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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矛盾觀的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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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觀的知識

        第1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摘要:由于 歷史 的限制,馬克思沒有自覺地分解使用價值概念。延伸《資本論》的內在邏輯,可以完善商品元素的分析結構。使用價值的二重性引進了效用與需求的概念,進而導致了需求二重性的發現,導致了商品元素對稱結構的設置;對稱的規則又導致“資源二重性”代替了勞動二重性”。《資本論》嚴格的邏輯演繹最終證明了勞動價值一元論的局限性。

            克思在《資本論》中把古典 政治 經濟 學中的勞動價值論 發展 到了頂峰。如果我們繼續深化馬克思的基本方法,卻可以得出一個有差異的結論:《資本論》的內在邏輯揭示了勞動價值論的歷史局限性。

        問題是從使用價值概念開始的。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馬克思沒有自覺地對使用價值概念進行分解,所以,《資本論》的商品元素的邏輯結構是不對稱的。筆者在本文中要分析的,是馬克思在無意中觸及到的、學術界始終沒有注意到的使用價值的二重性問題。

        關于使用價值的二重性,馬克思在《資本論》的開篇無意中留下了重要的線索。馬克思對使用價值規定如下:物的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商品體本身就是使用價值;但他又說:使用價值只在使用和消費中才實現(《馬恩全集》第23卷第48頁)。使用價值既然是商品體本身,它已經是現實的了,為什么使用價值又要到使用和消費中才實現呢?’這是形式邏輯矛盾。我稱之為使用價值的“釋義矛盾”。人們研究《資本論》曾經細致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如果有人說研究使用價值的“釋義矛盾”是在“咬文嚼字”,實在讓人難以理解!既然生物學家需要對生命細胞中的數以萬計的基因分別進行研究,經濟學家為什么不可以對使用價值這樣重要的概念進行剖析呢?所以,我們準備做的正是對經濟學的“基因”研究。剖析“釋義矛盾”恰恰是顯微 科學 的方法。

        我們可以從經濟活動中抽象出兩種不同的使用價值。一種是具體使用價值,它表現為各種商品或物品對人的種種不同的具體有用的性質。.具體使用價值是以商品的存在為前提的。因而也可以說,具體使用價值以生產和供給為前提,是待實現的、可能的使用價值。具體使用價值的本質特征是有用性,可以用有用性來代表。

        另一種是抽象使用價值,它表現為各種商品或物品對人的抽象的同質的有用性質。“可將各種不同的使用價值能為一個人所帶來的生理、心理或社會的滿足,稱為‘抽象使用價值’。抽象使用價值構成各種使用價值的共同的質”(樊剛:《比較與綜合)p184)。在實際中,抽象使用價值是以消費過程為基礎的。在經濟學中,它等于需求者建立在已往消費經驗基礎上的效用評估。所以那些符合社會需求的使用價值就是經濟學中的現實的使用價值。抽象使用價值的本質特征是效用,可以用效用來代替。

        這樣,我們從理論上把握住兩個有差異的使用價值的內容。經濟學上的使用價值概念應該兼有這兩個內容。這種方法是從社會經濟運動的連續性和統一性出發的。這種方法孕育著概念自身的矛盾性。作為經濟現實,具體的使用價值不同于抽象的使用價值,可能的使用價值不同于現實的使用價值,供給不是需求,有用性不是效用。它們是聯系的,又是矛盾的。每一方的存在都以對方的存在為條件,每一方的存在又以對方的消失為轉移。這正是社會經濟運動本身的辯證特性。因而,把握經濟運動的概念本身,不可避免地存在辯證矛盾性。辯證邏輯允許這種概念自身的矛盾性存在,我們在現實中使用的使用價值概念也含混著這樣的兩種內涵。這是釋義矛盾產生和存在的客觀基礎(詳見拙文《使用價值的“釋義矛盾”與經濟學的微觀結構》,《天津社會科學》1995年第4期)。

        所以,不僅勞動和商品有二重性,使用價值的概念也存在二重性。馬克思在無意中觸及到了這一矛盾,卻與之擦肩而過。我們的任務是運用馬克思的方法,完成對使用價值矛盾體的分解。在《資本論》中,勞動二重性(具體勞動與抽象勞動)決定了商品二重性(使用價值與價值),具體勞動產生使用價值。現在,使用價值已經分解為有用性與效用。具體勞動產生使用價值的邏輯推理就需要重新考慮了。

        具體勞動可以生產有用品,有用品又是有用性存在的前提。因而具體勞動是有用性存在的必要條件。但具體勞動不是有用性存在的充分條件,因為有用性還依賴于消費者的評價。具體勞動也不能產生效用,因為效用是消費者的抽象滿足。因而,當使用價值被分解后,必須揚棄具體勞動產生使用價值的邏輯推理。我們只能說:具體勞動形成有用品;有用品與有用性不可分離;需求決定有用性與效用。使用價值的分解就這樣把需求與效用合理而 自然 地引入了《資本論》的邏輯結構。

        至于勞動與需求的關系,它們顯然是互相對立統一的。另外,我們還要延伸馬克思的方法。既然《資本論》中有勞動二重性,我們也假設存在與之對稱的需求二重性(具體需求與抽象需求。參見拙文《勞動二重性與需求二重性》,《北京社會科學》1996年第4期)。然后將上述新的概念和假說構成對稱的邏輯圖形如下:

        圖1的左側是《資本論》的邏輯結構(使用價值已揚棄)。勞動具有二重性,具體勞動產生有用品,抽象勞動形成價值。圖一的右側是新增加的。需求與勞動、需求二重性與勞動二重性均采取對稱設置e.有用性與有用品不可分離,必然相鄰于y軸兩側。效用填補了唯一的空位。

        我們來研究圖1中的需求二重性。需求一方面表現為對各式各樣的有用品的具體需求。具體需求與有用品結合產生有用性。另一方面,任何需求又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抽象的同質的性質——生理和心理的一般滿足。這種抽象需求形成效用。因此,需求二重性在圖1的邏輯結構中合理存在,它決定著使用價值的矛盾性(有用性與效用)。

        現在,我們需要重新審視圖1的對稱性。初看起來,圖1是全對稱的邏輯結構。仔細分析卻發現兩個主要問題。其一是勞動的概念非常含混。“勞動”究竟代表“勞動力”還是“勞動過程”?勞動力只是單一要素,而勞動過程則包括了其它要素的參與,勞動力只是諸要素之一。其二是即使“勞動”的概念定位在“勞動過程”上,“勞動”在相對的意義上說仍無法與“需求”取得對稱。因為勞動過程并沒有提供滿足人類需求的全部物品。至少,勞動過程以外的各種 自然 物(無論有無壟斷)也是需求索取的對象。因而“資源”(實為“可支配資源”)比“勞動”更有資格與“需求”相對稱。

        為了取得邏輯上與需求的完全對稱,我們必須用“資源”來代替“勞動”。與之相應,勞動二重性也就轉化為“資源二重性”。這種邏輯上的進一步調整可由圖2表示。

        圖2表示,資源也具有二重性。任何一種資源,一方面可以作為一種特殊的具體資源來使用,生產某種有用品。另一方面,任何一種資源都可能用于其它 經濟 用途,都是社會資源總量的一個部分,從而又具有一般的抽象資源的性質,并由此形成資源價值(簡稱價值)。任何一種有用品,在它的有用性轉變為效用的同時,在它里面所消耗的具體資源就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抽象資源,它的資源價值就獲得相同程度的承認。

        圖2的分析表明,勞動二重性仍然是有效的,但它僅僅是資源二重性的一個特殊形態。馬克思用勞動二重性這樣的特殊形態代替了資源二重性的一般形態,也就不可避免地在價值理論中出現偏差。

        從勞動出發,自然尋找到勞動二重性;從具體勞動出發,自然把有用性規定為使用價值而忽略效用和需求(具體勞動產生有用品,有用品與有用性不可分離);從抽象勞動出發,自然把價值全部歸屬于勞動。當我們用資源二重性代替了勞動二重性時,價值歸屬于抽象資源,而不僅僅歸屬于抽象勞動。勞動資源的特殊性是有效的,但其它資源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也是有效的。只有抽象資源這樣的一般性質,才能代表全部價值的來源。

        圖2還表明:從整體看,沒有資源的供給,需求無從滿足;而沒有需求的評估,資源也無從配置。所以,效用與價值也是互相決定的。也就是說,資源二重性與需求二重性共同決定了價值。從這種辯證的邏輯結構看,勞動價值論的出現雖有 歷史 合理性和必然性,卻是狹窄的、片面的理論。對這樣的一種理論至今仍然簡單地接受,其基本原因是辯證法的運用不徹底,沒有認識到使用價值的二重性。

        很明顯,使用價值的二重性在商品元素矛盾結構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使用價值的分解,導致了效用與需求的引入;需求的引入導致了需求二重性的發現;需求二重性的發現導致了商品元素對稱的邏輯結構的設置;對稱結構的規則又迫使我們用“資源”代替“勞動”,用“資源二重性”代替“勞動二重性”。所以,嚴格的邏輯演繹最終證明:價值來源于全部資源,而不僅僅是來源于勞動資源;價值的分配與實現同時又受制于效用。于是,嚴格運用馬克思的方法,延伸《資本論》的內在邏輯,卻證實了勞動價值一元論的片面性。讀者可以認真驗證一下,筆者在分析過程中是不是在什么地方違背了馬克思的唯物辯證的基本方法?違背了《資本論》的內在邏輯?

