨幣暫時交給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進而從中獲取利息的投資方式,是銀行經營業務的主要方面,主要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外匯儲蓄,相對于其他的理財方式來說比較安全,但是收益較小。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或者企業,通過社會募集資金的一種金融契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用戶支付一定的本金和利息,是一種有效的債券憑證,在債券投資中,政府最可靠但是收益比較低,企業債券收益相對較高,但是保障度低。基金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設立的轉向資金,主要有退休金,公積金等。保險是通過合同的方式,保險人與保險機構形成的一種財務賠償關系。股票是股份企業為了從社會中募集資金而發出的股份證券,股東可以以此為憑證并獲得相應的收益。理財產品是金融機構通過向社會募集資金而的一種產品,并將獲得的收入相應的回饋給用戶,保證用戶的理財收入,主要包括理財收益和非理財收益。

        二、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現狀

        個人投資理財就是通常所說的管理錢財,根據個人的自身經濟情況以及可以承受風險的能力,將自己的資金財產選擇合適的理財方式,實現自己財富的積累和資產的增加。由于我國金融領域的不斷發展和個人財富的增加,個人選擇投資理財也得到了人們的廣泛關注,但是傳統的理財觀念和現在理財觀念產生了沖突,影響著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發展。個人選擇投資理財受中國傳統家庭生活模式的影響。我國自古的傳統孝道文化理念深入人心,應用到理財生命周期中,由于每個人的收入支出的情況不盡相同,要做到個人的收入支出和生命周期相匹配,對自己的投資理財方式進行合理的規劃,傳統的財務觀念影響了個人投資理財的選擇,對個人理財的發展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西方的理財觀念是保持資產和生活水平的穩定發展,這與中國傳統的理財觀念有很大的差別,但是中國人對個人財富有著很強烈的需求,容易造成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畸形發展。理財和儲蓄的投資理念是不相同的,理財在高收益的同時伴隨著高風險,但是很多人在投資理財方面往往忽略了這一點,在個人選擇投資理財時盲目投資,同時也缺乏應對投資風險的意識,嚴重影響了個人投資理財的理性選擇,對投資失利也是盲羊補牢并不是未雨綢繆。我們都知道投資理財可以帶來高收益,投資理財方式的多樣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金融風險,我國在金融政策方面主要還是實行的分業經營,也就是銀行、保險和證券分開經營,對個人投資理財來說,增加了選擇方面的困難,不利于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發展。

        三、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原則

        (一)規避風險

        投資理財都會伴有不同程度上面的投資風險,但是這種高風險也會帶來高收益,因此,在個人選擇投資理財時要把握好機遇和挑戰,學習一些投資理財方面的知識,在投資的過程中注意規避風險,在把握投資理財機會的同時,降低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風險,從而獲得高收益的增值服務。

        (二)量入為出

        堅持量入為出的投資理財原則,就是要注意結合自身的經濟水平條件,合理規劃自己的投資理財方式,將有效增值的銀行儲蓄和有風險的金融投資相結合,保證風險投資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盡可能的減少風險增加收益。

        (三)注重整體效益

        在個人選擇投資理財中堅持注重整體效益的原則,最主要的是將個人的投資理財做好整體規劃和階段性規劃,保證投資理財都有增值服務,所有的投資也更有意義,促進個人選擇投資理財收益的增加。

        四、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策略

        (一)明確個人投資風險和預期收益之間的關系

        投資風險是個人選擇投資理財時有可能帶來的資金損失,投資收益是在除去風險投資的本金和損失之后得到的資金收入,在進行個人選擇投資理財時要知道高風險會有高收益,低收益的同時相應的投資風險也會很低,因此,投資風險和收益是成正比例關系的,在進行投資理財時,一定要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需求做出合理的選擇,明確各種理財方式之間的風險和收益,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確保最大的收益。

        (二)注意個人選擇投資理財資金的流動性和投資周期

        投資周期指的是個人投資理財將資金投入到回收的所用全部時間,現金和資金的轉換率是由資金流動性決定的,一般情況下,投資的周期越短,資金的流動性就越強,資金的周轉速度也就越快,相反的,投資周期越長,資金流動性就越差,資金的周轉速度也就越慢,銀行的活期儲蓄可以實現隨時隨取,提取現金的速度比較快,但是相應的收益就會很低,定期儲蓄時間較長,取現不靈活,但是會有較高的收益,承擔的風險越大,收益也會越高,在進行個人選擇投資理財一定要明確資金的流動性和投資周期,對個人投資理財進行合適的選擇。

        (三)進行投資理財的金額不同,選擇投資理財的方式也會不同

        大額的投資會有更多的產品投資理財方案,小額的投資理財方案相對就會少一些,要根據自己資金的不同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金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個人投資理財是增加人們收益的一種重要渠道,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金融行業為迎合不同人群的投資方式,推出了多種多樣的理財產品,居民在進行個人投資理財選擇時,一定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獲取更大的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1]張文鵬.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策略分析[J].中國商貿,2014,33(12):104-106.

        [2]申天天.探討個人選擇投資理財的策略[J].山東紡織經濟,2014,05(18):13-14.

        第4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欠佳的生態環境:理財市場配套法制設施不完善。目前中國理財市場制度不配套,阻礙著理財業的發展。中國當前的理財業務基本上都是以信托制度為法律基礎的,而信托關系涉及的內容之多、范圍之廣沒有一個行業可以與之相比,然而已經存在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信托相關配套設施作出相應的規定,給理財業務的開展帶來困難。主要存在信托財產登記過戶問題以及稅收制度問題。

        理財市場的法制覆蓋面太窄。當前中國理財市場上的有些領域法律并沒有涉及,比如公司型基金和私募基金都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沒有得到規范。

        首先是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公司型基金是指依公司法或公司法理成立,通過發行基金股份募集資金而組建的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與股份有限公司類似,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東。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在成立的法律依據、資產運用依據、基金憑證法律關系、融資渠道、經營機制和運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諸多不同。但中國目前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只規范公募契約型基金,而對于實際中存在的公司型基金未予規定,使得在實踐中公司型基金無所適從。

        其次是私募基金法律地位沒有明確規定。私募基金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資者,而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一般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股說明書)等形式募集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發生不規范行為,所以,一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限定私募基金證券的最高認購人數,超過最高認購人數就必須采用公募發行。中國私募基金的發展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但是也存在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法性問題,其法律地位還沒完全明確確立。另外,中國“證券”概念的范圍太窄,也導致一些業務無法可依等。

        理財產品法律關系不明確。金融產品推出時不明確法律關系和風險責任,將會引起法律糾紛。由于不同金融產品風險承擔的主體不同,因此在產品推出時一定要明確產品的法律關系和風險責任。中國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雖然都具有信托性質,但是在實踐中除了信托公司的理財產品以外,其他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并沒有得到相關法律法規對其信托性質的明文確定,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出了問題后,產生大量的糾紛,許多金融合約無法確認其性質,從而無法確定損失的最終承擔者,導致了許多上訪及訴訟,影響了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因此,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按法律關系明確某類產品的風險責任,制定業務規范,對金融創新的監管應是按法律關系實施分類監管。