        馬克思是一位偉大的思想家,但由于許多歷史條件的限制,他忽視了對使用價值的分析。同任何 科學 研究一樣,歷史限制是不可避免的,馬克思并不為過。相反,他為學術的 發展 作出了卓越的貢獻。《資本論》的辯證方法和它所遺留下的“釋義矛盾”,為后人認識使用價值的二重性,重新復活《資本論》的內在邏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2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內容提要: 格式免責條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有明確的規定。不過,這些規定之間大都相互沖突,矛盾重重。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區分格式條款提供方是否違反說明或提請注意義務。違反者應視為沒有訂入合同,若沒有違反,則應區分4種不同情況而對效力進行規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責條款上達成自由與公平的平衡。

        自格式條款規定于《合同法》以來(《合同法》在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學界和實務界對之盡是批評之言而鮮有贊美之意。(理論界和實踐界在此方面有代表性的論文有:梁慧星先生在《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上發表的《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王利明先生在《政法論壇》1999年第6期上發表的《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胡志超先生在《人民司法》2001年第1期上發表的《格式條款實務問題比較研究》等。)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希望給邏輯相互矛盾的《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以下分別簡稱39條和40條)指明一條適用上的道路。(2009年5月13日起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6、9、10條規定了格式條款。第6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第9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第10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本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作出以前,只存在《合同法》39條和40條之間的矛盾,可在司法解釋做出以后,法條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解釋之間又呈現出了沖突。于是,在我國規定格式條款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以下三層矛盾:第一,《合同法》39條和40條之間的矛盾。若從字面理解,39條規定了提供方提請注意和說明免除與限制責任的義務,可40條無條件地認定這些條款一概無效,自然39條之義務毫無意義;第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違反提示和說明義務的他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而第10條卻規定違反上述義務且落入《合同法》第40條的5種情形時無效。顯然,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之間在效力種類的規定上存在嚴重沖突;第三,司法解釋與合同法規定之間存在激烈沖突。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違反《合同法》第39條規定者可撤銷,但《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卻是無效,即使按照司法解釋第10條這些情形的無效也必須附加違反39條之條件,因此司法解釋與合同法的規定實則大相徑庭。鑒于上述三層沖突與矛盾的存在無論在課堂教學、實踐處理和理論研究上都將產生巨大分歧并引發嚴重問題,因此,有必要將整個格式條款法律規制體系條理化,從而盡量減少理論和實踐上的矛盾,最大限度地避免有法卻無從可依的境地。本文正是基于此而展開。

        一、格式條款與合理的不公平

        從《拿破侖法典》在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以來,合同自由原則便確立了它在近代合同法中的基礎地位[1]。隨著工業化的推進,批量生產和銷售在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量。為了減少交易成本,基于對批量銷售中合同模本的探索與總結,在現實中便出現了諸多由一方提供已經擬定好條款的契約,另一方不再具體參與單個條款的協商與制定,只具有附和與否的權利。(對于格式條款的定義,也有兩點值得斟酌之處。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首先,將認為格式條款界定為“當事人重復使用”頗值疑問。在現實中,很多格式條款并非當事人一方制定的,有可能是委托第三方所制定,此時將定義嚴格限定在當事人怕與事不符;其次,格式條款制定出來后,是否重復使用只是其偶然屬性,并非其必然特點。因此,建議立法在修訂時將格式條款定義改為“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提供,對方當事人只具有附和與否權利的條款”。)如今,標準化的格式合同已成為了合同法的主要問題之一,因為在標準化合同下,盡管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名義上似乃合意的結果,事實上非提供方往往沒有就格式條款提出自己見解的真正自由。此時,持契約自由乃合同法根本的人會疑問:格式條款是契約自由的體現還是對契約自由的妨礙。目睹了法人制度和壟斷的日益興盛之后,格式條款的普遍運用更加使人深信不疑:它就是契約自由的敵人。(在德國法上,契約自由如何轉向格式合同,羅伯特·霍恩教授等有精當的描述和梳理。(參見: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4-96.))問題是,作為社會發展必然產物的格式條款,正如弗里德曼教授所總結的,其存在的合理性至少有以下兩點支撐:降低起草合同的成本和減少雇員欺騙雇主的風險[2]。正因如此,以往契約中的特殊作法通過制度迅速轉變為標準化文本,其結果當然是節約了信息成本和再協商成本[3]。然而,盡管它在效率上產生的價值無與倫比,但從追求公平作為第一價值的法律而言,格式條款會否違背公平原則,似乎已不是一個問題。且看《歐盟債務條例與指令全集》“不公平條款”的第二種情形:“如果一個合同條款是事先起草的,而且消費者不能影響該條款的實質內容,則總是被視為沒有經過逐一協商,特別是對于事先擬定的標準合同。”[4]實踐中,更能引人反感的是阿狄亞教授所講的“標準格式合同一個極其普遍和令人討厭的特征是免責條款的存在”[5]。不過,格式條款在世界的通行卻是無需質疑的事實。因此,從源頭上取消格式條款從而消除不公平情形實不可能,惟一的辦法就是如何達成合理的不公平。對于規制格式條款的法律而言,合理的不公平正是其奮斗的目標。而要讓格式條款本身的不公平成為合理,必然要以本來的公平作為坐標。

        合同法應有的公平應從其根基開始。合同法的目的在于規制交易,而交易的前提是對財產權的處分。既然交易關聯到對財產權的支配,因而誰擁有支配權、如何支配就成了這里公平性的基礎。所以,財產權人如何處分財產必定成為認定合同條款具有公平性的來源。民法的私權神圣原則告訴我們,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大決定者,當然對自己的私權擁有最終決定權。財產權也概莫能外。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之所以具有如同法律的效力,其原因正在于當事人擁有對財產的支配權。易言之,合同條款之所以能產生合法義務而約束當事人,正在于它們是權利人自由處分意思的產物。因而,從本源上講,自由才是合同公平的根基。喪失了自由,公平必定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格式條款之所以不公平,正乃不自由。李永軍教授言,格式條款引起了人們對其公平性的懷疑,原由是它損害了契約自由[6]。那是否意味著自由達成的條款就必定公平?也不能作出這樣的推斷,否則《合同法》52條規定的5種無效情形以及《合同法》53條規定的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情形將不會存在。在排除這些與當事人自由無關的情況后,自由應當是格式條款具有公平性的朝向。

        那么,以自由來矯正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是否已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得到了體現?首先,從第40條來看,法律徑行規定一律無效,顯然對格式條款免責或限制責任的情形在處理上沒有顧及自由。因為非提供方在面對這些情形時沒有任何選擇的權利,只能依循法律的規定使之無效。不過,從合同法第41條來看,合同法在矯正格式條款上遵照的價值有了重大轉變。根據41條的規定,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以非格式條款為準。這表明,當事人自由協商的非格式條款是矯正格式條款不公平性的依托。可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定,在對待免責條款時完全不依據自由,而在解釋上據情況不同可以采用意思自治來矯正格式條款。其次,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第9條主張完全根據自由來矯正,因為它規定對合同法39條第一款義務違反時的效力狀態為可變更、可撤銷。然而第10條卻遵循了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違反39條第一款、屬于合同法40條那5項情況的統統無效。看來,司法解釋同樣采納了不同的矯正標準。這些不同的標準在調整格式條款時是否能消除或盡力避免格式條款的不公平性?它們之間會否相互齟齬?這些都需要以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詳盡的探討為前提。

        二、矯枉過正的《合同法》規定

        《合同法》制定甫始,梁慧星先生即撰文指出39條和40條之間存在矛盾。他認為,按照第39條第一款規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履行了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就有效。可第40條卻認定“免除其責任”的免責條款絕對無效,因而與第39條的規定相矛盾[7]。不過王利明先生認為,39條和40條之間不存在沖突。他說,39條規定的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責任予以免除,但第40條卻是對現在應當承擔責任的免除[8]。那《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之間究否存在抵牾?

        這有必要先行闡釋第39條的規定。根據39條的規定,提供方有提請注意以及應對方要求予以說明的義務。顯然,該條的規定只是就正面的應當性進行了規定,對于違反或不違反情形卻全未涉及。亦即,對于違反或不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的情形究竟處于什么樣的效力狀態,至少從39條看不出來。不過,要想使39條成為一個完整的立法體系,必定需要上述兩方面的補充規定。從體系化視角而言,《合同法》第40條必定是對第39條的完善性規定。否則,第39條根本沒有意義而無從適用。按照第40條的規定,格式條款合乎這5種情形的一概無效。細觀該條,似乎和第39條并無聯系,因為它沒有特別提及若違反第39條則無效。不過,根據立法邏輯而言,第40條應當是第39條的立法完善。問題在于第40條是否真的完善了第39條?這有兩個考察標準。其一在于,看它是否完整了第39條的全部整體外延。上文已經指出,第39條要想得到真正適用,必須囊括以下兩點:第一,當提供方違反規定的義務時,法律該如何處理;第二,當提供方沒有違反而非提供方也愿意接受時應當如何處理。第40條沒有進行區分,而是規定不管提供方有無違反,一概無效。若只從是否豐富了外延這個邏輯角度,它還是比較完整的。其二,具體內容上是否得到了完整的映射。《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對象是提供方免除或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那作為完整的映射必定是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進行完整規定。從《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5類情形來看,第52條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無效的規定,只要格式條款合乎52條的5項情況必定無效,不管格式條款內容如何;第53條是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倘若格式條款落入其兩種情形之一,必定無效。但第53條指向的只是免責條款,并不包含限制提供方責任的條款;免除責任種類概念過于寬泛,完全是第39條免除的照搬,當然是其完整的映射,不過對它的理解應當結合第53條進行,指向的必定是不包含第53條兩種免責情形在內的一切免責類型;加重對方責任的規定,很多情況下可以說是限制自己責任的對立物。限制了自己責任,在利益對立的合同中必定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也可以當做限制自己責任的反映。可以這么認為,在具體內容上第40條也完整反映了第39條規制的對象。因此,第40條在外延上基本上完善地補充了第39條的規定。看上去在邏輯上相互補充和完善的法條,它們之間是否還有矛盾?

        筆者以為,要確定39條和40條之間是否存在矛盾,首先需指認矛盾。梁慧星先生之所以認為這里存在矛盾,是因為若提供方不違反上述義務則有效,而40條卻規定無效。概而言之,不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者有效是認定矛盾的前提。不過,無論從39條還是40條都不能作出這樣的解釋。根據當時的合同法立法草案第38條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未盡到提示義務或者拒絕說明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立法草案文稿的引用,來自于《政治與法律》雜志于1999年刊登的《關于合同法草案的意見》專欄。(參見:徐士英.標準合同條款的三維規制思路[J].政治與法律,1999,(1):7.))后來,徐國棟教授擬訂的《綠色民法典草案》里直接將這兩個關系進行了闡明。(根據該草案第8分編之第40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經與消費者協會協商后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自己一方責任的條款,按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否則,該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無效。(參見:徐國棟.綠色民法典草案[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509.))若從其某個反面意義理解,盡到義務者自應有效。由此,39條所隱含的意思和40條的明文規定存在明顯沖突。因為提供方違反39條第一款義務者無效,而不違反則為有效,可40條卻不問是否違反一律無效。其對立性顯而易見。看上去40條對39條進行了完美補充,使得39條規定的義務無論何種情況都可以被調整。但40條無條件地認定所有39條對應的對象無效,實際上必然否定提供方具有義務的意義,因為“提示不提示、說明不說明,該條款本身都無效,提示和說明純屬多余。”[9]但有學者認為,39條的規制對象是格式條款的成立而非效力,屬于訂約的程序問題。因而,39條和40條之間不存在矛盾[10]。易言之,倘若違反39條規定的義務,那這樣的格式條款根本就未成立,自然不存在生效與否的問題。至于40條則是涉及到效力評價,因而兩者隸屬于兩個不同的領域,不能認定它們之間存在矛盾。這一觀點的合理性本文將在下一部分予以闡述,但以此認定不存在矛盾深值斟酌。誠然,將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定性為不成立確實改變了邏輯前提,但這不是認定39條和40條矛盾的基礎。之所以兩個法條之間存在沖突,是因為事先確認提供方不違反義務則該格式條款有效。而一旦將前提落在了提供方的不違反義務上,則討論決定成立與否的訂立程序就毫無意義。如果提供方沒有違反義務而非提供方未表示反對或欣然接受,該條款必定已經成立而呈現于效力評價。若按照合同法立法草案和學界的一般觀點而將之定性為有效,則必定和40條無效的規定相沖突。因此有學者認為,若否定兩者之間存在矛盾,實際上是在回避問題,不敢面對合同法的不足。不過該學者在論證上卻遵循了王利明先生的思路,認為將第40條的“責任”改成“義務”便會避免[11]。我們認為,責任既可以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對義務的違反,也可以是現實的對義務的違反。第39條的義務肯定是指向將來可能發生的責任,因為那時尚在合同的簽訂中。但第40條對免責條款的規制卻是不分情形的,因而無論是將來可能的還是現實存在的一概無效。因此有學者認為,格式條款免除的是現在的責任還是將來的責任,本質上并無不同,對其合法性也沒有根本性的影響[12]。同時,若認為將“責任”變為“義務”會改觀這一問題,這也是一種誤解。作為合同而言,沒有責任可以理解,但沒有義務在絕大多數合同下是不可理喻的,這完全不符合合同的起碼條件,這也是失權條款無效的原因所在。另外,現實中比比皆是的并非免除義務而是免除責任的條款,因而將“責任”改為“義務”將沒有多少適用余地。

        當然,這樣的矛盾并不會給司法適用帶來任何困難,甚至對司法適用而言更為簡便、快捷。之所以學界和實務界對此批判之聲不絕于耳,不是從其適用上方便抑或邏輯上的全面,而是從其價值上而言的。格式條款之所以不公平,主要原因在于未體現合同自由原則。因而,合同自由原則是調整格式條款問題一個最重要的指針。但第40條卻不問情由一概規定無效,看上去是在保護非提供方的利益,實則取消了非提供方在某些情形下的選擇自由。例如,倘若格式條款并非52條和53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亦非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失權條款類型,而僅僅是顯失公平,甚或免除的責任或限制的責任連顯失公平都談不上,此時為何還要否定非提供方對自己利益的處分自由?因此,第40條存在的最大問題便是替代了非提供方,完全取消了非提供方決定自己利益的自由。因而,第40條對格式條款的規定確乃矯枉過正,這也預示了修正第40條的方向所在。

        三、難解的司法解釋再度矯正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正是沿著這個方向走的。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倘若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導致對方沒有注意這些條款,對方當事人即可以撤銷這些條款。亦即,提供方違反39條的義務產生了可撤銷的效力。顯然,這一規定是針對第39條的違反情形而言的,是為了完善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可見,可變更、可撤銷的規定表明了司法解釋的傾向,即努力按照當事人最大自由來矯正格式條款。賦予當事人撤銷權,相當于讓當事人自己決定相關格式條款的效力。不過,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有三點需要注意:其一,司法解釋第9條沒有改變39條任何具體情形,仍然針對提供方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形態;其二,提供方違反該義務的,格式條款為可撤銷,即在提供方違反當時以及在非提供方撤銷前這些條款皆為有效;其三,若提供方沒有違反這些義務,此時并未賦予非提供方撤銷權,那這些條款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不得而知。正是因為司法解釋第9條有這三種如影隨身的無法摒棄的情形,才產生了后面諸多問題。

        涌現出來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司法解釋第9條和《合同法》第40條的關系。第40條規定只要具有這5種情況的格式條款一律無效,且毋需慮及提供方是否違反了39條規定的義務。稍一比較便可發現,司法解釋第9條在兩個方面改變了第40條的規定,即添加違反條件和將效力變更為可撤銷。假若司法解釋可以合法適用,那第40條的空間將只能是:提供方沒有違反義務但格式條款合乎第40條規定的5類情況的,一律無效。如此一來,在司法解釋和合同法規定所遵循的價值上出現了一個較為奇特的現象:違反義務者非提供方有撤銷權,而不違反義務者卻必定無效。從博弈論視角,格式條款提供方必定選擇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因為不遵守第39條第一款的義務必然使得格式條款發生效力,即使對方當事人撤銷尚需撤銷權的行使且還有除斥期間的限制。顯然,司法解釋第9條鼓勵了提供方對自己應盡義務的違反,只因這一違反能給他帶來利益。同時,司法解釋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其對抗《合同法》第40條的合理性在哪?為什么憑空賦予非提供方撤銷權?這些都是司法解釋無法說清楚的。

        產生的第二個問題是司法解釋第10條與《合同法》第40條的關系。司法解釋第10條明顯是針對《合同法》第40條而來的,但對第40條有重大改變,即附加了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如果適用司法解釋第10條,必須是提供方違反了義務且格式條款屬于第40條規定的情形。可見,司法解釋第10條嚴格限定了第40條的適用范圍。倘若提供方沒有違反或雖然違反了但不屬于《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5項情況也不無效,但具有何種效力卻不得而知。從法律適用上而言,司法解釋第10條明顯不如《合同法》第40條,因為它規制的范圍極其有限。一旦出現上述兩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尚無法可據。因此,若認定司法解釋出臺后即可取代合同法的規定,必定出現適用上的漏洞。

        第三個問題乃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之關系。司法解釋在針對《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作出解釋時統一附加了“違反第39條第一款義務”條件,但在對待提供方違反義務時卻有著天壤之別。第9條規定明顯是以相對方是否知悉為主,倘若因為提供方對義務的違反而不知悉,則非提供方可以撤銷這些條款。正如上文所述,這些格式條款的種類仍然是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而這些條款主要反映在合同法第40條的5項情形中。可司法解釋卻在第10條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義務且落入《合同法》第40條情形的格式條款一概無效,顯然與第9條存在激烈的沖突。因為第9條的格式條款在現實中主要表現為40條的5項情況,因而與第10條在調整對象上存在重合,但針對同樣的對象在相同的條件下卻有著不同的效力,這是匪夷所思的。可以想象,實踐中一旦出現提供方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且又屬于合同法第40條情形時,將導致法院抉擇的不知所措。

        可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適用上不但沒能真正意義上解決問題,反而使得問題更加突出和激烈。它不但使得原有合同法的問題繼續存在,還帶來了司法解釋本身之間的嚴重沖突以及司法解釋與法律之間難以化解的矛盾。當然它的功績在于嘗試著打破鐵桶一塊的《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希望從意思自治視角給格式條款的矯正注入新鮮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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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格式免責條款下應有的公平