        在此基礎上的產品創新是金融機構法人根據市場需求自主決定的事情,只要符合業務規范,揭示了產品風險,監管機構就可以不必一一審批或審核。這樣才有利于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促進金融創新。當前,除信托公司明確受《信托法》約束、直接受銀監會非銀部監管之外,其他各機構均刻意回避或模糊其屬于信托范疇的實質,進而導致法律依據模糊不清、監管標準參差不齊、監管主體政出多門、市場競爭混亂無序的格局。首先是對于理財產品是理財業務還是負債業務的區分。其次是對于契約型基金的法律關系沒有明確規定。

        分立與交叉:中國金融理財產品市場監管

        中國理財市場缺乏統一的監管。在金融實踐中,各類金融機構的委托理財產品具有很強的替代性,由于信托業.務、委托業務以及種類逐漸繁多的資產委托理財業務實際難以區別。監管標準的不統一,造成各類金融機構競爭條件事實上的不平等。這種狀況更深層次的原因是監管的分散,不統一。目前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的理財業務均由銀監會監管,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由證監會監管,保險公司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監管,各出各的法規。諸如此類的問題,在資金門檻、收益率、業務限制等多個方面比比皆是。

        理財業務的混業性質與金融機構分業監管存在矛盾。目前各種金融產品的創新異常活躍,各種理財產品在滿足了客戶的投資需求的同時,也在以不同的方式打通不同金融市場之間的隔離。在這種趨勢下,即使監管機構基于慣例確認各自的監管權力范圍,奮勇而出的跨市場理財產品又會迅速模糊這種邊界。由金融機構理財業務引發的監管標準沖突,實際涉及中國現行的以機構分業為基礎的金融監管體制。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是建立在不同金融機構分業經營基礎上的,前提是不同金融機構的功能完全可分,并且不存在交叉重疊。但就理財業務而言,這一前提實際已被打破,這就對現行的分業經營協調體制構成了直接挑戰。中國目前分業監管與理財產品混業性質的矛盾,源于沒有按照金融市場中理財業務活動的內在要求來設置恰當的管理模式。

        自律機制的缺失。一是缺乏有效的行業自律。中國當前整個理財行業的行業自律體系和組織建設滯后,沒有自己的行業協會,不能起到輔助監管的作用。這些年來,由于缺乏行業自律,中國的理財市場出現了一些不良行為,不僅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而且理財機構為爭奪市場還出現了價格欺詐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理財行業造成信用危機,阻礙了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理財機構缺乏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理財行業是一個以信用為基礎的行業,理財機構代人理財,管理著眾多理財資產,因而面對的風險比其他金融機構和業務要更加多樣和復雜,其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問題至關重要。內部控制作為理財機構一種自我調節、自我制約的內在機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風險、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經營活動合法合規和企業經營戰略有效實施等重要作用,是否有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是衡量理財機構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然而,中國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不少還缺乏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風險控制制度。

        人之間風險承擔的問題。中國理財產品一般不得承諾固定收益,監管部門應該從制度上和實踐中都杜絕“預期收益”轉變為承諾收益的現象。

        二是資產獨立性的問題。目前中國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中,集合信托產品、集合理財計劃和基金產品的資產獨立性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銀行理財產品和保險理財產品卻在制度上沒有得到保障,資產獨立性的問題已經成為了

        中國理財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

        三是管理費用的確定問題。當前中國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在管理費用的確定上沒有統一的規定。

        四是資產管理業務和理財咨詢業務沒有明確區分的問題。根據從事業務的不同,理財業務可以分為理財咨詢業務和資產管理業務。理財咨詢服務與資產管理服務在概念上沒有明確劃分,會導致咨詢服務與產品營銷的混淆。

        五是機構之間產品同質化趨勢明顯,理財創新能力不足的問題。理財產品應該是一種個性化鮮明的產品,而當前中國金融機構過于注重產品的營銷,忽視了產品本身的創新,產品同質化趨勢明顯。

        經營中存在的個性問題。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產品定位不明確;盈利模式欠缺穩定性;風險揭示和披露不夠充分。基金市場目前的發展反映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低風險產品偏少,產品結構與潛在需求錯位。券商理財產品市場現在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產品的門檻過高,推廣手段有限,市場影響力不夠;產品的管理費偏低,產品進出不收取費用;風險較大等。保險理財產品市場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部分營銷人員存在誤導現象:產品設計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等。

        中國理財市場外部環境的限制

        中國證券市場還處于起步階段。主要表現在:

        第一,缺乏做空機制。美國、日本、香港等比較成熟的證券市場都建立了做空機制,然而中國還沒有建立起做空機制,只能在行情上漲時賺錢,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理財業務的投資運作。

        第二,中國證券市場目前只有現貨交易,而缺乏金融期貨。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股指期貨市場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乏股指期貨市場的證券市場是不完善的市場,不引進現代金融工具,中國證券市場將難于與國際市場接軌。

        除此之外,還存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說只有主板,沒有二板;只有場內交易,沒有場外交易;企業股票融資市場為主,債券市場規模較小;國有企業融資途徑多,民營企業融資途徑少等。中國證券市場起步時間比較短,在制度、股市文化上存在一些缺陷,跟發達國家的成熟資本市場比起來,機制建設不完善,不能充分發揮避險、資源配置等功能,投資渠道有限,不能滿足各個層次投資者的需求,這些都影響著中國理財市場的發展。

        理財市場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專業的理財培訓有待加強。從整體上看,目前理財市場的這些人才儲備還較欠缺。目前中國理財從業人員的素質不高,制約著理財市場的發展,雖然經過近年來的發展,但與其他金融業務相比,仍然差距較大,數量不足,理財專家的專業素質尚有欠缺,集合資產的管理和處置能力受到制約。目前理財機構普遍感到人才問題突出,人才大量置換,人才整合力度太大。沒有人才,怎么去進行專家理財?怎么去提高整體管理水平?應該說,人才匱乏已成為制約理財業發展的“瓶頸”。所以,提高理財行業從業人員素質勢在必行。

        第5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一)立法層次過低,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目前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規范主要有:2005年11月1日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的《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6月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2007年11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2008年4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通知》;2009年4月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報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7月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年9月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12年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上述法律規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但是由于這些法律規范的立法層級太低并且不系統不全面,還遠不能滿足我國目前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所需的規范需求。