        綜上分析可知,格式免責條款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在于未進行分類規定。首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沒有真正按照“是否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義務來進行區分”。《合同法》第40條完全不管是否違反義務,一概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只是討論了違反時法律該如何處理問題,至于沒有違反應當怎樣適用法律,不得而知。其次,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就格式免責條款可能侵害的價值進行排列。合同法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規定無效,乃是將強行性條款、合同根本性條款以及任意性條款統一對待。合同法一刀切的作法與合同法本身的立法理念不相符合。從《合同法》第三章有關“合同效力”部分可以看出,合同效力劃分為有效、無效、可變更、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格式免責條款同樣作為合同條款為何要脫離一般性合同效力的規定?為何不能區分具體條款的不同情形而分別進行規定?最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區分開第40條規定的5項情形,不清楚為何將加重對方責任、免除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與《合同法》52條、53條的強制性規定并列在一起。因此,要想使格式免責條款具有起碼的公平,需要依據這三個分類重新界定。

        從第一個分類而言,倘若提供方違反了第39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亦即沒有提請注意或予以說明,此時格式免責條款效力如何?根據合同法40條的規定,這樣的條款一律無效;而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則為可撤銷或無效。顯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遵循了我國在此方面立法的傳統。如《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有保險人責任免責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問題是,這一傳統是否可行?從法律邏輯上而言,無效應是對已經成立合同的評價。倘若合同尚未成立,則談不上生效與否。可見,立法與司法解釋將之作無效情形處理是以格式免責條款成立作為前提的。但格式免責條款成立了嗎?這涉及到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意義。倘若提供方未提請注意或未作說明,此時對方當事人簽字蓋章,該如何進行認定。假若法律事先推定只要對方簽字蓋章,當事人對這些條款就達成了一致,那提請注意的義務何在?說明的義務何在?也許,現行《德國民法典》第305條第二款規定可為我們提供借鑒:只有在下列情形,合同當事人另一方贊同適用一般交易條款時,一般交易條款始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1、使用人在訂約時明確地向另外一方當事人指明一般交易條款……[13]。根據王全弟先生等進行的概括,德國的一般交易條件法從兩個層面對一般交易條件進行了規制:第一,就一般交易條件是否納入合同條款之要件進行規定;第二,在第一層面的基礎上就這些條款進行法律規制,確定其效力[14]。可見對這些特別的格式條款而言,法律之所以規定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正在于給這些條款設定一個準入的門檻。其實在德國,從舊的一般交易條款法到《德國民法典》的新債法,都遵循了這一原則[15]。易言之,倘若沒有提請注意或說明,將視這些條款沒有經過相對方同意,因而該條款不得被訂入合同。在我國也有學者對此進行了嘗試性探討。如聶鑠、胡克敏先生認為,格式條款提供方對這些條款若違反第39條第一款義務的,應當認定為沒有訂入合同,自然不會發生效力[16]。陳鳴先生認為,若格式條款的內容不為對方所了解,就不得進入對方意思表示的范圍,不能進入合同而成為合同的條款[17]。喻志強先生亦認為,違反合同法39條第一款之義務,僅產生不訂入合同條款的效力,關涉的是合同成立而非合同效力[18]。法律之所以賦予提供方對于這些條款如此特別的義務,是因為這些條款對當事人雙方權利關涉甚大。假若提供方違反而相對方并未知悉,此時強行認定相對方已經同意,違背了法律依據意思自治對格式條款進行的公平矯正。基于此,筆者以為,只要提供方違反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之義務,即使他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相對方知悉這些條款,也不能認定相對方已經進行了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提供方對自己義務的違反導致的必定是這些條款不被訂入合同,因而在這些條款上雙方當事人并未達成一致。依此理論,司法解釋第9條和第10條的存在并無合理性。因為這兩條的前提都是提供方對39條第一款義務的違反。

        由上,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格式免責條款的規制只能發生在提供方沒有違背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前提下。問題是,是否違反義務者皆無效?司法解釋對此沒有規定,而合同法規定為一概無效。其實,這樣一刀切的作法過于武斷,因為它無視格式免責條款的實際情況。為此,必須區分5種情形。第一,格式免責條款隸屬于的合同為《合同法》52條規定的無效合同,此時,格式條款必定無效;第二,若格式免責條款合乎《合同法》53條規定的無效免責條款種類,理當無效;第三,若格式免責條款指涉失權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此時合同一開始喪失了根基,應當認定為無效;第四,若格式免責條款涉及到的僅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第五,若不屬于上述五種,應當為有效。

        至于第三個分類,對它們的區分從明晰類型而言甚為重要。根據第二個分類提供的價值標準,我們可以將40條的5項情形進行這樣歸納。首先,《合同法》52條和53條規定的情形無效,這無可置疑;其次,對于“免除其責任”而言,應當界定為《合同法》53條規定外的免責條款,同時這一免責條款理當被限縮解釋為“免除自己履行主要義務而來的責任”。之所以要進行這樣限縮性的解釋,一方面與后面的“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相對稱,另一方面將“免除責任”與“限制責任”區分開來,否則“限制責任”沒有適用的空間。基于此,可以將“免除其責任”與“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并為“失權條款”;最后,在對“加重對方責任”理解時,應當與39條第一款的“限制其責任”相對應(有學者已經對此表明了看法。該學者認為,限制或減輕自己責任就相當于加重對方責任,而加重對方責任就等于限制或減輕了自己責任。(參見:任華.淺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6):49.))。同時,有必要對“加重”兩字進行限制性解釋,只有導致“顯失公平”的才叫作“加重”,若提供方所限制的責任無關痛癢,盡管嚴格從字義而言必定加重,但不能理解為法律意義上的“加重”。因此,只有加重對方責任到顯失公平的程度,才叫作這里的“加重對方責任”。有疑問的是,“加重對方責任”與民法上的“顯失公平”之間,并不具有必然聯系。因為“顯失公平”尚需訂立合同時雙方優劣勢明顯作為前提。那么格式免責條款雙方在簽訂時是否具有如此不對稱的地位?本來,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義務應當基于當事人平等的交易能力而來的合同條款[19],但現實中格式條款提供方往往為了規避自己的風險而將其進行單方面的轉移,此時對方當事人無力抗拒[20]。正如學者言,使用格式條款的工商業組織雖將消費者尊稱為“上帝”,但也通過格式條款將消費者馴服為奴隸,以至于消費者“上帝”的尊嚴只能從沿街叫賣的小商販那里才能獲取[21]。因此,由于格式條款提供方在專業知識、經濟地位和信息掌握上的明顯優勢[22],若“加重對方責任”至顯失公平的程度,則完全合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結合《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將格式免責條款的情形分為三類:第一,《合同法》52條和53條規定的情形以及失權條款;第二,“加重對方責任”這一顯失公平情形;第三,其它。而對于這三種情形的效力認定,理當將第一種情況確定為無效,第二種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第三種為有效。

        五、結論與修法建議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以為對格式免責條款的規制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第一,規定格式免責條款提供方有提請注意和說明的義務,若違反這一義務視為雙方并未就該條款達成一致,因而這些條款不被認定為合同條款;第二,假若提供方沒有違反這些義務而對方當事人接受的,若這些條款合乎《合同法》52條和53條情形,應強制性地認定為無效;倘該格式條款符合失權條款情形,即屬于“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亦應定為無效;如果上述格式條款只是“加重對方責任”的顯失公平條款,即應按照可變更、可撤銷來對待;不能被歸類到上述三種情況的,則統統有效。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將來在修訂《合同法》時可以對格式免責條款進行這樣規定:

        《合同法》第××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一方預先提供,對方當事人僅享有附和與否權利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上述義務者,該條款不被視為訂入合同。其它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遵照其它法律進行(之所以設定兜底條款主要是參考《德國民法典》第305a條的規定。(參見:德國民法典[Z].2版.陳衛佐,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0.))。

        《合同法》第××條:格式免責條款提供方盡了《合同法》第××條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未表示反對的,提供免責條款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的,無效;提供的免責條款旨在免除自己主要義務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提供的免責條款加重對方責任致使顯失公平的,可變更、可撤銷;其它情形的,有效。

        注釋:

        [1]拿破侖法典[Z].李浩培,吳傳頤,孫鳴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152.

        [2]大衛D弗里德曼.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M].楊欣欣,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5.

        [3]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M].韓朝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233.

        [4]歐盟債法條例與指令全集[Z].吳越,李兆玉,李立宏,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9.

        [5]PS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趙旭東,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

        [6]李永軍.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7.

        [7]梁慧星.統一合同法:成功與不足[J].中國法學,1999,(3):108.

        [8]王利明.對《合同法》格式條款規定的評析[J].政法論壇,1999,(6):9.

        [9]胡志超.格式條款實務問題比較研究[J].人民司法,2001,(1):19.

        [10]王宏軍.論格式條款的無效情形[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2004,(6):64.

        [11]王素芬.格式條款效力評析[J].遼寧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4):44.

        [12]任華.淺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0,(6):49.

        [13]Otto Palandt.Bürgerliches Gesetzbuch[M].Bd2.verlag.München:CHBeck,2005:415.

        [14]王全弟,陳倩.德國法上對格式條款的規制——《一般交易條件法》及其變遷[J].較法研究,2004,(1):63.

        [15]杜景林,盧諶.德國新債法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59.

        [16]聶鑠,胡克敏.對格式條款兩個問題的思考[J].汕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6):76.

        [17]陳鳴.略論格式條款的幾個問題[J].甘肅社會科學,2004,(1):128.

        [18]喻志強.格式條款及其訂入合同[J].云南法學,2000,(4):49.

        [19]羅伯特A希爾曼.合同法的豐富性:當代合同法理論的分析與批判[M].鄭云瑞,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10.

        [20]羅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漢斯G萊塞.德國民商法導論[M].楚建,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94-96.

        第3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課堂留白;學習矛盾;知識矛盾

        在現代課堂教學過程中,能否在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里盡快突破學生的思維模式,展開學生的開放性思維能力,需要給予學生一定的思考時間。在這個思考的時間里,學生可以將自己的知識不斷更新,這就是課堂教學中的留白。

        一、課堂留白是解決學習矛盾的最好的方法

        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有些問題學生是沒有分歧的,然而在一些較為復雜的問題上,一個或幾個學生的觀點很難說服大多數同學,這樣就產生了學習矛盾,在這樣的學習矛盾中,就要有課堂留白。面對學習矛盾,教師要給予及時的引導,要給學生留下分析和思考的時間,讓每個學生去獨立分析、獨立思考。這就是課堂教學中的留白。

        在學生自己的時間里,每個人結合自己的已有觀點,再結合其他同學的觀點,參照教師詳細分析的知識點,自己立論后再經過自己的思維來將錯誤觀點打破,自己來分析,自己推理,自己判斷。這樣得出的結果才是最具課堂效果的學習成果。

        二、課堂留白是解決知識矛盾的有效途徑

        在當前的課堂教學實踐中,學生個體化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學生在找資料的時候,也會由于各種原因,使他們很難得到一致而統一的答案,在這種情況下,會出現知識矛盾。

        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就一定需要時間去整理這些繁瑣的材料。在這種知識矛盾出現的情況下,學生的討論和老師的引導固然是必要的,但是為了讓學生更有效地提高課堂教學的質量,我們要在討論和引導之后,給學生留下更多的時間去反省他們自己。在反省的過程中,他們在知識的理解上會有更為深刻的認識,也會在不知不覺中讓自己得到更好的提高。

        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我們要給學生留下更多時間來讓學生進行獨立思考,在面對學習矛盾和知識矛盾的時候,課堂上的留白則成為我們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解決問題很重要的一個方法。

        參考文獻:

        第4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遵循技工院校學生的認知規律和思維特點,在學生已有知識的基礎上,將對矛盾的理解從生活常識層面提高到哲學的層面,幫助學生學會用矛盾的觀點分析和解決問題,實現生活邏輯與理論邏輯的有機統一。

        二、教學目標分析

        1.知識目標

        了解并識記矛盾的概念;理解營造和諧人際關系、正確對待人生矛盾、樹立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對人生發展的重要作用。

        2.能力目標

        通過矛盾對立與統一、內因與外因的學習,提高比較分析能力;學會用兩點論、內外因原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提高辯證分析問題的能力,培養學生的抽象思維能力。

        3.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

        正視矛盾,不怕挫折,積極向上。正確對待自身成長中的困難和挫折,解決好現階段人生發展中遇到的矛盾,從而促進自身進步和發展。

        三、教材分析

        1.教材的地位與作用

        本框題講述對立統一規律在唯物辯證法中居于實質和核心地位。只有抓住對立統一規律,才能揭示事物聯系的根本內容和事物發展的內在動力,才能正確理解和把握唯物辯證法的其他內容。

        2.教學重點與難點

        教學重點:(1)矛盾概念;(2)堅持內外因相結合,促進自身發展。

        教學難點:(1)兩點論――一分為二和全面地看問題;(2)堅持內外因相結合,促進自身發展。

        四、學情分析

        技工院校學生有時比普高學生更大膽,有更強烈的表現欲。我們應把抽象的理論寓于感性的生活現象之中,讓學生從生活中品味到理論的精妙,從理論中感覺到對生活的指導。

        “矛盾”一詞對學生來說既熟悉又陌生。因此,在設計時力求從具體實例入手,遵循由具體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體的教學思路。

        五、教學方法

        案例教學法;小組討論法;情景教學法;自主探究法。

        六、教學媒體及教具

        多媒體教學。

        準備PPT課件、HD90百元假幣和百元真幣。

        【教學過程】

        導入新課:

        多媒體展示視頻資料:《貓和老鼠》片段

        讓學生分析二者的關系,引出矛盾雙方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

        提問:生活中我們還能找到哪些這樣的事例和現象?

        學生小組競賽活動:

        1分鐘之內,以列舉的生活中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或現象最多者為勝。

        新課講授:

        一、用矛盾的觀點看問題

        1.矛盾是事物對立統一的關系

        “萬物莫不有對”,是說事物之中或事物之間具有兩面性。

        例如:網絡對人們來說就是把“雙刃劍”,有利有弊,一方面,人們通過它可以快速獲取更多的信息,開闊了人們的視野,給人們生活帶來方便。另一方面,網絡上的信息真假難辨,會使人受到不良信息的影響,甚至會給人造成很大傷害。

        2.矛盾是事物發展的動力和源泉

        矛盾對立的雙方力量是不均衡的,如漫畫:“他敢剪嗎?”這種力量的不均衡,引起事物的自身調整、變化和發展,事物矛盾的雙方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由此推動事物發展。

        馬克思曾說:“假如沒有小偷,鎖會達到今天這樣完善嗎?假如沒有假鈔票,鈔票的制造會這樣精美嗎?”在馬克思看來,鎖的制造日臻完善,鈔票的印刷日臻精美,應該到事物反面尋找答案。為什么?因為事物是對立統一的。

        實物展示:以實物假鈔HD90與真鈔100元紙幣進行現場鑒別,以認識紙幣的發展與精美。

        3.學會用一分為二的觀點全面看問題

        學習了唯物辯證法關于矛盾對立統一的觀點,要求我們堅持兩點論,學會一分為二和全面地看問題。認清事物的兩個方面,有利于我們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使事物朝著積極的方向發展,既要看到矛盾雙方的對立、差別和不同,又要看到矛盾雙方的相互依賴和相互貫通,只有從對立統一的相互作用中把握和解決矛盾,才能找到解決和處理矛盾的正確方法,促進事物發展。

        二、矛盾是人生發展的動力

        活動:猜猜我是誰?

        人無完人,要求每位同學寫出自己的優缺點,從中抽取一張,根據該生優缺點猜猜他是誰,并給予改正缺點的意見。

        我們用矛盾的觀點看我們自身,矛盾也是我們人生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人生就是一個不斷產生矛盾、不斷解決矛盾的過程,在解決矛盾中我們獲得成長。

        三、正確處理人生矛盾,積極促進自身發展

        學生活動:故事會。

        各組代表講述積極面對人生中各種問題、正確處理人生中各種矛盾的故事。學生討論交流感受。

        對待人生中的各種矛盾,歷來有不同的人生態度。從同學們講述的各類故事中,我們可以看到:積極的人生態度是正視生活中的矛盾,從事物的對立統一關系中把握事物本質,全面認識和協調處理矛盾的不同方面,積極化解矛盾,消除對立,在解決矛盾中推動人生發展。而消極的態度是害怕矛盾,掩蓋矛盾,表現為兩種極端相反的傾向:一種傾向是認識和處理問題時簡單化和偏激,排斥不同,激化矛盾;另一種傾向是回避矛盾,把一切歸結于命運,消極地聽從命運的安排。所以,換一種態度,就會換一種人生。

        視頻互動:《無臂琴師》

        請同學們思考并體悟劉偉是怎樣以積極的態度去對待殘缺的人生并創造奇跡用腳彈鋼琴的?

        欣賞并學唱:《從頭再來》

        (讓歌聲飄進課堂,使學生從歌聲中受到鼓舞,并歌唱《從頭再來》。)

        四、堅持內外因相結合,促進自身發展

        事物的發展是由多種原因引起的,概括起來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外部原因(外因),另一方面是內部原因(內因)。外因是一事物與他事物的對立統一,即外部矛盾,內因是事物內部的對立統一,即事物內部矛盾。

        幻燈片:雞蛋變小雞

        PPT講解,內外因在事物發展的過程中同時存在,缺一不可,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發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合適的溫度只有作用到種雞蛋上才能孵出小雞,石頭則不能。

        學習了事物發展的內外因關系原理,要求我們正確處理自身努力與外部條件的關系,一方面要努力爭取和利用外部有利條件發展自己,把握機遇,另一方面要眼睛向內,積極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

        學生活動:沙粒中的珍珠

        課堂小結:

        師生共同小結,完成課堂練習,鞏固本課知識。

        教學反思:

        第5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一、學科內教材內容的整合

        簡化教學內容,適當調整教學內容的順序和形式教師要善于對教學內容進行挖掘、整理和濃縮,化難為易、以簡馭繁,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隨時調整教學內容的次序,使之更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生活體驗和實際水平,從而使教學內容活化起來,增強教學的感染力,幫助學生加深對內容的理解。