        (二)現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法規不完善1.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性質界定不準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將綜合理財服務的性質定位于“委托”,但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第九條又規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給第三方托管,這個規定體現出個人理財業務中客戶資產獨立于銀行自有資產,這與信托財產的獨立性的規定是一致的。上述兩種相互矛盾的規定導致人們對理財業務是屬于委托關系還是屬于信托關系產生了爭論。這種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實際業務操作的沖突使得法律風險的發生難以避免,也使得銀行難以判斷應當適用何種法規規制自身業務[2]。2.個人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制度不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體將反映其基礎素質、資產質量、經營狀況及其內在發展潛質等方面綜合素質的主要信息,如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利益相關者予以公開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3]。為了保護客戶的財產利益不受到侵害,商業銀行也需要對理財業務的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和完整的披露,這既是保障客戶的知情權的需要,也便于監管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的一些信息披露義務,如規定了商業銀行有向客戶提供相關資產的賬單、理財計劃投資以及收益報告義務等,2009年的《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問題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第六條細化了商業銀行向客戶披露的信息范圍。但是這些條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信息披露僅僅局限于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對于客戶進行投資選擇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業銀行的相關財務狀況信息以及與理財產品類似的其他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具體負責部門、經營管理人員情況,擬投資產品背景等。因此,進一步拓寬理財產品信息披露范圍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財業務中,銀行與客戶雙方信息處于不對稱的狀態,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財業務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財客戶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個人理財業務會給客戶帶來投資收益,因此其必然會涉及稅收問題,但是我國目前的稅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規范均未對理財產品收益的征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實務中,一些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收益的稅收進行代扣,一些銀行則在理財協議中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申報職責。但是,理財業務類型多樣,不同的理財產品在理財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質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對理財產品進行征稅,其稅率、征收方式等是應當統一規定,還是應根據其類別不同而區別對待,均待有關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我國缺乏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雖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體現了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投資者的保護,但是這兩條法規在法理上屬于準用性規則,它們的適用需要援引或參照其他法規的內容,法規本身欠缺確定性和指引性。理財業務客戶屬于金融消費者范疇,但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并沒有針對金融的特殊性與專業性而對金融消費者進行相關保護,甚至沒有金融消費者這個概念[4],這就使得個人理財業務客戶在遭受損害時很難尋求法律救濟。再次,個人理財產品的破產清償問題缺乏規定。商業銀行在經營不善出現破產清算時,個人理財產品的清償應當如何排位,這個問題在破產法和商業銀行相關破產清算條款中都缺乏規定。因此在商業銀行進行破產清算時,個人理財產品應當排在什么清償順位也是相關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提高立法層級前述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規制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規范均是由銀監會主導制定的行政性文件。從立法的程序上講,規章性文件的制定沒有法律議案提出、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公布等規范性程序;從邏輯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上講,它們與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當各金融機構面臨利益的誘惑,這些權威性不足的規章性文件就無法有效地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規制。因此,為了更加有效地規范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我們應當將對個人理財業務的規范上升到立法層面,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個人理財業務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權利義務、操作標準以及法律后果,這對于個人理財業務中各類糾紛的解決和法律風險的防范尤為重要[5]。我們應當通過提高現行法律法規的位階,盡快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相關的行政法規,進一步完善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規制的法律體系。

        (二)完善現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法規1.準確界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只有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才能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性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才能妥善解決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糾紛,同時也有利于監管部門實施正當有效的監管。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理財顧問服務僅僅是提供一種咨詢,不涉及客戶資金的運作和管理,這種理財服務的屬性顯然既不是委托也不是信托。在綜合理財服務中,保證收益與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本質上與銀行存款業務相同,其法律關系應為借款合同關系。我國目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性質不作區分地統一規定是不準確的,我們應該對各種理財業務在類型細分的基礎上準確界定其法律性質。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的信息披露不僅應當包括銷售理財產品時的產品信息告知義務,還應包括理財產品存續期間的相關信息持續披露義務。首先,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除需要向客戶披露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向、具體投資品種以及投資比例等有關投資管理信息,還應當提供理財產品實際運作管理團隊人員的組成與資質等相關信息。其次,在理財合同有效期內,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向客戶提供與理財產品有關的所有信息,如理財產品的價值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商業銀行自身的重要經營情況、管理理財資產團隊的重要變化情況,以及可能對投資者權益或者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等。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性理財產品,由于其比其他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大,商業銀行需要向客戶披露的信息還應當包括與客戶的理財計劃和規模相似的其他理財計劃的報表,以供客戶進行比較選擇。除此之外,商業銀行還應當定期向非保本浮動收益性理財產品客戶報告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

        第6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諾亞財富始終追尋恪守專一、精到的服務原則,并與客戶維系恒久互信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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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諾亞財富對客戶

        生病去看醫生,而不是研究《本草綱目》

        無論一個人是貧窮還是富有,是年輕還是年老,都必須面對理財問題。

        每個人都希望不辭辛苦掙來的財富能夠保值增值、傳承后代及至永續增長、生生不息,希望能夠比我們的父輩早些享受退休生活,希望我們的孩子能夠擁有更加光明的未來。

        投資大師沃倫?巴菲特說,要想做到價值投資,就必須做到以下3點:第一要學會計學,做一個聰明的投資人,而不是盲目的投資人;第二要認真看公司的年報,只投資自己看得明白的公司;第三要學會耐心等待,不為市場的冷熱所動,一旦發現了值得投資的項目就要耐心擁有,堅守信念。這看似簡單的幾條,要做到實在不容易。

        古云:術業有專攻。正如生了病要去看醫生,而不是自己研究《本草綱目》。選擇獨立、客觀、中立、專業的第三方理財顧問機構,可以幫您輕松解決投資理財中看似復雜的問題。

        作為國內最大第三方理財顧問機構,諾亞財富擁有一批專業的理財規劃師,不但學識深厚,而且擁有投資理財領域所必需的各種技能和資格證書:不但擁有大量綜合理財規劃的經驗,而且職業操守過硬,完全能夠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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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理財誤區的幾點建議

        誤區1:理財是有錢人的事。沒有錢,就不需要理財。無論是有錢還是沒錢,都需要理財。很可能沒錢就是因為沒有好好理財。如果改變了自己原來的習慣,養成了積極理財的習慣,就可能從沒錢變成有錢。人人都應當而且可以理好自己的財富。

        誤區2:錢太少、理財的效果不明顯,所以不理財。比如,如果一個人每月拿出100元來投資、以每年10%作為年收益率。從20歲開始投資,每個月投資100元,60歲時將擁有632407元;從30歲開始、到60歲,將擁有226048元;從40歲開始,到60歲、將擁有75936元;從50歲開始,到60歲,將擁有20844元。

        由此可見,理財時間越長、財富積累得越快、越多。養成節省的習慣,投資的習慣,錢少的人一樣可以成為有錢人、時間越長、效果越明顯。

        誤區3:工作忙、沒時間理財。這完全是在給自己找借口。每天擠出一點時間學學理財知識,都是沒問題的。

        誤區4:不懂理財知識,沒法理財。這種擔心也不必要。只要肯學習,什么時候學都不晚,什么樣的知識都可以學會。再者,還可以請第三方理財機構為你打理財富。

        誤區5:理財就是發財、一夜致富。這種想法與理財相悖。理財要求做到未雨綢繆,在力求財務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財產持續穩定的增長,同一夜暴富沒有關系。

        誤區6:理財就是買股票、買保險。股票和保險都是理財的工具,遠不是理財的全部。全面的理財應該包括現金規劃、消費規劃、教育規劃、保險規劃、養老規劃、投資規劃、稅務籌劃,財產分配和繼承規劃等。

        誤區7:理財的原則和方法男女不一樣。這是一種誤解。理財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諸如“量入為出攢錢”、“打深井生錢”、“筑堤壩護錢”,這些對男女都同樣適用。

        理財4建議:

        1.個人理財目標不應局限于投資賺錢,而應追求如何達到一種財務自由的境界。

        2.個人理財貫穿于人的一生,宜早不宜遲。有“大錢”的人要理財,只有“小錢”的人更要理財。

        3將錢全部存入銀行看似安全、省時間,其實是被動地承受了通貨膨脹和利息稅的風險。應該合理地分流儲蓄存款,使理財渠道多元化。

        4個人理財是極具個性化的活動,只能因人而異、因財而理。

        ――高斌諾亞(北京)財富管理中心助理理財規劃師

        財富管理,一生的事情

        正確的財富管理,必須從一開始就顯示出其長久的生命力,因為它會伴隨你一生,而不是幾年。所以,選擇的財富管理方法一定要穩健且可持續。它可能不是跑得最快的,但是要想獲得冠軍,首先要跑完全程。

        投資理財是一個漫長的過程。給自己設定好目標,然后一步一步地往前走,達到了每個小的目標要獎勵自己、獎勵家人。理財其實就是做人,發現最優秀的自己,擁有最真心的朋友、最和諧的家庭,你就是世界上最富有的人。

        人的一生其實就是一個理財的過程,理財作為一種必不可少的生活方式貫穿整個一生。因此,人的一生都需要必要的理財計劃,而且要充分考慮到人生的種種因素。

        ――張延忻諾亞(北京)財富管理中心理財規劃師

        不可不知的3個提醒

        樹立長期投資觀念

        在長期投資中,著名的“72法則”是沒有接受過金融專業訓練的普通老百姓的黃金法則。它的秘密是:一筆錢能夠在72除以年回報率的百分數內的年數內翻一番。例如:如果投資回報率為9%,則今天的10萬元大約在8年的長期投資之后變成20萬元。

        缺乏長期投資觀念,過于重視投資的短期收益,是國人在投資理財方面不成熟的最大表現。

        利用專業投資顧問

        國人投資理財的另一特點是未能充分利用專業人員對市場和規則的了解。一般歐美國家居民家庭在投資理財時,大多會向專業投資顧問進行咨詢,以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地規劃長、短期投資的比例,平衡可以承受的風險和希望獲得的收益。

        第7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關鍵詞: 理財產品;信托;質押 ;終止期間;訴訟

        中圖分類號:DF43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07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銀行接受投資人的授權來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銀行與投資人按照約定方式享有或承擔。

        近年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發展速度非常快。據中國銀監會統計,2006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只有1 100多種,到2007年達到了3 052種,2008年則達到了4 400多種。(注: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bank.jrj.vnet.cn/2008/11/2018302827224.shtml.)然而,在理財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對理財業務的基礎法律關系的研究卻很少。在當前的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理財產品出現了虧損,引起了銀行與投資者之間的糾紛,因此急需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風險進行明確劃分和適當分配。本文在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當前理財產品中出現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

        一、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分類

        我國商業銀行現在推出了4 400種理財產品,給投資者一種眼花繚亂的感覺。厚厚的產品說明書和艱澀的專業術語,更是讓投資者無法區分良莠。對現有產品進行合理的分類,是確定法律關系的基礎。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盡管有各種各樣的分類,但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理財產品應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在這種產品中,投資者沒有提前贖回的權利。投資者購買了這類產品,就意味著與商業銀行簽訂了一份到期還本付息的理財合同,并以存款的形式將資金交由銀行運營,銀行在固定期限里,將募集資金集中并開展投資活動。該類產品通常會取得比同期存款高的投資收益,適合對理財產品不甚了解但希望在本金安全的基礎上獲取保守收益的投資者。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比較傳統的產品類型,商業銀行將籌集的資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等低風險產品,是風險最低的銀行理財產品。商業銀行也可以將自己現有的一些業務轉變成理財業務,比如可以將現有的優質貸款、信托產品轉變成理財產品,根據這種資產的期限和預期收益情況,確定所發行理財產品的期限和預期收益率,然后向投資者出售理財產品,用募集的理財資金購買原有的貸款或信托產品。在這一模式下,銀行將原本屬于自己的利差收益讓利于投資者,而換取了資產的流動性。

        (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理財業務的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并不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面向投資者推出的“風險與誘惑并存”的理財產品。該類產品在2007年取得較高的收益之后,2008年有了長足的發展,使很多投資者放棄了原先的固定收益理財產品,而選擇了此類產品。

        此類產品目前還未形成完善的產品系統,已經出現的產品有以下幾種:

        1掛鉤類的衍生產品:該產品與一些指標相掛購,所掛鉤的標的物五花八門,比如利率、匯率、股票波動率、基金指數、商品期貨價格,甚至天氣等。產品實際收益情況與存續期內所掛鉤的標的物成正比(或反比),掛鉤標的物越高(或越低),產品收益率越高(或越低)。這類產品是國外商業銀行推出的產品,我國的商業銀行是用理財資金來直接購買此類產品。

        2銀信結合產品:商業銀行雖然不能直接進行股權性質的投資,也不能發行信托產品,但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購買信托公司發行的產品,將投資范圍拓展到實業領域,當然風險和收益狀況要視投資管理人、項目本身、企業資質等而定。

        3銀基結合產品;這種產品是商業銀行與基金合作,發行理財產品,再由基金進入證券市場,突破了商業銀行資金不能投資證券的法律限制。

        4“打新股”概念產品:這是中國獨有的一種理財產品,銀行用理財基金申購新股,待股票上市后即拋售,賺取一、二級市場的差價。此類產品在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上半年發展迅速,一度占到了銀行理財產品的40%。但是,這種產品也不一定全部盈利,在2008年就出現了上市開盤價即跌破發行價的股票。在當前低迷的股市中,首次公開發售(IPO)已經停止,此種產品必須在股市起穩后才有市場。

        5QDII基金: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的首字母縮寫。它是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發行的QDII產品,主要投資于港股和美股。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監會于2006年04月18日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QDII基金做了規定。

        (三)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投資者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并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投資者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這類產品在保證本金的基礎上爭取更高的浮動收益,投資者在存款的基礎上,向銀行出售了期權收益權,因此可以得到普通存款和期權收益的總收益。這種策略可以以小博大,投資者最多也只是輸掉投資期利息,以一筆門檻不高的投資,便可以參與諸如商品市場、海外資本市場等平日沒有途徑進入的領域,有較強的吸引力。

        (四)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有著豐富的客戶資源和良好的資信,所以很多機構都利用商業銀行的信譽來銷售自己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承銷的產品有基金產品、保險產品、國債、企業債券等等。

        商業銀行在承銷過程中的作用相當于證券市場上的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用,不對產品的風險負責。當然,也有很多人對于商業銀行承銷此類產品提出批評,認為銀行有出售信譽之嫌。

        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的法律關系分析

        在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各方當事人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只有界定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才能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處理好因理財產品而產生的各種法律糾紛。目前學界和實務界對此問題有多種看法。在中國銀監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并未對此問題進行界定,但中國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辦法》和《指引》答記者問時,卻有如下說明:“《辦法》和《指引》明確界定了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服務,是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注: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答記者問.(2005-09-29)[2009- 02-05].law-lib.com/fzdt/newshtml/21/20050929221655.htm.)