        (1)框題內教材內容的整合。在教學實踐中,要熟悉課本內容,敢于調整教學內容,按教學內容內在聯系大膽調整,讓學生更易于接受。如在《關于世界觀的學說》這一框題教學過程中,我對教材的內容作了一個先后秩序的小調整:課本原來先介紹什么是世界觀,然后是什么是哲學,哲學與世界觀的關系(包括聯系與區別)。但我教學中介紹完世界觀后,接著講授什么是方法論,順勢也把“世界觀決定方法論,方法論體現世界觀,世界觀和方法論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的關系講了。我覺得這樣學生更容易理解并記憶相關內容。因為世界觀和方法論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關系密不可分。回頭再講哲學與世界觀的關系,講清世界觀與哲學的關系,“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的統一”觀點就自然水落石出,非常清晰了。另外,這節課對另一個知識點“哲學與具體科學的關系”也作了個小調整:先介紹具體科學是哲學的基礎,對哲學發展有推動作用;然后再講授哲學是具體科學的總結和概括和反思,因而對具體科學具有指導作用。另教材中部分哲學原理與相應方法論并不對應,盡管世界觀和方法論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但畢竟二者還是有著嚴格區別的。我們不能讓學生把世界觀與方法論混為一談。應該讓學生把不同的世界觀與相應的方法論對照著學習。如教材講“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后,再集中講方法論堅持兩點論和重點論相統一的方法”。我認為,雖然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的關系、矛盾的重要方面與次要方面,盡管同屬于兩點論和重點論,但二者還是有著嚴格區別的,它們有自己相應的方法論。在這節課,我是做了調整和補充:把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原理對應抓主要矛盾,統籌兼顧的方法論先講,然后再講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原理要求抓本質,不可忽視支流,最后才講兩點論和重點論。因為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這兩個原理及其方法論是學生最容易混淆的,我們應該讓學生能區分。應該說,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對教學內容調整,更有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

        (2)框題間教材內容的整合。新教材是以生活邏輯為基礎進行編寫。以生活邏輯為主取代過去的理論邏輯為主,這一新課標的理念在平時的教學上我們應該按要求認真落實。但在日常的教學中,我們又要靈活處理好生活邏輯與理論邏輯的關系。首先,我們不難發現有的框題內容偏多,一課時講不完;有的上一框題的部分內容與下一框題的部分內容是緊密相連的,此時我覺得應靈活調整教學進度和內容。如在《矛盾》的第一框《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有兩個問題,一是矛盾的同一必性和斗爭性,二是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教學內容既是重點又是難點,內容偏多,一課時難以完成。同時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與下一框《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緊密相關的,所以可以把“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這一問題與下一框《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起講,而《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的“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則單獨用一課時講。

        二、科際間教學資源的整合

        所謂科際資源整合,主要是指利用政治與語文、歷史、地理等科目的密切關聯來提高政治教學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教學質量。

        (1)政治學科與語文學科的資源整合。在政治課教學中,經常使用語文知識,如經常使用文學修辭語言,有利于把抽象的道理具體化、把深奧的哲理通俗化、把晦澀的理論形象化,以烘托課堂的氣氛。如我講到崇高理想的作用時,用“指南針”“發動機”“風帆”“燈塔”“路標”來形容,這是比喻法。在教學中,若能適度加入唐詩、宋詞、文言、警句、成語、俗語等文學鑒賞,并把文學與哲學、經濟學、政治學巧妙地融為一體,能提高審美情趣,烘托課堂氣氛,增強感染力,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第6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1.學科內教材內容的整合

        (1)框題內教材內容的整合。在教學實踐中,要熟悉課本內容,敢于調整教學內容,按教學內容內在聯系大膽調整,讓學生更易于接受。如在《關于世界關的學說》這一框題教學過程中,我對教材的內容作了一個先后秩序的小調整:課本原來先介紹什么是世界觀,然后是什么是哲學,哲學與世界觀的關系(包括聯系與區別)。但我教學中是介紹完世界觀后,接著講授什么是方法論,順勢也把“世界觀決定方法論,方法論體現世界觀,世界觀和方法論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的關系講了。我覺得這樣學生更容易理解并記憶相關內容。因為世界觀和方法論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關系密不可分。回頭再講哲學與世界觀的關系,講清世界觀與哲學的關系,“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的統一”觀點就自然水落石出,非常清晰了。另外,這節課對另一個知識點“哲學與具體科學的關系”也作了個小調整:先介紹具體科學是哲學的基礎,對哲學發展有推動作用;然后再講授哲學是具體科學的總結和概括和反思,因而對具體科學具有指導作用。另教材中部分哲學原理與相應方法論并不對應,盡管世界觀和方法論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但畢竟二者還是有著嚴格區別的。我們不能讓學生把世界觀與方法論混為一談。應該讓學生把不同的世界觀與相應的方法論對照著學習。如教材講“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后,再集中講方法論堅持兩點論和重點論相統一的方法”。我認為,雖然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的關系、矛盾的重要方面與次要方面,盡管同屬于兩點論和重點論,但二者還是有著嚴格區別的,它們有自己相應的方法論。在這節課,我是做了調整和補充:把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原理對應抓主要矛盾,統籌兼顧的方法論先講,然后再講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原理要求抓本質,不可忽視支流,最后才講兩點論和重點論。因為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這兩個原理及其方法論是學生最容易混淆的,我們應該讓學生能區分。

        (2)框題間教材內容的整合。新教材是以生活邏輯為基礎進行編寫。以生活邏輯為主取代過去的理論邏輯為主,這一新課標的理念在平時的教學上我們應該按要求認真落實。但在日常的教學中,我們又要靈活處理好生活邏輯與理論邏輯的關系。首先,我們不難發現有的框題內容偏多,一課時講不完;有的上一框題的部分內容與下一框題的部分內容是緊密相連的,此時我覺得應靈活調整教學進度和內容。如在《第九課 矛盾》的第一框《矛盾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和動力》,有兩個問題,一是矛盾的同一必性和斗爭性,二是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教學內容既是重點又是難點,內容偏多,一課時難以完成。同時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與下一框《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緊密相關的,所以可以把“矛盾的普遍性的特殊性”這一問題與下一框《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起講,而《用對立統一的觀點看問題》的“主次矛盾和矛盾主次方面”則單獨用一課時講。

        (3)課與課之間教材內容的整合。新課改理念下教學活動要求教師視教材為學習資料,在遵循教材處理“源于教材,以不拘泥于教材,要靈活地、創造性地使用教材,不能成為教材的奴隸”的總原則前提下,主張因地制宜,因生制宜地對教材資源進行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為此,我在重新審視教材的基礎上作了大膽的探索和嘗試。如講哲學的基本問題是“思維和存在的關系問題”,就是“物質和意識的關系問題”。哲學講的“物質”是一個非常抽象的概念,但我們教材沒有在這里介紹什么是物質和意識,因而不利于學生理解這兩者之間的關系。為了讓學生更好的理解哲學的基本問題,我在教學過程中對這個知識點作了處理,就是把第四課第一框題中“物質和物質具體形態”的內容提前到這課來講。通過列舉“水果和蘋果、香蕉、西瓜”、“動物和貓、狗、牛羊”等的關系,讓學生通過具體的例子來理解哲學抽象的物質概念和具體物質形態的關系。這一處理,既有利于吸引學生的興趣,又有利于形象、生動的理解抽象的知識點。

        2.科際間教學資源的整合

        所謂科際資源整合,主要是指利用政治與語文、歷史、地理等科目的密切關聯來提高政治教學資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教學質量。

        (1)政治學科與語文學科的資源整合。在政治課教學中,經常使用語文知識,如經常使用文學修辭語言,有利于把抽象的道理具體化、把深奧的哲理通俗化、把晦澀的理論形象化,以烘托課堂的氣氛。如我講到崇高理想的作用時,用“指南針”“發動機”“風帆”“燈塔”“路標”來形容,這是比喻法。講“理想”時,我針對班上少數同學提出的“理想理想,有利就想;前途前途,有錢就圖”的觀點,我朗誦了著名詩人流沙河的現代詩《理想》。在教學中,若能適度加入唐詩、宋詞、文言、警句、成語、俗語等文學鑒賞,并把文學與哲學、經濟學、政治學巧妙地融為一體,能提高審美情趣,烘托課堂氣氛,增強感染力,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第7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道德悖論;邏輯歸屬;二難推理

        中圖分類號:D90-05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3(C)-0293-01

        一、當前學界“道德悖論”之說

        有的學者說,道德悖論是一種“實踐精神”的產物,我們可稱其為實踐悖論或事實悖論。它并非主體“做錯了事”的結果,而恰恰是“做對了事”的后果――因為做對了,所以也做錯了。[1]其直接論據就是茅于軾在其《中國人的道德前景》中曾分析過《鏡花緣》中虛擬的“君子國”的“君子作風”,認為由于每“當‘君子’們吵得不可開交時,‘小人’跑來用君子吃虧自己得利的辦法解決了矛盾”,所以“君子國是最適宜專門利己毫不顧人的‘小人’們生長繁殖的環境”;這樣看來,君子們發揚“君子作風”是“做對了事”的,但正因為如此他們又“做錯了事”。可見,道德悖論與其他一般悖論一樣,其內涵的自相矛盾不是唯物辯證法所揭示的事物存在的客觀矛盾,也不是與道德現象的客觀世界毫無聯系的“純粹主觀”的思維混亂的矛盾,而是在主體的道德選擇行為和實踐行為同客觀環境建立某種統一性的關系中出現的特殊矛盾。”在這里,筆者首先肯定他區分了邏輯悖論中的矛盾與哲學中黑格爾創立的辯證法里矛盾,這誠然是兩種不同的矛盾,如果我們弄不清這一點,“悖論”一詞只能被“提及”,而在也不可以被“使用”了,辯證矛盾是我們認知論、方法論的核心,我們必須承認和接受,只有這樣世界才能更好的被認識和改善,而邏輯矛盾使我們思維中必須加以排斥的,如此矛盾律才被我們后人成為“不矛盾律”,這樣悖論的內涵才有實現的基礎。但是道德悖論真的是我們嚴格意義上的悖論嗎?