        筆者認為,銀監會將理財產品界定為委托關系是不正確的,實際上,在不同的理財產品中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筆者根據前面的分類,分述如下:

        (一)在固定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債權、債務關系

        投資者購買了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之后,銀行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投資者享有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的權利,這與儲蓄的性質完全是一樣的,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銀行的這類業務屬于資產負債業務,不屬于中間業務。“在提供債權債務類理財產品時,形成了事實上的表內負債。因而商業銀行通過個人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屬于銀行負債的一部分,其資金的操作屬于資產運用,從整個銀行層次上看,個人理財業務的資金資產與其他資金來源與運用一樣,計入資產負債表,成為資產負債表內業務” 。(注:胡云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性質與理財行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09).)此類產品中銀行要承擔全部的投資風險,一旦投資失敗,銀行就必須用自有資金向投資者還本付利,影響到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

        對此類產品的最大爭議是保底承諾問題,有人認為保底承諾違反了我國的現行法律,擔心銀行利用此種理財產品變相高息攬儲。一旦銀行將理財產品轉化為利率更高的準儲蓄產品,就相當于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 在一片爭議聲中,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還是允許商業銀行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為了防止銀行變相攬儲,《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投資者承諾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商業銀行向投資者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總之,只要設定了條件,哪怕是一些無所謂的條件,就可以銷售固定收益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銀監會給自己找了個臺階下。

        在此類產品的審批方式上,銀監會也表現出了猶豫的態度。在《辦法》中,銀監會規定此類產品實行審批制,商業銀行必須事先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批,而其它類別的產品則實行報告制。從這樣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銀監會對固定收益類產品持謹慎的態度。原因有兩個,一是擔心商業銀行變相高息攬儲,形成惡性競爭;二是擔心理財產品經營不善將會危及商業銀行自身的金融安全。這一規定出臺之后,引來了不少批評之聲,銀監會辦公廳于2007年12月11日發出通知,取消了關于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審批制,改為報告制,也就是說目前所有的理財產品都實行報告制,沒有實行審批制的產品了。

        (二)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關系

        對于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銀行要對資金進行封閉式運作,理財資金自始至終不能與銀行資金合并。不同期發行的同一種理財產品也不能合并,每一期必須單獨核算,單獨運作。銀行必須保留全部的投資記錄,并應當向投資者公布投資信息,允許投資者查詢。在期滿后,計算出每一期產品的投資損益,確定投資者享有的分紅或應承擔的虧損。此類業務屬于銀行的中間業務,理財資金不能并入表內,在整個理財過程中,理財資金必須保持獨立性。

        在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中,商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投資者基于對商業銀行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按照投資者的意愿,以商業銀行的名義,為了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這些行為完全符合信托的構成要件。

        將此類產品規范為信托,有利于更好地利用信托法原理調整和規范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已經有了《信托法》,我們就可以運用《信托法》來解決此類產品中出現的法律糾紛。

        (三)在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此類理財產品的運作模式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樣的,每一期的產品必須封閉式運作,以確定盈虧,因此,此類產品也是一種信托。當這期產品有盈利時,投資者就可以取得收益,這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分紅方式是一樣的。銀行作為受托人,本來是不對理財產品的盈虧負責的。但當這類產品出現虧損時,銀行就必須承擔全部的虧損,向投資者返還本金。為什么在出現虧損時銀行就要負責呢?筆者認為,在此類產品中,銀行既是受托人,同時又是保證人,銀行對信托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證:保證投資者收回本金;因此,銀行與投資者之間是一種有擔保的信托關系。

        (四)在商業銀行承銷理財產品時,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此過程中只是一個承銷商,收取固定的承銷費,并為投資者辦理結算。商業銀行是以理財產品發行機構的名義來銷售這些產品的,投資者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產生直接的法律關系,商業銀行不承擔法律后果。這樣的銷售方式完全符合委托的構成要件,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是本人,商業銀行是人,投資者是第三人。因此,商業銀行與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之間是委托關系。

        商業銀行在承銷理財產品時,有責任對產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產品提供者的經營管理、市場投資、風險處置能力進行有效評估,對雙方權利義務和風險責任進行界定。如果商業銀行在承銷產品時有虛假不實的陳述,導致投資者受到損失,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時,往往弄不清銀行與產品發行人之間的這種委托關系,完全是相信銀行的信譽才來購買理財產品的,所以一旦出現損失,投資者往往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迷你)債券糾紛發生后,有很多投資人要求承銷該債券的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銀行只要盡了自己的注意義務,是無需承擔責任的。

        三、當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中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建議

        (一)在理財產品的監管方式上,我國應實行“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管理制度

        我國的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當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都推出了各自的理財產品,信托投資公司原本就有類似的理財產品。三個監管機關分別出臺了理財產品的管理辦法,而這些管理辦法互不相同,有很多矛盾和對立之處。但實際上這些理財產品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運作方式也是大同小異的,產品之間是互相融通的。“現在銀行的大部分理財產品投資于各種證券,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打破了‘分業經營’的限制。這些理財產品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銀行儲蓄產品,已經遠非我國基于‘分業經營’的‘分業監管’體制所能有效管理。”(注:趙欣舸.我國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市場調查報告.(2009-01-01)[2009-02-05].jsmoney.com.cn/index.php/article/new/2009-01-01/8673.html.)如果禁止銀行理財產品進入證券業和信托業的話,絕大多數理財產品就不復存在了。

        短時間內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會有所改變,對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是由三個監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行業進行監管,而理財產品又必須混業經營,因此短時間內我國對理財產品實行的是“監管分業,產品混業”的監管體制。

        (二)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主體資格應作必要的限制

        中國銀監會在《辦法》中并沒對從事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體資格做出規定,也就是說中國境內的任何商業銀行(包括信用社、外資銀行)均可從事理財業務,而且銀行的分支機構也可獨立從事理財業務。實踐中就出現了以下這些問題:一些地方商業銀行和信用社把理財業務當成了高息攬儲的手段,不顧自己的承債能力,超額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商業銀行沒有理財人才和經驗,盲目地發行理財產品;一些外資銀行將境外的理財產品直接在境內銷售,境外產品受金融危機影響,引起了投資者的巨額虧損。筆者認為,理財業務是一項風險很高的銀行業務,并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適合從事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應該制訂出一些具體的標準,按理財產品的種類向商業銀行頒發理財業務許可證。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規定從事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對從事這些理財業務的商業銀行,主要應當考慮其償債能力,應對總資產、凈資產、未清償的理財品的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3個指標做出限制。

        2規定從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條件

        重點應當關注商業銀行是否具備理財的能力、理財資金運作的獨立性以及以往的理財業績。對以往業績不佳,經常出現負收益的商業銀行就應當取消其從事此類業務的資格。

        3規定從事承銷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的條件

        能夠從事承銷理財產品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宜過多,應當比照《證券法》關于承銷證券的規定及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承銷短期融資債券的規定確定。

        經過這樣的限制,理財業務會往大的商業銀行集中。

        在理財產品的發行和申報主體上,筆者認為,應以商業銀行總行為發行和申報單位,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只能是經辦機構,不能獨立地發行理財產品。這樣有利于解決當前理財產品發行過濫問題。

        (三)關于理財產品品種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已經推出的理財產品達4 400余種,大部分產品是從國外引進的,有的銀行甚至直接購買國外的產品。當前商業銀行還在不斷地推出新的產品,理財產品已成泛濫之勢。在眾多的理財產品中,有的產品設計極不合理,本身就蘊藏著風險隱患。因此,當前急需對理財產品的品種進行規范,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理財產品的投資方式應當簡捷易懂,國外復雜的理財產品并不適合中國的投資者