        二、洞見“道德悖論”

        讓我們首先來了解一下什么是邏輯悖論以及悖論的三要素等這樣的理論基石性問題。學界目前比較受普遍贊同的悖論定義是這樣的,“(邏輯)悖論指謂這樣一種理論事實或狀況,在某些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下,可以合乎邏輯地建立兩個矛盾語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價式。”[2]那么我們便可輕易找出“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嚴密無誤的邏輯推導”和“可以建立矛盾等價式”三個悖論要素。此外從外延悖論可分為“狹義邏輯悖論”和“廣義邏輯悖論”,前者是集合論―語形悖論(典型如羅素悖論)、語義悖論(典型如說謊者悖論)、語用悖論(以認知悖論和合理行動悖論為代表))的統稱[3],那么廣義的邏輯悖論是什么呢?張建軍教授曾在其論文《廣義邏輯悖論研究及其社會文化功能論綱》中這么說到,“當我們將悖論的‘背景知識’之所指從日常合理思維轉到哲學思維和具體科學思維領域,可進一步導出‘哲學悖論’和‘具體理論悖論’,前者以‘芝諾悖論’和康德的前兩個‘二律背反’為代表,后者以貝克萊悖論以及愛因斯坦追光悖論為典型。為了表示它們與狹義邏輯悖論在結構上的關聯性及其可能的相互作用,可將它們統稱為‘廣義邏輯悖論’。”如是,在了解了廣義邏輯悖論的基礎上,我們能否肯定所謂的“道德悖論”呢,我的意思是說我們能否接受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說的“道德悖論”,答案在筆者這里是否定的。從邏輯悖論三要素來看,“道德悖論”無法歸入邏輯悖論。“道德悖論”的導出顯然并不違背“嚴密無誤的邏輯推導”的要求。關于最后出現的矛盾境況的存在,也是不難見得的。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指“同一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此處“同一”的限制語關鍵的。只有由以導出的背景知識都是同一種背景知識,才能成為真正的邏輯悖論。而就現有所指來看,“道德悖論”由以導出的背景知識卻并非如此。“道德悖論是反思既有的、處于導地位的道德原則的產物”[4]。這里所說的“既有的、處于主導地位的道德原則”,顯然是作為“公認正確的背景知識”發揮作用的,我們從中導出了“矛盾”。但是,如果它們本不是同一種背景知識,公認度和悖論度也就無從談起。[5]茅于軾“君子國”的美好理想之所以會有“建設君子國”與“滅亡君子國”的背離,乃是因為茅于軾同時考慮了兩種準則,即君子的行為準則,及小人的準則。由不同的行為準則出發,自然很容易導出互相背離的抉擇困境。

        三、“道德悖論”邏輯歸屬

        第8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傅斯年;史學思想;矛盾性;純求客觀;史料學

        中圖分類號:120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1―0121―03  傅斯年(1896--1950),字孟真,山東聊城人,近代著名史學家、教育家和社會活動家。一生著史不多,卻是中國近代舉足輕重的史學大師。人們在肯定傅斯年史學成就的同時,也對其史學思想的矛盾性提出了許多質疑。傅斯年的史學思想為何具有矛盾性?怎樣來看待傅斯年史學思想的矛盾性?本文試圖予以解析。

        一、傅斯年史學思想的矛盾性表現

        傅斯年史學思想的矛盾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其觀點之間自相矛盾;二是其史學主張與自身的治學路向之間存在矛盾性。

        首先,我們來看其史學觀點中的矛盾性。

        傅斯年受德國蘭克史學的影響,強調近代史學“只是史料學”,史學的工作便是整理史料,把“史學”與“史料學”等同起來,明確提出了反對“著史”、“疏通”和“推論”的觀點。這些觀點在傅斯年1928年為史語所撰寫的《歷史語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一文中多次提到。如“歷史學不是著史;著史每多多少少帶點古世中世的意味,且每取倫理家的手段,作文章家的本事。近代的歷史學只是史料學”。明確表達了區別于以致用為目的的“倫理家”和“文章家”而純求客觀的“史料學”主張。又如,傅氏提出“照著材料出貨”的史料學研究方法,明言只要把材料整理好,“事實自然顯明”;“推論是危險的事”,所以“我們存而不補、證而不疏”,“材料之內使它發現無遺,材料之外我們一點也不越過去說”。這里,傅斯年再次表達了與史觀論決絕的態度。再如,傅斯年在《史學方法導論》中又一次以不容爭辯的語氣強調說:“史學的工作是整理史料”,“不是去扶持或推倒這個運動,或那個主義。表達了對史學為政治服務的反感情緒。由此看來,傅斯年反對著史、疏通和推論的史學態度是十分鮮明的。

        但是,傅斯年在大約同時和以后的一些言論中又表達出對“著史”、“疏通”和“推論”事實上的贊同。比如,1929年,他在北大講授史學方法時,曾得出如下結論:“著史的事業之進步,在于由人文的手段,變做如生物學、地質學等一般的事業顯然,傅斯年不僅贊同著史,而且把著史當成了一種可以進步的“事業”。又如,傅斯年在談到文學藝術“品類分別”標準時說:“疏通致遠者為達,局促于遺訓或成體或習俗而無由自拔者為鄙,能以自己之精靈為力量以運用材料者為通,為材料所用者為陋。”傅斯年在此對“通達”和“鄙陋”的界定充分表達了“疏通致遠”的史學立場。顯然,傅斯年的史學觀點自身帶有一定矛盾性:一方面反對“著史”和“疏通”,另一方面又說“疏通致遠者為達”;一方面強調史學的史料學性質,另一方面又表明“為材料所用者為陋”。這種矛盾性顯然令人頗為費解。

        其次,傅斯年的史學觀點與其治學路向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性。

        如前所述,傅斯年是反對著史、疏通、推論和致用的,但其史學實踐卻多有推論與疏通,目的即是致用。如《夷夏東西說》中就有大量的主觀推論,旨在證明中華文明起源于東部而非源自西方。《東北史綱》中甚至有些推論缺乏嚴密的邏輯基礎和有力的史實證明,其目的只為證明滿蒙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顯然,傅斯年撰寫這些文章,無論是方法上還是目的上都偏離了其客觀實證的史學主張。又如,他在《閑談歷史教科書》一文中強調,對歷史事件“不能作抽象的概括命題”,但作教科書的人“可以根據某種觀點,作嚴密的選擇”。雖然只是選擇,但選擇是要“根據某種觀點”的,選擇的主觀性顯而易見。再看看傅斯年從歷史教育的目的出發,提出的三大“選擇原則”:一是把歷史知識當做“人學”;二是注重國民訓練;三是突出文化演進之階段,民族形態之述狀。誰能說傅斯年的“選擇”方法沒有偏離純求客觀的史學主張?由此不難看出,傅斯年的史學觀點與其治學路向之間存在矛盾性。

        二、傅斯年史學思想矛盾性的原因分析

        (一)純求客觀的學術追求本身具有矛盾性

        傅斯年在學術上純求客觀的史學追求使他獲得了“資料主義”的稱號。雖然他在事實上已經明顯意識到史觀和主觀的價值觀對研究工作的影響,但他要努力將這種影響降到最低程度,“想以客觀為理想而去努力,尚且弄得不客觀,一旦完全把客觀放棄了,那真不得了”。放棄客觀之“不得了”的結果迫使傅斯年由“史學”退居“史料學”,矯枉過正地提出“存而不補”、“證而不疏”、“反對普及與致用”等純客觀的考證主張,認為只有回到史料的層面,才能趨近客觀。顯然,這一學術追求本身具有矛盾性:其一,任何一種史學不可能等同于史料學,它們具有不同的目標、內容與表現形式;其二,即使是史料學,其史料的選擇仍然依賴于人,仍不可避免地帶有主觀性;其三,任何一種客觀其實都是相對的,純客觀是不存在的。

        但從傅氏所追求的史學客觀化和科學化的目標來看,則其反對動機卻是可以理解的。再如,其“史料學”主張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背景提出:一是針對將史料考證與史學區隔為二的學術氛圍;二是針對學界避實就虛而片面強調史觀和致用的時代流風。說到傅斯年史學主張與治學路向之間的矛盾,羅志田先生給出了這樣的解釋:傅先生留下的多數關于史學方法和研究取向的言說,稍成系統者,都是針對后學的,不完全代表他自己的治學取向。傅氏自己也言:“在一人著書時,作史論,成一家言,本不無可;然而寫起歷史教科書來,若這樣辦,卻是大罪過,因為這是以‘我’替代史實了。顯然,傅斯年認為針對他人立言和自身的研究取向是可以有所不同的。由上觀之,傅斯年史學思想的矛盾性首先來自于其純求客觀的學術追求的矛盾性。

        (二)尖銳的時代沖突必然帶來思想的矛盾性

        自從梁啟超創立了資產階級“新史學”后,近代的眾多歷史學者就在為其如何“科學化”而努力。西方主張科學化的史學思想與方法成為中國史家“科學化”努力的重要借鑒。然而,在西方列強入侵的影響和近代中國政局的劇烈動蕩下,中國近代史家的努力陷入了一種非常矛盾的境地,尖銳的時代沖突讓他們非常糾結,傅斯年是其中的突出代表。現實中的西方世界觀、價值觀與政治、經濟、文化訴求,嚴重傷害著中國的國家利益與民族感情。在學術追求與民族關懷的矛盾面前,任何學人均無法潔身自好和獨善其身。正如施耐德先生所言,中國近代史學承載著遠超出“求真”、“還原”等學術追求之外的重

        負。一方面,史家們努力尋求對中國歷史新的理解,以使中國獲得在世界民族之林中至少平等的地位;另―方面,他們還必須且只能在歷史傳統和當時環境的雙重背景下維護歷史的延續性。在這種尖銳的時代沖突的影響下,傅斯年的史學思想必然存在矛盾性。

        (三)愛國至上的價值取向導致行為上的矛盾性

        傅斯年有著強烈的愛國情懷,這種愛國情懷支配著他的一切思想與行為:為紀念中國古代第一個能在朝鮮對日本兵打殲滅戰的唐朝愛國將領劉仁軌,他給兒子取名“仁軌”;第一個研究甲骨文字的羅振玉本是傅斯年敬重的一個學者,因擁護被傅斯年罵為“老賊”,且拒不承認其固有的學術地位。

        傅斯年史學思想的核心是客觀實證,他將史學的最高境界界定為“追求客觀化、實證化和真實性”。正因如此,他鮮明地反對“疏通”、“推論”、“著史”、“致用”,聲明“本所同人之治史學,不以空論為學問,亦不以‘史觀’為急圖,乃純就史料以探史實也”。但在愛國情懷的驅使下,傅斯年的治學路向卻存在大量“推論”、“疏通”以求“致用”目的的實際表現。當日本侵略者大舉入侵我國東三省,企圖霸占我東北國土時,傅斯年毅然放棄“證而不疏”的史學立場,苦心撰寫具有鮮明史觀的《東北史綱》,以證明東北三省從來就是中國的固有國土。這種以愛國為最高準則的價隹諏向,自然在特殊時代導致了他史學思想與行為的矛盾性。

        三、辯證地看待傅斯年史學思想的矛盾性

        傅斯年的史學思想盡管存在矛盾性,但這種矛盾性無論從時代背景來說還是從學術追求來看,都具有一定合理性,同時對我們今天治史也具有重要啟示。

        首先,傅斯年追求客觀真實的史學思想值得充分肯定。

        傅斯年生活的時代正是中華民族危機四伏、內亂不止、民不聊生的時代,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學界存在避實就虛而片面強調“史觀”和“致用”的時代流風。傅斯年本著矯枉過正的良苦用心提出追求客觀實證的“史料學”主張,深刻影響著“史觀派”和“致用派”,一定程度遏制了虛浮的學術歪風,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此外,傅斯年追求客觀真實當然離不開考證,而考證以“精”為貴,崇尚“小題大做”,這種考證作品具有“不是專門的人讀不了”的特點,嚴謹而科學,一定程度上使史學保持了客觀真實性。故這種強調客觀實證的“史料學”主張有其合理性,值得肯定,即使今天也應引起治史者的關注。

        其次,在民族面臨深重災難的大背景下,任何學術追求必須讓位于國家和民族利益。

        在中西文化劇烈碰撞和民族危機空前嚴重的近代,中國的知識分子大多既承受了傳統的知識和價值,又吸納了西方的科學和思想。他們內心如何處理傳統與西方的價值,總是充滿矛盾和困惑的。值得欣慰的是,近代知識分子大多有著強烈的民族認同和歷史擔當,他們的骨子里是傳統的,即使吸納西方學問也是理性而自覺的。傅斯年就是如此。當求真的學術追求與傳統的愛國情懷產生矛盾時,他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后者。在滿足國家利益的基礎上,再去實現二者的統一。這種將國家和民族的需要始終置于一切價值追求之上的做法,既是中國傳統的愛國主義思想的歷史積淀,又融入了近代中國知識分子新的時代追求,值得當代學人學習和繼承。

        當然,傅斯年純求客觀的史學思想是有局限的,事實上也是無法完全實現的。其純求客觀的“史料學”主張常常有偏執的成分,如果不明其特別的立意,是很難理解他的真實意圖的。比如,他在《工作旨趣》中提出“我們不是讀書的人,我們只是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東西!”,而據他的學生回憶“傅先生治所之道的一端是新進人員兩年內不許寫研究論文,只能讀書”。這就極易使人產生誤解。

        綜上所述,傅斯年的史學思想表現出來的矛盾性,既有其學術思想執著追求的因素,也與其時代沖突影響和愛國情懷的價值取向有關。故應辯證地看待傅斯年史學思想的矛盾性,注意充分吸取其合理成分。唯有這樣,才是我們對待傅斯年學術思想的正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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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矛盾觀的知識范文

        框目是教材的眼睛,是窗口,在教材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地位。在啟發式教學中從框目入手,找出題眼,據此發問,引導學生展開質疑,有助于突出并抓住教材的重點,領略并把握教學的主旨。在職專二年《經濟政治與社會》中“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教師先引導學生抓住框目領略主旨,同時設置如下問題:“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能性、操作性是什么?”通過教師的發問、點撥、引導學生求知“胃口”必然大開,很想馬上去探究、解開上述質疑,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一下子就被調動起來。學生帶著疑問經過教師的講解點撥或先由學生通過閱讀、討論,弄清了上述問題,就能準確地把握教材的主旨,體會我國在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積極利用國際難得的機遇和希望及應對國際潛在的風險和挑戰,我們就必須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二、情景質疑法

        教學中,通過多媒體、圖片、幻燈、錄音、錄像、實物、講述等方法展示,創設情境,展現形象,讓學生在所創設的情境中受到熏陶感染,撞擊心靈,從而提出疑問。在職專二年《經濟政治與社會》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通過播放錄像關于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生巨大變化歷程,城鄉面貌煥然一新,使學生仿佛也躋身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經濟建設大軍之中。在這種特設的情境中,學生一面受到經濟建設壯美變化情境的熏陶,一面就產生質疑“為什么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會發生如此巨大變化?”吸引學生帶著關注質疑再去學習“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之必要”,更快地領悟當前的形勢及堅持科學發展觀的重大意義,使學生下決心要立志努力學習,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自己一份貢獻。

        三、矛盾質疑法

        為了讓學生理解某一理論在部分教材中常隱含著的矛盾,在職專二年《哲學與人生》中“矛盾是人生發展的動力”指出,“人生充滿著矛盾”,而標題則是“矛盾是人生發展的動力”。這樣,矛盾就出來了,學生自然而然地產生質疑并提出:既然是人生充滿著矛盾,那為什么矛盾又是人生發展的動力呢?豈不是“自相矛盾”嗎?于此,學生就紛紛展開討論,各抒己見,集思廣益,最終產生一個共同的認識———人生是一個不斷產生矛盾、不斷解決矛盾的過程,是在不斷解決矛盾中度過;人生就是在不斷面對這些矛盾、解決這些矛盾中向前發展的;故,矛盾是人生發展的動力。這樣,讓學生不但加深這個概念的正確理解,從中學會對立統一的辯證觀點和方法,激發學習積極性、主動性。

        四、圖表對比質疑法

        抓住教材中相似或同類相近的內容,提出問題,激勵學生對比思考,引導他們提出質疑,比較鑒別,分析判斷,并結合圖表形式,可更明了地啟發學生思維,使之受益匪淺。在職專一年《職業道德與法律》法律知識部分中的一般違法與犯罪存在質的區別,“區別在哪?”學生就自然地提出質疑,我們就采用圖表方式列出,就兩者的社會危害程度、違反的法律及制裁方法等不同,并進行對應比照。這樣,該問題就迎刃而解,又使學生掌握并體會了分析判斷的思維方法。

        五、想象質疑法

        教材中設有一些典型參考事例及有關材料,可先從材料入手,啟發學生展開想象,進而質疑。在職專一年《職業道德與法律》職業道德知識部分中“職業道德的基礎———愛崗敬業”,可先引導學生閱讀本框目的典型事例材料,了解潘星蘭、楊大蘭兩人為了保護信用社的財物,赤手空拳與犯罪分子展開殊死搏斗的英雄事跡。教師就此可提出設疑:“潘星蘭、楊大蘭兩位為什么要與歹徒進行殊死搏斗呢?”引導學生通過想象推理、討論,使大家逐漸達成共識,認識到潘、楊兩人為啥把個人安危置之度外,與歹徒進行殊死搏斗,旨在保護桂花信用社的財物。同時,也是忠實地履行職業責任,忠于職守,自覺遵守其崇高的職業道德。如此,加深了學生對“愛崗敬業是職業道德的基礎”的內涵理解。

        六、觀摩鑒賞質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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