        當前國內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大多數不具備自我投資的能力,所以理財產品的設計應當考慮投資者的知識水平,不能推出一些過于復雜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的操作方式應當讓普通的投資者一看就懂,而且不能生歧義。商業銀行也不能給產品起一些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對一些專業術語也應當解釋清楚。國外的一些復雜的理財產品當前并不適合在中國推出,銀行應當根據中國投資者的特點有選擇地推出國外的理財產品。

        2中國銀監會應當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

        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關,應在現有的理財產品中,根據實際收益情況,確定一批標準化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在發行標準化的理財產品時,不需再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直接發行。

        3商業銀行發行標準產品以外的理財產品,應當事先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批準。

        當前理財業務全部實行備案制度,中國銀監會事先不做任何審批,但是有的理財產品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一旦出了問題社會影響力非常巨大。有些產品根本就不具有投資價值,投資者不可能獲利。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機構,必須對新產品的開發進行審批,只有獲得中國銀監會的審批后,商業銀行才可發行新產品,成熟的新產品轉化為標準產品。

        理財產品的種類不宜過多,筆者認為總量不宜超過1 000種,這對投資者和商業銀行來說已經足夠了。

        (四)關于觸發終止區間問題

        在許多銀行理財產品中,都設置有“終止區間”,當理財產品的凈值低于區間的最低值,或者高于區間的最高值時,理財產品就會被自動終止,商業銀行會自動平倉。比如,中國民生銀行在2007年10月發行的一款名為“港基直通車”的QDII產品,該產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產品期限1年。民生銀行在合同中規定,當產品凈值高于等于118%上限或者低于等于50%下限的時候,該產品將會被清盤終止。該產品在2008年3月18日凈值恰好虧損一半,觸碰到了產品規則中的下限,該產品在虧損50%的情況下被動斬倉,民生銀行將清倉結算后的資金返還給投資者,投資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損失50%。投資者在接到民生銀行的通知后,產生了強烈的反響,以各種形式表達不滿,產生了很多過激行為。

        筆者認為,設置終止區間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是非法的,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首先,區間的上限剝奪了勞動者的投資收益權。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的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獲取投資收益,無論這種收益有多大,都應當歸屬于投資者,商業銀行無權剝奪投資者的收益權。象民生銀行所設定的118%的上限,在牛市中只要兩個交易日就可達到,之后還可能獲得更大的利益。

        其次,區間的下限剝奪了投資者挽回投資損失的機會。商業銀行設置區間下限的目的,是擔心投資者的投資全部虧光,設定個下限投資者至少還能拿回50%。但在股票市場中,一時的投資失敗并不代表永久的失敗,股市中沒有永遠的熊市。只要股市好轉,就有可能挽回一些損失。商業銀行強行平倉后,投資者再也沒有挽回損失的機會了。

        再次,在終止期間的設定上,投資人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理財產品觸及到終止期間時,銀行可以強行平倉,提前解除合同。而投資者在理財產品封閉期間卻無權提前解除合同,不能提前收回投資,投資者的資金喪失了流動性。權利和義務如此不對等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

        最后,理財產品的強行平倉會引起股市的動蕩。銀行理財產品的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商業銀行在強行平倉時,要在短時間內將巨額的股票拋入市場,這必然會引起股市的動蕩,導致股價進一步大幅下挫,平倉的損失也會更大。

        (五)關于理財產品的質押問題

        商業銀行所發行的理財產品絕大多數不能提前回贖,對少部分可以回贖的理財產品銀行要向投資者收取不菲的違約金,違約金也阻止了投資者回贖。當投資者有緊急資金需求時,能否用理財產品向銀行質押貸款,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

        實踐中,有一些銀行針對自家發行的理財產品配套了相應的質押貸款業務。在1 500多只銀行理財產品中,有98只明確表示可以銀行理財產品協議為質押物,辦理質押貸款手續。主要集中在光大銀行、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等。(注:理財品流動性差 質押貸款可救急.(2008-05-18)[2009-03-06].finance.cqnews.net/wlwc/200805/t20080518_2057100.htm.)

        上述銀行雖然可以辦理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但是現有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尚未明確銀行理財產品可用于質押,銀行一旦接受質押,其質押權將可能無法得到法律保護。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認為,銀行的質押權無法得到法律充分保障,既無法對抗司法機構的凍結和扣劃,也無法對理財產品的資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銀行理財產品是持有人對銀行的一種合同權利,既沒有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沒有特定的管理機關可以登記,設立權利質押將無法滿足依《物權法》法理對質押的公示要求。(注:馬蔚華.關于準許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融資的提案.(2008-02-29)[2009-03-08].bank.hexun.com/2008-02-29/104142293.html.)

        筆者認為,允許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已是大勢所趨,理財產品具有特定性、可變現性,符合《物權法》規定的權利質押的要求。實際上當前的法律障礙也并不難解決,《物權法》第223條規定了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其中第(七)項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在短時間內無法修改《物權法》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理財產品可以用于質押貸款,并對質押當中的具體問題做出具體規定。

        關于質押公示問題,筆者建議在中國銀行會的網站上設立專門的公告區,公眾可以上網查詢。只要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了,就可以對抗法院的司法查封和執行。

        理財產品作為一種可質押的權利,并不限于在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質押。如果能夠建立起理財產品質押的登記和公示制度,商業銀行完全可以接受它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作為質物。

        當理財產品持有人到期無法償還銀行貸款時,商業銀行可通過行使質權以實現債務清償。在債權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同時作為產品持有人的債務人,可通過抵消權的行使滿足債權,并將余額退還產品持有人。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作為理財資產的管理人的商業銀行,可對理財資產折價以清償債務。

        (六)關于商業銀行破產時理財產品的處置問題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美國雷曼兄弟等幾家商業銀行相繼破產,其所發行的理產產品也成了眾矢之的。美國雷曼兄弟發行的MINI債券,在香港已經引起軒然大波,并且波及到中資銀行。所以,在商業銀行破產的情況下,理財產品如何處置就成為一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對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區分,不同的理財產品應有不同的處置方式:

        1對固定收益類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在這兩類產品中,銀行與投資者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投資者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按普通的破產程序進行清算。

        2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處置方式

        此類理財產品屬于信托性質,理財產品具有獨立性,不能歸入商業銀行的固有財產。根據《信托法》第16條的規定,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而應單獨進行清算。

        3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的處置

        在此類產品中,商業銀行只是個承銷商,只要商業銀行不存在虛假陳述的情況,商業銀行就不對承銷的理財產品承擔法律責任。當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破產時,投資者應向發行銀行提出申報,由發行銀行進行處置。所以,在美國雷曼兄弟MINI債券風波中,香港的很多投資者聚集在承銷MINI債券的商業銀行,要求這些銀行賠償損失,實際上這些銀行并沒有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義務。

        在理財銀行破產的問題上,還存在涉外問題。我國商業銀行購買的國外的理財產品越來越多,一旦出現MINI債券這樣的突發事件,國內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如何應對,值得探討。在MINI事件當中,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在雷曼兄弟宣布申請破產保護的次日,香港證監會對雷曼兄弟在香港運營的四家公司發出限制通知,禁止美國雷曼兄弟亞洲投資有限公司處理投資者及公司的資產并且不得將公司款項轉出公司。與此同時,香港交易所于9月16日開市前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證券亞洲有限公司在證券及股票期權市場的交易權利,并宣布該公司為失責人士。當日收市后,又暫停了美國雷曼兄弟期貨亞洲有限公司的交易權利、連通HKATS電子交易系統的權利及期權結算所的參與者資格。這些做法都有效地在本區域內保全了投資者的利益,值得我們借鑒。

        (七)因理財產品而引發的民事訴訟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非保本浮動收益的銀行理財產品近來出現了大幅虧損,投資者對商業銀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在現有的案例中,法院絕大多數時候判決商業銀行勝訴。

        理財產品出現虧損后,商業銀行往往將責任歸咎于金融危機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但投資者對此并不認同。以某銀行的一款QDII產品為例,該理財產品虧損50%,而香港恒生指數在此期間只下跌了30%,該銀行大大跑輸了大盤,用投資者的話說叫“割肉割到了地板上”。投資者由此認為該銀行作為代客理財的專家在投資能力上存在缺陷。

        出現上述情況后,銀行要不要承擔責任?現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銀行就是信托中的受托人,無論出現什么樣的理財結果,銀行都不對盈虧負責;另一種意見認為,銀行作為理財專家,理財能力理應高于普通投資人,在跑輸大盤的情況下,只能說明銀行沒有盡到職責,在扣除系統風險后,銀行應對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意見,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不應當對投資者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否則就違背了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則,因此法院判決商業銀行勝訴是有依據的;但是,商業銀行并不是永遠可以免責的,一旦出現下列情況,商業銀行就應當承擔必要的賠償責任:

        1理財業務不符合準入制度

        這種準入既包括主體的準入,也包括產品的準入。比如,產品應該辦理審批或備案的,商業銀行沒有辦理審批或備案就發行產品。

        2理財業務違反了現有的操作規范

        為了規范理財業務,中國銀監會了一系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一旦商業銀行違反了這些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就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解決理財產品的糾紛時,除了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之外,還要看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如果銀行未能履行監管機關設定的法定義務,就可能導致銀行承擔更大的民事責任。

        3理財財產不具有獨立性

        在信托類理財產品中,商業銀行必須獨立建帳、獨立管理,商業銀行不能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的財產相混合,也不能將不同的理財產品相混合。在理財合同中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財產與其固有財產進行交易,也不得在不同的理財財產之間進行交易。

        4商業銀行沒有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應當保存理財業務的完整交易記錄,并且應當定期地向投資者報告理財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如果商業銀行沒有這些交易記錄,理財財產的虧損就沒有了依據,所謂的虧損就成了一個黑洞,那么只能由商業銀行承擔虧損責任。

        現實中的情況是,商業銀行很少向投資人通報理財的交易情況,只是在理財產品到期后拿出一份盈虧報告,中間的交易過程投資人一概不知。投資人即使到法院起訴,也拿不到原始的交易記錄。更有甚者,有個別的商業銀行根本就沒有保存交易記錄;所以,在舉證責任上,應當采取倒置的方式,法院應當要求商業銀行提供交易記錄。

        5商業銀行利用理財財產謀取不當利益

        商業銀行作為受托人,只能按事先的約定,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有的銀行也稱為“管理費”),不能謀取其它利益。但現實中出現了以下幾種違法的情況:

        (1)挪用理財資金,用于其它經營目的;

        (2)隱性挪用理財資金,比如將理財資金當成質物進行質押;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比如在“打新股”的理財產品中,有的銀行要獲得30%以上的投資收益,這種約定是否合法,值得探討。

        6誤導性陳述

        商業銀行為了推銷其理財產品,在書面的宣傳材料及口頭的推銷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誤導性陳述。比如,對投資收益的預測,商業銀行往往按最佳的條件進行預測,得出的是最好的一種收益結果,但實際上這種最佳條件是很難出現的。投資者往往相信銀行的信譽,認為銀行預測的收益結果就是他們應當獲得的投資收益。

        銀行工作人員還存在代客填寫風險揭示書的情況,如果投資人沒有親自填寫風險揭示書,就不能了解理財中的投資風險,法院就可以

        認定銀行沒有告知投資風險。

        (八)立法建議

        經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隨著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實踐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法律問題,急需法律對此進行規范,而在此領域的立法相對于實踐來說已經相當滯后。銀監會在《辦法》中,說明其制定依據時,只提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而這兩部法律中并沒有對商業銀行可以開展個人理財業務作任何規定。恰恰相反,這兩部法律明確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信托業務。《辦法》對商業銀行受托理財產品的性質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明確理財業務適用《信托法》。另外,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所發的規章、規范過多,互相之間既有重復,又有矛盾。

        筆者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法》,把理財業務納入《商業銀行法》的調整范圍。以《商業銀行法》的規定為依據,由國務院制訂一部行政法規,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進行完整地規范,銀監會再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廢止銀監會現有的與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相關的規章、規范。ML

        參考文獻

        [1] 2008銀行理財產品創新與風險管理論壇實錄.(2008-11-20)[2009-01-25].bank.jrj.vnet.cn/2008/11/20183028272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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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al Problems Concerning Commercial Bank Finance Products

        PAN Xiuping WANG Weiguo

        (1. Bei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Beijing 100088; 2.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第8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關于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理論界有三種觀點:

        一、委托型合同說

        根據《合同法》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稱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經濟和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諾處理事務的合同。委托理財合同也是基于雙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的有關理財投資收益和損失的一種意思約定。但現實中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區別: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內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約定,由受托人有償或無償地委托人處理事務,一般為無償合同(若有特別約定除外),而委托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一般約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權的理財事項后,受托人從委托人委托的理財財產中可以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費,委托人基于對財產增值的要求,與受托人常常會在合同中約定在履行委托理財合同過程中,委托理財財產出現資產減少或損失時,委托人不承擔或很少分擔該損失,這種約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則。其次,委托合同屬于諾成合同,合同成立條件以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為準,即雙方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標的物或當事人某一方的義務履行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財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金或證券為條件,屬實踐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財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過自己或第三方監管并可由第三方擔保合同履行等約定內容,這也是委托理財合同與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財合同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和復雜性,完全適用我國現行的《合同法》中關于委托合同規定,難以解決委托理財所引發的糾紛,不利于有效規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財活動。因此,現行委托合同的規定不能作為規范和調整委托理財合同依據。

        二、信托型合同說

        根據我國《信托法》第2條的規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基于自己的知識、能力、責任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對委托人財產進行管理或處分而設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進行一定的法律行為,受托人與第三人就委托事項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與第三人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且委托人不對受托人行為承擔責任。在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在實施管理或處分的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發生的受托財產的損失或減少,均由委托人承擔風險。在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根據資本運作方式管理和處分投資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資金或證券,也有一部分投資者在委托理財合同中明確約定受托人接受投資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義為投資者入市交易。這類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質,但受托人為了吸納資金,常常在委托理財合同中承諾對委托人的資金或證券予以“保底”或保證資金或證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類約定違反了“信托投資公司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的規定。所以,直接依據信托合同的規定來規范委托理財合同,與《信托法》、《合同法》的規定存在一定的沖突。所以,用信托法律關系來規范委托理財合同也很難解決現存的因委托理財而產生的糾紛。

        三、借貸型合同說

        第9篇:投資與理財的關系范文

        陳靜是建行北京市分行最早從事理財業務的一名資深理財師,滿懷對理財業務的熱愛和激情,她先后做過支行客戶經理、支行理財中心主任和分行財富中心客戶經理,多種角色的轉變,使她在客戶關系維護及管理方面積累了很多的經驗。

        目前作為財富管理中心主管的陳靜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中心管理。“一支訓練有素的樂隊,在樂隊指揮下每一位演奏員根據分工和不同特點充分發揮,才能演奏出和諧美妙的樂曲,財富中心就象這樣一支樂隊,主管為團隊成員做好示范和表率,同時根據每個人的特點做詳細的分工,充分發揮每個的專長和能量,使團隊力量最大化。”

        團隊關鍵詞:專業、分工

        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的北辰財富管理中心于今年遷入新址――北辰時代大廈二層,并在11月25日正式營業。兩年來北辰財富管理中心發展迅速。截止2009年11月底,財富管理中心已經擁有會員710名,管理的客戶資產量30億元左右,人均資產量達500萬元。其中千萬級以上客戶就達到50名。

        北辰財富管理中心配備了一支高素質,經驗豐富的專業理財團隊。目前理財師團隊共有8個人,他們都具備國際金融理財師(CFP)、金融理財師(AFP)、注冊財務策劃師(RFP)、特許財富管理師(CWM)等國際認證的專業理財資格,具有豐富的經濟、金融、管理、法律等專業知識及相關從業經驗和背景,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在問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優勢時,陳靜自信的說:“專業分工基礎上的團隊服務模式”,我們這個團隊由團隊主管,投資顧問,客戶經理及客戶經理助理組成,運作方式以美國銀行高端客戶關系管理項目為藍本,在團隊內部充分體現因才分工,給予每個人展現自我能力的機會,對外部則讓客戶感受到是一個團隊在向自己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團隊里的每個人都有各自專業研究的重點,有各自負責的專題。在財富管理中心周一到周五的晨會中,團隊成員分別就股票專題、基金專題、理財產品及房地產專題、債券和宏觀經濟專題、外匯和黃金專題等五個專題交流信息,財富顧問每天會對市場資訊及相關信息做全面的總結。”

        “我們給每位高端客戶提供現有資產的財務診斷及投資理財方案設計,客戶經理出具的投資報告書會由財富顧問及團隊主管審核簽字,而且投資報告書會由客戶經理及財富顧問同時面見客戶進行講解。比如,對于市場上品種繁多的基金產品,財富顧問每月都研究一份基金投資報告,分析基金產品,如何配置基金,從中挑選出比較優秀的基金品種,客戶經理根據此份報告根據客戶的不同特點進行推薦。”

        客戶管理關鍵詞:專注、規范

        隨著高端客戶數量的不斷增長及對財富管理需求的不斷提高,北辰財富管理中心對客戶的管理也更加專注、規范。在與客戶溝通的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科學的流程,包括新客戶的發展流程(從潛力客戶升級為高端客戶)、服務流程、銷售流程、管理流程以及客戶的降級管理等等。這四個流程貫穿于客戶的發掘、維護、管理的整個過程中。

        “現在,我們對高端客戶的管理是按照總行高端客戶關系管理項目的流程及工具開展的。”陳靜表示,“我們要求客戶經理對不同資產量的客戶每年必須保證一定的聯系頻率及面談次數,與客戶每次的溝通情況都要進行詳細地記錄。這個記錄是非常保密的,主管根據這個記錄定期進行客戶滿意度調查,客戶經理發生變更時,系統會將記錄轉移到新任客戶經理名下,從而避免了因為客戶經理的流動而流失客戶情況。”

        “對于每名客戶,客戶經理都會為其做風險評估測試,從而了解客戶的投資類型;告訴客戶適合什么樣的投資,然后根據客戶的分類和實際情況,在客戶自愿的基礎上建議客戶投資理財產品。如果客戶采納理財建議,客戶經理會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相應的投資規劃及建議書,并定期做后續的跟蹤,給客戶出具投資收益單,這個整套流程就是完整的銷售流程。”

        09年北辰財富中心在建總行高端客戶關系管理項目檢查中,干100多家財富中心脫穎而出,獲得了總分行好評及表彰,陳靜本人也獲得了“建總行高端客戶關系管理項目推廣優秀個人表現獎”。

        服務客戶關鍵詞:專屬、細致

        伴隨著建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而成長起來的第一批理財師之一的陳靜。對于服務客戶她有著自己深刻獨到的理解。

        “前幾年,大家對理財的需求不明確,甚至不知道理財是什么。在很多人眼中,銀行理財只是存款和國債。”陳靜說:“隨著各種投資市場的發展,理財產品的不斷豐富,理財觀念的不斷深入,對理財師的要求也在不斷地提升。理財也從早前簡單的關系維護及單一產品,到目前的為高端客戶量身定做‘專屬的理財產品及全面的理財規劃’。”

        “人的一生有不同的階段,而在不同的階段,理財規劃也應該是不同的,比如結婚生子、子女教育、生意、購房、退休養老等等都是需要做規劃的。”陳靜笑言:“理財規劃應該是讓人一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平衡的,最理想的狀態是實現財務自由,所謂財務自由就是讓你通過理財獲得的理財收入能夠抵補支出,最好還有剩余。”

        “所以,理財師的工作就是要根據客戶情況制定適合的理財規劃,并幫助客戶進行資產配置及投資產品的選擇。12月中旬,建行剛發行一款專屬財富會員的信托類產品,一年期,年收益率6%,從產品設計結構上來講風險較低,非常適合客戶的穩健類資產配置。高端客戶也很認可。”

        陳靜坦言,理財師的職業生活也改變了她的一些人生觀。理財師需要跟不同的人打交道,適應不同性格客戶。細致體察客戶的心態,通過客戶言談舉止的細節發掘客戶需求,用一貫熱情、真誠的態度服務客戶。同時還需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

        “客戶是我們的朋友,需要坦誠相待,客戶是我們的老師,是良師益友,許多客戶都是各行各業的精英人士,從他們身上能學到很多,客戶還是我們很好的伙伴和同盟者。很多客戶就是經營業主,借用財富中心的平臺和他們進行很好的合作,達到雙贏的效果。”

        在工作中,有一件事讓陳靜體會頗深,至今銘記于心。在陳靜的客戶里面,有很多明星。他們都有一個特點就是非常敏感、多疑,對外封閉內心。其中一個明星客戶,態度冷淡,不接聽電話,所有事宜要通過其經紀人取得聯系。面對這樣的客戶,陳靜沒有氣餒,細心觀察他的日常演出及在公眾場合的舉動,尋找服務切入點。在汶川地震期間他連續義演,電視屏幕中顯露出疲態,陳靜立即聯系財富中心綜合支持團隊,給這名客戶安排中醫名醫問診,客戶的經紀人稱客戶表示同意,但要求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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